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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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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行 政 许 可 37072500267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证 书 和 牌 照 核 发 变 更 服 务 指 南 昌 乐 县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发 布 205-9-30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 二 ) 实 施 机 构 ( 三 ) 申 请 主 体 ( 四 ) 受 理 地 点 ( 五 ) 办 理 依 据 ( 六 ) 办 理 条 件 ( 七 ) 申 请 材 料 2 ( 八 ) 办 理 时 限 4 ( 九 ) 收 费 标 准 4 ( 十 ) 咨 询 服 务 4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4 提 交 方 式 4 ( 二 ) 受 理 4 材 料 补 正 4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5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5 ( 五 ) 流 程 图 5 三 法 律 救 济 5 ( 一 ) 投 诉 5 - -

( 二 ) 行 政 复 议 6 四 表 单 填 写 6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6 五 有 关 说 明 6 附 件 6 六 注 意 事 项 6 无 - 2 -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证 书 和 牌 照 核 发 变 更 服 务 指 南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事 项 名 称 :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证 书 和 牌 照 核 发 变 更 民 编 :37072500267 ( 二 ) 实 施 机 构 : 昌 乐 县 农 机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 三 ) 申 请 主 体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 四 ) 受 理 地 点 : 昌 乐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农 机 局 窗 口 ( 五 ) 办 理 依 据.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63 号 ) 第 2 条 2. 山 东 省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条 例 (994 年 2 月 通 过,2005 年 3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8 条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7 号 20 年 5 月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第 条 4. 拖 拉 机 登 记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43 号 ) 第 二 章 第 一 节 第 6 条 第 二 节 第 9 0 2 3 4 条 5.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

国 农 业 部 令 第 72 号 ) 注 册 登 记 第 6 9 条 ( 六 ) 办 理 条 件 拖 拉 机 登 记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43 号 令 ) 第 二 章 登 记 第 一 节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初 次 申 领 拖 拉 机 号 牌 行 驶 证 的 ; 第 九 条 变 更 拖 拉 机 机 身 颜 色 更 换 机 身 ( 底 盘 ) 或 者 挂 车 的 ; 第 十 条 更 换 发 动 机 的 ; 第 十 一 条 拖 拉 机 因 质 量 问 题, 由 制 造 厂 更 换 整 机 的 ; 第 十 二 条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的 住 所 迁 出 农 机 监 理 机 构 管 辖 区 的 ;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拖 拉 机 转 入 的 ; 第 十 四 条 拖 拉 机 为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财 产, 需 要 将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姓 名 变 更 的 2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令 第 72 号 ) 第 二 章 注 册 登 记 第 七 条 初 次 申 领 联 合 收 割 机 号 牌 行 驶 证 的 ; 第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向 登 记 地 农 机 监 理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一 ) 改 变 机 身 颜 色 的 ;( 二 ) 更 换 发 动 机 的 ;( 三 ) 因 质 量 有 问 题, 制 造 厂 更 换 整 机 的 ( 七 ) 申 请 材 料.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证 书 和 牌 照 核 发 变 更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2)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的 来 历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证 明 原 件 (3)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或 者 有 关 - 2 -

单 位 证 明 原 件 (4)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5)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发 动 机 号 ) 或 者 挂 车 架 号 拓 印 膜 (6) 交 验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7)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拖 拉 机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在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时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明 凭 证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2. 变 更 登 记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 () 拖 拉 机 登 记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43 号 令 ) 所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2 原 行 驶 证 登 记 证 书 ( 联 合 收 割 机 无 登 记 证 书 )3 更 换 机 身 ( 底 盘 ) 整 机 或 者 挂 车 的 来 历 凭 证, 拖 拉 机 机 身 ( 底 盘 ) 或 者 挂 车 架 号 的 拓 印 膜, 以 及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4 交 验 拖 拉 机 第 二 章 登 记 第 二 节 变 更 登 记 第 九 条 申 请 变 更 拖 拉 机 机 身 颜 色 更 换 机 身 ( 底 盘 ) 或 者 挂 车 的, 应 当 填 写 拖 拉 机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第 十 一 条 拖 拉 机 因 质 量 问 题, 由 制 造 厂 更 换 整 机 的,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应 当 于 更 换 整 机 后 向 农 机 监 理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填 写 拖 拉 机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须 提 交 以 上 材 料 (2)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令 第 72 号 ) 第 二 章 注 册 登 记 第 八 条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以 上 材 料 - 3 -

(4)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3 张 ( 八 ) 办 理 时 限.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证 书 和 牌 照 核 发 的 办 理 时 限 办 理 期 限 :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期 限 :2 个 工 作 日 2. 变 更 登 记 的 办 理 时 限 办 理 期 限 :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 九 ) 收 费 标 准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证 书 和 牌 照 核 发 鲁 价 费 发 (2005)53 号 () 拖 拉 机 注 册 登 记 收 费 ( 含 挂 车 25 元 不 含 挂 车 05 元 ) 检 验 费 主 车 30 元 挂 车 50 元 喷 号 费 60 元 号 牌 费 40 元 牌 架 费 0 元 行 驶 证 工 本 费 5 元 登 记 证 书 工 本 费 0 元 (2) 联 合 收 割 机 注 册 登 记 不 收 费 2. 变 更 登 记 () 拖 拉 机 变 更 登 记 ( 含 挂 车 05 元 不 含 挂 车 55 元 ) 检 验 费 主 车 30 元 挂 车 50 元 行 驶 证 工 本 费 5 元 登 记 证 书 工 本 费 0 元 (2) 联 合 收 割 机 变 更 登 记 不 收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昌 乐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农 机 局 服 务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昌 乐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农 机 局 窗 口 - 4 -

电 话 咨 询 号 :0536-6258776 电 子 邮 箱 :njj6258776@63.com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提 交 方 式 :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提 交 网 址 : http://www.clxzfw.gov.cn ( 二 ) 受 理 材 料 补 正 :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通 过 http://www.clxzfw.gov.cn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0536-6258776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http://www.clxzfw.gov.cn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获 取 方 式 :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昌 乐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农 机 局 服 务 窗 口, 地 址 : 昌 乐 县 洪 阳 街 06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6258776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科 负 责 对 昌 乐 县 农 机 局 - 5 -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4. 投 诉 渠 道 昌 乐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督 查 科 :0536 627889 电 子 邮 箱 :clxzfwzx@63.com ( 二 ) 行 政 复 议 昌 乐 县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地 址 : 昌 乐 县 利 民 街 58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622473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见 2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 6 -

六 注 意 事 项 无 - 7 -

附 件 ()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证 书 和 牌 照 核 发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及 交 验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不 予 受 理,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凭 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充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凭 证 提 交 材 料 不 完 整 的, 提 出 补 充 材 料 要 求 审 核 合 格 后, 车 辆 照 相 喷 放 大 号 发 放 牌 证 - 8 -

附 件 (2)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变 更 登 记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所 有 人 提 出 申 请 受 理 收 到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所 有 人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材 料 当 场 完 成 申 请 材 料 的 受 理 工 作,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的, 允 许 当 场 更 正, 交 验 拖 拉 机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不 予 受 理,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凭 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充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凭 证 提 交 材 料 不 完 整 的, 提 出 补 充 材 料 要 求, 发 放 一 次 性 补 正 告 知 提 交 材 料 不 完 整 的, 提 出 补 充 材 料 要 求, 发 放 一 次 性 补 正 告 知 审 核 依 法 在 受 理 后 日 内 作 出 审 核 合 格 的 决 定 办 结 发 放 行 驶 证 - 9 -

附 件 2 拖 拉 机 牌 证 补 领 换 领 申 请 表 补 领 换 领 拖 拉 机 牌 证 申 请 表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书 编 号 申 请 事 项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号 牌 号 补 领 拖 拉 机 号 牌 补 领 行 驶 证 补 领 登 记 证 书 换 领 拖 拉 机 号 牌 换 领 行 驶 证 换 领 登 记 证 书 姓 名 / 名 称 住 所 地 址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居 住 / 暂 住 证 明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号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常 住 人 口 暂 住 人 口 号 拖 拉 机 机 身 ( 底 盘 ) 号 / 挂 车 架 号 发 动 机 号 相 关 凭 证 未 得 到 登 记 证 书 证 明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申 请 明 细 补 换 领 原 因 补 换 领 拖 拉 机 号 牌 丢 失 灭 失 损 坏 未 得 到 登 记 证 书 首 次 申 领 登 记 证 书 面 2 面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签 章 : 申 请 方 式 代 理 人 由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申 请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委 托 代 理 申 请 姓 名 / 名 称 住 所 地 址 ( 个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代 理 人 签 章 : - 0 -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号 经 办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住 所 地 址 号 签 字 年 月 日 ( 个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月 年 日 - -

附 件 3 拖 拉 机 登 记 业 务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退 办 凭 证 : 凭 证 类 别 :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退 办 农 业 机 械 所 有 人 姓 名 : ; 住 址 :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编 号 : 业 务 种 类 : 注 册 / 转 入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转 移 登 记 抵 押 /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停 驶 / 复 驶 / 注 销 登 记 换 领 / 补 领 牌 证 业 务 事 项 : 领 取 牌 证 时 间 : 不 予 受 理 / 退 办 原 因 :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有 关 农 业 机 械 证 明 凭 证 或 者 证 明 凭 证 无 效 或 者 与 农 业 机 械 不 符 来 历 证 明 或 有 关 单 位 证 明 整 机 出 厂 合 格 证 进 口 凭 证 有 关 单 位 证 明 第 三 者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农 业 机 械 档 案 抵 押 合 同 和 主 合 同 未 提 供 有 关 农 业 机 械 所 有 人 证 明 凭 证 或 者 证 明 凭 证 无 效 身 份 证 明 农 业 机 械 为 共 同 所 有 的 证 明 申 请 事 项 变 更 证 明 未 交 回 农 业 机 械 牌 证 档 案 登 记 证 书 行 驶 证 号 牌 农 业 机 械 在 抵 押 期 间 ; 农 业 机 械 被 查 封 扣 压 ; 农 业 机 械 属 于 被 盗 抢 的 ; 农 业 机 械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强 制 报 废 标 准 ; 农 业 机 械 涉 及 未 处 理 完 的 交 通 事 故 农 机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交 通 及 农 机 事 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经 办 人 : ( 签 发 机 构 盖 章 ) 年 月 日 - 2 -

附 件 4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登 记 事 项 告 知 书 申 请 人 : 您 申 请 办 理 事 项, 经 审 核, 申 请 人 已 提 交 了 下 述 第 材 料, 下 述 第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请 按 告 知 的 内 容 补 正 后 连 同 本 次 材 料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个 人 指 身 份 证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单 位 指 组 织 机 构 代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2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3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发 动 机 机 身 或 挂 车 的 来 历 凭 证 5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整 机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或 进 口 凭 证 6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7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发 动 机 机 身 或 挂 车 号 及 拓 印 膜 8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登 记 证 书 9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行 驶 证 0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 号 牌 申 请 人 代 理 人 未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字 或 单 位 未 盖 章 经 办 机 构 ( 盖 章 ) 年 月 日 - 3 -

附 件 5- ( 个 人 ) 拖 拉 机 注 册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拖 拉 机 注 册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管 辖 地 : 申 请 事 项 注 册 登 记 转 入 姓 名 / 名 称 联 系 电 话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拖 拉 机 相 关 资 料 申 请 方 式 代 理 人 住 所 地 址 暂 住 地 址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居 住 / 暂 住 证 明 名 称 获 得 方 式 品 牌 型 号 发 动 机 号 挂 车 架 号 邮 政 编 邮 政 编 号 常 住 人 口 暂 住 人 口 号 购 买 仲 裁 裁 决 继 承 赠 予 法 院 调 解 裁 定 判 决 资 产 重 组 资 产 整 体 买 卖 调 拨 中 奖 协 议 抵 偿 债 务 其 他 机 身 ( 底 盘 ) 号 销 售 / 交 易 发 票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来 历 证 明 判 决 书 相 关 文 书 批 准 文 件 调 拨 证 明 仲 裁 裁 决 书 货 物 进 口 证 明 书 没 收 走 私 拖 拉 机 证 明 书 进 口 凭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监 管 拖 拉 机 进 ( 出 ) 境 领 ( 销 ) 牌 证 通 知 书 国 产 拖 拉 机 的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拖 拉 其 他 机 档 案 身 份 证 明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公 证 书 交 通 事 故 保 险 日 保 险 公 司 2007.3. 强 制 险 期 名 称 中 保 财 险 历 城 公 司 由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申 请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委 托 代 理 申 请 姓 名 / 名 称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签 章 : ( 个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住 所 地 址 代 理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 4 -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号 姓 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住 所 地 址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书 编 号 号 签 字 年 月 日 拖 拉 机 登 记 编 号 ( 个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 5 -

附 件 5-2 ( 单 位 ) 拖 拉 机 拽 册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拖 拉 机 注 册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管 辖 地 : 申 请 事 项 注 册 登 记 转 入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拖 拉 机 姓 名 / 名 称 住 所 地 址 暂 住 地 址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居 住 / 暂 住 证 明 名 称 获 得 方 式 品 牌 型 号 发 动 机 号 挂 车 架 号 号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邮 政 编 常 住 人 口 暂 住 人 口 号 购 买 仲 裁 裁 决 继 承 赠 予 法 院 调 解 裁 定 判 决 资 产 重 组 资 产 整 体 买 卖 调 拨 中 奖 协 议 抵 偿 债 务 其 他 机 身 ( 底 盘 ) 号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签 章 : 相 关 资 料 申 请 方 式 代 理 人 来 历 证 明 进 口 凭 证 其 他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销 售 / 交 易 发 票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判 决 书 相 关 文 书 批 准 文 件 调 拨 证 明 仲 裁 裁 决 书 货 物 进 口 证 明 书 没 收 走 私 拖 拉 机 证 明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监 管 拖 拉 机 进 ( 出 ) 境 领 ( 销 ) 牌 证 通 知 书 国 产 拖 拉 机 的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拖 拉 机 档 案 身 份 证 明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公 证 书 保 险 日 期 由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申 请 拖 拉 机 所 有 人 委 托 代 理 申 请 姓 名 / 名 称 保 险 公 司 名 称 - 6 - ( 个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住 所 地 址 代 理 人 签 章 :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号

姓 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住 所 地 址 号 ( 个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书 编 号 拖 拉 机 登 记 编 号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