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易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中 智 华 体 ( 北 京 )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〇 一 四 年 六 月
北 京 市 东 易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中 智 华 体 ( 北 京 )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中 智 华 体 ( 北 京 )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东 易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贵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智 华 体 或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 之 委 托, 就 股 份 公 司 拟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股 票 ( 以 下 称 申 请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 所 涉 相 关 事 宜, 已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称 证 监 会 ) 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的 要 求, 已 出 具 中 智 华 体 ( 北 京 )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出 具 的 关 于 中 智 华 体 ( 北 京 )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本 所 就 反 馈 意 见 中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进 一 步 查 验 并 就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说 明, 特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是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补 充, 并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本 所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的 前 提 和 假 设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使 用 简 称 的 含 义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所 使 用 简 称 的 含 义 相 同 1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股 份 公 司 为 本 次 申 请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申 请 本 次 申 请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所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职 精 神,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如 下 : 一 关 于 升 旗 系 统 技 术 权 属 问 题 本 所 律 师 就 该 问 题 对 利 用 此 技 术 出 资 方 韩 非 及 公 司 股 东 徐 文 海 韩 莉 进 行 访 谈 调 查 : 韩 非 于 2000 年 7 月 毕 业 于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自 动 控 制 专 业, 毕 业 后 在 用 友 软 件 陕 西 分 公 司 从 事 软 件 编 程 工 作 ;2003 年 3 月 至 2006 年 5 月, 赴 美 国 南 达 科 他 大 学 学 习 MBA 2006 年 5 月 份 回 国 前, 韩 非 已 开 始 关 注 体 育 场 馆 中 的 自 动 升 旗 技 术 应 用 需 求 问 题 回 国 后, 韩 非 同 吊 杆 机 械 生 产 厂 家 进 行 咨 询, 了 解 旗 杆 升 降 的 机 制 和 对 电 机 控 制 的 主 要 参 数 ; 购 买 了 西 门 子 东 芝 松 下 和 爱 默 生 等 公 司 的 控 制 器, 了 解 和 研 究 其 工 作 原 理 及 通 讯 接 口 协 议 ; 此 后 采 用 C++ 编 制 测 试 软 件, 实 现 了 计 算 机 对 控 制 器 控 制 器 对 电 机 的 完 全 控 制 在 此 基 础 上,2006 年 9 韩 非 正 式 开 始 系 统 软 件 的 编 制 工 作, 鉴 于 其 专 业 技 术 基 础 和 工 作 经 验 的 积 累, 韩 非 已 具 有 独 立 研 发 系 统 程 序 的 能 力, 在 经 过 编 写 代 码 软 件 测 试 系 统 联 调 代 码 修 改 等 数 次 反 复 后,2006 年 11 月 份 韩 非 已 完 成 升 旗 控 制 系 统 软 件 的 开 发 工 作 鉴 于 中 智 华 体 设 立 时, 公 司 股 东 已 有 足 够 的 注 册 资 金, 并 且 当 时 不 知 道 能 够 以 技 术 出 资, 因 此 到 2008 年 韩 非 才 利 用 升 旗 系 统 技 术 对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2
对 于 韩 非 研 发 并 合 法 拥 有 升 旗 系 统 技 术 之 产 权 的 事 实, 公 司 股 东 徐 文 海 及 韩 莉 均 予 以 认 可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升 旗 系 统 技 术 系 韩 非 独 立 开 发 的 技 术 成 果, 其 合 法 拥 有 该 技 术 的 产 权 二 公 司 关 联 方 披 露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调 查 及 中 智 华 体 的 股 东 及 董 监 高 出 具 的 书 面 声 明, 除 徐 文 海 韩 莉 投 资 的 北 京 中 体 阳 光 体 育 发 展 中 心 外, 上 述 人 员 不 存 在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除 中 体 阳 光 外,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与 上 述 人 员 相 关 的 其 他 关 联 方 公 司 子 公 司 中 体 瑞 时 之 自 然 人 股 东 蔡 木 龙, 系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蔡 木 龙 还 实 际 控 制 美 昌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昌 科 技 ) 及 美 昌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昌 国 际 ), 两 公 司 均 系 香 港 公 司 根 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检 索 信 息 显 示, 蔡 木 龙 在 大 陆 仅 投 资 了 中 体 瑞 时 因 条 件 所 限, 本 所 律 师 难 以 获 得 关 于 蔡 木 龙 在 大 陆 以 外 地 区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的 第 三 方 证 明 信 息 因 此 本 所 律 师 对 蔡 木 龙 进 行 访 谈, 蔡 木 龙 称 目 前 为 止, 在 大 陆 以 外 仅 投 资 了 美 昌 国 际, 美 昌 科 技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已 就 关 联 方 进 行 了 完 整 披 露 三 关 于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向 关 联 方 利 益 输 送 问 题 蔡 木 龙 控 制 的 关 联 企 业 美 昌 国 际 及 美 昌 科 技 系 公 司 主 要 供 应 商, 中 智 华 体 及 中 体 瑞 时 通 过 美 昌 国 际 及 美 昌 科 技 采 购 瑞 士 计 时 有 限 公 司 (SWISS TIMING LTD) 生 产 的 计 时 记 分 系 统 及 配 套 设 备 此 外 美 昌 国 际 及 美 昌 科 技 还 为 公 司 提 供 部 分 技 术 支 持 及 服 务, 包 括 设 备 调 试 翻 译 说 明 书 中 文 显 示 设 备 维 修 人 员 的 培 训 指 导 提 供 设 备 的 仓 储 空 间 等, 公 司 定 期 与 美 昌 国 际 美 昌 科 技 进 行 结 算, 结 算 价 格 是 双 方 经 充 分 协 商 后 遵 循 市 场 化 原 则 确 定 公 司 采 购 的 高 端 赛 事 设 备 ( 特 别 是 计 时 记 分 系 统 ) 均 为 非 标 定 制 产 品, 经 常 随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不 断 进 行 更 新, 这 导 致 同 一 型 号 的 规 格 实 时 变 化, 如 果 在 行 业 经 3
验 不 足 或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厂 家 的 沟 通 有 偏 差, 都 容 易 发 生 报 错 单 的 情 况 蔡 木 龙 的 团 队 在 行 业 内 业 务 经 验 丰 富, 外 语 水 平 比 较 高, 同 瑞 士 公 司 一 直 保 持 良 好 的 沟 通, 能 够 给 公 司 提 供 翻 译 等 采 购 业 务 上 便 利 的 支 持, 并 且 报 关 也 更 方 便, 因 此 公 司 通 过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采 购 瑞 士 计 时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设 备 同 时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的 业 务 经 验 丰 富, 服 务 可 靠, 因 此 公 司 一 般 采 购 设 备 同 时 请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此 外 本 所 律 师 根 据 多 份 采 购 合 同, 抽 查 了 瑞 士 公 司 向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开 具 的 发 票, 根 据 上 述 发 票 显 示, 公 司 从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采 购 设 备 及 系 统 的 价 格 与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从 瑞 士 计 时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的 价 格 相 同,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并 未 向 公 司 加 价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与 美 昌 国 际 ( 或 美 昌 科 技 ) 的 关 联 交 易 系 方 便 公 司 经 营 所 需 要, 交 易 价 格 是 双 方 经 充 分 协 商 后 遵 循 市 场 化 原 则 确 定 的 尽 管 存 在 未 履 行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的 瑕 疵, 但 上 述 交 易 并 未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不 存 在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利 益 输 送 的 情 况 四 关 于 韩 非 股 权 转 让 真 实 性 问 题 韩 非 于 2010 年 7 月 分 别 与 徐 文 海 韩 莉 分 别 签 署 出 资 转 让 协 议 书, 将 其 以 知 识 产 权 缴 纳 的 150 万 元 出 资 以 人 民 币 150 万 元 转 让 给 徐 文 海 以 货 币 缴 纳 的 55 万 元 出 资 以 人 民 币 55 万 元 转 让 给 韩 莉 韩 非 本 人 已 经 出 具 正 式 书 面 声 明, 确 认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真 实 存 在, 并 且 不 存 在 他 人 代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的 情 形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韩 非 股 权 转 让 真 实 存 在, 不 存 在 他 人 代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的 情 形 五 关 于 股 权 代 持 问 题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历 次 出 资 均 系 股 东 本 人 真 实 出 资, 此 外 股 东 徐 文 海 韩 莉 王 春 阳 亦 出 具 了 无 代 他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的 书 面 声 明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股 东 无 股 权 代 持 行 为 4
六 中 体 阳 光 与 股 份 公 司 潜 在 同 业 竞 争 问 题 及 解 决 北 京 中 体 阳 光 体 育 发 展 中 心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徐 文 海 韩 莉 控 制 的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在 体 育 运 动 项 目 经 营 一 项 上 相 同, 存 在 潜 在 竞 争 的 可 能, 为 保 持 公 司 独 立 性, 北 京 中 体 阳 光 体 育 发 展 中 心 已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 组 织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不 含 营 业 性 演 出 ); 市 场 调 查 ; 销 售 体 育 用 品 文 化 用 品 ( 未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项 目 除 外 )( 以 工 商 局 核 定 为 准 ), 消 除 潜 在 同 业 竞 争 之 风 险 目 前, 中 体 阳 光 主 营 业 务 是 面 向 青 少 年 体 育 培 训 学 校 培 训 体 育 市 场 调 研 工 作 ( 包 括 赛 事 场 地 赛 事 组 织 赛 事 赛 程 调 研, 赛 事 社 保 适 配 性 应 用 性 能 调 研 等 ), 与 中 智 华 体 中 体 瑞 时 经 营 业 务 具 有 明 显 的 区 别 此 外, 徐 文 海 韩 莉 曾 表 示 : 未 来 准 备 使 用 中 体 阳 光 从 事 全 民 健 身 类 赛 事 及 群 众 体 育 赛 事 相 关 业 务, 并 承 诺 在 中 体 阳 光 开 展 上 述 业 务 前, 二 人 必 须 将 所 持 有 的 中 体 阳 光 全 部 出 资 按 照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价 格 转 让 给 中 智 华 体 经 本 所 律 师 及 券 商 项 目 组 工 作 人 员 与 徐 文 海 韩 莉 沟 通 后, 二 人 明 确 表 示, 为 避 免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未 来 中 体 阳 光 不 得 从 事 与 中 智 华 体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全 民 健 身 类 赛 事 及 群 众 体 育 赛 事 相 关 业 务 服 务 等 为 此, 中 体 阳 光 徐 文 海 韩 莉 还 就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问 题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如 下 : 中 体 阳 光 徐 文 海 韩 莉 各 方, 目 前 不 存 在 并 且 未 来 也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 1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在 商 业 上 对 中 智 华 体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全 民 健 身 类 赛 事 及 群 众 体 育 赛 事 相 关 业 务 服 务 等 ; 2 拥 有 与 中 智 华 体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任 何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权 益,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取 得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权 益,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取 得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控 制 权 ; 5
3 如 果 中 体 阳 光 徐 文 海 韩 莉 违 反 上 述 1 2 条 之 承 诺, 则 三 方 需 向 中 智 华 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向 中 智 华 体 支 付 违 反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义 务 之 违 约 金, 金 额 同 违 约 方 经 营 与 中 智 华 体 同 类 或 类 似 业 务 收 入 相 等 关 于 避 免 与 中 智 华 体 同 业 竞 争 问 题, 此 前 所 出 具 的 承 诺 文 件 中 内 容 如 与 本 次 承 诺 有 不 同 之 处, 均 应 以 本 次 承 诺 为 准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徐 文 海 韩 莉 及 中 体 阳 光 已 经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中 体 阳 光 与 股 份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的 潜 在 可 能, 并 且 徐 文 海 韩 莉 及 中 体 阳 光 所 出 具 的 书 面 承 诺, 明 确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义 务 以 及 违 反 此 义 务 所 需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上 述 承 诺 合 法 有 效 可 以 实 际 执 行, 能 够 充 分 确 保 中 智 华 体 之 合 法 利 益 不 因 关 联 方 之 同 业 竞 争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七 是 否 存 在 商 标 侵 权 问 题 ( 一 ) 中 智 华 体 注 册 商 标 是 否 被 关 联 方 使 用 问 题 中 智 华 体 目 前 持 有 编 号 为 11075084 和 11074960 的 两 个 赛 时 通 CST 商 标,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不 存 在 中 体 瑞 时 或 中 体 阳 光 使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的 情 况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经 与 公 司 访 谈 确 认, 中 智 华 体 注 册 上 述 商 标 后, 一 直 没 有 使 用, 该 商 标 在 市 场 上 也 并 无 知 名 度 另 外, 本 所 律 师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检 索, 也 并 未 发 现 使 用 赛 时 通 商 标 或 字 号 的 产 品 2 中 智 华 体 之 子 公 司 中 体 瑞 时 是 瑞 士 计 时 (SWISS TIMING) 公 司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总 代 理 商, 主 要 销 售 瑞 士 计 时 公 司 等 国 际 知 名 赛 事 计 时 记 分 系 统 设 备, 因 此 中 体 瑞 时 不 会 使 用 并 无 市 场 知 名 度 的 赛 时 通 CST 商 标 本 所 律 师 同 时 查 询 了 中 体 瑞 时 的 网 站 并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检 索, 未 发 现 中 体 瑞 时 使 用 赛 时 通 商 标 的 情 况 3 中 体 阳 光 主 营 业 务 是 面 向 青 少 年 体 育 培 训 学 校 培 训 体 育 市 场 调 研 工 作, 没 有 产 品 销 售 的 业 务 经 与 中 体 阳 光 股 东 徐 文 海 韩 莉 访 谈, 并 利 用 互 联 网 检 索 确 认, 中 体 阳 光 不 存 在 使 用 中 智 华 体 上 述 商 标 的 情 况 6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确 认, 中 智 华 体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使 用 其 注 册 商 标 的 情 形 ( 二 ) 是 否 存 在 中 智 华 体 及 其 关 联 方 对 中 体 产 业 商 标 侵 权 问 题 上 市 公 司 中 体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体 育 行 业, 并 持 有 多 个 中 体 相 关 商 标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中 智 华 体 中 体 瑞 时 及 中 体 阳 光 三 家 企 业, 其 字 号 均 分 别 依 法 经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并 予 以 注 册 登 记, 上 述 企 业 对 企 业 自 身 字 号 的 使 用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不 构 成 对 中 体 产 业 相 关 中 体 商 标 的 侵 权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互 联 网 检 索 与 上 述 企 业 负 责 人 口 头 询 问 查 询 北 京 法 院 审 判 信 息 网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查, 未 发 现 三 家 企 业 存 在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或 相 关 纠 纷 信 息 目 前 上 述 企 业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以 及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时 不 存 在 商 标 侵 权 的 情 况 综 上, 中 智 华 体 及 其 子 公 司 中 体 瑞 时 关 联 方 中 体 阳 光, 不 存 在 商 标 侵 权 的 情 况 ( 以 下 无 正 文 ) 7
( 此 页 无 正 文, 仅 为 中 智 华 体 ( 北 京 )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签 字 页 ) 北 京 市 东 易 律 师 事 务 所 ( 盖 章 ) 经 办 律 师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邱 清 荣 : 李 晓 松 : 熊 希 哲 :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