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桂 教 职 办 2014 22 号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度 全 区 中 小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职 改 办, 各 市 教 育 局, 各 区 直 有 关 厅 局 职 改 办 :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桂 职 办 2014 43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现 将 2014 年 度 我 区 中 小 学 校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评 审 范 围 对 象 ( 一 ) 凡 在 广 西 境 内 中 学 小 学 幼 儿 园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与 用 人 单 位 已 建 立 1 年 以 上 人 事 劳 动 关 系,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相 应 系 列 或 专 业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均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二 ) 根 据 人 社 部 教 育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安 排,2014 年 将 在 我 区 钦 州 防 城 港 两 市 继 续 开 展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列 入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试 点 地 区 钦 州 市 防 城 港 市 职 改 办 教 育 局 向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报 送 的 公 办 试 点 单 位 参 评 人 员 公 办 试 点 单 位 具 体 包 括 :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及 市 县 ( 区 ) 教 研 机 构 和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机 构 ) 本 次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由 学 校 在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差 额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教 师 参 加 评 审, 不 再 进 行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之 外 与 岗 位 聘 用 相 脱 离 的 资 格 评 审 钦 州 市 防 城 港 市 及 所 辖 县 市 区 审 批 的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中 小 学 校 教 师 可 参 照 桂 人 社 发 2012 71 号 的 相 关 要 求 申 报 参 加 评 审, 其 申 报 材 料 由 钦 州 市 防 城 港 市 职 改 办 教 育 局 按 程 序 统 一 报 送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 三 ) 除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并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了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手 续 者 以 外,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已 达 到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再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离 退 休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今 年 仍 可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二 申 报 评 审 有 关 时 间 安 排 ( 一 )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市 ( 钦 州 市 防 城 港 市, 简 称 试 点 市, 下 同 ) 1.2014 年 5 月 为 单 位 核 定 并 公 布 岗 位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个 人 准 备 和 申 报 阶 段,6 月 7 月 上 旬 为 单 位 组 织 考 核 推 荐 阶 段,7 月 10 至 20 日 为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接 收 申 报 材 料 阶 段,8 月 上 旬 召 开 高 级 评 审 会,8 月 24 日 前 结 束 全 部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工 作 2. 申 报 人 员 的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可 计 算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业 绩 送 审 论 文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及 成 果 统 计 截 止 2
时 间 为 2014 年 6 月 31 日 3.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的 要 求, 试 点 市 教 育 局 要 将 2014 年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统 计 情 况 表 ( 附 件 5) 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我 厅 职 改 办 电 子 信 箱 : gxjytzgb@163.com, 以 便 汇 总 上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 二 ) 非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市 ( 简 称 非 试 点 市, 下 同 ) 1.2014 年 5 月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个 人 准 备 和 申 报 阶 段,5 月 至 7 月 上 旬 为 学 校 单 位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收 集 审 核 公 示 审 议 材 料 阶 段,7 月 10 日 至 20 日 为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接 收 申 报 材 料 阶 段,7 月 21 日 至 8 月 1 日 为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检 查 材 料 和 评 审 会 筹 备 阶 段,8 月 上 旬 召 开 高 级 评 审 会,8 月 24 日 前 结 束 全 部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工 作 2.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开 展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集 中 审 核 管 理 方 式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要 求, 有 独 立 评 审 权 的 6 个 市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时 间 安 排 应 早 于 ( 或 同 步 )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时 间 3. 申 报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可 计 算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工 作 量 工 作 业 绩 送 审 论 文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及 成 果 统 计 截 止 时 间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4. 上 报 我 厅 评 审 的 中 初 级 材 料 截 止 时 间 为 2014 年 7 月 20 日, 中 初 级 评 审 会 具 体 的 开 评 时 间 根 据 情 况 另 行 安 排 3
5.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的 要 求, 非 试 点 市 教 育 局 要 将 2014 年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统 计 情 况 表 ( 附 件 5) 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我 厅 职 改 办 电 子 信 箱 : gxjytzgb@163.com, 以 便 汇 总 上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三 申 报 评 审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 一 ) 试 点 市 试 点 市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按 照 核 定 岗 位 个 人 申 报 考 核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单 位 聘 用 的 基 本 程 序 进 行 1. 核 定 岗 位 中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由 市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指 导 所 属 公 办 试 点 单 位, 根 据 教 育 发 展 需 要 教 师 岗 位 空 缺 数 量, 提 出 拟 竞 聘 岗 位 数, 填 写 2014 年 度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岗 位 审 核 表 ( 附 件 4), 逐 级 报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后, 由 设 区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布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批 复 同 意 的 试 点 市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额 范 围 内 组 织 评 审 2. 个 人 申 报 中 小 学 教 师 竞 聘 相 应 岗 位, 要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 详 见 桂 人 社 发 2012 71 号 文 ) 所 申 报 岗 位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及 规 定 程 序 向 设 岗 单 位 提 出 申 报 3. 考 核 推 荐 设 岗 单 位 ( 跨 校 评 聘 的 由 设 岗 单 位 会 同 申 报 4
人 所 在 单 位 ) 对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原 件 进 行 认 真 的 审 核, 要 对 申 报 人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论 文 成 果 等 进 行 审 核, 要 审 核 申 报 人 的 五 证 : 学 历 ( 学 位 ) 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等, 并 审 核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等 审 核 时 必 须 审 核 验 证 相 关 证 书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学 校 领 导 申 报 人 要 签 署 双 承 诺 书 各 设 岗 单 位 应 组 建 考 核 推 荐 委 员 会, 审 议 推 荐 委 员 会 一 般 由 行 政 领 导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5 7 人 组 成, 行 政 领 导 不 得 多 于 小 组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参 加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推 荐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申 报 者 进 行 审 议 推 荐, 要 从 师 德 能 力 业 绩 贡 献 等 方 面 对 申 报 者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议 鉴 别, 并 对 申 报 者 进 行 答 辩 在 答 辩 审 议 基 础 上,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并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德 才 表 现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等 情 况 在 基 层 单 位 考 核 推 荐 意 见 栏 中 填 写 具 体 推 荐 意 见, 注 明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投 票 结 果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经 集 体 研 究, 由 单 位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原 则 上 按 照 1:3 的 比 例 差 额 推 荐 人 选 参 加 评 审 审 议 推 荐 表 决 同 意 人 数 不 超 过 参 加 表 决 人 数 的 50% 的 申 报 人, 不 能 推 荐 参 加 评 审 获 得 推 荐 参 加 评 审 的 申 报 人, 其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在 审 议 推 荐 报 送 县 市 职 改 部 门 之 前, 在 设 岗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跨 校 评 聘 的 5
同 时 在 其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可 采 用 通 过 校 内 张 榜 或 校 园 网 公 布 等 途 径 公 示 申 报 人 员 姓 名 和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名 称,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如 学 校 办 公 室 教 师 备 课 室 等 ) 对 个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评 审 表 学 历 证 书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或 免 试 证 明 ) 业 绩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及 送 审 论 文 著 作 代 表 作 等 原 件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要 由 公 示 学 校 负 责 核 实 并 按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公 示 后, 学 校 ( 机 构 ) 要 在 评 审 表 基 层 单 位 考 核 推 荐 意 见 栏 内 填 写 公 示 时 间 和 结 果 未 经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者,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当 事 人 和 学 校 负 责 人 严 肃 处 理 各 市 县 ( 区 ) 教 育 局 职 改 办 负 责 接 收 审 核 学 校 ( 机 构 ) 上 报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所 有 上 报 材 料 逐 一 初 审, 保 证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审 验 人 要 在 相 应 系 列 管 理 版 内 进 行 签 名 确 认 并 签 章,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的 情 况, 可 立 即 退 回 送 审 材 料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后 一 律 不 允 许 修 改, 漏 报 漏 填 信 息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由 申 报 者 个 人 负 责 4. 专 家 评 审 试 点 市 中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按 规 定 报 送 自 治 区 职 改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试 点 市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说 课 答 辩 评 委 评 议 等 方 式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按 规 定 报 送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并 在 全 区 范 围 内 公 示 后, 报 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6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核 准 批 复 5. 单 位 聘 用 试 点 市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改 领 导 小 组 的 审 批 结 果 和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中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跨 校 评 聘 者 经 由 空 岗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一 旦 评 审 通 过, 须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在 该 岗 位 全 职 工 作 一 个 聘 期 ( 不 低 于 3 年 ) 以 上 如 评 审 通 过 后 非 因 跨 校 评 聘 者 本 人 原 因 不 能 到 申 报 单 位 应 聘 工 作 的, 其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 如 跨 校 评 聘 者 拒 绝 与 申 报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后 提 前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评 审 结 果 或 已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无 效, 并 且 自 提 前 解 除 或 跨 校 评 聘 者 明 确 拒 绝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之 日 起 3 年 内, 取 消 跨 校 评 聘 者 参 加 原 申 报 岗 位 同 一 级 别 及 以 上 岗 位 的 推 荐 资 格 ( 二 ) 非 试 点 市 1. 民 办 中 学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申 报 评 审 中 小 学 相 应 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具 体 申 报 推 荐 办 法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聘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桂 职 改 2004 2 号 ) 文 件 执 行 民 办 中 学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可 由 所 在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考 核 审 议 推 荐 后, 报 送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2. 各 中 小 学 编 外 聘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由 所 在 单 位 和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推 荐,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评 审 7
3. 根 据 自 治 区 的 统 一 要 求,2014 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在 保 持 政 策 连 续 性 的 同 时, 必 须 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相 衔 接 非 试 点 市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对 无 空 缺 或 超 比 例 的 教 师 岗 位, 应 适 度 控 制 申 报 人 数 ; 评 审 过 程 中, 应 在 去 年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更 加 严 格 地 控 制 评 审 通 过 率, 减 少 评 聘 矛 盾 4.2014 年,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将 对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进 行 调 整, 请 非 试 点 市 教 育 局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人 选 及 时 报 送 我 厅 职 改 办 5.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要 对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原 件 进 行 认 真 的 审 核, 教 导 处 办 公 室 等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人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论 文 成 果 等 考 核,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申 报 人 的 五 证 : 学 历 ( 学 位 ) 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等, 并 审 核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等 各 部 门 考 核 时 必 须 审 核 验 证 相 关 证 书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并 签 署 双 承 诺 书 6. 学 校 要 成 立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负 责 对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议 推 荐, 对 他 们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议 鉴 别, 并 对 申 报 中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资 格 者 进 行 答 辩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一 般 由 行 政 领 导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5 7 人 组 成, 行 政 领 导 不 得 多 于 小 组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参 加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相 应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答 辩 审 议 基 础 上, 8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并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德 才 表 现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等 情 况 在 基 层 单 位 考 核 推 荐 意 见 栏 中 填 写 具 体 推 荐 意 见, 同 时 注 明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投 票 结 果 同 时 还 要 求 将 答 辩 情 况 填 写 在 评 审 表 的 考 试 成 绩 及 答 辩 情 况 栏 中 在 审 议 推 荐 表 决 中 同 意 人 数 不 超 过 参 加 审 议 人 数 的 50% 的, 不 能 推 荐 到 相 应 的 高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7.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要 严 格 执 行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公 示 暂 行 办 法 ( 桂 职 办 2000 48 号 ), 其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在 审 议 推 荐 之 前, 由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对 个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通 过 校 内 张 榜 或 校 园 网 公 布 申 报 人 员 姓 名 和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如 学 校 办 公 室 教 师 备 课 室 等 ) 对 个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的 材 料 包 括 : 本 人 填 写 的 评 审 表 学 历 证 书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或 免 试 证 明 ) 业 绩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及 送 审 论 文 著 作 代 表 作 等 原 件, 公 示 时 间 为 5 1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要 由 公 示 学 校 负 责 核 实 并 按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公 示 后, 公 示 学 校 要 在 评 审 表 基 层 单 位 考 核 推 荐 意 见 栏 内 填 写 公 示 时 间 和 结 果 未 经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者,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当 事 人 和 学 校 负 责 人 严 肃 处 理 四 申 报 评 审 的 注 意 事 项 ( 一 ) 中 小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按 自 9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桂 职 办 2014 43 号 )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试 点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桂 人 社 发 2012 71 号 ) 文 件 执 行 非 试 点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按 照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关 于 同 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修 订 意 见 的 批 复 ( 桂 职 办 2010 129 号 ) 文 件 执 行, 查 阅 上 述 文 件 网 址 :www.gxedu.gov.cn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资 历 的 教 师, 一 般 不 推 荐 评 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成 绩 显 著 贡 献 突 出, 达 到 破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由 本 人 先 提 出 破 格 晋 升 申 请,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报 相 关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先 向 我 厅 提 交 推 荐 破 格 晋 升 专 题 报 告, 经 我 厅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推 荐 上 报 评 审 材 料 ( 三 ) 学 校 ( 机 构 ) 要 加 强 对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考 核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修 订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我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我 区 师 德 建 设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桂 教 师 范 2005 100 号 ) 的 要 求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良 好 以 上 才 能 推 荐 评 审 对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不 好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且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申 报 人,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 四 ) 中 小 学 教 师 申 报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10
格, 应 按 照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合 格 证 书 1.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的 要 求 (1)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考 A 级 ( 县 级 的 考 B 级 ) (2)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考 B 级 ( 县 级 的 考 C 级 ) (3)2014 年 度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但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提 供 网 络 打 印 的 成 绩 单 作 为 申 报 证 明 材 料 ; 通 过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广 西 合 格 标 准 的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包 含 考 试 当 年, 达 到 自 治 区 合 格 标 准 的 人 员, 应 提 供 网 络 打 印 成 绩 及 网 站 公 布 的 合 格 文 件 作 为 申 报 证 明 材 料 如 提 供 虚 假 成 绩 的, 则 按 申 报 材 料 造 假 处 理, 依 规 处 罚 2. 关 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的 要 求 (1)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等 级 : 申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2 个 必 考 科 目 ( 模 块 );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3 个 必 考 科 目 ( 模 块 );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4 个 必 考 科 目 ( 模 块 ) ;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5 个 必 考 科 目 ( 模 块 ) (2)2001 年 前 ( 含 2001 年 )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等 级 : 申 报 评 审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2 个 模 块 ; 申 报 评 审 正 高 级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考 3 个 模 块 (3) 今 年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已 合 格 但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提 供 网 络 打 印 的 成 绩 单 作 为 申 报 证 明 材 料 ; 如 提 供 虚 假 成 绩 的, 则 按 申 报 材 料 造 假 处 理, 依 规 处 罚 今 年 11
不办理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先评后补 审批 各级评审 委员会开评后 申报人员补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 证明材料无效 3 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 广西 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 的 通知 桂职改 2004 4 号 和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改 2007 1 号 文件有关免试或可 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者 需将免试证明 材料交所在单位审验原件后扫描到 学历证书模版 相应位置 并按照管理的权限由我厅或各市 主管厅局职改办在区系列版 给予审验并进行电子签章 不再办理纸质的免试审批手续 4.自 2014 年起 自治区职改办将试运行职称外语 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 除因系统建设原因外 今年职称 申报中 申报人除提供职称外语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 格通知单或网络成绩查询证明材料外 还应在参评前自行登陆 职称外语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 通过广西人事 考试网 www.gxpta.com.cn 登陆 对本人职称计算机 外语合格 成绩进行核查 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或模块 数 并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 五 根据 教师法 和 教师资格条例 的要求 申报 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 必须具备 教师法 规 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12
( 六 ) 规 范 申 报 人 员 身 份 管 理 申 报 人 员 身 份 性 质 原 则 上 应 根 据 其 申 报 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确 定 非 公 经 济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人 员 申 报, 原 则 上 应 提 供 申 报 前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 不 含 申 报 当 月 ) 个 人 社 保 缴 费 证 明, 并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单 位 查 档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其 单 位 性 质 ( 七 ) 为 防 范 学 历 造 假, 除 提 交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外, 申 报 人 员 还 应 提 供 其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或 档 案 托 管 单 位 的 学 籍 档 案 查 档 证 明 ( 详 见 附 件 2)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放 在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档 案 模 板 如 档 案 中 的 学 籍 材 料 因 各 种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核 查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提 供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材 料 证 明 取 得 国 ( 境 ) 外 学 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需 提 供 国 家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认 证 材 料, 可 到 广 西 教 师 培 训 中 心 办 理, 地 址 : 南 宁 市 竹 溪 大 道 69 号 教 育 厅 办 公 楼 121 号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771 5815495; 需 进 行 国 内 学 历 认 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到 广 西 大 学 生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地 址 : 南 宁 市 教 育 路 3 号, 联 系 电 话 : 0771 5320961 ( 八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完 成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或 政 府 人 社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除 因 培 训 安 排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的 以 外, 申 报 人 员 应 参 加 规 定 的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并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 九 ) 申 报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资 格 人 员 必 须 提 交 4 篇 ( 中 小 学 副 高 级 教 师 提 交 2 篇 ) 任 现 职 以 来 本 人 独 著 或 第 一 作 13
者 的 教 学 科 研 论 文 ( 扫 描 件 ) 送 审, 其 中 指 定 1 篇 作 为 代 表 作 ( 十 ) 为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的 决 定, 对 于 未 满 50 周 岁, 在 县 城 以 上 ( 含 县 城 ) 工 作 的 城 镇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以 及 教 研 员 教 育 技 术 教 师, 晋 升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要 有 到 农 村 学 校 或 基 础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 支 教 ) 或 累 计 支 教 一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 需 提 交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 ) ( 十 一 ) 不 同 系 列 ( 专 业 ) 在 同 一 职 级 内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工 作 岗 位 和 所 取 得 的 工 作 业 绩 成 果 直 接 申 报 不 同 系 列 ( 专 业 ) 高 一 职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需 要 先 参 加 转 系 列 ( 专 业 ) 重 新 确 认 评 审 ( 十 二 ) 原 已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由 于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在 新 岗 位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经 所 在 单 位 考 核 能 履 行 新 岗 位 职 责, 可 以 按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同 一 职 级 转 系 列 ( 专 业 ) 重 新 确 认 评 审, 重 新 确 认 新 岗 位 所 属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重 新 确 认 后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间 可 与 原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间 累 计 计 算 重 新 确 认 评 审 必 须 按 所 申 报 系 列 ( 专 业 ) 的 评 审 条 件 执 行, 原 来 评 审 的 系 列 有 职 称 计 算 机 外 语 要 求 并 取 得 合 格 的 人 员, 可 不 再 参 加 职 称 计 算 机 外 语 考 试 ; 原 来 没 有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需 根 据 区 职 改 的 相 关 要 求 补 考 同 时, 都 需 提 交 近 5 年 来 的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代 表 作 ( 十 三 ) 根 据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允 许 一 年 14
内 同 时 申 报 评 审 ( 或 认 定 ) 两 个 或 多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一 经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将 取 消 当 事 人 当 年 评 审 资 格, 并 且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十 四 ) 申 报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按 照 我 厅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定 的 中 学 教 师 系 列 (13 个 学 科 )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5 个 学 科 ) 幼 儿 教 师 系 列 (1 个 学 科 ) 的 学 科 分 类 ( 见 附 件 1) 申 报 选 择 学 科 必 须 坚 持 个 人 志 愿 的 原 则, 并 由 本 人 填 写 在 相 关 的 表 格 中, 推 荐 上 报 后 不 得 修 改, 评 审 通 过 后 作 为 相 应 职 称 证 书 打 印 的 依 据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规 定, 申 请 更 改 职 称 证 书 申 报 学 科 名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需 要 重 新 申 报 评 审 五 报 送 评 审 材 料 的 要 求 ( 一 )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的 统 一 部 署, 今 年 申 报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材 料 统 一 按 照 职 称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的 要 求 上 报 申 报 人 员 应 在 各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通 过 互 联 网 免 费 下 载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职 称 信 息 化 系 统 个 人 申 报 版, 自 行 填 报 相 关 电 子 表 格, 并 扫 描 ( 或 用 数 码 相 机 拍 摄 ) 录 入 相 关 附 件 材 料 ( 必 须 保 证 扫 描 的 电 子 材 料 清 晰 可 阅 读 ), 由 所 在 学 校 公 示 审 议 推 荐 后, 报 县 ( 区 ) 教 育 局 审 核, 再 汇 总 上 报 市 教 育 局 市 教 育 局 采 用 职 称 信 息 化 系 统 单 位 版 审 核 汇 总 后 上 报 各 市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需 要 送 我 厅 评 审 的, 由 各 市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审 核 签 章 后 报 送 我 厅 职 改 办 15
申 报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可 根 据 所 在 市 人 社 部 门 或 主 管 厅 局 的 要 求, 有 条 件 的 也 应 按 照 职 称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的 要 求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我 厅 评 审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需 按 照 职 称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的 要 求 上 报 申 报 材 料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职 称 信 息 化 申 报 系 统 个 人 申 报 版 可 以 从 以 下 网 站 免 费 下 载 : 南 宁 智 融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www.gxzr.com.cn ( 二 ) 各 市 县 ( 区 ) 教 育 局 职 改 办 作 为 学 校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审 核 学 校 上 报 的 申 报 材 料 接 收 时 必 须 审 核 验 证 相 关 证 书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并 对 所 有 上 报 材 料 逐 一 初 审, 保 证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审 验 人 要 在 相 应 系 列 管 理 版 内 进 行 签 名 确 认 并 签 章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的 情 况, 将 立 即 退 回 送 审 材 料, 并 对 当 事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教 育 厅 后 一 律 不 允 许 修 改, 漏 报 漏 填 信 息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由 申 报 者 个 人 负 责 ( 三 ) 各 市 各 有 关 厅 局 推 荐 评 审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要 求 报 送 下 列 电 子 材 料 : 1. 以 扫 描 ( 或 用 数 码 相 机 拍 摄 ) 方 式 录 入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 并 分 三 大 类 制 作 电 子 档 案 :(1) 学 历 ( 学 位 ) 证 书 等 : 学 历 ( 学 位 ) 证 书 学 籍 档 案 证 明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16
合 格 证 书 及 系 统 生 成 的 核 查 代 码 ( 或 计 算 机 和 外 语 免 试 或 可 不 参 加 考 试 证 明 材 料 ) 进 修 结 业 证 书 ( 或 合 格 成 绩 单 )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证 书 支 教 证 明 公 开 课 证 明 申 报 破 格 晋 升 的 专 题 报 告 和 教 育 厅 审 批 文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等 ;(2) 获 奖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 任 现 职 以 来 获 得 的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等 奖 励 证 书 年 度 考 核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3) 论 文 及 科 研 项 目 : 申 报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撰 写 的 4 篇 ( 中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提 交 2 篇 ) 论 文 ( 或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和 科 学 技 术 或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报 告 或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总 结 等 ), 需 录 入 所 发 表 期 刊 的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和 论 文 全 文 ( 或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中 本 人 撰 写 的 主 要 章 节 1 万 字 以 内 ), 其 他 更 多 的 论 文 及 成 果 只 需 要 录 入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和 主 要 内 容 摘 要 (300 字 以 内 ); 科 研 项 目 提 交 立 项 及 相 关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2. 各 市 厅 局 需 统 一 报 送 送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人 员 名 册 表 ( 附 件 3) 电 子 表 格 并 打 印 1 份 ( 需 加 盖 公 章 ) 根 据 评 审 要 求, 请 按 申 报 系 列 学 科 高 中 教 师 初 中 教 师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转 系 列 评 审 多 个 职 称 分 类 填 写 并 汇 总 上 报 ( 四 ) 我 厅 职 改 办 接 收 送 审 电 子 材 料 的 报 送 地 点 : 我 厅 职 改 办 ( 南 宁 市 竹 溪 大 道 69 号 教 育 厅 办 公 楼 609 室 ), 邮 编 : 530021, 联 系 电 话 :0771 5815142, 传 真 :0771 5815470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程 序 申 报 和 呈 送 评 审 材 料, 或 所 提 交 的 评 审 材 料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要 求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17
( 五 ) 各 市 厅 局 在 报 送 评 审 材 料 时, 必 须 同 时 缴 清 职 称 评 审 费 ( 事 先 转 账 的 应 主 动 出 示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收 费 标 准 按 桂 价 费 字 2006 359 号 文 件 规 定 收 取 : 正 高 级 450 元 / 人 次 高 级 380 元 / 人 次 中 级 230 元 / 人 次 初 级 150 元 / 人 次 转 账 交 费 请 注 明 该 款 项 为 职 称 评 审 费, 收 款 单 位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账 号 : 2102103109264019620, 开 户 行 : 南 宁 市 工 行 星 湖 分 理 处 六 工 作 要 求 今 年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请 各 市 教 育 局 及 时 将 此 通 知 转 发 到 所 属 各 县 ( 区 ) 教 育 局 及 中 小 学, 并 落 实 好 职 称 信 息 化 评 审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各 单 位 要 加 强 领 导, 统 一 管 理, 做 好 工 作 计 划, 落 实 职 改 办 人 员 配 备, 做 好 申 报 人 员 培 训 ; 各 级 职 改 办 要 严 格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和 申 报 程 序, 加 强 审 核 推 荐 工 作 管 理, 任 务 落 实 到 岗,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从 源 头 治 理, 杜 绝 学 术 造 假 行 为, 保 证 质 量, 按 时 报 送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圆 满 完 成 今 年 的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查 询 本 通 知 网 址 :www.gxedu.gov.cn 在 职 改 办 栏 目 中 查 询 18 附 件 :1.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科 分 类
2 学籍档案证明 范本 3 年度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名册汇总表 4 2014 年度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岗位 审核表 5 2014 年度取得初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 2014 年 5 月 7 日 19
附 件 1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科 分 类 中 学 教 师 系 列 学 科 组 1. 语 文 2. 数 学 3. 政 治 ( 思 想 品 德 ) 4. 英 语 5. 历 史 6. 地 理 7. 物 理 8. 生 物 9. 化 学 10. 体 育 11. 美 术 12. 音 乐 13. 电 教 ( 信 息 技 术 )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学 科 组 1. 语 文 2. 数 学 3. 品 德 4. 英 语 5. 综 合 ( 科 学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 幼 儿 教 师 系 列 : 学 前 ( 幼 儿 ) 教 育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