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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府 函 2016 282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阳 江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适 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开 展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业 经 市 政 府 六 届 五 十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径 向 市 教 育 局 反 映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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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适 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教 育 部 门 将 其 纳 入 学 籍 管 理, 为 其 提 供 教 育 康 复 等 服 务, 确 保 全 市 视 力 听 力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率 达 90% 以 上, 其 他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机 会 明 显 增 加 二 工 作 原 则 ( 一 ) 免 费 教 育 原 则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全 部 实 行 免 费 教 育, 其 家 庭 及 个 人 不 用 缴 纳 任 何 费 用 ( 二 ) 普 特 结 合 原 则 普 通 学 校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相 互 配 合 共 同 负 责 服 务 区 域 内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 三 ) 家 庭 自 愿 原 则 提 供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学 校 要 尊 重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家 庭 的 意 愿, 就 服 务 内 容 与 形 式 权 利 与 义 务 等 事 项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签 订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协 议, 按 协 议 开 展 服 务 ( 四 ) 定 期 服 务 原 则 提 供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学 校 要 定 期 提 供 服 务, 为 每 个 服 务 对 象 每 月 不 少 于 2 次 送 教, 每 次 3 课 时 ( 五 ) 量 身 定 制 原 则 提 供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学 校 要 在 家 长 认 可 和 配 合 的 基 础 上, 基 于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单 独 的 教 育 教 学 ( 康 复 训 练 ) 计 划 并 开 展 实 施 三 工 作 制 度 ( 一 )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市 级 统 筹, 以 县 ( 市 区 ) 为 主, 分 级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协 同 推 进 实 施 的 工 作 机 制 教 育 财 政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改 革 民 政 3

卫 生 计 生 残 联 等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各 负 其 责, 通 力 协 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统 筹 制 订 送 教 上 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加 强 对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学 校 的 指 导, 开 展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发 展 改 革 行 政 部 门 要 把 送 教 上 门 纳 入 当 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财 政 行 政 部 门 要 完 善 送 教 上 门 投 入 政 策, 支 持 改 善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条 件 民 政 行 政 部 门 要 配 合 做 好 福 利 机 构 孤 残 儿 童 送 教 上 门 的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落 实 送 教 上 门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特 殊 教 育 津 贴 等 支 持 政 策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做 好 对 接 受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社 区 医 疗 与 康 复 服 务 残 联 要 继 续 做 好 未 入 学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实 名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加 强 接 受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训 练 等 工 作 ( 二 ) 建 立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建 立 分 区 到 校 责 任 制 度 实 行 区 域 分 工,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统 筹 安 排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和 普 通 学 校 等 教 育 资 源, 做 好 行 政 区 域 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在 切 实 解 决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开 展 学 前 和 高 中 阶 段 的 送 教 服 务 各 县 ( 市 区 )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建 立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总 责 的 工 作 推 进 检 查 信 息 报 送 等 机 制, 落 实 目 标 任 务, 实 行 任 务 到 校, 不 断 提 高 送 教 上 门 覆 盖 率 学 校 将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纳 入 教 学 常 规 工 作, 为 每 位 服 务 对 象 制 订 个 性 化 的 送 教 方 案, 开 展 上 门 送 教 工 作 四 工 作 流 程 4

( 一 ) 每 年 3 月 份, 各 县 ( 市 区 ) 残 联 做 好 当 年 未 入 学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实 名 调 查 统 计 工 作, 摸 清 底 数, 按 照 残 疾 类 别 登 记, 分 类 整 理 汇 总, 填 写 阳 江 市 未 入 学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情 况 统 计 表 ( 附 件 1), 同 时 通 报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并 报 市 残 联 备 案 ( 二 ) 每 年 4-5 月 份,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残 联 提 供 的 未 入 学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资 料, 确 定 服 务 对 象 及 服 务 类 型, 并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残 疾 类 别 和 分 布 情 况, 确 定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普 通 学 校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统 筹 部 署 辖 区 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任 务 ( 三 ) 每 年 6 月 份, 各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学 校 与 学 生 家 庭 合 作 开 展 服 务 的 机 构 进 行 协 商, 并 签 订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协 议 ( 四 ) 每 年 7 月 份 ( 每 学 年 度 结 束 时 ), 责 任 学 校 统 一 上 报 由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教 师 填 写 的 阳 江 市 学 校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情 况 记 录 表 ( 附 件 3) 给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五 ) 每 年 8 月 份,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市 直 学 校 上 报 阳 江 市 适 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对 象 与 送 教 学 校 登 记 表 ( 附 件 2) 和 教 育 计 划 ( 六 ) 每 年 9 月 份, 各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学 校 启 动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并 为 送 教 的 新 生 建 立 学 籍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计 接 受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新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汇 总 接 受 送 教 上 门 5

服 务 的 残 疾 新 生 花 名 册, 通 报 同 级 残 联, 并 报 市 教 育 局 基 础 教 育 科 备 案 ( 七 ) 每 年 10 月 份 (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开 展 一 个 月 后 ), 学 校 与 家 长 协 商, 根 据 学 生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计 划 和 个 别 化 教 育 方 案 五 服 务 体 系 ( 一 ) 建 立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指 导 体 系 市 县 ( 市 区 ) 两 级 政 府 建 立 由 教 育 财 政 编 办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民 政 卫 生 计 生 残 联 等 行 政 部 门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联 合 组 成 的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统 筹 指 导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依 托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建 立 工 作 指 导 队 伍, 负 责 制 订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专 题 研 究, 加 强 对 辖 区 内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的 管 理 过 程 性 指 导 和 专 业 支 持, 适 时 开 展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检 查 ( 二 ) 建 立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施 教 队 伍 建 立 以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为 牵 头 和 骨 干, 有 关 学 校 共 同 参 与 的 施 教 队 伍 各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学 校 合 理 安 排 教 师, 建 立 服 务 工 作 档 案, 统 筹 安 排 服 务 工 作 市 教 育 局 将 送 教 上 门 纳 入 教 师 培 训 计 划, 依 托 阳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定 期 组 织 全 市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的 教 师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提 高 教 师 实 施 送 教 工 作 的 专 业 素 养 和 能 力 ( 三 ) 建 立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辅 教 团 队 由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6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牵 头 建 立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协 助 开 展 服 务 工 作 ; 合 作 开 展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机 构, 配 备 专 门 辅 助 教 学 人 员, 共 同 做 好 服 务 工 作 ; 接 受 服 务 的 家 庭, 积 极 配 合 送 教 上 门 教 师 开 展 工 作 鼓 励 接 受 服 务 的 家 庭 成 员 参 加 志 愿 者 活 动 六 工 作 保 障 ( 一 ) 经 费 保 障 各 县 ( 市 区 ) 要 加 大 对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的 支 持, 财 政 部 门 足 额 核 拨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凡 享 受 送 教 服 务 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 含 多 动 症 自 闭 症 脑 瘫 及 多 重 残 疾 ) 按 照 每 年 不 低 于 6000 元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执 行 拨 付 承 担 服 务 工 作 的 学 校 在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中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工 作 经 费, 用 于 送 教 上 门 配 置 教 育 教 学 设 备, 以 及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伙 食 补 贴 和 交 通 费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按 照 当 地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各 县 ( 市 区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补 贴 标 准 和 项 目, 给 予 专 项 补 贴 ( 二 ) 师 资 保 障 1. 核 定 事 业 编 制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职 员 编 制 标 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机 编 办 2008 109 号 ) 的 要 求, 适 当 核 定 事 业 编 制, 用 于 开 展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相 关 教 学 工 作 2. 保 障 教 师 权 利 教 育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送 教 上 门 教 师 的 岗 位 条 件, 结 合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学 生 人 数 开 7

设 课 程 实 际 需 要, 及 时 招 聘 特 殊 教 育 专 业 教 师 从 事 专 职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各 学 校 参 加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计 入 教 师 工 作 量, 纳 入 学 校 绩 效 考 核, 并 适 当 倾 斜 参 加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教 师 在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评 优 等 方 面 给 予 适 当 倾 斜 ( 三 ) 安 全 保 障 每 次 到 家 庭 开 展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应 有 两 名 人 员 各 部 门 社 区 共 同 做 好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人 员 的 安 全 工 作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学 校 要 制 订 应 急 预 案, 为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人 员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 意 外 保 险 标 准 由 各 地 自 行 制 定 ) 七 工 作 要 求 ( 一 )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开 展 对 适 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是 推 进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改 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生 活 质 量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提 高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的 效 益 和 质 量 ( 二 ) 积 极 宣 传, 营 造 氛 围 积 极 向 社 会 和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家 庭 宣 传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提 高 社 会 对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理 解 与 认 识, 引 导 服 务 对 象 积 极 主 动 配 合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工 作 同 时, 及 时 做 好 经 验 总 结, 树 立 推 广 典 型, 努 力 营 造 全 社 会 关 心 重 视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成 长 的 良 好 氛 围 八 附 则 ( 一 ) 未 持 有 第 二 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确 实 不 8

能 到 普 通 学 校 接 受 教 育, 但 基 本 具 有 接 受 教 育 能 力, 户 籍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凭 有 效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可 以 参 照 本 实 施 意 见 接 受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 二 )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自 施 行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5 年, 在 有 效 期 期 间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规 定 对 本 实 施 意 见 进 行 修 订 或 废 止 附 件 :1. 阳 江 市 未 入 学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情 况 统 计 表 2. 阳 江 市 适 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对 象 与 送 教 学 校 登 记 表 3. 阳 江 市 学 校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情 况 记 录 表 9

附 件 1 县 ( 市 区 ) 残 联 ( 盖 章 ) 填 报 人 : 联 系 手 机 : 残 疾 类 别 未 入 学 原 因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家 庭 住 址 监 护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视 力 听 力 言 语 肢 体 智 力 精 神 多 重 残 疾 程 家 庭 经 无 特 教 交 通 其 他 度 较 重 济 困 难 学 校 不 便 注 : 此 表 由 残 联 部 门 填 写, 并 报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10

附 件 2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学 校 )( 盖 章 ) 填 报 人 : 联 系 手 机 :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对 象 送 教 学 校 情 况 姓 名 年 龄 残 疾 情 况 类 别 等 级 家 庭 地 址 监 护 人 联 系 电 话 学 校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11

附 件 3 送 教 学 校 : 送 教 时 间 送 教 对 象 送 教 内 容 送 教 教 师 监 护 人 ( 机 构 负 责 人 ) 签 字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编 号 : 阳 府 规 2016 19 号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委 办 局, 市 人 大 办, 市 政 协 办, 市 纪 委 办, 阳 江 军 分 区, 市 中 级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阳 江 职 院, 中 央 省 驻 阳 江 各 单 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