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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五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1.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制 度... 2 1.1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计 算 机 机 房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 1.2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4 1.3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招 投 标 工 作 实 施 细 则...8 1.4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11 1.5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稿 )...13 1.6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用 房 计 算 试 行 办 法 ( 校 国 资 [2003]105 号 )...19 1.7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公 房 管 理 试 行 条 例 ( 校 国 资 [2003]104 号 )...22 1.8 关 于 国 家 部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对 本 科 生 开 放 的 实 施 意 见... 25 1.9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预 案...27 1.9.1 总 则...27 1.9.2 应 急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28 1.9.3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 机 械 电 器 类 )... 30 1.9.4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 化 学 生 物 类 )...31 1.9.5 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处 置...31 1.9.6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处 置...32 1.9.7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事 件 应 急 处 置...33 1.9.8 突 发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34 1.9.9 附 则...35 2.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制 度...37 2.1 岗 位 责 任 制...37 2.2 教 学 管 理 度...41 2.3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45 2.4 值 班 制 度...48 2.5 安 全 制 度... 50 2.6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考 核 制 度...54 1

1.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制 度 1.1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计 算 机 机 房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计 算 机 上 机 实 验 是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计 算 机 操 作 水 平 硬 件 开 发 及 其 应 用 能 力 的 必 要 手 段, 计 算 机 机 房 是 我 校 学 生 上 机 学 习 的 主 要 场 所, 因 此, 管 理 和 建 设 好 我 校 计 算 机 机 房,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了 给 学 生 提 供 良 好 的 上 机 条 件, 加 强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管 理, 提 高 计 算 机 机 房 使 用 效 率, 优 化 育 人 环 境, 保 障 上 机 秩 序,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建 立, 须 由 各 学 院 向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为 实 现 资 源 整 合, 发 挥 规 模 效 益, 提 高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规 模 和 档 次,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各 学 院 最 多 只 能 开 放 一 个 计 算 机 机 房 第 二 条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对 符 合 开 放 条 件 的 计 算 机 机 房 确 认 其 资 格, 并 予 以 授 牌 公 告, 方 能 成 为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计 算 机 开 放 机 房 ( 下 简 称 学 校 机 房 ) 只 有 取 得 开 放 资 格 的 计 算 机 机 房 才 能 对 学 生 开 放 ; 如 果 未 取 得 开 放 资 格 的 计 算 机 机 房 私 自 开 放, 学 校 将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没 收 其 非 法 收 入 第 三 条 学 校 机 房 承 担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上 机 和 自 费 机 票 的 上 机 机 房 在 接 受 两 种 上 机 时, 要 体 现 教 学 计 划 上 机 优 先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按 照 校 财 [2001]309 号 文 的 规 定, 学 校 的 所 有 收 入 都 必 须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统 一 管 理 和 核 算, 按 规 定 的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分 配 分 解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私 存 私 放 坐 收 私 分 因 此, 学 校 机 房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取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的 上 机 费, 也 不 得 将 回 收 的 机 票 私 自 向 学 生 出 售, 否 则 对 当 事 人 处 以 500 的 罚 款, 并 扣 除 所 属 单 位 年 度 50% 的 机 房 维 建 费 ;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取 消 其 学 校 机 房 的 资 格, 并 按 照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条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本 科 生 上 机,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会 同 教 务 处 审 查 确 定,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发 给 上 机 登 记 表, 各 单 位 凭 上 机 登 记 表 到 学 校 机 房 上 机 第 六 条 教 学 计 划 的 调 整 必 须 提 前 三 个 月 报 教 务 处 和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批 准 备 案 第 七 条 对 按 教 学 计 划 上 机 的 学 校 机 房, 在 年 终 将 有 上 机 指 导 教 师 和 上 机 学 生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上 机 登 记 表, 汇 总 到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结 算 第 八 条 学 生 自 费 上 机 使 用 的 机 票,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统 一 出 售, 实 行 由 固 定 售 票 点 与 学 生 代 表 代 理 相 结 合 的 机 票 出 售 方 式, 学 生 代 表 由 学 生 处 与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2

管 理 处 审 查 合 格 后 授 权 第 九 条 对 机 房 自 费 机 票 的 收 入, 按 月 将 机 票 交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核 实 入 库, 学 期 末 统 一 结 算 第 十 条 学 校 机 房 自 费 上 机 收 费 实 行 三 种 价 格 :1 元 / 机 时,1.5 元 / 机 时,2 元 / 机 时, 现 行 机 票 为 1 元 / 机 时, 各 机 房 可 按 收 费 标 准 以 及 机 票 的 金 额 数 收 取 机 票 ; 一 个 机 时 即 为 60 分 钟, 学 生 上 机 时, 机 房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克 扣 上 机 时 间 ; 各 机 房 根 据 各 自 的 具 体 机 器 配 置 和 新 旧 情 况 制 定 及 修 正 收 费 标 准, 经 学 院 报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转 呈 学 校 收 费 管 理 小 组 审 批 后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利 用 机 房 条 件 办 班 或 进 行 对 外 培 训, 必 须 到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按 自 费 上 机 标 准 办 理 上 机 手 续 ; 其 收 入 按 照 [ 校 财 2001]309 号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凡 私 自 办 班, 对 外 培 训 自 行 收 费 的 机 房, 将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以 500~1000 元 的 罚 款, 并 没 收 全 部 非 法 所 得, 扣 除 所 属 单 位 全 年 机 房 维 建 费 第 十 二 条 各 相 关 学 院 要 加 强 学 校 机 房 的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加 强 对 机 房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建 立 一 套 完 善 的 安 全 制 度,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防 火 防 盗 措 施, 以 保 证 各 机 房 的 安 全 运 行 如 果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将 按 相 关 法 规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各 机 房 管 理 人 员 应 尽 职 尽 责, 认 真 做 好 计 算 机 的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努 力 提 高 计 算 机 及 相 关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和 使 用 率 为 维 护 学 校 良 好 的 教 学 秩 序 提 供 保 证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教 务 处 计 财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OO 二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3

1.2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我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利 用 率,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社 会 等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根 据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教 高 [2000]9 号 )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为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我 校 纳 入 共 享 使 用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范 围 暂 定 为 : 国 家 或 学 校 自 筹 经 费 ( 包 括 985 工 程 211 工 程 学 科 建 设 与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投 入 等 ) 购 置, 单 价 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原 则 上 均 应 纳 入 对 于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20 万 元 以 上 设 备, 若 有 富 余 机 时, 经 课 题 组 申 请 和 学 院 审 核, 并 经 国 资 处 批 准 后, 也 可 列 入 第 三 条 设 备 申 购 单 位 负 责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管 理, 同 时 承 担 设 备 向 全 校 使 用 者 开 放 共 享 的 任 务, 以 及 保 证 设 备 年 使 用 机 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我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以 年 定 额 机 时 800 小 时 为 合 格 标 准 第 四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应 在 满 足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校 内 其 他 使 用 者 教 学 和 科 研 使 用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校 外 服 务, 努 力 提 高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社 会 效 益 第 五 条 学 校 通 过 设 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共 享 基 金 ) 对 没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收 取 设 备 闲 置 费 等 方 式, 建 立 激 励 与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促 进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使 用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系 与 运 行 机 制 第 六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使 用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作 为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使 用 的 组 织 管 理 ;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 学 院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各 学 院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要 落 实 专 人 管 理, 原 则 上 应 由 有 经 验 的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操 作 使 用 和 维 护, 保 障 设 备 处 于 良 好 运 行 状 态, 做 到 责 任 到 人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应 充 分 挖 掘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潜 力, 重 视 维 护 维 修 功 能 利 用 和 功 能 开 发 改 造 升 级 寿 命 延 长 等 工 作 第 八 条 使 用 国 家 或 学 校 自 筹 经 费 购 置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作 为 申 购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设 4

备 申 购 单 位 原 则 上 应 保 证 该 仪 器 设 备 年 使 用 机 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第 九 条 纳 入 共 享 但 没 有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学 校 将 对 各 学 院 收 取 设 备 闲 置 费, 设 备 闲 置 费 交 纳 标 准 如 表 1 上 一 年 的 设 备 闲 置 费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在 年 初 从 各 学 院 发 展 费 中 扣 除, 由 各 学 院 负 责 追 缴 扣 除 的 经 费 设 备 连 续 两 年 使 用 机 时 达 不 到 合 格 标 准, 学 校 有 权 通 过 校 内 调 剂 等 方 式, 发 挥 设 备 效 益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贵 重 设 备, 暂 不 收 取 设 备 闲 置 费 表 1 设 备 闲 置 费 交 纳 标 准 校 内 年 使 用 机 时 0-200 200-400 400-600 600-800 ( 小 时 ) 设 备 闲 置 费 占 设 备 1.5% 1% 0.5% 0 购 置 价 格 的 比 例 上 表 中 的 校 内 年 使 用 机 时 包 括 学 院 内 部 校 内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机 时 之 和 使 用 机 时 = 必 要 的 开 机 准 备 时 间 + 测 试 时 间 + 必 须 的 后 处 理 时 间 第 十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使 用,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须 履 行 以 下 承 诺 : 1.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完 好 正 常 供 用 户 使 用, 并 提 供 及 时 可 靠 的 技 术 保 障 和 服 务 ; 2. 在 提 供 服 务 中 为 用 户 保 守 技 术 秘 密 ; 3. 不 向 用 户 收 取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第 三 章 设 备 使 用 收 费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使 用 收 费 严 格 按 照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学 校 内 部 收 费 管 理 的 办 法 ( 校 财 (2001)247 号 )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收 费 项 目 标 准 应 先 行 申 报, 所 收 费 用 全 额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收 费 由 专 人 负 责, 开 据 学 校 统 一 票 据, 年 终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与 国 资 处 统 一 结 算 第 十 二 条 各 学 院 根 据 仪 器 设 备 的 功 能 价 值 运 行 状 况 和 使 用 年 限, 参 考 市 场 相 同 ( 或 同 类 ) 仪 器 的 收 费 标 准, 提 出 有 偿 服 务 的 收 费 标 准 报 国 资 处, 经 校 收 费 管 理 小 组 审 批 后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内 部 使 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与 收 费 问 题,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决 定 后 报 国 资 处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开 展 校 外 服 务 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创 收 分 配 政 策 暂 行 规 定 ( 校 财 通 知 [2002]142 号 ) 第 十 七 条 执 行 5

第 四 章 共 享 基 金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凡 我 校 教 师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为 完 成 学 校 科 研 任 务 需 跨 学 院 使 用 纳 入 共 享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均 可 申 请 共 享 基 金, 用 共 享 基 金 支 付 50% 的 设 备 使 用 费 学 院 内 部 使 用 设 备 不 能 申 请 共 享 基 金 第 十 六 条 共 享 基 金 审 批 每 年 进 行 两 次, 一 般 为 每 年 的 三 月 底 和 九 月 底, 特 殊 情 况 可 随 时 受 理 申 请 者 应 按 申 请 计 划 在 每 年 年 底 财 务 结 算 前 使 用 完 申 请 的 共 享 基 金, 逾 期 使 用 应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报 国 资 处 第 十 七 条 年 终 由 国 资 处 组 织 审 核 各 学 院 纳 入 共 享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年 使 用 机 时, 对 于 超 过 合 格 标 准 (800 小 时 ) 的 机 时 T 按 表 2 所 列 比 例 分 配 使 用 计 算 公 式 和 表 2 中 校 内 服 务 机 时 指 有 学 校 共 享 基 金 补 贴 的 校 内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机 时 年 使 用 机 时 T 计 算 公 式 : 当 学 院 自 用 机 时 800 小 时,T= 学 院 自 用 机 时 + 校 内 服 务 机 时 -800 当 学 院 自 用 机 时 >800 小 时,T= 校 内 服 务 机 时 表 2 超 过 合 格 标 准 (800 小 时 ) 的 机 时 T 分 配 比 例 校 内 服 务 机 时 返 回 校 共 享 基 金 设 备 维 护 基 金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劳 务 酬 金 ( 小 时 ) T<300 45% 25% 30% T 300 30% 25% 45% 设 备 维 护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承 担 共 享 任 务 设 备 配 件 和 耗 材 的 购 置, 设 备 日 常 运 转 维 护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新 功 能 开 发 等 费 用 第 五 章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与 奖 惩 第 十 八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所 在 单 位 须 认 真 执 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认 真 填 写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统 一 要 求 的 使 用 和 维 修 记 录, 按 时 统 计 上 报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并 保 证 填 报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连 续 性 与 完 整 性 如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经 查 明, 将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国 资 处 和 各 单 位 将 派 出 专 门 人 员 对 各 单 位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情 况 做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使 用 和 运 行 情 况 不 好 的 单 位, 学 校 将 酌 情 予 以 警 告 或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会 同 相 关 单 位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有 保 证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的 责 任, 各 单 位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纳 入 各 单 位 的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纳 入 共 享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按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中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6

1. 每 年 年 终, 各 学 院 填 写 高 等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效 益 年 度 评 价 表 ( 评 价 指 标 包 括 机 时 利 用 人 才 培 养 科 研 成 果 服 务 收 入 功 能 利 用 与 功 能 开 发 五 个 方 面 ), 交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汇 总 2.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组 织 检 查 核 实, 并 将 各 学 院 相 关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向 全 校 公 布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共 享 设 备 使 用 投 诉 制 度 对 于 在 设 备 使 用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文 件 的 行 为, 均 可 向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设 备 科 投 诉 经 核 实 后,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机 组 管 理 人 员 和 操 作 人 员, 各 单 位 在 年 终 考 核 和 职 级 晋 升 中 承 认 其 工 作 量 和 成 绩 在 设 备 使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机 组 和 个 人, 学 校 将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施,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大 精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共 享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校 国 资 通 知 [2004]149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7

1.3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招 投 标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一 招 标 采 购 申 请 购 置 价 值 在 3 万 元 以 上 ( 含 批 量 单 件 ) 的 各 类 仪 器 设 备, 包 括 教 学 设 备 实 验 器 材 实 验 材 料 网 络 设 备 ( 含 综 合 布 线 工 程 ) 等 均 应 采 取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若 为 211 工 程 建 设 或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购 置, 则 应 填 写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报 告, 其 他 经 费 项 目 购 置 须 填 写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招 标 申 请 表 各 单 位 应 将 拟 购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提 前 10 日 报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设 备 科 审 核 二 制 订 招 标 文 件 设 备 购 置 单 位 配 合 国 资 处 共 同 拟 定 招 标 文 件 ( 标 书 ) 招 标 文 件 共 四 部 分, 具 体 的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商 须 知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四 部 分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 三 招 标 公 告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国 资 处 将 招 标 文 件 上 网 公 开 发 布, 并 定 价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所 收 经 费 进 入 学 校 财 务, 可 作 为 编 制 招 标 书 打 印 复 印 相 关 文 件 和 专 家 酬 金 等 项 开 支 投 标 人 同 时 要 交 纳 一 定 数 额 ( 具 体 金 额 在 招 标 书 中 公 布 ) 的 保 证 金, 中 标 单 位 待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通 过 后, 予 以 退 还, 未 中 标 单 位 在 公 布 中 标 结 果 次 日 起 一 周 内 退 还 凡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有 生 产 或 供 应 能 力 的 国 内 外 制 造 商 代 理 商 销 售 商 均 可 参 加 投 标 ( 如 果 投 标 货 物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应 有 生 产 许 可 证 ) 四 投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内 送 达 投 标 书,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应 当 予 以 拒 收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应 认 真 检 查 投 标 书 的 密 封 情 况, 密 封 不 好 的, 应 予 以 退 还, 并 做 好 投 标 书 送 达 时 间 的 记 录 如 果 在 规 定 截 止 时 间 内 投 标 商 家 不 足 三 家 的,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如 果 仍 未 达 到 3 家, 则 在 报 经 学 校 招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同 意 后, 按 议 标 方 式 进 行, 同 时 告 知 投 标 方 8

五 考 察 若 确 实 需 要, 经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同 意, 可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考 察 内 容 包 括 : 产 品 性 能 质 量 生 产 规 模 管 理 水 平 实 力 及 信 誉 等 考 察 人 员 中 至 少 应 有 一 名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参 加 ; 需 进 行 样 机 测 试 的 设 备 仪 器, 由 招 标 小 组 组 织 专 家 测 试, 测 试 后 专 家 应 在 测 试 报 告 上 签 字 六 开 标 开 标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后 的 24-48 小 时 内 进 行 在 学 校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及 监 督 小 组 与 投 标 商 家 代 表 共 同 检 查 标 书 密 封 情 况, 确 认 投 标 书 密 封 完 整 后, 当 众 拆 封 并 宣 读 需 述 标 的 项 目, 按 抽 签 结 果 排 定 述 标 顺 序 需 进 行 产 品 展 示 和 样 机 测 试 的 应 提 供 同 样 的 展 示 条 件 和 环 境, 以 避 免 因 条 件 不 一 致 引 起 的 误 导 七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评 标 小 组 的 成 员 由 使 用 单 位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专 家 应 当 有 从 事 相 关 领 域 工 作 且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专 家 的 选 定 从 建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的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确 定,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由 招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组 成 人 员 由 国 资 处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为 计 划 财 务 处 1 人,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科 研 处 )1 人, 专 家 2 人, 使 用 单 位 2 人 审 监 处 以 监 督 小 组 成 员 的 身 份 参 加 八 评 标 的 程 序 ( 一 ) 招 标 小 组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售 后 服 务 及 信 誉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达 到 要 求 者 均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者 ( 二 ) 从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出 发, 对 投 标 书 从 技 术 和 商 务 两 个 部 分 进 行 评 议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需 补 充 的 资 料,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 三 ) 评 标 决 定 的 方 法 : 1 可 以 采 用 讨 论 的 方 式 参 与 评 标 的 专 家 应 独 立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对 意 见 趋 向 一 致 的, 可 由 主 持 人 进 行 总 结, 宣 布 中 标 结 果, 由 全 体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2 对 意 见 趋 向 不 一 致 或 分 歧 较 大 的, 可 采 用 有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由 招 标 小 组 写 出 评 标 记 录, 评 选 出 中 标 候 选 人, 一 般 为 2 至 3 个, 在 报 经 招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同 意 后, 产 生 中 标 结 果 9

九 中 标 通 知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由 国 资 处 在 3 日 内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或 落 标 通 知 与 此 同 时, 在 网 上 予 以 公 布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对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要 作 好 详 细 招 标 工 作 记 要, 评 标 结 果 须 由 全 体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十 合 同 签 订 合 同 的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条 款 : 主 体 标 的 数 量 价 款 及 支 付 方 式 履 行 的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 ;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违 约 责 任 等 条 约 投 标 的 各 项 承 诺 作 为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十 一 本 办 法 自 正 式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

1.4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勤 俭 办 学 方 针, 增 强 师 生 员 工 爱 护 国 家 财 产 的 责 任 心, 加 强 仪 器 设 备 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等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单 位 要 对 师 生 员 工 经 常 进 行 爱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宣 传 教 育,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仪 器 设 备 等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制 度 与 办 法, 制 定 科 学 严 格 的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认 真 执 行 仪 器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借 用 制 度 由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专 ( 兼 ) 职 人 员 管 理, 杜 绝 漏 洞, 避 免 差 错,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的 安 全 对 保 管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术 训 练, 切 实 防 止 仪 器 设 备 的 损 坏 和 丢 失 对 管 理 不 善,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损 坏 较 多, 经 济 损 失 较 大 的 单 位, 学 校 将 视 情 况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和 年 终 综 合 考 核 扣 分 的 处 理 第 三 条 发 生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被 盗 事 故 时,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保 卫 处 和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迅 速 查 明 情 况 和 原 因, 由 本 单 位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发 生 损 坏 事 故, 应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由 单 位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事 故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进 行 分 析 与 评 估, 确 定 责 任 人 和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大 小, 并 提 出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第 四 条 责 任 人 在 工 作 时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导 致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的, 应 由 责 任 人 赔 偿 修 理 费 的 10-30% 第 五 条 责 任 人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擅 自 将 仪 器 设 备 外 借 给 校 外 人 员 使 用 并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的, 除 将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恢 复 原 有 功 能 和 精 度 外, 还 将 被 处 以 修 理 费 100-200% 罚 款 第 六 条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的 可 免 于 经 济 赔 偿 : 1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外 力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的, 如 自 然 灾 害 等 2 被 破 门 入 室 盗 窃 和 被 罪 犯 破 坏 的, 且 有 事 发 地 点 公 安 部 门 的 证 明 或 有 我 校 保 卫 处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的 第 七 条 责 任 人 违 反 规 定 私 自 将 仪 器 设 备 带 出 工 作 场 地 造 成 丢 失 的, 按 下 列 计 算 公 式 赔 偿 : 赔 偿 金 额 = 购 置 原 值 赔 偿 比 例 其 中 : 折 旧 年 限 -已 使 用 年 限 赔 偿 比 例 = 折 旧 年 限 各 类 仪 器 设 备 折 旧 年 限 参 考 : 11

计 算 机 ( 电 子 ) 类 折 旧 年 限 6 年 ; 仪 器 仪 表 折 旧 年 限 10 年 ;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折 旧 年 限 15 年 ; 机 械 类 折 旧 年 限 20 年 第 八 条 责 任 人 保 管 不 善, 防 范 不 严, 门 窗 未 关 造 成 偷 盗 者 入 室 作 案, 盗 走 物 品 的, 原 则 上 应 按 第 七 条 规 定 赔 偿 金 额 60-80% 的 进 行 赔 偿 第 九 条 根 据 审 批 单 位 的 意 见,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进 行 核 实 后 开 出 赔 款 单, 到 计 划 财 务 处 办 理 缴 款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2

1.5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促 进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在 法 律 上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资 源 的 总 和 包 括 国 家 拨 给 学 校 的 各 种 资 产, 学 校 及 其 所 属 位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以 及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济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资 产 第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认 真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经 济 方 针 政 策, 维 护 国 家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优 化 学 校 各 项 资 产 的 配 置,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理 顺 国 有 资 产 的 产 权 关 系, 严 格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的 产 权, 合 理 使 用 资 产 投 资 和 占 用 收 益,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和 增 值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实 行 " 统 一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帐 卡 结 合 " 的 体 制 学 校 设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领 导 全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并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决 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具 体 实 物 量 的 管 理, 按 照 资 产 的 类 别, 分 别 由 有 关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第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主 管 校 长 任 主 任,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领 导 参 加, 是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日 常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挂 靠 在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统 一 对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负 责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会 同 各 分 工 负 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2. 负 责 组 织 学 校 的 资 产 清 查 产 权 登 记 产 权 界 定 资 产 评 估 统 计 报 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等 管 理 工 作 3. 负 责 组 织 对 学 校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和 监 督 管 理 4.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协 调 或 解 决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13

5.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六 条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由 各 相 关 部 门 实 行 分 工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1. 流 动 资 产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管 理 2. 仪 器 设 备 与 公 房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管 理 3. 全 校 的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由 科 技 处 管 理 4. 基 建 在 建 项 目 由 基 建 处 管 理 5. 校 办 产 业 所 占 用 的 资 产 及 学 校 控 股 企 业 的 商 标 权 商 誉 等 由 产 业 处 依 法 管 理 6. 学 校 的 商 誉 校 名 等 无 形 资 产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管 理 7. 后 勤 方 面 的 资 产 由 后 勤 处 管 理 其 中 后 勤 集 团 总 公 司 占 用 的 资 产 由 后 勤 集 团 总 公 司 管 理 8. 图 书 资 料 方 面 的 资 产 由 图 书 馆 管 理 9. 各 类 档 案 方 面 的 资 料 由 档 案 馆 管 理 10 适 合 进 行 产 业 化 的 科 技 成 果, 由 产 业 处 负 责 实 施 转 化 并 进 行 相 应 管 理 11. 各 学 院 及 二 校 区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所 占 用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具 体 管 理 第 三 章 资 产 的 内 容 第 七 条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1.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以 内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各 种 存 款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借 出 款 存 货 等 2.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一 般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800 元 以 上,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六 类 :(1)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2) 专 用 设 备 ;(3) 一 般 设 备 ;(4)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5) 图 书 ;(6)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3.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某 种 权 利 的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4.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学 校 利 用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等 向 校 办 产 业 和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第 四 章 资 产 使 用 的 管 理 第 八 条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采 用 " 归 口 管 理 帐 卡 结 合 " 的 管 理 方 式 全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14

专 项 账 目 由 各 分 工 负 责 的 职 能 部 门 建 立 与 管 理, 并 向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汇 总 第 九 条 分 工 负 责 的 各 国 有 资 产 实 物 管 理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国 有 资 产 的 领 用 使 用 和 保 管 等 管 理 制 度, 将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层 层 分 解 落 实 到 有 关 具 体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人 和 具 体 责 任 人 第 十 条 分 工 负 责 的 职 能 部 门 与 各 基 层 单 位 对 所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每 年 要 自 行 清 查 一 次, 核 对 账 卡 物 相 符 情 况, 并 将 自 查 结 果 报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档 案, 掌 握 校 资 产 存 量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要 定 期 对 帐, 做 到 " 家 底 " 清 楚 帐 帐 相 符 帐 卡 相 符 帐 物 相 符, 防 止 校 资 产 流 失 第 五 章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为 完 成 正 常 的 事 业 计 划 和 业 务 活 动 所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经 营 性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在 保 证 完 成 正 常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用 于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取 得 收 益 活 动 的 资 产 第 十 三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主 要 方 式 有 : 1.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领 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兴 办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实 体, 或 者 兴 办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营 业 单 位 ; 2.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入 股 合 资 联 营 ; 3.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 4.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十 四 条 将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要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并 写 出 专 题 报 告,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和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后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必 须 按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已 转 作 经 营 性 的 国 有 资 产 要 建 立 专 项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专 项 登 记 专 项 考 核 等 第 十 七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必 须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1.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形 成 的 经 济 实 体, 其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学 校, 企 业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其 国 有 性 质, 企 业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有 自 主 经 营 的 权 利, 但 必 须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15

2. 用 非 经 营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入 股 合 资 联 营 的, 按 照 投 资 额 所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资 本 的 份 额, 收 取 投 资 收 益 3.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须 向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申 请 备 案, 其 租 赁 费 由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与 租 赁 方 协 商 确 定 4. 学 校 对 已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单 位 占 有 使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均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的 原 则, 以 其 实 际 占 有 的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为 基 数, 按 资 产 类 别 收 取 占 用 费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经 济 效 益 收 益 分 配 等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和 监 督 第 六 章 资 产 的 评 估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范 围 包 括 : 固 定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必 须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1.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 2. 学 校 资 产 拍 卖 转 让 ; 3. 校 办 企 业 兼 并 出 售 联 营 股 份 经 营 ; 4. 开 办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或 者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5. 校 办 企 业 清 算 ; 6. 校 办 企 业 整 体 资 产 的 租 赁 和 学 校 资 产 租 赁 给 外 商 或 非 国 有 企 业 ; 7. 学 校 以 出 品 牌 商 誉 以 外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校 办 企 业 和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 8.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资 产 评 估 前 必 须 由 相 关 单 位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资 产 评 估 立 项 申 请 书, 经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查 同 意 ( 重 大 问 题 提 交 学 校 审 批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产 评 估 的 立 项 审 批 评 估 确 认 等 手 续 资 产 评 估 申 请 单 位 必 须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代 表 学 校 聘 请 或 委 托 第 七 章 资 产 处 置 和 产 权 纠 纷 的 调 处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 ( 包 括 调 拨 转 让 报 损 报 废 等 ), 是 指 学 校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及 注 销 产 权 的 一 种 行 为, 应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向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报 告, 并 按 规 定 审 批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处 置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非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审 批 权 限 及 程 序 如 下 : 16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土 地 车 辆 及 单 位 价 值 在 2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 万 元 )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填 报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表, 经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并 经 学 校 批 准 报 国 家 教 育 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处 置 ; 单 位 价 值 在 5 万 元 以 上 ( 含 5 万 元 ),20 万 元 以 下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报 告, 经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处 置 ; 单 位 价 值 在 5 万 元 以 下 的 国 有 资 产,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批 准 后 处 置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 办 法 另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处 置 时, 应 提 交 有 关 文 件 证 件 及 资 料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的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必 须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所 得 收 入 归 学 校 所 有,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相 同 类 别 国 有 资 产 的 校 内 调 拨 转 让, 由 分 工 负 责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 与 校 外 相 关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调 拨 转 让 处 置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发 生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工 作 由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有 关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八 章 资 产 的 报 告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按 照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报 表 格 式 及 内 容 定 期 做 出 报 告, 并 作 到 内 容 完 整 数 字 准 确, 同 时 对 国 有 资 产 变 动 使 用 和 结 存 情 况 做 出 文 字 分 析 说 明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各 资 产 实 物 管 理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度 末 就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结 存 情 况 及 资 产 处 置 情 况 向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及 报 表 第 九 章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是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等 项 工 作 的 物 质 保 障 学 校 各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管 好 用 好 国 有 资 产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应 依 法 维 护 其 安 全 和 完 整 保 值 和 增 值, 并 努 力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第 三 十 二 条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资 产 闲 置 浪 费 或 利 用 率 低 的 资 产,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办 公 室 有 权 对 闲 置 资 产 调 剂 处 置, 并 有 权 对 拒 绝 调 剂 处 理 行 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三 十 三 条 资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单 位 由 于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必 须 予 以 赔 偿 : 17

1. 直 接 造 成 资 金 损 失 的, 按 资 金 损 失 数 额 全 额 赔 偿 ; 2. 造 成 各 类 材 料 燃 料 消 耗 物 资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资 产 损 失 的, 按 损 失 资 产 的 变 现 净 值 予 以 赔 偿 ; 3.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按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折 余 价 值 予 以 赔 偿 ; 4. 造 成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的, 按 无 形 资 产 摊 余 价 值 予 以 赔 偿 ; 5. 造 成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的, 按 对 外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损 失 当 期 应 得 收 益 与 其 市 场 价 值 就 高 原 则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以 赔 偿 6. 造 成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的, 参 照 有 关 计 价 标 准 予 以 赔 偿 造 成 以 上 资 产 较 大 损 失, 除 责 成 有 关 责 任 人 予 以 赔 偿 外, 对 其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送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一 切 占 有 使 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单 位 团 体 和 个 人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修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2.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成 员 名 单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二 OO 二 年 六 月 附 件 1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主 任 : 邹 寿 彬 成 员 : 唐 小 我 韩 春 林 吴 正 德 罗 正 祥 秘 书 : 卢 亚 雄 附 件 2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成 员 名 单 主 任 : 唐 小 我 副 主 任 : 卢 亚 雄 成 员 : 刘 强 谢 文 利 余 明 敏 李 建 黎 马 争 周 恒 义 屠 火 明 张 保 华 张 晓 东 刘 克 勤 秘 书 : 陈 解 生 18

1.6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用 房 计 算 试 行 办 法 ( 校 国 资 [2003]105 号 )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用 房 的 管 理, 提 高 房 屋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所 需 用 房,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学 院 按 如 下 办 法 核 定 教 学 科 研 用 房 : 一 教 学 科 研 可 使 用 公 房 总 面 积 的 确 定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教 学 科 研 可 使 用 公 房 总 面 积 ( 不 含 图 书 馆 体 育 馆 教 室 不 可 分 配 的 用 房 以 及 其 他 类 型 用 房 ) 为 确 保 重 点, 促 进 发 展, 学 校 保 留 总 面 积 5% 左 右 的 机 动 用 房 二 学 院 用 房 的 计 算 各 学 院 用 房 面 积 为 按 照 基 本 用 房 教 学 用 房 科 研 用 房 的 核 定 面 积 之 总 和 三 基 本 用 房 的 计 算 1. 基 本 用 房 的 面 积 标 准 基 本 用 房 面 积 由 教 师 用 房 和 根 据 学 生 规 模 确 定 的 办 公 用 房 两 部 分 构 成 教 师 用 房 及 办 公 用 房 的 标 准 见 表 3 表 3 学 院 基 本 用 房 标 准 项 目 人 数 标 准 备 注 教 师 用 房 标 准 人 3M 2 / 人 300 人 以 下 100M 2 院 士 用 房 按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计 算 根 据 学 生 ( 本 科 硕 士 博 士 ) 规 模 的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301-700 人 150M 2 701-1200 人 200M 2 1201-1900 人 250M 2 1901-2800 人 300M 2 2801-3900 人 350M 2 2. 学 院 基 本 用 房 面 积 的 计 算 学 院 基 本 用 房 面 积 = 人 事 处 核 定 的 专 职 教 师 人 数 教 师 用 房 标 准 + 根 据 表 一 所 确 定 19

的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四 教 学 用 房 的 计 算 全 校 教 学 用 房 面 积 =(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公 房 总 面 积 5% 预 留 房 全 校 基 本 用 房 ) 55 % 1. 教 学 用 房 标 准 教 学 用 房 面 积 : 由 专 业 用 房 硕 士 博 士 用 房 以 及 实 验 用 房 四 部 分 组 成, 相 应 标 准 见 表 4 表 4 全 校 教 学 用 房 标 准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备 注 50M 2 社 科, 外 语, / 个 专 业 专 业 用 房 标 准 个 管 理, 数 学 学 院 100M 2 / 个 专 业 其 它 各 学 院 硕 士 用 房 标 准 人 1M 2 / 人 博 士 用 房 标 准 人 2M 2 / 人 实 验 工 作 量 用 房 标 准 万 人 时 89.5M 2 / 万 人 时 在 实 验 工 作 量 用 房 标 准 的 计 算 中, 首 先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计 算 全 校 折 合 的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 万 人 时 ) 折 合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Σ 全 校 各 学 院 各 类 教 学 实 验 人 时 数 专 业 类 型 调 整 系 数 其 中 专 业 类 型 调 整 系 数 见 表 5 表 5 专 业 类 型 调 整 系 数 类 别 计 算 机 上 机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备 注 电 子 技 术 0.4 0.5 0.6 1.0 通 信 电 工 自 动 化 生 命 计 算 机 0.4 0.4 0.6 0.8 计 算 机 专 用 设 备 0.4 0.5 0.8 2.0 管 理 文 科 0.4 0.4 0.5 0.5 微 固 机 械 光 电 物 电 人 文 管 理 外 语 数 学 注 : 金 工 电 装 实 习 的 实 验 教 学 用 房 由 学 校 根 据 房 源 核 定 配 置, 实 验 人 时 数 不 计 入 该 单 位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实 验 用 房 标 准 由 下 式 计 算 : 实 验 用 房 标 准 = 实 验 用 房 面 积 / 全 校 折 合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 万 人 时 ) 20

其 中 : 实 验 用 房 面 积 = 全 校 教 学 用 房 - 专 业 用 房 - 硕 士 及 博 士 用 房 2. 学 院 教 学 用 房 面 积 的 计 算 学 院 教 学 用 房 面 积 = 专 业 个 数 专 业 用 房 标 准 + 在 读 硕 士 生 人 数 硕 士 生 用 房 标 准 + 在 读 博 士 生 人 数 博 士 生 用 房 标 准 + 学 院 折 合 教 学 实 验 工 作 量 ( 万 人 时 ) 实 验 用 房 标 准 五. 学 校 科 研 用 房 标 准 的 计 算 全 校 科 研 用 房 面 积 =( 学 校 公 房 总 面 积 5% 预 留 房 全 校 基 本 用 房 ) 45% 1. 科 研 用 房 标 准 在 科 研 用 房 标 准 的 计 算 中, 首 先 计 算 全 校 折 合 科 研 经 费 总 数 折 合 科 研 经 费 总 数 =Σ 全 校 各 学 院 上 年 到 校 科 研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调 整 系 数 科 研 经 费 调 整 系 数 见 表 6 表 6 科 研 经 费 调 整 系 数 类 别 调 整 系 数 备 注 专 用 设 备 1.0 微 固 机 械 光 电 物 电 电 子 技 术 及 其 它 1.5 其 它 各 学 院 科 研 用 房 标 准 = 全 校 科 研 用 房 / 折 合 科 研 经 费 M 2 / 万 元 2. 学 院 科 研 用 房 面 积 学 院 科 研 用 房 面 积 = 学 院 上 年 折 合 科 研 到 款 金 额 科 研 用 房 标 准 六. 教 学 科 研 用 房 收 费 标 准 定 额 面 积 及 允 许 正 负 2% 的 范 围 内 用 房 由 各 学 院 按 50 元 / M2. 年 进 行 收 费 1. 学 院 超 面 积 用 房 由 学 校 收 费, 收 费 标 准 见 表 7 表 7 学 院 超 面 积 用 房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2%-6% 6%-10% 10% 以 上 备 注 收 费 标 准 360 600 960 元 /M 2. 年 七. 说 明 1. 学 校 将 根 据 房 源 及 科 研 经 费 的 变 化 适 时 调 整 分 配 标 准 2. 本 办 法 从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3. 本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21

1.7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公 房 管 理 试 行 条 例 ( 校 国 资 [2003]104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公 房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合 理 使 用, 充 分 发 挥 公 房 的 使 用 效 益, 更 好 地 为 教 学 科 研 及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服 务, 解 决 公 房 无 偿 使 用 所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使 公 房 得 到 充 分 合 理 高 效 的 利 用,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产 权 属 于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所 有 的 各 种 用 房 ( 包 括 引 进 校 外 资 金 校 内 单 位 集 资 建 房 ) 及 其 附 属 配 套 建 筑 概 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公 房 第 三 条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是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公 房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对 全 校 公 房 行 使 管 理 职 权 第 二 章 管 理 原 则 第 四 条 改 革 公 房 现 行 的 无 偿 占 用 制 度, 实 行 两 级 管 理 统 一 归 口 分 类 实 施 有 偿 使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负 责 全 校 各 类 用 房 的 统 筹 管 理 定 额 核 算 计 划 调 配 以 及 超 标 用 房 收 费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对 各 类 用 房 每 1 至 2 年 核 算 一 次, 由 各 学 院 及 单 位 分 类 管 理 的 公 房, 须 于 每 年 底 将 使 用 情 况 报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七 条 各 学 院 及 单 位 要 尽 量 提 高 公 房 的 使 用 效 率, 在 公 房 使 用 中 要 挖 掘 潜 力, 提 倡 多 种 用 途, 分 时 使 用, 以 提 高 公 房 的 利 用 率 第 八 条 在 公 房 改 革 中, 各 学 院 及 单 位 的 公 房 调 配 要 体 现 用 途 合 理 相 对 集 中 使 用 方 便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顾 全 大 局, 服 从 学 校 的 调 配 第 九 条 教 职 工 离 岗 退 休 调 离 等,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单 位 交 退 原 工 作 用 房 第 三 章 教 学 科 研 类 用 房 管 理 第 十 条 教 学 科 研 类 用 房 是 指 由 学 校 二 级 学 院 用 于 完 成 各 类 教 学 ( 不 含 成 人 教 育 ) 科 研 以 及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所 需 的 各 种 用 房 ( 包 括 学 院 办 公 室 会 议 室 资 料 室 计 算 机 房 实 验 用 房 科 研 用 房 以 及 必 要 的 学 生 活 动 用 房 等 ) 22

第 十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学 校 发 展, 学 校 将 留 存 5% 的 机 动 房, 作 为 调 剂 使 用 该 用 房 由 国 资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科 研 类 用 房 实 行 定 额 核 算 有 偿 使 用 多 用 多 交 的 原 则, 核 算 定 额 内 用 房 由 学 院 收 取 使 用 费, 超 定 额 用 房 由 学 校 收 取 使 用 费 第 十 三 条 各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用 房 按 照 基 本 用 房 教 学 用 房 以 及 科 研 用 房 进 行 核 算 基 本 用 房 : 根 据 各 学 院 学 生 规 模 教 师 人 数 核 算 出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 教 学 用 房 : 根 据 各 学 院 本 科 专 业 数 在 校 硕 士 博 士 生 人 数 近 三 年 实 验 教 学 平 均 工 作 量, 核 算 出 各 单 位 教 学 用 房 的 使 用 面 积 ; 科 研 用 房 :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科 研 经 费 实 际 到 款 额, 核 算 出 本 单 位 科 研 用 房 的 使 用 面 积 第 十 四 条 各 学 院 代 表 学 校 行 使 对 学 院 所 用 公 房 ( 定 额 内 用 房 及 超 定 额 用 房 ) 的 调 配 及 管 理 要 根 据 本 学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自 主 制 定 学 院 公 房 分 配 办 法 ; 自 主 制 定 学 院 公 房 的 收 费 办 法 ; 自 主 使 用 本 学 院 公 房 帐 户 经 费, 以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同 时 按 规 定 将 超 定 额 用 房 使 用 费 按 时 足 额 上 交 学 校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增 加 用 房, 首 先 应 在 学 院 超 定 额 用 房 中 调 剂, 调 剂 不 了 的, 可 申 请 使 用 学 校 的 机 动 用 房 第 十 六 条 公 共 教 学 类 用 房 : 根 据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和 目 前 的 实 际 情 况, 公 共 教 学 用 房 包 括 教 室 电 教 室 语 言 教 室 体 育 馆 运 动 场 游 泳 馆 等, 均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教 室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安 排 使 用 管 理 ; 体 育 馆 由 体 育 部 管 理 ; 其 它 教 学 用 房 由 所 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使 用 管 理 以 上 用 房 管 理 单 位 不 得 私 自 出 租 收 费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国 资 处 备 案, 租 用 或 使 用 收 取 的 费 用, 必 须 进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第 四 章 其 它 类 用 房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办 公 类 用 房 : 校 办 公 用 房 按 学 校 党 政 机 构 建 制 配 备 尽 可 能 合 理 的 用 房 面 积 第 十 八 条 服 务 类 用 房 : 图 书 馆 档 案 馆 学 生 活 动 中 心 等, 根 据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配 置 相 应 的 使 用 面 积, 由 所 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后 勤 类 用 房 : 食 堂 校 医 院 幼 儿 园 子 弟 校 等, 在 后 勤 社 会 化 改 革 初 期, 实 行 零 租 赁 制,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及 后 勤 集 团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第 二 十 条 产 业 类 用 房 : 对 校 内 不 同 类 型 及 用 途 的 产 业 用 房, 按 市 场 价 收 取 房 产 资 源 使 用 费,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租 房 与 商 业 用 房 ( 含 家 属 区 周 边 出 租 公 房 ) 与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是 租 23

赁 关 系, 须 与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签 定 用 房 租 赁 合 同, 并 按 时 交 纳 租 金 凡 不 到 国 资 处 办 理 手 续 者, 视 为 非 法 占 用 公 房, 将 对 其 限 期 缴 回 公 房, 并 处 以 罚 款 第 五 章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未 经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公 房, 凡 占 用 者, 将 责 令 其 限 期 搬 出, 并 处 以 罚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房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自 行 将 公 房 调 换 出 租 投 资 联 营 或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学 校 将 有 权 收 回 公 房,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并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单 位 经 办 人 及 责 任 人 处 于 罚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新 建 或 改 建 的 公 房 建 筑 工 程, 无 论 何 种 经 费 渠 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须 将 房 屋 建 筑 平 面 图 及 移 交 学 校 档 案 馆 存 档 的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案 卷 号 ( 复 印 件 ) 交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备 案 各 类 新 建 公 房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按 规 定 交 付 使 用 单 位,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对 所 使 用 的 房 屋 应 加 强 维 护, 提 高 房 屋 的 完 好 率 如 需 改 建 扩 建, 必 须 先 向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综 合 管 理 科 提 出 申 请, 经 国 资 处 后 勤 处 基 建 处 等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并 报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且 装 修 改 建 等 合 同 交 校 审 监 处 审 计 后, 方 能 施 工 未 经 国 有 资 产 实 验 管 理 处 等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各 单 位 不 得 私 自 改 建 扩 建, 违 者 将 责 令 拆 除, 并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处 以 罚 款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如 遇 不 在 本 条 例 之 内 的 特 殊 问 题, 由 国 资 处 提 出 意 见 经 主 管 校 长 同 意,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自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由 国 资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24

1.8 关 于 国 家 部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对 本 科 生 开 放 的 实 施 意 见 为 加 强 本 科 生 的 科 研 素 质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充 分 发 挥 重 点 实 验 室 中 学 术 队 伍 科 学 研 究 仪 器 设 备 等 方 面 综 合 优 势, 促 进 科 研 与 本 科 教 学 的 有 机 结 合, 使 重 点 实 验 室 为 我 校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我 校 的 国 家 部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全 部 面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我 校 目 前 有 42 个 部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实 验 室 ( 详 见 附 1), 包 括 4 个 国 家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2 个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19 个 信 息 产 业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17 个 四 川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全 部 纳 入 开 放 的 范 围 之 内 由 于 各 重 点 实 验 室 在 实 验 室 面 积 科 研 项 目 人 员 组 成 等 各 方 面 存 在 差 别, 故 各 重 点 实 验 室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的 形 式 和 范 围 重 点 实 验 室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可 分 为 使 本 科 生 了 解 学 科 专 业 前 沿 开 设 实 验 项 目 进 重 点 实 验 室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三 个 层 面 一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使 广 大 本 科 生 了 解 学 科 专 业 前 沿 ( 一 ) 开 放 范 围 : 各 年 级 本 科 生 ( 二 ) 建 议 开 放 形 式 及 学 校 保 障 措 施 1. 结 合 重 点 实 验 室 从 事 的 科 研 方 向 或 重 大 项 目, 面 向 本 科 生 开 设 学 科 专 业 选 修 课 或 专 题 讲 座, 介 绍 学 科 前 沿 和 热 点 问 题,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研 兴 趣 和 创 新 意 识 2. 由 各 学 院 组 织 报 考 研 究 生 的 学 生 参 观 实 验 室 ( 可 结 合 专 题 讲 座 ), 了 解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学 术 队 伍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学 科 专 业 前 沿 动 态, 促 进 学 生 对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了 解, 吸 引 优 秀 本 科 生 报 考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研 究 生 开 设 专 题 讲 座 可 向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申 报 重 点 实 验 室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项 目 ( 申 请 表 见 附 2), 选 修 课 可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列 入 公 共 选 修 课 二 开 设 各 种 类 型 的 实 验 项 目 ( 一 ) 开 放 范 围 : 各 年 级 本 科 生 ( 二 ) 建 议 开 放 形 式 及 学 校 保 障 措 施 1. 利 用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人 才 优 势 和 设 备 优 势, 结 合 课 堂 教 学 内 容, 为 本 科 生 开 设 实 验 项 目 如 : 为 低 年 级 本 科 生 开 设 演 示 性 实 验, 加 深 其 对 课 堂 教 学 内 容 的 理 解, 及 对 先 进 仪 器 设 备 的 了 解 等 开 设 的 实 验 项 目 由 各 重 点 实 验 室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列 入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按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实 施 25

2. 为 本 科 生 开 设 跨 专 业 课 外 实 验 选 修 课 如 : 在 保 证 设 备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师 或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对 高 年 级 本 科 生 开 展 设 备 使 用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后 才 能 使 用 设 备, 以 此 提 高 本 科 生 的 动 手 能 力, 以 及 本 专 业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能 力, 为 学 生 进 入 重 点 实 验 室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或 从 事 进 一 步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打 下 基 础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详 见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跨 专 业 课 外 实 验 选 修 暂 行 办 法 ( 校 实 通 知 [2002]124 号 ) 3. 开 设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实 验 项 目, 开 设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供 高 年 级 本 科 生 选 修 对 重 点 实 验 室 提 出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学 校 将 予 以 重 点 支 持 各 重 点 实 验 室 还 可 通 过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基 金 学 院 自 筹 经 费 等 形 式, 解 决 开 设 实 验 所 需 实 验 耗 材 重 点 实 验 室 在 教 务 处 立 项 的 实 验 项 目 可 向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申 请 重 点 实 验 室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项 目, 解 决 设 备 维 修 及 部 分 实 验 耗 材 费 三 吸 纳 本 科 生 进 重 点 实 验 室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或 当 科 研 助 手 ( 一 ) 开 放 范 围 : 高 年 级 本 科 生 ( 二 ) 建 议 开 放 形 式 及 学 校 保 障 措 施 1. 各 学 院 组 织 优 秀 本 科 生 以 导 师 制 等 方 式, 进 入 重 点 实 验 室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撰 写 科 研 论 文,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研 素 质 和 创 新 精 神 鼓 励 本 科 生 进 重 点 实 验 室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对 经 过 指 导 在 公 开 刊 物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取 得 发 明 专 利 等 成 果 的 本 科 生, 选 修 课 学 分 档 案 中 计 入 2 个 创 新 学 分 2. 结 合 科 研 项 目, 组 织 学 生 进 入 重 点 实 验 室 做 毕 业 设 计, 具 体 按 学 校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3. 根 据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需 要, 选 拔 优 秀 本 科 生 做 科 研 助 手, 协 助 开 展 科 研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等 工 作, 助 研 补 贴 主 要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勤 工 助 学 补 贴 予 以 解 决, 按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26

1.9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1.9.1 总 则 1.9.1.1 目 的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机 制, 提 高 处 置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的 能 力, 最 大 限 度 地 预 防 和 减 少 突 发 性 灾 害 事 件 及 其 造 成 的 损 害, 保 障 师 生 员 工 的 生 命 与 财 产 安 全, 保 证 正 常 的 工 作 生 活 秩 序, 维 护 学 校 和 社 会 稳 定 1.9.1.2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及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教 育 系 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颁 发 的 四 川 省 教 育 系 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标 准,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预 案 1.9.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学 校 应 对 各 类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 机 械 电 器 化 学 生 物 ) 包 括 机 械 类 大 型 创 伤 烫 伤 ; 突 发 电 器 电 路 火 灾 事 故 ; 化 学 强 腐 蚀 烫 烧 伤 ( 如 浓 硫 酸 ) 化 学 药 品 ( 气 液 固 体 ) 引 发 的 中 毒 危 险 气 体 爆 炸 ; 生 物 类 病 原 性 微 生 物 源 污 染 事 故 等 事 件 ( 二 ) 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包 括 爆 炸 品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毒 害 品 感 染 性 物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腐 蚀 品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储 存 使 用 过 程 中, 引 发 的 泄 漏 爆 炸 和 火 灾 等 连 锁 式 事 故 ( 三 )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指 突 然 发 生 的 水 气 渣 放 射 性 污 染 对 学 校 的 空 气 水 源 等 造 成 污 染 对 师 生 员 27

工 生 命 已 经 或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四 )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事 件 指 在 从 事 有 毒 有 害 的 作 业 中, 因 接 触 各 种 有 毒 物 质 等 因 素 而 引 起 急 性 疾 病 的 事 件 ( 五 ) 突 发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我 校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可 分 为 : (1) 锅 炉 爆 炸 事 故 ; (2) 压 力 容 器 ( 各 种 高 压 气 瓶 ) 爆 炸 事 故 ; (3) 电 梯 剪 切 坠 落 事 故 等 1.9.1.4 指 导 思 想 和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1) 以 人 为 本, 减 少 危 害 切 实 履 行 各 级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管 理 职 能, 把 保 障 师 生 员 工 的 健 康 与 人 身 安 全 和 学 校 财 产 安 全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尽 可 能 地 避 免 技 术 安 全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发 生,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2) 居 安 思 危, 预 防 为 主 高 度 重 视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常 抓 不 懈, 防 患 于 未 然 加 强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宣 传 和 培 训, 增 强 忧 患 意 识, 坚 持 预 防 与 应 急 相 结 合, 常 态 与 非 常 态 相 结 合, 做 好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各 项 工 作 (3)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在 学 校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建 立 健 全 校 院 ( 部 ) 实 验 室 分 级 负 责 管 理 机 制 各 学 院 ( 部 ) 党 总 支 书 记 是 维 护 本 学 院 ( 部 ) 安 全 稳 定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实 验 室 主 任 是 维 护 其 实 验 室 安 全 稳 定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4)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规 范 的 规 章 制 度, 是 管 理 工 作 的 依 据 和 保 障 (5) 快 速 反 应, 协 同 应 对 加 强 以 学 院 ( 部 ) 实 验 室 管 理 为 主 的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保 卫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学 院 ( 部 ) 实 验 室 联 动 协 调 制 度, 充 分 动 员 和 发 挥 各 级 应 急 队 伍 的 作 用, 依 靠 师 生 员 工 力 量, 形 成 统 一 指 挥 反 应 灵 敏 功 能 齐 全 协 调 有 序 运 转 高 效 的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6) 依 靠 科 技, 采 用 先 进 可 靠 的 技 术 装 备 和 设 施 1.9.2 应 急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1.9.2.1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28

在 学 校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见 本 预 案 附 件 1 组 长 由 分 管 国 资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处 长 和 保 卫 处 处 长 担 任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一 ) 工 作 组 组 成 及 主 要 职 责 成 员 :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保 卫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后 勤 集 团 校 医 院 等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 组 建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组 织 实 施 和 演 练 ; 检 查 督 促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救 援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由 工 作 组 组 长 向 学 校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人 报 告, 发 布 和 解 除 应 急 救 援 命 令 信 号, 组 织 指 挥 救 援 队 伍 实 施 救 援 行 动, 重 大 突 发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要 向 市 区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局 报 告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总 结 应 急 救 援 经 验 教 训, 研 究 决 定 对 突 发 事 件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 二 )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1) 学 校 办 公 室 : 负 责 向 上 级 和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突 发 事 件 及 处 理 结 果 (2) 保 卫 处 : 负 责 隔 离 灾 区, 维 持 秩 序, 疏 导 交 通, 保 护 现 场 并 记 录 现 场 情 况 校 卫 队 负 责 事 故 现 场 的 警 戒 工 作, 劝 阻 围 观 人 员 离 开 警 戒 区 域, 阻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3) 后 勤 管 理 处 后 勤 集 团 : 负 责 保 障 水 电 气 通 信 的 运 转 及 灭 火 救 护 器 材 供 应 的 物 资 保 障 救 灾 器 材 应 有 效 可 靠, 操 作 简 便 使 用 方 便 (4)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 负 责 日 常 技 安 环 保 的 宣 传 教 育 管 理 和 突 发 灾 情 事 故 的 调 查, 并 向 工 作 组 报 送 事 故 调 查 材 料, 协 助 做 好 事 故 的 处 理 及 善 后 工 作 事 故 调 查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事 故 处 理 坚 持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即 : 事 故 原 因 不 查 清 不 放 过 ; 事 故 责 任 人 没 有 处 理 不 放 过 ; 师 生 员 工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 整 改 措 施 没 有 落 实 不 放 过 (5) 校 医 院 : 负 责 事 故 现 场 伤 员 的 抢 救 和 临 时 处 置, 负 责 护 送 重 伤 员 到 医 院 抢 救 和 治 疗 (6) 各 学 院 ( 部 ) 后 勤 集 团 九 里 堤 校 区 等 单 位 :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明 确 抢 险 第 一 责 任 人, 有 相 应 的 抢 险 队 员 ; 平 时 应 牢 固 树 立 技 术 安 全 和 环 保 工 作 意 识, 保 证 安 全 通 道 与 安 全 出 口 的 畅 通, 严 格 按 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警 示 标 志 应 挂 在 明 显 位 置, 灭 火 器 材 应 放 在 明 显 位 置, 保 证 使 用 方 便 ; 一 旦 本 单 位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能 够 在 第 一 时 间 出 现 在 现 场 29

1.9.2.2 抢 险 工 作 步 骤 : (1) 灾 情 一 旦 发 生, 视 其 情 况, 迅 速 切 断 事 故 源 头 并 及 时 报 警, 报 警 电 话 及 有 关 领 导 电 话 见 本 预 案 附 件 1 2 报 警 时 必 须 报 告 灾 情 发 生 的 地 点 部 位 及 灾 情 的 大 概 情 况 接 到 报 警 的 领 导 或 值 班 同 志 应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火 速 赶 往 事 故 现 场, 各 行 其 责, 抢 救 伤 员 疏 散 人 群 保 护 现 场 等 (2)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物 品 发 生 灾 情 事 故 时, 应 果 断 采 取 措 施, 将 危 险 物 品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方 根 据 灾 情 性 质, 采 取 相 应 的 抢 险 措 施 (3) 根 据 灾 情 的 性 质 及 现 场 情 况, 分 别 选 择 适 用 的 急 救 器 材 及 抢 险 措 施, 防 止 灾 情 蔓 延 1.9.2.3 责 任 与 奖 惩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1) 对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要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2) 对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和 漏 报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重 要 情 况 或 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 有 其 它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依 法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9.3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 机 械 电 器 类 ) (1) 机 械 类 大 型 创 伤 烫 伤 事 故 发 生 后, 立 即 将 伤 者 转 移 至 安 全 地 点, 同 时 拨 打 急 救 电 话, 并 向 学 校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等 待 医 务 人 员 治 疗, 并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配 合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对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2)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时 间 内 突 发 电 器 电 路 火 险, 应 立 即 切 断 总 电 源, 拨 打 火 警 电 话, 组 织 义 务 消 防 员 使 用 灭 火 器 进 行 灭 火 按 消 防 安 全 通 道 路 线 紧 急 有 序 地 疏 散 现 场 师 生 员 工, 同 时 保 护 好 火 险 现 场, 以 便 查 清 火 险 事 故 原 因 (3) 下 班 或 节 假 日 内 突 发 的 电 器 电 路 火 险, 值 班 人 员 应 立 即 切 断 总 电 源, 拨 打 火 警 电 话 和 校 报 警 电 话, 迅 速 通 知 本 单 位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到 现 场 指 挥 灭 火 抢 险, 正 确 使 用 灭 火 器 进 行 扑 救, 但 要 分 清 火 灾 类 型 使 用 不 同 的 灭 火 装 置, 以 免 因 扑 救 不 当 造 成 更 大 损 害, 保 护 好 火 险 现 场 (4) 对 受 火 灾 威 胁 的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物 资,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尽 量 避 免 或 减 少 国 家 30

财 产 损 失 首 先 应 疏 散 抢 救 和 保 护 好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做 好 登 记 对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的 危 险 物 资, 应 派 专 人 看 护 以 免 遗 失, 防 止 发 生 更 大 的 危 险 1.9.4 实 验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 化 学 生 物 类 ) (1) 化 学 强 腐 蚀 烫 烧 伤 ( 如 浓 硫 酸 )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迅 速 解 脱 伤 者 被 污 染 衣 服, 及 时 用 大 量 清 水 冲 洗 干 净 皮 肤, 保 持 创 伤 面 的 洁 净 以 待 医 务 人 员 治 疗, 或 用 适 合 于 消 除 这 类 化 学 药 品 的 特 种 溶 剂 溶 液 仔 细 洗 涤 烫 烧 伤 面 对 眼 部 烫 烧 伤 后, 立 即 用 纯 净 水 洗 涤 ( 不 得 用 水 直 冲 眼 部 ) 眼 睛, 并 及 时 送 医 院 诊 治 (2) 化 学 药 品 ( 气 液 固 体 ) 引 发 的 中 毒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立 即 用 湿 毛 巾 捂 住 嘴 鼻, 将 中 毒 者 从 中 毒 现 场 转 移 至 通 风 清 洁 处, 采 用 人 工 呼 吸 催 吐 等 急 救 方 法 帮 助 中 毒 者 清 除 体 内 毒 物, 等 待 医 务 人 员 治 疗 也 可 通 过 排 风 用 水 稀 释 等 手 段 减 轻 或 消 除 环 境 中 有 毒 物 质 的 浓 度 (3) 化 学 危 险 气 体 爆 炸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马 上 切 断 现 场 电 源 关 闭 阀 门, 立 即 将 人 员 疏 散 和 将 其 他 易 爆 物 品 迅 速 转 移, 拨 打 报 警 电 话 若 有 机 物 或 能 与 水 发 生 剧 烈 化 学 反 应 的 化 学 药 品 着 火, 应 用 灭 火 器 或 沙 子 扑 灭, 不 得 随 意 用 水 灭 火, 以 免 因 扑 救 不 当 造 成 更 大 损 害 (4) 发 生 病 原 性 微 生 物 源 污 染 突 发 事 件, 在 第 一 时 间 隔 离 封 锁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或 进 行 消 毒, 严 防 交 叉 传 染 并 立 即 通 知 防 疫 站 和 上 级 卫 生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专 门 处 置, 对 受 污 染 侵 害 人 员 立 即 送 医 疗 救 护 部 门 急 救 治 疗 1.9.5 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1.9.5.1 我 校 危 险 化 学 品 基 本 情 况 我 校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几 乎 涵 盖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12268-1990) 所 列 所 有 8 大 类 : 爆 炸 品 ;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 易 燃 固 体 ;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 毒 害 品 ; 感 染 性 物 品 ; 放 射 性 物 品 ; 腐 蚀 品 1.9.5.2 事 故 类 别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主 要 有 泄 漏 火 灾 ( 爆 炸 ) 两 大 类 31

1.9.5.3 泄 漏 事 故 处 置 措 施 (1) 进 入 泄 漏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时, 应 注 意 安 全 防 护 A. 进 入 现 场 救 援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必 要 的 个 人 防 护 器 具 B. 如 果 泄 漏 物 是 易 燃 易 爆 的, 事 故 中 心 区 应 严 禁 火 种 切 断 电 源 禁 止 车 辆 进 入 立 即 在 边 界 设 置 警 戒 线 根 据 事 故 情 况 和 事 故 发 展, 确 定 事 故 波 及 区 人 员 的 撤 离 C. 应 急 处 置 时 救 援 人 员 严 禁 单 独 行 动, 要 有 监 护 人, 必 要 时 用 水 枪 水 炮 掩 护 (2) 如 果 发 生 泄 漏, 应 立 即 关 闭 阀 门 堵 漏, 采 用 合 适 的 材 料 和 技 术 手 段 堵 住 泄 漏 处 (3) 泄 漏 物 处 置 A. 围 堤 堵 截 : 筑 堤 堵 截 泄 漏 液 体 或 者 引 流 到 安 全 地 点 贮 罐 区 发 生 液 体 泄 漏 时, 要 及 时 关 闭 雨 水 阀, 防 止 物 料 沿 明 沟 外 流 B. 稀 释 与 覆 盖 : 向 有 害 物 蒸 气 云 喷 射 雾 状 水, 加 速 气 体 向 高 空 扩 散 对 于 可 燃 物, 也 可 以 在 现 场 施 放 大 量 水 蒸 气 或 氮 气, 破 坏 燃 烧 条 件 对 于 液 体 泄 漏, 可 用 泡 沫 或 其 它 覆 盖 物 品 覆 盖 外 泄 的 物 料, 在 其 表 面 形 成 覆 盖 层, 抑 制 其 蒸 发 C. 收 容 : 用 沙 子 吸 附 材 料 中 和 材 料 等 吸 收 中 和 D. 废 弃 : 将 收 集 的 泄 漏 物 移 交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1.9.5.4 火 灾 事 故 及 处 置 措 施 (1) 正 确 使 用 灭 火 器 具 对 初 期 火 灾 进 行 扑 灭 (2) 拨 打 火 警 电 话, 报 告 火 灾 地 点 部 位 和 燃 烧 物 (3) 迅 速 查 明 燃 烧 范 围 燃 烧 物 品 及 其 周 围 物 品 的 品 名 和 主 要 危 险 特 性 火 势 蔓 延 的 主 要 途 径, 燃 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燃 烧 产 生 物 是 否 有 毒 (4) 对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火 灾 事 故 应 立 即 切 断 现 场 电 源 关 闭 阀 门 (5) 对 有 可 能 发 生 爆 炸 爆 裂 喷 溅 等 特 别 危 险 需 紧 急 撤 退 的 情 况, 应 按 照 统 一 的 撤 退 信 号 和 撤 退 方 法 及 时 撤 退 ( 撤 退 信 号 应 格 外 醒 目, 能 使 现 场 所 有 人 员 都 看 到 或 听 到 ) 1.9.6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1.9.6.1 适 用 范 围 32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范 围 内 人 为 或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废 气 废 水 固 废 (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 电 磁 辐 射 等 环 境 污 染 破 坏 事 件 ; 因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危 及 人 体 健 康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影 响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 的 其 它 严 重 污 染 事 故 等 1.9.6.2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严 重 程 度 分 级 (1) 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A.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B. 有 人 员 中 毒 死 亡 的 ; C. 事 件 危 害 可 引 起 大 面 积 污 染, 并 有 迅 速 扩 大 或 发 展 趋 势 的 (2) 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A.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 B. 有 人 员 出 现 明 显 中 毒 症 状 的 ; C. 事 件 危 害 影 响 到 周 围 地 区 经 自 救 或 一 般 救 援 不 能 迅 速 予 以 控 制, 并 有 进 一 步 扩 大 或 发 展 趋 势 的 (3) 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A.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 B. 有 人 员 出 现 中 毒 症 状 的 ; C. 事 件 危 害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经 自 救 或 组 织 救 援 能 予 以 控 制, 并 无 进 一 步 扩 大 或 发 展 趋 势 的 (4)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由 于 污 染 或 破 坏 行 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千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1.9.6.3 事 故 处 置 (1)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切 断 污 染 源, 隔 离 污 染 区,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 (2) 及 时 通 报 或 疏 散 可 能 受 到 污 染 危 害 的 人 员 ; (3) 对 受 危 害 人 员 进 行 救 治 1.9.7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1.9.7.1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定 义 33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是 指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因 接 触 各 种 有 毒 物 质 等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急 性 疾 病 其 具 有 突 发 性 群 体 性 复 杂 性 不 可 预 测 性 等 特 点 1.9.7.2 应 急 救 援 处 置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一 般 均 发 病 急 骤 严 重, 应 分 秒 必 争, 及 时 处 置, 并 且 迅 速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突 发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事 件 的 现 场 急 救 处 置 措 施 : (1) 吸 入 中 毒 迅 速 将 患 者 搬 离 中 毒 场 所 至 空 气 新 鲜 处 保 持 患 者 安 静, 并 立 即 松 解 患 者 衣 领 和 腰 带, 以 维 持 呼 吸 道 畅 通, 并 注 意 保 暖 同 时 严 密 观 察 患 者 的 一 般 状 况, 尤 其 是 神 志 呼 吸 和 循 环 系 统 功 能 等 (2) 经 皮 肤 中 毒 将 患 者 立 即 移 离 中 毒 场 所, 脱 去 污 染 衣 服, 迅 速 用 清 水 洗 净 皮 肤, 粘 稠 的 毒 物 则 宜 用 大 量 肥 皂 水 冲 洗 遇 水 能 发 生 反 应 的 腐 蚀 性 毒 物 如 三 氯 化 磷, 则 先 用 干 布 或 棉 花 抹 去 毒 物, 再 用 水 冲 洗 (3) 经 口 中 毒 如 毒 物 为 非 腐 蚀 性 的, 患 者 神 志 清 楚 又 无 虚 脱 现 象, 应 立 即 催 吐 (4) 局 部 灼 伤 腐 蚀 性 毒 物 如 酸 碱 等 沾 染 皮 肤 及 眼 内, 应 立 即 用 大 量 清 水 冲 洗, 至 少 5 分 钟 强 酸 沾 染 皮 肤 经 水 冲 后, 可 再 用 5% 碳 酸 氢 钠 冲 洗, 沾 染 眼 内 者, 再 用 2 % 碳 酸 氢 钠 冲 洗 强 碱 溅 入 眼 内, 水 冲 后 用 生 理 盐 水 或 3% 硼 酸 水 连 续 冲 洗 至 少 15 分 钟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患 者, 如 有 呼 吸 困 难 及 紫 绀 等, 应 给 予 氧 气 吸 入 ; 呼 吸 停 止 或 衰 竭 时,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1.9.8 突 发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1.9.8.1 我 校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分 类 及 危 险 因 素 8.1.1 特 种 设 备 基 本 情 况 目 前 我 校 在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达 265 台 ( 锅 炉 6 台, 压 力 容 器 244 台, 电 梯 15 台 ) 8.1.2 突 发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分 类 : 见 本 预 案 1. 3. 5 8.1.3 突 发 特 种 设 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危 险 因 素 分 析 (1) 特 种 设 备 有 缺 陷, 安 装 不 合 格, 或 者 失 检 失 修 使 用 操 作 不 当, 都 是 发 生 事 故 的 重 要 原 因 (2)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和 压 力 管 道 最 主 要 特 点 是 承 压, 如 果 设 备 本 身 或 操 作 人 员 发 生 问 题, 易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燃 气 燃 油 锅 炉 在 爆 炸 的 同 时 还 会 伴 生 火 灾 34

(3) 电 梯, 使 用 中 人 群 聚 集,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就 会 造 成 群 死 群 伤 如 果 乘 客 被 困 在 电 梯 内 应 按 下 应 急 按 钮 或 用 电 话 求 救, 并 耐 心 等 待 救 援 人 员 到 来, 切 忌 用 力 砸 门 撬 门 和 攀 爬 电 梯 1.9.8.2 事 故 处 理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1)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后, 为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锅 炉 的 剩 余 燃 烧 应 用 水 熄 灭,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所 有 阀 门 应 迅 速 关 闭 或 采 取 堵 漏 ; 对 可 燃 气 体 和 油 类 应 用 沙 石 或 二 氧 化 碳 干 粉 等 灭 火 器 进 行 灭 火, 同 时 设 置 隔 离 带 以 防 火 灾 事 故 蔓 延 ; 对 受 伤 人 员 立 即 实 行 现 场 救 护, 伤 势 严 重 的 立 即 送 往 医 院 (2)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发 生 泄 漏 中 毒 事 故, 现 场 抢 险 人 员 须 佩 带 风 面 盔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 或 口 罩 氧 气 呼 吸 器 等 进 行 呼 吸 防 护, 进 入 现 场 关 闭 所 有 通 气 阀 门 或 采 取 堵 漏, 并 将 救 出 人 员 抬 至 通 风 空 气 新 鲜 处 进 行 现 场 救 护, 中 毒 严 重 的 应 立 即 送 医 院 (3) 火 灾 发 生 会 伴 有 浓 烟 火 光, 产 生 大 量 的 烟 一 氧 化 碳 和 二 氧 化 碳 同 时, 合 成 纤 维 像 胶 塑 料 等 燃 烧 时 还 可 能 产 生 二 氧 化 硫 氧 化 氮 氰 化 氢 等 毒 气 ; 苯 汽 油 等 易 燃 液 体 燃 烧 会 产 生 有 害 的 苯 蒸 汽 因 此, 参 与 消 防 灭 火 和 救 护 人 员 进 入 事 故 现 场 必 须 采 取 或 掌 握 灭 火 过 程 中 防 烟 防 毒 的 基 本 措 施 : A. 发 生 室 外 火 灾, 消 防 人 员 一 般 不 要 站 立 在 着 火 点 的 下 风 侧, 避 免 吸 入 烟 气 晕 倒 B. 室 内 火 灾, 消 防 人 员 扑 救 前, 应 先 打 开 门 窗 若 火 灾 发 生 在 地 下 室, 消 防 人 灭 火 时 还 应 佩 戴 防 毒 面 具 和 氧 气 呼 吸 器, 避 免 中 毒 危 险 C. 有 毒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的 火 灾, 消 防 人 员 在 扑 救 时 须 配 备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 或 氧 气 呼 吸 器, 穿 戴 安 全 帽, 防 护 衣 鞋 等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 应 根 据 有 毒 有 害 源 化 学 毒 剂 和 有 害 气 体 的 种 类 选 用 相 应 类 型 的 滤 毒 罐 当 空 气 中 氧 气 浓 度 降 到 18% 以 下, 毒 性 气 体 浓 度 在 2% 以 上 时, 各 种 型 号 的 滤 毒 罐 都 不 起 滤 毒 作 用, 应 停 止 使 用 滤 毒 罐, 改 用 氧 气 呼 吸 器 如 果 发 现 抢 救 人 员 有 头 晕 恶 心 发 冷 等 中 毒 症 状, 应 立 即 撤 离 火 灾 现 场, 让 其 安 静 休 息, 吸 取 新 鲜 空 气, 严 重 者 应 立 即 送 往 医 院 进 行 急 救 1.9.9 附 则 9.1 本 预 案 是 学 校 处 置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的 工 作 文 件, 各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负 责 执 行 9.2 本 预 案 由 学 校 制 定 并 负 责 解 释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及 时 修 订 本 预 案 9.3 本 预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35

附 件 1: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突 发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相 关 人 员 组 长 : 罗 正 祥 副 校 长 83203011 副 组 长 : 国 资 处 处 长 : 兰 中 文 83202398(O)13908047807 保 卫 处 处 长 : 叶 兴 祥 83202364(O)13708009032 成 员 : 学 校 办 公 室 胡 皓 全 83200991(O)13808007900 后 勤 管 理 处 郝 钦 伟 83202448(O)15928002878 后 勤 集 团 张 保 华 83203922(O)13808232332 校 医 院 徐 静 静 83202016(O)13608008995 办 公 室 主 任 : 附 件 2: 报 警 电 话 火 警 电 话 : 119 伤 员 急 救 电 话 :120 学 校 保 卫 处 :83200110 83200119 83202241( 夜 间 ) 国 有 资 产 与 实 验 管 理 处 :83202345( 上 班 时 间 ) 36

2.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制 度 2.1 岗 位 责 任 制 2.1.1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学 院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负 责 中 心 的 全 面 工 作, 编 制 中 心 建 设 长 远 规 划 和 近 期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知 人 善 任 科 学 合 理 的 安 排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作, 调 动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安 排 落 实 教 学 任 务, 组 织 实 验 教 师 完 善 实 验 指 导 书 实 验 教 材 / 讲 义 课 件 等 教 学 资 料, 安 排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完 善 技 术 条 件 和 工 作 环 境, 以 保 障 高 效 率 高 水 平 地 成 实 验 任 务 负 责 对 本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开 展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究 挖 潜 改 进 功 能 拓 展 工 作, 提 高 实 验 设 备 的 效 能 负 责 对 实 验 中 心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安 全 工 作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搞 好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的 科 学 管 理, 贯 彻 实 施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中 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严 格 执 行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的 各 项 规 范,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负 责 本 室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抓 好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负 责 对 中 心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2.1.2 实 验 技 术 骨 干 岗 位 职 责 掌 握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所 涉 及 相 关 学 科 所 包 含 的 基 础 知 识 及 技 能, 及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承 担 本 科 生 实 验 教 学 和 研 究 生 实 验 的 指 导 工 作, 指 导 和 实 施 难 度 较 高 的 科 学 实 验 工 作 ; 从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层 面 协 助 中 心 领 导 制 定 中 心 建 设 长 远 规 划 和 近 期 工 作 计 划 ; 参 加 指 导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讲 义 等 实 验 资 料 的 编 写 工 作 ; 37

负 责 新 实 验 的 申 报 和 开 发 工 作 ;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的 需 要, 拟 定 实 验 方 案, 为 中 心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 参 与 新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选 型 技 术 论 证 招 标 技 术 验 收 调 试 等 工 作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检 修 校 验 和 报 废 设 备 的 鉴 定 ; 承 担 中 心 的 技 术 研 发 工 作 参 与 中 心 举 办 的 对 外 培 训 考 试 等 社 会 服 务 的 专 业 制 定 实 施 工 作 ; 指 导 中 心 初 级 人 员 的 业 务 学 习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完 成 心 领 导 交 给 的 各 项 工 作 2.1.3 实 验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工 作 勤 奋,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精 通 实 验 内 容 熟 悉 相 关 学 科, 更 新 知 识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 按 教 学 计 划 编 写 实 验 讲 义 实 验 指 导 书 和 实 验 课 件 ;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改 革 实 验 方 法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 熟 悉 实 验 环 境 实 验 设 备 的 软 硬 件 性 能 ; 认 真 备 课, 每 次 实 验 前 要 对 实 验 内 容 做 一 遍 ; 做 好 课 前 准 备 和 堂 上 指 导 答 疑, 认 真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提 交 实 验 成 绩,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 参 与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检 修 以 及 实 验 室 的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新 设 备 的 购 置 验 收 安 装 调 试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 参 加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 参 与 中 心 组 织 的 考 试 培 训 工 作 等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 参 与 实 验 室 的 值 班 工 作 和 日 常 管 理 ; 积 极 参 与 实 验 建 设 实 验 开 发 和 实 验 改 进 工 作 ; 每 年 至 少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以 上 ; 初 次 上 岗 的 实 验 教 师 要 试 讲 试 做 ; 完 成 中 心 主 任 分 配 的 其 它 任 务 2.1.4 系 统 管 理 员 职 责 系 统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保 障 实 验 平 台 的 正 常 运 转, 支 撑 实 验 教 学 的 正 常 进 行 负 责 管 理 网 络 和 服 务 器 系 统, 确 保 网 络 畅 通 和 服 务 器 运 行 稳 定 38

负 责 协 助 实 验 教 师 安 装 实 验 教 学 所 需 的 软 件, 配 置 运 行 环 境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考 试 等 特 殊 用 途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系 统 对 服 务 器 的 软 件 要 经 常 维 护 和 更 新, 做 好 网 络 安 全 防 病 毒 工 作 每 天 检 查 网 络 系 统 服 务 器, 发 现 故 障 及 时 解 决, 并 做 好 故 障 记 录 ; 每 天 浏 览 服 务 器 信 息, 确 保 无 游 戏 和 黄 色 反 动 言 论 出 现 ; 每 周 清 理 服 务 器 系 统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 每 月 更 新 杀 病 毒 软 件 和 防 火 墙 软 件, 提 高 网 络 服 务 器 的 可 靠 性 做 好 重 要 系 统 重 要 数 据 的 备 份 ; 随 时 处 理 影 响 系 统 正 常 工 作 得 突 发 性 故 障 积 极 参 实 验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方 法 和 考 试 手 段 的 改 革 承 担 实 验 课 程 的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参 加 教 材 电 子 课 件 的 制 作 工 作 完 成 中 心 交 付 的 其 它 与 系 统 有 关 的 工 作 2.1.5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工 作 勤 奋, 具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责 任 心 ; 遵 守 和 贯 彻 学 校 学 院 制 定 的 新 能 源 与 智 能 电 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建 设 与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努 力 完 成 中 心 主 任 分 配 的 各 项 工 作 ;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实 验 的 原 理 和 实 验 技 术, 熟 练 地 掌 握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 与 操 作 使 用, 掌 握 实 验 设 备 的 故 障 诊 断 和 维 修 技 能 ; 根 据 中 心 ( 室 ) 主 任 和 实 验 课 教 师 的 要 求, 做 好 实 验 的 准 备 工 作 及 辅 助 工 作, 能 承 担 编 写 实 验 教 学 资 料 的 部 分 工 作 ; 参 加 实 验 技 术 服 务 与 实 验 工 作, 协 助 完 成 较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 参 与 中 心 的 报 帐, 领 取 ( 购 买 ) 物 品 材 料 等 工 作 ; 参 与 中 心 建 设 和 实 验 教 学 的 建 设 工 作 ; 承 担 中 心 各 种 接 待 和 对 外 联 系 工 作 任 务 ; 参 与 新 设 备 的 购 置 验 收 安 装 调 试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维 持 好 实 验 室 的 秩 序, 创 造 洁 净 安 全 的 工 作 场 所,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和 设 备 安 全, 和 井 然 有 序 的 实 验 环 境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使 中 心 ( 室 )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参 加 实 验 室 的 值 班 运 行 管 理 工 作 ; 完 成 中 心 领 导 安 排 的 其 它 工 作 任 务 39

2.1.6 设 备 维 修 岗 位 职 责 爱 岗 敬 业, 工 作 勤 奋, 具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责 任 心, 自 觉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掌 握 扎 实 的 计 算 机 基 础 知 识, 能 熟 练 地 对 电 器 设 备 尤 其 是 计 算 机 及 外 部 设 备 常 见 故 障 进 行 维 修 ;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设 备 进 行 巡 检 养 护, 及 时 对 故 障 设 备 进 行 修 复 ;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及 时 进 行 修 复, 对 不 能 自 行 修 复 的 及 时 报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送 外 进 行 修 复, 并 负 责 按 时 取 回 已 修 复 设 备 ; 不 断 学 习 新 的 技 能 知 识, 掌 握 新 的 维 修 技 术, 并 学 习 新 的 设 备 的 维 修 技 术 维 护 设 备 时 应 认 真 负 责 勤 俭 节 约, 尽 量 降 低 成 本 ; 认 真 填 写 设 备 维 护 记 录 ; 积 极 参 加 实 验 中 心 建 设 工 作 ; 完 成 中 心 领 导 分 配 的 其 它 任 务 2.1.7 设 备 管 理 员 职 责 认 真 履 行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负 责 中 心 ( 室 ) 全 部 设 备 的 帐 目 管 理, 认 真 负 责,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 负 责 新 购 置 设 备 的 入 库 报 帐 建 库 编 号 工 作 ; 负 责 设 备 的 报 废 及 报 废 设 备 清 点 上 交 手 续 ; 按 照 借 物 登 记 制 度, 负 责 教 学 设 备 的 借 入 借 出 变 动 的 登 记 ; 每 学 期 末 对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统 计 ; 负 责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仪 器 设 备 清 查 工 作, 在 各 类 检 查 评 比 中 无 差 错 ; 熟 悉 所 管 设 备 的 名 称 型 号 厂 家 价 格 配 置 指 标 等 基 本 信 息 ; 掌 握 一 定 的 实 验 设 备 的 软 硬 件 维 护 维 修 能 力 ; 负 责 联 系 设 备 的 保 修 维 修 事 宜 ; 发 生 丢 失 时 负 责 查 找 原 因 到 学 院 和 国 资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报 告 中 心 主 任 ; 每 周 检 查 一 次 设 备 状 况, 检 查 要 做 到 认 真 仔 细,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向 中 心 ( 室 ) 领 导 汇 报 ; 设 备 管 理 员 有 权 追 究 借 出 设 备 归 还 情 况, 追 查 问 设 备 的 去 向 并 及 时 向 中 心 主 管 副 主 任 或 主 任 汇 报 2.1.8 运 行 岗 位 职 责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