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第 1 期 本 通 讯 由 大 成 招 投 标 律 师 团 队 提 供 该 团 队 成 员 : 参 与 招 投 标 立 法 精 通 招 投 标 实 务 取 得 招 标 师 资 格 深 谙 招 投 标 非 诉 擅 长 招 投 标 诉 讼 招 投 标 团 队 公 众 微 信 号 :e 招 标 学 苑 实 时 更 新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资 讯 招 投 标 法 律 答 疑, 欢 迎 关 注! 政 策 陕 西 省 住 建 厅 是 否 该 细 化 国 家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1 政 策 对 非 正 常 投 标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罚 依 据 何 在?... 5 行 业 湖 北 省 清 理 招 投 标 土 政 策... 9 行 业 如 何 避 免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程 序 性 错 误?... 10 行 业 推 动 政 府 采 购 从 法 制 走 向 法 治... 11 行 业 招 投 标 监 管 何 时 进 入 依 法 行 政 时 代... 12 实 务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是 否 一 定 要 有 招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14 实 务 以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期 间 改 变 谈 判 地 点 需 要 发 变 更 公 告 吗?... 14 实 务 中 标 入 围 后 还 能 进 行 询 价 么?... 15 实 务 能 否 固 定 招 标 文 件 中 报 价 部 分 的 某 一 项 价 格?... 15 实 务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未 作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后, 还 需 填 写 打 分 表 格 么?... 15 实 务 总 公 司 授 权 分 公 司 投 标 是 否 可 行?... 15 招 投 标 团 队 负 责 人 : 张 利 江, lijiang.zhang@dachenglaw.com 联 系 方 式 : 上 海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24 层 团 队 电 话 :021-20283460
陕 西 省 住 建 厅 是 否 该 细 化 国 家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小 编 的 话 :2013 年 5 月 1 日, 国 务 院 八 部 委 签 发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正 式 实 施 2013 年 7 月 3 日, 国 务 院 六 部 委 发 布 关 于 做 好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2014 年 8 月 25 日, 国 务 院 六 部 委 出 台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建 设 运 营 的 通 知 现 阶 段, 地 方 政 府 是 否 应 该 对 中 央 政 府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加 以 细 化? 如 要 细 化, 应 当 起 到 怎 样 的 作 用, 又 该 怎 么 做? 小 编 认 为, 如 要 出 台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的 应 是 在 严 格 遵 守 中 央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使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变 得 更 加 明 确 更 具 操 作 性 如 果 以 此 标 准 去 看 陕 西 省 住 建 厅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发 布 的 陕 西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我 们 恐 怕 会 产 生 不 少 疑 惑 在 此 仅 举 如 下 两 例 : 例 如, 办 法 规 定 省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负 责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的 建 设 运 营, 负 责 保 障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的 安 全 稳 定 可 靠 运 行, 含 义 是 省 级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建 立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办 法 又 明 确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设 立 的 法 人 组 织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的 合 法 地 位, 但 增 加 了 市 场 主 体 的 义 务, 即 要 求 其 建 设 的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与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和 受 理 投 诉 提 供 所 需 的 监 督 通 道, 为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信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和 交 换 共 享 开 放 数 据 接 口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规 定 各 类 交 易 平 台 设 立 监 督 通 道 与 任 一 层 级 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对 接 即 可 此 要 求 与 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冲 突, 应 当 属 无 效 规 定, 但 此 举 会 影 响 市 场 主 体 建 设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的 积 极 性, 将 阻 碍 市 场 活 力 的 激 发 陕 西 省 住 建 厅 的 规 定 到 底 是 鼓 励 还 是 阻 碍 市 场 主 体 建 设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又 如, 办 法 规 定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规 定, 在 实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相 应 有 形 市 场 公 开 进 行 既 已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却 仍 然 要 求 包 括 开 标 环 节 在 内 的 过 程 均 进 入 有 形 市 场, 这 也 增 加 了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要 求, 是 不 是 在 为 有 形 交 易 场 所 的 存 在 找 理 由? 办 法 提 出 在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某 些 招 标 活 动 无 法 进 行 时, 可 以 转 为 使 用 纸 质 文 件, 这 显 然 是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时 递 交 电 子 和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这 样 做 无 法 真 正 提 高 招 标 采 购 的 效 率 或 为 投 标 人 降 低 成 本, 因 此 会 严 重 削 弱 电 子 招 投 标 的 施 行 效 果 小 编 相 信, 陕 西 省 住 建 厅 出 台 这 一 制 度 的 本 意 是 想 促 进 电 子 招 投 标 的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但 其 中 一 些 条 款 还 需 要 对 照 上 位 法 加 以 修 正, 并 且 结 合 实 践 不 断 完 善 各 级 政 府 只 有 先 在 观 念 上 相 信 市 场 的 主 流 力 量, 才 能 切 实 摆 正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位 置, 缩 回 那 只 闲 不 住 的 手, 与 发 展 阿 里 巴 巴 京 东 商 城 等 消 费 类 电 商 平 台 一 样, 先 让 市 场 主 体 去 探 索 实 践, 而 不 是 匆 忙 去 出 台 相 关 文 件 设 置 门 槛 限 制 其 发 展 国 家 多 部 委 已 经 在 充 分 调 研 大 量 论 证 后 发 布 了 规 章 和 配 套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建 议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官 员 先 把 该 类 规 定 学 习 好 理 解 好 执 行 好, 放 手 让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第 三 方 法 人 主 体 去 依 法 探 索, 才 能 促 进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1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提 高 招 标 投 标 效 率,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家 八 部 委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和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是 指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依 托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完 成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公 共 服 务 和 行 政 监 督 活 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与 纸 质 形 式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条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根 据 功 能 的 不 同, 分 为 交 易 平 台 行 政 监 督 平 台 和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交 易 平 台 是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完 成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活 动 的 服 务 平 台 行 政 监 督 平 台 是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察 机 关 在 线 监 督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活 动 的 服 务 平 台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是 满 足 交 易 平 台 之 间 信 息 交 换 资 源 共 享 需 要, 并 为 市 场 主 体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的 服 务 平 台 以 上 三 个 平 台 应 当 既 保 持 功 能 分 离 各 自 运 行, 又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的 开 发 运 营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和 本 省 有 关 规 定 及 技 术 规 范 第 四 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查 处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各 市 ( 区 ) 县 ( 市 区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单 位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查 处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指 导 督 促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负 责 实 施 中 央 驻 陕 及 省 属 单 位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平 台 和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各 市 ( 区 ) 县 ( 市 区 )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单 位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省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负 责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的 建 设 运 营, 负 责 保 障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的 安 全 稳 定 可 靠 运 行 设 区 市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依 托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和 其 自 建 的 配 套 设 施 及 辅 助 系 统 开 展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活 动, 有 条 件 的 交 易 中 心 可 以 建 设 和 运 营 独 立 的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2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设 立 的 法 人 组 织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应 当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和 受 理 投 诉 提 供 所 需 的 监 督 通 道, 为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信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和 交 换 共 享 开 放 数 据 接 口 第 五 条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各 方 主 体 应 当 使 用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可 接 受 的 数 字 证 书 加 密 锁 参 与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不 得 以 任 何 手 段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得 泄 露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的 信 息,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为 弄 虚 作 假 串 通 投 标 提 供 便 利 第 六 条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规 定 在 实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相 应 有 形 市 场 公 开 进 行, 接 受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全 过 程 监 督 第 七 条 全 省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在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予 以 使 用 第 八 条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接 入 国 家 授 时 中 心 发 播 的 标 准 时 间, 并 为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提 供 时 间 戳 第 二 章 电 子 招 标 第 九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载 明 投 标 人 访 问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的 网 址 和 方 法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工 程 的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应 当 在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国 家 和 本 省 指 定 的 媒 介 同 时 发 布 招 标 人 应 当 及 时 将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加 载 至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下 载 或 者 阅 读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注 册 登 记 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设 置 注 册 登 记 投 标 报 名 等 前 置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下 载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第 十 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当 事 人 应 当 使 用 全 省 统 一 的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和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等 电 子 化 文 件 第 十 一 条 为 适 应 电 子 评 标 要 求,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加 入 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及 开 标 评 标 过 程 等 的 特 殊 要 求, 编 写 时 可 参 照 省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的 相 关 范 本 第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应 当 通 过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以 醒 目 的 方 式 公 告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并 以 有 效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已 下 载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第 三 章 电 子 投 标 第 十 三 条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注 册 登 记, 如 实 递 交 有 关 信 息, 并 经 省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验 证 第 十 四 条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第 十 五 条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在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中 编 制 加 密 递 交 传 输 确 认 接 受 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第 十 六 条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可 以 通 过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获 取 已 传 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的 回 执 单, 作 为 已 传 输 电 子 文 件 的 证 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解 密 提 取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第 十 七 条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后,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密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完 成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开 启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解 密 的, 视 为 放 弃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或 者 投 标 第 四 章 电 子 开 标 评 标 和 中 标 第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使 用 密 钥 登 陆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组 织 开 标 活 动, 按 照 要 求 将 完 整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导 入 辅 助 评 标 系 统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与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不 一 致 时, 除 招 标 文 件 特 别 约 定 外, 以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某 些 环 节 需 要 使 用 纸 质 文 件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约 定 第 十 九 条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应 当 生 成 开 标 记 录 并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但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要 求 开 展 电 子 评 标 工 作, 对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对 形 成 的 有 关 评 标 电 子 文 件 使 用 加 密 锁 签 名 确 认 ~ 3 ~
评 标 中 需 要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交 换 数 据 电 文 第 二 十 一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通 过 隔 离 语 音 系 统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质 询 或 者 补 正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通 过 隔 离 语 音 系 统 进 行 回 复 第 二 十 二 条 评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通 过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的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的 评 标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和 中 标 结 果 应 当 在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公 示 和 公 布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应 当 通 过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向 未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采 用 远 程 评 标 的, 招 标 人 在 相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通 过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进 行 评 标 第 二 十 六 条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自 动 记 载 汇 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信 息, 供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查 阅 考 核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依 法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以 及 招 标 人 答 复, 均 应 当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程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数 据 电 文 应 当 进 行 电 子 存 档 : ( 一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 ( 二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补 充 和 修 改 ; ( 三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和 说 明 ; ( 四 )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 ( 五 )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书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 ( 六 ) 合 同 ; ( 七 ) 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因 全 省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电 子 开 标 评 标 和 中 标 无 法 进 行 时, 可 以 转 为 使 用 纸 质 文 件 开 标 评 标 和 中 标 省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应 当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尽 快 排 除 故 障, 确 保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 月 1 日 文 章 来 源 : 陕 西 省 住 建 厅 ~ 4 ~
对 非 正 常 投 标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罚 依 据 何 在? 小 编 的 话 : 日 前,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出 关 于 加 强 对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非 正 常 投 标 行 为 监 管 的 通 知 通 知 强 调 为 有 效 遏 制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买 标 卖 标 行 为, 拟 加 强 对 该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非 正 常 投 标 行 为 的 监 管 通 知 规 定 的 非 正 常 投 标 行 为 是 指 :3 个 月 内 累 计 发 生 3 次, 投 标 报 名 或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未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或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明 显 无 效 的 行 为 ;1 年 内 累 计 发 生 6 次, 投 标 报 名 或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未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或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明 显 无 效 的 行 为 通 知 指 出, 发 生 上 述 行 为 后 将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依 法 处 理 ; 未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实 施 警 示 谈 话, 并 承 诺 在 一 年 之 内 不 再 重 犯 ; 若 有 重 犯, 视 不 同 情 况 将 被 暂 停 或 停 止 一 定 期 限 的 投 标 活 动 该 通 知 以 省 级 住 建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名 义 首 次 定 义 了 两 种 情 形 属 于 非 正 常 投 标 行 为 众 所 周 知, 投 标 报 名 本 不 是 法 定 的 招 投 标 程 序, 政 府 部 门 不 能 在 招 标 环 节 中 设 置 报 名 审 核 程 序, 更 不 能 将 报 名 信 息 合 格 与 否 作 为 界 定 是 否 成 为 投 标 人 的 依 据 ; 即 使 已 报 名, 具 体 招 标 项 目 的 标 的 技 术 要 求 合 同 条 款 等 内 容 也 只 能 通 过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才 能 了 解 当 潜 在 投 标 人 发 现 不 能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认 为 自 身 的 竞 争 优 势 不 明 显, 放 弃 投 标 合 情 合 理, 也 是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权 利 倘 若 监 督 部 门 担 心 招 标 项 目 普 遍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后, 依 法 通 过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力 度 等 途 径 来 解 决 通 知 规 定, 经 查 未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但 后 续 还 存 在 非 正 常 投 标 行 为 的, 要 被 暂 停 一 定 期 限 投 标 活 动 小 编 要 请 教 各 位 : 如 果 对 公 权 力 而 言,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是 法 治 思 维 的 话, 那 么 该 规 定 的 依 据 是 招 标 投 标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哪 条 哪 款? 通 知 未 明 确 此 类 情 形 的 执 法 主 体, 市 场 管 理 总 站 有 执 法 权 吗? 如 该 通 知 违 反 上 位 法, 有 执 法 权 的 招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能 照 此 执 行 吗? 如 照 此 执 法, 被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而 败 诉 的 概 率 有 多 大? 该 通 知 不 免 让 小 编 想 起 了 上 世 纪 推 定 有 罪 的 治 理 思 维, 且 通 知 是 在 以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为 主 题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之 后 发 布 的, 实 施 范 围 恰 恰 是 立 志 实 现 四 个 率 先 的 改 革 开 放 前 沿 阵 地 自 贸 区 试 验 地 ---- 上 海 此 举 很 值 得 我 们 业 内 人 员 深 思 相 信 聪 明 勤 奋 的 上 海 干 部 一 定 与 庸 政 懒 政 无 缘, 但 也 恰 恰 印 证 了 四 中 全 会 决 议 中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是 一 个 系 统 工 程, 是 国 家 治 理 领 域 一 场 广 泛 而 深 刻 的 革 命, 需 要 付 出 长 期 艰 苦 努 力 ~ 5 ~
~ 6 ~ 大 成 招 投 标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 7 ~ 大 成 招 投 标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文 章 来 源 :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 8 ~
湖 北 省 清 理 招 投 标 土 政 策 小 编 的 话 :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出 台 招 标 投 标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做 法 非 常 普 遍, 其 中 有 不 少 是 违 反 上 位 法 的, 例 如 擅 自 设 置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或 审 批 环 节 剥 夺 招 标 投 标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插 手 干 预 正 常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特 别 是 外 地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市 场 主 体 对 这 些 做 法 敢 怒 不 敢 言 国 家 发 改 委 曾 多 次 发 文 要 求 对 这 些 政 策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但 收 效 甚 微 e 招 标 学 苑 曾 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发 送 安 徽 省 政 府 公 开 否 定 合 肥 模 式 一 文, 介 绍 该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纠 正 了 合 肥 市 招 投 标 领 域 存 在 的 严 重 侵 害 市 场 主 体 权 利 的 模 式 近 日, 湖 北 省 发 改 委 下 发 通 知, 要 求 省 内 各 地 切 实 清 理 招 投 标 土 政 策, 以 维 护 公 平 统 一 的 市 场 秩 序 本 届 政 府 将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执 政 提 到 了 新 的 高 度, 在 这 样 的 大 背 景 下, 这 次 的 清 理 活 动 是 否 能 展 现 出 新 气 象, 形 成 燎 原 之 势 呢? 我 们 拭 目 以 待 之 多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特 别 保 证 金 不 得 高 于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2%, 而 某 县 却 要 求 不 得 低 于 2%, 且 金 额 高 达 工 程 招 标 估 算 价 的 100% 建 立 招 投 标 制 度, 本 意 是 形 成 公 平 统 一 开 放 的 大 市 场, 可 各 式 各 样 的 土 政 策 却 让 其 变 了 味 昨 从 省 发 改 委 获 悉, 在 我 省 现 行 604 份 有 关 招 投 标 的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设 置 市 场 壁 垒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土 政 策 就 达 28 个 方 面 600 多 条 我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六 条 明 确 规 定,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其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的 限 制 而 某 市 下 发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办 法 的 通 知, 对 于 投 标 申 请 人 设 置 了 业 绩 奖 项 称 号 参 与 公 益 活 动 等 重 重 门 槛, 各 种 条 件 达 9 项 省 发 改 委 副 主 任 陈 辉 介 绍, 从 清 理 结 果 看, 问 题 主 要 包 括 违 法 增 设 行 政 许 可 非 法 设 置 市 场 壁 垒 进 行 地 方 保 护 违 法 干 涉 市 场 行 为 增 加 市 场 经 济 负 担 行 政 监 管 不 当, 招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不 规 范 等 省 招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清 理 审 查 小 组 已 对 这 些 土 政 策 给 予 了 修 改 废 止 的 具 体 建 议 省 发 改 委 和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局 已 联 合 下 发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落 实 招 投 标 土 政 策 清 理 工 作 目 前 已 有 一 部 分 地 方 给 予 了 积 极 反 馈 文 章 来 源 : 湖 北 日 报 ( 记 者 廖 志 慧 通 讯 员 胡 志 东 ) ~ 9 ~
如 何 避 免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程 序 性 错 误? 小 编 的 话 :e 招 标 学 苑 于 12 月 8 日 发 布 了 财 政 部 今 年 对 甲 级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检 查 以 及 对 违 规 情 况 的 处 罚 决 定, 从 公 布 的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来 看, 主 要 集 中 在 招 标 文 件 设 置 地 域 限 制 或 者 规 模 限 制 条 款 评 分 标 准 不 具 体 评 标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数 量 不 合 法 未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价 格 分 等 程 序 性 问 题 无 独 有 偶, 工 信 部 于 今 年 11 月 ~12 月 对 电 信 企 业 进 行 的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专 项 检 查, 通 报 发 现 的 问 题 仍 然 是 招 标 文 件 招 投 标 程 序 和 评 委 会 组 建 等 环 节 有 待 进 一 步 规 范 由 此 可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不 规 范 可 能 是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问 题 众 所 周 知, 招 标 文 件 是 招 投 标 过 程 的 最 核 心 的 文 件, 直 接 决 定 招 标 活 动 的 规 范 性 及 招 标 结 果 提 高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质 量, 以 确 保 其 合 法 性 和 规 范 性 应 为 重 中 之 重 但 招 标 业 务 人 员 可 能 同 时 负 责 多 个 招 标 项 目, 审 核 人 员 也 面 临 大 量 的 审 核 工 作, 工 作 疏 忽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采 用 电 子 招 投 标 是 一 个 有 效 的 解 决 途 径 通 过 预 设 招 标 文 件 模 版, 根 据 招 标 人 项 目 类 型 评 标 办 法 采 购 标 的 信 息 等 项 目 特 性 自 动 生 成 招 标 文 件, 这 样 既 能 提 高 编 制 和 审 核 效 率, 又 能 确 保 规 范 性 ; 同 时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去 控 制 招 投 标 流 程, 防 止 随 意 变 更 及 误 操 作, 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帮 助 招 标 机 构 对 招 标 业 务 的 规 范 化 管 控, 为 企 业 的 生 存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据 小 编 了 解, 目 前 市 场 上 已 有 供 招 标 机 构 免 费 应 检 用 查 的 组 招 抽 标 取 文 了 件 部 编 分 制 2013 管 理 工 年 具 1 和 月 招 1 标 日 业 以 务 来 依 管 理 软 件 啦! 可 以 帮 你 避 免 出 错 提 高 质 量 提 法 升 必 效 须 率 招 标 的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现 场 试 题 测 试 查 阅 资 料 等 方 式, 对 电 信 企 业 的 招 投 标 规 章 制 度 学 习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检 查, 参 加 测 试 人 员 270 人, 抽 查 工 程 项 目 约 162 项, 访 谈 企 业 人 员 约 135 人 通 过 检 查 发 现, 各 电 信 企 业 招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日 趋 完 善, 依 法 招 标 投 标 意 识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活 动, 明 显 增 强,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及 工 信 部 27 号 令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有 效 落 实, 但 是 仍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招 投 标 程 序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27 号 ) 的 各 项 规 定,2014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建 等 环 节 有 待 进 一 步 规 范 等 问 题, 年 11-12 月, 通 信 发 展 司 会 同 驻 部 纪 检 组 监 察 局 检 查 组 现 场 即 通 报 了 发 现 的 问 题, 并 对 各 电 信 企 并 邀 请 部 分 省 ( 区 市 ) 通 信 管 理 局 部 通 信 工 业 提 出 了 及 时 落 实 整 改 加 强 宣 贯 培 训 完 善 规 程 定 额 质 监 中 心 的 人 员 及 相 关 专 家 组 成 检 查 组, 章 制 度 规 范 招 投 标 程 序 等 要 求 部 将 及 时 汇 总 对 中 国 电 信 中 国 移 动 中 国 联 通 总 部 及 北 京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并 下 发 通 报, 对 于 违 规 问 题 将 依 河 北 吉 林 江 苏 贵 州 广 东 福 建 宁 夏 8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个 省 ( 区 市 ) 的 24 个 电 信 企 业 进 行 了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专 项 检 查 文 章 来 源 : 工 信 部 网 站 ~ 10 ~
推 动 政 府 采 购 从 法 制 走 向 法 治 小 编 的 话 : 12 月 11 日,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瑛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峰 会 2014 上 指 出, 政 府 采 购 应 从 法 制 走 向 法 治, 为 此 应 重 点 抓 好 四 项 工 作 :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及 信 息 公 开 物 有 所 值 是 政 府 采 购 有 效 性 的 重 要 衡 量 标 准, 从 屡 次 发 生 的 天 价 采 购 事 件 当 中 可 见 监 管 仍 然 存 在 不 少 纰 漏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财 政 部 门 是 政 府 采 购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这 有 别 于 招 投 标 领 域 的 多 头 监 管 职 责 不 清 的 监 管 模 式, 因 此 财 政 部 门 在 政 府 采 购 的 管 理 上 按 说 具 备 非 常 有 利 的 条 件, 那 么 监 管 为 什 么 还 是 不 到 位? 小 编 以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因 是 监 管 和 执 行 没 有 完 全 分 离 例 如,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大 多 就 是 政 府 部 门 或 其 下 属 事 业 法 人, 既 是 监 管 机 构, 又 是 政 府 采 购 主 体, 管 办 不 分 很 容 易 让 监 管 的 有 效 性 大 打 折 扣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重 要 依 托 和 必 对 于 此 类 自 我 监 管 的 采 购 活 动, 只 有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公 开 采 购 全 过 程 信 息, 充 分 发 挥 然 要 求, 也 是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要 保 障 作 社 会 监 督 的 作 用, 即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并 公 布 处 理 结 果, 才 能 避 免 天 价 采 购 频 发, 才 能 真 正 为 公 共 财 政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实 现 国 家 实 现 法 治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的 重 要 工 具,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也 必 须 按 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的 要 求, 深 化 改 革,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从 法 制 向 法 治 的 转 变 结 合 当 前 实 际, 王 瑛 提 出, 要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应 重 点 抓 好 四 方 面 工 作 :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进 程 中,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应 当 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从 法 制 向 法 治 的 转 变 12 月 11 日,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峰 会 2014 上,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瑛 作 出 上 述 表 示 党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要 加 快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明 确 了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等 目 标 任 务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又 进 一 步 对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作 出 部 署 对 此, 王 瑛 指 出, 依 法 治 国 是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一 是 依 法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要 紧 紧 抓 住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召 开 后 政 府 采 购 立 法 工 作 面 临 的 有 利 形 势, 加 快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一 方 面, 要 积 极 推 动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尽 快 出 台 ; 另 一 方 面, 要 研 究 条 例 出 台 后 对 现 行 制 度 办 法 的 清 理 规 范 以 及 相 关 配 套 规 章 制 度 的 修 订 工 作 此 外, 还 要 结 合 GPA 谈 判 进 程 适 时 启 动 法 律 调 整 的 相 关 工 作 二 是 依 法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落 实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对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提 出 的 明 确 要 求, 对 重 要 单 位 和 岗 位 实 施 三 个 分 权,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主 体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 11 ~
在 配 合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等 相 关 财 政 改 革 推 进 工 作 中,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妥 善 处 理 好 依 法 行 政 和 管 理 创 新 的 关 系, 稳 妥 推 进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整 合 建 立 三 是 依 法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改 进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方 式, 创 新 工 作 手 段, 是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法 治 化 的 机 制 保 障 为 此, 一 方 面, 要 建 立 常 态 化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机 制 ; 另 一 方 面, 要 重 点 加 强 代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四 是 依 法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结 合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关 于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实 施 全 面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预 算 制 度 的 有 关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要 把 信 息 公 开 作 为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政 府 采 购 改 革 的 重 点 任 务 来 抓, 落 实 新 预 算 法 的 预 算 公 开 要 求, 逐 步 实 现 政 府 采 购 全 过 程 信 息 公 开,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的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文 章 作 者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报 ( 记 者 : 乐 佳 超 ) 招 投 标 监 管 何 时 进 入 依 法 行 政 时 代 小 编 的 话 : e 招 标 学 苑 有 多 期 内 容 揭 示 招 投 标 领 域 越 管 越 乱 越 乱 越 管 的 怪 圈 现 象, 并 指 出 主 要 原 因 是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规 范, 出 台 的 监 管 制 度 及 措 施 于 法 无 据, 有 的 甚 至 明 显 与 上 位 法 冲 突 这 不 但 降 低 了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权 威, 还 导 致 市 场 主 体 怨 声 载 道, 致 使 招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更 加 混 乱 如 果 球 队 不 踢 假 球 就 无 法 生 存, 那 么 到 底 出 球 队 有 问 题, 还 是 整 个 足 球 圈 病 了? 中 共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吹 响 了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号 角,2014 年 12 月 4 日 也 成 为 我 国 首 个 国 家 宪 法 日, 这 传 递 的 是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执 政 的 理 念 依 法 行 政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而 懂 法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前 提, 守 法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根 本 广 东 省 近 日 提 出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的 方 式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以 在 制 定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这 值 得 那 些 不 懂 法 或 者 知 法 犯 法 违 法 执 法 的 行 政 部 门 借 鉴 如 果 各 个 地 方 政 府 都 有 这 样 的 法 治 意 识, 尊 重 法 律 并 以 实 际 行 动 贯 彻 执 行, 那 么 招 投 标 领 域 的 全 面 依 法 行 政 时 代 也 就 离 我 们 不 远 了 对 于 此 类 自 我 监 管 的 采 购 活 动, 只 有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公 开 采 购 全 过 程 信 息,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的 作 用, 即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并 公 布 ~ 处 12 理 ~ 结 果, 才 能 避 免 天 价 采 购 频 发, 才 能 真 正 实 现 法 治
广 东 省 近 日 提 出, 力 争 到 2016 年 实 现 省 市 县 ( 区 ) 乡 镇 四 级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全 覆 盖 今 后,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专 家 学 者 知 名 律 师 等 外 脑 将 成 为 广 东 各 级 政 府 法 律 事 务 活 动 中 的 常 客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要 求, 积 极 推 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人 员 为 主 体 吸 收 专 家 和 律 师 参 加 的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保 证 法 律 顾 问 在 制 定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为 落 实 全 会 精 神, 广 东 省 政 府 日 前 提 出, 将 推 动 未 设 立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室 的 省 市 县 ( 区 ) 政 府, 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为 平 台, 全 面 设 立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室 同 时, 推 动 有 条 件 的 市 县 ( 区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聘 请 法 律 助 理, 专 职 处 理 政 府 法 律 事 务 据 了 解, 广 东 省 政 府 于 2009 年 9 月 成 立 了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处, 省 直 部 门 由 内 设 法 规 处 ( 法 制 处 ) 承 担 涉 法 事 务 同 时, 目 前 已 有 15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成 立 了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室,121 个 县 ( 市 区 ) 中 有 26 个 县 ( 市 区 ) 成 立 了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室 全 省 已 逐 步 建 立 省 市 县 ( 市 区 ) 三 级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机 构 早 在 2013 年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限 额 标 准 中, 广 东 省 就 已 明 确 把 法 律 服 务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不 少 地 方 围 绕 政 府 购 买 律 师 服 务 进 行 探 索, 取 得 了 一 些 重 要 成 果 比 如, 中 山 市 作 为 全 国 首 个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的 试 点 城 市, 将 律 师 协 会 这 一 社 会 组 织 力 量 纳 入 进 来, 通 过 深 化 政 府 购 买 方 式 形 成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的 整 体 合 力 目 前 该 市 已 有 23 个 镇 区 试 水 购 买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覆 盖 面 达 95.8%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政 府 作 为 全 国 第 一 家 率 先 以 政 府 名 义 向 律 师 事 务 所 招 标 采 购 政 府 法 律 服 务 方 式 的 机 构, 先 后 投 入 280 万 元 用 于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让 律 师 在 本 区 14 个 派 出 所 两 个 交 警 大 队 5 家 医 院 及 区 法 院 区 信 访 局 等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设 立 23 个 人 民 调 解 室, 配 备 法 律 专 业 毕 业 的 人 民 调 解 员 132 名 配 合 律 师 工 作 对 于 政 府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北 京 市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刘 红 宇 律 师 在 今 年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提 交 的 关 于 打 造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队 伍, 提 高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的 提 案 提 出, 各 级 政 府 和 职 能 部 门 应 转 变 观 念, 推 广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的 形 式, 并 建 议, 政 府 应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从 财 政 预 算 中 拨 出 专 款, 建 立 专 门 的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基 金, 为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提 供 充 分 的 财 力 保 障 相 关 专 家 也 表 示, 应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律 师 服 务 的 程 序, 为 广 大 律 师 提 供 一 个 公 平 公 正 规 范 的 平 台 将 采 购 律 师 服 务 纳 入 到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加 大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的 力 度, 不 仅 方 便 政 府 设 立 专 项 的 财 政 预 算 以 提 供 经 费 保 障, 而 且 有 利 于 发 挥 政 府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在 政 府 引 领 下 形 成 全 社 会 运 用 法 律 服 务 的 氛 围 根 据 广 东 省 政 府 2014 年 制 订 的 规 章 计 划, 今 年, 广 东 省 政 府 将 制 定 出 台 广 东 省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定, 将 近 年 来 广 东 省 各 地 探 索 实 践 该 项 工 作 的 成 熟 做 法 上 升 为 政 府 规 章 目 前, 广 东 省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定 ( 草 案 ) 已 通 过 征 求 意 见 环 节, 预 计 近 期 将 提 交 省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草 案 提 出, 聘 请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应 当 遵 守 政 府 向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或 者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文 章 作 者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报 ~ 13 ~
e 招 标 学 苑 是 一 个 专 业 交 流 平 台 如 您 在 招 投 标 业 务 或 电 子 招 投 标 方 面 有 任 何 困 惑 与 话 题, 均 可 向 我 们 提 出 若 其 有 代 表 性, 我 们 将 问 题 和 专 家 的 解 答 分 享 给 大 家, 以 供 进 一 步 讨 论 本 栏 目 智 力 支 持 :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招 标 投 标 专 业 团 队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是 否 一 定 要 有 招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微 友 提 问 : 专 家 委 员 会 组 建, 是 否 一 定 要 有 招 标 人 代 表? 有 无 法 律 依 据? 律 师 答 疑 : 对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全 部 由 专 家 组 成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代 表 应 当 参 加 评 标 委 员 会, 但 招 标 人 代 表 可 以 是 非 招 标 单 位 的 内 部 人 员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前 款 专 家 应 当 从 事 相 关 领 域 工 作 满 八 年 并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由 招 标 人 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专 家 名 册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专 家 库 内 的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确 定 ;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不 得 进 入 相 关 项 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已 经 进 入 的 应 当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以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期 间 改 变 谈 判 地 点 需 要 发 变 更 公 告 吗? 微 友 提 问 : 以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期 间 改 变 谈 判 地 点 需 要 发 变 更 公 告 吗? 律 师 答 疑 :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改 变 谈 判 地 点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需 要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法 律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谈 判 文 件 询 价 通 知 书 应 当 包 括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采 购 邀 请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需 求 采 购 程 序 价 格 构 成 或 者 报 价 要 求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保 证 金 交 纳 数 额 和 形 式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从 谈 判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14 ~
中 标 入 围 后 还 能 进 行 询 价 么? 微 友 提 问 : 中 标 入 围 后 还 能 进 行 询 价 么? 律 师 答 疑 : 中 标 后 不 能 进 行 询 价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合 同 的 标 的 价 款 质 量 履 行 期 限 等 主 要 条 款 应 当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一 致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能 否 固 定 招 标 文 件 中 报 价 部 分 的 某 一 项 价 格? 微 友 提 问 :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部 分 能 否 固 定 某 一 项 的 价 格? 需 要 另 作 说 明 么? 律 师 答 疑 : 总 承 包 招 标 时,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部 分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暂 时 估 定 该 部 分 的 金 额 如 果 以 暂 估 价 形 式 包 括 在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范 围 且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规 模 标 准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招 标 人 可 以 依 法 对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服 务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实 行 总 承 包 招 标 以 暂 估 价 形 式 包 括 在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范 围 且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规 模 标 准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前 款 所 称 暂 估 价, 是 指 总 承 包 招 标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而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暂 时 估 定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的 金 额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未 作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后, 还 需 填 写 打 分 表 格 么? 微 友 提 问 : 开 标 时 有 家 投 标 人 未 作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后, 还 需 填 写 打 分 表 格 么? 律 师 答 疑 :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需 要 对 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评 审 比 较 法 律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2013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评 审 比 较 总 公 司 授 权 分 公 司 投 标 是 否 可 行? 微 友 提 问 : 总 公 司 授 权 分 公 司 投 标 是 否 可 行? 律 师 答 疑 : 分 公 司 没 有 法 人 资 格, 但 经 总 公 司 授 权, 可 以 代 表 总 公 司 投 标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能 力 ;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有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