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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註 冊 日 期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註 冊 時 間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3:00 註 冊 地 點 :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圖 書 館 藝 術 中 心 1 樓 地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鎮 南 路 1221 號 聯 絡 電 話 :05-5370988 轉 2210 2211 2212 傳 真 電 話 :05-5344733 105 年 7 月

目 錄 壹 新 生 入 學 應 注 意 事 項... 1 貳 註 冊 繳 費 說 明... 3 參 新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通 知... 5 肆 新 生 辦 理 學 雜 費 就 學 貸 款 說 明... 8 伍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就 學 貸 款 銀 行 申 請 書 選 填 科 系 代 碼 對 照 表... 10 陸 學 生 宿 舍 申 請... 11 新 生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須 知... 11 學 生 宿 舍 簡 介... 12 學 生 宿 舍 設 備 概 況 說 明... 13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確 認 保 證 書... 15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生 違 規 記 點 實 施 要 點... 16 柒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及 健 康 檢 查 注 意 事 項... 18 捌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資 訊... 19 玖 其 他 附 件... 22 附 表 一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通 訊 註 冊 書... 22 附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23 附 表 三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兵 役 調 查 表... 24 I

壹 新 生 入 學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訂 於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正 式 開 學 二 登 記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者, 本 校 將 配 合 新 生 體 驗 營 活 動 於 105 年 9 月 4 日 ( 日 ) 上 午 10: 00 至 下 午 4:00 實 施 統 一 進 住, 如 有 因 事 需 提 前 或 延 後 進 住 者, 請 事 先 與 舍 輔 老 師 聯 繫 ( 值 勤 專 線 :0910-627264) 約 訂 時 間, 以 至 學 生 宿 舍 區 完 成 進 住 手 續 並 領 取 宿 舍 刷 卡 及 寢 室 鑰 匙 新 生 住 宿 寢 室 分 配 名 單, 於 9 月 初 公 告 在 環 球 首 頁 / 最 新 公 告 ( 寢 室 分 配 名 單 以 進 住 日 張 貼 於 宿 舍 公 佈 欄 為 主 ) 三 親 師 座 談 會 時 間 :9 月 4 日 ( 日 ) 下 午 2:00, 在 圖 書 館 藝 術 中 心 一 樓 實 施 四 新 生 生 活 體 驗 營 :9 月 5 6 7 8 日 ( 一 二 三 四 ) ( 一 ) 參 加 人 員 : 日 間 部 全 體 新 生 ( 含 轉 學 生 不 含 研 究 生 ) ( 二 ) 報 到 時 間 :9 月 5 日 ( 一 ) 上 午 8:00 ( 三 ) 集 合 地 點 : 愛 月 樓 前 廣 場 ( 四 ) 9 月 6 日 ( 二 ) 舉 辦 迎 新 晚 會, 晚 會 預 訂 至 晚 上 21:30 結 束, 晚 會 結 束 後 新 生 可 自 行 返 家 或 回 宿 舍 ( 當 天 晚 上 校 車 配 合 活 動 結 束 時 間 彈 性 發 車 至 火 車 站 ) ( 五 ) 新 生 生 活 體 驗 營 期 間, 請 著 輕 便 服 裝 ( 不 要 穿 著 裙 裝 ) 布 鞋 或 休 閒 鞋, 可 攜 帶 帽 子 陽 傘 防 曬 油 等 防 曬 用 品, 以 利 活 動 進 行 ( 詳 細 行 程 9 月 初 公 告 於 環 球 首 頁 / 最 新 公 告 ) ( 六 ) 準 備 二 吋 照 片 2~4 張 備 用, 製 發 學 生 證 及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五 如 同 時 辦 理 減 免 及 就 貸 同 學 必 須 於 註 冊 日 先 至 生 輔 組 辦 理 減 免, 列 印 扣 除 減 免 後 餘 額 註 冊 單 再 至 銀 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不 需 就 貸 者, 請 於 收 到 完 成 扣 繳 減 免 金 額 之 註 冊 單 至 全 省 合 作 金 庫 繳 交 餘 額 * 若 收 到 未 扣 除 學 雜 費 減 免 金 額 註 冊 繳 費 單, 暫 時 不 要 至 銀 行 繳 費, 請 先 向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確 認 後 辦 理 六 新 生 健 檢 時 間 :9 月 20 21 日 ( 二 三 ) 七 學 校 宿 舍 住 宿 同 學 請 自 行 攜 帶 基 本 寢 室 用 具 : 棉 被 枕 頭 床 墊 床 單 盥 洗 用 具 桌 燈 電 風 扇 及 其 他 簡 單 日 用 品 ( 衛 生 紙 拖 鞋 毛 巾 抹 布 等 等 ); 上 述 用 品 亦 可 於 進 住 宿 舍 當 天 直 接 向 廠 商 選 購, 統 一 進 住 當 天 廠 商 會 在 國 際 書 苑 C 棟 一 樓 大 廳 內 設 置 攤 位, 並 於 當 日 下 午 16 時 在 國 際 書 苑 旁 備 有 校 車 至 斗 六 市 區 家 樂 福 提 供 用 品 採 購 八 註 冊 當 日 於 圖 書 館 旁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參 觀 專 車, 開 車 時 間 : 自 09:30 起 每 隔 30 分 鐘 一 班 車 次, 至 15:30 止 ( 視 搭 乘 狀 況 彈 性 加 開 班 次 ), 歡 迎 新 生 及 其 家 長 搭 乘 使 用 九 新 生 生 活 體 驗 營 期 間 如 須 搭 乘 交 通 車 者, 請 先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交 通 車 時 刻 表 ( 環 球 首 頁 /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 上 車 地 點 : 斗 六 火 車 站 十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 105 學 年 度 弱 勢 助 學 金 於 9 月 1 日 起 至 10 月 12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 作 業 時 程 以 校 園 公 告 為 主 ) 如 需 申 請, 請 於 開 學 後 至 學 校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生 輔 組 辦 理 十 一 選 課 : 大 一 新 生 上 學 期 所 有 課 程 皆 為 必 修 由 系 統 帶 入, 無 需 自 行 選 課 十 二 新 生 註 冊 流 程 圖 如 附 圖 1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新 生 註 冊 流 程 圖 檢 查 並 詳 閱 註 冊 資 料 袋 通 訊 註 冊 現 場 註 冊 攜 帶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合 作 金 庫 繳 費 將 繳 費 收 據 貼 於 通 訊 註 冊 書 ( 附 件 一 ) 後 傳 真 至 註 冊 組 (05-5344733) 分 系 報 到 : 1. 核 對 基 本 資 料 2.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及 二 吋 照 片 1 張 學 生 住 宿 諮 詢 及 辦 理 學 生 宿 舍 報 到 畢 業 證 書 及 二 吋 照 片 1 張,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註 冊 組 組 無 須 辦 理 減 免 及 就 貸 辦 理 減 免 (P.5-P.7) 辦 理 就 貸 (P.8-P.9) 現 場 繳 款 或 繳 交 收 據 ( 全 額 減 免 就 貸 餘 額 ) 繳 交 兵 役 調 查 ( 男 生 ) 查 驗 收 據 繳 回 程 序 單 完 成 註 冊 1. 未 繳 學 歷 證 明 者, 事 後 請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註 冊 組 2. 就 貸 減 免 應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一 併 附 上 或 於 事 後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生 輔 組 2

貳 註 冊 繳 費 說 明 一 註 冊 : ( 一 ) 註 冊 方 式 : 1 通 訊 註 冊 : 請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將 通 訊 註 冊 書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後 傳 真 至 註 冊 組, 傳 真 電 話 :05-5344733 並 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1 張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註 冊 組, 地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鎮 南 路 1221 號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2 現 場 註 冊 : 攜 帶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歷 證 明 書 ) 正 本 繳 費 收 據 二 吋 照 片 1 張 等 資 料,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3:00 至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圖 書 館 藝 術 中 心 1 樓 辦 理 註 冊 ( 二 ) 欲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及 減 免 學 雜 費 之 同 學, 請 依 三 就 貸 減 免 作 業 辦 理 ( 三 ) 如 無 特 殊 理 由 請 於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二 繳 費 : ( 一 ) 繳 費 時 間 : 請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完 成 繳 費 或 現 場 繳 納 ( 二 ) 金 額 : 如 個 人 繳 費 單 所 示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攜 帶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合 作 金 庫 繳 費 2.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繳 費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2)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繳 費 ( 繳 款 ) (3) 若 為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卡 : 使 用 合 作 金 庫 ATM( 自 動 提 款 機 ) 時 請 選 擇 合 作 金 庫 其 他 轉 入 帳 號, 其 他 銀 行 金 融 卡 : 輸 入 轉 入 銀 行 代 號 (006) (4) 輸 入 轉 入 帳 號 : 繳 費 單 上 的 銷 帳 編 號 ( 第 二 聯 之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位 ) (5)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繳 費 單 上 的 金 額 交 易 完 成 3. 信 用 卡 繳 款 :e 政 府 平 台 合 作 的 國 內 發 卡 機 構 發 行 之 信 用 卡, 學 校 校 務 系 統 網 址 :https://www.twu.edu.tw( 本 校 首 頁 ) 點 選 左 上 側 學 生 登 入 ( 淺 藍 色 底 圓 圈 ) 輸 入 帳 號 ( 學 號 或 身 分 證 字 號 ) 及 密 碼 ( 變 更 前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末 九 碼 ) 在 左 上 側 點 選 20 學 雜 費 管 理 2042 學 生 繳 費 作 業 在 左 下 側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 需 先 輸 入 持 卡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再 按 線 上 繳 費 ) 4. 現 場 繳 費 ( 四 ) 學 生 會 費 繳 費 方 式 : 1. 現 場 報 到 : 費 用 300 元,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報 到 現 場 繳 交 2. 通 訊 報 到 : 費 用 300 元,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代 收 單 位 繳 納 ( 合 作 金 庫 超 商 ATM 轉 帳 ), 敬 請 注 意 學 校 訊 息 公 告 最 遲 請 於 開 學 週 前 至 學 生 會 直 接 繳 納 3

可 辦 理 信 用 卡 繳 費 之 銀 行 如 下 : 銀 行 名 稱 兆 豐 國 際 商 銀 新 光 商 銀 日 盛 商 銀 永 豐 銀 行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陽 信 商 銀 大 眾 商 銀 台 北 富 邦 商 銀 聯 邦 商 業 銀 行 三 信 商 銀 元 大 商 銀 台 新 商 銀 渣 打 國 際 商 銀 台 灣 銀 行 華 泰 商 銀 星 展 商 銀 遠 東 商 銀 上 海 商 銀 台 中 商 銀 台 灣 永 旺 信 用 卡 公 司 安 泰 商 銀 萬 泰 商 銀 玉 山 銀 行 第 一 商 銀 ( 註 :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開 學 日 之 前 一 天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學 費 退 還 2/3,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費 ) 三 就 貸 減 免 作 業 : ( 一 ) 可 辦 理 減 免 學 雜 費 身 分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恤 內 外 )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等 ( 二 ) 辦 理 減 免 同 學 必 須 繳 回 減 免 資 料 紙 本 至 生 輔 組, 承 辦 人 員 將 依 減 免 身 分 扣 除 105-1 學 期 學 雜 費, 扣 除 減 免 後 餘 額 亦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 請 參 考 說 明 ( 三 ) 流 程 ), 不 需 就 貸 者, 請 於 收 到 完 成 扣 繳 減 免 金 額 之 註 冊 單 至 全 省 合 作 金 庫 繳 交 餘 額 * 若 收 到 未 扣 除 學 雜 費 減 免 金 額 註 冊 繳 費 單, 暫 時 不 要 至 銀 行 繳 費, 請 先 向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確 認 後 辦 理 ( 三 ) 欲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之 同 學, 請 先 上 臺 灣 銀 行 服 務 網 站, 網 址 為 : https : //sloan.bot.com.tw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臺 銀 對 保 單, 至 臺 銀 辦 理 對 保, 並 於 完 成 對 保 三 日 後 上 網, 重 新 列 印 註 冊 繳 費 單 ( 只 剩 差 額 ) 再 至 全 省 各 合 作 金 庫 繳 交 餘 額 開 學 後 請 將 對 保 單 第 二 聯 ( 學 校 存 執 ) 及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乙 份 繳 回 生 輔 組 ( 註 : 臺 灣 銀 行 對 保 日 期 自 105 年 8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止, 例 假 日 不 上 班 ) ( 四 ) 同 時 辦 理 減 免 及 就 學 貸 款 之 同 學, 請 先 洽 詢 減 免 業 務 承 辦 人 計 算 扣 除 減 免 金 額, 以 免 超 貸 ( 五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減 免 及 就 貸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 五 ) 截 止 收 件, 請 於 期 限 內 交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如 因 個 人 逾 期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者,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05-5370988 1. 繳 費 業 務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出 納 組 分 機 2430 2431 2432 2. 註 冊 業 務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註 冊 組 分 機 2210 2211 2212 3. 減 免 學 雜 費 弱 勢 助 學 金 請 洽 生 輔 組 分 機 2371 2372 2374 4. 就 學 貸 款 業 務 請 洽 生 輔 組 分 機 分 機 2371 2372 2374 4

參 新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通 知 一 申 請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者, 均 可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惟 僅 能 申 請 一 種, 請 自 行 擇 優 申 請 ; 並 請 填 妥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申 請 類 別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份 數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給 卹 期 滿 / 未 滿 ) 申 請 書 撫 卹 令 撫 恤 金 證 明 書 或 軍 人 遺 族 就 學 證 明 書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學 生 本 人 木 質 印 章 及 存 摺 影 本 各 1 份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申 請 書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近 3 個 月 內 ) 且 須 有 族 籍 記 載 各 1 份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申 請 書 補 給 證 ( 軍 人 身 份 證 ) 影 本 眷 補 證 正 本 ( 查 驗 ) 及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近 3 個 月 內 ) 各 1 份 申 請 書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影 印 本 查 驗 正 本 收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近 3 個 月 內 ) 上 年 度 所 得 稅 清 單 ( 父 母 親 及 ( 含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 各 1 份 學 生 本 人, 已 婚 者 加 計 配 偶 ) 申 請 書 家 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查 驗 正 本 收 影 本 全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近 3 個 月 內 ) 上 年 度 所 得 稅 清 單 ( 父 母 親 及 學 各 1 份 生 本 人, 已 婚 者 加 計 配 偶 ) 申 請 書 當 年 度 縣 政 府 核 發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公 文 證 明 影 本 全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各 1 份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近 3 個 月 內 ) 申 請 書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近 3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各 1 份 個 月 內 ) 申 請 書 當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近 3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各 1 份 個 月 內 ) 戶 籍 謄 本 內 需 含 父 母 親 及 學 生 本 人, 已 婚 者, 須 加 計 配 偶 ; 如 不 同 戶 者, 請 各 別 檢 附 一 份 二 請 於 註 冊 時 攜 帶 以 上 相 關 資 料 並 填 妥 減 免 申 請 表, 於 註 冊 現 場 繳 交 ( 無 法 於 現 場 註 冊 繳 交 者, 可 填 寫 減 免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減 免 證 明 文 件 掛 號 寄 回 ), 生 輔 組 將 依 申 請 表 上 所 填 資 料 輸 入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作 業 系 統, 以 完 成 扣 除 減 免 學 雜 費 作 業 (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減 免 ) 學 校 地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嘉 東 里 鎮 南 路 1221 號 收 件 人 : 生 輔 組 陳 雅 雯 小 姐 如 對 減 免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洽 生 輔 組 陳 雅 雯 小 姐 (05-5370988 分 機 2372) 三 申 請 減 免 後 仍 須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請 持 已 扣 除 減 免 金 額 之 繳 費 單 於 8 月 1 日 起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並 於 完 成 對 保 後 三 天 起 自 行 至 學 校 網 站 重 新 列 印 已 扣 除 就 貸 金 額 之 繳 費 單 繳 費 四 繳 費 方 式 : 請 同 學 於 回 學 校 前 利 用 以 下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 ( 一 ) 全 省 合 作 金 庫 臨 櫃 繳 款 ( 二 )ATM 轉 帳 ( 三 ) 網 路 ATM 轉 帳 ( 四 ) 線 上 信 用 卡 繳 費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就 學 貸 款 手 續 每 學 期 均 需 重 新 申 辦 一 次, 以 學 生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扣 款, 開 學 後 若 學 生 本 人 所 持 證 件 有 異 動 或 休 退 學 者, 請 主 動 告 知 生 輔 組 承 辦 人, 以 利 更 動 補 助 身 分 ( 二 ) 辦 理 就 貸 : 請 參 閱 就 學 貸 款 程 序, 對 保 時 間 為 :8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止, 不 含 假 日 ( 三 )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網 站 : 請 進 入 https://www.twu.edu.tw/ 首 頁 / 學 生 系 統, 請 輸 入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全 碼 ) 及 密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末 九 碼 ) ( 四 ) 補 收 減 免 或 就 貸 資 料, 開 學 統 一 收 件 地 點 : 生 輔 組 ( 創 意 樓 一 樓 AS107), 收 件 至 105 年 9 月 23 日 ( 五 )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如 未 繳 交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減 免 申 請 資 格, 須 補 繳 學 費 5

( ) 請 沿 線 剪 下 同 性 質 就 學 補 助, 僅 能 擇 一 ( 優 ) 申 請, 不 得 重 複 請 領, ( 請 自 行 勾 選 ) 一 式 兩 頁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各 項 就 學 優 待 ( 減 免 ) 申 請 書 暨 切 結 書 姓 名 碩 士 班 四 技 學 生 身 份 證 字 號 : 學 系 ( 科 ) 學 號 制 二 技 二 專 家 中 電 話 年 班 生 日 : 年 月 日 學 生 手 機 E - m a i l @ ( 必 填 ) 重 考 轉 學 降 轉 者, 請 注 意 : 同 一 年 級 同 一 學 期 僅 能 辦 一 次 減 免, 不 能 重 複 申 請 申 請 類 別 ( 請 勾 選 )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全 公 費 A3 半 公 費 A4) 初 次 申 請 須 另 填 部 頒 申 請 書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依 部 頒 規 定 標 準 核 減 A2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減 免 學 費 十 分 之 三 A5 服 務 單 位 : 階 級 職 務 :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部 頒 規 定 標 準 核 減 + 團 保 費 A1 族 籍 : 族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A7-A9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AA-AC 輕 度 減 免 學 雜 費 十 分 之 四 A9 AC 中 度 減 免 學 雜 費 十 分 之 七 A8 AB 重 度 極 重 度 減 免 全 額 學 雜 費 + 團 保 費 A7 AA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比 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輕 度 減 免 學 雜 費 十 分 之 四 A9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減 免 全 額 學 雜 費 + 團 保 費 AD 減 免 學 雜 費 十 分 之 六 AF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學 雜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六 A6 1. 撫 卹 令 ( 須 有 學 生 姓 名,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3. 學 生 本 人 之 存 摺 影 本 一 份 及 木 質 印 章 一 個 1. 軍 人 身 份 證 ( 影 本 ) 2. 軍 眷 補 給 證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3.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 須 有 族 籍 記 載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 戶 籍 謄 本 內 需 含 父 母 親 及 學 生 本 人, 已 婚 者, 須 加 計 配 偶 ; 如 不 同 戶 者, 請 各 別 檢 附 一 份 ) 3. 上 年 度 所 得 稅 清 單 ( 父 母 親 及 學 生 本 人 配 偶 )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鑑 定 證 明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 戶 籍 謄 本 內 需 含 父 母 親 及 學 生 本 人, 已 婚 者, 須 加 計 配 偶 ; 如 不 同 戶 者, 請 各 別 檢 附 一 份 ) 3. 上 年 度 所 得 稅 清 單 ( 父 母 親 及 學 生 本 人 配 偶 ) 1. 當 年 度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有 效 證 明 書 ( 正 本 )( 村 里 鄰 長 證 明 不 可 減 免 )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1. 當 年 度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有 效 證 明 書 ( 正 本 )( 村 里 鄰 長 證 明 不 可 減 免 )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1. 當 年 度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有 效 證 明 書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家 長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備 註 必 填 父 親 母 親 存 歿 離 婚 存 歿 離 婚 配 偶 存 歿 離 婚 ( 無 則 免 填 ) 切 結 書 每 人 必 填 法 定 監 護 人 存 歿 離 婚 ( 無 則 免 填 ) 本 人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願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1. 如 同 時 具 有 多 項 減 免 身 份, 僅 擇 一 ( 優 ) 辦 理, 本 人 及 家 長 現 任 公 職 者, 須 附 未 領 教 育 補 助 證 明 ( 正 本 ) 2. 開 學 前, 若 所 持 證 件 有 異 動 或 已 喪 失 減 免 資 格, 請 主 動 告 知 業 務 承 辦 人 3. 缺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且 未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補 交 至 生 輔 組, 則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減 免 資 格, 並 補 繳 先 扣 之 減 免 金 額 4. 本 人 申 請 上 述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保 證 在 校 享 有 優 待 期 間, 放 棄 申 領 政 府 發 給 之 其 他 教 育 補 助, 如 重 複 請 領, 願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如 經 教 育 部 審 核 不 符 合 減 免 資 格 者, 取 消 減 免 資 格, 並 應 繳 回 補 助 金 額 立 切 結 書 人 : 家 長 ( 簽 章 ) 申 請 學 生 : ( 簽 名 蓋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

應 繳 繳 交 金 額 申 請 減 免 金 額 輸 入 學 校 系 統 日 期 下 列 欄 位 由 承 辦 單 位 填 寫 學 費 $ 雜 費 $ 合 計 $ 學 費 $ 雜 費 $ 輸 入 教 育 部 系 統 日 期 第 一 次 校 對 日 期 團 保 費 軍 公 教 遺 族 補 助 另 加 : 書 籍 費 : 制 服 費 : 副 食 費 : 主 食 費 : $ 減 免 合 計 $ 第 二 次 校 對 日 期 第 三 次 校 對 日 期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減 免 請 張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於 此 處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面 清 晰 影 本 請 於 此 處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反 面 清 晰 影 本 請 沿 線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低 收 入 戶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剪 下 ------ 請 浮 貼 ------ ------ 請 浮 貼 ------ 請 於 此 處 黏 貼 低 收 入 戶 卡 正 面 清 晰 影 本 請 於 此 處 黏 貼 低 收 入 戶 卡 反 面 清 晰 影 本 7

肆 新 生 辦 理 學 雜 費 就 學 貸 款 說 明 上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站 填 寫 對 保 單 資 料 後 列 印 ( 網 址 https://sloan.bot.com.tw/sloan/sloanlogin.do) (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對 照 表 http://mail.twu.edu.tw/~osasls/osasls_dept.html) 如 無 法 列 印 對 保 單, 可 上 網 填 寫 完 基 本 資 料 後 存 檔 至 臺 灣 銀 行 列 印 具 有 減 免 身 份 者 請 先 拿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減 免 後, 再 持 扣 除 減 免 金 額 的 註 冊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攜 帶 相 關 文 件 至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1. 對 保 三 聯 單 2. 註 冊 繳 費 單 3.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兩 份 ( 一 份 台 灣 銀 行 留 存 一 份 學 校 留 存 ) 4. 學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親 三 個 人 的 身 份 證 以 及 印 章 ( 三 人 均 需 到 場 辦 理 對 保 ) ( 若 為 單 親 或 滿 20 歲 以 上 者, 只 需 一 位 法 定 代 理 人 到 場 辦 理 對 保 ) 第 二 次 以 上 辦 理 者 免 附 3.4. 資 料 及 程 序, 但 須 帶 前 期 對 保 單 第 三 聯 對 保 5. 信 保 費 100 元 ( 信 保 費 = 信 用 保 險 費, 就 是 無 擔 保 品 貸 款 的 意 思 ) 臺 灣 銀 行 開 放 對 保 期 間 為 105 年 8 月 1 日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為 確 保 學 生 個 人 權 益, 請 於 9 月 23 日 ( 五 ) 前 完 成 對 保 手 續 完 成 對 保 後 請 繳 ( 寄 ) 回 學 校, 方 能 上 學 校 網 頁 /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新 的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合 作 金 庫 繳 費 ATM 轉 帳 或 線 上 信 用 卡 繳 費 ( 學 校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http://ecampus.twu.edu.tw/student_balance.jsp) 需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如 下 1. 本 學 期 對 保 單 第 二 聯 ( 學 校 存 執 聯 ) 2.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一 份 ( 第 一 次 辦 理 者 須 附 ) 3. 銀 行 退 款 帳 號 ( 第 一 次 辦 理 者 須 附 ) 繳 交 資 料 須 知 繳 交 地 點 : 第 二 棟 創 意 樓 - 生 活 輔 導 組 繳 交 期 限 :105 年 8 月 1 日 至 105 年 09 月 23 日 止 注 意 事 項 : * 臺 銀 對 保 每 一 教 育 階 段 保 證 人 只 需 陪 同 辦 理 乙 次, 惟 同 學 需 妥 善 保 存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第 三 聯, 以 便 第 二 次 以 後 辦 理 時 確 認 該 教 育 階 段 已 簽 約 * 就 學 期 間 如 有 辦 理 休 退 學, 將 取 消 當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無 法 將 就 學 貸 款 的 費 用 拿 來 繳 交 學 校 學 雜 費, 請 多 加 注 意 8

如 對 就 貸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生 輔 組 05-5370988 分 機 2374 9

伍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就 學 貸 款 銀 行 申 請 書 選 填 科 系 代 碼 對 照 表 各 學 程 學 類 系 科 選 擇 ( 一 ) 系 ( 科 ) 所 選 擇 : 二 技 四 技 研 究 所 請 選 大 學 ( 二 ) 學 程 : 二 技 四 技 研 究 生 班 (( 一 定 要 先 選 對 )) ( 三 ) 是 否 為 在 職 專 班 : 日 間 部 只 有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為 在 職 專 班, 其 餘 都 為 非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本 校 系 ( 科 ) 別 學 類 選 擇 科 系 代 碼 / 名 稱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學 門 國 家 政 策 與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所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管 理 研 究 所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門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管 理 研 究 所 研 究 所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環 境 保 護 學 門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學 學 門 健 康 科 技 研 究 所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研 究 所 設 計 學 門 文 化 產 業 與 創 新 設 計 研 究 所 資 訊 與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系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門 ( 資 訊 與 ) 電 子 商 務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門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門 行 銷 ( 管 理 ) 學 系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系 民 生 學 門 美 容 ( 流 行 )( 造 型 )( 設 計 )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設 計 學 門 視 覺 ( 傳 達 ) 設 計 學 系 多 媒 體 動 畫 設 計 系 電 算 機 學 門 多 媒 體 與 動 畫 設 計 學 系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系 設 計 學 門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四 技 創 意 公 共 傳 播 設 計 系 設 計 學 門 創 意 公 共 傳 播 設 計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人 文 學 門 應 用 外 語 系 觀 光 與 餐 飲 旅 館 系 民 生 學 門 觀 光 與 餐 飲 旅 館 學 系 觀 光 與 生 態 旅 遊 系 民 生 學 門 觀 光 與 生 態 旅 遊 系 餐 飲 廚 藝 系 民 生 學 門 餐 飲 廚 藝 ( 管 理 ) 系 生 物 技 術 系 生 命 科 學 學 門 生 物 技 術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社 會 服 務 學 門 ( 嬰 ) 幼 兒 保 育 ( 技 術 ) 學 系 運 動 保 健 與 防 護 系 民 生 學 門 運 動 保 健 系 二 技 觀 光 與 餐 飲 旅 館 系 民 生 學 門 觀 光 與 餐 飲 旅 館 學 系 10

陸 學 生 宿 舍 申 請 新 生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須 知 一 申 請 住 宿 資 格 :105 學 年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一 年 級 新 生 二 申 請 住 宿 : ( 一 ) 申 請 方 式 : 1. 現 場 申 請 : 自 即 日 起 可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或 於 註 冊 時 於 現 場 填 寫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2. 傳 真 或 郵 寄 申 請 : 請 參 閱 學 校 寄 發 之 日 間 部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填 妥 所 附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傳 真 或 郵 寄 辦 理 申 請 3. 網 路 申 請 : 於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今 日 焦 點 之 線 上 申 請 住 宿 系 統 (http://grad.twu.edu.tw/dorm/), 並 依 系 統 導 引 填 妥 線 上 申 請 表 送 出 即 可, 送 出 後 無 法 修 改 請 事 先 檢 查 填 表 內 容 ( 二 ) 申 請 及 繳 費 作 業 期 限 : 申 請 住 宿 者 經 確 認 程 序 後, 即 由 舍 輔 人 員 將 住 宿 費 及 住 宿 保 證 金 匯 入 學 雜 費 系 統, 列 印 出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費, 即 視 同 完 成 宿 舍 住 宿 確 認 程 序, 不 論 您 採 取 現 場 註 冊 或 通 訊 註 冊, 請 依 照 學 校 通 知 之 註 冊 日 期 完 成 繳 費, 此 部 分 若 有 問 題, 請 洽 詢 注 意 事 項 之 宿 舍 服 務 專 線 ( 三 ) 新 生 已 排 定 床 位 者, 於 開 學 後 除 休 退 學 經 核 定 者 外, 未 進 住 或 學 期 中 辦 理 離 宿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床 位, 不 予 退 還 保 證 金 三 資 料 繳 交 請 於 進 住 宿 舍 時 繳 交 住 宿 申 請 表 ( 請 正 確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 保 證 書 及 違 規 記 點 實 施 要 點 ( 完 成 簽 名 ) 及 個 人 照 片 於 進 住 後 實 施 現 場 拍 照 四 宿 舍 統 一 進 住 時 間 :105 年 9 月 4 日 ( 日 ),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4 時 五 欲 申 請 住 宿 者, 請 先 詳 閱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 請 於 本 校 首 頁 點 閱 學 生 申 請 宿 舍 ) 所 列 事 項, 並 考 慮 個 人 接 受 意 願 後 再 填 表 申 請 六 學 生 宿 舍 區 共 有 3 棟 宿 舍, 分 別 為 思 源 樓 A B 及 國 際 書 苑 C 棟, 宿 舍 床 位 共 計 有 1200 餘 床, 足 夠 提 供 新 生 住 宿 需 求 ; 如 有 賃 居 校 外 之 需 求 者, 可 於 本 校 學 生 租 屋 資 訊 網 站 查 詢, 以 尋 找 適 切 之 賃 居 處 七 學 生 宿 舍 大 樓 內 外 ( 含 陽 台 ) 全 面 禁 菸 一 旦 發 現 於 宿 舍 吸 菸, 將 予 依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生 違 規 記 點 實 施 要 點 處 分 並 通 知 家 長, 累 犯 者 予 以 勒 令 退 宿 ( 不 退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 如 有 吸 菸 習 慣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是 否 申 請 住 宿 八 宿 舍 申 請 洽 詢 專 線 : 學 生 宿 舍 值 勤 專 線 電 話 0910-627264 或 05-5370988 轉 分 機 2371, 傳 真 電 話 :(05)5344733 舍 輔 人 員 : 李 雅 萍 小 姐 周 宜 芸 小 姐 陳 筱 昀 小 姐 分 機 7110 7120 11

學 生 宿 舍 簡 介 一 學 生 宿 舍 區 簡 介 :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區 座 落 於 校 園 東 側 運 動 場 旁, 校 區 內 花 木 扶 疏 綠 意 盎 然, 各 項 設 施 完 備 生 活 機 能 健 全, 宿 舍 房 型 皆 為 四 人 冷 氣 套 房, 內 部 設 備 考 量 學 生 生 活 及 學 習 的 需 求, 是 學 生 生 活 休 憩 學 習 的 好 地 方 ; 學 生 宿 舍 共 有 3 棟, 分 別 為 思 源 樓 A B 及 國 際 書 苑 C 棟 二 人 性 化 的 生 活 照 護 及 完 善 的 宿 舍 管 理 : ( 一 ) 學 生 宿 舍 區 分 : 1. 身 障 生 - 思 源 樓 A 棟 1 2 樓 2. 男 生 宿 舍 - 思 源 樓 A 棟 及 國 際 書 苑 C 棟 1-5 樓 3. 女 生 宿 舍 - 思 源 樓 B 棟 及 國 際 書 苑 C 棟 6-10 樓 ( 二 ) 人 性 化 的 生 活 照 護 : 1. 聘 任 宿 舍 輔 導 專 職 人 員 成 立 宿 舍 生 活 自 治 會, 設 置 聯 合 服 務 櫃 台, 提 供 住 宿 生 最 貼 切 的 生 活 照 顧 與 服 務 2. 校 園 內 設 有 校 安 中 心 由 軍 訓 教 官 及 校 安 人 員 值 勤, 提 供 24 小 時 緊 急 事 故 之 協 助 處 置 3. 學 生 宿 舍 消 防 設 施 完 善, 並 定 期 接 受 消 防 機 關 查 驗 合 格, 每 學 期 辦 理 避 難 逃 生 演 練, 以 確 保 住 宿 生 能 清 楚 掌 握 逃 生 路 線 及 避 難 設 備 的 使 用 方 式 ( 三 ) 完 善 的 宿 舍 管 理 : 1. 宿 舍 出 入 管 理 採 電 子 式 刷 卡 管 理, 並 結 合 監 視 系 統, 以 有 效 管 理 人 員 進 出, 確 實 維 護 住 宿 同 學 的 居 住 安 全 2. 實 施 夜 間 門 禁 管 理, 每 日 晚 間 12 點 至 隔 日 6 點, 以 保 障 住 宿 學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三 貼 心 的 公 共 設 施 : 1. 每 棟 宿 舍 的 一 樓 均 設 有 大 型 交 誼 廳 及 有 線 電 視, 每 層 樓 設 有 小 型 聯 誼 室 2. 每 棟 設 有 投 幣 式 紫 外 線 殺 菌 烘 乾 機 高 級 洗 衣 機 脫 水 機 ( 免 費 ) 3. 設 有 簡 易 無 煙 廚 房 ( 微 波 爐 電 鍋 烤 箱 ) 飲 水 機 及 投 幣 販 賣 機 等 設 備 四 完 整 的 生 活 設 施 : 1. 食 方 面 : 學 生 宿 舍 餐 廳 設 有 多 元 美 食 攤 位, 校 園 設 有 7-11 超 商 供 住 宿 生 多 樣 化 的 選 擇 2. 醫 方 面 : 每 棟 宿 舍 辦 公 室 設 有 簡 易 急 救 箱, 衛 保 組 每 週 二 四 下 午 提 供 免 費 門 診 諮 詢 3. 行 方 面 : 學 校 內 可 搭 乘 市 內 公 車 校 車, 服 務 住 宿 生 到 市 區 街 醫 院 電 影 院 火 車 站 夜 市 等 逛 街 購 物 ( 另 公 車 部 分 請 參 閱 學 校 網 頁 ) 4. 育 方 面 : 校 區 內 各 式 運 動 設 施 皆 鄰 宿 舍 區, 可 提 供 住 宿 生 於 課 後 之 餘 能 夠 享 受 運 動 的 樂 趣 ; 宿 舍 內 另 設 有 交 誼 空 間, 提 供 住 宿 生 聯 誼 收 視 電 視 閱 讀 等 多 元 活 動 環 境 12

學 生 宿 舍 設 備 概 況 說 明 思 源 樓 A B 棟 學 生 宿 舍 設 備 概 況 說 明 床 位 數 A 棟 男 生 252 床 肢 障 生 32 床 B 棟 女 生 299 床 格 局 住 宿 費 用 四 人 一 間, 冷 氣 套 房, 備 有 肢 障 生 專 用 寢 室 每 棟 設 有 洗 衣 間 各 樓 層 設 有 交 誼 室 飲 水 機 住 宿 費 學 期 10,500 元 ( 包 含 基 本 水 電 費 )+ 住 宿 保 證 金 5,000 元 住 宿 費 可 辦 就 貸 10,500 元 ; 水 電 超 過 基 本 度 數 費 用 自 付 低 收 入 戶 住 宿 生 可 享 住 宿 優 惠 每 學 期 補 助 10,500 元, 另 須 於 宿 舍 志 工 服 務 15 小 時 網 路 提 供 ADSL 寬 頻 網 路 100M 餐 飲 宿 舍 備 有 美 食 餐 廳 宿 舍 分 配 方 式 一 採 網 路 登 記 方 式, 繳 交 保 證 金 後 始 可 安 排 床 位 分 配, 額 滿 為 止 二 身 障 生 偏 遠 ( 離 島 ) 地 區 境 外 生 及 學 生 宿 舍 幹 部 具 有 優 先 保 留 床 位 國 際 書 苑 C 棟 學 生 宿 舍 設 備 概 況 說 明 床 位 數 男 生 :1-5 樓 288 床 女 生 :6-10 樓 340 床 格 局 住 宿 費 用 四 人 一 間 設 施 新 穎, 冷 氣 套 房, 衛 浴 採 乾 濕 分 離 各 樓 層 設 有 交 誼 室 茶 水 間 洗 衣 間 住 宿 費 學 期 12,500 元 ( 包 含 基 本 水 電 費 )+ 住 宿 保 證 5,000 元 住 宿 費 可 辦 就 貸 12,500 元 ; 水 電 超 過 基 本 度 數 費 用 自 付 網 路 提 供 ADSL 寬 頻 網 路 100M 餐 飲 宿 舍 區 備 有 美 食 餐 廳 宿 舍 分 配 方 式 一 採 網 路 登 記 方 式, 繳 交 保 證 金 後 始 可 安 排 床 位 分 配, 額 滿 為 止 二 身 障 生 偏 遠 ( 離 島 ) 地 區 境 外 生 及 學 生 宿 舍 幹 部 具 有 優 先 保 留 床 位 13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住 宿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居 留 證 號 碼 性 別 男 女 學 生 手 機 監 護 人 姓 名 監 護 人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住 家 電 話 就 讀 科 系 就 讀 班 級 年 班 學 號 請 勾 選 是 否 具 優 先 住 宿 申 請 資 格 無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幹 部 中 低 收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設 籍 於 台 灣 東 部 離 島 身 障 學 生 海 青 專 班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佐 證, 未 提 供 證 明 者 不 符 合 優 先 住 宿 資 格 請 沿 線 剪 下 新 生 必 填 室 友 安 排 推 薦 老 師 姓 名 由 管 理 單 位 安 排 自 尋 室 友, 室 友 姓 名 : 1 2 3 自 尋 室 友, 室 友 姓 名 : 1 ( 請 事 先 與 室 友 協 調 確 認 2, 若 有 空 床 則 由 管 理 3 單 位 安 排 ) ( 請 事 先 與 室 友 協 調 確 認, 若 有 空 床 則 由 管 理 單 位 安 排 ) 推 薦 老 師 推 薦 老 師 單 位 別 電 話 申 請 宿 舍 注 意 事 項 1. 住 宿 費 ( 每 學 期 繳 付 ):A B 棟 10,500 元 C 棟 12,500 元 ; 住 宿 保 證 金 ( 每 學 年 繳 付 ):5,000 元 ; 住 宿 期 間 產 生 之 水 電 費 需 由 寢 室 人 員 平 均 分 攤 2. 依 據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規 定, 住 宿 需 住 滿 一 學 年 ( 上 下 學 期 ), 未 住 滿 一 學 年 ( 上 下 二 學 期 ) 而 中 途 退 宿 者, 將 不 退 還 住 宿 保 證 金 (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除 外 ); 於 開 學 一 週 後 申 請 退 宿 者, 住 宿 費 用 一 律 不 退 還 3. 床 位 不 足 時, 將 以 新 生 為 優 先 考 量, 餘 額 再 視 住 宿 申 請 辦 法 決 定 之 4. 公 告 申 請 獲 得 床 位 名 冊 後 需 先 繳 付 住 宿 保 證 金 5,000 元 始 編 排 床 位, 床 位 公 告 後 中 途 放 棄 床 位 者 將 不 退 還 住 宿 保 證 金 5. 本 申 請 書 需 連 同 住 宿 確 認 保 證 書 及 違 規 記 點 實 施 要 點 退 保 證 金 帳 戶 資 料 表 一 併 繳 回, 未 完 整 填 寫 者 恕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6. 表 單 所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僅 作 為 申 請 住 宿 申 請 用, 並 依 個 資 法 及 個 資 法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作 為 有 關 業 務 查 詢 等 運 用 處 理, 特 此 通 知 7. 當 您 繳 回 本 申 請 表 時, 即 表 示 您 已 完 全 瞭 解 現 行 學 校 宿 舍 所 提 供 軟 硬 體 設 施 及 規 範, 並 願 意 遵 守 宿 舍 相 關 規 定, 沒 有 異 議 同 意 並 於 下 方 簽 名 確 認 申 請 人 簽 章 ( 請 先 詳 閱 注 意 事 項 後 再 簽 名 或 蓋 章 )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資 訊 可 親 至 生 輔 組 或 C 棟 宿 舍 聯 合 櫃 檯 洽 詢 聯 絡 電 話 :05-5370988 轉 網 路 分 機 *87150 或 撥 宿 舍 值 班 專 線 0910-627264 由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14

請 沿 線 剪 下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確 認 保 證 書 1. 依 據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規 定, 住 宿 需 住 滿 一 學 年 ( 上 下 學 期 ), 未 住 滿 一 學 年 ( 上 下 二 學 期 ) 而 中 途 退 宿 者, 將 不 退 還 住 宿 保 證 金 (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及 休 退 學 除 外 ); 於 開 學 一 週 後 申 請 退 宿 者, 住 宿 費 用 一 律 不 退 還 2. 爲 發 揮 學 生 自 治 行 為, 維 護 宿 舍 安 全 及 秩 序, 違 反 宿 舍 規 定 採 累 積 記 點 制 度, 凡 記 點 達 10 點 者 將 書 面 通 知 監 護 人, 累 積 達 15 點 者,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喪 失 下 學 年 宿 舍 申 請 資 格, 累 積 達 15 點 者, 又 再 犯 違 規 事 項 3 點 ( 含 ) 以 上, 視 同 違 反 住 宿 約 定, 將 限 期 勒 令 退 宿, 並 不 退 還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3.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需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繳 交 至 出 納 組 ; 家 境 困 難 者 得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或 另 外 辦 理 住 宿 分 期 繳 款, 並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完 畢 4. 住 宿 生 如 無 法 在 統 一 進 住 時 間 內 完 成 進 住 手 續 將 視 同 未 完 成 進 住, 並 取 消 住 宿 資 格, 所 餘 床 位 由 管 理 單 位 另 行 運 用 ( 若 有 特 殊 事 宜 可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2 天, 請 洽 宿 舍 值 班 專 線 :0910-627264) 5. 水 電 費 計 算 以 寢 室 為 單 位, 依 寢 室 人 數 多 寡 訂 定 基 本 度 數 ; 超 過 基 本 度 數 的 部 分 由 全 寢 室 住 宿 生 共 同 分 攤 繳 納 6. 住 宿 生 應 保 持 寢 室 內 整 潔, 並 由 宿 舍 統 一 分 配 打 掃 工 作 ; 住 宿 生 有 責 任 共 同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愛 護 公 共 設 備 7. 每 日 晚 間 12 時 至 翌 日 6 時 實 施 門 禁 管 制 ; 平 時 可 由 個 人 刷 卡 進 出 (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由 自 治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規 範 之 ) 8. 住 宿 生 申 請 外 宿 時, 必 於 當 天 晚 上 11 時 30 分 前 完 成 申 請, 須 親 自 填 寫 外 宿 單 (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填 寫 ), 並 清 楚 填 寫 提 供 外 宿 者 姓 名 電 話 及 地 址, 且 與 監 護 人 確 認 同 意 後 方 可 外 宿 ; 若 資 料 填 寫 不 實 或 未 經 舍 輔 人 員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均 視 同 不 假 外 宿 立 即 通 知 監 護 人 9. 住 宿 期 間 不 含 寒 暑 假, 若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需 住 宿 者 須 另 外 提 出 申 請 10. 為 維 護 宿 舍 內 的 生 活 品 質, 宿 舍 內 一 律 禁 止 吸 菸, 累 犯 嚴 重 者 依 規 定 退 宿, 並 取 消 次 學 年 續 住 申 請 權 利 11. 宿 舍 嚴 禁 帶 非 住 宿 生 ( 含 非 該 棟 之 住 宿 生 ) 異 性 進 入 寢 室 或 留 宿, 如 有 訪 客 請 先 報 備, 並 一 律 於 一 樓 交 誼 廳 會 客 12. 宿 舍 禁 止 飼 養 動 物 及 攜 帶 違 禁 品, 如 烹 飪 用 具 炮 燭 薰 香 毒 品 含 酒 精 飲 料 等, 經 查 獲 統 一 由 宿 舍 辦 公 室 保 管, 並 依 規 定 處 分 13. 嚴 禁 在 寢 室 內 外 炊 煮, 宿 舍 內 設 置 無 火 廚 房, 使 用 需 符 合 無 火 廚 具 使 用 規 範, 並 將 廚 具 統 一 放 置 於 宿 舍 辦 公 室, 由 自 治 會 統 一 編 碼 管 理 14. 晚 點 名 後 擅 自 外 出 者, 若 發 生 事 故 請 自 行 負 責, 如 查 獲 將 立 即 通 知 監 護 人, 並 依 規 定 處 分 15. 住 宿 期 間 需 進 行 垃 圾 分 類, 並 依 規 範 清 理 垃 圾 16. 為 維 護 住 宿 生 起 居 安 全, 舍 輔 人 員 得 在 宿 舍 幹 部 及 當 事 人 的 陪 同 下, 不 定 時 的 抽 檢 學 生 寢 室 是 否 有 違 規 情 節 17.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或 屢 犯 者 將 依 校 規 處 分 或 勒 令 退 宿 本 人 已 詳 閱 以 上 說 明, 願 遵 守 宿 舍 規 範, 並 履 行 住 宿 義 務, 絕 無 異 議 住 宿 生 簽 署 監 護 人 簽 署 住 宿 生 基 本 資 料 住 宿 棟 別 : A 棟 B 棟 C 棟 寢 室 : 床 號 : 1 2 3 4 姓 名 : 監 護 人 姓 名 : 電 話 : 監 護 人 電 話 : 15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生 違 規 記 點 實 施 要 點 102.05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自 治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103.10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自 治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104.02 學 生 事 務 處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105.05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自 治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爲 發 揮 學 生 自 治 行 為, 維 護 宿 舍 安 全 及 秩 序, 依 據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辦 法, 制 定 本 要 點 違 反 宿 舍 規 定 採 累 積 記 點 制 度, 凡 記 點 者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監 護 人, 累 積 達 15 點 者,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喪 失 下 學 年 宿 舍 申 請 資 格, 累 積 達 15 點 者, 又 再 犯 違 規 事 項 3 點 ( 含 ) 以 上, 視 同 違 反 住 宿 約 定, 將 限 期 勒 令 退 宿, 並 不 退 還 住 宿 費 及 保 證 金 ( 一 )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屢 勸 不 聽 且 態 度 惡 劣 者 記 扣 點 十 點 1. 毀 損 公 物 酗 酒 鬧 事 聚 眾 賭 博 偷 竊 在 宿 舍 內 抽 菸 違 規 烹 煮 等 不 當 行 為 2. 未 經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核 准,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者 3. 擅 自 留 宿 非 住 宿 生 者 ( 二 )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初 犯 但 情 節 較 嚴 重 者 記 扣 點 五 點 1. 違 反 交 誼 廳 使 用 規 定, 有 礙 宿 舍 安 全 與 秩 序 者 2. 飼 養 寵 物 帶 違 禁 品 如 酒 精 類 飲 品 煙 火 瓦 斯 用 品 私 藏 烹 飪 用 具 等 情 事 3. 無 故 未 參 與 重 大 集 會 者 4. 未 經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核 准, 帶 非 住 宿 生 ( 含 非 該 棟 之 住 宿 生 ) 進 入 宿 舍 者 5. 每 學 期 末 按 離 宿 規 定 打 掃 清 潔 或 辦 理 離 宿 者 6.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點 名 作 業 者, 有 特 殊 情 狀 需 事 先 告 知 ( 三 )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初 犯 且 情 節 較 輕 者, 記 扣 點 三 點 1. 外 宿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申 請 者 2. 亂 丟 垃 圾 未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具 明 確 事 實 者 3. 未 執 行 平 日 打 掃 或 不 配 合 宿 舍 宣 導 要 項 者 ( 四 ) 對 於 以 上 條 例 本 校 保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與 增 修 權, 並 得 依 實 際 狀 況 經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自 治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學 務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扣 點 制 度 為 每 學 年 累 計 制, 點 數 達 10 點 以 上 未 達 15 點 者, 記 申 誡 一 次 2. 本 扣 點 制 度 以 住 宿 生 自 治 為 出 發 點, 共 同 維 護 宿 舍 安 全 安 寧 3. 相 關 違 規 項 目, 若 涉 及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將 另 依 該 辦 法 處 置 4. 如 當 事 人 對 上 述 各 項 扣 點 事 實 有 異 議,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請 沿 線 剪 下 本 人 已 詳 閱 以 上 說 明, 願 遵 守 宿 舍 規 範, 並 履 行 住 宿 義 務, 絕 無 異 議 住 宿 生 簽 署 監 護 人 簽 署 住 宿 生 基 本 資 料 住 宿 棟 別 : A 棟 B 棟 C 棟 寢 室 : 床 號 : 1 2 3 4 姓 名 : 監 護 人 姓 名 : 電 話 : 監 護 人 電 話 : 16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退 住 宿 保 證 金 銀 行 帳 戶 資 料 紀 錄 表 住 宿 棟 別 : A 棟 B 棟 C 棟 寢 室 號 碼 學 生 姓 名 電 話 班 級 學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分 行 銀 行 帳 戶 戶 名 關 係 請 沿 線 剪 下 特 別 注 意 : 1. 請 檢 附 受 款 人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 銀 行 或 郵 局 ) 封 面 影 本 均 可 ( 浮 貼 於 上 處 ) 2. 為 確 保 付 款 安 全, 採 匯 撥 方 式 入 帳 3.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資 料, 若 缺 漏 不 實 或 未 填 送, 將 致 款 項 無 法 入 帳 4. 所 附 影 本 之 姓 名 及 帳 號 必 須 清 楚, 請 同 學 確 認 無 誤 再 影 印 黏 貼 5. 提 供 第 一 銀 行 帳 戶, 可 免 支 付 10 元 匯 款 手 續 費 6. 本 資 料 僅 供 退 費 用, 並 遵 守 個 資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後 請 再 次 作 確 認, 確 認 後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黏 貼 存 摺 封 面 影 印 本 線 17

柒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及 健 康 檢 查 注 意 事 項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說 明 一 依 據 :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團 保 險 辦 法 辦 理 二 目 的 : 補 償 學 生 因 疾 病 或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時, 家 庭 所 遭 受 經 濟 上 之 損 失, 以 發 揮 社 會 救 助 之 功 能 三 參 加 對 象 :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學 生 四 繳 費 及 補 助 :105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每 學 年 856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每 位 學 生 每 學 年 100 元 ( 分 上 下 學 期, 每 學 期 補 助 50 元 ); 選 擇 不 參 加 本 保 險 之 學 生, 教 育 部 將 不 予 補 助 ; 學 生 自 費 部 分 每 學 期 378 元 ( 註 冊 單 上 一 併 收 取 ) 五 不 參 加 本 保 險 之 學 生 需 於 開 學 前 由 家 長 簽 署 切 結 書 ( 已 成 年 及 未 成 年 已 結 婚 之 學 生, 由 本 人 簽 署 切 結 書 ), 並 將 簽 署 完 成 之 切 結 書 交 至 衛 生 保 健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彙 整 名 冊 後 再 提 報 至 會 計 室,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進 行 退 費 健 康 檢 查 說 明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二 目 的 : 及 早 發 現 學 生 健 康 問 題, 並 協 助 後 續 轉 介 就 醫 處 理, 以 落 實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三 健 檢 時 間 :105 年 9 月 20 21 日 ( 二 三 ), 各 班 受 檢 時 間, 於 新 生 週 另 行 通 知 四 健 檢 地 點 : 圖 書 館 地 下 室 學 生 聯 誼 廣 場 五 健 檢 費 用 :550 元 ( 註 冊 單 上 一 併 收 取 ) 六 健 檢 項 目 : 體 格 生 長 (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 血 壓 眼 睛 頭 頸 口 腔 耳 鼻 喉 胸 部 腹 部 皮 膚 脊 柱 四 肢 尿 液 血 液 胸 部 X 光 檢 查 七 請 自 行 填 妥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卡 正 面 資 料, 並 於 當 天 由 帶 隊 學 長 統 一 收 齊 交 至 衛 保 組 保 管 檢 查 前 一 天 再 請 衛 生 股 長 或 班 代 至 衛 保 組 領 回 健 康 檢 查 卡 發 給 同 學, 並 請 同 學 於 檢 查 當 天 務 必 自 行 攜 帶 至 健 康 檢 查 現 場 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健 康 檢 查 前 三 天 請 維 持 正 常 作 息 勿 暴 飲 暴 食 ( 二 ) 檢 查 當 天, 勿 穿 著 緊 身 套 頭 或 有 金 屬 鈕 扣 之 上 衣 ; 孕 婦 請 於 胸 部 X 光 檢 查 前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 三 ) 健 康 檢 查 當 天 如 遇 身 體 不 適 女 性 月 經 來 潮 或 體 質 特 殊 者, 請 先 告 知 工 作 人 員 以 利 安 排 ( 四 ) 血 液 檢 查 不 需 空 腹, 抽 血 後 須 按 壓 抽 血 部 位 至 少 五 分 鐘, 勿 搓 揉 如 有 昏 眩 現 象 請 告 知 工 作 人 員 或 暫 坐 休 息 數 分 鐘 後 再 行 離 開 ( 五 ) 健 康 檢 查 後 30 個 工 作 天 內, 會 將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轉 交 給 受 檢 學 生 ( 六 ) 未 依 規 定 於 健 康 檢 查 當 天 配 合 檢 查 者, 請 於 補 檢 日 ( 另 行 公 告 學 校 網 頁 ) 受 檢 或 於 10 月 21 日 前, 持 本 校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卡 自 行 前 往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分 院 補 檢, 並 於 檢 查 後 將 該 卡 交 回 學 校 健 康 中 心 ( 七 ) 如 遇 天 災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是 否 如 期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請 依 學 校 公 告 為 準 ( 八 ) 未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者, 相 關 福 利 權 益 損 失 或 形 成 校 園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而 遭 受 處 分,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 九 )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詢 衛 生 保 健 組, 電 話 05-5370988#2322 18

捌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資 訊 一 車 站 前 接 送 時 間 : 註 冊 當 日 火 車 站 學 校 校 車 往 返 接 送 時 刻 表 火 車 站 本 校 本 校 火 車 站 09:00 9:45 10:00 10:45 11:00 11:45 12:00 12:45 13:00 13:45 14:00 14:45 15:00 15:45 備 註 : 除 上 列 表 訂 時 間 外, 另 依 註 冊 當 日 現 場 狀 況 機 動 派 車 接 送 19

二 交 通 資 訊 如 圖 : (1) 國 道 一 號 : 如 您 走 的 是 國 道 一 號 ( 即 中 山 高 ), 請 過 斗 南 交 流 道 後 接 78 號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往 斗 六 古 坑 方 向, 在 斗 六 出 口 下 快 速 道 路, 沿 著 仁 義 路 直 走 中 山 路 到 大 學 路 右 轉, 在 下 一 十 字 路 口 遇 鎮 南 路 右 轉 直 行 約 三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2) 國 道 三 號 : 如 您 走 的 是 國 道 三 號 ( 即 二 高 ) 請 過 斗 六 交 流 道, 從 古 坑 交 流 道 接 78 號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往 斗 六 古 坑 方 向, 在 斗 六 出 口 下 快 速 道 路, 沿 著 仁 義 路 直 走 中 山 路 到 大 學 路 右 轉, 在 下 一 十 字 路 口 遇 鎮 南 路 右 轉 直 行 約 三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詳 細 路 線 如 附 圖 20

註 冊 地 點 : 圖 書 館 藝 術 中 心 1 樓 校 門 入 口 21

附 表 一 玖 其 他 附 件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通 訊 註 冊 書 本 人 經 由 管 道 錄 取 系, 因 原 因,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註 冊, 故 改 以 通 訊 方 式 註 冊, 並 附 上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特 立 此 證 學 生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家 裡 ) ( 手 機 ) 請 通 訊 地 址 : 沿 線 剪 家 長 簽 章 : 畢 業 證 書 繳 交 方 式 ( 請 勾 選 ) 報 到 時 已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本 次 以 掛 號 郵 寄 畢 業 證 書 或 切 結 書 ----------------------------------- 繳 -- 費 -- 收 -- 據 -- 黏 -- 貼 -- 處 ----------------------------- 下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5-5370988 轉 2210 2212 2212 傳 真 電 話 :05-5344733, 請 於 8 月 1 日 前 傳 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附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學 生 經 之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系 ( 所 ), 因 之 故, 迄 今 未 取 得 進 入 貴 校 所 需 之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但 本 人 確 認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可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或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予 貴 校, 若 未 能 如 期 繳 交, 願 依 貴 校 之 規 定,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書 請 此 致 沿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線 剪 下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兵 役 調 查 表 填 表 時 間 : 附 表 三 年 月 日 學 制 : 研 究 所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學 生 身 份 : 新 生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延 修 生 科 系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身 分 證 上 的 地 址 ( 村. 里 ) 一 定 要 填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鄰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行 動 電 話 住 家 電 話 請 兵 役 狀 況 ( 請 擇 一 勾 選 ) 請 一 定 要 勾 選 未 服 役 (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免 役 (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繳 附 體 位 證 明 書 影 本 ) 除 役 (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除 役 年 齡 士 兵 36 歲, 士 尉 官 50 歲 ; 士 官 長 及 校 官 58 歲 ) 已 服 役 - 替 代 役 (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繳 附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已 服 役 (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繳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且 請 詳 填 以 下 資 料 ) 沿 役 畢 者 請 填 寫 服 役 軍 種 : 陸 軍 海 軍 空 軍 退 伍 時 兵 科 階 級 : 前 一 學 制 畢 業 學 校 : 科 系 : 畢 業 時 間 : 年 月 日 線 剪 下 身 份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 所 有 男 生 均 必 須 影 印 黏 貼 > 身 份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 所 有 男 生 均 必 須 影 印 黏 貼 > 已 役 畢 者 請 黏 貼 退 伍 令 影 本 免 役 者 請 黏 貼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 可 視 紙 張 大 小 採 取 浮 貼 方 式, 以 免 遮 蓋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 資 料 不 全 者, 請 記 得 一 定 要 到 軍 訓 室 補 繳,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