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產 品 特 長... 2. 使 用 前 須 知... 3. 部 位 名 稱... 4. 光 動 能 手 錶 特 有 的 功 能... 充 電 不 足 警 告 功 能 快 速 啟 動 功 能 手 錶 因 充 電 不 足 而 停 止 時 充 電 過 度 防 止 功 能 5. 參 考 充 電 時 間... 6. 光 動 能 手 錶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盡 量 經 常 為 手 錶 充 電 7. 蓄 電 池 的 更 換... 8. 時 間 及 日 期 的 設 定... 時 間 的 設 定 日 期 的 設 定 9. 秒 錶 的 使 用... 10. 秒 錶 秒 針 的 歸 零... 11. 速 度 計 的 使 用 ( 僅 限 設 有 此 功 能 的 手 錶 )... 12. 注 意 事 項... 13. 規 格... 183 184 185 186 191 192 195 196 199 201 203 204 210 1. 產 品 特 長 本 錶 是 一 款 使 用 光 動 能 運 作 的 手 錶 在 手 錶 玻 璃 下 設 有 一 個 光 動 能 電 池, 可 將 光 能 轉 換 為 電 能 本 錶 還 配 備 有 多 種 實 用 功 能, 包 括 24 小 時 時 間 顯 示 及 能 以 1 秒 鐘 為 單 位 最 長 計 時 30 分 鐘 的 秒 錶 功 能 182 183
2. 使 用 前 須 知 3. 部 位 名 稱 本 錶 為 一 款 使 用 光 動 能 運 作 的 手 錶 在 使 用 前 請 參 照 5. 參 考 充 電 時 間 一 節 中 的 說 明, 將 手 錶 放 在 光 線 下 將 電 充 滿 秒 錶 秒 針 分 針 本 錶 內 還 設 有 一 個 蓄 電 池 用 來 儲 存 電 能 此 電 池 為 不 含 水 銀 及 其 他 有 毒 物 質 的 淨 能 電 池 電 量 一 旦 充 滿, 即 使 不 再 次 充 電, 本 錶 也 能 持 續 運 作 約 5 個 月 之 久 < 本 錶 的 有 效 使 用 > 為 有 效 地 使 用 本 錶, 必 須 在 手 錶 完 全 停 止 之 前 對 其 進 行 充 電 無 論 對 手 錶 充 電 多 長 時 間 也 沒 有 充 電 過 度 的 危 險 ( 配 備 充 電 過 度 防 止 功 能 ), 因 此 建 議 用 戶 每 天 對 手 錶 進 行 充 電 秒 錶 分 針 時 針 秒 針 (A) 鈕 24 小 時 針 把 的 (B) 鈕 日 期 外 型 設 計 可 能 會 依 型 號 而 不 同 184 185
4. 光 動 能 手 錶 特 有 的 功 能 當 電 池 變 得 充 電 不 足 時, 手 錶 畫 面 將 如 下 所 示 變 化 當 手 錶 從 正 常 的 指 針 運 作 改 變 為 充 電 不 足 警 告 顯 示 時, 表 示 手 錶 已 電 力 不 足 請 讓 光 動 能 電 池 照 射 光 線, 直 到 手 錶 恢 復 以 1 秒 為 間 隔 的 轉 動 即 使 手 錶 恢 復 以 1 秒 為 間 隔 的 轉 動 後, 也 請 參 照 5. 參 考 充 電 時 間 一 節 中 的 說 明, 繼 續 讓 手 錶 照 射 到 光 線 將 電 充 足, 以 確 保 手 錶 能 安 心 使 用 正 常 時 間 顯 示 手 錶 因 照 射 不 到 光 線 而 變 會 充 電 不 足 時 當 手 錶 因 照 射 到 光 線 而 被 充 電 時 充 電 不 足 警 告 顯 示 秒 針 從 以 1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變 為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若 手 錶 未 充 足 電, 秒 針 將 繼 續 以 2 秒 為 間 隔 運 作 若 繼 續 使 用 手 錶 而 不 充 電 時 2 秒 2 秒 停 止 所 有 指 針 都 停 止 轉 動 讓 光 動 能 電 池 照 到 光 線 對 手 錶 進 行 充 電 時, 秒 針 將 開 始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但 由 於 手 錶 因 充 電 不 足 而 停 止, 時 間 已 經 變 得 不 準 確 了 請 繼 續 對 手 錶 進 行 充 電 直 到 秒 針 開 始 以 1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然 後 在 使 用 之 前 重 新 設 定 時 間 186 187
充 電 不 足 警 告 功 能 秒 針 從 以 1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 正 常 運 作 ) 變 為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當 蓄 電 池 中 的 電 量 由 於 光 動 能 電 池 照 不 到 光 線 而 降 低 時, 秒 針 將 由 以 1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 正 常 運 作 ) 變 為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雖 然 此 時 本 錶 仍 會 繼 續 準 確 計 時, 但 若 充 電 不 足 狀 態 繼 續 持 續, 其 會 在 秒 針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後 約 5 日 內 停 止 運 作 請 通 過 讓 手 錶 照 到 光 線 對 其 充 分 充 電, 使 秒 針 恢 復 以 1 秒 為 間 隔 的 轉 動 狀 態 2 秒 2 秒 快 速 啟 動 功 能 手 錶 因 充 電 不 足 停 止 後, 當 光 動 能 電 池 照 到 光 線 ( 約 500 lx) 時, 秒 針 將 開 始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而 手 錶 亦 會 在 約 10 秒 鐘 後 開 始 運 作 ( 手 錶 開 始 運 作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依 型 號 而 不 同 ) 但 請 注 意, 若 光 動 能 電 池 再 次 被 遮 住, 手 錶 將 再 次 進 入 充 電 不 足 狀 態, 從 而 會 使 手 錶 再 次 停 止 手 錶 因 充 電 不 足 而 停 止 時 當 因 光 動 能 電 池 照 不 到 光 線 而 使 蓄 電 池 的 電 量 耗 盡 時, 手 錶 會 因 充 電 不 足 而 停 止 當 光 動 能 電 池 再 次 照 到 光 線 時, 快 速 啟 動 功 能 動 作 的 同 時 秒 針 將 開 始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請 通 過 讓 手 錶 照 到 光 線 對 其 充 分 充 電, 直 到 秒 針 恢 復 以 1 秒 為 間 隔 的 轉 動 狀 態 為 止 註 : 當 秒 錶 計 時 正 在 進 行 時, 計 時 會 中 斷 並 且 秒 錶 的 秒 針 會 復 位 至 0 秒 位 置 秒 錶 的 分 針 會 停 止 在 任 意 位 置 請 按 (B) 鈕 將 其 返 回 0 分 位 置 註 : 雖 然 手 錶 已 開 始 運 作, 因 由 於 其 因 充 電 不 足 停 止 過, 時 間 已 不 準 確 了 請 在 使 用 之 前 重 新 設 定 時 間 188 189
充 電 過 度 防 止 功 能 當 因 光 線 照 射 在 錶 盤 ( 光 動 能 電 池 ) 上 而 使 蓄 電 池 充 滿 電 時, 充 電 過 度 防 止 功 能 便 會 自 動 啟 動 以 防 止 電 池 進 一 步 充 電 此 功 能 可 防 止 光 動 能 電 池 及 蓄 電 池 的 效 能 劣 化, 無 論 手 錶 充 電 多 長 時 間 因 此 用 戶 可 安 心 地 隨 時 讓 光 線 照 射 在 手 錶 上 而 不 用 擔 心 充 電 過 度 5. 參 考 充 電 時 間 充 電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依 手 錶 的 型 號 ( 錶 盤 的 顏 色 等 ) 而 不 同 下 示 時 間 僅 作 參 考 之 用 * 充 電 時 間 指 手 錶 連 續 照 到 光 線 的 時 間 照 明 度 (lux) 500 1,000 3,000 10,000 100,000 環 境 辦 公 室 內 熒 光 燈 (30W) 下 60-70 厘 米 熒 光 燈 (30W) 下 20 厘 米 室 外 陰 天 室 外, 夏 天, 直 射 陽 光 下 運 作 1 天 所 需 要 的 大 約 充 電 時 間 3 小 時 1 小 時 30 分 鐘 30 分 鐘 9 分 鐘 3 分 鐘 充 電 時 間 從 停 止 狀 態 到 以 1 秒 為 間 隔 的 轉 動 狀 態 所 需 要 的 大 約 充 電 時 間 25 小 時 12 小 時 4.5 小 時 2 小 時 45 分 鐘 從 停 止 狀 態 到 充 滿 電 為 止 所 需 要 的 大 約 充 電 時 間 ----- ----- 80 小 時 25 小 時 11 小 時 完 全 充 電 時 間 : 從 停 止 狀 態 到 充 滿 電 為 止 所 需 要 的 大 約 充 電 時 間 運 作 1 天 所 需 要 的 大 約 充 電 時 間 : 在 以 1 秒 為 間 隔 的 轉 動 狀 態 下, 為 補 充 手 錶 運 作 1 天 消 耗 的 電 量 所 需 要 的 充 電 時 間 190 191
6. 光 動 能 手 錶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盡 量 經 常 為 手 錶 充 電 注 意 若 用 戶 經 常 穿 長 袖 衣 服, 手 錶 會 因 被 衣 袖 遮 擋 無 法 照 到 光 線 而 很 容 易 陷 入 充 電 不 足 狀 態 從 手 腕 摘 下 手 錶 時, 請 盡 量 將 其 放 在 光 亮 的 地 方 使 其 能 夠 充 電, 以 確 保 手 錶 總 能 正 常 運 作 充 電 注 意 事 項 充 電 過 程 中 手 錶 溫 度 過 高 會 導 致 故 障 的 發 生, 因 此 請 避 免 在 高 溫 ( 約 60 以 上 ) 下 為 手 錶 充 電 例 : 將 手 錶 放 在 會 變 得 燙 熱 的 白 熾 燈 或 鹵 素 燈 等 光 源 的 近 處 進 行 充 電, 或 將 手 錶 放 在 汽 車 儀 表 板 上 進 行 充 電 容 易 使 手 錶 產 生 高 溫 在 白 熾 燈 鹵 素 燈 或 其 他 會 產 生 高 溫 的 光 源 下 充 電 時, 手 錶 與 光 源 之 間 必 須 保 持 50 厘 米 以 上 的 距 離 以 免 使 手 錶 的 溫 度 過 高 蓄 電 池 的 使 用 切 勿 試 圖 從 手 錶 取 出 蓄 電 池 在 不 得 以 的 情 況 下 取 出 蓄 電 池 時, 請 將 取 出 的 蓄 電 池 保 管 在 幼 兒 接 觸 不 到 的 地 方 以 免 意 外 吞 食 萬 一 蓄 電 池 被 意 外 吞 食, 請 立 即 去 醫 院 檢 查 治 療 192 193
只 使 用 專 用 蓄 電 池 切 勿 使 用 本 錶 原 裝 蓄 電 池 以 外 的 電 池 即 使 將 其 他 類 型 的 蓄 電 池 安 裝 在 本 錶 內, 本 錶 的 機 制 亦 會 阻 止 其 運 作 若 將 銀 電 池 等 其 他 蓄 電 池 強 行 裝 入 本 錶 並 進 行 充 電, 則 會 發 生 充 電 過 度 並 最 終 導 致 該 蓄 電 池 破 裂 此 種 情 況 有 造 成 手 錶 損 壞 或 用 戶 受 傷 的 危 險 更 換 蓄 電 池 時, 必 須 僅 使 用 專 用 蓄 電 池 7. 蓄 電 池 的 更 換 與 通 常 的 銀 電 池 不 同, 本 錶 中 使 用 的 蓄 電 池 可 反 復 充 電 使 用, 無 需 定 期 更 換 194 195
8. 時 間 及 日 期 的 設 定 < 精 確 設 定 時 間 的 技 巧 > 若 您 的 手 錶 的 把 的 為 螺 旋 鎖 型, 則 請 首 先 通 過 向 左 擰 把 的 將 螺 旋 鎖 打 開 後 再 執 行 把 的 操 作 把 的 操 作 完 畢 後, 請 在 將 其 按 回 原 位 後, 在 向 內 按 把 的 的 同 時 向 右 轉 動 把 的 將 其 固 定 好 首 先 將 秒 針 停 止 在 0 秒 位 置, 然 後 向 前 轉 動 分 針 使 其 超 過 正 確 時 間 4 到 5 分 鐘, 然 後 反 向 調 整 時 間 最 後 與 電 話 或 其 他 報 時 服 務 的 報 時 訊 號 同 步 按 入 把 的, 便 可 精 確 設 定 時 間 時 針 秒 針 分 針 24 小 時 針 原 位 時 間 調 整 位 置 時 間 的 設 定 1. 當 秒 針 到 達 0 秒 位 置 時 將 把 的 拉 出 至 時 間 調 整 位 置 2. 轉 動 把 的 設 定 時 間 24 小 時 針 會 與 時 針 同 步 轉 動 設 定 時 間 時 請 注 意 AM 及 PM 的 設 定 是 否 正 確 3. 根 據 電 話 或 其 他 報 時 服 務 的 報 時 訊 號, 將 把 的 按 回 原 位 196 197
日 期 日 期 調 整 位 置 份, 必 須 通 過 操 作 把 的 手 動 調 整 日 期 日 期 會 在 午 夜 12:00 左 右 改 變 3. 日 期 設 定 完 畢 後, 將 把 的 按 回 原 位 日 期 的 設 定 1. 將 把 的 拉 出 至 日 期 調 整 位 置 2. 向 右 轉 動 把 的 設 定 日 期 向 左 轉 動 把 的 時 把 的 只 會 空 轉 若 手 錶 上 的 時 間 在 晚 上 9 點 至 凌 晨 1 點 之 間 時 設 定 日 期, 則 即 使 到 了 第 二 天 日 期 也 有 不 改 變 的 可 能 此 種 情 況 發 生 時, 請 在 暫 時 將 時 針 拔 出 上 述 時 間 區 之 外 後 重 新 設 定 日 期 日 期 的 運 作 以 每 月 31 天 為 準 因 此, 對 於 小 月 (30 天 的 月 份 或 二 月 份 ) 之 後 的 月 9. 秒 錶 的 使 用 * 使 用 秒 錶 時, 請 在 確 認 秒 錶 的 分 針 已 返 回 00 分 位 置 之 後 再 開 始 計 時 * 若 秒 錶 的 分 針 不 在 00 分 位 置, 請 輕 按 (B) 鈕 直 到 其 返 回 00 分 位 置 為 止 秒 錶 計 時 本 秒 錶 能 夠 以 1 秒 鐘 為 單 位 最 大 進 行 30 分 鐘 的 計 時 及 時 間 顯 示 30 分 鐘 經 過 後 秒 錶 的 各 指 針 都 會 停 止 秒 錶 分 針 秒 錶 分 針 正 確 的 00 分 位 置 秒 錶 秒 針 (A) 鈕 (B) 鈕 198 199
< 計 時 操 作 > 1. 按 (A) 鈕 開 始 計 時 每 次 按 (A) 鈕 時 秒 錶 便 會 交 替 開 始 或 停 止 2. 按 (B) 鈕 將 秒 錶 復 位 為 0 秒 復 位 (A) 計 時 (B) (A) (A) 停 止 (B) 10. 秒 錶 秒 針 的 歸 零 若 秒 錶 復 位 後 秒 錶 秒 針 也 不 返 回 0 秒 位 置, 或 秒 錶 秒 針 因 手 錶 受 到 強 烈 的 撞 擊 而 移 位, 則 請 執 行 下 述 操 作 將 秒 錶 秒 針 歸 位 為 0 若 您 的 手 錶 的 把 的 為 螺 旋 鎖 型, 則 請 首 先 將 螺 旋 鎖 打 開 後 再 執 行 把 的 操 作 秒 錶 分 針 秒 錶 秒 針 註 : 秒 錶 計 時 過 程 中 切 勿 讓 手 錶 受 到 強 烈 的 撞 擊 若 在 秒 錶 計 時 過 程 中 或 經 過 30 分 鐘 其 自 動 停 止 後 手 錶 受 到 強 烈 的 撞 擊, 秒 錶 分 針 有 產 生 移 位 的 可 能 此 種 情 況 發 生 時, 請 在 首 先 通 過 按 (B) 鈕 復 位 秒 錶 後 再 使 用 秒 錶 (A) 鈕 (B) 鈕 秒 錶 分 針 正 確 的 00 分 位 置 200 201
80 充 電 不 足 警 告 功 能 啟 動 時 ( 因 手 錶 充 電 不 足 使 秒 針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時 ) 秒 錶 秒 針 不 能 歸 0 秒 請 首 先 對 手 錶 進 行 充 分 充 電 並 確 認 秒 針 已 返 回 以 1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的 狀 態 後 再 執 行 秒 錶 秒 針 的 歸 零 操 作 如 何 將 秒 錶 秒 針 歸 零 1. 將 把 的 拉 出 至 時 間 調 整 位 置 2. 按 住 (A) 鈕 至 少 3 秒 鐘 後 將 其 鬆 開, 此 時 手 錶 會 進 入 秒 錶 秒 針 的 0 位 置 調 整 狀 態 再 次 按 (A) 鈕 將 秒 錶 秒 針 設 定 至 0 秒 位 置 每 次 按 (A) 鈕 時 秒 錶 秒 針 便 會 前 進 一 秒 ( 順 時 針 方 向 ) 按 住 (A) 鈕 會 使 秒 錶 秒 針 快 速 前 進 3. 秒 錶 秒 針 已 歸 位 為 0 後, 重 新 設 定 時 間 並 將 把 的 按 回 原 位 4. 通 過 按 (B) 鈕 確 認 秒 錶 秒 針 已 歸 位 於 00 位 置 11. 速 度 計 的 使 用 ( 僅 限 設 有 此 功 能 的 手 錶 ) 速 度 計 可 用 以 測 量 諸 如 汽 車 等 駕 駛 速 度 本 錶 可 通 過 測 量 行 走 1 公 里 所 需 的 秒 數 ( 測 量 範 圍.. 最 多 60 秒 ) 計 算 出 大 約 的 平 均 速 度 具 體 計 算 平 均 速 度 的 方 法 如 下.. 在 開 動 汽 車 時, 使 用 精 密 計 時 器 開 始 計 時 在 行 走 1 公 里 時, 按 停 精 密 計 時 器 此 時 精 密 計 時 器 的 秒 針 所 指 的 數 值 則 是 平 均 速 度 值 ( 公 裡 / 小 時 ) 精 密 計 時 器 秒 針 60 TACHYMETER 速 度 計 例.. 若 行 走 1 公 里 需 要 45 秒, 則 平 均 速 度 為 每 80 公 裡 / 小 時 120 202 203
12. 注 意 事 項 注 意 : 防 水 能 力 防 水 手 表 有 多 種 類 型, 如 下 表 所 示 bar 大 約 等 於 1 個 大 氣 壓 * WATER RESIST(ANT) xx bar 亦 會 以 W.R. xx bar 表 示 指 示 為 了 保 証 手 表 在 設 計 的 限 度 內 使 用, 請 先 查 對 你 手 表 表 面 和 表 殼 上 標 示 的 防 水 等 級 并 參 考 下 表 用 途 舉 例 字 盤 表 殼 ( 底 蓋 ) 規 格 輕 微 沾 水 ( 洗 臉 雨 水 濺 濕 等 ) 中 等 程 度 沾 水 ( 沖 涼 廚 房 什 務 游 泳 等 ) 水 上 運 動 ( 赤 身 潛 水 ) 戴 水 下 呼 吸 器 潛 水 ( 戴 空 氣 罐 ) 表 鈕 或 上 弦 處 ( 表 的 ) 弄 濕 時 的 做 法 WATER RESIST ( 防 水 能 力 ) 或 無 指 示 WATER RESIST(ANT) 防 水 能 力 達 3 個 大 氣 壓 行 WR 50 或 WATER RESIST 50 WATER RESIST(ANT) 5 bar 或 WATER RESIST(ANT) 防 水 能 力 達 5 個 大 氣 壓 行 行 WR 100/200 或 WATER RESIST 100/200 WATER RESIST(ANT)10bar/ 20 bar 或 WATER RESIST(ANT) 防 水 能 力 達 10 個 大 氣 壓 防 水 能 力 達 20 個 大 氣 壓 行 行 行 204 205
日 常 使 用 防 水 能 力 ( 至 3 個 大 氣 壓 ): 這 類 表 可 抵 抗 輕 微 沾 水 比 如 戴 著 手 表 洗 瞼 都 沒 問 題 不 過, 它 不 是 設 計 來 供 浸 入 水 中 使 用 日 常 使 用 加 強 防 水 能 力 ( 至 5 個 大 氣 壓 ): 這 類 表 可 抵 抗 中 等 程 度 的 沾 水 比 如 戴 著 手 表 游 泳 都 沒 問 題 : 不 過, 它 不 是 設 計 來 供 赤 身 潛 水 時 用 日 常 使 用 加 強 防 水 能 力 ( 至 10/20 個 大 氣 壓 ): 這 類 表 可 於 赤 身 潛 水 時, 但 不 能 作 戴 著 水 下 呼 吸 器 或 以 氦 氣 的 浸 透 式 潛 水 時 用 注 意 手 表 在 用 時 表 鈕 須 按 入 ( 正 常 位 置 ) 若 手 錶 的 把 的 設 有 螺 絲, 請 扭 緊 把 的 上 的 螺 絲 手 濕 或 表 濕 時 都 不 宜 操 作 表 鈕 或 上 弦 處 ( 表 的 ) 不 然, 很 容 易 讓 水 滲 入 表 內 而 影 響 防 水 功 能 曾 於 海 水 中 用 過 手 表, 以 清 水 沖 洗 再 用 干 布 抹 干 如 果 有 水 進 入 表 內, 或 表 面 內 層 有 霧 氣 而 整 天 不 散, 就 要 立 刻 將 表 送 去 表 店 或 星 辰 服 務 中 心 修 理 如 果 任 由 水 氣 留 在 表 內 不 理, 會 使 機 件 腐 蝕 如 果 有 海 水 進 入 表 內, 則 宜 將 手 表 用 盒 子 或 塑 料 袋 包 好 立 刻 送 去 修 理 不 然, 表 內 的 壓 力 會 逐 漸 增 大, 可 能 使 一 些 零 件 脫 落 ( 表 面 表 鈕 按 鈕 等 ) 注 意 : 時 刻 保 持 手 表 清 潔 在 表 殼 和 表 鈕 之 間 若 積 有 灰 塵 和 污 垢 會 使 表 鈕 難 於 拔 出 宜 不 時 把 表 鈕 在 正 常 位 置 中 轉 一 轉 讓 積 結 的 灰 塵 和 污 垢 松 散 再 用 刷 子 刷 干 淨 表 殼 底 蓋 或 表 帶 的 縫 隙 中 最 易 積 結 灰 塵 和 污 垢 積 結 的 灰 塵 和 污 垢 容 易 產 生 腐 蝕 作 用 及 弄 髒 衣 服 宜 不 時 清 理 手 表 清 理 手 表 用 軟 布 抹 除 表 殼 和 表 面 上 的 灰 塵 汗 漬 和 水 分 用 干 的 軟 布 抹 除 皮 質 表 帶 上 的 灰 塵 汗 漬 和 水 分 金 屬 塑 料 或 橡 皮 表 帶 可 用 浴 皂 和 水 洗 刷 用 軟 刷 刷 除 金 屬 帶 縫 隙 中 的 灰 塵 和 污 垢 如 果 手 表 不 是 防 水 的, 應 送 去 表 店 清 理 注 意 : 要 避 免 使 用 一 些 溶 劑 ( 如 油 漆 稀 釋 劑 汽 油 等 來 清 潔 手 表 ), 因 這 些 溶 劑 很 容 易 損 傷 飾 面 警 告.. 小 心 處 理 電 池 電 池 應 小 心 擺 放 避 免 小 童 抓 到 小 童 如 誤 吞 電 池, 要 立 刻 去 看 醫 生 206 207
注 意.. 更 換 電 池 更 換 電 池 時, 請 將 錶 送 去 錶 店 或 星 辰 服 務 中 心 電 池 使 用 期 限 滿 時 應 盡 快 更 換 若 讓 舊 電 池 繼 續 留 在 錶 內, 很 容 易 漏 出 化 學 藥 液, 嚴 重 損 壞 手 錶 注 意 : 使 用 環 境 要 依 使 用 手 冊 中 規 定 的 使 用 溫 度 範 圍 使 用 手 表 如 在 超 出 使 用 手 冊 中 規 定 的 溫 度 範 圍 中 使 用 手 表, 會 容 易 使 手 表 功 能 退 化, 甚 至 使 手 表 停 頓 勿 在 高 溫 的 環 境 中, 例 如 : 蒸 氣 浴 室 中 使 用 手 表 因 在 高 溫 環 境 中 使 用 手 表 易 引 起 皮 膚 燙 傷 勿 讓 手 表 留 在 高 溫 環 境 中, 例 如 : 汽 車 上 的 雜 物 箱 或 儀 表 板 上 面 不 然, 手 表 很 容 易 變 壞, 比 如 使 塑 料 零 件 變 形 等 勿 讓 手 表 放 在 靠 近 磁 鐵 處 如 果 把 手 表 貼 近 磁 性 保 健 用 品, 如 : 磁 性 項 練, 或 電 冰 箱 的 磁 性 門 閂, 或 手 袋 的 磁 性 扣, 或 移 動 電 話 的 聽 筒 旁 放 置, 都 會 使 手 表 計 時 失 準 如 遇 此 情 況, 應 把 手 表 搬 離 磁 鐵 位 并 重 新 校 正 時 間 勿 把 手 表 放 在 靠 近 產 生 靜 電 的 家 電 位 置 如 果 把 手 表 放 在 強 靜 電 場 環 境 中, 例 如 : 在 電 視 熒 光 屏 輻 射 出 來 的 靜 電 場 中, 則 易 使 手 表 計 時 失 準 勿 讓 手 表 受 到 強 烈 振 動, 例 如 掉 在 堅 硬 的 地 板 上 等 避 免 在 可 能 有 化 學 或 腐 蝕 性 氣 體 彌 漫 的 環 境 中 使 用 手 表 如 果 手 表 接 觸 到 化 學 溶 劑, 如.. 油 漆 稀 釋 劑 和 汽 油, 或 含 有 這 類 溶 劑 的 物 質 等, 就 會 引 起 手 表 變 色 熔 化 碎 裂 等 情 況 如 果 手 表 接 觸 到 溫 度 計 內 用 的 水 銀, 則 表 殼 表 帶 或 其 他 零 件 都 會 變 色 定 期 檢 查 為 了 使 您 的 手 錶 能 夠 安 全 而 長 期 地 使 用, 手 錶 應 每 2-3 年 檢 查 一 次 為 了 保 持 手 錶 的 防 水 性 能, 錶 殼 膠 圈 需 要 定 期 更 換 其 它 部 件 也 應 定 期 檢 查, 如 果 需 要 則 應 更 換 在 更 換 部 件 時, 請 使 用 西 鐵 城 純 正 部 件 208 209
13. 規 格 8. 持 續 運 作 時 間 : 1. 型 號.. H57* 2. 品 名 : 指 針 光 動 能 手 錶 3. 計 時 精 度 : 平 均 每 月 ± 15 秒 以 內 ( 在 常 溫 + 5 至 + 35 環 境 中 佩 戴 使 用 時 ) 4. 晶 體 振 蕩 頻 率 :32,768Hz 5. 運 作 溫 度 範 圍 :- 10 至 + 60 6. 顯 示 功 能.. 時 間 :24 小 時 顯 示 時 分 鈔 日 曆.. 日 期 ( 配 備 快 速 調 整 功 能 ) 7. 其 他 功 能 : 秒 錶 ( 以 1 秒 鐘 為 單 位 最 長 計 時 30 分 鐘 ) 充 電 不 足 警 告 功 能 快 速 啟 動 功 能 充 電 過 度 防 止 功 能 充 滿 電 後, 在 不 再 充 電 的 情 況 下 直 到 手 錶 停 止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約 5 個 月 ( 持 續 運 作 時 間 可 能 會 依 秒 錶 及 其 他 功 能 的 使 用 頻 度 而 不 同 ) 從 秒 針 以 2 秒 為 間 隔 轉 動 開 始 至 運 作 停 止 的 時 間.. 約 5 天 9. 電 池 : 蓄 電 池 1 個 * 規 格 如 有 更 改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210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