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前 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和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人 社 部 发 [2013]19 号 ), 为 建 立 我 国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及 其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秩 序, 统 一 和 规 范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能 力 标 准,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编 制 了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现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定 印 发 考 试 大 纲 规 定 了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目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根 据 招 标 采 购 职 业 具 有 多 专 业 复 合 性 和 实 操 性 的 需 求 特 点, 结 合 招 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成 功 经 验, 考 试 大 纲 科 学 规 划 了 招 标 师 的 职 业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并 以 观 察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为 标 准, 多 维 度 综 合 测 试 考 察 与 招 标 采 购 职 业 相 关 的 技 术 经 济 法 律 管 理 等 专 业 知 识 能 力 和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客 观 体 现 了 招 标 师 职 业 岗 位 必 需 具 备 的 资 格 能 力 要 求 考 试 大 纲 是 测 试 评 价 各 行 业 从 事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能 力 的 国 家 标 准, 也 是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命 题 和 应 考 学 习 的 依 据 考 试 大 纲 恐 有 疏 漏 或 不 妥, 敬 请 指 正, 以 利 进 一 步 修 订 完 善 二 一 五 年 二 月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 -
考 试 说 明 一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原 则 上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4 年 为 一 个 滚 动 周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连 续 四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4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符 合 免 试 2 个 科 目 条 件 的 人 员 应 通 过 其 余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其 考 试 成 绩 以 2 年 为 一 个 滚 动 周 期 应 考 人 员 在 相 应 考 试 滚 动 周 期 内, 相 关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颁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共 同 用 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该 证 书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二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为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知 识 与 法 律 法 规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管 理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实 务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三 考 试 命 题 主 要 依 据 考 试 大 纲 对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能 力 的 要 求, 综 合 测 试 招 标 采 购 职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技 术 经 济 和 管 理 的 专 业 知 识 及 其 实 际 运 用 能 力 四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为 闭 卷 考 试, 各 科 目 考 试 试 题 类 型 及 考 试 时 间 如 下 : 科 目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知 识 与 法 律 法 规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管 理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实 务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考 试 时 间 ( 小 时 ) 2.5 2.5 3 3 满 分 记 分 120 120 100 100 试 题 类 型 客 观 题 客 观 题 客 观 和 主 观 题 客 观 和 主 观 题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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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科 目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知 识 与 法 律 法 规 一 考 试 目 的 通 过 本 科 目 考 试, 检 验 应 试 人 员 对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知 识 的 掌 握 程 度 和 运 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分 析 解 决 招 标 采 购 实 际 问 题 的 专 业 工 作 能 力 二 考 试 内 容 和 要 求 1. 招 标 采 购 1.1 采 购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1.2 采 购 的 任 务 1.3 采 购 的 分 类 方 式 与 实 施 1.4 招 标 投 标 的 特 性 1.5 招 标 与 采 购 的 关 系 1.6 招 标 与 拍 卖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1.7 招 标 采 购 与 合 同 1.8 招 标 采 购 知 识 体 系 2.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4 -
2.1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的 发 展 2.2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制 度 2.3 招 标 投 标 的 监 督 体 系 3. 招 标 采 购 中 的 经 济 学 和 管 理 学 3.1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成 本 分 类 及 控 制 3.2 招 标 采 购 中 的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3.3 博 弈 论 在 招 标 采 购 及 其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应 用 3.4 招 标 采 购 价 格 的 形 成 3.5 招 标 采 购 中 的 资 金 时 间 价 值 3.6 宏 观 经 济 效 应 和 市 场 失 灵 相 关 理 论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应 用 3.7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的 应 用 3.8 寻 租 理 论 与 制 止 寻 租 的 对 策 3.9 招 标 采 购 中 的 质 量 数 量 时 间 价 格 等 管 理 要 素 4. 招 标 采 购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4.1 法 律 规 范 的 结 构 和 分 类, 法 律 的 实 施, 法 律 责 任 的 分 类 4.2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的 构 成 和 效 力 层 级 4.3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基 本 原 则 4.4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基 本 原 则 及 政 策 4.5 公 共 采 购 的 主 要 国 际 规 制 (1)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2)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公 共 采 购 示 范 法 5 招 标 采 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5 -
5.1 民 商 法 (1)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民 事 权 利 侵 权 责 任 和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2) 公 司 设 立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公 司 的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解 散 与 清 算 (3) 担 保 的 设 定 和 效 力, 担 保 方 式 的 种 类 和 应 用 5.2 行 政 法 (1)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2)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实 施 机 关 管 辖 和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及 其 执 行 规 定 (3) 建 筑 法 中 关 于 建 筑 许 可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与 承 包 等 (4)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三 同 时 制 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施 工 中 的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5)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安 全 培 训,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权 利 和 义 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5.3 经 济 法 (1)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和 垄 断 行 为 (2) 价 格 形 成 的 基 本 形 式, 经 营 者 的 价 格 行 为, 政 府 的 定 价 行 为,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责 任 (3)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的 产 品 质 量 义 务 及 5.4 程 序 法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6 -
(1) 行 政 复 议 的 申 请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提 出 管 辖 受 理 和 决 定 (2) 行 政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管 辖 证 据,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行 政 诉 讼 的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3)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民 事 诉 讼 的 管 辖 证 据 程 序 (4) 仲 裁 协 议 的 内 容 和 作 用, 仲 裁 的 申 请 和 受 理, 仲 裁 程 序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7 -
第 二 科 目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管 理 一 考 试 目 的 通 过 本 科 目 的 考 试, 检 验 应 试 人 员 应 用 项 目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组 织 实 施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管 理 以 及 配 合 实 施 整 个 项 目 系 统 管 理 的 专 业 工 作 能 力 二 考 试 内 容 和 要 求 1. 项 目 与 项 目 管 理 1.1 项 目 及 项 目 管 理 (1) 项 目 的 基 本 属 性 (2) 项 目 生 命 周 期 的 阶 段 划 分 (3) 项 目 管 理 行 业 组 织 及 项 目 管 理 知 识 体 系 1.2 项 目 干 系 人 (1) 项 目 干 系 人 分 类 (2) 项 目 经 理 的 作 用 及 能 力 要 求 1.3 项 目 目 标 管 理 (1) 项 目 管 理 目 标 的 制 定 原 则 及 考 核 办 法 (2)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的 作 用 与 内 容 (3) 项 目 动 态 管 理 (PDCA) 与 项 目 流 程 管 理 1.4 项 目 管 理 组 织 方 式 (1) 项 目 式 组 织 方 式 及 特 点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8 -
(2) 职 能 式 组 织 方 式 及 特 点 (3) 矩 阵 式 组 织 方 式 及 特 点 (4) 项 目 管 理 组 织 方 式 的 选 用 1.5 项 目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过 程 及 常 用 工 具 的 相 关 内 容 (1) 项 目 范 围 管 理 及 工 作 分 解 结 构 (WBS) 的 应 用 (2) 项 目 时 间 管 理 及 横 道 图 网 络 图 的 应 用 (3) 衡 量 产 品 与 服 务 质 量 的 基 本 指 标 (4)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及 因 果 分 析 图 排 列 图 的 应 用 (5) 项 目 成 本 管 理 及 S 曲 线 法 的 应 用 (6)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沟 通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7) 项 目 综 合 管 理 及 挣 值 分 析 方 法 的 应 用 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2.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分 类 (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管 理 分 类 (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分 类 及 特 征 (3) 通 用 设 备 技 术 分 类 及 特 征 2.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因 素 (1) 项 目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划 分 (2) 项 目 参 与 方 的 职 责 定 位 (3) 项 目 业 主 方 的 管 理 任 务 2.3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组 织 与 管 理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9 -
内 容 (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的 组 织 方 式 (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模 式 2.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管 理 (1) 投 资 决 策 的 分 类 及 决 策 程 序 (2)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的 主 要 (3) 财 务 评 价 指 标 计 算 及 应 用 (4) 经 济 评 价 指 标 应 用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相 关 规 定 2.5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专 业 实 施 过 程 (1)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的 阶 段 性 工 作 任 务 (2)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及 工 作 任 务 (3) 工 程 试 运 行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主 要 工 作 2.6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进 度 管 理 (1)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类 型 及 编 制 (2) 项 目 进 度 管 理 任 务 与 管 理 措 施 2.7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和 环 境 管 理 (1)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的 内 容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2.8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与 造 价 管 理 (1) 项 目 投 资 构 成 与 全 过 程 管 理 程 序 (2) 工 程 造 价 的 计 算 与 控 制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0 -
2.9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风 险 管 理 (1) 风 险 的 分 类 及 特 征 (2)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及 风 险 转 移 方 式 (3) 工 程 保 险 的 种 类 及 其 承 保 范 围 3. 货 物 生 产 及 贸 易 管 理 3.1 货 物 生 产 的 过 程 管 理 (1) 货 物 的 研 发 设 计 及 工 艺 管 理 (2) 货 物 的 生 产 制 造 与 库 存 管 理 3.2 货 物 的 质 量 管 理 与 监 督 (1) 货 物 生 产 的 质 量 标 准 (2)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的 要 求 (3) 外 部 质 量 监 督 的 规 定 与 要 求 (4) 特 种 设 备 及 特 殊 产 品 的 质 量 监 管 规 定 3.3 货 物 贸 易 的 项 目 化 管 理 (1) 货 物 贸 易 管 理 项 目 化 的 发 展 (2) 项 目 化 管 理 的 机 制 要 求 (3) 项 目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分 析 (4) 货 物 贸 易 项 目 的 阶 段 构 成 与 管 理 任 务 (5) 货 物 贸 易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具 及 重 要 方 法 4.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4.1 服 务 项 目 的 管 理 过 程 (1) 服 务 项 目 特 征 及 服 务 合 同 类 型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1 -
(2) 服 务 项 目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划 分 及 管 理 任 务 (3) 服 务 项 目 计 划 编 制 与 实 施 (4) 服 务 项 目 的 采 购 及 评 审 4.2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1)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的 分 类 及 特 点 (2) 工 程 咨 询 的 管 理 过 程 (3) 工 程 咨 询 的 质 量 和 进 度 管 理 4.3 投 融 资 服 务 项 目 的 服 务 内 容 及 管 理 4.4 科 技 研 发 与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的 服 务 内 容 及 管 理 5. 招 标 采 购 的 项 目 化 管 理 5.1 招 标 采 购 的 管 理 过 程 及 任 务 (1) 招 标 采 购 管 理 的 特 征 及 与 整 体 项 目 管 理 的 关 系 (2) 招 标 采 购 的 管 理 过 程 及 阶 段 划 分 (3) 招 标 采 购 的 管 理 任 务 5.2 招 标 采 购 规 划 阶 段 的 管 理 (1) 采 购 需 求 分 析 及 常 用 管 理 工 具 (2) 采 购 目 标 制 定 (3) 采 购 管 理 团 队 组 建 (4) 采 购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及 工 作 计 划 编 制 5.3 招 标 采 购 实 施 阶 段 的 管 理 (1) 实 施 阶 段 的 管 理 内 容 及 控 制 点 (2) 实 施 阶 段 项 目 管 理 工 具 与 技 术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2 -
(3) 质 量 及 标 准 化 的 管 理 要 点 (4) 费 用 及 进 度 的 管 理 要 点 (5)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点 (6) 沟 通 及 信 息 的 管 理 要 点 5.4 标 的 物 合 同 履 行 阶 段 的 管 理 (1) 合 同 履 行 管 理 的 工 作 内 容 (2) 合 同 履 行 跟 踪 的 实 施 要 点 5.5 招 标 采 购 实 施 过 程 的 控 制 (1) 实 施 过 程 的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及 方 法 (2) 实 施 过 程 的 管 理 要 素 及 考 核 (3) 政 府 对 招 标 采 购 的 监 管 5.6 招 标 采 购 收 尾 阶 段 的 管 理 (1) 收 尾 阶 段 的 管 理 任 务 (2) 招 标 采 购 成 果 的 评 估 原 则 内 容 及 方 法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3 -
第 三 科 目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实 务 一 考 试 目 的 通 过 本 科 目 考 试, 检 验 应 试 人 员 应 用 招 标 采 购 相 关 理 论 法 律 知 识 组 织 实 施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采 购 业 务 并 分 析 解 决 招 标 采 购 实 际 问 题 专 业 工 作 能 力 二 考 试 内 容 和 要 求 1. 招 标 采 购 1.1 招 标 投 标 的 原 则 及 其 应 用 1.2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2)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3)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1.3 招 标 的 分 类 (1) 公 开 招 标 与 邀 请 招 标 (2) 国 内 招 标 与 国 际 招 标 (3) 自 行 招 标 与 委 托 招 标 (4) 集 中 招 标 与 分 散 招 标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4 -
目 目 福 久 教 育 品 质 保 证 025-83317177 83727607 (5) 纸 质 招 标 与 电 子 招 标 1.4 招 标 投 标 当 事 人 (1)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分 类 及 基 本 要 求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分 类 资 格 条 件 及 业 务 范 围 (3) 评 标 专 家 的 资 格 条 件 及 权 利 义 务 1.5 招 标 投 标 的 基 本 程 序 及 其 工 作 要 点 1.6 招 标 投 标 的 监 督 和 自 律 (1) 行 政 监 督 原 则 内 容 方 式 及 职 责 分 工 (2) 招 标 投 标 行 业 及 主 体 自 律 2. 招 标 方 案 2.1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征 和 需 求 分 析 (1)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2)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3)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融 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招 标 项 2.2 招 标 方 案 的 内 容 和 编 制 要 求 (1)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2)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3)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融 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招 标 项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5 -
3. 资 格 审 查 3.1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特 点 及 适 用 范 围 3.2 投 标 资 格 要 素 标 准 和 规 定 (1) 投 标 人 资 格 的 一 般 规 定 (2)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的 主 要 分 类 (3) 货 物 生 产 销 售 的 主 要 许 可 规 定 (4) 投 标 资 格 要 素 的 设 置 (5) 投 标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3.3 招 标 公 告 和 发 布 媒 体 的 规 定 3.4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编 制 (1)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内 容 及 其 发 布 的 媒 体 (2)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办 法 特 点 及 适 用 范 围 3.5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程 序 (1)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主 体 (2)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程 序 4. 招 标 文 件 4.1 招 标 投 标 要 素 特 性 (1)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要 素 (2)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要 素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6 -
序 福 久 教 育 品 质 保 证 025-83317177 83727607 4.2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格 式 和 编 制 要 求 (1) 工 程 总 承 包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 货 物 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文 件 (3)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融 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4) 标 准 文 本 的 应 用 4.3 评 标 方 法 的 分 类 和 应 用 (1)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的 种 类 评 审 因 素 及 标 准 (2) 综 合 评 估 法 的 种 类 评 审 因 素 及 标 准 5. 投 标 5.1 投 标 技 术 与 报 价 方 案 的 准 备 分 析 决 策 和 响 应 5.2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内 容 和 格 式 5.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装 订 密 封 递 交 和 撤 回 6. 开 标 评 标 和 中 标 6.1 开 标 程 序 (1) 投 标 文 件 的 接 收 (2) 唱 标 和 确 认 6.2 评 标 程 序 (1)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建 及 其 评 标 专 家 的 确 定 (2)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项 目 的 商 务 技 术 及 价 格 的 评 审 程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7 -
点 福 久 教 育 品 质 保 证 025-83317177 83727607 (3)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融 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的 评 审 要 (4)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审 特 点 (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6) 评 标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6.3 中 标 和 签 约 (1)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公 示 (2)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原 则 和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3)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内 容 (4) 订 立 合 同 的 要 求 7. 世 行 和 亚 行 贷 款 项 目 招 标 7.1 国 际 竞 争 性 招 标 有 限 国 际 招 标 国 内 竞 争 性 招 标 等 采 购 方 式 程 序 及 实 施 要 点 7.2 咨 询 顾 问 的 选 择 方 式 程 序 及 实 施 要 点 7.3 世 行 和 亚 行 贷 款 项 目 招 标 与 国 内 招 标 的 区 别 8. 政 府 采 购 和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8.1 政 府 采 购 (1) 政 府 采 购 的 范 围 特 点 及 程 序 (2)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及 其 适 用 范 围 (3)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货 物 及 服 务 与 工 程 招 标 的 主 要 区 别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8 -
(4)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询 价 和 单 一 来 源 等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的 实 施 程 序 8.2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询 价 和 单 一 来 源 等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在 非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的 应 用 9. 集 中 采 购 与 电 子 招 标 9.1 集 中 采 购 (1) 集 中 采 购 的 特 点 和 适 用 范 围 (2) 集 中 采 购 的 方 式 和 实 施 要 点 9.2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1) 电 子 招 标 的 特 性 和 市 场 信 息 共 享 的 作 用 (2) 交 易 平 台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监 督 平 台 的 定 位 及 其 关 系 (3) 电 子 招 标 与 纸 质 招 标 操 作 规 则 的 主 要 差 别 9.3 电 子 竞 价 采 购 方 式 的 程 序 特 点 及 应 用 10. 法 律 救 济 和 责 任 10.1 法 律 救 济 方 式 及 应 用 (1) 异 议 质 疑 和 投 诉 的 区 别 (2)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提 出 和 处 理 (3) 投 诉 的 提 出 和 处 理 10.2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民 事 行 政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19 -
第 四 科 目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一 考 试 目 的 通 过 本 科 目 考 试, 检 验 应 试 人 员 应 用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相 关 理 论 与 方 法 解 决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实 际 问 题 的 专 业 工 作 能 力 二 考 试 内 容 和 要 求 1.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1.1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的 种 类 和 用 途 (1) 一 般 合 同 的 特 点 和 分 类 (2) 工 程 合 同 的 种 类 和 特 点 (3) 货 物 采 购 合 同 的 种 类 和 特 点 (4) 服 务 合 同 的 种 类 和 特 点 1.2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目 标 和 要 求 1.3 招 标 师 在 合 同 管 理 中 定 位 和 作 用 (1) 招 标 师 管 理 合 同 的 主 要 任 务 目 标 和 作 用 (2) 招 标 师 管 理 合 同 的 专 业 技 能 2.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法 律 运 用 2.1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的 基 本 法 理 2.2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适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1) 主 要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2)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2.3 合 同 订 立 与 效 力 (1) 要 约 和 承 诺 (2) 合 同 成 立 和 生 效 条 件 (3)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成 立 生 效 的 特 殊 规 则 (4) 合 同 效 力 状 态 及 其 判 定 条 件 2.4 合 同 履 行 与 变 更 (1) 合 同 履 行 原 则 及 抗 辩 权 (2) 合 同 变 更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的 变 更 限 制 2.5 合 同 转 让 解 除 和 终 止 (1) 合 同 的 权 利 转 让 义 务 转 让 概 括 转 让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转 让 的 限 制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0 -
(2) 合 同 终 止 方 式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的 解 除 2.6 违 约 责 任 (1) 违 约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2) 违 约 责 任 的 主 要 形 式 3.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实 务 3.1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方 法 及 其 适 用 3.2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方 法 作 用 和 步 骤 3.3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的 起 草 签 订 交 底 履 行 收 尾 跟 踪 等 全 过 程 管 理 要 点 4.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4.1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起 草 条 款 设 置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勘 察 设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应 用 特 点 (2)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的 条 款 设 置 (3)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管 理 4.2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起 草 条 款 设 置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种 类 和 应 用 特 点 (2)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作 范 围 工 期 质 量 价 格 变 更 竣 工 结 算 索 赔 违 约 等 条 款 设 置 (3)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管 理 4.3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起 草 条 款 设 置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种 类 和 应 用 特 点 (2)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工 作 范 围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文 件 与 变 更 合 同 价 格 与 支 付 竣 工 试 验 和 验 收 违 约 索 赔 等 条 款 设 置 (3)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管 理 4.4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起 草 条 款 设 置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种 类 和 应 用 特 点 (2)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工 作 范 围 与 总 包 合 同 的 衔 接 合 同 价 格 与 支 付 完 工 验 收 索 赔 合 同 解 除 等 条 款 设 置 (3)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管 理 5.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管 理 5.1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特 点 和 主 要 内 容 (1)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应 用 特 点 (2)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1 -
(3)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和 风 险 责 任 负 担 及 孳 息 归 属 5.2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订 立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重 点 条 款 及 设 置 (2) 一 般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签 订 与 履 行 管 理 (3) 招 标 采 购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与 履 行 管 理 6.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管 理 6.1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应 用 特 点 6.2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相 关 惯 例 (1) 贸 易 术 语 的 作 用 分 类 及 其 选 用 ; 各 类 贸 易 术 语 在 交 付 风 险 主 要 责 任 和 费 用 及 适 用 的 运 输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含 义 及 区 分 (2)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方 式 的 特 点 运 输 单 据 的 类 别 及 作 用 ;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保 障 的 风 险 损 失 及 费 用 (3) 国 际 货 物 贸 易 支 付 方 式 的 分 类 以 及 信 用 证 的 特 点 类 别 及 支 付 流 程 6.3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订 立 与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重 点 条 款 及 设 置 (2)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管 理 7. 服 务 合 同 管 理 7.1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应 用 特 点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条 款 设 置 (2)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管 理 7.2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应 用 特 点 主 要 条 款 设 置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7.3 工 程 咨 询 合 同 种 类 应 用 特 点 以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1) 项 目 前 期 咨 询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设 置 (2)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设 置 (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设 置 8. 其 他 合 同 管 理 8.1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种 类 应 用 特 点 主 要 条 款 及 合 同 管 理 要 点 8.2 担 保 合 同 的 种 类 应 用 特 点 工 程 担 保 方 式 8.3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应 用 特 点 工 程 保 险 主 要 内 容 8.4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的 应 用 特 点 主 要 条 款 设 置 9.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管 理 9.1 合 同 争 议 的 成 因 类 型 内 容 解 决 原 则 和 解 决 方 式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2 -
9.2 合 同 和 解 的 特 点 以 及 促 成 和 解 的 方 法 9.3 合 同 调 解 的 特 点 分 类 以 及 调 解 条 款 的 约 定 9.4 合 同 仲 裁 的 特 点 适 用 范 围 以 及 仲 裁 条 款 的 拟 定 9.5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点 适 用 范 围 以 及 诉 讼 管 辖 条 款 的 拟 定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3 -
考 试 样 题 及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选 错 不 得 分 ) [ 示 例 1]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所 有 项 目 招 标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前 完 成 的 工 作 是 ( ) A.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B. 申 请 核 准 招 标 方 案 C. 编 制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D. 落 实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答 案 :D [ 示 例 2] 某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500 万 元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一 批 技 术 复 杂 的 成 套 设 备 下 列 关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4 人 B. 采 购 人 代 表 2 人,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5 人 C.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1 人,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5 人 D. 采 购 人 代 表 2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1 人,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6 人 答 案 :B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至 少 有 1 个 错 项 错 选, 本 题 不 得 分 ; 少 选, 所 选 的 每 个 选 项 得 0.5 分 ) [ 示 例 ] 某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1.5 亿 元, 原 计 划 分 3 个 标 段 进 行 招 标, 因 工 期 紧 张 实 际 划 分 6 个 标 段 同 时 招 标,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有 ( ) A. 降 低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B. 吸 引 更 多 中 小 型 企 业 投 标 C. 发 挥 大 型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效 率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4 -
D. 增 加 招 标 人 管 理 合 同 的 工 作 量 E. 增 加 中 标 人 的 获 利 空 间 答 案 :A B D 三 问 答 题 [ 示 例 ] 某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评 标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估 法 ; 合 同 计 价 类 型 为 单 价 合 同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有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500 万 元 某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报 价 修 改 函 该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函 报 价 为 9000 万 元, 投 标 报 价 修 改 函 载 明 : 将 投 标 报 价 9000 万 元 降 低 5%, 即 调 整 为 8550 万 元 但 没 有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相 应 报 价 招 标 人 最 终 确 定 该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且 该 中 标 人 有 能 力 实 施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专 业 工 程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中 标 人 认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应 为 8550 万 元, 其 中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475 万 元 招 标 人 认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应 为 8550 万 元, 其 中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500 万 元 不 变 [ 问 题 ] 1. 就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的 争 议,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的 意 见 哪 个 正 确? 简 述 理 由 2. 为 避 免 类 似 争 议, 提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工 作 的 改 进 建 议 3. 暂 估 价 专 业 工 程 未 经 招 标 能 否 直 接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施 工 完 成? 简 述 理 由 [ 解 答 ] 1. 招 标 人 的 意 见 正 确 理 由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500 万 元 不 属 于 竞 争 报 价 范 围, 投 标 人 只 能 响 应, 无 权 更 改, 其 25 万 元 降 价 额 应 该 在 其 他 报 价 项 中 抵 扣 2.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改 进 意 见 : 招 标 文 件 应 规 定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单 价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应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5 -
让 投 标 人 作 澄 清 说 明, 以 免 签 约 中 发 生 争 议 3. 本 暂 估 价 专 业 工 程 不 能 由 总 承 包 人 自 行 建 设 理 由 : 包 括 在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500 万 元 暂 估 价 专 业 工 程, 各 投 标 人 没 有 经 过 竞 争 报 价, 实 际 上 仍 由 招 标 人 控 制 且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超 过 了 必 须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需 要 对 该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招 标 后 确 定 分 包 人 四 计 算 题 [ 示 例 ] 某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的 两 个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货 款 支 付 进 度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1 月 末 2 月 末 3 月 末 4 月 末 5 月 末 6 月 末 合 计 投 标 人 甲 5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投 标 人 乙 500 500 1000 假 定 按 月 计 算 复 利, 月 利 率 为 1%, 则 现 值 系 数 表 如 下 : 现 值 系 数 表 n 3 4 5 6 (F/P,1%,n) 1.030 1.041 1.051 1.062 (P/F,1%,n) 0.971 0.961 0.951 0.942 (P/A,1%,n) 2.941 3.902 4.853 5.795 [ 问 题 ] 如 果 采 购 合 同 于 第 1 个 月 初 生 效, 且 按 照 合 同 支 付 进 度 付 款, 按 假 定 利 率 条 件 分 别 计 算 甲 乙 两 个 投 标 人 合 同 生 效 时 的 价 款 现 值 [ 答 案 ]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6 -
投 标 人 甲 的 现 值 : -1-1 P= 500 ( 1+1% ) +100 ( 1+1% ) 4.853=495.05+480.50=975.55 ( 万 元 ) 元 ) 投 标 人 乙 的 现 值 :P= 五 案 例 分 析 [ 示 例 ] 500 0.971+500 0.942=956.5 ( 万 [ 背 景 ] 某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大 型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于 2012 年 8 月 开 始 设 计 招 标 共 6 家 投 标 人 按 期 提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后, 招 标 人 组 建 了 由 1 名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6 名 从 当 地 省 政 府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招 标 人 代 表 为 招 标 单 位 基 建 办 副 主 任 何 某, 主 管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已 有 7 年, 中 专 文 秘 学 历, 中 级 职 称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准 备 工 作 时,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符 合 大 型 公 路 工 程 设 计 评 标 特 点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同 意, 调 整 了 明 显 不 符 合 设 计 评 标 特 点 的 评 审 因 素 及 其 分 值, 以 便 为 招 标 人 选 择 设 计 方 案 最 优 的 中 标 人 为 节 省 时 间, 提 高 效 率, 同 时 考 虑 到 专 业 水 平,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 每 位 评 标 专 家 分 别 负 责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其 中 何 某 主 要 负 责 分 数 核 算 和 资 格 条 件 审 查 评 标 活 动 进 行 到 一 半 时, 评 标 专 家 B 发 现 某 投 标 文 件 的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其 弟, 于 是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要 求 招 标 人 更 换 评 标 专 家 招 标 人 为 了 节 约 时 间, 直 接 邀 请 了 某 一 具 备 评 标 专 家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7 -
术 人 员 M 入 场 评 审 M 到 达 评 标 室 时, 时 间 已 经 很 晚 出 于 对 专 家 B 人 品 和 能 力 的 信 任, 在 时 间 紧 迫 的 情 况 下,M 直 接 沿 用 了 专 家 B 的 评 审 结 果 评 审 完 毕 后, 专 家 A 对 专 家 C 负 责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疑 义,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经 过 协 商,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对 该 份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复 核,3 名 专 家 提 出 当 天 已 无 法 完 成 工 作, 建 议 延 长 一 天 评 审 工 作 何 某 由 于 第 二 天 还 有 重 要 会 议, 坚 持 要 求 评 标 必 须 按 计 划 在 当 天 完 成 当 天 19 时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 问 题 ] 1. 何 某 能 否 作 为 招 标 人 评 标 代 表?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准 备 阶 段 调 整 评 标 办 法 的 做 法 是 否 合 法?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3.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分 工 是 否 正 确?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4. 专 家 B 回 避 后, 招 标 人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程 序 是 否 正 确?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由 5. 专 家 M 的 评 审 结 果 是 否 有 效?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6. 专 家 A 拒 绝 签 字 是 否 会 影 响 评 标 报 告 的 效 力? 简 要 说 明 理 7. 何 某 坚 持 要 求 评 标 必 须 按 计 划 在 当 天 完 成 是 否 合 适?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答 案 ] 1. 何 某 可 以 作 为 招 标 人 评 标 代 表 何 某 已 任 职 公 路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8 -
7 年,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准 备 阶 段 调 整 评 标 办 法 的 做 法 不 合 法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因 此, 开 标 前 制 定 和 调 整 评 标 办 法 的 做 法 不 合 法 3. 评 标 分 工 不 可 取 评 标 专 家 可 以 按 专 业 特 长 分 工 评 审 各 投 标 文 件, 并 独 立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然 后 按 照 评 标 规 则 形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 的 评 标 结 论 决 不 能 让 某 评 标 专 家 单 独 评 审 某 投 标 文 件, 并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结 论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内 的 权 利 应 与 其 他 评 标 专 家 相 同 4.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程 序 不 正 确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一 般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应 当 在 依 法 组 建 的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5. 专 家 M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被 更 换 专 家 B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更 换 后 的 专 家 M 需 要 自 行 独 立 评 审 6. 专 家 A 拒 绝 签 字 不 会 影 响 评 标 报 告 效 力 专 家 对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应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注 明, 如 果 拒 绝 签 署 且 不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7. 何 某 坚 持 评 标 必 须 在 当 天 完 成 的 要 求 不 合 适 因 为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评 委 会 成 员 要 求 延 长 评 标 时 间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延 长 咨 询 报 名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1 号 ( 省 委 大 院 对 面 )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