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亚 泰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问 题 的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吉 林 亚 泰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亚 泰 集 团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召 开 了 2016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2016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相 关 决 议, 2016 年 8 月 18 日 召 开 了 第 十 届 第 八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调 整 2016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的 相 关 决 议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的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17 号, 以 下 简 称 17 号 文 )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会 调 整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并 购 重 组 涉 及 房 地 产 业 务 监 管 政 策 (2015 年 1 月 16 日 发 布, 以 下 简 称 监 管 政 策 ) 等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房 地 产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的 相 关 要 求, 本 公 司 组 成 自 查 小 组 对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以 下 简 称 自 查 期 间 ) 公 司 及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全 资 控 股 房 地 产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下 属 公 司 ) 在 房 地 产 开 发 过 程 中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了 专 项 自 查, 现 将 本 次 自 查 的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专 项 自 查 范 围 本 次 自 查 范 围 为 公 司 及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全 资 控 股 房 地 产 子 公 司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开 发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 包
括 拟 建 在 建 及 已 完 工 且 主 要 在 自 查 期 间 内 销 售 的 项 目 )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是 否 因 该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接 受 调 查 的 情 况 自 查 期 间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共 计 17 个, 其 中, 在 建 项 目 8 个, 拟 建 项 目 2 个, 已 完 成 项 目 7 个 具 体 核 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开 发 主 体 宗 地 位 置 项 目 现 状 1 亚 泰 桂 花 苑 吉 林 亚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二 道 区 民 丰 街 以 东 岭 东 路 以 北 福 安 街 以 西 已 完 工 2 南 京 亚 泰 梧 桐 世 家 南 京 金 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中 山 科 技 园 中 山 科 技 园 大 史 地 块 在 建 3 南 京 亚 泰 山 语 湖 南 京 金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浦 口 高 新 区 在 建 4 蓬 莱 亚 泰 兰 海 公 馆 蓬 莱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蓬 莱 经 济 开 发 区 上 海 路 东, 天 津 路 北 已 完 工 5 亚 泰 松 原 澜 熙 郡 松 原 亚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松 原 市 宁 江 区 沿 江 东 路 2266 号 已 完 工
6 天 津 津 澜 庭 院 天 津 亚 泰 吉 盛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塘 沽 区 迎 宾 路 已 完 工 7 天 津 澜 景 园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黄 庄 街 泉 雍 路 东 侧 在 建 湿 地 公 8 园 配 套 商 业 项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黄 庄 街 规 划 路 南 侧 拟 建 目 9 长 春 亚 泰 梧 桐 公 馆 二 期 长 春 市 政 建 设 ( 集 团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吉 林 大 路 以 南, 东 环 城 路 以 东 已 完 工 10 亚 泰 凇 山 湖 一 期 吉 林 市 中 圣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市 丰 满 区 滨 江 南 路 在 建 11 亚 泰 城 一 期 沈 阳 亚 泰 金 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蒲 北 路 22 号 已 完 工 12 亚 泰 城 二 期 沈 阳 亚 泰 吉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蒲 河 路 35 号 在 建
13 亚 泰 城 三 期 沈 阳 亚 泰 金 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蒲 北 路 20 号 在 建 14 长 春 亚 泰 兰 海 公 馆 长 春 兰 海 投 资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 春 市 宽 城 区 嫩 江 路 4 号 在 建 15 亚 泰 华 府 长 春 亚 泰 金 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净 月 开 发 区 东 至 生 态 东 街 南 至 水 系 绿 带 西 至 生 态 大 街 北 至 丙 十 四 路 拟 建 长 春 亚 长 春 亚 泰 金 安 房 长 春 市 净 月 开 发 区 东 至 16 泰 山 语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樱 花 街 西 至 空 地 南 至 在 建 湖 司 河 道 北 至 净 月 甲 一 路 17 海 南 亚 泰 温 泉 海 岸 海 南 亚 泰 温 泉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海 南 省 澄 迈 县 老 城 经 济 开 发 区 盈 滨 半 岛 已 完 工 二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及 闲 置 用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自 查 ( 一 ) 报 告 期 内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情 形 的 自 查 1 自 查 依 据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主 席 令 第 72 号 ) 规 定 :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必 须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动 工 开 发 期 限 开 发 土 地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可 以 征 收 相 当 于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的 土 地 闲 置 费 ; 满 二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可 以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但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政 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为 或 者 动 工 开 发 必 需 的 前 期 工 作 造 成 动 工 开 发 迟 延 的 除 外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53 号 ) 规 定 : 该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闲 置 土 地, 是 指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超 过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或 者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规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已 动 工 开 发 但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占 应 动 工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不 足 三 分 之 一 或 者 已 投 资 额 占 总 投 资 额 不 足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中 止 开 发 建 设 满 一 年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也 可 以 认 定 为 闲 置 土 地 该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属 于 政 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为 造 成 动 工 开 发 延 迟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向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土 地 闲 置 原 因 说 明 材 料, 经 审 核 属 实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处 置 :( 一 ) 因 未 按 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或 者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规 定 的 期 限 条 件 将 土 地 交 付 给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致 使 项 目 不 具 备 动 工 开 发 条 件 的 ;( 二 ) 因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依 法 修 改, 造 成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不 能 按 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或 者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规 定 的 用 途 规 划 和 建 设 条 件 开 发 的 ;( 三 ) 因 国 家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需 要 对 约 定 规 定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条 件 进 行 修 改 的 ;( 四 ) 因 处 置 土 地 上 相 关 群 众 信 访 事 项 等 无 法 动 工 开 发 的 ;( 五 ) 因 军 事 管 制 文 物 保 护 等 无 法 动 工 开 发 的 ;( 六 ) 政 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其 他 行 为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土 地 闲 置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办 理 该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经 调 查 核 实,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构 成 闲 置 土 地 的,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向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下 达 闲 置 土 地 认 定 书 该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因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情 形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的,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协 商,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处 置 :( 一 ) 延 长 动 工 开 发 期 限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重 新 约 定 动 工 开 发 竣 工 期 限 和 违 约 责 任 从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起, 延 长 动 工 开 发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 二 ) 调 整 土 地 用 途 规 划 条 件 按 照 新 用 途 或 者 新 规 划 条 件 重 新 办 理 相 关 用 地 手 续, 并 按 照 新 用 途 或 者 新 规 划 条 件 核 算 收 缴 或 者 退 还 土 地 价 款 改 变 用 途 后 的 土 地 利 用 必 须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 三 ) 由 政 府 安 排 临 时 使 用 待 原 项 目 具 备 开 发 建 设 条 件,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重 新 开 发 建 设 从 安 排 临 时 使 用 之 日 起, 临 时 使 用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 四 ) 协 议 有 偿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五 ) 置 换 土 地 对 已 缴 清 土 地 价 款 落 实 项 目 资 金, 且 因 规 划 依 法 修 改 造 成 闲 置 的, 可 以 为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置 换 其 它 价 值 相 当 用 途 相 同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涉 及 出 让 土 地 的, 应 当 重 新 签 订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并 在 合 同 中 注 明 为 置 换 土 地 ;( 六 )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还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其 他 处 置 方 式 除 前 款 第 四 项 规 定 外, 动 工 开 发 时 间 按 照 新 约 定 规 定 的 时 间 重 新 起 算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闲 置 土 地,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置 该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应 当 拟 订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方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闲 置 土 地 设 有 抵 押 权 的,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在 拟 订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方 案 时,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抵 押 权 人 该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情 形 外, 闲 置 土 地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一 ) 未 动 工 开 发 满 一 年 的, 由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向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下 达 征 缴 土 地 闲 置 费 决 定 书, 按 照 土 地 出 让 或 者 划 拨 价 款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征 缴 土 地 闲 置 费 土 地 闲 置 费 不 得 列 入 生 产 成 本 ;( 二 ) 未 动 工 开 发 满 两 年 的, 由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向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下 达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决 定 书, 无 偿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闲 置 土 地 设 有 抵 押 权 的, 同 时 抄 送 相 关 土 地 抵 押 权 人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3 号 ) 规 定 : 土 地 闲 置 满 两 年 依 法 应 当 无 偿 收 回 的, 坚 决 无 偿 收 回, 重 新 安 排 使 用 ; 不 符 合 法 定 收 回 条 件 的, 也 应 采 取 改 变 用 途 等 价 置 换 安 排 临 时 使 用 纳 入 政 府 储 备 等 途 径 及 时 处 置 充 分 利 用 土 地 闲 置 满 一 年 不 满 两 年 的, 按 出 让 或 划 拨 土 地 价 款 的 20% 征 收 土 地 闲 置 费 对 闲 置
土 地 特 别 是 闲 置 房 地 产 用 地 要 征 缴 增 值 地 价, 国 土 资 源 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抓 紧 研 究 制 订 具 体 办 法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10 号 文 件 的 通 知 ( 建 房 [2010]155 号 ) 规 定 : 加 大 住 房 交 易 市 场 检 查 力 度, 依 法 查 处 经 纪 机 构 炒 买 炒 卖 哄 抬 房 价 怂 恿 客 户 签 订 阴 阳 合 同 等 行 为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闲 置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和 性 质 拖 延 开 竣 工 时 间 捂 盘 惜 售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继 续 加 大 曝 光 和 处 罚 力 度 对 有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暂 停 其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和 新 购 置 土 地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0]4 号 )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10 号 ) 17 号 文 相 关 土 地 闲 置 的 规 定 详 见 ( 二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行 为 的 自 查 监 管 政 策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并 购 重 组 涉 及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国 土 资 源 部 不 再 进 行 事 前 审 查, 对 于 是 否 存 在 土 地 闲 置 等 问 题 认 定, 以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公 布 的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为 准 ; 对 于 是 否 存 在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事 项,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充 分 核 查 披 露 2 自 查 内 容 及 方 式 公 司 本 次 对 报 告 期 内 纳 入 核 查 范 围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情 形 自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拟 建 项 目 中 是 否 存 在 超 过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情 形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在 建 项 目 中 是 否 存 在 已 动 工 开 发 但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占 应 动 工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不 足 三 分 之 一 或 者 已 投 资 额 占 总 投 资 额 不 足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中 止 开 发 建 设 满 一 年 的 情 形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是 否 受 到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闲 置 土 地 行 政 处 罚 或 因 闲 置 土 地 事 项 正 在 接 受 调 查 为 自 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是 否 涉 及 闲 置 土 地 情 形, 公 司 采 取 的 自 查 方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查 阅 报 告 期 内 列 入 自 查 范 围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相 关 的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土 地 出 让 金 收 据 等 文 件 资 料 ; (2) 查 阅 报 告 期 内 列 入 自 查 范 围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立 项 批 文 环 评 批 复 / 备 案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等 建 设 批 准 文 件 及 证 照 ; (3) 查 阅 列 入 自 查 范 围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开 发 成 本 表, 了 解 列 入 自 查 范 围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预 计 总 投 资 额 累 计 投 入 及 实 际 开 发 进 度, 核 查 目 前 尚 未 动 工 的 拟 建 项 目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是 否 已 经 超 过 一 年 ; 对 于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开 工 日 期 的, 是 否 已 向 有 关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说 明 原 由 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重 新 约 定 开 工 期 限 ; (4) 浏 览 报 告 期 内 列 入 自 查 范 围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查 阅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公 开 披 露 的 闲 置 土 地 及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 (5) 取 得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未 因 闲 置 土 地 等 违 反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土 地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证 明 文 件 3 自 查 结 论 经 自 查,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拟 开 发 的 湿 地 公 园 配 套 商 业 项 目 存 在 延 期 开 工 的 情 形, 该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12 年 10 月 10 日,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与 天 津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武 清 区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津 武 ( 挂 )2012-026 宗 地 ), 取 得 位 于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黄 庄 街 规 划 路 南 侧 面 积 为 25,384.5 平 方 米 的 土 地, 土 地 性 质 为 商 服 用 地, 约 定 土 地 动 工 时 间 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 之 前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取 得 土 地 后 立 即 开 展 了 建 设 准 备 工 作, 项 目 概 念 设 计 方 案 已 于 2013 年 2 月 通 过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规 划 局 审 核, 计 划 开 工 时 间 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 之 前, 符 合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津 武 ( 挂 )2012-026 宗 地 ) 约 定 的 开 工 时 间, 但 由 于 土 地 所 处 区 域 规 划 进 行 了 调 整, 该 项 目 延 期 开 工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人 民 政 府 黄 庄 街 道 办 事 处 出 具 关 于 津 武 ( 挂 )2012-026 宗 地 的 说 明 : 非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主 观 原 因 超 期 开 工, 由 于 原 规 划 的 湿 地 公 园 项 目 取 消, 从 而 导 致 湿 地 公 园 配 套 项 目 无 法 开 发,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免 责, 不 构 成 闲 置 土 地 情 形 ; 天 津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武 清 区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出 具 证 明 : 经 核 查, 未 发 现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因 违 反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土 地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天 津 亚 泰 兰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拟 开 发 的 湿 地 公 园 配 套 商 业 项 目 因 区 域 规 划 调 整 出 现 延 期 开 工, 不 构 成 闲 置 土 地 的 情 形 截 至 本 自 查 报 告 出 具 日, 列 入 核 查 范 围 的 目 前 尚 未 动 工 的 拟 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及 / 或 其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均 尚 未 届 至, 不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的 情 形 ; 列 入 核 查 范 围 的 已 经 动 工 开 发 建 设 的 在 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均 不 存 在 已 动 工 开 发 但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占 应 动 工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不 足 三 分 之 一 或 者 已 投 资 额 占 总 投 资 额 不 足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不 存 在 中 止 开 发 建 设 满 一 年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的 情 形 综 上, 自 查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相 关 拟 建 在 建 项 目 均 不 存 在 土 地 闲 置 情 形,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也 未 就 本 公 司 拟 建 在 建 项 目 出 具 过 闲 置 土 地 认 定 书, 未 曾 受 到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符 合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主 席 令 第 72 号 )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53 号 ) 国 发 [2008]3 号 文 国 办 发 [2010]4 号 文 国 发 [2010]10 号 文 建 房 [2010]155 号 文 以 及 17 号 文 的 相 关 规 范 性 要 求 ( 二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行 为 的 自 查 1 自 查 依 据 国 办 发 [2010]4 号 文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严 格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收 缴, 深 化 合 同 执 行 监 管, 加 强 对 闲 置 土 地 的 调 查 处 理, 严 厉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用 地 和 囤 地 炒 地 行 为 国 发 [2010]10 号 文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加 大 专 项 整 治 和 清 理 力 度, 严 格 依 法 查 处 土 地 闲 置 及 炒 地 行 为, 并 限 制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新 购 置 土 地 对 存 在 土 地 闲 置 及 炒 地 行 为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发 放 新 开 发 项 目 贷 款, 证 监 部 门 暂 停 批 准 其 上 市 再 融 资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17 号 文 规 定 : 对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和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要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加 大 查 处 力 度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禁 止 其 参 加 土 地 竞 买,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发 放 新 开 发 项 目 贷 款,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暂 停 批 准 其 上 市 再 融 资 或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银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要 禁 止 其 通 过 信 托 计 划 融 资 2 自 查 内 容 及 方 式 公 司 本 次 对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行 为 自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房 地 产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未 达 到 25% 以 上 ( 不 含 土 地 价 款 ) 而 转 让 土 地 及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情 形 ;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曾 因 炒 地 行 为 受 到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 立 案 ) 调 查 公 司 采 取 的 主 要 自 查 方 式 如 下 : (1) 查 阅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财 务 信 息 等 财 务 文 件 ; (2) 查 阅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项 目 合 同 /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 (3) 浏 览 报 告 期 内 列 入 自 查 范 围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查 阅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公 开 披 露 的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 (4) 取 得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未 因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的 证 明 文 件 3 自 查 结 论 经 自 查,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在 土 地 取 得 土 地 一 级 整 理 开 发 等 方 面, 均 履 行 了 相 关 申 报 审 批 手 续, 未 就 项 目 用 地 与 他 人 签 订 土 地 转 让 合 同, 不 存 在 因 炒 地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调 查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炒 地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符 合 国 办 发 [2010]4 号 文 国 发 [2010]10 号 文 以 及 17 号 文 的 相 关 规 范 性 要 求 ( 三 ) 报 告 期 内 商 品 房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物 价 行 为 的 自 查 1 自 查 依 据 建 房 [2010]53 号 文 规 定 :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在 10 日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及 每 套 房 屋 价 格, 并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各 地 要 加 大 对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对 已 经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外 公 开 销 售 或 未 将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对 外 公 开 销 售, 以 及 故 意 采 取 畸 高 价 格 销 售 或 通 过 签 订 虚 假 商 品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等 方 式 人 为 制 造 房 源 紧 张 的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国 发 [2010]10 号 文 17 号 文 关 于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行 为 的 规 定 详 见 ( 二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行 为 的 自 查 之 1 自 查 依 据 建 房 [2010]155 号 文 关 于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行 为 的 规 定 详 见
( 一 ) 报 告 期 内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情 形 的 自 查 之 1 自 查 依 据 2 自 查 内 容 及 方 式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公 司 本 次 对 报 告 期 内 列 入 核 查 范 围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行 为 自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于 报 告 期 内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销 售 许 可 证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是 否 在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后 10 日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及 每 套 房 屋 价 格, 是 否 存 在 违 反 上 述 房 地 产 宏 观 调 控 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于 报 告 期 内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销 售 许 可 证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了 商 品 房 明 码 标 价 一 房 一 价 规 定, 并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是 否 存 在 故 意 采 取 畸 高 价 格 销 售 或 通 过 签 订 虚 假 商 品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等 方 式 人 为 制 造 房 源 紧 张 的 行 为 ;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曾 因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涉 及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行 为 受 到 有 关 住 建 部 门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本 公 司 就 列 入 核 查 范 围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行 为, 主 要 采 取 了 以 下 自 查 方 式 : (1) 查 阅 报 告 期 内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销 售 许 可 证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的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2) 查 阅 报 告 期 内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销 售 许 可 证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的 销 售 明 细 表 ; (3) 抽 查 报 告 期 内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销 售 许 可 证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的 商 品 住 房 预 售 合 同, 分 析 是 否 存 在 签 订 虚 假 商 品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哄 抬 房 价 的 情 形 ; (4) 查 阅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表,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预 售 商 品 住 房 的 收 入 情 况 ; (5) 浏 览 报 告 期 内 列 入 自 查 范 围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住 建 及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查 阅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公 开 披 露 的 房 价 备 案 情 况 以 及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 (6) 取 得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商 品 房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住 建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未 因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证 明 文 件 3 自 查 结 论 (1)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销 售 许 可 证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均 在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后 10 日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及 每 套 房 屋 价 格, 不 存 在 违 反 房 地 产 宏 观 调 控 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捂 盘 惜 售 行 为 ; (2)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销 售 许 可 证 具 备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均 严 格 执 行 了 商 品 房 明 码 标 价 一 房 一 价 规 定, 并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不 存 在 故 意 采 取 畸 高 价 格 销 售 或 通 过 签 订 虚 假 商 品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等 方 式 人 为 制 造 房 源 紧 张 的 行 为, 不 存 在 哄 抬 房 价 的 行 为 ; (3)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未 曾 因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涉 及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行 为 受 到 有 关 住 建 部 门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
截 至 本 自 查 报 告 出 具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该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综 上, 经 自 查,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在 商 品 房 预 售 现 房 销 售 方 面, 均 履 行 了 商 品 房 预 售 现 房 销 售 申 报 手 续, 不 存 在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物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 曾 出 现 被 房 地 产 主 管 机 关 处 罚 的 情 形, 符 合 国 发 [2010]10 号 文 建 房 [2010]53 号 文 建 房 [2010]155 号 文 以 及 17 号 文 的 相 关 规 范 性 要 求 三 自 查 总 体 结 论 基 于 上 述 自 查 情 况, 公 司 认 为 :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不 存 在 土 地 闲 置 和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上 述 土 地 闲 置 和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 亚 泰 集 团 已 在 吉 林 亚 泰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问 题 的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中 对 公 司 及 在 中 国 境 内 实 际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的 子 公 司 在 自 查 期 间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的 商 品 房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因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专 项 自 查
如 亚 泰 集 团 存 在 未 披 露 的 因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形, 并 因 此 给 亚 泰 集 团 和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承 担 赔 偿 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