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03 年 11 月 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5 November 2003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half-past Two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MRS RITA FAN HSU LAI-TAI, 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KENNETH TING WOO-SHOU, 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DAVID CHU YU-LIN, J.P.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何 鍾 泰 議 員,J.P. IR DR THE HONOURABLE RAYMOND HO CHUNG-TAI, J.P.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2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ERIC LI KA-CHEUNG, G.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DAVID LI KWOK-PO, 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FRED LI WAH-MING, 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LUI MING-WAH, J.P. 吳 亮 星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J.P. 吳 靄 儀 議 員 THE HONOURABLE MARGARET NG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SELINA CHOW LIANG SHUK-YEE, 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張 文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MAN-KWONG 許 長 青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HUI CHEUNG-CHING, 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KWOK-KEUNG, 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J.P.
3 陳 智 思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BERNARD CHAN, 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黃 宏 發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WONG WANG-FAT, J.P. 黃 宜 弘 議 員,G.B.S. DR THE HONOURABLE PHILIP WONG YU-HONG, G.B.S. 黃 容 根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NG-KAN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楊 孝 華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HOWARD YOUNG, S.B.S., J.P. 楊 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YEUNG SUM 楊 耀 忠 議 員,B.B.S. THE HONOURABLE YEUNG YIU-CHUNG, B.B.S. 劉 千 石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AU CHIN-SHEK, J.P. 劉 江 華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4 劉 健 儀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MIRIAM LAU KIN-YEE, J.P. 劉 漢 銓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AMBROSE LAU HON-CHUEN,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蔡 素 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OY SO-YUK 鄭 家 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NDREW CHENG KAR-FOO 司 徒 華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ZETO WAH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TIMOTHY FOK TSUN-TING, S.B.S., J.P. 羅 致 光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LAW CHI-KWO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鄧 兆 棠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TANG SIU-TONG, J.P. 石 禮 謙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J.P. 李 鳳 英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I FUNG-YING, J.P. 胡 經 昌 議 員,B.B.S., J.P. THE HONOURABLE HENRY WU KING-CHEONG, B.B.S., J.P.
5 張 宇 人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J.P. 麥 國 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MICHAEL MAK KWOK-F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梁 富 華 議 員,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FU-WAH, M.H., J.P. 勞 永 樂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LO WING-LOK, J.P. 黃 成 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SING-CHI 馮 檢 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葉 國 謙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J.P. 劉 炳 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AU PING-CHEUNG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AUDREY EU YUET-MEE, S.C., J.P. 馬 逢 國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J.P. 缺 席 議 員 : MEMBER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S., J.P.
6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財 政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HENRY TANG YING-YEN, G.B.S.,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女 士,G.B.M., J.P. THE HONOURABLE ELSIE LEUNG OI-SIE, G.B.M.,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楊 永 強 醫 生,J.P. DR THE HONOURABLE YEOH ENG-KIONG, J.P. SECRETA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OOD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先 生,G.B.S., J.P. THE HONOURABLE JOSEPH WONG WING-PI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葉 澍 先 生,G.B.S., J.P. THE HONOURABLE STEPHEN IP SHU-KWAN, G.B.S., J.P. SECRETARY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LABOUR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馬 時 亨 先 生,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MA SI-HANG,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先 生,IDSM, J.P. THE HONOURABLE AMBROSE LEE SIU-KWONG,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7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馮 載 祥 先 生,J.P. MR RICKY FUNG CHOI-CHEUNG, J.P.,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MR LAW KAM-SANG, J.P.,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陳 欽 茂 先 生 MR RAY CHAN YUM-MOU,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pursuant to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02 年 認 許 及 註 冊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則 2003 年 ( 修 訂 ) 規 則... 237/2003 2003 年 法 律 執 業 者 ( 風 險 管 理 教 育 ) ( 修 訂 ) 規 則... 238/2003 2003 年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7) ( 第 8 號 ) 公 告... 239/2003 2003 年 儲 稅 券 ( 利 率 )( 第 5 號 ) 公 告... 240/2003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Admission and Registration (Amendment) (No. 2) Rules 2002 (Amendment) Rules 2003... 237/2003 Legal Practitioners (Risk Management Education) (Amendment) Rules 2003... 238/2003 Import and Export (General) Regulations (Amendment of Seventh Schedule) (No. 8) Notice 2003... 239/2003 Tax Reserve Certificates (Rate of Interest) (No. 5) Notice 2003... 240/2003
9 其 他 文 件 第 20 號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委 員 會 週 年 報 告 2002-03 第 21 號 二 三 至 四 年 度 第 一 季 批 准 對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作 出 修 改 的 報 告 (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 Other Papers No. 20 Annual Report of the 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 2002-03 No. 21 Report of changes to the approved Estimates of Expenditure approved during the first quarter of 2003-04 (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 Section 8)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在 今 天 的 6 項 口 頭 質 詢 中, 其 中 首 4 項 是 有 關 維 港 巨 星 匯 " ( 匯 演 ") 各 方 面 的 情 況 第 一 項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關 於 匯 演 主 辦 機 構 的 能 力 及 經 驗 第 二 項 的 主 題 是 關 於 匯 演 的 宣 傳 推 廣 ; 入 座 率 ; 以 及 政 府 主 辦 機 構 和 承 辦 商 在 籌 備 匯 演 方 面 的 角 色 第 三 項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關 於 匯 演 開 始 前 安 排 表 演 者 及 派 發 免 費 門 券 方 面 的 詳 情 第 四 項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關 於 如 何 挑 選 表 演 者, 以 及 獲 贈 免 費 門 券 的 機 構 我 不 厭 其 詳 地 提 出 時, 不 要 超 出 主 題 4 項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10 甄 選 維 港 巨 星 匯 主 辦 機 構 Selection of Organizer of Hong Kong Harbour Fest 1. MR ABRAHAM SHEK: Madam President, with regard to the Hong Kong Harbour Fest (the Festival) organized by 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AmCham) and sponsor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has admitted that the Government overestimated the AmCham's ability "to pull off such a complex event in such a short period of time".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a) (b) (c) whether, before agreeing to sponsor the AmCham in organizing the Festival, the Government had assessed the latter's ability and experience in organizing such a large-scale entertainment event; and whether it had considered selecting interested parties to organize the event by way of open tender or appointing the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as the organizer; whether it knows if the AmCham had assessed the entertainment promoters' relevant skills and experience before engaging them to provide services for the event; if the AmCham had done that, of the details; if it had not, the reasons for that; and whether the Government has assessed if entrusting an event with a budget of over $130 million to an organizer the ability of which has been overestimated constitutes dereliction of duty on the part of the senior government officials concerned; if the assessment result is in the affirmative, whether it will initiate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if the assessment result is otherwise, of the justifications for that?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今 天 下 午, 有 4 項 質 詢 問 及 匯 演 不 同 方 面 的 事 項 匯 演 是 政 府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資 助 的 活 動, 如 果 主 席 女 士 同 意, 我 想 先 複 述 這 項 計 劃 的 背 景 本 年 較 早 時,SARS 疫 症 爆 發,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形 象 不 論 是 國 際 形 象 還 是 對 中 國 內 地 的 形 象 均 遭 受 沉 重 打 擊 因 此, 行 政 長 官 在 4 月 宣 布, 政 府 會 動 用 118 億 元 提 供 一 系 列 紓 困 措 施 在 這 筆 款 項 當 中, 政 府 預 留 了 10 億 元, 準 備 在 國 際 及 本 地 展 開 大 型 宣 傳 及 推 廣 工 作, 務 求 協 助 香 港 重 建 聲 譽, 驅 使 經 濟 回 復 動 力, 並 且 促 使 香 港 市 民 恢 復 信 心
11 本 年 5 月, 財 政 司 司 長 成 立 了 兩 個 專 責 小 組, 並 在 這 兩 個 專 責 小 組 擔 任 主 席 其 中 一 個 是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策 略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公 職 人 士 及 非 公 職 人 士, 負 責 就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的 整 體 綱 領 提 供 意 見 ; 另 一 個 是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工 作 小 組 ( 工 作 小 組 "), 所 有 成 員 均 是 公 職 人 士, 負 責 審 議 和 決 定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應 資 助 哪 些 建 議 項 目 當 時, 社 會 人 士 都 認 同 我 們 有 需 要 重 振 經 濟 及 提 高 香 港 人 的 士 氣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掌 握 時 間, 採 取 行 動 我 們 於 是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開 立 為 數 10 億 元 的 承 擔 額, 以 便 在 5 月 底 展 開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記 得 當 時, 酒 店 入 住 率 僅 為 20%, 航 空 乘 客 減 少 了 約 70%, 零 售 商 店 銷 量 額 大 幅 下 降, 本 地 飲 食 業 生 意 也 大 受 影 響 我 相 信 大 部 分 議 員 在 批 准 這 項 計 劃 的 10 億 元 承 擔 額 時, 也 同 樣 感 受 到 情 況 迫 切, 並 同 意 有 需 要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一 開 始, 我 們 便 確 定 方 向 :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應 由 市 民 大 眾 商 界 與 政 府 攜 手 協 力 進 行 我 們 曾 公 開 表 示, 歡 迎 全 港 市 民 提 出 意 見 我 很 高 興 告 訴 大 家, 有 很 多 熱 心 公 益 的 機 構 均 熱 烈 響 應 我 們 的 呼 籲, 踴 躍 提 出 構 思 和 採 取 行 動 香 港 美 國 商 會 ( 美 國 商 會 " ) 提 議 在 添 馬 艦 舊 址 舉 行 大 型 國 際 娛 樂 盛 事 ( 其 後 取 名 匯 演 ), 便 是 商 界 熱 心 參 與 的 一 個 好 例 子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表 揚 美 國 商 會 對 香 港 的 承 擔 和 為 香 港 提 供 的 服 務 該 會 建 議 舉 辦 匯 演, 實 在 值 得 嘉 許 舉 辦 匯 演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要 促 使 經 濟 活 動 回 復 正 常, 說 服 世 界 各 地 及 中 國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營 商 和 旅 遊, 提 高 香 港 人 士 氣, 以 及 加 強 本 港 市 民 信 心 政 府 與 美 國 商 會 簽 訂 的 合 約 訂 明, 美 國 商 會 應 根 據 商 業 原 則 及 匯 演 的 整 體 目 標, 負 責 策 劃 籌 備 和 推 行 該 個 活 動 政 府 則 是 主 要 贊 助 人, 贊 助 額 上 限 為 活 動 淨 額 赤 字 的 1 億 元 如 果 匯 演 的 節 目 陣 容 及 預 算 有 重 大 改 變, 美 國 商 會 須 諮 詢 政 府 政 府 也 會 不 時 向 美 國 商 會 提 供 協 助 及 意 見 此 舉 的 用 意, 是 讓 政 府 一 直 總 覽 美 國 商 會 籌 備 匯 演 的 工 作 情 況, 確 保 該 個 活 動 達 到 整 體 目 標, 而 不 是 要 仔 細 地 過 問 美 國 商 會 在 策 劃 及 籌 備 方 面 的 各 項 細 節 安 排 我 察 覺 到 匯 演 的 籌 辦 工 作 有 不 足 之 處, 尤 其 是 在 匯 演 的 初 期 我 也 知 道 有 一 些 意 見 指 美 國 商 會 籌 辦 匯 演 的 工 作, 應 在 各 方 面 提 高 透 明 度 此 外, 亦 有 人 對 政 府 在 該 個 活 動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提 出 疑 問 為 此, 政 府 決 定 就 匯 演 事 件 成 立 一 個 調 查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我 們 即 將 公 布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成 員 名 單 委 員 會 會 就 其 調 查 結 果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報 告, 而 該 報 告 將 會 向 公 眾 公 開
12 ( 一 ) 主 席 女 士, 我 現 在 回 應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本 年 7 月 2 日, 美 國 商 會 的 代 表 向 工 作 小 組 提 交 一 份 建 議 書, 主 要 內 容 是 籌 辦 多 項 娛 樂 節 目, 由 國 際 亞 洲 及 本 港 藝 人 演 出 節 目 由 10 月 初 開 始, 一 連 4 周, 逢 星 期 五 至 星 期 日 舉 行 建 議 還 包 括 把 匯 演 精 華 製 成 錄 影 帶, 在 美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播 放 美 國 商 會 估 計, 要 落 實 該 項 建 議, 政 府 須 提 供 1 億 元 財 政 資 助 工 作 小 組 原 則 上 通 過 該 項 建 議, 並 在 7 月 12 日 正 式 批 核, 同 意 由 政 府 以 提 供 贊 助 費 的 方 式, 承 擔 該 個 活 動 的 開 支, 款 額 不 超 過 1 億 元 工 作 小 組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時, 完 全 明 白 到 籌 辦 娛 樂 活 動 並 不 是 美 國 商 會 的 主 要 業 務 然 而, 該 會 有 一 些 會 員 是 世 界 級 娛 樂 公 司, 也 有 其 他 會 員 從 事 娛 樂 事 業 的 市 場 推 廣 和 法 律 服 務, 經 營 電 視 及 媒 體 娛 樂 網 絡 等 美 國 商 會 在 策 劃 和 籌 辦 匯 演 時, 可 以 借 助 這 些 會 員 公 司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服 務 事 實 上, 這 些 公 司 的 確 提 供 了 不 少 協 助 匯 演 是 本 港 一 個 商 界 團 體 美 國 商 會 倡 議 舉 辦 的 活 動 我 們 曾 公 開 表 明,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應 由 市 民 大 眾 商 界 與 政 府 攜 手 協 力 推 行, 這 是 我 們 的 目 標 工 作 小 組 決 定 資 助 匯 演, 正 正 符 合 這 個 目 標 因 此, 我 們 沒 有 考 慮 委 派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主 辦 匯 演 我 們 也 沒 有 考 慮 招 標 承 辦, 因 為 匯 演 是 美 國 商 會 提 出 的 創 新 意 念, 而 且 在 策 劃 和 籌 辦 匯 演 時, 美 國 商 會 在 各 方 面 均 自 願 免 費 提 供 服 務 和 專 業 意 見 ( 二 ) 關 於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政 府 與 美 國 商 會 就 匯 演 的 贊 助 事 宜 訂 立 了 3 份 諒 解 備 忘 錄 及 一 份 綜 合 合 約 正 如 較 早 時 所 述, 美 國 商 會 須 按 照 商 業 原 則 及 匯 演 的 目 標, 負 責 策 劃 籌 辦 和 管 理 整 個 匯 演 活 動 的 運 作 和 推 行 事 宜 我 們 得 悉, 美 國 商 會 為 匯 演 甄 選 推 廣 機 構 時, 曾 接 觸 多 間 娛 樂 事 務 公 司, 並 主 要 根 據 兩 方 面 作 出 評 估, 分 別 是 有 關 公 司 要 求 收 取 的 整 體 服 務 費, 從 而 衡 量 其 是 否 樂 意 支 持 該 個 公 眾 活 動, 以 及 有 關 公 司 過 往 預 約 國 際 演 藝 巨 星 演 出 的 經 驗 ( 三 ) 至 於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正 如 我 剛 才 說 過, 有 關 政 府 贊 助 美 國 商 會 主 辦 匯 演 一 事, 是 工 作 小 組 的 決 定 身 為 工 作 小 組 的 主 席, 我 會 為 這 項 決 定 承 擔 責 任
13 至 於 匯 演 事 件 所 涉 及 的 公 務 員, 政 府 有 妥 善 的 既 定 機 制, 以 評 核 公 務 員 的 表 現, 並 有 行 之 有 效 的 程 序, 以 確 定 公 務 員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是 否 失 職, 以 及 決 定 失 職 人 員 應 否 受 到 處 分 我 們 會 參 考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結 果, 以 評 核 匯 演 所 涉 及 的 公 務 員 是 否 可 能 表 現 未 如 理 想 或 行 為 不 當 若 然, 我 們 將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有 14 位 議 員 要 求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回 答 這 項 質 詢 時, 共 用 了 12 分 鐘, 所 以 我 會 酌 情 把 這 項 質 詢 的 時 間 延 長 MR ABRAHAM SHEK: Thank you, Madam President. I thank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for giving us a detailed reply of five pages. I would like to follow up by asking if it is a normal government policy or a new government policy to award a scheme to any party who presents a creative idea to the Government, even when it would involve a subsidy of a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If this is not a normal policy, why should this time be different?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在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時, 是 希 望 鼓 勵 更 多 商 界 社 會 人 士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或 一 些 半 官 方 機 構 多 提 出 建 議, 大 家 一 起 籌 辦 活 動 至 於 整 體 的 主 要 目 標, 則 是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所 以, 當 美 國 商 會 提 交 建 議 供 我 們 考 慮 時,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計 劃 頗 具 創 意, 所 以 便 接 納 了 這 並 不 代 表 政 府 改 變 了 政 策, 因 為 在 這 項 計 劃 下, 也 有 其 他 機 構 提 出 頗 具 創 意 的 計 劃, 而 我 們 亦 是 接 受 了 的 如 果 你 問 政 府 是 否 改 變 了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計 劃 將 來 也 會 否 這 樣 做 的 話, 我 可 以 在 這 裏 證 實, 我 們 的 政 策 並 沒 有 改 變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指 出, 政 府 會 成 立 一 個 調 查 委 員 會 我 想 問 一 問 司 長, 調 查 委 員 會 尚 未 有 結 果, 為 何 司 長 已 快 快 表 揚 美 國 商 會 對 香 港 的 承 擔, 以 及 為 香 港 提 供 的 服 務 呢? 是 否 調 查 委 員 會 完 全 沒 有 想 過 要 調 查 美 國 商 會 在 這 事 件 上 的 角 色, 而 你 又 立 即 下 了 結 論 要 表 揚 它 呢? 此 外,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是 否 包 括 你 自 己 剛 才 所 說 的, 你 身 為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願 意 承 擔 責 任? 調 查 委 員 會 是 否 也 會 調 查 你 本 身 要 承 擔 多 少 責 任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是 因 為 匯 演 引 起 社 會 廣 泛 關 注 政 府 考 慮 到 由 於 匯 演 引 起 了 社 會 廣 泛 關 注, 我 們 有 責 任 就 整 件 事 作 出 全 面 交
14 代, 因 此 便 主 動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至 於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就 整 件 事 當 時 的 決 定, 以 及 在 執 行 期 間 有 否 不 當 或 不 如 理 想 的 地 方, 作 出 全 面 調 查 和 交 代 當 然, 調 查 範 圍 亦 包 括 調 查 委 員 會 主 席 財 政 司 司 長, 以 至 美 國 商 會 美 國 商 會 主 席 James THOMPSON 亦 歡 迎 成 立 這 個 調 查 委 員 會, 並 且 會 與 調 查 委 員 會 合 作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為 何 在 有 結 果 以 前, 便 已 經 可 以 表 揚 美 國 商 會 主 席 : 財 政 司 司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多 謝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我 我 其 實 是 想 回 答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的, 因 為 我 亦 沒 有 機 會 不 回 答 ( 眾 笑 ) 主 席 女 士, 我 為 何 表 揚 美 國 商 會 呢? 這 是 因 為 美 國 商 會 在 香 港 成 立 多 年, 香 港 有 大 批 美 國 籍 人 士 在 此 居 留 和 工 作, 他 們 佔 了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也 是 我 們 第 二 大 的 貿 易 夥 伴 今 次 美 國 商 會 提 出 這 項 建 議, 是 因 為 在 SARS 期 間, 美 國 商 會 亦 察 覺 到 很 多 香 港 人 均 感 到 很 失 落 既 然 我 們 成 立 了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預 留 了 10 億 元 撥 款, 美 國 商 會 便 自 發 地 建 議 我 們 舉 辦 匯 演 這 項 大 型 國 際 音 樂 節, 是 在 100 天 內 籌 辦 成 的 我 相 信 在 座 不 少 人 觀 賞 過 其 中 表 演, 均 認 為 內 容 不 錯, 是 頗 豐 富 的 美 國 商 會 籌 辦 是 次 匯 演, 是 自 願 自 發 和 不 收 費 用 的, 加 上 James THOMPSON 及 數 位 會 員 本 身 對 娛 樂 事 業 有 認 識, 他 們 日 以 繼 夜, 幾 乎 是 全 職 籌 辦 這 個 匯 演, 我 覺 得 他 們 的 精 神 是 非 常 可 嘉 當 然, 香 港 有 很 多 人 亦 具 有 如 此 可 嘉 的 精 神, 但 美 國 商 會 今 次 自 發 地 自 願 免 費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達 致 今 天 的 效 果 我 想 公 關 效 果 可 能 未 如 理 想, 但 有 觀 賞 過 表 演 的 人, 均 覺 得 內 容 是 不 錯 的 所 以, 我 認 為 美 國 商 會 的 行 為 是 值 得 嘉 許 的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最 後 一 段 提 到, 財 政 司 司 長 身 為 工 作 小 組 的 主 席, 會 為 這 項 決 定 承 擔 責 任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究 竟 財 政 司 司 長 和 問 責 局 長 在 匯 演 所 涉 及 的 責 任, 是 決 定 舉 辦 匯 演 的 責 任, 還 是 在 匯 演 過 程 中 監 管 不 力 的 責 任 呢? 如 果 當 中 有 公 務 員 表 現 不 好, 當 然 是 有 責 任, 但 如 果 財 政 司 司 長 及 4 位 局 長 監 管 不 力, 是 否 也 是 政 治 責 任 呢? 如 果 只 是 承 擔 決 定 責 任, 卻 不 承 擔 監 管 不 力 的 責 任, 那 是 否 推 卸 責 任 呢?
15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工 作 小 組 由 我 出 任 主 席, 所 以, 我 是 有 總 體 的 責 任 在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10 億 元 撥 款 下 的 任 何 一 個 活 動, 均 是 我 的 責 任 工 作 小 組 當 時 決 定 支 持 舉 辦 匯 演, 那 是 我 們 集 體 作 出 的 決 定 至 於 在 監 管 和 執 行 時, 我 想 再 次 提 出, 政 府 是 有 責 任 的, 因 為 今 次 花 了 1 億 元 最 高 承 擔 是 1 億 元 公 帑 因 此, 政 府 是 責 無 旁 貸, 我 們 有 責 任 作 出 適 當 監 管, 因 為 這 是 公 帑 可 是, 我 們 與 美 國 商 會 明 顯 地 是 有 合 約 協 議, 說 明 今 次 整 個 匯 演 活 動 的 具 體 細 節 安 排 是 由 美 國 商 會 執 行, 政 府 則 是 協 助 贊 助, 以 及 就 一 些 重 大 的 事 項, 例 如 節 目 財 務 安 排 或 重 要 決 策, 接 受 諮 詢 由 於 這 些 是 公 帑, 政 府 是 有 監 管 責 任, 我 們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張 文 光 議 員 : 財 政 司 司 長 似 乎 沒 有 回 答, 監 管 不 力 是 否 財 政 司 司 長 和 4 位 局 長 作 為 問 責 官 員 的 政 治 責 任 這 一 點 主 席 : 財 政 司 司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重 申, 我 作 為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會 就 工 作 小 組 所 批 出 的 款 項 全 面 負 責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3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胡 經 昌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剛 才 提 到, 美 國 商 會 有 很 多 會 員 均 是 很 專 業 的 由 於 這 項 目 涉 及 1 億 元, 請 問 司 長 是 否 知 道 美 國 商 會 有 否 成 立 籌 備 小 組, 而 籌 備 小 組 的 成 員 是 否 包 括 你 剛 才 提 及 的 所 謂 專 家? 小 組 有 否 邀 請 政 府 的 一 位 官 員 或 代 表 參 加 呢? 如 有, 是 誰? 如 沒 有, 為 何 沒 有 作 出 邀 請? 如 果 美 國 商 會 沒 有 邀 請, 政 府 為 何 不 主 動 要 求? 這 是 一 個 超 過 1 億 元 的 項 目, 政 府 這 種 行 為 是 否 不 負 責 任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美 國 商 會 有 一 個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Committee, 即 娛 樂 及 體 育 小 組, 主 要 負 責 今 次 匯 演 的 一 些 具 體 安 排 這 個 小 組 包 括 了 數 位 主 要 成 員, 他 們 均 有 參 與 籌 辦 今 次 的 匯 演, 當 中 包 括 Disney NBA Star Media Yahoo 及 IMG 這 數 間 公 司 的 一 些 代 表, 在 過 去 約 100 天 內, 是 日 以 繼 夜 地 籌 辦 這 個 活 動 的
16 可 是, 政 府 並 沒 有 派 員 加 入 這 個 小 組, 因 為 第 一, 政 府 不 是 美 國 商 會 會 員 ; 第 二, 這 次 與 美 國 商 會 在 合 約 內 清 楚 訂 明, 匯 演 的 具 體 安 排 及 執 行 是 由 美 國 商 會 負 責, 政 府 的 參 與 則 在 於 決 策 節 目 財 務 上 的 決 策 我 相 信, 娛 樂 事 業 跟 普 通 的 金 融 或 商 貿 娛 樂 事 業 有 頗 大 分 別 所 以, 他 們 曾 多 次 作 出 改 變, 亦 有 向 政 府 諮 詢 就 今 次 權 責 方 面 的 事 宜, 政 府 已 履 行 了 我 們 在 合 約 上 所 要 履 行 的 責 任 至 於 監 管 方 面, 則 正 如 我 剛 才 回 答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所 給 予 的 答 案 一 樣 胡 經 昌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補 充 質 詢 的 最 後 部 分, 即 以 一 個 為 數 1 億 元 的 項 目 而 言, 政 府 沒 有 參 與, 這 是 否 不 負 責 任 的 行 為 呢? 主 席 : 財 政 司 司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這 個 為 數 1 億 元 的 活 動, 合 約 訂 明 的 工 作 模 式, 主 要 是 與 美 國 商 會 分 工 合 作 當 然, 美 國 商 會 是 負 責 一 些 具 體 執 行 的 工 作, 而 政 府 則 是 贊 助 我 們 已 履 行 了 合 約 上 我 們 所 須 履 行 的 責 任 主 席 : 第 二 項 質 詢 維 港 巨 星 匯 的 宣 傳 推 廣 及 政 府 的 角 色 Promotion of and Government's Role in Hong Kong Harbour Fest 2. 許 長 青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匯 演,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推 廣 匯 演 的 開 支 款 額 各 有 多 少 ; 除 了 政 府 當 局 聲 稱 會 將 匯 演 精 華 製 成 電 視 特 輯 在 全 球 各 地 播 放 外, 其 他 宣 傳 推 廣 活 動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以 及 有 否 檢 討 為 甚 麼 本 港 市 民 除 了 不 斷 從 傳 媒 知 悉 匯 演 的 負 面 新 聞 外, 大 都 不 知 道 這 匯 演 的 具 體 節 目 內 容 和 舉 行 時 間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是 甚 麼 ;
17 ( 二 ) 在 籌 辦 過 程 中,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匯 演 各 場 表 演 的 平 均 入 座 率 及 可 以 接 受 的 最 低 入 座 率 ; 若 有, 結 果 是 甚 麼 ; 及 ( 三 ) 政 府 當 局 作 為 匯 演 的 主 要 贊 助 人, 是 否 只 負 責 提 供 資 助 而 讓 主 辦 機 構 自 行 挑 選 承 辦 商 籌 備 匯 演 ; 哪 個 機 構 或 承 辦 商 負 責 統 籌 和 協 調 匯 演 的 各 場 表 演,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確 定 政 府 和 各 承 辦 商 有 相 同 的 目 標 和 利 益?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關 於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根 據 匯 演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節 目 宣 傳 和 推 廣 方 面 的 預 算 略 多 於 600 萬 元 據 我 們 理 解, 大 部 分 的 費 用 用 於 在 本 港 中 西 報 章 刊 登 廣 告 ; 在 本 地 電 台 和 電 視 台 播 放 宣 傳 聲 帶 和 短 片 ; 在 海 外 觀 眾 收 看 的 電 視 台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 印 製 宣 傳 海 報 和 單 張, 以 及 與 雅 虎 香 港 " 合 作 推 出 一 個 介 紹 匯 演 的 專 門 網 頁 此 外, 據 我 們 所 知, 主 辦 單 位 得 到 一 些 傳 媒 公 司 的 贊 助, 獲 提 供 宣 傳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主 辦 單 位 亦 與 電 台 和 電 視 台 安 排 了 一 些 訪 問 節 目, 宣 傳 2003 年 維 港 巨 星 匯 " 同 時, 主 辦 單 位 的 票 務 代 理 亦 在 本 身 的 網 頁 宣 傳 匯 演 的 活 動 此 外, 我 留 意 到 在 過 去 一 個 多 月 以 來, 本 地 的 印 刷 和 電 子 媒 介 差 不 多 每 天 均 報 道 關 於 匯 演 的 各 項 消 息 儘 管 這 些 報 道 主 要 集 中 於 籌 辦 匯 演 的 各 種 問 題, 但 它 們 同 時 亦 讓 社 會 大 眾 得 知 匯 演 舉 行 的 情 況 正 如 我 先 前 所 說, 匯 演 的 籌 辦 有 其 不 足 之 處, 而 主 辦 單 位 亦 已 作 出 相 應 改 善 遺 憾 的 是, 關 於 匯 演 的 負 面 報 道, 似 乎 令 人 忽 略 了 活 動 本 身 吸 引 之 處, 包 括 節 目 內 容 豐 富 多 采, 以 及 有 本 地 和 國 際 樂 壇 巨 星 演 出 據 我 瞭 解, 大 部 分 觀 眾 對 於 早 前 舉 行 的 多 場 音 樂 會 均 十 分 欣 賞 根 據 政 府 與 美 國 商 會 簽 訂 的 合 約, 在 匯 演 活 動 結 束 後, 美 國 商 會 須 負 責 安 排 製 作 一 個 電 視 特 輯, 以 協 助 推 廣 香 港 特 輯 會 輯 錄 2003 年 維 港 巨 星 匯 " 的 精 華 片 段, 以 便 在 未 來 數 月 分 送 給 海 外 各 地 播 放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播 放 這 個 特 輯, 可 以 加 強 向 世 界 各 地 宣 傳 香 港,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盛 事 之 都 " 的 形 象, 並 向 海 外 人 士 傳 遞 一 個 信 息, 便 是 香 港 經 歷 SARS 一 役 後, 不 僅 已 恢 復 過 來, 而 且 變 得 更 為 活 力 充 沛, 幹 勁 十 足, 以 及 鼓 勵 更 多 海 外 人 士 到 香 港 旅 遊 和 營 商
18 ( 二 ) 關 於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政 府 事 先 並 無 設 想 每 場 表 演 最 少 要 有 多 少 觀 眾 入 座, 才 算 可 以 接 受, 又 或 每 場 表 演 的 平 均 入 座 率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工 作 小 組 ( 工 作 小 組 ") 於 7 月 初 同 意 以 提 供 贊 助 費 的 方 式, 承 擔 2003 年 維 港 巨 星 匯 " 的 活 動 開 支, 贊 助 費 款 額 以 不 超 過 1 億 元 為 限 根 據 主 辦 單 位 當 時 的 預 算, 預 計 活 動 的 應 收 票 房 收 入, 是 假 設 一 連 4 個 星 期, 星 期 五 至 星 期 日 舉 行 的 3 晚 演 唱 會 每 場 接 近 滿 座 ( 大 概 12 000 個 座 位 的 80% 至 100%), 並 按 相 對 較 低 的 票 價 (100 元 至 150 元 ) 而 推 算 根 據 工 作 小 組 的 意 見, 主 辦 單 位 修 訂 門 票 定 價 策 略, 決 定 擴 大 不 同 票 價 差 距 的 幅 度, 較 高 票 價 與 在 香 港 舉 行 同 類 音 樂 會 的 門 票 定 價 相 若, 以 期 盡 量 增 加 收 入 ; 而 較 低 票 價 則 定 於 大 部 分 一 般 市 民 足 以 負 擔 的 水 平, 以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購 票 入 場 同 時, 主 辦 單 位 也 調 低 了 預 計 入 座 率, 不 再 如 早 前 假 設 各 場 演 出 的 入 座 率 均 會 接 近 滿 座 在 政 府 當 局 於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10 月 11 日 會 議 前 提 交 的 委 員 會 文 件 中, 我 們 已 說 明 政 府 對 匯 演 活 動 的 最 高 承 擔 額 為 1 億 元 我 們 也 表 示, 根 據 主 辦 單 位 按 上 文 所 述 的 修 訂 定 價 策 略 平 均 售 出 五 成 門 票, 以 及 得 到 小 量 商 業 贊 助 計 算 的 最 新 修 訂 預 算, 可 能 須 支 出 的 公 帑 約 為 8,000 萬 元 我 們 希 望 在 匯 演 最 後 一 場 演 唱 會 於 11 月 9 日 舉 行 後, 主 辦 單 位 可 以 盡 快 就 匯 演 活 動, 首 先 提 交 一 份 初 步 及 未 經 審 計 的 收 支 結 算 紀 錄 ( 三 ) 關 於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正 如 我 在 先 前 的 回 覆 所 說, 根 據 與 匯 演 主 辦 單 位 商 定 並 獲 得 工 作 小 組 通 過 的 安 排, 政 府 擔 任 活 動 的 主 要 贊 助 人, 並 監 察 主 辦 單 位 籌 備 匯 演 的 工 作 情 況, 以 確 保 達 到 既 定 的 目 標 主 辦 單 位 亦 會 就 活 動 編 排 和 預 算 的 重 大 變 動 徵 詢 政 府 的 意 見, 而 政 府 則 協 助 租 用 添 馬 艦 用 地 和 安 排 簽 發 各 類 所 需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予 主 辦 單 位 政 府 主 要 是 透 過 投 資 推 廣 署 與 主 辦 單 位 保 持 密 切 聯 絡 由 於 主 辦 單 位 負 責 按 照 商 業 原 則 和 活 動 的 既 定 目 標, 策 劃 籌 辦 和 推 行 匯 演 活 動, 因 此, 主 辦 單 位 亦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有 需 要 聘 用 任 何 承 辦 商 或 代 理 負 責 活 動 的 各 項 工 作 採 用 甚 麼 甄 選 準 則, 以 及 聘 用 何 人 主 辦 單 位 在 聘 用 承 辦 商 或 代 理 前, 亦 無 須 取 得 政 府 同 意, 這 樣 可 避 免 以 政 府 的 判 斷 取 代 主 辦 單 位 的 商 業 判 斷 我 們 從 主 辦 單 位 方 面 得 知, 在 甄 選 收 費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過 程 中, 主 辦 單 位
19 已 考 慮 各 項 因 素, 包 括 有 意 為 匯 演 提 供 服 務 的 公 司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以 及 根 據 他 們 的 費 用 報 價, 衡 量 他 們 是 否 樂 意 支 持 這 項 屬 於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計 劃 內 的 公 眾 活 動 主 席 : 共 有 11 位 議 員 表 示 想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請 各 位 在 提 問 時, 用 詞 盡 量 精 簡, 好 讓 多 幾 位 議 員 有 機 會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許 長 青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政 府 沒 有 評 估 可 接 受 的 最 低 入 座 率, 但 香 港 市 民 除 了 在 電 視 或 透 過 傳 媒 知 道 匯 演 的 負 面 消 息 外, 並 不 知 道 匯 演 的 內 容, 以 及 表 演 的 時 間, 以 致 出 現 大 量 空 位, 而 這 些 空 位 位 於 很 明 顯 的 位 置, 即 前 排 位 置 我 覺 得 這 樣 第 一, 會 影 響 收 入, 第 二, 對 國 際 級 天 皇 巨 星... 主 席 : 請 你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許 長 青 議 員 : 好 的, 我 現 在 提 出 質 詢 ( 眾 笑 ) 這 種 售 票 安 排 是 主 辦 機 構 的 商 業 決 定, 但 政 府 如 何 防 止 日 後 有 同 樣 事 件 發 生?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成 立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範 圍, 包 括 檢 討 整 項 計 劃 的 執 行 細 節 有 否 出 錯, 以 及 看 看 有 何 改 進 之 處 調 查 委 員 會 主 要 會 檢 討 一 下 整 件 事 的 過 程, 以 汲 取 教 訓, 總 結 經 驗 因 此, 對 於 許 長 青 議 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不 想 在 這 個 時 候 妄 下 判 斷 我 希 望 在 調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整 件 事 便 自 然 會 有 所 交 代 至 於 日 後 會 否 改 善 售 票 安 排, 我 覺 得 這 是 假 設 日 後 我 們 會 舉 辦 巨 型 音 樂 節 ( 眾 笑 ) 我 相 信 到 真 的 舉 辦 時 才 考 慮 這 問 題 也 不 遲 陳 智 思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提 到, 根 據 與 美 國 商 會 簽 訂 的 合 約, 商 會 要 負 責 安 排 製 作 一 個 電 視 特 輯 在 多 個 場 合 上, 司 長 也 提 到 這 是 其 中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目 標, 說 這 次 匯 演 不 單 止 是 演 唱 會, 還 會 製 作 電 視 特 輯, 在 海 外 推 廣 香 港 請 問 司 長 所 說 的 海 外, 是 否 因 為 是 美 國 商 會, 所 以 主 要 是 指 美 國, 還 是 有 其 他 國 家? 如 果 只 是 美 國, 究 竟 是 透 過 全 國 性 的 電 視 台, 即 national
20 network; 地 區 性 的 電 視 台, 即 local network, 還 是 收 費 電 視 台 如 MTV VH1 廣 播? 他 們 究 竟 利 用 甚 麼 方 法 推 廣 香 港? 香 港 付 出 了 巨 額 款 項, 而 似 乎 這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目 標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知 道 陳 智 思 議 員 最 近 遇 上 一 宗 交 通 意 外 我 現 在 看 到 他 似 乎 沒 有 問 題, 我 祝 他 身 體 健 康 ( 眾 笑 ) 陳 議 員 提 到 匯 演 將 會 輯 錄 成 一 個 1 小 時 特 輯 這 個 電 視 特 輯 將 會 在 世 界 各 地 播 放, 以 推 銷 香 港 的 活 力, 以 及 香 港 有 能 力 舉 辦 國 際 級 音 樂 節 按 照 美 國 商 會 的 最 新 資 料, 現 時 他 們 正 與 美 國 全 國 電 視, 即 national television 接 近 落 實 一 個 1 小 時 的 轉 播 美 國 商 會 會 繼 續 與 全 球 其 他 地 區, 包 括 國 內 的 電 視 台 商 討, 把 這 套 1 小 時 的 片 段 交 給 他 們 播 放 劉 炳 章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末 段 提 到, 判 給 主 辦 單 位 後, 政 府 並 無 過 問 其 外 判 情 況 最 近 有 些 報 道 指 他 們 找 一 些 剛 剛 成 立 的 公 司 負 責 公 關 和 推 廣 工 作 政 府 的 態 度 是 否 在 外 判 後 便 甚 麼 也 不 理, 連 質 素 也 不 理? 這 些 使 費 全 都 是 公 帑, 因 此, 雖 然 已 判 給 主 辦 單 位, 但 主 辦 單 位 再 外 判, 政 府 沒 理 由 不 理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劉 炳 章 議 員 所 提 到 的 問 題, 正 正 是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範 圍 調 查 委 員 會 會 檢 討 一 下 整 個 過 程 是 否 有 改 善 之 處, 以 汲 取 教 訓, 總 結 經 驗 不 過, 我 也 可 以 客 觀 地 說, 匯 演 的 演 出, 即 他 們 透 過 分 判 商 聘 請 外 國 藝 人 來 香 港 表 演, 整 體 上 內 容 其 實 不 錯 曾 觀 賞 音 樂 會 的 人 士 也 認 為 內 容 的 確 不 錯 我 們 是 實 事 求 是, 以 事 論 事 我 們 在 合 約 上 訂 明, 要 求 他 們 要 交 出 甚 麼 貨, 而 他 們 交 貨 後, 我 們 認 為 是 否 物 有 所 值 有 關 這 方 面, 據 我 所 知, 審 計 署 已 展 開 了 一 項 衡 工 量 值 的 審 計 至 於 1 億 元 是 否 用 得 恰 當, 是 否 物 有 所 值, 審 計 署 的 衡 工 量 值 審 計 將 會 有 所 公 布 劉 炳 章 議 員 : 我 可 否 作 些 跟 進? 主 席 : 劉 炳 章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劉 炳 章 議 員 : 質 素 問 題, 即 我 提 及 的 質 素 問 題 司 長 提 到 個 別 的 表 演...
21 主 席 : 劉 炳 章 議 員,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你 只 可 以 提 出 該 部 分 劉 炳 章 議 員 : 我 只 提 出 關 於 質 素 的 部 分 主 席 : 你 重 複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那 部 分 吧 劉 炳 章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司 長 認 為 質 素 沒 有 問 題, 個 別 表 演 者 可 能 沒 有 問 題, 但 整 場 的 兩 個 或 三 個 部 分, 例 如 一 個 部 分 是 Rolling Stones, 另 一 個 是 Twins, 喜 歡 聽 Rolling Stones 的 人 未 必 一 定 喜 歡 聽 Twins, 而 觀 眾 入 場 後, 通 常 會 觀 賞 完 整 場 表 演, 於 是 變 成 個 別 表 演 者 的 質 素 很 好, 但 整 場 的 質 素 卻 未 必 好 主 席, 這 是 質 素 問 題 主 席 : 我 認 為 你 應 該 在 第 四 項 質 詢 時, 輪 候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劉 炳 章 議 員 : 沒 問 題, 沒 問 題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7 分 鐘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匯 演 的 內 容 豐 富 多 采, 以 及 大 部 分 觀 眾 十 分 欣 賞 節 目 這 種 說 法 似 乎 給 人 賣 花 讚 花 香 " 的 感 覺 如 果 真 的 很 好, 便 不 會 出 現 出 席 率 低 虧 損 嚴 重 和 醜 態 百 出 的 情 況 司 長 可 否 說 說... 主 席 : 請 直 接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現 在 我 提 問 了, 剛 才 只 是 引 言 工 作 小 組 在 策 劃 活 動 方 面 出 現 嚴 重 失 誤, 令 一 個 原 本 應 令 香 港 振 興 的 活 動, 變 成 令 香 港 蒙 羞...
22 主 席 : 你 是 否 已 經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陳 偉 業 議 員 : 這 是 同 一 項 質 詢 的 ( 眾 笑 ) 是 否 因 此 令 香 港 蒙 羞? 又 司 長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政 府 何 時 才 會 改 變 志 大 才 疏 好 高 騖 遠 的 處 事 態 度?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在 整 個 10 億 元 下 的 所 有 重 振 經 濟 活 力 項 目, 我 們 均 已 全 面 作 出 公 開 同 時,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每 一 個 項 目 的 任 何 問 題, 我 們 也 樂 意 回 答 對 於 這 個 匯 演 活 動, 我 們 當 然 會 總 結 經 驗, 汲 取 教 訓 因 此, 行 政 長 官 將 會 成 立 一 個 調 查 委 員 會, 就 整 個 過 程 作 出 檢 討 在 檢 討 得 出 結 論 後, 我 們 當 然 樂 意 再 到 立 法 會 解 釋 一 次 至 於 我 剛 才 提 及 匯 演 內 容 豐 富, 我 們 是 收 到 不 少 曾 觀 賞 音 樂 會 的 人 的 回 應, 他 們 均 十 分 讚 賞 音 樂 會 的 內 容, 包 括 音 樂 器 材 的 質 素 表 演 者 的 落 力 及 出 色 表 演 等 我 們 是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來 作 出 上 述 評 價 我 也 親 身 觀 賞 過 音 樂 會, 覺 得 表 演 的 確 不 錯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維 港 巨 星 匯 安 排 混 亂 Confusing Arrangements for Hong Kong Harbour Fest 3.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有 評 論 指 由 政 府 以 公 帑 資 助 舉 辦 的 匯 演 安 排 混 亂, 而 且 各 項 節 目 的 門 券 銷 售 欠 佳, 令 香 港 蒙 羞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在 上 月 11 日 向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滾 石 樂 隊 將 不 會 如 期 來 港 演 出, 但 3 天 後 樂 隊 卻 向 一 間 通 訊 社 表 示 會 如 期 來 港, 並 且 已 收 取 訂 金, 有 否 檢 討 是 否 曾 被 蒙 在 鼓 裏, 以 致 出 現 安 排 失 控 的 情 況 ; ( 二 ) 鑒 於 匯 演 的 主 辦 機 構 於 上 月 20 日 宣 布 3 位 本 地 歌 手 已 辭 演 ", 但 在 3 天 後 又 表 示 他 們 會 按 原 訂 計 劃 演 出, 出 現 混 亂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23 ( 三 ) 鑒 於 主 辦 機 構 於 上 月 22 日 宣 布 一 隊 英 國 歌 手 未 能 如 期 來 港 參 加 上 月 24 日 舉 行 的 演 唱 會, 因 此 將 於 翌 日 派 發 該 場 演 唱 會 的 免 費 門 券, 加 上 有 市 民 不 滿 派 發 門 券 的 安 排, 當 局 有 否 檢 討 有 關 的 安 排, 以 及 評 估 免 費 派 發 門 券 的 做 法 對 匯 演 收 入 和 香 港 的 聲 譽 有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請 告 知 檢 討 及 評 估 的 結 果 ; 若 沒 有, 原 因 是 甚 麼?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關 於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政 府 已 在 10 月 17 日, 向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交 代 匯 演 的 主 辦 單 位 與 滾 石 樂 隊 經 理 人 簽 訂 合 約 的 始 末 從 中 可 見, 政 府 曾 經 告 知 委 員 會 有 關 10 月 11 日 當 時 的 實 際 情 況, 即 滾 石 樂 隊 經 理 人 直 至 當 天 仍 拒 絕 簽 署 與 匯 演 主 辦 單 位 所 訂 的 合 約 事 件 始 末 亦 清 楚 顯 示, 主 辦 單 位 諮 詢 政 府 後, 已 經 在 10 月 9 日 以 口 頭 及 在 10 月 10 日 以 書 面 通 知 滾 石 樂 隊 經 理 人 合 約 已 經 取 消 " 滾 石 樂 隊 巡 迴 演 出 總 監 在 10 月 13 日 ( 洛 杉 磯 時 間 ) 向 傳 媒 宣 布 樂 隊 會 如 期 來 港 表 演, 但 事 先 並 無 知 會 匯 演 的 主 辦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從 傳 媒 得 知 這 項 消 息 後, 須 決 定 應 否 對 這 項 過 了 原 定 答 覆 期 限, 以 及 以 不 正 常 方 式 提 出 的 接 受 合 約 通 知 作 正 面 回 應, 還 是 維 持 早 前 的 決 定, 並 向 滾 石 樂 隊 經 理 人 重 申, 由 於 該 經 理 人 未 能 在 指 定 的 限 期 前 作 出 回 覆, 主 辦 單 位 已 把 合 約 取 消 主 辦 單 位 其 後 諮 詢 政 府, 在 衡 量 過 實 際 情 況 後, 決 定 採 取 第 一 項 做 法, 但 條 件 是 滾 石 樂 隊 經 理 人 須 在 10 月 14 日 以 書 面 確 認 接 納 合 約, 門 票 可 從 10 月 15 日 起 公 開 發 售, 而 滾 石 樂 隊 會 為 宣 傳 工 作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以 補 償 失 去 的 時 間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部 分 原 因 是 主 辦 單 位 認 為 滾 石 樂 隊 可 為 匯 演 作 壓 軸 表 演, 掀 起 這 個 活 動 的 高 潮 再 者, 主 辦 單 位 留 意 到, 不 少 市 民 均 希 望 有 機 會 欣 賞 滾 石 樂 隊 在 香 港 現 場 表 演, 而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主 辦 單 位 考 慮 到 如 要 追 討 當 初 與 滾 石 樂 隊 經 理 人 商 訂 合 約 時 向 該 經 理 人 支 付 的 訂 金, 可 能 會 引 起 連 串 訴 訟 ( 二 ) 關 於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主 辦 單 位 並 沒 有 就 3 名 本 地 歌 手 參 演 匯 演 的 安 排 上 的 變 動 諮 詢 政 府 根 據 其 後 從 主 辦 單 位 方 面 獲 得 的 資 料, 這 關 乎 製 作 是 次 國 際 綜 合 表 演 的 一 些 後 勤 事 務 問 題
24 主 辦 單 位 一 直 希 望 每 場 演 出 都 盡 可 能 展 示 香 港 的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根 據 主 辦 單 位 表 示, 所 有 與 國 際 藝 人 簽 訂 的 合 約 均 包 含 一 項 條 文, 訂 明 他 們 有 權 審 批 在 其 演 出 當 中 加 插 任 何 其 他 表 演 項 目 按 照 原 初 的 計 劃, 兩 名 本 地 歌 手 原 訂 為 滾 石 樂 隊 的 演 唱 會 作 開 場 表 演 由 於 滾 石 樂 隊 經 理 人 直 到 10 月 15 日 ( 香 港 時 間 ) 才 正 式 簽 署 合 約, 確 認 滾 石 樂 隊 會 在 11 月 7 日 及 9 日 舉 行 演 唱 會, 主 辦 單 位 只 有 極 少 時 間 落 實 這 項 製 作 的 後 勤 事 宜, 例 如 表 演 時 間 的 長 短 布 景 的 時 間 安 排 任 何 特 別 效 果 等, 以 及 就 加 插 開 場 表 演 取 得 滾 石 樂 隊 的 同 意, 方 可 配 合 兩 名 本 地 歌 手 演 出 主 辦 單 位 曾 一 度 認 為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就 開 場 表 演 取 得 滾 石 樂 隊 的 同 意 同 時, 亦 得 悉 滾 石 樂 隊 須 佔 用 差 不 多 整 段 指 定 表 演 時 間, 直 至 晚 上 11 時 禁 止 發 出 噪 音 時 段 開 始 為 止, 而 餘 下 可 進 行 開 場 表 演 的 時 間 不 多 因 此, 主 辦 單 位 曾 一 度 決 定 打 消 為 該 兩 場 演 唱 會 安 排 開 場 表 演 的 念 頭, 並 考 慮 其 他 可 行 時 段, 讓 該 兩 位 本 地 藝 人 演 出 經 進 一 步 與 該 兩 位 本 地 藝 人 的 經 理 人 公 司 商 討, 並 與 滾 石 樂 隊 達 成 最 終 協 定 後, 主 辦 單 位 改 變 主 意, 認 為 應 由 該 兩 位 藝 人 參 與 表 演, 所 以 便 把 滾 石 樂 隊 演 唱 會 提 前 在 晚 上 7 時 開 始 我 們 從 主 辦 單 位 方 面 得 知, 在 安 排 一 名 澳 洲 藝 人 作 開 場 表 演 方 面, 也 遇 到 同 類 問 題 大 會 一 度 決 定 取 消 有 關 安 排, 而 其 後 在 相 若 的 情 況 下, 又 決 定 安 排 開 場 表 演 該 名 藝 人 會 在 11 月 7 日 的 演 唱 會 擔 任 滾 石 樂 隊 的 開 場 表 演 嘉 賓, 而 兩 名 本 地 藝 人 則 會 擔 任 11 月 9 日 演 唱 會 滾 石 樂 隊 的 開 場 表 演 嘉 賓 另 一 名 有 關 的 本 地 藝 人, 是 擔 任 上 星 期 六 Santana 演 唱 會 的 開 場 表 演 嘉 賓 同 樣, Santana 演 出 的 時 間 頗 長, 因 此 可 能 會 影 響 開 場 表 演 嘉 賓 的 演 出 時 間 主 辦 單 位 最 終 與 Santana 達 成 安 排, 由 一 名 本 地 藝 人 擔 任 開 場 表 演 嘉 賓 ( 三 ) 關 於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免 費 派 發 上 月 24 日 表 演 門 票 的 決 定, 是 由 主 辦 單 位 諮 詢 政 府 後 作 出 的 主 辦 單 位 接 獲 消 息, 原 訂 為 該 場 表 演 獻 唱 的 3 隊 組 合, 其 中 一 隊 無 法 來 港 主 辦 單 位 要 決 定 究 竟 應 讓 餘 下 的 兩 隊 組 合 如 期 演 出, 並 處 理 可 能 出 現 的 大 量 退 票 要 求, 還 是 把 該 場 表 演 取 消 如 選 擇 後 者, 即 取 消, 主 辦 單 位 仍 須 就 餘 下 兩 隊 組 合 的 演 出, 全 數 支 付 藝 人 酬 金 主 辦 單 位 最 後 認 為, 如 期 舉 行 該 場 表 演 但 把 門 票 免 費 派 發 給 全 港 市 民, 是 當 時 情 況 下 的 最 佳 安 排 在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時, 主 辦 單 位 考 慮 過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此 舉 對 2003 年 維 港 巨 星 匯 " 的 收 支 香 港 的 聲 譽,
25 以 及 觀 眾 能 否 欣 賞 餘 下 兩 隊 組 合 的 演 出 主 辦 單 位 充 分 明 白 和 接 納, 來 自 政 府 的 贊 助 金 額 上 限 為 1 億 元, 不 會 因 為 主 辦 單 位 決 定 讓 香 港 市 民 免 費 欣 賞 該 場 表 演 而 作 出 修 訂 政 府 理 解 有 市 民 因 無 法 取 得 該 場 表 演 的 免 費 門 票 而 感 到 失 望, 亦 有 市 民 不 滿 主 辦 單 位 派 發 門 票 的 安 排 遺 憾 的 是, 由 於 可 供 主 辦 單 位 派 發 的 門 票 數 量 有 限, 部 分 市 民 感 到 失 望, 實 在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我 們 明 白 主 辦 單 位 在 籌 備 時 間 極 短 的 情 況 下, 已 盡 力 確 保 門 票 派 發 過 程 公 平 而 有 秩 序 不 過, 部 分 安 排 或 可 改 善, 例 如 告 知 排 隊 的 市 民, 以 前 面 輪 候 的 人 數 來 看, 他 們 有 多 大 機 會 取 得 門 票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滾 石 樂 隊 的 混 亂 情 況, 我 希 望 有 關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能 查 出 美 國 商 會 是 否 有 失 職 主 席, 在 10 月 15 日 才 正 式 簽 約, 但 滾 石 樂 隊 卻 會 在 11 月 7 日 及 9 日 表 演 主 席, 我 也 買 了 門 票,7 日 我 也 會 去 在 極 短 的 時 間 內, 我 亦 明 白 當 時 是 很 困 難, 但 我 想 問 一 問, 有 否 衡 量 過 究 竟 是 否 能 進 行 宣 傳, 還 是 其 實 是 不 行 的? 或 許 司 長 可 以 告 訴 我 們, 現 時 的 售 票 情 況 是 如 何?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第 二 段 提 及 滾 石 樂 隊 承 諾 會 為 宣 傳 工 作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主 席, 我 想 知 道 提 供 了 甚 麼 協 助?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很 感 謝 劉 慧 卿 議 員 購 買 了 Santana 及 滾 石 樂 隊 的 門 票 我 希 望 她 欣 賞 Santana 上 星 期 的 表 演, 更 希 望 她 會 欣 賞 滾 石 樂 隊 的 表 演 至 於 該 兩 場 表 演, 劉 慧 卿 議 員 剛 才 是 否 問 該 兩 場 表 演 售 出 了 多 少 門 票? 劉 慧 卿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我 是 問 售 出 了 多 少 門 票, 即 我 想 知 道 現 時 的 銷 售 情 況 最 重 要 的 是, 因 為 是 在 10 月 15 日 才 簽 約,1 1 月 7 日 及 9 日 便 要 表 演, 時 間 是 十 分 短 促, 業 界 表 示 是 沒 有 可 能 亦 不 應 該 舉 行 的 此 外, 我 也 想 知 道 滾 石 樂 隊 在 宣 傳 方 面 提 供 了 甚 麼 特 別 協 助? 主 席 : 司 長, 你 盡 量 回 答 劉 議 員 所 問 的, 其 實 也 是 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因 為 都 是 跟 滾 石 樂 隊 有 關 如 果 你 不 記 得 的 話, 也 不 要 緊, 劉 議 員 稍 後 或 會 再 作 跟 進
26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的 而 且 確, 由 10 月 15 日 正 式 簽 署, 到 11 月 7 日 及 9 日 進 行 兩 場 表 演, 中 間 相 距 的 時 間 是 頗 短 直 至 昨 天 為 止,11 月 7 日 的 那 場 表 演, 我 們 約 售 出 了 1 萬 張 門 票, 而 11 月 9 日 的 表 演, 則 約 售 出 了 8 000 張 門 票 滾 石 樂 隊 其 中 一 位 歌 手 Mick JAGGER 是 昨 天 才 到 香 港, 根 據 美 國 商 會 提 供 的 資 料, 我 瞭 解 他 會 替 我 們 進 行 一 些 推 廣 活 動, 例 如 到 電 台 宣 傳 我 不 知 道 他 會 否 唱 歌, 可 能 要 聽 他 唱 歌 便 得 購 票 才 可, 但 他 答 應 了 接 受 一 些 傳 媒 的 特 別 訪 問 這 都 是 一 些 推 廣 活 動 當 然, 他 會 讓 我 們 錄 影, 以 製 作 1 小 時 的 特 別 電 視 劇 集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滾 石 樂 隊 跟 本 地 藝 人 的 安 排, 似 乎 十 分 混 亂, 但 在 很 短 時 間 內 又 可 以 解 決 我 想 問 一 問 司 長, 最 初 提 供 給 滾 石 樂 隊 的 合 約, 有 否 聲 明 會 有 本 地 歌 手 同 場 演 出 呢? 如 有, 有 否 告 知 他 們 是 哪 些 歌 手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會 在 會 後 以 書 面 補 充 這 一 點 ( 附 錄 I)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財 政 司 司 長 剛 才 說 滾 石 樂 隊 的 第 一 場 表 演 售 出 了 1 萬 張 門 票, 第 二 場 表 演 售 出 了 8 000 張 門 票, 但 我 很 清 楚 在 滾 石 樂 隊 本 來 表 示 不 來 港, 但 後 來 又 表 示 會 來 港 表 演 的 那 段 期 間, 香 港 人 其 實 是 感 到 十 分 嬲 " 的, 認 為 他 們 不 來 便 罷 了, 為 甚 麼 要 繼 續 讓 他 們 來 呢? 大 家 當 時 的 感 覺 是 滾 石 樂 隊 似 乎 是 在 玩 " 香 港 財 政 司 司 長 剛 才 回 答 劉 慧 卿 議 員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時 有 兩 種 做 法, 只 是 選 擇 了 第 一 項 做 法 而 已 這 個 選 擇 是 由 誰 作 出 的 呢? 當 時 有 否 聽 到 市 民 是 很 嬲 " 的, 質 疑 為 甚 麼 要 接 受 滾 石 樂 隊 那 樣 的 態 度 呢? 政 府 是 憑 甚 麼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的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滾 石 樂 隊 這 份 合 約 的 過 程, 我 也 認 為 的 確 是 不 尋 常 他 們 本 來 說 不 來, 但 後 來 又 決 定 來 港 根 據 我 們 手 邊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料, 滾 石 樂 隊 不 來 又 來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他 們 想 在 北 京 上 海 和 香 港 作 一 次 巡 迴 演 出, 但 他 們 一 直 也 不 能 獲 得 北 京 和 上 海 的 批 文, 所 以 便 不 能 落 實 在 北 京 和 上 海 演 出 他 們 最 初 認 為 如 果 不 能 在 北 京 和 上 海 演 出, 便 不 會 純 粹 來 港, 但 我 相 信 他 們 之 後 可 能 又 有 了 轉 變, 所 以 便 決 定 接 受 美 國 商 會 當 時 有 一 個 選 擇, 可 以 說 既 然 合 約 已 經 取 消, 便 無 須 要 求 他 們 前 來 表 演, 但 或 許 經 考 慮 後, 美 國 商 會 是 想 他 們 來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解 釋 了 為 何 最 後 決 定 讓 滾 石 樂 隊 來 港 表 演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問 政 府 有 否 參 與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答 案 是 有 ", 政 府 有 參 與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27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內 是 由 誰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的? 主 席 : 財 政 司 司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最 後 的 決 定 是 由 美 國 商 會 作 出 的 當 時, 政 府 的 投 資 推 廣 署 有 參 與 提 供 意 見 給 美 國 商 會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8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自 由 黨 會 支 持 政 府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向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我 希 望 這 份 報 告 會 是 十 分 全 面, 將 這 4 項 質 詢 全 部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接 下 來, 我 想 較 具 體 地 問 一 問 有 關 安 排 混 亂 這 一 點 滾 石 樂 隊 第 一 場 表 演 售 出 了 1 萬 張 門 票, 第 二 場 也 售 出 了 約 7 000 張 門 票, 但 剩 下 的 門 票 還 有 很 多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與 美 國 商 會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的 過 程 中, 為 何 沒 有 向 美 國 商 會 建 議, 一 如 舉 辦 其 他 的 聚 餐 那 樣, 讓 全 部 其 他 商 會 也 介 入 其 中, 使 每 個 商 會 可 以 分 擔 一 些 售 票 責 任, 最 終 可 以 售 出 全 部 門 票? 外 間 很 多 意 見 表 示 購 不 到 門 票, 位 置 佳 的 門 票 已 全 被 美 國 商 會 霸 佔 了 政 府 在 推 銷 滾 石 樂 隊 表 演 的 餘 下 數 千 張 門 票 時, 有 否 跟 其 他 商 會 商 討? 有 否 考 慮 將 位 置 佳 的 門 票 給 予 其 他 商 會, 而 不 是 讓 美 國 商 會 霸 佔 了 前 排 位 置 最 佳 的 門 票?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按 照 美 國 商 會 提 供 的 資 料, 他 們 並 沒 有 預 留 一 些 門 票, 只 售 給 美 國 商 會 的 會 員 這 個 活 動 當 時 是 由 美 國 商 會 獨 立 提 出 的, 並 沒 有 聯 合 其 他 商 會 承 擔 這 個 活 動 他 們 當 時 認 為 可 以 獨 力 推 行 這 個 活 動 直 至 我 們 發 覺 他 們 未 能 售 出 全 部 門 票, 我 們 便 動 員 各 方 朋 友 人 士, 要 求 其 他 商 會 協 助 售 票 我 亦 知 道 有 些 商 會 曾 出 力 協 助 美 國 商 會 售 票 至 於 最 後 能 售 出 多 少 門 票, 我 相 信 要 待 演 唱 會 完 結 後, 我 們 才 有 一 個 全 面 的 數 字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現 時 還 剩 下 數 千 張 門 票 仍 未 售 出 : 第 一 場 售 出 了 1 萬 張 門 票, 另 一 場 售 出 了 8 000 張 已 售 出 的 當 然 是 前 排 位 置 佳 的 門 票, 但 據 我 瞭 解, 很 多 是 由 美 國 商 會 方 面 派 了 出 去 的 我 問 司 長 會 否 與 美 國 商 會 商 討, 將 位 置 佳 的 門 票 拿 回 來 讓 其 他 商 會 購 買, 剩 下 的 便 還 給 美 國 商 會?
28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司 長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你 : 沒 有 這 種 情 況, 美 國 商 會 沒 有 預 留 門 票 給 會 員 司 長 是 否 這 樣 的 意 思? 或 許 請 司 長 再 說 清 楚 一 點, 好 讓 田 議 員 多 瞭 解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昨 天 曾 就 這 問 題 與 美 國 商 會 再 次 進 行 研 究 美 國 商 會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美 國 商 會 並 沒 有 預 留 任 何 座 位 給 美 國 商 會 的 會 員, 即 所 有 座 位 均 是 公 眾 及 團 體 可 以 購 買 得 到 的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維 港 巨 星 匯 的 入 座 率 Attendance at Hong Kong Harbour Fest 4.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由 於 匯 演 售 票 情 況 不 理 想, 主 辦 機 構 暗 中 贈 送 門 票 以 提 高 入 座 率 此 外, 有 評 論 指 主 辦 機 構 邀 請 沒 有 足 夠 號 召 力 的 外 國 歌 星 演 出, 又 錯 配 外 國 及 本 地 歌 星 同 台 演 出, 影 響 觀 眾 入 場 意 欲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匯 演 主 辦 機 構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選 擇 獲 贈 門 票 的 機 構, 以 及 總 共 送 出 了 多 少 張 門 票 和 總 值 多 少 ; 及 ( 二 ) 匯 演 主 辦 機 構 在 編 排 匯 演 各 場 表 演 前, 有 否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以 瞭 解 觀 眾 的 喜 好 ; 如 果 有, 結 果 是 甚 麼 ; 如 果 沒 有, 主 辦 機 構 和 當 局 有 甚 麼 措 施 確 保 這 些 受 公 帑 資 助 的 表 演 有 滿 意 的 入 座 率?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關 於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據 悉 主 辦 單 位 把 1 500 張 首 場 音 樂 會 的 免 費 門 票 送 給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 請 該 局 分 發 員 工, 以 獎 勵 他 們 對 抗 SARS 的 英 勇 表 現 此 外, 主 辦 單 位 也 有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把 兩 場 一 家 親 同 樂 日 的 4 200 張 免 費 門 票, 送 給 一 些 慈 善 團 體 和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以 便 分 贈 巿 民 ; 並 把 兩 場 一 家 親 同 樂 日 的 2 000 張 免 費 門 票 送 給 公 益 金
29 贊 助 商 與 美 國 商 會 簽 訂 的 贊 助 合 約, 曾 訂 明 他 們 可 以 享 有 的 免 費 門 票 數 量, 但 主 辦 單 位 向 這 些 已 簽 約 承 諾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形 式 贊 助 2003 年 維 港 巨 星 匯 " 的 贊 助 商, 額 外 派 發 匯 演 首 個 周 末 3 場 表 演 的 免 費 門 票, 超 出 合 約 規 定 的 數 量 我 們 理 解 這 是 業 界 的 一 般 做 法, 目 的 是 確 保 首 數 場 表 演 有 理 想 的 入 座 率, 不 但 有 助 激 勵 藝 人 的 演 出, 更 可 以 作 為 其 後 各 場 的 宣 傳 主 辦 單 位 已 公 開 表 示, 只 有 10 月 24 日 的 表 演 是 在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派 發 免 費 門 票, 其 餘 各 場 表 演 不 會 再 有 免 費 門 票 派 發 至 於 主 辦 單 位 就 有 關 表 演 所 派 發 免 費 門 票 的 總 值, 我 們 尚 未 得 知 根 據 主 辦 單 位 與 政 府 簽 訂 的 合 約, 主 辦 單 位 必 須 在 2004 年 2 月 28 日 或 之 前, 向 政 府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完 整 帳 目, 包 括 整 個 活 動 的 詳 細 收 支 分 析 ( 二 ) 至 於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我 先 前 回 答 另 一 項 質 詢 時 已 經 指 出, 主 辦 單 位 主 動 建 議 籌 辦 這 項 大 型 國 際 娛 樂 節 目 的 時 候, 香 港 的 經 濟 仍 備 受 SARS 疫 症 打 擊, 社 會 整 體 的 士 氣 十 分 低 落 為 了 宣 傳 香 港 是 營 商 和 旅 遊 的 安 全 地 方, 提 高 社 會 士 氣, 營 造 香 港 已 回 復 正 常 運 作 的 氣 氛, 我 們 必 須 掌 握 時 間, 從 速 舉 辦 匯 演 主 辦 單 位 首 次 向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工 作 小 組 ( 工 作 小 組 ") 建 議 籌 辦 有 關 活 動 的 時 候, 曾 表 示 有 意 於 10 月 初 舉 行, 趁 內 地 旅 客 在 國 慶 假 期 來 港 旅 遊 的 高 峰 期, 加 強 該 活 動 的 聲 勢 然 而, 由 於 受 到 添 馬 艦 場 地 的 檔 期 限 制, 加 上 工 作 小 組 擔 心 初 秋 天 氣 可 能 不 穩 定, 主 辦 單 位 於 是 決 定 在 10 月 中 至 11 月 初 舉 行 該 個 活 動 當 時, 我 們 必 須 掌 握 時 間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主 辦 單 位 在 10 月 中 至 11 月 初 短 短 4 個 星 期 內, 實 在 沒 有 時 間 先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然 後 才 預 約 參 與 演 出 的 一 級 巨 星 剛 才 回 答 另 一 項 質 詢 時, 我 已 詳 述 主 辦 單 位 的 各 項 推 廣 及 宣 傳 活 動 政 府 高 層 官 員 也 一 直 有 鼓 勵 市 民 支 持 匯 演 我 們 從 主 辦 單 位 方 面 得 悉,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門 票 最 暢 銷 的 數 場, 是 Westlife Air Supply Santana 及 滾 石 樂 隊 等 世 界 級 演 藝 巨 星 的 表 演
30 匯 演 旨 在 達 到 多 個 目 的, 除 了 舉 辦 一 連 串 現 場 流 行 音 樂 會, 為 本 港 市 民 及 旅 客 提 供 豐 富 精 采 的 娛 樂 節 目 外, 更 有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就 是 把 表 演 精 華 輯 錄 成 1 小 時 的 電 視 節 目, 在 2003 年 維 港 巨 星 匯 結 束 後 的 數 個 月 內, 用 來 向 全 球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盛 事 之 都 的 形 象 主 辦 單 位 就 是 按 照 這 些 目 標 來 擬 定 節 目 編 排 和 表 演 配 搭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二 ) 部 分 中 提 到, 這 個 匯 演 已 錯 過 了 10 月 黃 金 周, 但 又 要 急 忙 推 出, 由 於 時 間 倉 卒, 未 能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司 長 在 先 前 的 回 答 也 提 到, 知 道 主 辦 機 構 沒 有 經 驗 和 籌 辦 時 間 很 短 根 據 報 道, 政 府 也 收 到 一 些 其 他 建 議 我 想 問 政 府 是 基 於 甚 麼 理 由, 批 出 1 億 元 這 筆 巨 大 數 目, 而 且 現 時 也 顯 示 了 最 少 有 8,000 萬 元 至 1 億 元 是 凍 過 水 "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批 出 這 筆 撥 款 是 否 過 於 粗 疏 ; 如 果 是, 誰 要 負 責 ; 如 果 不 是, 為 何 不 是 粗 疏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成 立 這 個 調 查 委 員 會, 目 的 正 正 是 為 了 市 民 廣 泛 關 注 匯 演 的 一 連 串 事 件 我 們 亦 期 望 這 個 調 查 委 員 會 可 就 整 個 事 件 作 全 面 交 代 我 們 亦 認 為, 政 府 有 責 任 向 市 民 交 代 這 1 億 元 調 查 委 員 會 會 就 整 個 事 件 作 全 面 調 查, 讓 我 們 可 以 總 結 經 驗 和 汲 取 教 訓 至 於 我 們 當 時 為 何 會 批 出 撥 款, 我 相 信 這 也 是 該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範 圍 至 於 這 1 億 元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是 否 物 有 所 值, 審 計 署 會 就 匯 演 的 1 億 元 包 底 費,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的 審 核 審 計 署 的 報 告 屆 時 亦 會 就 這 方 面 作 出 交 代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中 提 到 有 1 500 張 首 場 音 樂 會 的 免 費 門 票 送 給 醫 管 局 的, 我 想 請 問 司 長, 這 些 門 票 是 何 時 決 定 送 出 和 何 時 送 出 的, 以 及 由 誰 負 責 呢? 是 否 由 於 門 票 未 能 全 部 出 售, 直 至 最 後 一 天, 才 突 然 通 知 別 人, 是 通 知 誰 呢? 還 是 最 初 已 為 了 獎 勵 某 些 員 工 對 抗 SARS, 亦 已 一 早 通 知 醫 管 局 會 有 這 些 免 費 門 票? 主 席, 派 發 門 券 也 要 有 技 巧, 這 些 票 是 否 派 發 給 有 興 趣 看 這 些 表 演 的 人, 以 及 已 給 予 他 們 足 夠 時 間 準 備 去 看 表 演 呢? 還 是 臨 時 發 現 有 剩 餘 門 票 便 硬 送 給 人, 只 是 在 最 後 那 天 才 在 告 示 板 上 張 貼 通 告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1 500 張 門 票 是 匯 演 首 場 表 演, 即 是 Prince 那 場 表 演 的 門 票 我 記 得 當 時 召 開 了 一 個 會 議, 就 匯 演 的 賣 票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當 時 是 星 期 五 首 場 表 演 的 3 天 前, 即 是 星 期 二,
31 知 道 Prince 那 場 表 演 的 售 票 情 況 不 如 理 想, 美 國 商 會 的 人 士 當 時 也 在 場 如 果 我 記 憶 沒 錯 的 話, 我 們 曾 討 論 應 否 派 發 一 些 門 票 予 某 些 人 士, 令 出 席 該 天 演 唱 會 的 人 士 增 多, 讓 該 場 表 演 的 氣 氛 可 以 搞 好 一 點 所 以, 我 們 決 定 派 發 一 些 免 費 門 票 予 醫 管 局 的 同 事 至 於 派 發 門 票 的 情 況, 可 能 由 決 定 至 正 式 派 發 的 時 間 都 較 為 倉 卒 有 某 些 收 到 門 票 的 人 士, 他 們 看 完 Prince 這 場 演 唱 會 後 也 認 為 不 錯, 但 我 亦 不 排 除 有 些 醫 管 局 的 同 事 收 到 這 些 免 費 門 票 後, 並 沒 有 去 看 馬 逢 國 議 員 : 主 席,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二 ) 部 分 中, 司 長 說 過 有 一 個 更 重 要 的 環 節, 就 是 要 製 作 1 小 時 的 電 視 節 目 我 想 問 司 長, 製 作 這 1 小 時 電 視 節 目, 究 竟 預 算 要 花 多 少 費 用 ; 僱 用 了 哪 些 人 負 責 製 作 這 節 目 ; 為 何 要 僱 用 他 們 ; 節 目 將 會 如 何 使 用, 以 及 直 至 現 時 為 止, 哪 些 地 方 已 安 排 播 影 這 節 目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至 於 製 作 費 的 金 額, 我 會 在 會 後 以 書 面 答 覆 提 供 這 數 字 ( 附 錄 II) 至 於 整 個 製 作 過 程, 匯 演 的 主 辦 單 位 聘 用 了 兩 位 美 國 人 士, 一 位 編 導 和 另 一 位 導 演, 而 其 他 所 有 器 材 和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也 是 在 本 地 採 購 的 這 個 節 目 基 本 上 主 要 是 在 外 國 播 放, 故 此 主 辦 單 位 認 為 有 需 要 聘 用 兩 位 外 籍 人 士, 以 迎 合 外 地 口 味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不 知 唐 司 長 有 否 見 過 這 張 宣 傳 單 張? 單 張 中 提 到 匯 演 是 香 港 人 最 驕 傲 的 一 次 盛 事 從 答 覆 中 看 到, 很 多 場 演 唱 會 的 入 座 率 都 不 足 一 半, 除 了 司 長 剛 才 提 到 的 數 場 表 演 外, 其 餘 大 部 分 演 唱 會 的 入 座 率 不 足 一 半 司 長 是 否 還 認 為 匯 演 是 值 得 驕 傲 呢? 以 及 能 否 達 致 司 長 原 先 與 美 國 商 會 所 簽 訂 的 3 項 目 標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這 4 項 口 頭 質 詢 看 來 已 接 近 尾 聲, 我 亦 想 藉 此 機 會 再 說 一 次, 在 構 思 匯 演 時, 各 方 人 士 的 確 都 抱 有 誠 意 很 落 力 和 很 有 承 擔, 舉 辦 一 個 亞 洲 史 無 前 例 的 國 際 級 流 行 歌 曲 音 樂 節 美 國 商 會 今 次 可 以 在 100 天 內 舉 辦 這 個 音 樂 節, 我 相 信 James THOMPSON 作 為 主 席, 以 及 美 國 商 會 的 數 位 主 要 主 辦 人 都 是 日 以 繼 夜 地 工 作 的 James THOMPSON 和 他 的 家 人, 據 不 少 曾 去 聽 演 唱 會 的 朋 友 告 訴 我, 是 差 不 多 每 晚 都 出 席 的 一 位 最 少 與 我 年 齡 相 若 的 人 要 聽 十 多 場 演 唱 會, 我 想 除 了 工 作 辛 勞 外, 去 聽 演 唱 會 也 是 頗
32 辛 苦 的 所 以, 我 在 第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答 覆 中 嘉 許 他 們, 他 們 有 如 此 承 擔 和 魄 力 舉 辦 這 個 匯 演, 的 確 不 容 易, 再 加 上 曾 聽 過 演 唱 會 的 人 也 認 為 內 容 不 錯 我 不 知 道 李 華 明 議 員 有 否 去 過, 如 果 沒 有 的 話, 我 鼓 勵 他 支 持 政 府, 購 買 數 張 門 票 觀 賞 滾 石 樂 隊 在 星 期 五 或 星 期 天 的 演 出, 我 相 信 不 會 令 他 失 望 的 至 於 李 議 員 問 及 當 時 構 思 設 13 000 個 座 位 是 否 太 多 的 問 題, 由 於 我 們 當 時 的 構 思 是, 以 100 至 150 元 的 低 廉 票 價 做 到 場 場 爆 滿 如 果 要 做 到 場 場 爆 滿, 就 不 可 以 設 太 少 座 位, 因 為 太 少 座 位 的 話, 會 在 短 時 間 內 便 派 完 正 如 10 月 24 日 那 場 免 費 門 票, 我 們 在 35 分 鐘 內 已 派 完 所 有 門 票 故 此, 如 果 要 以 低 廉 票 價 來 搞 氣 氛, 要 有 一 定 數 目 的 座 位 才 可 讓 更 多 人 參 與, 達 致 重 建 經 濟 活 力 和 匯 演 的 目 標 但 是, 我 們 經 過 檢 討 後, 在 票 價 方 面, 我 們 希 望 某 些 貴 價 票 可 以 接 近 市 場 一 般 同 類 型 演 唱 會 的 價 格, 並 設 一 些 較 低 廉 大 多 數 人 可 以 負 擔 的 門 票 我 相 信 正 因 如 此,13 000 個 座 位 可 能 太 多 所 以, 我 相 信 一 些 安 排 方 面 的 未 如 理 想 之 處, 調 查 委 員 會 將 來 也 會 作 全 面 交 代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有 否 達 致 那 3 項 目 標? 不 知 局 長 有 否 看 過 那 個 協 議, 協 議 中 有 3 項 目 標, 這 個 協 議 不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簽 定... 主 席 : 司 長 沒 有 回 答 你 哪 部 分 質 詢? 你 只 須 重 複 該 部 分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否 達 致 那 3 個 目 標? 很 簡 單 主 席 : 司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這 3 項 目 標 : 第 一, 是 吸 引 各 地 各 界 遊 客 來 港 參 加 這 個 匯 演 我 們 知 道 有 遊 客 去 聽 這 個 音 樂 會, 但 我 們 不 知 道 有 多 少 是 遊 客 本 地 的 外 籍 人 士 或 內 地 遊 客 因 為 我 們 售 票 時, 沒 有 要 求 購 買 門 票 的 人 顯 示 他 是 本 地 人 或 遊 客 我 只 知 道 有 不 少 外 籍 人 士 是 座 上 客 第 二 項 目 標 是 舉 辦 一 個 每 年 一 次 的 盛 事, 令 香 港 可 以 作 為 一 個 高 質 素 世 界 級 的 娛 樂 中 心, 即 娛 樂 的 目 的 地, 英 文 是 Where the world comes to perform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今 次 這 個 匯 演 時 是 興 致 勃 勃 的, 所 以, 我 們 亦 認 為 這 個 主 意 是 不 俗 的 由 於 他 們 當 時 興 致 勃 勃, 因 此, 我 們 在 合 約 中 提 供 了 5 年
33 舉 辦 權, 以 維 港 巨 星 匯 " 這 個 名 稱 來 舉 辦 國 際 級 音 樂 節 當 然, 這 並 不 排 除 別 人 用 添 馬 艦 以 維 港 作 為 背 景 舉 辦 音 樂 節, 只 要 不 用 維 港 巨 星 匯 " 這 名 稱 便 可 至 於 他 們 將 來 會 否 再 舉 辦 這 類 型 演 唱 會, 我 想 這 是 將 來 的 問 題, 因 為 今 次 在 公 關 方 面 的 效 果 是 不 如 理 想 的 第 三 點, 這 與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也 相 關 今 次 來 港 表 演 的 人 士, 例 如 Westlife 在 接 受 本 港 電 台 訪 問 時, 也 讚 揚 香 港 是 一 個 美 麗 和 充 滿 活 力 的 城 市, 香 港 人 也 非 常 熱 心, 所 以 他 們 表 演 得 很 開 心 他 們 在 離 開 香 港 時, 也 充 分 表 揚 香 港 人 的 質 素 和 香 港 人 熱 愛 生 活 的 美 德 至 於 將 來 我 們 應 否 舉 辦 更 多 以 維 港 作 背 景 的 活 動, 我 相 信 工 作 小 組 這 次 所 支 持 的 項 目, 對 於 我 們 今 天 能 夠 從 SARS 低 潮 反 彈 至 回 復 SARS 之 前 的 經 濟 活 力, 甚 至 旅 客 超 越 SARS 之 前 的 數 字, 是 起 了 一 定 作 用 至 於 將 來, 我 相 信 一 定 有 私 營 機 構 看 完 這 表 演 後, 會 發 覺 這 是 一 個 的 確 不 錯 的 項 目, 可 能 會 透 過 一 些 舉 辦 這 些 活 動 的 專 業 人 士 再 次 舉 辦 這 類 型 活 動 我 相 信 這 是 將 來 的 事 情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1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譚 耀 宗 議 員 : 我 差 點 以 為 沒 法 提 出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了 由 於 我 們 受 到 很 多 負 面 新 聞 的 影 響, 令 我 們 也 不 敢 去 購 買 門 票 但 是, 司 長 剛 才 說 大 家 在 看 過 這 個 匯 演 後 會 很 欣 賞 的, 我 想 請 問 司 長, 會 否 考 慮 不 單 止 把 表 演 精 華 輯 錄 成 1 小 時 的 電 視 節 目 在 全 球 播 放, 在 把 節 目 輯 錄 後 亦 在 本 港 播 放, 讓 大 家 對 此 有 更 新 和 更 多 瞭 解?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建 議 很 好, 我 們 會 把 這 建 議 與 主 辦 機 構 商 討, 我 們 會 與 他 們 商 討 的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首 4 項 口 頭 質 詢 一 共 用 了 超 過 1 個 半 小 時, 而 在 每 項 質 詢 中, 都 有 很 多 位 議 員 表 示 想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當 然, 質 詢 時 間 是 不 容 許 我 們 這 樣 做 的 不 過, 據 我 所 知, 在 11 月 15 日,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再 次 作 出 跟 進 所 以, 今 天 沒 有 機 會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的 議 員, 相 信 屆 時 會 有 機 會 跟 進 屆 時 財 政 司 司 長 又 會 如 今 天 般, 為 大 家 詳 盡 解 答 問 題 第 五 項 質 詢
34 港 燈 收 取 燃 料 附 加 費 Fuel Surcharge Collected by HEC 5.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港 燈 " ) 於 2000 年 增 加 基 本 電 價, 鑒 於 香 港 當 時 的 經 濟 仍 未 完 全 復 甦, 政 府 同 意 港 燈 提 高 燃 料 價 條 款 折 扣 ( 燃 料 費 折 扣 " ) 以 維 持 整 體 電 費 不 變 然 而, 該 項 折 扣 會 記 入 港 燈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的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內 截 至 去 年 年 底, 該 帳 目 的 結 餘 是 12.35 億 元, 而 根 據 港 燈 與 政 府 於 去 年 達 成 的 協 議, 港 燈 將 於 2008 年 前 逐 步 向 用 戶 收 取 額 外 的 附 加 費, 以 收 回 該 帳 目 的 全 部 結 餘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港 燈 於 何 時 提 出 有 關 在 2000 年 調 高 燃 料 費 折 扣 的 建 議 政 府 何 時 批 准 燃 料 費 折 扣 維 持 至 何 時, 以 及 該 項 安 排 的 作 用 是 否 只 是 讓 港 燈 用 戶 暫 緩 繳 交 電 費 的 增 加 部 分, 並 且 在 其 後 數 年 補 交 ; ( 二 ) 有 否 評 估 港 燈 沒 有 按 照 燃 料 成 本 變 動 情 況 釐 定 燃 料 費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是 否 已 違 反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協 議 " ) 的 規 定 ; 及 ( 三 ) 政 府 為 何 容 許 港 燈 把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結 餘 累 積 至 12.35 億 元 ; 政 府 預 計 在 2004 至 2008 年 港 燈 每 年 會 向 用 戶 追 收 的 金 額 ; 鑒 於 現 時 香 港 經 濟 仍 未 復 甦 和 失 業 率 高 企,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港 燈 押 後 追 收 該 項 帳 目 的 結 餘 ; 如 果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所 提 質 詢 的 3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1999 年 年 底 的 周 年 電 費 檢 討 時, 根 據 協 議, 港 燈 2000 年 的 電 費 有 需 要 增 加 鑒 於 當 時 香 港 的 經 濟 情 況, 為 免 因 提 高 電 費 而 增 加 用 戶 的 負 擔, 港 燈 建 議 : (i) 把 2000 年 的 燃 料 費 折 扣 由 每 度 電 8.5 仙 提 高 至 15.2 仙 ; 及 (ii) 在 1999-2004 年 度 的 財 務 計 劃 期 間, 逐 步 下 調 燃 料 費 折 扣, 從 而 減 低 累 積 在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負 結 餘 政 府 同 意 這 項 有 關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安 排 的 建 議, 因 為 建 議 既 可 使 用 戶 在 2000 年 的 淨 電 費 不 用 增 加, 港 燈 亦 不 會 因 此 賺 取 高 於 協 議 下 的 准 許 利 潤 行 政 會 議 在 2000 年 5 月 審 議 港 燈 1999-2004 年 度 的 財 務 計 劃 及 2000 年 的 電 費 時, 批 准 此 項 安 排
35 ( 二 ) 這 項 安 排 符 合 協 議 的 條 款 根 據 協 議, 基 本 電 費 包 括 標 準 燃 料 費, 而 燃 料 費 是 由 用 戶 負 擔 標 準 燃 料 費 與 實 際 燃 料 費 的 差 額, 會 按 年 透 過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安 排, 以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的 方 式, 回 饋 用 戶 或 向 用 戶 收 回 每 年 的 燃 料 費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會 在 周 年 電 費 檢 討 時 釐 定 一 直 以 來, 在 釐 定 燃 料 費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的 水 平 時, 當 中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燃 料 費 差 額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結 餘 及 穩 定 電 費 的 需 要 因 此, 每 年 所 訂 定 的 燃 料 費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與 該 年 的 燃 料 費 差 額 或 會 有 所 出 入, 而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結 餘 亦 因 而 出 現 正 數 或 負 數 ( 三 ) 在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機 制 下, 帳 目 的 結 餘 是 一 個 滾 存 的 數 目 港 燈 在 2001 年 和 2002 年, 分 別 把 每 度 電 的 燃 料 費 折 扣 下 調 5.9 仙 和 2.2 仙, 藉 此 逐 步 減 少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負 結 餘 但 是, 由 於 燃 料 價 在 2001 和 2002 年 均 有 所 上 升, 加 上 燃 料 費 的 差 額 未 能 完 全 在 燃 料 費 折 扣 中 反 映, 因 此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負 結 餘 在 2002 年 年 底 增 至 12.35 億 元 隨 2003 年 上 半 年 的 燃 料 價 格 穩 定, 以 及 在 今 年 把 每 度 電 的 燃 料 費 折 扣 再 下 調 1 仙, 港 燈 在 今 年 的 中 期 業 績 顯 示,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於 今 年 6 月 的 負 結 餘 已 回 落 到 11.84 億 元 正 如 先 前 所 說, 每 一 年 的 電 費, 包 括 燃 料 費 的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都 會 在 周 年 電 費 檢 討 時, 按 有 關 數 據 及 保 持 電 費 穩 定 的 原 則 下 釐 定 在 去 年 年 底 檢 討 2003 年 電 費 時, 鑒 於 當 時 的 經 濟 情 況, 政 府 接 受 港 燈 建 議, 把 收 回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負 結 餘 的 期 限, 延 至 2004 年 以 後, 但 不 得 超 越 現 行 協 議 的 有 效 期 ( 即 2008 年 ), 以 減 輕 用 戶 的 負 擔 此 項 安 排 有 助 2003 年 的 電 費 得 以 凍 結 港 燈 在 2004 至 2008 年 的 電 費, 包 括 燃 料 費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將 一 如 以 往 每 年 根 據 這 機 制 釐 定 李 華 明 議 員 : 請 局 長 澄 清, 究 竟 是 否 因 為 港 燈 在 1999 年 發 現 用 電 量 少 於 預 期, 達 不 到 准 許 利 潤 的 上 限, 但 又 不 能 透 過 日 後 再 追 收 未 達 到 利 潤 上 限 的 盈 利, 所 以 便 透 過 增 加 燃 料 費 回 扣, 以 增 加 公 司 就 基 本 電 費 的 收 入? 請 問 政 府, 當 時 是 否 知 道 這 情 況? 以 及 局 長 批 准 港 燈 這 樣 做, 是 否 變 相 協 助 港 燈 不 合 理 地 向 用 戶 賺 收 利 潤 呢?
36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想 強 調,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說 過, 在 1999 年 年 底 的 周 年 電 費 檢 討 時, 根 據 協 議, 港 燈 2000 年 的 電 費 有 需 要 增 加, 我 想 大 家 都 知 道 有 關 的 數 字 就 當 時 而 言, 如 果 我 們 不 把 燃 料 費 折 扣 提 高, 電 費 便 必 須 加 價 我 想 強 調, 我 們 的 批 准 並 不 會 令 港 燈 賺 取 高 於 協 議 下 的 准 許 利 潤 換 言 之, 市 民 的 負 擔 並 沒 有 因 此 而 增 加 了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覺 得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李 華 明 議 員 主 體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的 後 半 部 事 實 上, 大 家 都 知 道 香 港 現 時 的 經 濟 仍 未 復 甦, 失 業 情 況 亦 遠 較 1999 和 2000 年 時 嚴 重 很 多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繼 續 要 求 港 燈 押 後 追 收 該 項 帳 目 的 結 餘 呢? 因 為 港 燈 這 樣 做, 其 實 是 迫 使 用 戶 欠 他 們 金 錢, 而 不 是 用 戶 要 欠 港 燈 金 錢, 政 府 可 否 再 要 求 港 燈 押 後 呢?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多 謝 楊 議 員 的 提 問 其 實, 政 府 與 楊 議 員 一 樣, 都 非 常 關 注 電 費 的 穩 定 性, 不 希 望 看 到 電 費 突 然 大 幅 增 加, 好 像 過 山 車 般, 要 市 民 在 現 時 的 經 濟 環 境 下 接 受 電 費 大 幅 提 升 ; 也 是 基 於 這 樣 的 背 景,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解 釋 了 為 何 我 們 當 時 同 意 把 收 回 負 結 餘 的 期 限 再 延 長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提 到, 我 們 在 每 年 檢 討 電 費 和 燃 料 費 折 扣 或 附 加 費 時, 即 決 定 是 否 有 需 要 調 整 費 用 時, 都 會 顧 及 當 時 的 經 濟 環 境, 並 按 經 審 核 的 有 關 數 據 及 穩 定 電 價 等 考 慮, 才 作 出 決 定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按 照 局 長 的 答 覆, 我 們 也 可 以 肯 定 這 樣 的 折 扣, 能 對 電 費 起 穩 定 作 用 但 是, 如 要 在 未 來 4 年 這 短 時 間 內 把 這 負 結 餘 ( 即 11.84 億 元 ) 達 致 零 的 話,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除 非 燃 油 費 大 幅 下 跌, 否 則, 折 扣 便 要 大 幅 下 調, 所 以 在 4 年 內 是 很 難 做 到 的 我 想 瞭 解, 政 府 有 否 在 這 次 中 期 檢 討 中, 與 港 燈 商 討, 參 考 財 政 司 司 長 把 滅 赤 的 日 期 延 遲 的 做 法, 把 收 回 負 結 餘 的 期 限 延 遲 兩 年 或 3 年 呢? 因 為 這 樣 便 不 會 對 電 價 有 太 大 的 影 響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首 先 想 談 一 談 的 是, 沒 錯, 協 議 的 有 效 期 到 2008 年 便 屆 滿 陳 議 員 剛 才 說, 是 否 可 以 把 期 限 延 遲 兩 年, 其 實 已 作 出 了 假 設, 是 假 設 在 2008 年 後, 協 議 會 繼 續 存 在, 否 則, 我 們 會 如 何 進 行 這 事 情? 主 席, 當 然, 我 不 可 能 在 此 時 告 訴 議 員, 我 們 在 2008 年 後 何 去 何 從, 因 為 我 們 正 在 進 行 研 究, 亦 承 諾 明 年 會 諮 詢 大 眾, 如 何 進 行 有 關 的 安 排 是 否 訂 定 新 的 協 議 現 行 的 做 法 是 否 最 佳 的 做 法, 以 及 聯 網 事 宜 等, 我 們 一 直 在 研 究 很 多 東 西 我 也 想 指 出, 我 們 每 年 商 討 電 費
37 時, 其 實 會 考 慮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包 括 電 力 需 求 售 電 情 況 經 營 成 本, 例 如 怎 樣 控 制 成 本 有 否 提 高 生 產 力 的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是 否 可 以 降 低 成 本, 換 言 之, 對 電 費 是 否 有 幫 助 減 低 加 價 的 壓 力, 電 費 因 而 沒 有 需 要 大 幅 上 升 我 剛 才 在 回 答 楊 森 議 員 時 已 表 示, 我 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因 應 經 濟 情 況, 按 年 作 出 考 慮 大 家 都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已 很 努 力 在 過 去 數 年 而 言, 我 們 都 盡 了 辦 法, 因 不 希 望 看 到 電 費 好 像 過 山 車 般 大 幅 上 升, 我 們 寧 願 把 收 回 期 限 延 長, 並 逐 年 按 實 際 情 況 詳 加 考 慮 當 然, 對 於 2008 年 後 的 事 情, 我 今 天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承 諾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協 議 是 期 限 較 長 的 一 項 協 議, 在 這 長 時 間 內, 香 港 的 經 濟 環 境 可 能 有 時 會 較 差, 如 果 要 令 用 戶 得 到 真 正 的 優 惠, 同 時 亦 不 會 損 害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的 收 益, 政 府 在 這 兩 者 之 間 會 考 慮 哪 些 範 疇? 政 府 會 否 主 動 提 出 這 些 範 疇 或 安 排, 希 望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考 慮, 抑 或 政 府 只 坐 等 待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提 出 建 議, 然 後 再 考 慮 呢?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我 們 很 清 楚 我 們 的 需 要, 亦 很 清 楚 大 眾 的 需 要, 同 時 亦 明 白 電 力 穩 定 的 重 要 性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時, 問 及 我 們 與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的 中 期 檢 討, 我 們 當 然 提 出 了 很 多 東 西, 但 現 時 處 於 最 後 的 階 段, 所 以 我 不 能 在 此 多 說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明 白 到 要 平 衡 兩 方 面, 一 方 面 是 現 行 的 協 議 中 有 准 許 利 潤, 亦 希 望 公 司 繼 續 投 資, 確 保 我 們 電 力 供 應 的 穩 定 性, 這 是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另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是 電 價 應 要 合 理, 亦 要 穩 定, 我 剛 才 已 說 了 多 次, 便 是 不 希 望 電 費 會 大 幅 波 動 在 我 們 與 兩 間 公 司 接 觸 和 傾 談 中, 這 些 一 直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說 在 1999 年 年 底, 港 燈 與 政 府 協 議 把 2000 年 的 燃 料 費 折 扣 由 每 度 電 8.5 仙 提 高 至 15.2 仙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如 果 這 項 協 議 真 的 如 局 長 所 說 是 在 1999 年 年 底 達 成 的 話, 為 何 我 們 收 到 港 燈 的 電 費 單 時,1 月 至 10 月 的 燃 料 費 折 扣 依 然 是 8.5 仙, 但 是 到 了 11 月 才 變 為 15.2 仙, 可 否 解 釋 為 何 到 了 11 月 才 轉 變 呢? 如 果 局 長 說 這 項 協 議 確 是 在 1999 年 年 底 達 成 的 話, 請 問 局 長 有 否 文 件 顯 示 是 在 1999 年 達 成 這 項 協 議, 以 及 可 否 提 供 文 件 的 副 本 呢?
38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或 許 余 議 員 沒 有 聽 清 楚 我 的 答 覆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其 實 是 說 1999 年 年 底 的 周 年 電 費 檢 討, 我 們 是 在 那 時 開 始 進 行 電 費 檢 討, 我 也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說, 行 政 會 議 在 2000 年 5 月 底 審 議 時 批 准 這 項 安 排 換 言 之, 是 在 2000 年 年 中 時 批 准 這 項 安 排, 然 後 我 們 通 知 港 燈, 而 港 燈 便 一 如 以 往 的 做 法, 通 知 其 用 戶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說 行 政 會 議 在 5 月 批 准 這 項 安 排, 但 是 仍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我 們 電 費 單 上 的 收 費 是 在 11 月 才 有 變 更 請 問 有 否 任 何 文 件 可 顯 示 這 項 協 議 其 實 是 在 11 月 達 成, 雖 然 他 說 行 政 會 議 已 作 出 批 准?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我 想 再 說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是 在 2000 年 年 中, 即 5 月 底 時 批 准 這 項 安 排, 然 後 把 這 項 安 排 通 知 港 燈, 港 燈 一 如 以 往 的 做 法, 在 電 費 單 上 通 知 用 戶 我 想 強 調, 港 燈 亦 在 9 月 在 報 章 上 作 出 公 布 其 實 公 布 的 時 間 對 用 戶 的 利 益 並 沒 有 影 響, 因 為 對 用 戶 而 言, 淨 電 費 完 全 與 前 一 年 一 樣, 沒 有 改 變 我 剛 才 在 回 答 時 已 說 出 了 做 這 些 事 情 的 目 的, 是 不 希 望 增 加 市 民 在 淨 電 費 方 面 的 負 擔, 這 項 安 排 沒 有 增 加 電 費, 而 是 凍 結 電 費, 這 是 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 這 做 法 沒 有 影 響 用 戶 的 利 益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7 分 鐘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提 到 在 2004 年 至 2008 年 間, 會 討 論 數 個 方 案,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局 長 可 否 詳 細 說 一 說 呢?2004 年 距 離 現 在 說 長 不 長, 說 短 不 短, 政 府 應 已 提 出 了 一 些 方 案, 請 問 最 遲 會 在 何 時 確 定 落 實 某 些 方 案 呢? 主 席 : 劉 江 華 議 員, 你 是 想 問 有 關 04 年 至 08 年 的 安 排, 還 是 08 年 之 後 的 情 況?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回 答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只 提 到 會 討 論 數 個 方 案, 我 想 知 道 那 數 個 方 案 的 具 體 情 況
39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我 剛 才 在 回 答 陳 議 員 時 表 示, 在 中 期 檢 討 時, 我 們 與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最 後 討 論 到 可 以 作 出 甚 麼 安 排, 令 市 民 得 益 現 時, 這 些 仍 屬 機 密 事 項, 因 為 我 們 正 在 討 論 中, 但 我 相 信 我 們 在 短 期 內, 或 在 數 個 星 期 內, 可 前 來 立 法 會 向 大 家 匯 報 主 席 : 第 六 項 質 詢 滅 蚊 運 動 Anti-mosquito Campaigns 6.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政 府 自 本 年 2 月 至 10 月 初 共 推 出 3 期 滅 蚊 運 動, 但 本 港 在 10 月 仍 出 現 本 年 首 宗 本 地 感 染 登 革 熱 個 案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計 劃 推 行 另 一 輪 特 別 針 對 鄉 郊 地 區 防 蚊 措 施 的 滅 蚊 運 動 ; 及 ( 二 ) 在 剛 結 束 的 3 期 大 型 滅 蚊 運 動 中, 當 局 向 發 現 有 蚊 患 的 私 人 土 地 的 業 主 總 共 發 出 的 警 告 信 及 傳 票 各 有 多 少, 以 及 當 局 有 甚 麼 新 策 略 處 理 長 期 荒 廢 的 私 人 土 地 的 滅 蚊 問 題?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自 2001 年 以 來, 當 局 每 年 均 有 推 行 滅 蚊 運 動, 以 防 治 蚊 患 每 次 以 分 階 段 ( 每 階 段 長 達 6 星 期 ) 方 式 在 初 春 和 秋 季 之 間 推 行, 透 過 加 強 各 項 滅 蚊 措 施, 以 杜 絕 蚊 子 棲 息 及 滋 生 地 在 鄉 郊 地 區 ( 包 括 建 築 地 盤 空 置 的 政 府 土 地 及 山 邊 非 法 耕 種 黑 點 ) 推 行 防 蚊 措 施,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滅 蚊 運 動 策 略 中 的 重 要 環 節 下 一 輪 全 港 滅 蚊 運 動 將 會 在 2004 年 2 月 展 開 我 們 會 參 考 過 去 運 動 的 經 驗 社 區 人 士 的 意 見 及 最 新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選 取 地 點 或 場 所 作 重 點 滅 蚊 及 宣 傳 工 作 鑒 於 鄉 郊 地 區 蚊 子 滋 生 的 情 況 較 為 普 遍, 我 們 在 下 一 輪 滅 蚊 運 動 將 會 加 強 這 些 地 點 的 滅 蚊 工 作 除 了 滅 蚊 運 動 外, 我 們 一 向 的 策 略 是 透 過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社 區 組 織 全 年 持 續 防 治 蚊 患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 食 環 署 " ) 聯 同 民 政 事
40 務 總 署 已 推 行 一 系 列 針 對 鄉 郊 社 區 的 滅 蚊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特 別 為 村 屋 而 設 的 滅 蚊 行 動 透 過 小 型 改 善 工 程 清 除 鄉 郊 的 蚊 子 滋 生 地 為 鄉 村 領 袖 和 村 民 舉 辦 預 防 登 革 熱 講 座 及 其 他 宣 傳 活 動, 以 及 向 他 們 派 發 宣 傳 海 報 及 單 張 ( 二 ) 於 2003 年 滅 蚊 運 動 期 間, 食 環 署 就 滋 生 蚊 蟲 向 建 築 地 盤 承 建 商 和 私 人 處 所 的 佔 用 或 擁 有 人 發 出 共 127 張 傳 票, 並 就 有 關 地 盤 及 處 所 的 積 水 問 題 發 出 共 153 封 警 告 信 當 局 注 意 到 長 期 荒 置 的 私 人 土 地 可 能 成 為 蚊 患 的 源 頭, 我 們 不 斷 鼓 勵 在 居 所 附 近 有 蚊 患 黑 點 的 市 民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食 環 署 採 取 病 媒 控 制 及 執 法 工 作 當 發 現 荒 置 私 人 土 地 有 滋 生 蚊 蟲 的 風 險 時, 食 環 署 會 透 過 土 地 註 冊 處 取 得 有 關 的 業 主 資 料, 然 後 發 出 通 知, 要 求 有 關 業 主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清 除 滋 生 地 點 根 據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27 條, 未 能 在 時 限 內 完 成 有 關 要 求 的 業 主 可 被 檢 控 若 有 即 時 清 理 場 地 的 需 要, 又 或 當 局 未 能 聯 絡 或 確 認 有 關 業 主, 食 環 署 會 迅 速 地 向 法 庭 申 請 搜 查 令, 以 進 場 清 除 蚊 子 滋 生 地 點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局 長 的 答 覆 很 詳 細, 但 我 仍 想 問 局 長, 最 近,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清 楚 顯 示 何 文 田 及 大 埔 的 滅 蚊 成 績 似 乎 並 不 理 想, 當 局 已 推 行 了 3 年 滅 蚊 運 動, 為 何 這 些 地 方 的 指 數 仍 然 這 樣 高? 請 問 有 甚 麼 辦 法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黃 容 根 議 員 提 出 一 項 很 好 的 質 詢, 我 們 在 最 近 數 年 所 推 行 的 滅 蚊 運 動 其 實 是 有 進 步 的 今 年 的 蚊 子 指 數 平 均 遠 較 去 年 為 低, 今 年 平 均 最 高 是 20, 去 年 最 高 是 三 十 多 此 外, 今 年 我 們 把 每 個 地 區 的 指 數 分 開 紀 錄, 於 是 即 使 全 港 的 平 均 指 數 不 高, 但 有 一 個 地 區 的 指 數 較 高, 食 環 署 便 會 集 中 在 該 區 做 工 夫 今 年, 我 們 看 到 3 個 地 區 的 情 況 較 為 困 難, 第 一 個 是 天 水 圍 ; 第 二 個 是 大 埔 ; 第 三 個 是 黃 大 仙 從 最 近 的 數 據 來 看, 現 時 最 高 指 數 的 地 區 是 天 水 圍 不 過, 該 區 本 月 份 的 指 數 已 經 正 在 下 跌, 所 以 我 們 其 實 是 有 進 步 的 現 在 各 個 地 區 都 有 一 個 指 數, 視 乎 哪 個 地 區 有 問 題, 我 們 便 可 以 集 中 精 神, 要 求 工 作 人 員 在 那 個 地 區 做 工 夫
41 勞 永 樂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今 天 傳 媒 報 道 了 一 種 很 令 人 關 心 由 蚊 子 傳 播 的 疾 病, 那 便 是 香 港 出 現 多 年 來 首 宗 本 地 的 日 本 腦 炎 個 案, 而 日 本 腦 炎 與 豬 隻 / 豬 有 關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問 一 問 局 長, 當 局 有 否 採 取 一 些 針 對 豬 隻 / 豬 地 區 的 滅 蚊 措 施? 如 有 的 話, 局 長 可 否 向 我 們 講 述 一 下 有 關 的 詳 細 情 況? 主 席 : 勞 永 樂 議 員, 這 項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有 關 登 革 熱 個 案, 不 過, 你 問 及 的 這 種 新 的 傳 染 病 亦 是 透 過 蚊 蟲 傳 染, 我 要 看 看 局 長 手 邊 是 否 有 資 料 可 以 作 答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手 邊 沒 有 關 於 其 他 蚊 子 的 詳 細 資 料 不 過, 勞 永 樂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及 有 關 部 門 已 經 討 論 如 何 處 理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局 長 表 示 最 近 數 年 已 進 行 了 多 次 滅 蚊 運 動 請 問 每 次 滅 蚊 運 動 的 大 約 費 用 為 何? 當 中 哪 項 支 出 最 大 ; 所 佔 的 比 例 是 多 少?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手 邊 沒 有 每 次 滅 蚊 工 作 的 開 支 數 目 我 估 計 大 部 分 的 支 出 用 於 薪 酬, 因 為 我 們 有 一 支 隊 伍 是 負 責 滅 蚊 運 動 的 我 們 的 滅 蚊 工 作 其 實 採 取 4 項 策 略, 第 一 項 是 宣 傳 和 教 育, 在 這 方 面 所 需 人 力 的 支 出 未 必 太 多 我 相 信 支 出 最 大 的 應 該 是 持 續 推 行 的 滅 蚊 工 作, 因 為 正 式 進 行 滅 蚊 工 作 須 用 大 量 人 手 食 環 署 有 二 百 多 人 負 責 滅 蚊 工 作, 而 聘 用 這 些 員 工 是 需 要 金 錢 的 當 然, 要 分 配 滅 蚊 工 作 及 平 常 工 作 的 時 間, 是 很 難 計 算 的, 所 以 也 很 難 計 算 有 多 少 支 出 放 在 滅 蚊 運 動, 但 我 可 以 嘗 試 計 算 一 下 第 三, 在 滅 蚊 運 動 中, 我 們 會 嚴 厲 執 法, 而 這 須 聘 請 人 手 負 責, 但 我 們 不 會 聘 請 很 多 人 擔 任 這 項 工 作 第 四 是 改 善 實 地 的 控 蚊 工 作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須 與 團 體 和 市 民 合 作, 因 為 滅 蚊 工 作 須 長 期 持 續 進 行, 所 以 必 須 有 市 民 的 參 與, 不 能 在 每 次 食 環 署 同 事 進 行 滅 蚊 工 作 後 便 沒 有 人 繼 續 做 如 果 某 地 區 的 指 數 升 高, 食 環 署 會 在 1 星 期 後 再 看 看 指 數 有 否 改 善, 是 否 有 需 要 加 強 滅 蚊 工 作 不 過, 成 功 率 十 分 依 賴 實 地 的 合 作 及 市 民 的 參 與 楊 耀 忠 議 員 : 局 長 可 否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呢?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會 盡 量 嘗 試 估 計 大 約 所 需 的 資 源 ( 附 錄 III)
42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楊 耀 忠 議 員 時, 表 示 會 嚴 厲 執 法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發 出 了 大 約 120 張 傳 票 及 153 封 警 告 信, 但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發 出 警 告 信 既 然 說 要 嚴 厲 執 法, 為 何 不 發 出 傳 票 呢? 請 問 如 何 釐 定 發 出 傳 票 或 警 告 信 的 標 準? 在 這 153 封 警 告 信 中, 如 果 有 關 人 士 在 收 到 警 告 信 後 不 執 行 改 善 措 施, 當 局 會 否 向 他 們 發 出 傳 票, 抑 或 作 出 其 他 更 高 的 懲 罰 呢?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發 出 警 告 信, 是 因 為 積 水 問 題 舉 例 來 說, 在 地 盤 或 某 地 方 發 現 積 水, 便 會 發 出 警 告 信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暫 時 只 可 以 發 出 警 告 信 至 於 何 時 發 出 傳 票, 是 當 我 們 在 積 水 地 方 找 到 蚊 卵, 便 會 發 出 傳 票 這 是 兩 者 的 分 別, 即 找 到 蚊 卵, 便 發 出 傳 票 ; 只 有 積 水, 便 發 出 警 告 信 當 然, 我 們 是 會 提 出 檢 控 的, 但 我 手 邊 沒 有 這 120 張 傳 票 的 實 際 罰 款 數 目 最 高 罰 款 額 是 25,000 元, 但 法 庭 判 處 的 罰 款 通 常 由 數 百 元 至 數 萬 元 不 等 主 席 : 麥 國 風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未 獲 答 覆?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誤 解 了 我 的 質 詢 我 問 在 這 153 封 警 告 信 中, 有 多 少 宗 個 案 是 沒 有 改 善 有 關 設 施 或 積 水 問 題, 最 後 當 局 須 發 出 傳 票 或 作 出 其 他 懲 罰 的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手 邊 沒 有 這 些 資 料, 但 我 估 計, 在 發 出 警 告 信 後, 通 常 大 部 分 商 界 人 士 都 會 跟 進 作 出 改 善 我 相 信 只 有 少 數 不 是 這 樣 做, 但 我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回 答 麥 國 風 議 員 ( 附 錄 IV)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支 持 近 年 的 滅 蚊 運 動, 運 動 的 成 效 亦 很 好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2003 年 發 出 的 傳 票 和 警 告 信 數 字 對 比 之 前 一 兩 年, 這 是 一 個 退 步 的 數 字, 還 是 一 個 進 步 的 數 字 呢?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據 我 記 憶 所 及, 數 字 應 該 相 差 不 遠 如 果 議 員 有 興 趣, 我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供 數 據, 讓 你 們 作 出 比 較 ( 附 錄 V)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除 了 數 字 外, 我 想 問 局 長 這 是 進 步 還 是 退 步 的 數 字
43 主 席 : 張 議 員, 我 想 局 長 現 時 手 邊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數 字, 他 實 在 難 於 在 這 時 候 回 答 你 請 局 長 在 書 面 回 覆 時 一 併 解 答, 好 嗎?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好 的, 主 席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你 會 否 容 許 我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因 為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內 容 與 勞 永 樂 議 員 的 相 若 過 去 的 滅 蚊 運 動 主 要 是 集 中 防 止 登 革 熱 的 傳 播, 而 今 天 香 港 出 現 的 日 本 腦 炎 其 實 亦 是 由 庫 蚊 傳 播 正 如 剛 才 勞 永 樂 議 員 所 說, 庫 蚊 是 叮 過 一 些 帶 病 毒 的 豬 或 野 鳥 後, 才 會 把 病 毒 傳 給 人 類 因 此, 面 對 今 天 的 新 情 況, 政 府 的 滅 蚊 運 動 是 否 仍 然 只 是 滅 蚊, 還 是 會 關 顧 到 一 些 可 能 帶 病 毒 的 豬 隻 及 野 鳥, 防 止 由 蚊 子 所 引 起 的 日 本 腦 炎 的 傳 播? 主 席 : 張 文 光 議 員, 你 是 對 的, 我 不 會 要 求 局 長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因 為 局 長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他 正 在 研 究 中, 我 相 信 局 長 在 研 究 後, 會 樂 於 解 答 張 議 員 的 問 題, 因 為 這 亦 是 市 民 關 心 的 問 題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勞 永 樂 議 員 : 主 席, 我 這 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與 登 革 熱 有 關 的 澳 門 近 期 出 現 了 好 幾 宗 本 地 登 革 熱 個 案 請 問 局 長 有 否 關 注 有 關 情 況? 又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以 減 少 由 澳 門 的 蚊 及 人 把 登 革 熱 傳 播 到 香 港 的 機 會?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當 然 關 注 澳 門 的 登 革 熱 情 況, 因 為 兩 地 的 人 流 相 當 頻 密 不 過, 由 海 外 傳 入 登 革 熱 的 風 險, 不 單 止 是 澳 門, 還 有 很 多 東 南 亞 地 區 在 那 些 地 方, 登 革 熱 已 成 為 了 風 土 病 最 近 在 香 港 發 現 的 四 十 多 宗 從 海 外 傳 入 的 登 革 熱 個 案, 大 部 分 是 由 印 尼 和 泰 國 傳 入, 暫 時 沒 有 從 澳 門 傳 入 的 個 案, 因 為 那 裏 的 個 案 較 少 我 們 看 到 發 現 率 最 高 的 地 方 是 印 尼 和 泰 國 當 然, 我 們 曾 跟 澳 門 當 局 討 論 其 滅 蚊 工 作 及 控 制 情 況 此 外, 我 們 在 不 同 口 岸 亦 有 採 取 措 施, 例 如 派 發 單 張, 教 育 市 民, 令 他 們 留 意 哪 些 地 方 有 登 革 熱 個 案 主 席 : 口 頭 質 詢 時 間 到 此 為 止
44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短 付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工 資 Underpaying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7.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當 局 接 獲 舉 報 短 付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 工 資 的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當 局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數 目 ; ( 二 ) 有 否 評 估 短 付 外 傭 工 資 的 情 況 是 否 普 遍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及 ( 三 ) 有 何 措 施 提 高 調 查 及 檢 控 短 付 外 傭 工 資 個 案 的 成 效?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在 過 去 5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外 傭 被 短 付 工 資 的 申 索 或 求 助 個 案 的 數 目 如 下 : 年 份 數 目 1999 53 2000 54 2001 84 2002 94 2003 113 (1 月 至 9 月 ) 在 過 去 5 年, 絕 大 部 分 的 申 索 個 案, 由 於 缺 乏 證 據, 或 外 傭 在 個 案 經 調 解 或 勞 資 審 裁 處 裁 決 後 拒 絕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的 緣 故, 勞 工 處 並 無 提 出 檢 控 勞 工 處 在 過 去 5 年 曾 就 4 宗 個 案 提 出 檢 控, 結 果 有 兩 名 僱 主 被 定 罪 及 罰 款 此 外,1 名 僱 主 因 串 謀 欺 詐 及 虛 假 申 述 會 以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支 付 外 傭, 被 入 境 事 務 處 檢 控, 被 法 院 判 入 獄 4 個 月
45 ( 二 ) 及 ( 三 ) 如 果 比 較 外 傭 的 數 目 與 勞 工 處 接 獲 的 個 案 數 字 來 看, 短 付 工 資 的 情 況 並 非 十 分 普 遍 雖 然 如 此, 政 府 非 常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一 直 有 協 助 遭 短 付 工 資 的 外 傭 向 僱 主 提 出 申 索, 追 討 欠 薪 只 要 有 足 夠 證 據, 而 有 關 外 傭 亦 願 意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勞 工 處 便 會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向 有 關 僱 主 提 出 檢 控 入 境 事 務 處 亦 會 檢 控 就 外 傭 聘 用 條 款 ( 包 括 工 資 ) 作 出 虛 假 申 述 的 僱 主 為 加 強 打 擊 短 付 工 資 的 行 為, 勞 工 處 在 去 年 年 底 成 立 了 僱 傭 申 索 調 查 組, 以 加 強 調 查 和 檢 控 短 付 工 資 的 申 索 個 案 在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方 面, 我 們 致 力 宣 傳 法 例 規 定 的 最 低 工 資, 並 鼓 勵 被 短 付 工 資 的 外 傭 向 勞 工 處 尋 求 協 助 和 在 有 需 要 時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我 們 在 這 兩 方 面 的 工 作 如 下 : (i) 勞 工 處 不 時 舉 辦 簡 介 會, 教 育 外 傭 其 僱 傭 權 益 我 們 會 繼 續 舉 辦 這 類 活 動 ; (ii)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勞 工 處 有 關 領 事 館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外 來 工 人 組 織 機 場 及 外 傭 經 常 前 往 的 地 方, 向 外 傭 派 發 以 他 們 母 語 編 寫 有 關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及 外 傭 僱 傭 權 益 的 指 引 ; (iii) 與 有 關 領 事 館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外 來 工 人 組 織 保 持 聯 繫, 促 請 他 們 協 助 及 鼓 勵 外 傭 就 短 付 工 資 問 題 向 勞 工 處 投 訴 ; 及 (iv) 在 本 年 年 初, 我 們 與 外 來 工 人 組 織 和 為 外 傭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設 立 通 報 機 制, 方 便 外 傭 舉 報 短 付 工 資 的 個 案 至 今, 我 們 共 錄 得 8 宗 涉 及 11 名 外 傭 的 轉 介 個 案 此 外, 勞 工 處 入 境 事 務 處 和 警 務 處 的 代 表 在 今 年 1 月 成 立 了 一 個 特 別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制 訂 策 略, 遏 止 僱 主 短 付 外 傭 工 資 的 情 況 和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不 當 行 為 該 小 組 會 就 涉 嫌 短 付 工 資 的 違 例 個 案 加 強 交 換 情 報 工 作 策 劃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執 法 行 動, 以 及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46 網 吧 的 賣 淫 活 動 Prostitution Activities at Internet Cafes 8.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如 何 防 止 未 成 年 少 女 在 網 吧 賣 淫 ; ( 二 ) 過 去 兩 年, 當 局 每 年 巡 查 和 檢 控 涉 嫌 有 賣 淫 活 動 的 網 吧 的 數 目, 其 中 有 多 少 間 網 吧 被 當 局 成 功 檢 控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現 行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阻 嚇 在 網 吧 進 行 賣 淫 活 動, 以 及 讓 當 局 檢 控 和 打 擊 該 等 活 動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警 方 一 向 致 力 打 擊 於 色 情 場 所 內 進 行 的 賣 淫 活 動, 如 當 中 涉 及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 一 般 稱 為 網 吧 " ), 亦 不 例 外 警 方 在 防 止 阻 嚇 和 打 擊 賣 淫 活 動 方 面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 (i) 積 極 拘 控 任 何 為 賣 淫 活 動 拉 客 的 人 ; (ii) 加 強 情 報 搜 集, 於 適 當 時 候 聯 同 其 他 部 門 採 取 行 動, 拘 捕 和 檢 控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內 如 依 靠 妓 女 為 生 " 經 營 賣 淫 場 所 " 等 罪 行 的 人 ; (iii) 推 動 社 區 組 織, 如 區 議 會 地 區 滅 罪 委 員 會 學 校 和 民 間 團 體, 協 助 宣 傳 及 鼓 勵 市 民 與 警 方 聯 手 打 擊 色 情 及 賣 淫 活 動 ; 及 (iv) 積 極 運 用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打 擊 賣 淫 集 團, 如 加 重 刑 罰 及 充 公 其 犯 罪 得 益 等 如 果 事 件 牽 涉 未 成 年 少 女 賣 淫, 警 方 會 高 度 注 視 有 關 案 件 和 情 報, 以 優 先 處 理 的 方 式 安 排 執 法 行 動, 盡 早 堵 截 不 法 活 動 的 進 行
47 ( 二 ) 根 據 警 方 的 紀 錄, 現 時 已 知 的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總 數 有 307 間 於 2002 年 及 2003 年 ( 至 9 月 30 日 ) 期 間, 警 方 於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偵 破 的 賣 淫 案 件 共 有 15 宗 其 中 9 宗 已 於 法 庭 審 結, 共 有 19 人 因 涉 及 色 情 及 賣 淫 活 動 而 被 定 罪 至 於 巡 查 涉 嫌 有 賣 淫 活 動 的 網 吧 方 面, 警 方 未 有 就 此 儲 存 分 項 數 字 ( 三 ) 警 方 不 時 檢 討 各 行 動 的 執 法 及 檢 控 成 效 無 論 涉 及 的 場 所 是 否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警 方 均 可 引 用 現 行 法 例 賦 予 警 務 人 員 的 權 力 以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例 如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第 16 條, 警 務 人 員 可 進 入 相 信 是 用 作 娼 妓 住 所 或 妓 院 的 地 方, 並 要 求 面 見 及 訊 問 任 何 或 所 有 在 該 地 方 內 的 人 士 此 外, 有 關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的 日 常 經 營,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在 2003 年 8 月 1 日 制 訂 了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守 則 "( 業 務 守 則 " ), 供 各 經 營 者 自 願 遵 守 業 務 守 則 訂 明 各 經 營 者 須 致 力 確 保 處 所 內 沒 有 犯 罪 活 動, 例 如 色 情 活 動 賭 博 或 與 三 合 會 有 關 的 活 動 業 務 守 則 同 時 亦 為 若 干 保 護 青 少 年 的 可 取 做 法 作 出 指 引, 例 如 各 經 營 者 應 准 許 執 法 人 員 及 註 冊 社 工 進 入 及 巡 視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以 確 保 中 心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及 業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妥 善 運 作 此 外, 業 務 守 則 也 建 議 16 歲 以 下 的 人 士 不 應 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的 午 夜 12 時 至 上 午 8 時, 或 星 期 六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凌 晨 2 時 至 上 午 8 時, 逗 留 在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內 雖 然 業 務 守 則 只 屬 行 政 措 施, 並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但 當 局 會 密 切 監 察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的 經 營 情 況, 根 據 各 相 關 法 例 賦 予 的 權 力 採 取 行 動, 將 違 法 者 繩 之 於 法 中 國 加 入 東 南 亞 友 好 合 作 條 約 " 及 設 立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Impact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and Creation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on Hong Kong 9. 李 家 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中 國 加 入 東 南 亞 友 好 合 作 條 約 " ( 條 約 " ) 對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 的 經 濟 貿 易 往 來 有 何 正 面 及 負 面 影 響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48 ( 二 ) 有 否 研 究 香 港 在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內 的 地 位 和 所 發 揮 的 作 用 及 影 響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及 ( 三 ) 進 入 上 述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香 港 製 造 產 品 會 否 享 有 與 中 國 製 造 產 品 同 等 的 權 利?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條 約 是 東 盟 於 1976 年 舉 行 第 一 次 高 峰 會 時 所 簽 訂 條 約 的 宗 旨 為 促 進 該 地 區 各 國 人 民 間 的 永 久 和 平 友 好 合 作, 以 加 強 他 們 的 實 力 團 結 和 密 切 關 係 " 根 據 條 約, 締 約 各 方 在 處 理 相 互 之 間 關 係 時 將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則 : 相 互 尊 重 獨 立 主 權 平 等 領 土 完 整 和 各 國 的 民 族 特 性 ; 任 何 國 家 都 有 免 受 外 來 干 涉 顛 覆 和 制 裁, 保 持 其 民 族 生 存 的 權 利 ; 互 不 干 涉 內 政 ; 和 平 解 決 分 歧 或 爭 端 ; 反 對 訴 諸 武 力 或 以 武 力 相 威 脅 ; 及 締 約 各 國 間 進 行 有 效 合 作 條 約 是 一 項 促 進 地 區 安 全 和 平 穩 定 的 框 架 協 議, 而 並 非 經 濟 貿 易 安 排 故 此, 我 們 相 信 國 家 加 入 條 約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 與 東 盟 的 經 貿 往 來, 不 存 在 任 何 直 接 的 影 響 不 過, 我 們 相 信 國 家 與 東 盟 各 國 關 係 和 平 友 好, 將 有 助 區 內 創 造 及 維 持 一 個 有 利 於 經 濟 貿 易 活 動 的 環 境 ( 二 ) 就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方 面, 據 瞭 解, 國 家 與 東 盟 於 去 年 11 月 簽 訂 了 全 面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同 意 在 2010 年 前 成 立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並 授 權 有 關 官 員 展 開 談 判, 商 討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詳 細 內 容 有 關 磋 商 仍 然 在 進 行 中
49 基 於 一 國 兩 制 " 原 則, 中 國 及 特 區 ( 以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稱 ) 作 為 兩 個 單 獨 關 稅 區, 是 以 兩 個 單 獨 成 員 身 份 參 與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各 自 制 訂 符 合 本 身 利 益 的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涉 及 中 央 政 府 的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並 沒 有 參 與 其 中 國 家 與 東 盟 簽 訂 的 是 一 份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而 具 體 細 節 尚 待 談 判 和 取 得 雙 方 的 同 意 我 們 在 現 階 段 難 以 具 體 評 估 香 港 在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內 的 地 位, 以 及 其 所 能 發 揮 的 作 用 及 影 響 中 國 內 地 及 東 盟 都 是 香 港 的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在 地 理 上 香 港 亦 處 於 內 地 與 東 盟 之 間, 兩 地 之 間 的 貿 易 很 多 也 經 香 港 進 行 在 2002 年, 有 關 的 雙 向 轉 口 貿 易 額 達 156 億 美 元 我 們 初 步 估 計, 隨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成 立, 雙 方 貿 易 障 礙 將 會 逐 步 減 少, 有 助 進 一 步 促 進 兩 地 的 貿 易 往 來, 對 香 港 的 有 關 轉 口 貿 易 應 有 正 面 影 響 政 府 會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發 展 及 日 後 自 由 貿 易 區 協 定 的 具 體 細 節 內 容 我 們 將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就 有 關 協 定 對 香 港 的 貿 易 及 經 濟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三 ) 中 國 香 港 " 並 非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成 員, 故 此, 當 有 關 自 由 貿 易 區 成 立 後, 香 港 本 地 製 造 產 品 出 口 東 盟 時, 並 不 能 享 受 此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優 惠 醫 院 管 理 局 購 置 彩 光 儀 器 Procurement of Intense Pulsed Light Devices by Hospital Authority 10.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就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 購 置 醫 療 儀 器,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醫 管 局 及 其 轄 下 醫 院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及 程 序, 決 定 是 否 購 置 某 類 醫 療 儀 器 ; ( 二 ) 強 烈 脈 沖 光 儀 器 ( 俗 稱 彩 光 儀 器 " ) 在 醫 療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用 途, 以 及 外 國 的 醫 療 機 構 有 否 使 用 彩 光 儀 器 作 醫 療 用 途 ; ( 三 )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有 否 購 置 彩 光 儀 器 ; 若 有, 請 告 知 有 關 的 醫 院 名 稱 儀 器 的 用 途 購 置 的 費 用, 以 及 過 去 3 年 每 年 接 受 彩 光 治 療 的 病 人 數 目 ; 及
50 ( 四 ) 醫 管 局 轄 下 哪 些 醫 院 計 劃 購 置 或 增 購 彩 光 儀 器, 預 算 的 購 置 費 用, 以 及 估 計 平 均 每 年 會 有 多 少 名 病 人 接 受 彩 光 治 療?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現 時, 醫 管 局 是 運 用 一 筆 整 體 撥 款 下 的 年 度 撥 款 為 現 時 的 醫 院 購 置 醫 療 儀 器 醫 管 局 購 置 醫 療 儀 器 須 有 充 分 理 據, 證 明 是 有 運 作 需 要, 亦 會 經 過 有 系 統 的 策 劃 醫 院 的 部 門 主 管 及 有 關 的 管 理 人 員 會 因 應 服 務 需 要, 就 所 須 購 置 的 醫 療 儀 器 種 類 提 供 意 見 如 果 儀 器 屬 新 的 醫 療 科 技, 醫 院 會 徵 詢 有 關 專 科 的 臨 統 籌 委 員 會 是 否 有 需 要 購 置 該 等 儀 器 在 聽 取 有 關 聯 網 總 監 的 意 見 後, 醫 管 局 便 會 釐 定 購 置 儀 器 的 優 先 次 序 購 置 每 件 價 值 10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大 型 醫 療 儀 器 須 取 得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批 准 至 於 由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撥 款 進 行 的 新 醫 院 工 程 計 劃, 醫 管 局 會 審 慎 評 估 每 項 工 程 計 劃 所 須 購 置 的 醫 療 儀 器, 並 擬 備 清 單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會 審 視 該 份 清 單, 並 在 諮 詢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時, 在 文 件 中 列 明 家 具 及 設 備 的 預 算 費 用, 以 及 每 件 價 值 10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供 議 員 審 批 ( 二 ) 彩 光 儀 器 可 用 作 醫 療 用 途, 治 理 多 種 皮 膚 損 傷, 包 括 留 下 色 斑 的 皮 膚 損 傷 血 管 增 生 及 疤 痕, 以 及 換 膚 據 醫 管 局 瞭 解, 日 本 台 灣 及 美 國 的 醫 療 機 構 亦 有 使 用 彩 光 儀 器, 為 有 上 述 皮 膚 問 題 的 病 人 作 臨 治 理 ( 三 ) 醫 管 局 於 2002 年 年 初 以 153 萬 元 購 置 了 一 套 激 光 彩 光 儀 器 作 醫 療 用 途 該 儀 器 現 設 置 在 屯 門 醫 院, 至 今 已 進 行 了 319 次 治 療, 為 病 人 治 理 各 種 皮 膚 損 傷 此 外, 香 港 大 學 亦 於 2002 年 年 底 自 費 購 置 了 兩 部 類 似 儀 器, 現 設 置 在 瑪 麗 醫 院 由 大 學 臨 醫 學 人 員 管 理 ( 四 ) 醫 管 局 並 無 計 劃 於 2003-04 年 度 購 置 彩 光 儀 器
51 立 法 制 裁 在 航 機 上 行 為 粗 野 或 破 壞 秩 序 的 乘 客 Legislation to Sanction Unruly or Disruptive Passengers on Board Aircrafts 11. MR HOWARD YOUNG: Madam President, in reply to my question on 2 May 2001, the Administration advised that the Study Group on Unruly Passengers (Study Group) set up by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had decided to recommend to the ICAO Council a resolution to request contracting states to incorporate the Draft Model Legislation on Offences Committed on Board Civil Aircrafts by Unruly or Disruptive Passengers into their respective national legislation, the ICAO Council would submit its report on this subject to the ICAO Assembly in September/October 2001, and the Administration was closely monitoring development in respect of the ICAO's efforts. As airlines in general wish to see enactment of such legisl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a) (b) (c) of the outcome of the ICAO Council's consideration of the Study Group's recommendation; of the outcome of the ICAO Assembly's consideration of the ICAO Council's report on this subject and whether the Assembly has agreed to request contracting states to proceed with local legislation; and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will amend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to sanction unruly or disruptive passengers on board aircraft; if so, of the legislative timetable, and the reasons for not including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 in the legislative programme for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ession? SECRETARY FOR SECURITY: Madam President, (a) The Model Legislation on Certain Offences Committed on Board Civil Aircraft (model legislation on unruly passengers) drawn up by the ICAO Study Group was endorsed by the ICAO Council in June 2001. In addition to specifying the categories of unruly behaviours on board aircraft which constitute an offence, the model legislation also contains provisions setting out the scope of the jurisdiction of a Contracting State over such offences.
52 (b) (c) The ICAO Council presented the model legislation to the ICAO Assembly in October 2001. The Assembly adopted a resolution urging all Contracting States to enact national law and regulations to deal effectively with the problem of unruly or disruptive passengers, incorporating as far as practical the ICAO model legislation. Effecting the model legislation would help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ver unruly passenger offences committed on board Hong Kongregistered aircraft, and extend Hong Kong's jurisdiction over unruly passenger offences committed on board foreign aircraft outside Hong Kong while they are coming to land at Hong Kong. Effecting the model legislation in Hong Kong would also demonstrate our commitment to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dealing with misconduct on board aircraft and in providing more protection for passengers and crew members. The Government has carefully considered whether and, if so, how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should be amended to effect the ICAO model legislation in Hong Kong. Following detailed examination and consultation with the Aviation Security Committee, we are of the view that the model legislation should be effected by amending the 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Cap. 494).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effect the model legislation are being prepare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rogress made and other legislative priorities, we aim to introduce the amendment bill in the 2004-05 Legislative Session. 調 查 涉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罪 案 Investigation of IT-related Crimes 12.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年 首 9 個 月 涉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罪 案 共 454 宗,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67%, 當 中 大 部 分 類 別 的 案 件 均 有 上 升 趨 勢, 但 破 案 率 只 有 3% 由 警 方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科 技 罪 案 組 接 手 調 查 的 15 宗 個 案 中, 則 有 12 宗 被 偵 破 此 外, 警 方 曾 要 求 個 別 網 絡 商 保 留 客 戶 連 線 紀 錄, 方 便 追 查 罪 案, 並 表 示 如 網 絡 商 保 留 該 等 紀 錄 的 情 況 未 能 令 人 滿 意, 或 須 立 法 規 定 他 們 保 留 有 關 紀 錄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涉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罪 案 破 案 率 偏 低 的 原 因 ;
53 ( 二 ) 為 何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科 技 罪 案 組 本 年 首 9 個 月 只 接 手 調 查 15 宗 案 件, 僅 佔 同 期 相 關 案 件 的 3.3%; ( 三 ) 警 方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哪 些 涉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罪 案, 應 交 由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科 技 罪 案 組 或 警 方 其 他 的 調 查 部 門 處 理 ; 及 ( 四 ) 警 方 在 何 情 況 下 向 網 絡 商 提 出 保 留 客 戶 連 線 紀 錄 的 要 求, 以 及 警 方 在 過 去 3 年 提 出 該 項 要 求 的 次 數?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科 技 罪 案 " 或 電 腦 罪 案 " 一 般 是 指 下 列 其 中 一 類 型 的 罪 案 : (i) 直 接 以 電 腦 或 電 腦 系 統 為 目 標 的 罪 行 ( 例 如 非 法 入 侵 電 腦 系 統, 即 俗 稱 的 黑 客 入 侵 ) ; (ii) 利 用 電 腦 作 為 媒 介 的 罪 行 ( 例 如 在 互 聯 網 上 進 行 盜 版 活 動 ) ; 及 (iii) 電 腦 只 起 附 帶 作 用 的 罪 行 ( 例 如 在 互 聯 網 上 刊 登 廣 告, 吸 引 顧 客 購 買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 經 警 方 處 理 的 科 技 罪 案 在 過 去 3 年 的 破 案 率,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整 體 科 技 罪 案 數 字 整 體 科 技 罪 案 破 案 率 2001 年 235 20% 2002 年 272 21% 2003 年 (1 月 至 9 月 ) 451 12% 科 技 罪 案 的 整 體 破 案 率 一 直 維 持 在 雙 位 數 字 ; 而 由 科 技 罪 案 組 處 理 的 嚴 重 案 件 ( 共 19 宗 ),2003 年 截 至 9 月 的 破 案 率 更 達 73.7% ( 共 14 宗 ) 每 類 型 的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犯 案 情 況, 對 於 追 尋 線 索 搜 集 證 據 和 偵 查 的 進 度 都 有 不 同 影 響, 故 此, 各 種 罪 案 的 破 案 難 度 和 破 案 率 各 有 不 同 就 科 技 罪 案 而 言, 以 下 的 情 況 都 會 影 響 破 案 的 難 度 :
54 (i) 警 方 很 需 要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 互 網 商 " ) 合 作, 提 供 有 關 的 技 術 資 料 以 助 追 尋 線 索, 例 如 就 黑 客 入 侵 的 案 件 而 言, 犯 案 者 往 往 盜 取 受 害 人 的 網 上 戶 口 作 撥 號 上 網, 令 警 方 難 以 跟 進 有 關 犯 案 者 的 線 索 ; (ii) 很 多 受 害 人 都 缺 乏 保 存 電 腦 內 證 據 的 意 識, 在 電 腦 被 入 侵 後, 往 往 即 時 將 電 腦 重 組 或 更 新, 銷 毀 了 有 助 調 查 的 證 據 ; 及 (iii) 有 關 案 件 涉 及 香 港 境 外 行 為 或 財 產, 在 調 查 搜 集 證 據, 以 至 執 法 及 司 法 權 限 方 面 存 在 技 術 困 難 例 如 就 2003 年 1 月 至 9 月 的 整 體 科 技 罪 案 數 字 而 言, 大 部 分 案 件 ( 約 200 宗 ) 涉 及 一 些 網 上 遊 戲 參 與 者 聲 稱 受 騙, 而 有 關 的 電 腦 伺 服 器 位 處 香 港 境 外, 香 港 或 未 能 行 使 司 法 管 轄 權 警 方 十 分 重 視 提 升 科 技 罪 案 的 破 案 率 科 技 罪 案 組 已 向 各 調 查 單 位 發 出 調 查 指 引, 並 加 強 對 前 線 調 查 人 員 的 訓 練, 以 提 高 其 偵 查 科 技 罪 案 的 專 業 能 力 ( 二 ) 及 ( 三 ) 警 方 會 因 應 案 件 的 性 質 所 涉 案 情 和 嚴 重 程 度, 將 案 件 分 由 刑 事 總 部 各 總 區 或 分 區 刑 事 部 負 責 調 查 就 科 技 罪 案 而 言, 警 方 制 訂 了 明 確 的 指 引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以 下 的 嚴 重 科 技 罪 案 會 由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科 技 罪 案 組 跟 進 : (i) 沒 有 先 例 可 援 ; (ii) 牽 涉 新 的 犯 罪 手 法 ; (iii) 犯 案 行 動 需 要 有 關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或 裝 備 ; (iv) 需 要 本 地 或 海 外 專 家 的 技 術 支 援 ; (v) 牽 涉 大 型 網 絡 系 統 基 建 設 施 或 敏 感 性 資 料 ; (vi) 牽 涉 海 外 犯 案 者, 而 其 身 份 須 由 海 外 執 法 機 關 或 證 人 確 認 ;
55 (vii) 犯 案 者 使 用 特 殊 裝 置 犯 案 ; 或 (viii) 涉 及 多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至 於 其 他 科 技 罪 案, 則 交 由 有 關 總 區 或 分 區 刑 事 部 查 辦 在 2003 年 1 月 至 9 月, 科 技 罪 案 組 共 接 手 調 查 19 宗 嚴 重 科 技 罪 案 ( 四 ) 警 方 一 向 與 各 互 網 商 保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如 案 件 涉 及 連 線 紀 錄, 警 方 會 按 案 情 需 要 向 互 網 商 尋 求 協 助 警 方 沒 有 保 存 有 關 向 互 網 商 提 出 要 求 的 具 體 數 字 取 消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入 口 配 額 制 度 Removal of Quota System for Textiles and Clothing Imports 13.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的 入 口 配 額 限 制 將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全 面 取 消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預 計 及 評 估 在 配 額 制 度 全 面 取 消 後, (i) 本 港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出 口 每 年 上 升 的 百 分 點 ; 及 (ii) 廠 商 把 部 分 紡 織 及 製 衣 工 序 遷 移 到 本 港 進 行 所 創 造 的 職 位 數 目 ; ( 二 ) 有 何 措 施 鼓 勵 業 主 將 舊 式 工 廠 大 廈 改 建 為 時 裝 設 計 中 心, 以 提 高 香 港 成 衣 產 品 的 附 加 值 ; ( 三 ) 有 何 措 施 加 強 培 訓 紡 織 及 製 衣 業 人 才 ; 及 ( 四 ) 有 何 計 劃 吸 引 廠 商 把 部 分 紡 織 及 製 衣 工 序 遷 移 到 本 港 進 行, 從 而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56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所 有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對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的 入 口 配 額 限 制, 將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 全 面 取 消, 因 此, 香 港 輸 往 美 國 歐 洲 聯 盟 和 加 拿 大 的 若 干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將 在 一 年 多 後 不 再 受 到 任 何 配 額 限 制, 而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貨 品 出 口 總 值 以 2002 年 出 口 計 算 近 430 億 港 元 ( 佔 本 港 輸 往 上 述 3 個 國 家 / 地 區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總 值 約 九 成 ) 就 質 詢 涉 及 的 各 個 方 面, 現 逐 項 回 答 如 下 : ( 一 ) 配 額 制 度 的 取 消, 是 國 際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貿 易 自 由 化 過 程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貿 易 自 由 化 固 然 會 擴 闊 貿 易 空 間, 便 利 港 商 拓 展 市 場, 但 與 此 同 時, 市 場 的 競 爭 將 會 越 趨 劇 烈 由 於 外 圍 的 經 濟 及 商 業 因 素 複 雜 且 變 化 迅 速, 會 否 和 有 多 少 廠 商 會 因 應 2005 年 全 面 取 消 配 額 限 制 而 把 部 分 工 序 遷 移 到 本 港 進 行, 以 及 因 此 會 創 造 多 少 職 位,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觀 察 相 信 較 接 近 2005 年 時, 情 況 會 較 為 明 朗 化 政 府 會 在 明 年 就 取 消 配 額 限 制 對 本 港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出 口 的 影 響 進 行 具 體 評 估 ( 二 ) 個 別 業 主 是 否 將 舊 式 工 廠 大 廈 改 建 作 時 裝 設 計 用 途, 是 工 廠 大 廈 業 主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的 決 定 如 果 市 場 上 有 此 需 求, 政 府 會 盡 量 加 以 配 合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於 去 年 成 立 時 裝 業 發 展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曾 就 設 立 一 所 時 裝 中 心 以 加 強 對 本 港 時 裝 業 基 礎 設 施 支 援 的 建 議 作 出 討 論 由 於 委 員 會 內 各 業 界 代 表 就 成 立 時 裝 中 心 的 選 址 目 的 主 要 職 能, 以 及 運 作 模 式 等 有 不 同 意 見, 因 此 對 建 議 仍 未 有 共 識 政 府 將 繼 續 與 業 界 就 時 裝 中 心 一 事 再 作 商 討 ( 三 ) 目 前, 香 港 紡 織 業 人 才 培 訓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透 過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 屬 下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葵 涌 分 校 ) 的 時 裝 及 紡 織 系 及 紡 織 業 訓 練 中 心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以 及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進 行 (i)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 政 府 於 1975 年 9 月 根 據 工 業 訓 練 ( 製 衣 業 ) 條 例 ( 第 318 章 ) 成 立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經 費 來 自 業 界 註 的 徵 款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對 業 界 加 強 人 才 培 訓 的 措 施 包 括 開 設 與 紡 織 及 製 衣 有 關 的 卓 越 中 心 ; 增 強 紡 織 及 製 衣 知 識 與 技 術 的 傳 授 ; 為 不 能 定 時 學 習 的 業 界 人 士 開 辦 服 裝 專 業 人 員 導 修 課 程 及 互 聯 網 上 學 習 課 程 ; 為 廠 商 提 供 及 設 計 企 業 綜 合 培 訓 計 劃 ; 為 業 界 舉 辦 各 類 專 題 研 討 會, 以 及 支 援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為 製 衣 廠 商 開 辦 的 度 身 訂 造 計 劃 培 訓 課 程 註 該 局 按 照 本 港 製 造 和 出 口 的 成 衣 和 鞋 類 製 品 的 離 岸 價 值 徵 收 0.03% 的 款 項, 作 為 經 費
57 (ii) 職 訓 局 : 職 訓 局 屬 下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葵 涌 分 校 ) 的 時 裝 及 紡 織 系, 提 供 文 憑 課 程 及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職 訓 局 下 的 紡 織 業 訓 練 中 心 亦 提 供 貫 徹 理 論 及 實 務 並 重 的 全 方 位 訓 練, 主 要 的 人 力 培 訓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全 日 制 培 訓 課 程 學 額 ; 提 供 在 職 持 續 進 修 機 會 ; 靈 活 地 為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一 專 多 能 的 技 術 ; 發 展 印 染 整 " 晚 間 課 程 ; 為 廠 商 設 計 及 提 供 度 身 訂 造 訓 練 課 程 ; 協 助 業 界 提 升 員 工 技 能 促 進 營 運 效 率 及 搜 羅 市 場 新 信 息, 以 及 舉 辦 專 題 研 討 會, 供 業 內 人 士 作 技 術 交 流 (iii)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現 時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設 有 紡 織 學 的 副 學 士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研 究 院 修 課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修 讀 年 期 由 兩 年 至 6 年 不 等, 並 提 供 全 日 制 兼 讀 制 及 晚 間 兼 讀 制 以 供 選 擇 (iv)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政 府 於 2001 年 設 立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透 過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技 能 訓 練, 提 升 各 行 業 工 人 的 技 術 水 平 於 計 劃 首 階 段, 服 裝 製 品 及 紡 織 業 已 是 納 入 的 其 中 一 個 行 業 政 府 透 過 該 計 劃 協 助 服 裝 製 品 及 紡 織 業 基 層 勞 工 掌 握 最 新 的 技 能,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技 術 和 競 爭 力, 切 合 因 科 技 轉 變 而 產 生 的 需 求 此 外, 政 府 會 跟 進 和 落 實 時 裝 業 發 展 統 籌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一 系 列 加 強 業 界 和 上 述 各 教 學 機 構 之 間 的 連 繫 的 建 議 ( 四 ) 政 府 較 早 前 與 商 界 及 工 會 代 表 接 觸 後, 同 意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CEPA" ) 的 新 形 勢 下, 應 研 究 如 何 把 握 CEPA 帶 來 的 龐 大 商 機, 吸 引 新 投 資 者 或 廠 商 在 香 港 設 廠, 在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的 同 時, 增 加 本 地 就 業 機 會 為 吸 引 更 多 投 資 者 或 廠 商, 包 括 紡 織 商, 在 港 設 廠, 令 更 多 本 地 勞 工 受 惠, 勞 資 官 3 方 同 意 在 增 強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及 創 造 就 業 的 大 前 提 下, 可 以 考 慮 彈 性 容 許 廠 商 輸 入 非 本 地 技 術 勞 工 政 府 會 草 擬 具 體 建 議,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討 論 政 府 在 制 訂 和 落 實 有 關 計 劃 前, 會 諮 詢 商 界 和 工 會
58 斷 線 風 箏 威 脅 道 路 安 全 Threat Posed by Kites on Broken Strings to Road Safety 14.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接 獲 投 訴, 指 一 些 鄰 近 放 風 箏 場 地 的 快 速 公 路 的 路 面 上 不 時 有 斷 線 風 箏 隨 風 飄 揚, 威 脅 電 單 車 駕 駛 者 的 安 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放 風 箏 場 地 位 於 快 速 公 路 附 近 ; ( 二 ) 此 類 場 地 的 經 營 者 須 否 向 有 關 當 局 申 領 牌 照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及 ( 三 ) 過 去 3 年, 斷 線 風 箏 所 引 致 的 交 通 意 外 數 目, 因 而 受 傷 的 電 單 車 駕 駛 者 人 數,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起 訴 有 關 的 場 地 經 營 者?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當 局 並 無 有 關 放 風 箏 場 地 數 目 的 統 計 數 字, 放 風 箏 場 地 的 經 營 者 亦 無 須 申 領 牌 照 目 前, 本 港 放 風 箏 活 動 在 對 飛 機 船 隻 車 輛 和 建 築 物 的 影 響 方 面, 受 1995 年 飛 航 ( 香 港 ) 令 ( 第 448C 章 ) 管 制, 根 據 該 命 令, 在 任 何 車 輛 60 米 範 圍 內 放 風 箏 即 屬 違 例, 違 例 者 一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2,500 元 在 過 去 3 年, 當 局 並 沒 有 就 該 命 令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警 方 的 紀 錄, 在 2001 年, 並 沒 有 因 風 箏 斷 線 引 致 的 交 通 意 外 在 2002 年 及 2003 年 1 月 至 9 月 期 間, 則 分 別 有 1 宗 及 6 宗 交 通 意 外 涉 及 電 單 車 駕 駛 者 因 風 箏 斷 線 而 受 傷 路 政 署 會 在 例 行 巡 邏 期 間 及 接 獲 熱 線 投 訴 後, 盡 快 清 理 快 速 公 路 上 的 斷 線 風 箏 為 消 防 員 提 供 救 護 訓 練 Providing Fire Service Officers with Paramedical Training 15.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消 防 處 正 初 步 搜 集 資 料, 研 究 未 來 招 募 消 防 救 護 員 的 可 行 性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有 否 為 消 防 員 提 供 救 護 訓 練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計 劃 更 改 消 防 員 的 入 職 要 求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及
59 ( 三 ) 有 否 評 估 消 防 員 與 救 護 員 職 系 合 併 對 救 護 員 需 求 的 影 響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消 防 處 招 募 消 防 員,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的 入 職 要 求 :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居 民 ; 體 格 良 好, 並 須 通 過 模 擬 實 際 工 作 測 驗 及 體 能 測 驗 ; 視 力 良 好 ( 無 須 佩 戴 眼 鏡 ) 及 顏 色 分 辨 能 力 正 常 ;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 學 歷 要 求 : 必 須 修 畢 中 學 三 年 級 ; 及 語 文 程 度 :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程 度 消 防 員 在 入 職 的 受 訓 期 間, 必 須 接 受 基 本 救 護 訓 練, 訓 練 包 括 理 論 和 實 習 此 外, 為 確 保 所 有 前 線 消 防 員 的 救 護 知 識 及 技 巧 能 維 持 在 合 理 的 水 平, 他 們 每 月 均 須 在 所 屬 的 消 防 局 內 接 受 救 護 訓 練, 例 如 院 前 護 理 心 肺 復 甦 法, 以 及 消 防 車 輛 上 各 種 急 救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等 ( 二 ) 消 防 處 正 研 究 把 消 防 員 入 職 的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由 目 前 的 修 畢 中 學 三 年 級, 提 高 至 修 畢 中 學 五 年 級, 以 配 合 政 府 於 本 年 1 月 開 始 提 高 公 務 員 入 職 條 件 中 有 關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至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同 等 資 格 除 此 之 外, 消 防 處 並 沒 有 計 劃 更 改 消 防 員 的 入 職 要 求 ( 三 ) 消 防 處 現 階 段 並 沒 有 任 何 把 消 防 員 和 救 護 員 職 系 合 併 的 計 劃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消 防 處 由 本 年 9 月 開 始 推 行 先 遣 急 救 員 計 劃, 以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加 強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參 加 先 遣 急 救 員 計 劃 的 前 線 消 防 人 員 須 接 受 一 項 為 期 4 星 期 的 救 護 課 程 先 遣 急 救 員 會 在 收 到 4 種 緊 急 召 喚 時 出 勤, 包 括 心 跳 驟 停 氣 道 受 阻 呼 吸 停 頓 及 嚴 重 出 血
60 由 於 消 防 局 位 置 便 利, 先 遣 急 救 員 可 能 比 救 護 員 更 早 到 達 緊 急 事 故 現 場, 因 此 能 先 行 為 傷 病 者 提 供 基 本 急 救 及 院 前 護 理 服 務 但 是, 這 項 計 劃 只 屬 輔 助 性 質, 先 遣 急 救 員 並 不 能 取 代 救 護 員 的 工 作 消 防 處 會 在 計 劃 實 施 後 3 個 月 進 行 檢 討 住 宅 單 位 滲 水 問 題 Water Seepage in Residential Premises 16.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接 獲 很 多 巿 民 投 訴, 指 他 們 所 住 單 位 的 牆 壁 或 天 花 滲 水, 儘 管 他 們 曾 多 番 向 水 務 署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 食 環 署 " ) 及 屋 宇 署 投 訴 和 尋 求 協 助, 但 滲 水 問 題 仍 未 見 改 善, 影 響 他 們 的 居 住 環 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上 述 部 門 分 別 接 獲 有 關 住 宅 單 位 滲 水 的 投 訴 的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曾 轉 介 予 其 他 部 門 跟 進 的 個 案 數 目 ; ( 二 ) 上 文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有 關 住 宅 單 位 滲 水 的 投 訴 個 案 當 中, 獲 查 明 滲 水 原 因 的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協 助 投 訴 人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協 助 居 民 解 決 住 宅 單 位 滲 水 的 問 題?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樓 宇 滲 水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物 業 管 理 及 維 修 問 題, 一 般 來 說, 業 主 宜 聘 請 專 家 提 交 報 告, 以 確 定 滲 水 的 源 頭, 以 便 與 引 致 滲 水 的 人 士 協 商 解 決 如 當 局 接 獲 有 關 私 人 樓 宇 滲 水 的 投 訴 個 案, 當 局 會 調 查 滲 水 是 否 涉 及 公 眾 生 樓 宇 結 構 安 全 及 浪 費 食 水 的 問 題, 並 根 據 法 定 權 力 以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就 質 詢 的 3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現 行 的 程 序, 政 府 部 門 在 接 獲 有 關 樓 宇 滲 水 的 投 訴 後, 會 先 交 由 食 環 署 進 行 調 查, 而 該 署 會 處 理 滲 水 所 導 致 的 環 境 生 滋 擾 若 食 環 署 的 初 步 調 查 未 能 確 定 滲 水 的 原 因, 該 署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水 務 署 和 屋 宇 署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以 確 定 有 否 涉 及 樓 宇 結 構 安 全 或 浪 費 食 水 的 問 題, 以 及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61 由 2001 年 1 月 至 2003 年 9 月, 食 環 署 共 接 獲 28 238 宗 有 關 滲 水 的 投 訴 根 據 以 上 的 程 序, 食 環 署 亦 已 把 20 642 宗 個 案 轉 交 水 務 署 和 屋 宇 署 跟 進 ( 二 ) 要 查 明 滲 水 的 成 因, 往 往 有 一 定 的 技 術 困 難, 因 有 關 工 作 通 常 涉 及 勘 察 埋 藏 於 室 內 單 位 樓 板 或 其 他 裝 修 物 料 的 喉 管 在 這 些 個 案, 進 行 色 粉 測 試 是 一 種 方 法 在 接 獲 樓 宇 滲 水 的 投 訴 後, 食 環 署 會 使 用 色 粉 測 試 方 法, 嘗 試 找 尋 滲 水 的 源 頭 就 2001 年 1 月 至 2003 年 9 月 接 獲 28 238 宗 有 關 滲 水 的 投 訴 中, 996 宗 經 色 粉 測 試 證 實 由 水 管 破 損 引 致 至 於 其 他 滲 水 原 因, 當 局 沒 有 整 體 統 計 如 果 能 確 定 滲 水 源 頭, 有 關 部 門 會 按 實 際 情 況 跟 進, 例 如 若 滲 水 由 水 管 破 損 引 致, 食 環 署 會 根 據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向 滲 水 來 源 的 負 責 人 發 出 通 知 書,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修 補 破 損 水 管 一 般 來 說, 有 關 單 位 的 業 主 之 間 亦 應 作 出 協 調, 以 解 決 問 題 ( 三 ) 一 如 以 上 所 述, 樓 宇 滲 水 基 本 上 是 物 業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問 題 因 此, 當 局 不 時 向 市 民 宣 傳 大 廈 管 理 及 樓 宇 維 修 的 重 要 性, 提 醒 業 主 須 承 擔 責 任, 定 期 保 養 大 廈 供 水 管 去 水 管 及 防 水 膜, 以 避 免 出 現 滲 水 情 況 此 外, 如 滲 水 導 致 樓 宇 安 全 問 題 或 環 境 生 滋 擾, 當 局 會 採 取 相 應 的 執 法 行 動, 例 如 命 令 有 關 業 主 維 修 有 問 題 的 喉 管 及 樓 宇 欠 妥 的 部 分, 又 或 命 令 有 關 人 士 消 除 環 境 生 滋 擾 當 局 正 考 慮 設 立 一 個 由 食 環 署 及 屋 宇 署 組 成 的 聯 合 辦 事 處,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協 調 有 關 滲 水 問 題 的 執 法 工 作 及 加 快 相 關 的 程 序 果 汁 店 出 售 的 鮮 榨 果 汁 Freshly Squeezed Fruit Juices Sold by Fruit Juice Shops 17.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有 果 汁 店 用 腐 爛 的 生 果 榨 汁 售 給 市 民 飲 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 食 環 署 " ) 總 共 巡 查 了 多 少 間 出 售 鮮 榨 果 汁 的 店 鋪, 其 中 有 多 少 間 違 反 有 關 食 物 生 的 法 例, 以 及 因 而 被 定 罪 者 的 平 均 刑 罰 ; 及 ( 二 )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不 法 商 人 出 售 可 能 危 害 市 民 健 康 的 果 汁?
62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在 2001 年 1 月 至 2003 年 10 月 期 間, 食 環 署 派 員 前 往 大 約 928 間 持 許 可 證 出 售 鮮 榨 果 汁 的 處 所 進 行 了 44 000 次 巡 查 巡 查 期 間 並 未 發 現 該 等 處 所 存 在 生 問 題, 故 此 署 方 無 須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 二 ) 除 了 定 期 巡 查 外, 食 環 署 亦 會 前 往 零 售 點 抽 取 果 汁 樣 本 進 行 細 菌 化 驗 和 化 學 分 析 假 如 化 驗 結 果 顯 示 樣 本 不 符 合 標 準, 食 環 署 會 向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發 出 警 告 信 屢 次 違 規 可 導 致 食 環 署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有 關 許 可 證 由 2001 年 1 月 至 2003 年 10 月, 食 環 署 共 抽 取 93 個 新 鮮 果 汁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當 中 兩 個 樣 本 不 符 合 標 準 食 環 署 已 向 有 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發 出 警 告 信 食 環 署 其 後 在 有 關 店 鋪 再 次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結 果 令 人 滿 意 統 一 原 先 由 兩 個 市 政 局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平 及 釐 定 收 費 的 機 制 Aligning Fee Levels of and Fee-setting Mechanisms for Services Formerly Provided by the Two Municipal Councils 18.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於 1999 年 向 審 議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 重 組 ) 條 例 草 案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表 示, 計 劃 在 解 散 兩 個 市 政 局 的 日 期 ( 2000 年 1 月 1 日 ) 起 的 兩 年 內, 統 一 原 先 由 兩 個 市 政 局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平 及 釐 定 收 費 的 機 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至 今 統 一 了 哪 些 收 費 項 目 和 釐 定 收 費 的 機 制 ; ( 二 ) 目 前 有 哪 些 收 費 項 目 和 釐 定 收 費 的 機 制 尚 未 統 一, 以 及 當 局 未 能 在 兩 年 限 期 內 完 成 這 項 工 作 的 原 因 ; 及 ( 三 ) 當 局 預 計 何 時 會 完 成 這 項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就 議 員 的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已 統 一 了 市 區 及 新 界 各 項 康 體 設 施 的 優 惠 收 費 安 排, 包 括 使 用 公 眾 泳 池 網 球 場 足 球 場 壁 球 場 體 育 館 度 假 村 等 設 施 的 優 惠 收 費 屬 同 一 類 別 的 使 用 人 士 或 團 體, 包 括 小 童 / 幼 兒 傷 殘 人 士 學 生 學 校 受 資 助 機 構 等, 在 全 港 各 區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時, 能 夠 享 有 同 樣 的 優 惠
63 ( 二 ) 市 區 及 新 界 有 部 分 設 施 的 收 費 水 平 出 現 差 異, 包 括 公 眾 泳 池 入 場 費 公 眾 遊 樂 場 地 ( 即 網 球 場 籃 球 場 羽 毛 球 場 乒 乓 球 檯 壁 球 場 及 足 球 場 ) 及 康 樂 設 施 / 場 地 ( 即 草 地 滾 球 場 公 眾 泳 池 網 球 場 運 動 場 及 體 育 館 ) 租 用 費 度 假 營 營 費 遊 樂 場 所 ( 即 桌 球 場 所 公 眾 保 齡 球 場 及 公 眾 溜 冰 場 ) 牌 照 費 康 體 活 動 收 費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收 費 及 一 些 圖 書 館 服 務 收 費 ( 即 縮 微 膠 片 影 印 及 電 腦 唯 讀 光 碟 列 印 本 ) 至 於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收 費 項 目 當 中 涉 及 食 物 業 及 行 業 牌 照 / 許 可 證 小 販 牌 照 及 小 販 固 定 攤 檔, 以 及 墳 場 及 火 葬 場 服 務 等 範 疇 的 收 費 水 平 亦 有 差 異 在 過 去 幾 年, 政 府 已 就 各 項 有 關 設 施 收 費 進 行 檢 討 在 檢 討 收 費 過 程 中, 我 們 考 慮 到 若 為 尋 求 劃 一 收 費 而 將 市 區 或 新 界 的 收 費 提 高, 在 目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下, 會 加 重 市 民 的 負 擔 我 們 又 關 注 到 若 劃 一 收 費 令 費 用 調 低, 會 相 對 提 高 政 府 對 有 關 設 施 / 服 務 給 予 的 補 貼 考 慮 到 目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劃 一 收 費 工 作 現 已 擱 置 ( 三 ) 政 府 仍 然 希 望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完 成 劃 一 收 費 工 作 我 們 會 考 慮 整 體 經 濟 情 況 和 徵 詢 立 法 會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就 劃 一 收 費 工 作 擬 備 修 訂 時 間 表 在 公 共 圖 書 館 設 立 上 網 快 線 Providing Internet Express Lines in Public Libraries 19.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部 分 公 共 圖 書 館 設 有 免 費 上 網 服 務, 供 公 眾 人 士 在 其 預 約 的 兩 小 時 時 段 上 網, 但 沒 有 預 約 上 網 服 務 的 人 士, 則 要 在 已 預 約 服 務 人 士 失 約 或 沒 有 盡 用 其 預 約 時 段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使 用 上 網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會 否 考 慮 在 公 共 圖 書 館 設 立 無 須 預 約 及 時 段 較 短 ( 例 如 15 分 鐘 ) 的 上 網 快 線, 使 沒 有 預 約 上 網 服 務 的 公 眾 人 士, 無 須 等 候 長 時 間 便 能 進 行 一 些 只 須 短 時 間 上 網 便 能 完 成 的 工 作, 例 如 查 看 電 郵 箱 及 閱 讀 電 郵 等?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樂 文 化 署 " ) 轄 下 的 公 共 圖 書 館 共 設 有 1 129 台 電 腦, 供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互 聯 網 服 務 各 市 民 均 有 公 平 機 會 使 用 館 內 有 關 服 務, 他 們 可 按 其 需 要 預 約 使 用 電 腦 1 至 2 小 時
64 為 顧 及 市 民 的 不 同 需 要, 本 年 3 月 開 始, 康 樂 文 化 署 在 尖 沙 咀 公 共 圖 書 館 進 行 試 驗 計 劃, 設 置 供 市 民 在 無 須 預 約 的 情 況 下 短 時 間 使 用 的 互 聯 網 終 端 機, 每 次 使 用 時 限 為 20 分 鐘 該 署 將 於 明 年 年 初 檢 討 試 驗 計 劃 的 成 效, 並 研 究 是 否 逐 步 推 展 至 其 他 圖 書 館 鼓 勵 柴 油 公 共 小 巴 車 主 轉 用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Encouraging Owners of Diesel Public Light Buses to Switch to Vehicles Using LPG or Electricity 20.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於 去 年 8 月 推 出 一 項 資 助 計 劃, 鼓 勵 柴 油 公 共 小 巴 ( 小 巴 " ) 車 主 盡 早 轉 用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關 於 減 少 柴 油 車 輛 排 放 廢 氣 的 問 題,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資 助 計 劃 實 施 至 今, 分 別 有 多 少 輛 小 巴 的 車 主 申 請 資 助, 以 轉 用 石 油 氣 和 電 動 小 巴, 以 及 該 兩 個 數 目 分 別 佔 全 港 小 巴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二 ) 當 局 有 否 就 小 巴 車 主 轉 用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的 困 難 及 顧 慮 進 行 調 查 ; 若 有, 調 查 的 結 果 及 有 何 改 善 建 議 ;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進 行 調 查 ; ( 三 ) 當 局 有 何 計 劃 及 配 套 措 施, 吸 引 更 多 小 巴 車 主 轉 用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重 新 考 慮 資 助 小 巴 車 主 盡 早 轉 用 符 合 歐 盟 III 期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的 新 型 柴 油 小 巴 ; 若 會, 初 步 的 構 思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截 至 本 年 10 月 27 日 止, 全 港 共 有 600 輛 石 油 氣 小 巴, 佔 小 巴 總 數 的 14% 截 至 同 日 止, 本 港 並 沒 有 電 動 小 巴 在 上 述 600 輛 石 油 氣 小 巴 中, 有 598 輛 的 車 主 已 申 請 並 獲 發 一 筆 過 的 資 助
65 ( 二 ) 政 府 在 推 行 石 油 氣 及 電 動 小 巴 資 助 計 劃 前, 曾 聯 同 小 巴 業 界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根 據 其 後 的 報 告, 在 本 港 使 用 石 油 氣 小 巴 及 電 動 小 巴, 在 技 術 上 是 可 行 的, 但 由 於 電 動 小 巴 的 續 航 距 離 短, 因 此 不 適 宜 用 於 長 途 路 線 此 外, 考 慮 到 公 眾 安 全 及 地 理 環 境 的 限 制, 要 求 在 每 一 條 小 巴 路 線 附 近 設 立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存 在 實 際 的 困 難 所 以, 上 述 報 告 亦 指 出, 因 有 部 分 小 巴 的 行 走 路 線 與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距 離 遠, 營 運 商 如 轉 用 石 油 氣 小 巴, 其 營 運 收 入 可 能 會 受 到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決 定 不 推 行 強 制 性 換 車 計 劃, 而 採 用 自 願 形 式, 鼓 勵 現 有 柴 油 小 巴 車 主 盡 早 改 用 較 為 環 保 的 石 油 氣 小 巴 或 電 動 小 巴 此 舉 可 讓 車 主 按 本 身 的 營 運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並 且 在 石 油 氣 電 動 或 柴 油 3 類 小 巴 中, 作 出 最 合 適 的 選 擇 按 照 計 劃 規 定, 凡 車 齡 在 10 年 或 以 上 的 柴 油 小 巴, 其 車 主 如 要 獲 得 一 筆 過 資 助, 可 於 2004 年 年 底 或 之 前 更 換 車 輛 ; 至 於 車 齡 不 足 10 年 的 柴 油 小 巴, 其 車 主 如 要 獲 得 一 筆 過 資 助, 則 最 遲 可 待 至 2005 年 年 底 才 更 換 車 輛 由 於 現 時 距 離 申 請 限 期 尚 有 頗 長 時 間, 有 些 柴 油 小 巴 車 主 可 能 會 選 擇 繼 續 使 用 其 現 有 柴 油 小 巴, 稍 後 才 更 換 車 輛 此 外, 本 港 現 時 的 經 濟 情 況 亦 有 可 能 令 部 分 車 主 押 後 換 車 計 劃 我 們 預 計, 越 接 近 限 期 會 有 越 多 車 主 把 柴 油 小 巴 轉 換 為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 三 ) 為 了 鼓 勵 更 多 柴 油 小 巴 車 主 改 用 石 油 氣 小 巴, 政 府 已 聯 同 油 公 司 大 幅 擴 展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網 絡, 由 最 初 只 有 4 個 臨 時 加 氣 站 增 至 目 前 44 個 加 氣 站, 其 中 包 括 12 個 大 型 的 專 用 加 氣 站 在 未 來 幾 年, 更 多 加 氣 站 將 會 落 成, 可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加 氣 網 絡 此 外,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小 巴 業 界 保 持 緊 密 聯 絡, 瞭 解 及 跟 進 他 們 使 用 石 油 氣 小 巴 時 可 能 遇 到 的 技 術 問 題 ( 四 ) 資 助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現 有 柴 油 小 巴 的 車 主 轉 用 較 環 保 的 石 油 氣 或 電 動 小 巴 儘 管 歐 盟 III 期 柴 油 小 巴 比 歐 盟 標 準 生 效 前 出 產 的 柴 油 小 巴 先 進, 但 其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仍 比 石 油 氣 小 巴 的 高 出 最 少 一 倍 此 外, 石 油 氣 小 巴 的 粒 子 排 放 量 近 乎 零, 更 是 歐 盟 III 期 柴 油 小 巴 所 無 法 相 比 的 因 此, 總 體 來 說, 石 油 氣 小 巴 比 歐 盟 III 期 柴 油 小 巴 更 為 環 保
66 目 前, 歐 盟 III 期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已 經 是 所 有 新 登 記 車 輛 的 最 低 法 定 標 準 車 主 在 購 買 新 的 車 輛 ( 包 括 新 的 小 巴 ) 以 取 代 其 現 有 車 輛 時, 必 須 選 用 不 低 於 歐 盟 III 期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的 型 號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並 沒 有 理 據 支 持 把 歐 盟 III 期 柴 油 小 巴 ( 即 只 達 到 廢 氣 排 放 最 低 法 定 標 準 的 車 種 ) 納 入 資 助 計 劃 內 法 案 BILLS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Bills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Bills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REVENUE (NO. 3) BILL 2003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03 年 7 月 9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Resumption of debate on Second Reading which was moved on 9 July 2003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67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uncil went into Committee.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REVENUE (NO. 3) BILL 2003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1 至 8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68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Council then resumed. 法 案 三 讀 Third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三 讀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REVENUE (NO. 3) BILL 200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無 經 修 正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03 年 收 入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69 議 案 MOTIONS 主 席 :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就 修 訂 2003 年 香 港 大 學 規 程 ( 修 訂 ) ( 第 2 號 ) 規 程 所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提 出 的 議 案, 修 訂 2003 年 香 港 大 學 規 程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程 第 7(a) 條 該 項 議 案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香 港 大 學 為 確 保 其 管 治 和 管 理 架 構 切 合 時 宜, 並 且 是 參 考 了 國 際 優 良 做 法 和 顧 及 透 明 度 與 問 責 性 的 原 則 後 才 制 定, 特 設 立 獨 立 的 國 際 專 家 小 組, 檢 討 該 校 的 管 治 和 管 理 架 構 為 推 行 專 家 小 組 的 建 議, 香 港 大 學 確 認 有 多 項 規 程 必 須 作 出 修 改 須 予 修 訂 的 條 文 之 一, 是 規 程 XIX 第 2(l) 段 作 出 這 項 修 訂 的 目 的, 是 使 香 港 大 學 校 務 委 員 會 可 委 任 任 何 人 或 委 員 會 代 其 受 理 投 訴 並 作 出 裁 決, 以 及 對 不 滿 予 以 補 救 該 項 修 訂 藉 修 訂 規 程 第 7(a) 條 實 施 在 審 議 修 訂 規 程 的 過 程 中, 內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小 組 委 員 會 建 議 就 規 程 XIX 第 2(l) 段 對 修 訂 規 程 第 7(a) 條 作 出 修 訂, 香 港 大 學 亦 贊 同 這 項 建 議 因 此, 我 動 議 作 出 這 項 修 訂, 以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香 港 大 學 的 意 向, 也 是 讓 校 務 委 員 會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決 定 把 裁 決 權 力 轉 授 予 某 人 或 委 員 會, 或 是 保 留 本 身 的 裁 決 權 力, 當 受 理 投 訴 或 不 滿 的 人 或 委 員 會 作 出 建 議 時, 才 加 以 行 使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仔 細 審 議 有 關 規 程, 並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我 謹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及 其 他 成 員 支 持 議 案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7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於 2003 年 7 月 9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2003 年 香 港 大 學 規 程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03 年 第 186 號 法 律 公 告 ), 在 第 7(a) 條 中, 廢 除 在 中, "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而 代 以 廢 除 自 受 理 大 " 起 至 並 " 為 止 的 所 有 字 句 而 代 以 委 任 任 何 人 或 委 員 會 代 它 受 理 大 學 的 成 員 及 僱 員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並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代 它 ";"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張 宇 人 議 員 : 我 謹 以 2003 年 香 港 大 學 規 程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程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身 份, 匯 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與 政 府 當 局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大 學 ( 港 大 ") 的 大 學 管 治 及 管 理 架 構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的 代 表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曾 與 港 大 教 職 員 會 港 大 職 員 協 會 及 港 大 學 生 會 的 代 表 會 晤 正 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剛 才 的 發 言 中 指 出, 他 提 出 的 修 訂, 是 由 小 組 委 員 會 建 議, 以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港 大 的 意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會 見 港 大 的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會 代 表 時 察 悉, 就 港 大 的 管 治 及 管 理 架 構 進 行 檢 討 的 國 際 專 家 小 組 的 報 告 書 中 的 一 項 建 議, 即 學 生 委 員 與 教 職 員 委 員 均 不 可 於 學 生 會 或 僱 員 組 織 擔 當 職 務 ", 引 起 了 部 分 大 學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的 關 注 目 前, 港 大 仍 就 草 擬 有 關 行 政 規 例 的 工 作, 諮 詢 大 學 成 員 的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由 於 有 關 草 擬 該 規 例 的 內 部 諮 詢 程 序 仍 在 進 行, 港 大 校 務 委 員 會 應 致 力 進 一 步 諮 詢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以 期 減 少 他 們 對 此 項 建 議 出 現 分 歧 的 意 見 港 大 校 長 暨 大 學 管 治 及 管 理 架 構 執 行 小 組 主 席 徐 立 之 教 授 亦 承 諾 會 轉 達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讓 港 大 校 務 委 員 會 再 作 考 慮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表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議 案
71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想 發 言 答 辯?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不 發 言 ) 涂 謹 申 議 員 : 我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是 港 大 校 董 會 的 成 員 主 席 :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議 員 有 需 要 申 報 利 益?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申 報 利 益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72 議 員 議 案 MEMBERS' MOTIONS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兩 項 無 立 法 效 力 的 議 案 我 已 接 納 內 務 委 員 會 就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的 建 議, 如 果 議 員 發 言 超 過 時 限, 我 必 須 指 示 該 議 員 停 止 發 言 第 一 項 議 案 : 打 擊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及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楊 議 員 打 擊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及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COMBATING THE PROBLEM OF MAINLANDERS ENGAGING IN ILLEGAL EMPLOYMENT AND PROSTITUTION IN HONG KONG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安 居 樂 業 " 是 一 個 國 家, 社 會 賴 以 安 定 繁 榮 的 基 石 不 論 我 們 身 居 何 處, 安 居 樂 業 " 都 是 我 們 最 終, 亦 是 最 基 本 的 訴 求 然 而, 目 前 香 港 卻 正 處 於 居 不 安, 業 難 求 " 的 危 機 線 上 最 近 數 月 來, 我 頻 頻 接 獲 投 訴, 大 批 市 民 反 映, 越 來 越 擔 心 社 會 治 安 及 就 業 情 況 今 天 我 亦 接 到 不 少 市 民 向 我 提 出 一 些 申 訴 的 來 信, 區 內 的 流 鶯 及 黑 工 "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尤 其 是 在 元 朗 荃 灣 深 水, 以 及 油 尖 旺 等 區 非 法 勞 工 成 為 香 港 基 層 市 民 強 勁 的 勞 力 競 爭 對 手 他 們 知 道 自 己 身 份 特 殊, 往 往 願 意 割 價 就 職, 搶 走 了 不 少 本 地 工 人 的 飯 碗, 令 他 們 在 就 業 問 題 上 雪 上 加 霜 流 鶯 兜 客 " 是 市 民 另 一 個 深 惡 痛 絕 的 問 題 我 們 在 黃 色 事 業 泛 濫 的 深 水 區 進 行 了 一 項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流 鶯 問 題 已 對 市 民 構 成 了 嚴 重 的 精 神 困 擾, 大 部 分 市 民 為 在 該 區 生 活 顯 得 無 奈 及 尷 尬, 其 中 四 成 受 訪 者 更 表 示 曾 受 妓 女 或 嫖 客 的 滋 擾, 而 最 年 輕 被 問 價 的 僅 有 12 歲, 本 港 賣 淫 活 動 的 猖 獗 可 見 一 斑 更 令 市 民 擔 心 的 是, 流 鶯 問 題 不 單 止 有 傷 風 化, 更 將 黑 社 會 背 景 帶 入 社 區, 滋 長 不 良 風 氣, 對 青 少 年 影 響 深 遠 市 民 的 不 安 憂 慮, 以 及 有 所 抱 怨 的 情 緒 都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不 難 想 像, 在 經 濟 下 滑, 失 業 率 仍 然 高 企 的 今 天, 如 果 不 及 時 妥 善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任 由 這 種 情 緒 滋 長, 一 旦 動 搖 了 安 居 樂 業 的 基 石, 勢 必 釀 成 社 會 的 另 一 次 動 盪 我 並 非 在 此 危 言 聳 聽
73 主 席 女 士, 據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來 港 從 事 黑 工 " 及 賣 淫 活 動 的 人, 主 要 以 內 地 的 訪 客 為 主, 佔 整 體 犯 案 率 的 八 成 半 以 上 今 年 截 至 9 月 底, 因 從 事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捕 的 內 地 人 已 達 3 536 人, 而 涉 及 賣 淫 而 被 捕 的 人 數 高 達 7 032 人, 情 況 非 常 嚴 重, 亦 令 打 擊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犯 案 成 為 本 港 反 黑 " 掃 黃 " 的 重 點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必 須 承 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 政 府 已 將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及 賣 淫 活 動 提 升 至 一 個 很 高 的 層 面 來 執 行, 並 且 已 作 出 了 很 大 的 努 力 以 今 年 為 例, 入 境 事 務 處 勞 工 處, 以 及 警 方 便 多 次 合 作, 進 行 了 數 以 千 次 計 的 反 黑 及 掃 黃 行 動 但 是, 這 種 間 歇 性 偶 發 性 的 突 擊 行 動, 往 往 只 會 造 成 前 腳 走, 後 腳 開 " 的 局 面, 令 掃 蕩 行 動 的 心 血 付 諸 流 水 民 建 聯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大 型 的 掃 蕩 行 動 以 外, 應 加 派 人 手, 在 犯 案 黑 點 加 強 巡 查 工 作, 包 括 地 盤 屋 裝 修 單 位 娛 樂 場 所 食 肆 果 欄 公 園, 以 及 任 何 品 流 複 雜 的 地 方, 以 收 阻 嚇 作 用, 防 止 存 心 犯 案 的 人 故 技 重 施, 舊 地 重 遊 其 實, 黑 工 " 及 賣 淫 活 動 在 本 港 猖 獗 的 情 況 各 有 背 景 首 先, 以 黑 工 " 而 言, 現 時 的 黑 工 " 市 場 與 以 往 大 不 相 同 以 往 的 黑 工 " 在 街 邊 流 連 找 工 作,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很 容 易 便 能 察 覺 他 們 行 跡 可 疑, 將 之 繩 之 於 法 但 是, 現 在, 黑 工 " 的 情 況 已 趨 向 集 團 化, 黑 工 " 的 工 作 及 食 宿 問 題 都 由 中 介 人 代 為 安 排, 大 大 減 低 了 他 們 在 街 邊 流 浪 而 被 捕 的 機 會 況 且, 香 港 目 前 的 檢 控 制 度 令 法 庭 對 僱 主 及 黑 工 " 的 判 刑 偏 輕, 亦 削 弱 了 刑 法 應 有 的 阻 嚇 效 果 現 時, 法 例 規 定, 對 非 法 勞 工 判 處 的 最 高 罰 款 為 5 萬 元, 刑 期 最 長 兩 年 ; 僱 主 則 為 35 萬 元, 刑 期 3 年 但 是, 過 去 3 年 間, 由 2000 年 至 今 年 首 9 個 月, 法 庭 判 處 非 法 勞 工 的 罰 款, 最 低 只 有 60 元, 最 高 亦 不 過 是 6,000 元 ; 同 期 對 僱 主 的 判 罰, 最 低 為 1,000 元, 最 高 僅 為 2 萬 元 刑 期 方 面, 平 均 則 只 有 113 天 如 此 輕 的 刑 罰, 實 在 難 期 望 看 到 打 黑 工 " 有 甚 麼 大 的 成 效 民 建 聯 認 為, 有 關 當 局 應 針 對 時 弊, 積 極 研 究 對 策, 加 強 情 報 工 作 的 收 集, 並 重 點 打 擊 這 些 靠 黑 工 " 謀 利 的 中 介 人 其 實, 中 介 人 是 黑 工 " 問 題 泛 濫 的 重 要 媒 介, 尤 為 可 惡 然 而, 在 現 行 的 法 例 中, 並 無 特 別 針 對 黑 工 " 中 介 人 的 條 例 因 此, 當 局 應 考 慮 檢 討 有 關 法 例, 加 入 針 對 黑 工 " 集 團 的 條 例, 並 加 大 刑 罰, 令 有 關 法 例 更 有 阻 嚇 力, 亦 更 完 善 其 次, 當 局 應 積 極 呼 籲 法 庭 對 黑 工 " 及 僱 主 加 重 判 刑, 並 對 輕 判 的 個 案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杜 絕 僥 倖 的 心 理 其 實, 阻 嚇 僱 主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是 打 擊 黑 工 "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只 要 讓 僱 主 嚐 到 聘 用 黑 工 " 的 苦 頭, 明 白 到 須 為
74 這 種 行 為 負 上 沉 重 的 代 價, 他 們 自 然 便 不 敢 輕 易 作 出 違 法 行 為, 黑 工 " 自 然 亦 沒 有 了 市 場 的 支 持 10 月 份, 良 記 豬 骨 煲 " 事 件, 僱 主 因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判 入 獄 18 個 月 的 案 例, 相 信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我 們 相 信, 只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刑 罰, 才 能 發 揮 它 應 有 的 阻 嚇 作 用 另 一 方 面, 民 建 聯 認 為, 政 府 應 在 警 民 合 作 方 面 多 下 工 夫 對 打 擊 任 何 罪 案 來 說, 警 民 合 作 都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雖 然, 打 擊 罪 案, 人 人 有 責, 但 據 我 們 的 調 查 結 果 所 知, 約 九 成 五 的 市 民 表 示 不 願 舉 報 黑 工 ", 這 將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削 弱 了 打 擊 黑 工 " 的 力 度 有 鑒 於 此, 政 府 應 考 慮 設 立 獎 金 制 的 舉 報 機 制, 鼓 勵 市 民 作 出 舉 報 據 我 所 知, 目 前 海 關 和 藥 業 界 便 已 決 定 設 立 獎 金 制,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藉 此 打 擊 賣 假 藥 的 集 團 我 們 都 相 信 此 舉 將 更 有 助 加 強 警 民 合 作, 加 大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的 力 度 主 席 女 士, 黑 工 " 及 賣 淫 問 題 嚴 重, 還 在 於 賣 淫 在 本 港 並 不 違 法, 即 使 從 事 這 類 活 動 的 人 被 捕, 亦 只 會 被 稍 加 勸 諭, 然 後 便 遣 返 原 居 地 況 且, 即 使 被 遣 返, 他 們 一 個 轉 身, 又 能 重 新 申 請 來 港, 再 次 犯 案 我 們 的 資 料 顯 示, 每 年 均 有 重 複 來 港 犯 案 而 被 捕 的 人, 今 年 截 至 8 月 底, 已 有 357 人 不 難 想 像, 如 果 這 種 情 況 一 直 循 環 下 去, 我 們 浪 費 了 公 帑, 疲 於 奔 命 之 餘, 問 題 更 沒 有 獲 得 真 正 解 決 可 見, 打 擊 黑 工 " 及 賣 淫 活 動, 僅 靠 我 們 單 方 面 的 努 力 是 不 夠 的 如 果 不 能 在 源 頭 上 堵 截 意 圖 犯 案 的 人 來 港, 黑 工 " 及 賣 淫 活 動 將 永 遠 是 野 火 燒 不 盡, 春 風 吹 又 生! 因 此, 民 建 聯 認 為, 有 關 當 局 應 積 極 分 析 研 究 哪 些 省 份 的 人 犯 案 的 機 會 率 較 高, 然 後 與 內 地 公 安 及 邊 境 管 理 部 門 加 強 溝 通, 將 本 港 的 情 況 向 他 們 反 映, 尋 求 協 助 及 合 作, 爭 取 讓 他 們 在 審 批 商 務 簽 證 雙 程 證, 或 個 人 遊 簽 證 時 能 更 審 慎, 把 好 關 口 此 外, 當 局 應 就 犯 案 的 人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資 料 庫, 包 括 指 模 確 認 等, 然 後 加 強 與 內 地 雙 方 情 報 資 料 的 交 流, 在 內 地 還 未 完 全 電 腦 化 之 時, 協 商 如 何 將 犯 案 的 人 的 資 料 送 返 各 地, 並 將 他 們 列 入 黑 名 單, 禁 止 他 們 在 1 至 5 年 內 不 得 再 次 來 港 ( 代 理 主 席 劉 健 儀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相 信 絕 大 部 分 來 港 的 內 地 訪 客 都 是 奉 公 守 法 的, 亦 為 刺 激 本 港 消 費 帶 動 經 濟 起 飛 貢 獻 良 多 然 而, 我 們 在 歡 迎 這 批 奉 公 守 法 的 遊 客 的 同 時, 更 應 不 遺 餘 力 地 打 擊 從 事 不 法 活 動 的 人, 以 確 保 香 港 的 繁 榮 安 定, 確 保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都 市 在 遊 客 心 目 中 的 地 位 謝 謝
75 楊 耀 忠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鑒 於 資 料 顯 示 本 港 近 年 因 非 法 工 作 及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而 被 捕 的 內 地 人 數 目 有 上 升 趨 勢, 不 但 影 響 本 港 勞 工 階 層 的 就 業, 亦 對 市 民 造 成 嚴 重 滋 擾,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 ( 一 )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巡 查, 打 擊 這 類 不 法 活 動 ; ( 二 ) 檢 討 有 關 法 例, 加 重 刑 罰 ; 及 ( 三 ) 與 內 地 公 安 及 邊 境 管 理 部 門 加 強 溝 通, 及 時 交 換 有 關 資 料, 以 加 大 合 作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及 賣 淫 活 動 的 力 度 "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楊 耀 忠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馮 檢 基 議 員 會 分 別 就 這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兩 項 修 正 案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本 會 現 在 就 議 案 及 兩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現 在 請 涂 謹 申 議 員 先 行 發 言, 然 後 請 馮 檢 基 議 員 發 言 ; 但 在 這 階 段 不 可 動 議 任 何 修 正 案 涂 謹 申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黑 工 " 的 問 題, 其 實 已 提 升 到 一 個 很 大 的 民 怨 題 目 我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現 時 經 濟 不 好, 如 果 市 民 感 覺 到 他 們 的 職 位 工 作 已 被 一 些 非 法 勞 工 所 取 代, 於 是 便 會 對 政 府 產 生 怨 憤, 而 怨 憤 事 實 上 是 很 大 的 最 近, 我 們 做 了 一 項 調 查, 發 現 有 七 八 成 人 的 確 覺 得 問 題 很 嚴 重 當 然, 我 們 要 小 心 會 不 會 由 於 這 問 題 形 成 了 關 注 cycle, 因 此 顯 得 特 別 受 到 關 注, 而 市 民 既 獲 得 特 別 多 的 報 道, 又 看 到 議 員 關 注, 於 是 便 感 到 特 別 緊 張 然 而, 我 發 覺 從 數 字 這 客 觀 的 事 實 來 看, 關 注 真 的 也 是 提 高 了 幾 個 星 期 前, 我 在 質 詢 時 間 內 也 對 政 府 官 員 說, 市 民 的 感 覺 是 絕 對 值, 換 句 話 說, 如 果 多 了 十 數 萬 以 至 百 多 萬 遊 客, 而 卻 又 真 的 多 了 非 法 勞 工, 市 民 所 感 受 到 的 是 絕 對 值, 而 不 是 邊 緣 的 分 析 ; 邊 緣 分 析 百 分 比 率 ( marginal percentage) 可 能 不 是 太 高, 但 當 市 民 看 見 絕 對 值 超 出 達 一 倍 時, 他 們 便 會 很 緊 張 了
76 說 到 數 字, 從 去 年 10 月 到 今 年 9 月 這 12 個 月 內, 被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中, 有 六 成 是 持 商 務 簽 注 來 港 的, 這 點 令 我 感 到 相 當 震 驚 按 我 們 一 般 所 理 解, 商 務 簽 注 是 要 經 內 地 機 構 較 嚴 格 的 審 批, 所 具 備 資 料 必 須 包 括 申 請 者 到 哪 裏 做 甚 麼 生 意 住 哪 裏 屬 甚 麼 公 司 等, 全 部 有 跡 可 循 的 但 是, 現 在 竟 然 在 持 商 務 簽 注 者 中 有 那 麼 多 人 做 非 法 勞 工, 政 府 其 實 可 以 多 做 些 分 析 和 情 報 的 搜 集 持 探 親 雙 程 證 的 申 請 者 只 備 有 較 少 資 料 可 跟 進 的, 但 持 商 務 簽 注 者 則 會 備 有 較 多 資 料 現 時 的 這 情 況 不 知 是 否 真 的 有 集 團 在 進 行 安 排, 或 做 空 殼 公 司, 甚 至 聯 同 上 面 " 某 些 有 壞 分 子 的 發 證 機 構 等 這 些 害 之 馬 拼 命 發 出 商 務 簽 注 呢? 我 想, 政 府 做 了 分 析 之 後, 便 可 以 採 取 針 對 性 行 動, 到 上 面 " 拜 訪, 提 出 問 題 以 收 關 注 之 效, 以 及 商 討 處 理 的 辦 法 但 是, 很 可 惜, 我 們 向 政 府 提 出 要 做 些 分 析 工 作, 例 如 這 些 人 來 自 甚 麼 省 市 甚 麼 發 證 機 構 等, 至 今 似 乎 仍 未 答 覆 我 們 據 我 瞭 解, 每 當 拘 捕 了 一 個 持 商 務 簽 注 的 非 法 勞 工 時, 究 竟 簽 注 是 由 內 地 哪 個 法 證 機 構 發 出 的, 我 們 可 能 也 沒 有 留 下 紀 錄 好 了, 以 往 的 情 況 如 果 真 的 是 這 樣, 那 便 確 是 很 可 惜 了 ; 不 過, 從 今 天 開 始, 如 果 拘 捕 到 一 個 持 商 務 簽 注 的 非 法 勞 工, 是 否 可 即 時 做 一 些 分 析 和 資 料 搜 集, 以 便 更 瞭 解 情 況 呢? 在 刑 罰 方 面, 楊 耀 忠 議 員 提 出 了 豬 骨 煲 " 個 案, 即 判 處 18 個 月 刑 期 的 例 子, 事 實 上,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果 我 們 的 上 訴 法 庭 能 夠 作 出 一 項 判 刑 的 指 引 便 最 好, 例 如, 如 果 聘 請 非 法 入 境 者, 被 判 刑 時 很 可 能 是 即 時 入 獄, 這 是 一 種 常 規 ; 但 如 果 聘 用 的 不 是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非 法 勞 工, 現 在 對 於 必 定 即 時 入 獄 一 段 時 間 " 的 判 刑, 似 乎 未 必 是 裁 判 處 普 遍 的 共 識 所 以, 如 果 能 夠 適 當 地 進 行 一 些 覆 檢, 較 高 級 的 法 院 應 作 出 一 些 判 刑 指 引,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是 遠 遠 較 一 會 兒 我 的 修 正 案 中 所 談 及 的 外 判 發 牌 制 度 等 事 項 更 為 重 要, 因 為 如 果 要 坐 監 的 話, 有 關 的 人 所 受 到 的 損 失, 比 他 在 經 濟 上 的 其 他 損 失 必 定 更 嚴 重 不 過,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盡 快 進 行 這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是 外 判 發 牌 等 問 題, 這 些 其 實 是 輔 助 的 工 具, 形 式 例 如 以 公 帑 判 出 去 的 外 判 甚 至 在 發 牌 等 制 度 中, 可 以 引 入 諸 如 計 分 制 或 一 些 發 牌 或 吊 銷 牌 照 的 條 件, 以 阻 止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為 甚 麼 這 是 輔 助 性 質 呢?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如 果 停 牌 或 不 續 牌, 甚 至 停 牌 一 段 較 長 時 間, 僱 主 在 財 政 上 的 損 失, 遠 比 剛 才 楊 耀 忠 議 員 所 說 的 那 些 只 涉 及 幾 萬 元 的 刑 罰 要 大, 兼 且 會 更 具 阻 嚇 力 當 然, 這 些 制 度 會 牽 涉 很 多 部 門 很 多 情 況, 而 究 竟 有 哪 些 是 可 以 用 的 行 政 措 施, 哪 些 措 施 可 較 快 落 實, 又 有 哪 些 法 例 是 要 修 訂 的,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盡 快 研 究
77 另 一 方 面, 據 政 府 說, 自 由 行 的 有 關 數 字 似 乎 是 相 當 不 錯 的 ( 單 是 第 一 批 已 有 接 近 20 萬 人 ), 其 中 只 有 十 幾 個 是 非 法 來 港 工 作 或 進 行 賣 淫 等 活 動 的 然 而, 我 也 瞭 解 過 其 中 的 情 況 為 何 會 這 般 好, 原 來 背 後 是 有 一 些 原 因 的, 因 為 獲 得 內 地 的 發 證 機 構 批 准 來 港 自 由 行 的 第 一 批 人, 其 中 比 較 多 甚 至 絕 大 部 分 是 以 前 來 過 香 港 的, 例 如 是 使 用 雙 程 證 或 商 務 簽 注 來 過, 而 且 是 有 良 好 紀 錄 的 第 一 批 人 的 情 況 便 是 這 樣 了, 他 們 所 接 受 的 審 批 是 特 別 嚴 格 的 我 們 能 不 能 往 前 看, 即 是 說, 當 更 多 參 加 自 由 行 的 人 是 以 前 從 未 到 過 香 港 的 時 候, 是 否 仍 能 保 持 這 麼 好 的 紀 錄 呢? 我 當 然 希 望 能 夠 如 此 然 而, 這 正 是 我 們 要 密 切 留 意 的 情 況, 而 且 反 應 要 比 較 快, 尤 其 是 關 乎 罪 行 方 面, 例 如 街 頭 騙 案 的 新 技 倆 層 出 不 窮, 如 果 旺 角 警 區 早 上 發 現 出 現 了 甚 麼 問 題, 可 能 黃 昏 便 要 發 出 一 個 防 止 罪 案 的 警 告, 否 則, 可 能 該 天 晚 上 或 第 二 天 早 上 便 會 有 許 多 人 被 騙 去 很 多 錢, 甚 至 被 騙 去 了 全 副 身 家 也 說 不 定 所 以, 當 局 的 反 應 一 定 要 很 快, 回 應 也 要 快, 而 且 當 收 集 到 特 別 情 況 的 資 料 時, 便 應 當 作 數 學 統 計 上 可 以 倚 賴 的 情 報 來 分 析, 並 應 盡 快 跟 上 面 " 商 議, 而 不 要 等 待 到 定 期 拜 訪 時 才 提 出 至 於 防 止 重 犯 方 面, 政 府 現 在 說 可 以 借 助 一 些 特 別 的 科 技, 但 這 些 助 力 也 許 要 等 待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才 能 取 得 有 些 比 較 快 的 方 法 可 能 是 一 些 指 模 或 特 別 的 紀 錄, 可 用 以 辨 識 的, 希 望 政 府 能 盡 快 實 施 採 用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看 到, 這 類 判 例 儘 管 很 多, 但 法 庭 的 有 關 審 判 人 員 事 實 上 可 能 未 必 看 到 這 些 事 件 對 社 會 會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的 情 況, 我 相 信 在 進 行 適 當 的 覆 檢 時, 政 府 可 能 要 將 因 社 會 受 到 禍 害 而 產 生 的 問 題, 較 全 面 地 告 知 法 庭, 使 較 高 級 的 法 庭 在 這 方 面 能 夠 有 較 深 刻 的 體 會, 從 而 被 說 服 願 意 就 刑 罰 的 判 處 制 訂 適 當 的 判 刑 指 引 馮 檢 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隨 中 港 經 濟 急 速 融 合, 兩 地 居 民 的 交 流 和 聯 繫 亦 日 漸 增 多 近 年, 不 少 香 港 居 民 喜 歡 北 上 玩 樂, 而 早 前 中 央 政 府 宣 布 放 寬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來 港 探 親 旅 遊 商 務 簽 證 和 自 由 行 亦 吸 引 了 更 多 遊 客 到 香 港 觀 光 可 是, 在 分 享 成 果 外, 港 府 卻 未 能 妥 善 處 理 中 港 融 合 所 衍 生 的 社 會 問 題, 一 些 社 區, 例 如 深 水 油 尖 旺 等 往 往 更 得 不 償 失, 我 和 民 協 認 為, 近 年 的 黑 工 " 問 題 便 正 威 脅 香 港 的 就 業 市 場 和 社 會 秩 序, 當 局 不 得 不 加 以 正 視 的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香 港 去 年 單 在 1 月 至 10 月 期 間, 便 有 九 千 五 百 多 人 因 為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而 被 拘 捕, 當 中 有 七 千 七 百 多 人 是 持 雙 程 證 的 訪 客 和 內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佔 全 年 被 捕 訪 客 人 數 的 81%, 當 中 大 部 分 均 涉 及 賣 淫 活 動, 數 字
78 較 2001 年 同 期 上 升 七 成 半 因 此, 我 和 民 協 在 大 方 向 上, 是 認 同 原 議 案 的 精 神 : 政 府 必 須 雙 管 齊 下 地 遏 制 本 港 非 法 勞 工 的 蔓 延 ; 一 方 面 要 加 強 打 擊, 另 一 方 面 則 要 與 內 地 公 安 及 邊 境 管 理 部 門 做 好 收 集 情 報 和 資 料 交 換 的 工 作 但 是, 我 和 民 協 卻 認 為, 議 案 措 辭 其 實 可 以 更 鮮 明 地 在 與 內 地 邊 檢 單 位 就 打 擊 黑 工 " 問 題 上, 提 出 具 體 的 建 議, 所 以 就 原 議 案 提 出 了 修 正, 藉 以 進 一 步 地 帶 出 從 源 頭 打 擊 本 港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和 策 略 據 瞭 解, 港 府 目 前 遏 止 內 地 黑 工 " 的 主 要 手 段 有 兩 種, 第 一, 是 增 加 巡 查 次 數, 尤 其 針 對 黑 工 " 活 動 熱 點 進 行 打 擊 第 二, 是 加 強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的 溝 通, 例 如 建 立 中 港 兩 地 執 法 部 門 的 聯 絡 機 制, 以 定 期 把 來 自 內 地 的 黑 工 " 的 個 人 資 料 送 交 內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以 供 參 考 我 和 民 協 雖 然 大 致 上 滿 意 這 些 打 擊 黑 工 " 的 工 作 或 策 略, 但 隨 進 一 步 放 寬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旅 遊 的 步 伐 逐 漸 加 快, 未 來 從 內 地 來 港 的 人 數 勢 必 越 來 越 多, 放 寬 限 制 後, 可 能 會 引 致 香 港 的 治 安 問 題, 令 內 地 黑 工 " 娼 妓 以 至 劫 匪 可 能 趁 這 機 會 來 香 港, 沖 擊 本 港 的 社 會 秩 序 事 實 上, 我 和 民 協 近 數 月 來 亦 收 到 不 少 街 坊 反 映, 指 有 不 少 內 地 流 鶯 目 前 差 不 多 是 不 分 晝 夜 地 在 街 上 兜 搭 途 人, 不 少 少 女 居 民 亦 經 常 被 尋 花 問 柳 者 作 出 無 理 滋 擾, 閒 雜 人 等 擅 自 進 出 私 人 大 廈 的 情 況 也 很 普 遍, 治 安 開 始 變 得 有 點 混 亂, 尤 其 是 在 深 水 區 和 油 麻 地 區, 情 況 更 為 猖 獗 我 在 此 再 提 供 一 些 數 字, 根 據 深 水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今 年 7 月 至 8 月 的 爆 竊 案 高 達 156 宗, 較 2002 年 同 期 的 90 宗 上 升 58% 區 內 鴨 寮 街 每 天 均 有 數 十 名 女 子 在 街 頭 勾 搭, 居 民 及 商 鋪 怨 聲 載 道 此 外, 根 據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持 旅 遊 證 件 來 港 賣 淫 的 內 地 女 子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該 處 在 2002 年 共 拘 捕 了 6 826 名 涉 及 來 港 賣 淫 的 內 地 訪 客, 而 較 2001 年 的 3 057 人 增 加 超 過 一 倍 現 時, 每 月 在 油 尖 旺 區 被 拘 捕 的 街 頭 賣 淫 妓 女 接 近 100 名 內 地 訪 客 在 港 犯 案 的 數 字 亦 急 劇 上 升,2003 年 1 月 至 8 月 較 2002 年 同 期 增 加 22.5% 案 件 主 要 為 賣 淫 或 黑 工 ", 這 反 映 了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政 府 所 做 的 工 作, 雖 然 有 些 效 用, 但 有 關 數 字 顯 示, 由 於 來 港 旅 客 增 加 而 令 黑 工 " 或 賣 淫 的 人 數 上 升, 政 府 所 做 的 工 作 基 本 上 已 被 蓋 過 了 除 此 以 外, 內 地 黑 工 " 每 天 亦 會 於 區 內 聚 集 等 候 開 工 ", 我 們 發 現 有 關 情 況 早 已 發 展 至 黑 工 " 判 頭 制 度 由 於 黑 工 " 要 求 的 薪 酬 遠 較 香 港 工 人 為 低, 本 地 勞 工 的 就 業 空 間 因 而 被 蠶 食 所 以, 我 和 民 協 認 為, 政 府 應 以 治 本 " 的 策 略 作 為 日 後 打 擊 黑 工 " 的 主 軸, 以 根 治 這 個 問 題, 而 不 能 靠 現 時 各 種 修 補 或 治 標 " 式 的 措 施
79 我 們 有 兩 方 面 的 建 議 第 一, 現 時 依 循 正 規 手 續 來 港 的 內 地 人 士 當 然 可 按 經 濟 能 力 選 擇 不 同 級 數 的 旅 店 留 宿, 但 對 於 黑 工 " 而 言, 本 港 的 無 牌 賓 館 則 顯 然 成 為 他 們 的 主 要 落 腳 地 方 由 於 這 些 地 方 不 受 法 例 監 管, 無 牌 賓 館 在 樓 宇 結 構 防 火 安 全 和 環 境 生 等 方 面 的 水 平 頗 為 參 差 不 齊, 例 如, 早 前 深 水 一 場 導 致 一 名 黑 工 " 身 亡 的 火 災 便 揭 發 出 無 牌 賓 館 欠 缺 足 夠 消 防 設 備 的 問 題 其 實, 現 時 很 多 在 設 有 無 牌 賓 館 大 廈 居 住 的 居 民, 是 完 全 沒 有 安 全 感 的 代 理 主 席, 舉 例 來 說, 這 些 大 廈 原 本 是 設 有 大 閘 密 碼, 但 卻 原 來, 很 多 人 都 可 以 取 得 這 些 密 碼 ; 除 了 流 鶯 外, 找 流 鶯 的 人 都 可 以 取 得 密 碼 另 一 種 情 況, 是 以 鎖 匙 開 啟 的 大 閘 通 常 都 會 被 撬 開, 有 鎖 匙 也 沒 用, 因 為 既 不 能 用 鎖 匙 開 門, 亦 不 能 以 鎖 匙 關 門, 即 是 說 有 大 閘 等 於 沒 有 大 閘 在 這 類 大 廈 居 住 的 居 民 會 看 見, 每 兩 三 個 星 期, 便 會 有 一 批 新 面 孔 成 為 他 們 的 鄰 居, 所 以 感 到 沒 有 安 全 感, 情 況 是 很 令 人 擔 心 的 短 期 而 言, 我 和 民 協 建 議 當 局 從 內 地 黑 工 " 在 港 的 棲 身 地 點 入 手, 加 強 突 擊 巡 察 和 掃 蕩 社 區 內 的 無 牌 賓 館, 同 時 制 訂 措 施 來 吸 引 經 營 者 在 添 置 符 合 規 格 的 設 備 和 建 築 結 構 後 正 式 註 冊, 以 及 設 立 更 便 利 的 通 報 機 制, 才 能 有 效 監 管 無 牌 賓 館 的 經 營, 達 致 打 擊 黑 工 " 源 頭 的 效 果 第 二, 長 遠 來 說, 由 於 本 地 黑 工 " 大 部 分 均 來 自 國 內, 因 此, 我 和 民 協 認 為 政 府 有 必 要 提 升 現 時 的 中 港 溝 通 機 制, 從 被 動 地 在 香 港 邊 境 作 出 堵 截, 轉 為 主 動 在 內 地 識 別 曾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的 內 地 人, 當 他 們 再 次 到 來 時, 便 能 把 他 們 堵 截, 這 樣 才 能 做 到 治 本 " 的 效 果 據 資 料 顯 示, 今 年 首 8 個 月 被 拒 入 境 的 旅 客 達 17 600 人, 這 其 實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數 目, 當 中 大 部 分 人 曾 在 港 做 過 黑 工 " 或 娼 妓 如 果 我 們 能 堵 截 17 600 人 的 話, 即 表 示, 一 定 有 超 過 這 個 數 目 的 人 成 為 漏 網 之 魚, 進 入 了 香 港, 只 是 我 們 未 能 找 到 他 們 而 已 內 地 的 人 可 以 透 過 很 多 不 同 的 方 法 和 渠 道 來 更 換 自 己 的 姓 名, 再 次 取 得 一 張 身 份 證 身 份 證 是 真 的, 但 姓 名 卻 更 改 了 便 又 可 以 再 到 香 港 賺 錢 所 以, 我 們 促 請 政 府 建 議 內 地 邊 檢 部 門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杜 絕 有 人 竄 改 身 份 再 次 來 港 工 作 內 地 可 以 看 看 可 否 效 法 香 港, 在 身 份 證 上 加 上 指 模, 便 能 辨 別 身 份 了 對 於 原 議 案 及 另 一 項 修 正 案, 我 和 民 協 亦 表 示 支 持, 雖 然 大 家 的 重 心 不 同, 但 是 沒 有 矛 盾 的 其 實, 大 家 總 的 目 的 也 是 想 改 善 香 港 現 時 的 黑 工 " 和 娼 妓 問 題 我 希 望 原 議 案 和 數 項 修 正 案 都 能 獲 得 議 員 的 支 持 總 結 來 說, 從 數 字 來 看, 這 個 問 題 是 很 明 顯 的 了, 政 府 也 不 用 爭 辯, 問 題 確 是 在 這 兩 年 來, 嚴 重 了 很 多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採 取 積 極 的 方 法, 除 了 治 標 " 之 外, 還 要 治 本 "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80 劉 千 石 議 員 : 近 年, 在 香 港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而 被 捕 的 人 數 有 持 續 上 升 的 趨 勢, 有 關 數 字 由 2000 年 的 1 825 人, 上 升 六 成 半 至 去 年 的 3 031 人, 在 今 年 首 9 個 月, 被 捕 的 人 數 更 超 越 去 年 的 總 數, 達 到 3 536 人 被 捕 內 地 人 的 數 目 大 幅 飆 升, 部 分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當 局 加 強 巡 查 和 執 法 行 動, 但 無 可 否 認 的 是, 內 地 人 來 港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的 問 題 的 確 是 日 趨 嚴 重, 政 府 必 須 加 以 正 視 我 相 信 要 有 效 打 擊 黑 市 勞 工 的 問 題, 當 局 應 該 從 加 強 入 境 管 制, 以 及 加 重 對 僱 主 的 刑 罰 兩 方 面 手 代 理 主 席, 入 境 管 制 可 說 是 阻 止 黑 工 "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旅 客 在 入 境 後, 便 會 鳥 獸 散, 執 法 人 員 要 事 後 搜 捕 黑 工 ", 就 像 大 海 撈 針 般, 事 倍 功 半 原 議 案 和 修 正 案 也 促 請 政 府 與 內 地 部 門 加 強 溝 通 和 合 作, 例 如 交 換 情 報, 以 有 效 地 防 止 內 地 黑 工 " 湧 入 我 同 意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須 予 加 強 可 是, 我 覺 得 同 樣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本 地 的 入 境 管 制 部 門 有 沒 有 做 好 把 關 的 工 作 呢? 我 提 出 這 項 問 題, 是 因 為 有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的 前 線 員 工 曾 經 向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 職 工 盟 " ) 反 映, 政 府 似 乎 對 持 商 務 簽 證 的 內 地 旅 客 採 取 比 較 寬 鬆 的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這 名 員 工 向 我 表 示, 在 前 線 人 員 按 正 常 的 專 業 判 斷, 懷 疑 持 內 地 商 務 簽 證 的 訪 客 有 問 題, 向 上 級 請 示 後, 通 常 的 答 案 也 是 放 人 ", 這 與 檢 查 一 般 訪 客 的 尺 度 有 明 顯 的 分 別 據 我 所 知, 入 境 處 曾 經 試 過 收 緊 檢 查 手 續, 結 果 在 數 天 的 行 動 當 中, 截 到 百 多 名 持 有 有 問 題 商 務 簽 證 的 內 地 訪 客 究 竟 當 局 對 持 商 務 簽 證 的 內 地 旅 客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入 境 檢 查 措 施, 是 否 政 府 高 層 為 了 方 便 中 港 兩 地 營 商 而 作 出 的 一 項 政 治 決 定 呢?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稍 後 清 楚 解 釋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強 調 一 點, 便 是 我 不 反 對 政 府 採 取 方 便 營 商 的 措 施, 但 如 果 商 務 簽 證 變 成 黑 工 " 湧 入 的 特 別 渠 道, 那 麼 政 府 便 須 檢 討 一 下 事 實 上, 政 府 提 交 的 資 料 亦 顯 示, 過 去 12 個 月, 有 4 745 名 內 地 訪 客 因 涉 嫌 在 香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而 被 拘 捕, 其 中 持 商 務 簽 證 的 有 2 712 人, 佔 同 期 整 體 數 字 57%, 這 正 好 反 映 出 這 項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代 理 主 席, 打 擊 黑 工 " 的 另 一 項 重 要 措 施, 是 加 重 對 僱 主 的 刑 罰 目 前, 當 局 成 功 檢 控 聘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的 比 例 是 偏 低 的, 而 且 在 定 罪 後, 法 庭 的 判 刑 往 往 過 輕, 不 能 收 阻 嚇 作 用, 成 為 僱 主 以 身 試 法, 聘 用 黑 工 " 的 一 個 重 要 誘 因 職 工 盟 一 直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鼓 勵 被 捕 的 黑 工 " 舉 報 聘 用 他 們 的 僱 主, 例 如 如 果 被 捕 的 黑 工 " 協 助 執 法 部 門 追 查 和 檢 控 僱 主, 便 可 獲 當 局 豁 免 起 訴 我 相 信 此 舉 較 加 重 對 黑 工 " 的 刑 罰 更 有 效, 而 根 據 成 本 效 益 的 原 則, 僱 主 被 判 刑 的 損 失 通 常 較 黑 工 " 大, 而 避 免 判 處 大 量 黑 工 " 入 獄, 亦 可 減 輕 本 港 監 獄 人 滿 的 壓 力, 同 時 亦 可 減 低 有 關 方 面 的 開 支
81 代 理 主 席, 最 後, 我 想 特 別 提 出 一 點, 便 是 大 量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湧 入, 固 然 會 影 響 香 港 工 人 的 飯 碗, 但 導 致 本 港 失 業 高 企 的 最 重 要 原 因, 是 經 濟 轉 型 和 市 道 持 續 低 迷, 我 們 不 應 該 把 黑 工 " 變 成 代 罪 羔 羊 我 的 意 思 是, 政 府 和 議 會 當 然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須 設 法 阻 截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湧 入, 以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但 我 們 亦 不 應 該 誇 大 黑 工 " 對 失 業 問 題 的 影 響, 一 方 面 避 免 捉 錯 問 題 的 核 心, 另 一 方 面 亦 應 避 免 社 會 對 內 地 訪 客 有 所 誤 解, 不 必 要 地 增 加 港 人 和 內 地 訪 客 的 隔 膜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朱 幼 麟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回 歸 6 年 以 來, 隨 內 地 近 年 來 的 高 速 開 放, 兩 地 居 民 的 交 流 更 頻 密, 加 上 中 央 開 放 國 內 居 民 來 香 港 個 人 行, 令 進 入 香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人 數 大 大 增 加 所 謂 樹 大 有 枯 枝 ", 小 部 分 進 入 香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藉 旅 遊 探 親 營 商 為 名, 實 質 暗 地 裏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政 府 實 在 有 必 要 正 視 這 項 問 題 本 人 認 為, 政 府 應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打 擊 黑 工 " 及 賣 淫 活 動 首 先,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勞 工 處 可 適 量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巡 查 及 放 蛇 ", 以 嚴 厲 打 擊 黑 工 "; 警 方 可 以 加 強 掃 蕩 各 類 型 的 色 情 場 所 ; 保 安 局 可 以 設 立 來 港 犯 事 的 內 地 人 的 資 料 庫, 以 阻 截 來 港 當 黑 工 " 及 從 事 其 他 非 法 活 動 的 內 地 居 民 再 度 來 港 犯 事 當 局 也 應 鼓 勵 僱 員 或 市 民 舉 報 聘 用 黑 工 " 的 商 鋪 或 地 盤 其 實, 要 杜 絕 黑 工 ", 還 是 應 從 懲 罰 僱 主 方 面 手 在 這 方 面, 本 人 與 劉 千 石 議 員 的 看 法 差 不 多 本 人 認 為 法 庭 應 該 判 僱 主 更 高 的 刑 罰 在 針 對 賣 淫 方 面, 對 偷 運 女 子 來 香 港 賣 淫 的 蛇 頭 " 馬 伕 " 及 中 介 人, 應 該 重 判 代 理 主 席, 黑 工 " 及 賣 淫 問 題 涉 及 社 會 安 定, 政 府 應 該 手 跟 進 不 過, 市 民 也 無 須 過 分 擔 憂 自 中 央 政 府 在 8 月 底 開 放 內 地 居 民 個 人 行 以 來, 已 有 二 十 五 萬 多 人 透 過 這 個 途 徑 來 港 旅 遊 根 據 上 月 底 的 資 料, 僅 有 17 名 個 人 行 旅 客 因 在 港 犯 事 而 被 捕 這 個 數 字 是 極 低 的 這 個 數 字 告 訴 我 們, 黑 工 " 及 賣 淫 並 沒 有 因 為 個 人 行 而 惡 化 始 終, 來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大 多 數 是 文 明 和 守 法 的, 他 們 為 香 港 帶 來 了 龐 大 的 消 費 力, 為 香 港 的 經 濟 復 甦 作 出 了 貢 獻 因 此, 我 們 沒 有 必 要 因 為 一 小 撮 不 法 分 子 而 對 內 地 同 胞 產 生 恐 懼, 亦 無 須 過 分 誇 張 這 項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代 理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原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82 梁 富 華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內 地 人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的 問 題 一 直 存 在, 只 是 他 們 來 港 工 作 的 渠 道 有 所 改 變 過 往, 在 本 港 發 現 的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較 多 是 非 法 入 境 者, 不 過, 近 年 在 本 港 發 現 的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則 大 多 數 為 內 地 訪 客, 當 中 以 持 商 務 簽 注 的 內 地 人 居 多 看 來, 要 解 決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的 問 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 政 府 必 須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合 作, 對 症 下 藥, 盡 快 制 訂 有 效 措 施, 杜 絕 某 些 內 地 人 以 訪 客 為 名, 在 成 功 申 請 通 行 證 來 港 後, 實 際 在 香 港 做 非 法 勞 工, 搶 走 本 地 工 人 的 飯 碗 " 非 法 工 作 的 範 圍 包 括 在 建 築 地 盤 工 作 從 事 室 內 裝 修 在 街 頭 派 單 張 在 酒 樓 和 餐 廳 洗 碗 及 送 外 賣 貼 街 招 當 家 務 助 理 在 新 界 種 植 養 豬 和 養 魚 等 在 本 港 失 業 率 非 常 高, 有 30 萬 人 失 業 的 情 況 下, 這 種 情 況 是 令 人 不 滿 的 其 實, 上 述 情 況 還 未 包 括 一 些 半 合 法 半 非 法 的 情 況, 例 如 內 地 的 司 機 在 香 港 擔 任 司 機 等 根 據 保 安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去 年 共 有 三 千 多 名 內 地 人 因 在 香 港 涉 嫌 非 法 工 作 而 被 拘 捕, 在 今 年 首 8 個 月, 因 非 法 工 作 而 被 捕 的 內 地 人 也 達 三 千 多 人 在 這 三 千 多 名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當 中, 超 過 半 數 為 持 有 商 務 簽 注 的 內 地 訪 客 既 然 數 字 是 這 樣, 即 這 些 人 很 多 也 是 持 商 務 簽 證 來 港 的, 特 區 政 府 便 應 該 認 真 研 究 一 下, 為 何 這 方 面 的 非 法 勞 工 較 多 呢? 這 是 否 與 內 地 的 審 批 工 作 有 關 呢? 是 否 過 於 寬 鬆? 在 有 需 要 的 時 候,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商 量, 找 出 一 個 兩 全 其 美 的 方 法 此 外,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去 年 及 今 年 首 8 個 月, 分 別 拘 捕 了 九 百 多 及 六 百 多 名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他 們 最 高 只 是 被 判 罰 款 1 萬 元 或 監 禁 12 個 月, 而 最 低 的 刑 罰 只 是 罰 款 1,000 元 及 監 禁 7 天 從 被 捕 非 法 勞 工 的 數 字 和 對 僱 主 提 出 檢 控 的 結 果 看 來, 似 乎 這 樣 的 刑 罰 對 僱 主 而 言, 並 未 能 起 阻 嚇 作 用 說 到 底, 非 法 勞 工 之 所 以 能 夠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存 在, 是 因 為 有 僱 主 甘 願 鋌 而 走 險, 非 法 僱 用 他 們, 因 此, 要 鏟 除 非 法 勞 工, 便 必 須 先 鏟 除 違 法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如 果 政 府 能 夠 嚴 厲 執 法, 而 法 庭 亦 能 夠 對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判 以 重 刑, 相 信 便 不 會 再 有 這 麼 多 僱 主 冒 險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在 市 場 沒 有 需 求 的 情 況 下, 這 項 問 題 自 然 會 消 失 當 然, 我 亦 明 白 當 局 的 觀 點 是 在 於 證 據, 即 僱 傭 關 係 的 證 據, 否 則 便 難 以 提 出 檢 控, 但 在 這 方 面, 請 政 府 積 極 想 想 辦 法 局 長, 不 知 你 是 否 還 記 得, 在 1995 年, 譚 耀 宗 議 員 和 我 曾 會 見 你 當 時, 局 長 是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我 們 跟 你 談 論 有 關 家 務 助 理 在 香 港 非 法 從 事 家 務 以 外 工 作 的 問 題, 你 表 示 16 萬 名 家 庭 傭 工 分 布 在 十 多 萬 個 地 點, 教 人 如 何 管 理 呢? 不 過, 事 後 透 過 政 府 設 立 舉 報 熱 線 和 工 會 的 投 訴 轉 介,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亦 得 到 某 程 度 的 解 決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的 失 業 問 題 是 直 接 受 到 經 濟 發 展 所 影 響 的, 經 濟 不 好, 失 業 率 自 然 會 上 升, 因 此, 要 改 善 本 港 的 失 業 問 題, 確 實 不 能 不 從 經 濟 發 展
83 入 手 只 要 香 港 的 經 濟 情 況 有 所 改 善, 我 相 信 失 業 情 況 亦 會 隨 之 好 轉 不 過, 我 想 強 調 一 點,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情 況 下, 打 工 仔 " 要 找 工 作 已 經 不 是 容 易 的 事, 如 果 再 有 黑 工 " 跟 他 們 爭 飯 碗 ", 打 工 仔 " 的 生 活 便 更 艱 難 因 此, 我 希 望 行 政 長 官 在 新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中, 能 夠 制 訂 嚴 厲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的 措 施, 除 了 過 往 經 常 說 的 加 強 執 法 外, 特 區 政 府 更 應 該 從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的 源 頭, 即 從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方 面 手, 制 訂 具 體 措 施, 杜 絕 僱 主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情 況 此 外, 針 對 有 較 多 持 商 務 簽 注 的 內 地 訪 客 來 港 做 黑 工 " 的 情 況,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亦 應 正 視 這 項 問 題, 盡 快 制 訂 有 關 措 施, 防 止 問 題 越 趨 嚴 重 代 理 主 席, 至 於 人 類 最 古 老 的 行 業, 即 賣 淫 業 " 這 項 國 際 性 的 問 題, 作 為 勞 工 界 代 表 的 我, 基 本 上 這 項 問 題 並 非 在 我 關 注 的 範 圍 內 實 施 自 由 行 為 改 善 經 濟 帶 來 了 相 當 的 好 處, 行 政 長 官 甚 至 進 一 步 要 求 開 放 給 廣 東 省 全 省 自 由 行, 對 此 我 是 贊 成 的 可 是, 所 謂 針 無 兩 頭 利 ", 我 亦 希 望 政 府 積 極 想 辦 法 解 決 非 法 勞 工 的 問 題, 以 及 非 法 賣 淫 滋 擾 居 民 的 問 題 謝 謝 代 理 主 席 李 鳳 英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並 不 是 始 於 今 天, 亦 不 止 於 內 地 來 港 的 人 不 過, 無 可 否 認,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在 香 港 已 越 來 越 嚴 重, 越 來 越 猖 獗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數 字, 由 今 年 1 月 至 7 月, 被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達 八 千 五 百 多 人, 當 中 7 500 人 是 持 內 地 雙 程 證 入 境 的 人 隨 實 施 個 人 遊, 內 地 人 來 港 的 限 制 進 一 步 放 寬, 相 信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還 會 進 一 步 惡 化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和 以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了 香 港 一 方 面 失 業 率 高 企, 另 一 方 面,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從 保 障 本 地 勞 工 就 業 的 角 度 出 發, 要 求 政 府 採 取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道 理 非 常 簡 單 不 過, 我 今 天 希 望 從 更 根 本 的 角 度 談 一 談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我 關 心 本 地 工 人 就 業 的 情 況, 我 同 情 非 法 勞 工 在 香 港 生 活 的 坎 坷, 我 更 齒 冷 那 些 為 求 節 省 成 本, 不 顧 人 命 安 危 的 僱 主 聘 請 黑 工 " 一 名 只 領 取 客 人 小 費 當 作 工 資 的 餐 廳 非 法 勞 工, 在 踏 自 行 車 送 外 賣 時 遇 上 交 通 意 外 身 亡 ; 1 名 裝 修 工 人 開 工 時 觸 電 身 亡, 現 場 只 遺 下 一 張 雙 程 證, 僱 用 他 的 人 卻 不 知 所 終, 這 些 都 只 是 傳 媒 報 道 的 冰 山 一 角, 甚 麼 叫 見 利 忘 義 甚 麼 是 草 菅 人 命, 從 非 法 勞 工 的 悲 慘 遭 遇 可 見 一 斑
84 上 個 月, 保 安 局 局 長 在 本 會 回 答 質 詢 時 表 示,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拘 捕 的 僱 主 有 987 人, 但 只 有 384 人 最 後 被 成 功 定 罪 根 據 目 前 入 境 條 例 內 懲 罰 聘 請 非 法 勞 工 僱 主 的 罰 則, 最 高 的 刑 罰 是 監 禁 3 年 及 罰 款 35 萬 元 人 命 是 不 能 用 金 錢 收 買 的, 對 於 任 何 漠 視 勞 工 生 命 安 全 的 僱 主, 應 判 以 重 刑, 至 於 聘 請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更 是 罪 加 一 等 但 是, 令 人 憤 慨 的 是, 有 政 黨 的 調 查 發 現, 在 今 年 首 7 個 月, 對 聘 請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的 最 高 罰 款 額 只 是 7,000 元 根 據 勞 工 處 的 數 字, 在 今 年 首 3 個 月, 工 業 意 外 的 死 亡 數 字 達 29 宗,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38% 非 法 勞 工 既 缺 乏 安 全 訓 練, 也 不 受 本 地 法 例 保 障, 一 旦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境 況 更 為 淒 慘 可 是, 法 例 的 罰 則 及 法 院 的 懲 罰 水 平, 只 是 變 相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聘 請 非 法 勞 工, 只 會 讓 更 多 的 人 間 悲 劇 一 再 發 生 由 於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生 活 差 距, 在 香 港 極 之 微 薄 的 收 入, 對 非 法 勞 工 仍 甚 具 吸 引 力, 一 些 工 作 時 間 長 工 資 低 的 行 業, 例 如 清 潔 工 等, 便 出 現 了 本 地 工 友 要 與 非 法 勞 工 競 爭 的 情 況, 賤 價 的 工 資 須 壓 得 更 低, 才 可 以 得 到 一 份 工 作 這 是 低 層 工 友 的 實 況, 也 是 在 政 府 經 常 強 調 市 場 主 導 下 的 市 場 實 況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融 合 已 提 升 上 一 個 新 的 台 階, 人 流 和 物 流 的 交 往 出 現 了 一 個 全 新 的 景 象, 要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並 不 容 易 有 報 章 轉 述 內 地 官 員 稱 : 有 人 去 香 港 打 黑 工, 證 明 有 人 請 他 們 做 工, 相 信 這 責 任 是 香 港 警 方 和 入 境 事 務 處 比 較 多 一 點 " 正 本 必 須 清 源,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加 重 刑 罰, 以 及 嚴 懲 聘 請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成 了 當 務 之 急, 我 們 對 隨 手 拋 垃 圾 的 市 民 尚 且 施 以 重 罰, 我 看 不 到 對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有 任 何 姑 息 的 理 由 我 謹 此 陳 辭 謝 謝 代 理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近 年 在 港 拘 獲 的 非 法 受 聘 或 賣 淫 的 內 地 人, 數 目 持 續 上 升 今 年 首 9 個 月, 共 有 12 138 名 內 地 人, 在 港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被 捕, 數 目 超 過 去 年 全 年 的 一 萬 一 千 七 百 多 人 當 中 三 千 五 百 多 人 因 非 法 受 聘 而 被 拘 捕 ; 另 約 7 000 人 被 控 賣 淫 比 較 2000 年 的 數 字, 前 者 增 幅 接 近 一 倍, 後 者 更 大 幅 增 加 超 過 一 點 六 倍, 情 況 值 得 大 家 高 度 關 注 近 數 個 月, 我 們 看 見 政 府 各 部 門 已 經 加 強 了 溝 通 合 作, 進 行 大 規 模 聯 合 行 動 的 次 數 亦 增 加 很 多 可 是, 內 地 黑 工 " 和 妓 女 的 問 題 依 然 揮 之 不 去 歸 根 究 柢, 可 能 是 執 法 上 仍 存 有 漏 洞, 政 府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的 心 態, 未 曾 完 全 改 正 過 來, 或 是 未 能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加 強 聯 繫, 以 致 掃 蕩 成 效 不 彰
85 自 由 黨 對 於 今 天 3 項 議 案 和 修 正 案, 均 有 提 及 要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巡 查, 基 本 上 都 是 支 持 的, 但 我 懷 疑 加 強 巡 查, 是 否 便 等 於 一 定 要 擴 大 部 門 編 制, 增 加 人 手 呢? 負 責 打 擊 這 些 罪 行 的 紀 律 部 隊, 是 否 應 先 研 究 一 下 內 部 調 配, 盡 量 抽 調 受 過 紀 律 部 隊 訓 練 的 人 員, 派 上 前 線 工 作? 而 不 是 在 未 做 好 內 部 調 配 工 作 前, 便 輕 言 增 聘 人 手, 因 為 這 並 不 符 合 當 局 善 用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如 果 經 內 部 調 配 仍 未 能 滿 足 需 要, 自 由 黨 是 贊 成 加 添 人 手, 應 付 上 升 的 執 法 工 作 量 的, 但 我 們 不 希 望 因 此 影 響 收 縮 整 體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步 伐 自 由 黨 認 為 加 強 打 擊, 有 時 候 不 能 光 靠 加 強 巡 查 便 可 以 收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例 如 賣 淫 活 動 的 勾 當, 為 何 拉 極 都 有 ", 甚 至 出 現 越 拉 越 多 " 的 現 象 呢? 這 可 能 與 情 報 工 作 有 關, 即 是 說, 如 果 我 們 可 以 加 強 針 對 幕 後 首 腦, 採 取 擒 賊 先 擒 王 的 方 式, 可 能 會 收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否 則, 問 題 便 好 像 不 除 根 的 野 草, 燒 之 不 盡 代 理 主 席, 提 到 情 報 工 作, 我 想 這 和 加 強 與 內 地 執 法 部 門 的 聯 繫 是 分 不 開 的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交 往 日 趨 頻 繁, 如 果 彼 此 不 能 加 強 合 作, 堵 截 有 前 科 的 人 來 港 再 次 犯 事, 或 是 揪 出 幕 後 首 腦, 而 只 是 由 香 港 單 方 面 加 強 行 動, 便 很 難 達 致 理 想 例 如, 最 近 港 方 發 現 有 先 前 來 港 賣 淫 或 非 法 工 作 的 內 地 人, 持 有 內 地 部 門 簽 發 的 有 效 證 件, 以 另 一 種 身 份 來 港,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未 能 成 功 在 當 事 人 入 境 時, 加 以 堵 截 這 有 需 要 由 我 們 向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瞭 解 當 中 的 問 題, 甚 至 是 要 將 問 題 帶 到 中 央 層 面, 以 尋 求 妥 善 的 解 決 辦 法 至 於 增 加 對 黑 工 " 和 賣 淫 活 動 的 懲 罰 方 面, 自 由 黨 基 本 上 是 贊 成 的,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法 院 的 判 刑 是 否 足 夠 例 如 最 近 法 院 就 一 宗 案 件, 重 判 1 名 被 證 實 聘 用 黑 工 " 的 食 肆 東 主, 即 時 入 獄 18 個 月, 根 據 有 關 資 料, 這 位 東 主 只 有 22 歲, 要 是 審 判 其 他 的 案 件 時 也 參 考 這 個 案 例, 肯 定 可 以 起 到 一 定 阻 嚇 作 用 所 以, 對 於 涂 謹 申 議 員 在 修 正 案 中 提 出, 要 將 聘 用 黑 工 " 和 牌 照 掛 的 問 題, 自 由 黨 是 有 保 留 的 如 果 僱 主 已 經 因 為 聘 用 黑 工 " 受 到 重 判, 甚 至 入 獄, 是 否 還 要 在 另 一 條 法 例 設 下 停 牌 或 釘 牌 條 款, 將 他 們 置 諸 死 地 呢? 若 建 議 成 真, 那 些 在 聘 用 黑 工 " 地 點 工 作 的 其 他 僱 員, 可 能 因 為 怕 僱 主 被 控 告, 會 被 釘 牌, 飯 碗 " 不 保, 便 更 不 敢 出 聲, 令 當 局 的 打 擊 活 動, 受 到 更 多 限 制 況 且, 若 東 主 因 為 聘 用 黑 工 " 而 被 罰 停 業 或 結 業, 便 等 同 一 併 懲 罰 其 他 合 法 受 聘 的 僱 員, 對 他 們 亦 不 公 平 再 者, 工 人 飯 碗 " 不 保, 亦 勢 必 進 一 步 推 高 失 業 率, 整 體 上 對 社 會 無 益
86 還 有, 在 聘 用 過 程 中, 有 時 候 是 由 於 有 員 工 故 意 隱 瞞 或 疏 忽, 僱 主 根 本 不 知 道 自 己 聘 請 了 黑 工 ", 若 因 此 而 輕 易 遭 停 牌, 一 生 血 汗 投 資 化 為 烏 有, 試 問 還 有 誰 願 意 投 資 做 生 意,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呢? 至 於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基 本 上 與 自 由 黨 的 看 法 接 近, 我 們 是 會 支 持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原 議 案 及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黃 容 根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一 間 豬 骨 煲 食 店 東 主 因 聘 請 多 名 非 法 勞 工, 被 控 22 項 罪 名, 結 果 被 判 入 獄 18 個 月 坊 間 認 為 這 是 重 判, 也 有 人 認 為 執 法 當 局 及 司 法 機 關 打 擊 黑 工 " 動 了 真 格 ", 此 後, 不 須 再 擔 心 黑 工 " 的 問 題 了 然 而, 這 是 真 的 嗎? 試 想 想, 該 集 團 的 多 間 分 店 屢 次 被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人 員 揭 發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並 拘 捕 多 達 76 名 黑 工 ", 只 是 今 次 才 成 功 檢 控, 這 是 否 表 明 當 局 的 巡 查 不 夠 嚴 格, 起 不 到 阻 嚇 作 用? 東 主 共 聘 請 22 名 黑 工 ", 是 歷 來 被 揭 發 一 個 僱 主 僱 用 黑 工 " 最 多 的 非 法 勞 工 紀 錄, 卻 只 換 來 18 個 月 的 刑 期, 其 嚴 重 性 與 刑 期 相 稱 嗎? 此 外, 該 名 東 主 所 說, 他 在 第 一 次 聘 請 黑 工 " 後, 被 建 議 " 繼 續 聘 請 其 他 黑 工 ", 為 何 這 名 提 出 建 議 的 人 可 以 逍 遙 法 外? 教 唆 他 人 犯 罪 而 不 被 檢 控, 是 否 法 律 出 現 漏 洞? 種 種 問 題 正 正 顯 示, 我 們 的 執 法 當 局 司 法 機 構 以 至 法 律 規 範, 都 未 能 有 效 打 擊 日 益 嚴 峻 的 非 法 黑 工 "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民 建 聯 早 於 2001 年 便 察 覺 到 本 港 的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相 當 嚴 峻 我 們 進 行 的 電 話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兩 種 有 關 黑 工 " 的 情 況 被 政 府 所 忽 視 第 一, 內 地 人 佔 本 港 的 非 法 勞 工 絕 大 多 數, 政 府 現 時 因 自 由 行 政 策 吸 引 大 批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才 正 視 問 題, 已 是 後 知 後 覺 在 我 們 的 訪 問 中, 曾 遇 見 黑 工 " 的 受 訪 者 中, 六 成 三 表 示 所 見 的 黑 工 " 全 是 內 地 人, 這 是 2001 年 的 資 料 據 入 境 處 2002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被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中,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人 較 2001 年 上 升 近 一 倍, 由 2001 年 的 4 858 人 增 至 2002 年 的 8 940 人, 這 印 證 了 內 地 來 港 人 士 從 2001 年 甚 至 更 早 時 期, 已 成 為 非 法 勞 工 的 主 要 兵 源 ", 但 當 時 政 府 的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政 策, 仍 停 留 在 防 止 家 庭 傭 工 非 法 工 作 之 上, 顯 然 是 落 後 於 形 勢 第 二, 非 法 勞 工 的 工 作 特 性 是 流 動 性 強 及 期 間 較 短, 政 府 卻 缺 乏 大 型 及 頻 密 的 巡 查 及 掃 蕩 行 動 我 們 早 於 2001 年 便 促 請 政 府 加 派 人 手, 增 加 巡 邏 及 檢 控 工 作, 阻 嚇 僱 主 聘 請 黑 工 ", 以 及 加 大 黑 工 " 搵 工 的 難 度 可 惜 的 是, 入 境 處 的 執 行 的 行 動 在 2001 年 及 2002 年 都 沒 有 太 大 的 增 幅, 每 年 只
87 有 二 千 多 次, 政 府 顯 然 忽 視 了 民 建 聯 及 市 民 的 關 注 及 意 見 當 局 由 於 後 知 後 覺, 待 至 今 天 才 發 覺 加 緊 巡 邏 及 掃 蕩 行 動 的 重 要 性, 更 儘 管 至 今 7 個 月 已 展 開 四 千 多 次 的 執 行 行 動, 卻 已 錯 失 了 打 擊 黑 工 " 於 萌 芽 的 機 會, 未 能 趕 上 黑 工 " 不 斷 變 化 的 打 工 模 式 本 港 黑 工 " 的 打 工 模 式 已 從 以 往 在 街 上 或 茶 樓 等 工 作 做, 轉 移 至 上 樓, 在 所 謂 的 黑 工 竇 " 內 等 待 與 中 介 人 接 洽 及 僱 主 上 門 聘 請, 此 一 模 式 方 便 穩 妥, 被 捕 的 風 險 亦 相 對 減 低 這 亦 說 明 了 在 今 年 首 7 個 月, 入 境 處 的 執 行 次 數 雖 較 前 兩 年 多, 但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總 人 數 卻 相 對 地 少, 這 是 由 於 當 局 的 打 擊 黑 工 " 模 式, 仍 然 維 持 在 市 面 工 作 地 方 巡 查 民 建 聯 認 為 要 有 效 打 擊 黑 工 ", 便 要 直 搗 黃 龍, 即 除 了 與 內 地 部 門 互 通 資 料, 拒 絕 發 證 予 有 來 港 打 工 目 的 的 內 地 人 外, 更 應 積 極 掃 蕩 在 港 的 黑 工 竇 ", 務 求 一 擊 即 中, 讓 他 們 無 處 藏 身, 減 少 了 提 供 或 介 紹 工 作 的 地 方, 以 減 低 黑 工 " 來 港 的 意 欲 代 理 主 席,2003 年 民 建 聯 再 次 就 本 港 的 黑 工 " 問 題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另 一 個 打 擊 黑 工 " 急 須 改 革 的 地 方 我 們 發 現, 司 法 機 構 對 非 法 勞 工 及 其 僱 主 的 懲 罰 明 顯 不 足, 判 處 的 罰 款 及 刑 期 極 低, 正 像 俗 語 所 謂 隔 靴 搔 癢, 特 別 是 對 聘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根 本 起 不 到 任 何 阻 嚇 性 資 料 顯 示, 法 庭 判 處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的 刑 罰, 從 過 往 2000 年 的 萬 多 元 跌 至 今 年 的 數 千 元, 最 高 不 過 6,000 元, 而 監 禁 刑 期 亦 自 2000 年 42 天 至 6 個 月, 到 今 年 竟 出 現 最 低 7 天 的 監 禁 刑 期, 明 顯 地 與 法 例 規 定 可 處 以 35 萬 元 罰 款 及 監 禁 3 年 的 刑 期, 有 很 大 的 距 離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能 在 這 方 面 盡 量 做 好 工 作 我 在 此 亦 希 望 政 府 能 盡 快 對 打 擊 黑 工 " 多 做 些 工 作 我 們 昨 天 進 行 了 一 項 簽 名 運 動, 多 位 街 坊 對 我 們 說, 現 時 在 一 些 街 市 裏, 連 收 買 佬 " 都 變 成 了 黑 工 ", 所 以 希 望 政 府 對 打 擊 黑 工 " 要 加 大 力 度 我 謹 此 支 持 議 案 何 俊 仁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今 天 的 發 言 會 集 中 討 論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對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 尤 其 是 建 築 業 工 人 的 影 響 建 造 業 行 內 有 約 30 萬 就 業 人 口, 失 業 與 開 工 不 足 的 問 題, 比 其 他 行 業 惡 劣 當 整 體 失 業 率 是 8.7% 的 時 候,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率 達 23%, 開 工 不 足 率 達 15.8%, 較 整 體 數 字 高 4.3% 今 年 因 為 SARS 爆 發, 很 多 私 人 樓 宇 及 裝 修 等 工 程 受 經 濟 不 景 氣 拖 累 而 停 工, 建 造 業 因 此 成 為 失 業 的 重 災 區, 現 在 隨 經 濟 環 境 好 轉, 工 作 機 會 本 應 相 應 增 加, 但 黑 工 " 問 題 日 益 猖 獗, 又 令 香 港 工 人 無 啖 好 食 "
88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的 資 料, 過 去 3 年, 被 拘 捕 的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由 2000 年 的 1 971 人, 增 加 至 去 年 的 3 118 人, 升 幅 達 五 成 ; 單 是 今 年 首 9 個 月, 入 境 處 已 拘 捕 了 3 655 名 內 地 黑 工 ", 較 去 年 全 年 還 要 多 在 被 捕 的 內 地 非 法 勞 工 中, 裝 修 屋 宇 維 修 是 最 熱 門 行 業 代 理 主 席, 被 捕 的 人 數 只 能 顯 示 出 黑 工 "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卻 不 能 反 映 實 際 的 黑 工 " 數 目, 被 捕 的 相 信 只 是 非 法 勞 工 整 體 的 冰 山 一 角 目 前 香 港 建 造 業 總 工 會 及 一 批 建 造 業 工 人 向 政 府 請 願 的 時 候, 有 業 界 人 士 指 出, 黑 工 " 一 向 佔 行 內 二 成 工 作, 現 時 又 增 加 了 一 成, 因 而 嚴 重 影 響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代 理 主 席, 由 於 本 地 的 生 活 水 平 與 內 地 有 差 距, 黑 工 " 能 夠 收 取 更 便 宜 的 工 資, 據 稱 他 們 日 薪 只 是 約 200 元, 相 對 內 地 的 生 活 水 平 而 言, 這 已 是 高 薪, 但 卻 只 佔 本 地 工 人 的 一 般 工 資 的 三 分 之 一 就 薪 酬 而 言, 香 港 工 人 難 以 與 內 地 黑 工 " 競 爭, 飯 碗 " 難 免 被 搶 由 於 黑 工 " 從 事 的 大 多 數 是 低 技 術 低 學 歷 的 工 作, 而 現 時 香 港 的 失 業 人 口 中, 大 部 分 正 是 這 類 勞 工, 所 以 要 處 理 本 港 的 失 業 問 題, 打 擊 黑 工 " 是 一 項 關 鍵 工 作 除 了 搶 飯 碗 " 的 問 題 外, 黑 工 " 對 本 地 工 人 還 帶 來 其 他 的 影 響, 例 如, 黑 工 " 薪 酬 極 低, 所 以 本 地 工 人 即 使 找 到 工 作, 工 資 亦 自 然 被 拖 低 據 稱 本 地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日 薪 已 由 過 去 的 六 百 多 元, 降 至 五 百 多 元 更 重 要 的 是, 由 於 內 地 黑 工 " 一 般 都 沒 有 接 受 過 職 業 安 全 訓 練, 所 以 缺 乏 職 業 安 全 的 知 識, 容 易 引 致 工 業 意 外 今 年 被 捕 黑 工 " 人 數 增 加 的 同 時, 工 業 意 外 個 案 亦 有 增 加, 首 3 季 有 29 宗, 較 去 年 增 加 了 8 宗, 而 建 造 業 已 佔 25 宗 在 裝 修 方 面, 由 於 內 地 黑 工 " 沒 有 接 受 正 式 訓 練, 所 以, 很 多 時 候, 在 安 裝 水 電 設 備 時 隨 時 出 錯, 釀 成 意 外, 影 響 市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代 理 主 席, 來 港 的 黑 工 " 主 要 是 持 商 務 和 探 親 簽 證 的, 以 個 人 遊 來 港 做 黑 工 " 的 人, 相 信 並 不 多, 這 主 要 是 因 為 個 人 遊 的 旅 客 主 要 是 來 自 較 富 裕 的 城 市 日 後 如 果 香 港 成 功 爭 取 開 放 個 人 遊 至 廣 東 省 所 有 地 方, 或 其 他 較 窮 困 的 地 區 或 省 份, 相 信 屆 時 來 港 做 黑 工 " 的 人 數 也 會 增 加 因 此, 當 局 應 該 盡 早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阻 嚇 非 法 勞 工 除 了 增 加 巡 查 勞 工 黑 點 外, 亦 應 該 研 究 法 例 是 否 應 要 作 出 修 改 例 如, 除 了 黑 工 " 及 其 僱 主 外, 亦 應 考 慮 懲 罰 安 排 工 作 的, 即 安 排 黑 工 " 工 作 的 中 間 人 此 外, 也 可 參 考 競 投 公 共 工 程 的 做 法, 違 法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承 建 商 可 能 會 被 除 名 或 停 牌, 或 接 受 其 他 紀 律 處 分, 在 其 他 工 程 項 目 上, 亦 可 研 究 要 求 承 建 商 直 接 負 起 僱 用 黑 工 " 的 法 律 責 任, 由 承 建 商 約 束 中 下 層 的 分 判 商 絕 對 不 得 聘 用 黑 工 " 此 外, 還 可 考 慮 對 一 些 聘 用 了 黑 工 " 的 食 肆 採 用 扣 分 制 度, 如 果 他 們 被 扣 除 至 一 定
89 分 數 時, 便 可 能 要 面 對 被 停 牌 的 處 分 同 樣, 任 何 聘 用 黑 工 " 的 其 他 處 所 也 可 以 施 以 相 同 的 扣 分 制 度, 以 達 致 阻 嚇 作 用 我 相 信 政 府 也 會 就 這 些 方 案, 作 出 深 入 考 慮, 但 當 然, 這 些 方 案 亦 必 須 是 公 平 和 可 行 的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修 正 案 梁 耀 忠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上 星 期 回 覆 議 員 提 問 有 關 黑 工 " 問 題 時 提 供 的 數 字 顯 示, 今 年 首 9 個 月 被 捕 的 黑 工 " 數 字 已 經 超 過 去 年 全 年 的 總 數, 達 三 千 五 百 多 人, 有 關 情 況 不 斷 惡 化, 的 確 令 人 擔 心 影 響 本 港 工 人 的 就 業 問 題, 即 形 成 所 謂 搶 飯 碗 " 的 問 題 我 和 我 的 團 體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作 為 一 個 長 期 爭 取 勞 工 權 益 的 代 表, 絕 對 關 心 和 關 注 工 友 的 飯 碗 " 問 題, 我 甚 至 可 以 大 膽 講 一 句, 我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關 切 程 度, 一 定 不 會 較 今 天 提 出 議 案 的 數 位 議 員 為 少, 不 過, 我 更 明 白 到,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不 能 單 從 表 面 的 方 法 入 手, 以 為 加 強 打 擊 便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我 們 應 該 對 黑 工 " 的 問 題 有 更 深 層 的 分 析, 一 方 面 可 以 從 問 題 的 源 頭 找 出 根 治 的 方 法 ;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思 考 搶 飯 碗 " 以 外 的 其 他 問 題 無 可 否 認, 今 天 的 原 議 案 及 兩 項 修 正 案 提 出 加 強 巡 查 及 加 重 對 聘 用 黑 工 " 僱 主 的 刑 罰 是 當 務 之 急, 但 這 些 措 施 充 其 量 只 能 暫 時 紓 緩 問 題, 只 能 治 標, 而 不 能 治 本 因 為 我 們 會 問 : 政 府 的 打 擊 措 施 已 經 不 斷 加 強, 聘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卻 仍 然 存 在, 而 事 實 上, 他 所 冒 的 風 險 越 來 越 大, 但 問 題 是 所 聘 用 的 黑 工 " 質 素 沒 有 保 證, 他 們 為 何 還 要 聘 用 黑 工 ", 以 身 試 法 呢? 我 相 信 很 多 僱 主 都 會 這 樣 說 : 沒 有 辦 法, 冒 風 險 也 好, 我 還 有 一 線 生 機, 不 冒 險 的 話, 在 這 環 境 下 必 死 無 疑 我 在 此 不 是 要 為 聘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講 好 話, 而 是 想 帶 出 黑 工 " 問 題 的 根 本 問 題 何 在 事 實 上,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現 時 聘 請 黑 工 " 的 問 題, 其 實 是 我 們 目 前 的 鬥 平 鬥 賤 " 的 競 爭 模 式 下 的 產 品 在 這 種 競 爭 環 境 下, 我 們 完 全 不 談 質 素, 不 談 其 他 的 問 題 在 這 種 鬥 平 鬥 賤 " 的 競 爭 模 式 下, 必 然 會 形 成 聘 請 黑 工 " 的 可 能 性 很 多 承 包 工 程 的 小 判 頭 認 為 現 時 目 前 出 現 了 很 多 層 層 外 判, 其 後 果 便 是 層 層 剝 削, 而 加 上 政 府 大 力 推 崇 的 價 低 者 得 政 策, 以 致 為 聘 請 黑 工 " 的 人 提 供 誘 因 當 然, 除 了 一 些 承 建 工 程 的 人 外, 亦 有 一 些 食 肆 的 小 老 闆 指 出, 目 前 的 惡 性 競 爭 下, 以 往 一 碗 雲 吞 售 價 為 十 多 二 十 元, 現 在 數 元 便 有 交 易,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他 們 如 何 維 持? 他 們 只 好 聘 請 黑 工 " 了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些 問 題 才 是 問 題 核 心 所 在 因 此, 要 杜 絕 聘 用 黑 工 ", 最 根 本 的 方 法 和 方 針 應 該 是 對 整 體 生 產 模 式 加 以 改 善, 打 破 鬥 平 鬥 賤 " 的 競 爭 邏 輯, 我 們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質 素 方 面 的
90 競 爭, 以 增 值 作 為 競 爭 的 手 段, 而 不 是 不 斷 壓 低 價 錢, 不 理 質 素, 只 有 這 樣 做 才 能 解 決 問 題 不 過, 要 做 到 這 點, 不 應 只 是 訂 立 如 修 正 案 中 提 到 的 外 判 計 分 制 度 便 可 解 決 問 題, 因 為 即 使 對 聘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進 行 評 分, 其 實 仍 有 很 多 漏 洞, 僱 主 或 判 頭 仍 會 利 用 法 律 漏 洞, 仍 然 會 聘 用 黑 工 "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政 府 不 應 再 大 力 宣 揚 外 判, 即 使 是 外 判, 也 必 定 要 改 善 現 時 的 外 判 制 度 才 可, 否 則 我 們 都 只 會 徒 勞 無 功 事 實 上, 黑 工 " 的 出 現, 顯 示 出 政 府 在 很 多 方 面 所 做 的 事, 都 是 沒 有 經 過 通 盤 的 考 慮 而 導 致 的 結 果 例 如 最 近 的 個 人 遊 商 務 簽 證 等, 都 有 出 現 這 樣 的 情 況, 因 為 政 府 沒 有 評 估 負 面 的 效 果, 而 只 是 不 斷 提 及 正 面 效 益 有 關 方 面 沒 有 想 到 由 於 這 些 政 策, 必 然 會 出 現 和 更 容 易 引 入 我 剛 才 說 的 黑 工 " 問 題 所 以, 我 覺 得 就 目 前 的 情 況 來 說, 我 們 一 定 要 注 視 這 些 問 題, 但 凡 政 策 也 不 要 單 看 正 面, 還 要 看 看 負 面 的 效 果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順 帶 一 提, 我 們 不 單 止 害 怕 黑 工 " 搶 去 本 地 工 人 飯 碗 " 的 問 題,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是 形 成 社 會 上 更 深 的 矛 盾 因 為 我 們 最 近 看 到, 一 些 人 對 於 有 錢 來 港 消 費 的 內 地 旅 客, 表 現 得 十 分 歡 迎, 而 對 一 些 來 搶 飯 碗 " 的 人 卻 會 惡 言 相 向, 以 極 不 友 善 的 態 度 對 待, 這 種 做 法 必 然 會 對 社 會 的 和 諧 帶 來 沖 擊, 深 化 社 會 矛 盾 今 年 9 月, 深 水 發 生 了 一 場 火 警, 據 聞 是 有 人 似 乎 不 滿 意 隔 鄰 單 位 有 大 量 的 內 地 人 居 住, 以 致 引 發 了 一 場 火 警 當 然, 我 不 希 望 這 說 法 是 真 的, 如 果 這 是 真 的 話, 便 是 社 會 衝 突 的 一 個 警 號 ; 如 果 這 是 真 的 話, 政 府 便 必 須 正 視 這 問 題, 否 則, 即 使 我 們 常 常 談 到 中 港 融 合, 以 及 經 常 把 我 們 祖 國 的 問 題 掛 在 嘴 邊, 也 是 無 濟 於 事 的 如 果 我 們 單 從 經 濟 效 益 來 考 慮, 而 不 考 慮 社 會 矛 盾, 這 問 題 早 晚 不 單 止 會 影 響 香 港 的 聲 譽, 甚 至 會 影 響 經 濟 發 展 故 此, 代 理 主 席, 我 覺 得 我 們 今 天 不 應 只 談 如 何 打 擊 黑 工 ", 如 何 處 理 問 題 等, 更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尋 找 社 會 問 題 根 源 所 在, 否 則, 如 果 繼 續 容 許 採 用 目 前 這 種 外 判 制 度, 不 單 止 令 本 地 工 人 和 黑 工 " 受 害, 對 社 會 大 眾 而 言 亦 不 是 一 件 好 事 代 理 主 席, 我 注 意 到 一 件 事, 便 是 歐 洲 政 壇 近 期 出 現 了 所 謂 右 翼 民 粹 主 義 浪 潮, 很 多 人 不 斷 鼓 動 眾 歧 視 新 移 民 我 不 希 望 這 種 情 況 會 在 香 港 出 現 或 發 生, 否 則, 對 香 港 一 直 以 來 的 和 諧 氣 氛 必 然 會 構 成 威 脅 我 們 期 望 基 層 市 民 的 生 活 得 到 保 障, 他 們 的 飯 碗 " 不 會 被 打 破, 不 會 被 他 人 搶 走, 同 時, 我 亦 希 望 每 一 個 人 都 能 生 活 在 合 理 合 情 和 有 保 障 的 社 會 裏
91 曾 鈺 成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楊 耀 忠 議 員 在 他 的 議 案 提 到 加 強 打 擊 黑 工 " 的 措 施, 包 括 一 項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巡 查, 另 一 項 是 檢 討 法 例, 加 重 刑 罰 剛 才 發 言 的 同 事 中, 多 位 都 對 這 兩 項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我 亦 想 在 此 就 這 兩 項 建 議 提 出 一 些 補 充 意 見 我 想 由 一 宗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審 理 的 判 罪 上 訴 案 說 起 這 宗 案 件 今 年 6 月 在 原 訟 庭 審 理, 上 訴 人 是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的 一 位 內 地 女 士 她 在 香 港 逗 留 期 間, 被 一 名 勞 工 督 察 發 現 在 一 間 沖 晒 店 內 剪 相 和 招 呼 客 人, 她 身 上 穿 一 件 其 他 職 員 也 穿 的 T, 於 是 便 控 告 她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究 竟 逗 留 條 件 是 甚 麼 呢? 逗 留 條 件 是 她 在 港 逗 留 期 間,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這 案 件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時, 裁 判 官 不 接 受 勞 工 督 察 的 證 供, 理 由 是 該 名 勞 工 督 察 所 提 的 證 供 內 有 太 多 個 人 意 見, 所 以 不 予 接 納 但 是, 因 為 在 糾 纏 過 程 中 召 了 警, 有 警 察 到 來, 同 時 旁 邊 的 職 員 亦 提 出 了 證 供, 於 是 裁 判 官 接 納 了 警 方 和 其 他 職 員 的 證 供,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判 處 那 位 女 士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然 而, 那 位 女 士 卻 不 服, 她 說 沖 晒 店 的 店 主 是 她 的 男 朋 友, 她 當 天 是 探 訪 她 的 男 朋 友, 由 於 男 朋 友 未 回 來, 她 便 在 那 裏 等 待, 在 等 待 期 間 幫 手 剪 相 和 招 呼 客 人, 所 做 的 根 本 不 屬 僱 傭 工 作, 於 是 她 便 提 出 上 訴 上 訴 到 了 高 等 法 院 的 原 訟 法 庭, 結 果 被 判 上 訴 得 直, 因 為 法 官 引 述 高 等 法 院 大 法 官 陳 兆 愷 在 另 一 宗 類 似 案 件 的 審 理 過 程 所 提 出 的 判 斷 標 準 陳 兆 愷 大 法 官 說 單 憑 一 個 人 在 一 個 地 方 工 作, 不 能 作 出 這 人 已 正 在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的 結 論, 即 是 說, 即 使 看 到 這 個 人 正 在 沖 晒 店 內 剪 相, 單 憑 此 點 是 不 能 推 論 說 這 人 正 在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是 必 須 有 其 他 證 據 才 可 在 這 宗 上 訴 案 中, 法 官 認 為 因 為 其 他 的 證 據 不 足, 所 以 不 能 確 定 這 位 女 士 確 在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於 是 判 她 得 直, 撤 銷 定 罪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從 這 裏 看 一 看 楊 耀 忠 議 員 今 天 所 提 出 的 兩 點 第 一, 我 們 說 要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巡 查 除 了 人 手 要 增 加 外, 執 法 人 員 的 素 質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們 看 到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此 案 時, 裁 判 官 不 接 受 勞 工 督 察 的 證 供 該 名 勞 工 督 察 是 要 到 那 裏 發 現 問 題 的, 其 實 是 由 他 負 上 發 現 非 法 勞 工, 然 後 在 檢 控 時 提 供 證 據 等 這 些 責 任, 但 偏 偏 他 提 出 來 的 證 供, 還 不 及 一 名 警 員 和 在 場 的 其 他 職 員 的 可 信, 即 他 原 來 應 要 執 行 的 主 要 職 務 反 而 執 行 得 不 好, 不 為 裁 判 官 所 接 納, 這 是 否 反 映 出 我 們 單 純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巡 查, 也 未 必 能 真 正 有 效 地 成 功 檢 控 呢? 另 一 方 面, 讓 我 們 看 回 僱 傭 工 作 的 定 義 如 果 從 這 宗 上 訴 案 的 審 理 情 況 來 看, 我 們 要 真 正 證 明 一 個 人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則 即 使 捉 到 他 在 現 場 實 際 上 正 在 工 作, 甚 至 穿 公 司 的 制 服, 亦 可 能 會 不 夠 證 據 證 明 他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的
92 在 這 方 面 來 說, 實 際 上, 在 檢 控 方 面 是 否 存 在 很 大 的 困 難 呢? 所 以, 我 們 說 要 檢 討 法 例, 加 重 刑 罰, 即 使 刑 罰 加 到 很 重, 如 果 根 本 很 難 成 功 檢 控, 明 知 某 人 正 在 進 行 非 法 工 作 也 捉 他 不 到, 即 使 捉 得 到 也 告 不 入, 那 麼 判 刑 有 多 重 也 與 人 無 關, 因 為 也 捉 不 到 人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說 要 檢 討 法 例 時, 是 否 也 要 看 一 看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呢? 何 俊 仁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說, 拘 捕 得 的 那 些 涉 嫌 黑 工 " 人 數, 實 際 上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他 的 意 思 是 說 其 實 正 在 做 黑 工 " 的 人 數 可 能 較 那 些 人 數 多 出 很 多 倍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看 一 看 拘 捕 的 數 字 與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比 較, 成 功 檢 控 只 佔 拘 捕 ( 即 涉 嫌 黑 工 " 被 拘 捕 的 數 字 ) 很 細 小 的 分 數 例 如, 就 2001 年 的 比 例 而 言, 拘 捕 的 人 數 是 七 千 八 百 多 人, 成 功 檢 控 的 卻 只 有 一 千 五 百 多 宗 ;2002 年 拘 捕 的 有 一 萬 一 千 九 百 多 宗, 成 功 檢 控 的 只 有 二 千 三 百 多 宗 ; 今 年 的 首 7 個 月 裏, 成 功 檢 控 的 只 有 一 千 八 百 多 宗 因 此, 從 拘 捕 至 檢 控, 實 際 上 亦 是 很 困 難 的 事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即 使 我 們 加 重 刑 罰, 我 懷 疑 所 產 生 的 阻 嚇 作 用 也 很 有 限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補 充 的 意 見 是, 在 我 們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巡 查 時, 不 知 是 否 也 要 加 強 對 執 法 人 員 的 培 訓, 使 他 們 真 正 能 履 行 他 們 的 職 責? 此 外, 在 檢 討 這 項 法 例 時, 不 單 止 要 加 重 刑 罰, 還 要 看 一 看 現 時 法 例 上 的 規 定, 是 否 在 保 障 守 法 人 士, 以 及 在 能 成 功 檢 控 犯 法 的 人 之 間, 已 取 得 合 適 的 平 衡 多 謝 陳 國 強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黑 工 " 的 問 題 困 擾 很 多 國 家, 香 港 的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亦 一 向 存 在, 每 年 勞 工 處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均 會 成 功 拘 捕 黑 工 " 整 項 問 題 的 癥 結 在 於 不 少 地 盤 食 肆 街 市 及 色 情 場 所 的 僱 主 喜 歡 僱 用 黑 工 ", 因 為 內 地 黑 工 " 的 工 資 低 成 本 低 任 勞 任 怨, 在 缺 乏 僱 傭 法 例 的 保 障 下, 黑 工 " 慘 遭 僱 主 肆 意 剝 削 打 擊 黑 工 " 固 然 要 防 止 可 疑 的 旅 客 湧 入, 入 境 處 在 今 年 7 月 至 9 月 期 間, 曾 拒 絕 四 千 多 名 內 地 旅 客 來 港, 原 因 是 該 批 旅 客 來 港 的 目 的 有 可 疑 保 安 局 雖 沒 有 詳 細 解 釋 這 些 可 疑 " 的 問 題, 但 鑒 於 黑 工 " 日 漸 猖 獗, 相 信 政 府 會 密 切 注 意 黑 工 " 入 境 的 問 題 單 是 以 今 年 首 3 季 計 算, 被 拘 捕 的 黑 工 " 人 數 已 達 一 萬 二 千 多 人, 較 去 年 的 一 萬 一 千 多 人 多 出 約 1 000 人 可 是, 旅 遊 業 興 旺, 遊 客 量 大 增 也 不 是 黑 工 " 大 幅 增 加 的 理 由, 黑 工 "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港 非 常 需 要 黑 工 ", 更 會 繼 續 上 升
93 因 此, 打 擊 黑 工 " 並 非 要 針 對 黑 工 " 本 身, 在 某 程 度 上, 他 們 只 是 一 批 議 價 能 力 較 低 不 合 法 的 勞 工, 我 們 只 可 依 法 辦 事, 根 本 無 須 憎 惡 他 們 或 對 他 們 產 生 反 感 反 之, 僱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對 黑 工 " 的 需 求 非 常 熱 切, 他 們 才 是 引 入 黑 工 " 的 原 動 力, 亦 是 破 壞 本 港 就 業 環 境 的 元 兇, 黑 工 " 僱 主 的 所 作 所 為 才 令 人 髮 指 上 月, 一 間 賣 豬 骨 煲 的 食 店 被 揭 發 僱 用 黑 工 ", 該 店 東 主 遭 法 庭 重 判 入 獄 年 半, 這 事 為 黑 工 " 僱 主 敲 起 了 警 鐘! 希 望 所 有 預 備 或 正 在 僱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都 得 到 教 訓 歸 根 究 柢, 加 重 刑 罰 是 直 接 打 擊 黑 工 " 的 方 法, 因 為 黑 工 " 僱 主 聘 用 黑 工 " 也 是 為 了 降 低 成 本, 加 重 罰 款 或 重 判 入 獄 便 可 大 大 加 重 僱 主 的 代 價, 引 用 經 濟 學 的 名 詞 來 說, 便 是 提 高 僱 主 的 機 會 成 本 ", 使 他 們 望 而 卻 步, 不 敢 輕 易 觸 犯 法 例 不 論 法 例 定 得 如 何 嚴 謹, 仍 須 靠 執 法 部 門 成 功 揭 發 黑 工 " 的 個 案, 使 黑 工 " 僱 主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付 上 代 價, 這 樣 才 能 收 效 如 果 所 有 黑 工 " 的 僱 主 都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黑 工 " 的 問 題 才 會 無 聲 無 息 地 消 失 就 如 上 述 豬 骨 煲 食 店 的 東 主, 既 須 受 牢 獄 之 苦, 又 令 店 鋪 的 聲 譽 受 損, 承 受 雙 重 損 失, 聞 者 均 搖 頭 歎 息, 這 樣 苦 心 經 營 的 事 業 卻 因 僱 用 黑 工 " 而 一 敗 塗 地, 代 價 既 然 如 此 沉 重, 為 何 不 少 僱 主 仍 要 以 身 試 法 呢? 在 此, 我 想 向 勞 工 處 及 入 境 處 的 執 法 人 員 致 謝, 感 謝 他 們 不 遺 餘 力 地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希 望 他 們 繼 續 努 力 如 果 巡 查 及 執 法 人 手 不 足,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不 要 吝 嗇 執 法 人 手, 因 為 政 府 的 責 任 是 要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我 們 有 需 要 在 這 方 面 增 加 資 源, 以 遏 止 黑 工 "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工 作 是 為 了 體 驗 每 個 人 的 才 能, 本 應 是 人 盡 其 才 的 ; 職 業 亦 無 分 貴 賤, 每 個 人 亦 可 盡 自 己 的 棉 力 貢 獻 社 會, 為 何 有 人 竟 不 能 光 明 正 大 地 工 作, 更 須 終 日 躲 於 黑 暗 之 中 呢? 製 造 黑 工 " 聘 用 黑 工 ", 根 本 是 一 種 近 乎 踐 踏 人 性 的 行 為, 希 望 從 此 以 後 會 絕 跡 於 世 上 僱 員 應 該 獲 得 尊 重, 這 是 不 能 放 棄 的 大 前 提, 相 信 大 家 也 會 認 同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94 胡 經 昌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及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的 情 況, 在 上 次 辯 論 自 由 行 通 關 問 題 " 時, 我 已 經 想 提 出 來 了, 但 為 免 主 席 女 士 指 我 離 題, 才 沒 有 暢 所 欲 言 不 過, 在 上 次 的 辯 論 中, 我 只 說 了 短 短 數 句, 英 明 的 主 席 女 士 便 已 察 覺, 我 便 只 好 被 迫 暫 停 因 此, 今 天 我 可 以 就 議 題 盡 暢 " 了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除 了 非 法 工 作 和 賣 淫 活 動 外, 估 計 還 可 能 有 很 多 涉 及 搶 劫 殺 人 等 更 嚴 重 的 治 安 問 題, 有 需 要 得 到 有 關 部 門 加 以 正 視 和 嚴 厲 打 擊 可 是, 由 於 這 些 問 題 並 不 在 今 天 的 主 題 範 圍 內, 所 以, 又 只 好 留 待 適 當 的 時 候 再 作 詳 細 討 論 根 據 警 方 的 資 料 顯 示, 雖 然 在 2002 年 被 捕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總 數 較 2001 年 減 少 了 36%, 更 是 22 年 來 的 最 低 紀 錄, 但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的 內 地 旅 客 人 數 卻 相 反 地 大 幅 上 升 了 47%, 而 持 內 地 有 效 證 件 來 港 賣 淫 而 被 捕 的 女 子 更 高 達 七 千 三 百 多 人, 即 每 天 被 捕 的 人 數 平 均 為 20 人, 較 2001 年 大 幅 上 升 132.7%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的 資 料 指 出, 雖 然 2002 年 被 逮 捕 及 遣 返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人 數 較 2001 年 有 所 下 降, 但 被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數 字 卻 錄 得 53% 的 巨 大 增 幅, 總 數 接 近 12 000 人 這 些 數 字 顯 示, 近 期 的 趨 勢, 涉 及 來 港 從 事 非 法 活 動 的 內 地 人 已 經 由 以 往 的 非 法 入 境 轉 為 持 有 效 證 件 入 境, 這 估 計 與 內 地 放 寬 來 港 旅 遊 的 限 制, 容 許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有 關 這 便 是 我 多 次 提 及 的 情 況, 即 自 由 行 帶 動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復 甦, 功 不 可 沒, 但 亦 同 時 帶 來 了 治 安 問 題 的 副 產 品, 必 須 嚴 肅 處 理 主 席, 種 種 跡 象 和 數 據 證 實, 內 地 女 子 來 港 賣 淫 和 內 地 來 港 的 非 法 勞 工 的 問 題 正 在 本 地 社 區 逐 步 擴 散, 而 且 有 不 斷 上 升 的 趨 勢, 不 但 影 響 本 港 勞 工 階 層 的 就 業, 也 對 市 民 造 成 嚴 重 的 滋 擾, 當 局 必 須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遏 止 有 關 情 況 繼 續 惡 化 和 蔓 延 下 去 正 如 我 在 本 會 10 月 8 日 會 議 上 的 補 充 質 詢 中 提 到, 警 方 在 打 擊 所 謂 賣 淫 活 動 的 執 法 方 面, 雖 然 是 有 些 法 例 可 作 依 據, 特 別 是 倚 靠 妓 女 為 生 的 情 況, 但 就 另 一 類 的 賣 淫 活 動, 即 一 樓 一 鳳 " 的 問 題, 據 我 瞭 解, 在 現 時 來 說, 警 方 仍 然 是 束 手 無 策 的, 而 這 正 正 是 內 地 女 子 來 港 賣 淫 的 主 要 途 徑 之 一
95 不 過, 當 我 問 到 保 安 局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在 法 例 方 面 作 出 改 善 以 修 補 這 漏 洞 時, 局 長 的 答 覆 指 現 時 所 謂 的 一 樓 一 鳳 " 確 非 法 例 定 明 的 罪 行, 但 鑒 於 可 能 會 侵 犯 一 些 個 人 私 隱, 包 括 她 們 本 身 在 單 位 內 居 住 的 權 利 等, 所 以 認 為 在 現 時 的 情 況 下, 並 不 適 宜 以 立 法 來 對 付 所 謂 一 樓 一 鳳 " 的 問 題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很 想 知 道 政 府 當 局 究 竟 有 何 辦 法, 可 以 無 須 立 法 而 又 能 有 效 地 打 擊 這 類 賣 淫 活 動, 特 別 是 內 地 女 子 來 港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的 情 況 呢? 事 實 上, 多 個 地 區, 剛 才 部 分 議 員 亦 已 提 到 市 民 已 經 開 始 對 這 項 日 益 惡 化 的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立 法 取 締 這 些 不 法 的 活 動, 好 讓 執 法 者 可 以 有 法 可 依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稍 後 的 回 應 中, 可 以 談 一 談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主 席, 較 早 前 有 報 道 在 探 討 如 何 解 決 流 鶯 問 題 時 指 出, 警 方 發 言 人 承 認 由 於 法 例 存 在 漏 洞, 警 方 必 須 靠 放 蛇 行 動 來 打 擊 流 鶯 活 動, 但 由 於 流 鶯 的 主 要 兜 搭 對 象 以 50 歲 左 右 的 中 年 男 士 為 主, 但 警 方 卻 很 少 這 類 適 合 放 蛇 的 中 年 男 性, 對 放 蛇 行 動 造 成 障 礙 於 是 有 人 提 議, 既 然 現 時 有 不 少 中 年 人 士 失 業, 何 不 考 慮 聘 請 這 些 失 業 的 中 年 男 士 協 助 警 方 執 行 放 蛇 行 動 呢? 這 樣, 一 方 面 可 以 減 低 失 業 率,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以 幫 助 打 擊 流 鶯 的 問 題, 一 石 二 鳥 這 項 建 議 聽 起 來 並 非 絕 對 不 可 行, 當 局 可 否 加 以 考 慮, 或 跟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商 討 一 下, 認 真 考 慮 建 議 呢? 為 了 維 護 社 會 的 安 寧 和 穩 定, 雷 厲 打 擊 這 些 非 法 勞 工 和 賣 淫 活 動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現 在 便 要 採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執 法 行 動, 加 強 邊 境 的 阻 截 能 力, 防 止 企 圖 來 港 從 事 非 法 活 動 的 內 地 人 士 入 境, 以 及 阻 止 曾 在 港 犯 案 的 人 改 變 身 份 再 次 來 港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的 問 題, 民 主 黨 曾 於 今 年 10 月 25 日 至 30 日 期 間, 進 行 了 一 項 調 查, 成 功 訪 問 了 1 178 名 市 民, 當 中 有 九 成 七 受 訪 者 認 為 僱 主 聘 用 黑 工 " 對 香 港 勞 工 有 影 響, 其 中 近 八 成 認 為 影 響 嚴 重 內 地 黑 工 "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大 多 數 是 從 事 非 技 術 性 的 工 種, 包 括 建 築 零 售 侍 應 及 清 潔 等 針 對 建 築 行 業, 現 時 的 法 例 規 定, 如 在 建 築 地 盤 內 發 現 有 屬 不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工 作, 該 地 盤 的 主 管 亦 屬 違 法,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35 萬 元
96 此 外,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 及 政 府 部 門, 在 制 訂 承 建 商 管 理 制 度 的 規 定 時, 亦 規 定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承 辦 商 會 被 除 名 停 牌 或 接 受 其 他 紀 律 處 分 由 於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可 引 致 承 建 商 不 能 競 投 公 共 工 程, 令 部 分 承 建 商 對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望 而 卻 步, 收 阻 嚇 之 用 實 施 以 來, 在 承 建 房 委 會 或 政 府 工 程 的 建 築 地 盤 發 現 非 法 勞 工 的 個 案 只 有 極 少 數 不 過, 針 對 建 築 行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種, 除 了 判 監 或 罰 款 以 外, 則 未 有 在 相 關 的 發 牌 管 理 制 度 內 制 訂 政 策,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事 實 上,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的 行 動 已 由 2000 年 的 二 千 多 次, 增 加 至 今 年 首 9 個 月 的 3 800 次, 而 勞 工 處 的 行 動 亦 在 過 去 3 年 維 持 在 十 五 萬 多 次 的 數 目 看 來, 在 入 境 處 和 勞 工 處 加 強 努 力 巡 查 後, 經 營 者 仍 如 常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因 此, 民 主 黨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在 制 度 上 加 以 配 合, 參 考 房 委 會 及 工 程 部 門 的 做 法, 針 對 須 申 領 特 別 經 營 牌 照, 包 括 持 牌 酒 店 賓 館 酒 樓 食 肆 食 品 製 造 場 及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施 加 相 應 的 發 牌 條 件, 規 定 經 營 者 不 可 容 許 非 法 勞 工 在 其 經 營 場 地 工 作, 研 究 引 入 計 分 制, 按 違 法 的 嚴 重 程 度 訂 定 不 同 程 度 的 紀 律 處 分 如 果 經 營 者 違 反 法 例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將 被 扣 分, 被 扣 至 不 同 分 數 便 須 接 受 不 同 程 度 的 處 分, 包 括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停 牌 一 段 時 間, 由 數 天 至 數 個 月 不 等, 甚 或 即 時 停 牌 民 主 黨 希 望 可 以 研 究 在 這 方 面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在 發 牌 或 持 牌 條 件 中 加 入 禁 止 聘 用 黑 工 " 的 條 款, 以 阻 嚇 僱 主 聘 用 黑 工 ", 保 障 港 人 飯 碗 " 我 們 在 同 一 項 調 查 中, 發 現 有 八 成 受 訪 者 贊 成 政 府 在 審 批 食 肆 酒 店 賓 館 店 鋪 等 牌 照 的 發 牌 條 件 中, 加 入 禁 止 聘 用 黑 工 " 的 規 定 其 實, 現 在 有 很 多 政 府 外 判 服 務, 包 括 由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樂 文 化 署 " )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負 責 批 出 的 外 判 合 約 中, 都 有 規 定 承 辦 商 或 經 營 者 不 得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的 規 定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如 果 違 反 合 約, 可 以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合 約, 又 或 影 響 其 日 後 的 競 投 機 會 康 樂 文 化 署 更 會 規 定, 如 果 投 標 者 在 截 標 前 的 12 個 月 內, 曾 因 觸 犯 僱 傭 條 例 及 入 境 條 例 而 有 6 次 或 以 上 的 被 定 罪 紀 錄, 其 標 書 將 不 會 獲 考 慮 標 書 亦 要 求 承 辦 商 確 保 該 次 承 辦 商 會 遵 守 這 些 條 例 的 規 定 在 評 估 標 書 時, 他 們 會 要 求 投 標 者 提 供 有 關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及 入 境 條 例 的 被 定 罪 紀 錄 或 無 定 罪 " 聲 明 書 同 時, 他 們 亦 會 向 有 關 部 門 核 實 投 標 者 是 否 有 被 定 罪 紀 錄
97 我 們 相 信, 在 現 時 的 審 批 發 牌 制 度 及 競 投 合 約 機 制 中 加 入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因 素, 以 考 慮 是 否 發 牌 或 續 牌, 是 否 容 許 競 投 合 約, 將 會 令 大 部 分 經 營 者 更 審 慎 考 慮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後 果, 除 須 面 對 監 禁 或 罰 款 以 外, 更 會 直 接 影 響 其 經 營 活 動, 所 以 令 他 們 放 棄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想 法, 不 會 輕 易 以 身 試 法 不 過, 從 過 去 的 數 字 來 看, 黑 工 " 的 問 題 已 越 來 越 嚴 重, 是 香 港 市 民 非 常 關 心 的 問 題, 因 為 黑 工 " 搶 走 的 飯 碗 ", 正 正 是 香 港 面 對 結 構 性 失 業 的 中 年 人 士 及 非 技 術 性 勞 工 的 飯 碗 " 我 想 利 用 最 後 數 分 鐘 回 應 自 由 黨 張 宇 人 議 員 剛 才 的 說 法, 他 是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的 我 覺 得 自 由 黨 要 是 這 樣 說, 便 是 完 全 站 在 僱 主 的 立 場, 他 的 說 法 有 很 大 問 題 首 先, 他 說 僱 主 可 能 不 知 道 僱 員 是 黑 工 ", 這 是 絕 對 不 能 接 受 的 因 為 僱 員 上 工 時 必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必 須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還 須 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他 怎 可 說 因 僱 主 不 知 道 僱 員 是 黑 工 ", 因 而 會 令 僱 主 增 添 麻 煩 呢? 此 外, 他 說 如 果 停 牌 的 話, 會 令 其 他 僱 員 受 害, 令 他 們 失 去 工 作, 因 此 大 家 便 不 敢 舉 報, 這 樣 即 有 如 胡 仙 案 的 例 子, 只 因 為 怕 影 響 很 多 人 的 飯 碗 ", 所 以 便 不 檢 控 胡 仙 即 使 沒 有 這 項 發 牌 條 件, 僱 主 無 須 停 牌, 僱 主 仍 然 會 被 捕 被 判 入 獄 或 罰 款 就 以 酒 樓 為 例, 如 果 僱 主 被 判 入 獄, 酒 樓 也 一 樣 須 結 業, 其 他 合 法 工 人 同 樣 會 受 影 響, 這 樣 的 話, 是 否 便 不 應 判 僱 主 入 獄 呢? 只 判 罰 款 一 二 百 元 便 算 吧, 否 則 也 會 影 響 那 間 酒 樓 這 種 邏 輯 是 完 全 不 能 接 受 的 我 在 此 奉 勸 自 由 黨, 如 果 是 要 參 加 直 選 和 落 區 的 話, 便 請 聽 聽 市 民 的 心 聲, 不 應 只 顧 僱 主 的 立 場, 因 為 市 民 最 擔 心 的, 是 非 技 術 性 勞 工 的 就 業 情 況 我 們 應 用 盡 一 切 方 法, 打 擊 無 良 僱 主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搶 去 香 港 人 飯 碗 " 的 做 法, 我 們 希 望 所 有 議 員 同 事 支 持 今 天 的 修 正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回 應 張 宇 人 議 員 或 自 由 黨 的 說 法 剛 才 我 在 聆 聽 辯 論 的 過 程 中, 覺 得 最 有 趣 的 是 梁 耀 忠 議 員 的 說 法, 因 為 我 認 為 他 的 說 法 是 勞 工 界 的 說 法 我 希 望 不 會 開 罪 人, 我 也 不 希 望 用 犯 教 條 " 這 類 字 眼, 即 例 如 無 良 " 僱 主 等 梁 耀 忠 議 員 過 去 也 很 標 榜 自 己 代 表 勞 工 界, 他 表 示 現 時 的 食 肆 或 其 他 行 業 鬥 平 ", 所 以 令 僱 主 要 聘 用 黑 工 " 其 實, 如 果 用 同 樣 道 理, 張 宇 人
98 議 員 便 應 該 支 持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我 為 何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有 一 小 部 分 僱 主, 為 了 令 價 錢 便 宜, 所 以 聘 請 了 一 些 非 法 勞 工, 以 求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競 爭 這 只 是 一 小 撮 的 僱 主 的 做 法, 他 們 是 害 之 馬 現 在 張 宇 人 議 員 反 對 我 們 的 議 案, 是 否 要 姑 息 這 些 害 之 馬 呢?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僱 主 ( 被 控 的 數 字 只 是 很 少 ) 都 不 會 嘗 試 聘 請 非 法 勞 工, 即 黑 工 ", 因 而 不 會 被 檢 控 現 時, 我 們 的 修 訂 其 實 是 說, 在 司 法 渠 道 以 外 法 庭 如 何 判 決, 刑 量 多 少, 是 法 庭 的 決 定 政 府 也 可 增 加 一 些 懲 罰, 這 些 懲 罰 是 如 果 政 府 與 有 關 的 僱 主 有 合 約,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將 來 可 投 得 政 府 合 約 的 機 會 便 較 微, 如 果 他 們 的 行 業 是 受 監 管 行 業, 例 如 要 領 取 牌 照 時, 便 可 要 求 他 們 經 營 一 盤 生 意 的 業 務 時, 要 在 受 規 範 下 運 作, 這 包 括 僱 主 要 合 法 聘 請 在 香 港 合 資 歷 的 勞 工, 簡 單 來 說, 他 們 不 能 聘 請 黑 工 " 我 本 人 覺 得 如 果 這 議 案 被 否 決, 政 府 可 以 採 取 行 動 的 空 間 便 縮 窄 了, 因 為 不 可 能 動 輒 提 出 剛 才 有 人 提 及 的 案 例, 即 判 處 十 多 個 月 的 案 例 來 印 證, 這 可 能 是 殺 一 儆 百, 但 不 是 每 一 個 個 案 都 可 以 殺 一 儆 百 的 如 果 訂 下 了 一 些 規 定, 所 有 僱 主 均 明 白 到 他 們 本 身 的 責 任 何 在 : 第 一, 他 們 要 為 所 有 僱 員 供 強 積 金 ; 第 二, 確 定 僱 員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這 些 基 本 動 作 是 僱 主 必 須 做 的 其 實, 僱 主 是 有 需 要 經 歷 一 個 過 程 來 驗 證 其 僱 員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的, 所 以, 這 點 不 構 成 僱 主 會 否 被 屈 " 當 然, 在 發 牌 條 件 下, 簡 單 來 說, 我 們 應 訂 立 一 些 情 況, 例 如 僱 主 真 正 被 檢 控 及 被 判 ( 他 聘 用 黑 工 " ) 有 罪 後, 在 將 來 讓 他 續 牌 或 向 他 發 牌 時, 可 加 上 一 些 限 制, 例 如 說 已 違 反 規 定 若 干 次 數 後 便 不 獲 發 牌, 即 他 被 釘 " 若 干 次 有 聘 用 黑 工 " 的 紀 錄, 才 令 他 再 獲 發 牌 的 機 會 減 少 主 席, 這 問 題 其 實 早 在 兩 三 個 星 期 前 的 立 法 會 大 會 的 質 詢 時 間 內 已 提 出, 民 主 黨 也 曾 提 出 此 事, 即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所 提 及 的 事,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我 今 天 感 到 較 失 望, 因 為 庫 務 局 的 人 員 沒 列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只 有 保 安 局 的 人 員 在 此 其 實, 政 府 的 工 程 制 度 和 發 牌 制 度 不 單 止 是 保 安 局 責 任, 其 他 部 門 也 有 責 任 跟 保 安 局 的 人 員 商 討 如 何 處 理 黑 工 " 問 題 的 例 如, 大 家 都 知 道 護 理 安 老 院 內, 以 及 很 多 照 顧 老 人 家 的 地 方, 都 有 很 多 黑 工 " 的 存 在 監 管 護 理 安 老 院 是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轄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責 任 其 實, 要 處 理 的 不 單 止 是 打 擊 黑 工 ", 單 靠 保 安 局 進 行 工 作 是 不 能 解 決 這 問 題 的, 如 果 問, 這 問 題 是 否 嚴 重 到 所 有 部 門 均 要 參 與? 我 便 覺 得 是 前 數 天, 行 政 長 官 會 見 國 家 總 理 時, 表 示 希 望 自 由 行 可 擴 大 至 廣 東 省 以 外 其 他 地 方 ( 這 是 我 也 同 意 的 ) 自 由 行 初 期, 我 們 只 開 放 給 上 海 北 京 及 廣 東 省 等 較 富 裕 的 城 市, 當 自 由 行 擴 大 至 廣 東 省 全 省 時, 我 們 應 知 道 其 實 廣 東
99 省 內 仍 有 不 少 市 或 鎮 處 於 很 貧 窮 的 境 況 自 由 行 可 令 更 多 人 有 機 會 來 香 港, 但 當 差 距 較 大 時, 這 些 人 士 來 港 做 黑 工 " 的 機 會 便 較 大 所 以, 我 們 現 時 應 手 作 好 準 備 迎 接 自 由 行 的 來 臨, 即 就 如 何 打 擊 更 巨 大 的 黑 工 " 潮 的 來 臨 作 好 另 一 輪 的 準 備 工 夫 我 覺 得 現 時 打 擊 黑 工 " 的 行 動 不 單 止 是 保 安 局 的 工 作, 其 他 部 門 可 以 參 與, 也 應 該 參 與 的 我 不 覺 得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是 針 對 普 遍 的 僱 主, 我 們 只 是 覺 得 是 針 對 僱 主 之 中 部 分 害 之 馬 有 了 這 個 制 度 後, 對 沒 聘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來 說 是 有 利 的, 原 因 是 不 會 有 些 僱 主 由 於 可 聘 用 黑 工 " 來 鬥 爛 市 " 簡 單 來 說, 即 如 梁 耀 忠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觀 點, 如 果 大 家 均 聘 用 合 法 勞 工, 大 家 的 成 本 也 一 樣, 但 現 時 有 些 僱 主 的 成 本 是 低 了 些, 我 認 為 這 便 造 成 所 謂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情 況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看 看 這 個 效 應, 因 為 可 能 有 部 分 情 況 有 需 要 立 法, 但 大 部 分 情 況 卻 未 必 有 此 需 要 我 謹 此 陳 辭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根 據 統 計 處 數 據 顯 示, 今 年 7 月 至 9 月 的 失 業 率 高 達 8.3%, 約 有 297 000 人 失 業 但 是, 這 亦 是 十 分 神 奇 的 事, 既 然 有 那 麼 多 人 失 業, 我 們 非 法 勞 工 的 數 字 卻 仍 不 斷 增 加, 我 想 其 中 是 有 相 當 多 原 因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很 大 可 能 是 有 某 些 無 良 僱 主 罔 顧 法 紀, 希 望 將 成 本 減 低 而 漠 視 法 律, 於 是 便 聘 請 這 些 黑 工 " 所 以, 我 認 為 要 解 決 這 項 問 題, 必 須 在 多 方 面 多 管 齊 下, 我 想 這 不 單 止 是 一 方 面 的 問 題, 因 為 要 平 靚 正 地 作 出 處 理, 大 家 便 一 定 都 要 多 下 些 工 夫, 例 如 本 地 工 人 究 竟 在 這 方 面 做 了 甚 麼 工 夫, 做 了 甚 麼 令 自 己 增 值 的 行 為 令 自 己 的 表 現 提 升 令 本 地 僱 主 聘 請 他 們 呢? 此 外, 內 地 如 果 讓 人 參 加 自 由 行 或 讓 其 他 人 士 來 港, 究 竟 當 地 政 府 有 否 勸 告 或 警 告 這 些 人, 又 或 有 否 承 諾 告 戒 他 們 不 可 進 行 某 些 犯 法 行 為, 例 如 不 能 當 黑 工 " 等 也 許 在 接 下 來 的 數 分 鐘 發 言 中, 我 會 涉 及 多 一 點 關 於 賣 淫 方 面 的 事 項 我 相 信 今 天 各 位 議 員 都 收 到 一 個 電 郵, 指 出 很 多 地 區 都 發 現 一 些 賣 淫 活 動, 例 如 觀 塘 新 蒲 崗 荃 灣 深 水 旺 角 油 麻 地 佐 敦 尖 沙 咀 及 北 角 等 地 區, 差 點 說 到 18 區 全 部 都 有 賣 淫 活 動 其 實, 我 想 大 家 也 有 可 能 曾 遇 上 這 項 真 真 正 正 的 問 題, 譬 如 駕 車 經 過 某 些 地 區, 會 令 人 覺 得 相 當 尷 尬, 如 果 即 時 下 車 則 便 更 尷 尬 駕 車 經 過 那 些 地 區 也 有 可 能 令 人 誤 會 你 到 該 處 不 知 做 甚 麼 除 非 好 像 局 長 說, 想 親 自 實 地 造 訪 瞭 解 情 況, 否 則, 我 想 如 果 被 記 者 拍 下 照 片 的 話, 男 士 們 便 更 會 不 知 如 何 解 釋 了
100 誠 然, 我 不 明 白 香 港 的 情 況 為 何 會 達 致 現 時 那 麼 差 勁, 兩 星 期 前, 立 法 會 內 也 提 出 過 一 項 題 材 類 似 的 口 頭 質 詢, 大 家 都 很 激 烈 的 質 詢 局 長, 但 局 長 卻 一 一 迴 避 不 過, 這 問 題 始 終 也 須 解 決 的 為 甚 麼 會 有 那 麼 多 人 前 來 香 港 賣 淫, 而 我 們 又 有 那 麼 多 男 士 有 需 要 接 受 這 項 服 務 呢? 這 是 要 解 決 的, 這 個 問 題 是 要 治 標 和 治 本 的, 如 果 男 士 不 前 往 那 些 地 方, 我 相 信 問 題 便 已 解 決, 是 嗎? 男 士 不 接 受 這 項 服 務, 問 題 便 解 決 了 無 論 賣 淫 者 如 何 冶 艷 或 性 感, 如 果 男 士 不 前 來 的 話, 也 不 能 吸 引 他 們 所 以, 希 望 香 港 男 士 在 這 方 面 能 稍 為 自 律 我 想, 需 要 當 然 會 有, 但 亦 有 其 他 方 法 可 以 讓 他 們 的 需 要 不 致 令 香 港 這 個 真 正 大 都 會 的 形 象 受 到 很 大 的 影 響 我 想 如 果 容 許 賣 淫 服 務 的 活 動 繼 續 這 樣 下 去, 我 擔 心 的 是, 香 港 的 生 健 康 情 況, 不 知 會 變 得 怎 麼 樣? 我 曾 對 局 長 說 過, 你 們 必 須 在 統 計 數 字 上 有 一 個 跟 進, 看 看 究 竟 現 時 生 署 社 會 生 科 方 面 或 其 他 私 家 醫 生 ( 例 如 皮 膚 科 專 家 ) 方 面, 有 否 資 料 表 示 性 病 持 續 增 加? 如 果 持 續 增 加, 肯 定 反 映 出 ( 我 指 有 可 能 ) 是 由 這 些 賣 淫 的 女 子 所 導 致 的 我 想, 如 果 性 病 愛 滋 病 等 不 斷 增 加, 亦 肯 定 會 令 香 港 整 體 醫 療 體 系 融 資 及 我 們 所 需 費 用 不 斷 增 加 因 此, 我 希 望 局 長 必 須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數 據, 以 反 映 給 大 家 知 道 剛 才 我 提 到 數 個 地 區, 即 我 們 收 到 電 郵 的 該 數 區 ( 其 實, 可 以 說 已 包 括 差 不 多 18 區 ), 近 來 正 在 進 行 區 議 會 選 舉 我 認 為 候 任 區 議 員 或 有 關 candidates 可 以 考 慮 一 下, 在 這 方 面 多 下 點 工 夫 以 打 擊 這 些 賣 淫 服 務, 而 我 相 信 社 區 內 也 要 多 做 點 社 區 活 動, 尤 其 是 重 點 提 供 給 中 年 男 士 的 這 樣 做 希 望 可 以 把 這 問 題 解 決, 我 建 議 要 多 管 齊 下, 不 論 是 懲 罰 打 擊 掃 黃 的 行 動 也 有 需 要, 政 府 不 可 以 在 發 生 一 兩 宗 事 件 後, 才 進 行 聯 合 掃 黃 行 動 我 想, 除 了 要 不 斷 打 擊, 還 要 加 強 有 關 的 懲 罰 此 外, 我 相 信 進 行 檢 控 是 有 困 難 的, 我 希 望 政 府 在 檢 控 之 餘, 也 要 從 男 士 方 面 入 手, 接 獲 個 案 後, 繼 續 通 知 他 們 的 家 人, 並 看 看 可 否 向 這 些 人 提 供 某 些 教 育 工 夫, 既 然 不 檢 控 他 們, 亦 可 以 教 育 他 們 ; 政 府 即 使 不 檢 控 他 們, 仍 可 以 教 育 他 們 希 望 現 時 這 種 現 象 不 致 令 香 港 蒙 羞, 因 為 如 果 繼 續 如 此 差 勁 下 去, 大 都 會 的 形 象 一 定 會 受 到 影 響 我 希 望 香 港 有 一 個 很 健 康 的 形 象, 讓 社 會 大 眾, 以 至 全 世 界 也 能 看 到 是 這 樣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主 席, 我 純 粹 是 想 很 簡 短 地 回 應 單 仲 偕 議 員 就 張 宇 人 議 員 發 言 提 出 的 兩 項 要 點 單 仲 偕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自 由 黨 或 張 議 員 對 於 打 擊 黑 工 " 方 面 沒 有 決 心, 所 以 不 支 持 所 謂 釘 牌 " 的 建 議 我 想 重 申 一 點, 其 實 張 宇 人 議 員 也 說 得 很 清 楚, 但 不 知 為 甚 麼 單 仲 偕 議 員 會 有 這 樣 的 誤 會, 不
101 過, 我 始 終 覺 得 有 需 要 澄 清, 自 由 黨 基 本 上 是 完 全 支 持 打 擊 黑 工 " 的, 但 我 們 很 堅 持, 是 誰 做 了 不 應 該 做 的 事 情, 便 應 該 由 誰 承 擔 責 任 當 我 們 釘 牌 " 時, 整 間 食 肆 便 不 能 運 作, 這 樣 做 的 時 候, 有 關 懲 罰 便 不 是 針 對 那 個 請 黑 工 " 的 人 而 作 出, 並 非 針 對 性, 所 以 是 不 妥 當 的 釘 牌 " 的 另 一 個 惡 果, 便 是 會 導 致 食 肆 的 其 他 工 人 失 業 我 們 自 由 黨 認 為 這 是 絕 對 不 可 取 的, 而 這 也 是 我 們 反 對 民 主 黨 的 修 正 案 的 主 要 理 由 自 由 黨 認 為, 就 政 府 有 些 外 判 工 程 而 言, 如 果 知 道 有 持 牌 人 過 往 曾 有 請 黑 工 " 的 紀 錄, 政 府 可 以 此 作 為 不 向 有 關 持 牌 人 外 判 工 程 的 一 個 理 由 或 根 據 但 是, 當 局 絕 對 不 可 以 因 為 某 一 個 人 做 錯 或 犯 了 罪, 而 釘 " 整 間 食 肆 的 牌 照 其 實, 大 家 都 瞭 解, 即 使 知 道 持 牌 人 聘 請 黑 工 ", 很 多 其 他 員 工 也 不 會 舉 報, 因 為 這 樣 是 會 連 累 所 有 員 工 的, 無 辜 地 令 其 他 員 工 受 損, 是 很 不 公 平 的 我 希 望 能 清 楚 表 明 我 們 自 由 黨 反 對 的 真 實 理 由, 不 是 單 仲 偕 議 員 強 指 我 們 反 對 的 理 由, 而 是 提 出 真 真 正 正 的 理 由 我 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要 一 再 重 申 是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所 以 我 們 反 對 民 主 黨 的 修 正 案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黑 市 勞 工 問 題 一 直 困 擾 我 們 本 地 工 人, 特 別 是 近 數 年 失 業 情 況 越 來 越 嚴 重, 不 少 基 層 市 民 找 工 作 也 越 來 越 困 難 我 們 且 看 看 現 在 的 街 市 酒 樓 零 售 清 潔 地 盤 裝 修 等 行 業, 處 處 也 看 到 有 人 聘 用 黑 市 工 人, 因 而 令 我 們 不 少 打 工 仔 " 都 感 到 非 常 憤 怒 以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情 況 來 看, 其 失 業 數 字 是 以 雙 位 數 字 持 續 增 加, 失 業 率 較 其 他 行 業 高 由 2 至 4 月 份, 便 有 19.3% 的 建 築 業 工 人 失 業, 很 多 建 築 工 人 沒 有 工 開, 但 有 不 少 持 雙 程 證 或 旅 遊 簽 證 來 港 的 內 地 人 便 天 天 有 工 開 我 們 看 到 黑 工 " 的 情 況 非 常 嚴 重, 而 在 這 年 多 來, 還 出 現 了 鐵 竇 ", 即 黑 工 " 所 登 記 的 地 址, 這 些 根 本 就 是 黑 工 頭 " 供 他 們 居 住 的 地 方 這 問 題 在 本 會 已 多 次 討 論 過, 我 們 不 斷 要 求 政 府 打 擊 黑 工 ", 然 而, 問 題 是, 當 政 府 雷 厲 風 行 地 進 行 一 兩 次 掃 蕩 行 動 便 起 了 一 點 效 果, 但 接 政 府 在 這 邊 廂 進 行 掃 蕩, 那 邊 廂 便 又 有 黑 工 " 來 港 我 們 的 許 多 屬 會 向 我 們 表 示, 現 時 情 況 是, 那 些 人 一 直 注 視 政 府 何 時 進 行 掃 蕩, 政 府 這 邊 廂 進 行 掃 蕩, 他 們 那 邊 廂 又 部 署 下 一 批 黑 工 " 來 港 所 以, 我 覺 得 政 府 現 時 應 面 對 這 問 題, 而 我 希 望 政 府 為 了 顯 示 管 治 能 力, 要 能 針 對 我 稍 後 談 到 的 問 題 我 希 望 政 府 如 果 能 夠 這 樣 做, 便 除 了 進 行 掃 蕩 行 動 外, 其 實 還 要 考 慮 現 時 數 個 存 在 的 問 題, 甚 至 現 時 有 很 多 市 民 正 在 批 評 的 問 題 例 如 有 市 民 向 我 投 訴, 他 致 電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的 打 擊 黑 工 " 熱 線 時, 入 境 處 要 求 他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例 如 工 作 地 點 僱 主 姓 名 和 電 話 等, 否 則 便 不 能 作 跟 進
102 然 而, 一 般 市 民 怎 能 知 道 這 些 資 料 呢? 市 民 只 能 告 知 那 裏 有 黑 工 ", 政 府 便 應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因 此, 該 市 民 便 向 我 投 訴, 問 政 府 是 否 要 他 當 臥 底 潛 入 地 盤 工 作 收 集 資 料, 然 後 再 告 訴 政 府 呢? 所 以, 該 市 民 覺 得 很 生 氣 此 外, 又 有 些 人 告 訴 我, 入 境 處 會 留 難 舉 報 者, 而 警 方 則 持 各 家 自 掃 門 前 雪 " 的 心 態 來 處 理, 在 這 情 況 下, 市 民 便 問, 政 府 又 怎 能 打 擊 黑 工 " 呢? 有 一 次, 我 聽 電 台 主 持 說, 他 們 明 明 看 到 黑 工 " 在 勞 力 市 場 內 ", 看 看 有 沒 有 人 聘 請 他 們, 主 持 要 求 警 方 處 理 此 事, 但 警 方 覺 得 這 些 人 只 是 企 ",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但 人 人 也 知 道 那 裏 是 聘 請 黑 工 " 的 市 場, 為 何 警 方 不 理 會 呢? 很 多 時 候, 警 方 不 處 理 這 些 事, 反 而 要 求 我 們 市 民 處 理 因 此, 有 時 候, 我 覺 得 這 是 歪 曲 事 實 此 外, 曾 有 入 境 處 職 員 向 我 們 反 映, 其 實 他 們 明 知 有 些 人 多 次 來 港 既 不 是 探 親, 也 不 是 旅 遊, 但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是 無 法 拒 絕 這 些 人 入 境 的 有 時 候, 假 如 有 職 員 想 做 多 點 工 夫, 他 的 上 司 也 會 要 求 他 不 要 問 多 太 故 此, 當 入 境 處 職 員 要 在 有 禮 貌 與 多 問 一 點 資 料 時 之 間 作 出 平 衡 時, 可 能 也 會 感 到 很 困 惑 的 有 些 朋 友 甚 至 提 議 入 境 處 應 設 立 黑 工 " 名 單, 如 果 有 關 的 黑 工 " 再 次 入 境 時, 便 應 該 拒 絕 他 入 境 在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政 府 當 局 有 需 要 與 國 內 加 強 合 作, 我 們 都 知 道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但 如 何 把 這 方 面 改 善 呢? 我 剛 才 說 出 的 數 種 情 況, 可 見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正 面 對 一 直 未 能 解 決 的 黑 工 " 問 題, 我 很 希 望 政 府 真 的 能 夠 在 這 方 面 想 想 辦 法 此 外, 我 們 工 會 也 想 提 出 一 項 建 議, 因 為 我 們 看 見 問 題 所 在 我 們 覺 得 法 庭 對 黑 工 " 判 處 的 罰 款 很 多 時 候 很 輕, 法 律 規 定 黑 工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但 過 去 3 年 來, 黑 工 " 被 判 罰 款 最 高 的 一 宗 則 只 是 6,000 元, 大 多 數 個 案 只 是 罰 款 數 百 元 試 想 在 這 情 況 下, 其 阻 嚇 作 用 老 實 說 也 是 十 分 低 另 一 方 面, 法 庭 對 聘 用 黑 工 " 的 僱 主 判 罰 亦 過 輕, 這 也 是 黑 工 " 問 題 糾 纏 不 去 的 重 要 原 因 我 們 回 看 過 去 12 個 月 以 來, 根 據 入 境 處 紀 錄, 有 987 名 僱 主 因 為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拘 捕, 最 後 成 功 被 定 罪 的 不 足 一 半, 只 有 384 人 原 因 為 何? 是 否 由 於 法 庭 判 刑 過 輕, 令 違 法 的 僱 主 認 為 很 容 易 過 關? 很 多 時 候, 入 境 處 會 提 出 起 訴, 但 最 終 仍 未 能 把 這 些 人 定 罪 大 家 認 為 應 考 慮 在 法 例 上 下 點 工 夫 我 知 道 新 局 長 曾 經 就 黑 工 " 問 題 準 備 在 法 律 上 或 措 施 上 進 行 修 訂, 但 從 李 局 長 說 完 那 番 話 至 今 ( 在 我 印 象 中, 那 番 話 已 說 了 兩 三 個 月 ) 似 乎 還 未 有 進 展, 我 希 望 稍 後, 儘 管 我 可 能 不 在 這 會 議 廳 內, 局 長 仍 會 回 答 我 這 問 題 此 外, 我 們 對 於 現 行 法 例 上 規 定 聘
103 請 黑 工 " 的 最 高 罰 款 為 35 萬 元 和 監 禁 3 年 仍 認 為 法 庭 的 判 決 過 輕, 包 括 在 判 處 監 禁 和 罰 款 方 面,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就 此 方 面 考 慮 有 何 辦 法 解 決 主 席 女 士, 對 僱 主 聘 用 黑 工 " 這 項 嚴 重 問 題, 我 很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夠 真 正 想 想 辦 法, 建 築 工 人 對 此 問 題 是 尤 其 感 到 憤 怒 的 半 個 月 前, 他 們 舉 行 了 一 次 遊 行, 當 時 我 與 他 們 一 起 遊 行, 發 覺 遊 行 人 士 中 很 多 是 來 自 建 築 裝 修 地 盤 各 類 工 種 的 工 人, 他 們 都 十 分 憤 怒 很 多 時 候, 他 們 認 為 他 們 一 直 向 政 府 提 出 了 很 多 意 見, 但 政 府 始 終 未 能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他 們 也 明 白 要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是 存 在 一 定 困 難, 但 主 席 女 士, 任 何 地 方 也 會 有 這 些 情 況 發 生 的, 而 香 港 現 時 濫 用 黑 工 " 情 況 卻 特 別 嚴 重, 尤 其 在 建 築 裝 修 和 家 務 助 理 等 行 業 中 我 覺 得 政 府 有 需 要 在 這 方 面 想 一 些 辦 法 解 決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黑 工 " 和 賣 淫 問 題 在 地 區 上, 可 謂 是 現 時 居 民 經 常 投 訴 的 問 題, 其 程 度 可 以 說 已 到 達 民 怨 沸 騰, 怨 聲 載 道 的 情 況 我 自 己 覺 得 政 府 在 處 理 這 兩 個 問 題 時, 無 論 是 在 行 政 上 制 度 上 或 執 行 上 也 好, 都 有 一 種 說 話 時 很 關 注, 但 做 起 來 便 手 鬆 " 的 嫌 疑 同 時, 在 執 行 時 也 給 人 感 覺 是 只 打 蒼 蠅, 不 打 大 老 虎 ", 導 致 放 虎 歸 山, 後 患 無 窮, 特 別 是 在 處 理 黑 工 " 的 問 題 上, 便 最 為 明 顯 賣 淫 的 問 題 在 地 區 上, 已 不 再 限 於 晚 上 在 某 些 樓 宇 出 現, 也 不 只 限 於 在 街 角 出 現 現 時 晨 早 六 七 時 已 有 賣 淫 情 況 出 現, 亦 不 單 止 在 樓 宇 梯 間 的 情 況 出 現, 公 園 內 也 普 遍 存 在 賣 淫 問 題 所 以, 賣 淫 的 問 題 已 令 地 區 上 的 環 境 治 安 變 得 極 端 惡 劣, 也 導 致 黑 社 會 問 題 惡 化,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特 別 是 婦 女 及 正 常 的 男 士 均 受 到 滋 擾, 受 影 響 的 不 單 止 是 麥 國 風 議 員 所 說 的 那 類 男 士 正 常 男 士 經 過 那 些 地 方 時, 她 們 見 男 士 多 看 她 們 兩 眼, 便 已 經 會 走 近 示 意 友 好 所 以, 說 到 滋 擾 問 題, 男 女 同 樣 受 到 滋 擾, 包 括 有 正 常 需 要 和 沒 正 常 需 要 的 男 士, 均 受 到 滋 擾 局 長 倘 有 時 間, 可 到 荃 灣 走 一 趟, 我 相 信 你 定 會 很 受 歡 迎 的 現 時 的 問 題 令 人 覺 得 香 港 目 前 的 情 況, 比 台 灣 六 十 年 代 的 西 門 町 還 惡 劣 我 覺 得 不 可 以 容 許 情 況 繼 續 如 此 下 去, 再 這 樣 下 去 的 話, 香 港 想 成 為 甚 麼 之 都 " 也 沒 用, 日 後 可 能 分 分 鐘 甚 至 變 成 淫 賤 之 都 " 也 說 不 定 希 望 這 個 聲 譽 不 會 出 現, 希 望 局 長 真 真 正 正 關 注 這 問 題
104 提 到 黑 工 " 問 題, 我 過 去 也 曾 發 出 不 少 信 件 予 入 境 事 務 處 和 保 安 局 以 反 映 這 項 意 見, 亦 曾 向 政 府 作 舉 報 但 是, 很 多 時 候 是 很 難 有 所 搜 獲 的 在 一 些 墳 場 內, 黑 工 " 問 題 極 端 嚴 重, 即 使 有 人 提 供 了 情 報 和 資 料, 半 年 來 也 無 法 拘 捕 有 關 的 人 要 再 提 供 一 些 具 體 資 料, 差 不 多 提 供 了 姓 名, 才 間 中 拘 捕 得 一 小 部 分 黑 工 " 所 以, 我 上 次 給 了 充 分 的 情 報, 提 供 了 哪 一 個 墳 場, 在 甚 麼 時 間 經 營, 好 像 都 起 不 了 作 用 我 不 甚 明 白 執 行 的 工 作 是 如 何 進 行 的 有 了 如 此 具 體 清 楚 的 情 報, 也 沒 有 成 果 局 長 可 能 要 考 慮 一 下 在 員 工 培 訓 方 面, 是 否 要 做 一 些 更 精 密 和 更 專 業 的 培 訓 工 作 以 捉 拿 黑 工 ", 日 後 可 能 要 達 到 近 似 特 務 組 織 般 程 度, 才 能 拘 捕 得 黑 工 " 了, 對 嗎? 關 於 處 理 捉 拿 黑 工 " 的 問 題, 在 程 度 上, 我 剛 才 曾 說 過, 在 制 度 上 行 政 上 或 法 例 上, 都 好 像 手 鬆 了 一 點 其 主 要 理 由 是 在 採 取 行 動 時, 經 常 要 捉 拿 聘 用 人 其 實, 將 其 中 的 情 況 或 管 制 放 寬 一 些, 或 將 追 究 責 任 放 寬 一 點, 問 題 便 已 較 容 易 處 理 這 正 正 是 自 由 黨 反 對 的 理 由, 對 嗎? 你 們 認 為 一 定 要 捉 到 受 僱 的 人 才 可 例 如 墳 場 合 約 的 負 責 人, 整 個 墳 場 的 工 程 是 由 他 承 辦 的, 他 的 工 場 出 現 黑 工 ", 沒 理 由 他 作 為 墳 場 的 總 負 責 人 無 須 負 上 責 任, 情 況 其 實 正 如 餐 館 地 盤 般, 地 盤 內 基 於 判 上 判 的 問 題, 很 多 時 候 會 將 責 任 放 在 六 判 七 判 身 上, 當 中 的 總 承 建 商 或 其 中 的 主 要 負 責 的 承 建 商 卻 無 須 負 責 作 為 地 盤 的 總 負 責 機 構 原 本 是 要 登 記 僱 員, 要 檢 查 其 身 份 ; 不 檢 查 刻 意 不 檢 查, 或 假 裝 不 檢 查, 是 有 其 理 由 存 在 的, 但 到 發 生 事 故 時 卻 無 須 負 責, 而 受 害 的 卻 是 香 港 的 普 羅 大 眾, 香 港 的 工 人 基 於 有 關 方 面 的 手 鬆 假 裝 看 不 見, 致 令 非 法 聘 用 的 情 況 惡 化, 而 且 是 不 斷 地 惡 化, 因 而 導 致 原 本 有 工 做 的 變 成 沒 工 做, 如 果 想 做 工 便 要 減 低 工 資, 願 意 收 取 等 同 黑 工 " 的 工 資 的 人 便 會 有 工 做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是 否 刻 意 這 樣 做, 或 許 這 樣 又 合 了 我 一 向 的 說 法 官 商 勾 結 刻 意 放 寬 黑 工 " 的 管 制, 導 致 香 港 工 人 的 工 資 大 幅 下 跌, 導 致 老 闆 多 賺 點 錢, 便 正 正 符 合 行 政 長 官 所 倡 議 的 主 義, 希 望 香 港 工 人 的 工 資 與 東 南 亞 其 他 國 家 看 齊, 以 加 強 香 港 競 爭 力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有 這 樣 的 政 治 成 分 包 含 在 內 所 以, 有 時 候, 在 地 區 上 看 到 這 些 情 況 時 會 令 人 感 到 很 憤 怒, 很 多 人 想 找 工 作 又 找 不 成, 但 見 黑 工 " 到 處 都 有, 隨 處 可 見, 有 些 還 處 於 待 聘, 到 處 向 人 找 工 作, 而 卻 不 見 政 府 在 處 理 方 面 有 何 具 體 成 效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體 恤 香 港 低 下 階 層 市 民, 特 別 是 一 些 勞 苦 大 眾 沒 工 做 的 苦 況 沒 工 做 已 經 夠 慘 了, 沒 工 做 還 看 到 一 些 黑 工 " 反 而 有 工 作 便 更 慘 那 種 憤 怒 主 席, 我 說 到 這 裏 真 的 感 到 有 點 憤 怒 當 你 看 到 這 種 情 況 時 應 會 感 到 憤 怒, 當 你 看 到 那 些 人 哭 訴, 你 便 知 道 他 們 生 活 上 的 苦 楚
105 主 席, 要 令 這 個 問 題 得 到 改 善, 我 覺 得 要 加 強 處 理, 剛 才 自 由 黨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說 得 很 偉 大, 她 說 要 顧 及 工 人 利 益, 如 果 自 由 黨 是 這 般 照 顧 工 人 的 利 益, 便 一 定 要 支 持 制 訂 各 種 措 施, 確 保 任 何 持 牌 機 構, 食 肆 或 承 建 商 也 好, 不 得 聘 用 黑 工 ", 又 或 支 持 訂 立 機 制 強 制 他 們 不 能 聘 用 黑 工 ", 這 才 是 真 真 正 正 能 幫 助 工 人, 否 則, 你 們 的 理 論 也 只 是 似 是 而 非, 口 說 是 幫 助 工 人, 實 際 上 是 放 縱 那 些 聘 用 黑 工 " 的 公 司, 令 他 們 謀 取 更 大 的 利 益, 以 致 剝 削 香 港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主 席, 我 希 望 自 由 黨 重 新 考 慮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背 後 的 精 神 和 原 則, 不 要 用 一 些 似 是 而 非 的 理 由 來 扭 曲 黑 工 "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多 謝 主 席 丁 午 壽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陳 偉 業 議 員 所 說 的 完 全 扭 曲 了 我 們 的 意 見 我 們 支 持 打 擊 黑 工 " 自 由 黨 支 持 打 擊 黑 工 "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誰 聘 請 黑 工 ", 便 應 該 由 誰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不 應 該 連 累 其 他 人 舉 例 來 說, 有 一 個 總 經 理 故 意 聘 請 黑 工 " 來 整 蠱 " 公 司, 那 麼 整 間 公 司 是 否 便 要 為 了 他 所 做 的 事 而 受 罪 呢? 我 們 覺 得, 既 然 有 法 律 制 裁 這 些 人, 便 應 按 照 刑 事 罰 則 處 理 為 甚 麼 我 們 不 這 樣 做 呢? 好 好 處 理 這 件 事, 是 我 們 的 最 終 責 任 我 們 希 望 香 港 繁 榮, 我 們 亦 想 簡 化 領 牌 制 度 如 果 是 背 道 而 行, 我 們 便 會 大 力 反 對 主 席 : 是 否 尚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本 會 很 多 同 事 均 就 非 法 勞 工 及 賣 淫 問 題 提 出 了 很 多 意 見 我 的 分 析 是, 現 時 很 多 非 法 勞 工 是 合 法 入 境 的 他 們 通 常 持 數 種 證 件 來 港, 例 如 他 們 有 親 友 在 港, 便 可 能 持 探 親 的 雙 程 證, 又 或 現 時 新 推 行 的 自 由 行 及 商 務 簽 證 等 我 們 近 期 發 現 很 多 非 法 勞 工 均 持 商 務 簽 證 來 港 理 論 上, 持 商 務 簽 證 的 人 是 來 港 做 生 意 的, 但 這 些 持 商 務 簽 證 來 港 的 人 卻 不 是 來 港 做 生 意, 而 是 當 非 法 勞 工 因 此, 在 最 近 的 會 議 上, 我 曾 在 口 頭 質 詢 時 間 內 向 保 安 局 局 長 提 出 這 問 題 局 長 承 認 在 這 些 人 入 境 時 已 進 行 查 問, 如 果 發 現 他 們 不 對 路 ", 不 是 來 港 做 生 意, 不 屬 於 商 務 簽 證 類 別 的, 便 把 他 們 打 回 頭 ", 不 讓 他 們 入 境 這 樣 已 阻 截 了 好 幾 百 人 我 覺 得 如 果 讓 這 些 人 入 境 後 才 再 捉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並 不 容 易, 除 非 有 人 投 訴 或 有 線 索 才 會 較 易 捉 到 在 建 築 地 盤 還 可 能 較 為 容 易, 因 為 包 圍 地 盤 會 較 為 容 易, 但 如 果 他 們 進 入 了 家 庭, 甚 或 加 入 屬 個 人 服 務 類 別 的 行 業, 便 很 難 捉 他 們 了 因 此, 我 們 有 一 個 辦 法, 便 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公 安 廳, 特 別 是
106 省 政 府 商 量, 看 看 如 何 在 源 頭 作 出 杜 絕 如 何 在 源 頭 作 出 杜 絕 呢? 如 果 我 們 發 現 某 些 地 級 市 縣 鎮 經 常 有 人 來 港 做 黑 工 " 或 賣 淫, 而 我 們 的 資 料 顯 示 有 這 種 明 顯 跡 象 的 話, 我 覺 得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與 內 地 討 論, 希 望 他 們 加 以 配 合, 在 源 頭 作 出 阻 截 有 些 街 坊 告 訴 我 們, 一 些 鄉 下 地 方 想 疏 散 一 些 人 出 來 工 作, 亦 有 一 些 負 責 發 證 的 幹 部 有 貪 污 行 為, 所 以 便 隨 便 發 出 證 件 那 些 人 持 那 些 證 件 便 可 以 來 港, 造 成 濫 發 簽 證, 特 別 是 商 務 簽 證 因 此, 我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商 量, 對 我 們 發 現 有 濫 發 簽 證 的 地 方 簽 證 機 關 加 以 監 管, 甚 或 取 回 那 些 機 關 的 發 證 權, 又 或 須 經 上 級 部 門 審 批 才 可 發 證 採 用 這 些 辦 法, 希 望 能 在 源 頭 作 出 阻 截, 效 果 總 較 他 們 來 港 後 才 拘 捕 理 想 我 想 大 家 這 麼 關 注 這 問 題, 特 別 是 好 幾 位 代 表 勞 工 界 的 民 建 聯 議 員, 包 括 我 自 己 在 內, 是 因 為 我 們 聽 了 太 多 這 些 意 見 我 每 次 在 地 區 舉 行 居 民 大 會, 總 有 很 多 工 友 對 此 表 達 很 強 烈 的 意 見, 認 為 搶 奪 了 他 們 的 飯 碗 雖 然 我 要 求 他 們 向 我 提 供 資 料, 讓 我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反 映, 以 及 要 求 政 府 跟 進, 但 他 們 覺 得 沒 有 甚 麼 效 果, 怎 樣 拘 捕 也 是 那 麼 多, 那 麼 怎 樣 解 決 呢? 我 希 望 今 天 晚 上 局 長 能 提 出 更 有 效 的 方 案 我 相 信 憑 藉 他 過 往 在 入 境 事 務 方 面 的 經 驗, 他 應 較 其 他 人 士 更 有 經 驗 來 處 理 這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楊 耀 忠 議 員 就 兩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發 言 時 限 是 5 分 鐘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兩 位 議 員 同 事 對 我 的 議 案 作 出 修 正, 把 他 們 的 建 議 拿 出 來, 和 大 家 一 起 研 究 及 討 論 基 本 上, 兩 位 同 事 的 修 正 案 和 我 的 原 議 案 並 沒 有 很 大 的 抵 觸 除 了 涂 議 員 建 議 的 檢 討 發 牌 制 度 " 外, 相 信 其 他 的 修 正 只 是 措 辭 上 的 問 題 至 於, 馮 議 員 所 指 的 無 牌 賓 館 非 法 居 留, 助 長 不 法 活 動 ", 類 似 我 們 強 調 的 打 擊 中 介 人 "; 而 加 強 情 報 的 收 集 " 及 防 止 換 名 來 港 犯 案 ", 我 們 在 提 出 加 強 警 力 及 與 內 地 溝 通 合 作 時 亦 已 闡 述 至 於 地 盤 食 肆 娛 樂 場 所 賓 館 果 欄 裝 修 屋 宇 公 園 " 等, 均 為 我 們 建 議 的 重 點 打 擊 黑 點
107 剛 才 在 議 員 發 言 的 過 程 中, 就 涂 議 員 提 出 的 檢 討 發 牌 制 度 ", 引 起 了 小 小 的 火 花 涂 議 員 建 議 研 究 引 入 這 個 制 度, 我 覺 得 未 嘗 不 是 一 個 可 以 考 慮 的 辦 法 據 我 所 知, 目 前 政 府 僅 在 外 判 的 工 程 方 面, 採 用 類 似 計 分 的 做 法 如 果 政 府 在 地 盤 捉 拿 得 非 法 勞 工, 對 承 建 商 作 出 檢 控 的 同 時, 將 該 承 建 商 下 次 投 標 工 程 的 優 先 次 序 押 後, 但 卻 不 會 因 累 積 情 況 而 作 出 吊 銷 牌 照 的 安 排, 影 響 工 程 的 投 標, 雖 然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阻 嚇 作 用, 但 由 於 投 標 時 考 慮 的 因 素 眾 多, 打 擊 的 力 度 有 限 香 港 政 府 的 駕 駛 執 照 發 牌 制 度, 其 實 類 似 剛 才 涂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扣 分 制 度 我 們 可 以 引 入 扣 分 制 及 注 銷 牌 照 制, 對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以 及 對 以 任 何 形 式 協 助 或 經 營 賣 淫 活 動 的 集 團 提 出 檢 控, 實 行 扣 分, 並 於 一 定 年 限 內, 對 累 積 扣 分 多 於 某 一 數 字 的 經 營 商, 實 行 吊 銷 牌 照 我 們 相 信, 政 府 在 行 政 上 再 加 以 配 合, 將 大 大 有 助 打 擊 黑 工 " 的 成 效 主 席 女 士, 總 結 而 言, 兩 項 修 正 案 和 原 議 案 在 原 則 上 是 一 致 的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民 建 聯 支 持 兩 項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來 港 內 地 訪 客 的 數 目 近 年 持 續 上 升, 從 2000 年 的 三 百 七 十 多 萬 增 加 至 2002 年 的 六 百 七 十 多 萬,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率 接 近 40% 在 2003 年 首 9 個 月 的 數 目 則 為 560 萬,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約 20% 至 於 內 地 訪 客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而 被 拘 捕 的 數 目, 亦 從 2000 年 的 1 853 人 增 加 至 2002 年 的 3 031 人,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率 約 為 32% 在 今 年 首 9 個 月 被 捕 人 數 則 為 3 536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70% 內 地 訪 客 因 為 在 香 港 賣 淫 而 被 捕 的 數 目, 從 2000 年 的 2 740 人 增 加 至 2002 年 的 6 826 人,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率 約 為 75%; 而 2003 年 首 9 個 月 的 被 捕 人 數 則 為 7 033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52% 從 以 上 數 字 來 看, 內 地 訪 客 因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特 別 是 賣 淫 而 被 捕 的 數 目 的 增 長, 較 來 港 內 地 訪 客 的 總 人 數 增 長 為 快 我 們 相 信 在 某 程 度 上, 這 些 數 字 反 映 了 政 府 近 年 對 這 些 違 法 行 為 所 作 的 更 大 力 度 的 打 擊 以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 的 反 非 法 勞 工 行 動 次 數 為 例, 便 由 2000 年 的 2 080 次 增 加 至 2002 年 的 3 580 次,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率 為 36%; 而 2003 年 1 至 9 月 執 行 了 3 792 次 行 動, 較 去 年 同 期 再 度 增 加 了 36% 但 是, 我 們 必 須 指 出, 絕 大 部 分 的 內 地 訪 客 均 奉 公 守 法 即 使 以 2003 年 1 至 9 月 的 數 字 來 看, 因 非 法 工 作 或 賣 淫 而 被 捕 的 內 地 訪 客 人 數 佔 總 內 地 訪 客 人 數 亦 低 於 0.2% 至 於 因 干 犯 其 他 包 括 盜 竊 欺 詐 傷 人 及 行 劫 等 刑 事
108 罪 行 而 被 捕 的 內 地 訪 客, 相 對 總 訪 客 人 數 來 說, 更 在 最 近 幾 年 來 均 維 持 在 0.03% 的 較 低 水 平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在 今 年 7 月 底 開 展 的 個 人 遊 內 地 訪 客, 至 9 月 底 為 止, 當 中 因 非 法 工 作 賣 淫 或 干 犯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捕 的 人 數, 佔 個 人 遊 訪 客 的 總 人 數 更 低 於 0.01% 無 論 如 何, 有 關 違 法 行 為 在 絕 對 數 字 上 的 增 長, 仍 然 值 得 關 注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亦 期 望 執 法 部 門 能 針 對 內 地 訪 客 非 法 工 作 及 賣 淫 等 問 題, 作 出 大 力 打 擊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不 遺 餘 力 地 制 訂 及 推 行 了 大 量 相 關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涉 及 各 個 不 同 層 面, 包 括 在 源 頭 方 面 下 工 夫, 透 過 與 內 地 單 位 合 作 溝 通, 盡 量 減 低 意 圖 在 港 從 事 各 種 非 法 活 動 的 內 地 人 成 功 進 入 香 港 的 機 會 各 執 法 部 門 亦 透 過 加 強 搜 集 情 報 及 各 種 具 針 對 性 的 執 法 行 動, 對 已 進 入 本 港 的 不 法 分 子 加 以 打 擊 及 掃 蕩 以 下 我 希 望 能 對 這 些 措 施 作 扼 要 的 敘 述, 並 且 對 剛 才 在 議 案 辯 論 中 議 員 提 出 的 個 別 建 議 或 想 法, 作 出 一 些 重 點 回 應 根 據 基 本 法, 內 地 居 民 因 任 何 事 宜 欲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必 須 向 內 地 有 關 公 安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因 此, 入 境 處 與 內 地 公 安 及 邊 境 管 理 部 門 經 常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和 交 換 情 報, 務 求 更 有 效 打 擊 內 地 人 在 港 的 違 規 活 動 入 境 處 會 定 期 將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和 涉 及 賣 淫 活 動 的 內 地 訪 客 資 料 通 報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以 便 他 們 深 入 調 查 及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並 且 加 強 對 這 些 內 地 人 再 次 申 請 赴 港 時 的 審 批 工 作, 包 括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禁 止 他 們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再 次 來 港 本 港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處 前 線 人 員, 亦 會 在 盡 量 便 利 內 地 訪 客 的 同 時, 留 意 任 何 可 疑 的 訪 客,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對 他 們 作 出 深 入 查 問, 以 防 止 懷 有 不 當 目 的 的 人 進 入 本 港 在 2003 年 1 至 9 月, 便 有 11 570 名 內 地 訪 客 因 來 港 目 的 可 疑 而 被 拒 入 境 ; 而 特 別 為 防 止 曾 在 香 港 犯 案 的 內 地 人 改 名 換 姓 再 來 香 港, 入 境 處 除 了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交 換 情 報 外, 亦 加 強 對 各 管 制 站 前 線 人 員 的 相 關 訓 練,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警 覺 性 查 問 技 巧 及 辨 識 偽 假 證 件 ( 包 括 非 法 獲 取 的 證 件 ) 的 能 力 此 外, 入 境 處 亦 正 在 研 究 考 慮 使 用 照 片 鑒 別 系 統 構 思 中 的 系 統 將 會 儲 存 違 規 者 的 照 片, 如 職 員 對 入 境 人 士 的 身 份 有 懷 疑, 可 即 時 掃 描 其 樣 貌, 並 與 系 統 內 儲 存 的 相 片 進 行 比 較, 以 找 出 企 圖 利 用 不 同 身 份 再 次 入 境 的 不 法 分 子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該 系 統 目 前 仍 在 非 常 初 步 的 構 思, 而 入 境 處 仍 須 就 其 可 行 性 成 本 效 益 及 相 關 法 律 等 方 面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才 可 提 出 進 一 步 的 建 議 剛 才 有 議 員 亦 指 出, 在 最 近 一 段 時 間 我 們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或 賣 淫 的 人, 均 持 商 務 簽 注 來 港, 入 境 處 對 這 現 象 非 常 關 注, 並 已 把 這 信 息 通 知 把 關 的 同 事, 亦 通 知 內 地 有 關 的 發 證 單 位, 研 究 如 何 處 理 這 問 題
109 此 外, 在 搜 集 情 報 方 面, 除 了 在 本 港 進 行 有 關 活 動 外,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及 交 換 情 報, 亦 是 警 方 及 入 境 處 非 常 重 視 的 一 個 環 節, 例 如 透 過 定 期 的 高 層 刑 偵 會 議, 警 方 與 內 地 公 安 特 別 研 究 如 何 加 強 兩 地 在 打 擊 跨 境 賣 淫 活 動 上 的 合 作, 雙 方 並 同 意 進 一 步 改 善 就 色 情 活 動 情 報 交 換 的 網 絡 這 些 情 報 的 交 換, 對 兩 地 的 聯 合 行 動 起 積 極 的 作 用 在 執 法 方 面, 入 境 處 特 遣 隊 不 時 巡 查 工 廠 酒 樓 商 業 機 構 及 非 法 勞 工 黑 點, 並 經 常 與 警 方 及 勞 工 處 等 部 門 進 行 跨 部 門 的 聯 合 行 動, 到 各 大 小 商 鋪 公 共 場 所 及 地 盤 工 地 等 非 法 勞 工 黑 點 突 擊 搜 查 入 境 處 於 今 年 1 至 9 月 進 行 的 3 792 次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行 動 當 中, 包 括 了 67 次 與 其 他 部 門 合 作 的 跨 部 門 聯 合 行 動 為 打 擊 內 地 人 來 港 進 行 賣 淫 活 動, 警 方 亦 加 大 了 執 法 力 度, 例 如 更 頻 密 地 巡 視 可 疑 的 賣 淫 場 所 掃 蕩 街 頭 妓 女,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策 劃 放 蛇 " 行 動 警 方 亦 會 不 時 與 入 境 處 執 行 聯 合 行 動 在 今 年 首 9 個 月, 警 務 處 便 與 入 境 處 共 同 進 行 了 40 次 聯 合 反 色 情 行 動, 當 中 包 括 針 對 本 港 不 同 地 區 的 情 況 作 出 針 對 性 的 行 動, 例 如 在 5 月 至 7 月 期 間, 警 方 與 入 境 處 在 元 朗 及 深 水 區 便 採 取 了 多 次 聯 合 行 動, 共 拘 捕 了 260 名 涉 嫌 賣 淫 及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內 地 女 子 此 外, 透 過 與 廣 東 及 澳 門 的 有 關 部 門 合 作, 本 港 執 法 機 構 亦 不 時 進 行 特 別 針 對 跨 境 賣 淫 集 團 的 行 動 繼 去 年 5 月 成 功 進 行 火 百 合 行 動 " 後, 粵 港 澳 3 地 執 法 部 門 在 今 年 9 月 聯 合 採 取 了 曙 光 行 動 ", 成 功 拘 捕 250 名 涉 嫌 在 港 賣 淫 的 內 地 女 子 為 了 進 一 步 協 調 不 同 部 門 的 工 作, 以 更 有 效 地 打 擊 內 地 人 在 港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或 其 他 違 規 活 動, 政 府 在 今 年 4 月 成 立 了 一 個 跨 部 門 工 作 會 議 小 組, 由 警 務 處 一 位 副 處 長 出 任 主 席, 其 他 成 員 包 括 入 境 處 海 關 懲 教 署 勞 工 處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 食 環 署 " ) 及 地 政 總 署 等 部 門 他 們 會 不 時 交 換 資 料, 檢 討 及 協 調 各 部 門 的 工 作, 以 有 效 打 擊 這 些 非 法 活 動 在 辯 論 中, 有 議 員 提 及 部 分 違 規 內 地 人 入 住 無 牌 賓 館 的 問 題 由 於 主 題 及 時 間 所 限, 在 此 我 難 以 一 一 詳 述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多 項 打 擊 無 牌 賓 館 措 施 但 是, 在 跨 部 門 合 作 方 面, 警 方 與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亦 已 加 強 合 作, 特 別 在 個 別 問 題 嚴 重 的 地 區 安 排 聯 合 掃 蕩 行 動 警 方 與 該 署 最 近 在 荃 灣 深 水 油 尖 旺 及 港 島 東 區 等 地 區 進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掃 蕩 行 動
110 胡 經 昌 議 員 曾 提 及 一 樓 一 鳳 " 的 問 題 我 上 一 次 也 曾 說 過, 在 現 階 段, 政 府 覺 得 不 適 宜 立 法 監 管 所 謂 一 樓 一 鳳 ", 但 這 並 不 等 於 政 府 不 重 視 這 問 題 警 方 會 在 這 些 所 謂 一 樓 一 鳳 " 猖 獗 的 地 方 加 強 搜 查 及 掃 蕩 行 動, 務 求 令 這 些 所 謂 一 樓 一 鳳 " 的 活 動 減 少 部 分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紀 律 部 門 在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及 賣 淫 方 面 增 加 人 手 的 需 要 在 執 行 每 一 項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行 動 之 前, 入 境 處 警 務 處 和 勞 工 處 均 會 視 乎 行 動 需 要 來 作 出 人 手 調 配 舉 例 來 說, 在 一 般 大 規 模 聯 合 行 動 中, 警 方 會 動 員 170 至 330 人 ; 入 境 處 特 遣 隊 為 35 至 65 人, 而 勞 工 處 則 為 20 至 四 十 多 人 針 對 內 地 女 子 來 香 港 進 行 賣 淫 活 動, 警 方 及 入 境 處 亦 會 因 應 各 個 警 區 的 情 況 及 資 源, 適 當 地 調 配 人 手 及 調 整 打 擊 策 略 在 大 型 執 法 行 動 中, 每 次 參 與 的 警 方 及 入 境 處 人 員 數 目 均 超 過 100 人 目 前, 有 關 部 門 在 這 方 面 的 人 手 的 確 比 較 緊 張, 而 政 府 管 理 階 層 亦 充 分 明 白 前 線 人 員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我 們 會 就 部 門 的 人 手 情 況,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及 調 整, 以 確 保 能 有 效 地 打 擊 這 些 非 法 活 動 在 法 例 檢 控 和 刑 罰 方 面, 根 據 現 行 入 境 條 例 第 41 條, 任 何 人 因 非 法 工 作 而 違 反 在 港 的 逗 留 條 件, 即 屬 犯 法, 經 定 罪 後,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任 何 人 協 助 或 教 唆 他 人 違 反 在 港 逗 留 條 件, 即 觸 犯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第 89 條 及 入 境 條 例 第 41 條, 最 高 刑 罰 同 樣 是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僱 主 聘 用 不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為 僱 員, 即 觸 犯 同 一 條 例 第 17I 條 經 定 罪 後,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入 境 處 一 直 認 為 這 些 僱 主 是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的 源 頭, 應 該 嚴 厲 對 付 因 此, 只 要 有 充 分 的 證 據, 一 定 會 對 他 們 採 取 行 動, 以 收 阻 嚇 之 效 在 今 年 首 9 個 月, 便 有 783 名 僱 主 因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拘 捕 剛 才 陳 婉 嫻 議 員 問, 我 們 常 說 刑 罰 不 足, 但 有 否 向 法 庭 反 映 我 們 是 有 向 法 庭 反 映 的 最 近 有 一 名 僱 主 便 因 聘 請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法 庭 重 判 18 個 月 監 禁 至 於 在 判 刑 方 面, 法 庭 會 考 慮 各 種 因 素, 包 括 有 關 的 案 情 個 別 的 求 情 辯 說 以 往 的 量 刑 指 引 被 告 是 否 認 罪 及 其 過 往 是 否 有 刑 事 犯 罪 紀 錄 等 入 境 處 極 之 關 注 被 定 罪 的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的 判 刑 會 否 過 輕 如 果 有 理 據 相 信 判 罰 刑 期 明 確 不 足, 入 境 處 會 向 律 政 司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以 考 慮 是 否 就 判 刑 申 請 覆 核 或 提 出 上 訴, 加 強 阻 嚇 僱 主 聘 用 黑 工 "
111 至 於 打 擊 賣 淫 方 面, 若 發 現 有 任 何 組 織 或 任 何 人 控 制 他 人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警 方 會 在 有 足 夠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控 以 如 依 靠 他 人 賣 淫 的 收 入 為 生 " 或 經 營 賣 淫 場 所 " 等 罪 名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有 關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由 監 禁 10 年 至 14 年 不 等 因 經 營 賣 淫 場 所 " 而 被 定 罪 的 人, 超 過 80% 會 被 判 即 時 入 獄 如 果 有 內 地 訪 客 在 港 進 行 賣 淫 活 動, 屬 於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如 果 根 據 入 境 條 例 被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如 果 她 們 在 公 眾 地 方 招 攬 嫖 客, 亦 可 能 構 成 為 不 道 德 目 的 而 唆 使 他 人 " 的 罪 行, 有 關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根 據 我 們 的 觀 察, 大 部 分 因 賣 淫 而 被 定 罪 的 內 地 訪 客 會 被 判 處 監 禁 約 兩 個 月 至 於 當 局 會 否 修 訂 法 例, 加 重 非 法 工 作 或 賣 淫 等 罪 行 的 最 高 法 定 刑 罰, 我 們 希 望 在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觀 察 後, 洞 悉 有 關 情 況 的 發 展 趨 勢, 然 後 才 決 定 下 一 步 應 該 怎 樣 做 剛 才 亦 有 議 員 提 及 政 府 可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及 發 牌 制 度 來 阻 嚇 僱 主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事 實 上, 目 前 政 府 各 部 門 在 招 標 承 投 服 務 外 判 合 約 時, 其 評 審 制 度 均 已 把 這 個 因 素 適 當 包 括 在 考 慮 之 列 舉 例 來 說, 目 前 批 出 大 多 數 服 務 合 約 的 食 環 署 與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樂 文 化 署 " ), 在 招 標 承 投 服 務 外 判 合 約 時, 均 會 採 用 評 分 制 度 評 核 標 書 評 分 標 準 的 其 中 一 項, 是 有 關 投 標 者 過 往 有 否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 而 因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定 罪 的 紀 錄 會 影 響 標 書 的 得 分, 最 終 可 能 導 致 標 書 落 選 此 外, 食 環 署 及 康 樂 文 化 署 在 所 有 外 判 服 務 的 合 約 一 般 條 款 中 亦 清 楚 訂 明, 如 果 發 現 承 辦 商 僱 用 不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履 行 該 署 合 約, 因 而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的 規 定 而 被 定 罪, 則 有 關 的 定 罪 可 作 為 嚴 重 違 約 論, 該 署 可 根 據 有 關 條 款, 即 時 終 止 合 約 至 於 發 牌 制 度 方 面,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某 些 有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紀 錄 的 持 牌 人 的 牌 照, 屬 於 比 較 嚴 重 的 處 分, 通 常 必 須 依 從 相 關 法 例 內 的 規 定 進 行 如 果 這 些 規 定 不 包 括 持 牌 人 是 否 有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紀 錄, 則 這 些 紀 錄 並 不 會 構 成 足 以 導 致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有 關 牌 照 的 足 夠 理 據 舉 例 來 說, 食 環 署 現 時 的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針 對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而 設, 所 以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本 身 並 不 會 導 致 有 關 食 肆 的 牌 照 被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112 剛 才 亦 有 議 員 提 及 提 前 擴 大 個 人 遊 至 廣 東 全 省 我 們 正 與 內 地 部 門 商 討 擴 大 計 劃 的 各 項 實 施 細 節, 並 會 在 適 當 時 間 作 出 宣 布 在 口 岸 方 面, 雙 方 會 商 討 如 何 確 保 通 關 暢 順 我 們 的 執 法 部 門 亦 會 與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加 強 監 察 及 合 作, 以 盡 量 打 擊 任 何 非 法 活 動 總 括 而 言, 透 過 落 實 不 同 層 面 的 措 施, 各 前 線 部 門 會 繼 續 不 遺 餘 力 地 打 擊 一 切 有 關 非 法 勞 工 及 賣 淫 的 違 規 活 動, 以 確 保 社 會 安 穩 太 平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國 際 都 會, 其 治 安 及 犯 罪 率 等 情 況, 與 其 他 大 都 市 互 相 比 較, 仍 然 是 相 對 地 良 好 的 日 益 增 加 的 內 地 訪 客 為 香 港 各 行 各 業 帶 來 了 不 少 新 機 遇, 亦 為 香 港 經 濟 注 入 了 新 活 力 在 打 擊 小 部 分 違 規 內 地 訪 客 的 同 時, 我 們 絕 不 應 忽 略 大 部 分 內 地 訪 客 均 奉 公 守 法, 而 且 對 香 港 經 濟 有 正 面 的 貢 獻 我 們 更 不 應 該 因 一 小 部 分 違 規 者 的 行 為, 而 對 廣 大 的 內 地 訪 客 作 出 任 何 歧 視 性 的 看 法 或 對 待 政 府 會 繼 續 努 力, 在 吸 引 及 便 利 更 多 內 地 訪 客 來 港 訪 問 的 同 時, 對 當 中 一 小 部 分 違 規 者 迎 頭 痛 擊 在 此, 我 希 望 對 提 出 辯 論 議 案 的 楊 耀 忠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馮 檢 基 議 員, 以 及 今 天 發 言 的 諸 位 議 員, 表 達 我 們 的 深 切 謝 意 政 府 會 小 心 考 慮 各 位 的 寶 貴 意 見, 並 且 作 出 努 力, 做 好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及 賣 淫 方 面 的 工 作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涂 謹 申 議 員 就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楊 耀 忠 議 員 的 議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涂 謹 申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鑒 於 資 料 顯 示 本 港 近 年 因 非 法 工 作 及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而 被 捕 的 內 地 人 數 目 有 上 升 趨 勢, " 之 後 加 上 他 們 在 地 盤 領 有 牌 照 的 食 肆 賓 館 及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等 地 點 工 作, "; 在 加 強 巡 查 " 之 後 加 上 及 搜 集 情 報 "; 在 加 重 刑 罰 ;" 之 後 刪 除 及 ", 並 以 ( 三 ) 檢 討 政 府 的 外 判 及 發 牌 制 度, 研 究 引 入 計 分 制 及 更 嚴 謹 的 發 牌 條 件, 向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加 以 處 分, 藉 以 阻 嚇 他 們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 及 " 代 替 ; 及 刪 除 ( 三 )", 並 以 ( 四 )" 代 替 "
113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涂 謹 申 議 員 就 楊 耀 忠 議 員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s Selina CHOW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何 鍾 泰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麥 國 風 議 員 及 葉 國 謙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及 張 宇 人 議 員 棄 權
114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and Election Committee: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及 楊 耀 忠 議 員 贊 成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12 人 贊 成,11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贊 成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3 were present, 12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and by the Election Committee,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s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carried. 劉 健 儀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若 稍 後 就 打 擊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及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或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劉 健 儀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115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命 令 若 稍 後 就 打 擊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及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或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主 席 : 馮 檢 基 議 員, 由 於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已 獲 得 通 過, 我 已 批 准 你 修 改 你 的 修 正 案 的 措 辭, 內 容 一 如 11 月 3 日 發 送 各 位 議 員 的 文 件 內 所 載 我 並 已 接 納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你 在 動 議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時, 有 3 分 鐘 時 間 解 釋 修 正 案 內 經 修 改 過 的 措 辭, 但 不 可 重 複 你 先 前 的 發 言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由 於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有 一 些 修 正 便 要 收 回 但 是, 有 關 我 原 先 修 正 案 的 意 向, 我 在 剛 才 10 分 鐘 的 演 辭 中, 其 實 已 經 表 達 了 我 的 想 法 和 建 議 雖 然 經 今 次 修 正 後, 修 正 案 的 字 眼 未 必 一 樣, 但 我 相 信 政 府 已 聽 到 我 的 意 見, 我 希 望 政 府 在 考 慮 打 擊 內 地 黑 工 " 和 賣 淫 活 動 時, 也 能 一 併 考 慮 我 的 意 見 雖 然 現 在 修 正 案 的 字 眼 有 所 不 同, 但 原 意 也 是 跟 議 案 和 另 一 項 修 正 案 一 樣, 都 是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和 策 略, 鼓 勵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多 做 一 點 工 夫 在 此,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同 事 能 支 持 我 的 修 正 案 馮 檢 基 議 員 對 經 涂 謹 申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提 出 的 進 一 步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以 加 大 合 作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及 賣 淫 活 動 的 力 度 " 之 後 加 上, 並 建 議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曾 在 香 港 犯 案 的 內 地 人 改 名 換 姓 再 次 來 港 " "
116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馮 檢 基 議 員 就 楊 耀 忠 議 員 經 涂 謹 申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s Selina CHOW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麥 國 風 議 員 及 葉 國 謙 議 員 贊 成 霍 震 霆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及 胡 經 昌 議 員 棄 權
117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and Election Committee: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及 楊 耀 忠 議 員 贊 成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20 人 贊 成,3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贊 成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3 were present, 20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thre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and by the Election Committee,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s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carried. 主 席 : 楊 耀 忠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你 有 4 分 14 秒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議 員 對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辯 論 的 反 應 非 常 熱 烈, 有 21 位 議 員 先 後 發 言 事 實 上, 他 們 全 部 均 支 持 打 擊 黑 工 " 及 打 擊 跨 境 賣 淫 的 活 動 立 法 會 的 同 事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共 識, 覺 得 這 問 題 牽 涉 我 們 如 何 能 有 一 個 安 居 樂 業 的 環 境 實 際 上, 會 外 亦 有 不 少 市 民 就 這 問 題 表 達 了 他 們 的 看 法, 我 今 天 前 來 時, 便 有 市 民 遞 給 我 一 疊 很 厚 的 簽 名 冊, 稍 後 我 會 把 它 轉 交 給 局 長 我 自 己 亦 很 同 意 多 位 議 員 發 言 中 的 一 點, 他 們 強 調 不 要 向 正 常 來 港 旅 遊 及 經 商 的 內 地 人 士 投 以 另 眼 相 看 " 的 看 法 或 態 度 這 點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畢 竟 來 港 從 事 賣 淫 活 動 的 人 或 非 法 勞 工 只 屬 於 少 數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亦 牽 涉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關 係 對 於 經 內 地 自 由 行 來 港 的 人 士 來 說, 他 們 很 多 都 相 當 奉 公 守 法, 並 且 對 香 港 本 身 的 經 濟 有 很 大 幫 助 我 很 感 謝 數 位 發 言 的 議 員, 特 別 是 李 鳳 英 議 員 顯 示 出 一 種 悲 天 憫 人 的 態 度, 她 不 單 止 關 心 這 問 題, 亦 十 分 同
118 情 處 境 坎 坷 的 非 法 勞 工 有 數 位 議 員 提 出 一 些 極 有 創 意 的 看 法, 特 別 是 對 中 年 男 士 的 看 法, 我 想 有 關 建 議 須 由 政 府 考 慮 是 否 可 行, 現 時 尚 屬 未 知 之 數 無 論 如 何, 局 長 剛 才 的 回 應, 道 出 了 政 府 的 信 心 及 決 心, 而 局 長 也 提 供 了 大 量 數 字 顯 示 政 府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不 過, 有 一 點 是 政 府 必 須 想 一 想 的, 既 然 我 們 進 行 打 擊 了 這 麼 多 次, 為 甚 麼 這 問 題 還 會 越 來 越 泛 濫 呢? 會 否 如 曾 鈺 成 議 員 所 說, 基 於 現 行 法 例 的 限 制, 在 檢 控 時 會 遇 到 困 難, 所 以 我 們 檢 控 的 成 功 率 亦 較 低? 就 這 方 面, 我 們 覺 得 政 府 必 須 認 真 考 慮 事 實 上, 政 府 的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責 任, 便 是 如 何 為 市 民 創 造 一 個 安 居 樂 業 的 環 境 我 再 一 次 多 謝 大 家 發 言, 支 持 我 的 議 案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由 楊 耀 忠 議 員 動 議, 經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馮 檢 基 議 員 修 正 後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經 修 正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第 二 項 議 案 :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REGULATING HEALTH FOODS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主 席 女 士, 在 我 還 小 的 時 候, 香 港 的 物 質 生 活 並 不 豐 富, 鹹 魚 青 菜 " 豉 油 撈 飯 ", 相 信 對 當 時 的 很 多 普 羅 大 眾 也 不 陌 生 當 時 大 家 對 於 進 食 的 食 品 是 否 健 康 並 不 重 視, 最 重 要 是 可 以 填 飽 肚 子 可 是, 時 至 今 天, 市 民 日 漸 關 注 飲 食 健 康, 甚 至 為 了 補 充 營 養 改 善 體 態 調 理 身 體 機 能 等, 不 惜 花 費 金 錢 購 買 健 康 食 品
119 無 可 否 認, 健 康 食 品 是 一 項 極 具 潛 力 的 工 業, 單 是 看 產 品 商 願 意 花 費 巨 額 金 錢 聘 請 名 人 擔 任 代 言 人,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便 是 有 力 的 證 據 此 外, 更 為 社 會 創 造 了 一 些 潮 流 用 語, 例 如 排 毒 瘦 身 美 白 豐 胸 等, 可 見 香 港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已 有 一 定 的 規 模 目 前, 全 球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的 年 銷 售 額 達 750 億 美 元, 並 有 不 斷 上 升 的 趨 勢, 如 果 香 港 廠 商 能 為 其 產 品 建 立 優 質 的 品 牌, 外 銷 到 世 界 各 地, 必 定 會 為 香 港 帶 來 可 觀 的 經 濟 收 益 不 過, 品 牌 的 創 造 必 須 配 合 適 當 的 法 例 規 管, 令 產 品 的 質 素 得 到 保 證, 使 消 費 者 有 信 心 然 而, 我 們 須 如 何 監 管 才 可 在 保 障 消 費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發 展 這 種 具 潛 力 的 工 業 呢? 現 時, 國 際 社 會 已 有 不 少 國 家 或 地 區 制 訂 了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法 規, 但 不 同 國 家 對 健 康 食 品 的 監 管 鬆 緊 不 一 當 中 以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及 美 國 的 監 管 較 為 寬 鬆, 歐 盟 只 規 定 健 康 食 品 如 具 有 醫 療 聲 稱, 便 須 接 受 相 等 於 藥 物 的 規 管, 否 則 只 須 依 照 普 通 食 物 的 監 管 ; 而 美 國 則 只 規 定 4 項 由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准 許 的 健 康 功 效 聲 稱, 必 須 經 過 科 學 驗 證 才 可 宣 示, 但 可 在 未 經 審 批 下 附 有 一 般 健 康 或 功 能 聲 稱 反 觀, 加 拿 大 及 澳 洲 的 規 管 則 較 嚴 格 在 加 拿 大, 2004 年 生 效 的 天 然 保 健 產 品 規 例 規 定, 所 有 天 然 保 健 產 品, 均 須 在 出 售 前 領 取 產 品 牌 照 如 果 要 作 出 健 康 聲 稱, 更 須 有 臨 床 證 據 ; 而 澳 洲 則 按 健 康 風 險 來 決 定 健 康 食 品 是 否 須 經 審 批 才 可 出 售 至 於 以 華 人 為 主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中 國 內 地 的 保 健 食 品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所 有 保 健 食 品 必 須 註 冊, 標 示 的 廣 告 亦 有 規 限, 並 須 有 科 學 佐 證 ; 台 灣 將 健 康 食 品 定 義 為 須 經 審 批 符 合 台 灣 生 署 核 准 的 7 種 保 健 聲 稱 才 可 在 市 面 出 售 ; 而 我 們 鄰 近 的 澳 門 亦 計 劃 於 明 年 草 擬 法 例, 訂 立 健 康 食 品 註 冊 制 度 反 觀 香 港, 現 時 政 府 只 是 透 過 健 康 食 品 是 否 含 有 受 管 制 的 藥 物 成 分, 分 別 作 中 成 藥 或 西 藥 般 規 管, 而 不 含 受 管 制 藥 物 成 分 的 健 康 食 品, 則 與 一 般 食 物 無 異 這 種 規 管 模 式 出 現 的 最 大 問 題 是, 對 被 視 為 一 般 食 物 的 健 康 食 品 的 規 管 明 顯 不 足, 尤 其 是 現 行 法 例 只 重 食 物 的 安 全 性, 不 理 會 療 效 聲 稱 的 可 行 性, 對 於 標 籤 內 容 的 監 管 亦 不 足,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明 顯 亦 不 足 主 席 女 士, 民 建 聯 明 白 全 面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會 對 業 界 產 生 某 些 不 便, 但 如 果 不 作 適 當 的 監 管 則 會 窒 礙 本 地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的 發 展 以 中 國 內 地 為 例, 因 為 健 康 食 品 的 監 管 執 行 不 嚴, 令 違 法 出 售 的 產 品 充 斥 市 面, 打 擊 消 費 者 對 食 用 健 康 食 品 的 信 心 在 1994 年, 中 國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銷 售 收 入 為 300 億 元, 至 2002 年, 銷 售 收 入 大 幅 下 滑 至 193 億 元 從 而 可 見, 不 對 健 康 食 品 作 出 適 當 的 規 管, 反 而 會 令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的 信 心 下 降, 窒 礙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的 發 展
120 政 府 於 上 月 提 出 修 訂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將 排 毒 瘦 身 降 膽 固 醇 等 9 項 功 效 聲 稱, 納 入 規 管 範 圍, 針 對 健 康 食 品 誇 張 失 實 的 廣 告 民 建 聯 昨 天 公 布 的 調 查 顯 示, 接 近 四 成 的 受 訪 者 是 透 過 廣 告 認 識 產 品 的, 他 們 對 廣 告 內 的 聲 稱 信 任 度 只 是 一 般 因 此, 如 果 有 效 打 擊 誇 張 失 實 的 廣 告 宣 傳,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最 少 多 一 種 保 障, 亦 可 以 加 強 消 費 者 對 健 康 食 品 的 信 心 然 而, 單 是 針 對 廣 告 聲 稱 並 不 能 全 面 保 障 消 費 者, 生 意 人 做 生 意 始 終 是 很 靈 活 的, 除 了 賣 廣 告 外, 亦 有 許 多 宣 傳 產 品 的 方 式, 好 像 透 過 會 員 制 度, 以 人 際 關 係 宣 傳 健 康 食 品, 亦 是 常 見 的 銷 售 方 法 故 此, 針 對 廣 告 只 能 治 標, 如 何 確 保 健 康 食 品 的 質 素 安 全 性 及 療 效 才 是 治 本 之 策 從 食 用 安 全 而 言, 現 行 的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雖 然 規 定 出 售 的 任 何 食 品 都 必 須 符 合 食 用 安 全, 但 並 沒 有 規 定 健 康 食 品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必 須 符 合 優 質 生 產 作 業 標 準 然 而, 國 際 社 會 正 不 斷 加 強 監 管,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將 於 明 年 開 始 實 行 更 嚴 格 的 健 康 食 品 生 產 程 序 規 定 新 條 例 將 對 生 產 健 康 食 品 廠 房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生 產 設 備 質 量 控 制 產 品 檢 測 等 都 有 更 嚴 格 的 規 定 民 建 聯 認 為 政 府 有 必 要 與 業 界 商 討 制 訂 優 質 生 產 作 業 守 則 ", 針 對 生 產 程 序 的 控 制, 提 升 健 康 食 品 的 安 全 質 素 這 不 單 止 能 更 有 效 保 障 食 品 的 安 全 性, 更 可 為 本 港 的 健 康 食 品 創 造 品 牌, 銜 接 國 際 規 管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健 康 食 品 的 標 籤 是 消 費 者 獲 取 食 物 資 料 的 另 一 個 主 要 途 徑 可 是, 現 時 管 制 健 康 食 品 的 標 籤 法 例, 跟 規 管 一 般 食 物 的 要 求 無 異, 但 由 於 健 康 食 品 聲 稱 具 有 與 健 康 有 關 的 功 效, 因 此 市 民 對 產 品 的 成 分 組 合 使 用 方 法 及 副 作 用 等 特 別 關 心 民 建 聯 進 行 的 調 查 亦 發 現, 有 一 成 多 食 用 健 康 食 品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經 在 試 用 健 康 食 品 後 有 副 作 用, 而 約 有 三 成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他 們 的 親 友 亦 曾 經 有 此 經 驗 可 見, 健 康 食 品 對 市 民 帶 來 的 潛 在 風 險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可 是, 現 行 的 標 籤 法 中, 並 沒 有 規 定 必 須 附 有 警 告 字 句 我 們 的 調 查 亦 顯 示, 有 四 成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他 們 進 食 的 健 康 食 品 並 沒 有 附 帶 警 告 字 句, 容 易 令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可 能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掉 以 輕 心 在 國 際 的 監 管 標 準 中, 包 括 美 國 在 內 的 國 家 已 開 始 加 強 對 標 籤 內 容 的 規 管 民 建 聯 認 為 政 府 有 必 要 檢 討 現 行 的 食 品 標 籤 法 例 的 規 定, 針 對 健 康 食 品 制 定 合 適 的 標 籤 法 例 主 席 女 士, 最 後, 我 想 提 一 提 應 否 建 立 健 康 食 品 審 批 制 度 民 建 聯 認 為 值 得 進 行 研 究, 一 來 可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二 來 亦 可 令 整 體 的 健 康 食 品 質 素 提 升, 加 強 打 入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不 過, 我 們 要 建 立 這 種 審 批 制 度, 才 不 致 窒 礙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發 展, 這 亦 是 我 們 關 心 的 問 題 以 台 灣 為 例, 保 健 食 品 管 理 法 實 施 了 4 年, 只 有 39 件 產 品 通 過 健 康 食 品 認 證, 令 當 地 業 界 相 當
121 不 滿 他 們 認 為 台 灣 實 行 的 機 制 過 於 嚴 苛, 扼 殺 了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的 發 展, 紛 紛 要 求 放 寬 審 查 現 時, 台 灣 已 開 始 討 論 事 前 審 查 及 自 主 管 理 " 的 雙 軌 制, 並 且 考 慮 將 健 康 食 品 由 現 時 當 成 藥 品 般 審 查 的 標 準 放 鬆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一 旦 考 慮 實 施 健 康 食 品 審 批 制 度 時, 必 須 吸 收 外 地 的 經 驗, 並 且 積 極 與 業 界 接 觸, 在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前 提 下, 令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保 持 有 持 續 發 展 的 空 間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提 出 議 案 黃 容 根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鑒 於 市 民 購 買 健 康 食 品 的 情 況 日 趨 普 遍, 但 現 時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法 規 存 有 不 少 漏 洞,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制 訂 全 面 的 健 康 食 品 規 管 機 制,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促 進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的 發 展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黃 容 根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及 李 華 明 議 員 會 分 別 就 這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國 強 議 員 亦 會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各 項 修 正 案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本 會 現 就 議 案 及 各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會 先 請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發 言, 然 後 請 李 華 明 議 員 及 陳 國 強 議 員 分 別 發 言 ; 但 在 這 階 段 不 可 動 議 任 何 修 正 案 各 位 議 員 可 就 原 議 案 及 各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辯 論 我 現 在 請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發 言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主 席, 隨 生 活 質 素 不 斷 提 升, 市 民 越 來 越 注 重 健 康 和 保 健 方 法, 令 健 康 食 品 的 市 場 不 斷 擴 大, 公 眾 對 健 康 食 品 的 資 訊 當 然 相 繼 重 視 起 來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當 然 重 要, 但 如 果 好 像 原 議 案 那 樣, 在 完 全 不 考 慮 消 費 者 選 擇 權 和 業 界 生 存 空 間 的 情 況 下, 便 要 求 政 府 制 訂 全 面 的 健 康 食 品 的 規 管 機 制, 對 市 民 和 業 界 都 絕 對 不 是 一 件 好 事 政 府 目 前 已 有 多 項 條 例 對 健 康 食 品 作 出 監 管, 監 管 的 內 容 涵 蓋 產 品 的 食 用 安 全 標 籤 說 明 製 造 商 及 代 理 商 的 發 牌, 以 及 是 否 含 有 中 西 藥 成 分 等 目 前 香 港 已 經 有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當 中 第 231 章 列 明, 禁 止 廣 告 聲 稱 某 產 品 或 療 法 可 預 防 或 治 療 該 條 例 所 指 的 疾 病, 規 管 範 圍 涵 蓋 產 品 標 籤 上 的
122 保 健 聲 稱 至 於 聲 稱 有 藥 用 療 效 或 含 藥 物 成 分 的 健 康 食 品, 現 行 的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已 經 對 產 品 的 安 全 程 度 標 籤 製 造 商 發 牌 制 度 等 作 出 監 管 在 2003 年 起 分 階 段 實 施 的 中 醫 藥 條 例, 則 負 責 監 管 含 中 藥 有 效 成 分 的 產 品 近 期 政 府 的 規 管 保 健 食 品 聲 稱 的 諮 詢 文 件 中 所 建 議 規 管 兩 類 要 規 管 的 聲 稱, 已 經 令 食 物 入 口 供 應 批 發 及 零 售 商 非 常 憂 慮, 並 要 求 向 有 關 方 面 表 達 他 們 的 擔 憂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並 不 是 規 管 藥 物 ", 而 是 規 管 食 品 " 首 先, 何 謂 健 康 食 品, 各 市 場 並 未 有 共 識, 再 者, 保 健 食 品 普 遍 來 說 不 是 用 來 醫 病 的, 不 是 病 人 要 吃 的 東 西, 而 是 幫 助 用 者 在 健 康 上 錦 上 添 花 " 的, 所 以, 保 健 食 品 的 廣 告 和 推 介, 即 使 是 有 一 點 誇 大, 可 能 是 低 效 或 無 效, 也 不 會 損 害 食 用 人 士 的 健 康 我 認 為 政 府 介 入 市 場 的 起 步, 應 該 定 於 保 障 消 費 者 安 全 健 康, 而 現 行 的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已 經 基 本 上 做 到 了, 如 果 有 實 際 或 強 烈 理 由 修 改, 亦 已 有 基 礎, 若 然 要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為 名, 要 求 政 府 規 管 所 有 健 康 食 品, 無 疑 是 把 政 府 拉 進 市 場, 為 供 應 者 製 造 重 重 不 必 要 的 關 卡 以 同 樣 的 邏 輯 來 考 慮, 是 否 又 要 規 管 各 類 其 他 產 品, 如 化 妝 品 護 膚 品 家 庭 用 品 的 所 謂 誇 大 " 聲 稱 呢? 我 們 的 消 費 者 是 否 真 的 如 此 愚 蠢, 完 全 不 能 自 行 作 出 判 斷 呢? 所 以, 我 在 修 正 案 提 出 鼓 勵 提 供 產 品 資 訊, 以 協 助 保 障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健 康 食 品 時 作 出 明 智 的 選 擇, 這 當 然 是 好 事, 但 要 以 不 增 加 消 費 者 的 負 擔, 以 及 不 削 弱 消 費 者 選 擇 為 原 則, 才 是 真 正 保 護 到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最 大 困 難 是, 現 時 國 際 對 於 如 何 規 管 所 謂 的 保 健 食 品 或 保 健 聲 稱 仍 未 有 共 識, 對 於 何 謂 保 健 食 品 ", 我 剛 才 說 過, 仍 未 有 一 致 定 論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很 細 小 的 市 場, 絕 大 部 分 產 品 都 是 從 世 界 各 地 入 口, 我 們 怎 能 自 行 發 明 一 套 方 案, 來 規 管 從 世 界 各 地 入 口 的 所 有 健 康 食 品? 這 樣 的 規 管 將 會 帶 來 承 受 不 了 的 後 果, 社 會 亦 要 付 出 莫 大 的 代 價, 但 卻 不 見 得 有 甚 麼 好 處 根 據 零 售 管 理 協 會 的 資 料, 健 康 食 品 的 規 管 一 旦 落 實, 市 場 上 將 會 有 大 量 的 產 品 受 到 牽 連, 例 如 聲 稱 幫 助 降 低 膽 固 醇 " 的 一 些 產 品, 那 些 麥 片, 即 桂 格 燕 麥 片, 聲 稱 有 助 減 低 患 上 心 臟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機 會 " 的 某 些 純 正 芥 花 籽 油, 或 對 身 體 自 然 抵 抗 力 至 為 重 要 " 的 英 國 產 品 好 立 克, 聲 稱 能 清 熱 解 毒, 明 目 怡 神, 幫 助 消 化 " 的 某 些 100% 天 然 金 盞 菊 花 茶, 這 些 沒 有 甚 麼 重 要 害 處 的 產 品 全 都 要 規 管 如 果 這 些 聲 稱 全 都 受 到 規 管, 那 些 產 品 的 包 裝 裝 潢 的 盒 子 都 要 全 部 做 過, 供 應 商 又 要 拿 出 種 種 證 據 以 證 明 聲 稱 沒 有 誇 大, 如 果 貨 品 來 自 無 任 何 這 方 面 管 制 的 國 家, 貨 品 便 會 逐 漸 萎 縮, 甚 至 不 能 售 賣 業 界 已 經 向 我 們 反 映, 他 們 非 常 擔 心 健 康 食 品 的 規 管 會 扼 殺 他 們 的 生 存 空 間, 而 且 增 加 了 的 成 本, 最 終 當 然 會 轉 嫁 至 消 費 者 身 上 ; 由 於 成 本 上 升, 部 分 產 品 會 無 法 入 口 或 生 存, 產 品 的 種 類 會 減 少, 而 消 費 者 的 選 擇 亦 會 因 而 減 少 最 諷 刺 的 是, 如 果 有 這 類 監 管 或 規 管, 業 界 要 避 免 觸 犯 條 例, 索
123 性 不 作 任 何 聲 稱, 消 費 者 面 對 市 面 上 產 品 的 功 效 一 無 所 知, 雖 然 可 以 買 到, 但 沒 有 資 訊, 那 又 如 何 能 夠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中 醫 藥 的 人 士 向 我 表 示, 目 前 有 很 多 藥 材 已 從 各 方 面 證 實 了 功 效, 例 如 人 參 靈 芝 冬 蟲 草 能 增 強 人 體 免 疫 力, 高 麗 參 能 調 節 血 壓, 田 七 可 以 降 血 脂, 牛 黃 可 以 清 熱 解 毒 等, 如 果 禁 止 或 規 管 使 用 宣 稱 功 效 的 字 句, 必 然 會 大 大 打 擊 零 售 市 場 及 中 醫 藥 行 業 的 發 展 況 且, 於 2003 年 起 分 階 段 實 施 的 中 醫 藥 條 例, 已 經 會 監 管 含 中 藥 有 效 成 分 的 產 品, 足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政 府 何 必 將 規 管 收 緊 至 業 界 難 以 生 存 的 地 步 呢? 有 製 藥 業 人 士 更 向 我 訴 苦, 說 在 最 近 1 年 內,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藥 註 冊 制 度, 如 再 加 上 保 健 聲 稱 的 規 管, 都 像 急 風 驟 雨 地 推 出, 令 市 場 翻 天 覆 地, 業 界 難 以 跟 進 配 合, 消 費 者 亦 無 所 適 從, 無 論 是 對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或 促 進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的 發 展, 都 會 造 成 極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為 了 加 強 市 民 在 選 購 這 些 產 品 的 能 力, 自 由 黨 認 為 當 局 應 該 在 平 衡 消 費 者 選 擇 自 由 的 大 前 提 下, 積 極 鼓 勵 有 關 的 生 產 商 銷 售 商 出 入 口 代 理 商 批 發 及 零 售 商, 自 願 提 供 更 多 正 確 的 產 品 資 料, 協 助 市 民 選 購 自 由 黨 近 年 發 現 一 些 趨 勢, 就 是 無 論 政 府 本 會 或 公 眾 都 往 往 以 增 加 規 管 作 為 解 決 問 題 的 首 選 方 法 其 實, 細 看 之 下, 往 往 是 因 為 執 法 不 力, 或 是 資 訊 不 全 香 港 人 是 明 智 的, 很 多 事 情 如 果 明 白 箇 中 道 理, 便 自 然 會 自 定 規 律, 而 市 場 力 量 絕 對 不 能 低 估, 太 側 重 立 法, 反 而 會 蠶 食 了 自 由 市 場 的 靈 活 性 和 創 意, 試 想 如 果 我 們 對 降 脂 的 雪 糕, 減 肥 的 山 楂 餅, 有 維 他 命 C 的 軟 糖 都 要 規 管, 創 意 廣 告 空 間 便 會 縮 到 不 能 存 在, 香 港 將 會 成 為 一 個 甚 麼 樣 的 地 方? 多 謝 主 席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也 想 吃 那 些 能 降 血 壓 的 雪 糕 或 山 楂 餅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現 時 沒 有 特 別 的 法 例 或 一 套 守 則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其 實, 健 康 食 品 這 4 個 字, 亦 沒 有 任 何 法 例 定 義 隨 這 種 物 品 的 供 應 不 斷 增 加, 這 一 種 近 乎 無 皇 管 " 的 情 況 實 在 並 不 健 康, 大 家 且 看 看 一 些 周 刊 我 剛 才 看 過 一 本 很 多 人 看 的 周 刊, 當 中 有 8 頁 刊 載 8 種 不 同 能 食 落 肚 " 的 健 康 食 品, 如 何 立 刻 消 脂 一 個 月 可 以 減 多 少 磅 等, 可 謂 五 花 八 門, 故 此, 民 主 黨 在 此 希 望 政 府 研 究 進 一 步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市 面 上 有 數 以 千 計 的 食 品 或 藥 物, 以 修 身 " 排 毒 " 美 肌 " 抗 菌 " 防 炎 " 等 健 康 旗 號, 招 徠 顧 客, 而 市 民 近 幾 年 花 費 購 買 藥 物 上
124 的 數 量 及 金 額, 一 直 是 穩 步 上 升 調 查 亦 同 時 發 現 收 入 越 高 的, 越 願 意 花 錢 買 健 康 食 品, 期 望 能 透 過 服 用 這 些 食 品, 增 強 健 康 補 充 營 養 預 防 疾 病 甚 至 是 改 善 外 貌 供 應 與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但 監 管 措 施 卻 未 能 與 時 並 進 近 兩 年 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收 到 關 於 健 康 食 品 的 投 訴 數 字 不 斷 遞 升 ; 在 2001 年, 該 會 全 年 共 收 到 69 宗 關 於 健 康 食 品 投 訴 個 案 ; 2002 年 共 收 到 94 宗, 多 出 36% 在 今 年 首 8 個 月 內, 收 到 57 宗 投 訴 投 訴 大 多 數 是 指 食 品 聲 稱 功 效 與 事 實 不 符, 而 大 多 數 被 投 訴 的 產 品 都 是 涉 及 減 肥 的 食 品 錢 沒 有 了, 也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最 可 惜 的 還 是 有 市 民 因 為 服 用 這 些 聲 稱 可 以 保 健 康 可 以 減 肥 的 食 品, 而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市 面 上 林 林 總 總 的 健 康 食 品 良 莠 不 齊, 為 市 民 的 健 康 想, 政 府 實 在 有 必 要 加 強 監 管 現 時 的 健 康 食 品, 與 其 他 所 有 食 品 一 樣, 受 到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規 管 根 據 該 條 例 下 的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所 有 包 裝 的 食 品, 不 論 是 在 本 地 製 造 或 從 外 地 進 口 的, 都 必 須 載 有 食 物 名 稱 及 稱 號 配 料 表 保 質 期 及 特 別 存 放 方 式 及 使 用 指 示 ; 並 符 合 生 標 準 及 適 宜 供 人 使 用 如 果 有 關 食 品 含 有 西 藥 成 分, 便 受 到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所 規 管 ; 中 藥 成 分 的 話, 便 將 會 受 到 中 醫 藥 條 例 所 管 制 生 署 最 近 推 出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擴 大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 新 的 禁 制 聲 稱 包 括 不 能 宣 稱 有 關 食 品 能 纖 體 瘦 身 或 減 肥 ; 或 能 促 進 排 毒 或 調 節 血 脂 或 膽 固 醇 等 對 於 這 一 份 遲 來 的 諮 詢 文 件, 民 主 黨 表 示 歡 迎, 但 除 此 以 外, 民 主 黨 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 政 府 可 以 再 做 多 一 點,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現 時 法 例 上 並 沒 有 就 健 康 食 品 " 作 出 清 晰 的 定 義, 更 遑 論 要 求 健 康 食 品 先 加 以 註 冊 經 審 訂 無 礙 身 體 健 康 後, 才 可 推 出 市 面 上 出 售 可 是, 澳 洲 中 國 及 加 拿 大 早 已 要 求 所 有 健 康 食 品 必 須 先 經 審 批 才 可 銷 售 註 冊 批 核 的 準 則 在 於 產 品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及 品 質 是 否 良 好 製 造 商 如 宣 稱 有 關 產 品 具 有 若 干 保 健 功 效, 便 要 提 供 適 當 的 科 學 證 據 支 持 澳 洲 更 特 別 設 有 優 良 生 產 作 業 守 則 ", 規 定 當 地 的 治 療 用 品 或 健 康 食 品 製 造 商, 必 須 領 牌, 確 保 產 品 的 製 造 程 序 符 合 生 規 定, 保 障 消 費 者 安 全 至 於 海 外 的 製 造 商, 也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製 造 程 序, 確 保 出 售 的 食 品 的 質 素
125 民 主 黨 認 為 加 入 審 批 制 度 的 好 處 是 確 保 所 有 推 出 市 面 上 的 健 康 食 品 都 合 乎 一 定 的 標 準 由 於 這 些 食 品 介 乎 一 般 食 品 與 正 式 受 規 管 的 藥 物 之 間 而 它們 又 聲稱 有 一定的 健 康 功 效 為 保障市 民 的 健 康 與權 益 起見 民主 黨 希望 政府能研究引入審批制度 民 主 黨 明 白 商 界 或 零 售 界 人 士 會 擔 心 引 入 審 批 制 度 後 會 阻 礙 他 們 做 生 意 的 流 程 或 增 加 成 本 不 過 以 澳 洲 為 例 審 批 或 評 估 時 間 大 約 是 20 天 這對 於 銷售 有 關健康 食 品 是否 真 的構成 很 大 的 影 響 況 且 引 入審 批 制度 後 可 確保 不 會有無 良 商 人 混水 摸 魚 出 售 不 合 乎 標準 的 食品 以打 擊 整體 行業 的 聲譽 民主黨 認 為 引 入審 批 制度 並 非 是 商 人想 像 中的 洪 水猛 獸 反 而更有其積極作用 此 外 民 主 黨 希 望 政 府 加 強 監 管 有 關 廣 告 聲 稱 雖 然 政 府 建 議 擴 大 不 良醫藥廣告條例 中的聲稱 不可再提及減肥 排毒等字眼 但生產商都是 很 精靈 醒目 民主黨擔心在修訂法例後 他們會走另外的法律罅 小 心選 擇 其他 用 字 吸 引 顧 客和引 起 不 同的 想 法 因此 民 主 黨 希 望政 府 能不 斷檢討法例 並加強執法 確保市民權益 主 席 女 士 對 於 陳 國 強 議 員 的 建 議 加 入 制 訂 優 質 生 產 作 業 守 則 及 加 強 監 管 標 籤 的 內 容 民 主 黨 本 不 斷 改 善 的 原 則 是 會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的 可 是 民主黨實在難以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修正案 民主 黨 明白 商 界及小 商 戶 的 憂慮 不過 單 是 用 積極 鼓 勵 的 方法 又 是否足夠 從過往幾年的經驗告訴我們 這絕對不足夠 因此 民主黨認為 政府 必 須加 強 監管工 作 希 望能 做 到去蕪 存 菁 保 障消 費 者健 康 利益 之 餘 更保障守法商人的生意 謹此陳辭 陳國強議員 主席女士 人的天性愛美 消脂 排毒 美顏 補身食品賣得 成行 成 市 不 少瘦身 或 健 康 食品 也 落力 賣 廣 告 宣 傳 越見 吸 引 幾 乎達 到 無纖體不歡 的地步 民 主 建 港 聯 盟 民 建 聯 在 2000 年 進 行 調 查 當 時 有 兩 成 半 受 訪 者表示有購買健康食品 今年 同樣的調查發現 有四成半受訪者有購買健 康食品 換句話說 市民依賴健康食品 以求獲得更佳體質 以及達致瘦身 和纖體效果的需求不斷上升
126 然 而, 如 果 市 民 因 為 受 廣 告 誤 導 而 錯 買 質 素 欠 保 證 的 健 康 食 品, 那 麼, 情 況 便 可 能 變 得 很 壞, 因 為 其 生 產 過 程 欠 缺 透 明 度, 消 費 者 無 從 得 知 產 品 的 來 源 和 質 量, 以 至 廠 房 的 生 產 環 境 等 本 人 今 天 修 正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是 要 針 對 第 一 項 問 題, 即 生 產 作 業 須 有 清 晰 的 規 管, 以 及 制 訂 優 質 生 產 守 則, 促 使 業 界 注 重 廠 房 的 良 好 環 境, 符 合 國 際 的 標 準, 例 如 ISO GMP 等 無 菌 生 產 程 序 是 食 品 的 基 本 要 求, 否 則, 對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會 構 成 威 脅 此 外, 產 品 的 廣 告 和 標 籤 內 容 亦 是 會 很 容 易 誤 導 消 費 者 的, 因 此, 必 須 監 管 該 類 食 品 的 廣 告 不 過, 我 認 為 政 府 須 取 得 平 衡 政 府 建 議 禁 止 各 類 字 眼 出 現 於 健 康 食 品 的 廣 告 中, 例 如 纖 體 " 排 毒 " 等 其 實, 刊 登 誇 張 和 失 實 的 廣 告, 是 會 受 到 警 告 的, 我 們 更 應 該 針 對 該 類 產 品 所 宣 稱 的 功 效, 以 及 規 定 須 提 供 科 學 證 明, 這 才 是 治 本 方 法 產 品 上 的 標 籤 也 應 該 附 加 警 告 字 眼, 例 如 提 醒 消 費 者 食 品 的 副 作 用, 或 可 引 致 的 諸 類 症 狀, 例 如 失 眠 情 緒 緊 張 肚 瀉 等 不 少 健 康 食 品 是 故 意 隱 去 其 副 作 用 的, 同 時, 亦 沒 有 交 代 食 品 所 能 提 供 的 營 養,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亦 要 求 生 產 商 在 標 籤 上 列 明 資 料, 讓 消 費 者 得 知 詳 情 剛 才, 議 員 討 論 過 健 康 食 品 的 廣 告 及 生 產 程 序, 但 有 一 點 仍 然 是 很 重 要 的, 便 是 中 成 藥 的 規 管 務 須 盡 快 落 實 由 於 現 時 大 部 分 的 健 康 食 品 也 是 從 中 藥 提 煉 的, 因 此, 如 果 當 中 的 成 分 含 有 副 作 用, 或 對 長 期 病 患 者 有 任 何 影 響, 便 須 在 產 品 上 說 明 其 實, 政 府 的 規 管 建 議 大 致 上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不 過, 單 單 是 管 制 廣 告, 只 是 治 標, 正 所 謂 你 有 張 良 計, 我 有 過 牆 梯 ", 生 產 商 仍 然 可 透 過 舉 辦 健 康 講 座 提 供 免 費 試 食 或 招 收 會 員 等 方 式 促 銷 產 品, 到 頭 來 也 是 無 補 於 事 的 況 且, 這 可 能 影 響 不 少 從 業 員, 因 此, 我 希 望 政 府 重 研 究 針 對 欺 詐 行 為 的 措 施 主 席 女 士, 國 際 間 亦 有 一 套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方 法, 例 如 內 地 要 求 所 有 食 品 必 須 附 有 科 學 佐 證 ; 澳 洲 則 按 健 康 食 品 對 人 體 產 生 的 健 康 風 險, 決 定 是 否 須 經 審 批 才 可 出 售 這 些 方 法 是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和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的, 亦 可 以 在 研 究 引 入 審 批 制 度 時 作 為 借 鑒
127 不 過 政 府 一 旦 考 慮 引 入 審 批 制 度 便 必 須 向 業 界 及 醫 學 界 進 行 充 分 的 諮詢 以防過嚴和過苛 以致扼殺健康食品的市場空間 影響從業者的就業 機 會 其 實 政 府 亦 應 該 加 強 教 育 市 民 使 他 們 認 識 到 均 衡 飲 食 適 量 運 動 充分休息 保持心境開朗 以及注重個人 生 是健康生活的不二法門 主席女士 本人謹此陳辭 呂明華議員 主席 在現代富裕的社會裏 人們越來越關注身體健康 這種 強 烈 的 需 求 是 引 致 市 場 上 聲 稱 具 有 保 健 功 能 的 健 康 食 品 越 來 越 多 的 動 力 有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人 每 年 用 於 購 買 健 康 食 品 的 金 額 超 過 10 億 元 市 場 的 力 量已促使健康食品迅速發展成為一門重要的新興產業 由於市面上的保健食品種類繁多 品質良莠不齊 產品的功效常被誇 大 而 產品 的 聲稱常 常 有 誤 導成 分 因此 這 種 種 不規 範 性和 產 品的 安 全性 已引 起 社會 的 關注 甚 至 憂 慮 社 會上要 求 監 管 健 康食 品 的呼 聲 不絕 於 耳 因此 是否 須 監管健 康 食 品 和如 何 監管 現在應該 是 政 府 要 考 慮 的時 候 了 中成藥 顧名思義 是針對某種疾病 用草藥製成的成藥 在 中醫藥 條例 全面實施後 中成藥將會被納入規管範圍內 可是 健康食品和保健 食 品 很 多 也 含 有 不 同 分 量 的 草 藥 成 分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促 進 身 體 整 體 的 健 康 而不 是 作為 醫 治任何 疾 病 的 藥品 因此 現 在 並 沒 有適 合 的監 管 規例 所以 是典型的灰色地帶 目前 政府用 公共 生及市政條例 和 不良醫藥廣 告條例 來監管健康食品和保健食品 是有欠妥當和不足夠的 因此 在沒 有 適 合 的 法 例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前 政 府 應 該 為 健 康 食 品 制 訂 有 關 守 則 或 指 引 供業界遵守 不過 政府必須清楚區分健康食品 保健食品及中成藥 然後 分別 不 同程 度 地加以 處 理 最終 的 目的是 保 障 消 費 者的 權 益 使 消費 者 在選 擇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時 有足夠資料作出明智的選擇 可是 所制訂的守 則或 指 引亦 須 維護本 土 工 商 業的 發 展 這 兩 者 必 須 取得 平 衡 才 是上 策 對 香港社會才最有利 謝謝主席 曾鈺成議員 主席 我以前在學校教書時 常常會提醒學生不要針對別人體 型的 特 點說 一 些令人 難 堪 的 話 不 論高矮 肥 瘦 也 不應 該以此作為取 笑 人 家 的話題
128 但 是, 現 今 的 文 化 似 乎 剛 巧 相 反 大 家 翻 開 報 章 雜 誌 或 逛 街 時, 看 見 公 共 場 所 張 貼 的 廣 告, 也 可 經 常 看 到 一 些 針 對 體 型 的 侮 辱 性 字 眼 我 的 同 事 替 我 搜 集 了 數 句, 例 如 : 大 象 腳 " 麒 麟 臂 " 豬 腩 肉 " 甲 組 腳 " 主 席, 還 有 一 個 字 眼 過 於 粗 鄙, 所 以 不 適 宜 在 此 讀 出 總 的 來 說, 這 些 廣 告 極 盡 侮 辱 詆 毀 之 能 事, 令 人 覺 得 如 果 身 體 上 某 部 分 多 了 點 肉, 就 會 較 犯 罪 更 難 受, 無 面 目 見 人 另 一 方 面, 有 些 節 目 由 一 些 身 材 苗 條 的 美 女 出 來 現 身 說 法, 講 述 她 們 在 纖 體 瘦 身 後 如 何 重 拾 所 有 自 信, 事 業 愛 情 雙 豐 收 等 總 的 來 說, 透 過 一 貶 一 褒 的 宣 傳, 促 銷 健 康 食 品, 發 展 纖 體 工 業 主 席, 我 在 過 去 5 個 月 內 瘦 了 10 磅, 不 過, 這 與 纖 體 改 善 形 象 完 全 無 關 因 為 醫 生 告 訴 我 體 內 的 膽 固 醇 和 血 糖 過 高, 所 以 要 遵 醫 囑 戒 口 實 際 上, 如 果 要 改 善 形 象, 我 的 同 事 常 常 說 如 果 我 能 多 數 磅 豬 腩 肉 " 的 話, 可 能 我 的 形 象 會 較 好 可 是, 現 時 潮 流 好 像 已 訂 下 一 個 標 準, 就 是 一 個 瘦 身 纖 體 的 標 準, 如 果 違 反 了 這 個 標 準, 便 好 像 難 以 在 社 會 上 立 足 剛 才 黃 容 根 議 員 已 引 述 過 昨 天 發 表 的 一 個 調 查 結 果 民 建 聯 較 早 前 曾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健 康 食 品 的 問 卷 調 查, 調 查 發 現, 被 訪 者 中 有 45% 曾 經 服 食 健 康 食 品, 即 四 成 半 的 受 訪 者 曾 經 服 食 健 康 食 品, 其 中 16.4%, 即 每 6 個 受 訪 者 中 便 有 1 個, 在 服 食 健 康 食 品 後 出 事, 即 身 體 出 現 副 作 用 被 訪 者 當 中 有 四 成 是 透 過 廣 告 得 悉 健 康 食 品 的 資 料, 超 過 一 半 是 沒 有 或 找 不 到 其 他 資 料, 超 過 四 成 被 訪 者 所 服 食 健 康 食 品 的 包 裝 上 並 無 帶 有 警 告 字 句, 八 成 被 訪 者 在 食 用 健 康 食 品 前 並 無 諮 詢 過 醫 生, 不 論 是 中 醫 或 西 醫 這 些 數 字 說 明 了 許 多 市 民 是 在 不 知 道 這 些 所 謂 健 康 食 品 的 副 作 用 的 情 況 下 購 買 和 服 食, 他 們 相 當 依 賴 廣 告 主 席, 如 果 這 些 健 康 食 品 是 健 康 的 話, 服 食 後 即 使 沒 甚 麼 效 用, 其 實 也 沒 有 所 謂, 因 為 這 可 能 產 生 心 理 作 用, 令 服 用 者 在 服 食 後 感 到 開 心 一 點, 覺 得 自 己 做 了 纖 體 工 夫, 已 盡 了 力, 並 無 大 礙 但 是, 問 題 是 我 們 看 到 部 分 健 康 食 品 絕 對 不 健 康, 服 用 後 會 對 身 體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極 端 來 說 甚 至 會 致 命 我 們 這 裏 有 一 些 例 子 今 年 10 月 5 日, 一 位 新 加 坡 女 藝 人 服 食 一 種 名 為 纖 十 " 的 健 康 食 品, 引 致 肝 臟 衰 竭, 差 點 喪 命, 幸 而 她 的 未 婚 夫 捐 贈 肝 臟 予 她, 她 才 得 以 保 存 性 命 法 庭 裁 定 她 獲 得 400 萬 港 元 賠 償, 但 事 後, 纖 十 " 製 造 商 的 辦 事 處 便 人 去 樓 空 纖 十 " 在 新 加 坡 4 個 月 內 售 出 了 2 萬 瓶, 最 少 16 人 出 現 嚴 重 副 作 用 和 導 致 1 人 死 亡 日 本 也 有 5 人 是 懷 疑 服 用 纖 十 " 後 喪 失 性 命 據 曾 服 食 纖 體 產 品 的 人 說, 他 們 曾 經 因 為 服 食 這 些 產
129 品, 引 致 頭 暈 手 心 冒 汗 心 跳 加 快 手 震 等 副 作 用 據 醫 生 表 示, 部 分 減 肥 藥 物 含 有 甲 狀 腺 荷 爾 蒙 成 分, 胡 亂 食 用 的 話, 輕 者 導 致 內 分 泌 失 調 心 律 不 正 腎 衰 竭 肚 瀉 脫 水, 嚴 重 的 則 會 導 致 死 亡 健 康 食 品 的 成 分 即 使 沒 有 問 題, 健 康 食 品 的 不 當 宣 傳 也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心 理 問 題, 影 響 一 些 市 民 的 健 康 舉 例 來 說, 一 位 11 歲 女 孩 因 為 瘦 身 減 肥, 患 上 厭 食 症, 在 4 年 間 不 斷 進 出 醫 院 的 精 神 科, 剩 下 半 條 " 人 命 11 歲 的 女 孩 本 來 正 處 於 發 育 時 期, 應 該 好 好 吸 收 營 養, 享 受 她 的 青 春, 但 偏 偏 發 生 這 種 悲 劇 有 節 食 減 肥 者 連 續 數 天 只 吃 1 個 蘋 果, 然 後 狂 吃 數 天, 吃 後 感 到 內 疚 而 扣 喉 ", 變 成 厭 食 暴 食 交 替, 這 些 已 不 是 新 聞 根 據 香 港 進 食 失 調 康 復 會 透 露, 今 年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較 去 年 高 出 兩 倍, 其 中 8 個 成 年 人 是 由 厭 食 變 為 暴 食, 更 有 人 因 為 長 期 抑 鬱 產 生 自 殺 念 頭, 這 實 際 上 與 剛 才 所 說 的 纖 體 瘦 身 廣 告 的 效 果 有 關 的 要 加 強 監 管, 可 能 會 令 業 界 受 到 影 響, 但 缺 乏 監 管, 從 業 界 角 度 來 說, 其 實 也 未 必 有 利 以 中 國 內 地 為 例, 由 於 以 前 在 監 管 保 健 食 物 方 面 執 法 過 分 寬 鬆, 令 人 民 對 保 健 食 品 失 去 信 心, 以 致 保 健 食 物 的 銷 售 量 反 而 下 降 由 1994 年 的 300 億 元, 大 幅 下 降 至 2002 年 的 只 有 百 多 億 元 為 了 市 民 的 身 心 健 康, 同 時 兼 顧 業 界 的 健 康 發 展, 民 建 聯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諮 詢 業 界, 尋 求 一 套 有 效 可 行 的 監 管 機 制, 改 善 現 時 健 康 食 品 無 皇 管 " 廣 告 無 皇 管 " 市 民 沒 有 信 心 的 狀 況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黃 容 根 議 員 的 議 案 及 李 華 明 議 員 和 陳 國 強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健 康 食 品 近 年 來 在 香 港 大 行 其 道, 所 以 連 黃 容 根 議 員 都 要 談 論 美 白 纖 體 豐 胸 排 毒 及 消 脂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表 示 不 須 監 管, 因 為 消 費 者 並 不 愚 蠢 主 席, 雖 然 我 也 不 想 自 認 愚 蠢, 但 當 看 見 這 些 健 康 食 品 時, 我 不 得 不 承 認 消 費 者 ( 包 括 我 本 人 ) 都 缺 乏 專 業 的 知 識, 無 從 判 斷 這 些 廣 告 的 內 容, 以 及 在 產 品 包 裝 上 列 明 的 保 健 聲 稱 是 否 真 確 不 過, 主 席, 我 要 清 楚 說 明, 我 不 屬 於 她 剛 才 說 的 百 分 比, 即 有 服 食 那 些 健 康 保 健 藥 物 的 一 族 不 過, 最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部 分 健 康 食 品 不 單 止 缺 乏 保 健 的 功 效, 甚 至 有 副 作 用, 對 使 用 者 的 健 康 帶 來 不 良 的 影 響 事 實 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 在 兩 年 前 進 行 的 測 試 中 已 發 現, 市 面 上 那 些 所 謂 排 毒 食 品 的 功 效 是 言 過 其 實, 服 用 後 可 能 出 現 肚 瀉 的 現 象 最 近, 生 署 亦 發 出 指 令, 回 收 一 種 聲 稱 可 兼 具 排 毒 及 消 脂 功 效 的 減 肥 食 品 所 以, 不 論 是 從 維 護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還 是 從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的 角 度, 加 強 監 管 健 康 食 物 其 實 是 必 要 的
130 目 前, 在 市 面 發 售 的 健 康 產 品 只 要 不 是 聲 稱 具 有 預 防 或 治 療 疾 病 功 效, 又 或 是 不 含 中 藥 成 分, 便 不 會 受 到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或 中 醫 藥 條 例 的 監 管, 不 須 經 過 註 冊 的 程 序 至 於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只 是 禁 止 在 廣 告 中 聲 稱 其 產 品 可 以 預 防 或 治 療 該 條 例 下 所 載 列 的 一 系 列 疾 病 健 康 食 品 現 時 所 宣 傳 的 保 健 功 效, 大 部 分 都 未 被 列 入 該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生 署 在 今 年 9 月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將 排 毒 纖 體 調 節 血 脂 和 膽 固 醇, 以 及 調 節 血 壓 和 內 分 泌 系 統 等 9 類 的 保 健 聲 稱, 納 入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當 我 們 參 考 外 地 的 例 子, 剛 才 有 些 同 事 也 提 到, 例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和 中 國 大 陸 等, 都 沒 有 禁 止 健 康 食 品 進 行 廣 告 宣 傳 不 過, 製 造 商 必 須 確 保 所 聲 稱 的 功 效 屬 實, 如 果 存 在 誤 導 成 分, 便 須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當 中 的 加 拿 大 澳 洲 和 中 國, 更 規 定 健 康 食 品 在 推 出 市 場 前 須 經 過 審 批 或 註 冊 的 程 序, 以 確 保 服 用 者 的 安 全 香 港 要 與 國 際 的 標 準 接 軌, 也 要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便 要 加 強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市 場 但 是, 這 是 否 要 一 刀 切 " 地 禁 制 健 康 食 品 賣 廣 告 呢? 這 個 問 題 的 影 響 相 信 非 常 廣 泛, 我 同 意 應 該 在 諮 詢 業 界 醫 學 界 和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才 作 出 決 定 我 本 人 認 為 沒 有 需 要 完 全 禁 止 賣 廣 告, 但 政 府 最 少 要 立 例 規 定 健 康 食 品 的 生 產 商 和 入 口 商 不 能 作 失 實 的 聲 稱, 而 且 要 強 制 它 們 披 露 更 多 的 資 料, 例 如 產 品 的 成 分 是 否 具 副 作 用 等 此 外, 單 單 管 制 廣 告 宣 傳 並 不 是 治 本 之 道, 如 要 有 效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政 府 應 該 考 慮 為 健 康 食 品 引 入 審 批 或 註 冊 的 制 度 食 品 在 推 出 市 場 前 亦 須 經 過 安 全 測 試 現 時 單 靠 消 委 會 或 其 他 機 構 間 中 作 一 些 抽 樣 化 驗, 明 顯 是 不 足 夠 的 此 外, 主 席, 除 了 加 強 對 健 康 食 品 的 規 管, 我 也 想 一 提 的 是, 如 果 消 費 者 在 服 用 一 些 食 品 後 出 現 後 遺 症 或 副 作 用, 本 來 一 般 來 說, 現 時 的 法 例 是 按 照 普 通 法 追 討 賠 償 但 是, 在 普 通 法 的 原 則 下, 消 費 者 如 果 要 提 出 訴 訟, 他 必 須 提 出 足 夠 和 合 理 的 證 據, 不 過, 由 於 產 品 的 資 料 很 多 時 候 都 是 掌 握 在 製 造 商 手 中, 而 消 費 者 的 財 力 資 源 和 能 力 都 有 限, 要 聘 請 專 家 對 產 品 進 行 化 驗 或 搜 集 一 些 專 家 的 證 據, 其 實 是 絕 對 不 容 易 的 此 外, 他 們 如 果 要 進 行 訴 訟, 當 然 要 冒 很 大 的 風 險, 例 如 昂 貴 的 堂 費 等, 所 以 對 消 費 者 的 訴 訟 構 成 很 大 的 困 難 主 席, 如 果 消 費 者 因 而 不 敢 提 出 訴 訟, 便 等 於 間 接 鼓 勵 商 人 繼 續 以 不 當 的 手 法 進 行 經 營, 罔 顧 市 民 的 健 康 因 此, 我 希 望 政 府 再 次 考 慮 授 權 消 委 會, 可 以 代 表 消 費 者 提 出 這 方 面 的 訴 訟, 為 受 害 的 消 費 者 提 供 一 個 更 完 善 的 補 救 方 法 或 賠 償 機 制 多 謝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31 許 長 青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市 民 日 益 重 視 身 體 健 康 和 身 材 的 健 美, 市 民 選 購 和 食 用 健 康 食 品 的 情 況 日 趨 普 遍, 市 面 上 林 林 總 總 的 保 健 食 品,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眾 多 選 擇 不 過, 現 今 的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良 莠 不 齊, 一 些 產 品 藉 廣 告 宣 傳 誇 大 其 療 效 以 招 徠, 其 實, 其 質 素 沒 有 保 證, 亦 不 乏 隱 瞞 不 良 副 作 用 誤 導 和 失 實 的 療 效 聲 稱 等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過 去 曾 收 到 不 少 投 訴, 當 局 必 須 正 視 香 港 向 以 一 般 性 的 法 例 監 管 這 些 保 健 食 品, 有 關 的 條 例 包 括 : 進 出 口 條 例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及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等, 對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批 發 商 以 至 廣 告 聲 稱 作 出 監 管 1999 年 7 月 又 通 過 中 醫 藥 條 例, 加 強 對 含 有 中 草 藥 成 分 的 保 健 食 品 的 規 管,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為 促 進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我 們 實 在 須 確 保 各 項 條 例 能 有 效 發 揮 作 用, 淘 汰 那 些 質 素 差 劣 或 以 誇 張 失 實 的 廣 告 聲 稱 的 產 品 因 此, 本 人 支 持 生 署 計 劃 在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中 加 入 附 表, 列 明 禁 止 9 項 保 健 聲 稱 的 建 議 但 是, 監 管 不 等 於 禁 制 ", 大 家 切 忌 對 有 正 常 醫 療 成 分 的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一 竹 篙 打 一 船 人 ", 扼 殺 行 業 的 發 展 監 管 的 目 標 應 是 淘 汰 那 些 魚 目 混 珠 的 產 品 和 製 造 商, 維 持 一 個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事 實 上, 保 健 食 品 目 前 的 營 業 額 非 常 龐 大, 牽 涉 的 業 務 量 和 就 業 機 會 非 常 廣 泛, 涵 蓋 各 種 媒 體 廣 告 設 計 和 製 作 印 刷 包 裝, 以 及 進 出 口 批 發 和 零 售 等 生 產 環 節, 單 以 各 種 保 建 和 纖 體 瘦 身 產 品 在 廣 告 市 場 的 投 入 金 額 計, 十 分 巨 大 根 據 香 港 進 食 失 調 康 復 會 在 今 年 6 月 底 至 7 月 初 對 20 本 雜 誌 的 廣 告 研 究, 發 現 單 是 與 纖 體 有 關 的 廣 告, 已 佔 去 全 部 雜 誌 廣 告 近 17%, 比 較 其 他 廣 告 例 如 飾 物 及 娛 樂 消 閒 類 多 出 三 倍, 可 見 包 括 纖 體 食 品 等 的 保 健 產 品, 已 成 為 今 天 媒 體 廣 告 的 重 要 客 源 所 以, 監 管 要 避 免 矯 枉 過 正, 否 則, 加 強 保 障 變 成 打 擊, 效 果 適 得 其 反 本 人 認 為, 為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去 蕪 存 菁, 便 不 應 單 由 政 府 以 加 強 監 管 來 實 現, 應 該 積 極 鼓 勵 工 商 界 通 過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產 品 資 料, 例 如 成 分 食 用 禁 忌 產 品 測 試 及 療 效 證 明 可 能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公 司 名 稱 和 出 產 地 等, 配 合 相 關 的 註 冊 和 審 批 要 求,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同 時, 應 聯 同 醫 藥 界 及 營 養 學 等 各 方 面 的 專 家, 加 強 教 育 市 民 有 關 健 康 和 營 養 的 正 確 觀 念 和 知 識, 促 進 有 關 資 訊 的 流 通, 並 且 及 時 更 新 相 對 於 內 地 冒 牌 藥 和 假 藥 充 斥, 本 港 有 一 個 較 為 健 全 的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彌 足 珍 貴 除 本 港 市 民 外, 不 少 內 地 來 港 遊 客, 也 大 量 購 買 保 健 食 品 作 為 手 信 或 自 用, 要 是 容 許 不 良 或 無 效 的 保 健 食 品 魚 目 混 珠, 會 損 害 本 港 整 體 藥 業
132 的 商 譽 與 此 同 時,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下, 香 港 生 產 的 藥 品 包 括 保 健 食 品, 從 明 年 1 月 1 日 起 可 以 零 關 稅 進 口 內 地, 省 掉 現 時 高 達 25% 的 進 口 關 稅, 大 大 降 低 了 成 本, 提 高 了 競 爭 力 但 是, 香 港 保 健 食 品 在 內 地 擴 大 市 場 的 機 會, 端 賴 保 住 香 港 製 造 " 這 個 品 牌 的 口 碑, 而 維 持 本 港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是 有 需 要 得 到 各 界 共 同 參 與 和 努 力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原 議 案 和 修 正 案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剛 才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已 說 過 她 對 原 議 案 的 意 見, 以 及 她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原 因 ; 以 下, 我 會 針 對 其 餘 兩 項 修 正 案 的 具 體 建 議 作 出 一 些 回 應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以 至 陳 國 強 議 員 作 出 修 正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都 是 從 審 批 的 層 面 出 發, 加 強 對 健 康 或 保 健 食 品 的 規 管, 用 意 雖 好, 但 恐 怕 實 際 成 效 不 大, 亦 會 窒 礙 營 商 環 境 首 先, 就 是 對 食 品 市 場 素 稱 規 管 比 較 嚴 謹 的 歐 盟 及 美 國, 健 康 食 品 在 推 出 市 面 出 售 前, 基 本 上 無 須 經 過 特 定 形 式 的 審 批 以 美 國 為 例, 當 地 的 法 令 主 要 是 管 制 有 關 產 品 的 食 用 安 全, 如 果 產 品 聲 明 具 有 醫 療 效 用 的 話, 更 會 受 到 管 制 醫 藥 的 法 例 監 管 本 港 現 行 的 做 法, 與 歐 美 的 做 法 相 近, 基 本 上 只 會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安 全 藥 用 成 分 並 防 止 虛 假 說 明 等 更 何 況 隨 中 藥 註 冊 制 度 今 年 起 分 階 段 落 實, 部 分 健 康 食 品 如 含 有 中 藥 成 分, 也 會 列 入 受 規 管 行 列 換 言 之, 中 醫 藥 條 例 及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將 會 對 這 類 產 品 作 出 雙 重 規 管, 已 可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和 食 用 安 全 市 面 目 前 售 賣 的 健 康 或 保 健 食 品, 品 種 和 品 牌 加 起 來, 最 少 都 數 以 千 計, 一 旦 又 要 加 入 另 一 重 審 批 制 度 的 規 管, 把 它 們 逐 一 審 批, 恐 怕 會 大 大 增 加 當 局 的 行 政 工 作, 增 加 生 產 商 成 本, 令 生 產 商 轉 到 其 他 地 方 生 產 香 港 的 市 場 不 算 太 龐 大, 為 免 增 加 成 本, 生 產 商 未 必 願 意 遷 就 香 港 市 場 的 規 定, 可 能 索 性 不 來 港 發 展, 令 消 費 者 選 擇 反 而 減 少 了, 同 時 阻 礙 了 這 類 產 品 在 本 港 發 展 的 機 會 結 果 可 能 是 得 不 償 失, 又 一 次 將 好 事 變 成 壞 事 至 於 加 強 監 管 內 容 方 面, 例 如 修 正 案 提 到 對 於 加 強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廣 告 聲 明, 這 正 是 當 局 準 備 加 強 規 管 的 方 向, 並 且 已 發 出 了 有 關 的 諮 詢 文 件, 諮
133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但 是 當 中 建 議 管 制 的 9 類 聲 稱 如 將 調 節 身 體 的 免 疫 系 統 促 進 排 毒 等 也 建 議 納 入 規 管 究 竟 是 以 甚 麼 標 準 釐 定 是 否 以 風 險 高 低 來 評 估呢 如果是 有沒有具體的數據作支持呢 至 於 陳 國 強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提 出 制 訂 優 質 生 產 作 業 的 問 題 如 果 是 類 似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修 正 案 的 提 法 即 是 在 自 願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當 然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我想強調 目前只要生產商認為 某一項產品可以符合一定的標準 都可以 申 請 ISO 國 際 認 可 證 書 或 向 工 業 總 會 申 請 使 用 Q 嘜 的 標 誌 如 果 又 要 當 局 另 搞 一 套 標 準 例 如 國 際 G.M.P 優 質 生 產 標 準 用 意 何 在 會 否 只 會造成更多的混亂 令生產商無所適從 消費者亦會感到眼花撩亂 最後 有關 標 籤的問 題 我 們目 前 已有食 物 標 籤 法 規 定 食品 製 造的 標 籤 說 明 要 與 產 品 成 分 相 符 我 就 不 明 白 現 在 為 何 又 想 加 些 甚 麼 規 管 這 個 問 題 就 好 像 上 面 提 及 的 制 訂 優 質 生 產 作 業 守 則 一 樣 都 是 在 現 行 標 準 上 再 加 一 套標準 完全是畫蛇添足 絕對沒有必要 這些 食 品如 果 對人體 有 害 我認 為 當然要 加 以 管 制 但 如 果沒 有 我 們 又為 何 信不 過 精明的 消 費 者 讓 他 們根據 市 場 的 資 料 作 出明 智 的抉 擇 呢 為何 我 們一 定 事事要 政 府 插 手 而 且 過 多 的 規 管 對 改 善營 商 環境 促進 就業 都不見得會有任何正面的影響 甚或會有負面影響也說不定 主席女士 我謹此陳辭 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修正案 反對其餘的修正 案 鄧兆棠議員 主席女士 近年來 市面上充斥 林林總總的保健食品 其門 如 市 所 謂 健 康 食 品 普 遍 是 指 功 能 食 品 functional foods 在 不 同 地 方 又被稱為營養食品 藥用食品或食物補充劑 成分方面 有的只是普通天然 食品 有的則含有中草藥成分 不過 健康食品由於缺乏法規監管 本身亦 存在 不 少問 題 往往 令 人 對 這些 食 品信心 動 搖 這 可從 消 費者 委 員會 消 委 會 近 年 接 獲 涉 及 保 健 食 品 的 投 訴 有 上 升 趨 勢 中 得 知 有 關 投 訴 主 要 涉 及減 肥 投訴 而大部 分 的 消 費者 懷 疑有關 產 品 的 誇 張聲 稱 推 銷 手法 功效 及 成 分 等 根 據 消 委 會 資 料 2001 年 收 到 69 宗 涉 及 保 健 食 品 的 投 訴 及 查 詢 但 2002 年 卻 大 幅 上 升 36% 達 94 宗 而 今 年 首 8 個 月 消 委 會 亦 已 接 獲 57 宗投訴及查詢 其 中 一 個 令 投 訴 不 斷 上 升 的 主 因 是 越 來 越 多 口 服 保 健 產 品 的 廣 告 有 誇 大 誤 導之 嫌 這些 聲 稱 可 能令 市 民延誤 尋 求 適 當 的醫 療 意見 及 治理 即使
134 有 病 也 不 去 看 醫 生 但 是, 由 於 沒 有 提 及 治 療 或 預 防 的 疾 病, 所 以 並 不 受 現 行 廣 告 條 例 的 約 束 有 見 及 此, 生 署 最 近 便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在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中 禁 止 9 類 保 健 聲 稱, 包 括 : 排 毒 纖 體 消 脂 等 與 保 健 有 關 的 誇 大 或 誤 導 性 聲 稱 及 調 節 血 壓 膽 固 醇 及 免 疫 系 統 等 有 關 身 體 功 能 的 聲 稱 現 時 美 國 和 英 國, 保 健 食 品 無 須 經 審 批 便 可 銷 售, 但 對 產 品 的 宣 傳 和 效 用 聲 稱 則 有 規 管 例 如, 美 國 有 法 例 監 管 食 物 補 充 劑 ( dietary supplements), 包 括 含 有 維 他 命 礦 物 質 氨 基 酸 草 藥 而 製 成 的 丸 劑 膠 囊 片 劑 及 口 服 液 等 它 們 所 作 出 的 保 健 聲 稱, 必 須 依 據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所 允 許 的 內 容 內 地 澳 洲 及 加 拿 大, 是 從 保 健 食 品 的 生 產 方 面 來 規 管, 產 品 須 經 過 審 批 才 能 銷 售, 註 冊 批 核 的 準 則 在 產 品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及 品 質 良 好, 製 造 商 如 宣 稱 產 品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亦 須 提 供 適 當 的 科 學 證 據 支 持 市 面 上 有 太 多 不 實 及 誤 導 的 情 況, 政 府 無 疑 有 責 任 糾 正 社 會 上 不 良 的 風 氣, 但 政 府 同 時 也 應 注 意 不 能 扼 殺 了 商 機, 不 可 讓 保 健 資 訊 不 得 正 常 流 通, 以 免 扼 殺 了 誠 實 商 人 的 宣 傳 途 徑 管 制 廣 告 在 短 期 來 說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但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應 在 有 關 商 品 推 出 市 場 前 作 出 嚴 謹 的 審 查 化 驗 及 證 實, 這 既 不 會 扼 殺 商 業 機 構 的 宣 傳 空 間, 又 能 讓 消 費 者 得 到 保 障 目 前, 健 康 食 品 所 面 對 的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正 是 製 造 商 或 代 理 商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詳 盡, 令 人 根 本 沒 法 評 估 效 用 這 對 健 康 食 品 尤 其 重 要, 因 為 健 康 食 品 不 像 西 藥 那 樣 每 每 有 醫 生 處 方 或 藥 劑 師 提 供 意 見, 所 以 產 品 本 身 詳 盡 的 成 分 和 臨 床 療 效 報 告 是 很 重 要, 但 現 時 往 往 連 代 理 商 本 身 都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人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不 足, 也 不 像 外 國 人 那 樣 上 網 尋 找 資 料, 或 在 使 用 前 諮 詢 醫 生 和 營 養 師 的 意 見 等 綜 合 這 些 因 素,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健 康 食 品 的 標 籤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可 惜, 消 委 會 曾 為 多 款 排 毒 和 減 肥 產 品 進 行 測 試, 發 現 多 個 有 關 標 籤 的 問 題 例 如 某 些 產 品 含 有 刺 激 性 下 瀉 成 分 的 草 藥, 但 在 標 籤 上 卻 沒 有 附 上 適 當 的 警 告 字 句, 有 些 甚 至 在 說 明 上 聲 稱 絕 無 副 作 用 測 試 亦 發 現 這 類 產 品 普 遍 出 現 標 籤 含 糊 的 問 題, 容 易 令 消 費 者 混 淆 問 題 包 括 部 分 樣 本 說 明 書 及 盒 面 的 成 分 標 示 不 一 致, 或 中 英 文 成 分 標 示 不 一 致, 有 時 同 一 款 樣 本 的 中 英 文 建 議 服 用 量 不 同 此 外, 草 藥 的 名 稱 和 譯 名 都 沒 有 統 一 標 準, 因 此, 政 府 的 監 管 不 單 止 要 規 管 廣 告, 更 要 擴 充 至 標 籤 說 明 書 等 方 面, 確 保 健 康 食 品 療 效 聲 稱 不 會 被 誇 大 失 實 誤 導 療 效 和 故 意 避 談 副 作 用 及 用 藥 禁 忌 等 ; 標 籤 說 明 書 的 標 準 應 盡 量 與 成 藥 看 齊, 清 楚 交 代 產 品 的 成 分 產 地 功 效 及 副 作 用 等 資 料 ; 而 這 一 切 資 料, 應 經 由 專 業 人 士 作 嚴 格 的 測 試 和 審 核, 以 確 保 保 健 聲 稱 準 確
135 不 過,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最 大 問 題, 在 於 我 們 對 健 康 食 品 欠 缺 清 晰 準 確 的 定 義, 很 難 界 定 它 與 藥 物 的 分 別 現 時 法 例 仍 有 漏 洞, 有 些 健 康 食 品 可 以 靠 走 法 律 罅 " 避 過 監 管, 如 果 標 明 能 治 癌 等 病 症 的 字 眼, 便 觸 犯 法 例 ; 但 如 果 只 是 列 增 強 抵 抗 力 " 等 無 針 對 性 治 療 效 用 的 語 句, 便 可 以 避 過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的 監 管 但 是, 我 們 如 果 連 增 強 抵 抗 力 " 一 類 字 眼 也 禁 止 使 用, 或 將 它 看 作 成 藥 看 待, 又 未 免 過 於 嚴 謹 所 以, 現 在 最 重 要 的 是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提 醒 市 民 追 求 健 康 是 沒 有 捷 徑 的, 對 健 康 產 品 的 宣 傳 應 抱 懷 疑 的 態 度 即 使 真 的 要 購 買, 也 應 先 諮 詢 醫 生 藥 劑 師 或 營 養 師 等 專 業 人 士 的 意 見, 充 分 瞭 解 產 品 的 療 效, 正 確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健 康 食 品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市 面 上 健 康 食 品 五 花 八 門, 而 市 民 對 健 康 食 品 的 需 求 日 增, 但 現 時 的 法 例 對 健 康 食 品 的 規 管 卻 甚 少 如 果 不 及 早 立 法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堵 塞 現 行 法 例 的 漏 洞, 令 不 良 商 人 有 機 可 乘, 誇 大 其 詞, 對 其 健 康 食 品 的 功 能 和 療 效, 例 如, 有 些 健 康 食 品 以 調 節 血 脂 或 膽 固 醇 甚 至 排 毒 等 作 為 賣 點, 但 這 類 聲 稱 如 果 沒 有 提 及 預 防 或 治 療 特 定 疾 病, 便 不 受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及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規 管, 這 些 不 良 商 人 往 往 趁 此 漏 洞, 唯 利 是 圖, 市 民 如 果 誤 信 這 些 健 康 食 品 可 以 起 到 有 關 作 用, 便 會 對 其 健 康 構 成 可 能 無 可 補 救 的 威 脅 雖 然 政 府 在 今 年 9 月 推 出 香 港 對 保 健 聲 稱 的 規 管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把 9 類 保 健 聲 稱, 並 以 附 表 形 式 納 入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但 這 並 不 足 以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今 年 7 月,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為 市 面 出 售 的 28 種 麥 片 及 10 種 奶 類 飲 品 樣 本 進 行 測 試, 結 果 發 現 大 部 分 產 品 標 籤 列 出 纖 維 及 鈣 的 含 量 與 實 際 並 不 相 符, 部 分 以 高 纖 " 或 高 鈣 " 作 賣 點 的 產 品 更 未 能 符 合 美 國 標 準 因 此, 政 府 實 應 盡 早 推 行 強 制 性 營 養 標 籤 法, 規 定 預 先 包 裝 的 食 物 須 附 有 清 晰 正 確 的 標 籤, 讓 消 費 者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來 選 擇 現 時, 香 港 仍 未 有 為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設 立 標 籤 制 度, 我 們 不 能 排 除 有 些 健 康 食 品 可 能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但 卻 沒 有 標 明 食 品 有 基 因 改 造 的 成 分 由 於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當 中 所 含 的 基 因 已 改 變, 其 影 響 對 身 體 仍 是 未 知 之 數 如 果 市 民 進 食 了 有 問 題 的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可 能 會 引 致 不 同 的 後 遺 症, 例 如, 影 響 身 體 器 官 功 能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推 出 的 時 間 尚 短, 其 實, 一 般 的 藥 物 也 要 經 過 長 時 間 的 臨 床 實 驗 才 能 證 實 其 效 果 及 副 作 用,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仍 未 經 過 長 時 間 的 臨 床 實 驗, 現 階 段 仍 不 能 確 定 其 可 能 的 後 遺 症, 我 們 不 能 抹 煞 當 中 的 可 能
136 性, 所 以 要 居 安 思 危, 以 免 醫 療 系 統 將 來 無 法 負 荷 基 因 食 品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為 了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知 情 權 和 選 擇 權, 政 府 應 盡 快 為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設 立 標 籤 制 度 主 席 女 士, 我 不 能 支 持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因 為 在 商 言 商, 食 品 商 當 然 希 望 以 最 低 的 成 本 賺 取 最 高 的 利 潤, 他 們 可 能 會 千 方 百 計 地 增 加 食 品 銷 量, 如 果 沒 有 法 例 規 管, 他 們 可 能 誇 大 食 品 的 保 健 功 效 隱 瞞 食 品 成 分, 例 如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或 食 品 標 籤 列 出 的 成 分 與 實 際 成 分 不 符 合, 他 們 不 會 將 消 費 者 的 知 情 權 選 擇 權 和 健 康 放 在 首 位 如 果 不 加 強 立 法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根 本 無 法 保 障 消 費 者 在 這 方 面 的 權 益 現 時 有 許 多 國 家 例 如 中 國 澳 洲 和 加 拿 大 等, 保 健 食 品 須 經 審 批 才 能 銷 售 註 冊 批 核 的 準 則 在 於 產 品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及 品 質 良 好 製 造 商 如 宣 稱 產 品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須 提 供 適 當 的 科 學 證 據 支 持 在 美 國 和 英 國 等 國 家, 保 健 食 品 宣 稱 的 保 健 功 效 亦 受 到 規 管 香 港 亦 應 與 時 並 進, 及 早 加 強 立 法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我 謹 此 陳 辭 勞 永 樂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健 康 食 品 的 市 場 很 大 不 同 的 估 計 顯 示,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甚 至 較 傳 統 科 研 製 藥 市 場 為 大 由 於 市 場 龐 大, 利 益 亦 很 大, 僱 用 人 手 也 很 多 所 以,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可 能 引 起 的 一 系 列 問 題, 自 然 受 到 世 界 各 地 包 括 香 港 在 內 很 大 的 關 注 健 康 食 品 與 藥 物 不 同 之 處, 是 健 康 食 品 在 世 界 各 地 所 受 的 規 管, 均 沒 有 藥 物 那 般 嚴 格 因 此, 市 民 或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的 人 在 安 全 或 各 方 面 所 受 到 的 保 障, 便 沒 有 在 藥 物 方 面 那 麼 大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經 常 聽 到 一 些 駭 人 聽 聞 的 故 事, 例 如 說 在 減 肥 瘦 身 的 健 康 產 品 中, 原 來 含 有 一 些 已 被 禁 的 西 藥 成 分, 這 些 西 藥 藥 力 很 猛 烈, 甚 至 可 能 對 人 體 造 成 永 久 傷 害 我 們 亦 經 常 聽 到, 有 些 由 草 藥 製 成 的 男 性 補 品 亦 含 有 很 強 力 的 西 藥 成 分 所 以, 社 會 上 要 求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聲 音 不 絕 於 耳 對 於 醫 生 來 說, 如 果 人 們 以 為 健 康 食 品 可 以 醫 好 身 體 某 些 疾 病, 因 而 不 接 受 正 統 治 療, 便 可 能 耽 誤 了 病 情, 使 病 況 更 嚴 重, 變 為 沒 得 醫 治 或 更 難 醫 治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近 期 所 聽 到, 有 關 健 康 食 品 種 種 不 好 的 地 方 可 是, 如 果 要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究 竟 有 哪 些 法 例 可 以 規 管 呢? 如 果 看 回 香 港 的 法 律,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規 管 西 藥, 所 以 任 何 含 有 西 藥 成 分 的 健 康 食 品 如 不 經 註 冊 程 序, 便 可 根 據 有 關 條 例 將 之 取 締 如 果 健 康 食 品 聲 稱 其 成 分 極 之 類 似 西 藥, 亦 可 能 被 納 為 西 藥, 受 條 例 規 管 因 此, 這 方 面 的 所 謂 健 康 食 品, 都 已 經 有 一 定 的 規 管 法 例 另 一 方 面, 規 管 中 藥 的 法 例 和 規 例 已 經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所 以, 如 果 一 些 成 藥 和 健 康 食 品 極 之 接 近 中 成 藥, 最 終 亦 有 可 能 被 納 入 有 關 規 管 中 藥 的 法 例 和 規 例 內
137 其 實, 對 於 一 些 健 康 的 聲 稱 療 效 的 聲 稱, 政 府 最 近 建 議 修 改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將 這 些 聲 稱 納 入 規 管 範 圍 所 以, 香 港 並 非 沒 有 法 例 規 管 類 似 的 健 康 食 品, 問 題 是 當 中 有 一 個 灰 色 地 帶, 而 這 個 灰 色 地 帶 是 很 大 的 例 如, 健 康 產 品 如 果 不 近 似 西 藥, 不 近 似 中 藥, 處 於 中 間 地 帶, 那 麼, 這 個 灰 色 地 帶 應 如 何 規 管 呢? 問 題 往 往 出 現 在 處 於 這 個 地 帶 的 產 品 上 如 果 我 們 想 規 管 這 個 範 圍 的 產 品, 其 實 亦 非 容 易 我 們 嘗 試 數 一 數, 市 面 上 這 一 類 產 品 的 數 目, 隨 時 有 過 萬 計 如 果 嚴 格 規 管 這 些 產 品, 視 為 藥 物 般 進 行 規 管, 要 在 售 賣 前 先 通 過 登 記 制 度, 提 供 安 全 保 證 提 供 療 效 證 明 提 供 很 多 科 學 證 據 的 話, 那 麼, 這 萬 多 款 或 萬 多 款 以 上 的 產 品, 其 實 均 不 能 售 賣 事 實 上, 有 些 地 區 曾 進 行 試 驗 例 如 台 灣 便 訂 立 了 一 些 很 嚴 的 法 例, 在 法 例 通 過 了 的 1 年 內, 只 有 數 十 款 健 康 食 品 能 夠 通 過 有 關 測 試, 市 場 立 即 被 癱 瘓 因 此, 台 灣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予 以 放 寬 這 說 明 了 我 們 有 良 好 意 願 規 管 健 康 食 品, 但 落 實 卻 並 不 容 易 如 何 設 下 定 義 應 規 管 甚 麼 不 規 管 甚 麼, 均 必 須 經 過 深 思 熟 慮 另 一 個 例 子 便 是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所 採 取 的 辦 法, 那 其 實 也 是 值 得 香 港 考 慮 的 有 同 事 剛 才 說 那 裏 是 沒 有 規 管, 但 並 非 完 全 沒 有 規 管 他 們 採 用 的 是 一 個 申 報 制 度 凡 售 賣 健 康 食 品 前, 要 向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申 報, 同 時 要 在 產 品 標 籤 上 註 明 該 產 品 得 以 售 賣, 並 不 表 示 已 經 通 過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正 正 是 未 經 通 過 的 程 序, 如 果 市 民 在 購 買 了 產 品 後 發 覺 有 問 題, 請 向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投 訴, 讓 他 們 知 道, 然 後 便 會 跟 進 處 理, 亦 列 出 了 投 訴 的 號 碼 這 是 比 較 容 易 執 行, 亦 是 牽 涉 較 少 資 源 的 辦 法 香 港 將 來 考 慮 規 管 辦 法 時, 可 以 在 介 乎 美 國 和 台 灣 之 間 的 做 法 墨, 構 思 一 個 香 港 政 府 和 香 港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均 能 承 受 的 方 案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黃 容 根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就 各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發 言 時 限 是 5 分 鐘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其 實, 我 覺 得 有 點 奇 怪, 因 為 在 現 代 文 明 社 會 裏, 我 們 只 是 談 生 產 成 本 對 於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意 見, 我 是 持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因 為 無 論 是 哪 一 樣 東 西, 都 應 有 其 規 範 我 很 奇 怪 為 何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會 把 我 的 建 議 全 部 刪 去 我 只 想 提 出 這 一 點
138 其 實, 多 位 同 事 剛 才 發 言 談 及 很 多 問 題, 讓 我 們 看 到 一 些 健 康 食 品 如 果 沒 法 子 監 管, 是 會 出 現 一 些 問 題 的 如 果 現 代 文 明 社 會 礙 於 成 本 而 不 規 管 這 些 問 題, 那 我 才 覺 得 奇 怪 即 使 是 製 造 食 品, 我 記 得 以 往 生 產 時 是 馬 馬 虎 虎 的, 但 現 在 已 不 是 了, 規 定 員 工 必 須 穿 整 套 制 服, 全 部 有 安 全 檢 查, 經 過 消 毒 才 可 進 入 生 產 工 場, 製 造 食 品 我 們 現 時 覺 得 這 樣 不 妥, 那 樣 又 不 妥 我 們 當 然 知 道 每 件 事 要 執 行 時, 必 會 對 經 營 者 或 生 產 者 帶 來 一 定 影 響, 這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但 問 題 是 如 何 能 做 得 更 好 我 們 的 同 事 力 舉 了 很 多 事 實, 指 出 如 果 做 得 不 好, 整 個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可 能 會 倒 下 來 最 怕 的 是 現 在 不 時 有 一 些 報 章 報 道, 說 因 吃 下 了 健 康 食 品 或 某 種 食 品, 引 致 厭 食 症 或 其 他 症 狀 曾 鈺 成 議 員 亦 舉 出 了 很 多 事 例 現 時, 國 際 上 已 有 很 多 監 管 制 度 至 於 香 港, 我 剛 才 在 動 議 議 案 發 言 時 已 清 楚 說 明, 大 家 可 先 商 量 一 下, 看 看 如 何 做 會 是 更 好, 而 非 如 現 在 般 一 刀 切 " 如 果 現 在 不 做, 將 來 怎 麼 辦 呢? 現 在 已 有 一 些 食 品 真 正 影 響 到 整 個 行 業 了 我 們 經 常 說, 一 類 產 品 有 問 題, 便 會 累 及 整 個 行 業, 帶 出 很 多 問 題 讓 我 們 看 一 看 中 國 內 地 的 情 況 300 億 元 的 健 康 食 品 只 剩 下 百 多 億 元, 不 見 了 一 大 截 這 是 否 業 界 或 經 營 者 想 看 到 的 呢? 我 相 信 任 何 一 位 在 座 同 事 均 不 願 看 見 這 樣 的 情 況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好 辦 法, 又 如 何 競 爭 呢? 因 此, 對 於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意 見, 我 也 覺 得 很 奇 怪 她 曾 跟 我 談 過, 說 我 好 像 對 業 界 有 些 不 明 白 其 實, 我 覺 得 有 些 事 情 是 大 家 可 以 商 量, 看 看 如 何 做 會 是 更 好 的 這 是 整 個 社 會 的 責 任 至 於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認 為 原 先 是 想 放 鬆 一 點 的, 但 現 在 經 修 正 後 反 而 收 緊 了 其 實, 陳 國 強 議 員 也 同 樣 提 出 了 這 個 問 題, 要 有 優 質 生 產 的 守 則 大 家 都 知 道, 對 整 個 社 會 對 市 民, 我 們 是 有 責 任 做 好 監 管 工 作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同 事 認 真 考 慮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SECRETA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OOD: Madam President, I would like to thank Honourable Members for expressing their views on many aspects of the motion debate. Health food is a subject which has generated considerable public discussion in the last few years. The recent proliferation of food products claiming specific beneficial health and sometimes medicinal effects has led to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complaints from unsuspecting consumers against misleading or exaggerated claims.
139 Before I go into the details of our existing regulatory framework, I would like to point out that there is no universally accepted definition of "health food" products. Different terms, such as dietary supplements, nutraceuticals, designed foods, functional foods and natural health products, are used on different occasions to refer to similar products. Among the different commodities claimed as health foods which are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some are similar to traditional food items in terms of their appearance and nature; others are available in the form of pills, medicated powder, and so on, with some also containing Western or Chinese medicines. While there is no generally agreed approach to regulate such products, we do have in place a legislative framework which would ensure the safety of all food products, depending on the types and ingredients of the products and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drugs. In fact, all foods, taken in appropriate amounts, promote health and could be described as "health foods". We have a comprehensive, responsive and science-based regulatory regime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general food items and the so-called health food products. General food items are subject to regulation under the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Ordinance (Cap. 132) which prohibits the sale, and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 of sale, of any food which is un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regulatory regime is to ensure that foods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for human consumption are wholesome, hygienic, safe and properly labelled. Section 61 of the Ordinance provides that no person shall give with any food sold by him or display with any food exposed for sale by him, a label, which falsely describes the food. In addition, the Food and Drugs (Composition and Labelling) Regulations require that any prepackaged food for sale shall be marked and label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The ingredients, durability, names and addresses of manufacturers or packers, as well as special conditions for storage or instructions for use should be listed. Samples are taken at the import, wholesale and retail levels under our food surveillance programme for various laboratory testing and compliance checks against prescribed food standards and labelling requirement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y are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Education programmes are also
140 organized in order to let the public know more about food safety. All these measures help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ensure that foods on the market are safe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If a product contains medicines or claims to have medicinal effects, it is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as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under the 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 (PPO) (Cap. 138). This Ordinance provides for the control of any product carrying a claim for the treatment, or prevention, of a specific disease, or symptom thereof as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The control takes the form of pre-marketing registration of individual products under the criteria of safety, efficacy and quality, labelling requirements, licensing of manufacturers and sellers, and restrictions on retail sale, which means the products can only be sold by pharmacists, or on a doctor's prescription only. The claims have to be substantiated. The 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 (CMO) (Cap. 549) which has come into effect recently, controls products containing Chinese medicines as active ingredients. The licensing of manufacturers, importers and wholesalers commenced in May 2003, and the registration of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will begin by the end of this year. If a product contains Chinese medicines, it will be registered as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The product will also have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safety, efficacy and quality. We anticipate that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registration of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the number of products, properly categorized as health food products which are not controlled as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or as Chinese proprietary medicines, should be very much reduced. The Undesirable Medical Advertisements Ordinance (UMAO) (Cap. 231) prohibits the advertising of products or treatments for the prevention or treatment of diseases or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Ordinance. The purpose of the prohibition is to prevent improper self-medication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thereby causing harm as a result of either the improper self-medication itself, or the delayed proper treatment they should have received. 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 to publish, or cause to be published, any advertisement likely to lead to the use of any medicine, surgical appliance or treatment for treating or preventing any disease or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Ordinance.
141 Madam President, we are aware of the need to constantly review the adequacy or otherwise of our current regulatory regime, in the light of new developments in the food industry, technological advances, rising expectation of our increasingly health conscious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only natural that consumers will wish to have more and accurate information on the food products which they purchase, and that they have developed high expectations on the safety of such products. But as I mentioned earlier, our present regulatory framework is not based on a system of food categorization. We do not have, nor do we consider it appropriate to introduce a separate food category known as "health food" because invariably, all food items, as I said earlier, will have an impact or bearing on health. What we have in Hong Kong i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which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for management of all orally consumed products. Under this framework, everything which is edible is either classified as food or Chinese medicine 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 and there is no in-between. As regards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the definition is clearly laid down under the PPO and the CMO. I read from the PPO: ""pharmaceutical product" and "medicine" mean any substance or mixture of substances manufactured, sold, supplied or offered for sale or supply for use in- (a) (b) (c) the diagnosis, treatment, mitigation, alleviation or prevention of disease or any symptom thereof; the diagnosis, treatment, mitigation, alleviation of any abnormal physical or physiological state or any symptom thereof; altering, modifying, correcting or restoring any organic function, in human beings or in animals;" Madam President, as you can see from the defini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 and "medicine", the definition is very broad and many of the claims made currently in the markets on a lot of products in fact fall within the category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 and "medicine", and should be then registered as such.
142 For products carrying medicinal or treatment claims, they are regulated, as I said, under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s to ensure their safety, quality and efficacy. As regards food, we have in place a food surveillance program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along the entire food supply chain, from farm to table, to ensure food safety; and a food labelling system to ensure that consumers have the information they need to be able to choose a safe and healthy diet. In addition, there is a regulatory system under the UMAO to prohibit undesirable advertisements and to regulate claims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a product is regarded as food or drug. Recently, there has been a surge in advertisements, as Members have said, of products which make claims not caught under the UMAO, such as regulating blood pressure, and so on. In order to better safeguard consumers from undesirable medicinal claims because these are medicinal claims, we propose to include in the UMAO a new schedule of claims the advertisement of which would be prohibited. Under this proposal, the Director of Health would have the power to amend the new schedule and to extend its coverage to cover other products and services as and when necessary having regard to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and for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health. An expert committee comprising medical professionals, academics, as well as Consumer Council representatives has reviewed many of the claims being made in the market and, by adopting a risk assessment approach, has drawn up a list proposing nine types of prohibited health and medicinal claims. Based on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expert committee, we launched a public consultation exercise on 26 September this year with the release of a consultation document on the proposed prohibition of a list of health and medicinal claims for orally consumed products. We have also kept a close watch on new developments in food manufacturing methods and sales patterns. We note that there is an increasing demand for information about nutrients contained in food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so that consumers can make important choices which may have a bearing on their health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we are aware that there is no uniformity in the way nutrient information is presented on food labels, even when the food products are properly labelled. Hence, consumers may find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on the food labels misleading or difficult to comprehend.
143 As part of our ongoing efforts to protect and enhance public health, we believe that the time is now right for us to introduce a nutrition labelling scheme in Hong Kong, with the aim of first, facilitating consumers to make healthy food choices; second, encouraging food manufacturers to apply sound nutrition principles to the formulation of foods which would benefit public health; and third, regulating misleading or deceptive labels and claims on nutrients. We aim to issue a consultation document later this month, setting out our proposals for a labelling scheme for nutrition information on all prepackaged food products. Madam President, there is no universal approach to the regulation of "health food" or health claims simply because all foods are health foods. Different places have adopted different regulations. In fact, many of these are really mechanisms to regulate health foods which in fact should be classified either as drugs or other products in the health industry, such as Chinese medicines. We believe that our initiative to regulate health and nutrient claims, together with our legislative framework for the regulation of general food items, Western and Chinese medicines, will be adequate in ensuring food safety and protecting the health of the public. We will certainly welcome discussion by Members of this Council to review whether this framework will be adequate to cover all the issues which they have been concerned with. And in fact, I also have gathered from some other Honourable Members that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ay in fact consider the overall framework excessive. So, I think we will certainly be very willing to discuss with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s to what the right balance should be. We will continue to review our strategy in order that our system can cope with the new challenges. We will also monit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closely, with a view to enhancing our efforts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As I said, I am very grateful for the views expressed by Members today. Our existing regulatory framework, in particular, the legislative controls on Chinese medicine products, plus the proposed additional measures set out above which I talked about earlier to regulate health and medicinal claims and food labels, should meet many of Members' concerns. We will certainly consider carefully the views from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 response to our consultation document and also from the trade before we make a firm decision on the way forward. Whilst we are mindful of the possible cost implications to the food industry, it must always be remembered that our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public
144 health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and should be the overriding consideration. It would also not be in the public's interests to compromise the integrity of our food and drugs regulatory regime. Thank you, Madam President.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就 議 案 動 議 她 的 修 正 案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黃 容 根 議 員 的 議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鑒 於 市 民 購 買 健 康 食 品 的 情 況 日 趨 普 遍," 之 後 刪 除 但 現 時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的 法 規 存 有 不 少 漏 洞, "; 在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 之 後 刪 除 制 訂 全 面 的 健 康 食 品 規 管 機 制, ", 並 以 積 極 鼓 勵 有 關 工 商 界, 包 括 出 產 入 口 零 售 及 批 發 商, 在 不 增 加 消 費 者 的 負 擔 及 不 削 減 消 費 者 選 擇 的 大 前 提 下, 提 供 產 品 資 料, " 代 替 ; 在 消 費 者 " 之 前 刪 除 保 障 ", 並 以 協 助 " 代 替 ; 及 在 消 費 者 " 之 後 刪 除 權 益 及 促 進 健 康 食 品 市 場 的 發 展 ", 並 以 在 購 買 健 康 食 品 時, 作 出 明 智 的 選 擇 " 代 替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就 黃 容 根 議 員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45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s Selina CHOW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丁 午 壽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及 張 宇 人 議 員 贊 成 何 鍾 泰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麥 國 風 議 員 及 勞 永 樂 議 員 反 對 霍 震 霆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and Election Committee: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及 楊 耀 忠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46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7 人 贊 成,9 人 反 對, 1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5 人 出 席,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7 were present, seven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nine against it and on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and by the Election Committee, 15 were present and 14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s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劉 健 儀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若 稍 後 就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或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劉 健 儀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命 令 若 稍 後 就 監 管 健 康 食 品 "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或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147 主 席 : 李 華 明 議 員, 你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黃 容 根 議 員 的 議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李 華 明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制 訂 全 面 的 健 康 食 品 規 管 機 制," 之 後 加 上 包 括 研 究 引 入 審 批 制 度 及 加 強 監 管 有 關 廣 告 聲 稱, "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李 華 明 議 員 就 黃 容 根 議 員 的 議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陳 國 強 議 員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動 議 他 的 修 正 案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陳 國 強 議 員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所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包 括 研 究 引 入 審 批 制 度 " 之 後 加 上 和 制 訂 優 質 生 產 作 業 守 則, 以 "; 及 在 及 加 強 監 管 有 關 廣 告 聲 稱 " 之 後 加 上 和 標 籤 內 容 "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國 強 議 員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48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s Selina CHOW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何 鍾 泰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及 麥 國 風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及 勞 永 樂 議 員 反 對 呂 明 華 議 員 及 霍 震 霆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and Election Committee: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及 楊 耀 忠 議 員 贊 成
149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8 人 贊 成,8 人 反 對, 2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5 人 出 席,14 人 贊 成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8 were present, eight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eight against it and two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and by the Election Committee, 15 were present and 14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s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李 華 明 議 員 就 黃 容 根 議 員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s Selina CHOW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150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何 鍾 泰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麥 國 風 議 員 及 勞 永 樂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及 張 宇 人 議 員 反 對 呂 明 華 議 員 及 霍 震 霆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and Election Committee: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及 楊 耀 忠 議 員 贊 成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9 人 贊 成,7 人 反 對, 2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5 人 出 席,14 人 贊 成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8 were present, nin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seven against it and two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and by the Election Committee, 15 were present and 14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s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黃 容 根 議 員, 你 有 3 分 零 5 秒 作 發 言 答 辯
151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多 謝 10 位 同 事 在 發 言 中 提 出 的 建 議, 亦 多 謝 局 長 說 出 將 來 要 做 的 事 我 想 說, 現 時 大 家 當 然 關 注 健 康 重 視 健 康, 我 相 信 如 此 重 要 的 健 康, 除 了 是 來 自 本 身 外, 適 量 的 運 動 也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當 然 不 要 像 我 一 樣, 經 常 被 單 仲 偕 議 員 取 笑, 我 希 望 不 要 出 現 這 個 情 況 更 重 要 的 是, 如 果 健 康 食 品 得 不 到 合 理 發 展, 我 覺 得 那 才 是 最 大 的 難 題 所 以, 我 的 議 案 內 容 是 很 寬 鬆 的 我 希 望 在 將 推 出 的 營 養 法 標 籤 法 方 面, 政 府 可 看 一 看 如 何 能 做 得 更 好, 亦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考 慮 支 持 我 的 議 案 多 謝 各 位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容 根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s Selina CHOW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何 鍾 泰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麥 國 風 議 員 及 勞 永 樂 議 員 贊 成
152 丁 午 壽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及 張 宇 人 議 員 反 對 呂 明 華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及 胡 經 昌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and Election Committee: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及 楊 耀 忠 議 員 贊 成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9 人 贊 成,6 人 反 對, 3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5 人 出 席,14 人 贊 成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8 were present, nine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six against it and thre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and by the Election Committee, 15 were present and 14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s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negatived. 下 次 會 議 NEXT MEETING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休 會 本 會 在 2003 年 11 月 12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續 會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9 時 30 分 休 會 Adjourned accordingly at half-past Nine o'clock.
A1 附 錄 I 書 面 答 覆 財 政 司 司 長 就 張 宇 人 議 員 對 第 三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我 們 從 美 國 商 會 瞭 解 到, 所 有 與 國 際 藝 人 ( 包 括 滾 石 樂 隊 ) 簽 訂 的 合 約 均 包 含 一 項 條 文, 訂 明 他 們 有 權 審 批 在 其 演 出 之 前 或 當 中 加 插 任 何 其 他 表 演 項 目 在 合 約 中 並 無 具 體 條 文 關 於 開 場 表 演 開 場 表 演 按 個 別 情 況 處 理
A2 Appendix I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to Mr Tommy CHEUNG'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3 Regarding the contract with international artists, we understand from 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ong Kong that all international acts for the Harbour Fest, including the Rolling Stones, have a clause in their contracts entitling them to approve supporting, opening or any other acts appearing in their shows. There were no specific opening acts in any contract. The opening acts were all handl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A3 附 錄 II 書 面 答 覆 財 政 司 司 長 就 馬 逢 國 議 員 對 第 四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就 有 關 製 作 1 小 時 的 電 視 特 輯 一 事, 我 們 從 由 美 國 商 會 預 備, 並 已 於 2003 年 11 月 15 日 的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 會 議 中 呈 交 事 務 委 員 會 省 覽 的 臨 時 收 支 結 算 表 中 得 悉, 有 關 的 修 正 預 算 為 740 萬 元 當 美 國 商 會 根 據 其 與 政 府 簽 訂 的 贊 助 合 約, 向 政 府 提 交 全 盤 經 核 數 的 帳 目 時, 我 們 會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A4 Appendix II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to Mr MA Fung-kwok'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4 On the production of the one-hour TV special, we note from the provisional out turn of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in relation to the Harbour Fest prepared by 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ong Kong (AmCham), which was tabled at the meeting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Financial Affairs on 15 November 2003, that the revised estimated cost is $7.4 million. A more up-to-date figure will be provided to the Panel when AmCham has submitted the full audited accou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onsorship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AmCham and the Government.
A5 附 錄 III 書 面 答 覆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就 楊 耀 忠 議 員 對 第 六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有 關 策 劃 和 推 廣 滅 蚊 運 動 的 人 手 開 支 以 及 相 關 宣 傳 費 用 的 資 料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總 支 出 最 大 支 出 部 分 ( 佔 總 支 出 百 分 比 ) 2001 150 萬 元 宣 傳 ( 大 約 60%) 2002 180 萬 元 員 工 開 支 ( 大 約 56%) 2003 190 萬 元 員 工 開 支 ( 大 約 53%) 除 以 上 開 支 外, 食 物 環 境 查 和 滅 蚊 工 作 生 署 亦 在 內 部 調 配 資 源, 年 內 在 各 區 進 行 巡
A6 Appendix III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Secreta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ood to Mr YEUNG Yiu-chung'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6 The information on the expenditure of manpower involved in the planning and promotion of the annual anti-mosquito campaign and the relevant publicity expenses is tabulated as follows: Year Expenditure Largest component (% of total expenditure) 2001 $1.5 million Publicity (around 60%) 2002 $1.8 million Staff cost (around 56%) 2003 $1.9 million Staff cost (around 53%) Apart from the above expenditure, resources were deployed internally to carry out inspections and anti-mosquito measures in various districts all year round.
A7 附 錄 IV 書 面 答 覆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就 麥 國 風 議 員 對 第 六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由 於 有 關 處 所 擁 有 人 / 佔 用 人 已 在 警 告 信 指 定 期 限 內 將 積 水 消 除, 故 此 沒 有 人 士 因 未 能 遵 從 警 告 信 的 規 定 而 被 檢 控
A8 Appendix IV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Secreta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ood to Mr Michael MAK'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6 As the owners/occupiers concerned had cleared all the stagnant water within the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warning letters, no prosecution for failing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warning letters had to be taken.
A9 附 錄 V 書 面 答 覆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就 張 宇 人 議 員 對 第 六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相 比 2001 年 及 2002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在 2003 年 發 出 警 告 信 及 作 出 檢 控 的 數 目 均 有 所 減 少, 這 主 要 是 自 2002 年 9 月 爆 發 登 革 熱 後, 政 府 推 行 了 一 系 列 加 強 控 蚊 措 施 所 取 得 的 成 效 該 等 措 施 包 括 ( 一 ) 各 政 府 部 門 協 力 加 強 巡 查 及 控 蚊 工 作 ;( 二 ) 透 過 定 期 發 放 登 革 熱 相 關 數 字 及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提 高 市 民 的 預 防 意 識 ; 及 ( 三 ) 透 過 不 同 媒 介 進 行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滅 蚊 工 作
A10 Appendix V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Secreta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ood to Mr Tommy CHEUNG'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6 Compared with the enforcement figures in 2001 and 2002, we observe that there was a reduction in the number of warning letters issued and prosecutions instituted in 2003. The improvement is mainly attribu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eries of enhanced mosquito control measures following the outbreak of dengue fever in September 2002, including (a) stepped-up inspection and control with participation of va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b) raising public awareness through regular dissemination of dengue fever statistics and ovitrap indices; and (c) publicity and public education through various media to enlist community particip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