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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已 由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现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招 标 编 号 为 宜 工 交 [2015]142 号 招 标 人 为 宜 阳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现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一 项 目 概 况 及 招 标 范 围 1 项 目 名 称 及 概 况 :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宜 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规 模 为 日 处 理 生 活 污 水 2 万 吨, 提 标 改 造 后 出 水 水 质 由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一 级 B 标 准 提 高 至 一 级 A 标 准 2 建 设 地 点 :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院 内 ; 3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 4 标 段 划 分 及 招 标 范 围 : 一 标 段 : 本 项 目 的 土 建 施 工 ; 招 标 范 围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 二 标 段 : 本 项 目 的 设 备 供 货 及 安 装 ; 招 标 范 围 :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 三 标 段 : 本 项 目 的 标 段 监 理 ; 招 标 范 围 :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及 保 修 阶 段 的 监 理 工 作 ; 5 工 期 要 求 : 一 标 段 为 120 日 历 天 ; 第 二 标 段 为 90 日 历 天 ( 包 括 设 备 供 货 及 安 装 工 期 ); 第 三 标 段 的 工 期 同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至 质 保 期 满 6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施 工 满 足 设 计 及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一 次 性 通 过 验 收 合 格 工 程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一 标 段 :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有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市 政 专 业 贰 级 ( 含 )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并 不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任 职 二 标 段 : 投 标 人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具 有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或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应 具 备 市 政 或 机 电 专 业 贰 级 ( 含 )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并 不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任 职 三 标 段 :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具 备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甲 级 或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乙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 资 格 证 书,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不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任 职 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只 能 报 其 中 的 一 个 标 段 3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资 格 审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三 报 名 需 提 供 资 料 1 第 一 二 标 段 : 报 名 时 需 持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和 近 半 年 以 来 的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及 其 有 效 的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 并 附 带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身 份 证 及 近 半 年 以 来 的 社 保 证 明 ) 企 业 2013 年 以 来 的 出 水 水 质 符 合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一 级 A 标 准 类 似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 附 合 同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期 间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以 上 所 需 证 件 及 资 料 均 需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留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复 印 件 一 套 ) 3 三 标 段 : 报 名 时 需 持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和 近 半 年 以 来 的 社 保 证 明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的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 并 附 带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身 份 证 近 半 年 以 来 的 社 保 证 明 )) 企 业 2013 年 以 来 类 似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 附 合 同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期 间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以 上 所 需 证 件 及 资 料 均 需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留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复 印 件 一 套 ) 四. 报 名 时 间 及 的 获 取 报 名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4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30 至 11:30, 下 午 14:30 至 17:30(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报 名 地 点 : 宜 阳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受 理 大 厅 报 名 后 领 取, 工 本 费 每 套 售 价 1000 元, 图 纸 ( 光 盘 ) 费 200 元, 售 后 不 退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1 日 上 午 9:30;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开 标 地 点 为 : 宜 阳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开 标 室 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六.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宜 阳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和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发 布 七.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宜 阳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联 系 人 : 孙 先 生 电 话 :13838864526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电 话 :0379 60152258 0371-67789598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第 二 部 分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为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 二 标 段 :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的 采 购 及 安 装 ) 2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 2.2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3 具 有 具 有 市 政 工 程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或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4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应 具 备 市 政 或 机 电 专 业 贰 级 ( 含 )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不 含 临 时 建 造 师 ), 且 未 担 任 其 它 在 建 项 目 ; 3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标 准 的 全 新 现 货, 产 品 必 须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厂 经 检 验 合 格 未 经 使 用 的 品 牌 所 有 产 品 必 须 有 合 格 证 书 产 品 安 装 使 用 说 明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等 相 关 资 料 4 投 标 人 投 标 的 产 品 如 是 同 行 业 国 际 或 国 内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应 提 供 经 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认 证 的 证 明 5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附 相 应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如 :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安 全 认 证 环 保 认 证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推 荐 使 用 证 等 ( 如 有 ) 其 中, 设 备 单 体 检 测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证 等, 中 标 人 各 种 证 件 必 须 随 货 一 起 交 验, 并 报 业 主 监 理 和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留 存, 否 则 将 可 能 认 为 是 不 合 格 产 品 6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必 须 按 照 采 购 货 物 所 列 规 格 数 量 报 出 7 各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及 图 纸 进 行 投 标, 所 供 应 货 物 必 须 满 足 设 计 及 相 关 规 范 8 投 标 报 价 : 8.1 投 标 报 价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按 要 求 密 封 因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造 成 的 泄 密,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8.2 投 标 报 价 为 目 的 地 交 货 价, 应 包 含 设 备 材 料 运 输 装 卸 费 税 费 现 场 配 合 安 装 调 试 费 及 经 有 关 部 门 检 测 合 格 同 意 使 用 和 质 保 期 内 的 维 修 保 养 价 格 等 一 切 费 用 投 标 人 对 每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招 标 人 和 最 终 用 户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8.3 投 标 人 报 价 必 须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和 自 身 管 理 水 平 合 理 报 价, 充 分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保 证 质 量 者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8.4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依 据 本 项 目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并 参 照 进 行 报 价 9 售 后 服 务 : 投 标 人 在 接 到 故 障 报 告 1 天 内 应 作 出 响 应 并 到 达 现 场,3 天 内 如 不 能 排 除 故 障 则 须 更 换 产 品 以 保 障 业 主 正 常 使 用, 并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款 10 招 标 人 在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时, 保 留 对 货 物 数 量 予 以 增 减 以 及 拆 包 授 予 合 同 的 权 利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此 情 况 下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修 改, 如 价 格 交 货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11 合 同 由 最 终 用 户 和 中 标 人 签 订 中 标 人 在 签 定 合 同 前 无 条 件 接 受 业 主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若 无 重 大 偏 离 可 授 予 合 同, 否 则 将 被 拒 绝 授 予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12 中 标 人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 日 内 与 最 终 用 户 签 订 合 同 13 交 货 地 点 : 由 最 终 用 户 指 定 地 点, 卸 车 费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4 计 划 工 期 :90 日 历 天 15 验 收 : 最 终 用 户 按 合 同 及 本 的 技 术 要 求 图 纸 ( 如 有 ) 以 及 厂 家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最 终 用 户 有 权 要 求 厂 家 更 换 退 货, 并 进 行 处 罚 质 保 期 为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6 付 款 办 法 : 本 项 目 没 有 预 付 款, 设 备 进 场 安 装 负 荷 试 运 行 合 格 后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0%, 第 二 年 12 月 底 付 至 合 同 结 算 总 价 款 的 60%, 第 三 年 12 月 底 前 付 至 合 同 结 算 总 价 款 的 100% 17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依 据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规 定 计 取, 有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招 标 人 名 称 : 宜 阳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地 址 :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联 系 人 : 孙 先 生 电 话 :13838864526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洛 阳 市 新 区 中 和 花 园 3 栋 1 门 1502 室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电 话 :0379-60152258 0371-67789598 3 招 标 项 目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 二 标 段 ) 4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施 工 满 足 设 计 及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一 次 性 通 过 验 收 合 格 工 程 5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6 招 标 范 围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的 采 购 及 安 装 (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 7 建 设 地 点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局 院 内 8 计 划 工 期 90 日 历 天 9 发 放 地 点 : 宜 阳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受 理 大 厅 10 招 标 答 疑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答 疑 11 份 数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陆 份 电 子 版 壹 份 (u 盘 ) 12 招 标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1 日 9:30( 北 京 时 间 ) 13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宜 阳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开 标 室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7

1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 壹 拾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银 行 转 帐 ( 转 账 需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转 出 )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标 注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 单 位 名 称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洛 阳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河 南 宜 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化 路 支 行 账 号 :66121011900000054 备 注 : 开 标 时 需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及 开 户 证 明 15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60 日 历 天 16 质 保 期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7 履 约 保 证 金 18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金 额 : 中 标 价 的 5% 形 式 : 银 行 转 账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1 日 9:30(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宜 阳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开 标 室 19 开 标 时 监 督 需 查 验 的 原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项 目 经 理 身 份 证 建 造 师 证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招 标 控 制 价 备 注 招 标 人 设 置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人 控 制 价 为 7366867.713 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低 于 招 标 人 控 制 价,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依 据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规 定 计 取,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2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附 复 印 件 应 与 原 件 一 致 3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8

投 标 人 须 知 A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中 所 述 的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2 定 义 2.1 招 标 人 指 宜 阳 县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局 2.2 投 标 人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2.3 最 终 用 户 宜 阳 县 北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2.4 货 物 指 投 标 人 按 规 定, 须 向 最 终 用 户 提 供 的 设 备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产 品 合 格 证 说 明 书 及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2.5 服 务 指 规 定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送 货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维 修 和 其 它 类 似 的 义 务 2.6 公 章 指 投 标 人 的 行 政 章,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加 盖 其 他 印 鉴 ( 如 合 同 章 投 标 专 用 章 有 序 号 的 章 等 印 鉴 ) 的 投 标 文 件 2.7 天 ( 日 ) 指 日 历 天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有 完 成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的 良 好 记 录 3.2 凡 符 合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条 件, 承 认 本 所 有 内 容 的 投 标 人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3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人 有 关 招 标 的 规 定 4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招 标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上 述 费 用 B 说 明 5 的 构 成 : 5.1 用 以 阐 明 采 购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程 序 和 合 同 条 款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知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

合 同 样 本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技 术 要 求 图 纸 ( 如 有 ) 工 程 量 清 单 ( 如 有 ) 6 的 澄 清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递 交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 的 修 改 7.1 招 标 人 有 权 修 改 已 发 售 的, 有 权 补 充 招 标 项 目, 的 修 改 书 和 补 充 文 件 将 构 成 的 一 部 分,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7.2 当 招 标 补 充 答 疑 文 件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C 投 标 文 件 编 写 8 要 求 8.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对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可 能 被 拒 绝 8.2 投 标 文 件 文 字 : 投 标 文 件 均 以 中 文 印 刷 体, 中 文 以 外 的 文 字 应 附 以 中 文 译 文, 中 外 文 不 符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8.3 投 标 文 件 中 计 量 单 位 : 除 在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8.4 投 标 文 件 中 用 小 写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大 写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大 写 为 准 8.5 投 标 文 件 中 当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的 乘 积 与 细 目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该 行 填 报 的 总 价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

技 术 参 数 一 览 表 技 术 参 数 对 照 偏 差 表 服 务 承 诺 辅 助 资 料 表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及 资 格 审 查 的 资 料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及 检 察 院 告 知 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投 标 人 业 绩 9.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非 活 页 胶 装 成 册, 有 目 录 有 页 号 10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加 以 说 明 的 其 它 内 容 可 列 备 注 栏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报 价 为 目 的 地 交 货 价, 应 包 含 设 备 材 料 运 输 装 卸 费 税 费 现 场 配 合 安 装 调 试 费 及 经 有 关 部 门 检 测 合 格 同 意 使 用 和 质 保 期 内 的 维 修 保 养 价 格 等 一 切 费 用 11.2 投 标 单 位 应 依 据 本 项 目 及 图 纸 要 求, 并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自 主 报 价, 所 报 投 标 报 价 视 为 已 含 及 图 纸 和 清 单 要 求 的 工 程 总 价 本 项 目 如 出 现 图 纸 与 清 单 不 符, 以 清 单 为 准 11.3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为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需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拟 获 得 的 利 润, 并 考 虑 了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11.3 投 标 人 填 写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本 着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填 写, 不 允 许 不 平 衡 报 价 11.4 本 次 招 标 为 公 开 招 标, 一 次 性 报 价 11.5 招 标 人 设 置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7366867.713 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低 于 招 标 人 控 制 价,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12 投 标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12.1 投 标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投 标 人 是 合 格 的, 且 一 旦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接 受, 投 标 人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12.2 投 标 货 物 符 合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合 格 的, 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加 以 说 明 的 其 它 内 容 12.3 投 标 人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生 产 能 力 供 货 能 力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1

12.4 投 标 人 有 能 力 履 行 中 合 同 条 款 和 技 术 要 求 规 定 的 由 投 标 人 履 行 的 保 养 修 理 供 应 备 件 技 术 服 务 等 义 务 12.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有 市 政 工 程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或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具 备 市 政 或 机 电 专 业 贰 级 ( 含 )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并 不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任 职 本 工 程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以 下 证 件 原 件 : 有 效 期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和 无 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企 业 2013 年 以 来 的 出 水 水 质 符 合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一 级 A 标 准 类 似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 附 合 同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13 投 标 保 证 金 13.1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13.2 投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提 供 人 民 币 壹 拾 万 元 整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3.3 投 标 人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帐 户 以 转 账 形 式 转 入 下 列 指 定 帐 户, 并 在 开 标 时 提 供 原 始 转 帐 凭 证 及 开 户 证 明,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 缴 纳 形 式 : 转 账 ( 转 账 必 须 从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单 位 名 称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洛 阳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河 南 宜 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化 路 支 行 账 号 :66121011900000054 13.4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13.5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将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5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投 标 人 逾 期 未 来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13.6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合 同 签 后 5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投 标 人 逾 期 未 来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2

13.7 下 列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3.7.1 投 标 人 在 竞 争 性 招 标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13.7.2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13.7.3 中 标 人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未 按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需 方 签 订 合 同 14 投 标 有 效 期 14.1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从 投 标 之 日 起 60 日 14.2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为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对 于 同 意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5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 15.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壹 份 正 本 陆 份 副 本 和 电 子 版 壹 份 (u 盘, 标 注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在 每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上 要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和 电 子 版 字 样 15.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须 打 印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规 定 签 章 ( 签 字 ) 处 签 字 或 签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15.3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应 有 加 行 涂 抹 或 改 写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15.4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D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6.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U 盘 ) 应 一 起 包 装 密 封,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16.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6.3 未 按 本 章 第 16.1 项 或 第 16.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17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必 须 按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送 至 指 定 地 点 E 开 标 和 评 审 18 评 标 委 员 会 18.1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采 购 的 货 物 的 特 点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其 成 员 由 最 终 用 户 代 表 1 人 和 经 济 技 术 商 务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4 人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质 疑 评 估 和 比 较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3

18.2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等 候 质 疑,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离 开 会 场 19 评 标 19.1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投 标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参 加 开 标 仪 式 19.2 开 标 时,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逆 顺 序 进 行 唱 标, 记 录 在 案 20 符 合 性 审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20.1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没 有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被 接 受 20.2 评 标 时, 招 标 人 将 组 织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是 否 有 计 算 错 误,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是 否 已 提 供, 文 件 是 否 已 恰 当 地 签 署 20.3 在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估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审 查 投 标 人 履 约 能 力 如 果 确 定 投 标 人 无 资 格 履 行 合 同,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0.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确 定 每 一 投 标 人 是 否 对 的 要 求 作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且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的 所 有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且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和 保 留 重 大 偏 离 和 保 留 是 指 影 响 到 规 定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性 能, 或 限 制 了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的 规 定, 而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将 影 响 到 其 它 提 交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地 位 20.5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仅 基 于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内 容 而 不 靠 外 部 证 据 20.6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拒 绝 被 确 定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能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符 之 处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20.7 评 标 委 员 会 允 许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20.8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足 三 家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应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21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1 为 了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评 估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向 投 标 人 质 疑, 请 投 标 人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投 标 人 有 责 任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知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指 派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答 疑 和 澄 清 21.2 重 要 澄 清 的 答 复 应 是 书 面 的,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4

21.3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取 代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澄 清 的 部 分 21.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对 投 标 内 容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22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视 为 无 效 : 22.1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 密 封 : 封 口 处 均 有 封 条, 且 加 盖 公 章 ); 22.2 投 标 文 件 未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表 印 章 ; 22.3 投 标 文 件 中 在 同 一 个 项 目 中 有 两 个 同 类 数 字 又 未 书 面 声 明 其 中 哪 一 个 有 效 ; 22.4 投 标 文 件 超 过 截 止 时 间 送 达 的 ; 22.5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内 容 缺 失 无 法 辨 认 的 ; 22.6 投 标 人 不 按 要 求 参 加 投 标 会 议 的 ; 22.7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正 副 本 及 相 关 内 容 的 ; 22.8 有 串 标 行 为 或 恶 意 提 高 ( 压 低 ) 报 价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 22.9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22.10 未 按 招 标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 2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不 全 或 者 不 具 备 中 规 定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的 ; 22.12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的 ; 22.13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及 投 标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本 人 不 到 场, 到 场 但 未 能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相 应 证 件 的, 被 委 托 人 未 提 供 本 单 位 缴 纳 的 本 人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的 ; 22.14 投 标 人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人 控 制 价 的 ( 如 有 ); 22.15 不 能 提 供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洛 阳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洁 自 律 告 知 书 洛 阳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书 的 ; 22.16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3 评 标 原 则 和 方 法 详 见 第 六 部 分 24 保 密 及 其 它 注 意 事 项 24.1 评 标 前 后 可 视 情 况 必 要 时 根 据 需 要 可 安 排 最 终 用 户 代 表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双 方 作 技 术 和 商 务 交 流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问 题 分 别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询 问, 请 各 投 标 人 予 以 答 复 重 要 或 复 杂 问 题 回 答 后, 须 补 充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回 答 文 件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5

24.2 在 开 标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询 问 评 标 情 况,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活 动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24.3 为 保 证 评 标 的 公 正 性, 评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在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凡 与 评 标 情 况 有 接 触 的 任 何 人 不 得 也 不 应 将 评 标 情 况 扩 散 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之 外 24.4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向 未 成 交 的 投 标 人 解 释 未 成 交 的 原 因,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F 授 予 合 同 25 定 标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照 载 明 的 评 标 办 法 独 立 进 行 打 分, 所 有 评 委 打 分 汇 总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按 照 各 投 标 人 得 分 高 低 推 荐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2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招 标 人 从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原 则 上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单 位 26 中 标 通 知 书 26.1 招 标 结 束 后, 由 招 标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共 同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26.2 中 标 通 知 书 招 标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27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数 量 的 权 力 招 标 人 在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时, 保 留 对 货 物 数 量 予 以 适 当 增 减 以 及 拆 包 授 予 合 同 的 权 利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此 情 况 下 对 投 标 文 件 做 出 修 改, 如 价 格 交 货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28 签 定 合 同 28.1 中 标 人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30 日 内 按 指 定 地 点 与 最 终 用 户 签 订 合 同 28.2 招 标 人 签 发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定 合 同 的 依 据 28.3 如 最 终 用 户 或 中 标 人 拒 签 合 同,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招 标 人 对 违 约 方 收 取 中 标 金 额 2% 的 违 约 金, 其 中 的 1% 用 于 对 守 约 方 的 补 偿,1% 用 于 对 招 标 人 的 补 偿 28.4 如 中 标 人 拒 签 合 同 或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无 法 签 订 合 同 的,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9 履 约 保 证 金 29.1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向 最 终 用 户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否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9.2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按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提 交, 以 转 帐 形 式 向 最 终 用 户 代 表 提 交 待 货 物 供 货 并 安 装 完 毕 后, 经 最 终 用 户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最 终 用 户 代 表 无 息 退 还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6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 样 本 ) 一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执 行 二 本 次 的 所 有 内 容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三 合 同 格 式 按 业 主 ( 最 终 用 户 ) 认 定 的 统 一 格 式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7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8

洛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廉 洁 自 律 告 知 书 为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从 源 头 上 有 效 预 防 和 制 止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和 腐 败 问 题 的 发 生, 促 进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廉 洁 优 质 高 效,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告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二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诚 信 的 原 则 ; 三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四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物 资 采 购 设 计 变 更 质 量 认 证 安 全 生 产 等 各 项 规 定 ; 五 严 禁 为 了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而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六 严 禁 向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有 关 人 员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或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不 直 接 或 变 相 行 贿 搞 商 业 贿 赂 ; 七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并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八 严 格 执 行 廉 洁 从 业 各 项 规 定, 并 向 市 委 市 政 府 作 出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违 反 上 述 告 知 事 项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本 人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以 上 条 款, 并 代 表 所 属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法 定 代 表 签 名 : 单 位 : 日 期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9

洛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书 为 切 实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从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效 预 防 和 制 止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和 腐 败 问 题 的 发 生, 确 保 把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成 为 廉 洁 工 程,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地 发 展, 作 为 工 程 建 设 的 单 位, 特 向 市 委 市 政 府 做 出 如 下 庄 严 承 诺 : 一 严 格 遵 守 党 纪 国 法 和 各 项 政 策 规 定, 将 廉 政 建 设 和 廉 洁 从 业 的 各 项 要 求 贯 彻 始 终, 廉 洁 自 律, 加 强 监 督, 保 证 将 工 程 建 设 成 廉 洁 工 程 二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依 法 合 规 参 与 竞 争, 努 力 推 进 诚 信 建 设, 决 不 从 事 任 何 不 正 当 竞 争 和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三 建 立 并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廉 洁 从 业 责 任 制, 健 全 行 之 有 效 的 规 章 制 度, 在 工 程 报 批 立 项 招 标 投 标 资 金 运 用 物 资 采 购 设 计 变 更 预 算 决 算 质 量 认 证 工 程 验 收 和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过 程 中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以 权 谋 私 以 工 程 谋 私 索 贿 受 贿, 直 接 或 变 相 行 贿 搞 商 业 贿 赂 四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管 保 证 体 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各 项 相 关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从 事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确 保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质 量 监 理 全 部 依 法 合 规, 争 创 优 质 工 程 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保 证 体 系 按 照 国 家 各 项 相 关 法 律 和 技 术 规 范,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三 同 时 要 求, 确 保 施 工 人 员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生 命 及 人 身 安 全, 严 防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六 遵 守 财 经 法 规,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杜 绝 铺 张 浪 费, 严 格 控 制 开 支, 最 大 限 度 地 压 缩 工 程 费 用, 节 约 资 金 七 定 期 不 定 期 地 对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和 廉 洁 从 业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同 时 主 动 接 受 外 部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纪 的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整 改 存 在 的 各 种 问 题 八 如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和 腐 败 问 题, 自 愿 接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理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单 位 ( 公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二 开 标 一 览 表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四 技 术 参 数 一 览 表 五 技 术 参 数 对 照 偏 差 表 六 服 务 承 诺 七 辅 助 资 料 表 八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及 资 格 审 查 的 资 料 九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十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及 检 察 院 告 知 函 十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十 二 投 标 人 业 绩 十 三 其 他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1

一 投 标 函 致 : 根 据 贵 方 招 标 编 号 为 ( 项 目 编 号 ) 招 标 公 告, 签 字 代 表 ( 全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文 件, 并 对 之 负 法 律 责 任 据 此 函,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所 附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供 和 交 付 的 货 物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即 元 )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3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承 诺 将 缴 纳 规 定 金 额 的 履 约 担 保 4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书 被 接 受, 我 们 将 履 行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按 期 按 质 按 量 履 行 合 同 5 我 方 愿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履 行 我 方 的 全 部 责 任 6 投 标 人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竞 争 性 招 标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7 本 投 标 自 投 标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60 天 8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后, 我 方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9 投 标 人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0 我 方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如 有 虚 假, 我 方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并 愿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11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请 寄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2

二 开 标 一 览 表 招 标 编 号 : 单 位 : 元 投 标 人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大 写 : 小 写 : 质 量 标 准 工 期 质 保 期 备 注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3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注 册 地 址 ) 的 公 司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项 目 的 投 标,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 附 法 人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及 被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社 保 复 印 件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代 理 人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地 址 : 日 期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

四 技 术 参 数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采 购 编 号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品 牌 型 号 原 产 地 及 制 造 商 技 术 参 数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名 :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注 :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增 减 表 格 行 数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

五 技 术 性 能 对 照 偏 离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采 购 规 格 投 标 规 格 偏 差 描 述 结 论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注 :1. 偏 差 描 述 栏 中 详 细 注 明 所 投 设 备 参 数 与 招 标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有 何 不 同, 并 说 明 其 符 合 性 2.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增 减 表 格 行 数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

六 服 务 承 诺 1 详 细 说 明 售 后 服 务 的 内 容 形 式, 含 免 费 维 修 时 间 解 决 质 量 或 操 作 问 题 的 响 应 时 间 解 决 问 题 时 间 维 修 单 位 名 称 地 点 2 维 修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3 应 急 维 修 时 间 安 排 4 技 术 培 训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5 该 项 目 所 提 供 的 其 他 免 费 物 品 或 服 务 8 收 费 项 目 的 收 费 标 准 及 主 要 零 配 件 价 格 7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服 务 承 诺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名 :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7

七 辅 助 资 料 表 一 投 标 本 工 程 的 优 势 二 投 标 综 合 说 明 三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部 机 构 人 员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部 机 构 人 员 表 拟 设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服 务 年 限 学 历 及 专 业 备 注 其 中 :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 具 有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具 有 初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投 标 人 : (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8

八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招 标 人 ): 关 于 贵 方 2015 年 月 日 编 号 为 ( 项 目 编 号 ) 的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提 供 招 标 项 目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并 声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由 工 商 局 签 发 的 我 方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3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4 其 它 证 明 文 件 或 证 件 5 本 签 字 人 确 认 资 格 文 件 中 的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的 资 料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9

九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我 公 司 承 诺 : 在 参 加 的 ( 项 目 名 称 ) 活 动 中, 我 公 司 保 证 做 到 : 一 公 平 竞 争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活 动 二 杜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不 向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亲 属 提 供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购 物 券 回 扣 佣 金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赞 助 费 宣 传 费 宴 请 ; 不 为 其 报 销 各 种 消 费 凭 证, 不 支 付 其 旅 游 娱 乐 等 费 用 三 若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我 公 司 及 参 与 招 标 的 工 作 人 员 愿 意 接 受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投 标 人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0

十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复 印 件 )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复 印 件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1

十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投 标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要 求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施 工 方 法 ;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情 况 拟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劳 动 力 计 划 等 ;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安 装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等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安 装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4 施 工 进 度 保 证 措 施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2

十 二 2013 年 以 来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采 购 编 号 : 号 序 购 买 单 位 货 物 名 称 金 额 销 售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名 : 投 标 人 公 章 : 日 期 : 注 :1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增 减 表 格 行 数 2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相 应 合 同 文 本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3

十 三 其 他 (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4

第 六 部 分 评 标 原 则 和 方 法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工 程 特 点,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特 制 定 本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工 作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内 部 独 立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遵 照 评 标 原 则, 公 平 的 对 待 所 有 投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响 应 性 和 重 大 偏 差 按 的 要 求 逐 一 审 查 和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对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或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打 分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两 个 阶 段 初 步 评 审 是 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清 标, 即 对 基 础 性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和 整 理,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响 应 性 重 大 偏 差, 按 的 要 求 逐 一 审 查 的 评 审, 经 评 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得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详 细 评 审 是 对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按 照 中 明 确 的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和 评 审 一 初 步 评 审 的 评 审 标 准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以 及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报 价 唯 一 符 合 报 价 唯 一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本 项 目 资 质 等 级 的 要 求 资 格 评 2 审 标 准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符 合 本 项 目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要 求 业 绩 符 合 本 项 目 对 业 绩 的 要 求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查 验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三 部 分 第 8 项 工 期 90 日 历 天 响 应 性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3 评 审 投 标 保 证 金 按 照 要 求 递 交 标 准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附 洛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书 按 要 求 ( 以 上 资 格 评 审 项 目 均 需 出 示 原 件,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5

二 详 细 评 审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计 分 法,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企 业 及 项 目 经 理 实 力 及 业 绩 等 内 容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计 分 标 准 如 下 :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打 分 法, 具 体 计 分 标 准 如 下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1 2 3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投 标 报 价 (60 分 ) 产 品 的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质 量 水 平 (9 分 ) 投 标 报 价 :60 分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9 分 业 绩 :5 分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8 分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3 分 资 信 及 实 力 :5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50%+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50% 其 中 : 投 标 报 价 平 均 值 为 各 投 标 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当 有 效 投 标 少 于 5 家 时 ( 不 含 5 家 ), 则 以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等 得 基 本 分 55 分 当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每 高 1% 在 基 本 分 55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 当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每 低 1% 在 基 本 分 55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0.5 分, 最 多 加 5 分 ; 当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0% 以 上 ( 不 含 10%) 时 得 20 分 超 差 额 =( 投 标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100% 1 技 术 特 点 : 技 术 工 艺 满 足 图 纸 设 计 要 求 得 分 1-3 分 2 投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参 数 技 术 指 标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性 能 说 明 真 实 详 尽 合 理 性, 得 1-3 分 3 质 量 水 平 : 所 投 设 备 产 品 规 格 型 号 品 牌 第 三 方 权 威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是 否 齐 全, 质 量 满 足 要 求 得 1-3 分 4 企 业 业 绩 (5 分 ) 投 标 人 2013 年 以 来 完 成 的 出 水 水 质 符 合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一 级 A 标 准 的 日 处 理 2 万 吨 及 以 上 规 模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业 绩, 每 有 1 项 得 1 分, 最 多 得 5 分 ( 开 标 时 须 提 交 合 同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封 复 印 件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否 则 不 得 分 ) 5 质 量 工 期 保 证 与 控 制 措 施 叙 述 清 楚 详 尽 合 理 :2-3 分 ( 含 2 分 ); 基 本 清 楚 详 尽 合 理 :1-2 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6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技 术 要 求 (18 分 ) 现 场 安 装 项 目 安 全 施 工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叙 述 清 楚 详 尽 合 理 :2-3( 含 2 分 ) 分 ; 基 本 清 楚 合 理 :1-2 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 施 工 总 进 度 及 工 期 计 划 表 ;0-1 分 安 装 调 试 方 案 详 尽 合 理, 针 对 性 强 :2-3 分 ; 安 装 调 试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可 操 作 :1-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 6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3 分 ) 项 目 部 组 成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合 理, 专 业 齐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得 3 分, 满 足 基 本 需 要 的 的 1-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 有 具 体 培 训 计 划 安 排 ( 含 具 体 培 训 时 间 内 容 详 细 的 培 训 方 案 )0-3 分 ; 安 装 及 维 修 人 员 的 证 书, 每 1 份 得 0.5 分, 最 多 得 2 分 ( 以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且 投 标 文 件 中 封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 根 据 投 标 人 服 务 内 容 承 诺 服 务 体 系 响 应 方 式 响 应 时 间 人 力 资 源 分 配 方 案 等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情 况 1-3 分 8 企 业 资 信 及 实 力 (5 分 ) 1. 提 供 近 三 年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且 连 续 三 年 无 亏 损 的 得 1 分 ; 如 有 亏 损 的 得 0 分 2. 具 有 有 效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以 及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的 1 分 不 齐 或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3. 投 标 人 具 有 与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专 利 的 一 项 得 0.5 分, 最 多 得 3 分 ( 以 上 要 求 开 标 时 提 供 原 件, 且 投 标 文 件 中 封 复 印 件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7

第 七 部 分 技 术 要 求 ( 另 附 ) 第 八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附 ) 第 九 部 分 图 纸 ( 如 有 时 ) ( 另 附 )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8

附 表 : 投 标 人 递 交 各 类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登 记 表 投 标 人 : 项 目 编 号 及 名 称 : 年 月 日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证 书 编 号 发 证 时 间 备 注 备 注 :1 证 明 资 料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评 标 2 证 明 资 料 是 指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奖 励 证 书 合 同 等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和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各 种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以 上 证 书 共 本, 投 标 人 递 交 证 书 人 员 ( 签 字 ):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收 到 以 上 证 书 人 员 (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不 需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写 后 在 投 标 时 随 同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单 独 提 交 招 标 人 河 南 创 达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