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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技 术 资 格 满 2 年, 或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满 2 年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后, 具 有 政 工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满 5 年, 或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满 8 年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具 有 政 工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满 5 年, 或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满 10 年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后, 具 有 政 工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满 13 年, 或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满 20 年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对 论 文 有 明 确 要 求, 根 据 国 资 委 政 工 领 导 小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纪 要 ( 国 资 政 职 [2009]5 号 ) 执 行 申 报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按 照 考 评 结 合 方 式 进 行 申 报, 即 申 请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的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统 一 组 织 的 全 国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达 到 国 家 合 格 标 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和 原 国 家 公 务 员 首 次 申 报 : 对 于 调 入 公 司 系 统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和 原 公 务 员, 属 于 首 次 参 加 资 格 评 定 的 人 员, 其 申 报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严 格 执 行 规 定 学 历 和 本 专 业 年 限 基 本 要 求 : 大 专 毕 业 后 ( 含 后 续 学 历, 下 同 ) 满 7 年 本 科 毕 业 后 满 5 年, 可 直 接 申 报 评 定 中 级 资 格 ; 本 科 毕 业 后 满 10 年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取 得 第 二 个 学 位 后 满 7 年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满 2 年, 可 直 接 申 报 评 定 高 级 资 格 ( 高 级 政 工 师 除 外 ) ( 二 ) 申 报 直 接 认 定 员 级 资 格 : 中 专 毕 业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助 理 级 资 格 : 中 专 毕 业 且 取 得 员 级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中 级 资 格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双 学 士 学 位 在 取 得 第 二 个 学 士 学 位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高 级 资 格 : 博 士 后 人 员 在 完 成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出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前 ( 三 ) 申 报 以 考 代 评 确 认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以 考 代 评 和 考 评 结 合 ) 和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 职 ) 业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的 中 级 资 格 ( 或 相 当 中 级 资 格 ) 高 级 资 格 ( 或 高 级 评 审 资 格 ),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的 规 定, 即 原 报 考 中 高 级 资 格 时 应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和 本 专 业 年 限 二 关 于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的 要 求 申 报 评 定 和 以 考 代 评 确 认 人 员 须 提 交 有 效 的 外 语 合 格 证 书 和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免 试 规 定 出 具 免 试 证 明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根 据 关 于 完 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7]37 号 ) 和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若 干 意 见 ( 试 行 ) ( 国 资 政 职 [2007]16 号 ) 精 神,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对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所 需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作 如 下 要 求 ( 一 ) 关 于 外 语 水 平 的 要 求 1. 对 申 报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必 须 达 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根 据 当 年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确 定 的 通 用 标 准 分 数 线, 并 长 期 有 效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人 事 部 门 确 定 的 分 数 线 不 作 为 参 评 依 据 2. 等 级 标 准 (1)A 级 : 适 用 于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2)B 级 : 适 用 于 申 报 工 程 师 和 其 它 系 列 高 级 资 格 (3) C 级 : 适 用 于 申 报 除 工 程 师 之 外 其 它 系 列 中 级 资 格 3. 免 试 条 件 及 范 围 ( 高 级 政 工 师 除 外 ) (1) 评 审 年 度 年 底 前, 男 同 志 满 50 周 岁, 女 同 志 满 45 周 岁 (2)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3) 曾 在 国 外 留 学 并 取 得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在 国 内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4) 在 国 内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大 学 外 语 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申 报 中 级 资 格

(5) 通 过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BFT) 中 级 者,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通 过 BFT 高 级 者,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6) 正 式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或 译 著, 译 文 累 计 3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 译 文 累 计 5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 译 文 包 括 汉 译 外 和 外 译 汉 ) (7) 连 续 在 国 外 工 作 学 习 满 两 年, 或 经 组 织 批 准 连 续 在 国 外 进 修 满 1 年 ( 须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8) 申 报 各 系 列 初 级 资 格 和 初 次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9)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或 公 务 员 调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属 于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10) 国 家 或 省 ( 部 ) 级 批 准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或 省 ( 部 ) 级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的 获 奖 者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批 准 的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专 家 5. 高 级 政 工 师 免 试 条 件 (1) 具 有 国 家 认 定 的 国 外 留 学 进 修 经 历 1 年 以 上 (2) 取 得 国 家 认 定 的 外 语 专 业 专 科 ( 含 ) 以 上 学 历 (3) 获 得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大 学 外 语 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或 取 得 国 家 认 定 的 硕 士 ( 含 ) 以 上 学 位 (4)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译 著 1 本 以 上, 并 经 一 定 程 序 确 认 的

(5) 参 加 过 TOEFL 考 试 分 数 达 到 550 分 ( 含 )( 旧 ) 79 分 ( 含 )( 新 ) 以 上, 雅 思 考 试 分 数 达 到 5.5 分 以 上, 参 加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 简 称 BFT) 通 过 高 (A) 级 (6) 获 得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 优 秀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者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纪 检 干 部 优 秀 工 会 工 作 者 等 以 上 级 别 荣 誉 称 号 (7)1978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参 加 工 作 (8) 凡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者, 必 须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 二 ) 关 于 计 算 机 水 平 的 要 求 1. 考 试 模 块 和 有 效 期 (1)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4 个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为 终 身 有 效 其 4 个 模 块 为 : 1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用 基 础 Internet 应 用 ( 此 项 可 任 选 一 种 ) 2Word 中 文 处 理 Wps office 办 公 组 合 中 文 字 处 理 ( 此 项 可 任 选 其 中 一 种 ) 3Excel 中 文 电 子 表 格 Powerpoint 中 文 演 示 文 稿 ( 此 项 可 任 选 其 中 一 种 ) 4Visual Foxpro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Access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CAD 制 图 软 件 ( 此 项 可 任 选 一 种 )

(2)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上 述 4 个 模 块 中 的 二 个 或 三 个 模 块 合 格 证 书 的, 其 有 效 期 为 : 三 个 模 块, 有 效 期 四 年 ( 截 止 日 为 取 得 第 三 个 模 块 合 格 证 书 之 第 四 年 年 底 ); 二 个 模 块, 有 效 期 三 年 ( 截 止 日 为 取 得 第 二 个 模 块 合 格 证 书 之 第 三 年 年 底 ) 2. 等 级 标 准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2 个 及 以 上 模 块, 在 有 效 期 内 可 申 报 各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3. 免 试 条 件 及 范 围 (1) 评 审 年 度 年 底 前, 男 同 志 满 50 周 岁, 女 同 志 满 45 周 岁 (2) 取 得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 含 计 算 机 及 应 用 计 算 机 软 件 计 算 机 科 学 教 育 软 件 工 程 计 算 机 器 件 及 设 备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计 算 机 网 络 等 )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3) 取 得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4) 参 加 全 国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取 得 程 序 员 及 以 上 资 格 证 书 (5) 集 团 公 司 或 同 级 及 以 上 单 位 确 定 ( 批 准 ) 的 专 家 ( 含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专 家 ) 或 专 业 技 术 带 头 人 (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批 复 文 件 和 主 管 单 位 及 本 单 位 开 展 相 应 人 选 选 拔 工 作 的 制 度

性 文 件 ) 三 关 于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的 要 求 ( 一 ) 申 报 评 定 1. 申 报 人 对 照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自 查, 符 合 条 件 者, 按 有 关 要 求 填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表 ( 以 下 简 称 评 定 表 ) 和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综 合 情 况 一 览 表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情 况 一 览 表 ) 申 报 政 工 系 列 人 员 要 求 填 报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表 ) 和 中 央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申 报 政 工 专 业 任 职 资 格 情 况 简 表 ( 以 下 简 称 简 表 ) 2. 申 报 人 组 织 评 审 材 料, 其 内 容 和 要 求 如 下 : (1) 评 定 表 或 申 报 表 一 式 二 份 (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 (2) 综 合 情 况 一 览 表 或 简 表 一 式 二 份 ; (3)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后 续 学 历 者 须 同 时 提 供 学 藉 档 案 复 印 件 ); (4)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国 家 规 定 考 评 结 合 专 业 ); (5) 外 语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免 试 证 明 各 一 份 ; (6) 技 术 报 告 或 论 文 ( 著 ) 复 印 件 一 份 ( 答 辩 论 文 应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 (7) 各 类 获 奖 证 书 或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份 ;

(8)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证 书 或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一 份 ; (9)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总 结 一 份 ; (10) 小 二 寸 近 期 彩 色 免 冠 正 面 照 片 三 张 3. 申 报 人 将 评 审 材 料 ( 含 电 子 文 档 ) 及 各 类 证 书 原 件 交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并 缴 纳 评 审 费 ( 二 ) 申 报 直 接 认 定 1. 申 报 人 对 照 认 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进 行 自 查, 符 合 条 件 则 按 有 关 要 求 填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认 定 ( 确 认 ) 表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 确 认 ) 表 ) 2. 申 报 人 组 织 认 定 申 报 材 料, 其 内 容 和 要 求 如 下 : (1) 认 定 ( 确 认 ) 表 一 式 二 份 (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 (2)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3)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总 结 一 份 ; (4) 小 二 寸 近 期 彩 色 免 冠 正 面 照 片 三 张 3. 申 报 人 将 认 定 材 料 ( 含 电 子 文 档 ) 及 各 类 证 书 原 件 交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 三 ) 申 报 以 考 代 评 确 认 1. 申 报 人 填 写 认 定 ( 确 认 ) 表, 并 向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认 定 ( 确 认 ) 表 一 式 二 份 ; (2)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3) 外 语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或 免 试 证 明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4)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5)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总 结 一 份 2. 申 报 人 将 确 认 材 料 ( 含 电 子 文 档 ) 及 各 类 证 书 原 件 交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 四 ) 材 料 规 范 的 要 求 1. 申 报 材 料 要 真 实 规 范 完 整, 能 充 分 反 映 申 报 人 专 业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和 成 果 2. 发 表 或 经 学 术 交 流 或 经 学 术 部 门 评 选 的 论 文 或 论 著, 申 报 时 须 提 供 书 刊 的 封 面 目 录 ( 交 流 或 评 选 的 证 书 ) 和 申 报 人 撰 写 的 内 容 3. 技 术 报 告 应 为 申 报 人 在 当 时 完 成 专 业 技 术 项 目 之 后, 对 完 成 或 解 决 某 项 具 体 技 术 工 作 问 题 的 报 告, 申 报 时 须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证 明 ( 或 鉴 定 意 见 ) 4. 评 定 表 中 填 写 的 业 绩 论 文 和 获 奖 项 目, 必 须 有 相 关 材 料 和 证 明, 保 证 申 报 人 填 写 内 容 与 提 供 材 料 相 符 5. 申 报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报 告 论 文 获 奖 证 书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均 为 现 资 格 后 取 得 6. 申 报 人 选 择 申 报 评 定 的 专 业 或 行 业 一 般 应 以 本 人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为 准, 并 对 照 各 专 业 评 审 条 件 的 分 支 专 业 划 分 自 主 确 定 专 门 从 事 计 算 机 应 用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可 根 据 所 服 务 的 对 象 ( 专 业 ) 进 行 划 分 四 关 于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一 ) 真 实 性 审 查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审 查 由 所 在 单 位 和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初 审,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复 审, 证 书 证 明 等 材 料 原 件 由 公 司 复 审 后 返 还 本 人 ( 二 ) 规 范 性 审 查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应 准 确 规 范 完 整, 符 合 要 求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审 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复 审 ( 三 ) 申 报 资 格 审 查 对 于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资 格 审 查,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初 审,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复 审 各 单 位 要 依 据 申 报 条 件 严 格 审 查 把 关 五 关 于 推 荐 工 作 的 要 求 ( 一 ) 公 司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推 荐 委 员 会 由 分 管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的 领 导 担 任 主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 二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专 业 评 议 业 绩 考 核 以 及 申 报 人 的 综 合 情 况, 分 专 业 听 取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后, 汇 总 各 方 面 情 况, 提 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推 荐 委 员 会 讨 论, 分 专 业 排 出 推 荐 顺 序 并 形 成 推 荐 意 见 ( 三 ) 中 级 资 格 专 业 评 议 由 公 司 负 责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组 织 专 业 评 议 组 专 业 评 议 组 成 员 一 般 由 具 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专 家 组 成,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 人 专 业 评 议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前 将 申 报 人 的 综 合 情 况 一 览 表

或 简 表 及 答 辩 论 文 等 材 料 分 送 各 评 议 组 成 员 2. 评 议 组 成 员 逐 一 查 阅 申 报 人 的 经 历 能 力 和 业 绩 成 果 情 况, 分 析 评 价 其 答 辩 论 文 的 专 业 水 平, 出 具 本 人 的 专 业 评 价 意 见, 并 按 百 分 制 计 分 必 要 时 可 以 安 排 申 报 人 进 行 专 业 答 辩 3. 评 议 组 计 算 申 报 人 专 业 评 价 的 平 均 得 分, 其 中 平 均 得 分 80 及 以 上 者 为 符 合,60 分 至 79 分 者 为 基 本 符 合, 59 分 及 以 下 者 为 不 符 合 4. 评 议 组 综 合 各 成 员 的 专 业 评 价 意 见, 记 入 评 定 表 专 家 评 议 意 见, 评 议 组 组 长 签 字 ( 四 ) 政 工 中 高 级 资 格 业 绩 考 核 情 况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所 在 单 位 对 申 报 人 的 工 作 成 绩 专 业 水 平 业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态 度 四 个 方 面 按 百 分 制 进 行 打 分 所 在 单 位 须 实 事 求 是, 对 申 报 者 进 行 真 实 地 评 价 六 关 于 材 料 报 送 的 要 求 各 单 位 要 规 范 填 报 相 关 内 容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要 准 确 完 整, 评 审 汇 总 表 要 清 晰 无 误,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公 司 人 资 部 ( 一 ) 申 报 评 定 1. 各 系 列 中 高 级 资 格 的 评 审 汇 总 表 一 式 二 份 ; 2. 中 高 级 资 格 申 报 人 评 审 材 料 一 套 ; 3. 推 荐 报 告 评 审 汇 总 表 和 申 报 人 综 合 情 况

一 览 表 或 简 表 评 定 表 或 申 报 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材 料 交 接 清 单 答 辩 论 文 的 电 子 文 档 4. 本 年 度 申 报 人 员 中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问 题 ( 二 ) 申 报 中 高 级 资 格 认 定 1. 认 定 ( 确 认 ) 汇 总 表 一 式 二 份 ; 2. 申 报 人 认 定 材 料 一 套 ; 3. 推 荐 认 定 报 告 认 定 ( 确 认 ) 汇 总 表 和 申 报 人 认 定 ( 确 认 ) 表 的 电 子 文 档 七 关 于 以 考 代 评 确 认 的 要 求 ( 一 ) 中 级 资 格 确 认 程 序 1.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按 材 料 规 范 要 求 对 确 认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组 织 考 核 鉴 定, 填 写 认 定 ( 确 认 ) 表 考 核 鉴 定 意 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公 章 2.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将 申 报 人 确 认 材 料 报 送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进 行 复 审 ( 证 书 证 明 原 件 复 审 后 退 还 本 人 ) 3.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组 织 召 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确 认 会, 填 写 认 定 ( 确 认 ) 表 确 认 意 见 和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分 别 加 盖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和 单 位 公 章 4. 公 司 公 布 本 年 度 以 考 代 评 中 级 资 格 确 认 结 果 八 关 于 破 格 申 报 的 要 求 破 格 申 报 采 取 个 人 申 报 和 组 织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所 推 荐 人 选 必 须 是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拔 尖 工 作 业 绩 成 果 显 著 和 为 企 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做 到 宁 缺 勿 滥 ( 一 ) 破 格 申 报 的 分 类 1. 破 现 资 格 年 限 分 二 种 情 况, 第 一 种 情 况 是 指 现 资 格 取 得 年 限 未 达 到 申 报 高 一 级 资 格 规 定 年 限,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指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累 积 年 限 或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连 续 年 限 未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2. 破 学 历 是 指 虽 然 专 业 对 口, 但 不 具 备 规 定 的 学 历 层 次 3. 破 专 业 是 指 具 备 规 定 的 学 历 层 次, 但 规 定 学 历 所 学 专 业 与 申 报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一 致 ( 二 ) 破 格 申 报 的 对 象 及 范 围 1. 破 格 申 报 对 象 : 破 格 申 报 是 针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资 历 学 历 或 专 业, 但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在 企 业 本 职 岗 位 上 成 绩 显 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2. 破 格 申 报 范 围 :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资 格, 只 能 在 专 业 年 限 学 历 或 专 业 中 选 择 一 项 破 格 破 格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资 格 的, 一 般 只 可 以 破 专 业 ( 国 家 实 行 资 格 考 试 的 系 列 除 外 ) ( 三 ) 破 格 条 件 ( 高 级 政 工 师 除 外 ) 1.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证 书,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以 按 破 现 资 格 年 限 或 破 学 历 ( 只 可 选 择 一 项 破

格 ) 申 报 相 应 专 业 高 级 资 格 : (1) 国 家 或 省 ( 部 ) 级 批 准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2)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发 明 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星 火 项 目 获 奖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或 省 ( 部 ) 级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 或 优 质 工 程 奖 )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获 奖 者 可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3) 国 家 或 省 ( 部 ) 级 管 理 类 奖 项 ( 或 本 专 业 项 目 奖 )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奖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可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经 济 师 (4)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或 省 ( 部 ) 级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5)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的 获 奖 者 (6) 原 人 事 部 批 准 的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专 家 (7) 在 企 业 主 要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并 在 企 业 生 产 技 术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中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者 (8)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 或 优 质 工 程 奖 )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奖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前 三 名 ) 可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9)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类 奖 项 ( 或 本 专 业 项 目 奖 )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获 奖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前 三 名 ) 可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经 济 师 2. 破 专 业 申 报 高 级 资 格 除 满 足 第 1 条 所 列 条 件 之 外 还 须 取 得 两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层 次 专 业 对 口 的 专 业 课 程 自 学 考 试 单 科 结 业 证 书, 且 取 得 第 二 个 单 科 结 业 证 书 后 从 事 申 报

专 业 累 积 年 限 满 5 年 或 连 续 年 限 满 3 年 3 破 专 业 申 报 中 级 资 格 除 满 足 第 1 条 所 列 条 件 之 外 还 须 取 得 两 门 及 以 上 大 专 层 次 专 业 对 口 的 专 业 课 程 自 学 考 试 单 科 结 业 证 书, 且 取 得 第 二 个 单 科 结 业 证 书 后 从 事 申 报 专 业 累 积 年 限 满 5 年 或 连 续 年 限 满 3 年 ( 四 ) 高 级 政 工 师 破 格 条 件 不 具 备 正 常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的 学 历 或 资 历 条 件, 但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按 破 现 资 格 年 限 或 破 学 历 ( 只 可 选 择 一 项 破 格 )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1. 在 企 业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实 践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总 结 出 的 新 经 验 在 集 团 公 司 系 统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乃 至 全 国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2. 对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全 国 性 荣 誉 发 挥 了 主 要 作 用 3. 在 企 业 主 要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并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优 秀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者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纪 检 干 部 优 秀 工 会 工 作 者 优 秀 团 干 部 等 荣 誉 称 号 ( 五 ) 有 关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的 要 求 破 格 申 报 者 须 提 交 有 效 的 外 语 合 格 证 书 和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免 试 规 定 出 具 免 试 证 明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六 ) 破 格 申 报 的 推 荐 程 序 破 格 申 报 由 公 司 严 格 履 行 推 荐 程 序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对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严 格 的 专 业 评 议 和 业 绩 考 核, 充 分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向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推 荐 委 员 会 进 行 专 题 汇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推 荐 委 员 会 要 严 格 掌 握 破 格 条 件 标 准 和 数 量, 对 于 确 具 破 格 推 荐 条 件 的, 要 形 成 书 面 推 荐 意 见, 并 逐 一 说 明 破 格 推 荐 理 由, 报 职 称 办 九 关 于 资 格 跨 系 列 高 报 的 要 求 对 于 跨 系 列 高 报 者, 除 一 般 应 满 足 专 业 对 口 ( 准 入 除 外 ) 和 资 格 年 限 要 求 外, 同 时 还 应 满 足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连 续 年 限 3 年 及 以 上 的 要 求 对 各 专 业 系 列 准 入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及 所 学 专 业, 明 确 如 下 : ( 一 ) 电 力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一 般 须 同 时 具 备 理 工 科 相 应 学 历 和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以 及 工 程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对 于 现 具 备 工 业 工 程 技 术 资 格 但 不 具 备 理 工 科 规 定 学 历 者, 不 得 申 报 电 力 工 程 各 专 业 的 技 术 资 格 对 于 原 理 工 科 学 历 具 备 非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资 格 并 已 满 5 年, 现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且 参 加 全 国 统 考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者 ( 工 程 技 术 类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范 围 仅 限 于 建 设 部 和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其 现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须 满 3 年 ( 二 ) 高 级 会 计 师 非 财 会 专 业 或 财 经 类 相 近 专 业 的 本 科 学 历, 具 备 会 计 师 或 审 计 师 或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其 资 格 满 5 年 并 现 从 事 会 计 或 审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双 学 士, 资 格 满 4 年, 专 业 工 作 满 2 年, 下 同 ); 非 财 会 专 业 或 财 经 类 相 近 专 业 的 本 科 学 历, 具 备 经 济 师 或 统 计 师 或 工 程 师 资 格, 其 资 格 满 5 年 并 现 从 事 会 计 或 审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2 年 且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会 计 师 或 审 计 师 或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 财 会 或 审 计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具 备 中 级 资 格 满 5 年 且 现 从 事 会 计 或 审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或 者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会 计 师 或 审 计 师 或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根 据 原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2007 年 度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人 厅 发 [2007]50 号 文 件 规 定, 高 级 会 计 师 一 律 实 行 考 评 结 合 ( 即 考 试 和 评 审 )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定 申 报 高 级 会 计 师 者 必 须 通 过 全 国 高 级 会 计 师 考 试 合 格 ( 三 ) 高 级 经 济 师 非 经 济 专 业 或 经 济 类 相 近 ( 含 财 经 管 理 法 律 类, 下 同 ) 专 业 的 本 科 学 历, 具 备 经 济 师 或 工 程 师 或 统 计 师 或 会 计 师 或 审 计 师 或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律 师 ( 从 事 经 济 法 劳 动 法 工 作, 下 同 ) 或 企 业 三 级 法 律 顾 问 职 业 岗 位 ( 从

事 经 济 法 劳 动 法 工 作, 下 同 ) 资 格, 其 资 格 满 5 年 并 现 从 事 经 济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 非 经 济 专 业 或 经 济 类 相 近 专 业 的 本 科 学 历, 具 备 工 程 师 或 统 计 师 或 会 计 师 或 审 计 师 或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律 师 或 企 业 三 级 法 律 顾 问 职 业 岗 位 资 格, 其 资 格 满 5 年 并 现 从 事 经 济 专 业 工 作 满 2 年 且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经 济 师 资 格 ; 经 济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具 备 的 中 级 资 格 满 5 年, 且 现 从 事 经 济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或 者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经 济 师 资 格 ( 四 ) 政 工 系 列 考 虑 到 企 业 实 际, 不 要 求 所 学 专 业 和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完 全 对 口, 但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满 足 现 资 格 年 限 要 求 和 本 专 业 年 限 要 求 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为 非 政 工 系 列, 则 现 从 事 申 报 专 业 工 作 的 年 限 要 求 为 : 资 格 同 级 转 评 资 格 跨 系 列 高 报 均 须 满 3 年 根 据 国 资 委 文 件 对 于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资 格 同 级 转 评 和 资 格 跨 系 列 高 报 要 求, 在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中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后 调 到 政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如 本 人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应 先 转 评 政 工 师 满 一 年 并 在 政 工 岗 位 工 作 累 计 满 三 年 后, 方 可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其 中 因 工 作 需 要 由 组 织 安 排 干 部 交 流 调 到 政 工 岗 位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员, 在 取 得 其 它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如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应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出 具 证 明 其 确 系 工 作 需 要 由 组 织 安 排 干 部 交 流 调 到 政 工 岗 位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先 转 评 政 工 师, 当 年 即 可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其 原 有

其 他 专 业 年 限 可 视 作 政 工 专 业 年 限 连 续 计 算 这 部 分 人 中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直 接 转 评 高 级 政 工 师 十 关 于 转 评 同 级 资 格 的 要 求 对 于 同 级 转 评 者, 要 求 专 业 对 口 且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从 事 的 ( 或 者 准 入 的 ) 专 业 系 列 连 续 工 作 满 2 年 其 中, 拟 转 评 国 家 已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的 经 济 会 计 等 中 级 及 以 下 资 格 者, 只 能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 拟 转 评 经 济 会 计 等 专 业 高 级 资 格 者, 其 中 级 资 格 必 需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高 级 政 工 师 相 关 规 定 见 资 格 跨 系 列 高 报 政 工 系 列 十 一 关 于 纪 律 要 求 ( 一 ) 参 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申 报 者 个 人, 都 有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二 ) 申 报 人 提 供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保 证 真 实 完 整 和 规 范, 出 现 弄 虚 作 假, 剽 窃 或 伪 造 学 历 获 奖 证 书 论 文 业 绩 证 明 等 材 料, 填 写 虚 假 专 业 年 限 的, 经 查 证 属 实 者,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已 获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予 以 吊 销 在 追 究 申 报 人 责 任 的 同 时, 还 将 追 究 二 三 级 单 位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 三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设 立 举 报 邮 箱, 随 时 受 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工 作 中 的 举 报

本 规 定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凡 与 本 规 定 不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附 件 2: 关 于 有 关 规 定 内 容 的 说 明 一 规 定 年 限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一 般 应 符 合 取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年 限 ( 以 下 简 称 : 现 资 格 年 限 ) 工 作 后 所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 以 下 简 称 : 本 专 业 年 限 ) 和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所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 以 下 简 称 :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年 限 ) 要 求 1. 现 资 格 年 限 是 指 截 止 申 报 年 度 12 月 31 日, 本 人 现 已 具 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年 限 2. 本 专 业 年 限 是 指 截 止 申 报 年 度 12 月 31 日, 本 人 参 加 工 作 后 所 从 事 的 与 拟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系 列 一 致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累 积 年 限 3.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年 限 分 为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累 积 年 限 和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连 续 年 限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累 积 年 限 是 指 截 止 申 报 年 度 12 月 31 日,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所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累 积 年 限 ;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连 续 年 限 是 指 截 止 申 报 年 度 12 月 31 日,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二 规 定 学 历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应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规 定 学 历 是 指 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和 有 关 实 施 办 法 中 已 明 确 规 定 的 符 合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本 专 业 学 历 和 学 位 要 求 ( 含 后 续 学 历 )

三 学 历 取 得 时 间 与 年 限 的 计 算 本 专 业 年 限 为 申 报 人 员 取 得 规 定 学 历 前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之 和 ( 高 级 政 工 师 除 外 ) 四 双 学 士 学 位 资 格 年 限 的 计 算 对 于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者, 如 果 在 现 资 格 前 取 得 第 二 个 学 位, 则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年 限 从 取 得 现 资 格 时 间 算 起 ; 如 果 在 现 资 格 后 取 得 第 二 个 学 位, 则 资 格 后 本 专 业 年 限 从 取 得 第 二 个 学 位 时 间 算 起 五 本 专 业 相 近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申 报 和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所 要 求 的 本 专 业 应 包 括 相 近 专 业 和 多 年 从 事 所 申 报 专 业 系 列 工 作 的 相 关 专 业 在 评 审 条 件 中 详 列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的 主 要 科 目, 就 是 区 分 专 业 对 口 与 不 对 口 的 依 据 1. 本 专 业 : 一 般 是 指 所 学 专 业 与 现 从 事 专 业 相 一 致, 即 学 用 一 致 为 本 专 业 2. 相 近 专 业 : 各 专 业 系 列 内 的 各 专 业 一 般 应 视 为 相 近 专 业 3. 相 关 专 业 : 某 些 专 业 系 列 不 一 定 要 求 严 格 对 口, 也 不 一 定 要 求 十 分 相 近, 允 许 一 部 分 专 业 转 评 同 级 资 格 或 跨 系 列 高 报 山 西 漳 泽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资 部 2014 年 2 月 11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