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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77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楊 文 山 一 前 言 婚 姻 是 維 繫 家 庭 生 活 的 重 要 機 制, 而 且 婚 姻 也 是 普 遍 存 在 每 一 個 人 類 社 會 的 一 種 文 化 要 素 男 大 當 婚 女 大 當 嫁 這 句 俗 諺 對 社 會 中 適 婚 的 成 年 男 女 尋 找 適 當 婚 姻 配 對 對 象 的 一 種 重 要 行 為 指 涉, 展 現 了 對 行 為 的 制 約 與 限 制, 涵 蓋 了 相 當 強 烈 的 文 化 規 範 性 (normative) 如 此 的 行 為 規 範 不 僅 有 強 大 的 社 會 壓 力 與 限 制, 更 形 成 社 會 中 的 適 婚 年 齡 的 男 女 努 力 尋 找 適 當 婚 配 對 象, 結 成 夫 妻, 組 成 家 庭 的 社 會 共 同 期 望 但 是 根 據 台 灣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所 公 佈 的 統 計 資 料,2004 年 台 灣 地 區 新 郎 與 新 娘 的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分 別 為 33 與 28 歲, 中 位 數 則 為 31 與 26.6 歲 1971 年 初 婚 者 的 平 均 年 齡 則 分 別 為 男 性 28.2 與 女 性 22.1 歲, 中 位 數 則 分 別 為 26.8 與 22 歲 從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來 檢 視 台 灣 的 初 婚 年 齡 趨 勢, 三 十 年 間, 初 婚 年 齡 幾 乎 延 後 了 3-6 歲 台 灣 地 區 初 婚 平 均 的 年 齡 延 遲 現 象, 尤 其 女 性 的 初 婚 年 齡 不 斷 向 後 推 移 的 現 象, 並 非 獨 樹 一 格, 在 亞 洲 國 家 與 社 會 中 更 非 特 例 ; 事 實 上, 亞 洲 其 他 開 發 國 家 :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香 港, 或 開 發 中 國 家 : 印 尼 菲 律 賓 也 都 有 相 類 似 現 象 這 也 就 是 研 究 亞 洲 地 區 婚 姻 的 人 口 學 者 Gavin W. Jones 所 探 討 的 東 亞 與 南 亞 社 會 逃 避 婚 姻 假 設 現 象 (Flight

178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from Marriage) 相 符 合 Gavin W. Jones(2005) 指 出, 愈 來 愈 多 的 亞 洲 女 性 不 僅 延 遲 婚 姻, 甚 至 可 能 終 身 不 婚, 此 一 結 果 可 能 會 超 過 了 十 九 世 紀 歐 洲 社 會, 如 愛 爾 蘭 瑞 士 等 國, 女 性 終 身 不 婚 的 現 象, 而 此 一 現 象 尤 其 以 居 住 在 大 都 會 地 區 的 亞 洲 女 性 更 為 明 顯 亞 洲 地 區 年 輕 世 代 不 婚 遲 婚 的 社 會 現 象 直 到 晚 進 才 受 到 社 會 學 與 人 口 學 者 的 注 意, 但 是 對 此 一 方 面 的 研 究, 除 了 日 本 已 發 表 部 分 有 關 未 婚 女 性 的 研 究 外, 其 他 國 家 的 相 關 研 究 仍 付 闕 如 (Raymo,1998) 結 婚 是 生 命 歷 程 軌 跡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轉 折 點, 對 個 人 的 生 命 機 會 產 生 重 要 的 影 響 美 國 人 口 學 家 Linda Waite (1995) 就 以 過 去 有 關 婚 姻 與 個 人 健 康 生 活 福 祉 的 研 究 成 果 作 了 總 結 性 的 說 明 : 過 去 四 個 世 紀 的 研 究 結 果 令 人 意 外 地 明 顯 : 不 分 男 女, 好 的 婚 姻 是 想 要 活 得 長 久 且 身 心 健 康 的 最 佳 選 擇 如 果 是 初 婚, 不 論 男 女, 平 均 說 來 比 其 他 單 身 離 婚 或 同 居 的 人 有 更 好 的 身 心 健 康 狀 態 此 外, 結 婚 的 人 比 較 不 容 易 酗 酒 有 較 健 康 的 生 活 形 態 比 較 快 樂, 以 及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結 婚 的 人 能 夠 比 單 身 或 是 離 婚 寡 居 的 人 活 得 更 久 有 較 健 康 的 身 心 的 狀 態, 且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最 近 台 灣 的 研 究 也 同 樣 顯 示,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對 於 婚 姻 有 很 高 的 滿 意 度 ( 吳 明 燁 伊 慶 春, 2003) 是 否 是 因 為 結 婚 的 人 有 這 樣 的 特 質 能 夠 進 入 婚 姻, 而 不 具 這 些 特 質 的 人 無 法 進 入 婚 姻, 所 產 生 的 婚 姻 選 擇 性 的 效 果? 我 們 無 法 明 確 的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但 不 論 如 何, 根 據 多 年 來 累 積 的 研 究 顯 示 結 婚 能 夠 帶 來 健 康, 活 得 快 樂, 收 入 較 高, 也 能 累 積 財 富, 的 確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20 世 紀,70 年 代 後 期 到 80 年 代, 兩 位 美 國 的 社 會 學 者 Glenn 與 Weaver 發 表 了 三 篇 重 要 的 學 術 論 文, 這 些 研 究 均 一 致 地 指 出 結 婚 的 人 比 離 婚 分 居 寡 居 與 從 未 結 婚 的 個 人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並 且 結 婚 女 性 比 男 性 有 相 對 高 的 幸 福 感 (1979,1981,1988) 既 然 結 婚 的 人 活 得 好 且 比 較 快 樂, 為 什 麼

179 80 年 代 後 期 美 國 年 輕 世 代 的 初 婚 年 齡 逐 漸 推 遲, 且 不 婚 的 單 身 人 口 逐 漸 增 加? 這 個 問 題 是 Glenn 與 Weaver 在 1988 年 所 發 表 的 論 文 中 重 要 研 究 議 題 他 們 質 疑,80 年 代 以 後 結 婚 的 幸 福 感 與 心 理 層 面 的 福 祉 已 經 逐 漸 稀 釋 減 少, 所 以 美 國 的 年 輕 世 代 不 再 覺 得 婚 姻 有 那 麼 重 要, 而 必 須 結 婚 同 時, 由 於 社 會 中 對 於 婚 姻 規 範 的 鬆 動, 異 性 同 居 未 婚 生 子 等 不 同 於 傳 統 正 式 婚 姻 的 生 活 方 式 逐 漸 成 為 正 式 婚 姻 的 替 代 選 擇 根 據 Glenn 與 Weaver 的 分 析 :80 年 代 的 美 國 年 輕 世 代 不 需 要 早 早 結 婚, 而 選 擇 其 他 替 代 婚 姻 的 生 活 方 式, 這 反 應 了 傳 統 正 式 婚 姻 中 所 提 供 的 福 祉, 已 逐 漸 被 其 他 的 生 活 方 式 替 代 年 輕 人 不 是 沒 有 結 婚 的 機 會, 而 是 婚 姻 能 給 予 結 婚 的 人 身 心 的 保 障 已 經 降 低, 因 此 婚 姻 的 優 勢 不 再 二 婚 姻 生 活 與 幸 福 感 ( 滿 意 度 ) 的 相 關 理 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對 健 康 的 定 義, 不 僅 是 個 人 處 在 沒 有 疾 病 或 虛 弱 的 狀 態, 更 強 調 個 人 的 生 理 心 理 與 社 會 環 境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著 重 達 到 安 適 和 諧 狀 態, 並 且 個 人 能 了 解 本 身 的 能 力, 從 家 庭 工 作 中 獲 得 成 就 及 滿 足, 以 達 到 人 生 的 意 義 WHO 在 2001 年 將 年 度 主 題 定 為 心 理 健 康, 指 出 心 理 健 康 是 身 體 健 康 的 基 礎 ( 引 自 蕭,2002) 這 說 明 了 健 康 不 僅 應 著 重 於 生 理 層 面, 同 時 也 應 包 含 心 理 層 面 許 多 的 研 究 都 指 出 結 婚 是 健 康 的 行 為, 心 理 福 祉 較 高 且 比 較 快 樂 的 人, 比 較 容 易 進 入 婚 姻 ; 心 理 福 祉 比 較 不 快 樂 的 人, 比 較 不 容 易 結 婚 ; 經 濟 狀 況 較 好 且 富 有 的 人, 比 較 容 易 進 入 婚 姻 ; 經 濟 狀 況 較 差 且 貧 窮 的 人, 比 較 不 容 易 結 婚 ;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的 人 比 較 容 易 進 入 婚 姻 ; 教 育 程 度 較 低 的 人, 比 較 不 容 易 進 入 婚 姻, 也 就 是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Mastekaasa(1992) 以 縱 貫 性 研 究 來 檢 驗 篩 選 ( 選 擇 性 ) 假 說

180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social selection hypothesis) 或 因 果 假 說 (social causation hypothesis), 何 者 比 較 能 解 釋 實 徵 研 究 中 所 發 現 的 婚 姻 狀 態 與 身 心 適 應 的 關 係 婚 姻 篩 選 假 說 認 為 在 實 徵 研 究 上 所 發 現 的 婚 姻 狀 態 與 身 心 適 應 的 關 係 來 自 於 心 理 較 健 康 的 人, 心 理 較 健 康 的 人 容 易 結 婚 且 停 留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相 反 的, 心 理 健 康 情 形 較 差 的 人 則 容 易 成 為 單 身 者 或 是 離 婚 者 ; 而 因 果 假 說 則 認 為 是 不 同 的 婚 姻 狀 態 造 成 了 身 心 適 應 的 差 異 諾 貝 爾 經 濟 獎 得 主 美 國 芝 加 哥 大 學 教 授 Gary Becker 用 經 濟 學 從 理 性 選 擇 的 角 度 出 發, 說 明 個 人 如 何 衡 量 結 婚 與 不 結 婚 的 成 本 與 收 益, 來 決 定 是 否 結 婚 Becker 認 為 婚 姻 的 動 機 來 自 於 愛 情 與 生 育, 而 男 女 雙 方 在 婚 姻 中 交 換 利 益 在 結 婚 這 件 事 情 上 的 效 益, 決 定 於 性 別 角 色 分 化 與 相 互 依 賴 的 程 度 過 去 男 性 的 專 長 在 於 從 勞 動 市 場 中 賺 取 比 女 性 更 高 的 薪 資 ; 而 女 性 的 專 長 則 在 於 家 務 工 作 與 養 育 子 女, 由 於 彼 此 在 另 一 方 面 均 相 對 不 擅 長, 因 此 共 組 家 庭 可 以 互 補 所 需 互 蒙 其 利 在 婚 姻 選 擇 作 用 的 研 究 上,Gary Becker(1973;1974) 認 為 婚 姻 市 場 存 在 理 性 選 擇, 每 個 人 都 想 要 找 尋 比 自 己 更 好 的 人, 婚 姻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找 尋 較 有 吸 引 力 報 酬 較 高 的 另 一 半 因 此, 金 錢 財 物 社 會 地 位 家 庭 背 景 聰 明 才 智 性 格 特 質 以 及 相 貌 身 材 等 經 濟 性 的 與 非 經 濟 性 的 資 源 都 是 吸 引 人 們 結 婚 的 重 要 條 件 除 了 Gary Becker 的 婚 姻 經 濟 學 用 理 性 選 擇 的 角 度 出 發, 說 明 個 人 如 何 衡 量 結 婚 與 不 結 婚 的 成 本 與 收 益, 來 決 定 是 否 結 婚 外, 早 期 的 學 者 William Farr(1858) 傾 向 以 生 理 因 素 的 先 天 選 擇 作 用 來 做 解 釋, 將 未 婚 者 有 較 高 的 死 亡 率 歸 諸 於 先 天 的 劣 勢, 例 如 在 情 緒 或 心 理 上 有 所 障 礙 等 等 對 那 些 喪 偶 或 離 婚 後 再 結 婚 的 人 而 言, 選 擇 作 用 依 然 存 在, 健 康 比 較 好 的 人 相 對 的 也 比 較 容 易 再 婚 據 許 多 學 者 的 研 究 發 現, 生 理 心 理 較 健 全 的 人 比 較

181 容 易 結 婚, 享 受 婚 姻 所 帶 來 的 利 益, 而 比 較 不 快 樂 的 人 則 被 排 除 在 婚 姻 之 外, 也 就 是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這 些 身 心 健 全 的 人 比 較 樂 觀 進 取 有 較 佳 的 經 濟 狀 況 較 高 的 教 育 程 度 較 健 康 的 生 活 型 態 覺 得 比 較 快 樂 從 生 物 觀 點 出 發 的 婚 姻 選 擇 理 論, 把 人 口 視 為 基 因 的 分 布, 而 那 些 進 入 婚 姻 的 人 口, 在 精 神 上 與 生 理 上 都 是 比 較 健 康 的, 具 有 較 高 的 生 存 力 生 殖 力 與 吸 引 力, 因 此 較 容 易 找 到 配 偶 基 本 的 生 理 條 件 如 身 體 健 康 以 及 其 他 與 健 康 相 關 連 的 因 素, 如 外 表 所 得 是 否 從 事 危 害 性 命 的 工 作, 是 否 吸 煙 喝 酒 和 情 緒 上 的 穩 定 性, 都 成 了 婚 姻 配 對 的 基 本 考 量 Oppenheimer(1994) 認 為 男 性 不 只 是 期 望 女 性 為 其 撫 養 下 一 代, 女 性 也 不 只 是 期 望 男 性 提 供 其 本 身 與 撫 養 下 一 代 的 資 源 不 論 是 男 性 或 女 性, 均 希 望 家 庭 能 夠 在 穩 定 中 成 長, 提 高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地 位, 而 所 謂 穩 定 與 成 長, 需 要 依 賴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之 所 得 能 力 專 業 分 工 交 易 論 只 看 到 婦 女 經 濟 能 力 提 高 之 後, 從 婚 姻 中 所 獲 取 的 收 益 降 低, 卻 未 見 婦 女 經 濟 能 力 提 升 對 於 家 庭 的 貢 獻, 婦 女 經 濟 能 力 提 高 之 後 得 以 提 高 生 活 水 準, 促 進 婚 姻 品 質 雖 然 現 代 婚 姻 強 調 選 擇 伴 侶 的 自 由 與 情 感 的 基 礎, 但 不 表 示 伴 侶 的 選 擇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任 何 一 個 社 會 都 會 運 用 社 會 規 範, 包 括 民 俗 民 德 或 法 律 等 方 式 來 規 定 或 限 制 配 偶 的 選 擇 範 圍, 不 論 男 女, 若 要 選 擇 婚 姻 伴 侶 都 很 難 超 越 社 會 所 設 計 的 範 圍, 這 個 範 圍 就 是 所 謂 的 婚 姻 市 場 (marriage market) 一 如 其 他 商 品 市 場 的 交 易 行 為 一 樣, 準 備 結 婚 的 男 女 必 須 遵 守 市 場 規 範 進 行 交 易 以 選 擇 伴 侶 根 據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social exchange theory) 的 觀 點, 擇 偶, 在 本 質 上 是 一 種 資 源 交 換 的 行 為, 交 換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爭 取 個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在 人 人 都 想 爭 取 利 益 而 不 想 吃 虧 的 前 提 下, 可 選 擇 的 對 象 由 龐 大 的 數 目 逐 漸 縮 小, 而 討 價 還 價 (bargaining) 的 結

182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果, 配 對 成 功 的 對 象 通 常 是 條 件 相 近 的 相 稱 對 等 的 伴 侶 所 謂 相 稱 對 等 是 指 那 些 資 源 而 言 呢? 也 就 是, 當 人 們 選 擇 結 婚 伴 侶 時, 會 考 慮 並 比 較 自 己 以 及 對 方 的 那 些 條 件 呢? 一 般 而 言, 金 錢 財 物 社 會 地 位 家 庭 背 景 聰 明 才 智 性 格 特 質 以 及 相 貌 身 材 等 經 濟 性 的 與 非 經 濟 性 的 資 源 都 是 重 要 條 件, 但 是 每 一 項 條 件 的 重 要 性 卻 因 人 而 異 因 地 而 異 或 因 時 而 異 例 如 傳 統 社 會 裡, 結 婚 是 兩 個 家 族 的 事 情, 講 究 家 族 間 是 否 門 當 戶 對, 因 此 社 會 地 位 與 家 庭 背 景 之 考 量 相 當 重 要 此 外, 女 性 角 色 以 提 供 性 服 務 養 育 子 女 侍 奉 家 人 以 及 料 理 家 務 為 主, 故 重 視 其 相 貌 身 材 與 性 格 特 質 ; 相 較 之 下 男 性 擔 任 保 護 與 養 家 責 任, 故 聰 明 才 智 與 金 錢 財 物 之 條 件 較 為 重 要 相 對 地, 現 代 社 會 重 視 婚 姻 中 的 情 感 因 素, 考 量 雙 方 個 人 條 件 之 配 合 遠 勝 於 家 庭 條 件, 性 格 特 質 的 重 要 性 較 從 前 提 昇 許 多 Glenn(1998) 在 婚 姻 狀 況 與 幸 福 感 的 報 告 中 提 到, 在 美 國 從 1972-1986 年 婚 姻 的 幸 福 感 逐 漸 在 下 降 當 中, 特 別 是 已 婚 的 女 性 幸 福 感 逐 年 下 降, 未 婚 的 男 性 幸 福 感 則 是 增 加 的, 這 樣 的 變 化 使 我 們 重 新 思 考 婚 姻 的 信 念, 我 們 曾 經 以 為 強 而 可 行 婚 姻 的 制 度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以 往 許 多 學 者 的 研 究 皆 顯 示 已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較 未 婚 者 或 離 婚 者 高, 一 般 的 解 釋 發 現, 結 婚 使 人 比 較 快 樂, 但 是 結 婚 的 人 比 較 快 樂 ; 還 是 比 較 快 樂 的 人 容 易 進 入 婚 姻? 這 是 否 是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所 影 響, 排 除 了 比 較 不 快 樂 的 人 所 導 致 的 結 果? 無 論 如 何, 婚 姻 具 有 穩 固 的 作 用 卻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假 如 結 婚 比 較 幸 福 快 樂, 那 是 什 麼 原 因 使 婚 姻 幸 福 感 減 弱? 近 年 來 年 輕 的 成 年 人 並 不 急 著 結 婚, 結 婚 對 他 們 的 心 靈 益 處 已 經 變 弱, 再 加 上 社 會 允 許 同 居, 同 居 能 產 生 和 結 婚 一 樣 的 好 處, 人 們 有 不 同 的 選 擇, 大 大 的 降 低 結 婚 的 意 願 和 機 會, 對 未 婚 的 單 身 男 女 來 說, 認 為 結 婚 比 較 好 比 較 快 樂 的 似 乎 正 在 降 低

183 在 台 灣, 婚 姻 對 年 輕 的 成 年 人 的 影 響 很 大, 特 別 是 女 性 婚 姻 的 益 處 已 經 減 少, 婚 姻 不 再 提 供 安 全 性 經 濟 的 保 障 婚 姻 變 遷 的 原 因 與 機 制, 不 論 是 經 濟 學 或 是 社 會 學 文 獻 上, 都 論 及 教 育 與 兩 性 經 濟 地 位 是 婚 姻 變 遷 的 重 要 因 素 結 婚 率 主 要 的 變 遷 對 象 在 於 低 教 育 程 度 的 男 性 與 高 教 育 程 度 的 女 性 許 多 的 女 性 學 歷 高 收 入 高, 能 自 給 自 足, 在 婚 姻 市 場 中 能 與 之 匹 配 的 對 象 範 圍 已 縮 小 很 多, 那 些 優 秀 的 女 性 找 不 到 比 自 己 更 好 的 人 所 以 不 結 婚 ; 而 那 些 學 歷 低 收 入 低 的 男 性 為 什 麼 也 不 結 婚? 可 能 是 找 不 到 比 自 己 更 差 的 人 雖 然 在 年 齡 與 教 育 上 有 愈 來 愈 多 女 高 男 低 的 發 展 傾 向, 但 在 收 入 上 則 又 是 男 高 女 低 的 僵 固 狀 態 目 前 社 會 婚 姻 的 趨 勢,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成 年 人 不 急 著 進 入 婚 姻, 尤 其 是 高 教 育 高 收 入 的 女 性 最 為 嚴 重 楊 靜 利 陳 寬 政 (2004) 的 研 究 指 出, 長 久 以 來 內 婚 與 男 高 女 低 一 直 是 台 灣 教 育 階 層 婚 配 的 主 要 形 式, 但 隨 著 兩 性 教 育 投 入 差 異 越 來 越 小, 男 高 女 低 婚 配 模 式 的 空 間 逐 漸 受 到 擠 壓 倘 若 婚 姻 模 式 一 直 維 持 內 婚 或 男 高 女 低 的 習 慣, 當 兩 性 的 教 育 程 度 逼 近 時, 最 後 難 免 會 有 些 教 育 程 度 低 的 男 性 與 教 育 程 度 高 的 女 性 沒 有 適 婚 對 象 加 上 台 灣 已 不 是 封 閉 人 口, 女 性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昇 又 提 供 其 抵 抗 結 婚 壓 力 的 能 量, 則 隨 著 教 育 的 擴 張, 台 灣 的 婚 姻 形 成 可 能 有 所 轉 變, 男 性 可 能 對 外 籍 新 娘 的 需 求 愈 來 愈 大, 女 性 則 終 生 未 婚 的 機 率 提 高 受 教 育 女 性 的 不 婚 反 映 了 教 育 機 會 的 開 放 除 了 賺 錢 收 入 機 會 之 外, 女 性 經 濟 已 脫 離 依 賴 男 性, 許 多 案 例 顯 示 了 工 作 的 機 會 提 供 了 婚 姻 與 撫 養 家 庭 的 選 擇 性 女 性 不 婚 對 傳 統 文 化 家 庭 關 係 生 育 率 降 低 社 會 政 策 已 形 成 了 一 項 挑 戰 在 過 去, 女 性 的 社 會 地 位 及 經 濟 來 源 需 要 透 過 婚 姻 依 附 男 性, 因 此 結 婚 成 為 一 種 獲 取 生 活 保 障 的 手 段, 而 跟 誰 (who) 與 何 時 (when) 結 婚

184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顯 得 很 重 要, 而 女 性 若 維 持 未 婚 狀 態 會 為 自 己 帶 來 社 會 污 名 化 (social stigma), 且 被 認 為 是 沒 有 吸 引 力 沒 有 價 值 和 身 心 狀 況 不 佳, 並 為 家 族 帶 來 蒙 羞 (Nadelson & Noyman, 1981) 時 至 今 日, 國 外 學 者 Stein (1981) 指 出 隨 著 女 性 接 受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升 職 業 生 涯 的 拓 展 過 多 的 女 性 在 嬰 兒 潮 出 生, 以 及 愈 來 愈 開 放 的 性 自 由 都 為 女 性 的 生 命 時 刻 帶 來 衝 擊, 而 這 些 原 因 都 可 能 造 成 女 性 延 遲 婚 姻 或 不 婚 ( 引 自 Dalton, 1992) 結 婚 年 齡 的 延 後, 有 些 研 究 不 認 為 是 男 女 共 組 家 庭 步 調 的 改 變, 只 是 以 同 居 取 代 結 婚 罷 了 換 句 話 說, 結 婚 年 齡 延 後 的 數 年 其 實 是 處 於 同 居 的 狀 態, 以 同 居 取 代 婚 姻 反 映 了 兩 性 親 密 關 係 建 立 方 式 的 轉 變 隨 著 社 會 愈 來 愈 多 元 化 的 影 響, 婚 姻 的 規 範 逐 漸 瓦 解, 人 們 已 不 再 將 同 居 視 為 離 經 叛 道 的 表 現, 同 居 比 結 婚 有 更 多 個 人 主 義 的 價 值 同 居 是 一 種 複 雜 的 家 庭 形 式, 對 許 多 同 居 者 來 說, 同 居 是 婚 姻 的 前 奏, 而 有 少 數 同 居 者 將 其 作 為 一 種 獨 特 的 生 活 方 式, 沒 有 明 確 打 算 與 同 伴 結 婚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同 居 和 婚 姻 的 情 形 十 分 相 近 同 居 者 之 間 分 享 住 所 和 個 人 資 源 與 他 人 的 隱 私 之 外,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還 共 同 生 育 子 女, 因 此 對 許 多 人 來 說 結 不 結 婚 已 不 再 是 那 麼 重 要 學 者 楊 靜 利 (2004) 研 究 台 灣 有 關 同 居 的 議 題, 他 在 同 居 的 生 育 意 涵 與 台 灣 同 居 人 數 估 計 的 研 究 中 提 到 : 在 生 育 與 婚 姻 緊 密 掛 勾 的 背 景 之 下, 同 居 的 情 形 可 以 是 生 育 的 指 標 之 一, 同 居 的 比 例 愈 高, 生 育 的 傾 向 愈 低 在 台 灣, 婚 外 生 育 必 須 背 負 相 當 大 的 社 會 壓 力, 實 際 採 取 行 動 者 並 不 多, 因 此 如 果 同 居, 無 法 像 北 歐 或 西 歐 一 樣 產 生 與 已 婚 者 相 同 或 接 近 的 生 育 率, 但 同 居 又 可 以 滿 足 情 侶 共 同 生 活 的 需 求, 將 使 結 婚 的 急 迫 性 降 低 Oppenheimer (1994) 發 現 當 年 輕 人 的 經 濟 收 入 是 非 常 的 低 時, 他 們 是

185 不 太 可 能 進 入 婚 姻 的 低 收 入 者 與 平 穩 的 工 作 者 比 較, 相 對 於 結 婚 那 個 關 係 比 較 可 能 是 同 居 因 為 工 作 事 業 的 關 係, 同 居 提 供 一 個 比 結 婚 更 為 可 行 的 暫 時 性 方 案, 同 居 也 許 代 表 一 個 年 輕 人 在 一 個 不 固 定 的 事 業 狀 態 下, 能 享 有 如 同 婚 姻 般 共 同 生 活 的 因 應 策 略 對 於 未 婚 者 而 言, 現 在 所 有 婚 姻 所 提 供 的 福 祉 與 好 處, 均 可 以 由 婚 姻 以 外 的 替 代 選 擇 所 彌 補,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有 逐 漸 下 降 的 趨 勢 同 居 不 同 於 結 婚 之 處, 特 別 在 性 滿 意 的 供 應 上, 一 些 人 願 意 去 同 居, 因 為 它 比 結 婚 需 要 較 少 的 性 忠 貞, 也 因 為 缺 少 了 忠 貞, 同 居 者 的 性 關 係 滿 意 度 始 終 較 已 婚 者 低 社 會 對 婚 姻 的 規 範 已 不 如 以 往, 婚 姻 以 外 的 替 代 性 選 擇 已 逐 漸 被 世 人 所 接 受, 社 會 接 受 同 居, 同 居 不 再 被 視 為 是 脫 序 的 行 為 面 對 婚 姻 逐 漸 式 微 的 潮 流, 愈 來 愈 多 未 婚 者 選 擇 進 出 門 檻 較 低 彼 此 義 務 和 權 利 較 為 單 純 的 同 居, 許 多 國 家 也 在 政 策 上 和 法 律 上 響 應, 讓 同 居 成 為 另 一 種 選 擇, 將 來 台 灣 會 緊 跟 隨 著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腳 步, 走 過 傳 統 家 庭 崩 解 性 開 放 離 婚 率 飆 升 不 婚 少 子 化, 同 居 成 為 婚 姻 外 的 新 選 擇, 已 是 趨 勢 同 居 能 夠 產 生 和 結 婚 一 樣 的 好 處,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年 輕 世 代 選 擇 同 居 來 代 替 婚 姻, 因 而 延 遲 結 婚 或 不 婚 結 婚 像 一 種 保 險 政 策, 更 多 的 人 們 是 未 投 保 的, 或 是 已 投 保 以 一 個 期 限 而 不 是 一 生 全 部 的 政 策, 其 對 個 人 的 好 處 是 有 關 係 的, 因 為 典 型 的 婚 姻, 能 對 個 人 和 社 會 提 供 重 要 和 大 量 的 利 益 結 婚 的 男 女, 平 均 來 說 比 其 他 單 身 離 婚 或 同 居 的 人 有 更 好 的 身 心 健 康 狀 態 此 外, 結 婚 的 人 比 較 不 會 酗 酒 有 較 健 康 的 生 活 形 態 也 比 較 快 樂, 以 及 擁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結 婚 的 人 通 常 比 單 身 或 是 離 婚 寡 居 的 人 活 得 更 久 有 較 健 康 的 身 心 的 狀 態, 且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結 婚 能 夠 帶 來 健 康, 活 得 快 樂, 收 入 較 高, 也 能 累 積 財 富, 的 確 是 事 實 結 婚 能 累 積 資 產 和 財 富, 已 婚 者 比 其 他 人 擁 有 更 多 的 金 錢 在 過 去 婚

186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姻 能 夠 提 供 財 務 上 的 保 障 與 情 感 上 的 扶 持, 提 供 女 性 幸 福 與 財 務 上 的 安 全 已 婚 的 兩 人 可 以 過 得 很 簡 單, 類 似 像 一 個 人 般 的 生 活, 已 婚 夫 妻 可 以 分 享 許 多 家 庭 商 品 和 服 務, 所 以 花 費 比 兩 人 各 自 購 買, 或 使 用 相 同 服 務 來 講 相 對 是 較 低 的 在 婚 姻 中, 已 婚 的 人 比 單 身 者 可 生 產 更 多, 如 負 擔 家 事 責 任, 為 美 好 的 未 來 打 拼 能 使 夫 妻 倆 人 更 樂 意 為 家 庭 付 出 已 婚 夫 妻 比 單 身 時 擁 有 相 同 的 收 入 但 反 而 更 節 省, 他 們 渴 望 去 為 他 的 配 偶 提 供 資 源 和 為 小 孩 留 下 遺 產, 可 能 鼓 勵 節 省, 這 和 期 待 美 好 的 婚 姻 生 活 有 關, 他 們 節 省 不 必 要 的 開 銷 鼓 勵 購 買 房 子 為 小 孩 的 教 育 節 省 以 至 於 夫 妻 雙 方 能 在 婚 姻 中 快 速 累 積 財 富 和 其 他 資 產 在 傳 統 社 會 中 女 性 藉 由 結 婚 為 自 己 帶 來 生 活 保 障 男 性 看 重 婦 女 的 勞 動 力 與 生 育 功 能, 女 性 則 依 賴 男 性 供 其 衣 食 ( 阮 新 邦,1998) 富 足 的 經 濟 生 活, 將 有 助 於 維 繫 婚 姻 穩 定 在 婚 姻 保 護 作 用 的 研 究 上, 早 期 有 Gove(1973) 以 心 理 衛 生 與 精 神 疾 病 上 的 類 似 研 究 發 現 為 基 礎, 採 用 涂 爾 幹 保 護 係 數 的 概 念, 討 論 婚 姻 狀 況 的 變 化 對 不 同 死 因 死 亡 率 差 異 的 影 響, 以 婚 姻 和 子 女 數 等 ( 家 庭 保 護 係 數 ) 的 量 化 指 標, 來 顯 示 家 庭 所 具 有 的 保 護 功 能 他 提 出 正 常 家 庭 角 色 網 絡 的 缺 乏, 可 能 影 響 一 個 人 的 生 存 機 會 家 庭 角 色 的 賦 予 及 家 人 間 的 互 動, 帶 給 個 人 生 命 的 意 義, 因 而 有 抵 抗 自 殺 的 保 護 功 能 往 後 學 者 也 發 現 夫 妻 關 係 或 代 間 親 子 關 係 的 消 失, 對 於 存 活 具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不 論 是 接 受 照 顧 或 是 照 顧 別 人, 都 會 有 保 護 作 用 的 存 在 另 外 在 各 種 病 因 的 相 對 死 亡 比 中 發 現, 不 論 是 哪 一 種 死 因 與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者 比 失 婚 者 在 抵 抗 死 亡 上 較 為 有 利, 已 婚 男 性 退 出 婚 姻 ( 離 婚 或 喪 偶 ), 他 必 須 承 受 比 未 婚 時 更 高 的 死 亡 風 險, 特 別 是 在 年 輕 時 就 退 出 婚 姻 的 男 性 ; 而 女 性 就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Goldman(1990) 分 析 大 部 分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婚 姻 別 死 亡 率 形 態, 在 他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離 婚 人 口, 特 別 是 離 婚 男 性, 在 所 有 失 婚 人 口 中 具 有 較 高 的 死

187 亡 率 ; 失 婚 人 口 死 亡 率 高 於 已 婚 人 口 的 現 象,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來 呈 現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 且 離 婚 與 喪 偶 人 口 在 20-30 歲 之 間 有 較 高 的 死 亡 風 險, 上 述 這 些 現 象 他 們 歸 諸 於 婚 姻 保 護 的 原 因 我 國 學 者 對 婚 姻 狀 況 對 平 均 餘 命 的 影 響 研 究, 不 使 用 以 往 的 相 對 死 亡 比 的 方 法, 而 是 使 用 生 命 表 的 方 法 來 探 討 ( 李 美 玲 李 俊 全 1997) 李 美 玲 認 為 生 命 表 的 建 構 方 法 不 但 可 賦 予 人 口 生 命 歷 程 的 觀 點, 同 時 也 具 有 在 不 同 的 假 設 狀 況 下, 觀 察 婚 姻 狀 況 和 平 均 餘 命 變 化 的 優 點 透 過 生 命 表 的 方 法 探 討 不 同 婚 姻 狀 況 別 死 亡 率 的 變 化, 並 且 比 較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與 年 度 間 平 均 餘 命 的 差 異 發 現 : 從 婚 姻 狀 況 對 平 均 餘 命 的 影 響 來 看, 已 婚 人 口 的 平 均 餘 命, 比 其 他 失 婚 人 口 平 均 餘 命 要 來 的 高 從 性 別 因 素 對 婚 姻 狀 況 別 平 均 餘 命 的 影 響 來 看, 對 女 性 而 言, 婚 姻 所 提 供 的 保 護 作 用 是 持 續 而 穩 定 的, 而 且 要 比 男 性 來 的 好 就 年 齡 型 態 來 看, 婚 姻 保 護 作 用 對 女 性 而 言, 一 直 維 持 著 穩 定 的 影 響 ; 而 對 於 男 性, 則 主 要 呈 現 在 較 年 輕 的 已 婚 男 性 人 口, 男 性 在 50 歲 以 後 婚 姻 保 護 作 用 的 效 果 較 年 輕 者 為 低, 可 能 與 男 性 受 婚 姻 選 擇 性 作 用 影 響 較 大 有 關 就 婚 姻 狀 況 與 1981 至 1991 年 之 間 平 均 餘 命 的 變 化 來 看, 女 性 受 到 婚 姻 保 護 的 效 果 已 有 減 低 的 趨 勢, 也 顯 示 未 婚 女 性 在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上 的 增 強 使 用 生 命 表 所 得 出 的 研 究 結 果, 可 以 適 當 的 支 持 婚 姻 選 擇 效 果 與 婚 姻 保 護 效 果 的 存 在 在 Glenn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美 國 的 社 會 婚 姻 滿 意 度 是 降 低 的 Glenn (1990) 回 顧 了 1980 年 至 1990 年 的 婚 姻 與 家 庭 研 究, 指 出 婚 姻 之 相 關 研 究, 有 兩 種 主 要 的 研 究 取 向 : 一 為 個 人 感 覺 學 派, 視 婚 姻 品 質 為 已 婚 者 對 其 婚 姻 之 感 受, 以 個 人 自 陳 的 婚 姻 滿 意 度 或 快 樂, 作 為 婚 姻 幸 福 的 指 標 ; 另 一 種 研 究 取 向 則 為 調 適 學 派, 視 婚 姻 為 雙 方 的 關 係 特 徵, 並 以 包 含 不 同 關 係 特 徵 項 目 的 測 量, 作 為 婚 姻 幸 福 之 指 標, 探 討 關 係 中 的 溝 通

188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與 衝 突 情 形, 來 了 解 婚 姻 幸 福 感 20 世 紀,70 年 代 後 期 到 80 年 代,Glenn 與 Weaver 發 表 了 三 篇 重 要 的 學 術 論 文, 這 些 研 究 均 一 致 地 指 出 結 婚 的 人 比 未 婚 分 居 寡 居 與 從 未 結 婚 的 個 人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並 且 結 婚 女 性 比 男 性 有 相 對 高 的 幸 福 感 (1979, 1981, 1988) 伊 慶 春 (2003) 在 家 庭 因 素 對 於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影 響 研 究 中 也 發 現 婚 姻 滿 意 度 會 受 到 配 偶 關 係 配 偶 家 人 互 動 社 區 互 動 社 會 支 持 個 人 主 觀 意 識 各 方 面 因 素 之 影 響 夫 妻 之 間 相 愛 還 不 夠, 還 需 有 維 持 相 愛 的 方 法, 這 種 方 法 就 是 所 謂 的 溝 通 ( 簡 春 安,1994) 夫 妻 間 的 溝 通 問 題, 可 從 溝 通 的 質 與 量 來 說, 婚 姻 問 題 的 產 生 經 常 是 因 為 雙 方 溝 通 的 量 太 少, 結 婚 後, 生 活 在 同 一 個 屋 簷 下, 但 是 每 日 講 的 話 沒 幾 句, 如 此 婚 姻 沒 情 趣, 一 遇 到 問 題 就 容 易 產 生 婚 姻 危 機, 因 此 在 平 時 就 要 刻 意 營 造 相 處 的 時 間, 互 動 的 機 會, 讓 婚 姻 初 期 的 滿 意 度 一 直 延 續 下 去 Glenn 與 Weaver 在 1988 年 的 論 文 中, 利 用 美 國 一 般 社 會 調 查 資 料 (GSS), 比 較 從 未 結 婚 的 男 性 與 已 婚 女 性 從 他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從 1972-1976 年 間 到 1982-1986 年, 未 婚 男 性 的 幸 福 感 增 加 最 多, 且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其 中 25-39 歲 的 男 性 尤 其 顯 著 此 外, 在 同 一 期 間 的 比 較 研 究 中 也 發 現 已 婚 女 性 的 幸 福 感 流 失 比 較 大, 且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與 男 性 相 對 地,25-39 歲 的 已 婚 女 性 幸 福 感 流 失 的 狀 況 也 特 別 顯 著 另 外, Lee et al.(1991) 也 利 用 相 同 的 一 般 社 會 調 查 的 資 料 (GSS), 比 較 已 婚 與 從 未 結 婚 的 單 身 男 女, 其 結 果 與 Glenn 和 Weaver 的 結 果 相 似, 未 婚 的 單 身 男 性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且 達 到 統 計 上 顯 著, 而 已 婚 女 性 流 失 的 幸 福 感 不 再 顯 著, 但 是 同 樣 的 是, 不 管 男 性 或 女 性, 未 婚 的 單 身 男 女 在 80 年 代 比 70 年 代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台 灣 地 區 是 年 輕 世 代 的 男 女 初 婚 年 齡 世 界 最 高 的 地 區 之 一, 男 女 不

189 婚 的 社 會 現 象 是 否 代 表 社 會 變 遷 對 於 婚 姻 制 度 的 影 響, 婚 姻 已 經 逐 漸 失 去 吸 引 力, 男 女 性 除 了 婚 姻 這 種 共 同 生 活 方 式 外, 其 他 的 選 擇, 例 如 同 居 單 身 生 活, 已 經 取 代 了 婚 姻, 成 為 未 來 社 會 重 要 的 趨 勢? 對 於 年 輕 世 代 而 言, 未 婚 與 已 婚 的 差 異 性 不 大, 他 們 並 不 想 急 著 進 入 婚 姻, 逃 避 婚 姻 現 象 成 為 主 流, 婚 姻 在 台 灣 社 會 對 於 年 輕 世 代 是 否 已 經 失 去 了 重 要 性, 婚 姻 的 未 來 趨 勢 如 何, 值 得 進 一 步 的 推 敲 研 究 所 以, 利 用 趨 勢 資 料 來 研 究 台 灣 地 區 年 輕 世 代 婚 姻 趨 勢 的 變 化, 尤 其 是 趨 勢 資 料 中 在 心 理 福 祉 層 面, 結 婚 與 快 樂 感 的 自 我 評 估 相 關 資 訊, 可 以 提 供 有 效 的 佐 證, 幫 助 我 們 探 討 是 否 婚 姻 在 年 輕 世 代 已 經 失 去 了 其 相 對 的 優 勢, 而 其 他 生 活 方 式 的 選 擇, 例 如 同 居 未 婚 生 子 獨 身 將 取 代 婚 姻 是 否 成 為 未 來 的 重 要 趨 勢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利 用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意 向 與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資 料 來 研 究 婚 姻 狀 態 與 個 人 心 理 福 祉 的 因 果 關 係 與 發 展 趨 勢, 也 是 自 我 評 估 是 否 快 樂 的 長 期 趨 勢 研 究 本 研 究 將 以 Glenn 與 Weaver (1988) 的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為 主, 利 用 1992 年 至 2005 年 的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意 向 與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資 料 中 的 婚 姻 狀 態 與 自 我 評 估 快 樂 的 答 項, 來 分 析 台 灣 地 區 年 輕 世 代 的 婚 姻 狀 態 與 幸 福 感 的 因 果 關 係, 同 時 比 較 此 一 現 象 在 婚 姻 狀 態 與 性 別 間 差 異 的 長 期 趨 勢, 看 看 台 灣 地 區 年 輕 世 代 的 婚 姻 狀 態 與 幸 福 感 的 長 期 趨 勢 變 化 情 形 在 1996 年 至 1998 年 之 間 並 無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意 向 的 調 查 自 我 評 估 是 否 快 樂 的 資 料, 且 1999 年 台 灣 地 區 正 遭 逢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的 摧 殘, 此 次 的 調 查 與 其 他 次 調 查 的 樣 本 數 差 異 頗 大, 因 此 並 未 將 此 四 年 的 資 料 併 入 統 計 分 析 中 三 研 究 方 法 ( 一 ) 資 料 來 源

190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本 研 究 使 用 的 是 1992~2005 年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社 會 意 向 電 話 調 查 的 資 料 本 調 查 是 以 全 台 灣 地 區 所 有 二 十 歲 以 上 的 居 民 為 母 體, 以 電 話 抽 樣 調 查 方 式 進 行, 針 對 特 定 的 議 題 訪 問 台 灣 民 眾, 如 受 訪 者 對 主 觀 生 活 福 祉 外 在 事 件 或 議 題 對 人 群 和 機 構 的 信 任 對 個 人 生 活 和 整 體 社 會 的 前 瞻 等 主 題 每 次 調 查 的 樣 本 約 為 1200 人 在 1994-1995 年 社 會 意 向 調 查 中, 並 沒 有 調 查 有 關 您 覺 得 目 前 的 日 子 過 得 快 樂 嗎? 的 問 題, 故 1994-1995 採 用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第 二 期 第 五 次 ( 問 卷 二 ) 及 第 三 期 第 一 次 ( 問 卷 一 ) 的 資 料 此 外, 因 為 1996 1998 年 兩 項 調 查 未 調 查 日 子 過 得 快 樂 嗎? 的 相 關 問 項, 故 將 資 料 區 分 成 1992-1995 和 2000-2005 前 後 二 期 來 做 比 較 比 較 這 二 個 時 期 台 灣 一 般 民 眾 與 年 輕 世 代 婚 姻 狀 態 與 生 活 快 樂 幸 福 感 受 是 否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這 些 差 異 性 是 否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並 且 看 看 台 灣 一 般 民 眾 與 年 輕 世 代 婚 姻 狀 態 與 生 活 快 樂 幸 福 感 受 長 期 趨 勢 變 化 情 況 ( 二 ) 測 量 方 法 在 社 會 意 向 調 查 及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中, 調 查 受 訪 者 有 關 生 活 過 得 是 否 快 樂 的 問 題 如 下 : 整 體 來 說, 您 覺 得 目 前 的 日 子 過 得 快 樂 嗎? 你 會 如 何 說 出 自 己 的 感 受? 答 案 選 項 為 有 :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快 樂 或 還 算 快 樂 不 快 樂 或 不 太 快 樂 很 不 快 樂 或 非 常 不 快 樂 不 知 道, 以 及 拒 答 未 答 不 知 道 不 願 意 回 答 ( 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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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我 們 將 快 樂 程 度 區 分 成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為 3, 快 樂 或 還 算 快 樂 為 2, 不 快 樂 或 不 太 快 樂 很 不 快 樂 或 非 常 不 快 樂 為 1 本 研 究 僅 選 取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答 項, 作 為 分 析 的 資 料 ( 見 表 三 ) 這 樣 的 選 擇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與 國 外 所 做 的 研 究 做 比 較, 尤 其 與 是 Glean 與 Weaver(1988) 所 完 成 的 研 究, 以 及 其 他 使 用 相 同 的 問 項 所 完 成 的 研 究 進 行 比 較 ;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回 答 快 樂 的 受 訪 者 幾 乎 占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無 法 作 比 較 分 析 ( 三 ) 分 析 架 構 從 1992~2005 年 的 10 次 調 查 中, 我 們 將 上 述 調 查 資 料 根 據 年 齡 性 別 婚 姻 狀 態 三 個 變 項 來 做 比 較 由 於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年 輕 世 代, 因 此 將 回 答 快 樂 感 受 的 受 訪 者, 區 分 為 20 歲 以 上 全 部 受 訪 者 與 調 查 年 齡 25-39 歲 的 年 輕 世 代 兩 組 資 料 分 析 中 使 用 25-39 歲 的 原 因 是 :( 一 ) 此 年 齡 為 適 婚 年 齡 ( 二 ) 在 台 灣 地 區,20-25 歲 的 男 性 有 許 多 人 正 在 服 兵 役 ; 或 在 學 校 就 學, 而 且 台 灣 地 區 的 初 婚 年 齡 之 高, 目 前 已 超 過 28 歲, 因 此 回 答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問 項 的 觀 察 值 有 可 能 被 低 估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男 性 可 能 低 估, 女 性 可 能 高 估, 而 無 法 做 比 較 正 確 的 因 果 關 係 分 析, 因 此 在 分 析 年 輕 世 代 時, 只 分 析 資 料 中 25-39 歲 的 已 婚 或 未 婚 受 訪 者 在 婚 姻 狀 態 方 面, 我 們 只 選 擇 未 婚 已 婚 兩 類, 做 婚 姻 狀 態 與 幸 福 感 的 分 析 其 他 婚 姻 狀 態 如 : 離 婚 曾 經 結 過 婚 喪 偶 同 居 其 他 等 資 料 則 不 在 資 料 的 擷 取 範 圍 中, 這 樣 的 區 分 是 因 為 2000-2002 年 婚 姻 狀 況 的 選 項 只 有 分 成 未 婚 已 婚 或 結 婚, 我 們 無 法 判 定 是 否 有 離 婚 喪 偶 或 其 他 情 形 除 了 各 年 資 料 外, 我 們 也 將 1992-1995 每 一 年 的 資 料 合 併 為 前 期 資 料, 將 2000-2005 每 一 年 的 資 料 合 併 為 後 期 資 料, 利 用 此 一 合 併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193 台 灣 地 區 一 般 民 眾 與 年 輕 世 代 幸 福 感 前 後 期 的 差 異 此 外, 我 們 選 取 最 先 與 最 後 一 次 的 調 查 資 料, 再 加 上 2000 年 的 資 料, 分 別 代 表 前 (1992) 中 (2000) 後 (2005) 三 個 時 期, 來 比 較 台 灣 地 區 一 般 民 眾 與 年 輕 世 代 幸 福 感 不 同 年 度 的 差 異 我 們 以 累 計 百 分 比 的 集 體 資 料 分 析 上 述 資 料, 比 較 相 同 年 齡 群 組 的 受 訪 者 在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以 及 前 後 時 期 的 差 異, 以 及 不 同 年 齡 群 組 間 的 差 異 在 長 期 趨 勢 分 析 方 面, 我 們 將 利 用 邏 輯 迴 歸 模 型, 比 較 期 間 的 統 計 差 異, 另 外 將 婚 姻 狀 態 與 性 別 置 入 模 型 中, 同 時 分 析 時 期 婚 姻 狀 態 與 性 別 對 於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在 回 歸 分 析 中, 我 們 將 婚 姻 狀 況 重 新 整 理 為 已 婚 者 為 1 未 婚 者 為 0 的 虛 擬 變 項 將 快 樂 程 度 區 分 成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為 4, 快 樂 或 還 算 快 樂 為 3, 不 快 樂 或 不 太 快 樂 為 2 很 不 快 樂 或 非 常 不 快 樂 為 1 在 每 一 年 度 中, 依 照 不 同 的 性 別 與 年 齡 組 別, 我 們 將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者 為 1 未 婚 者 為 0 的 虛 擬 變 項 做 為 自 變 數, 將 快 樂 程 度 做 為 依 變 數 的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再 與 年 度 作 相 關 分 析 及 回 歸 分 析 因 此, 這 裡 所 呈 現 的 結 果 是 依 照 不 同 的 性 別 與 年 齡 組 別, 已 婚 與 未 婚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年 度 的 變 化 趨 勢 情 形 四 研 究 發 現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方 法 所 提 出 的 分 析 策 略, 幸 福 感 將 以 資 料 提 問 中 的 是 否 很 快 樂 ( 非 常 快 樂 ) 做 為 應 變 數, 與 其 他 資 料 中 的 變 數 : 性 別 婚 姻 狀 態, 以 及 資 料 取 得 的 年 度 做 長 期 趨 勢 比 較 分 析 表 1 至 表 5 的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在 1992 至 2005 年 間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並 未 有 下 降 的 長 期 趨 勢, 不 分 男

194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女 性, 已 婚 均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已 婚 的 女 性 的 幸 福 感 較 高, 此 一 趨 勢 並 未 因 年 代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 從 表 1 到 表 3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已 婚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比 未 婚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高, 女 性 的 幸 福 感 比 男 性 高, 年 輕 的 受 訪 者 比 較 年 長 的 受 訪 者 幸 福 感 較 高 表 1.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之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分 :1992-1995 和 2000-2005 1992-1995 2000-2005 1992-1995 2000-2005 (n) (n) change (n) (n) change 14.4 (105) 18.2 (141) 3.8* 18.2 (101) 16.0 (91) -2.2 19.5 (506) 21.2 (572) 1.7 22.2 (658) 21.4 (569) -0.8 18.4 (611) 20.5 (713) 2.2* 21.5 (759) 20.4 (660) -1.1 說 明 :*** P.001,** P.05,* P.1 表 2. 台 灣 地 區 25-39 歲 年 輕 世 代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之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分 :1992-1995 和 2000-2005 1992-1995 2000-2005 1992-1995 2000-2005 (n) (n) change (n) (n) change 13.9 (58) 15.4 (63) 1.5 14.1 (35) 16.3 (44) 2.2 19.8 (195) 17.0 (123) -2.8 20.3 (287) 19.7 (178) -0.6 18.1 (253) 16.4 (186) -1.7 19.4 (322) 18.9 (222) -0.5 說 明 :*** P.001,** P.05,* P.1 根 據 表 1 所 呈 現 的 結 果,1992-1995 年 台 灣 地 區 已 婚 男 性 比 未 婚 男 性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2000-2005 年 也 呈 現 相 同 的 結 果 更 詳 細 的 說,1992-1995

195 年 與 2000-2005 年 已 婚 的 男 性 比 未 婚 的 男 性 幸 福 感 超 出 5.1 與 3.0 個 百 分 比, 並 且 都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同 樣 地, 台 灣 地 區 已 婚 女 性 在 1992-1995 及 2000-2005 年 間 均 較 未 婚 女 性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分 別 是 4.0 及 5.4 個 百 分 比, 並 且 也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比 較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他 們 幸 福 感 在 1992-1995 與 2000-2005 年 的 跨 年 度 的 改 變,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的 男 性 受 訪 者 已 婚 與 未 婚 的 幸 福 感 差 異 從 5.1 下 降 到 3.0 且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而 女 性 受 訪 者 已 婚 與 未 婚 的 幸 福 感 差 異 從 4.0 上 升 到 5.4, 但 並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2 是 台 灣 地 區 25-39 歲 年 輕 世 代 按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區 分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人 數 百 分 比, 其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年 齡 在 25-39 歲 的 未 婚 受 訪 者, 不 論 男 女, 從 1992-1995 到 2000-2005 年 間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是 增 加 的, 但 是 均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從 1992-1995 到 2000-2005 年 間,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男 性 受 訪 者 已 婚 與 未 婚 的 幸 福 感 的 差 異 從 5.9 下 降 到 1.6, 而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的 女 性 受 訪 者 已 婚 與 未 婚 的 幸 福 感 差 異 從 6.2 下 降 到 3.4 但 已 婚 與 未 婚 的 差 異 僅 有 1992-1995 年 的 資 料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2000-2005 年 間 不 分 男 女 百 分 比 的 差 異 均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在 前 後 期 比 較 上 :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中, 除 了 20 歲 以 上 的 女 性 外, 其 他 類 屬 的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在 兩 時 期 比 較 上 均 有 向 上 增 加 的 趨 勢 ; 而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除 了 20 歲 以 上 的 男 性 之 外, 其 他 受 訪 者 前 後 期 間 的 幸 福 感 均 較 為 減 少 表 3 比 較 1992 2000 2005 年 前 中 後 期 的 婚 姻 狀 態 性 別 與 幸 福 感 差 異 : 中 後 期 的 男 性 未 婚 受 訪 者 幸 福 感 比 前 期 高 ( 前 期 與 中 期 的 差 異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 因 此 表 1 表 2 或 表 3 的 結 果 均 呈 現 未 婚 男 性 的 幸 福 感 增 加 的 趨 勢, 但 不 論 男 女 性 或 是 兩 性 綜 合, 已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則

196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皆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2000 年 未 婚 與 已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都 有 大 幅 增 加 的 現 象, 而 此 一 結 果 是 否 因 台 灣 社 會 在 經 歷 921 大 地 震 之 後 一 般 民 眾 的 幸 福 感 上 揚 所 造 成, 值 得 進 一 步 研 究 不 論 如 何,2000 年 與 1992 年 相 較, 已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在 兩 時 期 間 的 差 異 已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而 男 性 未 婚 的 幸 福 感 在 兩 期 間 的 差 異 亦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但 是 女 性 受 訪 者 在 1992 年,2000 年 與 2005 年 三 時 期 間 幸 福 感 逐 漸 下 降, 但 此 差 異 的 數 據 並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3. 台 灣 地 區 年 輕 世 代,25-39 歲 民 眾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之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分 :1992 2000 與 2005 年 1992 2000 2005 2005-2000 2005-1992 2000-1992 (n) (n) (n) 11.4 (20) 18.2 (20) 13.7 (14) -4.5 2.3 6.8 13.9 (67) 19.8 (70) 13.0 (26) -6.8* -0.9 5.9* -2.5-1.6 0.7 6.7 (7) 18.4 (14) 10.7 (6) -7.7 4.0 11.7* 9.3 (19) 16.9 (24) 5.9 (4) -11.0* -3.5 7.5* -2.7 1.5 4.8 18.1 (13) 17.6 (6) 17.3 (8) -0.3-0.8-0.5 17.2 (48) 21.8 (46) 16.7 (22) -5.1-0.5 4.6 0.9-4.2 0.7 說 明 :*** P.001,** P.05,* P.1 表 1 到 表 3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未 婚 與 已 婚 受 訪 者 合 計 來 看, 除 了 20 歲 以 上 的 男 性 之 外, 從 1992-1995 到 2000-2005 年 間 其 他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百 分 比 皆 呈 下 降 的 趨 勢 ( 表 1 和 表 2),25-39 歲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女 性 下 降 0.5%, 男 性 下 降 1.7%;20 歲 以

197 上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的 女 性 下 降 1.1%, 但 男 性 卻 上 升 2.2%( 且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 整 體 而 言, 從 1992-1995 到 表 4.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對 婚 姻 狀 況 性 別 的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 為 未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1992 至 2005 年 20 25-39 20 25-39 1992 -.022.004 -.023 -.046 1993.121**.156**.191***.285*** 1994.199**.253**.142*.223** 1995.000 -.022.045.096 2000 -.042 -.067 -.061.103 2001 -.190** -.141 -.112 -.093 2002.024.070.193**.148 2003 -.006 -.098 -.063 -.028 2004.054.007.002.028 2005.028 -.061 -.156* -.223* r -.298 -.485 -.521 -.562 b -.010 -.019 -.021 -.028*

198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2000-2005 年 間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未 婚 男 性 以 及 25-39 歲 的 未 婚 女 性 的 幸 福 感 均 有 向 上 微 幅 增 加 的 趨 勢, 雖 然 這 些 增 加 的 百 分 比 並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不 論 男 女 的 已 婚 受 訪 者, 除 了 20 歲 以 上 的 男 性 受 訪 者 外, 跨 年 度 的 幸 福 感 差 異 增 加 外, 其 他 類 別 受 訪 者 的 跨 年 度 幸 福 感 差 異 均 減 少, 但 均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顯 著 的 水 準 表 4 所 呈 現 的 是 年 度 迴 歸 係 數 的 結 果, 分 析 時 我 們 已 將 婚 姻 狀 況 重 新 整 理 為 已 婚 者 為 1 未 婚 者 為 0 的 虛 擬 變 項 因 此, 這 裡 所 呈 現 的 結 果 是 已 婚 與 未 婚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年 度 的 變 化 趨 勢 基 本 上, 表 4 的 迴 歸 係 數 顯 示, 以 不 同 年 度 而 言, 婚 姻 狀 況 與 幸 福 感 的 迴 歸 結 果, 進 一 步 再 與 年 度 作 迴 歸 分 析, 不 論 簡 單 相 關 或 是 未 標 準 化 的 迴 歸 係 數, 對 於 20 歲 以 上, 以 及 25-39 歲 的 男 女 性, 年 度 對 於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的 分 析 結 果, 都 是 負 相 關, 且 25-39 歲 女 性 受 訪 者 的 年 度 對 於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相 關 接 近 於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迴 歸 係 數 亦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這 些 年 度 與 幸 福 感 的 迴 歸 係 數 結 果, 在 1993 年 和 1994 年 不 論 男 女, 在 20 歲 以 上 或 25-39 歲 的 男 女 性, 都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在 2005 年 不 論 20 歲 以 上 或 25-39 歲 的 男 性, 皆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 但 對 女 性 而 言, 不 論 20 歲 以 上 或 25-39 歲 的 女 性, 都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各 年 度 婚 姻 狀 況 與 幸 福 感 的 相 關 性 呈 現 負 相 關, 且 迴 歸 係 數 亦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所 以 整 體 來 說, 年 度 與 婚 姻 及 幸 福 感 的 迴 歸 係 數, 對 男 性 而 言 沒 有 明 顯 的 趨 勢, 但 對 女 性 而 言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 尤 其 是 25-39 歲 的 年 輕 世 代 女 性 ) 由 表 4 的 資 料 大 致 可 以 看 出 結 婚 的 女 性 愈 來 愈 不 快 樂 已 婚 的 女 性 在 早 期 比 較 幸 福 快 樂, 在 近 期 則 比 較 不 快 樂 已 婚 的 女 性 在 早 期 比 較 幸 福 快 樂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受 到 傳 統 文 化 的 影 響 在 傳 統 的 社 會 中, 女 性 必 須 藉 由 婚 姻 制 度 進 入 夫 家, 女 性 在 出 嫁 後 才 有 名 份 地 位, 有 一 個 屬 於 自 己 的 歸

199 屬 在 傳 統 禮 教 的 規 範 下 女 性 被 溫 柔 順 從 體 貼 的 標 籤 限 制 了 潛 在 的 天 性, 依 附 順 從 與 自 我 的 奉 獻 成 了 引 以 為 傲 的 美 德 在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刻 板 觀 念 中, 家 務 管 理 是 女 性 的 責 任 與 必 備 能 力, 女 性 視 家 務 為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認 為 負 責 家 務 及 照 顧 家 人 為 自 己 分 內 的 工 作, 較 少 有 怨 言, 因 此 受 到 傳 統 保 守 觀 念 的 影 響 下, 早 期 的 婦 女 對 照 顧 家 庭 任 勞 任 怨, 對 男 性 要 求 不 高, 只 要 不 嫖 不 賭 拿 錢 養 家, 就 是 大 好 男 人, 因 此 對 婚 姻 生 活 較 為 滿 意, 較 少 有 怨 言 後 期 的 女 性 則 因 較 獨 立 自 主, 對 婚 姻 生 活 比 較 有 自 己 的 看 法 與 期 待, 與 傳 統 女 性 不 同 現 在 的 女 性, 知 識 水 準 及 經 濟 能 力 日 漸 提 昇, 對 另 一 半 怎 能 要 求 不 高? 女 性 因 自 身 條 件 的 提 昇, 致 使 對 男 性 的 要 求 期 待 也 相 對 提 高, 對 另 一 半 的 要 求 愈 高 則 愈 容 易 感 到 不 快 樂 沒 有 一 個 女 人 會 再 認 為, 不 嫖 不 賭 拿 錢 養 家 就 是 好 丈 夫, 他 們 對 婚 姻 生 活 比 較 有 自 己 的 看 法 與 期 待, 愈 來 愈 不 滿 意 傳 統 的 性 別 角 色 與 家 務 分 工, 女 性 對 男 性 的 期 待 改 變 後, 也 對 男 性 的 觀 感 上 產 生 了 影 響 夫 妻 之 間 可 以 透 過 家 事 服 務 來 增 進 夫 妻 的 感 情, 家 務 工 作 如 果 沒 有 適 當 的 分 工, 會 影 響 到 夫 妻 的 感 情, 丈 夫 的 家 務 參 與 程 度 愈 高 時, 妻 子 則 愈 滿 意 婚 姻 生 活 已 婚 婦 女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這 二 個 需 要 高 度 時 間 與 精 力 付 出 的 角 色 上 常 出 現 無 法 相 容 的 困 境, 再 加 上 男 性 通 常 不 是 家 務 工 作 主 要 的 負 擔 者, 並 不 主 動 參 與 家 務 工 作, 以 至 於 已 婚 女 性 在 無 法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容 易 對 婚 姻 生 活 感 到 不 滿 意 現 代 社 會 中, 夫 妻 分 工 不 若 以 往 明 確, 當 夫 妻 在 認 知 角 色 定 位 上 的 看 法 分 歧 時, 較 可 能 因 為 衝 突 而 導 致 婚 姻 生 活 不 快 樂 由 於 缺 乏 長 期 的 追 蹤 資 料, 因 此 目 前 還 無 決 定 性 的 證 據, 可 以 證 明 婚 姻 狀 況 會 影 響 幸 福 感, 或 者 比 較 幸 福 的 人 容 易 進 入 婚 姻 而 產 生 所 謂 的 選 擇 性 的 效 果 但 表 5 與 表 6 可 提 供 一 些 數 據 來 說 明 近 年 來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200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的 趨 勢 與 結 果 因 為 缺 乏 受 訪 者 婚 姻 年 數 來 顯 示 年 齡 對 婚 姻 的 影 響, 根 據 現 有 的 資 料 只 能 提 供 一 個 趨 勢, 也 就 是 說 : 如 果 年 齡 影 響 已 婚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則 婚 姻 對 幸 福 感 隨 年 齡 的 增 加 有 正 面 積 極 的 影 響, 幸 福 感 將 隨 年 齡 而 逐 漸 上 揚 但 是 根 據 資 料,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變 化 趨 勢 在 年 齡 較 長 後 有 逐 漸 下 降 的 趨 勢, 而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他 們 幸 福 感 的 變 化 趨 勢 則 隨 年 齡 增 加 而 下 降 如 果 婚 姻 具 有 選 擇 性 的 效 果, 也 就 是 這 些 心 理 福 祉 較 高 且 比 較 快 樂 的 人, 比 較 容 易 選 擇 性 的 進 入 婚 姻, 而 心 理 福 祉 且 比 較 不 快 樂 的 人, 比 較 容 易 排 除 在 婚 姻 外 所 以, 如 果 當 婚 姻 選 擇 性 的 效 果 是 影 響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的 主 要 因 素 時, 同 一 世 代 的 已 婚 與 未 婚 受 訪 者 年 齡 增 加 時, 資 料 應 顯 示 出 未 婚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百 分 比 將 隨 之 減 少 這 是 因 為 未 婚 受 訪 者 中 有 較 高 心 理 福 祉 且 比 較 快 樂 的 人 隨 年 齡 增 加 而 進 入 婚 姻 ; 而 其 中 心 理 福 祉 較 低 且 比 較 不 快 樂 的 受 人 則 被 排 除 在 婚 姻 之 外 而 同 時,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百 分 比 則 將 會 隨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逐 年 有 上 揚 的 趨 勢 以 1992 年 20-25 歲 的 世 代 的 資 料 所 做 成 的 分 析 結 果 來 看, 此 一 世 代 的 已 婚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的 百 分 比, 除 了 2000 年 上 揚 外,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 而 此 一 世 代 的 未 婚 受 訪 者, 除 了 2002 年 稍 低 外, 不 同 年 度 間 並 未 有 大 幅 度 的 起 伏 台 灣 地 區 資 料 分 析 所 呈 現 的 婚 姻 選 擇 性 效 果 或 婚 姻 對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均 不 明 顯 但 是, 已 婚 受 訪 者 幸 福 感 的 逐 年 下 降, 與 未 婚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保 持 穩 定 均 衡 的 狀 態, 可 能 顯 示 時 期 因 素, 如 不 同 時 期 台 灣 地 區 經 濟 循 環 波 動 與 外 在 政 治 穩 定 性, 對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比 婚 姻 狀 態 更 為 重 要 表 5. 台 灣 地 區 年 輕 世 代 民 眾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之 百 分 比, 按 婚 姻 狀 況 分 :1992 至 2005 年

201 育 宄 テ 暖 (n) 鮎 暖 (n) テ 暖 怯 鮎 暖 瓜 休 (n) テ 暖 怯 鮎 暖 譲 東 1992(20-25) 23.7 (9) 16.7 (25) 18.1 (34) 7 1993(21-26) 22.2 (6) 15.5 (23) 16.6 (29) 6.7 1994(22-27) 23.9 (16) 13.1 (21) 16.3 (37) 10.8 1995(23-28) 26.4 (23) 18 (25) 21.2 (48) 8.4 2000(28-33) 19.4 (25) 16.3 (8) 18.5 (33) 3.1 2001(29-34) 15 (18) 14.3 (8) 14.8 (26) 0.7 2002(30-35) 25 (27) 8.1 (3) 20.7 (30) 16.9 2003(31-36) 18.3 (21) 10.7 (3) 16.8 (24) 7.6 2004(32-37) 16.4 (20) 15.6 (5) 16.2 (25) 0.8 2005(33-38) 11.2 (13) 16.7 (3) 11.9 (16) -5.5 表 6 是 比 較 1992 2000 2005 不 同 年 度 間 年 齡 對 於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 年 齡 較 長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有 逐 漸 下 降 的 趨 勢, 而 已 婚 和 未 婚 幸 福 感 差 異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下 降 的 幅 度 較 高 表 6 的 資 料 是 否 可 以 證 明 婚 姻 狀 態 影 響 個 人 主 觀 的 幸 福 感?1992 年 資 料 顯 示, 不 管 是 已 婚 與 未 婚 的 群 體 資 料, 或 是 已 婚 和 未 婚 合 併 資 料 都 顯 示 出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受 訪 者 幸 福 感 下 降 的 趨 勢, 這 為 婚 姻 狀 態 會 影 響 幸 福 感, 或 者 是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提 供 了 部 分 證 據, 不 過 這 個 證 據 還 不 甚 明 確 明 確 的 說, 未 婚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隨 年 齡 下 降 說 明 婚 姻 選 擇 性 的 效 果, 比 較 快 樂 的 人 會 進 入 婚 姻 ; 但 是 相 對 的, 已 婚 受 訪 者 進 入 婚 姻 後, 除 了 2000 年 幸 福 感 上 揚 外,2000 與 2005 年 間,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的 百 分 比 則 會 隨 受 訪 者 的 年 齡 大 幅 度 的 下 降 在 2005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不 管 已 婚 的 群 體 資 料, 或 是 已 婚 和 未 婚 合 併 資 料 都 顯 示, 受 訪 者 的

202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幸 福 感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但 未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卻 有 先 降 後 升 的 情 況 ; 但 就 不 同 婚 姻 狀 態 下 個 人 幸 福 感 的 差 異 而 言, 年 輕 受 訪 者 與 年 長 受 訪 者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狀 態 :35-39 歲 的 未 婚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比 同 年 齡 層 已 婚 受 訪 者 高 ; 但 25-39 歲 的 年 輕 已 婚 受 訪 者 的 幸 福 感 卻 比 相 同 年 齡 層 的 未 婚 受 訪 者 高 表 6.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回 答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之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分 :1992 2000 and 2005 年 テ 暖 怯 鮎 暖 テ 暖 怯 鮎 暖 育 宄 テ 暖 (n) 鮎 暖 (n) 瓜 休 (n) 譲 東 1992 (20-24) 28.0 (7) 17.1 (22) 18.3 (29) 10.9 (25-29) 17.0 (17) 12.0 (13) 14.4 (30) 5.0 (30-34) 15.7 (27) 12.2 (6) 14.9 (33) 3.5 (35-39) 11.0 (23) 5.3 (1) 10.5 (24) 5.7 2000 (20-24) 13.3 (2) 25.6 (22) 23.8 (24) -12.3 (25-29) 16.4 (10) 18.3 (11) 17.4 (21) -1.9 (30-34) 18.3 (22) 13.3 (4) 17.3 (26) 5.0 (35-39) 22.1 (38) 25.0 (5) 22.4 (43) -2.9 2005 (20-24) 20.0 (1) 12.7 (8) 13.2 (9) 7.3 (25-29) 17.6 (6) 14.8 (9) 15.8 (15) 2.8 (30-34) 13.9 (10) 10.3 (3) 12.9 (13) 3.6 (35-39) 10.6 (10) 16.7 (2) 11.3 (12) -6.1 表 7 是 以 回 答 幸 福 感, 也 就 是 受 訪 者 回 答 不 同 的 非 常 快 樂 或 很 快 樂 與 其 他 快 樂 選 項, 比 較 年 度 別 受 訪 者 性 別 婚 姻 ª 態 的 整 體 邏 輯

203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首 先, 若 以 1992 年 為 基 期, 各 時 期 的 比 較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1993-2005 年 幸 福 感 幾 乎 均 達 到 顯 著 的 水 準, 僅 2001 2004 2005 年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若 同 時 考 慮 性 別 與 婚 姻 狀 態 二 因 素, 男 女 間 幸 福 感 並 無 差 異 ; 而 已 婚 受 訪 群 體 較 未 婚 群 體 有 較 高 的 幸 福 感, 且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基 本 上, 在 控 制 所 有 其 他 因 素 之 後, 已 婚 者 比 未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高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此 外 從 各 時 期 與 1992 年 的 比 較 來 看, 幸 福 感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但 到 了 2004 年 以 後 則 逐 年 降 低, 但 此 二 年 的 數 據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7. 影 響 婚 姻 幸 福 感 的 邏 輯 迴 歸 分 析 與 勝 算 比 結 果 (N=5367) -1.882*** -2.148*** 1992 0.000 1.000 0.000 1.000 1993 0.642*** 1.900 0.636*** 1.888 1994 0.309* 1.362 0.288* 1.334 1995 0.598*** 1.819 0.576*** 1.779 2000 0.460** 1.584 0.453** 1.573 2001 0.270 1.310 0.284 1.328 2002 0.532** 1.702 0.546** 1.727 2003 0.404* 1.497 0.418* 1.518 2004 0.286 1.331 0.306 1.358 2005 0.002 1.002 0.015 1.010 0.102 1.107 0.280** 1.322 說 明 :*** P.001,** P.05,* P.1

204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從 表 5 表 6 與 表 7 來 看, 它 們 提 供 了 一 些 證 據, 說 明 是 婚 姻 影 響 個 人 主 觀 的 幸 福 感, 而 非 幸 福 感 影 響 進 入 結 婚 的 機 會, 也 就 是 說 在 臺 灣 地 區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已 逐 年 降 低, 呈 現 出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與 婚 姻 制 度 在 社 會 中 的 微 妙 變 化 ( 陳 俊 全 李 美 玲,1998) 整 體 而 言, 幸 福 感 對 婚 姻 的 影 響, 也 就 是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 比 較 快 樂 的 人 能 夠 進 入 婚 姻, 而 比 較 不 快 樂 的 人 被 排 除 在 婚 姻 之 外, 在 早 期 有 較 為 明 顯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的 結 果,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因 此, 相 較 於 幸 福 感 對 婚 姻 的 影 響 力, 現 在 婚 姻 對 於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力 逐 漸 增 加 對 於 未 婚 者 而 言, 早 期 同 居, 或 婚 外 性 行 為 都 是 社 會 的 禁 忌, 不 被 社 會 大 眾 所 接 受, 因 此 單 身 男 女 進 入 婚 姻 是 享 受 婚 姻 好 處 的 唯 一 選 擇 對 於 未 婚 者 而 言, 現 在 所 有 婚 姻 所 提 供 的 福 祉 與 好 處, 均 可 以 由 婚 姻 以 外 的 替 代 選 擇 所 彌 補 此 外, 社 會 變 遷 對 於 婚 姻 以 外 的 親 密 關 係 不 再 給 予 污 名, 同 時 由 於 離 婚 率 大 幅 上 揚, 婚 姻 也 無 法 像 過 去 那 樣 提 供 財 務 上 的 保 障 與 情 感 上 的 扶 持 所 以 這 些 社 會 變 遷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結 不 結 婚 對 於 未 婚 者 主 觀 的 生 活 品 質 沒 太 大 的 的 作 用, 因 此 對 於 未 婚 者 而 言, 幸 福 感 也 不 會 因 為 沒 有 婚 姻 而 降 低 同 時, 已 婚 者 的 福 祉 或 幸 福 感, 由 於 上 述 的 原 因 反 而 下 降, 尤 其 是 那 些 在 社 會 變 遷 與 傳 統 社 會 的 激 盪 下 未 能 脫 離 不 幸 福 婚 姻 的 受 訪 者, 隨 著 婚 姻 年 數 的 延 長, 他 們 的 幸 福 感 更 可 能 下 降 五 結 論 根 據 台 灣 內 政 部 所 刊 佈 的 資 料, 台 灣 地 區 男 女 的 初 婚 年 齡 不 僅 在 亞 洲 地 區, 甚 至 與 世 界 各 國 比 較, 都 高 出 許 多, 甚 至 是 全 世 界 最 高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一 台 灣 年 輕 世 代 的 不 婚 趨 勢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已 經 產 生 了 相 當 的 影 響 ; 近 年 來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人 口 扶 養 比 率 的 增 加 未 來 人 口 減 少 的 提 早 都 成 為

205 事 實, 這 些 情 況 都 可 能 與 台 灣 地 區 年 輕 世 代 男 女 的 不 婚 與 遲 婚 有 關 最 近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亞 洲 地 區 終 身 不 婚 女 性 人 口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這 不 僅 是 亞 洲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現 象, 也 成 為 其 他 開 發 中 甚 至 未 開 發 國 家 對 婚 姻 的 一 種 趨 勢 婚 姻 對 年 輕 世 代 的 男 女 是 否 失 去 了 吸 引 力, 而 結 婚 與 否 不 再 影 響 個 人 福 祉, 而 由 其 他 的 社 會 安 排 替 代 了 婚 姻, 是 相 當 值 得 思 索 的 一 個 重 要 社 會 議 題 目 前 各 種 不 同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婚 姻 對 個 人 福 祉 的 影 響 並 不 十 分 明 確, 但 是 婚 姻 對 於 個 人 福 祉 的 影 響 卻 有 逐 漸 減 弱 的 趨 勢 由 於 社 會 風 氣 的 開 放, 以 及 對 於 其 他 男 女 未 婚 生 活 同 居 的 方 式 不 再 具 有 污 名 化 的 結 果, 從 婚 姻 中 所 獲 得 的 親 密 關 係 與 生 活 保 障 已 不 再 具 有 吸 引 力, 而 失 去 了 男 女 結 婚 的 重 要 動 力 台 灣 25-39 的 年 輕 世 代, 已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逐 年 降 低, 且 幸 福 感 隨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減 少 但 是 同 一 世 代 的 未 婚 男 女 的 幸 福 感, 隨 年 齡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雖 然 年 輕 世 代 已 婚 或 未 婚 女 性 的 幸 福 感, 不 論 年 度 間 或 跨 年 度 的 比 較, 均 有 下 降 的 現 象, 但 是 這 些 數 據 均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不 過, 這 也 說 明 台 灣 年 輕 世 代 的 女 性 從 婚 姻 中 所 獲 得 的 利 益 逐 漸 降 低, 對 於 高 學 歷 或 有 專 業 的 技 能 與 知 識 的 年 輕 台 灣 女 性, 婚 姻 已 經 不 再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台 灣 女 性 不 婚 的 現 象 也 應 證 亞 洲 未 婚 女 性 不 婚 現 象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因 素, 也 就 是 婚 姻 不 能 再 提 供 女 性 幸 福 與 財 務 上 的 安 全 雖 然 研 究 結 果 對 於 婚 姻 影 響 幸 福 感 或 是 婚 姻 的 選 擇 性 效 果, 無 法 提 出 有 力 的 證 據, 但 是 從 1992-2005 年 間, 台 灣 地 區 婚 姻 與 幸 福 感 的 資 料 顯 示 早 期 婚 姻 選 擇 性 的 效 果 較 為 重 要, 比 較 健 康 且 快 樂 的 人, 較 易 進 入 婚 姻, 享 受 婚 姻 所 帶 來 的 利 益 但 是, 晚 期 的 資 料 顯 示 婚 姻 會 影 響 幸 福 感, 已 婚 者 的 幸 福 感, 尤 其 是 女 性,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這 也 許 因 為 已 婚 者 對 於 婚 姻 有 更 高 的 期 望 與 要 求 越 來 越 多 的 女 性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且 從 事 專 業 性 的 工

206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不 結 婚 :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的 婚 姻 趨 勢 研 究 作, 對 於 婚 姻 的 期 望 家 事 的 分 工 家 庭 財 務 的 分 攤, 比 過 去 的 女 性 接 受 自 己 成 為 專 職 的 家 庭 主 婦, 而 不 過 問 家 事 以 外 的 事 物, 已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對 於 處 於 婚 姻 中 的 台 灣 年 輕 世 代 女 性, 面 對 急 劇 的 社 會 變 遷, 又 同 時 接 受 到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的 規 範 與 性 別 角 色 的 期 待, 婚 姻 對 於 女 性 的 幸 福 感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如 何 改 變 此 一 現 象, 增 加 婚 姻 的 吸 引 力, 是 未 來 台 灣 社 會 必 須 面 對 的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部 分 : 1. 陳 俊 全 李 美 玲,1998, 婚 姻 狀 況 對 平 均 餘 命 的 影 響 人 口 學 刊, 19-38 2. 吳 明 燁 伊 慶 春,2003, 婚 姻 其 實 不 只 是 婚 姻 : 家 庭 因 素 對 於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影 響, 人 口 學 刊,26:71-95 3. 李 美 玲,1994, 二 十 世 紀 以 來 台 灣 人 口 婚 姻 狀 況 的 變 遷, 人 口 學 刊,16:1-15 4. 李 美 玲,1990, 台 灣 地 區 婦 女 的 生 育 步 調 與 生 育 轉 型, 人 口 學 刊, 13:145-166 5. 李 美 玲 楊 亞 潔 與 伊 慶 春,2000, 家 務 分 工 : 就 業 現 實 還 是 平 等 理 念?, 台 灣 社 會 學 刊,24:59-88 6. 楊 靜 俐,2004, 同 居 的 生 育 意 涵 與 同 居 人 數 估 計, 台 灣 社 會 學 刊 32 :189-213 英 文 部 分 : 1.Glenn, Norval D., and Charles N. Weaver. 1979. A note on Family Situation andglobal Happiness. Social Forces 57: 960-67.

207 2.Glenn, Noval D., and Charles N. Weaver. 1981. The Contribution of MaritalHappiness to Global Happines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43:161-68. 3.Glenn, Noval D., and Charles N. Weaver. 1988.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of Marital Status to Reported Happines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0:317-24. 4.Jones, Gavin W. 2005. The Flight from Marriage in South- East and East Asi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Family Studies. 36: 93-119. 5.Lee, Gary R., Karen Seccombe, and Constance L. Shehan. 1991. Marital Status and Personal Happiness: An Analysis of Trend Data.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3: 839-44. 6.Raymo, Janes M. 1998. Later Marriage or Fewer? Changes in the Marital Behavior of Japanese Wome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60: 1023-34. 7.Waite, L. J. 1995. Does Marriage Matter? Demography. 32: 483-507. 8.Becker, Gary S. 1991. Treatise on the Family. 9.Andrew J. Cherlin 2004. The 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American Marriag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66: 848-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