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国 际 避 税 概 论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4.2 国 际 避 税 地 4.3 转 让 定 价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4.1.1 避 税 的 含 义 4.1.2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4.1.3 国 际 避 税 的 成 因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4.1.1 避 税 的 含 义 指 纳 税 人 利 用 现 行 税 法 中 的 漏 洞 或 不 明 确 之 处, 规 避 减 少 或 延 迟 纳 税 义 务 的 一 种 行 为 在 国 外, 避 税 (tax avoidance) 与 税 务 筹 划 (tax planning) 或 合 法 节 税 (legal tax savings) 基 本 上 是 一 个 概 念, 它 们 都 是 指 纳 税 人 通 过 一 定 的 合 法 手 段 减 少 或 规 避 纳 税 义 务 的 行 为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避 税 与 偷 税 : 避 税 与 偷 税 的 共 同 之 处 : 二 者 都 是 纳 税 人 有 意 采 取 的 减 轻 自 己 税 收 负 担 的 行 为. 避 税 与 偷 税 (tax dodging) 的 不 同 之 处 : (1) 偷 税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纳 税 义 务 已 经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种 种 手 段 不 缴 纳 税 款 ; 而 避 税 则 是 指 纳 税 人 规 避 或 减 少 纳 税 义 务 (2) 偷 税 直 接 违 反 税 法, 是 一 种 非 法 行 为 ; 而 避 税 是 钻 税 法 的 空 子, 并 不 直 接 违 反 税 法, 因 而 从 形 式 上 还 是 一 种 合 法 行 为 (3) 偷 税 不 仅 违 反 税 法, 而 且 往 往 要 借 助 犯 罪 手 段, 比 如 做 假 账 伪 造 凭 证 等, 所 以 偷 税 行 为 应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 拘 役 或 监 禁 ); 而 避 税 是 一 种 合 法 行 为, 并 不 构 成 犯 罪, 所 以 不 应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4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面 对 避 税 行 为, 政 府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有 : 一 是 完 善 税 法, 堵 住 税 法 中 的 漏 洞, 使 纳 税 人 没 有 可 乘 之 机 ; 二 是 在 法 律 上 引 入 滥 用 权 利 或 滥 用 法 律 的 概 念 一 方 面 承 认 纳 税 人 有 权 按 使 其 纳 税 义 务 最 小 化 的 方 式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另 一 方 面 对 纳 税 人 完 全 是 出 于 避 税 考 虑 而 进 行 的 交 易 活 动 不 予 认 可, 并 将 其 视 为 纳 税 人 滥 用 了 自 己 的 权 利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5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 企 业 实 施 其 他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而 减 少 其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调 整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6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节 税 概 念 : 人 们 在 不 违 反 税 法 意 图 的 前 提 下 减 轻 纳 税 义 务 的 行 为, 即 有 意 规 避 导 致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行 为, 达 到 不 纳 税 的 目 的 如 : 政 府 对 烟 酒 征 收 消 费 税, 一 个 人 不 去 购 买 烟 酒 产 品, 就 不 必 负 担 消 费 税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7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4.1.2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国 际 避 税 一 般 是 指 跨 国 纳 税 人 利 用 国 与 国 之 间 的 税 制 差 异 以 及 各 国 涉 外 税 收 法 规 和 国 际 税 法 中 的 漏 洞, 在 从 事 跨 越 国 境 的 活 动 中, 通 过 种 种 合 法 手 段, 规 避 或 减 小 有 关 国 家 纳 税 义 务 的 行 为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8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关 于 国 际 避 税 的 概 念 把 握 : 1. 国 际 避 税 不 同 于 国 内 避 税 2. 国 际 避 税 不 同 于 国 际 偷 税 如 : ( 高 税 国 ) ( 避 税 地 ) ( 第 三 国 ) 制 造 公 司 子 公 司 关 联 企 业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9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4.1.3 国 际 避 税 形 成 的 原 因 主 观 上 : 跨 国 纳 税 人 具 有 减 轻 税 收 负 担 实 现 自 身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强 烈 愿 望 ; 客 观 上 : 国 与 国 之 间 的 税 制 差 异 ; 国 际 税 收 关 系 中 的 法 律 漏 洞.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0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国 际 避 税 产 生 的 客 观 原 因 具 体 分 析 : 1. 有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差 异 以 及 判 定 居 民 身 份 的 标 准 和 判 定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标 准 存 在 差 异 ; 2. 税 率 的 差 异 : 一 个 低 税 或 无 税 的 国 际 避 税 地 的 存 在, 是 跨 国 纳 税 人 进 行 国 际 避 税 的 一 个 重 要 前 提 条 件 3.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的 大 量 存 在 ; 4. 涉 外 税 收 法 规 中 的 漏 洞 : 如 发 达 国 家 实 行 的 推 迟 课 税 规 定. 一 国 政 府 对 本 国 居 民 从 国 外 分 得 的 股 息 在 汇 回 本 国 以 前 不 征 税, 当 这 笔 股 息 汇 回 时 再 对 其 征 税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1
4.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国 际 避 税 举 例 : ( 利 用 有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差 异 以 及 判 定 居 民 身 份 的 标 准 和 判 定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标 准 存 在 差 异 ) 历 史 上 有 一 个 著 名 的 朗 勃 避 税 案 就 是 利 用 税 收 管 辖 权 真 空 进 行 的 朗 勃 是 英 国 一 种 汽 轮 机 叶 片 的 发 明 人, 他 将 这 项 发 明 转 让 给 卡 塔 尔 一 家 公 司, 得 到 47500 美 元 的 技 术 转 让 费 朗 勃 根 据 技 术 转 让 费 的 获 得 者 不 是 卡 塔 尔 居 民 不 必 向 卡 塔 尔 政 府 纳 税 的 规 定, 避 开 了 向 卡 塔 尔 政 府 纳 税 的 义 务 同 时 朗 勃 又 将 其 在 英 国 的 住 所 卖 掉, 迁 居 到 了 中 国 香 港, 以 住 所 不 在 英 国 为 由 避 开 了 向 英 国 政 府 的 纳 税 义 务 而 香 港 仅 实 行 地 域 管 辖 权, 不 对 来 自 于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的 所 得 征 税 这 样, 朗 勃 虽 取 得 了 一 笔 不 小 的 技 术 转 让 费 收 入, 但 因 处 于 各 国 ( 地 区 )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真 空, 所 以 可 以 不 就 这 笔 收 入 负 担 任 何 纳 税 义 务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2
4.2 国 际 避 税 地 4.2.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地 4.2.2 国 际 避 税 地 的 类 型 4.2.3 国 际 避 税 地 需 具 备 的 非 税 特 征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3
4.2 国 际 避 税 地 4.2.1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地 国 际 避 税 地 ( 又 称 避 税 港 或 避 税 天 堂,tax havens) 通 常 是 指 那 些 可 以 被 人 们 借 以 进 行 所 得 税 或 财 产 税 国 际 避 税 活 动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它 的 存 在 是 跨 国 纳 税 人 得 以 进 行 国 际 避 税 活 动 的 重 要 前 提 条 件 能 够 提 供 普 遍 的 税 收 优 惠, 可 以 被 跨 国 公 司 用 于 经 常 性 避 税 活 动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4
4.2 国 际 避 税 地 各 国 对 避 税 地 的 判 定 标 准 : 美 国 没 有 避 税 地 的 定 义, 但 避 税 地 一 词 适 用 于 具 有 以 下 某 个 或 多 个 特 征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1) 不 课 征 所 得 税 或 税 率 比 美 国 的 所 得 税 低 ; (2) 银 行 高 度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甚 至 不 惜 违 反 国 际 条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 (3) 银 行 或 与 银 行 活 动 类 似 的 金 融 活 动 在 经 济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 (4) 有 充 分 的 现 代 通 讯 设 施 ; (5) 对 外 币 存 款 没 有 管 制 ; (6) 大 力 宣 传 自 己 是 离 岸 金 融 中 心 日 本 对 国 际 避 税 地 的 界 定 是, 公 司 的 全 部 所 得 或 特 定 类 型 的 所 得 所 适 用 的 实 际 税 率 低 于 日 本 国 内 公 司 所 得 税 实 际 税 率 50%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5
4.2 国 际 避 税 地 各 国 对 避 税 地 的 判 定 标 准 : 法 国 规 定, 无 所 得 税 或 税 率 低 于 法 国 同 类 所 得 适 用 税 率 2/3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属 于 避 税 地 在 挪 威, 避 税 地 一 般 是 指 低 税 或 不 征 税 以 及 不 与 其 他 国 家 在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方 面 进 行 合 作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愿 意 进 行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那 么 即 使 该 国 存 在 税 收 优 惠 或 免 税, 也 可 以 不 被 视 为 国 际 避 税 地 在 发 达 国 家 中, 也 有 许 多 国 家 没 有 避 税 地 的 定 义, 也 没 有 列 举 避 税 地 的 国 家 名 单, 如 荷 兰 新 西 兰 英 国 等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6
4.2 国 际 避 税 地 经 合 组 织 关 于 避 税 地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标 准 : (1) 有 效 税 率 为 零 或 只 有 名 义 的 有 效 税 率 ; (2) 缺 乏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换 ; (3) 缺 乏 透 明 度 ; (4) 没 有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的 要 求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7
G20 伦 敦 峰 会 公 告 中,OECD 公 布 的 避 税 港 名 单 (2009 年 4 月 3 日 ): 黑 名 单 新 成 员 : 哥 斯 达 黎 加 马 来 西 亚 纳 闽 岛 菲 律 宾 和 乌 拉 圭 拒 绝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税 务 准 则 交 换 信 息 灰 色 地 区 : 比 利 时 文 莱 智 利 荷 属 安 地 列 斯 直 布 罗 陀 列 支 敦 士 登 卢 森 堡 摩 纳 哥 新 加 坡 瑞 士 以 及 巴 哈 马 群 岛 百 慕 大 群 岛 开 曼 群 岛 等 地 区 尽 管 承 诺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税 务 准 则 交 换 信 息, 但 基 本 上 没 有 得 到 执 行 白 名 单 : 英 国 中 国 ( 特 别 行 政 区 除 外 ) 法 国 德 国 俄 罗 斯 和 美 国 完 全 执 行 了 国 际 通 行 税 务 准 则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8
香 港 澳 门 没 有 列 入 任 何 名 单 : 香 港 澳 门 有 什 么 理 由 不 是 避 税 地? 第 一, 港 澳 不 是 零 税 区, 拥 有 简 单 及 清 晰 的 税 制 ; 第 二, 港 澳 银 行 和 金 融 系 统 高 透 明 度 运 作 良 好, 没 有 银 行 保 密 条 款, 税 务 披 露 制 度 一 直 配 合 国 际 大 趋 势, 并 且 不 断 参 与 打 击 洗 黑 钱 和 反 避 税 活 动, 获 得 国 际 认 同 ; 无 需 以 逃 税 避 税 吸 引 外 资 第 三, 港 澳 经 济 完 全 在 政 府 的 管 辖 和 监 控 之 下 运 行, 不 存 在 政 府 监 管 失 控 的 问 题 如 受 制 裁 的 后 果 : 港 澳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若 被 列 入 避 税 天 堂 黑 名 单, 出 口 贸 易 和 金 融 业 将 遭 受 制 裁 和 打 击, 一 些 跨 国 公 司 为 免 受 制 裁 将 可 能 从 香 港 撤 离 ; 金 融 机 构 的 生 意 和 利 润 将 会 大 幅 下 降, 一 大 批 雇 员 将 失 业 但 仍 不 可 掉 以 轻 心 : 香 港 属 亚 太 区 税 务 负 担 最 轻 的 地 区, 在 全 球 税 负 最 轻 排 行 榜 也 居 前 三 名 ; 港 澳 也 存 在 交 换 税 务 资 料 法 规 落 后 效 率 不 高 的 问 题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19
4.2 国 际 避 税 地 随 着 国 家 税 收 制 度 的 变 化, 一 些 原 有 的 避 税 地 国 家 可 以 改 变 避 税 地 的 地 位, 而 一 个 非 避 税 地 国 家 也 可 能 变 成 避 税 地 加 拿 大 在 几 十 年 前 也 是 一 个 委 国 内 际 瑞 避 拉 税 过 地 去, 一 因 直 为 实 当 行 时 单 一 加 拿 大 政 府 规 定, 在 加 拿 大 的 安 地 大 域 略 管 省 辖 注 权 册, 成 是 立 拉 的 丁 非 美 洲 居 民 公 司 可 以 不 缴 纳 加 拿 大 的 的 一 所 个 得 重 税 要, 的 而 国 且 际 它 避 还 税 可 地 以 利 用 1942 年 加 拿 大 与 美 但 国 1986 签 订 的 年 税 委 收 内 协 瑞 定 拉 中 废 的 除 优 了 单 惠 条 款 规 避 美 国 的 所 得 税 一 地 域 管 辖 权 的 课 税 制 度, 1967 年, 美 国 与 加 拿 大 的 开 税 始 收 对 协 本 定 国 重 居 新 民 修 的 订 全, 球 新 所 协 得 征 税, 这 样 委 内 瑞 拉 就 不 再 定 取 消 了 第 三 国 居 民 利 用 加 是 拿 一 大 个 非 国 居 际 民 避 公 税 司 地 规 避 美 国 税 收 的 可 能 性 与 此 同 时, 加 拿 大 政 府 也 不 再 允 许 成 立 新 的 非 居 民 公 司 以 后, 加 拿 大 又 通 过 了 一 系 列 反 避 税 立 法, 使 其 从 一 个 避 税 地 最 终 演 变 成 一 个 坚 决 反 避 税 的 国 家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0
4.2 国 际 避 税 地 使 自 己 成 为 避 税 地 国 家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发 展 本 国 经 济 : 在 避 税 地 开 办 的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金 融 保 险 信 托 等 业 务 以 取 得 税 收 利 益, 不 污 染 环 境 不 破 坏 资 源 ; 发 展 本 国 服 务 业,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 通 过 征 收 注 册 费 或 资 本 税 筹 集 财 政 收 入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1
4.2 国 际 避 税 地 两 个 与 国 际 避 税 地 有 关 的 概 念 : 离 岸 中 心 (offshore center) 所 谓 离 岸 中 心, 是 指 给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本 地 成 立 但 从 事 海 外 经 营 的 离 岸 公 司 提 供 一 些 特 别 优 惠, 从 而 使 跨 国 公 司 借 以 得 到 更 大 经 营 自 由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由 于 离 开 了 税 收 优 惠 离 岸 中 心 就 不 能 存 在, 所 以 离 岸 中 心 与 国 际 避 税 地 经 常 是 合 一 的, 也 就 是 说, 离 岸 中 心 往 往 是 国 际 避 税 地 自 由 港 (free port) 所 谓 自 由 港 是 指 不 设 海 关 管 辖, 人 们 可 以 在 免 征 进 口 税 出 口 税 转 口 税 的 情 况 下, 从 事 转 口 进 口 仓 储 加 工 组 装 包 装 出 口 等 项 经 济 活 动 的 港 口 或 地 区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2
4.2 国 际 避 税 地 4.2.2 国 际 避 税 地 的 类 型 1. 不 征 收 任 何 所 得 税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2. 征 收 所 得 税 但 税 率 较 低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3. 所 得 税 课 征 仅 实 行 地 域 管 辖 权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4. 对 国 内 一 般 公 司 征 收 正 常 的 所 得 税, 但 对 某 些 种 类 的 特 定 公 司 提 供 特 殊 的 税 收 优 惠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5. 与 其 他 国 家 签 订 有 大 量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3
4.2 国 际 避 税 地 不 征 收 任 何 所 得 税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1) 巴 哈 马 共 和 国 : 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公 司 所 得 税 资 本 利 得 税 预 提 税, 也 不 征 遗 产 税 继 承 税 赠 与 税 ; 只 对 不 动 产 征 财 产 税 主 要 财 政 收 入 : 印 花 税 营 业 税 关 税 对 银 行 公 司 征 收 注 册 费 和 许 可 证 费 (2) 百 慕 大 群 岛 : 除 工 薪 所 得 税, 不 征 任 何 其 他 所 得 税, 无 财 产 税 (3) 开 曼 群 岛 : 不 征 任 何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公 司 注 册 费 用 低 (4) 瑙 鲁 : 不 征 任 何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4
4.2 国 际 避 税 地 征 收 所 得 税 但 税 率 较 低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1) 瑞 士 : 所 得 税 率 13%-25% 之 间, 有 广 泛 的 税 收 协 定 (2) 列 支 敦 士 登 : 所 得 税 率 7.5%-20% 之 间, 控 股 公 司 和 离 岸 公 司 不 征 所 得 税 ; 预 提 税 4% (3) 海 峡 群 岛 ( 根 西 岛 泽 西 岛 ): 公 司 所 得 税 20%, 离 岸 公 司 免 征 所 得 税 (4) 爱 尔 兰 : 公 司 所 得 税 率 12.5% (5)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 免 征 公 司 所 得 税 资 本 利 得 税 印 花 税 预 提 税, 离 岸 公 司 所 得 税 率 1%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5
4.2 国 际 避 税 地 3. 所 得 税 课 征 仅 实 行 地 域 管 辖 权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1) 中 国 香 港 : 仅 对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境 内 所 得 征 16% 所 得 税, 不 征 股 息 预 提 税, 只 征 部 分 利 息 预 提 税 (2) 巴 拿 马 : 公 司 所 得 税 率 最 高 50%, 但 对 境 外 所 得 不 征 税, 科 隆 (Colon) 自 由 贸 易 区 (3) 塞 浦 路 斯 : 对 非 居 民 的 离 岸 公 司 的 税 率 为 正 常 税 率 的 10%; 对 外 国 分 公 司 不 征 所 得 税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6
4.2 国 际 避 税 地 4. 对 国 内 一 般 公 司 征 收 正 常 的 所 得 税, 但 对 某 些 种 类 的 特 定 公 司 提 供 特 殊 的 税 收 优 惠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1) 卢 森 堡 : 对 控 股 公 司 不 征 所 得 税 (2006 年 取 消, 但 有 参 与 免 税 规 定 ) (2) 库 拉 索 岛 ( 原 属 荷 属 安 第 列 斯 ): 离 岸 公 司 实 际 有 效 税 率 为 2.4%-3%, 不 征 股 息 利 息 预 提 税, 有 广 泛 的 税 收 协 定 (3) 巴 巴 多 斯 : 离 岸 公 司 税 率 0.5%-2.5%, 免 征 预 提 税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7
4.2 国 际 避 税 地 5. 与 其 他 国 家 签 订 有 大 量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根 据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缔 约 国 双 方 要 分 别 向 对 方 国 家 的 居 民 提 供 一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主 要 是 预 提 所 得 税 方 面 的 税 收 优 惠 而 一 个 国 家 如 果 有 广 泛 的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就 可 能 为 一 个 第 三 国 居 民 滥 用 税 收 协 定 避 税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如 荷 兰 与 80 多 个 国 家 签 有 税 收 协 定 ; 荷 兰 国 内 税 法 还 规 定 对 向 外 国 居 民 支 付 的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不 征 预 提 税 英 国 比 利 时 法 国 瑞 典 奥 地 利 卢 森 堡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8
4.2 国 际 避 税 地 4.2.3 国 际 避 税 地 的 非 税 特 征 国 际 避 税 地 之 所 以 对 跨 国 投 资 者 具 有 巨 大 的 吸 引 力, 除 了 无 税 ( 所 得 税 等 直 接 税 ) 或 低 税 以 外, 还 由 于 具 有 其 他 一 些 有 利 条 件 即 非 税 特 征 : 比 如, 有 严 格 的 银 行 保 密 法, 银 行 业 发 达, 政 局 稳 定, 通 讯 和 交 通 便 利, 等 等 只 有 具 备 了 这 些 特 征 才 能 使 国 际 避 税 地 真 正 成 为 跨 国 投 资 者 的 避 税 天 堂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29
4.2 国 际 避 税 地 国 际 避 税 地 的 一 些 主 要 的 非 税 特 征 : 1. 政 治 和 社 会 稳 定 ; 2. 交 通 和 通 讯 便 利 ; 3. 银 行 保 密 制 度 严 格 : 如 制 定 银 行 保 密 法 ( 开 曼 群 岛 瑞 士 银 行 (UBS) 纯 避 税 地 无 税 收 协 定 ); 4. 对 汇 出 资 金 不 进 行 限 制. 没 有 外 汇 管 制 ;( 有 些 避 税 地 没 有 自 己 的 货 币, 而 是 以 发 达 国 家 的 货 币 作 为 自 己 的 货 币 ) 虽 然 有 外 汇 管 制, 但 是 外 汇 管 制 不 适 用 于 非 本 地 居 民 组 建 的 公 司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0
4.3 转 让 定 价 4.3.1 什 么 是 转 让 定 价 所 谓 转 让 定 价 (transfer pricing), 是 指 公 司 集 团 内 部 机 构 之 间 或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提 供 产 品 劳 务 或 财 产 而 进 行 的 内 部 交 易 作 价 ; 通 过 转 让 定 价 所 确 定 的 价 格 称 为 转 让 价 格 (transfer price) 转 让 定 价 不 一 定 要 符 合 市 场 竞 争 的 原 则, 所 以 跨 国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操 控 转 让 价 格, 达 到 避 税 目 的 国 际 税 收 意 义 上 的 转 让 定 价 通 过 实 施 一 定 的 转 让 定 价 策 略, 跨 国 公 司 就 可 以 把 公 司 集 团 的 利 润 从 一 个 国 家 的 关 联 公 司 转 移 到 另 一 个 关 联 公 司 的 帐 上, 以 达 到 避 税 的 目 的 这 可 以 发 生 在 跨 国 关 联 企 业 的 各 项 交 易 中, 如 销 售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发 放 贷 款 转 让 技 术 费 用 支 付 等 等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1
4.3 转 让 定 价 1. 跨 国 公 司 的 转 让 定 价 策 略 : 以 成 本 为 基 础 定 价 : (1) 直 接 按 企 业 的 内 部 成 本 ( 实 际 可 变 成 本 实 际 完 全 成 本 或 标 准 完 全 成 本 ) 定 价 ; (2) 按 企 业 的 实 际 可 变 成 本 加 上 定 额 补 贴 定 价 ; (3) 按 企 业 的 实 际 或 标 准 完 全 成 本 和 一 定 的 加 成 率 采 用 成 本 加 成 法 定 价. 以 市 场 为 基 础 定 价 : (1) 直 接 按 市 场 价 格 定 价 ; (2) 以 市 场 价 格 减 去 销 售 费 用 ( 根 据 折 扣 率 计 算 ) 定 价.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协 商 定 价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2
4.3 转 让 定 价 2. 跨 国 公 司 利 用 转 让 定 价 可 以 达 到 的 非 税 目 标 : (1) 将 产 品 低 价 打 入 国 外 市 场 ; (2) 降 低 国 外 关 税 对 关 联 企 业 出 口 产 品 的 影 响 ; (3) 独 占 或 多 得 合 资 企 业 的 利 润 ; (4) 绕 过 东 道 国 政 府 的 外 汇 管 制, 及 时 把 海 外 子 公 司 的 利 润 汇 回 国 内 ; (5) 为 海 外 的 子 公 司 确 定 一 定 的 经 营 形 象 ; (6) 规 避 东 道 国 的 汇 率 风 险 ; (7) 把 国 外 子 公 司 的 利 润 转 移 到 母 公 司 实 现. 归 属 抵 免 制 : 将 公 司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部 分 视 为 对 股 息 可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预 付, 可 以 部 分 冲 抵 对 股 息 课 征 的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3
4.3 转 让 定 价 例 如 : 进 口 国 对 某 种 产 品 课 征 的 关 税 税 率 为 50%, 如 果 关 联 企 业 以 每 件 100 美 元 的 价 格 出 口, 则 该 产 品 在 进 口 国 市 场 上 的 销 售 单 价 为 150 美 元 ( 不 考 虑 其 他 商 品 税 ); 这 时 如 果 出 口 关 联 企 业 压 低 出 口 价 格, 以 每 件 80 美 元 的 价 格 出 口, 则 该 产 品 在 进 口 国 市 场 上 的 价 格 就 会 降 到 每 件 120 美 元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4
政 府 对 转 让 定 价 应 持 有 的 态 度 : 不 能 因 为 转 让 定 价 有 避 税 的 功 能 或 在 客 观 上 产 生 避 税 的 效 果 就 否 定 转 让 定 价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和 合 法 性, 并 对 纳 税 人 的 任 何 转 让 定 价 行 为 都 实 行 严 厉 的 惩 罚 措 施 ; 也 不 能 因 为 转 让 定 价 在 跨 国 公 司 的 内 部 经 营 管 理 中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就 对 转 让 定 价 放 任 不 管, 忽 视 其 对 政 府 税 收 收 入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5
复 习 思 考 题 : 1. 避 税 与 偷 税 有 何 不 同? 2. 国 际 避 税 产 生 的 客 观 原 因 是 什 么? 3. 型? 什 么 是 国 际 避 税 地? 它 有 哪 几 种 类 4. 转 让 定 价 对 跨 国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有 何 重 要 意 义? 1/1/2016 国 际 税 收 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