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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 疽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前 言 GB 17015 1997 炭 疽 (Anthrax) 是 由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Bacillus anthracis) 引 起 的 一 种 人 与 动 物 共 患 传 染 病, 主 要 存 在 于 食 草 动 物 和 牲 畜 群 落 之 中, 并 能 造 成 环 境 的 广 泛 污 染 由 于 炭 疽 芽 孢 具 有 对 外 界 环 境 极 强 的 抵 抗 力, 造 成 这 种 污 染 常 持 续 存 在 人 类 主 要 通 过 接 触 患 病 的 牲 畜 进 食 感 染 本 病 的 牲 畜 肉 类 吸 入 含 有 该 菌 的 气 溶 胶 或 尘 埃, 以 及 接 触 污 染 的 毛 皮 等 畜 产 品 而 罹 患 本 病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炭 疽 病 人 的 诊 断 标 准 及 诊 断 后 所 必 须 进 行 的 处 理 原 则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附 录 B 为 标 准 的 附 录 ; 附 录 C 及 附 录 D 为 提 示 的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科 学 院 流 行 病 学 微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负 责 起 草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爱 芳 董 树 林 刘 秉 阳 俞 东 征 本 标 准 由 卫 生 部 委 托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科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炭 疽 的 诊 断 标 准 及 人 炭 疽 发 生 后 的 处 理 原 则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保 健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对 人 炭 疽 的 诊 断 及 处 理 2 定 义 本 标 准 采 用 下 列 定 义 2.1 炭 疽 由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引 起 的 一 切 人 类 感 染, 其 中 包 括 症 状 不 典 型 的 轻 型 病 例 动 物 炭 疽 在 本 标 准 中 均 专 门 指 明, 如 称 为 炭 疽 病 畜 等 2.2 就 地 隔 离 在 诊 断 地 点 或 家 中 隔 离 炭 疽 病 人 2.3 感 染 来 源 炭 疽 病 人 获 得 感 染 的 来 源 其 中 包 括 传 染 源, 指 炭 疽 病 人 病 畜 或 其 尸 体, 以 及 被 炭 疽 芽 孢 污 染 的 环 境 及 各 种 物 体 3 炭 疽 病 人 的 诊 断 3.1 诊 断 依 据 3.1.1 流 行 病 学 病 人 生 活 在 已 证 实 存 在 炭 疽 的 地 区 内, 或 在 发 病 前 14 日 内 到 达 过 该 类 地 区 ; 从 事 与 毛 皮 等 畜 产 品 密 切 接 触 的 职 业 ; 接 触 过 可 疑 的 病 死 动 物 或 其 残 骸, 食 用 过 可 疑 的 病 死 动 物 肉 类 或 其 制 品 ; 在 可 能 被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污 染 的 地 区 从 事 耕 耘 或 挖 掘 等 操 作, 均 应 作 为 流 行 病 学 线 索 3.1.2 临 床 表 现 3.1.2.1 体 表 感 染 型 ( 皮 肤 ) 炭 疽 : 在 面 颈 手 或 前 臂 等 暴 露 部 位 的 皮 肤 出 现 红 斑 丘 疹 水 疱, 周 围 组 织 肿 胀 及 浸 润, 继 而 中 央 坏 死 形 成 溃 疡 性 黑 色 焦 痂, 焦 痂 周 围 皮 肤 发 红, 肿 胀, 疼 痛 不 显 著 引 流 该 部 位 的 淋 巴 结 肿 大 且 常 化 脓, 伴 有 发 热 头 痛 关 节 痛 等 少 数 严 重 病 例, 局 部 呈 大 片 水 肿 和 坏 死 3.1.2.2 经 口 感 染 型 ( 肠 ) 炭 疽 : 急 性 起 病, 发 热, 腹 胀, 剧 烈 疼 痛, 腹 泻, 通 常 为 血 样 便 或 血 水 样 便 可 有 恶 心 呕 吐, 呕 吐 物 中 含 血 丝 及 胆 汁 可 累 及 消 化 道 以 外 系 统

3.1.2.3 吸 入 感 染 型 ( 肺 ) 炭 疽 : 高 热, 呼 吸 困 难, 可 有 胸 痛 及 咳 嗽, 咯 粘 液 血 痰 肺 部 体 征 常 只 有 散 在 的 细 湿 罗 音 X 射 线 的 主 要 表 现 为 纵 膈 影 增 宽 常 见 胸 腔 积 液 3.1.2.4 脑 膜 炎 型 炭 疽 : 可 继 发 于 3.1.2.1~3.1.2.3 各 型, 也 可 能 直 接 发 生 剧 烈 头 痛, 呕 吐, 项 强, 继 而 出 现 谵 妄 昏 迷 呼 吸 衰 竭, 脑 脊 液 多 为 血 性 3.1.2.5 炭 疽 败 血 症 : 可 继 发 于 3.1.2.1~3.1.2.3 各 型, 也 可 能 直 接 发 生 严 重 的 全 身 中 毒 症 状, 高 热 寒 战, 感 染 性 休 克 与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DIC) 表 现, 皮 肤 出 现 出 血 点 或 大 片 淤 斑, 腔 道 中 出 现 活 动 性 出 血, 迅 速 出 现 呼 吸 与 循 环 衰 竭 在 循 环 血 液 中 可 检 出 大 量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3.1.3 实 验 室 检 查 结 果 3.1.3.1 皮 肤 损 害 的 分 泌 物, 痰 呕 吐 物 排 泄 物, 或 血 液 脑 脊 液 等 标 本 中, 显 微 镜 检 查 发 现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3.1.3.2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获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 详 见 附 录 A) 3.1.3.3 血 清 抗 炭 疽 特 异 性 抗 体 滴 度 出 现 4 倍 或 4 倍 以 上 升 高 ( 详 见 附 录 B) 3.2 诊 断 3.2.1 疑 似 诊 断 具 有 3.1.2.1 典 型 皮 肤 损 害, 或 具 有 3.1.1 流 行 病 学 线 索, 并 具 有 3.1.2.2~ 3.1.2.5 的 临 床 表 现 之 一 者 3.2.2 临 床 诊 断 具 有 3.1.3.1 的 镜 检 结 果 及 3.1.2.1~3.1.2.5 的 临 床 表 现 之 一 者 3.2.3 确 定 诊 断 获 得 3.1.3.2 或 3.1.3.3 任 何 一 项 实 验 结 果 4 炭 疽 病 人 处 理 原 则 4.1 隔 离 炭 疽 病 人 由 做 出 疑 似 诊 断 时 起, 即 应 隔 离 治 疗 原 则 上 应 就 地 隔 离, 避 免 长 距 离 运 送 病 人 4.2 治 疗 治 疗 开 始 前, 首 先 采 取 标 本 以 备 确 定 诊 断 以 抗 生 素 治 疗 为 基 础, 同 时 采 取 以 抗 休 克 抗 DIC 为 主 的 疗 法, 并 根 据 情 况 辅 以 适 当 的 对 症 治 疗 ( 详 见 附 录 C) 4.3 病 人 污 染 环 境 消 毒 病 人 的 废 弃 物 品 必 须 焚 毁, 所 有 受 到 污 染 的 物 品 也 尽 可 能 焚 毁 污 染 的 环 境 和 不 能 焚 毁 的 物 品 使 用 有 效 方 法 消 毒 ( 详 见 附 录 D) 病 人 出 院 或 死 亡 后, 病 人 所 处 的 环 境 应 行 终 末 消 毒 4.4 病 人 尸 体 处 理 炭 疽 病 人 死 亡 后, 其 口 鼻 肛 门 等 腔 道 开 口 均 应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浸 泡 的 棉 花 或 纱 布 塞 紧, 尸 体 用 消 毒 剂 浸 泡 的 床 单 包 裹, 然 后 火 化 5 感 染 来 源 的 确 定 与 处 理 病 人 被 确 诊 患 炭 疽 后, 均 应 尽 力 确 定 其 感 染 来 源, 并 加 以 适 当 的 处 理, 以 避 免 继 续 发 生 感 染 5.1 采 集 流 行 病 学 资 料 接 诊 疑 似 炭 疽 的 病 人 时, 须 尽 可 能 地 询 问 其 发 病 前 的 接 触 史, 从 而 发 现 可 疑 的 感 染 来 源 5.2 确 定 感 染 来 源 对 可 疑 的 感 染 来 源 应 采 样 进 行 细 菌 学 检 验, 以 确 定 是 否 确 为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污 染 在 动 物 组 织 标 本 中, 镜 检 发 现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 或 在 各 种 来 源 的 标 本 中 分 离 培 养 获 得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可 以 确 定 为 感 染 的 来 源 5.3 感 染 来 源 的 处 理 原 则 对 已 确 定 的 感 染 来 源, 进 行 以 下 处 理 : a) 隔 离 与 治 疗 病 人 ; b) 处 死 或 隔 离 治 疗 病 畜 ; c) 消 毒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污 染 的 物 体 和 环 境 ; d) 对 在 污 染 地 区 内 或 其 周 围 活 动 的 所 有 牲 畜 实 施 免 疫 接 种, 每 年 早 春 进 行 一 次 附 录 A ( 标 准 的 附 录 ) 炭 疽 细 菌 学 检 查 A1 标 本 的 采 取 A1.1 采 取 标 本 时 必 须 遵 循 的 两 条 原 则 A1.1.1 尽 可 能 在 抗 生 素 治 疗 开 始 前 采 取 标 本 A1.1.2 除 必 要 时 并 在 具 备 操 作 病 毒 细 菌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内, 不 得 用 解 剖 的 方 式 获 取 标 本 所 需 的 血 液 与 组 织 标 本, 均 应 以 穿 刺 方 式 取 得 A1.2 血 液 标 本 所 有 的 疑 似 人 类 病 例 和 病 畜, 都 应 采 取 血 液 标 本, 标 本 量 至 少 应 满 足 下 列 检 查 的 需 要 : a) 涂 片 进 行 显 微 镜 检 查 ; b) 接 种 培 养 基 进 行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 c) 分 离 血 清 检 查 抗 体 ; d) 常 规 血 液 检 查 A1.3 粪 便 与 呕 吐 物 标 本 表 现 消 化 道 症 状 的 可 疑 病 人 收 集 粪 便 或 呕 吐 物 标 本, 特 别 注 意 选 取 其 中 混 有 血 液 的 部 分, 置 无 菌 容 器 中 A1.4 痰 与 咳 碟 标 本 表 现 为 呼 吸 道 症 状 的 可 疑 病 人 应 收 集 其 痰 液 标 本, 无 痰 液 者, 应 取 供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用 的 培 养 基, 打 开 平 皿 盖 置 病 人 口 鼻 10cm 处 ; 令 病 人 对 平 皿 咳 嗽, 然 后 迅 速 盖 上 平 皿 A1.5 脑 脊 液 标 本 表 现 脑 膜 刺 激 症 状 的 病 人, 腰 椎 穿 刺 获 取 脑 脊 液, 标 本 量 参 照 A1.2 的 要 求 A1.6 尸 体 标 本 食 草 动 物 死 于 炭 疽 时, 通 常 会 从 口 鼻 肛 门 等 腔 道 开 口 流 出 血 液, 这 种 血 液 应 是 首 先 采 取 的 标 本 如 果 血 液 已 渗 入 土 壤, 则 应 收 集 混 有 血 液 的 土 壤 作 为 标 本 没 有 血 液 流 出, 或 已 不 可 能 获 取 血 液 标 本 时, 可 通 过 穿 刺 心 脏 获 得 血 液 或 穿 刺 肝 脏 等 实 质 性 脏 器 获 得 组 织 标 本 A1.7 肉 类 标 本 如 果 怀 疑 罹 患 炭 疽 的 家 畜 已 被 宰 杀, 或 对 商 品 肉 类 进 行 常 规 检 查 时, 可 剪 取 小 块 肉 类 标 本 如 有 可 能, 特 别 应 剪 取 肝 脏 脾 脏 等 富 含 血 液 以 及 含 淋 巴 组 织 的 标 本 A1.8 毛 皮 或 其 他 可 疑 污 染 物 品 标 本 剪 取 小 块 毛 皮 或 其 他 可 疑 物 品, 剪 碎 置 无 菌 试 管 内, 加 适 量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浸 泡 A1.9 水 标 本 检 查 水 体 污 染 时, 用 广 口 瓶 收 集 水 样 如 须 取 深 层 水 样 时, 将 带 盖 广 口 瓶 伸 入 水 中, 然 后 将 用 绳 系 住 的 瓶 盖 提 起

A1.10 土 壤 标 本 在 牲 畜 死 亡 或 宰 杀 的 地 点, 应 取 土 壤 标 本 以 供 检 查 A2 显 微 镜 检 查 所 有 来 自 病 人 病 畜 或 尸 体 的 标 本, 都 应 首 先 进 行 显 微 镜 检 查 A2.1 复 合 负 染 法 将 标 本 或 悬 液 滴 在 载 玻 片 上, 立 即 加 等 量 的 炭 素 墨 水, 混 匀 推 片 待 干 燥 后 滴 加 95% 乙 醇 数 滴, 干 燥 后 再 以 1% 结 晶 紫 液 染 1min, 用 水 冲 洗, 干 后 用 油 镜 检 查 如 果 发 现 在 细 菌 与 炭 素 颗 粒 之 间 存 在 明 显 的 连 续 的 间 隔 带, 即 说 明 细 菌 的 周 围 存 在 荚 膜 液 体 标 本 ( 如 血 液 脑 脊 液 ) 和 悬 液 标 本 ( 如 粪 便 或 混 有 血 液 的 土 壤 ) 在 能 够 采 取 标 本 后 立 即 进 行 显 微 镜 检 查 的 情 况 下, 推 荐 使 用 复 合 负 染 法 A2.2 荚 膜 染 色 法 将 标 本 涂 片 或 印 片 干 燥, 妥 善 包 装 后 带 回 实 验 室, 按 常 规 方 法 固 定, 以 美 蓝 染 液 染 色 3~ 5min( 如 荚 膜 不 清 晰, 染 色 时 间 可 稍 延 长 ), 水 洗 干 后 镜 检 菌 体 呈 蓝 色, 而 荚 膜 呈 红 色 组 织 印 片 标 本, 或 制 片 后 无 法 立 即 进 行 显 微 镜 检 查, 或 进 行 大 面 积 普 查 时, 推 荐 使 用 荚 膜 染 色 法 A2.3 显 微 镜 检 查 结 果 判 定 来 自 病 人 病 畜 或 尸 体 的 标 本 中 如 发 现 由 较 宽 的 荚 膜 环 绕 的 两 端 平 齐 的 粗 大 杆 菌, 特 别 是 镜 下 发 现 大 量 纯 一 通 常 呈 竹 节 状 的 该 种 细 菌, 而 且 没 有 明 显 的 其 他 细 菌 污 染 时, 炭 疽 的 诊 断 便 可 确 立 A3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A1 中 所 列 的 全 部 标 本, 均 应 进 行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A3.1 培 养 基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的 分 离 培 养 应 同 时 用 两 种 培 养 基 进 行 : 常 规 的 血 琼 脂 平 板 和 选 择 性 平 板 后 者 按 如 下 处 方 配 制 : 蛋 白 胨 2g EDTA 0.03g 氯 化 钠 0.5g 乙 酸 亚 铊 0.004g 醇 母 浸 膏 粉 0.5g 水 杨 素 1g 0.2% 溴 麝 香 草 酚 蓝 (BTB) 1.2mL 琼 脂 粉 1.8g 加 蒸 馏 水 至 100mL, 调 ph 至 7.6,121 灭 菌 20min, 冷 却 至 45~50 时, 加 入 : 多 粘 菌 素 B(3000u/mL 水 溶 液 )0.1mL, 溶 菌 酶 (30000u/mL 水 溶 液 )0.1mL, 混 匀 后 倾 注 平 板 A3.2 标 本 处 理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当 无 菌 的 标 本, 如 血 液 或 脑 脊 液, 直 接 涂 布 上 述 两 种 平 板, 每 平 板 0.1mL, 组 织 标 本 应 先 以 无 菌 剪 刀 剪 开 一 断 面, 在 培 养 基 表 面 压 印, 然 后 以 白 金 耳 涂 开 所 有 污 染 的 和 陈 旧 的 标 本, 均 应 首 先 制 成 悬 液 根 据 标 本 中 含 菌 量 的 多 少, 可 将 悬 液 适 当 稀 释, 或 经 自 然 沉 淀 除 去 粗 大 沉 淀 物 后, 再 3000r/min 离 心 30min, 取 富 集 的 沉 淀 物 将 所 得 的 悬 液 67 加 热 15min, 冷 却 后 涂 布 上 述 两 种 平 板, 每 平 板 0.1mL A3.3 挑 选 可 疑 菌 落 上 述 平 板 在 37 孵 育 过 夜 或 24h 后, 检 查 是 否 长 出 可 疑 的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菌 落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在 血 琼 脂 平 板 上 的 形 态 为 : 灰 白 色 不 透 明 中 等 大 小, 常 不 规 则, 表 面 呈 毛 玻 璃 样, 周 围 无 溶 血 环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在 选 择 平 板 上 菌 落 较 血 琼 脂 平 板 上 为 小, 具 有 类 似 表 面 特 征, 菌 落 呈 蓝 绿 色 但 是, 若 遇 菌 落 形 态 与 以 上 描 述 完 全 一 致 但 呈 黄 色 的 菌 落, 也 应 进 行 A4 的 鉴 定 步 骤 A4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鉴 定

将 上 述 可 疑 菌 落 挑 出, 划 线 接 种 于 普 通 营 养 琼 脂 平 板 之 上, 在 划 线 区 内 分 别 贴 上 浸 有 诊 断 用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噬 菌 体 和 青 霉 素 的 纸 片 37C 孵 育 过 夜 或 24h 后, 在 两 种 纸 片 的 周 围 均 出 现 明 显 的 抑 菌 环, 便 可 判 定 为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在 病 人 病 畜 或 尸 体 中 分 离 获 得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炭 疽 的 诊 断 便 可 确 立 附 录 B ( 标 准 的 附 录 ) 炭 疽 血 清 学 检 查 B1 标 本 的 采 取 在 不 具 备 细 菌 学 检 验 条 件 时, 或 者 发 现 可 疑 的 炭 疽 病 人 时, 病 人 已 经 接 受 了 抗 生 素 治 疗 的 条 件 下, 可 依 据 血 清 学 检 验 结 果 确 定 对 病 人 的 追 溯 诊 断 由 于 诊 断 必 须 由 双 份 血 清 做 出, 需 要 特 别 强 调 急 性 期 血 清 的 采 取 首 份 血 清 应 在 首 次 检 视 病 人 时 采 取, 通 常 应 一 次 采 取 血 液 标 本 供 涂 片 镜 检,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血 清 学 检 查 及 常 规 的 血 液 检 查 使 用 血 清 分 离 后 置 4 保 存, 待 获 得 恢 复 期 血 清 后, 一 同 进 行 抗 体 检 查 恢 复 期 血 清 应 在 发 病 后 15 日 左 右 采 取 B2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ELISA) 采 用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来 检 测 病 人 血 液 内 针 对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保 护 性 抗 原 的 抗 体, 试 验 方 法 如 下 B2.1 滴 定 板 包 被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的 保 护 性 抗 原 以 0.05mol/L 碳 酸 盐 缓 冲 液 (ph9.6) 稀 释 至 30~50mg /ml, 加 至 滴 定 板 孔 中, 每 孔 0.1mL,4 18h 次 日 倾 去 抗 原 液, 用 0.5mol/L 盐 水 洗 板 2 次 B2.2 待 检 血 清 待 检 血 清 以 含 0.05% 牛 血 清 白 蛋 白 的 0.01mol/L PBS(pH7.2) 倍 比 稀 释, 每 孔 0.1mL, 置 37 1h, 倾 去 血 清, 以 0.5mol/L 盐 水 洗 板 3 次 B2.3 耦 联 酶 标 记 使 用 辣 根 过 氧 化 物 酶 标 记 的 羊 ( 兔 ) 抗 人 IgG, 或 该 酶 标 记 的 葡 萄 球 菌 A 蛋 白 检 验 已 与 上 述 抗 原 结 合 的 IgG 抗 体 每 孔 加 0.1mL,37 温 育 40min, 倾 去 标 记 液, 以 0.5mol/L 盐 水 洗 板 5 次 B2.4 显 色 每 孔 中 加 入 0.1mL 底 物 液, 底 物 液 应 在 临 用 时 按 以 下 配 方 配 制 : 0.1mol/L 柠 檬 酸 0.2mol/L 磷 酸 氢 二 钠 邻 苯 二 胺 蒸 馏 水 2.43mL 2.57mL 4mg 5mL 30% 过 氧 化 氢 15mL 37 20min 后, 每 孔 加 2mol/L 硫 酸 1 滴 终 止 反 应 B2.5 结 果 判 断 实 验 结 果 可 用 酶 标 仪 判 读, 被 检 孔 OD 值 达 阴 性 血 清 对 照 孔 OD 值 的 2.1 倍 时, 始 可 判 为 阳 性 在 没 有 酶 标 仪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用 目 测 判 读, 被 检 孔 显 示 与 阴 性 对 照 孔 具 有 明 显 区 别 的 黄 褐 色 时, 始 判 为 阳 性

附 录 C ( 提 示 的 附 录 ) 炭 疽 病 人 的 治 疗 C1 开 始 治 疗 从 做 出 疑 似 炭 疽 的 诊 断 开 始 就 应 当 按 照 炭 疽 进 行 治 疗, 治 疗 开 始 时 应 做 到 如 下 两 点 C1.1 采 取 标 本, 以 备 确 定 诊 断 C1.2 建 立 并 保 持 通 畅 的 静 脉 进 路 以 备 采 取 有 效 的 抢 救 措 施 C2 抗 菌 治 疗 C2.1 青 霉 素 G 为 首 选 抗 生 素 成 人 一 般 剂 量 为 160 万 ~320 万 u, 分 2~4 次 肌 注 肺 炭 疽 败 血 症 型 炭 疽 或 脑 膜 炎 型 炭 疽 的 病 人, 剂 量 增 至 每 日 1000 万 u 以 上, 并 行 静 脉 滴 注 C2.2 不 能 使 用 青 霉 素 的 病 人, 或 万 一 出 现 耐 青 霉 素 菌 株, 首 先 考 虑 采 用 氯 霉 素 或 大 环 内 酯 类 抗 生 素, 然 后 根 据 抗 生 素 敏 感 试 验 的 结 果, 选 取 有 效 抗 生 素 进 行 治 疗 C2.3 皮 肤 炭 疽 患 部 可 外 敷 红 霉 素 或 金 霉 素 软 膏, 严 禁 切 开 引 流 或 切 除, 也 不 可 挤 压 C3 抗 休 克 与 DIC 治 疗 C3.1 扩 容 : 炭 疽 病 人 通 常 伴 有 高 热, 一 般 均 需 从 静 脉 补 充 液 体, 出 现 休 克 与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迹 象 时, 则 应 及 早 足 量 扩 容 通 常 使 用 晶 体 液 血 浆 及 低 分 子 右 旋 糖 苷, 必 要 时 补 充 新 鲜 全 血 在 扩 容 的 同 时, 应 注 意 纠 正 酸 中 毒 及 电 解 质 平 衡 紊 乱 C3.2 血 管 活 性 药 物 应 根 据 病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慎 重 使 用 C3.3 危 重 病 人 在 有 效 抗 生 素 的 控 制 之 下, 可 以 短 期 使 用 中 等 剂 量 的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C3.4 出 现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时, 在 监 视 凝 血 时 间 的 条 件 下, 给 予 肝 素 及 潘 生 丁 C4 预 防 心 功 能 不 全 炭 疽 毒 素 具 有 杀 伤 细 胞 的 作 用, 重 症 炭 疽 病 人 应 及 早 考 虑 预 防 心 功 能 不 全, 优 先 考 虑 预 防 性 给 予 快 速 强 心 制 剂 毒 毛 旋 花 子 甙 或 毛 花 甙 丙 C5 使 用 炭 疽 抗 毒 素 目 前 一 般 均 已 不 再 使 用 但 在 中 毒 症 状 明 显 的 危 重 病 人, 在 能 获 得 供 应 的 条 件 下, 也 可 考 虑 使 用 但 应 先 作 皮 试 以 避 免 过 敏 反 应 C6 其 他 对 症 及 支 持 治 疗 同 一 般 伴 有 高 热 的 传 染 病 附 录 D ( 提 示 的 附 录 ) 炭 疽 病 畜 及 受 到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污 染 的 畜 产 品 及 环 境 的 处 理 D1 炭 疽 病 畜 处 理 具 有 重 大 经 济 价 值 的 家 畜 或 受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物 应 严 加 隔 离 并 由 专 人 饲 养 治 疗 一 般 家 畜 应 以 不 流 血 的 方 式 处 死, 尸 体 经 表 面 消 毒 处 理 后 火 化 D2 炭 疽 动 物 尸 体 处 理 严 禁 剥 皮 食 用 死 于 炭 疽 的 牲 畜, 畜 尸 应 按 处 理 死 于 炭 疽 的 人 类 尸 体 的 方 式 完 整 地 火 化, 不 得 肢 解 若 死 于 炭 疽 的 动 物 已 被 宰 杀, 则 须 将 畜 尸 的 剩 余 部 分 尽 可 能 地 搜 集 完 全 并 焚 毁 D3 炭 疽 芽 孢 污 染 的 消 毒 D3.1 炭 疽 病 人 和 牲 畜 的 排 出 物 消 毒

炭 疽 病 人 和 牲 畜 的 排 出 物 宜 使 用 新 配 制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乳 液 消 毒, 可 使 用 二 倍 量 的 20% 漂 白 粉, 或 6% 次 氯 酸 钙 ( 漂 粉 精 ) 与 排 出 物 混 合, 作 用 12h 后 再 行 处 理 D3.2 污 染 表 面 消 毒 污 染 物 体 的 坚 固 表 面, 如 墙 面 地 面, 家 具 等, 可 喷 雾 或 擦 洗 消 毒 可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如 5%~10% 二 氯 异 氰 尿 酸 钠 ( 优 氯 净 ) 或 氧 化 剂 如 2% 过 氧 乙 酸 ( 每 平 方 米 表 面 8mL) D3.3 污 染 毛 皮 衣 物 或 纺 织 品 消 毒 低 价 值 的 污 染 物 品 应 尽 可 能 焚 毁, 可 耐 高 压 消 毒 者 可 用 高 压 灭 菌 器 灭 菌, 无 法 用 高 压 处 理 者, 可 装 入 密 闭 的 塑 料 袋 内, 每 立 方 米 加 入 50g 环 氧 乙 烷 消 毒 D3.4 污 染 水 体 消 毒 被 炭 疽 芽 孢 污 染 的 水 源 应 停 止 使 用, 使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使 有 效 氯 浓 度 达 200mg/L, 待 检 查 不 再 存 在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后 方 可 恢 复 使 用 D3.5 污 染 土 壤 消 毒 土 壤 被 炭 疽 芽 孢 污 染 时 应 首 先 查 明 污 染 的 范 围, 被 污 染 的 土 地 应 避 免 耕 耘 开 挖 和 用 于 放 牧 牲 畜 土 壤 表 面 的 污 染 可 按 D3.2 处 理 如 果 炭 疽 芽 孢 污 染 已 渗 入 土 壤 之 中, 应 使 用 20% 漂 白 粉 液 每 平 方 米 1000mL, 待 漂 白 粉 液 渗 入 地 面 数 小 时 后, 将 地 表 土 20cm 挖 起, 坑 内 每 平 方 米 撒 入 漂 白 粉 干 粉 20~40g, 再 将 挖 起 的 土 壤 与 20% 漂 白 粉 液 充 分 混 合, 填 入 挖 出 的 坑 中 证 明 被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污 染 的 土 地 应 尽 可 能 移 做 它 用, 直 至 证 明 已 消 除 了 炭 疽 芽 胞 杆 菌 的 污 染 如 果 在 环 境 中 检 出 的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均 缺 失 了 决 定 毒 力 的 质 粒,D3.4 和 D3.5 两 条 的 规 定 可 免 予 执 行 D3.6 病 房 终 末 消 毒 病 人 出 院 或 死 亡, 病 房 应 以 甲 醛 薰 蒸 处 理 紧 闭 门 窗 后, 按 0.8kg/m 2 甲 醛 加 热 蒸 发, 次 日 经 通 风 处 理 后 才 能 恢 复 使 用 D4 消 毒 效 果 考 核 消 毒 效 果 必 须 通 过 取 样 进 行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确 定, 连 续 三 次 取 样, 按 A3 至 A5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能 检 出 具 有 完 整 毒 力 的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时, 方 可 认 为 已 消 除 了 炭 疽 芽 孢 杆 菌 的 污 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