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6 用 户 名 密 码 登 录 注 册 新 闻 报 道 邮 箱 登 录 设 为 首 页 加 入 收 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举 报 中 心 知 产 文 书 被 执 行 人 查 询 人 民 法 院 报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法 研 所 出 版 社 人 民 司 法 中 国 法 院 联 合 购 物 网 投 稿 邮 箱 English 法 院 新 闻 案 件 报 道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领 导 地 方 联 播 地 方 频 道 搜 索
Page 2 of 6 法 学 理 论 法 律 实 务 执 行 视 窗 法 律 文 库 裁 判 文 书 法 院 公 告 图 文 直 播 人 民 陪 审 司 法 考 试 法 院 文 化 法 律 服 务 专 题 报 道 时 评 党 建 调 查 论 坛 博 客 视 频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与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商 标 驳 回 复 审 行 政 纠 纷 一 案 提 交 日 期 :2012 02 22 10:56:44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 高 行 终 字 第 838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CAMBRIDGESOFT CORPORATION), 住 所 地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马 萨 诸 塞 州 剑 桥 市 剑 桥 公 园 道 10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Edwin P. Tiffany, 副 总 裁 财 务 官 委 托 代 理 人 陈 申 军, 上 海 市 一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住 所 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许 瑞 表, 主 任
Page 3 of 6 委 托 代 理 人 后 文 芳, 该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查 员 委 托 代 理 人 周 迟, 该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查 员 上 诉 人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因 商 标 驳 回 复 审 行 政 纠 纷 一 案, 不 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简 称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0) 一 中 知 行 初 字 第 498 号 行 政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本 院 2010 年 6 月 23 日 受 理 本 案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2010 年 7 月 14 日, 上 诉 人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陈 申 军, 被 上 诉 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 简 称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后 文 芳 到 本 院 接 受 了 询 问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2006 年 4 月 10 日,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提 出 第 5277893 号 CHEMDRAW 商 标 ( 简 称 申 请 商 标 ) 注 册 申 请, 指 定 使 用 商 品 为 第 9 类 的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含 有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的 信 息 ) 2008 年 12 月 1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 简 称 商 标 局 ) 作 出 ZC5277892BH1 号 商 标 驳 回 通 知 书, 以 申 请 商 标 译 为 化 学 的 描 绘 用 在 指 定 商 品 上 直 接 表 示 商 品 的 内 容 等 特 点 为 由,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简 称 商 标 法 )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商 标 的 注 册 申 请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不 服, 向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2009 年 4 月 20 日,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作 出 商 评 字 2009 第 10020 号 关 于 第 5277893 号 CHEMDRAW 商 标 驳 回 复 审 决 定 书 ( 简 称 第 10020 号 决 定 ), 对 申 请 商 标 予 以 驳 回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不 服,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 申 请 商 标 由 英 文 CHEMDRAW 组 成, 虽 然 该 商 标 各 个 字 母 之 间 没 有 间 隔, 但 是 CHEM 在 化 学 领 域 为 常 见 单 词 词 根, 对 CHEMDRAW 进 行 拆 分 理 解 符 合 中 国 消 费 者 的 认 读 习 惯, 且 CHEMDRAW 整 体 未 形 成 其 他 明 确 区 别 含 义 Chem 等 于 Chemo, 为 化 学 的 意 思, draw 译 为 描 述, 所 以 CHEMDRAW 可 理 解 为 化 学 的 描 绘, 且 申 请 商 标 主 要 适 用 于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含 有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的 信 息 ),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定 申 请 商 标 不 符 合 商 标 法 )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并 无 不 当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认 为 作 为 相 关 公 众 的 消 费 者 完 全 能 够 从 申 请 商 标 上 区 分 商 品 来 源, 申 请 商 标 并 不 会 在 市 场 上 对 相 关 公 众 造 成 混 淆 的 诉 讼 理 由 缺 乏 根 据, 不 应 予 以 支 持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所 主 张 其 他 商 标 的 注 册 情 况 与 本 案 对 第 10020 号 决 定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缺 乏 关 联 性, 不 应 予 以 支 持 综 上,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维 持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10020 号 决 定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不 服 原 审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请 求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其 主 要 上 诉 理 由 是 : 申 请 商 标 CHEMDRAW 由 八 个 字 母 组 成, 各 字 母 之 间 没 有 分 隔, 整 体 上 没 有 任 何 含 义 对 申 请 商 标 的 英 文 字 母 可 以 存 在 多 种 拆 分 方 式, 结 果 并 不 唯 一, 原 审 判 决 的 拆 分 没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原 审 中 没 有 提 供 CHEM 具 有 化 学 含 义 的 证 据 ; 其 所 提 供 的 字 典 解 释 中, CHEM 只 有 在 元 音 字 母 前 才 与 chemo 相 等, 才 可 能 有 化 学 的 含 义 CHEM 在 DRAW 之 前 并 不 能 与 chemo 相 等, 也 就 不 能 表 示 化 学 的 含 义 中 国 相 关 公 众 以 中 文 为 母 语, 需 要 在 查 询 字 典 等 情 况 下 经 过 几 次 转 换 才 能 找 到 化 学 的 可 能 含 义, 而 DRAW 也 存 在 多 个 词 性 下 的 多 个 解 释, 显 然 相 关 公 众 无 法 将 CHEMDRAW 直 接 理 解 为 化 学 的 描 绘 申 请 商 标 指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是 第 9 类 的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计 算 机 软 件, 该 商 品 的 内 容 主
Page 4 of 6 要 与 数 据 信 息 有 关 并 没 有 与 所 谓 化 学 的 描 绘 相 对 应 的 内 容, 因 此 申 请 商 标 具 有 显 著 性 事 实 上,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带 有 CHEMDRAW 的 计 算 机 程 序 产 品 早 已 在 制 药 生 物 技 术 化 学 公 司 和 科 研 机 构 中 广 泛 使 用, 作 为 相 关 消 费 者 完 全 能 够 从 商 标 CHEMDRAW 上 区 分 商 品 的 来 源, 不 会 造 成 混 淆, 因 此 也 表 明 申 请 商 标 具 有 显 著 性 其 他 注 册 商 标 中 也 有 许 多 含 有 CHEM 字 母 并 与 申 请 商 标 类 似 的 商 标 在 第 9 类 商 品 上 被 获 准 注 册, 并 没 有 被 认 为 不 具 有 显 著 性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服 从 原 审 判 决 经 审 理 查 明 :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于 2006 年 4 月 10 日 就 申 请 商 标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注 册 申 请, 申 请 商 标 由 大 写 英 文 CHEMDRAW 组 成, 指 定 使 用 于 第 9 类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含 有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的 信 息 ) 商 品 上 商 标 局 于 2008 年 12 月 16 日 作 出 ZC5277893BH1 号 商 标 驳 回 通 知 书, 以 CHEMDRAW 译 为 化 学 的 描 绘 用 在 指 定 的 商 品 上, 直 接 表 示 商 品 的 内 容 等 特 点 为 由, 依 据 商 标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驳 回 申 请 商 标 的 注 册 申 请 剑 桥 公 司 不 服, 向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主 要 理 由 为 : 一 申 请 商 标 是 申 请 人 独 创 的, 申 请 商 标 无 含 义, 不 具 有 任 何 直 接 的 意 思 表 示 二 申 请 商 标 与 指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没 有 直 接 联 系, 该 商 标 不 是 对 指 定 商 品 的 内 容 等 特 点 的 直 接 描 述 三 商 标 局 核 准 过 多 个 由 CHEM 组 合 构 成 的 商 标 四 申 请 商 标 已 在 美 国 香 港 和 日 本 等 国 家 及 地 区 核 准 注 册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 作 出 第 10020 号 决 定, 该 决 定 认 为 : CHEMDRAW 中 文 里 含 有 化 学 的 描 绘 之 意, 将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使 用 在 指 定 商 品 上,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理 解 为 表 示 商 品 内 容 特 点 的 描 述 性 语 言, 难 以 起 到 区 别 商 品 来 源 的 作 用, 缺 乏 显 著 性, 剑 桥 公 司 复 审 理 由 不 成 立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依 据 商 标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和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决 定 : 申 请 商 标 予 以 驳 回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向 原 审 法 院 提 交 了 简 明 英 汉 词 典 英 汉 大 词 典 牛 津 高 阶 英 汉 双 解 词 典 和 金 山 词 霸 中 关 于 chem 与 draw 含 义 的 相 关 解 释 的 复 印 件 chem. 可 作 为 chemical( 化 学 的 ) chemist( 化 学 家 ) 或 chemistry( 化 学 ) 等 词 的 缩 写 ; chem 用 在 元 音 字 母 前 与 chemo 同 义, chemo 表 示 化 学 的 含 义 draw 有 绘 画 描 绘 的 含 义 上 述 事 实 有 申 请 商 标 档 案 商 标 驳 回 通 知 书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在 商 标 评 审 程 序 中 提 交 的 商 标 驳 回 复 审 申 请 书 及 证 据 材 料 第 10020 号 决 定 以 及 当 事 人 陈 述 等 证 据 在 案 佐 证 本 院 认 为 : 商 标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规 定, 仅 仅 直 接 表 示 商 品 的 质 量 主 要 原 料 功 能 用 途 重 量 数 量 及 其 他 特 点 的 标 志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商 标 为 CHEMDRAW, 其 中 的 CHEM 在 化 学 领 域 为 常 见 单 词 词 根, 通 常 也 可 指 代 chemical( 化 学 的 ) chemist( 化 学 家 ) 或 chemistry( 化 学 ), chem 用 在 元 音 字 母 前 与 chemo 同 义, chemo 表 示 化 学 的 含 义 ; draw 有 绘 画 描 绘 的 含 义 上 述 两 词 系 常 用 词, 对 于 申 请 商 标 指 定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和 计 算 机 程 序 等 商 品 的 相 关 消 费 者 而 言, 其 容 易 将 申 请 商 标 CHEMDRAW 拆 分 为 CHEM 和 DRAW, 并 据 此 将 申 请 商 标 文 字 理 解 为 化 学 的 描 绘 的 含 义, 由 于 申 请 商 标 主 要 使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的 计 算 机 程 序 或 含 有 用 于 化 学 结 构 制 图 的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上, 因 此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原 审 法 院 关 于 申 请 商 标 容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理 解 为 表 示 商 品 内 容 特 点 的 描 述 性 语 言 的 认 定 并 无 不 当,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关 于 申 请 商 标 对 于 其 指 定 使 用 商 品 具 有 显 著 特 征 的 上 诉 理 由 缺 乏 依 据,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Page 5 of 6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关 于 其 申 请 商 标 经 过 使 用 获 得 显 著 特 征 的 上 诉 理 由, 并 未 向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亦 未 对 此 予 以 审 查, 本 院 对 此 项 上 诉 理 由 亦 不 予 以 审 查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上 诉 主 张 其 他 带 有 chem 的 商 标 已 经 获 准 注 册 所 以 本 案 申 请 商 标 亦 应 予 以 注 册 但 是 判 断 一 个 标 志 是 否 具 有 显 著 特 征, 应 当 根 据 该 标 志 与 其 所 标 示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关 系 来 判 断, 其 他 带 有 chem 的 商 标 及 其 指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与 本 案 申 请 商 标 的 情 况 均 不 同, 因 此, 其 他 带 有 chem 的 商 标 被 获 准 注 册 并 不 能 证 明 本 案 申 请 商 标 在 其 指 定 使 用 商 品 上 也 具 有 显 著 特 征 并 应 获 准 注 册 对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的 此 项 上 诉 理 由, 本 院 亦 不 予 支 持 综 上,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10020 号 决 定 和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应 予 维 持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的 上 诉 请 求 及 其 理 由 均 缺 乏 依 据,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之 规 定, 判 决 如 下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一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人 民 币 各 一 百 元, 均 由 剑 桥 软 件 公 司 负 担 ( 均 已 交 纳 ) 本 判 决 为 终 审 判 决 审 判 长 莎 日 娜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冬 梅 代 理 审 判 员 钟 鸣 二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关 于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广 告 服 务 法 律 声 明 建 网 须 知 旧 版 回 顾 京 ICP 证 080276 号 网 上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0108276)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许 可 证 (1012006040) 中 国 法 院 国 际 互 联 网 站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协 议 授 权 禁 止 下 载 使 用 或 建 立 镜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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