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与决策》复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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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外 法 治 教 育 体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课 题 组 以 英 美 法 日 韩 俄 罗 斯 印 度 南 非 和 巴 西 等 九 个 国 家 为 案 例, 对 国 外 法 治 教 育 和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情 况 进 行 了 研 究, 并 针 对 我 国 当 前 法 制 教 育 体 系 建 设,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启 示 一 国 民 法 治 教 育 体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第 一, 在 欧 美 等 国, 中 小 学 法 治 教 育 是 公 民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旨 在 使 学 生 知 晓 法 律 知 识, 养 成 相 应 的 能 力 和 价 值 观, 成 为 具 有 法 律 意 识 的 公 民 第 二, 一 国 的 法 治 教 育 课 程 内 容 不 可 避 免 地 被 打 上 本 国 社 会 核 心 价 值 和 民 族 文 化 传 统 烙 印 如 英 美 法 等 国 强 调 自 由 民 主 平 等 人 权 等 价 值 理 念 ; 而 同 属 儒 家 文 化 圈 的 日 韩 等 国, 则 注 重 将 法 治 教 育 与 道 德 教 育 相 结 合, 培 养 本 国 所 需 的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在 文 化 传 统 方 面, 英 国 注 重 情 感 培 养 ; 法 国 强 调 自 由 平 等 的 法 兰 西 精 神 ; 俄 罗 斯 注 重 在 历 史 的 反 思 中 寻 求 民 族 振 兴 ; 德 国 则 强 调 国 家 利 益 和 个 人 义 务, 提 倡 义 务 论 ; 美 国 更 注 重 权 利 观 品 格 和 法 制 教 育, 提 倡 运 用 批 判 性 思 维 等 等 第 三, 法 律 科 目 单 设 与 学 科 渗 透 相 结 合, 从 权 利 意 识 到 义 务 责 任, 循 序 渐 进 培 养, 让 学 生 养 成 法 律 思 维 如 英 国 将 公 民 教 育 作 为 中 学 阶 段 的 必 修 科 目 韩 国 将 法 治 教 育 并 入 社 会 道 德 科 目, 通 过 学 科 渗 透 实 现 潜 移 默 化 俄 罗 斯 的 法 治 教 育 以 专 设 课 程 形 式 进 入 中 小 学 一 般 说 来, 在 幼 年 期 让 儿 童 懂 得 权 益 保 障, 随 着 年 龄 的 增 长, 则 循 序 渐 进 地 让 学 生 明 确 公 民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见 表 1) 1

表 1 英 美 法 日 俄 中 小 学 法 治 教 育 主 要 内 容 国 家 小 学 内 容 初 中 内 容 高 中 内 容 美 国 法 国 英 国 日 本 俄 罗 斯 初 步 了 解 法 律 基 知 晓 宪 政 民 主 ; 本 知 识 ; 知 晓 宪 政 了 解 民 法 刑 法 民 主 概 念 宪 法 ; 掌 握 法 律 与 公 共 政 策 信 息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责 任 与 自 由 的 概 念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法 律 和 规 则 是 什 政 治 权 利 法 律 权 么 为 什 么 利 和 人 权 公 民 责 如 何 做 ; 认 识 任 ; 法 律 和 司 法 制 到 违 法 的 后 果 ; 个 度 的 作 用 及 其 与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青 年 人 的 关 系 ; 议 责 任 会 民 主 与 政 府 的 主 要 特 征, 包 括 投 票 与 选 举 了 解 政 治 体 制 与 宪 法 理 念 理 解 尊 重 人 权 是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学 习 思 考 自 身 俄 罗 斯 法 律 中 和 他 人 ; 儿 童 的 未 成 年 人 人 权 的 权 利 - 你 们 的 权 保 护 ; 关 于 人 利 等 课 程 权 的 国 际 文 件 等 课 程 深 入 理 解 民 法 刑 法 宪 法 ; 掌 握 法 律 与 公 共 政 策 信 息 各 社 会 组 织 国 家 和 欧 盟 的 性 质 与 功 能 政 治 权 利 法 律 权 利 和 人 权, 在 不 同 环 境 下 享 有 的 自 由 ; 刑 法 民 法 及 司 法 制 度 ; 法 律 的 制 定 及 程 序 ; 公 民 参 选 程 序 及 决 策 影 响 ; 议 会 民 主 制 政 府 的 运 行 等 理 解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原 理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利 义 务 欧 洲 人 文 价 值 和 现 代 世 界 问 题 ; 法 律 历 史 ; 欧 美 国 家 中 的 法 律 发 展 ; 关 于 人 权 的 国 际 文 件 等 课 程 第 四, 注 重 案 例 教 学,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师 生 自 由 辩 论 模 拟 实 训 社 区 参 与, 是 当 前 国 际 上 实 施 法 治 教 育 的 共 同 方 式 如 在 英 美 2

法 系 国 家, 通 过 治 安 法 院 刑 事 法 院 模 拟 审 判 竞 赛, 以 及 校 园 律 师 模 拟 等 实 践 活 动, 让 学 生 亲 身 体 验 如 何 运 用 法 律 知 识 开 展 法 律 活 动 第 五, 国 外 中 小 学 法 治 教 育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法 治 教 育 通 常 由 专 业 教 师 担 任, 并 且 特 别 重 视 教 师 的 培 训 与 奖 励 例 如 在 美 国, 在 广 泛 开 展 法 治 教 育 教 师 系 统 培 训 活 动 的 同 时, 还 于 近 年 设 立 了 公 民 教 育 教 师 奖, 奖 励 在 公 民 教 育 中 的 做 出 杰 出 工 作 的 教 师, 并 借 此 推 进 尊 重 和 重 视 公 民 教 育 教 师 二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重 视 专 业 性 和 实 践 性 法 律 人 才 可 以 大 致 分 为 两 大 类, 即 学 术 型 法 律 人 才 和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前 者 主 要 指 法 学 教 育 工 作 者 和 研 究 机 构 研 究 人 员, 后 者 主 要 指 法 官 检 察 官 警 官 律 师 公 证 人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等 1 从 美 国 英 国 德 国 日 本 韩 国 等 国 的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与 实 践 来 看, 其 突 出 的 特 点 就 是 重 视 专 业 性 和 实 践 性, 具 体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养 模 式 重 视 双 轨 衔 接 在 培 养 模 式 方 面, 英 国 德 国 日 本 对 于 学 术 型 的 法 律 人 才 和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养 都 比 较 重 视, 并 且 相 互 衔 接 例 如 英 国 的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起 点 是 本 科 教 育, 对 于 获 得 法 学 学 士 的 毕 业 生 来 说, 要 想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需 要 参 加 LPC 课 程 或 BVC 课 程 的 学 习, 前 者 是 为 准 备 成 为 事 务 律 师 的 人 设 置, 由 事 务 律 师 协 会 认 证 的 法 学 院 等 学 术 机 构 负 责, 学 制 1 年, 业 余 2 年 ; 后 者 是 为 准 备 成 为 出 庭 律 师 的 人 设 置, 由 出 黄 进, 肖 永 平, 刘 仁 山 主 编. 中 国 国 际 私 法 与 比 较 法 年 刊 ( 第 十 四 卷 )[M].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2:532. 3 1

庭 律 师 协 会 认 证 的 法 律 机 构 与 四 大 律 师 会 馆 负 责, 学 制 1 年, 业 余 2 年 对 于 非 法 学 专 业 毕 业 的 人 来 说, 如 果 想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需 要 在 律 师 协 会 认 可 的 法 学 院 学 习 转 换 课 程, 通 过 共 同 法 律 职 业 考 试 CPE 或 取 得 法 律 研 究 生 证 书 PGDL, 学 习 期 限 1-3 年, 业 余 2-4 年 结 束 后, 同 样 还 需 要 学 习 LPC 或 BVC 课 程 的 学 习 1 再 比 如, 日 本 在 保 留 法 学 硕 士 与 博 士 教 育 这 一 学 术 轨 道 的 基 础 之 上,2004 年 开 始 设 立 法 科 大 学 院, 其 以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为 目 的 学 生 由 法 学 部 毕 业 生 与 非 法 学 部 毕 业 生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比 例 为 7: 3, 学 制 分 别 为 2 年 和 3 年 美 国 的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起 点 是 研 究 生 教 育 在 美 国, 本 科 教 育 没 有 法 学 专 业, 对 于 想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人 来 说, 需 要 先 获 得 其 他 专 业 领 域 的 学 士 学 位, 然 后 申 请 进 入 法 学 院, 学 制 三 年, 修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可 获 得 称 为 法 律 职 业 博 士 (JD) 的 学 位, 该 学 位 是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一 个 必 要 条 件 2 第 二, 美 国 英 国 德 国 日 本 韩 国 法 国 等 国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养 都 特 别 重 视 实 践 环 节, 具 体 体 现 在 学 校 教 育 的 教 学 方 式 和 职 前 见 习 两 个 方 面 在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方 式 方 面, 主 要 为 强 调 使 用 案 例 教 学 法 诊 所 教 育 法 模 拟 法 庭 训 练 参 观 实 习 等, 这 些 方 法 不 论 对 于 打 算 从 事 教 学 和 科 研 还 是 打 算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来 说 都 适 用 对 于 后 者, 一 般 还 会 要 求 经 历 职 前 见 习 阶 段, 主 要 方 式 为 进 入 一 些 法 律 机 构 或 培 训 机 构 参 与 一 些 现 实 法 律 实 践 活 动 或 培 训 例 如, 日 本 法 科 大 学 院 毕 业 的 学 生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后 要 进 入 隶 属 于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研 修 所 完 成 为 期 1 年 的 实 习, 方 可 正 式 入 职 在 英 国, 准 备 成 为 郭 艳 丽. 美 英 德 日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的 比 较 及 启 示 [J].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研 究,2013,( 3). 尹 超.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的 比 较 与 探 索 [J].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研 究,2006,(2). 4 1 2

事 务 律 师 的 人 在 学 习 完 LPC 课 程 后, 就 必 须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签 订 实 习 合 同,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2 年 实 习 后 才 可 以 成 为 事 务 律 师 ; 而 准 备 成 为 出 庭 律 师 的 人 在 学 习 完 BVC 课 程 后, 则 必 须 在 一 个 得 到 职 业 管 理 机 构 授 权 的 学 徒 训 练 机 构 进 行 为 期 1 年 的 实 习 第 三, 美 国 英 国 德 国 日 本 韩 国 等 国 在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的 另 一 重 要 特 点 是 都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职 业 准 入 标 准 准 入 标 准 一 般 都 是 通 过 统 一 的 司 法 考 试 或 其 他 考 核 来 施 行, 其 中 司 法 考 试 通 常 是 由 律 师 协 会 来 组 织 实 施 对 于 参 与 考 试 的 资 格 形 式 内 容 等, 各 国 又 呈 现 出 不 同 的 特 点 美 国 规 定 只 有 大 学 法 学 院 的 学 生 可 以 参 加 司 法 考 试 英 国 虽 然 没 有 统 一 的 司 法 考 试, 但 学 生 进 入 律 师 行 业, 都 要 完 成 相 应 的 职 业 课 程, 并 通 过 考 试 德 国 法 学 本 科 毕 业 的 学 生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要 通 过 两 次 考 试, 通 过 第 一 次 考 试 完 成 相 应 的 见 习 可 以 成 为 律 师, 想 要 成 为 法 官 则 要 通 过 第 二 次 考 试, 且 通 过 率 很 低 第 四, 美 国 英 国 德 国 日 本 韩 国 等 国 在 法 律 职 业 人 员 的 培 养 过 程 中 也 特 别 重 视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继 续 教 育, 部 分 国 家 还 规 定 不 参 加 或 未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者 不 予 继 续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在 美 国, 律 师 在 职 业 过 程 中 必 须 接 受 法 律 职 业 继 续 教 育 在 英 国, 获 得 从 业 资 格 的 律 师 在 其 整 个 职 业 生 涯 中 都 必 须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德 国 在 联 邦 和 州 都 设 有 律 师 培 训 基 地 日 本 律 师 联 合 会 针 对 本 国 律 师 的 管 理 也 开 展 了 各 种 各 样 的 继 续 教 育 模 式 三 相 关 启 示 经 由 上 述 国 外 法 制 教 育 和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基 本 情 况 的 梳 理, 结 合 5

当 前 我 国 法 治 教 育 和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的 现 状, 可 得 出 如 下 几 点 启 示 : 第 一, 法 治 教 育 应 紧 密 结 合 本 国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无 论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还 是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各 国 法 治 教 育 均 与 本 国 核 心 价 值 观 和 民 族 文 化 传 统 紧 密 相 连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既 有 着 社 会 主 义 价 值 理 念, 又 深 深 体 现 出 了 贵 和 持 中 和 谐 包 容 的 传 统 底 色 由 此, 开 展 法 治 教 育 必 须 密 切 结 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二 者 互 相 借 力, 共 同 发 展 第 二, 完 善 法 治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在 中 小 学 引 进 具 有 法 学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才, 专 门 从 事 法 治 教 育 我 们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的 经 验, 通 过 引 进 专 业 人 才, 实 现 法 治 教 育 教 师 队 伍 的 专 业 化, 来 切 实 解 决 当 前 基 础 教 育 普 法 不 及 时, 人 力 资 源 不 足 的 问 题 第 三, 尊 重 学 生 主 体 地 位,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开 展 案 例 教 育 重 视 系 统 掌 握 知 识, 轻 视 怀 疑 与 探 索 是 我 国 中 小 学 教 育 长 期 以 来 的 弊 端, 法 治 教 育 也 不 例 外 有 鉴 于 此, 法 治 教 育 一 方 面 需 要 尊 重 学 生 的 主 体 性, 通 过 教 师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互 相 提 问 质 疑, 从 而 牢 固 培 养 学 生 的 法 律 意 识 法 律 信 念 与 价 值 观 念 ; 另 一 方 面, 注 重 社 会 参 与, 开 展 案 例 教 育, 对 于 实 践 性 极 强 的 法 治 教 育 而 言, 只 有 从 活 生 生 的 生 活 案 例 中, 才 能 让 学 生 懂 得 法 定 权 利 和 义 务, 运 用 法 律 知 识 保 障 自 身 权 益, 形 成 法 治 素 养 第 四, 建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研 究 生 体 系 我 国 学 术 型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始 于 本 科 阶 段, 之 上 衔 接 的 是 法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 包 括 硕 士 和 博 士 ); 而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养 始 于 研 究 生 阶 段, 授 予 的 学 位 名 称 为 法 律 硕 士, 为 非 法 学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开 设 这 两 轨 之 间 6

没 有 形 成 很 好 的 衔 接 对 此, 我 们 可 以 借 鉴 日 本 的 法 科 大 学 院 实 现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与 职 业 教 育 的 有 效 衔 接, 在 完 成 本 科 阶 段 基 础 理 论 教 育 和 基 本 技 能 训 练 的 基 础 上, 进 人 职 业 教 育 阶 段, 并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与 美 国 的 经 验,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在 学 历 层 次 上 确 保 这 种 高 级 职 业 教 育 的 级 别 与 水 平 第 五, 建 立 法 律 职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目 前 我 国 法 律 职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也 较 为 分 散, 没 有 统 一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相 应 的 职 业 培 训 管 理, 职 业 培 训 的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监 管 力 度 也 不 强, 继 续 教 育 并 没 有 作 为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的 有 效 延 伸, 在 法 学 教 育 原 有 基 础 上 得 以 深 入 与 升 华, 建 议 加 强 这 方 面 的 制 度 建 设 ( 本 文 为 各 主 要 国 家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法 治 教 育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若 干 特 点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项 目 负 责 人 : 刘 建 丰 ; 执 行 人 : 王 素 ; 执 笔 人 : 赵 章 靖 ; 项 目 组 其 他 成 员 : 方 勇 李 建 忠 田 辉 姜 晓 燕 李 协 京 王 晓 宁 康 建 朝 张 永 军 ) 责 编 : 刘 晓 楠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三 环 中 路 46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88 电 话 : 010-62003920 传 真 :010-62003920 电 子 邮 箱 :kyc@nies.net.cn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