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教 字 [2008] 8 号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专 业 建 设 是 高 校 教 育 教 学 的 基 础 工 作,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范 我 校 的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大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的 力 度, 使 我 校 的 专 业 建 设 更 好 地 适 应 广 西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 职 业 结 构 和 就 业 市 场 的 变 化 以 及 科 技 发 展 的 需 要, 现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高 职 ( 高 专 ) 教 育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及 评 估 解 析 的 通 知 ( 桂 教 高 教 2007 20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第 二 条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由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全 面 负 责 其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制 定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和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 二 ) 对 学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 ( 三 ) 对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进 行 立 项 审 批 评 估 验 收, 并 指 导 各 系 ( 部 ) 的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 ( 四 ) 负 责 组 织 推 荐 申 报 自 治 区 优 质 专 业 和 精 品 专 业 工 作 ; ( 五 ) 讨 论 并 决 定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中 的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第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专 业 建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其 主 要 职 责 :
( 一 ) 组 织 学 校 的 新 专 业 申 报 和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立 项 中 期 检 查 评 估 验 收 ; ( 二 ) 组 织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的 评 选 工 作 ; ( 三 ) 组 织 自 治 区 优 质 专 业 和 精 品 专 业 的 申 报 工 作 ; ( 四 ) 完 成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交 办 的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第 四 条 各 系 ( 部 )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 部 ) 的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 ( 一 ) 根 据 学 校 的 专 业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负 责 制 定 本 系 ( 部 )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 ( 二 ) 负 责 本 系 ( 部 )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 ( 三 ) 负 责 组 织 本 系 ( 部 ) 优 质 专 业 和 精 品 专 业 的 申 报 检 查 和 初 评 工 作 第 三 章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第 五 条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应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符 合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整 体 发 展 的 要 求, 形 成 合 理 的 专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有 利 于 发 挥 优 势, 形 成 特 色 第 六 条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应 以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全 国 高 职 高 专 指 导 性 专 业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目 录 )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为 依 据 按 自 治 区 有 关 文 件 广 西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要 求,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第 七 条 设 置 和 调 整 专 业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 一 ) 符 合 学 校 的 发 展 规 划,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人 才 需 求 量 新 设 或 调 整 专 业 时, 必 须 有 社 会 调 查 与 人 才 需 求 预 测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二 ) 有 专 业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和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三 ) 有 完 成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所 必 需 的 教 师 队 伍 及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包 括 专 兼 结 合 的 具 有 双 师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 四 ) 具 备 该 专 业 教 育 必 需 的 实 验 ( 实 训 ) 室 及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实 习 场 所 等 办 学 基 本 条 件, 包 括 校 企 合 作 的 校 外 实 训 基 地 ( 五 ) 新 设 或 调 整 专 业 时, 一 般 应 有 已 设 相 关 专 业 为 依 托 校 企 合 作 举 办 的 专 业 必 须 具 备 相 关 的 协 议 等 材 料 第 八 条 学 校 年 度 新 设 和 调 整 专 业 总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5 个
同 时, 学 校 对 招 生 生 源 情 况 不 好 或 就 业 率 相 对 偏 低 的 专 业 进 行 调 整, 减 少 招 生 计 划 数, 甚 至 停 办 第 九 条 学 校 的 专 业 评 议 和 审 核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各 系 ( 部 ) 应 于 每 年 6 月 底 前 将 年 度 拟 新 设 专 业 ( 或 专 业 方 向 ) 的 以 下 有 关 材 料 报 专 业 建 设 办 公 室 : 1.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增 设 专 业 申 请 表 2. 申 请 增 设 专 业 简 介 3. 申 请 增 设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4. 申 请 增 设 专 业 师 资 情 况 5. 办 学 条 件 情 况 表 注 : 申 报 专 业 目 录 外 新 专 业 时, 其 论 证 应 着 重 对 设 置 该 专 业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说 明, 并 提 交 增 设 目 录 外 专 业 的 论 证 报 告 第 十 条 学 校 通 过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对 需 要 设 置 或 者 调 整 专 业 的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专 业 建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评 议 结 果 作 为 我 校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专 业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按 照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增 设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方 案 ( 附 件 1) 的 指 标 要 求, 组 织 专 家 对 增 设 的 专 业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对 专 业 建 设 评 价 结 论 不 合 格 的 专 业, 限 期 整 改 第 四 章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第 十 二 条 各 系 ( 部 ) 要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出 增 设 专 业 优 质 专 业 和 精 品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办 公 室 在 各 系 ( 部 )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拟 定 学 校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经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第 五 章 优 质 专 业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立 项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一 般 应 具 有 连 续 2 届 以 上 毕 业 生 ( 二 )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具 有 明 确 的 建 设 目 标 清 晰 的 改 革 思 路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符 合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注 重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注 重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就 业 和 创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 培 养 方 案 具 有 创 新 性 科 学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三 ) 师 资 队 伍 稳 定, 至 少 有 一 名 副 教 授 以 上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组 织 能 力 较 强 的 专 业 带 头 人 ; 教 师 职 称 学 历 和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整 体 素 质 较 高, 有 完 备 的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 四 ) 有 较 强 的 学 科 ( 专 业 群 ) 支 撑,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环 境, 有 与 区 内 外 高 校 相 关 专 业 合 作 办 学 的 基 础 ( 五 ) 按 照 高 素 质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利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辅 助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曾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 六 ) 专 业 的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良 好, 有 良 好 的 实 验 实 习 实 训 环 境 和 条 件, 与 相 关 行 业 企 业 合 作 紧 密, 有 科 研 与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并 取 得 一 定 的 社 会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 八 ) 重 视 教 学 管 理 改 革, 努 力 推 进 学 分 制 管 理, 建 立 切 实 有 效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监 控 体 系, 有 专 业 建 设 档 案 生 源 充 足, 学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能 力 结 构 科 学 合 理, 毕 业 生 质 量 好, 就 业 率 高 ( 九 ) 专 业 负 责 人 近 两 年 承 担 本 专 业 基 础 课 与 专 业 课, 并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教 学 水 平 高, 且 责 任 心 强,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勇 于 开 拓, 团 结 协 作 好 ( 十 ) 根 据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 附 件 2), 自 评 总 分 应 达 到 80 分 以 上 第 十 五 条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申 报 立 项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建 设 项 目 由 专 业 负 责 人 申 报, 并 填 写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表, 所 在 系 ( 部 ) 按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进 行 初 评 后 上 报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办 公 室,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申 报 情 况 通 过 评 议, 并 公 示 评 议 结 果, 提 出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议 名 单, 经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实 行 专 业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建 设 周 期 为 2 年, 采 取 滚 动 管 理 建 设 项 目 在 建 设 期 满 后 进 行 评 估 验 收, 基 础 条 件 好 建 设 进 度 快 成 效 显 著 的 专 业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验 收 建 设 期 满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一 年 内 可 申 请 再 次 验 收 第 十 七 条 优 质 专 业 的 评 估 验 收 工 作 实 行 三 结 合 的 方 式, 即 自 我 评 估 与 专 家 评 估 相 结 合, 定 量 评 估 与 定 性 评 估 相
结 合, 集 中 评 估 与 实 测 评 估 相 结 合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学 校 评 估 总 分 达 到 90 分 以 上 的 专 业, 学 校 将 择 优 授 予 优 质 专 业 称 号 ; 第 十 九 条 评 估 验 收 的 程 序 与 方 法 步 骤 : ( 一 ) 验 收 申 报 :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依 据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在 认 真 做 好 自 我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写 出 自 评 报 告, 并 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专 业 建 设 办 公 室 ( 二 ) 受 理 : 专 业 建 设 办 公 室 对 所 收 到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清 查 和 登 记, 对 合 格 的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决 定 评 估 验 收 的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 三 ) 验 收 :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专 业 建 设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估 验 收 专 家 组, 依 据 评 估 标 准 要 求, 在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考 察 和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确 定 优 质 专 业 的 建 议 名 单, 经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在 评 选 出 的 校 级 优 质 专 业 的 基 础 上, 择 优 推 荐 申 报 自 治 区 优 质 专 业 和 精 品 专 业 第 六 章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及 奖 惩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 不 含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验 实 训 设 备 新 专 业 建 设 等 经 费 ) ( 一 )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1.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调 研 和 研 讨 ;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的 少 量 调 研 费 ; 2.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的 教 学 改 革 与 建 设 研 讨 ; 教 材 建 设 相 关 项 目 调 研 费 用 ; 3.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教 学 用 的 相 关 软 件 ; 4. 教 学 文 件 资 料 建 设 ; 购 置 国 内 外 有 关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 5. 电 子 教 案 多 媒 体 课 件 的 研 制, 课 程 上 网 及 升 级 的 相 关 费 用 ; 6.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 二 ) 获 准 立 项 的 校 级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学 校 资 助 每
个 项 目 建 设 经 费 3000 元 ( 三 ) 经 学 校 同 意 申 报 区 级 优 质 ( 精 品 ) 专 业, 学 校 资 助 每 个 项 目 建 设 经 费 5000 元 ( 四 ) 获 准 立 项 的 专 业 负 责 人, 需 填 报 年 度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表 ( 附 件 3), 经 系 ( 部 )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使 用 建 设 经 费 ( 五 ) 优 质 专 业 立 项 资 助 经 费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财 务 处 负 责 按 支 出 预 算 监 督 核 拨 经 费 报 销 时, 须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签 字,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六 ) 获 资 助 者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资 助 经 费 预 算 核 定 的 用 途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使 用 资 助 经 费 资 助 经 费 须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不 得 用 于 各 种 福 利 性 支 出 和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列 入 的 其 它 支 出 ( 七 )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均 分 期 下 拨, 立 项 后 先 下 拨 建 设 经 费 的 50%, 年 度 检 查 评 估 通 过 后 再 下 拨 50% 第 二 十 二 条 奖 惩 办 法 ( 一 ) 获 得 校 级 优 质 专 业 称 号 的 专 业, 每 个 专 业 一 次 性 奖 励 3000 元 ; 并 颁 发 奖 励 证 书 ; ( 二 ) 获 自 治 区 级 优 质 专 业 称 号 的 专 业, 学 校 奖 励 5000 元 ; 获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专 业 称 号 的 专 业, 学 校 奖 励 5000 元 ( 三 ) 对 于 专 业 建 设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骨 干, 在 职 称 评 定 及 教 学 评 优 时, 学 校 将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各 系 部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的 工 作 业 绩 将 作 为 对 系 部 考 核 的 重 要 指 标 之 一 ( 四 ) 凡 经 立 项 的 校 级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在 建 设 期 内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效 果 不 明 显 的, 将 取 消 立 项 资 格, 中 止 经 费 资 助 ( 五 ) 因 故 延 期 结 题, 应 说 明 原 因 延 期 时 间 最 多 不 超 过 一 年 逾 期 仍 不 能 结 题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将 取 消 立 项 资 格, 中 止 经 费 资 助 凡 被 取 消 立 项 的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 能 再 申 报 其 它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并 追 究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 六 ) 校 级 优 质 专 业 称 号 的 有 效 期 4 年, 学 校 将 组 织 专 家 每 年 对 已 获 得 优 质 专 业 称 号 的 专 业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凡 评 估
不 合 格 的 专 业 将 取 消 其 称 号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增 设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方 案 案 2.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3. 年 度 优 质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表 ( 略, 可 从 教 务 处 网 页 下 载 ) 二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附 件 1: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增 设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方 案 一 关 于 增 设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方 案 的 说 明 1.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方 案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广 西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专 业 建 设 指 标 体 系 为 依 据, 通 过 对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的 宏 观 管 理 与 指 导, 促 进 各 系 ( 部 ) 自 觉 按 照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明 确 专 业 办 学 指 导 息 想 坚 持 教 育 创 新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2. 指 导 方 案 遵 循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以 及 新 时 期 对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要 求, 鼓 励 各 系 部 从 实 际 出 发 办 出 专 业 特 色 3. 本 方 案 着 重 引 导 各 系 ( 部 ) 对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过 程 评 价 4.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专 业 设 置 新 办 专 业 合 格 的 评 价 二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指 标 体 系 ( 有 * 号 的 为 核 心 指 标 ) 一 级 指 标 1. 专 业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2.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二 级 指 标 1.1 专 业 设 置 与 定 位 *1.2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2.1 结 构 2.2 质 量 与 建 设 3. 教 学 计 划 与 大 3.1 教 学 计 划 与 课 程 纲 体 系
3.2 教 学 大 纲 与 教 学 内 容 3.3 教 材 建 设 *4.1 校 内 实 训 基 地 4. 教 学 条 件 4.2 校 外 实 训 基 地 4.3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4.4 经 费 投 入 *5.1 课 程 模 式 5.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改 革 5.2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5.3 考 核 评 价 方 法 *5.4 职 业 能 力 训 练 5.5 素 质 教 育 益 6. 教 学 管 理 7. 教 学 质 量 与 效 6.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6.2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7.1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7.2 就 业 与 社 会 声 誉 目 8. 特 色 或 创 新 项 三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评 估 体 系 具 体 内 容 ( 另 附 ) 四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结 论 标 准 本 方 案 二 级 指 标 共 20 项, 其 中 关 键 指 标 ( 带 * 号 )6 项 评 价 标 准 给 出 A C 两 级, 介 于 A C 之 间 的 为 B 级, 低 于 C 级 的 为 D 级 评 价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种, 其 标 准 如 下 : ( 一 ) 优 秀
同 时 满 足 : 1. 全 部 评 估 指 标 中,A 15,C 2,D=0; 2. 关 键 指 标 中,A 5,C l; 3. 有 特 色 或 创 新 项 目 ( 二 ) 良 好 同 时 满 足 : 1. 全 部 评 估 指 标 中,A+B 15, 其 中 A 6,D l; 2. 关 键 指 标 中,A+B 6, 其 中 A 3,D=0 ( 三 ) 合 格 同 时 满 足 : 1. 全 部 评 估 指 标 中,D 3; 2. 关 键 指 标 中,D 1 附 件 2: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一 桂 林 航 天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高 职 ( 高 专 ) 教 育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方 案 说 明 ( 一 ) 为 了 巩 固 十 五 期 间 我 校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成 果, 进 一 步 深 化 和 拓 展 我 校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工 作, 打 造 优 质 专 业 品 牌 并 充 分 发 挥 优 质 专 业 的 辐 射 和 示 范 效 应, 建 立 互 相 学 习 共 同 提 高 优 质 回 报 的 良 性 机 制, 实 现 学 校 持 续 快 速 协 调 健 康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评 估 方 案 ( 二 ) 评 估 指 标 的 选 择 及 内 涵 的 界 定 遵 循 高 职 ( 高 专 )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参 照 教 育 部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方 案, 充 分 考 虑 我 校 高 职 ( 高 专 ) 教 育 专 业 建 设 和 改 革 的 特 点, 与 我 校 高 校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实 施 相 衔 接, 体 现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职 ( 高 专 ) 专 业 建 设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求 ( 三 ) 本 方 案 一 级 指 标 共 4 项, 二 级 指 标 共 12 项, 观 测 点 24 项, 指 标 总 分 100 分 设 加 分 项, 其 分 值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分 本 方 案 满 分 110 分 ( 四 ) 本 指 标 体 系 设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副 教 授 上 课 两 项 为 一 票 否 决 项 近 两 年 本 专 业 毕 业 生 平 均 就 业 率 低 于 全 区 高 职 ( 高 专 ) 毕 业 生 同 期 两 年 平 均 就 业 率 的 专 业 或 无 副 教 授 为 全 日 制 高 职 ( 高 专 ) 学 生 上 专 业 课 的 专 业 均 不 能 申 报 校 级 优 质 专 业 ( 五 ) 本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有 关 数 据, 除 特 殊 说 明 之 外, 一 般 填 报 统 计 最 近 3 年 的 数 据 就 业 率 统 计 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每 年 9 月 1 日
公 布 的 为 准 二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分 值 1.1 职 称 4 1. 师 资 队 伍 (18 分 ) 1.2 学 历 4 1.3 生 师 比 5 1.4 双 师 素 质 比 例 5 2.1 实 验 室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9 2. 教 学 条 件 及 利 用 (16 分 ) 2.2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7 3.1 课 程 建 设 13 3. 课 程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35 分 ) 3.2 实 践 教 学 10 3.3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12 4.1 生 源 7 4.2 学 生 能 力 11 4. 教 学 效 果 (31 分 ) 4.3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13 加 分 ( 不 超 过 10 分 ): 获 国 家 级 人 才 称 号 和 荣 誉 称 号, 有 国 家 级 实 训 基 地, 有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教 材 论 著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获 奖 教 师 与 学 生 参 加 各 种 科 技 和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获 奖 等, 可 以 加 分 三 优 质 专 业 评 估 指 标 解 析 1. 师 资 队 伍 一 级 指 标 师 资 队 伍 下 有 4 个 二 级 指 标 : 职 称 学 历 生 师 比 和 双 师 素 质 比 例 该 指 标 主 要 观 察 本 专 业 师 资 队 伍 的 结 构, 而 师 资 队 伍 的 质 量 与 建 设 在 优 质 专 业 认 定 申 报 表 中 的 专 业 负 责 人 情 况 主 干 课 程 教 师 情 况 等 栏 目 及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等 指 标 中 体 现 1.1 职 称 该 二 级 指 标 下 只 有 一 个 观 测 点, 即 专 业 教 师 中 高 级 职 称 的 比 例 专 业 教 师 指 担 任 本 专 业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教 师 ( 含 双 肩 挑 的 教 学 行 政 人 员 和 外 聘 教 师, 外 聘 教 师 不 超 过 25%) 高 级 职 称 一 般 指 教 授 副 教 授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政 工 师 等 各 系 申 报 的 优 质 专 业 材 料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最 多 只 能 在 两 个 专 业 中 计 入 指 标 ( 外 聘 教 师 的 论 文 成 果 等 不 计 入 ) 1.2 学 历 该 二 级 指 标 下 只 有 一 个 观 测 点, 即 青 年 教 师 中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比 例 青 年 教 师 指 40 周 岁 以 下 ( 含 40 周 岁 ) 的 教 师 10
必 须 是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取 得 广 西 地 方 性 计 划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的 教 师 才 能 计 入 指 标, 在 读 的 不 计 入 各 系 申 报 的 优 质 专 业 材 料 中,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的 教 师 最 多 只 能 在 两 个 专 业 中 计 入 指 标 外 聘 教 师 不 计 入 1.3 生 师 比 该 二 级 指 标 下 只 有 一 个 观 测 点, 即 学 生 与 专 业 教 师 比 例 (1) 对 学 生 数 和 教 师 数 的 计 算 计 算 该 专 业 学 生 数 时, 学 生 数 按 各 类 全 日 制 学 生 的 自 然 人 数 计 算 学 校 采 取 3+2 等 培 养 模 式 的, 已 进 入 本 校 就 读 学 习 的 学 生 必 须 计 入 学 生 总 数, 不 在 本 校 就 读 的 可 以 不 计 入 在 校 学 生 总 数 教 师 数 计 算 范 围 除 专 任 教 师 外, 还 包 括 校 内 双 肩 挑 的 教 学 行 政 人 员 和 校 外 聘 请 的 兼 职 教 师 及 返 聘 教 师 兼 职 教 师 教 学 时 数 按 每 学 期 120 学 时 进 行 折 算 生 师 比 统 一 按 评 估 时 的 静 态 数 据 计 算 (2) 特 殊 专 业 指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1.4 双 师 素 质 比 例 该 二 级 指 标 只 有 一 个 观 测 点, 即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中 双 师 素 质 教 师 比 例 (1) 双 师 素 质 教 师 指 具 有 讲 师 ( 或 以 上 ) 教 师 职 称, 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专 任 教 师 : 1 有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中 级 ( 或 以 上 ) 技 术 职 称 ( 含 行 业 特 许 的 资 格 证 书 ) 2 近 五 年 中 有 两 年 以 上 ( 可 累 计 计 算 ) 在 企 业 第 一 线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经 历, 或 参 加 教 育 部 组 织 的 教 师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获 得 合 格 证 书, 能 全 面 指 导 学 生 专 业 实 践 实 训 活 动 3 近 五 年 主 持 ( 或 主 要 参 与 )2 项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已 被 企 业 使 用, 效 益 良 好 4 近 五 年 主 持 ( 或 主 要 参 与 )2 项 校 内 实 践 教 学 设 施 建 设 或 提 升 技 术 水 平 的 设 计 安 装 工 作, 使 用 效 果 好, 在 区 内 同 类 院 校 中 居 先 进 水 平 6 企 业 工 程 师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等 技 术 职 称 及 以 上 技 术 专 家 应 聘 到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工 作, 尽 管 未 取 得 讲 师 职 称 但 已 承 担 一 门 以 上 完 整 课 程 的, 效 果 良 好 (2) 双 师 素 质 教 师 的 认 定
按 照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的 有 关 规 定, 目 前 双 师 素 质 教 师 的 认 定 已 经 放 权 给 学 校 学 校 认 定 双 师 素 质 时, 对 于 条 件 2 至 4 应 制 定 学 校 的 有 关 认 定 条 例, 对 条 件 2 应 有 企 业 鉴 定 或 评 语, 并 经 学 校 有 关 学 术 组 织 审 定 2. 教 学 条 件 及 利 用 一 级 指 标 教 学 条 件 及 利 用 下 有 2 个 二 级 指 标 : 实 验 室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和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该 指 标 主 要 观 察 本 专 业 的 实 践 教 学 条 件 和 学 校 馆 藏 图 书 的 数 量 与 动 态 变 化 2.1 实 验 室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该 二 级 指 标 有 2 个 观 测 点, 即 生 均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和 有 校 外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并 有 效 使 用 (1) 生 均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指 原 值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是 指 单 价 高 于 800 元 的 仪 器 设 备 ( 可 含 订 有 一 年 以 上 合 同 期 租 赁 的 仪 器 设 备 ) 在 统 计 学 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时, 学 校 与 企 业 共 建 的 校 外 实 训 基 地 或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并 有 长 期 共 建 协 议 的, 可 适 当 折 算 计 入, 由 专 家 组 视 具 体 情 况 确 认 (2) 有 校 外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并 有 效 使 用 校 外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是 指 已 签 订 协 议 书 并 已 接 纳 学 生 实 训 实 习 的 基 地 要 对 专 业 建 立 的 校 外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一 览 表 ( 标 明 实 训 项 目 实 训 时 间 及 效 果 ) 和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对 比 分 析, 还 要 观 察 校 企 协 议 在 满 足 实 训 实 习 要 求 方 面 的 描 述 以 上 两 项 有 必 要 时 还 须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了 解 仪 器 设 备 的 数 量 先 进 程 度 完 好 率 学 生 上 手 率 及 管 理 状 况 通 过 自 治 区 实 验 室 合 格 评 估 的 可 以 免 予 实 地 考 察 2.2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该 二 级 指 标 有 2 个 观 测 点, 即 生 均 专 业 图 书 数 和 近 两 年 生 均 进 专 业 图 书 数 (1) 生 均 专 业 图 书 数 专 业 图 书 指 学 校 图 书 馆 和 系 教 研 室 等 资 料 室 所 藏 的 属 于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图 书 ( 含 电 子 图 书 ) 藏 书 量 以 印 本 图 书 的 册 为 当 量, 这 些 图 书 必 须 是 被 分 类 编 目 并 入 藏 为 读 者 可 以 利 用 的 其 它 载 体 类 型 文 献 的 折 算 办 法 为 : 期 刊 报 纸 每 一 合 订 本 算 为 1 册 ; 缩 微 胶 卷 1 卷 为 1 册 ; 缩 微 平 片 10 片 为 1 册 ; 幻 灯 片 每 50 片 为 1 册 ; 视 听 资 料 ( 含 录 音 带 录 像 带 电 影
片 影 碟 等 ) 每 盘 为 1 册 ; 光 盘 未 注 明 册 数 的 每 片 按 1 册 计 ; 软 盘 每 个 软 件 包 为 1 册 ; 电 子 图 书 按 所 订 购 的 种 ( 册 ) 相 应 为 1 册 ; 电 子 期 刊 以 每 种 的 一 个 年 度 为 1 册 ; 未 注 明 册 数 的 数 据 库 按 1GB 为 200 册 计 图 书 馆 馆 藏 不 仅 看 册 数, 还 要 看 新 旧 图 书 的 比 例 各 专 业 图 书 的 分 布 等 (2) 近 两 年 生 均 进 专 业 图 书 数 包 括 学 校 图 书 馆 及 系 教 研 室 等 资 料 室 在 评 估 前 两 年 所 购 买 的 图 书 ( 含 电 子 图 书 ) 3. 课 程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一 级 指 标 课 程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下 有 3 个 二 级 指 标 : 课 程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和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该 指 标 主 要 观 察 专 业 在 精 品 课 程 与 教 材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产 学 研 结 合 和 科 研 教 改 等 方 面 成 果 3.1 课 程 建 设 该 二 级 指 标 有 4 个 观 测 点, 即 精 品 课 程 重 点 课 程 优 先 使 用 省 部 级 以 上 获 奖 教 材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教 材 比 例, 多 媒 体 课 时 占 全 部 课 时 的 比 例 和 使 用 校 本 教 材 (1) 精 品 课 程 重 点 课 程 该 指 标 主 要 观 察 校 级 及 校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和 重 点 课 程 的 数 量 与 建 设 情 况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与 重 点 课 程 以 学 校 文 件 为 准 同 时 要 考 察 课 程 建 设 的 机 制 制 度, 考 察 课 程 针 对 培 养 目 标 学 生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尤 其 是 岗 位 能 力 技 能 要 求 进 行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改 革 是 否 有 思 路 有 措 施 精 品 课 程 必 须 是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课 程 (2) 优 先 使 用 省 部 级 以 上 获 奖 教 材,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高 职 高 专 教 材 比 例 该 指 标 主 要 观 察 高 职 高 专 规 划 教 材 的 选 用 率 水 平 较 高 的 高 职 高 专 获 奖 教 材 的 选 用 率 近 三 年 高 职 高 专 教 材 的 选 用 率 专 业 使 用 教 材 一 览 表 中 要 表 明 教 材 的 性 质 和 获 奖 情 况 (3) 多 媒 体 课 时 占 全 部 课 时 的 比 例 多 媒 体 技 术 是 把 声 图 文 和 视 频 等 媒 体 通 过 计 算 机 集 成 在 一 起 的 技 术 使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授 课 的 比 例 即 为 在 课 堂 教 学 过 程 中 本 专 业 所 有 课 程 使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授 课 课 时 与 总 课 时 的 比 率 单 纯 使 用 Word 文 档 等 电 子 教 案 投 影 不 能 算 作 使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授 课 (4) 使 用 校 本 教 材 校 本 教 材 即 以 校 为 本, 根 据 学 校 的 情 况, 按 照 学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依 托 校 园 周 围 的 人 文 地 理 环 境, 以 及 学 校 服 务 企 业 的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组 织 教 师 编 写 的 教 材 该 指 标 考 察 对 自 编 有 特 色 较 高 水 平 教 材 的 重 视 程 度 及 成 效 对 校 本 教 材, 学 校 要 有 立 项 审 查 与 试 验 评 定 与 推 广 使 用 等 程 序 普 通 的 实 习 指 导 书 不 能 算 作 校 本 教 材 公 开 出 版 的 教 材 也 不 算 作 校 本 教 材 3.2 实 践 教 学 该 二 级 指 标 有 2 个 观 测 点, 即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开 出 率 达 到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的 比 例 和 产 学 研 合 作 项 目 (1)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开 出 率 达 到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的 比 例 各 专 业 的 实 践 训 练 体 系 中 必 修 实 践 课 的 开 出, 全 部 要 由 符 合 要 求 的 指 导 教 师 上 课 符 合 要 求 的 指 导 教 师 指 不 仅 有 必 需 的 理 论 水 平, 更 要 有 必 需 的 实 践 能 力 有 些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训 应 由 双 师 教 师 或 兼 职 教 师 承 担 各 种 开 出 率 的 计 算 应 对 照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2) 产 学 研 合 作 项 目 产 学 研 结 合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考 察 : 1 专 业 与 企 业 行 业 建 立 的 产 学 研 合 作 教 育 关 系 是 否 有 组 织 有 协 议 有 工 作 计 划, 双 方 的 主 动 性 如 何, 合 作 到 什 么 程 度 是 否 成 立 了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计 划 措 施 是 否 得 力? 效 果 是 否 显 著? 2 产 学 研 合 作 教 育 的 进 展 状 态 和 成 果 学 校 为 企 业 做 了 些 什 么, 教 师 参 与 企 业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职 工 培 训 的 情 况 和 效 果, 学 生 在 企 业 接 受 职 业 训 练 的 情 况 和 效 果 ; 企 业 及 其 技 术 与 管 理 人 员 参 与 学 校 从 人 才 需 求 调 研 和 预 测 专 业 开 发 与 培 养 目 标 设 计, 到 培 养 方 案 设 计 专 业 课 与 实 践 课 教 学 职 业 能 力 考 核 就 业 服 务 与 指 导 ( 接 受 学 校 毕 业 生 或 实 行 订 单 教 育 ) 毕 业 生 质 量 跟 踪 调 查 的 人 才 培 养 全 过 程 的 状 态 和 效 果 教 师 参 与 科 研 和 教 改 的 比 例 大 于 50%, 近 5 年 校 级 及 以 上 的 科 研 和 教 研 成 果 奖 不 少 于 5 项 3 是 否 形 成 了 以 相 互 需 要 互 惠 互 利 相 互 参 与 相 互 依 存 组 织 落 实 工 作 落 实 为 主 要 标 志 的 产 学 研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教 育 办 学 机 制, 尤 其 是 企 业 的 需 求 动 力 机 制 和 利 益 驱 动 机 制 ( 包 括 对 学 校 毕 业 生 的 需 求 科 研 培 训 需 求 开 展 订 单 教 育 需 求 和 其 他 需 求 ) 该 观 测 点 所 考 察 的 项 目 要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3.3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该 二 级 指 标 有 3 个 观 测 点, 即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科 研 课 题 和 近 两 年 公 开 发 表 正 式 出 版 的 论 著
(1)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主 要 分 2 个 级 别, 即 院 校 级 ( 以 学 校 发 文 为 准 ) 和 自 治 区 级 ( 新 世 纪 教 改 项 目, 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发 文 为 准 ) 其 它 项 目 参 照 执 行 如 与 外 省 合 作 省 级 项 目 的, 可 按 参 与 自 治 区 新 世 纪 教 改 项 目 记 分, 教 育 部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可 按 省 级 标 准 记 分, 各 省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按 院 厅 局 级 标 准 记 分 (2) 科 研 课 题 科 研 课 题 是 指 在 所 申 报 专 业 的 专 业 领 域 里 开 展 的 科 学 研 究 与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不 包 括 教 育 科 学 方 面 的 项 目 (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除 外 ) 科 研 课 题 的 级 别 分 院 校 级 厅 局 级 省 部 级 和 国 家 级 副 厅 级 的 高 职 院 校 立 项 的 课 题, 主 持 校 级 科 研 课 题 可 以 等 同 于 参 与 自 治 区 级 厅 局 级 科 研 课 题 主 要 参 与 ( 排 名 前 5 位 )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可 以 等 同 于 主 持 省 部 级 课 题 横 向 课 题 经 费 10 万 元 以 上 可 以 等 同 厅 局 级 课 题 ;20 万 元 以 上 可 以 等 同 于 省 部 级 课 题 各 课 题 的 认 定 以 正 式 发 文 和 签 订 科 研 合 同 为 准 (3) 近 两 年 公 开 发 表 正 式 出 版 的 论 文 / 论 著 公 开 发 表 正 式 出 版 的 论 文 / 论 著 指 在 国 内 外 有 刊 号 和 出 版 号 的 刊 物 或 论 文 集 上 发 表 论 文, 或 正 式 出 版 专 业 著 作 教 材 不 计 入 论 著 以 本 专 业 教 师 人 数 与 相 关 系 数 的 乘 积 的 合 计 数 来 确 定 该 指 标 等 级 论 文 作 者 排 名 以 前 2 位 计, 单 位 须 注 明 是 本 专 业 所 在 学 校, 否 则 不 计 入 4. 教 学 效 果 一 级 指 标 教 学 效 果 下 有 3 个 二 级 指 标 : 生 源 学 生 能 力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该 指 标 主 要 观 察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社 会 认 可 度 4.1 生 源 该 二 级 指 标 有 两 个 观 测 点, 即 本 专 业 在 校 生 人 数 近 两 年 本 专 业 录 取 新 生 报 到 率 录 取 新 生 报 到 率 的 计 算 看 两 项 指 标 : 报 到 人 数 招 生 计 划 数 ; 报 到 人 数 发 出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数 以 上 两 种 计 算 方 式 均 可 4.2 学 生 能 力 该 二 级 指 标 有 3 个 观 测 点, 即 近 两 届 学 生 参 加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累 计 通 过 率 近 两 届 学 生 参 加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累 计 通 过 率 和 近
两 届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合 格 率 (1) 近 两 届 学 生 参 加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累 计 通 过 率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累 积 通 过 率 是 指 非 英 语 专 业 中, 考 试 通 过 学 生 数 与 应 届 全 部 学 生 的 比 率 在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中 还 另 有 一 项 参 考 指 标, 即 有 证 据 说 明 多 数 学 生 外 语 应 用 能 力 达 到 一 定 要 求 自 治 区 高 职 高 专 英 语 教 改 试 点 院 校 在 申 报 书 中 列 出 的 试 点 专 业 可 以 认 为 达 到 了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的 要 求 英 语 专 业 的 学 生 采 用 四 级 考 试 60 分 以 上 的 比 率, 或 者 获 得 与 英 语 相 关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比 率 其 它 语 种 的 专 业 参 照 执 行 (2) 近 两 届 学 生 参 加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累 计 通 过 率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累 计 通 过 率 是 指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中, 考 试 通 过 学 生 数 与 应 届 全 部 学 生 的 比 率 计 算 机 专 业 学 生 采 取 计 算 机 二 级 考 试 通 过 率, 或 由 获 得 某 种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比 率 代 替 (3) 近 两 届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合 格 率 专 业 技 能 合 格 率 考 察 学 生 专 业 专 门 技 术 能 力 职 业 专 门 技 术 能 力 是 指 完 成 主 要 职 业 工 作 任 务 所 应 具 备 的 专 门 技 术 能 力, 主 要 是 运 用 专 门 技 术 和 掌 握 该 技 术 所 需 的 基 础 知 识 从 事 基 本 职 业 工 作 的 能 力 这 种 能 力 考 核 的 通 过 率 即 专 业 技 能 合 格 率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各 专 业 应 建 立 与 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相 匹 配 的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制 度, 或 与 社 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接 轨, 社 会 已 开 展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且 允 许 学 生 参 加 的 专 业, 学 生 全 部 参 加 考 试, 这 一 条 是 要 求 学 生 考 取 的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与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的 层 次 相 适 应 但 是, 对 有 些 专 业 还 要 有 一 个 争 取 和 等 待 的 过 程, 因 为 还 要 与 社 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接 轨, 暂 时 可 以 考 取 中 级 技 能 证 书, 但 必 须 争 取 尽 早 匹 配 通 过 率 不 是 取 证 率 有 的 学 生 取 得 2 个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但 只 能 算 作 1 人 通 过, 不 能 算 作 2 个 以 上 通 过 率 通 过 率 应 在 毕 业 班 统 计 尚 未 毕 业 的 班 级 还 有 参 加 考 试 的 机 会, 若 各 年 级 都 参 加 统 计, 其 平 均 通 过 率 将 下 降 职 业 能 力 考 核 的 通 过 率 应 与 我 区 的 最 高 最 低 及 平 均 通 过 率 进 行 对 比 4.3 毕 业 生 就 业 该 二 级 指 标 由 2 个 观 测 点, 即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和 就 业 对 口 率 (1)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形 式 :
1 毕 业 生 通 过 学 校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2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已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接 受 函, 不 需 要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3 定 向 委 托 毕 业 生 回 原 定 向 委 托 单 位 就 业 4 毕 业 生 以 灵 活 方 式 就 业, 其 中 包 括 自 主 创 业 自 由 职 业 等 5 升 学 指 专 升 本 6 毕 业 生 出 国 出 境 留 学 工 作 等 7 毕 业 生 参 加 国 家 地 方 项 目 就 业 如 西 部 地 区 志 愿 者 以 上 各 种 形 式 的 就 业 总 数 与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的 比 率 即 为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鼓 励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不 提 倡 专 升 本 就 业 率 高 的 专 业 还 要 考 察 就 业 对 口 率, 即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的 学 以 致 用 程 度 优 质 专 业 认 定 设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副 教 授 上 课 两 项 为 一 票 否 决 项 近 两 年 本 专 业 毕 业 生 平 均 就 业 率 低 于 全 区 高 职 ( 高 专 ) 毕 业 生 同 期 两 年 平 均 就 业 率 的 专 业, 或 无 副 教 授 为 全 日 制 高 职 ( 高 专 ) 学 生 上 专 业 课 的 专 业, 均 不 能 申 报 优 质 专 业 (2) 高 职 高 专 毕 业 生 在 其 所 属 专 业 大 类 内 就 业 即 为 专 业 对 口 就 业 对 口 率 即 为 毕 业 生 专 业 对 口 总 人 数 与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的 比 率 5. 奖 励 加 分 本 评 估 方 案 中 针 对 专 业 建 设 和 学 生 技 能 这 两 个 方 面 设 计 了 两 个 大 类 的 加 分 项 加 分 项 目 主 要 观 察 本 专 业 的 特 色 与 影 响 力, 以 及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职 业 拓 展 能 力 5.1 专 业 建 设 (1) 国 家 级 人 才 称 号 和 荣 誉 每 人 加 2 分 ; 获 自 治 区 级 的 每 人 加 1 分 人 才 称 号 是 指 :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青 年 教 师 奖 获 奖 人 选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人 选 ; 自 治 区 十 百 千 人 才 ; 自 治 区 优 秀 专 家 ; 自 治 区 优 秀 教 师 ; 自 治 区 或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科 技 人 员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 广 西 高 校 百 名 中 青 年 学 科 带 头 人 ; 教 育 部 高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 自 治 区 或 国 家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荣 誉 是 指 : 自 治 区 先 进 工 作 者 ; 劳 动 模 范 ;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 全 国 先 进 工 作 者 ; 全 国 模 范 教 师 ;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2) 有 国 家 级 实 训 基 地 每 个 加 2 分 (3) 有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每 门 加 2 分 ( 精 品 课 程 为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课 程 )
(4) 主 编 教 材 ( 或 第 一 作 者 ) 获 国 家 一 等 奖 每 项 加 2 分, 获 二 等 奖 每 项 加 1 分 ; 获 自 治 区 级 一 等 奖 的 每 项 加 1 分, 二 等 奖 每 项 加 0.5 分 多 媒 体 课 件 获 国 家 一 等 奖 每 项 加 2 分, 获 二 等 奖 每 项 加 1 分 ; 获 自 治 区 级 一 等 奖 的 每 项 加 1 分, 二 等 奖 每 项 加 0.5 分 (5)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获 国 家 一 等 奖 每 项 加 2 分, 获 二 等 奖 每 项 加 1.5 分 ; 获 自 治 区 级 一 等 奖 的 每 项 加 1.5 分, 二 等 奖 每 项 加 1 分, 三 等 奖 每 项 加 0.5 分 5.2 学 生 竞 赛 学 生 参 加 各 种 科 技 和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获 国 家 一 等 奖 加 1 分 / 人 次 ; 获 二 等 奖 加 0.5 分 / 人 次 ; 获 三 等 奖 加 0.3 分 / 人 次 获 自 治 区 一 等 奖 加 0.5 分 / 人 次 ; 获 二 等 奖 加 0.3 分 / 人 次 各 种 科 技 和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包 括 : 挑 战 杯 竞 赛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 含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写 作 比 赛 全 区 大 学 生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全 区 大 学 生 写 作 比 赛 )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全 国 电 子 设 计 大 赛 全 国 及 全 区 大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竞 赛 行 业 组 织 的 全 国 性 专 业 技 能 竞 赛 等 5.3 加 分 说 明 (1) 专 业 建 设 方 面 的 加 分 项 最 多 只 能 在 2 个 专 业 中 计 入 如 1 个 国 家 级 实 训 基 地 的 奖 励 得 分 最 多 只 能 计 入 2 个 相 关 专 业 (2) 学 生 竞 赛 团 体 项 目 ( 如 全 国 电 子 设 计 大 赛 ) 的 加 分 分 别 按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计 入 (3) 加 分 总 数 不 超 过 10 分 附 注 : 每 个 观 测 点 得 分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最 后 累 计 得 分 时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得 出 整 数 分 值, 并 以 此 作 为 专 业 评 估 结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