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展望 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展望 冀祥德 摘 要: 中国法学教育由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 普法教育 组成, 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 结构相对合理 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的法学教育 制度 但是, 中国法学教育也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对 中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予以重新思考, 调整和完善中国法学教育在教育模式 教育机构 教育层次 教育方式 教育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 中国 法治正在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司法为中心转变, 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必将呈 现出这一特点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 普法教育 一 中国法学教育现状 2008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 30 周年,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 中国法学教 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初步形成, 与美国法学教育模 式和德国法学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 ( 一)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由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中国法律职业教育 普法教育组成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法学教育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 (1978 ~ 1987) 在这个阶段, 法学专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恢复招生, 一批有志 于法律工作的青年进入学校接受法学教育 此阶段的法学教育主要呈现以下特 冀祥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31
法 治 蓝 皮 书 点 第 一, 规 范 法 学 教 育 课 程 设 置, 淡 化 过 浓 的 政 治 色 彩 第 二, 多 层 次 培 养 法 律 人 才 教 育 部 司 法 部 先 后 提 出 了 全 日 制 教 育 和 业 余 教 育 并 举 除 了 继 续 巩 固 提 高 和 发 展 大 学 本 科 外, 应 大 力 发 展 大 专 中 专 这 两 个 层 次 和 大 力 培 训 在 职 干 部 大 力 发 展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函 授 大 学 自 学 考 试 等 多 种 形 式 办 法 律 专 业 的 法 学 教 育 第 三, 开 始 培 养 法 学 研 究 生 1978 年, 第 一 批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1984 年, 第 一 批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第 四, 编 写 法 学 专 业 教 材 二 是 法 学 教 育 规 范 化 建 设 时 期 (1988 ~ 1997) 1997 年, 党 的 十 五 大 确 定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法 学 院 系 开 始 学 科 规 范 改 革, 法 学 院 系 数 量 在 继 续 增 加 的 同 时, 开 始 注 意 法 学 教 育 的 质 量 三 是 法 学 教 育 规 模 化 发 展 与 调 整 时 期 (1998 年 至 今 ) 截 至 2008 年 11 月, 全 国 共 设 立 法 学 院 系 634 所,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增 长 了 105. 67 倍 ; 法 学 本 科 在 校 生 30 万 人 左 右, 法 律 专 科 在 校 生 达 22 万 多 人,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增 长 了 200 多 倍 ; 在 校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达 6 万 多 人,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增 长 了 260 多 倍 ; 在 校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3 万 人 左 右, 较 10 年 前 增 长 了 4 倍 左 右 ; 法 律 硕 士 培 养 单 位 增 至 79 所, 比 1996 年 试 办 时 增 长 了 9. 88 倍 ; 1983 年, 中 国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始 招 生 时 只 录 取 了 1 人 至 1998 年, 在 校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达 1340 人 至 2002 年, 在 校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达 4157 人 2008 年, 中 国 法 学 博 士 毕 业 生 人 数 1700 余 人, 法 学 博 士 招 生 人 数 2500 余 人, 法 学 博 士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8500 余 人 ; 法 学 教 师 已 达 55000 余 人,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增 长 了 近 10 倍 法 官 职 业 教 育 检 察 官 职 业 教 育 警 官 职 业 教 育 与 律 师 及 公 证 员 职 业 教 育, 共 同 构 成 中 国 特 色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的 基 本 内 容 中 国 法 官 职 业 教 育 已 经 实 现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自 1997 年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成 立 以 来, 培 训 了 大 量 的 高 级 法 官, 同 时 也 承 担 了 大 学 本 科 及 专 科 学 历 教 育 法 官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拟 任 高 中 级 法 院 院 长 副 院 长 的 任 职 资 格 培 训, 全 国 各 级 法 院 高 级 法 官 的 续 职 资 格 培 训, 晋 升 高 级 法 官 的 晋 职 资 格 培 训 和 预 备 法 官 的 岗 前 培 训 此 外,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先 后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内 蒙 古 四 川 山 东 黑 龙 江 河 南 甘 肃 广 东 广 西 江 苏 等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了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分 院, 组 织 对 地 方 各 级 法 院 法 官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截 至 2007 年 8 月,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共 举 办 各 类 培 训 班 230 余 期, 培 训 各 级 法 院 院 长 审 判 骨 干 和 司 法 政 务 人 员 近 3 万 人 次 ; 省 级 法 官 培 训 机 构 共 举 办 各 类 培 训 班 2000 余 期, 培 训 法 官 和 其 他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50 余 万 人 次 2008 年,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建 立 332
法 学 教 育 的 现 状 及 展 望 了 中 国 法 官 培 训 网, 新 增 加 了 法 官 网 络 教 学 培 训 形 式, 标 志 着 中 国 法 官 职 业 教 育 迈 上 一 个 新 的 台 阶 中 国 检 察 官 的 职 业 教 育 机 制 日 益 完 善, 已 经 初 步 形 成 了 自 己 的 特 色 一 是 建 立 了 多 层 次 的 培 训 机 构 1998 年,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成 立 了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逐 步 在 省 级 检 察 院 设 立 了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分 院 及 检 察 官 培 训 学 院, 完 善 了 检 察 官 职 业 教 育 机 构 二 是 对 检 察 官 进 行 了 多 渠 道 多 层 次 多 种 形 式 的 培 训 三 是 对 检 察 官 的 培 训 已 纳 入 法 制 轨 道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制 定 的 2001 ~ 2005 年 全 国 检 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2006 ~ 2010 年 全 国 检 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使 检 察 官 职 业 教 育 步 入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2007 年,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颁 发 的 检 察 官 培 训 条 例, 对 检 察 官 培 训 的 组 织 教 学 师 资 教 材 等 都 作 了 比 系 统 而 详 细 的 规 定, 为 检 察 官 的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了 更 为 可 靠 的 制 度 保 障 和 更 为 科 学 的 指 导 律 师 与 公 证 员 职 业 教 育 逐 步 发 展 与 法 官 检 察 官 30 年 来 的 职 业 教 育 已 经 自 成 体 系 或 者 日 益 完 善 相 比 较, 中 国 律 师 公 证 员 的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则 相 对 滞 后, 尚 处 于 逐 步 发 展 时 期 律 师 法 规 定 对 律 师 的 职 业 教 育 分 为 对 实 习 律 师 的 培 训 和 对 执 业 律 师 的 培 训 两 部 分 前 者 是 律 师 正 式 任 职 之 前 的 职 业 培 训, 后 者 则 是 律 师 的 终 身 职 业 培 训 1997 年 司 法 部 颁 布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律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执 业 律 师 的 培 训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但 是, 律 师 培 训 也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其 一, 该 通 知 只 是 规 定 了 律 师 培 训 的 组 织 机 构, 没 有 规 定 律 师 培 训 的 机 构, 导 致 长 期 以 来 律 师 培 训 缺 乏 专 业 性, 影 响 培 训 的 质 量 其 二, 中 国 目 前 的 律 师 队 伍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地 区 差 别 更 是 明 显 按 照 教 育 规 律, 因 材 施 教 乃 是 教 育 效 率 和 合 理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不 分 对 象 不 顾 现 实, 一 律 同 样 的 学 时 同 样 的 内 容 同 样 的 培 训 方 式, 造 成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过 度 或 培 训 不 足, 不 符 合 教 育 学 基 本 规 律 除 此 之 外, 法 官 检 察 官 警 察 的 职 业 教 育 均 有 相 应 的 法 官 学 院 检 察 官 学 院 警 察 学 院 专 门 组 织 实 施, 律 师 的 职 业 教 育 则 无 相 应 的 律 师 学 院 等 相 应 机 构 担 当 虽 然 律 师 法 及 有 关 规 章 规 定 由 律 师 协 会 负 责 对 律 师 的 职 业 教 育, 但 是, 实 事 求 是 地 说, 中 国 当 前 的 律 师 协 会 尚 不 能 承 担 起 此 重 任 中 国 公 证 员 的 职 业 教 育 与 律 师 的 职 业 教 育 大 同 小 异, 也 处 在 一 个 逐 步 发 展 时 期, 故 不 再 赘 述 普 法 教 育 是 指 负 有 普 法 教 育 责 任 的 组 织 对 中 国 一 切 有 接 受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实 333
法 治 蓝 皮 书 施 的, 旨 在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传 播 法 治 理 念 树 立 法 治 信 仰 的 教 育 这 种 教 育 不 论 教 育 对 象 目 的 内 容 上, 都 与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教 育 法 律 职 业 教 育 有 所 不 同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进 行 了 5 次 普 法 教 育, 宣 传 了 执 政 党 的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方 针 与 思 想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本 方 略, 初 步 实 现 了 三 个 历 史 性 转 变 : 从 对 一 切 有 能 力 接 受 教 育 公 民 的 启 蒙 教 育 到 以 提 高 领 导 干 部 依 法 决 策 依 法 管 理 能 力 为 重 点 的 全 民 法 律 意 识 的 转 变 ; 由 单 一 普 及 法 律 条 文 向 全 方 位 推 进 依 法 治 理 的 转 变 ;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由 虚 变 实, 由 弱 变 强, 向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的 转 变 二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现 实 反 思 1. 管 理 模 式 相 对 滞 后, 调 控 机 制 存 在 不 足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随 着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开 展 和 推 进, 政 府 的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和 方 式 发 生 较 大 转 变, 学 校 的 教 育 自 主 权 不 断 扩 大 但 是, 整 个 体 制 并 未 完 全 摆 脱 计 划 经 济 条 件 下 形 成 的 集 权 型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模 式, 而 高 等 教 育 的 某 些 方 面 又 出 现 了 失 范 无 序 乃 至 混 乱 的 现 象 这 种 矛 盾 现 象 在 法 学 教 育 中 表 现 得 尤 为 明 显 国 家 和 省 区 两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控 制 学 校 的 校 级 官 员 任 命 人 员 编 制 招 生 人 数 教 育 经 费 等 重 大 事 务, 对 学 校 的 法 学 教 育 行 使 着 直 接 的 控 制 权, 学 校 在 很 多 方 面 只 是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教 育 职 能 的 一 种 方 式, 难 以 自 主 发 展 这 种 滞 后 的 管 理 模 式,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法 学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同 时, 中 国 的 法 学 教 育 虽 然 经 过 了 30 年 的 繁 荣 发 展, 但 是, 至 今 没 有 制 定 出 统 一 的 法 学 教 育 准 入 制 度, 既 缺 乏 规 范 的 准 入 条 件, 也 没 有 制 度 化 的 退 出 机 制, 更 缺 乏 完 善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对 此, 虽 然 教 育 部 于 2001 年 设 立 的 法 学 学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发 挥 了 一 定 的 作 用, 但 是, 该 委 员 会 既 没 有 法 学 教 育 工 作 运 行 的 长 效 机 制, 也 没 有 硬 性 的 职 权 规 定, 难 以 对 法 学 教 育 的 种 种 问 题 予 以 系 统 长 久 且 有 针 对 性 的 思 考 和 谋 划 因 此, 法 学 教 育 目 前 亟 须 建 立 一 套 规 范 科 学 的 调 解 控 制 机 制 2. 法 学 教 育 市 场 化 明 显, 经 济 利 益 驱 动 过 大 改 革 开 放 给 法 学 教 育 的 发 展 带 来 了 难 得 的 机 遇 国 家 需 要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培 养 一 大 批 法 律 人 才 充 实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和 司 法 行 政 队 伍, 也 需 要 一 大 批 从 事 立 法 行 政 执 法 以 及 管 理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多 种 形 式 的 法 学 教 育 蓬 勃 发 展 近 年 来, 法 学 教 育 的 经 济 导 向 更 趋 明 显, 各 院 校 纷 纷 设 置 334
法 学 教 育 的 现 状 及 展 望 法 学 院 系, 造 成 了 法 学 教 育 培 养 层 次 的 混 乱 生 源 水 平 降 低 师 资 力 量 薄 弱 等 恶 果 不 同 质 的 教 育 授 予 同 样 的 学 位, 不 同 成 本 却 获 得 相 同 的 收 益, 同 样 学 位 不 同 的 含 金 量, 出 现 了 经 济 学 上 所 称 的 选 劣 不 选 优 的 逆 向 选 择 现 象 法 学 院 系 30 年 增 长 了 100 多 倍, 办 学 动 力 相 当 程 度 上 系 来 自 利 益 的 驱 动 3. 法 学 教 育 层 次 形 式 和 机 构 过 于 繁 多 杂 乱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前, 中 国 的 法 学 教 育 一 直 集 中 于 高 校 的 法 学 院 系, 教 育 层 次 也 以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后, 各 种 形 式 的 法 学 教 育 纷 纷 出 现, 呈 现 出 层 次 多 样 化 趋 势, 从 中 专 大 专 本 科 ( 学 士 ) 到 硕 士 博 士, 共 存 在 5 个 层 次 其 中, 中 专 教 育 主 要 集 中 在 各 省 所 办 的 司 法 学 校 ; 大 专 的 教 育 方 式 最 为 多 样, 包 括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全 日 制 短 期 职 业 大 学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附 设 夜 大 学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附 设 函 授 部 或 独 立 函 授 学 院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职 工 业 余 大 学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等 ; 本 科 的 学 士 教 育 主 要 由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以 本 科 为 主, 还 有 第 二 学 位 制 和 辅 修 制 ;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既 有 硕 士, 又 有 博 士, 既 有 法 学 硕 士, 又 有 法 律 硕 士, 法 学 硕 士 和 法 律 硕 士 又 均 有 单 证 ( 有 学 位 ) 和 双 证 ( 有 学 历 也 有 学 位 ) 之 分 由 于 法 学 院 系 设 置 过 于 行 政 化, 准 入 条 件 过 低, 法 学 院 系 林 立 但 鱼 目 混 杂 成 为 法 学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之 诟 病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层 次 形 式 和 机 构 之 多 之 乱 为 世 界 罕 见, 其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已 成 为 法 律 职 业 人 士 以 及 有 志 于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人 士 的 切 肤 之 痛 一 些 院 校 在 缺 乏 最 起 码 的 师 资 力 量 和 教 学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也 开 办 法 学 院 系 或 者 法 律 专 业, 严 重 影 响 了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养 质 量 师 生 比 例 严 重 失 衡, 图 书 资 料 严 重 不 足,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恶 劣, 校 园 人 满 为 患, 学 校 的 办 学 质 量 明 显 滑 坡, 法 学 教 育 的 规 模 和 质 量 之 间 的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对 接 受 法 学 教 育 的 个 体 而 言, 入 学 标 准 学 制 学 历 和 学 位 的 多 元 化, 一 方 面 增 加 了 证 明 个 体 教 育 背 景 的 难 度, 另 一 方 面 又 降 低 了 证 明 文 件 的 可 信 性 4. 法 学 教 师 素 质 参 差 不 齐, 人 才 流 动 失 范 中 国 法 学 研 究 和 法 治 建 设 的 实 践 刚 刚 起 步 不 久, 总 体 上 的 知 识 积 累 相 对 有 限 这 是 造 成 法 学 教 师 在 知 识 水 平 上 存 在 缺 陷 的 最 为 现 实 的 原 因 与 中 国 法 学 整 体 知 识 积 累 较 为 贫 乏 的 现 象 相 映 成 趣 的, 则 是 中 国 法 学 领 域 内 部 却 存 在 着 相 当 精 细 的 学 科 划 分 过 于 精 细 的 学 科 划 分 为 法 学 教 师 教 学 和 科 研 水 平 的 提 高 制 造 了 障 碍 每 一 名 法 学 教 师 和 科 研 人 员 大 多 都 属 于 某 一 固 定 的 专 业, 终 生 从 事 该 专 335
法 治 蓝 皮 书 业 的 教 学 和 研 究, 而 不 涉 足 其 他 专 业 这 一 局 面 在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恢 复 初 期, 有 利 于 尽 快 搭 建 法 学 的 学 科 体 系, 但 是 此 种 模 式 又 很 快 成 为 制 约 中 国 法 学 发 展 壮 大 的 一 大 瓶 颈 同 时, 各 法 律 院 系 的 教 师 绝 大 多 数 以 理 论 知 识 见 长, 对 法 律 的 实 际 运 行 所 知 甚 少, 或 者 偏 重 于 抽 象 性 的 理 论, 而 不 注 重 具 体 的 操 作, 或 者 偏 重 于 国 外 的 法 律 原 理 和 制 度, 而 不 了 解 中 国 自 身 的 问 题 随 着 实 践 性 教 学 和 职 业 教 育 需 求 的 日 渐 增 加, 法 学 教 师 在 知 识 结 构 上 的 上 述 弊 端, 越 来 越 多 地 被 暴 露 出 来 与 此 同 时, 市 场 化 背 景 下 法 学 师 资 的 流 动 成 为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一 大 看 点 目 前 各 高 校 与 科 研 机 构 法 律 院 系 相 互 之 间 教 师 的 流 动, 大 体 上 是 一 种 以 博 士 点 硕 士 点 的 申 请 为 最 终 目 的, 以 经 济 待 遇 为 基 本 手 段, 以 知 名 教 授 为 主 体 的 流 动 形 式 此 种 模 式 在 制 造 学 术 和 教 育 泡 沫 方 面 的 功 能, 似 乎 要 远 远 大 过 对 办 学 质 量 的 实 质 性 促 进 它 的 直 接 后 果 是 大 多 数 法 律 院 系 的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严 重 不 合 理 在 人 才 竞 争 过 程 中 居 于 劣 势 的 大 多 数 院 系, 为 满 足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不 得 不 大 量 使 用 缺 乏 教 学 经 验 的 青 年 教 师, 合 理 的 教 师 队 伍 梯 队 难 以 形 成 同 时, 由 于 青 年 教 师 在 走 上 教 学 工 作 岗 位 伊 始 便 要 承 担 繁 重 的 教 学 工 作, 使 得 他 们 在 最 初 的 几 年 当 中 疲 于 应 付 超 负 荷 的 工 作, 这 种 过 重 的 教 学 负 担, 使 得 青 年 教 师 在 教 学 和 科 研 能 力 方 面 很 难 取 得 真 正 实 质 性 的 提 高 更 为 严 重 的 是, 在 现 行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评 价 机 制 之 下, 青 年 教 师 的 繁 重 劳 动 很 难 换 来 真 正 的 回 报 在 青 年 教 师 感 到 自 己 的 付 出 与 收 获 严 重 不 成 比 例 的 情 况 下, 便 难 免 转 而 谋 求 其 他 出 路, 从 而 造 成 法 学 师 资 的 绝 对 流 失 5. 法 科 学 生 性 价 比 回 落, 法 学 教 育 质 量 亟 待 调 控 伴 随 着 法 学 教 育 规 模 的 空 前 扩 张, 各 种 各 样 的 法 学 院 系 越 来 越 多, 法 学 毕 业 生 数 量 迅 速 增 加 的 同 时, 人 们 对 法 学 学 科 毕 业 生 的 质 量 产 生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怀 疑 和 批 评 学 法 之 人 如 过 江 之 鲫, 法 律 文 凭 贱 如 粪 土, 法 学 学 科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越 来 越 难 据 调 查 统 计, 2007 年 法 学 学 科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率 竟 列 文 科 毕 业 生 倒 数 第 一 法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性 价 比 回 落 就 业 率 低 已 经 成 为 一 个 不 容 置 疑 的 事 实 一 方 面, 法 学 毕 业 生 供 求 关 系 严 重 失 衡, 就 业 形 势 日 益 严 峻 ; 另 一 方 面, 法 学 教 育 的 质 量 良 莠 不 齐, 令 人 堪 忧 就 教 育 规 律 而 言, 教 育 的 发 展 应 当 与 质 量 的 提 高 相 辅 相 成, 至 少 应 当 以 质 量 保 障 为 发 展 的 前 提 条 件 与 在 校 法 学 学 生 数 量 剧 增 和 法 学 教 学 资 源 短 缺 并 存 的 是, 法 学 教 育 的 质 量 也 引 起 了 人 们 的 普 遍 忧 虑 而 在 中 国, 对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336
法 学 教 育 的 现 状 及 展 望 的 监 控 从 认 识 到 实 施 都 起 步 较 晚, 尚 未 形 成 完 整 成 熟 的 体 系,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多 体 现 为 政 府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随 机 性 教 学 检 查, 这 种 通 过 外 界 的 压 力 来 推 动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的 方 式, 昭 示 出 高 校 教 学 质 量 缺 乏 内 在 的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和 完 整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的 内 部 保 证 体 系 就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学 教 育 而 言, 从 重 数 量 的 发 展 转 向 以 质 量 为 核 心 的 发 展, 是 走 内 涵 发 展 道 路 培 养 社 会 需 要 的 多 层 次 和 高 素 质 的 法 律 人 才 的 必 由 之 路 三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展 望 中 国 的 法 学 教 育 是 与 法 治 建 设 的 发 展 历 程 一 致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60 年 来, 法 治 建 设 主 要 经 历 了 两 个 重 要 的 阶 段 : 一 是 1949 ~ 1978 年 近 30 年 的 政 策 中 心 时 代, 国 家 事 务 的 管 理 与 社 会 纠 纷 的 处 理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和 执 政 党 的 政 策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法 学 教 育 一 方 面 致 力 于 政 策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另 一 方 面 围 绕 政 策 的 理 解 与 宣 传 二 是 1978 年 至 今 30 年 的 立 法 中 心 时 代 随 着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基 本 形 成, 国 家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基 本 实 现 了 有 法 可 依 法 学 教 育 从 知 识 型 逐 步 演 变 为 职 业 型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经 过 改 革 开 放 30 年 的 发 展, 已 经 处 在 一 个 新 的 十 字 路 口 上, 一 方 面, 法 学 教 育 表 现 出 空 前 繁 荣 欣 欣 向 荣 的 大 好 形 势 ; 另 一 方 面, 它 的 背 后 也 隐 藏 着 一 些 深 层 次 的 矛 盾 这 些 矛 盾, 有 些 已 充 分 暴 露, 有 些 矛 盾 仍 在 形 成 之 中, 1 现 在 到 了 不 得 不 进 行 选 择 的 时 候 了 改 革 开 放 30 年 的 实 践 证 明, 法 学 兴 则 法 治 兴, 法 治 兴 则 国 运 兴, 国 运 兴 则 法 学 更 兴 未 来 的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中, 应 当 着 力 重 新 调 整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功 能 定 位 ; 着 力 树 立 政 府 法 学 教 育 机 构 社 会 全 面 参 与 的 法 学 教 育 质 量 观 ; 着 力 分 层 次 设 置 法 学 院 系 与 评 估 考 核 ; 着 力 优 化 调 整 法 学 学 历 教 育 层 次 ; 着 力 重 组 法 学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与 改 良 法 学 教 育 方 法 ; 着 力 构 建 法 学 教 育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律 职 业 的 良 性 互 动 ; 着 力 开 展 以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和 公 民 意 识 为 核 心 的 法 学 教 育 法 治 时 代 呼 唤 中 国 法 学 的 繁 荣 发 展, 要 求 法 学 研 究 的 深 化 和 提 高, 推 动 法 学 1 徐 显 明 : 在 强 化 专 业 学 科 建 设, 提 高 法 学 教 育 质 量 研 讨 会 闭 幕 式 上 的 讲 话,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研 究 2006 年 第 3 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6, 第 3 页 337
法 治 蓝 皮 书 教 育 的 改 革 创 新, 引 领 法 学 法 律 人 才 的 优 胜 劣 汰 法 治 时 代 是 改 革 创 新 和 发 展 的 时 代, 是 不 进 则 退 充 满 竞 争 的 时 代 从 该 种 意 义 上 讲, 中 国 的 法 学 教 育, 不 仅 要 对 现 实 负 责, 还 要 对 未 来 负 责 ; 不 仅 要 对 中 国 负 责, 还 要 对 世 界 负 责 Actuality and Prospect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Abstract: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which comprises of higher leg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elementary legal knowledge, has developed into a relatively large-scal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with a fairly rational structure and gradually improving quality of education. Nevertheless, som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is system an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s guidance to reflect up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and to adjust and improve legal education in terms of the mode, institutions, level, and quality of education. Currently, the emphasi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s shifting from legislation to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will inevitably reflect this tendency. Key Word: legal education;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popularization of elementary legal knowledge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