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政 策 校 内 制 度 解 读 李 善 民 2016 年 9 月 2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政 策 解 读 校 内 制 度 解 读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政 策 解 读
一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等 政 策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办 发 2016 50 号 ) 文 件 解 读 重 要 意 义 : 国 家 层 面, 意 见 是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建 设 世 界 科 技 强 国 的 重 要 举 措 科 技 层 面, 意 见 加 大 了 简 政 放 权 和 激 励 力 度, 为 激 发 创 新 创 造 活 力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制 度 环 境 财 政 层 面, 意 见 坚 持 放 管 服 结 合, 改 革 和 创 新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方 式, 更 好 地 适 应 科 研 活 动 规 律 和 特 点,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提 升 财 政 科 技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主 要 内 容 从 6 个 部 分 提 出 了 务 实 管 用 细 化 落 地 的 16 条 政 策 措 施, 具 体 可 以 归 纳 为 放 管 服 落 四 大 方 面 ( 一 ) 总 体 要 求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是 以 人 为 本 基 本 要 求 是 遵 循 规 律 总 体 要 求 总 体 思 路 是 放 管 服 结 合 突 出 特 点 是 落 实 落 地
( 二 ) 改 进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1. 简 化 预 算 编 制, 下 放 预 算 调 剂 权 限 (1) 简 化 了 什 么? 直 接 费 中 的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费 三 个 支 出 科 目 合 并, 具 体 支 出 安 排 由 科 研 人 员 结 合 科 研 实 际 编 制 预 算, 按 规 定 统 筹 使 用 如 该 科 目 支 出 预 算 不 超 过 直 接 费 用 10%, 不 需 提 供 测 算 依 据 (2) 下 放 了 哪 些 预 算 调 剂 权 限?( 如 下 图 所 示 ) 12345( 材 料 费 测 试 费 燃 料 费 出 版 费 其 他 费 用 ) 支 出 预 算 的 调 剂 权 完 全 下 放 给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678(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费 ) 合 并 后 的 支 出 预 算 由 科 研 人 员 按 规 定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但 不 得 突 破 预 算 总 额 91011(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设 备 费 ) 支 出 预 算 可 以 调 减, 不 得 调 增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架 构 直 接 费 用 1 材 料 费 2 测 试 费 3 燃 料 费 4 出 版 费 5 其 他 费 6 差 旅 费 7 会 议 费 8 国 际 合 作 费 9 劳 务 费 10 专 家 咨 询 费 11 设 备 购 置 费 3 合 1 间 接 费 用 成 本 补 偿 与 人 员 绩 效 激 励
2. 提 高 间 接 费 用 比 重, 加 大 绩 效 激 励 力 度 (1) 统 一 间 接 费 设 立 范 围 : 中 央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专 项 ( 专 项 基 金 等 ) 中 实 行 公 开 竞 争 方 式 的 研 发 类 项 目 均 要 设 立 间 接 费 用 (2) 统 一 并 提 高 间 接 费 核 定 比 例 可 以 提 高 到 不 超 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的 一 定 比 例 :500 万 以 下 部 分 为 20%, 超 过 500 万 至 1000 万 部 分 为 15%, 超 过 1000 万 部 分 为 13% (3) 取 消 间 接 费 用 中 绩 效 支 出 比 例 限 制, 加 大 对 科 研 人 员 激 励 力 度
教 育 部 要 求 : 间 接 费 使 用 不 能 再 回 到 资 金 到 校 按 比 例 提 奖 金 的 老 路 上 科 研 绩 效 是 根 据 科 研 结 果 不 是 科 研 投 入 衡 量, 不 能 把 科 研 经 费 等 同 于 科 研 绩 效 科 研 激 励 最 好 以 科 研 津 贴 的 形 式 进 入 薪 酬 体 系 逐 步 实 现 间 接 费 用 是 学 校 薪 酬 体 系 资 金 的 一 个 补 充 来 源 间 接 费 用 应 该 是 国 家 对 学 校 为 了 维 持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所 必 须 支 付 的 人 力 成 本 的 补 偿 间 接 费 管 理 办 法 由 科 研 院 为 主 人 事 财 务 部 门 配 合 制 定, 拟 于 2016 年 10 月 出 台
3. 明 确 劳 务 费 开 支 范 围, 不 设 比 例 限 制 (1) 重 申 劳 务 费 预 算 不 设 比 例 限 制,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科 研 人 员 据 实 编 制 (2)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劳 务 费 开 支 范 围,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的 研 究 生 博 士 后 访 问 学 者 以 及 项 目 聘 用 的 研 究 人 员 科 研 辅 助 人 员 等, 均 可 开 支 劳 务 费 (3) 明 确 项 目 聘 用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当 地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根 据 其 在 项 目 研 究 中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确 定, 并 明 确 项 目 聘 用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纳 入 劳 务 费 科 目 列 支
教 育 部 要 求 : 科 研 经 费 中 的 劳 务 费 应 该 成 为 相 对 稳 定 的 专 职 科 研 队 伍 薪 酬 的 基 本 来 源 建 立 利 用 科 研 经 费 聘 请 全 职 或 兼 职 科 研 人 员 的 管 理 规 定 ( 包 括 科 研 助 理 ) 明 确 聘 用 程 序 聘 用 对 象 薪 酬 标 准 和 绩 效 奖 励 办 法 对 聘 用 人 员 建 立 工 资 专 户, 项 目 组 划 拨, 学 校 发 放 对 研 究 生 的 津 贴 发 放 也 就 建 立 同 样 的 制 度 减 少 劳 务 费 使 用 的 随 意 性, 用 制 度 保 护 科 研 人 员 ; 逐 步 实 现 劳 务 费 预 算 编 制 和 规 范 化 ; 劳 务 费 相 关 办 法 应 和 取 消 编 制 管 理 后 的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接 轨 劳 务 费 管 理 办 法 由 人 事 部 门 为 主, 科 研 财 务 部 门 配 合 制 定, 拟 于 2016 年 10 月 出 台
4. 改 进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留 用 处 理 方 式 结 转 资 金 : 重 申 可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并 没 有 用 不 完 就 收 回 的 规 定 结 余 资 金 : 项 目 完 成 并 通 过 验 收 后, 按 规 定 留 归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使 用, 两 年 内 由 单 位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科 研 活 动 的 直 接 支 出 ; 两 年 后 未 使 用 完 的, 按 规 定 收 回 ( 学 校 初 步 决 定 : 第 一 年 留 给 课 题 组 使 用, 第 二 年 由 学 校 统 筹 使 用 )
提 醒 注 意 : 结 余 经 费 统 筹 不 是 统 收 统 筹 决 不 能 理 解 为 学 校 收 上 来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统 筹 就 是 要 建 立 合 适 的 管 理 机 制 结 余 经 费 大 部 分 还 是 应 该 留 给 科 研 人 员 自 主 使 用 结 余 经 费 应 该 可 以 发 放 劳 务 费 最 大 限 度 地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实 事 求 是 地 用 好 结 余 经 费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由 财 务 为 主 科 研 院 配 合 制 定, 拟 于 2016 年 10 月 出 台
5. 自 主 规 范 管 理 横 向 经 费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以 市 场 委 托 方 式 取 得 的 横 向 经 费, 纳 入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委 托 方 要 求 或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使 用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由 科 研 院 为 主 财 务 配 合 制 定, 拟 于 2016 年 10 月 出 台
( 三 ) 完 善 中 央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差 旅 会 议 管 理 1. 差 旅 费 的 改 进 办 法 差 旅 费 内 部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权 限 下 放 给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合 理 确 定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等 级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解 决 没 有 住 宿 费 发 票 就 无 法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等 的 问 题 2. 会 议 费 的 改 进 办 法 因 教 学 科 研 需 要 举 办 的 业 务 性 会 议, 管 理 权 限 下 放 给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会 议 次 数 天 数 人 数 及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标 准 等 由 高 校 院 所 确 定 因 工 作 需 要 邀 请 专 家 参 会, 对 确 需 负 担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国 际 旅 费, 可 由 主 办 单 位 在 会 议 费 等 费 用 中 报 销
( 四 ) 规 范 管 理 改 进 服 务 1. 在 强 化 责 任 上 做 加 法, 切 实 发 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法 人 责 任, 规 范 资 金 管 理 如 果 项 目 ( 团 队 ) 负 责 人 财 务 违 规, 则 整 个 团 队 列 入 黑 名 单 ( 报 销 时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更 多, 票 据 审 查 更 严 格 ) ; 如 果 学 院 院 长 财 务 违 规, 则 整 个 学 院 可 能 列 入 黑 名 单 ( 报 销 时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更 多, 票 据 审 查 更 严 格 ) 2. 在 检 查 评 审 上 做 减 法, 减 轻 单 位 和 科 研 人 员 负 担 3. 在 服 务 方 式 上 做 加 法, 为 科 研 人 员 潜 心 从 事 科 研 营 造 良 好 环 境
中 央 明 令 禁 止 ( 红 线 ) 清 单 1 使 用 虚 假 发 票 报 销 2 违 规 领 取 劳 务 费 3 违 规 发 放 购 物 卡 预 付 卡 4 违 规 转 拨 科 研 经 费 5 违 规 公 务 接 待, 包 括 公 款 购 买 礼 品 6. 违 规 私 设 小 金 库 7 违 规 发 放 津 补 贴 8 违 规 开 支 会 议 费 9 违 规 开 支 差 旅 费 10 违 规 开 支 出 国 费 11 违 规 配 备 和 调 用 公 务 用 车 12 违 规 用 公 款 组 织 旅 游 或 变 相 旅 游 13 违 反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规 定
第 二 部 分 校 内 制 度 解 读
内 容 两 个 办 法 起 草 背 景 及 起 草 过 程 中 山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山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两 个 办 法 起 草 背 景 及 起 草 过 程
一 起 草 背 景
一 起 草 背 景
二 起 草 过 程 成 立 起 草 班 子 深 入 开 展 调 研 反 复 研 究 修 改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学 校 党 委 常 务 ( 扩 大 )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中 山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 中 山 大 学 只 有 一 个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即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的 和 行 政 管 理 运 行 经 费 的 都 是 这 个 办 法 但 这 个 办 法 中 对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从 事 科 研 活 动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有 特 别 说 明
主 要 内 容 明 确 了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人 员 级 别 简 化 了 住 宿 费 标 准 变 更 了 市 内 交 通 费 报 销 方 式 明 确 了 报 销 规 定 落 实 了 监 督 问 责 条 款
一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人 员 级 别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人 员 范 围 及 标 准 火 车 ( 含 高 铁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 1. 院 士 及 相 当 于 院 士 人 员 2. 二 级 以 上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 副 部 级 以 上 ) 1. 专 业 技 术 岗 四 级 以 上 人 员 ( 正 高 职 称 ) 2. 三 四 级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 常 务 副 校 长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 其 余 人 员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商 务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轮 船 ( 不 包 括 旅 游 船 ) 一 等 舱 飞 机 头 等 舱 公 务 舱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包 括 出 租 小 汽 车 ) 凭 据 报 销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三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二 特 别 规 定 全 列 软 席 火 车 动 车 连 续 乘 车 超 过 8 小 时
三 住 宿 费 标 准 住 宿 费 标 准 ( 单 位 : 元 / 人. 天 ) 城 市 1. 院 士 及 相 当 ( 省 份 ) 于 院 士 人 员 2. 二 级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1. 专 业 技 术 岗 四 级 以 上 人 员 2. 三 四 级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1. 专 业 技 术 岗 七 级 以 上 人 员 2. 五 六 级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3.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研 究 员 其 余 人 员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三 亚 市 深 圳 市 1100 750 600 500 其 它 省 份 900 600 550 450 专 业 技 术 岗 二 级 人 员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住 宿 费 可 执 行 上 一 级 别 人 员 标 准
四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100 元 / 人. 天 120 元 / 人. 天 市 内 交 通 费 80 元 / 人. 天 凭 票 实 报 实 销 学 校 正 在 考 虑 借 鉴 兄 弟 高 校 做 法, 简 化 广 州 市 内 交 通 费 出 租 车 等 小 票 的 报 销 手 续
五 报 销 管 理 规 定 两 周 内 全 程 差 旅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五 报 销 管 理 规 定 均 不 报 销 与 自 驾 车 有 关 议 费 规 定 会
五 报 销 管 理 规 定
六 监 督 问 责 条 款 审 核 把 关 违 反 报 销 规 定 的, 在 校 内 予 以 通 报 纳 入 不 诚 信 名 单, 并 在 以 后 另 行 严 格 票 据 审 查 ( 学 校 考 虑 出 台 财 务 问 责 办 法 )
中 山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内 容
主 要 内 容 明 确 了 会 议 分 类 明 确 了 办 会 要 求 明 确 了 收 取 会 议 费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明 确 了 三 类 会 议 的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明 确 了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要 求
一 会 议 分 类 国 内 业 务 会 议 国 内 管 理 会 议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二 收 取 会 议 费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三 各 类 会 议 的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单 位 : 元 / 人. 天 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国 内 管 理 会 议 390 130 80 600 国 内 业 务 会 议 500 150 100 750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700 300 200 1200
四 不 纳 入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费 用
五 报 销 管 理 规 定 协 议 或 合 同 一 个 月 内 集 中 一 次 性
六 严 禁 事 项
七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要 求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