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 (2011 年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是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设 立 的 社 会 性 奖 励, 是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的 最 高 奖 项 第 二 条 为 做 好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与 奖 励 工 作, 保 障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的 评 选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章 程, 制 定 本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 第 三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旨 在 表 彰 和 奖 励 在 环 境 管 理 城 乡 环 境 保 护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保 护 环 保 宣 传 教 育 等 领 域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和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的 集 体 或 者 个 人 第 四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坚 持 精 神 奖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评 选 实 行 公 开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鼓 励 社 会 和 公 众 广 泛 参 与 第 五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每 两 年 评 选 颁 发 一 次 第 六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在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组 委 会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并 接 受 环 境 保 护 部 的 业 务 管 理 第 二 章 奖 项 奖 励 金 额 与 评 选 标 准 第 七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设 环 境 管 理 奖 城 镇 环 境 奖 企 6
业 环 保 奖 生 态 保 护 奖 环 保 宣 教 奖 五 类 奖 每 类 奖 项 评 选 不 超 过 五 位 获 奖 者, 其 中 设 不 超 过 一 个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奖 金 50 万 元 ; 其 余 为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优 秀 奖, 每 个 奖 金 10 万 元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实 行 分 类 申 报 分 类 授 奖 第 八 条 申 报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具 有 典 型 示 范 作 用 ;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能 够 使 经 济 增 长 与 环 境 改 善 相 结 合,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 在 中 国 境 内 开 展 的 项 目 与 活 动 各 奖 项 评 选 标 准 如 下 : 一 环 境 管 理 奖 环 境 管 理 类 奖 项, 主 要 奖 励 在 所 管 理 的 区 域 或 领 域 内, 经 济 建 设 取 得 显 著 成 就, 经 济 发 展 与 环 境 保 护 同 步, 开 展 的 工 作 在 全 国 具 有 典 型 示 范 作 用 的 组 织 或 带 头 人 ( 一 ) 模 范 地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对 所 管 理 的 区 域 或 领 域 内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且 成 绩 显 著, 即 环 境 质 量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 ( 二 ) 取 得 的 环 保 成 就, 得 到 政 府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认 可 ; ( 三 ) 取 得 的 环 保 成 就, 对 其 他 地 区 或 领 域 的 环 境 治 理 和 管 理 具 有 重 要 示 范 作 用 二 城 镇 环 境 奖 城 镇 环 境 类 奖 项, 主 要 奖 励 在 城 市 ( 县 区 镇 ) 的 建 设 中, 努 力 实 践 环 保 先 行 的 战 略 措 施, 不 仅 使 该 区 域 的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在 全 国 ( 或 全 省 区 市 ) 名 列 前 茅, 同 时 环 境 改 善 特 别 显 著, 是 经 济 发 展 与 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 的 典 范 城 市 ( 镇 ) 7
( 一 ) 城 市 方 面 1. 在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资 源 节 约 和 生 态 保 护 等 方 面 付 出 艰 辛 努 力,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且 成 绩 显 著, 其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国 内 优 良 水 平 ; 2. 取 得 的 环 保 成 就, 得 到 上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广 大 市 民 的 认 可 ; 3. 取 得 的 环 保 成 就, 对 其 他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的 改 善 具 有 重 要 示 范 作 用 ( 二 ) 乡 镇 方 面 1. 在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生 态 保 护 和 乡 镇 环 境 卫 生 改 善 方 面 付 出 艰 辛 努 力,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且 成 绩 显 著, 其 乡 镇 环 境 状 况 达 到 国 内 优 良 水 平 ; 2. 取 得 的 环 保 成 就, 得 到 上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认 可 ; 3. 取 得 的 环 保 成 就, 对 其 他 乡 镇 环 境 质 量 的 改 善 具 有 重 要 示 范 作 用 三 企 业 环 保 奖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类 奖 项, 主 要 奖 励 在 环 境 治 理 节 能 减 排 清 洁 生 产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等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企 业 或 负 责 人 ( 一 ) 在 污 染 治 理 资 源 节 约 等 领 域 付 出 艰 辛 努 力, 在 环 境 治 理 方 面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且 成 效 显 著 ; ( 二 ) 模 范 地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在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实 施 节 能 减 排 加 快 污 染 治 理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就, 得 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认 可 ; ( 三 ) 环 保 工 作 及 各 项 环 境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同 行 业 领 先 水 平, 在 8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采 取 的 举 措, 对 同 行 业 其 他 企 业 具 有 重 要 示 范 作 用 ; ( 四 ) 能 够 积 极 承 担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社 会 责 任 四 生 态 保 护 奖 生 态 保 护 类 奖 项, 主 要 奖 励 在 植 树 造 林 防 沙 治 沙 水 土 保 持 草 原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减 缓 和 适 应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等 方 面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集 体 或 个 人 ( 一 ) 在 植 树 造 林 防 沙 治 沙 水 土 保 持 草 原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减 缓 和 适 应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等 生 态 保 护 领 域 付 出 艰 辛 努 力, 对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且 成 绩 显 著 ; ( 二 ) 取 得 的 生 态 保 护 成 就, 得 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认 可 ; ( 三 ) 取 得 的 生 态 保 护 成 就, 对 其 他 地 区 生 态 保 护 工 作 具 有 重 要 示 范 作 用 五 环 保 宣 教 奖 环 保 宣 教 科 普 类 奖 项, 主 要 奖 励 在 环 境 宣 传 舆 论 监 督 环 境 教 育 环 境 科 普 等 方 面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集 体 或 个 人 ( 一 ) 传 媒 方 面 1. 所 做 的 环 境 报 道, 对 政 府 解 决 重 大 环 境 问 题, 起 到 了 积 极 推 动 作 用 ; 2. 所 做 的 环 境 报 道, 引 起 全 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得 到 政 府 部 门 的 高 度 重 视 ; 3. 所 做 的 环 境 报 道, 对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环 境 意 识, 起 到 有 效 引 导 和 促 进 作 用 9
( 二 ) 宣 传 教 育 科 普 方 面 1. 长 期 从 事 环 境 教 育 环 境 科 学 普 及 与 宣 传 工 作, 在 普 及 环 境 保 护 知 识 和 提 高 公 民 环 境 意 识 方 面 取 得 了 重 大 成 绩 ; 2. 在 环 境 教 育 环 境 科 学 普 及 与 宣 传 工 作 中 取 得 的 成 就, 在 该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的 影 响 力 ; 3. 在 环 境 教 育 环 境 科 学 普 及 与 宣 传 工 作 中 取 得 的 成 就, 对 其 他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具 有 重 要 示 范 作 用 第 三 章 评 选 与 奖 励 机 构 第 九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组 织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组 委 会 ) 负 责 该 奖 项 评 选 与 管 理 的 指 导 工 作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组 委 会 由 全 国 人 大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委 员 会 全 国 政 协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宝 山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十 一 家 单 位 的 有 关 领 导 组 成 组 委 会 设 主 任 1 名, 副 主 任 2 名, 主 任 和 副 主 任 由 组 委 会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组 委 会 的 任 务 是 : ( 一 ) 指 导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的 评 选 工 作 ; ( 二 ) 负 责 确 定 评 委 会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 ( 三 ) 审 定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审 核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最 终 候 选 人 名 单 ; ( 五 ) 批 准 或 审 定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奖 工 作 中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10
第 十 条 组 委 会 在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设 立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秘 书 处 ( 以 下 简 称 秘 书 处 ), 负 责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的 日 常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秘 书 处 的 任 务 是 : ( 一 ) 负 责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活 动 的 日 常 工 作 ; ( 二 ) 负 责 向 组 委 会 提 出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计 划 草 案, 经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 ( 三 ) 负 责 向 组 委 会 提 名 增 补 或 更 换 评 委 会 成 员 ; ( 四 ) 负 责 建 立 评 委 专 家 库, 负 责 组 织 从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每 届 的 评 委 ; ( 五 )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工 作 ; ( 六 ) 负 责 组 织 制 订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标 准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 七 ) 负 责 组 织 评 选 活 动 中 有 关 候 选 者 资 格 审 核 成 果 考 察 公 示 新 闻 发 布 会 颁 奖 仪 式 及 整 体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 ( 八 ) 接 受 与 办 理 社 会 各 界 对 评 奖 活 动 的 各 类 咨 询 和 投 诉 ; ( 九 ) 负 责 处 理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评 选 工 作 需 要, 秘 书 处 负 责 组 织 初 审 组 对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将 初 审 结 果 报 评 委 会 初 审 主 要 是 对 候 选 人 的 资 格 和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申 报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初 选 第 十 二 条 初 审 组 由 3-5 人 组 成, 设 组 长 1 人 初 审 组 成 员 由 秘 书 处 聘 任, 并 报 组 委 会 主 任 批 准, 原 则 上 初 审 组 成 员 不 担 任 评 委 委 员 11
第 十 三 条 组 委 会 设 立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负 责 该 奖 项 的 具 体 评 选 工 作 评 委 会 由 环 境 保 护 及 其 相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学 者 管 理 人 员 和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组 成 评 委 会 委 员 由 组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推 荐 秘 书 处 根 据 推 荐 的 名 单 建 立 评 委 专 家 库 评 委 会 由 25 人 组 成 评 委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主 任 委 员 和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组 委 会 确 定 其 他 委 员 由 秘 书 处 按 奖 励 对 象 类 型 从 评 委 专 家 库 业 务 相 近 的 专 家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评 委 会 的 任 务 是 : ( 一 ) 在 组 委 会 指 导 下 开 展 评 选 工 作 ; ( 二 ) 审 核 候 选 人 的 事 迹 材 料, 提 出 各 类 奖 项 获 奖 候 选 人 名 单 ; ( 三 ) 选 出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各 类 奖 项 获 奖 者 名 单 ; ( 四 ) 协 调 处 理 评 选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章 申 报 推 荐 与 候 选 者 资 格 的 审 定 第 十 四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参 评 者 的 产 生 实 行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推 荐 与 社 会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各 类 社 会 团 体 等 ( 以 下 简 称 推 荐 单 位 ) 可 以 直 接 向 组 委 会 推 荐 各 奖 项 的 候 选 人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不 接 受 个 人 自 行 直 接 申 请 推 荐 单 位 负 责 对 申 报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的 申 报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申 报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报 秘 书 处 第 十 六 条 每 届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推 荐 申 报 活 动 的 起 止 时 间 为 奇 12
数 年 的 四 月 至 七 月 秘 书 处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社 会 各 界 发 送 开 展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活 动 的 通 知 和 推 荐 及 申 报 表 同 时 在 环 境 保 护 部 网 站 www.zhb.gov.cn 和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网 站 www.cepf.org.cn 上 公 布 该 通 知 和 推 荐 及 申 报 表 第 十 七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得 被 推 荐 为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候 选 者 : ( 一 ) 曾 经 获 得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及 优 秀 奖 者 ; ( 二 ) 曾 经 因 为 申 报 资 料 信 息 不 实 而 被 提 出 异 议 并 证 实 者 ; ( 三 ) 申 报 之 日 起 前 五 年 以 内, 申 报 人 因 错 误 决 策 或 者 违 法 行 为 等 受 到 有 关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或 者 问 责 的, 以 及 其 行 为 受 到 社 会 各 界 非 难 指 责 而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的 ; ( 四 )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奖 励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 ( 五 ) 推 荐 表 及 其 附 件 填 写 不 完 整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第 五 章 评 选 第 十 八 条 秘 书 处 在 申 报 截 止 后 30 日 内 首 先 对 候 选 者 的 推 荐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推 荐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申 报 表 格 的 格 式 内 容 的 ; ( 二 ) 申 报 者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为 的 ; ( 三 ) 个 人 自 行 直 接 申 报 的 ; ( 四 ) 申 报 时 间 超 过 推 荐 期 限 的 第 十 九 条 对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推 荐 申 报 材 料, 由 秘 书 处 提 交 初 13
审 组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专 家 依 据 细 则,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第 二 十 条 秘 书 处 将 初 审 组 初 审 结 果 交 评 委 会 评 委 会 委 员 按 照 环 境 管 理 奖 城 镇 环 境 奖 企 业 环 保 奖 生 态 保 护 奖 环 保 宣 传 奖 五 类 奖 分 成 五 个 评 审 组, 依 据 细 则, 在 认 真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各 评 审 组 提 出 各 单 项 奖 项 第 一 轮 10 名 候 选 者 名 单 第 一 轮 候 选 者 总 数 不 多 于 五 十 名 参 会 评 委 人 数 必 须 达 到 评 委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2/3 以 上 第 二 十 一 条 评 委 会 举 行 全 体 会 议, 对 各 小 组 提 出 的 初 选 候 选 者 名 单 进 行 复 议, 评 选 在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经 投 票 产 生 第 二 轮 候 选 者 必 须 得 到 到 会 评 委 会 委 员 1/2 以 上 的 赞 成 票, 每 一 类 奖 项 第 二 轮 候 选 者 名 单 不 得 多 于 5 个 参 会 评 委 人 数 必 须 达 到 评 委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2/3 以 上 第 六 章 公 示 疑 义 及 其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秘 书 处 将 评 委 会 评 选 产 生 的 第 二 轮 各 单 项 奖 候 选 者 名 单 及 申 报 事 迹, 通 过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网 站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时 限 为 30 日 同 时, 来 自 政 府 机 关 及 其 直 属 单 位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新 闻 媒 体 的 个 人 候 选 者 需 推 荐 单 位 将 其 事 迹 在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组 织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公 示, 其 余 候 选 者 需 将 其 事 迹 在 当 地 日 报 及 网 站 上 刊 登 第 二 十 三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限 内 对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候 选 者 向 秘 书 处 提 出 疑 义 提 出 疑 义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就 疑 义 事 项 做 出 说 明 并 提 出 理 由 14
个 人 提 出 疑 义 的, 须 在 疑 义 材 料 上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 以 单 位 名 义 提 出 疑 义 的, 须 在 疑 义 材 料 上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第 二 十 四 条 秘 书 处 在 接 到 疑 义 和 投 诉 后, 责 成 推 荐 单 位 调 查 核 实 有 关 材 料, 写 出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报 秘 书 处 ( 必 要 时 秘 书 处 将 组 成 调 查 组 实 地 考 察 ), 由 秘 书 处 提 交 评 委 会 评 委 会 依 照 本 章 程 和 相 关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向 组 委 会 备 案 并 通 知 提 出 疑 义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公 示 期 间, 公 众 可 以 对 候 选 者 通 过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网 站 及 其 授 权 的 网 站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投 票 结 果 作 为 专 家 评 委 会 的 参 考 依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为 维 护 疑 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秘 书 处 推 荐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参 与 异 议 调 查 处 理 的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对 疑 义 者 的 身 份 予 以 保 密 ; 确 实 需 要 公 开 的, 应 当 事 前 征 求 疑 义 者 的 意 见 第 七 章 最 终 评 审 第 二 十 六 条 评 委 会 对 公 示 后 无 疑 义 的 获 奖 候 选 者 或 按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确 认 保 留 资 格 的 获 奖 候 选 者 进 行 最 终 评 定, 评 选 出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和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优 秀 奖 的 获 奖 者 评 选 在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到 会 评 委 人 数 必 须 达 到 评 委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2/3, 获 奖 者 必 须 得 到 到 会 评 委 会 委 员 1/2 以 上 的 赞 成 票 方 可 获 奖 若 某 一 奖 项 的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候 选 人 得 票 不 足 半 数, 该 奖 项 可 空 缺 第 二 十 七 条 秘 书 处 将 评 选 最 终 结 果 向 组 委 会 报 告, 并 由 组 委 会 最 终 确 认 获 奖 者 名 单 15
第 八 章 授 奖 与 奖 励 第 二 十 八 条 组 委 会 举 行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颁 奖 仪 式, 并 向 获 奖 者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奖 杯 和 奖 金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授 奖 时 间 为 启 动 次 年 的 第 二 季 度 第 九 章 奖 项 撤 销 和 收 回 第 三 十 条 在 评 选 活 动 中, 对 营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和 有 行 贿 受 贿 行 为, 或 在 推 荐 材 料 中 有 严 重 失 实 的, 经 查 实, 取 消 该 候 选 者 的 评 奖 资 格, 已 经 授 奖 的, 撤 消 其 荣 誉 证 书, 追 回 颁 发 的 奖 金 奖 杯 参 与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审 工 作 的 专 家 和 工 作 人 员 如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违 反 评 审 行 为 准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一 经 查 实, 由 组 委 会 取 消 其 评 委 和 参 与 这 项 工 作 的 资 格 如 有 往 届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获 奖 者 发 生 有 损 于 该 奖 项 荣 誉 的 事 件, 经 组 委 会 审 议 后, 撤 消 和 收 回 其 荣 誉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中 华 宝 钢 环 境 奖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 (2007 年 修 订 ) 同 时 废 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