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要 求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商 务 标 标 书 格 式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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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发 包 人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标 人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2016 年 8 月

目 录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要 求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商 务 标 标 书 格 式 技 术 标 标 书 格 式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及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及 监 理 二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J 三 采 购 项 目 情 况 : 施 工 监 理 第 一 标 段 第 二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对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汇 东 路 渤 海 路 ) 及 槐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进 行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对 海 源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安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以 及 樱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渤 海 路 ) 进 行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上 述 工 程 内 容 的 施 工 及 保 修 阶 段 的 监 理 项 目 预 算 约 3020 万 元 简 要 技 术 指 标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资 质 要 求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新 资 质 ) 三 级 及 以 上 或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国 内 独 立 法 人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国 内 独 立 法 人 四 报 名 及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1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2 日 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 17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地 点 :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海 化 街 以 北 大 海 路 以 西, 数 码 广 场 写 字 楼 A 座 415 室 ) 3 报 名 时 必 须 携 带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施 工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或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证 件 的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套 4 领 取 方 式 : 自 行 到 领 取 - 1 -

5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施 工 :400 元 整 ( 不 含 图 纸 费 ); 监 理 :300 元 整 五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 8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为 民 服 务 中 心 ( 西 城 ) 四 楼 西 首 开 标 大 厅 六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为 民 服 务 中 心 ( 西 城 ) 四 楼 西 首 开 标 大 厅 七 联 系 方 式 1 采 购 人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地 址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联 系 方 式 :0536-5308078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地 址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海 化 街 以 北 大 海 路 以 西, 数 码 广 场 写 字 楼 A 座 415 室 ; 联 系 人 : 王 璐 璐 ; 联 系 方 式 : 0536-5317890 13963624048 八 其 他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016 年 8 月 19 日 - 2 -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须 知 一 工 程 概 况 1 本 项 目 为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人 为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发 包 人 为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现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择 优 选 定 施 工 企 业 2 工 程 概 况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是 对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汇 东 路 渤 海 路 ) 槐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源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安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以 及 樱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渤 海 路 ) 五 条 道 路 进 行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汇 东 路 渤 海 路 ), 道 路 长 约 3000 米, 绿 化 面 积 约 7.2 万 平 方 米,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土 方 调 运 排 碱 苗 木 供 排 水 等 ; 槐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道 路 长 约 500 米, 绿 化 面 积 约 2 万 平 方 米,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土 方 调 运 排 碱 苗 木 供 排 水 等 ; 海 源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道 路 长 约 1200 米, 绿 化 面 积 约 3.6 万 平 方 米,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土 方 调 运 排 碱 苗 木 供 排 水 等 ; 海 安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道 路 长 约 500 米, 绿 化 面 积 约 2 万 平 方 米,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土 方 调 运 排 碱 苗 木 供 排 水 等 ; 樱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渤 海 路 ), 道 路 长 约 700 米, 绿 化 面 积 约 2.1 万 平 方 米,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土 方 调 运 苗 木 种 植 等 具 体 要 求 以 施 工 图 纸 标 准 为 准, 具 体 数 量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3 标 段 划 分 : 本 工 程 分 为 两 个 标 段 第 一 标 段 : 对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汇 东 路 渤 海 路 ) 及 槐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 3 -

街 ) 进 行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第 二 标 段 : 对 海 源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海 安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汉 江 东 一 街 ) 以 及 樱 花 路 ( 智 慧 南 三 街 渤 海 路 ) 进 行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参 加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同 时 投 报 所 有 标 段, 但 只 允 许 中 一 个 标 段 ; 在 商 务 标 书 中 分 标 段 报 价, 技 术 标 标 书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施 工 图 纸 包 括 的 内 容 在 一 本 标 书 中 体 现 经 评 审 后, 若 出 现 两 个 标 段 的 第 一 名 为 同 一 个 投 标 人 时, 则 根 据 节 约 财 政 资 金 的 原 则 确 定 中 标 人 4 工 期 : 计 划 2016 年 9 月 17 日 开 工,2016 年 12 月 15 日 竣 工, 总 工 期 为 90 日 历 天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每 延 期 一 天 罚 款 人 民 币 5000 元 ; 因 发 包 人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工 期 顺 延 5 质 量 技 术 要 求 : (1)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达 到 国 家 相 关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合 格 (2) 本 工 程 所 有 绿 化 苗 木 养 护 管 理 期 为 两 年, 自 竣 工 初 验 合 格 之 日 算 起, 所 有 苗 木 包 栽 保 活, 管 护 标 准 须 达 到 山 东 省 城 市 园 林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6 其 他 要 求 : (1)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出 席 开 标 活 动 并 签 到, 投 标 人 若 未 派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开 标 活 动, 或 未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未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在 项 目 资 格 后 审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并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需 现 场 承 诺 本 企 业 不 存 在 出 借 资 质 投 标 行 为, 将 承 担 带 来 的 一 切 责 任, 否 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2) 投 标 人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C 类 证 书 拟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注 册 专 业 应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相 同 ) (3) 建 造 师 证 及 其 它 项 目 部 成 员 证 书 开 标 时 交 代 理 公 司, 中 标 后 转 交 招 标 人 保 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达 到 要 求 后 退 还 施 工 期 间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必 须 为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投 人 员, - 4 -

且 必 须 全 部 到 场 (4) 苗 木 施 工 及 养 护 管 理 期 内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施 工 现 场 的 临 时 设 施 和 竣 工 后 的 清 理 工 作 均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考 虑, 并 将 相 关 费 用 综 合 考 虑 到 报 价 中 (5)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若 对 道 路 检 查 井 路 缘 石 沿 街 树 木 地 下 供 水 及 电 力 通 信 管 线 等 公 共 设 施 造 成 损 坏 的,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恢 复,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修 复 的, 由 发 包 人 委 托 原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恢 复 原 状, 所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该 费 用 从 履 约 担 保 金 中 扣 除, 如 履 约 担 保 金 不 足, 则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6) 垃 圾 及 余 土 外 运, 必 须 倒 运 至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存 放 地 点, 不 得 私 自 外 运 (7) 中 标 后 非 发 包 人 原 因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的,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取 消 其 三 年 内 在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示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8) 中 标 人 项 目 部 人 员 必 须 每 天 实 名 签 到, 靠 驻 工 地, 并 将 每 天 签 到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发 包 人 常 驻 代 表, 有 无 故 缺 勤 行 为 的, 擅 自 更 改 项 目 经 理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安 全 人 员 的 企 业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根 据 情 况 轻 重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清 出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市 场 同 时, 由 发 包 人 将 处 理 意 见 通 报 招 投 标 中 心 备 案,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参 加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时, 处 以 5-10 分 的 扣 分 处 罚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9) 中 标 人 同 发 包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必 须 同 发 包 人 同 时 签 订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书, 并 提 供 安 全 体 系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和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以 及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发 包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因 此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中 标 人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不 按 要 求 施 工 的, 每 发 现 一 次, 视 情 节 轻 重 罚 款 1000-20000 元 ; 出 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两 年 内 取 消 其 在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参 加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资 格 ;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且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无 限 期 取 消 中 标 人 在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参 加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资 格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 5 -

序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二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说 明 与 要 求 1 1.1 工 程 名 称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2 1.1 建 设 地 点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3 1.1 建 设 规 模 见 工 程 概 况 4 1.1 承 包 方 式 包 工 包 料, 固 定 不 含 税 综 合 单 价 承 包 5 1.1 质 量 标 准 保 证 达 到 国 家 相 关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合 格 6 2.1 招 标 范 围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7 2.2 工 期 要 求 8 3.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9 4.1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10 4.3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11 14.1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计 划 2016 年 9 月 17 日 开 工,2016 年 12 月 15 日 竣 工, 总 工 期 为 90 日 历 天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新 资 质 ) 三 级 及 以 上 或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国 内 独 立 法 人 12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日 (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13 17.1 14 5.1 15 18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标 前 答 疑 及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第 一 标 段 : 人 民 币 壹 拾 肆 万 柒 仟 元 整 ( 147000.00), 第 二 标 段 : 人 民 币 壹 拾 伍 万 伍 仟 元 整 ( 155000.00), 交 纳 时 间 方 式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第 17 款 规 定 统 一 踏 勘 现 场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7 日 9 时 00 分 集 合 地 点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玉 龙 雕 塑 东 南 角 投 标 人 如 有 疑 问, 请 于 2016 年 8 月 28 日 16 时 前 将 疑 问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发 邮 件 至 wfmzgc@126.com, 并 电 话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联 系 13963624048, 联 系 人 : 王 璐 璐 不 接 受 16 19.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正 本 各 一 份, 副 本 各 七 份 ; 全 套 电 子 版 一 份 17 21.1 18 25.1 19 32.3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20 37 履 约 担 保 金 地 点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为 民 服 务 中 心 ( 西 城 ) 四 楼 西 首 开 标 大 厅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地 点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为 民 服 务 中 心 ( 西 城 ) 四 楼 西 首 开 标 大 厅 投 标 人 须 提 前 一 小 时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提 交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等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持 身 份 证 原 件 参 开 标 会 议, 否 则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在 项 目 资 格 后 审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并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综 合 评 审 法 详 见 第 八 章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 中 标 金 额 的 10%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第 37.1 条 - 6 -

三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 工 程 说 明 1.1 本 招 标 工 程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 项 - 第 5 项 1.2 本 招 标 工 程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已 得 到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现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施 工 企 业 2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范 围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2.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期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3 资 金 来 源 3.1 本 工 程 立 项 计 划 已 得 到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工 程 资 金 通 过 前 附 表 第 8 项 所 述 的 方 式 获 得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1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项 4.2 本 招 标 工 程 采 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 项 所 述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3 投 标 人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中 标 无 效,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并 取 消 投 标 人 及 借 出 资 质 单 位 三 年 内 在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4.4 为 具 有 授 予 合 同 的 资 格, 投 标 人 除 满 足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项 要 求 外, 还 应 提 供 令 招 标 人 满 意 的 资 格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投 标 合 格 条 件 和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为 此,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必 须 单 独 提 交 下 列 4.4.1--4.4.9 项 有 效 证 书 的 原 件,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4.4.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 7 -

4.4.2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4.4.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4.4.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4.4.5 基 本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4.4.6 拟 施 工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的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注 册 专 业 应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相 同 )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证 ; 项 目 部 其 他 人 员 的 岗 位 ( 或 执 业 ) 资 格 证 书 ;( 建 造 师 未 办 理 延 续 注 册 的, 须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书 ) 4.4.7 拟 施 工 本 工 程 项 目 部 全 部 人 员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截 止 到 2016 年 7 月 份 ( 必 须 含 7 月 份 )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 含 项 目 部 所 有 人 员 明 细 ); 4.4.8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人 须 为 投 标 人 职 工 并 同 时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截 止 到 2016 年 7 月 份 ( 必 须 含 7 月 份 )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原 件 ; 4.4.9 参 加 会 议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 4.4.10 相 关 施 工 业 绩 ( 合 同 ) 荣 誉 证 书 等 原 件 作 为 评 审 ( 评 分 ) 时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应 与 上 述 证 书 原 件 一 同 封 装, 并 随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如 以 上 资 料 因 年 检 未 能 提 供 时, 请 出 示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的 证 明 或 由 公 证 处 开 具 公 证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也 被 视 为 有 效 资 料 4.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6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4.6.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4.6.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4.6.3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6.4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4.6.5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4.6.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 8 -

4.6.7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4.6.8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4.6.9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4.6.10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4.6.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5 踏 勘 现 场 5.1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14 项 中 规 定 时 间 踏 勘 现 场,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现 场 资 料, 并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5.2 发 包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发 包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发 包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发 包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发 包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发 包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6 投 标 费 用 6.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6.2 中 标 人 承 担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审 核 服 务 费 无 论 投 标 人 是 否 单 独 列 项 计 算 该 费 用, 招 标 人 均 认 为 该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17.5 款 规 定 6.3 中 标 人 承 担 公 证 费 用, 取 费 标 准 执 行 国 家 及 省 级 相 关 规 定 7 其 他 要 求 7.1 投 标 人 必 须 承 诺 本 次 投 标 派 出 的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一 旦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自 本 工 程 开 工 起 至 竣 工 止, 在 法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必 须 在 工 地 坚 守 工 作 岗 位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必 须 按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派 出 项 目 部 组 成 人 员, 若 投 标 人 始 终 无 法 履 约,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项 目 ; 中 标 人 项 目 部 人 员 未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及 时 到 位 的, 发 包 人 不 予 安 排 中 标 人 进 场, 没 收 履 约 担 保 金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分 包 转 包 ( 本 条 为 实 质 - 9 -

性 条 款 ) 7.2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证 及 项 目 部 其 他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 原 件 ) 暂 由 招 标 人 保 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达 到 要 求 后 交 还 中 标 人 ( 二 ) 招 标 文 件 8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8.1 本 合 同 的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所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补 充 资 料 和 第 10 条 所 述 的 招 标 答 疑 澄 清 文 件 及 修 改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要 求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商 务 标 标 书 格 式 技 术 标 标 书 格 式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8.2 除 8.1 内 容 外,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 日 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都 可 能 会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补 充 通 知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8.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1 日 内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 10 -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8.4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内 容 和 细 节, 投 标 人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故 意 提 高 或 压 低 报 价, 若 出 现 或 发 现 上 述 情 况,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9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9.1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于 招 标 答 疑 时 间 截 止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14 条 ) 无 论 是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都 将 于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同 时 将 书 面 澄 清 文 件 向 所 有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发 送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文 件 后 应 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该 澄 清 文 件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投 标 人 过 期 ( 答 疑 截 止 时 限 后 ) 提 交 书 面 疑 问 视 作 自 行 放 弃 答 疑 权 力, 招 标 人 可 不 予 答 复 10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0.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15 日 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都 可 能 会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10.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0.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10.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 11 -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1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1.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1.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2.1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暗 标 ) 和 电 子 版 三 部 分 组 成 12.2 商 务 标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2.2.1 投 标 函 ; 12.2.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12.2.3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认 同 声 明 ; 12.2.4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复 印 件 ; 12.2.5 基 本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以 上 复 印 件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与 单 独 提 交 的 原 件 一 致 12.2.6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 (1) 投 标 总 价 ; (2) 总 说 明 ; (3)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 (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报 价 表 ( 按 市 政 园 林 工 程 分 别 报 价 ); (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6)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7) 工 料 机 汇 总 表 ; (8)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汇 总 表 ; - 12 -

(9)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一 ); (10)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二 ); (11)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二 )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12)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13) 投 标 报 价 需 要 的 其 他 材 料 12.2.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1)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 (2)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4)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项 目 部 组 成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截 止 到 2016 年 7 月 份 ( 必 须 含 7 月 份 )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 12.2.8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 包 括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荣 誉 证 书 等 ) 12.3 技 术 标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 (2) 工 程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 (3)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 (4)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5)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6)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7) 确 保 工 期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8)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工 程 进 度 网 络 ( 横 道 ) 图 ; (9)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注 ( 技 术 标 标 书 编 制 要 求 ): - 13 -

(1) 技 术 标 部 分 采 用 暗 标 形 式,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得 出 现 可 推 断 出 任 何 有 关 投 标 人 名 称 背 景 特 点 的 资 料 与 信 息 以 及 可 以 识 别 的 标 记 (2) 编 制 技 术 标 时, 标 书 封 面 使 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统 一 格 式, 正 本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副 本 不 加 盖 任 何 印 章 (3) 技 术 标 标 书 结 构 层 次 顺 序 为 : 第 一 层 为 一, 第 二 层 为 ( 一 ), 第 三 层 为 1, 第 四 层 ( 最 后 一 层 ) 为 (1) (4) 技 术 标 标 书 内 容 用 纸 ( 施 工 进 度 图 及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 除 外 ) 统 一 用 A4 复 印 纸, 激 光 打 印 机 单 面 打 印, 页 边 距 : 上 下 2CM, 左 3CM 右 2CM, 标 题 为 黑 体 二 号 字, 段 标 题 为 黑 体 三 号 字, 节 标 题 为 黑 体 小 三 号 字, 内 容 字 体 为 宋 体 小 三 号 字, 每 页 28 行, 每 行 28 字 ; 施 工 进 度 图 及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 一 律 用 A3 复 印 纸 ( 放 在 投 标 书 最 后 ), 激 光 打 印 机 单 面 打 印, 标 题 为 黑 体 二 号 字, 内 容 字 体 为 宋 体 五 号 字 (5) 技 术 标 的 装 订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统 一 提 供 的 黑 色 塑 料 打 孔 卡 子 封 皮 (6) 技 术 标 书 不 得 出 现 页 码 编 号 ; 不 得 编 制 目 录 ; 不 得 加 任 何 封 皮 (7) 违 背 以 上 任 何 一 款 规 定 者, 技 术 标 部 分 得 零 分 技 术 标 得 分 的 单 位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项 目 废 标 示 例 : 标 题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黑 体 二 号 字 居 中 ) 段 标 题 : 一 工 程 概 况 ( 第 一 层, 黑 体 三 号 字 ) 节 标 题 :( 一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 第 二 层, 黑 体 小 三 号 字 ) 内 容 :1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 第 三 层, 宋 体 小 三 号 字 ) 12.4 投 标 人 应 将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一 套 ( 技 术 标 采 用 word 文 档, 商 务 报 价 采 用 excel 表 格 软 件 版 文 档 采 用 光 盘 或 U 盘 的 形 式 ), 密 封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与 投 标 文 件 - 14 -

一 并 递 交 ( 光 盘 或 U 盘 应 标 注 投 标 人 名 称 ) 12.5 商 务 标 书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2.6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除 非 这 些 删 改 是 根 据 招 标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或 者 是 投 标 人 造 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证 明 并 加 盖 印 鉴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的 压 条 及 封 面 进 行 装 订, 装 订 封 面 及 压 条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统 一 领 取 领 取 时 应 对 封 面 压 条 进 行 仔 细 核 对 确 认 并 对 其 准 确 性 负 责,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因 封 面 压 条 不 一 致 而 导 致 其 技 术 标 不 得 分 的 后 果 1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2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毫 无 例 外 地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4 投 标 报 价 方 式 14.1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查 阅 核 对 施 工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若 施 工 图 纸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容 不 一 致 或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容 表 述 与 施 工 图 纸 存 在 差 异, 或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述 不 清 晰 之 处,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答 疑 时 间 截 止 前 提 出 否 则, 视 为 认 可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已 有 的 内 容 描 述 和 虽 未 描 述 但 在 施 工 图 纸 中 已 表 达 的 内 容, 并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以 上 因 素 14.2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各 项 目 所 报 总 价 均 视 为 已 包 含 但 并 不 限 于 以 下 费 用 : 14.2.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费 用 ; 14.2.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费 用 ; 14.2.3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费 用 ; 14.2.4 规 费 和 税 金 ; - 15 -

14.3 投 标 总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14.4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14.5 投 标 人 应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格 式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编 制 填 写 签 字 盖 章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报 价 格 式 中 的 任 何 内 容 不 得 随 意 删 除 或 修 改 14.6 本 工 程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格 式 中 所 有 需 要 填 报 的 单 价 均 为 综 合 单 价, 除 非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合 价 或 漏 报 清 单 子 项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14.7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 不 含 税 ) 机 械 费 ( 不 含 税 ) 管 理 费 利 润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配 合 费 以 及 施 工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及 招 标 人 的 特 殊 要 求 等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以 及 合 同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所 有 责 任 义 务 和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一 切 风 险 费 用 14.8 投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程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14.9 投 标 人 采 用 总 价 优 惠 或 以 总 价 百 分 比 优 惠 或 综 合 单 价 百 分 比 优 惠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将 不 予 接 受 14.10 本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内 所 有 材 料 设 备 均 必 须 采 用 国 标 产 品,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采 购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所 有 材 料 设 备 设 施 一 经 运 至 现 场, 即 被 视 为 是 专 门 供 本 工 程 施 工 使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统 一 保 管, 装 卸 费 装 卸 损 耗 费 保 管 费 材 料 检 验 试 验 费 及 其 它 损 耗 费 均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再 单 独 支 付 14.11 工 程 中 所 需 材 料 质 量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质 量 要 求 中 标 人 在 工 程 中 应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材 料, 对 禁 止 或 废 除 的 材 料 不 得 使 用 - 16 -

14.12 扰 民 及 民 扰 问 题 全 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请 在 报 价 时 综 合 考 虑,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结 算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扰 民 及 民 扰 问 题 而 索 赔, 并 承 担 扰 民 及 民 扰 问 题 给 工 程 带 来 的 任 何 影 响 14.13 中 标 人 在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潍 坊 市 防 控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潍 建 发 2013 15 号 } 文 件 规 定 施 工 的 同 时, 必 须 做 到 防 止 和 减 少 粉 尘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振 动 等 产 生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 裸 露 地 面 要 有 防 尘 网 ( 布 ) 覆 盖 或 洒 水 防 尘 ; 渣 土 日 产 日 清, 集 中 堆 放 并 全 部 覆 盖, 禁 止 露 天 存 放 或 溢 至 围 挡 外 ; 运 输 车 辆 有 覆 盖, 不 带 泥 上 路, 出 入 口 有 防 泥 措 施 ;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垃 圾 要 及 时 外 运, 不 得 在 工 地 存 放 ; 工 程 竣 工 后 将 施 工 余 土 施 工 垃 圾 全 部 清 理 完 毕, 做 到 工 完 料 净 场 地 清 若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导 致 扬 尘 扬 沙 废 水 废 气 等 污 染 现 象 的 发 生, 发 包 人 将 根 据 污 染 恶 劣 程 度 对 中 标 人 进 行 处 罚 14.14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按 2011 年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则 鲁 建 办 字 {2016}20 号 文 进 行 计 价, 鲁 建 办 字 其 中 规 费 和 税 金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须 按 下 表 中 规 定 费 率 计 取 措 施 项 目 费 一 次 性 包 死, 其 他 项 目 费 为 零 措 施 项 目 费 规 费 税 金 必 须 单 独 报 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按 规 定 取 费 和 报 价 的, 其 报 价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1 园 林 工 程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1 规 费 费 率 (%) 备 注 1.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2.91% 1.1.1 环 境 保 护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16% 1.1.2 文 明 施 工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34% 1.1.3 临 时 设 施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1.24% 1.1.4 安 全 施 工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1.17% 1.2 工 程 排 污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15%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 17 -

1.3 社 会 保 障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3.09%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1.4 住 房 公 积 金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人 工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二 中 的 人 工 费 ) 2.16%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1.5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18%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2 税 金 ( 增 值 税 ) ( 分 项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规 费 ) 11% 2 市 政 工 程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1 规 费 费 率 (%) 备 注 1.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3.76% 1.1.1 环 境 保 护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2% 1.1.2 文 明 施 工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59% 1.1.3 临 时 设 施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1.8% 1.1.4 安 全 施 工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1.17% 1.2 工 程 排 污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15% 1.3 社 会 保 障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3.09%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1.4 住 房 公 积 金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人 工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二 中 的 人 工 费 ) 2.16%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1.5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0.18% 结 算 时, 据 实 调 整 2 税 金 ( 增 值 税 ) ( 分 项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规 费 ) 11% 注 :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编 码 以 05 04 开 头 的 项 分 别 归 于 园 林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补 充 项 及 其 他 项 归 于 相 接 近 的 专 业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须 将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先 按 专 业 分 类 后 再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格 式 投 标 15 投 标 货 币 15.1 本 工 程 结 算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招 标 - 18 -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6.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7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7 投 标 保 证 金 17.1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第 13 项 规 定 的 数 额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 12 时 ( 为 到 账 截 止 时 间 ) 前 递 交 至 山 东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指 定 账 户, 汇 款 后 凭 汇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到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 滨 海 财 政 局 420 室 )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日 期 截 止 至 开 标 时 间 业 务 电 话 ( 传 真 ):0536-5308102 开 户 名 : 山 东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开 户 行 : 工 商 银 行 潍 坊 海 化 支 行 ( 同 行 ) 工 商 银 行 寿 光 海 化 支 行 ( 跨 行 ) 账 号 :1607 0543 2920 0004 529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方 式 为 电 汇 或 转 账 ( 要 求 必 须 经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电 汇 或 转 账, 拒 绝 个 人 或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转 帐 或 交 纳 现 金 ) 请 提 前 办 理, 以 确 保 保 证 金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账 ( 注 : 汇 款 时 须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及 汇 款 用 途, 分 标 段 的 须 注 明 标 段, 以 备 查 询 ) 17.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7.3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持 基 本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财 政 局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开 具 收 到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17.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手 续, 由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7 款 规 定 完 成 履 约 担 保 金 交 纳 手 续 后 到 财 政 局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并 开 具 收 - 19 -

到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17.5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服 务 费 参 照 国 家 计 委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 规 定 工 程 类 收 费 标 准 的 80% 收 取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工 程 类 收 费 标 准 的 60% 为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20%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审 核 服 务 费 ) 无 论 中 标 人 是 否 单 独 列 项 计 算 该 费 用, 招 标 人 均 认 为 该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无 论 中 标 人 是 否 交 纳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工 程 量 清 单 审 核 服 务 费 于 公 示 期 满 后 六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负 责 转 入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评 审 中 心 指 定 的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17.6 中 标 人 须 于 公 示 期 满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缴 纳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后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逾 期 不 领 取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招 标 人 将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依 法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17.7 如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将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17.7.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17.7.2 投 标 人 拒 绝 按 本 须 知 第 31 条 规 定 修 正 标 价 ; 17.7.3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金 或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 17.7.4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报 价 等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竞 争 原 则 的 行 为 ; 17.7.5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18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9.1 投 标 人 应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9.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 技 术 标 标 书 封 面 不 得 加 盖 正 副 本 标 记 )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 提 供 U 盘 或 光 盘 一 份 包 含 : 技 术 标 书 Word 电 子 文 档 商 务 标 报 价 部 分 excel 电 子 文 档 及 软 件 版 文 档, 内 容 必 须 与 标 书 正 本 一 致,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 20 -

19.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技 术 标 副 本 除 外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9.4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除 非 这 些 删 改 是 根 据 招 标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或 者 是 投 标 人 造 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修 改 处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证 明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鉴 ( 技 术 标 副 本 除 外 )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0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20.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装 到 密 封 袋 里,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密 封 章 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以 下 内 容 : (1)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2) 招 标 人 名 称 ; (3) 发 包 人 名 称 ; (4)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20.2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20.1 款 的 规 定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或 者 告 知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错 放 或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21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1.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2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2.1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所 规 定 22.2 招 标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10 条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 21 -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2.3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份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3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根 据 前 附 表 17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24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24.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4.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20 条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内 外 层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24.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4.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24.5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论 中 标 与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还 ( 五 ) 开 标 25 开 标 25.1 招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8 项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25.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25.3 开 标 程 序 : - 22 -

25.3.1 开 标 会 议 在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由 招 标 人 ( 或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组 织 并 主 持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检 查, 确 定 他 们 是 否 完 整,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但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 25.3.2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25.3.3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25.4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25.5 招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6.1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视 为 自 动 弃 权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拒 收 或 者 原 封 退 给 投 标 人 : 26.1.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0 条 的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26.1.2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26.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当 众 宣 布 核 查 结 果, 并 宣 读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以 及 招 标 人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内 容 ( 六 ) 评 标 27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其 成 员 由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27.2 开 标 仪 式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28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8.1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 23 -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8.2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否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28.3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应 严 格 保 密 29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补 正,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31 条 规 定,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或 补 正 内 容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补 正 的, 招 标 人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30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30.1 开 标 后, 经 招 标 人 初 步 审 查,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26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30.2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须 知 第 4 条 和 第 17.2 条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得 进 入 后 面 的 评 审 30.3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就 本 条 款 而 言, 实 质 上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30.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 24 -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30.5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未 能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审 后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30.5.1 无 单 位 盖 章 或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30.5.2 投 标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但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30.5.3 未 实 质 上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制 的 ; 关 键 内 容 不 完 整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30.5.4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30.5.5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报 名 审 查 时 不 一 致 的 ; 30.5.6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30.5.7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附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 30.5.8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工 期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期 限 的 ; 30.5.9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不 满 足 ( 达 不 到 )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或 投 标 函 中 无 明 确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的 ;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30.5.10 措 施 项 目 费 规 费 税 金 未 单 独 报 价 的 ; 30.5.11 投 标 人 采 用 总 价 优 惠 或 以 总 价 百 分 比 优 惠 或 综 合 单 价 百 分 比 优 惠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 30.5.12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30.5.13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30.6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遗 漏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 25 -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这 种 情 况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31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或 表 达 错 误 的 修 正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31.1.1 如 果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 31.1.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应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31.1.3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前 后 不 一 致 时, 以 投 标 函 填 报 的 为 准 ; 31.1.4 当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 中 的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项 目 编 码 或 项 目 名 称 或 计 量 单 位 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项 目 编 码 或 项 目 名 称 或 计 量 单 位 不 一 时, 以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 31.1.5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31.1.6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当 各 细 目 的 合 价 累 计 不 等 于 总 价 时 应 以 各 细 目 合 价 累 计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与 原 报 价 相 比 偏 差 在 1% 以 上 者,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按 废 标 处 理 31.1.7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综 合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的 综 合 单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的 综 合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后 的 清 单 项 目 造 价 累 计 超 过 单 位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1% 的 ( 含 本 数 ),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按 废 标 处 理 31.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做 废 标 处 理 31.3 对 多 报 清 单 子 项 的 或 擅 自 更 改 清 单 数 量 的 报 价 视 为 不 实 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按 - 26 -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1.4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31.5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者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其 投 标 32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0 条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32.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32.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9 项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确 定 中 标 人 并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32.4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32.4.1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审 法 : 即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将 报 价 企 业 业 绩 项 目 经 理 部 实 力 水 平 施 工 方 案 质 量 及 工 期 保 证 措 施 等 赋 予 不 同 的 权 重, 用 打 分 的 方 法, 评 出 中 标 人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进 行 答 辩,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答 辩 具 体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第 八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32.4.2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确 定 中 标 人 并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32.4.3 本 次 评 标 不 保 证 最 低 报 价 中 标,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招 标 人 有 权 不 宣 布 中 标 结 果 若 所 有 投 标 人 报 价 均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次 招 标 无 效 32.5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 27 -

( 七 ) 合 同 的 授 予 33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33.1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32.3 款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4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力 34.1 招 标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35 中 标 通 知 书 35.1 拟 中 标 人 公 示 期 内, 发 包 人 和 招 标 人 有 权 对 拟 中 标 人 的 项 目 部 组 成 人 员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核 实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证 是 否 在 拟 中 标 人 注 册, 项 目 部 组 成 人 员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社 会 保 险 是 否 真 实,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帐 户 是 否 是 拟 中 标 人 的 基 本 帐 户 核 实 不 一 致 的, 视 为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骗 取 中 标, 其 处 罚 按 第 4.3 款 执 行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35.2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将 于 15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及 监 管 单 位 提 交 招 标 备 案 资 料 35.3 中 标 人 须 在 公 示 期 满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处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逾 期 未 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将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依 法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35.4 招 标 人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36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36.1 发 包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如 果 中 标 人 未 履 约,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36.2 发 包 人 如 果 不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36.1 款 的 规 定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发 包 人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应 改 正 并 处 以 合 同 金 额 的 5 的 罚 款 36.3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36.1 款 的 规 定 与 发 包 人 订 立 合 同, 则 招 标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废 除 授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28 -

36.4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37 履 约 担 保 金 37.1 中 标 人 最 迟 于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到 财 政 局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办 理 履 约 担 保 手 续,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中 心 开 具 履 约 担 保 收 据 履 约 担 保 在 项 目 完 成 无 任 何 问 题 后 凭 履 约 担 保 收 据 及 验 收 报 告 予 以 退 还 ( 无 息 ) 38 其 他 说 明 38.1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出 席 开 标 活 动 并 签 到, 投 标 人 若 未 派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开 标 活 动, 或 未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未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在 项 目 资 格 后 审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并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需 现 场 承 诺 本 企 业 不 存 在 出 借 资 质 投 标 行 为, 将 承 担 带 来 的 一 切 责 任, 否 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38.2 投 标 人 要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一 小 时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基 本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原 件 及 相 关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交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38.3 建 造 师 证 及 其 它 项 目 部 成 员 证 书 开 标 时 交 代 理 公 司, 中 标 后 转 交 招 标 人 保 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达 到 要 求 后 退 还 施 工 期 间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必 须 为 标 书 中 所 投 人 员, 且 必 须 全 部 到 场 38.4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非 发 包 人 原 因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的,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取 消 其 三 年 内 在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示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38.5 工 程 施 工 用 水 电, 施 工 现 场 的 临 时 设 施 以 及 竣 工 后 的 清 理 工 作, 均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38.6 工 程 竣 工 后, 将 施 工 垃 圾 全 部 清 理 完 毕, 做 到 工 完 料 净 地 清 38.7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应 严 格 执 行 潍 建 发 [2009]12 号 文 件 潍 坊 市 城 区 基 础 设 施 - 29 -

建 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的 要 求 及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38.8 中 标 人 在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潍 坊 市 防 控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潍 建 发 2013 15 号 } 文 件 规 定 施 工 的 同 时, 必 须 做 到 防 止 和 减 少 粉 尘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振 动 等 产 生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 裸 露 地 面 要 有 防 尘 网 ( 布 ) 覆 盖 或 洒 水 防 尘 ; 渣 土 日 产 日 清, 集 中 堆 放 并 全 部 覆 盖, 禁 止 露 天 存 放 或 溢 至 围 挡 外 ; 运 输 车 辆 有 覆 盖, 不 带 泥 上 路, 出 入 口 有 防 泥 措 施 ;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垃 圾 要 及 时 外 运, 不 得 在 工 地 存 放 ; 工 程 竣 工 后 将 施 工 余 土 施 工 垃 圾 全 部 清 理 完 毕, 做 到 工 完 料 净 场 地 清 若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导 致 扬 尘 扬 沙 废 水 废 气 等 污 染 现 象 的 发 生, 发 包 人 将 根 据 污 染 恶 劣 程 度 对 中 标 人 进 行 处 罚 38.9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必 须 按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派 出 项 目 部 组 成 人 员, 且 必 须 全 部 到 场,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更 换,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招 标 人 ( 招 投 标 中 心 ) 审 核 后, 才 能 更 换 本 单 位 同 资 质 的 人 员 否 则, 如 果 换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中 标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10000 元 的 违 约 金, 其 余 人 员 更 换, 中 标 人 应 支 付 5000 元 的 违 约 金 项 目 经 理 或 其 他 项 目 部 组 成 人 员 每 缺 岗 1 天, 中 标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1000-20000 元 的 违 约 金 ; 项 目 经 理 连 续 3 次 缺 岗,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施 工 合 同 38.10 中 标 人 项 目 部 人 员 必 须 每 天 实 名 签 到, 靠 驻 工 地, 并 将 每 天 签 到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发 包 人 常 驻 代 表, 有 无 故 缺 勤 行 为 的, 擅 自 更 改 项 目 经 理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安 全 人 员 的 企 业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根 据 情 况 轻 重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清 出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市 场 同 时, 由 发 包 人 将 处 理 意 见 通 报 招 投 标 中 心 备 案,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参 加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时, 处 以 5-10 分 的 扣 分 处 罚 38.11 中 标 人 同 发 包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必 须 同 发 包 人 同 时 签 订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书, 并 提 供 安 全 体 系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和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以 及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发 包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因 此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中 标 人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不 按 要 求 施 工 的, 每 发 现 一 次, 视 情 节 轻 重 罚 款 1000-20000 元 ; 出 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两 年 内 取 消 其 在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参 - 30 -

加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资 格 ;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且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无 限 期 取 消 中 标 人 在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参 加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资 格 ( 本 条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 31 -

第 二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想 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想 想 想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 想 想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想 三 合 同 工 期 开 工 日 期 :, 竣 工 日 期 :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天 四 质 量 要 求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达 到 相 关 国 家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 32 -

五 合 同 价 款 金 额 ( 大 写 ): 元 ( 人 民 币 ) : 元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10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文 件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的 他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九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十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想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后 生 效 - 33 -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表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本 合 同 签 订 于 : 年 月 日 - 34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一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1 词 语 定 义 下 列 词 语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应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定 义 : 1.1 通 用 条 款 : 是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 要 订 立, 通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2 专 用 条 款 : 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具 体 工 程 实 际,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 补 充 或 修 改 1.3 发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4 承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5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 合 同 履 行 的 代 表 1.6 设 计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设 计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7 监 理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监 理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8 工 程 师 : 指 本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代 表, 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1.9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1.10 工 程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1.11 合 同 价 款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发 包 人 用 以 支 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的 款 项 - 35 -

1.12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需 要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的 情 况,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按 计 算 合 同 价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1.13 费 用 : 指 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的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支 出 1.14 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按 总 日 历 天 数 (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计 算 的 承 包 天 数 1.15 开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承 包 人 开 始 施 工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6 竣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约 定, 承 包 人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工 程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7 图 纸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满 足 承 包 人 施 工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 ( 包 括 配 套 说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 1.18 施 工 场 地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发 包 人 在 图 纸 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施 工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 1.19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0 违 约 责 任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21 索 赔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而 是 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向 对 方 提 出 经 济 补 偿 和 ( 或 )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22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23 小 时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从 事 件 有 效 开 始 时 计 算 (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 时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 - 36 -

2.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招 标 文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8) 图 纸 (9) 工 程 量 清 单 (10)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况 下,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也 可 以 提 请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作 出 解 释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同 意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的 解 释 时,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第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3.1 语 言 文 字 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如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 言 文 字 时, 汉 语 应 为 解 释 和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语 言 文 字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和 解 释 说 明 本 合 同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 本 合 同 文 件 适 用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由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 37 -

3.3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适 用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但 有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的, 约 定 适 用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的, 约 定 适 用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一 式 两 份 约 定 的 标 准 规 范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规 范 的, 由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出 施 工 工 艺,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执 行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应 负 责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翻 译 标 准 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 图 纸 4.1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套 数,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提 出 保 密 要 求, 保 密 措 施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在 约 定 保 密 期 限 内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4.2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除 承 包 人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应 将 全 部 图 纸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4.3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图 纸, 供 工 程 师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二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 5 工 程 师 5.1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发 包 人 应 在 实 施 监 理 前 将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监 理 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工 程 师, 其 姓 名 职 务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工 程 师 按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职 权,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要 求 工 程 师 在 行 使 某 些 职 权 前 需 要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工 程 师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 38 -

5.3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称 工 程 师, 其 姓 名 职 务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但 职 权 不 得 与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相 互 交 叉 双 方 职 权 发 生 交 叉 或 不 明 确 时,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明 确,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4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影 响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事 件 时,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合 同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行 处 理 一 方 对 工 程 师 的 处 理 有 异 议 时,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第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5.5 除 合 同 内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外,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无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与 义 务 5.6 不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专 指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6 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 6.1 工 程 师 可 委 派 工 程 师 代 表,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自 己 的 职 权, 并 可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撤 回 委 派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还 应 将 委 派 和 撤 回 通 知 发 包 人 委 派 书 和 撤 回 通 知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工 程 师 授 权 范 围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与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代 表 向 其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有 疑 问 时, 可 将 此 函 件 提 交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确 认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指 令 有 失 误 时,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纠 正 除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代 表 外, 发 包 人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均 无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任 何 指 令 6.2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确 有 必 要 时,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并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工 程 师 不 能 及 时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承 包 人 应 于 工 程 师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后 7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 求 工 程 师 在 承 包 人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视 为 口 头 指 令 已 被 确 认 - 39 -

承 包 人 认 为 工 程 师 指 令 不 合 理,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修 改 指 令 的 书 面 报 告,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告 后 24 小 时 内 作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紧 急 情 况 下, 工 程 师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执 行 的 指 令 或 承 包 人 虽 有 异 议, 但 工 程 师 决 定 仍 继 续 执 行 的 指 令,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因 指 令 错 误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延 误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本 款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于 由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的 指 令 通 知 6.3 工 程 师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批 准 并 履 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由 于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延 误 造 成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并 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6.4 如 需 更 换 工 程 师, 发 包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 项 目 经 理 7.1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职 务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7.2 承 包 人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送 交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7.3 项 目 经 理 按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工 程 师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工 程 师 联 系 时,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采 取 保 证 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报 告 责 任 在 发 包 人 或 第 三 人,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责 任 在 承 包 人,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费 用, 不 顺 延 工 期 7.4 承 包 人 如 需 要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5 发 包 人 可 以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建 议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8 发 包 人 工 作 8.1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 40 -

(1)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拆 迁 补 偿 平 整 施 工 场 地 等 工 作, 使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在 开 工 后 继 续 负 责 解 决 以 上 事 项 遗 留 问 题 ; (2) 将 施 工 所 需 水 电 电 讯 线 路 从 施 工 场 地 外 部 接 至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地 点,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需 要 ; (3) 开 通 施 工 场 地 与 城 乡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以 及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主 要 道 路, 满 足 施 工 运 输 的 需 要,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畅 通 ; (4)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负 责 ; (5)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停 水 停 电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 证 明 承 包 人 自 身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6)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承 包 人, 进 行 现 场 交 验 ; (7) 组 织 承 包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8)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 (9)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8.2 发 包 人 可 以 将 8.1 款 部 分 工 作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其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8.3 发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8.1 款 各 项 义 务,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或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9 承 包 人 工 作 9.1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根 据 发 包 人 委 托,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经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使 用,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2) 向 工 程 师 提 供 年 季 月 度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进 度 统 计 报 表 ; (3)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 - 41 -

(4)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要 求,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办 公 和 生 活 的 房 屋 及 设 施,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5)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因 承 包 人 责 任 造 成 的 罚 款 除 外 ; (6)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之 前,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保 护 工 作,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保 护 的 工 程 部 位 和 相 应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 (7)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8)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交 工 前 清 理 现 场 达 到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要 求, 承 担 因 自 身 原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 (9) 承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9.2 承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9.1 款 各 项 义 务, 造 成 发 包 人 损 失 的, 承 包 人 赔 偿 发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10 进 度 计 划 10.1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提 交 修 改 意 见, 逾 期 不 确 认 也 不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10.2 群 体 工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分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按 单 位 工 程 编 制 进 度 计 划, 其 具 体 内 容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10.3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接 受 工 程 师 对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与 经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承 包 人 应 按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经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执 行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实 际 进 度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承 包 人 无 权 就 改 进 措 施 提 出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42 -

11 开 工 及 延 期 开 工 11.1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承 包 人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的, 应 当 不 迟 于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的 理 由 和 要 求 工 程 师 应 当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的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承 包 人 工 程 师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48 小 时 内 不 答 复, 视 为 同 意 承 包 人 要 求,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工 程 师 不 同 意 延 期 要 求 或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要 求,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1.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工 程 师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推 迟 开 工 日 期 发 包 人 赔 偿 承 包 人 因 延 期 开 工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12 暂 停 施 工 工 程 师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暂 停 施 工 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并 在 提 出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提 出 书 面 处 理 意 见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工 程 师 要 求 停 止 施 工, 并 妥 善 保 护 已 完 工 程 承 包 人 实 施 工 程 师 作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后,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复 工 要 求, 工 程 师 作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后,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复 工 要 求, 工 程 师 应 当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 工 程 师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或 收 到 承 包 人 复 工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未 予 答 复,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复 工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所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赔 偿 承 包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3 工 期 延 误 13.1 因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经 工 程 师 确 认,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1)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及 开 工 条 件 ; (2)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约 定 日 期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进 度 款, 致 使 施 工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 (3) 工 程 师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批 准 等, 致 使 施 工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 (4)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量 增 加 ; (5) 一 周 内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停 水 停 电 停 气 造 成 停 工 累 计 超 过 8 小 时 ; (6) 不 可 抗 力 ; -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