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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教 学 效 果 等 方 面, 同 时 结 合 各 种 评 优 评 价 开 展 专 项 评 教 活 动 教 务 处 及 我 系 对 评 教 结 果 进 行 科 学 分 析, 并 及 时 向 教 师 反 馈 评 教 情 况, 为 改 进 教 学 提 供 依 据 学 生 评 教 系 统 的 实 施, 切 实 提 高 了 学 生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促 进 了 教 学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与 规 范 化 (5) 教 师 评 学 与 自 评 学 生 是 学 习 的 主 体,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态 和 学 习 效 果, 可 以 从 根 本 上 了 解 学 校 教 学 的 基 本 情 况 每 学 期 末, 本 专 业 任 课 教 师 都 能 认 真 填 写 教 师 课 堂 手 册, 对 班 风 学 风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以 及 自 身 不 足 进 行 评 议 与 反 思, 通 过 反 馈 和 改 进,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良 好 学 风, 从 而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确 保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真 正 学 到 知 识, 掌 握 专 业 技 能, 在 社 会 上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6) 各 类 座 谈 会 每 学 期 本 专 业 不 定 期 组 织 各 类 座 谈 会,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和 教 师 座 谈 会, 及 时 掌 握 学 生 思 想 动 态 及 学 习 状 况, 了 解 教 师 教 学 状 态, 以 及 通 过 深 入 探 讨 教 学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教 学 管 理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于 教 学 问 题 比 较 集 中 的 班 级, 我 系 组 织 相 关 教 务 人 员 和 任 课 教 师 与 学 生 开 展 面 对 面 问 答 主 题 班 会, 现 场 听 取 学 生 意 见, 解 决 问 题, 会 后 将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向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反 应,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促 教 学 的 合 力 四 年 来 共 组 织 此 类 班 会 7 场, 及 时 有 效 的 解 决 了 一 些 重 大 问 题, 促 进 了 教 学 质 量 的 全 面 提 高 (7) 教 学 质 量 评 优 制 度 为 调 动 教 师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达 到 以 评 促 改 的 目 的, 学 院 坚 持 实 行 教 学 质 量 评 优 制 度, 如 举 办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申 报 重 点 课 程, 评 选 教 学 成 果 奖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等, 我 系 也 鼓 励 全 体 教 师 积 极 参 与 及 申 报, 切 实 加 强 了 教 师 的 教 学 主 动 意 识 及 社 会 责 任 感 2. 社 会 对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价 (1) 实 习 单 位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的 反 馈 通 过 学 生 到 实 习 单 位 进 行 生 产 实 习 或 本 专 业 教 师 洽 谈 学 生 就 业 深 入 合 作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事 宜, 我 系 根 据 单 位 反 馈 表 电 话 与 用 人 单 2

位 现 场 交 流 等 形 式, 广 泛 收 集 各 类 反 馈 信 息 (2) 第 三 方 社 会 评 价 平 台 我 系 积 极 关 注 中 国 大 学 综 合 排 名 等 第 三 方 平 台 的 评 价 意 见, 通 过 第 三 方 数 据 平 台, 可 以 较 为 客 观 的 了 解 社 会 对 于 本 专 业 教 育 质 量 的 评 价 二 教 学 质 量 反 馈 机 制 1. 校 内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近 年 来,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不 断 加 大 教 学 改 革 力 度, 加 快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步 伐,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学 生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基 本 素 质 不 断 提 高 从 校 内 各 项 评 价 综 合 结 果 来 看, 本 专 业 的 任 课 教 师 能 够 按 时 上 下 课, 备 课 充 分, 均 能 按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完 成 课 堂 教 学, 课 程 内 容 体 现 了 大 纲 中 的 能 力 要 求, 教 学 方 法 科 学 先 进, 课 后 辅 导 指 导 工 作 到 位, 学 生 对 本 专 业 教 师 的 教 学 满 意 度 较 高 2. 社 会 对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价 通 过 调 查 及 回 访 等 的 反 馈 信 息 来 看, 大 多 数 用 人 单 位 对 本 专 业 的 就 业 工 作 充 分 肯 定, 对 毕 业 生 就 业 后 的 表 现 表 示 满 意 近 四 年, 根 据 中 国 校 友 会 网 公 布 的 大 学 教 育 质 量 评 分 情 况, 我 院 的 教 学 质 量 总 分 从 75.06 上 升 至 90.40, 办 学 层 次 被 定 义 为 区 域 高 水 平 独 立 学 院 2015 年 我 系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被 中 国 校 友 会 评 定 为 3 星 级 中 国 独 立 学 院 知 名 专 业, 也 充 分 说 明 我 院 办 学 质 量 逐 年 提 升, 得 到 社 会 的 普 通 认 可 支 撑 材 料 : 附 件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附 件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附 件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附 件 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附 件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附 件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附 件 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附 件 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3

附 件 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1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1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1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系 列 岗 位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附 件 1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实 施 办 法 附 件 1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研 活 动 暂 行 办 法 附 件 1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附 件 1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附 件 1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18: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附 件 19: 学 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20: 学 院 教 学 岗 位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考 核 及 薪 酬 核 发 办 法 附 件 2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 休 )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22: 教 学 进 度 表 附 件 23: 课 堂 手 册 附 件 24: 毕 业 论 文 ( 创 作 ) 附 件 25: 听 课 记 录 附 件 26: 网 上 评 教 系 统 附 件 27: 教 师 课 堂 手 册 附 件 28: 教 师 学 生 座 谈 会 附 件 29: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登 记 表 附 件 30: 专 业 实 习 鉴 定 表 附 件 31: 大 学 教 育 质 量 的 第 三 方 社 会 评 价 平 台 中 国 校 友 会 网 4

附 件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完 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不 断 提 升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学 院 教 学 与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全 过 程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咨 询 和 指 导, 为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提 供 咨 询 建 议 与 决 策 依 据, 促 进 优 良 教 风 学 风 和 育 人 环 境 的 形 成 第 三 条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应 贯 彻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坚 持 检 查 与 指 导 相 结 合 监 督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评 价 与 促 进 相 结 合, 实 现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学 院 设 立 校 级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在 院 长 的 领 导 下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负 责 全 院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服 务 的 宏 观 督 导 工 作 第 五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委 员 若 干 名 主 任 委 员 由 学 院 院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和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委 员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任 第 六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处 长 任 办 公 室 主 第 七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任 期 一 般 为 4 年, 可 连 任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八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工 作 职 责 : ( 一 ) 听 课 评 课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听 课 评 课 活 动, 了 解 教 师 教 学 实 施 情 况, 客 观 评 价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与 效 果 原 则 上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少 于 12 节 ( 次 ) 听 课 应 填 写 听 课 记 录 单, 并 及 时 将 听 课 意 见 反 馈 至 5

教 师 本 人 ( 二 ) 教 学 检 查 积 极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常 规 教 学 检 查 和 专 项 教 学 评 估 活 动, 定 期 开 展 教 师 备 课 课 堂 教 学 作 业 批 改 试 卷 考 试 秩 序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题 与 答 辩 教 学 档 案 等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 三 ) 学 风 督 导 深 入 班 级 寝 室, 及 时 掌 握 学 生 学 习 动 态, 收 集 学 生 对 教 学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从 专 业 学 习 职 业 规 划 等 方 面 对 学 生 学 习 活 动 过 程 进 行 全 方 位 指 导 ( 四 ) 青 年 教 师 指 导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和 研 究,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尽 快 熟 悉 教 学 工 作,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提 升 教 学 能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五 ) 教 学 咨 询 通 过 专 题 研 究 问 卷 调 查 师 生 座 谈 个 别 访 谈 等 多 种 形 式, 多 渠 道 听 取 并 收 集 师 生 员 工 对 学 院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结 合 日 常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中 收 集 的 各 种 教 学 信 息, 深 入 分 析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建 议 和 措 施 等, 形 成 调 查 报 告, 服 务 学 院 决 策 第 四 章 督 导 工 作 考 核 及 待 遇 第 九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工 作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从 实 际 完 成 督 导 工 作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两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称 职 不 称 职 两 类,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的 依 据 第 十 条 学 院 设 立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专 项 经 费, 确 保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各 项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津 贴 以 课 时 津 贴 形 式 按 50 元 / 课 时 发 放, 每 学 期 由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统 一 核 发 核 发 标 准 如 下 : 听 课 按 每 听 1 节 课 折 合 1 个 标 准 课 时 发 放 ; 其 他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视 情 况 折 合 标 准 课 时 发 放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实 行 例 会 制 度,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2 次 全 体 会 议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 或 副 主 任 委 员 ) 主 持, 开 展 工 作 部 署 情 况 交 流 问 题 研 讨 业 务 学 习 等 活 动 6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各 单 位 和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应 重 视 支 持 和 配 合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自 觉 接 受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不 得 妨 碍 或 拒 绝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对 反 馈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要 认 真 听 取 并 加 以 研 究 改 进 第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7

附 件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各 系 ( 部 中 心 ), 各 职 能 部 门 : 为 加 强 对 学 院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宏 观 指 导, 强 化 教 学 工 作 中 心 地 位, 促 进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民 主 化, 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成 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组 成 如 下 : 主 任 委 员 : 孙 建 安 副 主 任 委 员 : 王 喜 存 杨 晓 宏 委 员 : 宫 玉 梅 王 剑 波 郭 夫 敏 王 科 张 明 廉 张 儒 林 张 帆 许 信 胜 厉 树 忠 卢 永 红 李 骥 颜 荣 芳 孟 子 为 金 东 海 时 胜 利 边 燕 春 程 里 董 捷 尹 顺 民 邢 永 祥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2013 年 4 月 12 日 8

附 件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教 学 质 量 是 学 院 工 作 的 生 命 线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一 章 教 学 管 理 第 一 条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由 院 长 全 面 负 责, 分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并 通 过 职 能 部 门, 统 一 调 动 学 院 各 种 资 源 为 教 学 服 务, 实 现 各 项 教 学 管 理 目 标 第 二 条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在 宏 观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为 主,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目 标 管 理 的 同 时, 协 同 各 系 ( 部 ) 进 行 教 学 过 程 的 管 理 系 ( 部 ) 主 任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 部 ) 的 教 学 工 作, 主 持 日 常 教 学 工 作 ; 教 学 秘 书 在 系 ( 部 ) 主 任 的 领 导 下, 完 成 日 常 教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系 统 由 质 量 保 证 监 控 评 价 反 馈 等 系 统 组 成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以 各 系 ( 部 ) 主 任 为 责 任 人, 研 究 制 定 系 ( 部 )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建 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保 证 教 师 上 好 每 一 节 课 ;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系 统 以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为 中 心, 结 合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通 过 听 课 座 谈 检 查 交 流 等 方 式 促 进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系 统 由 院 系 ( 部 ) 结 合 进 行, 以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为 主, 每 学 期 对 所 有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由 学 生 进 行 评 价, 包 括 对 试 卷 命 题 的 质 量 和 学 生 答 题 考 核 质 量 的 评 价 ; 教 学 信 息 反 馈 系 统 以 教 学 督 导 学 生 信 息 员 为 主, 广 泛 收 集 课 堂 教 学 信 息, 及 时 向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反 馈 第 四 条 加 强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督 导 监 督 检 查 指 导 和 咨 询 作 用, 推 动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提 高 第 五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每 学 期 按 学 科 门 类 深 入 课 堂 检 查 评 估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开 展 教 学 检 查, 经 检 查 评 估 或 学 生 反 映 教 学 效 果 差 的 教 师, 本 院 的 调 离 教 学 岗 位, 外 聘 的 予 以 解 聘, 并 不 再 聘 用 第 二 章 教 学 建 设 与 改 革 第 六 条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是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建 设, 主 要 9

包 括 专 业 建 设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等 第 七 条 教 学 计 划 是 教 学 工 作 的 基 本 文 件, 是 学 院 培 养 人 才 和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的 主 要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决 定 着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决 定 着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人 才 规 格 的 高 低, 是 各 专 业 进 行 教 学 工 作 的 蓝 图 教 学 计 划 由 各 系 根 据 学 院 总 体 意 见 制 定 或 修 订, 经 各 系 ( 部 ) 讨 论 审 议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执 行 同 时, 教 学 改 革 是 一 项 动 态 完 善 的 系 统 工 程, 教 学 计 划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允 许 进 行 局 部 的 调 整, 但 调 整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 公 共 课 设 置 及 调 整 由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专 业 核 心 课 和 必 修 课 的 调 整 由 各 系 研 究 提 出,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讨 论 通 过 后 予 以 修 改 ; 专 业 限 选 系 列 课 和 任 选 课, 各 系 可 以 结 合 社 会 需 求 随 时 进 行 灵 活 设 置 和 调 整,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八 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师 资 是 学 院 落 实 教 学 任 务 的 主 体 力 量 各 系 ( 部 ) 要 以 课 程 为 中 心, 聘 请 与 培 养 相 结 合,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的 专 业 教 师 梯 队 第 九 条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是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以 纲 要 的 形 式 编 订 的 有 关 学 科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的 教 学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教 师 进 行 课 程 教 学 的 指 南, 也 是 选 用 教 材 测 量 和 评 价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本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中 设 置 的 每 门 课 程 必 须 有 教 学 大 纲 第 十 条 教 材 建 设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所 开 课 程 都 必 须 精 心 选 用 高 质 量 的 教 材 各 专 业 原 则 上 应 使 用 统 编 教 材 或 国 家 推 荐 教 材, 尽 可 能 选 用 近 3 年 出 版 的 新 教 材 鼓 励 使 用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九 五 国 家 重 点 教 材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教 材 建 立 科 学 的 教 材 评 定 选 用 制 度, 专 业 课 程 的 教 材 首 先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供 备 选 教 材, 经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选 定 一 种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再 由 学 院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核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及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要 与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相 互 匹 配, 防 止 分 散 配 置 分 散 管 理 局 部 使 用 低 水 平 重 复 低 效 益 建 设 的 方 式, 集 中 力 量 与 条 件 建 设 好 公 共 基 础 性 实 验 室 ;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计 划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提 高 设 备 利 用 率 ; 基 础 性 实 验 室 要 面 向 全 院 开 放, 使 其 发 挥 最 大 效 益 学 院 内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要 突 破 仅 限 于 感 性 认 识 技 能 训 练 的 旧 模 式, 10

使 之 成 为 可 模 拟 工 业 社 会 等 环 境, 进 行 综 合 教 育 训 练 的 课 内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同 时, 要 改 善 实 习 条 件, 建 设 相 对 稳 定 的 学 院 外 实 习 基 地, 把 实 习 与 承 担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际 工 作 任 务 结 合 起 来, 做 到 互 惠 互 利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结 合 学 院 总 的 教 学 管 理 要 求, 各 系 制 订 并 完 备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教 学 进 度 表 课 程 表 学 期 教 学 总 结 等 教 务 处 建 立 必 要 的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学 籍 管 理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排 课 与 调 课 教 学 档 案 保 管 等 制 度 ;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及 奖 惩 制 度 ; 学 生 处 建 立 学 生 守 则 课 堂 守 则 课 外 活 动 规 则 等 学 生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中 心 建 立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等 第 三 章 教 学 过 程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要 体 现 教 书 育 人 的 精 神, 认 真 学 习 国 家 教 育 法 规 和 学 院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文 件 及 规 定, 深 入 研 究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和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时 数, 教 学 大 纲 限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对 教 材 进 行 精 心 的 舍 取,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化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根 据 学 生 个 性 特 点, 完 成 知 识 的 传 授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素 质 的 提 高 第 十 四 条 新 开 课 程 教 师 应 具 备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同 时 向 各 系 ( 部 ) 提 交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 选 修 课 可 以 自 编 讲 义 ) 等 教 学 文 件, 经 系 ( 部 ) 主 任 审 定 确 已 具 备 开 课 条 件 后 方 可 开 课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各 系 ( 部 ) 必 须 公 布 并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下 学 期 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名 单, 并 向 教 师 发 放 课 程 表 第 十 五 条 教 师 必 须 按 学 院 ( 系 ) 批 准 的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及 教 学 进 度 表 上 课,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变 动 时, 须 经 系 ( 部 ) 主 任 批 准 教 师 要 重 视 每 个 环 节 的 教 学,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都 要 按 教 学 计 划 和 有 关 要 求 来 完 成 认 真 备 课,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选 定 适 宜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 按 要 求 布 置 作 业, 并 认 真 及 时 批 改 ; 按 时 辅 导, 因 材 施 教 第 十 六 条 所 有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钻 研 教 材, 熟 悉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结 合 学 生 实 际, 备 好 每 一 堂 课 第 十 七 条 教 师 必 须 服 从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按 时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教 师 要 按 规 定 的 课 程 表 上 课, 不 得 擅 自 互 相 调 课 和 随 意 停 课 任 课 教 师 在 上 课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外 出 开 会 办 事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外 出 者, 须 经 系 ( 部 ) 主 任 同 意 并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教 师 应 按 时 上 下 课,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上 课 者 须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因 故 缺 课 时, 应 及 时 补 齐 11

第 十 八 条 系 ( 部 ) 或 学 院 要 求 停 课, 相 关 单 位 应 事 先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停 课, 并 及 时 通 知 师 生 ; 停 课 期 间 如 影 响 公 共 课 教 学, 应 予 补 上 如 因 集 中 安 排 某 门 或 某 些 课 程 的 教 学 活 动 而 占 用 了 其 他 课 程 的 教 学 时 间, 应 制 定 补 授 办 法 并 及 时 落 实 第 十 九 条 教 师 上 课 要 仪 容 整 洁 自 然, 穿 着 朴 实, 教 态 端 庄, 语 言 得 当, 讲 课 必 须 使 用 普 通 话, 表 达 清 晰 流 畅, 板 书 清 楚 规 范 第 二 十 条 各 实 验 室 对 实 验 仪 器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教 学 实 验 仪 器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一 定 要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违 规 使 用 在 实 验 室 上 的 课, 教 师 必 须 现 场 指 导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师 在 复 习 考 试 期 间, 不 得 指 定 复 习 重 点, 更 不 准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学 生 透 露 考 试 范 围 与 内 容, 考 试 试 题 由 任 课 教 师 命 题, 要 求 命 定 题 量 和 难 度 大 致 相 同 的 两 套 试 题 正 式 考 试 所 用 试 题 由 系 ( 部 ) 主 任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师 评 定 学 生 成 绩 要 实 事 求 是 公 正 无 误, 不 准 以 任 何 借 口 随 意 提 高 或 降 低 分 数 教 师 需 及 时 评 卷, 按 时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成 绩 学 生 若 向 教 师 提 出 需 核 查 分 数 时, 要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并 受 理, 教 师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改 分 评 卷 必 须 使 用 红 色 笔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系 ( 部 ) 负 责 人 要 充 分 调 动 教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发 挥 教 学 骨 干 的 作 用, 组 织 和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教 学 实 验 相 互 听 课 观 摩 教 学 等 活 动, 提 高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系 要 做 好 教 学 考 核 工 作, 成 立 系 ( 部 ) 教 学 考 核 小 组, 对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的 考 核 要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每 学 期 按 学 科 门 类 深 入 课 堂 评 估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开 展 教 学 检 查, 经 评 估 和 检 查 及 学 生 与 同 行 教 师 反 映 教 学 效 果 极 差 的 课 程, 必 须 限 期 改 进 第 二 十 六 条 全 院 全 体 教 职 工, 都 应 树 立 为 教 学 一 线 服 务 的 思 想, 做 好 教 学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各 尽 其 责, 互 相 配 合 第 四 章 教 学 环 节 课 堂 教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所 有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和 教 学 进 度 表 的 安 排, 结 合 学 生 的 实 际, 认 真 钻 研 教 材, 大 量 阅 读 参 考 文 献, 积 极 吸 收 最 新 信 息, 抓 住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和 每 个 章 节 的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12

重 点 难 点,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备 好 每 一 堂 课, 确 定 教 案 或 写 好 讲 稿 注 意 不 断 更 新 和 充 实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适 应 学 科 发 展 和 实 际 应 用 需 要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备 课 期 间, 应 认 真 准 备 好 与 课 程 教 学 有 关 的 仪 器 材 料 教 具 图 表 多 媒 体 等 教 学 设 备 第 二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前 必 须 认 真 考 虑 本 课 程 与 相 关 课 程 的 联 系, 调 查 学 生 的 学 习 基 础, 了 解 先 行 课 的 教 学 情 况 和 接 受 能 力, 合 理 安 排 好 课 程 的 衔 接, 要 按 多 数 学 生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接 受 能 力,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确 定 教 学 进 度, 选 定 适 宜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注 意 因 材 施 教 第 三 十 条 课 堂 讲 授 应 当 努 力 做 到 理 论 阐 述 准 确, 概 念 清 晰, 条 理 分 明, 论 证 严 密, 逻 辑 性 强, 富 于 启 发 性 ; 要 反 映 本 学 科 或 相 邻 学 科 的 新 成 果 新 进 展 ; 既 要 有 科 学 的 严 密 性 和 思 想 的 严 肃 性, 又 要 注 意 讲 授 的 生 动 性, 避 免 借 助 Powerpoint 等 多 媒 体 教 学 手 段 照 本 宣 科 ; 要 突 出 重 点 难 点 和 疑 点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师 对 课 堂 讨 论 要 认 真 准 备, 精 心 组 织 讨 论 时, 要 设 法 鼓 励 学 生 踊 跃 发 言, 充 分 阐 明 自 己 的 观 点, 要 允 许 发 表 不 同 的 意 见, 注 意 扶 持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的 见 解, 要 引 导 学 生 正 确 理 解 和 掌 握 课 程 内 容 讨 论 结 束 时, 教 师 应 及 时 加 以 总 结, 深 化 讨 论 效 果 第 三 十 二 条 讲 解 习 题 课 的 教 师 必 须 提 前 准 备, 明 确 每 次 课 的 目 的 与 要 求, 从 本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出 发, 全 面 分 析 各 章 节 教 材 的 内 容, 精 选 出 数 量 适 宜 难 易 得 当 的 具 有 综 合 性 典 型 性 启 发 性 的 题 目, 训 练 学 生 的 思 维 能 力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实 践 教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验 课 程 应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编 写 出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与 实 验 指 导 书, 确 定 实 验 教 学 的 具 体 项 目 和 要 求, 增 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制 定 实 验 课 的 考 核 办 法, 对 学 生 必 须 掌 握 的 基 本 能 力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使 学 生 的 实 验 技 能 得 到 全 面 系 统 的 提 高 实 验 课 教 师 在 上 课 前 应 按 该 课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认 真 设 计, 检 查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药 品 的 有 效 性, 保 证 学 生 实 验 顺 利 进 行 ; 指 导 实 验 应 严 格 要 求, 加 强 检 查, 学 生 没 有 预 习 不 准 做 实 验 ; 实 验 进 行 中 不 得 离 开 现 场, 及 时 解 答 和 处 理 实 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实 验 完 成 后, 督 促 学 生 完 成 实 验 报 告, 并 认 真 进 行 批 改, 实 事 求 是 地 评 定 13

学 生 的 实 验 成 绩 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责 成 学 生 重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参 与 专 业 实 ( 见 ) 习 军 事 训 练 劳 动 教 育 社 会 调 查 野 外 实 习 科 学 考 察 等 校 外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的 教 师, 对 所 带 学 生 的 工 作 安 排 业 务 指 导,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鉴 定 考 核 生 活 管 理 等 要 全 面 负 责, 带 队 教 师 在 开 展 上 述 活 动 之 前, 应 对 所 带 学 生 的 实 践 过 程 作 出 逐 日 的 周 密 安 排, 写 出 书 面 计 划 ; 活 动 中 要 精 心 组 织 切 实 指 导 严 格 管 理, 协 调 好 与 活 动 所 在 单 位 的 关 系, 使 计 划 得 以 落 实 ; 活 动 结 束 时 应 及 时 鉴 定 评 定 成 绩, 认 真 总 结, 向 本 单 位 写 出 书 面 汇 报 第 三 十 五 条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计 算 机 上 机 实 践 利 用 语 言 实 验 室 及 微 机 教 室 观 看 教 学 录 像 和 VCD 光 盘 等 ; 教 师 应 在 课 前 落 实 好 上 课 场 所, 并 与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一 起 检 查 熟 悉 教 学 手 段 的 性 能,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不 得 离 开 现 场,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与 上 述 教 学 活 动 有 关 的 单 位, 必 须 遵 循 教 学 优 先 的 原 则, 热 情 服 务, 尽 力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课 堂 教 学 中 的 实 践 环 节, 如 写 作 习 题 语 言 训 练 等,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以 课 堂 讲 授 取 而 代 之, 随 意 减 少 其 课 时, 应 和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统 筹 安 排, 认 真 准 备, 精 心 组 织, 坚 持 现 场 指 导, 努 力 扩 大 教 学 效 果 第 三 十 七 条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是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系 要 加 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的 全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定 质 量 标 准, 对 选 题 指 导 教 师 写 作 要 求 步 骤 成 绩 评 定 答 辩 等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对 导 师 的 指 导 工 作 应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并 加 强 检 查 考 核 ; 各 系 成 立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答 辩 工 作 进 行 安 排 指 导 协 调, 由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若 干 答 辩 小 组, 分 组 具 体 负 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答 辩 工 作 各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所 有 论 文 进 行 终 审, 确 定 终 评 成 绩, 并 从 严 掌 握 优 秀 标 准, 对 确 实 不 够 学 位 水 准 的 论 文 不 能 予 以 通 过 辅 导 答 疑 与 拓 展 提 高 第 三 十 八 条 主 要 课 程 要 求 计 划 安 排 辅 导 答 疑 辅 导 答 疑 应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既 要 热 情 帮 助 基 础 较 差 的 学 生, 又 要 注 意 满 足 优 秀 学 生 的 需 要, 抓 好 两 头, 带 好 中 间, 启 发 引 导, 深 入 思 考,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系 必 须 重 视 对 学 生 课 外 学 习 的 指 导, 指 导 学 生 制 定 自 学 计 划 ; 指 导 学 生 阅 读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 指 导 学 生 掌 握 学 习 14

规 律 和 科 学 的 学 习 方 法, 善 于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养 成 自 我 获 取 知 识 的 能 力 和 习 惯, 提 高 学 习 效 果 第 四 十 条 对 学 生 在 课 外 合 法 设 立 起 来 的 学 习 兴 趣 小 组 或 社 团, 学 生 所 在 年 级 的 任 课 教 师 及 有 关 的 教 师 辅 导 员 等, 有 责 任 给 予 指 导 或 参 与 组 织, 使 第 二 课 堂 的 活 动 与 第 一 课 堂 的 教 学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作 业 与 考 核 第 四 十 一 条 课 外 作 业 是 检 查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促 使 学 生 消 化 和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培 养 动 手 能 力 和 操 作 运 算 等 能 力 的 一 个 必 要 环 节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本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为 学 生 开 列 必 读 书 目 篇 目, 要 求 学 生 作 读 书 笔 记 资 料 卡 片 等, 规 定 学 生 在 修 读 该 课 时 必 须 完 成 的 作 业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门 课 程 的 作 业 量,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及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来 确 定 和 安 排 布 置 作 业 时, 选 题 要 恰 当, 份 量 和 难 易 度 要 适 中 批 改 作 业 要 做 到 及 时 认 真 细 致 严 格, 并 公 布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第 四 十 三 条 严 格 要 求, 督 促 学 生 及 时 完 成 作 业 学 生 应 根 据 教 师 的 要 求, 按 时 独 立 完 成 课 外 作 业, 做 到 作 业 整 洁, 字 迹 工 整, 计 算 准 确 对 不 按 时 完 成 作 业 或 作 业 不 认 真 的 学 生, 教 师 应 及 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责 成 补 交 或 重 做 对 不 交 作 业 次 数 达 三 分 之 一 的 学 生, 应 取 消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资 格 作 业 要 记 分, 列 入 平 时 成 绩 内 第 四 十 四 条 各 门 课 程 在 学 期 中 途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考 查 或 考 试, 记 入 学 生 的 平 时 成 绩 ; 课 程 结 束 时 均 须 考 试, 考 试 方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考 试 内 容 应 覆 盖 全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有 关 考 核 的 其 他 要 求 按 学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教 师 有 义 务 和 权 利 完 成 其 讲 授 课 程 的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的 教 学 工 作, 凡 与 教 学 工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文 件 在 未 宣 布 停 止 之 前, 与 本 规 程 同 时 有 效 若 与 本 规 程 相 抵 触 者, 以 本 规 程 为 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其 他 有 关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研 究 拟 定 解 决 方 案, 或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本 规 程 原 则 拟 定 出 细 则 并 经 学 院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执 行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程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5

附 件 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践 教 学 是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实 践 教 学 的 任 务 : 使 学 生 通 过 现 场 观 察 调 查 研 究 和 实 际 操 作 训 练, 增 强 学 生 对 社 会 国 情 和 专 业 背 景 的 了 解 ; 获 取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实 际 知 识 和 技 能, 进 一 步 理 解 和 掌 握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和 能 力 ; 增 强 学 生 的 劳 动 观 念, 激 励 学 生 的 敬 业 创 业 精 神,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第 三 条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和 体 系 包 括 实 验 实 习 ( 实 训 )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军 事 训 练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学 科 竞 赛 等 各 类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第 二 章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由 分 管 院 领 导 全 面 负 责 凡 涉 及 实 践 教 学 的 重 大 问 题,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条 教 务 处 是 学 院 实 验 实 习 ( 实 训 )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科 竞 赛 等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制 订 完 善 相 关 实 践 教 学 文 件 和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宏 观 管 理 和 质 量 监 控, 协 调 和 处 理 实 践 教 学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定 期 总 结 交 流 经 验, 管 理 和 协 调 实 践 教 学 的 各 项 工 作 学 生 工 作 处 是 学 院 军 事 训 练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等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文 件 和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和 协 调 实 践 教 学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系 ( 部 ) 在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协 调 下,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负 责 制 订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等 第 三 章 实 践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第 七 条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 各 系 ( 部 ) 应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在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合 理 构 建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做 到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和 内 容 相 对 独 立 可 行 先 进 科 学 和 整 体 优 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比 例 : 工 科 艺 术 类 学 科 实 践 教 学 不 低 于 总 学 时 ( 学 分 ) 的 30%, 其 他 专 业 不 低 于 20%, 学 前 教 育 等 师 范 类 专 业 ( 方 向 ) 教 育 实 践 不 少 于 1 学 期,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12 周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写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并 配 备 相 应 指 导 书 实 践 ( 或 实 验 ) 项 目 的 设 计 要 充 分 讨 论, 进 一 16

步 加 大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践 ( 或 实 验 ) 项 目 的 比 例 实 践 教 学 的 具 体 形 式 及 安 排 要 根 据 专 业 性 质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内 容 区 别 对 待 第 八 条 实 验 教 学 : 作 为 教 学 工 作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份, 各 系 ( 部 ) 要 建 立 与 理 论 教 学 有 机 结 合, 以 能 力 培 养 为 核 心 的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注 重 传 统 与 现 代 的 结 合, 不 断 改 进 实 验 方 法 和 手 段, 进 一 步 增 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要 注 重 对 学 生 进 行 科 学 实 验 能 力 的 培 养, 帮 助 学 生 掌 握 科 学 的 实 验 方 法, 训 练 严 格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作 风, 不 断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第 九 条 实 习 ( 实 训 ): 包 括 认 识 实 习 课 程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等 通 过 实 习, 使 学 生 了 解 社 会, 接 触 实 际, 获 取 实 践 知 识 和 技 能, 巩 固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第 十 条 课 程 设 计 :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课 程 综 合 知 识 技 能 训 练 的 重 要 途 径, 对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有 重 要 作 用 各 系 ( 部 ) 应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的 要 求, 结 合 工 作 及 生 产 实 际 对 学 生 进 行 训 练, 提 高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与 技 能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今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第 十 一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学 生 综 合 应 用 所 学 专 业 知 识 的 重 要 方 式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环 节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提 高 独 立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使 学 生 初 步 掌 握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 培 养 学 生 勇 于 探 索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以 及 严 肃 认 真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严 谨 求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第 十 二 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各 系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或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培 训,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满 足 当 前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迫 切 需 要 第 四 章 实 践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是 组 织 和 检 查 实 践 教 学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系 ( 部 ) 要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第 十 四 条 各 系 ( 部 ) 应 按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和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制 定 实 践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明 确 目 标 内 容 地 点 时 间 进 度 安 全 要 求 和 使 用 的 资 料 工 具 材 料 设 备 场 所 等 实 践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实 践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一 经 审 定 批 准 后,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变 更 时 间 地 点 指 导 教 师 等, 须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经 系 ( 部 )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报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17

第 十 六 条 各 系 ( 部 ) 应 根 据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组 织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师 编 写 实 践 教 学 指 导 书, 详 细 说 明 实 践 要 求 和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实 践 内 容 的 具 体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各 系 ( 部 ) 应 积 极 开 展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内 容 的 改 革, 要 根 据 学 生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与 课 程 目 标 要 求 充 分 吸 收 科 技 发 展 和 教 学 改 革 的 最 新 成 果, 深 化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改 革, 及 时 更 新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实 践 技 术 手 段, 努 力 提 高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第 十 八 条 实 践 教 学 教 材 的 编 写 纳 入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范 围, 依 照 教 材 建 设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章 实 践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九 条 凡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按 学 院 学 籍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实 践 课 程 指 导 教 师 应 根 据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实 践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遵 守 纪 律 情 况 和 实 践 态 度 实 践 报 告 完 成 情 况 等,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及 评 定 成 绩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期 间 因 故 请 假 ( 或 无 故 缺 席 ) 时 间 超 过 本 门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时 间 的 1/3 以 上 ( 含 1/3) 者, 应 予 重 修 第 六 章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实 践 教 学 的 秩 序 效 率 和 安 全, 防 止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践 教 学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践 课 程 指 导 教 师 须 由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对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的 实 际 情 况 较 为 熟 悉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有 一 定 组 织 和 管 理 能 力 的 教 师 担 任 对 初 次 承 担 指 导 任 务 的 教 师, 所 在 系 ( 部 ) 应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指 导 和 帮 助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要 纳 入 学 院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采 取 引 进 和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逐 步 使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的 师 资 队 伍 达 到 思 想 素 质 好 知 识 面 宽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和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 实 训 室 )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要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设 置, 通 过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不 断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鼓 励 实 验 技 术 开 发 和 实 验 教 学 创 新, 加 大 实 验 室 对 师 生 开 放 的 力 度,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率 和 实 验 开 出 率 第 二 十 五 条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应 依 托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同 建 设, 校 企 双 方 应 签 署 正 式 合 作 协 议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依 托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在 行 业 18

领 域 具 有 鲜 明 的 特 色 和 明 显 的 优 势, 具 有 承 担 大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良 好 条 件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要 充 分 发 挥 丰 富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产 学 研 结 合 加 强 学 院 和 社 会 的 联 系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办 学 的 重 要 作 用 要 积 极 探 索 新 形 势 下 产 学 研 合 作 教 育 的 途 径 与 方 式, 使 政 府 行 业 和 企 业 能 够 参 与 人 才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学 院 逐 年 增 加 对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的 投 入, 经 费 使 用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控, 完 善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制 订 主 要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积 极 开 展 实 践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和 研 究 活 动, 不 断 改 进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掌 握 实 践 教 学 规 律, 探 索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的 有 效 机 制, 更 新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和 体 系, 促 进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和 工 作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第 七 章 其 他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系 ( 部 ) 要 认 真 做 好 实 践 教 学 有 关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按 照 学 院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文 档 资 料 和 数 据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及 保 管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按 照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教 学 文 件 档 案 的, 不 予 计 算 工 作 量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程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9

附 件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学 风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治 学 精 神 治 学 态 度 治 学 原 则 和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思 想 道 德 的 综 合 体 现, 也 是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为 了 深 入 贯 彻 教 育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教 技 2011 1 号 ) 精 神, 紧 密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大 学 生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营 造 良 好 的 教 学 环 境 和 学 习 氛 围, 激 励 大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成 才,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的 积 极 性,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贯 穿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以 育 人 为 根 本 提 高 质 量 为 核 心, 通 过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科 学 统 筹 强 化 引 导 严 格 管 理 优 化 服 务, 实 施 全 员 育 人 全 过 程 育 人 和 全 方 位 育 人,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二 学 风 建 设 目 标 整 体 规 划 学 风 建 设, 深 入 推 进 学 风 建 设 工 程, 构 建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体 系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让 学 生 学 会 学 习 热 爱 学 习 勤 于 学 习 善 于 学 习 终 身 学 习, 使 其 具 有 符 合 时 代 要 求 的 学 术 道 德 治 学 态 度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成 长 成 才, 为 学 生 的 终 身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三 整 体 规 划, 明 确 要 求, 构 建 学 院 及 各 系 教 师 班 级 学 生 等 四 个 层 面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体 系 ( 一 ) 学 院 及 系 部 学 院 各 教 学 单 位 及 教 学 人 事 学 生 管 理 等 部 门, 在 学 院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齐 抓 共 管, 形 成 合 力, 共 同 推 进 学 风 建 设 的 各 项 工 作 1. 抓 目 标 明 确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培 养 计 划 ; 强 化 学 风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教 与 学 的 氛 围 ; 加 强 教 育 引 导, 构 建 和 谐 校 园 ;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成 长 20

2. 抓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明 确 学 院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和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进 一 步 抓 好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常 规 管 理 3. 抓 教 改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强 化 实 践 育 人 环 节, 改 进 教 学 模 式 和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4. 抓 师 德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引 导 教 师 进 一 步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端 正 工 作 态 度, 提 高 工 作 意 识, 强 化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5. 抓 教 风 强 化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培 养 良 好 教 风, 通 过 加 强 对 教 学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查 评 价 和 指 导, 不 断 提 升 教 师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6. 抓 考 风 加 强 教 育 引 导, 树 立 诚 信 考 试 的 良 好 风 气,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杜 绝 作 弊 行 为 7. 抓 成 才 教 育 从 学 生 入 学 教 育 到 毕 业 就 业 指 导, 根 据 学 生 的 不 同 特 点, 采 取 院 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有 针 对 性 的 进 行 成 才 教 育 与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不 断 强 化 学 生 的 学 习 动 力 8. 抓 实 践 注 重 实 践 育 人, 增 加 实 践 教 学 比 重, 改 进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认 真 组 织 军 事 训 练, 系 统 开 展 社 会 调 查 生 产 劳 动 志 愿 服 务 公 益 活 动 科 技 发 明 和 勤 工 助 学 等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提 高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认 识 社 会 和 服 务 社 会 的 意 识 9. 抓 活 动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积 极 向 上 的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文 化 艺 术 学 术 科 技 就 业 创 业 与 竞 赛 等 活 动, 形 成 浓 厚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促 进 良 好 学 风 的 形 成 10. 抓 落 实 学 风 建 设 活 动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及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通 力 合 作, 明 确 责 任,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局 面 ( 二 ) 教 师 层 面 1.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教 师 既 要 教 书 又 要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以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风 范 影 响 教 育 学 生, 强 化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2. 加 强 对 学 生 学 习 过 程 管 理, 培 养 学 生 形 成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的 水 平 和 效 果 3. 加 强 对 学 生 专 业 实 习 的 指 导 和 过 程 的 管 理, 指 导 学 生 做 好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帮 助 学 生 在 实 践 中 提 高 专 业 技 能 4. 跟 踪 学 科 前 沿 理 论,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结 构,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和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提 倡 诚 信 科 研, 自 觉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能 力 21

5.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队 伍 建 设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通 过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行 为 规 范 管 理 学 生 事 务 服 务 来 引 导 和 帮 助 学 生 明 确 学 习 目 的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营 造 有 利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生 活 和 学 习 环 境 ( 三 ) 班 级 层 面 1. 班 级 成 员 勤 奋 好 学, 互 相 帮 助, 学 风 优 良 2. 班 级 成 员 在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自 觉 学 习, 勤 于 思 考, 积 极 实 践, 认 真 钻 研 3. 班 级 成 员 各 学 科 成 绩 优 良 4. 班 级 成 员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计 算 机 等 级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高 5. 班 级 成 员 踊 跃 参 加 积 极 健 康 的 社 团 和 社 团 活 动 6. 班 级 成 员 专 业 技 能 突 出, 在 各 项 评 比 中 成 绩 优 良 7. 班 干 部 素 质 高, 有 感 召 力,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好 8. 班 级 在 各 项 学 习 检 查 评 比 中 成 绩 好 进 步 快 获 奖 面 广 9. 班 级 先 进 个 人 先 进 集 体 事 迹 突 出 10. 班 级 成 员 各 项 违 纪 现 象 少 ( 四 ) 学 生 层 面 1.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念, 具 有 良 好 精 神 面 貌 和 文 明 素 养,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校 纪 校 规, 诚 实 守 信 2. 学 习 目 标 明 确,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3.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专 业 思 想 牢 固,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强 4. 善 于 学 习, 善 于 思 考, 学 习 效 率 高, 掌 握 更 多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5. 积 极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不 断 培 养 和 增 强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6. 积 极 参 加 活 动, 逐 步 形 成 大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新 格 局 四 通 力 协 作 各 负 其 责, 促 进 学 院 学 风 建 设 不 断 发 展 ( 一 )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做 好 教 师 教 风 学 生 考 风 和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提 升 的 建 设 工 作 1. 教 风 建 设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以 塑 造 高 尚 师 德 规 范 教 学 行 为 提 升 教 学 质 量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缔 造 和 谐 师 生 关 系 为 主 要 内 容, 重 点 培 养 教 师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质 量 意 识, 促 进 良 好 教 风 的 形 成 2. 考 试 是 教 育 教 学 过 程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检 查 评 价 学 生 对 所 学 知 识 掌 握 情 况 和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做 好 学 生 各 类 考 试 的 组 织 工 作, 规 范 程 序, 严 格 管 理, 严 肃 纪 律, 同 时 要 着 力 加 强 诚 信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诚 信 考 试, 确 保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22

3.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是 推 动 教 育 发 展 的 主 要 手 段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营 造 教 师 改 革 创 新 的 教 学 环 境, 鼓 励 和 支 持 广 大 教 师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创 新 教 学 手 段,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的 考 核 方 式, 着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学 风 建 设 4. 抓 好 实 践 育 人 环 节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把 实 践 性 教 学 摆 到 突 出 位 置, 完 善 实 践 管 理 制 度 和 学 生 评 价 考 核 机 制 ; 加 强 校 外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 同 时 积 极 协 调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其 他 各 类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5.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健 全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逐 步 形 成 学 院 系 教 师 学 生 共 同 参 与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机 制 学 院 管 理 部 门 要 抓 好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的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全 院 范 围 内 各 项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工 作 的 实 施 ; 各 系 做 好 教 学 过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检 查 工 作, 确 保 使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 任 课 教 师 要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态 度 学 习 风 气 和 学 习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学 生 对 任 课 老 师 的 工 作 态 度 师 德 师 风 和 教 学 水 平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 二 )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做 好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和 学 术 规 范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1.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力 度, 强 化 道 德 教 育, 提 升 整 体 水 平 2.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的 相 关 制 度, 强 化 对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加 强 对 教 师 诚 信 科 研 的 教 育 3.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非 法 期 刊 的 鉴 别 工 作, 强 化 教 师 非 诚 信 科 研 成 果 的 查 处 力 度 4. 学 院 网 页 专 门 开 辟 学 风 建 设 专 栏, 及 时 公 布 相 关 的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信 息 和 动 态, 以 促 进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开 展 ( 三 )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做 好 学 生 学 习 风 气 和 成 长 成 才 的 教 育 引 导 工 作 1. 高 度 重 视 学 生 入 学 到 毕 业 离 校 全 过 程 的 教 育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从 学 生 进 校 到 离 校 的 系 统 教 育 工 作 体 系 通 过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校 纪 校 规 教 育 专 业 导 航 教 育 职 业 规 划 和 就 业 指 导,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使 其 树 立 遵 纪 守 法 立 志 成 才 和 报 效 祖 国 的 观 念 2. 强 化 学 生 管 理, 规 范 学 生 行 为 通 过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引 导 等 多 种 形 式, 确 保 学 生 走 进 课 堂,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 积 极 发 挥 学 生 社 团 的 作 用, 逐 步 形 成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格 局 3. 积 极 开 展 各 种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评 比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榜 样 的 模 范 带 动 作 用 23

4. 组 织 考 风 考 纪 专 项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考 前 要 积 极 利 用 班 会 集 会 签 名 宣 誓 标 语 等 形 式, 广 泛 开 展 诚 信 考 试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引 导 学 生 认 真 学 习 诚 信 应 考 5. 大 力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校 园 科 技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活 动, 引 导 学 生 关 注 自 身 全 面 发 展, 营 造 积 极 健 康 的 校 园 氛 围 6. 认 真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军 事 训 练 社 会 调 查 生 产 劳 动 志 愿 服 务 公 益 活 动 科 技 发 明 和 勤 工 助 学 等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努 力 提 高 学 生 适 应 社 会 的 能 力 ( 四 )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学 院 总 体 规 划 和 部 署, 做 好 学 风 建 设 的 落 实 工 作 1. 要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本 系 学 科 前 沿 知 识,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适 时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不 断 完 善 教 学 大 纲, 增 强 课 程 设 置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2. 要 认 真 做 好 任 课 教 师 的 选 聘 工 作, 尽 可 能 聘 请 学 术 水 平 高 责 任 意 识 强 的 教 师 任 教, 不 断 强 化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积 极 引 导 教 师 树 立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3. 要 积 极 推 动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鼓 励 和 支 持 任 课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考 核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和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4. 要 严 格 执 行 学 院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规 范 教 学 过 程,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突 出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地 位, 推 动 教 学 质 量 不 断 提 升 5. 要 加 强 对 专 职 专 业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育 引 导 力 度, 培 训 业 务 知 识, 提 升 业 务 水 平,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帮 助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道 德 6. 要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和 行 为 规 范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学 习 目 的,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培 养 服 务 社 会 奉 献 精 神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五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确 保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和 强 化 学 风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学 院 把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确 定 为 一 把 手 工 程, 成 立 院 系 两 级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和 推 进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学 院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任 组 长, 分 管 院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相 关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 系 ( 部 )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由 系 ( 部 ) 主 任 负 责, 教 务 学 生 管 理 人 员 及 部 分 教 师 共 同 参 与 学 院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学 风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根 据 本 实 施 意 见, 认 真 研 究 制 定 本 部 门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 抓 好 落 实, 全 面 促 进 学 院 各 项 事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24

附 件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课 堂 教 学 是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环 节,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所 在,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是 直 接 了 解 教 学 实 际 取 得 第 一 手 材 料 广 泛 联 系 教 师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的 有 效 途 径, 同 时 也 为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及 教 学 法 研 究 提 供 必 要 的 依 据 因 此,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经 常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推 动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的 逐 步 提 高 为 使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化,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院 级 领 导 每 两 周 至 少 听 课 一 次 ; 系 ( 部 ) 主 任 每 周 至 少 听 课 一 次 ; 机 关 各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每 三 周 听 课 一 次 ; 所 有 听 课 人 员 必 须 按 时 完 成 本 学 期 的 听 课 任 务, 特 殊 情 况 可 酌 情 安 排 听 课 时 间 二 干 部 听 课 应 持 证 在 上 课 前 五 分 钟 进 入 教 室, 严 格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听 课 过 程 中 不 得 与 老 师 谈 话, 不 做 影 响 学 生 上 课 的 事 三 听 课 应 填 写 听 课 记 录, 每 周 五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相 关 人 员 要 认 真 阅 读, 及 时 掌 握 教 学 动 态 四 听 课 属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不 另 计 工 作 量 五 每 学 期 末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统 计 各 级 领 导 听 课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统 计 结 果 作 为 一 项 干 部 考 核 指 标 内 容 报 送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由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统 一 汇 总 后 提 交 学 院 年 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六 本 制 度 由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5

附 件 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保 证 考 试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进 一 步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端 正 考 风 考 纪,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命 题 1 命 题 是 考 试 管 理 的 关 键 环 节,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命 题 要 以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试 题 内 容 要 求 覆 盖 面 广, 题 型 要 多 样 化, 各 类 题 型 应 确 定 比 重 既 要 重 视 考 核 学 生 对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也 要 注 重 考 核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2 命 题 要 有 科 学 性, 以 确 保 考 试 结 果 的 信 度 效 度 和 区 分 度 3 每 门 考 试 课 程 须 命 A B 两 套 试 题, 两 套 试 题 的 类 型 题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基 本 相 当 命 题 时 须 同 时 拟 出 评 分 标 准 及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4 同 一 年 级 同 一 专 业 的 平 行 课 程, 原 则 上 使 用 相 同 的 试 卷 进 行 考 试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使 用 不 同 试 题 考 试 的, 须 经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5 命 题 教 师 须 在 考 试 前 10 天 将 A B 两 套 试 题 评 分 标 准 及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等 交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批 准 后 交 教 务 处 专 人 保 管, 由 系 ( 部 ) 主 任 任 选 一 套 题 作 正 考 用, 另 一 套 做 补 ( 缓 ) 考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试 卷 要 重 新 拟 定 6 试 题 交 接 过 程 中, 必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试 卷 交 接 审 核 表 各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接 到 任 课 教 师 所 命 试 题 后, 将 试 卷 及 时 交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审 核 结 束 后 将 试 卷 ( 含 磁 盘 ) 交 教 务 处 保 管, 各 系 ( 部 ) 不 得 备 份 留 存, 不 得 将 试 题 内 容 泄 露 给 任 何 人 否 则, 命 题 及 考 试 无 效, 同 时 按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7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命 题 质 量 进 行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二 制 卷 1 试 题 是 学 院 的 保 密 资 料, 印 制 时 须 专 人 负 责,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泄 密, 否 则 将 按 规 定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2 试 卷 清 样 须 经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后, 方 可 印 制 26

3 制 卷 过 程 要 在 制 卷 负 责 人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制 卷 人 不 得 留 底, 废 卷 应 立 即 销 毁 4 印 制 的 试 卷 须 规 范 清 晰 正 确, 并 妥 善 保 存 5 每 学 期 补 考 结 束 后, 试 题 解 密 各 系 ( 部 ) 在 教 务 处 领 取 ( 拷 贝 ) 试 卷, 建 立 各 课 程 试 题 库 三 考 试 1 考 试 是 检 测 学 生 学 习 和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本 手 段 鼓 励 对 考 试 方 法 进 行 改 革, 提 倡 多 样 化 的 考 试 方 法, 一 般 采 取 闭 卷 笔 试 开 卷 笔 试 口 试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论 文 等 方 式 2 考 试 时 间 : 笔 试 考 试 时 间 110 分 钟 ( 连 续 两 节, 中 间 不 休 息 ); 口 试 课 程 论 文 考 试 的 方 式 时 间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定 ; 实 际 操 作 ( 包 括 实 验 计 算 机 上 机 美 术 体 育 等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定,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3 学 时 3 考 试 的 安 排 (1) 各 系 须 在 每 学 期 考 试 前 4 周 将 本 系 所 开 设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考 试 计 划 ( 包 括 课 程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时 间 等 ) 报 教 务 处 (2) 教 务 处 根 据 各 系 所 报 考 试 计 划, 统 一 安 排 考 场 监 考 教 师 系 内 考 试 ( 考 查 ) 课 程 的 考 场 监 考 教 师 由 各 系 自 行 安 排 (3) 考 试 安 排 完 成 后, 各 系 须 及 时 向 师 生 公 布 考 试 课 程 及 安 排 4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要 求 (1) 学 生 必 须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 缓 考 ( 补 考 ) 学 生 必 须 持 本 人 的 学 生 证 及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缓 考 单 ( 补 考 通 知 单 )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2) 因 病 或 特 殊 情 况 申 请 缓 考 的 学 生 必 须 持 本 人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系 系 主 任 ( 申 请 缓 考 公 共 课 程 还 必 须 经 公 共 课 程 教 学 部 主 任 批 准 ) 审 核 批 准,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出 具 缓 考 证 明 之 后 方 可 参 加 缓 考 所 有 缓 考 必 须 于 考 试 之 前 办 理, 考 试 后 办 理 无 效 (3) 未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或 缓 考 未 经 批 准 而 未 参 加 考 试 者, 一 律 视 为 旷 考 旷 考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为 0 分, 不 准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毕 业 前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安 排 补 考 (4) 缓 考 课 程 和 补 考 课 程 一 般 安 排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进 行 考 试 (5) 考 生 入 场 后, 必 须 单 人 单 桌 进 行 考 试 考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服 从 安 排, 积 极 配 合 监 考 老 师 的 工 作 四 监 考 巡 视 1 监 考 27

(1)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认 真 负 责 做 好 考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保 证 考 试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2)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监 考 证,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时 间 (3)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在 开 考 前 1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按 规 定 安 排 学 生 座 位, 指 定 学 生 就 坐, 督 促 学 生 将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4) 监 考 人 员 在 分 发 试 卷 前 必 须 清 理 考 场, 向 学 生 宣 读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生 守 则, 提 出 考 场 纪 律 要 求, 并 在 黑 板 右 边 位 置 书 写 考 试 科 目 :XX, 考 试 时 间 :XX, 监 考 :XX XX (5) 考 试 开 始 后, 监 考 人 员 须 认 真 查 验 学 生 证 件, 以 防 代 考 ; 检 查 学 生 是 否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学 号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位 置 上 (6)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期 间 应 关 闭 手 机, 在 考 场 内 不 得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闲 谈 和 做 其 它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工 作, 更 不 能 擅 离 职 守 (7) 监 考 人 员 对 试 题 内 容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启 示, 学 生 对 试 题 印 刷 字 迹 不 清 等 提 出 询 问 时, 应 由 课 程 主 考 教 师 予 以 当 众 解 答 如 发 现 考 题 错 误 或 学 生 普 遍 提 出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考 试 组 织 部 门 (8)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可 提 醒 学 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结 束 时 应 按 时 收 卷, 未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不 得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9) 监 考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的 迹 象, 应 向 其 提 出 警 告 ; 有 作 弊 行 为 证 据 确 凿 的, 将 其 违 纪 事 实 记 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场 情 况 纪 录 单 中, 并 附 有 关 违 纪 材 料 报 送 考 试 办 公 室 (10) 考 试 结 束 时, 监 考 人 员 应 有 组 织 地 收 回 试 卷, 严 格 保 持 考 场 纪 律, 待 试 卷 核 对 无 误 后, 才 可 宣 布 学 生 离 开 考 场 2 巡 视 (1) 每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时, 学 院 成 立 以 教 务 处 教 育 教 学 督 察 室 各 系 ( 部 ) 负 责 人 为 主 的 考 试 巡 视 小 组, 对 学 院 考 试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2) 各 系 要 成 立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负 责, 做 好 学 生 的 考 前 动 员 考 试 纪 律 及 考 试 有 关 规 定 的 宣 讲 工 作 五 阅 卷 登 分 1 任 课 教 师 阅 卷 应 以 答 案 要 点 或 评 分 标 准 为 依 据, 公 平 打 分, 不 徇 私 情, 不 得 给 人 情 分, 更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答 卷 内 容 和 成 绩 系 ( 部 ) 主 任 负 责 对 阅 卷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2 成 绩 记 载 一 般 实 行 百 分 制 ; 口 试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论 文 毕 业 论 文 教 育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可 采 用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3 成 绩 登 记 要 如 实 进 行, 成 绩 报 表 中 总 评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期 末 考 28

试 成 绩 栏 必 须 全 部 填 写 其 中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栏 必 须 与 学 生 期 末 考 试 卷 面 成 绩 一 致 学 生 成 绩 的 换 算 上 报 登 载 公 布 以 及 误 登 漏 登 后 的 更 改 补 登 等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4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阅 卷 登 分 进 行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5 每 学 期 补 考 结 束 后, 教 务 处 不 定 期 对 各 专 业 试 卷 进 行 展 评 六 违 纪 处 理 1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西 师 知 发 2005 71 号 ) 规 定,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给 予 以 下 处 理 : (1)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作 弊 者, 视 情 节 较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2)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3) 再 次 作 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2 教 师 及 管 理 人 员 违 纪 处 理 在 学 生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以 下 违 纪 行 为 的 教 师 及 管 理 人 员,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1) 监 考 教 师 及 巡 视 人 员 不 履 行 职 责, 对 作 弊 现 象 视 而 不 见 者 (2) 有 意 为 作 弊 学 生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甚 至 帮 助 学 生 作 弊 者 (3) 在 阅 卷 登 分 录 入 成 绩 等 过 程 中 有 意 涂 改 试 卷 更 改 学 生 考 试 实 际 成 绩 者 (4) 成 绩 登 记 后, 自 行 更 改 学 生 成 绩 者 (5) 命 题 教 师 以 及 试 卷 交 接 制 卷 过 程 中 泄 漏 试 题 者 七 本 规 定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点 击 下 载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2 点 击 下 载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生 守 则 29

附 件 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专 业 实 习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重 要 途 径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规 范 实 习 管 理,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修 ( 制 )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指 导 意 见 ( 西 师 知 发 2013 35 号 )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一 组 织 管 理 ( 一 )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在 主 管 院 长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宏 观 管 理, 各 系 组 织 实 施 ( 二 ) 教 务 处 负 责 审 查 各 系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检 查 实 习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研 究 解 决 实 习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组 织 开 展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和 经 验 交 流 等 ( 三 ) 各 系 成 立 由 系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制 定 本 系 各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目 的 实 习 内 容 实 习 方 式 实 习 时 间 考 核 与 成 绩 评 定 实 习 要 求 等 实 习 大 纲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是 教 务 处 检 查 评 估 专 业 实 习 及 划 拨 专 业 实 习 经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2. 根 据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制 定 各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 组 织 领 导 指 导 教 师 配 备 实 习 学 生 分 组 实 习 地 点 实 习 内 容 及 日 程 安 排 等 3. 联 系 落 实 实 习 单 位 4. 召 开 实 习 动 员 会, 组 织 学 生 学 习 实 习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5. 检 查 指 导 实 习 工 作 6. 组 织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开 展 本 系 实 习 经 验 交 流 和 实 习 总 结 7. 组 织 评 选 本 系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和 优 秀 实 习 生 8. 整 理 归 档 及 上 报 实 习 材 料 二 实 习 形 式 专 业 实 习 包 括 专 业 见 习 教 育 见 习 艺 术 实 践 与 毕 业 实 习 等 其 中 专 业 见 习 教 育 见 习 与 艺 术 实 践 采 取 集 中 的 方 式 进 行 ; 毕 业 实 习 采 取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30

三 实 习 时 间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由 各 系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各 系 在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开 始 前, 应 将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拟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需 提 前 开 始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时, 应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审 核 认 定 其 符 合 提 前 开 展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件 的, 可 以 提 前 开 始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四 指 导 教 师 ( 一 ) 指 导 教 师 配 备 专 业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应 由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有 实 践 经 验 责 任 心 强 的 教 师 担 任 集 中 实 习 原 则 上 每 20 名 左 右 实 习 生 配 备 一 名 指 导 教 师 ; 分 散 实 习 原 则 上 每 30 名 左 右 实 习 生 配 备 一 名 指 导 教 师 ( 二 )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职 责 1. 实 习 前 深 入 实 习 单 位 了 解 和 熟 悉 情 况, 会 同 实 习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根 据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制 定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 全 面 关 心 学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与 健 康, 重 视 实 习 工 作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管 理,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实 习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3.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的 实 习 情 况, 认 真 批 改 评 阅 学 生 的 实 习 报 告, 为 学 生 提 供 及 时 有 效 的 指 导, 确 保 学 生 按 时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1) 兰 州 市 内 ( 城 关 区 七 里 河 区 安 宁 区 西 固 区, 下 同 ) 集 中 实 习 点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周 前 往 实 习 点 指 导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 兰 州 市 外 集 中 实 习 点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周 与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2) 分 散 实 习 点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周 与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或 实 习 学 生 联 系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4. 与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共 同 做 好 实 习 生 的 成 绩 考 核 评 定 等 工 作 ( 三 )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各 系 应 加 强 对 专 业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管 理, 对 其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评 选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重 要 依 据 ( 四 )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评 选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由 各 系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及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办 法 ( 附 件 1) 评 选 推 荐, 推 荐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系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人 数 的 10% 教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审 定 通 过 后 由 学 院 表 彰 奖 励 五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考 核 与 评 定 ( 一 ) 各 专 业 应 认 真 做 好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与 评 定 工 作 ( 二 )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评 分 标 准 如 下 : 31

90~100 分 : 能 很 好 地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 实 习 总 结 层 次 清 晰 语 句 通 顺 内 容 全 面 系 统, 质 量 高 ; 能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对 某 些 问 题 加 以 分 析, 见 解 独 到 ; 实 习 态 度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违 纪 行 为 80~89 分 :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 实 习 总 结 层 次 清 晰 语 句 通 顺 内 容 较 全 面 系 统, 质 量 较 高 ; 实 习 态 度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违 纪 行 为 70~79 分 : 能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 实 习 总 结 层 次 较 清 晰 语 句 较 通 顺, 能 对 实 习 内 容 进 行 总 结 ; 实 习 态 度 较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违 纪 行 为 60~69 分 : 能 基 本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 能 对 实 习 内 容 进 行 总 结 ; 实 习 态 度 较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实 习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处 理 : 1. 未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 2. 未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或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不 足 全 部 实 习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者 ; 3. 严 重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由 我 院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初 评, 写 出 评 语 和 评 分, 最 后 由 系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其 中 优 秀 ( 实 习 成 绩 90 分 ) 者 不 得 超 过 实 习 生 总 数 的 25% ( 三 )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优 秀 实 习 生 由 各 系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及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办 法 ( 附 件 1) 评 选 推 荐, 推 荐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专 业 实 习 学 生 人 数 的 10% 教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审 定 通 过 后 由 学 院 表 彰 奖 励 六 总 结 上 报 ( 一 ) 各 系 于 第 八 学 期 第 十 四 周 前 完 成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 二 )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系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须 对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并 将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汇 总 表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优 秀 实 习 生 推 荐 表 及 推 荐 汇 总 表 ( 附 电 子 文 档 ) 于 第 八 学 期 第 十 五 周 结 束 前 报 教 务 处, 实 习 总 结 材 料 于 第 八 学 期 第 十 八 周 结 束 前 报 教 务 处 ( 三 ) 专 业 实 习 及 所 有 过 程 材 料, 包 括 专 业 实 习 安 排 表 专 业 实 习 手 册 专 业 实 习 报 告 专 业 实 习 鉴 定 表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汇 总 表 等 由 各 系 存 档, 专 人 保 管 七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 一 ) 实 习 基 地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实 习 规 模 且 相 对 稳 定 的 供 学 生 参 加 实 践 教 学 活 32

动 的 场 所 各 系 应 建 立 可 满 足 学 生 实 习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实 习 基 地, 确 保 各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二 ) 实 习 基 地 协 议 由 学 院 或 各 系 与 实 习 接 收 单 位 根 据 双 方 需 要 协 商 确 定, 期 限 一 般 不 少 于 3 年 协 议 到 期 时, 根 据 双 方 意 向, 可 办 理 协 议 续 签 手 续 若 到 期 取 消 或 中 途 取 消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八 实 习 经 费 ( 一 ) 毕 业 实 习 经 费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核 拨, 包 干 使 用 : 1.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费 : 按 实 习 生 每 生 每 周 20 元 的 标 准 交 付 实 习 单 位, 作 为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费 讲 课 费 管 理 费 水 电 费 和 公 杂 费 具 体 的 分 配 办 法 由 实 习 单 位 自 行 安 排 决 定 2. 学 生 乘 车 费 : 兰 州 市 外 集 中 实 习 点 按 实 际 单 程 往 返 乘 车 费 用 实 报 实 销, 其 它 按 每 生 每 周 1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3. 教 师 指 导 费 : 兰 州 市 内 集 中 实 习 点 按 每 生 每 周 4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其 它 按 每 生 每 周 2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4. 教 师 乘 车 费 : 兰 州 市 外 集 中 实 习 点 按 实 际 单 程 往 返 乘 车 费 用 实 报 实 销, 其 它 按 每 周 2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 二 ) 专 业 见 习 教 育 见 习 经 费 参 照 毕 业 实 习 经 费 核 拨 标 准 执 行 ( 三 ) 艺 术 实 践 指 导 费 按 教 师 课 酬 标 准 加 权 0.75 核 拨 交 通 费 餐 费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出 差 报 销 规 定 执 行 八 其 它 ( 一 ) 各 系 须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结 合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改 ) 精 神, 制 定 关 于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质 量 标 准, 对 专 业 实 习 各 环 节 做 出 明 确 的 质 量 要 求 并 落 到 实 处 各 系 关 于 专 业 实 习 的 实 施 细 则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二 ) 学 院 会 同 各 系 对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进 行 随 机 检 查 指 导 和 评 估 ( 三 ) 各 系 应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并 按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计 算 本 人 教 学 工 作 量 对 不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或 有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教 师, 要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四 ) 本 条 例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 西 师 知 发 2004 41 号 ) 同 时 废 止 ( 五 )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及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办 法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习 生 守 则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报 告 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鉴 定 表 33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安 排 表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汇 总 表 附 件 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办 法 ( 试 行 ) 为 加 强 对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控,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学 院 决 定 开 展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工 作, 为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教 对 象 我 院 各 专 业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并 开 出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二 评 教 内 容 评 教 内 容 包 括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技 能 与 方 法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效 果 等 具 体 评 价 项 目 及 权 重 见 附 件 三 评 教 时 间 学 院 于 每 学 期 第 14 16 周 开 展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工 作, 在 此 期 间, 学 生 可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学 生 评 教 平 台 对 本 学 期 所 学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进 行 评 教 四 评 教 安 排 及 要 求 ( 一 ) 教 务 处 发 布 当 前 学 期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通 知 以 及 评 教 注 意 事 项,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评 教 ( 二 ) 因 故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网 上 评 教 的 学 生, 教 务 处 将 于 评 教 系 统 指 定 开 放 时 段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安 排 补 评 ( 三 ) 学 生 应 以 严 肃 认 真 的 态 度, 客 观 真 实 公 正 地 对 每 位 任 课 教 师 的 课 堂 教 学 情 况 给 予 评 价 杜 绝 代 评 错 评 乱 评 等 ( 四 ) 评 教 是 教 学 相 长 的 有 效 途 径, 是 学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确 保 评 教 效 果 和 评 教 数 据 的 完 整, 学 生 只 有 完 成 对 所 学 课 程 的 评 教 后, 方 能 进 行 网 上 成 绩 查 询 选 课 等 后 续 操 作 五 评 教 结 果 的 运 用 ( 一 ) 学 生 评 教 结 果 是 评 价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依 据, 与 同 行 评 价 督 导 评 价 领 导 评 价 共 同 作 为 教 师 评 优 评 奖 评 定 职 称 等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 二 ) 评 教 结 束 后, 教 务 处 将 评 教 结 果 及 时 向 教 师 所 在 系 反 馈, 教 师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查 询 自 己 的 评 教 结 果 34

( 三 ) 对 学 生 评 教 结 果 较 差 的 教 师, 学 院 将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听 课 复 评, 若 复 评 结 果 与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结 果 一 致, 属 外 聘 教 师, 则 学 院 不 再 聘 用 ; 属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则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教 学 单 位 做 好 帮 教 工 作, 制 定 相 应 的 改 进 和 学 习 计 划, 促 使 其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六 其 它 ( 一 ) 教 务 处 要 做 好 评 教 数 据 的 分 析 汇 总 整 理 等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评 教 结 果 归 档 保 存 ( 二 )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5

附 件 1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的 教 学 积 极 性, 维 护 和 稳 定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在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兼 顾 效 益 与 公 平 的 原 则 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院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不 含 专 业 ( 教 育 )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毕 业 创 作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竞 赛 等 ) 的 计 算 第 二 章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第 三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以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根 据 学 期 任 务 安 排 和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计 算 第 四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包 括 理 论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实 验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两 部 分 理 论 课 教 学 任 务 包 括 : 备 课 讲 授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考 试 命 题 及 评 阅 试 卷 ( 含 期 中 期 末 ) 成 绩 分 析 成 绩 登 载 及 报 送 等 实 验 课 教 学 任 务 包 括 : 实 验 准 备 实 验 指 导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 总 结 ) 实 验 操 作 考 试 成 绩 分 析 成 绩 登 载 及 报 送 等 第 五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一 ) 以 自 然 班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实 验 课, 班 级 人 数 不 足 60 人 的, 加 权 1.0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二 ) 授 课 人 数 在 60 人 以 上 ( 含 60 人 ) 的 自 然 班 合 班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实 验 课, 加 权 1.1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85 人 以 上 ( 含 85 人 ) 的, 加 权 1.2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110 人 以 上 ( 含 110 人 ) 的, 加 权 1.3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三 ) 需 小 班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程, 其 在 不 同 时 段 对 自 然 班 的 分 组 教 学 按 1.0 加 权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确 因 课 程 性 质 班 额 较 大 等 原 因 需 分 组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程, 在 报 送 开 课 36

计 划 时 需 提 前 说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分 组 教 学 原 则 上, 分 组 教 学 时 每 组 人 数 应 不 少 于 25 人 ( 四 ) 在 不 同 时 段 分 组 教 学 的 实 验 课 程, 分 2 组 教 学 的, 加 权 0.9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分 3 组 以 上 ( 含 3 组 ) 教 学 的, 加 权 0.8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确 因 实 验 设 备 数 量 场 地 不 足 等 原 因 需 分 组 教 学 的 实 验 课 程, 在 报 送 开 课 计 划 时 需 提 前 说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分 组 教 学 ( 五 ) 新 课 程 教 学, 有 平 行 班 的, 加 权 1.1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无 平 行 班 的, 加 权 1.2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累 计 承 担 多 门 课 程 教 学 的, 从 第 3 门 课 程 起, 首 次 讲 授 的 课 程 视 为 新 课 程, 新 课 程 只 计 算 1 次 ( 六 ) 学 生 实 习 学 期 和 毕 业 学 期 按 实 际 授 课 周 数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其 它 学 期 按 18 周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以 每 学 期 教 务 处 审 核 的 教 学 计 划 为 依 据, 对 教 学 计 划 没 有 列 出 或 未 经 批 准 开 设 的 课 程 不 予 计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按 学 期 统 计, 按 年 度 汇 总 上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七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根 据 学 院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标 准, 合 理 安 排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的 教 学 任 务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在 报 送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表 时, 应 详 细 列 出 课 程 名 称 周 学 时 班 级 和 人 数 是 否 新 课 程 及 分 组 教 学 等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第 八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统 计 事 关 教 师 的 切 身 利 益, 各 单 位 在 统 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时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第 九 条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聘 期 考 核 超 课 时 课 酬 发 放 中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7

附 件 1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严 肃 性, 减 少 教 学 工 作 中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第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由 于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教 学 服 务 人 员 的 责 任,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和 教 学 质 量,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第 三 条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教 学 事 故 分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和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三 种 由 于 责 任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由 于 责 任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为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由 于 责 任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为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第 四 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 一 ) 未 经 批 准, 随 意 变 动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或 上 课 过 程 中 无 特 殊 原 因 擅 自 离 开 课 堂, 使 教 学 中 断 ( 三 ) 教 学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影 响 了 正 常 教 学, 或 上 课 过 程 中 从 事 与 教 学 无 关 的 事 情 ( 四 ) 监 考 人 员 不 按 考 试 规 范 组 织 考 试, 或 监 考 迟 到 早 退 中 途 随 意 离 开 考 场, 或 在 考 场 内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或 私 自 调 换 监 考 人 员 38

( 五 ) 因 安 排 不 当 造 成 课 表 冲 突 考 试 冲 突, 或 因 课 表 调 课 通 知 单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表 等 未 及 时 通 知 到 教 师 学 生 监 考 人 员, 导 致 停 课 或 延 误 考 试 ( 六 ) 课 程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学 生 成 绩 等 教 学 资 料, 或 因 漏 登 错 登 考 试 成 绩, 影 响 了 正 常 的 学 籍 管 理 ( 七 ) 试 卷 评 阅 不 认 真, 导 致 每 50 份 试 卷 中 评 判 及 核 分 错 误 累 计 超 过 2 处 ( 八 )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所 发 生 的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造 成 了 严 重 后 果 ( 九 ) 未 经 学 院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 自 对 外 出 借 教 室 ( 十 ) 其 他 程 度 相 当 的 教 学 事 故 第 五 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停 课 缺 课 请 人 代 课 或 缺 席 监 考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按 教 学 进 度 表 安 排 授 课, 拖 延 教 学 进 度 6 学 时 以 上 ( 三 ) 考 试 试 卷 中 出 现 命 题 错 误, 严 重 影 响 学 生 答 题 ( 四 ) 监 考 人 员 监 考 不 严 格,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作 弊 的 学 生 不 及 时 制 止 和 处 理, 或 由 于 监 考 不 严 而 出 现 集 体 舞 弊 ( 五 ) 试 卷 评 阅 不 认 真, 导 致 每 50 份 试 卷 中 评 判 及 核 分 错 误 累 计 超 过 5 处 ( 六 ) 考 试 结 束 后 漏 收 学 生 试 卷, 或 因 保 管 不 善, 遗 失 学 生 试 卷,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七 )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职 责, 导 致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或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出 现 作 假 行 为 ( 八 ) 违 反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生 强 行 推 销 或 强 迫 学 生 购 买 教 材 或 其 他 物 品,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 九 ) 一 学 期 出 现 2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十 ) 其 他 程 度 相 当 的 教 学 事 故 第 六 条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 ( 一 ) 在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活 动 中 散 布 违 反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违 背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和 教 书 育 人 的 基 本 宗 旨 的 言 论, 或 散 布 民 族 分 裂 封 建 迷 信 以 及 淫 秽 内 容, 在 学 生 中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按 教 学 进 度 表 安 排 授 课, 拖 延 教 学 进 度 1/3 以 上 ( 三 ) 考 前 泄 露 考 试 内 容, 或 在 考 试 中 有 助 考 行 为 ( 四 ) 因 审 查 不 严, 发 给 学 生 不 应 该 获 得 的 学 位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39

( 五 ) 私 自 更 改 学 生 成 绩 伪 造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或 违 反 规 定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明 ( 六 ) 一 学 期 出 现 2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七 ) 其 他 程 度 相 当 的 教 学 事 故 第 三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第 七 条 教 务 处 是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第 八 条 凡 涉 嫌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所 列 各 类 情 形 之 一 时, 由 教 务 处 启 动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并 会 同 相 关 单 位 组 成 不 少 于 3 名 成 员 的 调 查 小 组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第 九 条 调 查 小 组 可 根 据 情 况 要 求 当 事 人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或 证 明 材 料 调 查 结 束 后, 要 形 成 全 体 调 查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的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对 是 否 存 在 教 学 事 故 行 为 要 有 明 确 意 见,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第 十 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和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调 查 小 组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在 学 院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一 切 程 序 和 资 料 均 需 保 密, 所 有 涉 及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教 学 事 故 一 经 认 定, 视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 一 )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为 我 院 教 职 工 的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其 本 年 度 评 优 资 格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给 予 事 故 责 任 人 警 告 处 分 ;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30% 直 至 1 个 月 的 绩 效 津 贴, 取 消 其 1 年 内 评 优 职 务 晋 升 和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资 格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给 予 事 故 责 任 人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3 个 月 的 绩 效 津 贴, 取 消 其 2 年 内 评 优 职 务 晋 升 和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资 格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者, 予 以 解 聘 ( 二 )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为 外 聘 教 师 的,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当 月 课 酬 的 10% 30%;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当 月 全 部 课 酬, 并 予 以 解 聘 ( 三 ) 因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教 学 事 故, 追 究 责 任 人 个 人 责 任 ; 因 单 位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教 学 事 故, 除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外, 同 时 追 究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 四 ) 触 犯 法 律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40

第 十 三 条 处 理 决 定 应 书 面 送 达 事 故 责 任 人 本 人 事 故 责 任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或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接 到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申 诉 后, 应 启 动 复 议 程 序, 并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复 议 结 果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该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第 十 四 条 所 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均 在 教 务 处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备 案, 作 为 扣 发 绩 效 津 贴 扣 发 课 酬 年 终 考 核 职 务 晋 升 和 职 称 评 定 及 岗 位 聘 任 的 有 效 依 据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41

附 件 1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系 列 岗 位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系 列 岗 位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相 关 规 定 : 1. 教 师 聘 期 内 担 任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和 实 习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发 放 报 酬 2. 教 师 授 课 超 过 最 低 工 作 量 时 数 要 求 的 部 分, 以 年 度 结 算, 按 相 应 职 称 课 酬 标 准 的 2/3 发 放 超 课 时 费 3. 教 师 完 成 高 级 别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按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另 行 制 定 ) 兑 现 4. 表 中 所 列 教 学 时 数 为 针 对 专 业 课 教 师 的 规 定 承 担 公 共 课 教 学 的 教 42

师, 员 级 岗 的 年 教 学 时 数 不 低 于 432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12 学 时 ), 其 余 岗 位 的 年 教 学 时 数 不 低 于 504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14 学 时 ); 但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和 实 习 不 作 为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考 核 内 容 5. 双 肩 挑 人 员 的 工 作 任 务 分 配 比 例 约 为 : 管 理 与 教 学 任 务 80%, 科 研 任 务 10%, 其 他 工 作 10% 其 中 管 理 任 务 按 所 聘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管 理 岗 位 薪 酬 高 于 教 学 岗 位 薪 酬 且 按 管 理 岗 位 核 发 薪 酬 者, 教 学 任 务 为 每 学 年 不 低 于 72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2 学 时 ), 不 高 于 144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4 学 时 ); 管 理 岗 位 薪 酬 低 于 教 学 岗 位 薪 酬 且 按 教 学 岗 位 核 发 薪 酬 者, 教 学 任 务 为 每 学 年 不 低 于 144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4 学 时 ), 不 高 于 216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6 学 时 ) 科 研 任 务 和 其 他 工 作 按 所 聘 教 师 岗 位 要 求 完 成 6. 教 学 任 务 及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按 年 度 进 行 考 核 科 研 任 务 分 两 次 考 核 ( 聘 期 3 年, 聘 任 后 第 2 年 年 末 时 考 核 第 1 2 年 科 研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聘 期 结 束 时 考 核 整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7. 表 中 所 列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具 体 工 作 量 要 求 由 各 系 ( 部 )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学 院 审 核 确 定 后, 各 系 ( 部 ) 执 行 实 施 细 则 中 应 保 证 在 本 系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的 双 肩 挑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43

附 件 1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实 施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实 施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 西 师 知 发 2013 106 号 ), 进 一 步 调 动 广 大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积 极 性, 鼓 励 青 年 教 师 不 断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学 院 决 定 每 两 年 举 行 一 次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为 规 范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活 动, 保 证 比 赛 活 动 的 公 正 性,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参 赛 对 象 及 条 件 第 二 条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 含 40 周 岁 ),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 含 两 年 ), 且 独 立 讲 授 过 一 门 以 上 ( 含 一 门 )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我 院 正 式 在 编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第 三 条 教 学 态 度 认 真,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近 两 年 未 发 生 任 何 教 学 事 故 三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学 院 成 立 由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任 组 长 的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学 院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具 体 组 织 第 五 条 各 系 ( 部 ) 成 立 由 系 ( 部 )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部 门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的 组 织 及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参 赛 教 师 的 推 荐 工 作 四 比 赛 程 序 第 六 条 各 系 ( 部 ) 初 赛 各 系 ( 部 )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参 加 初 赛, 根 据 初 赛 结 果, 按 规 定 限 额 择 优 推 荐 学 院 讲 课 比 赛 参 赛 教 师 第 七 条 学 院 预 赛 教 务 处 对 各 系 ( 部 ) 的 推 荐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报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安 排 学 院 预 赛, 预 赛 采 取 随 机 分 组 听 课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八 条 学 院 决 赛 教 务 处 根 据 预 赛 结 果, 安 排 决 赛, 决 赛 采 取 集 中 听 课 的 方 式 进 行 五 比 赛 规 则 第 九 条 讲 课 比 赛 前, 学 院 成 立 讲 课 比 赛 评 委 会, 委 员 由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的 专 家 组 成, 负 责 讲 课 比 赛 的 评 奖 工 作 第 十 条 讲 课 比 赛 以 随 堂 听 课 为 主, 参 赛 教 师 须 提 前 准 备 两 学 时 ( 100 分 钟 ) 的 教 学 内 容, 并 提 供 教 案 及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44

第 十 一 条 评 委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评 分 标 准 ( 见 附 件 ) 对 参 赛 教 师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评 委 会 按 平 均 得 分 高 低 确 定 决 赛 参 赛 教 师 及 获 奖 名 次 第 十 二 条 讲 课 比 赛 期 间, 有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和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者, 取 消 其 参 赛 资 格 六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设 一 二 三 等 奖 若 干 名, 具 体 奖 励 名 额 根 据 参 赛 人 数 由 学 院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对 获 奖 教 师 予 以 表 彰,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其 中 一 等 奖 每 人 奖 励 2000 元, 二 等 奖 每 人 奖 励 1200 元, 三 等 奖 每 人 奖 励 800 元 第 十 五 条 获 奖 者, 其 奖 励 记 入 教 师 本 人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其 职 称 评 审 职 务 晋 升 评 选 先 进 外 出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七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5

附 件 1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研 活 动 暂 行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研 活 动 暂 行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教 研 活 动 是 以 研 究 教 学 规 律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解 决 教 学 问 题 交 流 教 学 经 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的 的 集 体 研 究 和 讨 论 活 动, 是 更 新 教 学 观 念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提 升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为 贯 彻 落 实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 西 师 知 发 2013 106 号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学 院 教 研 工 作, 提 高 教 研 质 量 和 水 平,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教 研 活 动 的 内 容 第 二 条 教 研 活 动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一 是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理 论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国 内 外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的 最 新 成 果 等 ; 二 是 研 讨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及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体 系 与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与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方 法 与 教 学 手 段 考 试 与 评 价 方 式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验 室 与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等 ; 三 是 交 流 教 学 经 验 与 教 学 心 得 组 织 教 师 听 课 评 课 与 观 摩 教 学 举 办 教 学 专 题 讲 座 与 学 术 报 告 等 三 教 研 活 动 的 形 式 第 三 条 教 研 活 动 由 学 院 和 系 ( 部 ) 两 个 层 面 组 织 进 行, 以 系 ( 部 ) 组 织 为 主 教 研 活 动 的 形 式 应 灵 活 多 样, 可 采 取 集 体 备 课 研 讨 交 流 学 习 观 摩 专 题 报 告 教 学 检 查 等 形 式 进 行 四 教 研 活 动 的 要 求 第 四 条 教 研 活 动 要 有 计 划 有 准 备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 部 ) 每 学 期 初 制 定 教 研 活 动 计 划, 对 学 院 系 ( 部 ) 教 研 活 动 的 主 题 内 容 形 式 参 加 人 员 举 办 时 间 等 做 出 明 确 安 排 第 五 条 教 研 活 动 要 目 的 明 确 有 针 对 性 教 研 活 动 应 紧 密 结 合 学 院 及 本 单 位 的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每 次 活 动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使 任 务 落 实 到 人, 以 确 保 教 研 活 动 的 质 量 第 六 条 教 研 活 动 要 制 度 化 各 系 ( 部 ) 集 体 教 研 活 动 每 学 期 不 少 于 4 次, 每 次 时 间 不 少 于 两 小 时, 不 允 许 以 其 它 活 动 替 代 教 研 活 动 五 教 研 活 动 的 管 理 第 七 条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 部 ) 应 加 强 对 教 研 活 动 的 管 理, 每 学 期 的 教 研 活 动 要 有 计 划 有 总 结, 并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教 研 活 动 记 录, 教 研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填 写 西 46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研 活 动 记 录 表 并 归 档 教 研 活 动 计 划 总 结 分 别 于 学 期 初 和 学 期 末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八 条 参 加 教 研 活 动 是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的 重 要 内 容,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和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须 按 时 参 加 本 单 位 的 教 研 活 动, 对 无 故 不 参 加 教 研 活 动 者, 学 院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有 权 不 安 排 其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第 九 条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 部 ) 每 学 期 末 应 对 教 研 活 动 的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及 时 分 析 教 研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明 确 今 后 的 努 力 方 向,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改 进 建 议, 不 断 提 高 教 研 活 动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第 十 条 教 务 处 应 及 时 为 教 学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高 等 教 育 理 念 教 学 改 革 动 向 兄 弟 院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和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并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全 院 范 围 的 教 学 工 作 研 讨 会 教 学 改 革 经 验 交 流 会 学 术 报 告 会 等 教 研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应 加 强 对 各 系 ( 部 ) 教 研 活 动 的 检 查 指 导 和 考 核, 组 织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教 学 督 导 人 员 参 与 系 ( 部 ) 教 研 活 动, 帮 助 各 系 ( 部 ) 解 决 教 研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提 高 教 研 活 动 质 量 六 教 研 活 动 的 经 费 第 十 二 条 教 研 活 动 经 费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单 位 预 算 经 费 标 准 及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 西 师 知 发 2013 2 号 )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专 款 专 用 七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各 系 ( 部 )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教 研 活 动 的 实 施 细 则, 对 教 研 活 动 的 内 容 形 式 要 求 及 考 核 管 理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7

附 件 1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构 建 符 合 我 院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的 课 程 体 系, 实 现 课 程 建 设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课 程 建 设 是 教 学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是 提 高 课 程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举 措, 对 建 构 学 生 合 理 的 知 识 与 能 力 结 构,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第 三 条 课 程 建 设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学 院 按 照 保 证 质 量 重 点 建 设 注 重 实 效 的 建 设 原 则, 以 培 育 精 品 课 程 为 目 标,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选 择 基 础 条 件 好 学 生 受 益 面 广 的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进 行 重 点 建 设, 以 带 动 全 院 课 程 建 设 水 平 的 整 体 提 高 第 四 条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实 行 分 期 分 批 立 项 建 设 的 方 式, 每 两 年 申 报 立 项 一 次 第 五 条 教 务 处 负 责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立 项 项 目 的 宏 观 管 理 工 作, 各 系 ( 部 ) 负 责 立 项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日 常 管 理 建 设 立 项 第 六 条 申 报 条 件 1. 申 报 的 课 程 须 是 各 系 ( 部 ) 拟 重 点 建 设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以 基 础 条 件 好 学 生 受 益 面 广 的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为 主 2. 课 程 负 责 人 须 为 我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且 承 担 本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不 少 于 两 年 3. 申 报 课 程 应 具 有 一 支 能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责 任 心 强 且 教 学 水 平 较 高 的 主 讲 教 师 梯 队 ( 含 外 聘 教 师 ),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 人 4. 申 报 课 程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课 程 建 设 前 期 基 础, 有 完 备 的 教 学 大 纲 与 授 课 教 案, 有 教 学 必 需 的 实 验 实 习 条 件 第 七 条 申 报 程 序 1. 课 程 负 责 人 按 照 学 院 的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书 ( 附 件 1, 一 式 三 份 ) 交 所 在 系 ( 部 ) 2. 各 系 ( 部 ) 对 申 报 的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论 证 和 初 评, 确 定 拟 推 荐 项 目 将 拟 推 荐 项 目 的 项 目 申 请 书 ( 一 式 三 份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48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申 报 汇 总 表 ( 附 件 2, 一 式 一 份, 附 电 子 文 档 ) 一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3.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系 ( 部 ) 推 荐 的 项 目 进 行 会 议 评 审, 确 定 拟 立 项 项 目, 最 终 立 项 结 果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后 公 布 建 设 标 准 第 八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标 准 1. 教 学 队 伍 有 一 支 以 课 程 负 责 人 为 主 的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结 构 合 理, 科 研 能 力 强, 教 学 水 平 高 的 主 讲 教 师 梯 队 有 适 合 于 本 课 程 的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计 划, 备 课 试 讲 制 度 完 善 课 程 负 责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水 平 学 术 水 平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2.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学 研 究 深 入 开 展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思 路 清 晰, 有 具 体 措 施, 有 教 学 研 究 成 果 3. 教 学 内 容 有 与 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相 适 应 的 完 整 的 教 学 大 纲 和 相 配 套 的 授 课 教 案 课 程 教 学 目 的 要 求 明 确, 重 点 难 点 突 出, 各 教 学 环 节 安 排 合 理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先 进, 能 及 时 将 学 科 发 展 的 最 新 成 果 引 入 教 学 4. 教 材 选 用 选 用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的 高 质 量 教 材, 特 别 是 能 够 选 用 符 合 我 院 实 际 的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同 行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材 及 获 奖 教 材 等 5. 实 验 或 实 践 教 学 有 实 验 或 实 践 环 节 的 课 程 应 加 强 实 验 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建 设, 注 重 学 生 动 手 操 作 能 力 的 培 养, 建 立 相 应 的 实 验 室 或 实 习 基 地, 配 备 高 水 平 的 实 践 教 学 师 资 队 伍 6. 教 学 资 源 建 立 供 教 学 使 用 的 课 程 网 页 有 供 学 生 阅 读 的 体 现 课 程 发 展 最 新 成 果 的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目 录, 教 学 用 图 书 资 料 丰 富 有 供 教 学 使 用 的 模 型 教 具 挂 图 影 音 资 料 多 媒 体 教 学 课 件 等 7. 课 程 管 理 有 科 学 的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具 有 完 整 规 范 的 课 程 教 学 档 案 和 教 学 过 程 材 料, 教 学 进 度 表 教 案 讲 稿 各 类 测 试 考 试 试 题 及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及 成 绩 分 析 总 结 等 教 学 材 料 齐 全 能 充 分 发 挥 课 程 教 师 梯 队 的 作 用, 互 相 听 课 观 摩 教 学 及 教 学 研 讨 等 活 动 形 成 制 度 并 有 记 录 8.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重 视 互 动 式 参 与 式 启 发 式 教 学 方 法 的 运 用 ; 教 学 过 程 能 体 现 传 授 知 识 培 养 能 力 和 提 高 素 质 相 结 合,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自 主 性 学 习 能 力 能 结 合 课 程 特 点 恰 当 地 使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在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方 面 成 效 显 著 9. 考 核 评 价 积 极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方 法 的 改 革, 有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考 核 办 法, 考 核 方 式 灵 活 多 样 命 题 科 学 且 具 有 思 考 性 和 启 发 性, 侧 重 考 核 学 49

生 对 基 本 知 识 的 掌 握 程 度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有 严 格 的 考 核 要 求 和 评 价 标 准, 评 判 公 正 规 范 10. 教 学 效 果 学 生 学 习 本 门 课 程 的 积 极 性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主 讲 教 师 梯 队 成 员 教 学 效 果 的 评 价 结 果 均 在 良 好 以 上, 其 中 课 程 负 责 人 的 教 学 评 价 结 果 应 达 到 优 秀 项 目 管 理 第 九 条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期 为 两 年 第 十 条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要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制 订 科 学 的 课 程 建 设 方 案, 并 于 立 项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各 系 ( 部 ) 应 对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和 动 态 管 理, 负 责 重 点 课 程 的 日 常 管 理 检 查 及 指 导 教 务 处 对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建 设 期 满 组 织 评 估 验 收 第 十 二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实 行 课 程 建 设 领 导 责 任 制 和 课 程 建 设 负 责 人 制 系 ( 部 ) 主 任 是 本 部 门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的 领 导 责 任 人, 负 责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的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和 协 调 工 作 课 程 负 责 人 是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具 体 负 责 课 程 建 设 的 各 项 组 织 和 研 究 工 作, 带 领 课 程 梯 队 成 员 开 展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重 点 课 程 负 责 人 每 学 期 应 主 持 召 开 课 程 建 设 与 改 革 研 讨 会 和 学 生 座 谈 会, 不 断 提 高 课 程 建 设 质 量 和 教 学 水 平 第 十 四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中 期, 课 程 负 责 人 须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课 程 建 设 方 案 执 行 情 况 工 作 进 展 阶 段 性 成 果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及 后 期 建 设 计 划 等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立 项 重 点 课 程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采 取 汇 报 会 的 形 式, 专 家 组 在 听 取 汇 报 和 查 阅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中 期 检 查 结 论 中 期 检 查 不 通 过 的 项 目, 学 院 将 停 止 经 费 投 入, 课 程 负 责 人 两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六 条 重 点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任 务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者, 应 及 时 提 出 延 缓 申 请,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原 因, 由 所 在 系 ( 部 )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学 院 审 核 备 案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凡 获 准 立 项 建 设 的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学 院 给 予 每 门 课 程 0.4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50

1. 与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调 研 差 旅 费 会 务 费 2. 与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成 果 论 文 或 教 材 的 出 版 费 3. 与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教 学 资 料 购 置 费 ( 含 图 书 资 料 简 单 教 具 多 媒 体 课 件 教 学 软 件 教 学 用 光 碟 办 公 用 品 及 教 学 文 档 打 印 复 印 等 ) 4. 人 员 劳 务 费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10%)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经 费 购 置 的 物 品 应 与 报 销 票 据 的 品 名 相 符, 发 票 的 起 讫 时 间 应 在 课 程 建 设 期 限 内, 并 由 系 ( 部 ) 负 责 人 教 务 处 处 长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部 门 报 销 第 二 十 条 凡 用 项 目 经 费 购 置 的 物 品 ( 除 低 值 易 耗 品 外 ), 均 属 学 院 财 产, 所 有 权 归 学 院,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将 所 购 置 的 物 品 交 所 在 系 ( 部 )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应 定 期 检 查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如 发 现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者, 应 及 时 纠 正, 情 节 严 重 者 冻 结 经 费,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本 着 节 约 的 原 则,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并 接 受 学 院 及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检 查 监 督 和 审 计 检 查 验 收 第 二 十 三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期 满,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评 审 指 标 ( 附 件 3), 对 重 点 课 程 的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对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学 院 予 以 通 报 并 取 消 该 课 程 负 责 人 二 年 内 参 加 各 类 教 学 评 奖 和 申 报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的 资 格 其 它 第 二 十 四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是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的 基 础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原 则 上 从 校 级 立 项 建 设 的 重 点 课 程 中 遴 选 产 生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书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申 报 项 目 汇 总 表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评 审 指 标 51

附 件 1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1 号 ) 和 甘 肃 省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甘 政 办 发 [1995]87 号 ), 为 做 好 校 级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校 级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授 予 在 我 院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主 要 目 的 是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调 动 我 院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实 践,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第 三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每 2 年 评 选 1 次 第 二 章 奖 励 范 围 与 条 件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教 学 成 果, 是 指 反 映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具 有 独 创 性 新 颖 性 实 用 性, 对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产 生 明 显 效 果 的 教 育 教 学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在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观 念, 调 整 专 业 结 构,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及 其 相 关 的 教 材,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育 技 术,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等 方 面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推 广 价 值 的 成 果 ( 二 ) 在 组 织 教 学 工 作 推 动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开 展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控 工 作, 建 立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发 展 的 机 制, 实 现 教 学 管 理 现 代 化 等 方 面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推 广 价 值 的 成 果 第 五 条 符 合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经 过 两 年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检 验, 对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工 作 产 生 重 大 推 动 作 用, 并 在 我 院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成 果 可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实 践 检 验 的 起 始 时 间, 应 从 正 式 实 施 ( 包 括 正 式 试 行 ) 教 育 教 学 方 案 的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不 含 研 讨 论 证 及 制 定 方 案 的 时 间 截 止 时 间 为 推 荐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时 间 第 六 条 在 同 等 水 平 情 况 下, 长 期 从 事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的 成 果 可 优 先 获 奖 第 七 条 我 院 各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辅 助 单 位 各 职 能 部 门 及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均 可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52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第 八 条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人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学 风, 忠 诚 于 党 和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为 人 师 表 ( 二 ) 直 接 参 加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研 究 和 实 施 全 过 程, 并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 三 ) 成 果 第 一 完 成 人 应 为 我 院 正 式 在 编 教 职 工, 须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九 条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指 成 果 第 一 完 成 人 所 在 的 基 层 单 位, 并 且 在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研 究 和 实 践 的 过 程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单 位 第 三 章 成 果 的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十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推 荐 评 审 和 授 奖, 实 行 科 学 客 观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第 十 一 条 推 荐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须 提 交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成 果 奖 推 荐 书 反 映 该 成 果 的 总 结 成 果 简 介 ( 不 超 过 600 字 ) 各 一 式 一 份 ; 申 报 成 果 如 为 教 材, 须 提 交 教 材 样 书 一 本 ( 套 ); 其 他 确 与 成 果 相 关 的 材 料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本 ) 提 交 与 上 述 纸 质 材 料 ( 教 材 样 书 除 外 )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的 电 子 材 料, 不 提 交 不 必 要 的 附 件 材 料, 材 料 均 由 申 报 单 位 负 责 审 核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应 先 由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组 织 审 核 和 初 评, 并 由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择 优 向 学 院 推 荐 申 报 凡 权 属 有 异 议 的 成 果, 在 异 议 处 理 完 毕 以 前, 不 得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成 立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和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专 家 组 领 导 小 组 由 学 院 相 关 院 领 导 及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其 职 责 是 :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组, 研 究 决 定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项 推 荐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评 审 专 家 组 设 组 长 1 人, 成 员 若 干 人 其 职 责 是 : 确 定 评 奖 成 果 资 格, 负 责 成 果 的 初 评 工 作, 提 出 省 教 育 厅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项 目 的 推 荐 意 见 学 院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与 奖 励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其 职 责 是 : 具 体 组 织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工 作, 核 查 推 荐 成 果 的 推 荐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由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专 家 组 全 体 成 员 无 记 名 投 票 产 生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评 审 后 确 定 的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拟 获 奖 项 目, 须 在 学 院 网 53

站 主 页 公 示 1 周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院 发 文 公 布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公 示 期 间 凡 对 公 布 的 结 果 有 异 议, 均 可 向 教 务 处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单 位 提 出 的 异 议 须 写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 个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须 写 明 本 人 的 姓 名, 并 有 本 人 的 亲 笔 签 名 教 务 处 对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给 予 保 密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六 条 因 弄 虚 作 假 或 剽 窃 他 人 教 学 成 果 而 获 得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一 经 发 现 即 取 消 获 奖 资 格, 收 回 证 书 和 奖 金, 并 依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条 例 ( 西 师 知 发 2012 16 号 )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章 成 果 的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对 获 奖 成 果, 授 予 主 要 完 成 人 证 书 和 奖 金, 奖 金 数 额 为 4000 元, 奖 金 归 获 奖 者 所 有,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奖 情 况 记 入 获 奖 者 本 人 档 案, 作 为 考 核 晋 升 评 定 职 称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54

附 件 1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加 强 任 课 教 师 管 理, 规 范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制 度, 优 化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建 设 一 支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聘 用 原 则 ( 一 ) 教 师 聘 用 应 充 分 依 托 申 办 学 校 优 质 的 师 资 资 源, 在 聘 用 时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规 范 程 序 择 优 聘 用 严 格 考 核 聘 约 管 理 的 原 则 ; ( 二 )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外 聘 教 师 聘 用 条 件 ( 一 ) 具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俱 全 ; ( 二 )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职 称 证 书, 且 正 在 或 曾 在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任 教, 原 则 上 以 申 办 学 校 相 同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师 为 主 ; ( 三 ) 确 因 教 学 需 要, 聘 请 非 高 等 学 校 或 非 教 育 行 业 人 士 任 教 时, 一 般 要 求 具 有 相 关 行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和 职 称 证 书 由 各 系 ( 部 ) 提 前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经 主 管 院 长 同 意 后, 方 可 聘 请 三 聘 用 要 求 ( 一 ) 要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开 设 的 课 程 情 况 聘 用 教 师, 杜 绝 因 人 设 课 ; ( 二 ) 聘 用 教 师 要 遵 循 专 业 需 要, 聘 请 本 专 业 或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教 师 任 教, 不 能 聘 请 与 本 专 业 无 关 的 教 师 任 教 ; ( 三 ) 各 专 业 聘 请 的 授 课 教 师, 应 为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助 教 不 能 超 过 10%; ( 四 )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须 聘 请 本 课 程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综 合 素 质 高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教 师 任 教,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讲 师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 五 ) 每 位 教 师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在 我 院 只 能 代 一 门 课,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二 门 课 ( 含 实 验 课 ) 在 职 教 师 授 课 周 学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12 学 时, 离 退 休 教 师 中 的 专 任 教 师 授 课 周 学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16 学 时 ; ( 六 ) 教 师 聘 用 由 各 系 ( 部 ) 负 责, 每 学 期 放 假 前 一 月 将 下 一 学 期 拟 聘 用 教 师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 新 聘 教 师 须 验 证 最 高 学 历 的 学 位 证 毕 业 证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职 称 证, 并 将 复 印 件 交 教 务 处 ), 审 核 结 果 于 放 假 前 通 知 各 教 学 单 位, 由 各 系 ( 部 ) 与 所 聘 教 师 签 订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审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聘 用 ; ( 七 ) 逐 步 建 立 学 院 系 ( 部 ) 两 级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制 度 各 系 ( 部 ) 要 逐 步 建 立 一 支 较 为 稳 定 的 外 聘 教 师 队 伍, 长 期 聘 请 一 些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能 力 强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离 退 休 教 师 任 教 经 各 系 ( 部 ) 积 累, 建 立 学 院 师 资 库, 作 为 聘 用 教 师 的 依 据 55

四 岗 位 职 责 ( 一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 ( 二 )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遵 守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教 师 在 授 课 时 必 须 完 成 教 学 的 各 个 环 节, 并 结 合 学 生 的 水 平 和 特 点 选 用 适 当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做 到 : 1 教 师 必 须 按 学 院 批 准 的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材 的 要 求 进 行 备 课,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进 度, 全 院 性 的 公 共 课 及 平 行 班 级 的 同 一 课 程 要 统 一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和 教 学 进 度 教 学 进 度 表 经 系 ( 部 ) 主 任 批 准 后, 由 各 系 ( 部 ) 存 档,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教 师 在 正 式 上 课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2 课 堂 教 学 中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准 备, 要 求 做 到 阐 述 准 确 概 念 清 晰 条 理 分 明 逻 辑 性 强 富 有 启 发 性, 对 教 材 内 容 既 要 面 面 俱 到, 又 要 突 出 重 点 难 点 3 实 践 ( 实 验 ) 教 学 环 节 要 明 确 实 践 ( 实 验 ) 目 的, 对 实 践 ( 实 验 ) 的 内 容 操 作 程 序 和 时 间 要 认 真 设 计 ; 指 导 学 生 实 践 ( 实 验 ) 时, 要 求 学 生 严 格 遵 守 实 践 ( 实 验 ) 规 则 ; 实 践 ( 实 验 ) 结 束 后 要 认 真 组 织 学 生 讨 论 和 总 结 实 践 ( 实 验 ) 过 程 与 实 践 ( 实 验 ) 结 果 要 认 真 批 改 学 生 的 实 践 ( 实 验 ) 报 告 4 教 师 要 加 强 课 堂 教 学 管 理, 因 材 施 教 培 养 学 生 的 主 体 意 识 和 创 新 精 神 各 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做 好 辅 导 答 疑 工 作,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问 题 要 热 情 耐 心 解 答 5 教 师 要 根 据 教 学 要 求 布 置 适 量 作 业, 对 作 业 要 及 时 认 真 地 批 改 和 讲 评 6 教 师 必 须 按 照 学 院 考 试 及 成 绩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担 任 课 程 进 行 命 题 考 核 试 题 分 A B 两 套, 作 为 考 试 和 补 考 用, 要 求 两 套 试 题 题 型 题 量 难 易 程 度 相 当 期 末 考 试 中, 各 系 ( 部 ) 须 安 排 1 名 以 上 任 课 教 师 担 任 所 授 课 程 的 主 考, 按 监 考 场 次 发 放 监 考 费 7 考 试 结 束 后, 教 师 必 须 按 时 阅 卷 登 分 报 送 成 绩, 要 求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真 实 准 确 8 每 学 期 考 试 结 束 后, 教 师 必 须 将 教 学 日 志 记 分 册 成 绩 表 教 学 效 果 分 析 等 教 学 资 料 按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教 学 单 位 ( 四 ) 教 师 要 具 有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关 爱 学 生 教 书 育 人 恪 尽 职 守 依 法 执 教, 做 到 : 1 教 师 要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坚 持 既 教 书 又 育 人 的 教 育 观 质 量 观 和 人 才 观, 既 要 讲 授 文 化 知 识, 又 要 注 重 对 学 生 品 德 的 培 养 2 教 师 要 积 极 参 加 各 系 以 课 程 教 学 研 讨 为 主 的 教 研 活 动 勇 于 探 索 创 新, 为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和 课 程 改 革 献 计 献 策 3 教 师 要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修 身 为 范, 言 传 身 教, 做 到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缺 课, 以 自 身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和 人 格 给 学 生 以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56

4 教 师 应 遵 守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严 防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否 则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五 教 学 工 作 报 酬 ( 一 )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按 照 学 院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工 作 量 及 课 酬 规 定 执 行 ; ( 二 ) 知 行 学 院 管 理 干 部 兼 课 酬 金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 执 行 ; ( 三 ) 外 聘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按 照 我 院 外 聘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办 法 ( 附 件 ) 执 行 ; ( 四 ) 任 课 教 师 酬 金 每 月 按 时 发 放, 每 学 期 最 后 一 月 酬 金 以 全 部 教 学 环 节 完 成 检 查 后 发 放 ; 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师 予 以 解 聘 : ( 一 )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批 改 作 业 命 题 成 绩 等 辅 助 工 作 ; ( 二 ) 教 学 效 果 不 佳, 学 生 意 见 较 大 ; 阅 卷 登 分 报 送 ( 三 )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的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七 本 办 法 自 2005 年 12 月 13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原 相 关 文 件 与 此 文 件 相 抵 触 者, 以 本 文 件 为 准 57

附 件 18: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教 职 工 的 科 学 管 理, 建 立 符 合 学 院 实 际 的 考 核 机 制, 力 求 准 确 评 价 教 职 工 德 才 表 现 和 工 作 实 绩, 激 励 各 类 人 员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促 进 教 学 和 管 理 的 全 面 发 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年 度 考 核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民 主 公 开 分 类 考 核 注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考 核 中 应 公 开 考 核 过 程 公 开 考 核 结 果, 接 受 全 体 教 职 工 监 督, 坚 决 杜 绝 不 正 之 风, 并 防 止 走 过 场 第 三 条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在 每 年 12 月 进 行 第 二 章 考 核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学 院 成 立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任 组 长, 党 委 书 记 任 副 组 长, 相 关 人 员 任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由 部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修 订 学 院 的 考 核 办 法 ; ( 二 ) 组 织 实 施 全 院 教 职 工 的 考 核 工 作 ; ( 三 ) 审 核 各 单 位 考 核 结 果 ; ( 四 ) 研 究 解 决 考 核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五 条 学 院 各 单 位 成 立 3-5 人 考 核 小 组,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中 至 少 应 包 括 除 本 单 位 正 副 职 以 外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或 职 员 级 管 理 人 员 2 名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修 订 本 单 位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具 体 工 作 ; 上 报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的 考 核 结 果 各 单 位 考 核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须 报 学 院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第 六 条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考 核 由 学 院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领 导 考 核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三 章 考 核 内 容 及 分 类 第 七 条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依 据 各 类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及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 休 )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西 师 知 发 2015 49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第 八 条 教 职 工 考 核 内 容 年 度 考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德 : 主 要 考 核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和 职 业 道 德 表 现 能 : 主 要 考 核 业 务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以 及 知 识 更 新 情 况 勤 : 主 要 考 核 工 作 态 度 敬 业 精 神 和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情 况 绩 : 主 要 考 核 完 成 工 作 58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效 率 以 及 取 得 成 果 的 水 平 廉 : 主 要 考 核 廉 洁 自 律 廉 洁 奉 公 遵 纪 守 法 的 情 况 其 中 对 绩 的 考 核 占 80%, 对 其 他 内 容 的 考 核 占 20% 第 九 条 教 职 工 考 核 分 类 ( 一 )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主 要 考 核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科 研 工 作 数 量 与 质 量 的 完 成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考 虑 工 作 中 有 无 突 出 业 绩, 有 无 重 大 失 误 ( 二 ) 职 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考 核 年 度 岗 位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应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量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绩 效 服 务 意 识 等 因 素, 考 虑 工 作 中 有 无 突 出 业 绩, 有 无 重 大 失 误 ( 三 ) 双 肩 挑 人 员 ( 不 含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 考 核 结 合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和 教 学 岗 位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 1.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由 管 理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参 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内 容 进 行 2.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由 教 学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参 照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考 核 内 容 进 行 ( 四 ) 各 单 位 副 职 主 要 考 核 年 度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应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量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绩 效 服 务 意 识 等 因 素, 侧 重 考 核 其 创 新 工 作 协 调 落 实 的 能 力 及 工 作 中 有 无 突 出 业 绩, 有 无 重 大 失 误 ( 五 ) 各 单 位 正 职 主 要 考 核 年 度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应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量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绩 效 等 因 素, 侧 重 考 核 其 总 揽 全 局 科 学 决 策 长 远 规 划 组 织 落 实 的 能 力 及 工 作 中 有 无 突 出 业 绩, 有 无 重 大 失 误 第 十 条 学 院 领 导 考 核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相 关 考 核 规 定 进 行 第 十 一 条 几 类 特 殊 人 员 的 考 核 ( 一 ) 经 学 院 同 意, 全 脱 产 外 出 学 习 培 训 半 年 以 上 者, 由 学 习 培 训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按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 二 ) 经 学 院 同 意, 被 借 用 到 校 外 其 他 单 位 工 作 半 年 以 上 者, 由 借 用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按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 三 ) 新 聘 人 员 在 试 用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第 四 章 考 核 等 级 评 定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4 个 等 次 其 中 优 秀 占 参 加 考 核 人 员 的 10%, 良 好 占 20% 第 十 三 条 各 类 考 核 等 次 的 基 本 标 准 是 : 59

优 秀 :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廉 洁 奉 公, 精 通 业 务, 工 作 勤 奋, 富 有 创 新 精 神, 业 绩 突 出, 完 全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良 好 :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廉 洁 自 律, 熟 悉 业 务, 工 作 积 极, 较 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合 格 :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良 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不 合 格 :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低, 组 织 纪 律 性 差,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在 工 作 中 造 成 重 大 失 误 第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考 核 结 果 不 得 确 定 为 优 秀 或 良 好 : ( 一 ) 未 全 面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者 ; ( 二 ) 因 工 作 失 误 受 到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及 各 类 处 分 者 ; ( 三 ) 年 累 计 事 假 超 过 15 天 ( 含 15 天 ) 者 ; ( 四 ) 年 累 计 病 假 超 过 3 个 月 ( 含 3 个 月 ) 者 第 十 五 条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考 核 结 果 直 接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 ( 一 )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给 学 院 造 成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名 誉 损 失 者 ;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学 院 年 度 考 核 者 ; ( 三 ) 违 反 师 德 相 关 规 定 者 ; ( 四 ) 无 故 旷 工 年 累 计 3 天 ( 含 3 天 ) 以 上 者 第 五 章 考 核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年 度 考 核 的 基 本 程 序 是 : ( 一 ) 个 人 总 结 述 职 教 职 工 ( 含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 须 按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和 标 准 认 真 进 行 总 结, 填 写 年 度 考 核 表, 并 在 本 单 位 组 织 的 总 结 会 议 上 述 职, 述 职 侧 重 年 度 岗 位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 二 )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及 职 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程 序 1. 单 位 内 部 民 主 测 评 : 结 合 考 核 对 象 述 职 情 况 及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由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 含 单 位 正 副 职 ) 互 相 进 行 无 记 名 打 分, 平 均 得 分 占 年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的 60% 教 学 人 员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须 详 细 统 计, 并 在 单 位 内 部 公 布, 为 民 主 测 评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2. 单 位 考 核 小 组 考 核 : 由 单 位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对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进 行 无 记 名 打 分, 平 均 得 分 占 年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的 40% 其 中 双 肩 挑 人 员 管 理 岗 位 考 核 平 均 得 分 占 本 项 的 70%, 教 学 岗 位 考 核 平 均 得 分 占 本 项 的 30% 同 时, 教 学 人 员 其 他 工 作 考 核 须 单 独 打 分 ( 三 )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考 核 程 序 60

1. 单 位 内 部 民 主 测 评 : 结 合 考 核 对 象 述 职 情 况 及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由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 含 单 位 正 副 职 ) 进 行 无 记 名 打 分, 平 均 得 分 占 年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的 30% 2. 学 院 民 主 测 评 : 学 院 领 导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及 教 职 工 代 表 打 分, 平 均 得 分 占 年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的 40% 3. 交 叉 测 评 : (1) 对 副 职 打 分 : 学 院 领 导 打 分 ; 职 能 部 门 正 副 职 ( 含 图 书 馆 实 验 中 心 ) 对 教 学 单 位 副 职 打 分 ; 教 学 单 位 正 副 职 对 职 能 部 门 副 职 打 分 平 均 得 分 占 年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的 30% (2) 对 正 职 打 分 : 学 院 领 导 打 分, 平 均 得 分 占 年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的 30% ( 四 ) 对 学 院 领 导 的 民 主 测 评 在 学 院 民 主 测 评 时, 由 全 体 学 院 领 导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及 教 职 工 代 表 从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对 学 院 领 导 打 分 第 十 七 条 考 核 结 果 拟 定 与 公 示 ( 一 )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及 职 员 级 管 理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考 核 小 组 根 据 学 院 核 定 的 各 等 次 人 数 拟 定 考 核 结 果 ( 双 肩 挑 人 员 由 管 理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并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3 天 考 核 对 象 对 拟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在 公 示 期 内, 可 向 本 单 位 申 请 复 核 公 示 及 复 核 无 异 议 后,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院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 二 )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由 学 院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学 院 核 定 的 各 等 次 人 数 拟 定 考 核 结 果 第 十 八 条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拟 定 考 核 结 果 由 学 院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确 定 考 核 结 果 第 六 章 考 核 结 果 的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薪 酬 发 放 岗 位 竞 聘 及 解 聘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学 生 评 教 成 绩 连 续 2 年 ( 按 学 期 计 算 ) 在 本 单 位 教 学 人 员 中 排 名 前 10% 者, 第 13 月 工 资 按 150% 发 放 第 二 十 一 条 年 度 考 核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薪 酬 根 据 下 列 规 定 发 放 : ( 一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发 放 第 13 月 工 资 ( 二 ) 学 院 领 导 民 主 测 评 成 绩 连 续 2 年 排 名 后 10% 者, 第 13 月 工 资 发 放 50% ( 三 )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连 续 2 年 考 核 综 合 成 绩 排 名 后 10% 者, 第 13 月 工 资 发 放 50% 排 名 按 教 学 单 位 正 职 职 能 部 门 正 职 教 学 单 位 副 职 职 能 部 门 副 职 分 类 进 行, 在 同 类 人 员 中 比 较 排 名 先 后 61

( 四 ) 教 学 人 员 学 生 评 教 成 绩 连 续 2 年 在 本 单 位 教 学 人 员 中 排 名 后 10% 者, 第 13 月 工 资 发 放 50% ( 五 ) 教 学 人 员 其 他 工 作 考 核 打 分 低 于 80 分 者, 第 13 月 工 资 发 放 80% 第 二 十 二 条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且 无 第 二 十 一 条 情 况 者, 全 额 发 放 第 13 月 工 资 第 二 十 三 条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下 年 度 降 一 级 岗 位 使 用, 若 下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次 年 恢 复 原 岗 级 其 中 员 级 教 学 人 员 和 职 员 四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下 年 度 薪 酬 扣 发 500 元 / 月, 若 下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次 年 恢 复 原 薪 酬 待 遇 第 二 十 四 条 年 度 考 核 连 续 2 年 不 合 格 者, 学 院 予 以 解 聘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院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综 合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西 师 知 发 2005 92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62

附 件 19: 学 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学 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院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育 部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实 施 办 法 和 甘 肃 省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是 一 项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是 由 国 家 对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并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员 认 定 的 资 格, 也 是 对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前 提 条 件 第 三 条 学 院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认 定 工 作,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具 体 负 责 第 二 章 认 定 范 围 第 四 条 的 教 师 资 格 第 五 条 学 人 员 本 办 法 中 的 教 师 资 格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包 括 其 他 类 别 认 定 范 围 : 尚 未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我 院 在 岗 且 转 正 的 教 第 三 章 认 定 条 件 第 六 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第 七 条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无 传 染 病, 无 精 神 病 史,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体 检 合 格 第 八 条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及 相 应 学 位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须 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第 九 条 普 通 话 水 平 应 当 达 到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标 准 二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标 准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务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者, 免 于 普 通 话 水 平 的 要 求 第 十 条 须 参 加 甘 肃 省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的 岗 前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其 中 师 范 类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在 培 训 中 免 修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课 程 63

第 十 一 条 须 通 过 甘 肃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 甘 肃 省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其 中 师 范 类 本 科 毕 业 生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者, 可 免 于 测 试 第 四 章 申 请 和 认 定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个 人 申 请 符 合 认 定 范 围 和 认 定 条 件 的 教 师 在 收 到 学 院 有 关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文 件 后, 本 人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报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申 请 人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如 实 注 册 提 交 个 人 信 息 第 十 三 条 现 场 确 认 我 院 现 场 确 认 工 作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完 成 现 场 确 认 时,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2.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一 式 一 份 3.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4.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5.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6. 高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师 范 类 本 科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成 绩 证 明 ) 7.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成 绩 表 原 件 8. 一 张 小 二 寸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蓝 底 照 片 ( 照 片 应 与 上 传 至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网 中 的 电 子 照 片 为 同 一 版 ) 9. 高 等 学 校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务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者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只 须 提 交 以 上 1 2 3 4 8 条 规 定 的 相 应 材 料 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第 十 四 条 证 书 申 办 现 场 确 认 通 过 者,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人 员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甘 肃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 甘 肃 省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者 办 理 证 书 第 五 章 证 书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教 师 资 格 办 理 完 成 后,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发 放 和 材 料 归 档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持 证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不 得 出 借 涂 改 转 让 64

第 十 七 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遗 失 的, 本 人 应 及 时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刊 上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持 登 报 声 明 向 学 院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提 出 补 发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书 面 申 请,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对 申 请 材 料 核 实 后 报 请 相 关 部 门 予 以 补 发, 补 发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与 原 编 号 一 致 第 十 八 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损 毁 影 响 使 用 的, 由 本 人 持 原 证 书 向 学 院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提 出 换 发 新 证 书 的 书 面 申 请,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核 实 后 收 回 损 毁 的 证 书, 报 请 相 关 部 门 补 发 新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补 发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与 原 编 号 一 致 第 十 九 条 经 核 实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者, 由 学 院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会 同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收 缴 证 书 并 归 档 备 案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者 不 能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第 二 十 条 对 使 用 假 资 格 证 书 者, 一 经 查 实, 按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教 师 资 格 处 理 并 没 收 假 证,5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岗 前 培 训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及 资 格 认 定 过 程 中, 所 需 费 用 由 申 请 人 承 担 收 费 标 准 以 甘 肃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 甘 肃 省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 当 年 通 知 为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65

附 件 20: 学 院 教 学 岗 位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考 核 及 薪 酬 核 发 办 法 学 院 教 学 岗 位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考 核 及 薪 酬 核 发 办 法 ( 试 行 ) 为 了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范 教 师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薪 酬 分 配 制 度, 贯 彻 按 岗 付 酬 多 劳 多 得 的 原 则,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2013 年 机 构 与 岗 位 设 置 及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 西 师 知 发 2013 97 号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2013 年 教 职 工 薪 酬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 西 师 知 发 2013 98 号 ), 现 就 我 院 教 学 人 员 教 学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及 相 应 的 薪 酬 核 发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对 教 学 岗 位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考 核 是 指 对 学 院 教 学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中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的 考 核 教 学 工 作 量 在 教 学 岗 位 职 责 中 所 占 比 例 为 80% 二 教 学 人 员 根 据 学 院 教 学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岗 位 工 资 和 绩 效 津 贴 全 额 发 放 三 教 学 人 员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后, 超 过 最 低 工 作 量 时 数 且 不 高 于 最 高 工 作 量 时 数 的 超 学 时 工 作 量 课 酬 参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外 聘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办 法 ( 西 师 知 发 2011 23 号 ) 中 课 酬 标 准 的 2/3 发 放 具 体 为 : 教 授 岗 :48 元 / 学 时 ; 副 教 授 一 岗 副 教 授 二 岗 :40 元 / 学 时 ; 讲 师 一 岗 讲 师 二 岗 :32 元 / 学 时 ; 助 教 岗 :24 元 / 学 时 ; 员 级 岗 :16 元 / 学 时 如 外 聘 教 师 酬 金 调 整, 本 标 准 随 之 变 化 五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未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岗 位 工 资 和 绩 效 津 贴 均 按 未 完 成 相 应 比 例 扣 发 六 双 肩 挑 人 员 未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按 其 未 完 成 教 学 时 数 扣 发 相 应 的 薪 酬 扣 发 标 准 参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外 聘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办 法 ( 西 师 知 发 2011 23 号 ) 中 的 课 酬 标 准 具 体 为 : 教 授 岗 :72 元 / 学 时 ; 副 教 授 一 岗 副 教 授 二 岗 :60 元 / 学 时 ; 讲 师 一 岗 讲 师 二 岗 :48 元 / 学 时 ; 助 教 岗 :36 元 / 学 时 ; 员 级 岗 :24 元 / 学 时 七 教 学 单 位 对 教 学 人 员 所 授 课 时 进 行 统 计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于 年 末 根 据 学 院 教 学 岗 位 职 责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考 核 教 学 人 员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 学 院 财 务 室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薪 酬 八 教 学 人 员 如 未 完 成 本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工 资 扣 发 部 分 在 第 13 月 工 资 中 一 次 性 扣 发, 如 第 13 月 工 资 不 足 扣 发, 于 次 年 逐 月 扣 发 九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工 作 量 及 课 酬 规 定 ( 修 订 ) ( 西 师 知 办 发 2011 23 号 ) 同 时 废 止 十 本 办 法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66

附 件 2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 休 )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 休 )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工 作 纪 律, 保 证 学 院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同 时 保 障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切 身 利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院 全 体 教 职 工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依 据 本 办 法 进 行 日 常 考 勤 管 理 考 勤 结 果 作 为 教 职 工 薪 酬 发 放 年 终 考 核 聘 期 考 核 评 优 评 奖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二 章 工 作 时 间 第 四 条 全 院 教 职 工 实 行 坐 班 制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为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2:30-6:00 ( 有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职 工 按 规 定 的 教 学 时 间 执 行 ) 每 周 5 天 工 作 制, 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为 正 常 休 息 日 第 五 条 学 院 聘 用 的 单 位 兼 职 负 责 人 工 作 时 间 为 : 已 在 原 单 位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按 第 四 条 执 行 ; 未 退 休 在 职 人 员 兼 职 的, 须 保 证 主 要 时 间 在 学 院 工 作 第 六 条 对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能 实 行 学 院 规 定 的 统 一 工 作 时 间 的 部 门 ( 岗 位 ), 经 学 院 研 究 同 意 后,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第 七 条 遇 到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延 长 教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 ( 一 ) 因 发 生 严 重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使 师 生 的 安 全 健 康 和 公 共 财 产 遭 到 严 重 威 胁, 需 要 紧 急 处 理 的 ; ( 二 ) 为 完 成 上 级 部 门 或 学 院 安 排 的 其 他 紧 急 任 务 的 第 三 章 假 期 类 别 及 请 假 期 限 第 八 条 教 职 工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公 休 假 日 公 休 假 日 包 括 : 元 旦 1 天 ; 春 节 3 天 ; 清 明 节 1 天 ; 端 午 节 1 天 ; 国 际 劳 动 节 1 天 ; 中 秋 节 1 天 ; 国 庆 节 3 天 ; 三 八 妇 女 节 女 教 职 工 休 假 半 天 公 休 假 日 由 学 院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统 一 安 排 第 九 条 教 职 工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到 岗 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请 假 类 别 包 括 : ( 一 ) 公 假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公 派 学 习 或 参 加 会 议 ( 包 括 工 作 会 议 学 术 会 议 ) 记 为 公 假 ( 二 ) 事 假 教 职 工 因 个 人 事 务 必 须 在 工 作 时 间 处 理 的, 可 以 准 予 事 假 67

( 三 ) 病 假 教 职 工 因 患 病 必 须 治 疗 和 休 养, 不 能 坚 持 工 作 的, 可 准 予 病 假 病 假 以 诊 断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限 ( 四 ) 婚 假 教 职 工 本 人 结 婚 可 准 予 婚 假, 假 期 3 天 ( 不 含 路 程 假 ) ( 五 ) 丧 假 教 职 工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配 偶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等 直 系 亲 属 去 世, 可 准 予 丧 假, 丧 假 一 般 为 3 天 ( 不 含 路 程 假 ) ( 六 ) 产 假 1. 女 职 工 登 记 结 婚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生 育 子 女, 可 准 予 产 假 女 职 工 产 假 98 天, 其 中 产 前 可 休 假 15 天 ; 难 产 者 ( 以 生 育 医 院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1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2. 女 职 工 怀 孕 流 产 的, 根 据 县 ( 区 )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视 情 况 准 予 假 期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的, 准 予 产 假 15 天 ; 怀 孕 4 个 月 以 上 7 个 月 以 下 的, 准 予 产 假 42 天 ;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准 予 产 假 90 天 3. 符 合 甘 肃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规 定, 可 以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职 工, 请 假 期 限 及 管 理 办 法 参 照 一 胎 生 育 ( 七 ) 男 职 工 护 理 假 男 职 工 晚 婚 晚 育 可 给 予 护 理 假, 假 期 15 天 ( 八 ) 哺 乳 时 间 规 定 有 不 满 一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职 工,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内 给 予 两 次 哺 乳 ( 含 人 工 喂 养 ) 时 间, 每 次 30 分 钟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哺 乳 一 个 婴 儿, 每 次 哺 乳 时 间 增 加 30 分 钟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内 的 两 次 哺 乳 时 间, 可 合 并 使 用 ( 九 ) 工 伤 假 教 职 工 因 工 作 原 因 负 伤, 必 须 治 疗 和 休 养 的, 可 准 予 工 伤 假 工 伤 假 以 诊 断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限 ( 十 ) 路 程 假 教 职 工 到 外 地 结 婚 ( 不 包 括 旅 行 结 婚 ) 奔 丧 等 特 殊 假 期, 除 规 定 的 假 期 时 间 外, 可 根 据 往 返 时 间 及 路 程, 另 给 路 程 假 第 四 章 请 ( 休 ) 假 制 度 及 审 批 权 限 第 十 条 教 职 工 请 ( 休 ) 假 须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职 工 请 ( 休 ) 假 条 1 式 2 份, 说 明 请 ( 休 ) 假 事 由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请 ( 休 ) 假 条 分 别 交 由 本 单 位 和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备 存, 方 可 按 批 准 假 期 请 ( 休 ) 假 请 病 假 及 工 伤 假 者, 须 提 供 县 ( 区 )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第 十 一 条 教 职 工 请 公 假,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由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二 条 教 职 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请 产 假 护 理 假 婚 假 丧 假 工 伤 假 路 程 假 等,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报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部 长 审 批 68

第 十 三 条 教 职 工 请 病 事 假,1 天 以 内,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2-4 天 ( 含 4 天 ),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部 长 审 批 ; 5 天 ( 含 5 天 ) 以 上,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部 长 分 别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主 管 人 事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职 能 处 室 及 公 寓 管 理 中 心 实 验 中 心 图 书 馆 正 副 职 请 假, 由 分 管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主 管 人 事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交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备 案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请 假, 由 主 管 人 事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交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预 先 请 假 者 应 在 事 后 立 即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请 ( 休 ) 假 期 满, 须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按 批 准 权 限 到 相 关 单 位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 请 假 1 天 以 内, 在 本 部 门 销 假 ;1 天 以 上, 在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销 假 ) 有 正 当 理 由 需 要 延 长 请 假 期 限 者, 应 在 上 次 假 满 前 按 规 定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经 正 式 批 准 后 方 可 续 假 第 十 七 条 院 领 导 请 假, 由 学 院 院 长 或 党 委 书 记 批 准 第 五 章 考 勤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要 重 视 考 勤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对 考 勤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领 导, 认 真 做 好 本 单 位 日 常 考 勤 工 作 考 勤 工 作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并 指 定 一 名 教 职 工 负 责 本 单 位 考 勤 工 作 ( 一 般 由 各 单 位 副 职 担 任 ) 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考 勤 登 记 薄, 考 勤 员 须 根 据 教 职 工 到 岗 以 及 请 假 情 况, 认 真 填 写 考 勤 登 记 薄, 登 记 职 工 的 出 勤 各 类 请 假 迟 到 早 退 旷 工 等 情 况, 并 做 好 学 院 及 各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类 集 体 活 动 会 议 学 习 值 班 等 出 勤 情 况 记 录 年 终 考 核 前 须 提 交 单 位 考 勤 登 记 薄 第 二 十 条 各 单 位 考 勤 汇 总 实 行 月 报 制 度 当 月 考 勤 表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次 月 5 日 前 报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审 核, 审 核 结 果 作 为 薪 酬 发 放 的 依 据 之 一 当 月 薪 酬 如 需 扣 发, 在 次 月 薪 酬 发 放 中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请 假, 须 安 排 好 本 职 工 作, 并 委 托 相 关 人 员 临 时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均 按 旷 工 处 理 : ( 一 )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脱 离 工 作 岗 位 者, 请 假 逾 期 未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准 者 ; ( 二 ) 全 脱 产 进 修 读 研 结 束, 无 正 当 理 由 按 合 同 规 定 逾 期 不 归 者 ; 69

( 三 )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动 和 工 作 分 配, 未 按 期 到 调 整 后 的 工 作 岗 位 报 到 上 班 者 ; ( 四 )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累 计 3 次 按 旷 工 1 天 处 理 ; ( 五 ) 学 院 及 各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类 集 体 活 动 会 议 学 习 等, 无 故 1 次 未 到 按 旷 工 0.5 天 处 理 ; ( 六 ) 因 个 人 不 法 行 为 导 致 不 能 正 常 上 班 或 被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拘 留 者, 停 职 期 间 按 旷 工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旷 工 人 员, 经 批 评 教 育 无 效,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连 续 旷 工 时 间 5 天 以 上 ( 含 5 天 ) 或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10 天 以 上 者, 均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学 院 停 发 薪 酬, 并 停 止 办 理 五 险 一 金, 予 以 解 聘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职 工 各 类 请 假 遇 寒 暑 假 不 顺 延 教 职 工 请 事 假 门 诊 病 假 婚 假 丧 假 遇 国 家 法 定 公 休 日 及 周 末 顺 延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须 严 格 执 行 学 院 考 勤 制 度, 如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考 勤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5-10%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正 副 职 请 假, 如 未 安 排 好 本 职 工 作, 未 委 托 临 时 负 责 人 员, 造 成 工 作 缺 岗 延 误 推 诿 等, 请 假 时 间 按 旷 工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月 累 计 事 假 超 过 2 天 者, 从 第 3 天 起, 按 比 例 扣 发 当 月 相 应 薪 酬 : 超 1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5%; 超 2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10%; 超 3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20%; 超 4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40%; 超 5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60%; 超 6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80%; 超 7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 超 8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10%; 超 9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20%; 超 10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40%; 超 11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70%; 超 12 天 只 发 放 基 本 工 资 年 累 计 事 假 超 过 15 天 ( 含 15 天 ) 者, 扣 发 1 个 月 薪 酬 第 二 十 八 条 病 假 分 为 门 诊 病 假 和 住 院 病 假 月 累 计 门 诊 病 假 超 过 5 天 者, 从 第 6 天 起, 扣 发 当 月 相 应 薪 酬 ; 月 累 计 住 院 病 假 超 过 20 天 者, 从 第 21 天 起, 扣 发 当 月 相 应 薪 酬 扣 发 标 准 : 超 1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2.5%; 超 2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5%; 超 过 3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10%; 超 4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15%; 超 5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25%; 超 6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40%; 超 7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60%; 超 8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85%; 70

超 9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5%; 超 10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10% 一 次 性 门 诊 病 假 15 天 以 上 或 住 院 病 假 30 天 以 上, 只 发 放 基 础 工 资,5 个 月 以 上 停 发 全 部 薪 酬 年 累 计 病 假 ( 含 门 诊 和 住 院 ) 超 过 3 个 月, 扣 发 1 个 月 工 资 第 二 十 九 条 月 累 计 旷 工 0.5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20%; 月 累 计 旷 工 1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50%; 月 累 计 旷 工 1.5 天,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津 贴 80%; 月 累 计 旷 工 2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 月 累 计 旷 工 2.5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50%; 月 累 计 旷 工 3 天 以 上 者,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津 贴 和 岗 位 工 资 ; 月 累 计 旷 工 5 天 ( 含 5 天 ) 以 上 者, 学 院 予 以 解 聘 第 三 十 条 教 职 工 休 产 假 期 间, 发 放 基 础 工 资 和 住 房 补 贴 ; 教 职 工 休 护 理 假 期 间, 扣 发 绩 效 津 贴 50%, 薪 酬 其 他 部 分 正 常 发 放 同 时, 符 合 生 育 津 贴 申 报 条 件 的 职 工 休 产 假 护 理 假 期 间, 享 受 生 育 津 贴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假 婚 假 丧 假 工 伤 假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假 期 内 正 常 发 放 所 有 薪 酬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教 职 工 休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 西 师 知 发 2007 21 号 )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休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补 充 规 定 ( 西 师 知 发 2012 40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71

附 件 22: 教 学 进 度 表 附 件 23: 课 堂 手 册 72

附 件 24: 毕 业 论 文 ( 创 作 ) 附 件 25: 听 课 记 录 73

附 件 26: 网 上 评 教 系 统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