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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水 电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程 1 范 围 1.1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水 利 水 电 起 重 机 械 ( 以 下 简 称 起 重 机 ) 在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使 用 维 修 检 验 报 废 及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1.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永 久 性 或 建 设 用 的 塔 式 起 重 机 门 座 起 重 机 缆 索 起 重 机 桥 式 起 重 机 门 式 起 重 机 及 升 船 机 各 种 启 闭 机 拦 污 栅 前 的 清 污 机 可 参 照 执 行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及 浮 式 起 重 机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T 27 六 角 头 铰 制 孔 用 螺 栓 GB/T 1231 钢 结 构 用 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大 六 角 螺 母 垫 圈 技 术 条 件 GB 2585 铁 路 用 每 米 38~50 公 斤 钢 轨 技 术 条 件 GB/T 3098.1 紧 固 件 机 械 性 能 螺 栓 螺 钉 和 螺 柱 GB/T 3323 钢 熔 化 焊 对 接 接 头 射 线 照 相 和 质 量 分 级 GB/T 3811 起 重 机 设 计 规 范 GB 5082 起 重 吊 运 指 挥 信 号 GB 5144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GB/T 5905 起 重 机 试 验 规 范 和 程 序 GB/T 5972 起 重 机 用 钢 丝 绳 检 验 和 报 废 实 用 规 范 GB/T 5973 钢 丝 绳 用 楔 形 接 头 GB/T 5975 钢 丝 绳 用 压 板 GB/T 5976 钢 丝 绳 夹 GB 6067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程 GB/T 6402 钢 锻 件 超 声 波 检 验 方 法 GB 6946 钢 丝 绳 铝 合 金 压 制 接 头 GB 7950 臂 架 型 起 重 机 起 重 力 矩 限 制 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 8918 重 要 用 途 钢 丝 绳 GB/T 9462-1999 塔 式 起 重 机 技 术 条 件 1

GB/T 10051.1 起 重 吊 钩 机 械 性 能 起 重 量 应 力 及 材 料 GB/T 10051.2 起 重 吊 钩 直 柄 吊 钩 技 术 条 件 GB/T 10051.3 起 重 吊 钩 直 柄 吊 钩 使 用 检 查 GB/T 10051.4 起 重 吊 钩 直 柄 单 钩 毛 胚 件 GB/T 10051.5 起 重 吊 钩 直 柄 吊 钩 GB/T 10183 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机 制 造 及 轨 道 安 装 公 差 GB/T 11279 电 子 元 器 件 环 境 试 验 使 用 导 则 GB/T 11345 钢 焊 缝 手 工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和 探 伤 结 果 分 级 GB 12602 起 重 机 械 超 载 保 护 装 置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T 13752 塔 式 起 重 机 设 计 规 范 GB/T 14405 通 用 桥 式 起 重 机 GB/T 14406 通 用 门 式 起 重 机 GB 15052 起 重 机 械 危 险 部 位 与 标 志 GB/T 15969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GB/T 17909.1 起 重 机 起 重 机 操 作 手 册 第 1 部 分 : 总 则 GB/T 18453.1 起 重 机 维 护 手 册 第 1 部 分 : 总 则 GB/T 19418 钢 的 弧 焊 接 头 缺 陷 质 量 分 级 指 南 GB/T 20118 一 般 用 途 钢 丝 绳 GB/T 20119 平 衡 用 扁 钢 丝 绳 GB 50017-2003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 50205-2001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78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DL/T 454 水 利 电 力 建 设 用 起 重 机 检 验 规 程 DL/T 946 水 利 电 力 建 设 用 起 重 机 JB 4730 承 压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JB/T 6128 水 电 站 门 式 起 重 机 JGJ 82 钢 结 构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的 设 计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程 SL/T 241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用 起 重 机 技 术 条 件 YB/T 5055 起 重 机 钢 轨 3 整 机 3.1 一 般 规 定 3.1.1 起 重 机 的 强 度 刚 性 稳 定 性 结 构 件 材 料 的 抗 脆 性 破 坏 的 要 求 结 构 件 在 腐 蚀 性 工 作 环 境 下 的 最 小 尺 寸 抗 倾 覆 稳 定 性 及 防 风 抗 滑 安 全 性 能 等, 应 满 足 GB/T 3811 GB/T 13752 的 规 定 3.1.2 起 重 机 制 造 商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应 在 其 资 质 的 核 准 范 围 内 ; 起 重 机 制 造 商 应 对 所 提 供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2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负 责 3.1.3 起 重 机 制 造 商 应 按 照 GB/T 3811 GB 6067 的 规 定 向 用 户 提 供 起 重 机 的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文 件 起 重 机 操 作 手 册 应 符 合 GB/T 17909.1 的 规 定, 起 重 机 维 护 手 册 应 符 合 GB/T 18453.1 的 规 定 起 重 机 的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文 件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起 重 机 的 起 重 性 能 参 数 ( 起 重 量 工 作 幅 度 起 升 高 度 运 行 范 围 回 转 角 度 最 大 轮 压 ) 以 及 各 机 构 工 作 速 度 等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 b) 根 据 起 重 机 金 属 结 构 的 低 温 承 载 性 能 机 械 润 滑 及 机 构 的 使 用 环 境 温 度 范 围 等 有 关 因 素, 清 楚 地 说 明 起 重 机 工 作 环 境 温 度, 利 用 等 级 载 荷 状 态 工 作 级 别, 各 种 工 况 所 允 许 的 风 速 或 风 压, 供 电 电 压 ( 含 允 许 波 动 范 围 ) 以 及 工 作 地 点 海 拔 限 制 等 要 求 ; c)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的 调 整 方 法 调 整 参 数 调 整 周 期 及 误 差 指 标 ; d) 平 衡 重 及 压 重 的 数 量 规 格 安 装 位 置 安 装 ( 含 固 定 ) 方 法 及 步 骤 ; e) 起 重 机 安 装 及 拆 卸 的 吊 装 方 法 安 全 作 业 步 骤 平 衡 措 施 有 关 检 查 项 目 及 检 查 方 法 ; 起 重 机 塔 身 加 节 或 降 节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作 业 步 骤 平 衡 措 施 有 关 检 查 项 目 及 检 查 方 法 ; f) 所 用 钢 丝 绳 的 型 式 规 格 长 度 及 其 更 换 方 法 ; g) 高 强 度 螺 栓 所 需 的 预 紧 力 或 预 紧 力 矩 及 检 查 周 期 检 查 要 点 ; h) 液 压 系 统 更 换 液 压 油 及 清 理 过 滤 器 的 周 期, 液 压 油 规 格 等 ; i) 整 体 的 润 滑 示 意 图 表 润 滑 周 期 润 滑 油 规 格 ( 含 冬 夏 季 推 荐 用 油 ) 及 加 注 方 法 等 3.2 气 候 环 境 条 件 3.2.1 起 重 机 的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文 件 如 果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则 其 工 作 环 境 的 气 候 环 境 条 件 应 满 足 : a) 工 作 环 境 温 度 为 -20~+40 ; b) 露 天 工 作 的 起 重 机 所 允 许 的 最 大 风 压 或 风 速 应 满 足 表 1 规 定 ; 表 1 露 天 工 作 的 起 重 机 所 允 许 的 最 大 风 压 或 最 大 风 速 起 重 机 的 用 途 及 使 用 区 域 一 般 用 途 的 起 重 机 起 吊 水 闸 或 水 库 溢 洪 道 工 作 门 工 作 状 态 非 工 作 状 态 风 压 (N/m 2 ) 风 速 (m/s) 风 压 (N/m 2 ) 风 速 (m/s) 内 陆 150 15.6 500 28.3 沿 海 250 20.2 600 31.0 内 陆 400 25.5 800 35.8 或 事 故 门 的 专 用 起 重 机 沿 海 600 31.3 1200 43.8 注 1: 本 表 中 的 风 速 为 空 旷 地 区 离 地 10m 高 的 阵 风 风 速, 即 3s 时 距 的 平 均 瞬 时 风 速 工 作 状 态 的 阵 风 风 速, 其 取 值 为 10min 时 距 平 均 风 速 的 1.5 倍 ; 非 工 作 状 态 的 阵 风 风 速, 其 取 值 为 10min 时 距 平 均 风 速 的 1.4 倍 注 2: 在 非 工 作 状 态 风 载 下, 起 重 机 应 采 取 抗 风 防 滑 措 施 ; 当 风 载 超 过 本 表 规 定 时, 起 重 机 应 采 取 锚 固 抗 风 措 施 c) 周 围 空 气 温 度 在 +40 时, 其 相 对 湿 度 不 超 过 50%, 在 较 低 温 度 下 相 对 湿 度 可 以 提 高 ( 例 如 在 3

+20 时 提 高 为 90%), 但 应 预 防 因 温 度 变 化 可 能 偶 然 发 生 的 凝 露 周 围 空 气 温 度 在 不 超 过 +25 时, 其 相 对 湿 度 允 许 短 时 高 达 100% 3.2.2 起 重 机 移 地 安 装 使 用, 当 安 装 使 用 地 点 的 海 拔 超 过 1000m 时, 应 根 据 当 地 气 象 资 料 提 供 的 环 境 温 度 对 起 重 机 的 起 重 能 力 各 电 动 机 容 量 及 电 气 设 备 作 出 校 核 修 正, 并 由 起 重 机 制 造 商 负 责 确 认 3.3 场 地 基 础 及 轨 道 3.3.1 起 重 机 场 地 基 础 应 平 整 稳 定 可 靠 安 装 起 重 机 的 地 面 或 支 撑 基 础 应 符 合 GB/T 3811 GB 6067 的 有 关 规 定 3.3.2 场 地 基 础 与 其 连 接 的 起 重 机 各 部 件 ( 包 括 缆 风 绳 ) 应 连 接 可 靠, 同 时 场 地 基 础 及 缆 风 绳 应 满 足 承 受 最 不 利 载 荷 组 合 的 要 求 3.3.3 起 重 机 运 行 轨 道 应 符 合 YB/T 5055,GB 2585 的 规 定, 轨 道 基 础 埋 件 应 牢 固 可 靠 ; 轨 道 基 础 应 根 据 起 重 机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文 件 提 出 的 最 大 轮 压 承 载 要 求 进 行 专 门 的 基 础 设 计 和 施 工 3.3.4 桥 式 门 式 起 重 机 运 行 轨 道 的 铺 设 极 限 偏 差 应 符 合 GB/T 10183 的 要 求 ; 塔 式 门 座 起 重 机 运 行 轨 道 的 容 许 极 限 偏 差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 3.4 安 装 拆 卸 作 业 3.4.1 起 重 机 在 安 装 及 拆 卸 爬 升 及 顶 升 状 态 下, 所 允 许 的 在 空 旷 地 区 离 地 10m 高 度 处 阵 风 风 速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13m/s 当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按 用 户 与 制 造 商 的 协 议 执 行 3.4.2 起 重 机 在 架 设 拆 卸 放 倒 或 者 大 件 搬 运 时, 应 保 证 其 稳 定 性 及 强 度 3.4.3 大 型 吊 装 部 件 应 计 算 出 重 心 位 置, 确 定 吊 点 位 置 外 型 尺 寸 及 质 量 等 吊 装 参 数, 并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连 接 装 置 ( 如 吊 耳 销 轴 铰 座 等 ), 保 证 被 吊 部 件 在 吊 装 过 程 中 各 种 状 态 下 的 稳 定 性 3.4.4 起 重 机 在 爬 升 或 顶 升 作 业 时 应 保 证 机 械 及 液 压 系 统 的 安 全 可 靠 爬 升 或 顶 升 部 分 上 升 或 下 降 时, 应 设 置 防 脱 装 置 爬 升 或 顶 升 作 业 的 升 降 速 度, 中 小 型 起 重 机 不 应 大 于 0.8m/min, 大 型 起 重 机 不 应 大 于 0.3 m/min 3.5 平 衡 重 及 压 重 3.5.1 起 重 机 平 衡 重 及 压 重 应 保 证 重 心 位 置 稳 定, 平 衡 重 的 称 量 误 差 及 重 心 位 置 误 差 所 引 起 的 平 衡 力 矩 综 合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1% 3.5.2 在 工 作 或 非 工 作 状 态 时, 均 应 保 证 平 衡 重 及 压 重 在 其 固 定 位 置 上 不 松 动 不 脱 落, 平 衡 重 块 或 压 重 块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撞 击 平 衡 重 块 或 压 重 块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若 有 缺 损, 应 及 时 修 补 复 原 3.5.3 当 使 用 散 粒 物 料 作 平 衡 重 或 压 重 时 应 使 用 平 衡 重 箱 或 压 重 箱, 箱 体 应 防 水 防 止 泄 漏, 并 保 证 平 衡 重 或 压 重 的 重 量 准 确 重 心 位 置 稳 定 3.6 标 识 3.6.1 在 机 身 底 部 或 侧 部 易 于 观 察 的 位 置 应 固 定 起 重 机 标 牌 或 标 记 ; 在 起 重 机 司 机 室 内 易 于 观 察 的 位 置 也 应 设 有 常 用 操 作 数 据 的 标 牌 或 显 示 屏 3.6.2 起 重 机 的 标 牌 或 显 示 屏 应 符 合 GB/T 3811 GB 6067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应 至 少 包 括 各 起 重 装 置 的 额 定 起 重 量 额 定 起 重 量 随 幅 度 变 化 的 曲 线 或 表 格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等 内 容 3.6.3 起 重 机 应 遵 照 GB 15052 的 规 定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4

3.6.4 起 重 机 司 机 室 内 应 设 有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许 可 及 其 有 效 期 限 的 标 识 4 金 属 结 构 4.1 金 属 材 料 4.1.1 制 造 起 重 机 的 金 属 材 料 应 符 合 GB/T 3811 的 有 关 规 定 4.1.2 室 外 工 作 的 起 重 机, 当 其 工 作 环 境 温 度 低 于 -20 时, 制 造 承 载 结 构 的 金 属 材 料 应 增 加 -20 冲 击 韧 性 检 验 并 保 证 合 格 4.1.3 制 造 承 载 结 构 的 钢 板, 当 碳 素 结 构 钢 厚 度 大 于 38mm 或 者 低 合 金 结 构 钢 厚 度 大 于 32mm 时, 应 作 超 声 波 探 伤 检 验 ; 必 要 时 应 增 加 厚 度 方 向 取 样 拉 伸 和 冲 击 韧 性 的 试 验 检 验 ; 尤 其 在 厚 度 方 向 受 力 时, 应 采 用 厚 度 方 向 性 能 钢 板 4.2 焊 接 4.2.1 起 重 机 金 属 结 构 的 焊 缝 连 接 应 符 合 GB/T 3811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合 理 的 焊 缝 坡 口 和 焊 缝 接 头 构 造 型 式 4.2.2 起 重 机 金 属 结 构 的 焊 缝 在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结 构 的 重 要 性 荷 载 特 性 焊 缝 形 式 工 作 环 境 及 应 力 状 态 等 情 况, 划 分 一 级 焊 缝 二 级 焊 缝 三 级 焊 缝 三 个 质 量 控 制 等 级 焊 缝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可 参 照 GB 50017-2003 第 7.1.1 条 的 规 定, 也 可 参 照 附 录 B 的 规 定 4.2.3 焊 条 焊 丝 焊 剂 和 保 护 气 体 等 焊 接 材 料 应 与 被 焊 接 件 的 材 质 相 适 应 制 造 厂 应 对 首 次 采 用 的 钢 材 焊 接 材 料 焊 接 方 法 减 小 或 消 除 焊 接 内 应 力 的 工 艺 措 施 等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试 验, 并 根 据 评 定 报 告 确 定 焊 接 及 时 效 工 艺 4.2.4 在 焊 接 厚 度 大 于 38mm 的 碳 素 结 构 钢 或 者 厚 度 大 于 32mm 的 低 合 金 结 构 钢 时, 应 焊 前 预 热 焊 后 保 温 或 后 热, 并 采 取 减 小 或 消 除 焊 接 内 应 力 的 工 艺 措 施 4.2.5 焊 接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工 艺 规 程 施 焊, 焊 接 工 人 应 持 有 与 从 事 焊 接 工 作 范 围 相 应 的 有 效 合 格 证, 焊 接 设 备 应 完 好 一 级 二 级 焊 缝 附 近 应 打 上 焊 工 代 号 钢 印 4.2.6 焊 缝 质 量 4.2.6.1 一 级 焊 缝 缺 陷 限 值 的 控 制 按 GB/T 19418 规 定 的 B 级 ( 严 格 ); 二 级 焊 缝 缺 陷 限 值 的 控 制 按 GB/T 19418 规 定 的 C 级 ( 中 等 ); 三 级 焊 缝 缺 陷 限 值 的 控 制 按 GB/T 19418 规 定 的 D 级 ( 一 般 ) 4.2.6.2 焊 缝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a) 所 有 焊 缝 应 作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可 采 用 目 测 观 察 方 法, 也 可 使 用 放 大 镜 焊 缝 量 规 及 钢 尺 等 辅 助 工 具 对 于 高 强 钢 或 淬 硬 倾 向 较 大 的 钢 种 及 结 构 重 要 部 位, 应 采 用 表 面 渗 透 或 者 磁 粉 探 伤 方 法, 并 根 据 JB 4730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检 查 b) 焊 缝 的 焊 脚 尺 寸 应 符 合 GB/T 3811 GB/T 19418 的 有 关 规 定 c) 焊 缝 表 面 的 弧 坑 裂 纹 焊 瘤 气 孔 夹 渣 未 焊 透 电 弧 擦 伤 咬 边 错 边 下 塌 未 焊 满 下 垂 根 部 收 缩 缩 沟 或 角 焊 缝 装 配 不 良 凸 度 过 大 等 外 观 缺 陷, 应 符 合 GB/T 19418 的 有 关 规 定 4.2.6.3 焊 缝 内 部 缺 陷 探 伤 设 计 要 求 全 熔 透 的 一 级 二 级 焊 缝 应 在 焊 接 完 成 24h 后 进 行 内 部 缺 陷 探 伤 5

焊 缝 内 部 缺 陷 探 伤 的 检 验 项 目 数 量 方 法 及 质 量 要 求 见 表 2 表 2 焊 缝 探 伤 及 质 量 要 求 级 别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数 量 检 验 方 法 一 级 超 声 波 探 伤 100% 检 验 应 符 合 GB 11345 规 定, 检 验 等 级 按 GB 11345 的 B 级 ; 有 疑 义 时 采 用 射 线 探 伤 方 法 复 验 焊 缝 射 线 抽 查 焊 缝 2% 且 每 条 焊 缝 检 验 应 符 合 GB 3323 规 定 ; 当 缺 陷 超 过 相 应 限 值 时, 应 加 探 伤 至 少 有 一 张 底 片 倍 抽 查 ; 如 仍 不 合 格 应 100% 检 查 同 类 焊 缝 二 级 焊 缝 超 声 波 探 伤 钢 板 厚 度 大 于 25mm 的 焊 缝 抽 检 长 度 50%; 其 余 焊 缝 抽 检 长 度 30% 检 验 应 符 合 GB 11345 规 定, 检 验 等 级 按 GB 11345 的 B 级, 有 疑 义 时 采 用 射 线 探 伤 方 法 复 验 ; 如 不 合 格, 采 用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100% 检 查 同 类 焊 缝 注 1: 焊 缝 内 部 缺 陷 探 伤 的 质 量 评 级 按 GB/T 19418 的 有 关 规 定 注 2: 钢 板 厚 度 小 于 8mm 的 全 熔 透 焊 缝 可 参 照 JB 4730 进 行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检 验 如 果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不 适 用 ( 如 薄 壁 小 管 径 的 管 桁 架 相 贯 线 焊 缝 ), 可 采 用 磁 粉 或 渗 透 探 伤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必 要 时 采 用 射 线 探 伤 方 法 检 验 4.3 紧 固 件 连 接 4.3.1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4.3.1.1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应 选 用 符 合 GB/T 1231 质 量 要 求 的 产 品 4.3.1.2 不 同 生 产 厂 商 批 号 的 高 强 度 螺 栓 螺 母 及 垫 圈 不 应 混 用 4.3.1.3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必 须 通 过 工 具 施 拧 达 到 设 计 的 预 紧 力 或 预 紧 力 矩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的 施 拧 方 法 施 拧 顺 序 和 初 拧 终 拧 扭 矩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 家 现 行 行 业 规 范 JGJ 82 的 规 定 高 强 度 螺 栓 的 扭 矩 扳 手 ( 或 其 它 专 用 工 具 ) 在 使 用 前 应 确 认 标 定 准 确 4.3.1.4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摩 擦 面 应 保 持 干 燥 整 洁, 保 证 摩 擦 面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首 次 制 造 安 装 的 起 重 机, 应 按 照 GB 50205-2001 附 录 B 的 规 定 进 行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摩 擦 面 的 抗 滑 移 系 数 试 验, 现 场 处 理 的 构 件 摩 擦 面 应 单 独 进 行 抗 滑 移 系 数 试 验, 其 结 果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3.1.5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在 终 拧 完 成 1h 后 48h 内 应 进 行 终 拧 扭 矩 检 查, 检 查 数 量 及 检 查 方 法 应 符 合 GB 50205-2001 中 6.3.2 6.3.3 及 附 录 B 的 规 定 或 本 设 备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4.3.1.6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终 拧 后, 螺 栓 丝 扣 外 露 应 为 2~3 扣, 其 中 允 许 有 不 超 过 10% 的 螺 栓 丝 扣 外 露 1 扣 或 4 扣 4.3.1.7 高 强 度 螺 栓 应 自 由 穿 入 螺 栓 孔 高 强 度 螺 栓 孔 不 应 采 用 气 割 扩 孔, 扩 孔 数 量 扩 孔 工 艺 应 征 得 设 计 同 意 确 认 ; 扩 孔 后 的 孔 径 不 应 超 过 1.2d(d 为 螺 栓 直 径 ) 4.3.1.8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的 螺 栓 螺 母 及 垫 圈, 如 存 在 变 形 或 损 伤 的, 均 不 应 使 用 4.3.2 铰 制 孔 螺 栓 连 接 4.3.2.1 铰 制 孔 螺 栓 连 接 副 应 选 用 符 合 GB/T 27 质 量 要 求 的 产 品 6

4.3.2.2 铰 制 孔 螺 栓 (M30 以 下 ) 的 杆 部 直 径 应 大 于 螺 纹 外 径 1mm, 并 保 证 光 杆 在 受 剪 支 承 面 上 4.3.2.3 铰 制 孔 螺 栓 连 接 副 的 螺 栓 杆 径 与 螺 孔 配 合 公 差 宜 为 H11/h9, 穿 孔 率 应 达 到 99% 以 上 4.4 司 机 室 4.4.1 司 机 室 一 般 应 符 合 GB/T 3811 GB 6067 的 有 关 规 定 4.4.2 司 机 室 应 设 在 安 全 的 位 置, 并 应 配 置 防 止 坠 落 的 双 重 固 定 装 置 司 机 室 不 能 悬 挂 在 起 重 臂 上 ; 在 正 常 工 作 情 况 下, 起 重 机 的 活 动 部 件 均 不 应 撞 击 司 机 室 ; 塔 式 起 重 机 门 座 起 重 机 及 门 式 起 重 机 回 转 吊, 其 司 机 室 应 能 与 起 重 机 回 转 机 构 一 起 回 转 4.4.3 司 机 室 应 保 证 司 机 的 视 野 开 阔 和 足 够 的 净 空 间, 司 机 室 内 部 尺 寸 应 满 足 : 长 度 不 小 于 0.8m, 宽 度 不 小 于 0.8m, 高 度 不 小 于 2.0m 4.4.4 司 机 室 的 门 窗 应 布 置 合 理, 所 有 的 门 窗 玻 璃 应 都 能 安 全 擦 净 司 机 室 门 窗 玻 璃 应 使 用 钢 化 玻 璃 或 夹 层 玻 璃 司 机 室 的 落 地 窗 应 设 有 高 度 不 低 于 1m 的 护 栏, 司 机 室 地 板 装 有 玻 璃 的 部 位 也 应 设 有 护 栏 露 天 工 作 的 起 重 机, 其 司 机 室 正 面 玻 璃 应 设 有 雨 刷 器 4.4.5 司 机 室 应 设 有 舒 适 可 调 的 座 椅 门 锁 灭 火 器 电 铃 或 报 警 器, 必 要 时 还 应 设 有 通 信 设 备 4.4.6 司 机 室 应 通 风 保 暖 和 防 雨 ; 内 壁 应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 司 机 室 地 板 应 铺 设 绝 缘 防 滑 垫 在 工 作 期 间, 司 机 室 内 的 工 作 温 度 宜 保 持 在 15~ 30 之 间 4.4.7 在 起 重 机 正 常 工 作 时, 司 机 室 内 噪 声 不 应 超 过 85dB(A) 4.4.8 司 机 室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抗 震 隔 振 防 振 措 施 在 正 常 的 工 作 状 况 下, 通 过 座 椅 传 递 给 司 机 的 水 平 振 动 加 速 度 应 低 于 0.25g 4.5 梯 子 栏 杆 及 护 圈 4.5.1 梯 子 栏 杆 及 护 圈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T 3811 GB 6067 的 有 关 规 定 4.5.2 在 与 水 平 面 夹 角 65º 以 上 不 宜 设 置 斜 梯, 特 殊 情 况 下 斜 梯 与 水 平 面 夹 角 最 大 可 达 75º 斜 梯 外 侧 应 设 置 栏 杆 ; 水 平 仰 角 75º 以 上 的 直 立 梯, 高 度 2m 以 上 应 设 直 径 0.6m~0.8m 的 安 全 圈 梯 子 高 度 大 于 10m 时, 每 间 隔 10m 应 至 少 设 一 个 休 息 平 台 4.5.3 梯 级 的 间 距 应 保 持 一 致 宜 为 0.23m~0.30m, 阶 梯 踏 板 及 踏 杆 应 有 防 滑 功 能 4.5.4 栏 杆 的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1m, 并 应 设 有 间 距 不 大 于 0.5m 的 横 杆 ; 底 部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0.1m 的 踢 脚 板 4.5.5 相 邻 安 全 圈 之 间 应 用 不 少 于 3 根 的 垂 直 板 条 均 匀 分 布 连 接 当 用 3 根 垂 直 板 条 连 接 时, 相 邻 两 圈 的 间 距 应 不 大 于 0.9m; 当 用 5 根 垂 直 板 条 连 接 时, 相 邻 两 圈 的 间 距 应 不 大 于 1.5m 4.5.6 栏 杆 或 安 全 圈 的 强 度 和 刚 度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3811 的 有 关 规 定 因 空 中 润 滑 或 维 修, 在 起 重 机 臂 架 上 设 的 栏 杆 应 能 悬 挂 安 全 带 挂 钩, 并 应 能 承 受 4.5kN 载 荷 而 不 破 坏 4.6 平 台 走 道 4.6.1 在 操 作 润 滑 及 维 修 处 应 设 置 平 台 走 道 4.6.2 离 地 面 2m 以 上 的 平 台 和 走 道 应 用 金 属 材 料 制 作, 并 有 防 滑 功 能 在 使 用 栅 格 孔 板 等 非 连 续 平 面 的 材 料 时, 孔 或 间 隙 的 大 小 不 应 使 直 径 20mm 的 球 体 通 过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单 个 孔 或 间 隙 的 面 积 应 小 于 400mm 2 7

4.6.3 平 台 和 走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5m, 局 部 有 妨 碍 处 最 小 宽 度 可 降 至 0.4m 4.6.4 在 平 台 和 走 道 上 操 作 人 员 可 能 停 留 的 每 一 部 位 都 应 能 承 受 以 下 载 荷 而 不 产 生 塑 性 变 形 : a)2kn 力 通 过 直 径 为 125mm 圆 盘 施 加 在 平 台 表 面 的 任 何 位 置 ; b)4.5kn/m 2 的 均 布 载 荷 4.6.5 平 台 和 走 道 的 边 缘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0.1m 的 踢 脚 板 离 地 面 2m 以 上 的 平 台 和 走 道 的 外 侧 应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4.6.6 当 平 台 或 走 道 上 空 有 相 对 移 动 构 件 或 物 体 时, 其 净 空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8m 4.7 金 属 结 构 的 防 腐 蚀 4.7.1 起 重 机 金 属 结 构 的 防 腐 蚀 处 理 和 涂 敷 应 符 合 SL/T 241 DL/T 946 JB/T 6128 及 GB/T 14405 GB/T 14406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重 视 高 强 螺 栓 等 连 接 件 及 连 接 部 位 的 防 腐 蚀 处 理 4.7.2 水 利 工 程 永 久 性 起 重 机, 其 金 属 结 构 的 漆 膜 厚 度 不 宜 低 于 200µm 4.7.3 起 重 机 露 天 金 属 结 构 部 分, 其 闭 合 截 面 的 结 构 件 内 部 应 作 气 密 措 施 室 内 金 属 结 构 内 部 ( 气 密 构 件 除 外 ) 至 少 涂 两 层 防 锈 底 漆, 难 以 涂 敷 施 工 的 应 作 气 密 措 施 4.7.4 防 腐 涂 层 的 剥 落 应 及 时 发 现 并 作 出 分 析, 在 排 除 结 构 ( 含 焊 缝 ) 损 伤 后, 进 行 正 确 的 修 补 4.8 金 属 结 构 件 的 报 废 4.8.1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都 应 报 废 : a)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失 去 整 体 稳 定 性 时 不 应 修 复, 应 报 废 ; b)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产 生 塑 性 变 形, 如 不 能 修 复, 应 报 废 ; c)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的 承 载 能 力 降 低 至 原 设 计 承 载 能 力 的 82% 时, 如 不 能 修 复, 应 报 废 ; d)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的 断 面 腐 蚀 达 原 厚 度 10% 时, 如 不 能 修 复, 应 报 废 4.8.2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产 生 裂 纹 时, 应 根 据 受 力 情 况 和 裂 纹 情 况 采 取 阻 止 裂 纹 继 续 扩 展 的 措 施, 并 采 取 加 强 或 改 变 应 力 分 布 的 措 施,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4.8.3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连 接 结 构 的 报 废 : a)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的 焊 缝 出 现 严 重 龟 裂 时, 如 不 能 修 复, 应 报 废 ; b)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如 发 现 高 强 度 螺 栓 的 拧 紧 力 矩 不 能 达 到 设 计 规 定 的 拧 紧 力 矩 应 视 为 失 效, 并 更 换 螺 栓 副 ; 如 发 现 摩 擦 面 滑 移 也 视 为 失 效, 应 修 复 摩 擦 面 的 抗 滑 移 性 能 或 者 报 废 c) 桥 式 起 重 机 主 端 梁 之 间 门 式 起 重 机 横 梁 与 支 腿 之 间 及 主 要 构 件 之 间 连 接 并 承 受 剪 切 的 连 接 螺 栓, 如 没 有 承 剪 保 护 措 施, 有 剪 断 螺 栓 危 险 时, 应 停 止 使 用 或 报 废 d) 销 轴 连 接, 如 发 现 销 轴 孔 受 到 挤 压 剪 切 而 产 生 裂 纹 或 损 伤 变 形, 应 视 为 销 轴 连 接 失 效, 并 采 取 改 善 结 构 受 力 的 措 施 ; 如 发 现 销 轴 受 到 挤 压 剪 切 等 损 伤 变 形, 则 应 更 换 销 轴 5 机 构 及 零 部 件 5.1 一 般 要 求 5.1.1 机 构 及 零 部 件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3811 GB 6067 的 有 关 规 定 5.1.2 在 正 常 工 作 或 维 修 时, 机 构 及 零 部 件 的 运 动 对 人 体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的, 应 设 有 防 护 装 置 8

5.1.3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起 重 机 上 的 零 件 掉 落 造 成 危 险 可 拆 卸 的 零 件 如 盖 箱 体 及 外 壳 等 应 与 支 座 牢 固 连 接, 防 止 掉 落 5.2 钢 丝 绳 5.2.1 钢 丝 绳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GB/T 3811 GB/T 13752 的 规 定 5.2.2 起 重 机 械 的 国 产 钢 丝 绳 应 符 合 GB 8918 GB/T 20118 GB/T 20119 的 规 定 ; 其 中 工 作 机 构 用 的 国 产 钢 丝 绳 应 符 合 GB 8918 的 规 定 5.2.3 钢 丝 绳 必 须 有 产 品 检 验 合 格 证 5.2.4 钢 丝 绳 不 允 许 接 长 使 用 钢 丝 绳 被 压 产 生 永 久 变 形 或 打 结 变 形 后, 不 允 许 使 用 5.2.5 钢 丝 绳 端 部 的 固 定 和 连 接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用 钢 丝 绳 夹 固 接 时, 绳 夹 质 量 绳 夹 的 数 量 配 置 及 拧 紧 要 求 均 应 符 合 GB/T 5976 的 有 关 规 定, 固 接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钢 丝 绳 破 断 拉 力 85%; b) 用 编 结 固 接 时, 编 结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5 倍, 且 不 小 于 300mm, 固 接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钢 丝 绳 破 断 拉 力 的 75%; c) 用 楔 形 接 头 固 接 时, 楔 与 楔 套 应 符 合 GB/T 5973 的 规 定, 固 接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钢 丝 绳 破 断 拉 力 的 75%; d) 用 锥 形 套 浇 铸 法 固 接 时, 固 接 强 度 应 达 到 钢 丝 绳 的 破 断 拉 力 ; e) 用 铝 合 金 压 制 接 头 固 接 时, 固 接 的 工 艺 方 法 应 符 合 GB 6946 的 有 关 规 定, 固 接 强 度 应 达 到 钢 丝 绳 破 断 拉 力 的 90%; f) 用 压 板 固 接 时, 压 板 符 合 GB/T 5975 中 的 规 定, 固 接 强 度 应 达 到 钢 丝 绳 的 破 断 拉 力 5.2.6 当 同 一 载 荷 由 多 根 钢 丝 绳 支 承 时, 应 设 有 各 根 钢 丝 绳 受 力 的 均 衡 装 置 5.2.7 当 起 升 高 度 大 于 40m, 宜 采 用 不 旋 转 无 松 散 倾 向 的 钢 丝 绳 ; 如 采 用 其 它 钢 丝 绳 时, 应 有 防 止 吊 具 旋 转 的 措 施 5.2.8 新 更 换 的 钢 丝 绳 应 满 足 原 设 计 要 求 ; 新 装 或 更 换 钢 丝 绳 时, 从 卷 轴 或 钢 丝 绳 卷 上 抽 出 钢 丝 绳 应 注 意 防 止 钢 丝 绳 打 环 扭 结 弯 折 或 粘 上 杂 物 ; 截 取 钢 丝 绳 应 在 截 取 两 端 处 用 细 钢 丝 扎 结 牢 固, 防 止 切 断 后 绳 股 松 散 5.2.9 钢 丝 绳 的 安 装 维 护 保 养 检 验 应 符 合 GB/T 5972 的 规 定 5.2.10 当 钢 丝 绳 断 丝 数 达 到 本 标 准 附 录 C 规 定 的 钢 丝 绳 报 废 断 丝 数 时, 应 报 废 5.3 吊 钩 5.3.1 吊 钩 的 机 械 性 能 材 料 应 满 足 GB 10051.1 的 有 关 规 定 5.3.2 吊 钩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GB 10051.2 的 有 关 规 定 吊 钩 上 应 设 防 止 脱 钩 的 机 械 装 置 有 水 下 作 业 要 求 的 吊 钩 装 置 的 下 滑 轮 应 有 防 水 保 护 措 施 5.3.3 吊 钩 的 使 用 检 查 应 符 合 GB 10051.3 的 有 关 规 定 5.3.4 吊 钩 上 的 缺 陷 禁 止 焊 补 吊 钩 的 制 造 应 满 足 GB 10051.4 及 GB 10051.5 的 有 关 规 定 5.3.5 吊 钩 的 零 部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 a) 板 钩 心 轴 磨 损 量 达 其 直 径 的 5%, 应 报 废 心 轴 ; 9

b) 板 钩 衬 套 磨 损 达 原 尺 寸 50% 时, 应 更 换 衬 套 5.3.6 吊 钩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 a) 裂 纹 ; b) 扭 转 变 形 超 过 10 ; c) 危 险 断 面 及 吊 钩 颈 部 有 塑 性 变 形 ; d) 危 险 断 面 磨 损 面 达 原 尺 寸 的 10%; e) 开 口 度 比 原 尺 寸 增 加 15%; f) 吊 钩 螺 纹 被 腐 蚀 5.4 卷 筒 及 滑 轮 5.4.1 卷 筒 及 滑 轮 的 公 称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比 值 应 符 合 GB/T 3811 的 有 关 规 定 5.4.2 钢 丝 绳 绕 进 或 绕 出 卷 筒 滑 轮 的 允 许 偏 斜 角 应 符 合 GB/T 3811 的 有 关 规 定 5.4.3 卷 筒 上 钢 丝 绳 尾 端 的 固 定 装 置, 应 有 防 松 或 自 紧 的 性 能 对 卷 筒 上 钢 丝 绳 尾 端 的 固 定 情 况, 应 每 月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5.4.4 钢 丝 绳 在 放 出 最 大 工 作 长 度 后, 卷 筒 上 缠 绕 的 钢 丝 绳, 除 固 定 尾 绳 的 圈 数 外, 应 保 留 至 少 2 整 圈 安 全 圈 ( 塔 式 起 重 机 门 座 起 重 机 及 缆 索 起 重 机 应 保 留 至 少 3 整 圈 安 全 圈 ) 当 吊 钩 处 于 工 作 位 置 最 高 点 时, 卷 筒 上 宜 留 有 至 少 1 整 圈 的 空 绳 槽 5.4.5 多 层 缠 绕 卷 筒 两 侧 边 缘 的 高 度 应 超 过 钢 丝 绳 缠 绕 的 最 外 层, 超 过 的 高 度 值 应 不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0 倍 5.4.6 筒 体 内 无 贯 通 支 承 轴 结 构 的 卷 筒, 用 于 起 升 机 构 和 变 幅 机 构 时, 筒 体 应 采 用 钢 材 制 造 5.4.7 卷 筒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 a) 裂 纹 ; b) 壁 厚 磨 损 达 原 壁 厚 的 20%; c) 绳 槽 的 磨 损 量 达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5%, 不 能 修 复 时 5.4.8 滑 轮 轮 槽 应 光 洁 平 滑, 不 得 有 损 伤 钢 丝 绳 的 缺 陷 5.4.9 滑 轮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 a) 有 裂 纹 或 轮 缘 破 损 ; b) 金 属 制 造 滑 轮 的 轮 槽 不 均 匀 磨 损 达 3mm 时 ; c) 金 属 制 造 滑 轮 的 轮 槽 壁 厚 磨 损 达 原 壁 厚 的 20% 时 ; d) 金 属 制 造 的 滑 轮, 因 磨 损 使 轮 槽 底 部 直 径 减 少 量 达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50% 时 ; e) 其 他 损 害 钢 丝 绳 的 缺 陷 5.5 制 动 器 与 制 动 轮 5.5.1 起 重 机 的 起 升 变 幅 运 行 回 转 机 构 都 必 须 安 装 制 动 器 起 升 机 构 变 幅 机 构 的 制 动 器, 必 须 是 常 闭 式 的 大 起 重 量 的 起 升 机 构 应 增 加 一 套 安 全 制 动 器 5.5.2 各 机 构 制 动 器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GB/T 3811 和 GB/T 13752 的 有 关 规 定 5.5.3 制 动 器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符 合 GB/T 3811 GB 6067 的 有 关 规 定 10

5.5.4 制 动 器 必 须 有 符 合 操 作 频 度 的 热 容 量 5.5.5 制 动 器 对 制 动 带 摩 擦 垫 片 的 磨 损 应 有 补 偿 能 力 制 动 带 摩 擦 垫 片 与 制 动 轮 的 实 际 接 触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理 论 接 触 面 积 的 70% 5.5.6 正 常 使 用 的 起 重 机, 每 班 都 应 对 制 动 器 进 行 检 查 5.5.7 制 动 器 架 各 铰 接 点 因 磨 损 造 成 松 弛, 导 致 无 效 行 程 超 过 制 动 驱 动 装 置 工 作 行 程 的 10% 时, 应 对 各 铰 接 点 进 行 修 复 5.5.8 控 制 制 动 器 的 操 纵 部 位, 如 踏 板, 操 纵 手 柄 等, 应 有 防 滑 性 能 5.5.9 制 动 器 零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予 报 废 更 换 或 修 整 : a) 裂 纹 ; b) 制 动 带 或 制 动 瓦 块 摩 擦 垫 片 厚 度 磨 损 达 原 厚 度 的 50%; c) 弹 簧 出 现 塑 性 变 形 ; d) 铰 接 小 轴 或 轴 孔 直 径 磨 损 达 原 直 径 的 5% 5.5.10 制 动 轮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 a) 裂 纹 ; b) 起 升 变 幅 机 构 的 制 动 轮, 轮 缘 厚 度 磨 损 达 原 厚 度 的 40%; c) 其 他 机 构 的 制 动 轮, 轮 缘 厚 度 磨 损 达 原 厚 度 的 50%; d) 轮 面 凹 凸 不 平 达 1.5mm 时, 如 能 修 理, 在 修 复 后 轮 缘 厚 度 应 符 合 本 条 中 b c 项 的 要 求 5.6 齿 轮 与 减 速 器 5.6.1 减 速 器 或 者 开 式 齿 轮 出 现 轮 齿 断 裂 齿 面 点 蚀 齿 面 胶 合 齿 面 塑 性 变 形 齿 面 不 均 匀 磨 损 等 轮 齿 损 坏 情 况, 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并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5.6.2 减 速 器 运 行 应 无 异 常 噪 声 在 减 速 器 以 不 低 于 工 作 转 速 作 无 负 荷 转 动 时, 在 壳 体 剖 分 面 等 高 线 上, 距 减 速 器 前 后 左 右 各 1m 处 测 得 噪 声 不 得 大 于 85dB(A) 如 减 速 器 噪 声 异 常, 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并 采 取 措 施 排 除 异 常 5.6.3 开 式 齿 轮 或 减 速 器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予 以 报 废 : a) 齿 轮 有 裂 纹 和 断 齿 ; b) 齿 面 点 蚀 损 坏 达 啮 合 面 30% 或 深 度 达 原 齿 厚 的 10% 时 ; c) 减 速 器 壳 体 严 重 变 形 裂 纹 且 无 修 复 价 值 时, 应 报 废 壳 体 ; d) 齿 厚 的 磨 损 量 达 表 3 所 列 数 值 时, 应 报 废 齿 轮 闭 式 表 3 传 动 齿 轮 齿 厚 的 允 许 磨 损 量 传 动 齿 轮 齿 厚 磨 损 量 达 原 齿 厚 的 百 分 比 第 一 级 啮 合 其 它 级 啮 合 起 升 机 构 和 非 平 衡 变 幅 机 构 10% 20% 其 它 机 构 15% 25% 开 式 齿 轮 传 动 30% 11

5.7 轴 5.7.1 起 重 机 所 用 的 心 轴 ( 包 括 销 轴 ) 转 轴 传 动 轴 不 应 有 裂 纹, 不 应 焊 补 后 使 用 5.7.2 起 重 机 所 用 的 轴 类 零 部 件, 应 分 别 按 照 GB/T 6402 采 用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作 内 部 缺 陷 检 验 按 照 JB 4730 采 用 渗 透 或 磁 粉 探 伤 方 法 作 表 面 缺 陷 检 验 5.7.3 起 重 机 所 用 的 轴 类 零 部 件, 应 采 用 避 免 应 力 集 中 的 构 造 设 计 5.7.4 起 重 机 的 销 轴 连 接 应 有 防 止 松 动 脱 落 的 措 施 5.8 联 轴 器 齿 轮 联 轴 器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 a) 裂 纹 ; b) 断 齿 ; c) 齿 厚 的 磨 损 量 达 表 4 所 列 数 值 时 表 4 联 轴 器 齿 轮 齿 厚 的 允 许 磨 损 量 用 途 齿 厚 的 磨 损 量 达 原 齿 厚 的 百 分 比 起 升 机 构 和 非 平 衡 变 幅 机 构 15% 其 它 机 构 20% 5.9 车 轮 车 轮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报 废 : a) 裂 纹 ; b) 轮 缘 厚 度 磨 损 量 达 原 厚 度 的 50% 时 ; c) 轮 缘 厚 度 弯 曲 变 形 达 原 厚 度 的 20% 时 ; d) 车 轮 踏 面 厚 度 磨 损 量 达 原 厚 度 的 15%; e) 当 运 行 速 度 低 于 50m/min 时, 圆 度 偏 差 1mm; 当 运 行 速 度 高 于 50m/min 时, 圆 度 偏 差 0.5mm 5.10 专 用 辅 助 机 具 5.10.1 闸 门 抓 梁 5.10.1.1 抓 梁 应 设 有 定 位 装 置, 保 证 在 起 吊 金 属 闸 门 拦 污 栅 等 特 殊 重 物 时 准 确 就 位 5.10.1.2 抓 梁 应 设 有 带 锁 紧 功 能 的 穿 轴 装 置 及 承 重 销 轴, 挂 钩 应 有 防 脱 钩 装 置, 避 免 在 起 吊 时 脱 钩 5.10.1.3 抓 梁 在 起 升 或 下 降 过 程 中 应 保 证 吊 点 受 力 平 衡 及 抓 梁 物 理 水 平 抓 梁 在 制 作 完 毕 后 宜 进 行 静 平 衡 试 验 抓 梁 在 调 平 时, 两 吊 点 的 水 平 偏 斜 应 不 大 于 抓 梁 长 度 的 1/1000, 且 不 得 超 过 10mm 5.10.1.4 高 扬 程 或 者 起 吊 点 在 水 面 以 下 20m 起 吊 重 物 的 抓 梁, 宜 配 备 抓 梁 平 衡 监 测 仪 5.10.1.5 自 动 抓 梁 采 用 电 缆 卷 筒 供 电 时, 电 缆 与 抓 梁 应 升 降 同 步 5.10.1.6 自 动 抓 梁 要 求 在 水 下 运 行 的 电 气 或 液 压 系 统 应 有 可 靠 的 耐 水 压 密 封, 水 下 电 气 或 液 压 系 统 均 应 在 投 入 运 行 前 进 行 水 压 试 验 和 电 气 绝 缘 检 测 5.10.1.7 抓 梁 应 作 为 起 重 机 部 件, 按 GB/T 5905 要 求 进 行 1.25 倍 额 定 载 荷 静 态 负 荷 试 验 12

5.10.2 起 重 平 衡 梁 5.10.2.1 起 重 平 衡 梁 所 抬 吊 的 大 型 重 物, 应 置 于 梁 的 中 部, 保 证 负 荷 均 匀 地 分 配 至 两 端 的 起 吊 点 5.10.2.2 起 重 平 衡 梁 两 端 应 设 置 起 吊 活 动 铰 或 起 吊 销 轴 参 与 抬 吊 的 起 重 吊 钩 或 动 滑 轮 组 应 与 平 衡 梁 起 吊 点 联 接 可 靠, 且 能 灵 活 转 动 ; 保 证 起 吊 力 线 与 重 力 方 向 一 致 5.10.2.3 起 吊 水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的 起 重 平 衡 梁, 其 中 部 宜 设 置 回 转 轴 承 和 活 动 铰, 保 证 起 吊 物 安 装 面 与 重 力 方 向 垂 直, 又 能 自 由 回 转 5.10.2.4 起 重 平 衡 梁 的 活 动 铰 起 吊 销 轴 均 应 进 行 无 损 探 伤 检 查 5.10.2.5 起 重 平 衡 梁 应 作 为 起 重 机 部 件, 按 GB/T 5905 要 求 进 行 1.25 倍 额 定 载 荷 静 态 负 荷 试 验 5.10.3 负 荷 试 验 液 压 加 载 装 置 5.10.3.1 额 定 起 重 量 3200kN 或 2 1600kN 以 上 的 起 重 机 负 荷 试 验 可 以 使 用 液 压 加 载 装 置 5.10.3.2 负 荷 试 验 液 压 加 载 装 置 应 与 预 先 埋 设 的 地 锚 可 靠 连 接 5.10.3.3 负 荷 试 验 液 压 加 载 装 置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负 荷 限 制 装 置, 以 确 保 在 负 荷 试 验 过 程 中 起 重 机 及 地 锚 的 安 全 ; 负 荷 限 制 装 置 应 具 备 校 准 功 能 和 超 载 报 警 功 能, 负 荷 限 制 装 置 的 精 度 应 不 低 于 ±1% 5.11 液 压 系 统 5.11.1 液 压 系 统 应 有 防 止 过 载 和 液 压 冲 击 的 安 全 装 置 安 全 溢 流 阀 的 调 定 压 力 不 应 大 于 系 统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的 110%, 系 统 的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不 应 大 于 液 压 泵 的 额 定 压 力 5.11.2 液 压 系 统 中, 应 有 防 止 被 吊 重 或 臂 架 驱 动 而 使 液 压 马 达 超 速 的 措 施 或 装 置 5.11.3 液 压 缸 液 压 马 达 应 具 有 可 靠 的 平 衡 阀 或 液 压 锁, 平 衡 阀 或 液 压 锁 与 液 压 缸 液 压 马 达 之 间 不 应 采 用 软 管 连 接 5.11.4 液 压 系 统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用 油, 按 说 明 书 要 求 定 期 换 油, 并 应 有 良 好 的 过 滤 器 或 者 其 它 防 止 油 污 染 的 装 置 5.11.5 液 压 系 统 连 续 工 作 时, 液 压 油 的 温 升 不 应 超 过 40 5.12 润 滑 5.12.1 除 具 有 自 润 滑 功 能 的 轴 承 外, 其 他 轴 承 均 应 有 润 滑 装 置, 能 方 便 地 进 行 润 滑 保 养 5.12.2 起 重 机 应 有 整 体 的 润 滑 示 意 图 表, 表 明 润 滑 部 位 周 期 油 ( 脂 ) 的 牌 号 使 用 中 应 按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进 行 定 期 润 滑 5.12.3 润 滑 点 应 有 标 志 润 滑 点 的 位 置 应 便 于 作 业 者 安 全 接 近 5.12.4 润 滑 管 路 应 保 持 通 畅 5.13 地 锚 5.13.1 地 锚 的 埋 设, 应 根 据 现 场 岩 土 地 质 ( 或 者 混 泥 土 基 础 ) 的 情 况 和 地 锚 的 受 力 情 况, 设 计 专 门 的 地 锚 承 载 结 构 和 埋 设 施 工 工 艺, 确 保 埋 设 牢 固 可 靠 5.13.2 埋 设 在 岩 土 中 的 地 锚, 地 锚 坑 在 引 出 线 露 出 地 面 的 位 置, 其 周 围 2m 区 域 内 不 应 有 沟 洞 地 下 管 道 和 地 下 电 缆 等 5.13.3 地 锚 引 出 线 露 出 地 面 的 位 置 以 及 地 下 部 分, 应 作 防 腐 处 理 5.13.4 地 锚 的 埋 设 应 平 整 不 积 水 13

5.14 缆 风 绳 5.14.1 缆 风 绳 应 采 用 卸 扣 等 可 靠 的 方 式 与 起 重 机 金 属 结 构 连 接 ; 缆 风 绳 与 地 锚 的 连 接 应 牢 固 可 靠 5.14.2 缆 风 绳 应 布 置 合 理 受 力 均 衡, 保 持 预 紧 力 的 平 衡, 且 一 般 不 能 少 于 4 个 方 向 受 力 5.14.3 缆 风 绳 的 拆 卸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力 的 平 衡, 注 意 拆 卸 顺 序 5.14.3 缆 风 绳 在 跨 越 公 路 铁 路 高 压 电 线 时, 应 有 支 承 措 施 5.14.4 缆 风 绳 接 近 地 面 部 分 应 有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志 6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各 种 起 重 机 应 按 GB 6067 的 相 应 规 定 装 设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6.1.2 各 种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在 使 用 中 应 按 照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文 件 及 时 检 查 维 护, 确 保 正 常 工 作, 若 有 异 常 应 停 止 使 用 立 即 修 理 或 更 换 6.2 起 重 量 限 制 器 6.2.1 起 重 机 应 安 装 起 重 量 限 制 器 如 设 有 起 重 量 显 示 装 置, 其 数 值 显 示 装 置 的 综 合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实 际 值 的 ±5% 6.2.2 当 实 际 起 重 量 超 过 95% 额 定 起 重 量 时, 起 重 量 限 制 器 宜 发 出 警 示 性 报 警 信 号 6.2.3 当 实 际 起 重 量 在 100%~110% 的 额 定 起 重 量 之 间 时, 起 重 量 限 制 器 起 作 用, 此 时 应 自 动 切 断 上 升 方 向 的 动 力 源 并 报 警, 但 应 允 许 物 品 作 下 降 运 动 6.3 起 重 力 矩 限 制 器 6.3.1 臂 架 式 起 重 机 应 安 装 起 重 力 矩 限 制 器 如 设 有 起 重 力 矩 显 示 装 置, 其 数 值 显 示 装 置 的 综 合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实 际 值 的 ±5% 6.3.2 当 实 际 起 重 量 超 过 实 际 幅 度 所 对 应 的 起 重 量 额 定 值 的 95% 时, 起 重 力 矩 限 制 器 宜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6.3.3 当 实 际 起 重 量 超 过 实 际 幅 度 所 对 应 的 的 额 定 值 并 小 于 110% 的 额 定 值 之 间 时, 起 重 力 矩 限 制 器 起 作 用, 此 时 应 自 动 切 断 不 安 全 方 向 ( 上 升 幅 度 增 大 臂 架 外 伸 或 这 些 动 作 的 组 合 ) 的 动 力 源, 但 应 允 许 机 构 作 安 全 方 向 的 运 动 6.4 极 限 位 置 限 制 器 6.4.1 上 行 极 限 位 置 限 制 器, 应 保 证 当 吊 具 起 升 到 极 限 位 置 时, 自 动 切 断 起 升 的 动 力 源 对 液 压 起 升 机 构, 宜 同 时 给 出 禁 止 性 报 警 信 号 6.4.2 下 降 极 限 位 置 限 制 器, 应 保 证 当 吊 具 下 降 到 下 极 限 位 置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下 降 的 动 力 源, 以 保 证 钢 丝 绳 在 卷 筒 上 的 缠 绕 不 少 于 设 计 所 规 定 的 圈 数 6.4.3 大 小 车 运 行 极 限 位 置 限 制 器 装 置, 轨 道 运 行 的 起 重 机, 应 保 证 运 行 机 构 在 其 运 行 的 极 限 位 置 时, 自 动 切 断 前 进 的 动 力 源 并 停 止 运 行 6.5 幅 度 限 位 器 及 幅 度 指 示 器 6.5.1 臂 架 式 起 重 机 应 设 置 幅 度 指 示 器, 用 来 指 示 起 重 吊 具 所 在 的 幅 度 6.5.2 对 动 臂 变 幅 的 起 重 机, 应 设 置 最 大 最 小 幅 度 限 位 开 关, 以 及 当 最 小 幅 度 限 位 开 关 失 灵 时 阻 止 14

臂 架 后 倾 的 装 置 ; 对 小 车 变 幅 的 起 重 机, 应 设 置 小 车 行 程 限 位 开 关 撞 头 及 缓 冲 器 6.6 风 速 仪 6.6.1 露 天 工 作 的 起 重 机 应 装 有 显 示 瞬 时 风 速 的 风 速 报 警 仪, 当 风 力 大 于 工 作 状 态 的 计 算 风 速 设 定 值 时, 风 速 仪 应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6.6.2 风 速 仪 应 设 置 在 起 重 机 上 部 的 迎 风 处 6.7 夹 轨 器 与 锚 定 装 置 6.7.1 对 露 天 工 作 的 轨 道 式 起 重 机, 应 安 装 可 靠 的 防 风 夹 轨 器 或 锚 定 装 置, 应 能 各 自 独 立 承 受 非 工 作 状 态 下 的 最 大 风 力 而 不 被 吹 动 6.7.2 夹 轨 器 的 防 爬 作 用 应 由 本 身 构 件 的 重 力 的 自 锁 条 件 或 弹 簧 作 用 来 实 现 ; 夹 轨 器 动 作 时 间 应 滞 后 于 运 行 机 构 的 制 动 时 间, 以 消 除 起 重 机 可 能 产 生 的 剧 烈 颤 动 6.7.3 运 行 在 弧 形 轨 道 上 的 起 重 机, 夹 轨 器 应 采 取 防 卡 轨 措 施, 使 起 重 机 能 顺 利 通 过 轨 道 6.7.4 采 用 手 工 操 作 的 夹 轨 器 最 大 操 作 力 不 得 大 于 200N 6.8 缆 索 起 重 机 专 用 安 全 装 置 6.8.1 平 移 式 缆 索 起 重 机 必 须 设 置 主 副 塔 ( 车 ) 的 运 行 纠 偏 装 置 和 偏 斜 报 警 装 置 6.8.2 同 一 运 行 平 台 上 设 置 有 两 台 及 两 台 以 上 缆 索 起 重 机 时, 应 设 置 两 台 缆 索 起 重 机 之 间 的 接 近 报 警 装 置 和 防 撞 装 置 6.8.3 对 于 辐 射 式 缆 索 起 重 机, 在 两 台 缆 机 主 索 之 间 应 设 置 最 小 夹 角 小 车 运 行 限 位 装 置, 保 证 相 邻 两 台 缆 机 小 车 不 发 生 碰 撞 6.8.4 在 小 车 牵 引 机 构 上 应 设 置 小 车 位 置 显 示 和 小 车 极 限 位 置 的 指 示 保 护 装 置, 此 装 置 的 信 号 应 参 与 自 动 控 制, 并 应 在 司 机 室 内 显 示 小 车 位 置 的 信 号 若 小 车 牵 引 机 构 靠 摩 擦 牵 引 小 车, 还 应 采 取 小 车 位 置 指 示 校 正 措 施 6.8.5 承 载 索 上 应 设 置 载 重 小 车 运 行 极 限 位 置 的 限 位 开 关 6.8.6 缆 索 起 重 机 卷 筒 装 置 上 应 设 置 防 起 升 索 复 卷 的 安 全 装 置 6.8.7 缆 索 起 重 机 上 设 有 链 条 传 动 机 构 时, 必 须 设 置 断 链 保 护 及 报 警 装 置 6.8.8 缆 索 起 重 机 应 设 置 大 车 运 行 时 的 声 光 报 警 装 置 6.9 其 它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6.9.1 联 锁 保 护 装 置 a) 动 臂 的 支 持 停 止 器 与 动 臂 变 幅 机 构 之 间, 应 设 联 锁 保 护 装 置 ; b) 进 入 桥 式 起 重 机 和 门 式 起 重 机 的 门 和 由 司 机 室 登 上 桥 架 的 舱 门 口, 应 设 联 锁 保 护 装 置 ; c) 司 机 室 设 在 运 动 部 分 时, 进 入 司 机 室 的 通 道 口, 应 设 联 锁 保 护 装 置 ; d) 夹 轨 器 和 锚 定 装 置 应 能 与 运 行 机 构 联 锁 ; e) 回 转 锁 定 装 置 应 能 与 回 转 机 构 联 锁 6.9.2 导 电 滑 线 防 护 和 检 修 吊 笼 a) 桥 式 起 重 机 司 机 室 位 于 大 车 滑 线 端 时, 通 向 起 重 机 的 梯 子 和 走 台 与 滑 线 间 应 设 防 护 板 ; b) 桥 式 起 重 机 大 车 滑 线 端 的 端 梁 下, 应 设 置 防 护 板, 防 止 吊 具 或 钢 丝 绳 与 滑 线 意 外 接 触 ; 15

c) 桥 式 起 重 机 作 多 层 布 置 时, 下 层 起 重 机 的 滑 线 应 沿 全 长 设 置 防 护 板 ; d) 其 他 使 用 滑 线 的 起 重 机, 对 易 发 生 触 电 的 部 位 应 设 防 护 装 置 ; e) 检 修 吊 笼, 用 于 高 空 中 导 电 滑 线 的 检 修, 其 可 靠 性 应 不 低 于 司 机 室 ; f) 对 于 高 塔 架 的 缆 索 起 重 机 应 设 置 便 于 更 换 导 向 滑 轮 的 检 修 设 备 ; 采 用 固 定 张 开 式 承 马 的 缆 索 起 重 机 主 副 塔 ( 车 ) 均 应 设 置 用 于 检 修 的 检 修 小 车 6.9.3 钢 丝 绳 防 脱 装 置 滑 轮 臂 架 式 起 重 机 的 起 升 卷 筒 及 动 臂 变 幅 卷 筒 均 应 设 有 钢 丝 绳 防 脱 装 置 滑 轮 的 钢 丝 绳 防 脱 槽 装 置 与 滑 轮 最 外 缘 的 间 隙 不 应 超 过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0% 6.9.4 防 撞 装 置 两 台 相 邻 起 重 机 或 起 重 小 车 运 行 在 同 一 轨 道 上 时, 应 设 置 防 撞 装 置 在 发 生 碰 撞 的 任 何 情 况 下, 起 重 机 司 机 室 内 的 减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5m/s 2 6.9.5 缓 冲 器 及 端 部 止 挡 在 轨 道 上 运 行 的 起 重 机 的 运 行 机 构 起 重 小 车 的 运 行 机 构 及 起 重 机 的 变 幅 机 构 等 均 应 装 设 缓 冲 器 或 缓 冲 装 置 缓 冲 器 或 缓 冲 装 置 可 以 安 装 在 起 重 机 上 或 轨 道 端 部 止 挡 装 置 上 轨 道 端 部 止 挡 装 置 应 牢 固 可 靠, 防 止 起 重 机 脱 轨 螺 杆 和 齿 条 等 变 幅 驱 动 机 构, 应 在 变 幅 螺 杆 和 变 幅 齿 条 的 末 端 装 设 端 部 止 挡 防 脱 装 置, 以 防 止 臂 架 在 低 位 置 发 生 坠 落 6.9.6 清 轨 装 置 和 支 承 架 起 重 机 运 行 机 构 应 设 置 清 轨 装 置 钢 制 扫 轨 板 距 轨 面 不 应 大 于 10mm, 支 承 架 距 轨 面 不 应 大 于 20mm; 两 者 合 为 一 体 时, 距 轨 面 不 应 大 于 10mm 木 制 清 轨 装 置 的 方 木 应 与 轨 道 相 接 触 6.9.7 防 护 罩 和 防 雨 罩 起 重 机 上 外 露 的 有 伤 人 可 能 的 运 转 零 部 件, 如 开 式 齿 轮 联 轴 器 传 动 轴 链 轮 链 条 传 动 带 皮 带 轮 等, 均 应 装 设 防 护 罩 露 天 工 作 的 起 重 机, 其 电 气 设 备 应 装 设 防 雨 罩 7 电 气 系 统 7.1 一 般 规 定 7.1.1 电 气 设 备 应 保 证 起 重 机 的 传 动 性 能 和 控 制 性 能 准 确 可 靠,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能 切 断 电 源, 安 全 停 车 在 安 装 使 用 调 整 和 维 修 中 不 应 任 意 改 变 电 路 7.1.2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应 牢 固 需 要 防 震 的 电 器 应 有 防 震 措 施 7.1.3 电 气 连 接 应 接 触 良 好, 防 止 松 脱, 导 线 线 束 应 用 卡 子 固 定, 以 防 摆 动 7.1.4 电 气 柜 ( 配 电 箱 ) 应 有 门 锁, 门 内 应 有 操 作 指 示, 门 外 应 有 警 示 标 志 7.1.5 在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分 别 操 作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设 有 可 靠 的 电 气 联 锁 装 置 7.1.6 司 机 应 能 在 司 机 室 内 断 开 起 重 机 内 部 动 力 部 分 总 电 源 ( 照 明 除 外 ) 司 机 室 内 的 紧 急 事 故 开 关 16

应 易 于 操 作 7.2 控 制 操 纵 系 统 7.2.1 控 制 操 纵 系 统 应 符 合 GB/T 3811 的 有 关 规 定 7.2.2 控 制 操 纵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布 置 应 避 免 发 生 误 操 作 的 可 能 性, 并 安 装 在 有 宽 裕 操 作 空 间 的 方 便 位 置, 使 起 重 机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能 安 全 可 靠 地 运 行 7.2.3 所 有 操 作 手 柄 按 钮 和 踏 板 均 应 按 人 机 工 程 控 制 原 则 的 功 能 要 求 设 置 7.2.4 所 有 操 作 手 柄 按 钮 和 踏 板 等 的 上 面 或 附 近 均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用 途 和 操 作 方 向 7.2.5 对 于 操 作 手 柄 或 轮 式 控 制 器, 一 般 选 择 右 手 控 制 起 升 机 构 大 车 运 行 机 构, 左 手 控 制 变 幅 机 构 回 转 机 构 或 小 车 运 行 机 构 采 用 手 柄 控 制 操 作 时, 机 构 运 动 方 向 应 与 表 5 规 定 的 手 柄 方 向 一 致 采 用 轮 式 控 制 操 作 时, 机 构 运 动 方 向 应 与 表 6 规 定 的 手 轮 旋 转 方 向 一 致 起 升 变 幅 机 构 回 转 机 构 表 5 机 构 运 动 与 手 柄 控 制 方 向 机 构 运 动 方 向 手 柄 方 向 上 升 减 幅 向 着 司 机 ( 手 柄 向 后 ) 下 降 增 幅 离 开 司 机 ( 手 柄 向 前 ) 向 右 回 转 手 柄 向 右 向 左 回 转 手 柄 向 左 表 6 机 构 运 动 与 手 轮 控 制 方 向 机 构 运 动 方 向 上 升 减 幅 向 右 回 转 下 降 增 幅 向 左 回 转 手 轮 旋 转 方 向 顺 时 针 旋 转 逆 时 针 旋 转 7.3 供 电 及 电 路 7.3.1 供 电 电 源 7.3.1.1 起 重 机 应 由 专 用 馈 电 线 供 电 对 于 交 流 380V 电 源, 采 用 滑 触 线 电 缆 卷 筒 或 悬 挂 电 缆 小 车 供 电 时, 应 提 供 用 于 保 护 接 地 的 滑 触 线 集 电 环 或 接 地 线 凡 额 定 线 电 压 1000V 以 上 交 流 电 源, 应 符 合 高 压 供 电 有 关 规 定 7.3.1.2 在 正 常 工 作 条 件 下, 供 电 系 统 在 馈 电 线 接 入 处 的 电 压 波 动 不 应 超 过 额 定 电 压 的 ±10% 起 重 机 内 部 电 压 降 应 符 合 GB/T 3811 的 有 关 规 定 7.3.1.3 电 缆 供 电 的 起 重 机, 移 动 距 离 10m 以 上 时, 应 设 置 电 缆 卷 筒 或 其 他 收 放 装 置 电 缆 收 放 速 度 应 与 起 重 机 运 行 速 度 同 步 7.3.2 保 护 装 置 及 措 施 7.3.2.1 起 重 机 专 用 馈 电 线 进 线 端 应 设 总 断 路 器, 总 断 路 器 的 出 线 端 不 应 与 起 重 机 无 关 的 其 他 设 备 相 连 接 7.3.2.2 起 重 机 上 宜 设 总 断 路 器, 短 路 时, 应 有 分 断 该 电 路 的 功 能 17

7.3.2.3 起 重 机 进 线 处 宜 装 设 能 切 断 所 有 电 源 的 主 隔 离 开 关 7.3.2.4 起 重 机 上 应 设 置 动 力 线 路 接 触 器, 应 能 分 断 所 有 机 构 的 动 力 电 路 7.3.2.5 起 重 机 必 须 设 紧 急 断 电 开 关,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能 切 断 起 重 机 总 电 源 7.3.2.6 起 重 机 必 须 装 有 失 压 保 护, 当 供 电 电 源 中 断 时 必 须 自 动 断 开 总 动 力 电 路, 各 机 构 ( 回 转 机 构 除 外 ) 自 动 处 于 制 动 状 态 并 不 得 造 成 设 备 损 坏 起 重 机 应 装 缺 相 与 相 序 保 护, 当 缺 相 或 相 序 错 误 时 能 自 动 断 开 动 力 电 路 7.3.2.7 起 重 机 各 传 动 机 构 应 设 有 零 位 保 护 运 行 中 若 因 故 障 或 失 压 停 止 运 行 后, 重 新 恢 复 供 电 时, 机 构 不 得 自 行 动 作, 必 须 人 为 将 控 制 器 置 回 零 位 后, 机 构 才 能 重 新 起 动 7.3.2.8 每 套 机 构 必 须 单 独 设 置 过 流 保 护 三 相 绕 线 转 子 电 动 机 可 在 两 相 中 设 过 流 保 护 直 流 电 动 机 可 用 一 个 过 电 流 继 电 器 保 护 7.3.2.9 起 重 机 控 制 电 路 应 保 证 控 制 性 能 符 合 机 械 和 电 气 系 统 的 要 求, 不 应 有 错 误 电 路, 寄 生 电 路 和 虚 假 电 路 遥 控 电 路 及 自 动 控 制 电 路 所 控 制 的 任 何 机 构, 一 旦 控 制 失 灵 应 自 动 停 止 工 作 7.3.2.10 馈 电 裸 滑 线 与 周 围 设 备 的 安 全 距 离 及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应 符 合 GB 6067 有 关 规 定 7.3.2.11 起 重 机 应 装 设 通 道 口 开 关, 用 于 当 通 道 打 开 时 断 开 总 电 源 7.3.2.12 对 于 装 有 夹 轨 器 或 锚 定 装 置 的 起 重 机, 夹 轨 器 或 锚 定 装 置 的 位 置 状 态 应 有 电 气 联 锁 保 护 7.3.2.13 具 有 机 械 换 挡 或 电 磁 换 挡 的 起 升 机 构, 其 控 制 电 路 中 应 有 防 止 司 机 误 操 作 及 换 挡 不 成 功 的 保 护 措 施, 在 司 机 室 内 应 有 换 挡 成 功 的 指 示 7.3.2.14 起 重 机 上 的 电 气 设 备 中, 可 能 触 及 的 带 电 裸 露 部 分 应 设 置 防 止 触 电 的 保 护 装 置 7.3.2.15 起 重 机 采 用 外 部 无 线 遥 控 器 操 作, 应 设 置 无 线 遥 控 器 的 正 常 工 作 保 护 信 号 ; 如 保 护 信 号 中 断, 各 机 构 应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遥 控 器 应 有 抗 同 频 干 扰 信 号 能 力, 不 允 许 出 现 误 动 作 7.3.2.16 电 动 液 压 抓 梁 的 电 气 线 路 应 有 可 靠 的 漏 电 保 护 措 施 7.4 电 动 机 电 气 元 件 7.4.1 起 重 机 采 用 的 电 动 机 及 成 套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具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及 相 关 资 料 7.4.2 电 阻 器 断 路 器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控 制 器 等 电 气 元 件 的 选 择, 应 考 虑 起 重 机 的 工 作 振 动 接 电 率 露 天 作 业 等 特 点, 电 气 元 件 还 应 与 起 重 机 机 构 特 性 工 况 条 件 和 环 境 条 件 相 适 应 7.4.3 起 重 机 采 用 的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应 符 合 GB/T 15969 的 规 定 在 可 靠 性 要 求 特 别 高 的 情 况 下 宜 采 用 冗 余 系 统 对 用 于 安 全 保 护 的 联 锁 信 号, 如 急 停 极 限 限 位 超 速 限 制 等, 应 具 有 直 接 的 继 电 保 护 联 锁 线 路 7.4.4 起 重 机 采 用 变 频 调 速 的, 应 考 虑 变 频 器 对 电 网 电 源 和 周 围 用 电 设 备 的 影 响, 必 要 时 应 装 设 电 抗 器 和 EMC 滤 波 器 7.4.5 电 气 控 制 设 备 和 元 件 均 应 设 置 于 电 气 柜 内, 能 防 雨 防 灰 尘 电 阻 器 应 设 于 操 作 人 员 不 易 接 触 的 地 方, 并 有 安 全 防 护 和 通 风 散 热 措 施 7.4.6 电 动 机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满 足 通 风 冷 却 要 求, 并 便 于 检 修 7.4.7 室 内 工 作 的 电 动 机 的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P44 室 外 工 作 的 电 动 机 的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P54 室 外 工 作 的 电 动 机 应 另 外 设 置 防 雨 罩, 并 且 不 能 影 响 电 动 机 散 热 水 下 作 业 时, 电 动 机 和 电 气 18

设 备 的 防 护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IP57 7.4.8 长 期 在 潮 湿 环 境 下 工 作 的 电 动 机 及 电 气 设 备, 应 选 择 湿 热 型 (TH), 并 应 有 防 潮 措 施 7.5 接 地 与 防 雷 7.5.1 接 地 的 范 围 7.5.1.1 起 重 机 金 属 结 构 及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金 属 管 线 金 属 线 槽 安 全 照 明 变 压 器 外 壳 及 低 压 侧 中 性 点 均 应 可 靠 接 地 7.5.1.2 当 电 气 设 备 连 接 固 定 在 钢 结 构 上, 并 保 证 有 可 靠 电 气 接 触 时, 可 不 必 另 装 电 气 连 接 线 但 高 压 (6kV 10kV) 供 电 的 电 气 设 备 应 另 装 可 靠 的 接 地 线 7.5.1.3 检 修 时 应 保 证 接 地 良 好 7.5.2 起 重 机 所 有 的 金 属 结 构 应 保 证 有 良 好 的 电 气 连 接 大 车 与 小 车 之 间 的 车 轮 任 何 其 他 的 滚 轮 或 端 梁 连 接 采 用 的 铰 链 均 不 能 替 代 接 地 线 连 接, 应 用 接 地 线 将 各 部 分 结 构 件 上 的 接 地 点 相 连 接 司 机 室 与 起 重 机 本 体 接 地 点 之 间 应 用 接 地 线 相 连 接 7.5.3 接 地 线 连 接 宜 用 截 面 不 小 于 150mm 2 的 扁 钢 或 16mm 2 的 铜 线, 用 焊 接 法 连 接 7.5.4 轨 道 与 接 地 系 统 间 的 连 接 不 少 于 两 处 7.5.5 起 重 机 轨 道 的 接 地 电 阻, 以 及 起 重 机 上 任 何 一 点 的 接 地 电 阻 均 不 应 大 于 4Ω 7.5.6 禁 止 用 接 地 线 作 载 流 零 线 7.5.7 施 工 现 场 内 且 相 对 周 围 地 面 处 在 较 高 位 置 的 起 重 机 械, 若 在 相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外 应 考 虑 防 雷 措 施 7.5.8 主 回 路 与 控 制 回 路 的 电 源 电 压 不 大 于 500V 时, 回 路 的 对 地 绝 缘 电 阻 一 般 不 小 于 0.5MΩ, 潮 湿 环 境 中 不 得 小 于 0.25MΩ 测 量 时 应 用 500V 兆 欧 表 在 常 温 下 进 行 7.6 照 明 7.6.1 起 重 机 应 有 良 好 照 明, 配 备 可 携 式 照 明 起 重 机 的 司 机 室 内 照 明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30lx, 起 重 机 机 房 电 气 室 及 机 务 专 用 电 梯 的 照 明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30lx 7.6.2 照 明 的 供 电 不 受 停 机 影 响 照 明 电 源 应 单 设 电 源 开 关, 不 受 起 重 机 内 部 低 压 供 电 动 力 部 分 总 开 关 的 影 响 各 种 照 明 均 应 设 短 路 保 护 7.6.3 固 定 式 照 明 装 置 的 电 源 电 压, 不 应 超 过 220V, 严 禁 用 金 属 结 构 作 为 照 明 线 路 的 回 路 可 携 式 照 明 装 置 的 电 源 电 压 不 应 超 过 50V, 交 流 供 电 的 严 禁 使 用 自 耦 变 压 器 7.7 信 号 7.7.1 当 室 外 起 重 机 的 总 高 度 大 于 30m 且 周 围 无 高 于 起 重 机 顶 尖 的 构 筑 物 和 其 它 设 施, 两 台 起 重 机 之 间 有 可 能 相 碰, 或 起 重 机 及 其 结 构 可 能 妨 碍 空 运 或 水 运 时, 应 在 其 端 部 装 设 红 色 障 碍 信 号 灯 障 碍 灯 的 供 电 不 应 受 停 机 的 影 响 7.7.2 安 全 装 置 的 指 示 信 号 或 声 响 报 警 信 号 应 设 置 在 司 机 和 有 关 人 员 视 力 听 力 可 及 的 地 方 7.7.3 操 作 系 统 应 设 有 能 对 起 重 作 业 的 作 业 人 员 起 报 警 作 用 的 声 响 信 号 7.7.4 起 重 作 业 指 挥 信 号 应 符 合 GB 5082 的 有 关 规 定 19

8 安 装 拆 卸 与 维 修 8.1 资 质 与 人 员 8.1.1 起 重 机 安 装 拆 卸 与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取 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类 型 和 等 级 的 起 重 机 安 装 拆 卸 维 修 资 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8.1.2 从 事 起 重 机 安 装 拆 卸 与 维 修 工 作 的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工 种 齐 全 并 持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8.2 施 工 器 具 8.2.1 吊 装 机 具 应 安 全 可 靠 严 禁 使 用 有 安 全 隐 患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或 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机 具 8.2.2 高 强 度 螺 栓 扭 矩 扳 手 等 专 用 机 具 在 使 用 前 必 须 经 过 准 确 的 标 定 8.2.3 计 量 器 具 须 经 国 家 法 定 单 位 检 定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8.3 程 序 8.3.1 起 重 机 安 装 前 应 按 规 定 申 报 8.3.2 在 起 重 机 安 装 拆 卸 或 维 修 之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图 纸 及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结 合 场 地 及 吊 装 机 具 等 条 件, 编 写 作 业 指 导 书 ( 包 括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并 得 到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正 式 批 准 8.3.3 起 重 机 在 安 装 与 拆 卸 之 前, 应 对 金 属 结 构 机 构 及 零 部 件 等 现 状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缺 陷 和 安 全 隐 患, 应 经 调 整 修 复 或 消 除 隐 患 后 才 可 进 行 作 业 8.3.4 起 重 机 的 安 装 拆 卸 与 维 修 应 严 格 按 作 业 指 导 书 分 步 骤 有 序 进 行, 并 应 有 完 整 的 作 业 记 录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对 实 施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8.3.5 起 重 机 在 安 装 或 维 修 结 束 后, 应 进 行 整 机 及 各 机 构 的 机 电 液 联 调 和 试 运 转 试 验, 经 自 检 合 格 后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试 验 验 收 ; 经 有 关 部 门 试 验 检 验 验 收 合 格 才 能 交 付 使 用 9 试 验 检 验 9.1 起 重 机 的 试 验 检 验 分 为 型 式 试 验 出 厂 检 验 和 常 规 检 验 9.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应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 a) 新 产 品 鉴 定 老 产 品 转 厂 生 产 鉴 定 ; b) 产 品 结 构 材 料 或 工 艺 有 较 大 变 动,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性 能 和 质 量 ; c) 产 品 经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后 重 新 投 产 ; d) 产 品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修 复 后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前 ; e)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的 要 求 9.3 产 品 交 货, 用 户 验 收 时 应 进 行 出 厂 检 验 出 厂 检 验 通 常 在 生 产 厂 内 进 行 ; 在 使 用 地 点 进 行 安 装 或 总 装 的 起 重 机, 一 般 应 在 该 使 用 地 点 进 行 试 验,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在 供 需 双 方 协 议 地 点 进 行 9.4 起 重 机 除 需 用 户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检 查 外,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进 行 常 规 检 验 : a) 每 次 安 装 或 大 修 之 后 ; b) 安 装 后 在 同 一 地 点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但 安 全 装 置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 c) 闲 置 停 用 1 年 以 上, 在 重 新 使 用 前 ; 20

d) 经 过 暴 风 大 地 震 后, 可 能 使 结 构 机 构 的 重 要 性 能 或 安 全 性 受 损 的 起 重 机 9.5 起 重 机 的 试 验 检 验 应 按 表 7 规 定 的 项 目, 有 序 地 分 步 骤 进 行 表 7 起 重 机 试 验 检 验 项 目 序 号 试 验 检 验 项 目 型 式 试 验 出 厂 检 验 常 规 检 验 1 运 转 前 目 测 检 查 2 抗 倾 覆 稳 定 性 校 核 ( 或 试 验 ) 3 防 风 抗 滑 安 全 性 校 核 4 空 载 试 运 转 5 起 重 机 特 性 合 格 试 验 6 载 荷 起 升 能 力 试 验 ( 静 载 试 验 动 载 试 验 ) 7 安 全 装 置 试 验 8 无 损 检 测 9 结 构 变 位 测 量 10 金 属 结 构 应 力 试 验 注 : 多 种 组 合 多 种 起 重 特 性 的 起 重 机, 当 条 件 限 制 只 使 用 其 中 的 一 种 或 几 种 组 合 时, 经 供 需 双 方 确 认, 可 只 试 验 其 中 需 要 的 组 合 工 况 9.6 试 验 检 验 单 位 及 人 员 9.6.1 型 式 试 验 应 由 国 家 认 定 的 检 测 单 位 完 成 9.6.2 出 厂 检 验 应 由 生 产 厂 安 装 单 位 质 量 检 验 部 门 和 用 户 主 管 工 程 师 参 加, 或 委 托 检 测 单 位 完 成 9.6.3 常 规 检 验 应 由 用 户 主 管 工 程 师 和 安 装 单 位 质 量 检 验 部 门 参 加, 或 委 托 检 测 单 位 完 成 9.7 起 重 机 的 试 验 检 验 方 法 9.7.1 起 重 机 特 性 合 格 试 验 运 转 前 目 测 检 查 空 载 试 运 转 载 荷 起 升 能 力 试 验 金 属 结 构 应 力 试 验, 应 按 GB/T 5905 DL/T 454 及 GB 50278 的 规 定 执 行 9.7.2 抗 倾 覆 稳 定 性 及 防 风 抗 滑 安 全 性 能 的 校 核 计 算 一 般 应 按 GB/T 3811 的 规 定 执 行, 塔 式 起 重 机 则 应 按 GB/T 13752 及 GB/T 9462-1999 附 录 A 的 规 定 执 行 9.7.3 安 全 装 置 检 验 应 按 DL/T 454 GB 7950 及 GB 12602 的 规 定 执 行 10 使 用 与 管 理 10.1 使 用 管 理 要 求 10.1.1 起 重 机 的 使 用 管 理 应 符 合 GB 6067 和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10.1.2 使 用 单 位 应 配 备 负 责 全 面 管 理 起 重 机 的 业 务 主 管, 负 责 起 重 机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机 具 管 理, 批 准 起 重 作 业 计 划, 领 导 并 监 督 有 关 起 重 机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效 实 施 10.1.3 使 用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使 用 起 重 机 的 种 类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技 术 力 量 等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必 要 的 起 重 机 使 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交 接 班 制 度 ; 21

b) 操 作 规 程 细 则, 包 括 绑 挂 指 挥 规 程 等 ; c)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细 则 ; d) 定 期 检 查 保 养 及 维 修 制 度 ; e) 吊 索 具 辅 助 机 具 的 管 理 和 保 养 制 度 ; f)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 g) 设 备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h) 司 机 守 则 及 起 重 工 守 则 10.1.4 起 重 机 的 司 机 起 重 工 装 拆 作 业 等 人 员 应 符 合 GB 6067 及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并 持 有 关 部 门 发 放 的 资 格 证 书, 才 能 上 岗 10.2 净 距 与 界 限 尺 寸 起 重 机 均 应 避 开 如 建 筑 或 固 定 物 车 辆 或 船 只 公 共 道 路 或 河 流, 电 缆 线 或 煤 气 管 道 等 障 碍 物, 或 者 与 此 类 障 碍 物 保 持 安 全 的 距 离 在 最 不 利 位 置 和 最 不 利 装 载 条 件 下, 起 重 机 ( 包 括 起 重 机 作 业 时 的 机 具 零 部 件 或 重 物 ) 与 此 类 障 碍 物 的 净 距 或 界 限 尺 寸 起 重 机 馈 电 裸 露 线 与 周 围 设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均 应 符 合 GB/T 3811 GB 6067 的 有 关 规 定 10.3 起 重 作 业 10.3.1 起 重 机 经 安 装 拆 卸 及 维 修 后, 在 交 付 使 用 之 前, 起 重 机 作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保 证 所 有 安 全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10.3.2 起 重 作 业 的 吊 索 具 应 符 合 现 行 等 效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国 际 标 准, 并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所 有 吊 索 具 应 至 少 每 六 个 月 检 查 一 次 所 有 吊 索 具 在 使 用 前 均 应 进 行 外 观 检 查, 并 检 查 确 认 吊 索 具 的 设 计 与 使 用 用 途 的 一 致 性 10.3.3 起 重 机 严 禁 吊 运 超 过 额 定 载 荷 的 重 物 ; 不 得 超 出 起 重 机 使 用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工 况 作 业 当 不 知 道 重 物 的 精 确 重 量 时, 责 任 人 应 保 证 所 吊 运 重 物 不 超 过 起 重 机 额 定 载 荷 10.3.4 起 重 作 业 时, 应 保 证 重 物 绑 挂 合 理 重 物 在 吊 运 过 程 中 重 心 稳 定 10.4 多 台 起 重 机 抬 吊 的 安 全 要 求 10.4.1 用 两 台 或 多 台 起 重 机 吊 运 同 一 重 物 时, 有 以 下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a) 各 台 起 重 机 的 起 升 钢 丝 绳 应 保 持 垂 直 ; b) 各 台 起 重 机 的 升 降 运 行 应 保 持 同 步 ; c) 各 台 起 重 机 所 承 受 的 载 荷 均 不 得 超 过 各 自 的 额 定 起 重 能 力 10.4.2 如 达 不 到 上 述 要 求 时, 各 起 重 机 应 降 低 至 额 定 起 重 能 力 75% 以 下 使 用 10.4.3 多 台 起 重 机 抬 吊 作 业,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专 项 技 术 方 案, 经 严 格 审 批 后 才 能 实 施 10.4.4 多 台 起 重 机 抬 吊 作 业 时, 应 由 负 责 技 术 的 工 程 师 在 现 场 指 导 10.5 设 备 档 案 及 技 术 文 件 10.5.1 起 重 机 设 备 档 案 技 术 文 件 除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随 机 技 术 文 件 外, 还 应 至 少 包 括 : a) 每 次 安 装 地 点 使 用 时 间 及 运 转 台 班 记 录 ; 22 b) 每 次 启 用 前 按 GB 5905 的 规 定 进 行 负 荷 试 验 的 纪 录 ;

c) 每 次 按 GB 6067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常 规 检 验 的 纪 录 ; d) 大 修 更 换 主 要 零 部 件 技 术 改 造 或 改 装 维 护 保 养 等 记 录 ; e) 设 备 人 身 事 故 记 录 ; f) 意 外 事 件, 如 误 操 作 导 致 的 不 正 常 载 荷 恶 劣 气 候 条 件 等 ; h) 设 备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评 价 10.5.2 二 手 设 备 交 易 的 起 重 机, 供 应 方 应 同 时 提 供 原 随 机 技 术 文 件 及 完 整 真 实 的 设 备 档 案 ; 二 手 起 重 机 的 接 受 使 用 方 应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建 立 后 续 使 用 的 设 备 档 案 10.6 起 重 机 使 用 状 态 安 全 评 估 10.6.1 起 重 机 的 制 造 商 应 确 保 提 供 起 重 机 设 计 预 期 寿 命 的 技 术 资 料, 包 括 根 据 起 重 机 初 始 设 计 的 利 用 等 级 载 荷 状 态 和 工 作 级 别, 工 作 循 环 次 数, 或 者 载 荷 谱 等 10.6.2 起 重 机 的 使 用 者 或 拥 有 者 应 保 留 足 以 用 来 确 定 起 重 机 接 近 设 计 预 期 寿 命 的 使 用 记 录 这 些 记 录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10.5 条 的 规 定, 并 且 应 在 每 次 定 期 检 查 中 进 行 检 查 并 及 时 更 新 10.6.3 当 起 重 机 使 用 到 接 近 设 计 预 期 寿 命 起 重 机 的 故 障 频 度 增 加 或 定 期 检 查 发 现 起 重 机 工 作 状 况 明 显 恶 化 时, 应 进 行 一 次 起 重 机 使 用 状 态 的 安 全 评 估 来 动 态 监 控 起 重 机 的 有 效 寿 命 起 重 机 超 过 下 列 出 厂 年 限 时 均 应 进 行 使 用 状 态 安 全 评 估 : 缆 索 起 重 机 :10 年 ; 塔 式 起 重 机 门 座 起 重 机 :15 年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用 的 桥 式 起 重 机 ( 如 装 卸 桥 ) 门 式 起 重 机 :15 年 ; 水 利 工 程 永 久 性 的 桥 式 起 重 机 门 式 起 重 机 :20 年 10.6.4 起 重 机 使 用 状 态 的 安 全 评 估 应 由 具 备 资 质 的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来 进 行 10.6.5 起 重 机 的 使 用 状 态 安 全 评 估, 既 要 就 整 机 的 使 用 状 态 进 行 评 估, 也 要 就 起 重 机 承 载 金 属 结 构 机 械 系 统 液 压 及 气 力 传 动 系 统 电 气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等 的 使 用 状 态 分 别 作 出 评 估, 还 要 就 起 重 机 继 续 服 役 的 额 定 起 重 能 力 有 效 寿 命 设 备 维 修 改 造 及 零 部 件 更 新 等 问 题 作 出 评 价 10.7 起 重 机 的 报 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起 重 机 应 报 废 : a) 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经 修 理 改 造 后 仍 不 合 格 ; b) 主 要 结 构 机 构 部 件 严 重 磨 损 或 损 坏, 失 去 修 复 的 价 值 ; c) 整 机 主 要 构 件 严 重 腐 蚀, 无 法 全 面 修 理 或 经 大 修 后 检 验 检 测 仍 不 合 格 ; d) 有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又 无 法 彻 底 排 除 ; e)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淘 汰 的 机 型 23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塔 式 及 门 座 起 重 机 轨 道 的 容 许 极 限 偏 差 A.1 塔 式 及 门 座 起 重 机 新 铺 设 轨 道 的 容 许 偏 差 不 应 超 过 表 A.1 所 规 定 的 极 限 值 A.2 塔 式 及 门 座 起 重 机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当 这 些 偏 差 超 过 表 A.1 所 规 定 的 极 限 值 的 20% 时, 轨 道 应 重 新 矫 正, 或 者 虽 然 公 差 未 超 过 20%, 但 运 行 情 况 明 显 恶 化, 也 应 矫 正 轨 道 表 A.1 塔 式 及 门 座 起 重 机 新 铺 设 轨 道 的 极 限 偏 差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起 重 机 的 类 型 塔 式 及 高 架 门 座 起 重 机 门 座 起 重 机 1 在 同 一 条 轨 道 的 横 截 面 上, 两 根 钢 轨 轨 面 的 标 高 差 不 大 于 (mm) 10 a ~25 b 15 2 轨 道 钢 轨 的 纵 向 坡 度 不 大 于 ( ) 3 3 3 钢 轨 的 直 线 度 ( 在 任 意 2m 范 围 内,mm) 1 1 4 轨 距 偏 差 (mm) ±3 a ~±5 b ±3 5 钢 轨 接 头 处 的 高 低 及 侧 向 的 偏 差 (mm) 1 1 6 非 焊 接 拼 装 的 轨 道 钢 轨 对 接 处 在 20 时 的 间 隙 (mm) 2 c 2 c a 小 值 用 于 轨 距 L 7m 的 起 重 机 ; b 大 值 用 于 轨 距 L 7m 的 起 重 机 ; c 此 值 适 用 于 南 方 湿 带 地 区, 对 于 北 方 寒 冷 地 区 露 天 作 业 的 起 重 机, 其 值 应 控 制 在 到 温 度 10 时 的 间 隙 为 1.5mm( 一 根 轨 长 以 12.5m 计 ) 24

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起 重 机 金 属 结 构 焊 缝 等 级 分 类 起 重 机 主 要 金 属 结 构 件 的 焊 缝, 根 据 一 般 受 力 规 律 和 重 要 性, 可 分 为 三 个 质 量 控 制 等 级 : a) 一 级 焊 缝 有 : 1) 主 要 受 力 梁 ( 包 括 台 车 梁 卷 筒 及 滑 轮 支 承 梁 ) 的 翼 板 和 腹 板 的 对 接 焊 缝 ; 2) 圆 筒 塔 身, 臂 架 A 字 架 及 桁 架 式 塔 架 的 弦 杆, 臂 架 铰 座 机 台 铰 座 的 对 接 焊 缝 ; 3) 支 腿 的 翼 板 和 腹 板 的 对 接 焊 缝 ; 4) 单 截 面 拉 杆 拉 板 的 对 接 焊 缝, 组 合 截 面 拉 杆 的 翼 板 和 腹 板 的 对 接 焊 缝 ; 5) 塔 身 踏 步 与 弦 杆 之 间 的 组 合 焊 缝 ; 6) 卷 筒 分 段 连 接 的 对 接 焊 缝 卷 筒 体 卷 板 的 纵 向 对 接 焊 缝 ; 7) 吊 耳 板 的 连 接 焊 缝 b) 二 级 焊 缝 有 : 1) 主 要 受 力 梁 支 腿 铰 支 座 的 组 合 焊 缝 ; 2) 圆 筒 塔 身 连 接 法 兰 与 筒 体 的 组 合 焊 缝, 3) 臂 架 A 字 架 及 桁 架 式 塔 架 的 腹 杆 自 身 对 接 焊 缝 及 腹 杆 与 端 部 零 件 ( 相 关 弦 杆 或 腹 杆 ) 连 接 的 组 合 焊 缝 c) 不 属 于 一 二 级 的 其 它 焊 缝 均 为 三 级 焊 缝 25

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钢 丝 绳 报 废 断 丝 数 C.1 当 钢 丝 绳 断 丝 数 达 到 表 C.1 规 定 的 钢 丝 绳 报 废 断 丝 数 时, 应 报 废 C.2 如 果 钢 丝 绳 有 锈 蚀 或 磨 损 时, 应 将 表 C.1 规 定 的 报 废 断 丝 数 按 表 C.2 计 算 折 减, 并 按 折 减 后 的 断 丝 数 报 废 外 层 绳 股 承 载 钢 丝 数 (n) 表 C.1 钢 丝 绳 报 废 断 丝 数 表 起 重 机 中 钢 丝 绳 应 报 废 时 与 疲 劳 有 关 的 可 见 断 丝 数 机 构 工 作 级 别 钢 丝 绳 结 构 M1 及 M2 M3 M4 M5 M6 M7 M8 的 典 型 例 子 交 捻 顺 捻 交 捻 顺 捻 长 度 范 围 长 度 范 围 6d 30d 6d 30d 6d 30d 6d 30d <50 6X7 7X7 2 4 1 2 4 3 2 4 51~75 6X12 3 6 2 3 6 12 3 6 76~100 18X7(12 外 股 ) 4 8 2 4 8 15 4 8 101~120 6 X 19 7 X 19 6 X(19) 6W(19) 5 10 2 5 10 19 5 10 34X7(17 外 股 ) 121~140 6 11 3 6 11 22 6 11 141~160 6X24 6X(24) 6W(24) 8X19 8X(19) 8W(19) 6 13 3 6 13 26 6 13 161~180 6X30 7 14 4 7 14 29 7 14 181~200 6X(31) 8T(25) 8 16 4 8 16 32 8 16 201~220 6W(35) 6W(36) 6XW(36) 8 18 4 9 18 38 9 18 221~240 6X37 17 19 5 10 19 38 10 19 241~260 10 21 5 10 21 42 10 21 261~280 11 22 6 11 22 45 11 22 281~300 12 24 6 12 24 48 12 24 >300 6X61 0.04n 0.08n 0.02n 0.04n 0.08n 0.16n 0.04n 0.08n 注 1:d 钢 丝 绳 直 径,n 外 层 绳 股 承 载 钢 丝 数 ; 注 2: 填 充 钢 丝 绳 不 能 视 为 承 载 钢 丝, 须 从 检 验 数 中 扣 除 ; 多 层 股 钢 丝 绳 仅 考 虑 可 见 的 外 层 绳 股 ; 带 钢 芯 的 钢 丝 绳, 其 绳 芯 视 为 内 部 绳 股 而 不 予 考 虑 表 C.2 钢 丝 绳 报 废 断 丝 数 的 折 减 系 数 钢 丝 表 面 磨 损 量 或 锈 蚀 量 (%) 10 15 20 25 30~40 40 以 上 折 减 系 数 (%) 85 75 70 60 50 0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