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入 境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植 物 及 植 物 产 品 货 物 木 质 包 装 特 殊 物 品 机 电 产 品 汽 车 食 品 化 妆 品 石 材 涂 料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展 览 物 品 来 自 疫 区 的 货 物 鉴 定 业 务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
报 检 前 审 批 1 在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前 应 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取 得 准 许 入 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后 再 签 外 贸 合 同 ( 水 产 品 除 外 ) 2 在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中 订 明 中 国 法 定 的 检 疫 要 求, 并 订 明 必 须 附 有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官 方 的 检 疫 证 书 3 输 入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止 或 限 制 入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及 其 他 检 疫 物 等, 还 需 持 特 许 审 批 单 报 检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
第 一 点 入 境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一 报 检 范 围 : 入 境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及 其 他 检 疫 物 通 过 贸 易 科 技 合 作 交 换 赠 送 援 助 等 方 式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
三 报 检 时 限 和 地 点 报 检 时 限 : 1 输 入 种 畜 禽 及 其 精 液 胚 胎 的, 应 在 入 境 前 30 日 报 检 2 输 入 其 他 动 物 的, 应 在 入 境 15 日 前 报 检 3 输 入 上 述 以 外 的 动 物 产 品 在 入 境 时 报 检 报 检 地 点 : 活 动 物 和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情 流 行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检 疫 物 由 入 境 口 岸 检 疫 外, 其 他 均 在 指 运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并 实 施 检 疫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
一 活 动 物 及 具 有 遗 传 性 质 的 物 质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
1 报 检 时 需 提 供 的 单 证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输 出 国 官 方 检 疫 证 书 隔 离 场 使 用 证 进 口 种 用 / 观 赏 用 水 生 动 物 禽 畜 等 活 动 物 报 检 备 案 证 明 书 输 入 动 物 遗 传 物 质, 直 属 局 批 准 并 出 具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
2 其 他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1 境 外 产 地 预 检 : 活 动 物 或 遗 传 物 质 ( 根 据 双 边 约 定 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 2 隔 离 检 疫 : 进 口 种 用 / 观 赏 用 水 生 动 物 禽 畜 等 活 动 物 报 检 隔 离 场 使 用 证 ( 申 请 临 时 隔 离 场 )(30 天 ) 种 用 大 中 动 物 国 家 隔 离 场 (45 天 )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
3 注 册 登 记 1 水 生 动 物 输 出 国 官 方 注 册 养 殖 场 ( 隔 离 养 殖 14 天 ) 2 动 物 遗 传 国 外 生 产 单 位 各 级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物 质 国 内 使 用 单 位 直 属 局 备 案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
4 检 疫 放 行 和 处 理 现 场 检 验 合 格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货 物 检 疫 合 格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不 合 格 动 物 检 疫 证 书 需 检 疫 处 理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
5 输 入 水 生 动 物 其 他 要 求 1 种 用 或 观 赏 用 水 生 动 物 : 使 用 官 方 批 准 的 药 物 消 毒 2 包 装 必 须 全 新 或 者 经 消 毒 3 外 包 装 标 明 养 殖 场 注 册 编 号, 动 物 品 种 和 数 量 4 内 包 装 透 明, 便 于 检 查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
二 肉 类 产 品 及 水 产 品 报 检 要 求 肉 类 产 品 : 熟 制 肉 类 除 外, 包 括 熟 制 香 肠 火 腿 肉 类 罐 头 食 用 高 温 炼 制 油 脂 水 产 品 : 各 类 水 生 动 植 物 及 其 制 品 ( 活 水 生 动 物 及 其 繁 殖 材 料 除 外 )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
1 报 检 时 限 和 地 点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指 定 口 岸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
2 报 检 单 据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输 出 国 官 方 检 疫 证 书 港 澳 中 转 货 物 港 澳 中 检 公 司 签 发 的 检 验 证 书 正 本 实 施 企 业 注 册 的 进 口 食 品 目 录 注 册 编 号 国 外 生 产 企 业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
3 肉 类 产 品 注 册 登 记 备 案 境 外 加 工 企 业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境 内 存 放 冷 库 加 工 企 业 ( 实 施 年 审 制 度 ) 各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备 案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
4 检 疫 放 行 和 处 理 现 场 检 验 合 格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货 物 检 疫 合 格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不 合 格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书 需 检 疫 处 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5
四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及 其 添 加 剂 (10 年 新 增 ) 一 概 念 n n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 以 动 物 或 动 物 产 品 为 原 料 生 产 加 工 的 饲 料 饵 料 用 活 动 物 饲 料 用 冷 鲜 动 物 及 水 产 品, 加 工 动 物 蛋 白 及 油 脂, 宠 物 食 品 及 咬 胶, 配 合 饲 料 以 及 含 有 动 物 源 性 成 分 的 添 加 剂 预 混 和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6
报 检 要 求 1 检 疫 审 批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2 部 分 需 要 进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 登 记 证 农 业 部 附 件 3 5 3 输 出 国 官 方 检 疫 证 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7
其 他 检 疫 要 求 1 注 册 登 记 (5 年 ) 国 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2 备 案 登 记 ( 首 次 进 口 时 办 理 ) 进 口 企 业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8
其 他 检 疫 要 求 1 中 文 标 签 ( 散 装 入 境 直 接 进 入 工 厂 加 工 除 外 ) 2 包 装 上 注 明 饲 用 范 围 3 国 内 外 发 生 饲 料 安 全 事 故 的, 要 召 回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9
五 其 他 动 物 产 品 及 其 他 检 疫 物 报 检 其 他 动 物 产 品 : 皮 张 类 毛 类 蜂 产 品 蛋 制 品 奶 制 品 肠 衣 等 其 他 检 疫 物 : 动 物 疫 苗 血 清 诊 断 液 动 植 物 性 废 弃 物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0
第 二 节 入 境 植 物 及 植 物 产 品 的 报 检 一 入 境 种 子 苗 木 的 报 检 二 入 境 水 果 烟 叶 和 茄 科 蔬 菜 的 报 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和 规 定 三 入 境 粮 食 和 饲 料 的 报 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和 规 定 四 转 基 因 产 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1
一 种 子 苗 木 等 繁 殖 材 料 的 报 检 ( 一 ) 检 疫 审 批 ( 二 ) 报 检 要 求 ( 三 ) 报 检 应 提 供 的 单 证 : 10 新 增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2
( 一 ) 检 疫 审 批 1 入 境 种 子 苗 木, 货 主 或 者 代 理 人 事 先 向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各 省 植 物 保 护 站 林 业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入 境 后 需 要 进 行 隔 离 检 疫 的, 要 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隔 离 场 或 临 时 隔 离 场 带 介 质 土 的 需 办 理 特 许 审 批 (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审 批 ) 转 基 因 产 品 需 到 农 业 部 申 领 许 可 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3
( 二 ) 报 检 要 求 1 报 检 时 限 : 入 境 前 7 天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4
2 报 检 应 提 供 的 单 证 : 1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报 检 时 应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并 随 附 合 同 发 票 提 单 2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3 输 出 国 官 方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产 地 证 等 有 关 文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5
3 其 他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10 新 增 ) 现 场 检 疫 合 格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需 要 隔 离 的 申 请 隔 离 场 或 临 时 隔 离 场 种 苗 花 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所 在 地 检 验 机 构 备 案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6
种 苗 花 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备 案 所 在 地 检 验 机 构 备 案 时 限 : 进 境 前 10 15 日 备 案 资 料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或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或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检 疫 审 批 单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7
二 入 境 水 果 烟 叶 和 茄 科 蔬 菜 的 报 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和 规 定 ( 一 ) 检 疫 审 批 ( 二 ) 报 检 要 求 ( 三 ) 报 检 应 提 供 的 单 据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8
( 一 ) 检 疫 审 批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进 口 水 果 烟 叶 和 茄 科 蔬 菜 实 行 检 疫 审 批 制 度 进 口 水 果 烟 叶 和 茄 科 蔬 菜 ( 主 要 有 番 茄 辣 椒 茄 子 等 ) 需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转 基 因 产 品 需 到 农 业 部 申 领 许 可 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29
( 二 ) 报 检 要 求 在 入 境 前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持 有 关 资 料 向 口 岸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约 定 检 疫 时 间, 入 境 果 蔬 经 口 岸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疫 合 格 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准 予 入 境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0
( 三 ) 报 检 应 提 供 的 单 据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报 检 时 应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并 随 附 合 同 发 票 提 单 进 境 动 植 物 产 品 检 疫 许 可 证 及 输 出 国 官 方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产 地 证 等 有 关 文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1
( 四 ) 其 他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10 新 增 ) 检 验 方 法 : 现 场 检 验 检 疫 和 实 验 室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不 合 格 除 害 处 理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书 退 回 或 销 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2
三 入 境 粮 食 和 植 物 源 性 饲 料 的 报 检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3
( 一 ) 概 念 1 粮 食 是 指 : 禾 谷 类 豆 类 薯 类 等 粮 食 作 物 的 籽 实 及 其 加 工 产 品 2 植 物 源 性 饲 料 是 指 : 粮 食 油 料 经 加 工 后 的 副 产 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4
( 二 ) 检 疫 审 批 无 需 进 行 检 疫 审 批 的 植 物 产 品 有 :( 新 教 材 增 加 的 内 容 ) 1 粮 食 加 工 品 : 大 米 面 粉 米 粉 淀 粉 等 2 薯 类 加 工 品 : 马 铃 薯 细 粉 冷 冻 马 铃 薯 条 木 薯 淀 粉 等 3 植 物 源 性 饲 料 添 加 剂 4 乳 酸 菌 酵 母 菌 5 陶 瓷 土 粉 植 物 生 长 营 养 液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其 他 对 入 境 粮 食 和 饲 料 实 行 检 疫 审 批 制 度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在 签 订 贸 易 合 同 前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将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入 境 粮 食 和 饲 料 的 检 疫 要 求 在 贸 易 合 同 中 列 明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5
( 三 ) 报 检 要 求 及 应 提 供 的 证 单 :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粮 食 和 饲 料 入 境 前 向 入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报 检 时 1 应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2 贸 易 文 件 ( 如 合 同 信 用 证 发 票 提 单 等 ) 3 并 随 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4 输 出 国 官 方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5 约 定 的 检 验 方 法 标 准 或 成 交 样 品 产 地 证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其 他 : 部 分 需 要 农 业 部 签 发 进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 登 记 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6
其 他 要 求 对 允 许 进 口 饲 料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对 进 口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7
( 四 ) 其 他 植 物 产 品 1 进 口 原 木 须 附 有 输 出 国 家 或 地 区 官 方 检 疫 部 门 出 具 的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证 明 不 带 有 中 国 规 定 的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或 双 边 植 物 检 疫 协 定 中 规 定 的 有 害 生 物 和 土 壤 进 口 原 木 带 有 树 皮 的 应 在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中 注 明 除 害 处 理 方 法 使 用 药 剂 剂 量 处 理 时 间 和 温 度 ; 进 口 原 木 不 带 树 皮 的, 应 在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中 作 出 声 明 2 进 口 干 果 干 菜 原 糖 天 然 树 脂 土 产 类 等, 货 主 或 者 代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这 些 货 物 的 不 同 种 类 进 行 不 同 的 报 检 准 备 需 要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的,( 如 干 辣 椒 等 ) 在 货 物 入 境 前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取 得 许 可 证 3 进 口 植 物 性 油 类 及 植 物 性 饲 料,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进 口 前 持 合 同 发 票 输 出 国 官 方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等 有 关 资 料 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约 定 检 验 检 疫 时 间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现 场 和 实 验 室 检 疫 合 格 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准 予 入 境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8
四 转 基 因 产 品 ( 新 增 加 内 容 )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39
概 念 : 是 指 国 家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转 基 因 生 物 与 产 品, 包 括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 包 括 贸 易 来 料 加 工 邮 寄 携 带 生 产 代 繁 科 研 交 换 展 览 援 助 赠 送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进 境 转 基 因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和 食 品 实 施 申 报 制 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0
( 一 ) 进 境 转 基 因 产 品 的 报 检 申 报 为 转 基 因 产 品 的, 除 按 提 供 有 关 单 证 外, 还 应 当 提 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和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审 查 认 可 批 准 文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1
1 对 于 实 施 标 识 管 理 的 进 境 转 基 因 产 品,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核 查 标 识 : (1) 符 合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审 查 认 可 批 准 文 件 的, 准 予 进 境 ; (2) 不 按 规 定 标 识 的, 重 新 标 识 后 方 可 进 境 ; (3) 未 标 识 的, 不 得 进 境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2
2 对 列 入 于 实 施 标 识 管 理 的 进 境 转 基 因 产 品 : (1) 如 申 报 是 转 基 因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转 基 因 项 目 的 符 合 性 检 测 (2) 如 申 报 是 非 转 基 因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进 行 转 基 因 项 目 抽 查 检 测 3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认 可 的 检 测 方 法 和 标 准 进 行 转 基 因 项 目 检 测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3
4 经 转 基 因 检 测 合 格 的, 准 予 进 境,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作 退 货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 掌 握 ) (1) 申 报 为 转 基 因 产 品, 但 经 检 测 其 转 基 因 成 分 与 批 准 文 件 不 符 的 ; (2) 申 报 为 非 转 基 因 产 品, 但 经 检 测 其 含 有 转 基 因 成 分 的 ;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4
( 二 ) 过 境 转 基 因 产 品 的 报 检 1 要 事 先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过 境 许 可 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转 基 因 产 品 过 境 转 移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2) 输 出 国 ( 地 区 )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国 ( 境 ) 外 已 经 进 行 相 应 的 研 究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已 允 许 作 为 相 应 用 途 并 投 放 市 场 的 证 明 文 件 (3) 转 基 因 产 品 的 用 途 说 明 和 拟 采 取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4)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5
2 报 检 规 定 入 境 时,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须 持 规 定 的 单 证 和 过 境 转 移 许 可 证 向 进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报, 并 由 出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监 督 其 出 境 3 对 改 换 原 包 装 及 变 更 过 境 线 路 的 过 境 转 基 因 产 品,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重 新 办 理 过 境 手 续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6
第 三 节 入 境 食 品 的 报 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 通 过 并 予 以 公 布,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一 入 境 食 品 包 括 的 范 围 进 口 食 品 包 括 : 进 口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容 器 食 品 包 装 容 器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和 食 品 用 工 具 及 设 备 等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7
例 :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食 品 用 工 具 设 备 都 属 于 进 口 食 品 的 报 检 范 畴 ( ) 答 案 : 对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8
二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概 念 1 食 品 是 指 各 种 供 人 食 用 或 者 饮 用 的 成 品 和 原 料 以 及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药 品 的 物 品, 但 不 包 括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物 品 2 食 品 添 加 剂 是 指 : 为 改 善 食 品 品 质 和 色 香 味, 以 及 为 防 腐 和 加 工 工 艺 的 需 要 而 加 入 食 品 中 的 化 学 合 成 或 者 天 然 物 质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49
判 断 题 :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药 品, 不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进 口 物 品, 应 按 照 申 报 食 品 报 检 ( ) 答 案 : 对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0
三 报 检 要 求 1 标 签 审 核 食 品 标 签 是 指 在 食 品 包 装 容 器 上 货 附 于 食 品 包 装 容 器 上 的 一 切 附 签 吊 牌 文 字 图 形 符 号 说 明 物 预 包 装 食 品 : 预 先 定 量 包 装 或 者 制 作 在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中 的 食 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1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包 装 上 应 当 由 标 签 标 签 应 当 标 明 下 列 事 项 : (1) 名 称 规 格 净 含 量 生 产 日 期 ; (2) 成 分 或 者 配 料 表 ; (3)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 (4) 保 质 期 ; (5) 产 品 标 准 代 号 ;..\..\ 食 品 标 签 样 本.jpg (6) 贮 存 条 件 ; (7) 所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在 国 家 标 准 中 的 通 用 名 称 ; (8)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9)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规 定 必 须 标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其 标 签 还 应 当 标 明 主 要 营 养 成 分 及 其 含 量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2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夸 大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进 口 预 包 装 食 品 应 当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目 前,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食 品 的 标 签 审 核, 与 进 口 食 品 检 验 检 疫 结 合 进 行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3
2 凡 以 保 健 食 品 名 义 报 检 的 进 口 食 品 必 须 报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批 合 格 后 方 准 进 口 凡 取 得 保 健 食 品 批 号 的 进 口 保 健 食 品, 在 进 口 时 须 增 做 功 能 性 复 核 实 验 项 目, 否 则 一 律 不 予 签 发 卫 生 证 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4
3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进 口 商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的 安 全 评 估 材 料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5
4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出 口 商 或 者 代 理 商 应 当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备 案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向 国 家 出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注 册 5 进 口 商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两 年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6
三 报 检 时 应 提 供 的 单 据 1 报 检 人 按 规 定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提 供 相 关 外 贸 单 据 : 合 同 发 票 装 箱 单 提 ( 运 ) 单 等 ; 2 进 口 食 品 原 产 地 证 书 ; 3 输 出 国 使 用 的 农 药 化 肥 除 草 剂 熏 蒸 剂 及 生 产 食 品 的 原 料 添 加 剂 加 工 方 法 等 有 关 资 料 及 标 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7
四 办 理 进 口 食 品 的 换 证 程 序 : 1 进 口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 指 进 口 食 品 的 批 发 零 售 商 ) 在 批 发 零 售 进 口 食 品 时 应 持 有 当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进 口 食 品 卫 生 证 书 2 进 口 食 品 在 口 岸 检 验 合 格 取 得 卫 生 证 书 后 再 转 运 内 地 销 售 时, 持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进 口 食 品 卫 生 证 书 或 副 本 到 当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换 取 卫 生 证 书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并 在 报 检 单 合 同 其 他 要 求 一 栏 中 注 明 需 换 领 证 书 的 份 数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8
例 : 进 口 食 品 在 口 岸 检 验 合 格 取 得 卫 生 证 书 后 再 转 运 内 地 销 售 的, 还 要 到 销 售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换 证, 并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 ) 答 案 : 对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59
判 断 题 : 进 口 食 品 在 口 岸 检 验 合 格 取 得 卫 生 证 书 后 再 转 运 内 地 销 售 的, 还 要 到 销 售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换 证, 并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 ) 答 案 : 对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0
五 进 口 食 品 包 装 容 器 包 装 材 料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食 品 包 装 进 口 商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对 进 口 食 品 包 装 产 品 实 施 检 验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1
应 向 到 货 地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报 检 时 应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同 时 随 单 提 供 提 单 合 同 发 票 装 箱 单 等, 还 应 提 交 出 入 境 食 品 包 装 备 案 书 ( 若 无 则 应 实 施 批 批 检 验 检 测 )( 复 印 件 ) 经 检 验 合 格 出 具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2
进 口 食 品 包 装, 如 用 于 盛 装 出 口 食 品, 列 入 法 检 商 品 目 录 的, 可 凭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书 换 发 出 入 境 货 物 包 装 性 能 检 验 结 果 单 未 列 入 法 检 商 品 目 录 的 办 理 出 入 境 货 物 包 装 性 能 检 验 结 果 单 按 照 非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商 品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抽 查 检 验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3
第 五 节 入 境 化 妆 品 的 报 检 一 进 口 化 妆 品 报 检 的 规 定 1 进 出 口 化 妆 品 分 级 监 督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放 宽 级 :10% 全 项 目 检 验, 其 余 仅 检 验 标 签 数 量 重 量 规 格 包 装 标 记 等 项 目 品 牌 品 种 正 常 级 : 所 有 正 常 级 化 妆 品 均 实 施 全 项 目 检 验, 并 根 据 日 常 监 督 检 验 结 果, 动 态 公 布 进 出 口 化 妆 品 分 级 管 理 类 目 表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4
3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进 口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卫 生 质 量 许 可 制 度 等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4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进 口 化 妆 品, 必 须 在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监 督 下 加 贴 检 验 检 疫 标 志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5
6 化 妆 品 标 签 审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 (1) 标 签 所 标 注 的 化 妆 品 卫 生 质 量 状 况 功 效 成 分 等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2) 标 签 的 格 式 版 面 文 字 说 明 图 形 符 号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3) 进 口 化 妆 品 是 否 使 用 正 确 的 中 文 标 签 (4) 标 签 是 否 符 合 进 口 国 使 用 要 求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6
第 六 节 入 境 玩 具 (09 年 新 增 ) 一 报 检 范 围 列 入 法 检 目 录 的 必 须 报 检, 法 检 目 录 外 的 根 据 质 检 总 局 规 定 实 施 抽 检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7
二 报 检 要 求 1 列 入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目 录 的, 必 须 有 强 制 性 认 证 证 书 2 未 列 入 的, 需 有 玩 具 检 测 实 验 室 出 具 的 检 测 合 格 的 检 测 报 告 3 对 存 在 缺 陷, 可 能 对 儿 童 造 成 伤 害 的 实 行 召 回 监 督 管 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8
第 七 节 入 境 机 电 产 品 一 报 检 范 围 入 境 机 电 产 品 机 电 产 品 是 指 机 械 设 备 电 气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产 品 电 器 产 品 仪 器 仪 表 金 属 制 品 等 及 其 零 部 件 元 器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69
所 谓 旧 机 电 产 品 是 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机 电 产 品 : 1 已 经 使 用 ( 不 含 使 用 前 测 试 调 试 的 设 备 ), 仍 具 备 基 本 功 能 和 一 定 使 用 价 值 的 ; 2 未 经 使 用, 但 超 过 质 量 保 证 期 ( 非 保 修 期 ) 的 ; 3 未 经 使 用, 但 存 放 时 间 过 长, 部 件 产 生 明 显 有 形 损 耗 的 ; 4 新 旧 部 件 混 装 的 ; 5 经 过 翻 新 的, 如 旧 压 力 容 器 类 旧 工 程 机 械 类 旧 机 电 类 旧 车 船 类 旧 印 刷 机 械 类 旧 食 品 机 械 类 旧 农 业 机 械 类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进 口 单 位 需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进 口 检 验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0
单 选 题 以 下 货 物 进 境 时, 应 按 进 境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要 求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的 是 ( ) A. 旧 钢 制 石 油 管 道 B. 翻 新 过 的 印 刷 机 C. 旧 铁 制 家 具 D. 废 电 机 答 案 :B 判 断 题 : 旧 机 电 产 品 指 已 经 使 用 过 的 机 电 产 品, 但 不 包 括 已 经 翻 新 而 尚 未 使 用 的 机 电 产 品 ( ) 答 案 : 错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1
二 报 检 要 求 ( 一 )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1 国 家 对 设 涉 及 人 类 健 康 动 植 物 生 命 和 健 康,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产 品 实 行 强 制 性 认 证 制 度 2 凡 列 入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目 录 内 的 商 品, 必 须 经 过 指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合 格 取 得 指 定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认 证 证 书 并 加 施 认 证 标 志 后, 方 可 进 口 3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商 品 的 收 货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在 报 检 时 除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并 随 附 有 关 的 外 贸 证 单 外, 还 应 提 供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在 产 品 上 加 施 认 证 标 志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2
( 二 ) 进 口 许 可 证 民 用 商 品 入 境 验 证 1 民 用 商 品 入 境 验 证 是 指 对 国 家 实 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民 用 商 品, 在 通 关 入 境 时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核 查 其 是 否 取 得 必 须 的 证 明 文 件 ( 指 的 是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2 在 法 检 商 品 目 录 内,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中 标 有 L 标 记 的 进 口 商 品 的 收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办 理 进 口 报 检 时, 应 提 供 有 关 进 口 许 可 的 证 明 文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3
单 题 题 : 民 用 商 品 入 境 验 证 是 指 国 家 对 实 行 ( ) 的 民 用 商 品, 在 通 关 入 境 时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核 查 其 是 否 取 得 必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A. 备 案 登 记 制 度 B.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C. 入 境 检 疫 审 批 D. 进 口 质 量 许 可 制 度 答 案 :B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4
( 三 ) 旧 机 电 产 品 1 国 家 允 许 进 口 的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1) 凡 列 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办 理 备 案 的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目 录 的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经 所 在 地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初 审 后,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备 案 (2) 目 录 外 的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由 所 在 地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3)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企 业 及 其 所 属 的 经 营 性 企 业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备 案 申 请,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受 理 (4) 列 入 不 予 备 案 的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目 录 的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除 国 家 特 殊 需 要 并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批 准 之 外 2015, 年 9 月 进 28 日 口 4 时 37 旧 分 机 电 产 品 备 案 机 构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75
2 进 口 须 装 运 前 检 验 的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单 位, 在 签 署 合 同 或 协 议 时, 必 须 订 明 该 产 品 的 检 验 依 据 及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等 的 检 验 条 款 3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报 检 时 应 提 供 商 务 部 或 地 方 部 门 机 电 办 签 发 的 注 明 为 旧 机 电 的 相 关 机 电 进 口 证 明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6
( 四 ) 进 口 电 池 产 品 1 从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进 出 口 电 池 产 品 汞 含 量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强 制 检 验 2 进 出 口 电 池 产 品 实 行 备 案 和 汞 含 量 年 度 专 项 检 测 制 度 汞 含 量 专 项 监 测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核 准 实 施 进 出 口 电 产 品 汞 含 量 检 测 的 实 验 室 实 施 并 出 具 电 池 产 品 汞 含 量 检 测 合 格 确 认 书, 有 效 期 一 年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凭 该 确 认 书 审 核 换 发 进 出 口 电 池 产 品 备 案 书 3 进 口 电 池 产 品 的 收 货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在 报 检 时 应 提 供 进 出 口 电 池 产 品 备 案 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7
( 五 ) 成 套 设 备 (09 年 新 增 ) 1 需 结 合 安 装 调 试 进 行 检 验 的 成 套 设 备 机 电 仪 产 品 以 及 在 口 岸 开 件 后 难 以 恢 复 包 装 的 商 品, 应 在 收 货 人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并 检 验 2 对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约 定 监 造 装 运 前 检 验 或 者 监 装 收 货 人 保 留 到 货 后 最 终 检 验 和 索 赔 的 权 利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派 出 检 验 人 员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实 施 监 造 装 运 前 检 验 或 者 监 装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8
3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进 口 成 套 设 备 及 其 材 料, 签 发 不 准 安 装 使 用 通 知 书 经 技 术 处 理, 并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重 新 检 验 合 格 的, 方 可 安 装 使 用 4 成 套 设 备 中 涉 及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应 按 照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79
( 六 ) 以 氯 氟 烃 (CFCS) 物 资 为 制 冷 剂 发 泡 剂 的 家 用 电 器 产 品 和 压 缩 机 等 机 电 产 品 (09 年 新 增 ) 禁 止 进 口 和 出 口 以 氯 氟 烃 物 资 为 制 冷 剂 的 工 业 商 业 用 压 缩 机 从 2007 年 9 月 1 日, 禁 止 进 口 出 口 以 氯 氟 烃 物 质 为 制 冷 剂 发 泡 剂 的 家 用 电 器 产 品 和 家 用 电 器 产 品 用 压 缩 机 提 供 产 品 为 非 CFCS 制 冷 剂 的 书 面 保 证 以 及 为 非 氯 氟 烃 制 冷 剂 发 泡 剂 的 证 明 ( 产 品 说 明 书 之 类 ) 对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符 合 性 确 认 后,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0
第 八 节 入 境 汽 车 一 报 检 范 围 列 入 法 检 商 品 目 录 的 汽 车, 以 及 虽 未 列 入 但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检 验 的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动 植 物 检 疫 和 卫 生 检 疫 不 属 于 入 境 汽 车 的 报 检 范 围 ( 作 为 商 品 入 境 )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1
报 检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交 通 车 辆 管 理 机 构 行 车 牌 照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2
二 报 检 要 求 1 进 口 汽 车 的 收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持 有 关 证 单 在 进 境 口 岸 或 到 达 站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后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2 进 口 汽 车 入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进 口 汽 车 入 境 检 验 工 作, 用 户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进 口 汽 车 质 保 期 内 的 检 验 管 理 工 作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3
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中 文 名 叫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或 许 您 已 经 注 意 到, 身 边 车 辆 的 铭 牌 上 多 了 一 个 由 17 位 字 母 数 字 组 成 的 编 码, 这 就 是 车 辆 的 VIN, 又 称 17 位 识 别 代 码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经 过 排 列 组 合, 可 以 使 车 型 生 产 在 30 年 之 内 不 会 发 生 重 号 现 象, 这 很 像 我 们 的 身 份 证 不 会 产 生 重 号 一 样, 它 具 有 对 车 辆 的 唯 一 识 别 性, 因 此 又 有 人 将 其 称 为 汽 车 身 份 证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中 含 有 车 辆 的 制 造 厂 家 生 产 年 代 车 型 车 身 型 式 发 动 机 以 及 其 它 装 备 的 信 息 我 国 轿 车 的 VIN 码 大 多 可 以 在 仪 表 板 左 侧 风 挡 玻 璃 下 面 找 到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4
一 进 口 汽 车 报 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和 规 定 1 进 口 汽 车 入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进 口 汽 车 入 境 检 验 工 作, 用 户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进 口 汽 车 质 保 期 内 的 检 验 管 理 工 作 2 对 转 关 到 内 地 的 进 口 汽 车, 由 通 关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检 验 3 对 大 批 量 进 口 汽 车, 外 贸 经 营 单 位 和 收 用 货 主 管 单 位 应 在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中 约 定 在 出 口 国 装 运 前 进 行 预 检 验 监 造 或 监 装,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可 根 据 需 要 派 出 检 验 人 员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实 施 在 出 口 国 的 检 验 4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进 口 汽 车, 由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并 一 车 一 单 签 发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随 车 检 验 单 ; 用 户 在 国 内 购 买 进 口 汽 车 时 必 须 取 得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随 车 检 验 单 和 购 车 发 票 5 在 办 理 正 式 牌 证 前 到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登 检 ( 用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随 车 检 验 单 ) 换 发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检 验 证 明, 作 为 到 车 辆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正 式 牌 证 的 依 据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5
口 岸 机 构 :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一 车 一 单 签 发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随 车 检 验 单 换 发 当 地 机 构 :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检 验 证 明 车 辆 管 理 机 关 : 正 式 牌 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6
二 进 口 汽 车 报 检 时 应 提 供 的 证 单 1 直 接 从 国 外 进 口 的,( 收 货 人 或 代 理 人 在 入 境 口 岸 报 检 时 ), 提 供 : (1) 外 贸 单 证 ( 合 同 发 票 提 ( 运 ) 单 装 箱 单 ) (2) 进 口 安 全 质 量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3) 汽 车 空 调 器 压 缩 机 的 证 明 (4) 海 关 出 具 的 进 口 货 物 证 明 正 本 及 复 印 件 (5)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2 国 内 购 买 的, 进 口 汽 车 的 用 户 在 报 检 时 应 提 供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随 车 检 验 单 和 海 关 出 具 的 进 口 货 物 证 明 的 正 本 及 复 印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7
第 九 节 进 口 石 材 涂 料 的 报 检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8
一 对 进 口 石 材 的 报 检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1 进 口 石 材 的 报 检 范 围 商 品 名 称 及 编 码 协 调 制 度 中 编 码 为 2515 2516 6801 6802 项 下 的 商 品 2 报 检 时 除 提 供 ( 合 同 发 票 提 单 和 装 箱 单 等 ) 外 贸 单 证 外, 还 应 提 供 符 合 分 类 要 求 的 石 材 说 明 书, 注 明 石 材 原 产 地 用 途 放 射 性 水 平 类 别 和 适 用 范 围 等 3 报 检 人 未 提 供 说 明 书 或 者 说 明 书 中 未 注 明 的, 均 视 为 使 用 范 围 不 受 限 制, 检 验 时 依 据 最 严 格 限 量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89
多 选 题 某 公 司 进 品 一 批 大 理 石 (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M/), 以 下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 A. 进 出 口 应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B. 应 在 货 物 入 境 前 向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C. 如 无 法 提 供 石 材 说 明 书,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将 不 受 理 报 检 D.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该 批 货 物 实 施 放 射 性 检 测 答 案 :BD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0
二 国 家 对 进 口 涂 料 的 规 定 ( 一 ) 登 记 备 案 1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进 口 涂 料 的 检 验 采 取 登 记 备 案 专 项 检 测 制 度 2 进 口 涂 料 的 生 产 商 进 口 商 和 进 口 代 理 商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向 备 案 机 构 申 请 进 口 涂 料 备 案 备 案 申 请 应 在 涂 料 进 口 之 前 至 少 2 个 月 向 备 案 机 构 申 请 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指 定 的 进 口 涂 料 备 案 机 构 和 专 项 检 测 实 验 室, 分 别 负 责 进 口 涂 料 的 备 案 和 专 项 检 测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1
三 报 检 要 求 及 应 提 供 的 证 单 报 检 时 除 提 供 合 同 发 票 提 单 和 装 箱 单 等 资 料 外, 已 经 备 案 的 涂 料 应 同 时 提 交 进 口 涂 料 备 案 书 或 其 复 印 件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2
四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实 施 检 验 :( 新 增 内 容 ) 1 核 查 进 口 涂 料 备 案 书 的 符 合 性 2 专 项 检 测 项 目 的 抽 查 同 一 品 牌 涂 料 的 年 度 抽 查 比 例 不 少 于 进 口 批 次 的 10%; 每 个 批 次 抽 查 不 少 于 进 口 规 格 型 号 种 类 的 10%; 所 抽 取 样 品 送 专 项 检 测 实 验 室 进 行 专 项 检 测 3 对 未 经 备 案 的 进 口 涂 料,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接 受 报 检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抽 取 样 品, 并 由 报 检 人 将 样 品 送 专 项 检 测 实 验 室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专 项 性 检 测 报 告 进 行 符 合 性 核 查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3
4 (1)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进 口 涂 料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2)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进 口 涂 料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检 验 检 疫 证 书, 并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3) 对 专 项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进 口 涂 料, 收 货 人 须 将 其 退 运 出 境 或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4
第 十 节 入 境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5
一 定 义 ( 一 ) 入 境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指 : 以 任 何 贸 易 方 式 和 无 偿 提 供 捐 赠 等 方 式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 含 废 料 ) ( 二 ) 分 类, 根 据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物 理 特 性 及 产 生 方 式 可 分 为 : 1 固 体 可 用 做 原 料 的 废 物 2 工 业 固 体 可 用 做 原 料 的 废 物 3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4 危 险 废 物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6
二 报 检 范 围 : 为 加 强 对 进 口 废 物 的 管 理, 国 家 将 进 口 废 物 分 两 类 进 行 管 理 : 一 类 是 禁 止 进 口 的 废 物 ; 一 类 是 可 作 为 原 料 但 必 须 严 格 限 制 进 口 的 废 物 判 断 : 对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废 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准 从 事 此 类 废 物 的 进 口 贸 易 以 及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对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7
1 对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废 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准 从 事 此 类 废 物 的 进 口 贸 易 以 及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2 对 可 作 为 原 料 但 必 须 严 格 限 制 进 口 的 废 物, 国 家 制 订 了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和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在 此 目 录 内 的 废 物 须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统 一 审 批, 并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列 入 强 制 性 检 验 检 疫 商 品 实 行 强 制 性 检 验 检 疫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8
三 申 请 进 口 废 物 必 须 符 合 的 条 件 1 申 请 进 口 废 物 作 原 料 利 用 的 企 业 必 须 是 依 法 成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并 具 有 利 用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的 能 力 和 相 应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备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99
例 1: 申 请 进 口 废 物 作 原 料 利 用 的 企 业 必 须 是 ( ) A. 经 卫 生 登 记 的 单 位 B. 依 法 成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C. 具 有 利 用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进 口 废 物 的 能 力 D. 具 有 相 应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备 答 案 :BCD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0
2 申 请 进 口 的 废 物 已 列 入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和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的 范 围 3 进 口 废 物 前, 废 物 进 口 单 位 应 事 先 取 得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签 发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废 物 进 口 单 位 与 境 外 贸 易 关 系 人 签 订 的 进 口 废 物 合 同 中, 必 须 订 明 进 口 废 物 的 品 质 和 装 运 前 检 验 条 款 ; 约 定 进 口 废 物 必 须 由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其 他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装 运 前 检 验,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装 运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1
入 境 废 物 须 由 ( ) 审 批 A.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B.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C. 农 业 部 D. 卫 生 部 答 案 :B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2
例 : 报 检 入 境 废 物 时, 应 提 供 ( ) 签 发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和 ( )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签 发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A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B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C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D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答 案 :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3
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境 外 供 货 企 业 境 内 进 口 商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内 进 口 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4
国 家 对 可 用 作 原 料 固 体 废 物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实 行 ( ) A. 供 货 许 可 制 度 B. 备 案 登 记 制 度 C.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D. 资 质 核 准 制 度 答 案 :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5
5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的 卫 生 和 动 植 物 检 疫 项 目 主 要 是 检 疫 : (1) 病 媒 昆 虫 (2) 啮 齿 动 物 (3) 病 虫 害 (4) 制 病 微 生 物 入 境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到 达 口 岸 后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立 即 向 口 岸 或 到 达 站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并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不 同 性 质 特 点 实 施 卫 生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实 施 环 保 项 目 的 检 验,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合 格 后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供 货 主 办 理 通 关 放 行 手 续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6
四 报 检 要 求 入 境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到 达 口 岸 后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立 即 向 口 岸 或 到 达 站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并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不 同 性 质 特 点 实 施 卫 生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实 施 环 保 项 目 的 检 验,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合 格 后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供 货 主 办 理 通 关 放 行 手 续 通 关 后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的 品 质 检 验 可 申 请 收 用 货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1) 品 质 检 验 合 格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准 予 销 售 使 用 (2) 经 检 验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品 质 证 书 对 外 进 行 索 赔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7
五 入 境 废 物 报 检 时 应 提 供 的 证 单 ( 重 要 考 点 ) 入 境 废 物 报 检 时 应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并 提 供 : 1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提 单 发 票 装 箱 单 ;( 外 贸 单 证 ) 2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签 发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 正 本 ), 并 复 印 留 存 ; 3 企 业 废 物 利 用 风 险 报 告 书 ; 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签 发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 正 本 ); 5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6 自 陆 运 口 岸 进 口 的 废 物, 报 检 时 还 必 须 提 供 出 口 国 官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8
例 入 境 废 物 在 口 岸 办 理 报 检 时 除 按 规 定 填 写 入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外, 还 应 按 规 定 提 供 ( ) A. 企 业 废 物 利 用 风 险 报 告 书 B.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C. 中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D. 合 同 发 票 提 单 装 箱 单 E.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答 案 :ABDE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09
多 选 题 :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报 检 时 须 提 供 的 单 据 有 ( ) A.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B.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C. 企 业 废 物 利 用 风 险 报 告 书 D. 国 外 检 验 机 构 签 发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答 案 :B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0
判 断 题 : 自 海 运 口 岸 进 口 的 废 物, 报 检 时 无 需 提 供 出 口 国 官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答 案 : 对, 自 陆 运 口 岸 进 口 的 废 物, 报 检 时 需 提 供 出 口 国 官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1
五 目 前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认 可 的 境 外 检 验 机 构 1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总 公 司 的 各 海 外 分 公 司 2 中 国 检 验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3 日 中 商 品 检 查 株 式 会 社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2
报 检 入 境 废 物 时, 除 提 供 合 同 发 票 箱 单 提 单 之 外, 还 应 提 供 签 发 的 和 经 认 可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装 船 前 检 验 证 书 A 国 家 环 保 局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B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C 外 经 贸 部 进 口 废 物 许 可 证 D 海 关 总 署 进 口 废 物 许 可 证 A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3
某 公 司 从 日 本 进 口 一 批 国 家 允 许 进 口 的 废 塑 料, 纸 箱 包 装, 在 办 理 报 检 时, 除 提 供 合 同 发 票 装 箱 单 各 运 程 提 单 等 贸 易 单 证 外, 应 提 供 A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签 发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B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C 发 货 人 出 具 的 无 木 质 包 装 声 明 E A B C D A 和 B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4
第 十 一 节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一 属 于 特 殊 物 品 卫 生 检 疫 报 检 范 围 的 物 品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指 : 微 生 物 人 体 组 织 生 物 制 品 血 液 及 其 制 品 等 物 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5
二 审 批 程 序 1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的 卫 生 检 疫 管 理 实 行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现 场 查 验 和 后 续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2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必 须 办 理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未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许 可 不 准 入 境 3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的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交 运 前 向 入 境 口 岸 直 属 检 验 局 办 理 特 殊 物 品 审 批 手 续, 受 理 申 请 的 直 属 检 疫 局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准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20 日 内 不 能 做 出 决 定 的,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准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签 发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单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6
4 供 移 植 用 器 官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办 理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的, 入 境 出 境 时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可 以 先 予 放 行,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放 行 后 10 日 内 申 请 补 办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7
5 邮 寄 携 带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因 特 殊 情 况 未 办 理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截 留, 要 求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受 理 报 检 的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实 施 现 场 检 验, 经 检 疫 合 格 后 方 可 放 行 6 凡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特 殊 物 品 禁 止 入 境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8
因 科 研 等 特 殊 需 要, 输 入 禁 止 入 境 物 的, 报 检 时 必 须 提 供 ( ) 签 发 的 特 许 审 批 证 明 A 科 技 部 B 海 关 总 署 C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D 农 业 部 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19
第 十 二 节 入 境 展 览 物 品 一 入 境 展 览 物 品 报 检 范 围 : 包 括 : 参 加 国 际 展 览 的 入 境 展 览 物 品 及 其 包 装 材 料 运 输 工 具 等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0
二 报 检 要 求 : 1 展 览 物 品 入 境 前 或 入 境 时,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持 有 关 证 单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出 具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入 境 展 品 不 必 进 行 品 质 检 验 和 3C 认 证 ATA 单 证 册 下 的 展 览 品 可 凭 ATA 单 证 册 报 检 2 入 境 展 览 品 运 抵 存 放 地 后, 检 验 检 疫 人 员 实 施 现 场 检 疫, 经 现 场 检 疫 合 格 或 检 疫 处 理 合 格 的 展 览 物 品, 可 以 进 入 展 馆 展 出,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又 无 有 效 处 理 方 法 的 作 退 运 或 销 毁 处 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1
3 入 境 展 览 物 品 仅 供 用 于 展 览,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改 作 它 用 展 览 会 结 束 后, 所 有 入 境 展 览 物 品 须 在 检 验 检 疫 人 员 监 管 下 由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作 退 运 留 购 或 销 毁 处 理 4 留 购 重 新 办 理 有 关 检 验 检 疫 手 续 退 运 出 具 官 方 检 疫 证 书 的 应 在 出 境 前 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经 检 疫 或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后, 出 具 有 关 证 书, 准 予 出 境 5 入 境 展 览 物 为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应 按 旧 机 电 产 品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相 关 证 明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2
判 断 题 : 留 购 的 展 览 物 品, 报 检 人 应 重 新 办 理 有 关 检 验 检 疫 手 续 ( ) 答 案 : 对 判 断 题 : 入 境 展 览 品 中 的 旧 机 电 产 品 不 需 要 按 旧 机 电 产 品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相 关 证 明 ( ) 答 案 : 错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3
第 十 三 节 来 自 疫 区 的 货 物 一 疫 区 的 概 念 1 概 念 : 就 是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或 世 界 动 物 保 护 公 约 公 布 并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认 可 的 符 合 传 染 病 流 行 特 征 或 动 植 物 疫 病 流 行 特 征 的 发 生 传 染 病 或 其 他 疫 情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2 疫 区 分 为 : 动 物 传 染 病 疫 区 植 物 疫 区 人 类 传 染 病 疫 区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4
二 来 自 疫 区 货 物 的 检 疫 1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不 能 入 境 来 自 疫 区 的 其 他 货 物 在 报 检 要 求 上 与 非 疫 区 相 同, 为 防 止 疫 情 传 入, 进 行 严 格 的 检 疫 处 理 2 来 自 疫 区 货 物 的 检 疫 要 根 据 疫 区 及 货 物 的 具 体 情 况 来 确 定, 一 般 而 言, 与 疫 情 有 关 的 对 应 产 品 不 能 进 口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5
三 来 自 疫 区 货 物 检 疫 处 理 ( 一 ) 动 物 检 疫 处 理 1 概 念 : 指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及 其 他 检 疫 物 所 采 取 的 强 制 性 处 理 措 施 2 方 式 : 除 害 扑 杀 销 毁 退 回 或 封 存 不 准 入 境 不 准 过 境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6
( 二 ) 植 物 检 疫 处 理 1 方 式 : 与 动 物 检 疫 处 理 要 求 基 本 一 致, 也 有 所 不 同, 一 旦 发 现 有 疫 情 的, 作 熏 蒸 热 处 理 消 毒 等 植 物 检 疫 除 害 处 理, 不 能 做 除 害 处 理 的, 不 准 入 境 或 过 境, 已 经 入 境 的 作 退 回 或 销 毁 处 理 2 结 果 : (1)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2) 对 能 够 做 除 害 处 理 达 到 要 求 的 货 物, 做 除 害 处 理 (3) 不 能 做 除 害 处 理 或 除 害 处 理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做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4) 经 检 疫 合 格 或 经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7
( 三 ) 卫 生 处 理 1 卫 生 处 理 : 指 隔 离 留 言 和 就 地 诊 验 等 医 学 措 施, 以 及 消 毒 除 鼠 除 虫 等 卫 生 措 施 2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入 境 的 交 通 工 具 人 员 集 装 箱 尸 体 骸 骨 以 及 可 能 传 播 检 疫 传 染 病 的 行 李 货 物 邮 包 实 施 检 疫 查 验 传 染 病 监 测 卫 生 监 督 和 卫 生 处 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8
四 禁 止 入 境 的 疫 区 货 物 当 某 个 国 家 发 生 新 的 疫 情 时, 质 检 总 局 根 据 需 要 发 出 公 告, 禁 止 可 能 染 疫 的 物 品 及 其 相 关 产 品 入 境, 直 到 疫 情 解 除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29
第 十 四 节 入 境 货 物 木 质 包 装 一 报 检 范 围 用 于 承 载 包 装 铺 垫 支 撑 加 固 货 物 的 木 质 材 料, 如 : 木 板 箱 木 框 木 桶 木 托 盘 等, 人 工 合 成 的 材 料 薄 板 旋 切 芯 锯 屑 木 丝 刨 花 除 外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0
多 选 题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来 自 美 国 日 本 韩 国 和 欧 盟 的 货 物 木 质 包 装 实 施 检 疫, 这 里 所 指 的 木 质 包 装 包 括 ( ) A. 木 桶 B. 木 托 盘 C. 垫 木 D. 纤 维 板 箱 答 案 :AB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1
关 于 IPPC :1 国 际 植 物 保 护 公 约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 称 IPPC) 是 1951 年 联 合 国 粮 食 和 农 业 组 织 (FAO) 通 过 的 一 个 有 关 植 物 保 护 的 多 边 国 际 协 议, 1952 年 生 效 1979 年 和 1997 年,FAO 分 别 对 IPPC 进 行 了 2 次 修 改 国 际 植 物 保 护 公 约 由 设 在 粮 农 组 织 植 物 保 护 处 的 IPPC 秘 书 处 负 责 执 行 和 管 理, 中 国 是 公 约 第 141 个 缔 约 方 国 际 植 物 保 护 公 约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全 球 农 业 安 全,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随 植 物 和 植 物 产 品 传 播 和 扩 散, 促 进 有 害 生 物 控 制 措 施 国 际 植 物 保 护 公 约 为 区 域 和 国 家 植 物 保 护 组 织 提 供 了 一 个 国 际 合 作 协 调 一 致 和 技 术 交 流 的 框 架 和 论 坛 由 于 认 识 到 IPPC 在 植 物 卫 生 方 面 所 起 的 重 要 作 用,WTO/SPS 协 议 规 定 IPPC 为 影 响 贸 易 的 植 物 卫 生 国 际 标 准 ( 植 物 检 疫 措 施 国 际 标 准,ISPMs) 的 制 定 机 构, 并 在 植 物 卫 生 领 域 起 着 重 要 的 协 调 一 致 的 作 用 IPPC 标 识 :IPPC 标 识 ( 国 际 上 通 用 的 标 识, 意 思 是 木 包 装 已 经 过 处 理 )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2
CN 是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规 定 的 中 国 国 家 编 码 ; YY 代 表 除 害 处 理 方 法, 如 MB 表 示 溴 甲 烷 熏 蒸 处 理,HT 表 示 热 处 理 ; ZZ 代 表 各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的 2 位 数 代 码, 000 代 表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授 予 木 质 包 装 生 产 企 业 的 三 位 数 登 记 号, 两 者 组 合 代 表 每 个 木 质 包 装 生 产 企 业 的 唯 一 代 码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3
二 使 用 企 业 从 哪 里 购 买 加 施 标 识 的 木 质 包 装? 木 质 包 装 使 用 企 业 应 从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考 核 并 取 得 标 识 加 施 资 格 的 生 产 企 业 购 买 木 质 包 装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4
二 报 检 要 求 1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应 当 有 输 出 国 家 和 地 区 政 府 植 物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认 可 的 企 业 按 中 国 确 认 的 检 疫 除 害 处 理 方 法 处 理, 并 加 贴 国 际 植 物 保 护 公 约 组 织 专 用 标 识 ( IPPC) 2 旅 客 携 带 物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经 港 澳 地 区 入 境 的 货 物, 未 加 施 IPPC 标 识 的, 发 现 有 活 的 有 害 生 物, 进 行 除 害 处 理, 未 发 现 准 予 入 境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5
三 行 政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检 报 检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未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许 可 擅 自 将 木 质 包 装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处 罚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6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1 未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许 可, 擅 自 拆 除 遗 弃 木 质 包 装 2 未 按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要 求 对 木 质 包 装 采 取 除 害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3 伪 造 变 造 盗 用 IPPC 专 用 标 识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7
例 题 ( 一 ) 贵 州 一 饮 料 生 产 厂 从 英 国 进 口 2 批 设 备 零 配 件 (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R/), 一 批 在 上 海 入 境 通 关 后 运 至 贵 州, 另 一 批 从 深 圳 入 境 后 转 关 至 贵 州, 全 部 进 齐 后 组 装 成 饮 料 生 产 线, 投 入 使 用 后 发 现 部 分 零 件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8
1 如 果 进 口 的 旧 设 备, 该 厂 在 进 口 前 应 事 先 申 请 办 理 ( ) A. 动 植 物 检 疫 审 批 B. 卫 生 注 册 登 记 C.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人 D. 旧 机 电 产 品 备 案 答 案 :D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39
2 从 上 海 口 岸 入 境 的 货 物, 如 果 在 口 岸 发 现 部 分 包 装 破 损, 该 饮 料 厂 就 向 (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残 损 鉴 定 A. 上 海 B. 贵 州 C. 上 海 和 贵 州 D. 上 海 或 贵 州 答 案 :A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0
3 对 于 从 深 圳 口 岸 入 境 的 货 物, 该 饮 料 厂 应 向 (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申 请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A. 上 海 B. 广 州 C. 深 圳 D. 贵 州 答 案 :D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1
4 该 生 产 线 必 须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 ) A. 品 质 检 验 和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B. 食 品 设 备 卫 生 检 验 和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C. 品 质 检 验 和 食 品 设 备 卫 生 检 验 D. 品 质 检 验 和 民 用 商 品 入 境 验 证 答 案 :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2
5 经 该 饮 料 厂 索 赔, 卖 方 将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零 件 的 赔 付 品 空 运 到 贵 州, 以 下 关 于 赔 付 的 零 件 表 述 正 确 的 提 ( ) A. 该 饮 料 厂 无 须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B. 该 饮 料 厂 应 向 贵 州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入 境 验 证 C. 该 饮 料 厂 应 向 贵 州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申 请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D. 该 饮 料 厂 应 向 贵 州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申 请 入 境 货 物 调 离 通 知 单 答 案 :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3
( 二 ) 大 连 某 代 理 报 检 单 位 近 期 在 大 连 口 岸 的 部 分 代 理 报 检 业 务 情 况 如 下 : 1 为 北 京 某 企 业 报 检 从 荷 兰 进 口 的 200 株 郁 金 香 (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P/Q), 考 虑 鲜 花 保 鲜 要 求, 在 领 取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后, 告 知 货 主 可 立 即 将 货 物 空 运 至 北 京 ; 2 为 某 企 业 报 检 一 批 从 澳 大 利 亚 进 口 的 旧 车 床, 在 领 取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后, 告 知 货 主 可 将 货 物 运 至 目 的 地 进 行 检 验 ;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4
3 为 某 企 业 报 检 一 批 从 泰 国 进 口 的 香 蕉 (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PR/Q.S), 货 物 经 韩 国 仁 川 转 船, 期 间 未 更 换 包 装 在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后, 领 取 了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 4 为 吉 林 某 企 业 报 检 一 批 从 智 利 进 口 的 废 塑 料 (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M/), 在 领 取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后, 告 知 货 主 即 可 将 货 物 运 至 目 的 地 ; 5 为 长 春 某 企 业 报 检 一 批 从 法 国 进 口 的 羊 毛 (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M.P/N.Q), 在 领 取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后, 告 知 货 主 即 可 将 货 物 运 至 长 春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5
1 上 述 业 务 中, 报 检 时 须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的 是 ( ) A.12 B.45 C.135 D.235 答 案 :C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6
2 上 述 业 务 中, 货 物 须 在 口 岸 实 施 卫 生 消 毒 处 理 的 是 ( ) A.35 B.23 C.124 D.245 答 案 :D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7
3 上 述 业 务 中, 报 检 时 须 提 供 国 外 官 方 检 疫 证 书 的 是 ( ) A.135 B.245 C.125 D.345 答 案 :A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8
4 上 述 业 务 中, 存 在 与 检 疫 有 关 规 定 不 符 行 为 的 是 ( ) A.14 B.15 C.124 D.1245 答 案 :D 2015 年 9 月 28 日 4 时 37 分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