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局 第 119 号 令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9.8.21 第 119 号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5 月 26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保 护 环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 以 下 简 称 废 物 原 料 ) 的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主 管 全 国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设 在 各 地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前 检 验 制 度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报 检 时, 收 货 人 应 当 提 供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或 者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指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到 货 后,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法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第 六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检 验 检 疫 风 险 分 析 和 预 警 通 报 制 度 第 二 章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第 七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的 受 理 评 审 和 批 准 工 作 第 八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合 法 的 经 营 资 质 ; ( 二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 三 ) 熟 悉 并 遵 守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 四 ) 获 得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RIOS 体 系 等 认 证 ; ( 五 ) 企 业 应 当 保 证 其 产 品 符 合 与 其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废 物 原 料 种 类 相 适 应 的 中 国 有 关 安 全 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 ( 六 )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供 货 来 源, 并 对 供 货 来 源 有 环 保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 七 ) 近 3 年 内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的 安 全 卫 生 环 保 质 量 问 题 ; ( 八 ) 具 有 在 互 联 网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及 申 报 装 运 前 检 验 的 能 力, 具 备 放 射 性 检 测 设 备 及 其 他 相 应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检 验 能 力 第 九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书 ; ( 二 ) 经 公 证 的 税 务 登 记 文 件, 有 商 业 登 记 文 件 的 还 需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商 业 登 记 文 件 ;
( 三 ) 组 织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说 明 ; ( 四 ) 标 明 尺 寸 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平 面 图, 有 加 工 场 地 的, 提 供 加 工 场 地 平 面 图, 能 全 面 展 现 上 述 场 地 实 景 的 视 频 文 件 或 者 3 张 以 上 照 片 ; ( 五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或 者 RIOS 体 系 等 认 证 证 书 彩 色 复 印 件 及 相 关 作 业 指 导 文 件 提 交 的 文 字 材 料, 须 用 中 文 或 者 中 英 文 对 照 文 本 第 十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国 外 供 货 商 提 出 的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应 当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处 理 : ( 一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 二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应 当 自 受 理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组 成 专 家 评 审 组, 实 施 书 面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但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评 审 组 应 当 在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作 出 评 审 结 论,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交 评 审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的 决 定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评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并 颁 发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对 评 审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注 册 登 记,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 年 第 十 三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变 化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
( 一 ) 名 称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二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 ( 二 ) 地 址 发 生 变 化 的,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二 四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国 外 供 货 商 要 求 新 增 注 册 废 物 原 料 种 类 的, 应 当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交 与 新 增 种 类 有 关 的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五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国 外 供 货 商 变 更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变 更 注 册 登 记 的 决 定 第 十 五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的 名 称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均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重 新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第 十 六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需 要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在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90 日 前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并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二 四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以 及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供 货 情 况 的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9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的 决 定 第 三 章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第 十 八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的 受 理 评 审 和 批 准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合 法 的 进 出 口 贸 易 经 营 资 质 ; ( 二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 三 ) 熟 悉 并 遵 守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和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 ( 四 ) 建 立 并 运 行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 五 )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供 货 来 源 和 国 内 利 用 单 位 第 二 十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书 ; ( 二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其 复 印 件 ; ( 三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 四 )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注 册 登 记 证 等 进 出 口 资 质 许 可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 五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 ( 六 ) 代 理 国 内 利 用 单 位 进 口 的, 应 当 提 供 代 理 进 口 文 件 国 内 利 用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复 印 件 ) 和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利 用 单 位 备 案 表 第 二 十 一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对 国 内 收 货 人 提 出 的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应 当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处 理 : ( 一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 二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自 受 理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组 成 专 家 评 审 组, 实 施 书 面 评 审 和 现 场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但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对 书 面 评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评 审 组 应 当 按 照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现 场 评 审 记 录 表 的 要 求 进 行 现 场 评 审 评 审 组 应 当 制 定 现 场 评 审 计 划, 并 在 审 核 实 施 日 期 前 15 日 通 知 申 请 人 评 审 组 应 当 在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作 出 评 审 结 论,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提 交 评 审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自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的
决 定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对 评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并 颁 发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对 书 面 评 审 不 合 格 现 场 评 审 不 合 格 或 者 新 发 现 存 在 违 反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的, 不 予 注 册 登 记,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 年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变 化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 ( 一 ) 地 址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二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 ( 二 ) 所 代 理 国 内 利 用 单 位 发 生 变 化 的,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六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第 二 十 五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国 内 收 货 人 变 更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变 更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的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重 新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提 出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需 要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在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并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二 三 四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以 及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报 告,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企 业 名 称 办 公 及 生 产 地 址 等 变 化 情 况 ; ( 二 ) 企 业 生 产 状 况 及 产 品 变 化 情 况 ; ( 三 )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情 况, 收 货 人 自 行 加 工 利 用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加 工 利 用 废 物 原 料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第 四 章 装 运 前 检 验 第 二 十 九 条 废 物 原 料 进 境 前, 国 外 供 货 商 应 当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指 定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 申 请 装 运 前 检 验 第 三 十 条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与 装 运 前 检 验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三 十 一 条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规 定 的 检 验 业 务 范 围 和 区 域 内 按 照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运 前 检 验 规 程 实 施 装 运 前 检 验 第 三 十 二 条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对 其 检 验 合 格 的 废 物 原 料 签 发 电 子 检 验 证 书 ;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签 发 装 运 前 检 验 不 合 格 情 况 通 知 单 第 三 十 三 条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在 口 岸 查 验 发 现 货 证 不 符 或 者 环 保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报 告 装 运 前 检 验 情 况, 并 提 供 记 录 检 验 情 况 的 图 像 和 书 面 资 料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到 货 检 验 检 疫 第 三 十 五 条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运 抵 口 岸 时, 国 内 收 货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入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接 受 检 验 检 疫 报 检 时 应 当 提 供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废 物 原 料 进 口 许 可 证 ( 检 验 检 疫 联 ) 以 及 合 同 发 票 装 箱 单 提 / 运 单 等 必 要 的 纸 质 或 者 电 子 单 证 第 三 十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及 检 验 检 疫 规 程 在 入 境 口 岸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卫 生 检 疫 动 植 物 检 疫 环 保 项 目 检 验 等 项 目 的 检 验 检 疫
对 进 口 废 纸,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可 以 根 据 便 利 对 外 贸 易 和 检 验 工 作 的 需 要, 指 定 在 其 他 地 点 检 验 第 三 十 七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查 验 场 所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足 够 的 专 用 查 验 场 地 或 者 库 房, 配 备 开 箱 掏 箱 和 落 地 检 验 必 需 的 机 械 设 备 ; ( 二 ) 具 备 实 施 电 子 监 管 视 频 监 控 的 设 施, 并 具 备 现 场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所 需 办 公 条 件 ; ( 三 ) 配 置 手 持 式 放 射 检 测 仪, 进 口 废 金 属 废 五 金 冶 炼 渣 的 监 管 场 地 还 应 当 配 备 或 者 装 备 通 道 式 放 射 性 检 测 设 备 ; ( 四 ) 配 置 可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必 要 设 施 ( 现 场 防 护 消 洗 排 污 和 抢 险 救 援 器 材 物 资 及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及 通 讯 交 通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所 需 的 通 用 现 场 设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经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的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出 具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并 在 备 注 项 注 明 上 述 货 物 经 初 步 检 验, 未 发 现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物 质 ; 对 经 检 验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出 具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和 检 验 检 疫 证 书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和 国 内 收 货 人 应 当 保 证 符 合 注 册 登 记 的 要 求, 依 照 注 册 登 记 范 围 开 展 供 货 进 口 等 活 动 国 内 收 货 人 不 自 行 开 展 加 工 利 用 的, 应 当 将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交 付 符 合 环 保 部 门 规 定 的 利 用 单 位 第 四 十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可 以 对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验 证 追 踪 货 物 环 保 质 量 状 况 等 形 式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根 据 国 外 供 货 商 所 供 货 物 质 量 状 况, 动 态 评 价 其 诚 信 水 平, 对 其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A B C 三 类 预 警 管 理 : ( 一 ) 对 必 须 撤 销 国 外 供 货 商 和 国 内 收 货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源 自 特 定 国 家 / 地 区 特 定 类 别 废 物 原 料 进 口 的,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布 A 类 预 警,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不 再 受 理 其 相 关 报 检 申 请 ; ( 二 ) 对 国 外 供 货 商 提 供 国 内 收 货 人 进 口 或 者 源 自 特 定 国 家 / 地 区 特 定 类 别 的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采 取 加 严 检 验 措 施 的,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布 B 类 预 警,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相 关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全 数 检 验 ; 对 国 内 收 货 人 进 口 的 废 物 原 料 采 取 加 严 检 验 措 施 的, 也 可 以 由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发 布 B 类 预 警, 其 辖 区 内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相 关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全 数 检 验 ; ( 三 ) 对 环 保 项 目 不 合 格 或 者 需 采 取 其 他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废 物 原 料,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发 布 C 类 预 警,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在 预 警 有 效 期 内 密 切 关 注 预 警 货 物 及 其 承 载 工 具 的 动 向, 对 触 发 C 类 预 警 的 相 关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全 数 检 验 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触 发 B 类 预 警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其 输 出 的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为 期 90 日 的 全 数 检 验 : ( 一 ) 一 年 内 货 证 不 符 或 者 环 保 项 目 不 合 格 累 计 3 批 以 上 ( 含 3 批 ) 的 ; ( 二 ) 检 疫 不 合 格 并 具 有 较 大 疫 情 风 险 的 ; ( 三 )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被 撤 销 后 重 新 获 得 注 册 登 记 的 ; ( 四 )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存 在 缺 陷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触 发 B 类 预 警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其 进 口 的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为 期 90 日 的 全 数 检 验 : ( 一 ) 进 口 的 废 物 原 料 存 在 严 重 货 证 不 符 申 报 不 实, 经 查 确 属 国 内 收 货 人 责 任 的 ; ( 二 ) 国 内 收 货 人 的 登 记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的 ; ( 三 ) 一 年 内 首 次 发 生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环 保 项 目 检 验 不 合 格, 经 查 确 属 国 内 收 货 人 责 任 的 ; ( 四 )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存 在 缺 陷 的 ; ( 五 )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撤 销 后 重 新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触 发 B 类 预 警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其 进 口 的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为 期 180 日 的 全 数 检 验 : ( 一 ) 一 年 内 货 证 不 符 或 者 环 保 项 目 不 合 格 累 计 2 批 以 上 ( 含 2 批 ), 经 查 确 属 国 内 收 货 人 责 任 的 ; ( 二 ) 在 90 日 加 严 检 验 期 内 再 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所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未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未 进 行 装 运 前 检 验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责 令 退 货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七 条 国 外 供 货 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撤 销 其 注 册 登 记 : ( 一 ) 提 供 虚 假 入 境 证 明 文 件 的 ; ( 二 ) 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编 号 转 让 其 他 企 业 使 用 的 ; ( 三 ) 输 出 废 物 原 料 时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等 欺 诈 行 为 的 ; ( 四 ) 输 出 废 物 原 料 环 保 项 目 严 重 不 合 格 或 者 存 在 严 重 疫 情 风 险 的 ; ( 五 )B 类 预 警 期 间, 再 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情 形 之 一 的 ; ( 六 ) 不 配 合 退 运 的 ;
( 七 ) 对 已 退 运 的 不 合 格 废 物 原 料 再 次 运 抵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的 ; ( 八 ) 不 接 受 监 督 管 理 的 第 四 十 八 条 国 内 收 货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撤 销 其 注 册 登 记 : ( 一 )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有 关 证 件 的 ; ( 二 ) 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编 号 转 让 其 他 企 业 使 用 的 ; ( 三 ) 未 按 要 求 将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交 付 相 应 的 加 工 利 用 单 位 的 ; ( 四 )B 类 预 警 期 间, 再 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情 形 之 一 的 ; ( 五 ) 未 按 照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要 求 实 施 退 运 的 ; ( 六 ) 不 接 受 监 督 管 理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内 收 货 人 弄 虚 作 假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处 货 值 金 额 3 倍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报 检 人 代 理 人 弄 虚 作 假 的, 取 消 报 检 资 格,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等 值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条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从 境 外 进 入 保 税 区 出 口 加 工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的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管 理,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区 域 在 生 产 加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品 残 次 品 边 角 料 以 及 受 灾 货 物 属 于 废 物 原 料 需 出 区 进 入 国 内 的, 免 于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第 五 十 二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据 规 定 对 进 口 废 船 舶 和 外 籍 船 舶 航 空 器 及 器 材 在 境 内 维
修 产 生 的 废 物 原 料,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国 内 收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免 于 提 交 国 外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和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证 书 的 电 子 和 纸 质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五 十 四 条 除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五 条 外,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日 均 为 工 作 日 第 五 十 五 条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废 物 原 料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 依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十 六 条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第 五 十 七 条 从 事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现 场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规 定 的 上 岗 资 格 从 事 注 册 登 记 评 审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和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求, 可 以 聘 请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辅 助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