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 大 人 2014 87 号 关 于 2014 年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的 通 知 全 校 各 学 院 ( 单 位 ): 根 据 厦 门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条 例 (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 厦 大 人 2011 177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现 将 我 校 2014 年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的 安 排 及 有 关 规 定 通 知 如 下 : 一 聘 任 范 围 和 对 象 凡 符 合 我 校 教 师 聘 任 条 例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校 内 外 人 员 均 可 申 报 具 体 如 下 : 1. 截 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且 符 合 学 校 和 学 院 ( 单 位 ) 规 定 的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的 本 校 在 职 教 师 任 现 职 时 间 计 算 到 2014 年 7 月 31 日 - 1 -
2. 符 合 我 校 教 师 聘 任 条 例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校 外 人 员 二 聘 任 依 据 1.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按 照 下 列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 厦 门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 厦 大 人 2005 53 号 ); 厦 门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条 例 (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 厦 大 人 2011 177 号 ); 厦 门 大 学 新 聘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补 充 规 定 ( 厦 大 人 2013 120 号 ); 厦 门 大 学 新 聘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补 充 规 定 暂 行 办 法 ( 厦 大 人 2013 132 号 ); < 厦 门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条 例 > 中 聘 任 组 织 与 聘 任 程 序 规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 厦 大 人 2013 151 号 ) 各 学 院 ( 单 位 )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与 任 职 条 件 详 见 厦 门 大 学 各 学 院 ( 单 位 ) 的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与 任 职 条 件 细 则 (2012 年 修 订 ) ( 厦 大 人 2013 17 号 - 厦 大 人 2013 45 号 ; 厦 大 人 2013 206 号 ) 2. 有 关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的 规 定 及 外 语 水 平 的 要 求, 分 别 按 照 厦 门 大 学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目 录 及 相 关 规 定 (2013 年 版 ) ( 厦 大 人 2013 101 号 ) 和 厦 门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外 语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厦 大 人 2013 211 号 ) 执 行 3. 有 关 教 师 编 制 与 岗 位, 分 别 按 照 厦 门 大 学 新 一 轮 定 编 定 岗 方 案 ( 厦 大 人 2013 164 号 ) 和 2014 年 厦 门 大 学 教 师 拟 聘 方 案 ( 附 件 ) 执 行 三 聘 任 原 则 - 2 -
1. 各 学 院 ( 单 位 ) 今 年 所 公 布 的 岗 位, 应 结 合 厦 门 大 学 2014 年 教 师 招 聘 计 划 所 公 布 的 岗 位, 统 一 面 向 国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聘 任 2. 各 学 院 ( 单 位 ) 应 严 格 按 照 聘 任 条 件 要 求, 本 着 宁 缺 勿 滥 的 原 则, 严 格 审 核, 把 好 提 名 评 审 和 评 议 等 环 节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岗 位 应 给 予 优 先 保 证 3. 强 化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理 工 医 科 应 建 立 境 外 同 行 专 家 库, 学 校 将 在 部 分 学 院 试 点 境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四 聘 任 期 限 ( 一 ) 固 定 期 限 的 聘 期 高 级 职 务 :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止 中 级 职 务 :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止 ( 二 )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聘 期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可 以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在 受 聘 相 应 职 务 时, 可 以 申 请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合 同 的 期 限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受 聘 人 员 法 定 退 休 之 日 止 五 日 程 安 排 和 要 求 ( 一 ) 公 布 聘 任 岗 位 与 个 人 申 请 应 聘 (6 月 19 日 -6 月 25 日 ) 人 事 处 公 布 各 学 院 ( 单 位 ) 设 岗 学 科 的 空 岗 情 况 应 聘 者 向 设 岗 学 院 ( 单 位 ) 办 公 室 报 名, 并 填 写 相 应 的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表 ( 请 正 反 面 打 印, 不 要 随 意 修 改 样 式 ) - 3 -
1. 本 校 教 师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高 聘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表 ( 高 级 ) 或 厦 门 大 学 高 聘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表 ( 中 级 ) 2. 校 外 人 员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新 聘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表 ( 高 级 ) 或 厦 门 大 学 新 聘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表 ( 中 级 ) ( 二 ) 学 院 ( 单 位 ) 资 格 审 核 (6 月 26 日 -7 月 2 日 ) 各 学 院 ( 单 位 ) 对 照 相 应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和 所 公 布 的 岗 位 情 况, 审 查 应 聘 者 的 申 请 资 格 和 条 件 ( 三 )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7 月 3 日 -9 月 3 日 ) 应 聘 教 授 职 务 者,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送 请 五 位 的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请 各 学 院 ( 单 位 ) 于 7 月 3 日 之 前 将 送 审 材 料 送 至 人 事 处 职 称 科 应 聘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副 教 授 职 务 者, 由 学 院 ( 单 位 ) 送 请 五 位 的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新 聘 助 理 教 授 职 务 者, 由 学 院 ( 单 位 ) 送 请 三 位 的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本 校 教 师 申 请 应 聘 高 级 职 务, 个 人 须 承 担 1500 元 代 表 作 评 审 费 用, 代 表 作 评 审 费 用 不 足 部 分 由 学 校 补 贴 校 外 人 员 申 请 应 聘 教 师 职 务, 免 交 代 表 作 评 审 费 用, 该 费 用 全 部 由 学 校 支 付 个 人 交 纳 的 代 表 作 评 审 费 用 部 分 由 学 院 ( 单 位 ) 统 一 收 取 后, 缴 到 工 行 厦 大 支 行 ( 账 号 :4100021709024904620; 户 名 : 厦 门 大 学 ; 开 户 行 : 工 行 厦 大 支 行 ; 缴 款 用 途 : 专 家 评 审 费 ) 各 学 院 ( 单 位 ) 持 银 行 盖 章 的 现 金 存 款 凭 条 到 人 事 处 职 称 科 换 取 收 据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请 参 阅 人 事 处 主 页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 场 景 式 服 务 :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聘 任 考 核 - 应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 4 -
务 代 表 作 送 审 工 作 ( 四 ) 院 长 ( 单 位 负 责 人 ) 提 名 (9 月 4 日 -9 月 10 日 ) 各 学 院 ( 单 位 )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院 长 提 名 规 则 进 行 提 名 工 作 院 长 ( 单 位 负 责 人 ) 应 组 织 召 开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统 筹 考 虑 学 科 队 伍 建 设 与 岗 位 需 求, 认 真 做 好 应 聘 者 资 格 审 查 和 材 料 送 审 等 工 作 ; 并 根 据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基 层 教 学 与 科 研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形 成 内 外 一 致 的 评 价 标 准, 对 应 聘 申 请 人 进 行 认 真 评 议, 形 成 院 长 提 名 意 见, 在 本 单 位 公 布 ( 五 ) 教 授 委 员 会 评 议 (9 月 11 日 -9 月 17 日 ) 各 学 院 ( 单 位 ) 教 授 委 员 会 按 照 岗 位 要 求, 结 合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采 取 面 试 述 职 和 答 辩 等 方 式 对 院 长 提 名 推 荐 的 应 聘 者 进 行 评 议 表 决 如 有 需 要, 院 长 可 到 会 说 明 提 名 理 由 教 授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岗 位 情 况 等 额 向 学 部 委 员 会 推 荐 聘 任 人 选, 并 采 取 实 名 投 票 方 式 各 学 院 ( 单 位 ) 将 通 过 的 拟 聘 任 人 选 名 单 应 聘 材 料 和 评 议 结 果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一 周 在 9 月 23 日 之 前 将 聘 任 人 选 的 有 关 材 料 及 附 件 ( 如 下 ) 发 送 至 职 称 科 邮 箱 : rscz@xmu.edu.cn 1. 厦 门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情 况 汇 总 表 ; 2.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附 件 1: 相 应 的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表 ( 同 时 提 供 纸 质 版, 送 至 职 称 科 ); - 5 -
附 件 2: 三 封 同 行 专 家 推 荐 信 ( 校 外 应 聘 者 提 供,PDF 格 式 ); 附 件 3: 可 证 明 符 合 聘 任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扫 描 件 (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论 著 课 题 专 利 等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证 明 等 PDF 格 式 ); 附 件 4: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书 (PDF 格 式 ) ( 六 ) 人 事 处 汇 总 整 理 与 学 部 委 员 会 审 议 (9 月 24 日 -10 月 15 日 ) 人 事 处 将 各 学 院 ( 单 位 ) 推 荐 人 选 的 材 料 审 核 汇 总 后, 送 各 学 部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议 学 部 委 员 会 对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进 行 最 终 审 查, 并 采 取 实 名 方 式 投 票 学 部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聘 任 决 议 在 本 学 部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布 ( 七 ) 学 校 聘 委 会 审 查 批 准 (10 月 16 日 -10 月 22 日 ) 学 校 聘 委 会 对 整 个 聘 任 过 程 进 行 程 序 审 查, 对 各 学 部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聘 任 决 议 做 出 批 准 决 定 聘 任 人 员 名 单 在 人 事 处 网 页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一 周 在 公 示 期 间, 对 审 议 结 果 或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应 聘 人 员 可 向 人 事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意 见 并 提 供 相 关 举 证 材 料,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八 ) 确 立 聘 用 关 系 (10 月 23 日 -10 月 30 日 ) 各 学 院 ( 单 位 ) 与 聘 任 人 选 进 行 协 商,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经 学 院 ( 单 位 ) 负 责 人 和 聘 任 人 选 签 字 后, 送 交 人 事 处 职 称 科 学 校 公 布 受 聘 人 员 名 单, 颁 发 聘 书 六 关 于 提 交 材 料 的 有 关 说 明 - 6 -
1. 申 请 人 所 填 作 为 任 职 条 件 要 求 的 课 题 及 排 名 横 向 课 题 经 费 到 校 数 额 和 时 间 作 品 入 选 及 排 名 被 采 用 的 咨 询 报 告 及 排 名 奖 项 及 排 名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单 及 修 课 证 明 等, 均 以 正 式 的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2. 关 于 论 著 类 的 成 果, 需 提 供 如 下 证 明 材 料 : 论 文 提 交 首 页 复 印 件, 被 SCI SSCI 等 收 录 的 论 文 附 国 际 检 索 系 统 的 网 上 查 询 结 果 ; 著 作 须 附 封 面 以 及 版 权 页 复 印 件, 如 著 作 不 是 独 立 完 成, 还 须 提 供 个 人 撰 写 字 数 的 页 面 复 印 件 ; 咨 询 报 告 须 附 委 托 和 采 用 单 位 的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3. 关 于 科 研 课 题, 需 提 供 如 下 证 明 材 料 : 若 为 课 题 主 持 人, 需 提 供 课 题 立 项 通 知 书 ( 横 向 课 题 提 供 合 同 任 务 书 若 无 法 提 供 课 题 立 项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由 科 研 秘 书 签 字 确 认 ); 若 为 课 题 参 与 人, 需 提 供 课 题 立 项 通 知 书 与 申 请 书 中 项 目 组 成 员 列 表 页 若 涉 及 经 费 问 题, 需 提 供 财 务 处 出 具 的 到 校 经 费 证 明 其 中 涉 及 个 人 分 割 经 费 问 题, 到 科 研 部 门 确 认 个 人 经 费 计 算 横 向 课 题 的 经 费 只 以 划 拨 到 我 校 财 务 处 账 户 的 经 费 为 准 学 校 立 项 的 课 题 或 划 拨 的 科 研 经 费 ( 含 科 研 启 动 费 ) 均 不 作 为 横 向 科 研 课 题 及 其 经 费 计 算 任 职 条 件 以 上 科 研 信 息 请 至 厦 门 大 学 科 技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和 社 科 管 理 系 统 录 入 完 整, 以 便 复 核 4. 本 校 教 师 需 提 交 相 应 的 外 语 成 绩 通 知 单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者, 须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外 语 免 试 审 批 表 - 7 -
本 校 教 师 申 请 中 级 职 务, 还 须 通 过 高 等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和 大 学 教 学 法 等 课 程 的 培 训 和 考 试,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已 修 过 相 同 课 程 者 除 外, 但 须 提 供 修 课 证 明 和 成 绩 单 ); 本 科 学 历 还 须 取 得 助 教 进 修 班 结 业 证 书, 或 进 修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6 门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5. 所 有 证 明 材 料 按 照 申 请 表 相 关 内 容 的 前 后 顺 序, 归 类 整 理 七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1. 聘 任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校 院 两 级 聘 任 组 织 和 各 评 议 组 织 成 员 中 若 有 与 申 请 应 聘 的 候 选 人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在 开 会 评 议 研 究 和 表 决 时, 本 人 应 予 回 避 2. 有 关 表 格 各 级 评 议 和 聘 任 组 织 的 表 决 票 汇 总 票 请 从 人 事 处 主 页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 场 景 式 服 务 :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聘 任 考 核 - 专 任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所 需 各 类 表 格 及 相 关 文 件 下 载 下 载 填 写, 不 得 更 改 表 格 格 式 和 内 容,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所 有 表 格 一 律 用 A4 规 格 纸 打 印 教 授 委 员 会 的 表 决 票 和 汇 总 票 由 各 学 院 ( 单 位 ) 负 责 保 存, 学 部 委 员 会 的 表 决 票 和 汇 总 票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保 存 3. 本 校 教 师 申 请 教 师 职 务 的 其 他 规 定 : 1 相 应 任 职 条 件 规 定 中 凡 涉 及 时 间 范 围 的, 均 以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时 间 为 界 限 - 8 -
任 现 职 期 间 若 有 辞 职 或 调 离 本 校 过 且 离 校 期 间 未 担 任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计 算 任 现 职 时 间 时 离 校 期 间 应 予 扣 除 ; 任 现 职 期 间 经 批 准 出 国 或 脱 产 到 国 内 其 他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的, 凡 读 书 ( 不 含 半 年 以 内 的 短 期 进 修 ) 时 间 不 计 为 任 现 职 时 间 凡 属 高 访 合 作 研 究 博 士 后 研 究 等 工 作 时 间 可 计 算 为 任 现 职 时 间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以 前 担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履 职 年 限 ( 含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的 相 应 履 职 年 限 ) 可 对 应 折 半 计 算 为 博 士 毕 业 后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原 来 由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转 聘 同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员, 至 少 须 在 任 满 该 教 师 职 务 3 年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中 级 职 务 人 员 或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的 助 教 申 请 聘 任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须 任 满 该 教 师 职 务 2 年 ) 后 且 任 现 职 时 间 累 计 符 合 聘 任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的 履 职 年 限 要 求, 方 可 提 出 应 聘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申 请 2 所 要 求 的 教 学 课 题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等, 须 在 2014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正 式 发 表 ( 含 在 线 发 表 ) 出 版 或 立 项, 且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所 要 求 的 经 费 额 度 必 须 在 2014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全 部 到 校, 尚 未 到 校 部 分 不 得 计 算 3 申 请 年 限 提 前 必 须 有 特 别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在 任 职 年 限 上, 申 请 应 聘 教 授 职 务 最 多 可 提 前 二 年, 申 请 应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最 多 可 提 前 一 年 5 凡 在 学 校 聘 任 期 间 公 派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出 国 ( 出 境 ) 尚 未 超 - 9 -
期 且 将 按 时 回 国 的 符 合 聘 任 条 件 人 员, 可 参 与 本 次 的 聘 任 申 请 但 通 过 聘 任 者, 须 待 其 按 期 回 校 后 方 可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和 颁 发 聘 书 ; 超 期 未 归 者, 其 聘 任 资 格 自 动 取 消 4. 校 外 人 员 申 请 应 聘 我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其 他 规 定 : 1 相 应 任 职 条 件 规 定 中 凡 涉 及 时 间 范 围 的 ( 应 聘 教 授 职 务 为 近 5 年 内, 应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和 中 级 职 务 为 近 3 年 内 ), 本 次 起 算 时 间 分 别 为 2009 年 和 2011 年 的 1 月 1 日 2 所 要 求 的 教 学 课 题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等, 须 正 式 发 表 ( 含 在 线 发 表 ) 出 版 或 立 项, 且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附 件 :2014 年 厦 门 大 学 教 师 拟 聘 方 案 厦 门 大 学 2014 年 6 月 18 日 厦 门 大 学 办 公 室 2014 年 6 月 19 日 印 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