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3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某甲係我國籍船員 因在中國運輸毒品海洛因 經中國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確定 並執行完畢 問某甲遣送回國後 我國可否 對同一事實 予以處罰 25 分 二 下列人員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 海基會的董事長 10 分 台大醫院院長 15 分 三 甲為某公司之高級主管 某日甲因業務關係認識乙 隨即與乙陷 入熱戀 惟甲有一交往已久的情人丙 甲幾經思量後便向丙提出 分手 且催丙快自自己住處搬走 丙不甘自己被劈腿 於是便將 兩人交往期間未得甲同意之二人性愛光碟內的影像上傳至網路 上流傳 試問 丙之刑責為何 25 分 四 何謂自首 其與自白有何不同 25 分
024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一 某甲係我國籍船員 因在中國運輸毒品海洛因 經中國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 並執行完畢 問某甲遣送回國後 我國可否對同一事實 予以處罰 25 分 答題關鍵 關於在中國大陸地區犯罪 是否屬於我國領域內犯罪 精準擬答 中國地區仍屬域外犯罪 基於屬地原則 只要犯罪發生地在我國 即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 及 惟關於大陸地區是否屬於領土範疇 向來有其爭議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 關於在大陸地區 或在大陸船艦 航空器內犯罪 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 仍得依 法處斷 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顯見就現今法律而言 仍將大陸當成是本國領土 只是得免除刑執行 所以目前針對大陸地區的犯罪 仍將之當成是域外犯罪處理 甲行為的處罰 甲為我國民於域外運毒 其所涉及之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的運輸毒品罪 依據刑法第 5 條第 8 款 已將毒品罪列入世界主義的範圍 因此 運輸毒品不管是本國人 外國人 不管是否在本國地或外國地 皆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甲的行為仍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5 相關試題 甲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深圳市偽造新台幣 是否可適用台灣的刑法 處罰甲的行為 90 年調查員 某甲係我國籍船員 因在國外運輸毒品海洛因 經美國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確定 並執行完畢 問某甲遣送回國後 我國可否 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對同一事實 予以處罰 94 年四等警察 二 下列人員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 海基會的董事長 10 分 台大醫院院長 15 分 答題關鍵 公務員的定義 已嚴格限縮為必須具有法定權限 精準擬答 海基會乃依據民法總則所成立的財團法人 惟其受到陸委會委託行 使與對岸的談判 其屬於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 事務者 學理上稱為委託行使公權力 故其董事長自屬於刑法上的 公務員 公立醫院的從業者 原則上並非屬於公務員 惟若其依據法令擁有 從事公務之權限或依據政府採購法決定採購的人員 仍屬於刑法公 務員 因此 台大醫院院長就其從事醫療行為 並非屬於公務員 但就其
026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針對藥品或醫療器材的採購 乃必須依據政府採購法 故就此部分 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相關試題 刑法新修正公務員定義之內容為何 並請簡述其修正後之利弊得 失 下列人員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 民間拖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之人員 中央警察大學人事室負責辦理獎懲 任免之人員 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 98 年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 三 甲為某公司之高級主管 某日甲因業務關係認識乙 隨即與 乙陷入熱戀 惟甲有一交往已久的情人丙 甲幾經思量後 便向丙提出分手 且催丙快自自己住處搬走 丙不甘自己 被劈腿 於是便將兩人交往期間未得甲同意之二人性愛光 碟內的影像上傳至網路上流傳 試問 丙之刑責為何 25 分 答題關鍵 猥褻物品的定義 散布自己與他人的性愛光碟 是否為侮辱行為 精準擬答 丙將兩人的性愛光碟上網流傳之行為事實 可能成立散布猥褻物品 罪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 散布 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 圖畫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7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 者 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所謂猥褻物品 按實務之見解 係指 客觀上足以引發或挑逗人之性慾 而有傷及一般人性的道德感情 的猥褻物品 據此 甲與丙的性愛光碟應認係屬猥褻物品 客觀上 丙將性愛光碟上傳於網路上 係為散布猥褻物品 主觀 上 丙認識其乃散布猥褻物之行為 卻仍決意為之 具備故意 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小結 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 成立本罪 丙將兩人的性愛光碟上網流傳之行為事實 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 成立公然侮辱罪 所 謂 公然 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而 侮辱 則謂以抽象之言語或舉動 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 侮辱行為 之內涵 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 之虞者 始足當之 惟將自己與他人之性愛光碟散布於網路 是 否係屬侮辱行為 按侮辱行為之定義所言 行為人之有害他人感 情名譽的輕蔑表示行為 只要能使他人在社會上 道德上的價值 受到侵害或貶損 即應認係屬侮辱行為 至於侮辱行為是否使受 害人名譽受有損害 並非以受害人主觀為斷 而須就整個社會眼 光及價值觀 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 始屬侮辱 故就散布性愛光碟之行為 就社會價值觀點言 係引發社會爭議 而貶低甲名譽價值之行為 是屬侮辱行為 客觀上 丙將性愛光碟公布於網路上 蓋網路係一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 故丙之行為係為公然侮辱行為 主觀
028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上 丙認識其侮辱行為 卻決意為之 具備故意 丙之行為該當 本罪之構成要件 小結 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 成立本罪 競合 丙將性愛光碟上傳於網路之行為 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公 然侮辱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侵害數法益 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 競合 從一重處斷 相關試題 甲明知該光碟片為他人所盜拷 而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 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 卻仍販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試問 甲之 刑責如何 97 警特四等 四 何謂自首 其與自白有何不同 25 分 答題關鍵 自首的定義及要件 自白的定義及要件 精準擬答 所謂自首 係指犯罪行為人在其犯罪尚未被發覺之前 自行向該管 公務員申告自己尚未被發覺之犯罪行為 從而自願接受法院制裁的 行為 其法律效果依刑法第 62 條規定 得減輕其刑 成立自首的要件如下 行為人自動申告 行為人須自動申告自己所違犯之犯罪事實 無 論用言詞 書面 自行投案或請人代行皆可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9 行為人申告之內容為自己所犯之罪 行為人所申告者 以自己所 違犯之犯罪事實為限 又行為人只要有申告自己犯罪事實的實質 內涵 即為已足 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 或言明欲自首為要件 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為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 自首應 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 若未向法定偵查機關自首 而向其他 機關自首者 按實務之見解 以移送至偵查機關之時 始為自首 申告時點須在刑事訴追機關發覺犯罪之前 所謂 發覺 按實務 之見解 係指該當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 並知犯罪人為何人而言 申告後須自動接受裁判 自首與自白的區別 所謂自白 係指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已被刑事訴追機關發覺之犯 罪事實 承認自己之刑事責任 亦即自己承認有罪 而自首則係 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尚未被發覺前 自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自己未 被發覺的犯罪行為 就性質而言 自首為刑罰普通減輕事由 而自白則係刑罰特別減 輕事由 即是否減輕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就法律效果而言 自首係得減輕 自白則為一種證據方法 僅在 刑法有特別規定時 始發生減輕或免除刑罰之效力 相關試題 某五層公寓之第四樓是甲所有之住宅 該住宅只有甲單獨一人住 居 某日女友在電話中告知要和甲分手 甲因此不想活了 所以 放火焚燒自己所有之住宅想要自殺 火勢延燒致整棟公寓全部被 燒毀 但所幸無人傷亡 火勢被撲滅後 警察機關與消防機關即 展開火災發生原因之調查與鑑定 甲知難辭其咎 遂主動至該消
030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防機關向負責調查與鑑定之公務員表示火災是其放火焚燒自己 所有之住宅所導致 並願接受法律制裁 該消防機關公務員遂將 甲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試問 甲放火焚燒自己所有之住宅 火勢延燒致整棟住宅全部被燒 毀 但所幸無人傷亡 其行為應成立何罪 甲於警察機關與消防機關正在調查與鑑定火災發生原因時 主 動向該消防機關公務員表示火災是其放火所導致 並願受法律 制裁 是否符合自首之要件 98 基警四等 甲任職於某市政府消防局 不慎遺失自己所保管的一張消防安全 檢查紀錄表 他擔心會受到處分 而自行製作另一張紀錄表 並 填載與原紀錄表相同內容的資料 之後他又委託不知情的刻印業 者盜刻乙 丙二名長官的職銜章 並加蓋在他新製作的紀錄表 上 未料 該市政府實施政風業務督考時 政風人員知悉了前述 行為 此時 甲立即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告自己的行為 試問 甲製作紀錄表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 211 條偽造 變造公文書罪 之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要件 甲盜刻與盜蓋長官職銜章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218 條第 1 項 偽造公印 公印文罪 假設甲的行為成立犯罪 甲向檢察官申告自己行為是否符合刑 法第 62 條所規定自首的要件 96 基警四等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31 共四題 每題 25 分 章節名稱請參見第二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模擬題次 第一題 第二題 第三題 第四題 出現章次 一 一 十四 六 自我評分 自我實力評估 得分合計
03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甲拿刀殺乙 並將乙丟至淡水河中 事後鑑定 乙之死因並非甲 拿刀砍殺所致 而是溺水窒息 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25 分 二 甲乙丙三人謀議殺丁 但在前往殺丁途中 丙肚子痛 而先行離 去 遂僅有甲與乙將丁殺死 問丙的罪責 25 分 三 甲男暗戀乙女已久 某日甲終於鼓起勇氣向乙女告白 卻遭受無 情的拒絕 甲一怒之下便以五萬元之代價 請丙侵入乙女的住 所 竊取乙女電腦裡的私密資料 丙於收下甲的五萬元後 便攜 帶開鎖工具前往乙家 但因乙家的門鎖為特殊鎖 一般的開鎖工 具無法打開 乙試了幾次不成 便直接拿起路邊的磚塊砸壞門 鎖 並進入屋內找到乙的筆記型電腦 丙在乙的筆電裡找到乙的 照片 個人資料及朋友紀錄 即以隨身碟複製後交給甲 試問 甲 丙的罪責為何 25 分 四 試述假釋之要件為何 設立假釋制度的目的何在 25 分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3 一 甲拿刀殺乙 並將乙丟至淡水河中 事後鑑定 乙之死因並 非甲拿刀砍殺所致 而是溺水窒息 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25 分 答題關鍵 誤以為被害人已死亡 而將之丟棄於河中 才造成死亡的情形 一般 認為 此不影響行為人殺人罪的成立 精準擬答 甲誤以為乙已死 而將之丟入河內 因此造成乙死亡 若依據流程 來看 甲的前行為乃成立殺人未遂 而關於後行為 因甲上是毀損 屍體 但在客觀上卻是合致於過失致人於死 因此 屬於一行為觸 犯數法條與數法益的想像競合 成立較重的毀損屍體罪 而因與前 行為的殺人未遂罪有方法與結果關連 因此有成立牽連犯的可能 但因現行法牽連犯已刪除 因此 此兩罪必須依據數罪併罰處斷 但上之說法 忽略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與最後被害人的死亡結果 實 無差異 僅是因中間的因果流程與行為人主觀有所出入 因此此種 錯誤並無影響最終結果 屬於不重要的事實 因此仍應以殺人既遂 罪處斷即可 相關試題 A 與 B 共謀殺甲 某日深夜趁甲睡覺時侵入甲宅 共同以枕頭悶死 甲 事實上 當時甲僅是昏迷而已 A B 卻誤以為甲已經死亡 而將甲丟入河裡 甲因此溺死 試問 A B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95 年四等政風
034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二 甲乙丙三人謀議殺丁 但在前往殺丁途中 丙肚子痛 而先 行離去 遂僅有甲與乙將丁殺死 問丙的罪責 25 分 答題關鍵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必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但關於僅有謀議 而無實行行為的把風或共謀行為 是否亦屬於共 同正犯 在修法後 仍有爭議 精準擬答 依據刑法第 28 條 關於共同正犯的成立 必須有共同謀議與行為分 擔 甲 丁 丙三人雖有共同謀議殺丁的計畫 但丙在著手前 即已退 出 頂多屬於陰謀與預備階段 而在 2006 年 7 月 1 日的新修刑法第 28 條的修正理由中 即明示藉 由條文中 將共同正犯中的所謂共同實施 改為共同實行 即在否 定陰謀與預備型態的共同正犯 因此丙僅處於陰謀與預備階段 即便甲與乙有為計畫的執行 仍不 可因此認為丙亦屬於殺人既遂罪的共同正犯 故丙頂多成立預備殺人罪 而不與甲 乙成立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相關試題 甲男與乙女正在交往中 某日 聽聞友人丙男已經與乙女同居 心 想乙已經背叛他 頓時火冒三丈 決定前往乙與丙之同居處 將二 人殺死以洩心中之恨意 於是找來丁及戊二人商談殺人計畫 決議 由甲進入屋內殺人 丁負責在外把風 戊負責開車接送 當日 戊 心想萬一被抓 會被判處重刑 而未前往 但甲與丁仍依計畫執行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5 甲攜帶菜刀進入屋內 持刀往乙腹部刺 乙當場血流如注 甲見狀 大驚 未繼續殺丙 乃交代丙打 119 報案後 迅速逃出屋外 偕同 丁逃離現場 此時 在屋內之丙見乙受傷之痛苦狀 乃急速打電話 給 119 請求救助 但連打幾通電話都不通 於是逃離現場 之後 乙痛苦哀嚎 被鄰居聽到 將其送醫急救 倖免一死 試問 甲 丙 丁 戊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96 年警察大學法律研究所 三 甲男暗戀乙女已久 某日甲終於鼓起勇氣向乙女告白 卻遭 受無情的拒絕 甲一怒之下便以五萬元之代價 請丙侵入乙 女的住所 竊取乙女電腦裡的私密資料 丙於收下甲的五萬 元後 便攜帶開鎖工具前往乙家 但因乙家的門鎖為特殊 鎖 一般的開鎖工具無法打開 乙試了幾次不成 便直接拿 起路邊的磚塊砸壞門鎖 並進入屋內找到乙的筆記型電腦 丙在乙的筆電裡找到乙的照片 個人資料及朋友紀錄 即以 隨身碟複製後交給甲 試問 甲 丙的罪責為何 25 分 答題關鍵 電磁紀錄的定義 準動產的定義 電磁紀錄是否包含在內呢 精準擬答 丙之罪責 丙以磚塊砸壞乙宅門鎖之行為 可能成立毀損器物罪 刑法第 354 條規定 毀棄 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 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成立毀損器物罪
036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客觀上 丙以磚塊砸壞乙宅門鎖 是屬使門鎖之外形發生重大 變化 並使門之功能性喪失的損壞行為 再者 此行為亦使乙 蒙受損害 主觀上 丙認識自己所毀損者乃他人住宅之門鎖 卻仍決意為之 具備故意 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小結 乙之行為該當毀損器物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及責 任事由 成立毀損器物罪 丙進入乙之住宅的行為 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建築物或附連 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成立侵入住居罪 客觀上 乙侵入乃 A 之住宅 主觀上 乙認識自己所侵入者 A 之住宅 卻仍決意為之 具備故意 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 要件 違法性上 乙未徵得 A 之同意而侵入 A 宅 是屬無法律 上原因 為 無故 再者 亦無其他阻卻違法之事由存在 具 備違法性 小結 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且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 由 成立侵入住居罪 丙在乙之電腦插入隨身碟之行為 可能成立侵入他人電腦罪 刑法第 358 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 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侵入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 設備者 侵入他人電腦罪 客觀上 丙在乙電腦插入隨身碟複製乙之電腦內容的行為 係 屬未經乙之授權 且無法律上原因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而 入侵乙之電腦之行為 主觀上 丙認識自己所侵入者乃他人之 電腦 卻仍決意為之 具備故意 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要 件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7 小結 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 成立侵入他人電腦罪 丙在 A 之電腦插入隨碟之行為 可能成立竊取準動產未遂罪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成立竊盜罪 又按刑法第 323 條規定 電能 熱能及其他能量 關於竊盜罪章之罪 以動產論 惟本 案中 丙所欲竊取者 乃乙電腦中的電磁紀錄 則此是否亦屬 準動產之列 按實務之見解 所謂 電磁紀錄 係指以電子磁 性 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 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再 者 由於電磁紀錄本身具有可複製性 故當行為人建立自己的 持有關係時 未必當然破壞他人對電磁紀錄的持有關係 故刑 法第 323 條之準動產並不包含電磁紀錄 小結 丙欲竊取乙電腦內的內容 惟此些內容乃屬電磁紀錄 非屬準動產之列 構成要件客體不該當 丙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競合 丙破壞乙宅門鎖之行為 成立毀損器物罪 丙進入乙之住 宅的行為 成立侵入住居罪 丙在乙之電腦插入隨身碟之行為 成立侵入他人電腦罪 是屬數行為觸犯數罪名 侵害數個法益 依刑法第 50 條規定數罪併罰之 甲之罪責 甲以五萬元代價請丙侵入乙之住宅竊取乙電腦內容之行 為 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及侵入他人電腦罪之教唆犯 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為教唆 犯 由於我國現對於共犯之處罰 採限制從屬性理論 即共犯之 處罰從屬於正犯的不法行為 據此 教唆犯之處罰要件 須客觀 上有行為人的教唆行為 且被教唆者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主觀
038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上 則須具備雙重故意 一為教唆者的教唆故意 二則為使被教 唆者的既遂故意 始足成立教唆犯 就本案言 客觀上 甲唆使丙侵入乙宅竊取乙之電腦內容 是屬 教唆丙侵入住宅及侵入他人電腦行為 又丙亦已著手實行侵入住 宅行為及侵入他人電腦行為 主觀上 甲認識並決意教唆丙侵入 乙宅及侵入乙之電腦 且意欲丙為之 具備雙重故意 綜此 甲 該當教唆侵入住宅罪及教唆侵入電腦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 及責任事由 成立本罪 小結 甲成立教唆侵入住宅罪及教唆侵入電腦罪 相關試題 甲為了解女友 A 欲與其分手原因 乃唆使乙侵入 A 之住所 竊取 A 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 乙答應後 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 前往犯案 破壞 A 之鐵門門鎖 進入屋內找到 A 之桌上型電腦 插入所攜帶之磁卡卻查無 A 與他人之對話紀錄 乙乃繼續尋找 A 之筆記型電腦 而在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電腦時 適 A 返家 乙聽 到聲響 遂趁隙逃離 試問甲 乙應負何罪名 99 基警四等 四 試述假釋之要件為何 設立假釋制度的目的何在 25 分 答題關鍵 假釋的要件及目的 精準擬答 假釋的意義 所謂假釋 係指對於入獄受徒刑執行已達一定期間之受刑人 因其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39 執行中有悛悔實據 乃附條件暫予釋放 准其出獄 於法定期間內 未經撤銷者 未執行之刑 以已執行論 假釋之要件 犯人已受刑之執行 得假釋者 以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執行者為限 若未經執行 即無由假釋 又如拘役者 因其刑期甚短 殊無假釋之必要 執行已逾一定之期間 受徒刑執行之犯人 必須經過一定期間之實際執行 始足證其執 行已收相當效果 故依刑法第 77 條規定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執行滿六個月而逾二分之一 累犯逾三分之二者 始得 許假釋 有悛悔實據 依受刑人之平日表現 有足資證明的確實紀錄 認其確已改過向 善者 始得假釋 無假釋禁止之事由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 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時 不適用之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於假釋期間 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內故意再犯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此即所謂的 三振條款 犯刑法第 91 條之 1 所列之罪 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 經鑑定 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復按刑法第 91 條 之 1 之規定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進入強制治療之程序 理應依
040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接受輔導或治療後 經評估 鑑定其再犯危 險並未顯著降低者 始有接受刑法強制治療之必要 反之 若 受刑人接受輔導或治療後 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即可依假釋 程序審核是否有悛悔實據 而准予假釋 假釋制度的目的 彌補長期自由刑之弊 假釋制度之設 對於有悛悔實據 而徒刑之執行又已達一定期間 者 准其出獄 如能於一定期間內未經撤銷 即不再執行 如此 對已有悛悔實據者 即可免除不必要之執行 而對於尚在後悔中 者 又有其鼓勵作用 促其努力向善 對犯人的教育功用 刑罰之目的 在使犯人復歸社會 而犯人之社會適應性 只有在 現實自由社會之中 加以觀察 始屬確實 故假釋制度具有教育 犯人之作用 相關試題 假釋的要件為何 設立假釋制度的目的何在 94 年三等政風 何謂緩刑 刑法的緩刑要件為何 緩刑宣告 得斟酌情形 命犯 罪行為人為何種事項 95 年原住民法警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二回 041 共四題 每題 25 分 章節名稱請參見第二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模擬題次 第一題 第二題 第三題 第四題 出現章次 二 四 十七 五 自我評分 自我實力評估 得分合計
042 刑法概要 實戰模擬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 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甲扮演搶匪 持假槍至 A 銀行搶劫 銀行事先已知是在演戲 惟 顧客乙誤以為係真搶劫 將甲之槍奪下 並導致甲的手臂骨折 問乙的罪責 25 分 二 甲為計程車司機 卻因忙著賺錢 而無暇駕駛執照的考試 某日 甲開車經過某巷道 依限速六十公里行駛 忽然有小孩從路旁竄 出 甲煞車不及 小孩不幸死亡 問甲的刑事責任 25 分 三 甲最近資金周轉不靈 日前得知某藝術家乙購入一套價值不菲的 宋朝青花瓷 且在家中設有一房間陳設該套青花瓷 並僱請保安 人員看守 甲心動之餘便開始策劃將青花瓷偷到手後變賣換資 金 某日中午 甲趁著保安人員換班之際 迅速侵入乙放置該青 花瓷的房間 待甲細細搜尋後 卻赫然發現該房間放的不是宋朝 青花瓷 而僅是一般的瓷器而已 甲只好失望地離去 試問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