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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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凡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除 该 实 验 室 5~10 分, 并 通 报 批 评 第 九 条 文 科 学 院 没 有 实 验 室 的, 其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服 侍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预 备 活 动 赞 美 祈 祷 圣 经 课 程 <10 分 钟 <10 分 钟 <20 分 钟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时 间 表 B 偶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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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NATIONAL TOU-CHENG HOME ECONOMICS & COMMERCIAL VOCATIONAL HIGH SCHOOL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0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報 目 次 壹 主 席 致 詞 ------------------------------------------- 第 2 頁 貳 前 次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及 各 單 位 提 案 或 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第 2 頁 參 列 管 事 項 ------------------------------------------- 第 2 頁 肆 政 策 宣 導 ------------------------------------------- 第 2 頁 伍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裁 示 事 項 ----------------------------- 第 3 頁 陸 提 案 討 論 ------------------------------------------- 第 4 頁 附 錄 一 :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報 告 ---------------------------------------- 第 6 頁 二 學 務 處 報 告 ---------------------------------------- 第 8 頁 三 教 官 室 報 告 ---------------------------------------- 第 8 頁 四 總 務 處 報 告 ---------------------------------------- 第 8 頁 五 實 習 處 報 告 ---------------------------------------- 第 9 頁 六 輔 導 室 報 告 ---------------------------------------- 第 9 頁 七 圖 書 館 報 告 ---------------------------------------- 第 9 頁 八 進 修 學 校 報 告 -------------------------------------- 第 9 頁 九 人 事 室 報 告 ---------------------------------------- 第 9 頁 十 主 計 室 報 告 ---------------------------------------- 第 10 頁 十 一 校 長 室 秘 書 報 告 ---------------------------------- 第 11 頁 附 件 一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縣 內 外 出 差 暨 差 旅 費 審 核 原 則 ( 草 案 ) --------------------------- 第 11 頁 附 件 二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敘 獎 原 則 ( 草 案 ) --------------------------------------- 第 12 頁 附 件 三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師 生 獎 勵 金 頒 發 要 點 -- 第 13 頁 附 件 四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冷 氣 使 用 規 則 -------- 第 21 頁 1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議 程 壹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3 日 ( 一 ) 中 午 13 時 00 分 貳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3 樓 行 政 會 報 室 參 主 席 致 詞 : 一 時 間 飛 快 開 學 至 今 已 進 入 第 七 週, 在 繁 忙 中 請 各 位 主 管 開 會, 希 望 能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將 會 議 結 束, 讓 大 家 有 多 一 點 時 間 辦 公 請 同 仁 注 意 在 各 處 室 之 協 同 工 作 時, 同 仁 能 加 強 橫 向 意 見 之 溝 通, 我 們 讓 許 多 簡 單 的 事 情 變 得 很 複 雜, 溝 通 能 讓 複 雜 問 題 變 得 簡 單, 這 點 希 望 能 改 善 二 最 近 校 長 室 常 接 獲 家 長 或 社 會 人 士 來 電, 一 般 問 題 性 都 由 秘 書 先 行 處 理, 其 他 各 處 室 接 獲 的 問 題, 請 各 處 室 能 紀 錄 並 儘 速 回 覆 三 請 學 務 處 研 究 學 生 書 包 之 設 計, 以 符 合 人 體 工 學 之 設 計, 雙 肩 式 書 包 設 計 亦 可 考 慮 四 請 黃 主 任 協 調 邱 老 師 接 任 資 礎 科 主 任, 希 望 能 在 11 月 1 日 接 任 五 關 於 本 校 轉 型 或 調 整 科 別, 需 有 創 新 的 想 法, 許 多 學 校 都 已 經 完 成 轉 型 了, 我 們 需 謹 慎 因 應, 有 的 科 說 我 們 不 轉, 那 要 如 何 競 爭, 不 可 固 步 自 封, 處 室 主 任 要 帶 頭 來 做, 更 應 積 極 檢 討, 我 們 找 時 間 和 實 習 處 六 科 來 進 行 討 論, 一 科 一 科 來 做, 另 外 進 修 學 校 的 四 個 類 科, 也 請 莊 主 任 思 考 調 整 的 方 案 六 國 教 署 特 教 科 來 電 指 示 本 校 擔 任 全 國 有 特 教 職 能 科 五 校 之 綜 合 職 能 科 種 子 執 行 學 校, 在 台 中 參 加 該 項 會 議, 請 教 務 處 著 手 辦 理 肆 宣 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報 紀 錄 伍 前 次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及 各 單 位 提 案 或 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編 號 一 二 提 案 / 裁 示 事 項 案 由 一 : 有 關 修 正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縣 內 外 出 差 暨 差 旅 費 審 核 原 則 ( 草 案 ) 一 案,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二 : 有 關 本 校 教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敘 獎 原 則 ( 草 案 ) 一 案,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決 議 : 緩 議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室 通 過 後 實 施 人 事 室 暫 緩 議 決 執 行 情 形 2

三 四 五 案 由 三 : 有 關 本 校 104 年 度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 體 育 活 動 費 ) 支 用 情 形 調 整 一 案,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案 由 四 : 依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修 訂 本 校 師 生 獎 勵 金 頒 發 要 點 乙 案,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實 習 處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五 : 國 立 頭 家 商 冷 氣 使 用 規 則 乙 案,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陸 列 管 案 件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編 號 列 管 ( 或 主 席 指 示 ) 事 項 主 辦 單 位 人 事 室 通 過 後 實 施 實 習 處 通 過 後 實 施 總 務 處 通 過 後 實 施 執 行 情 形 ( 業 管 單 位 填 列 )( 或 逾 期 未 執 行 原 因 )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續 辦 未 辦 繼 續 列 管 取 消 列 管 1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列 管 各 單 位 ˇ ˇ 2 請 承 焜 主 任 召 開 教 育 基 金 會 會 議, 討 論 相 關 事 宜 總 務 處 ˇ ˇ 一 政 策 宣 導 : 無 二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裁 示 事 項 : 一 期 中 考 時 課 堂 桌 子 倒 過 來 所 造 成 學 生 不 便 問 題, 裁 決 由 教 務 處 自 行 決 定 可 行 方 式, 並 請 老 師 發 揮 監 考 功 能 二 生 活 管 教 應 從 生 活 教 起, 學 生 不 做 垃 圾 分 類, 衛 生 局 查 到 要 罰 誰, 應 適 時 處 分 學 生, 讓 學 生 警 惕 以 培 養 好 習 慣, 管 教 學 生 請 多 利 用 方 法 三 環 保 單 位 所 列 哺 乳 室 缺 失, 應 儘 速 改 善, 哺 乳 室 由 健 康 中 心 護 理 師 負 責 管 理, 鑰 匙 採 專 人 保 管 四 請 學 務 處 加 強 學 生 抽 煙 問 題 及 火 車 嘻 鬧 和 遲 到 逗 留 等 管 理 問 題 五 本 校 走 廊 大 廳 之 公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頁 請 各 處 室 及 時 更 新, 過 時 之 圖 片 及 檔 案 請 儘 速 移 除, 以 展 現 本 校 最 新 資 訊 現 況 六 處 室 主 管 做 校 園 巡 查 時, 也 請 注 意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七 校 外 實 習 車 輛 之 車 齡 請 以 不 超 過 十 年 做 考 量, 以 確 保 學 生 行 車 安 全 八 大 世 紀 請 家 棟 主 任 負 責, 圖 書 館 請 朝 數 位 化 及 遠 際 教 學 方 向 改 善 3

九 各 處 室 執 行 經 費 時, 在 時 間 上 要 確 實 掌 控, 請 總 務 處 邀 請 各 科 及 優 質 化 均 質 化 各 子 項 經 費 負 責 人 召 開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執 行 情 形 之 會 議, 以 解 決 主 計 室 所 提 出 經 費 執 行 延 宕 這 個 問 題, 並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督 促 各 單 位 經 費 執 行 之 完 成 柒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一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縣 內 外 出 差 暨 差 旅 費 審 核 原 則 ( 草 案 ) 一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主 字 第 1030101446A 號 函 辦 理 二 旨 揭 審 核 原 則 因 考 量 本 校 地 處 偏 遠, 汽 車 及 火 車 班 次 不 若 宜 蘭 縣 其 他 地 區 密 集, 爰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桃 園 縣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以 北 地 區 全 天 或 上 午 會 議 ( 研 習 ) 出 差 核 給 期 程 為 1 日 + 前 1 日 下 午 5 點 差 旅 費 報 支 為 前 1 日 得 支 1 夜 住 宿 不 支 給 雜 費 三 茲 因 應 同 仁 公 差 往 返 之 實 際 時 程, 旨 揭 審 核 原 則 加 註 說 明 文 字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及 基 隆 市 : 限 上 午 8 時 前 報 到 之 會 議 ( 研 習 ) 始 得 支 1 夜 住 宿 費 ( 不 支 給 雜 費 ), 以 為 周 延 四 囿 於 時 效, 前 項 加 註 之 文 字 部 分 業 於 103 年 9 月 25 日 先 行 轉 知 同 仁 在 案, 本 次 會 議 擬 追 認 修 正 通 過, 併 此 敘 明 五 檢 附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縣 內 外 出 差 暨 差 旅 費 審 核 原 則 ( 草 案 ) 1 份 討 論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教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敘 獎 原 則 ( 草 案 ) 一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校 103 年 7 月 1 日 102 學 年 度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前 項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略 以, 本 校 敘 獎 案 件 對 於 職 責 內 應 辦 事 項 經 常 性 例 行 性 業 務, 是 否 敘 獎? 或 僅 作 為 年 終 考 績 之 參 考? 應 有 明 確 之 準 則 ; 辦 理 本 職 以 外 之 工 作 應 視 其 具 體 績 效 審 慎 核 議 獎 勵, 爰 建 請 提 案 行 政 會 報 討 論 敘 獎 案 件 之 辦 理 標 準 三 旨 揭 敘 獎 原 則 ( 草 案 ) 係 依 據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本 校 職 員 平 時 獎 懲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參 酌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敘 獎 案 件 之 處 理 原 則 擬 訂, 並 依 會 議 決 議 提 案 行 政 會 報 討 論 審 議 四 檢 附 本 校 教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敘 獎 原 則 ( 草 案 ) 1 份 討 論 : 決 議 : 暫 緩 議 決 4

提 案 三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104 年 度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 體 育 活 動 費 ) 支 用 情 形 調 整 一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度 概 算 籌 編 注 意 事 項 ( 一 )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作 業 規 範 辦 理 二 前 項 作 業 規 範 略 以,104 年 度 體 育 活 動 費 編 列 標 準 每 人 每 年 不 得 高 於 2,000 元, 較 103 年 度 編 列 標 準 金 額 降 低 500 元 三 鑒 於 104 年 度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受 限 ( 編 列 標 準 金 額 降 低 ) 且 因 應 本 校 教 職 員 異 動 頻 繁 (103 年 度 迄 今 異 動 人 數 26 人 ), 實 際 支 用 人 數 大 於 編 列 員 額, 為 期 將 有 限 的 資 源, 作 充 分 運 用 並 兼 顧 同 仁 福 利 擬 彈 性 調 整 相 關 經 費 分 配 情 形 如 下 表 列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分 配 表 項 目 原 金 額 調 整 金 額 備 註 生 日 禮 券 每 人 500 元 每 人 500 元 維 持 原 金 額 自 強 活 動 ( 旅 遊 活 動 ) 校 方 統 一 辦 理 (15 人 以 上 ) 單 位 或 自 行 組 團 (15 人 以 上 ) 聯 誼 活 動 節 慶 活 動 ( 含 歲 末 聯 歡 餐 會 運 動 會 教 職 員 工 趣 味 競 賽 獎 品 ) 每 人 1000 元 每 人 1000 元 維 持 原 金 額 每 人 600 元 每 人 600 元 每 人 500 元 刪 除 刪 除 討 論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歲 末 聯 歡 活 動 和 運 動 會 教 職 員 工 趣 味 競 賽 獎 品 等 二 項 由 它 處 簽 辦 不 在 本 經 費 項 下 支 付 ) 提 案 四 ( 提 案 單 位 : 實 習 室 ) 案 由 : 依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修 訂 本 校 師 生 獎 勵 金 頒 發 要 點 乙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本 校 籌 措 年 度 經 費 時, 易 受 經 濟 起 伏 而 影 響 募 款 總 額, 故 擬 修 訂 本 辦 法 之 第 二 條 : 本 要 點 之 經 費 來 源 及 使 用 說 明, 增 加 文 字 說 明, 如 ( 附 件 一 ) ( 二 ) 本 校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及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但 卻 未 將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獎 勵 納 入 辦 法 內, 建 議 增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獎 勵, 藉 以 提 升 競 賽 成 績 及 意 願, 擬 修 訂 為 全 國 技 藝 ( 能 ) 競 賽, 如 ( 附 件 一 ) ( 三 ) 依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詳 如 附 件 ( 二 ) 擬 修 訂 本 校 師 生 獎 勵 金 頒 發 要 點 (102 年 10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內 之 二 三 及 四 等 部 份, 僅 修 訂 指 導 教 師 敍 獎 額 度 : 調 整 之 項 目 及 5

內 容, 如 ( 附 件 一 ) ( 四 ) 本 辦 法 通 過 後, 並 於 103 學 年 開 始 實 施, 適 用 於 今 年 全 國 技 藝 ( 能 ) 競 賽 之 獎 勵 討 論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捌 臨 時 動 議 ( 含 意 見 交 流 ): 提 案 五 (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頭 城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冷 氣 使 用 規 則 一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規 則 內 容 如 附 件 四 討 論 :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玖 散 會 ( 下 午 1 時 50 分 ) 附 錄 一 :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壹 拾 一 教 務 處 報 告 : ( 一 ) 社 區 國 中 參 訪 案, 請 各 單 位 鼎 力 協 助, 茲 將 參 訪 時 段 規 劃 如 下 : 時 段 行 程 主 持 人 備 註 13:00~13:10 開 幕 式 詹 校 長 光 弘 13:10~13:30 學 校 簡 介 教 務 主 任 教 務 處 13:30~15:30 各 科 參 訪 實 習 主 任 商 經 科 資 處 科 幼 保 科 流 服 科 美 容 科 餐 飲 科 15:30~16:00 綜 合 座 談 詹 校 長 光 弘 16:00~ 賦 歸 總 務 主 任 總 務 處 教 官 室 學 校 整 體 性 簡 介, 擬 由 教 務 處 規 劃 執 行 ; 各 科 參 訪 與 實 習 大 樓 之 實 地 參 訪, 擬 請 實 習 處 規 劃 執 行 ; 當 日 門 禁 管 理 與 停 車 規 劃, 擬 請 總 務 處 規 劃 執 行 ; 當 日 遊 覽 車 停 車 指 揮, 擬 請 學 務 處 教 官 室 規 劃 執 行 ; 當 日 整 體 校 園 整 潔 維 6

護, 擬 請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規 劃 執 行 ; 茲 將 參 訪 日 期 臚 列 如 下 : 宜 蘭 縣 內 國 中 預 計 參 訪 本 校 彙 整 表 遊 覽 車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人 數 ( 約 ) 參 訪 需 求 數 輛 連 絡 人 10/17( 五 ) 東 光 國 中 10/29( 三 ) 羅 東 國 中 10/31( 五 ) 吳 沙 國 中 11/12( 三 ) 壯 圍 國 中 12/10( 三 ) 復 興 國 中 12/17( 三 ) 頭 城 國 中 老 師 :4 學 生 :120 老 師 :5 學 生 :150 老 師 :6~8 學 生 :76 老 師 :2 學 生 :60 老 師 :8 學 生 :350 老 師 :11 學 生 :300 3 4 1. 參 觀 專 業 教 室 2. 體 驗 課 程 1. 參 觀 專 業 教 室 2. 體 驗 課 程 9542603#602 歐 老 師 9542075#605 邱 嘉 慧 老 師 2 參 觀 專 業 教 室 9284701#41 李 主 任 1. 參 觀 專 業 教 室 9381773#38 2 2. 體 驗 課 程 張 老 師 11 參 觀 專 業 教 室 9322942#4045 春 華 老 師 0 參 訪 畢 業 展 9771002#164 陳 主 任 ( 二 ) 近 日 綜 合 職 能 科 與 資 源 班 學 生 優 秀 表 現, 兩 案 業 已 邀 請 媒 體 至 校 採 訪 報 導 ( 三 ) 敬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向 所 屬 同 仁 宣 導, 當 出 差 或 研 習 時, 差 單 務 必 於 差 前 遞 送, 近 日 發 現 假 單 ( 四 ) 有 逾 期 現 象, 造 成 課 務 無 法 確 認 現 象 近 日 發 現 少 數 教 師 對 於 派 差 的 流 程 甚 至 於 補 休 依 據 不 甚 清 楚, 建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能 適 時 多 加 宣 導 與 指 導 ( 五 ) 近 日 多 所 大 專 校 院 來 函 欲 至 本 校 宣 導, 為 批 次 處 理, 將 另 案 規 劃, 統 一 辦 理 ( 六 ) 截 至 日 前,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將 有 2 名 實 習 教 師 ( 學 生 ), 至 本 校 實 習 半 年, 屆 時 再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指 導 ( 七 ) 近 日 正 製 作 招 生 宣 導 簡 報, 請 各 單 位 ( 處 室 科 ) 就 各 自 業 務 提 供 宣 導 資 料 ( 文 字 內 容 照 片 ), 照 片 部 分 請 務 必 降 低 解 析 度 (800*600 以 下 ) ( 八 ) 本 校 均 質 化 計 畫 (103-9), 相 關 與 外 校 如 何 合 作 案, 請 前 教 務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與 會 共 同 討 論 ( 九 ) 近 日 諸 多 學 生 至 教 務 處 反 映 期 中 考 時, 課 堂 桌 子 倒 過 來 時, 雙 腿 實 是 不 便 之 問 題 因 期 中 考 將 屆, 建 請 各 單 位 提 供 意 見 二 學 務 處 報 告 : ( 一 ) 本 學 期 將 於 10/20( 一 ) 起 至 11/21( 五 ) 舉 辦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 天 天 萬 步 走 活 動 ( 二 )10/29( 三 ) 將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捐 血 活 動, 歡 迎 教 職 同 仁 踴 躍 捐 血 7

助 人, 並 鼓 勵 年 滿 17 歲 的 同 學 參 加 ( 三 ) 近 期 環 保 局 皆 會 以 不 定 期 方 式 到 校 抽 查 垃 圾 子 車, 煩 請 同 仁 務 必 協 助 做 好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如 抽 查 被 查 獲 分 類 不 確 實, 環 保 局 將 開 立 罰 單, 本 組 將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垃 圾 及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 四 ) 近 日 接 獲 老 師 反 映 假 日 校 園 環 境 髒 亂, 以 廁 所 遭 丟 棄 廚 餘 及 回 收 物 最 為 嚴 重, 煩 請 同 仁 如 有 到 校 上 課, 如 : 重 補 修 技 能 檢 定 訓 練.. 等, 可 多 加 向 學 生 宣 導 垃 圾 分 類, 勿 隨 意 將 垃 圾 廚 餘 丟 往 鄰 近 廁 所, 共 同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 五 ) 請 同 仁 協 助 勸 導 學 生, 勿 將 食 物 飲 料 帶 入 行 政 大 樓 實 習 大 樓 勤 毅 樓, 以 免 造 成 環 境 髒 亂 ( 六 ) 宜 蘭 縣 政 府 補 助 高 三 成 年 禮 草 嶺 古 道 巡 禮 活 動, 擬 定 於 10 月 22 日 ( 三 ) 舉 行, 礙 於 經 費 所 限, 由 高 三 學 生 每 班 限 至 多 15 人 自 由 參 加 考 量 全 程 步 行 所 需 時 間 約 3~4 小 時, 亟 需 耗 費 體 力, 故 不 強 迫 同 學 參 與 歡 迎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參 加, 並 協 助 學 生 安 全 與 秩 序 之 管 理, 將 以 公 假 登 記 ( 教 師 者 課 務 自 理 ), 有 意 願 參 與 者 請 於 10/15( 三 ) 前 至 訓 育 組 報 名 ( 七 ) 因 應 校 運 會 到 來, 預 計 於 10 月 20 日 ( 一 ) 起 集 合 本 學 年 聯 合 運 動 大 會 各 班 班 旗 手 班 指 揮, 每 週 星 期 一 二 四 五 早 上 0730 時 早 自 習 時 間 至 籃 球 場 集 合, 統 一 訓 練, 屆 時 請 各 級 老 師 協 助 配 合 給 予 學 生 參 加 訓 練 教 官 室 報 告 : ( 一 ) 春 暉 小 組 專 案 輔 導 : 本 學 期 啟 動 春 暉 小 組 專 案 輔 導 個 案 計 有 3 位 同 學,9 月 份 鍾 同 學 因 病 休 學 並 將 該 生 資 料 移 轉 毒 危 中 心, 目 前 列 管 個 案 修 正 為 2 員, 將 持 續 列 管 輔 導 ( 二 ) 9 月 份 有 民 眾 反 映 頭 城 將 軍 廟 附 近 有 本 校 同 學 聚 集 抽 菸, 經 教 官 室 派 員 配 合 駐 站 聯 巡 時 機 不 定 期 巡 查, 上 週 計 發 現 5 位 同 學 聚 集 抽 菸, 除 依 校 規 懲 處 外 並 派 其 至 該 地 打 掃, 目 前 已 無 在 該 地 抽 菸 情 形 三 總 務 處 報 告 : ( 一 ) 本 校 網 站 便 於 各 處 室 操 作 使 用 擬 由 廠 商 統 一 規 劃 設 計, 預 定 於 10 月 29 日 下 午 2 時 到 校 作 初 步 規 劃 ( 二 ) 本 校 後 棟 教 學 大 樓 有 磁 磚 掉 落 情 形 請, 本 處 已 作 警 示 區 防 範 措 施, 敬 請 轉 知 師 生 經 過 該 處 時 注 意 安 全 四 實 習 處 報 告 : ( 一 )10 月 24 日 ( 五 ) 辦 理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選 手 及 指 導 老 師 座 談 會 ( 二 )10 月 29 日 ( 三 )10 月 31 日 ( 五 ) 辦 理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檢 定 ( 三 ) 本 校 配 合 教 育 政 策 :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8

1. 協 同 教 學 : 幼 保 科 服 裝 製 作 科 美 容 科 美 髮 技 術 科 餐 飲 科 餐 飲 技 術 科 2. 校 外 實 習 暨 職 場 體 驗 : 餐 飲 科 服 裝 科 美 容 科 3. 特 色 課 程 : 商 經 科 及 餐 飲 科 ( 計 劃 於 10 月 31 日 函 送 群 科 中 心 ) 4.103 年 設 備 更 新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補 助 經 費 : 單 位 仟 元 科 別 商 經 科 資 處 科 幼 保 科 流 行 服 飾 科 美 容 科 餐 飲 科 合 計 經 費 126 27 117 230 142 968 1,610 五 輔 導 室 報 告 : ( 一 ) 親 職 教 育 座 談 會 已 於 9/28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各 位 主 任 的 協 助, 輔 導 室 將 彙 整 家 長 的 提 問 與 各 處 室 的 回 覆 後, 編 撰 成 親 職 教 育 通 訊 轉 發 給 家 長 ( 二 ) 綜 高 一 年 級 分 流 輔 導 跑 關 活 動 已 於 10 月 8 日 下 午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各 科 老 師 的 協 助 六 圖 書 館 報 告 : 大 世 紀 資 料 圖 書 館 將 資 訊 放 在 雲 端 裡, 如 果 各 位 主 管 有 邀 請 報 社 記 者 來 校 時, 也 能 告 知 圖 書 館 以 方 便 建 立 資 料 七 進 修 學 校 報 告 : 進 修 學 校 103 年 輔 導 諮 詢 訪 視 在 校 長 卓 越 領 導 及 各 處 室 全 力 協 助 支 援 下,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榮 獲 90 分 ( 一 等 ) 八 人 事 室 報 告 : 一 為 提 振 高 澎 地 區 觀 光, 活 絡 地 方 經 濟, 自 本 (103)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放 寬 公 務 人 員 持 國 旅 卡 至 高 雄 市 及 澎 湖 縣 之 合 格 國 旅 卡 特 約 商 店 消 費, 且 符 合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相 關 規 定 者, 得 比 照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及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刷 卡 消 費 補 助 規 定, 加 倍 補 助 同 仁 在 此 段 時 間 前 往 高 雄 澎 湖 兩 地 區 消 費, 合 格 交 易 均 可 加 倍 補 助, 消 費 後 請 與 人 事 室 聯 絡 辦 理 國 旅 卡 檢 核 系 統 後 台 補 登 作 業 二 本 校 無 專 案 編 列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經 費, 為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請 各 單 位 辦 理 訓 練 ( 研 習 課 程 ) 時, 視 經 費 許 可 範 圍, 提 供 本 校 公 務 人 員 參 訓 名 額, 以 達 資 源 共 享 另 請 事 前 轉 知 本 室 俾 憑 至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辦 理 開 班 登 錄 研 習 時 數 等 相 關 事 宜 9

九 主 計 室 報 告 : ( 一 ) 檢 附 103 年 度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 截 至 103.10.9 止 ) 乙 份, 請 相 關 處 室 依 計 畫 期 限, 儘 速 辦 理 ( 二 ) 這 學 期 有 幾 個 處 室 由 校 本 預 算 經 費 請 購 請 修 案 件 頗 多, 煩 請 各 處 室 撙 節 開 支 頭 城 家 商 103 年 度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 截 至 103.10.9 止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計 畫 1 項 目 金 額 執 行 情 形 班 級 教 室 教 學 擴 音 設 備 210,000 尚 未 執 行 2 綜 合 高 中 作 品 展 示 櫃 84,000 尚 未 執 行 3 展 示 櫃 140,000 尚 未 執 行 4 (103-1) 收 銀 機 及 POS 系 統 設 備 - 商 經 科 56,850 採 購 中 5 (103-1) 全 營 養 風 乾 機 - 餐 飲 科 16,000 尚 未 執 行 6 (103-1) 蛋 捲 機 - 餐 飲 科 50,000 尚 未 執 行 7 (103-1) 書 籍 陳 放 架 ( 收 納 櫃 )- 餐 飲 科 30,000 尚 未 執 行 8 (103-1) 金 工 工 具 教 材 - 流 行 服 飾 科 36,000 尚 未 執 行 9 (103-1) 電 腦 含 螢 幕 - 美 容 科 25,000 尚 未 執 行 10 (103-1) 雷 射 印 表 機 - 美 容 科 12,000 尚 未 執 行 11 優 質 化 (8-12 月 ) (103-2) 電 腦 軟 體 費 10,000 尚 未 執 行 12 (103-2) 孕 婦 體 驗 服 - 幼 保 科 40,000 尚 未 執 行 13 (103-2) 梭 織 打 樣 機 - 流 行 服 飾 科 40,000 尚 未 執 行 14 (103-2) 冰 淇 淋 機 - 餐 飲 科 86,000 尚 未 執 行 15 (103-2) 實 物 投 影 機 - 餐 飲 科 30,000 尚 未 執 行 16 (103-5) 桌 上 型 電 腦 29,400 尚 未 執 行 17 (103-7) 柴 燒 窯 ( 報 署 變 更 中 ) 1,333,000 尚 未 執 行 18 (103-8) 樂 器 音 響 設 備 70,600 尚 未 執 行 19 急 迫 性 需 求 資 源 回 收 室 修 繕 工 程 300,000 尚 未 執 行 10

20 前 後 棟 教 學 大 樓 聯 絡 通 道 修 繕 工 程 2,500,000 尚 未 執 行 21 更 新 充 實 實 習 設 備 實 習 處 尚 未 提 供 採 購 明 細 1,610,000 尚 未 執 行 以 上 計 畫 執 行 付 款 期 限 皆 為 103 年 12 月 31 日, 請 相 關 處 室 注 意 時 效 出 差 地 點 十 一 秘 書 報 告 : 十 二 附 件 提 案 一 附 件 ( 行 政 會 報 附 件 一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縣 內 外 出 差 暨 差 旅 費 審 核 原 則 ( 草 案 ) 本 校 92.5.22 第 12 次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92.6.1 施 行 本 校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報 第 1 次 修 正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桃 園 縣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以 北 新 竹 縣 ( 市 )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 市 )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以 南 ( 含 玉 里 )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搭 乘 火 車 汽 車 往 返 會 議 研 差 旅 費 習 或 洽 公 核 給 期 程 ( 含 交 通 費 ) 全 天 1 日 + 前 1 日 下 午 5 點 1. 前 1 日 得 支 1 夜 住 宿 不 支 給 雜 費 2.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上 午 1 日 + 前 1 日 下 午 5 點 及 基 隆 市 : 限 上 午 8 時 前 報 到 之 會 議 ( 研 習 ) 始 得 支 1 夜 住 宿 費 不 支 給 雜 費 下 午 1 日 當 日 往 返 得 支 1 日 洽 公 1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得 支 2 夜 住 宿 費 及 全 天 1 日 + 前 後 各 半 日 路 程 2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得 支 1 夜 住 宿 費 及 上 午 1 日 + 前 半 日 路 程 1.5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得 支 1 夜 住 宿 費 及 下 午 1 日 + 後 半 日 路 程 1.5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洽 公 1 日 + 前 半 日 路 程 得 支 1 夜 住 宿 費 及 1.5 日 雜 費 11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報 第 2 次 修 正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次 行 政 會 報 第 3 次 修 正 搭 乘 高 鐵 往 返 核 給 期 程 1 日 差 旅 費 ( 含 交 通 費 ) 當 日 往 返 得 支 1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得 支 2 夜 得 支 2 夜 住 宿 費 及 1 日 + 前 住 宿 及 2 全 天 1 日 + 前 後 各 1 日 路 程 3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後 各 半 日 日 雜 費 ( 不 項 目 ) 路 程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上 午 1 日 + 前 1 日 後 半 日 得 支 2 夜 住 宿 費 及 1 日 + 前 得 支 1 夜

離 島 地 區 下 午 洽 公 專 案 處 理 路 程 1 日 + 前 半 日 後 1 日 路 程 1 日 + 前 半 日 路 程 2.5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得 支 2 夜 住 宿 費 及 2.5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得 支 1 夜 住 宿 費 及 1.5 日 雜 費 半 日 路 程 1 日 + 後 半 日 路 程 1 日 住 宿 及 1.5 日 雜 費 ( 不 含 說 明 七 項 目 ) 當 日 往 返 得 支 1 日 雜 費 註 : 得 支 住 宿 費 之 差 旅 費 核 支, 未 前 1 日 出 發 或 公 差 當 日 結 束 後 即 返 回 未 留 宿 者, 請 勿 報 支 該 前 後 住 宿 費 及 雜 費, 以 免 因 虛 報 而 觸 法 提 案 二 附 件 ( 行 政 會 報 附 件 二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敘 獎 原 則 ( 草 案 ) 本 校 第 次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年 月 日 施 行 一 各 單 位 對 於 獎 懲 案 件, 應 依 據 具 體 事 實, 本 信 賞 必 罰 之 旨, 確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本 校 職 員 平 時 獎 懲 要 點 規 定 所 訂 之 標 準, 公 平 審 慎 覈 實 辦 理 二 獎 懲 案 件 之 建 議, 應 有 具 體 事 實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三 對 於 職 責 內 應 辦 事 項, 除 屬 創 新 作 法 簡 化 流 程 等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外, 經 常 性 例 行 性 業 務, 應 避 免 敘 獎, 僅 作 為 年 終 考 績 之 參 考, 以 杜 浮 濫 四 同 一 事 項, 應 俟 全 部 完 成 後, 視 實 際 績 效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且 不 得 重 複 獎 懲 五 對 涉 及 數 單 位 協 力 完 成 之 案 件, 獎 勵 應 以 負 主 要 責 任 之 主 辦 單 位 人 員 為 優 先, 其 餘 人 員 視 其 具 體 績 效 審 慎 核 議 獎 勵 六 對 於 跨 機 關 跨 單 位 間 之 方 案 或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之 獎 懲, 主 辦 機 關 應 於 擬 定 方 案 或 計 畫 時,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統 一 之 獎 懲 標 準, 或 於 辦 理 獎 懲 時, 本 衡 平 原 則 通 盤 考 量, 避 免 寬 嚴 不 一 七 有 工 作 不 力 怠 忽 職 守 或 曠 廢 公 務 等 不 良 事 實 者, 應 予 懲 處 八 辦 理 本 職 以 外 之 工 作, 已 領 取 津 貼, 以 不 予 敘 獎 為 原 則, 惟 得 視 津 貼 多 寡 及 具 體 事 蹟 之 績 效 ( 如 有 研 究 創 新 校 譽 提 昇 等 ), 酌 予 嘉 獎 之 獎 勵 九 同 一 案 件 已 領 取 績 效 獎 金 或 其 他 等 值 獎 勵 者, 除 有 特 殊 功 績 者 外, 不 予 敘 獎 十 同 一 項 ( 次 ) 比 賽 或 展 覽, 獲 多 項 名 次 者 應 擇 最 優 一 項 請 獎, 不 得 併 計 敘 獎, 亦 不 得 分 若 干 次 請 獎 編 號 敘 獎 案 由 建 議 敘 獎 原 則 備 註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或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來 函 者 依 建 議 之 敘 獎 額 度 敘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機 獎 ; 未 列 敘 獎 額 度 或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來 函 1 關 團 體 來 函 建 議 建 議 之 敘 獎 額 度 顯 有 不 符 者, 依 具 體 事 敘 獎 案 件 實 提 本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委 員 會 審 議 2 辦 理 研 習 座 談 訓 練 觀 摩 展 覽 比 賽 競 賽 全 國 性 2 天 以 內 12 承 辦 人 員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6 人 為 原 則 ), 各 1. 教 育 部 或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3 4 5 6 7. 8. 表 演 研 討 會 議 慶 典 等 活 動, 表 現 優 良 敘 獎 案 件 參 加 或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之 各 項 校 外 比 賽, 成 績 優 良 敘 獎 案 件 辦 理 職 掌 業 務 克 服 困 難 表 現 優 異 或 研 究 創 新 經 採 行 確 有 績 效,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之 敘 獎 案 件 辦 理 各 項 專 案 業 務 非 本 職 業 務 或 委 辦 業 務, 表 現 優 良 敘 獎 案 件 辦 理 聯 招 業 務 相 關 工 作, 表 現 優 良 敘 獎 案 件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著 有 成 績, 足 為 獎 勵 之 敘 獎 案 件 本 原 則 未 規 範 者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區 域 性 3-4 天 5 天 以 上 2 天 以 內 3-4 天 5 天 以 上 嘉 獎 1 次 承 辦 人 員 (2 人 為 原 則 ), 嘉 獎 2 次 其 他 實 際 工 作 人 員 (7 人 為 原 則 ), 嘉 獎 1 次 承 辦 人 員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3 人 為 原 則 ), 各 嘉 獎 1 次 承 辦 人 員 1 人, 嘉 獎 2 次 其 他 實 際 工 作 人 員 (3 人 為 原 則 ), 嘉 獎 1 次 依 據 本 校 鼓 勵 師 生 參 加 技 藝 競 賽 ( 比 賽 ) 優 勝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承 辦 人 員, 嘉 獎 1-2 次 承 辦 人 員, 嘉 獎 1-2 次 宜 蘭 地 區 主 辦 學 校 宜 蘭 地 區 協 辦 學 校 獨 立 招 生 依 據 聯 招 相 關 委 員 會 來 函 建 議 敘 獎 額 度 辦 理 承 辦 人 員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敘 獎 額 度 嘉 獎 1 次, 最 高 5 人 依 具 體 事 實 提 報 本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委 員 會 審 議 給 與 獎 勵 署 來 函 有 建 議 敘 獎 額 度, 依 來 函 辦 理 2. 除 全 國 性 外 均 屬 區 域 性 3.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過 多, 需 增 列 敘 獎 額 度 或 人 數 者, 敘 明 理 由 提 本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委 員 會 審 議 同 ㄧ 聯 招 試 務 工 作, 如 有 分 次 舉 辦, 於 全 部 辦 理 完 畢 後 併 案 敘 獎 提 案 四 附 件 ( 行 政 會 報 附 件 三 )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師 生 獎 勵 金 頒 發 要 點 13

( 於 102 年 10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預 計 於 103 年 10 月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修 訂 ) 第 一 條 : 本 校 為 勉 勵 學 生 認 真 學 習, 鼓 勵 老 師 辛 苦 指 導, 特 設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師 生 獎 金 頒 發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第 二 條 : 本 要 點 之 經 費 來 源 及 使 用 說 明 如 下 : 一 家 長 委 員 會 之 捐 款 頭 家 教 育 基 金 會 之 捐 款 校 友 及 家 長 之 捐 款 社 會 熱 心 教 育 人 士 之 捐 款 機 關 團 體 之 捐 款 員 生 社 教 職 員 工 之 捐 款 及 其 他 二 經 費 之 使 用 以 學 年 度 為 基 準, 該 學 年 所 募 得 之 總 額 (P 值 ), 依 各 處 室 所 提 出 之 申 請 總 額 度 (X 值 ) 等 比 例 均 分, 指 將 該 學 年 度 之 經 費, 依 獎 勵 所 得 再 乘 其 係 數, 所 得 之 數 字 為 頒 發 之 獎 金, 其 公 式 及 說 明 如 下 所 示 : (1) P 值 / X 值 = 係 數 (2) 系 數 1 時, 獎 金 則 全 額 發 放 (3) 系 數 < 1 時, 獎 金 則 依 比 例 計 算 後, 發 放 所 得 之 金 額 三 以 上 經 費 使 用 及 說 明, 以 年 度 內 相 關 預 算 ( 指 募 得 之 總 額 P 值 ), 如 有 不 敷 支 應 其 獎 金 時, 該 年 度 得 獎 師 生 之 獎 金 則 依 預 算 狀 況 等 比 例 計 算 後 發 給 第 三 條 : 本 要 點 獎 勵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升 學 獎 金 應 屆 畢 業 生 錄 取 國 立 大 學 或 國 立 四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不 含 進 修 部 建 教 班 學 分 班 二 才 藝 優 異 獎 金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該 學 期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各 項 語 文 才 藝 競 賽 優 異 者, 分 別 依 名 次 給 予 獎 勵 第 四 條 : 本 要 點 各 項 給 獎 之 金 額 如 下 : 一 升 學 獎 金 部 份 應 屆 畢 業 生 錄 獎 金 ( 元 ) 備 註 取 含 考 取 國 立 四 年 制 技 術 學 國 立 大 學 3,000 院 ; 不 含 進 修 部 建 教 班 學 分 班 二 語 文 競 賽 專 題 製 作 及 創 意 偶 戲 等 表 現 優 異 獎 金 部 份 (1) 指 導 老 師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4

1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性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 修 正 敍 獎 ( 修 正 前 ) 後 ) 第 一 名 3,000 大 功 1 次 記 大 功 1 次 第 二 名 2,000 小 功 2 次 記 功 2 次 第 三 名 1,000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佳 作 800 嘉 獎 2 次 嘉 獎 2 次 2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地 方 性 ( 縣 市 級 ) 競 賽 名 次 敍 獎 ( 修 正 前 ) 敍 獎 ( 修 正 後 ) 第 一 名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第 二 名 嘉 獎 2 次 嘉 獎 2 次 第 三 名 嘉 獎 2 次 嘉 獎 2 次 (2) 選 手 之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性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第 一 名 6,000 大 功 1 次 第 二 名 5,000 小 功 2 次 第 三 名 4,000 小 功 1 次 佳 作 2,000 嘉 獎 3 次 2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性 競 賽 團 體 組 ( 報 名 時 以 團 體 報 名 )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第 一 名 6,000( 全 隊 ) 大 功 1 次 ( 每 人 ) 第 二 名 5,000( 全 隊 ) 小 功 2 次 ( 每 人 ) 第 三 名 4,000( 全 隊 ) 小 功 1 次 ( 每 人 ) 佳 作 2,000( 全 隊 ) 嘉 獎 2 次 ( 每 人 ) 3 參 加 地 方 性 ( 縣 市 級 )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第 一 名 1,000 小 功 1 次 第 二 名 800 嘉 獎 2 次 第 三 名 600 嘉 獎 2 次 15

三 專 業 技 藝 能 力 部 份 ( 一 ) 全 國 技 藝 ( 能 ) 競 賽 : (1) 指 導 老 師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 修 正 前 ) 敍 獎 (102 年 10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後 ) 第 一 名 3,000 大 功 1 次 大 功 1 次 敍 獎 ( 再 修 正 ) 記 大 功 1 第 二 名 2,000 小 功 2 次 小 功 2 次 及 嘉 獎 2 次 記 功 2 次 第 三 名 1,000 小 功 1 次 小 功 2 次 及 嘉 獎 1 次 記 功 2 次 前 10% 且 入 選 ( 第 四 名 ) 0 嘉 獎 3 次 小 功 1 次 及 嘉 獎 2 次 記 功 1 次 前 20% 且 入 選 ( 佳 作 ) 0 嘉 獎 2 次 小 功 1 次 及 嘉 獎 1 次 記 功 1 次 前 30% 且 入 選 0 嘉 獎 1 次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未 達 30% 但 入 選 0 嘉 獎 1 次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次 培 訓 選 手 參 賽 但 未 入 選 ( 培 訓 期 間 勞 心 勞 力, 認 真 投 入 ) 0 無 嘉 獎 1 次 嘉 獎 2 次 2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地 方 性 ( 縣 市 級 ) 競 賽 名 次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2) 選 手 之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技 藝 ( 能 )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16 敍 獎 嘉 獎 3 次 嘉 獎 2 次 嘉 獎 2 次 敍 獎 ( 修 正 前 ) 敍 獎 (102 年 10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後 ) 第 一 名 6,000 大 功 2 次 大 功 2 次 第 二 名 5,000 大 功 1 次 大 功 1 次 第 三 名 4,000 小 功 2 次 小 功 2 次 及 嘉 獎 2 次

前 10% 且 入 選 3,000 小 功 1 次 小 功 2 次 及 嘉 獎 1 次 前 20% 且 入 選 2,000 嘉 獎 2 次 小 功 2 次 前 30% 且 入 選 1,000 嘉 獎 1 次 小 功 1 次 及 嘉 獎 2 次 未 達 30% 但 入 選 500 嘉 獎 1 次 小 功 1 次 及 嘉 獎 1 次 代 表 學 校 參 賽 但 未 入 選 ( 培 訓 期 間 盡 心 盡 力, 全 力 以 赴 ) 無 無 小 功 1 次 2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技 藝 ( 能 ) 競 賽 團 體 組 名 次 ( 全 隊 ) 獎 金 ( 元 ) 備 註 第 一 名 3,000 獲 得 團 體 獎 項 時, 除 領 第 二 名 2,500 第 三 名 2,000 第 四 至 五 名 或 佳 作 1,000 ( 二 ) 証 照 逹 人 : 3 選 手 參 加 地 方 性 ( 縣 市 級 ) 競 賽 個 人 獎 金 外, 加 領 團 體 獎 金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第 一 名 1,000 嘉 獎 3 次 第 二 名 800 嘉 獎 2 次 第 三 名 600 嘉 獎 2 次 1. 採 計 証 證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辦 理 之 技 能 檢 定 技 術 士 證 照 經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機 構 辦 理 之 認 証 證 照 或 能 力 證 明 ( 電 腦 證 照 全 民 英 檢 ) 等 不 同 類 別 及 級 別 之 證 照 共 計 三 張 以 上 皆 可 申 請 2. 同 性 質 同 層 級 證 照 擇 一 採 計 3. 不 採 計 証 證 : 鋼 琴 檢 定 10 級 ( 含 ) 以 上 中 文 輸 入 檢 定 50 字 ( 含 ) 以 下 英 文 輸 入 檢 定 30 字 ( 含 ) 以 下 游 泳 檢 定 ; 但 心 肺 復 甦 術 採 計 證 照, 不 採 計 獎 金 1 同 學 取 得 技 檢 通 過 之 證 照 證 照 張 數 獎 金 ( 元 ) 頒 發 證 書 六 張 ( 含 ) 以 上 500 證 照 達 人 證 書 17

五 張 300 證 照 達 人 證 書 四 張 200 證 照 達 人 證 書 三 張 證 照 達 人 證 書 2 老 師 輔 導 在 校 學 生 取 得 証 照 成 效 優 異,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級 別 證 照 名 稱 通 過 率 % 敍 獎 ( 修 正 前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80( 含 以 上 ) 乙 級 女 裝 中 餐 烹 調 會 計 事 務 門 市 服 務 40( 含 以 上 ) 敍 獎 ( 修 正 後 )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備 註 含 參 與 商 業 教 育 協 會 及 西 餐 服 務 人 員 所 舉 辦 之 檢 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60~80 女 裝 中 餐 烹 調 會 計 事 務 門 市 服 務 30~39 嘉 獎 2 次 嘉 獎 2 次 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會 計 事 務 門 市 服 務 中 餐 烹 調 烘 焙 調 酒 餐 飲 服 務 美 容 美 髮 女 裝 90( 含 以 上 ) 70~89 嘉 獎 1 次 嘉 獎 1 次 四 體 育 競 賽 或 才 藝 表 現 優 異 獎 學 金 部 份 ( 一 ) 全 國 體 育 競 賽 (1) 指 導 老 師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 指 導 選 手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或 聯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 修 正 敍 獎 ( 修 正 18

前 ) 後 ) 第 一 名 3,000 大 功 1 次 記 大 功 1 次 第 二 名 2,000 小 功 2 次 記 功 2 次 第 三 名 1,000 小 功 2 次 記 功 2 次 第 四 ~ 八 名 1,000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2 指 導 選 手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辦 理 之 全 國 性 比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 修 正 前 ) 敍 獎 ( 修 正 後 ) 第 一 名 2,000 小 功 2 次 記 功 2 次 第 二 名 1,500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第 三 名 1,000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第 四 ~ 八 名 1,000 嘉 獎 2 次 嘉 獎 2 次 3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縣 市 級 比 賽 名 次 敍 獎 團 體 錦 標 總 冠 軍 嘉 獎 2 次 團 體 錦 標 第 二 ~ 四 名 嘉 獎 1 次 (2) 選 手 之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 選 手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或 聯 賽 名 次 獎 金 敍 獎 第 一 名 6,000 大 功 1 次 第 二 名 5,000 大 功 1 次 第 三 名 4,000 大 功 1 次 第 四 ~ 八 名 2,000 大 功 1 次 2 選 手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辦 理 之 全 國 性 比 賽 名 次 獎 金 敍 獎 第 一 名 3,000 大 功 1 次 第 二 名 2,000 大 功 1 次 第 三 名 1,500 大 功 1 次 第 四 ~ 八 名 1,000 小 功 2 次 19

3 選 手 ( 同 學 ) 參 加 縣 市 級 比 賽 名 次 獎 金 敍 獎 第 一 名 1000 小 功 1 次 ( 破 大 會 紀 錄 ) 第 一 名 500 小 功 1 次 第 二 名 300 嘉 獎 2 次 第 三 名 200 嘉 獎 2 次 備 註 : 參 賽 人 數 8 人 以 上, 未 達 8 人 獎 金 減 半 ( 二 ) 才 藝 表 現 優 異 (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社 團 才 藝 競 賽 等 ) (1) 指 導 老 師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性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 元 ) 敍 獎 ( 修 正 前 ) 敍 獎 ( 修 正 後 ) 第 一 名 3,000 小 功 2 次 記 功 2 次 第 二 名 2,000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第 三 名 1,500 小 功 1 次 記 功 1 次 佳 作 1,000 嘉 獎 2 次 嘉 獎 2 次 2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縣 市 級 競 賽 名 次 敍 獎 第 一 名 嘉 獎 2 次 第 二 名 嘉 獎 1 次 第 三 名 嘉 獎 1 次 (2) 選 手 之 獎 金 及 敍 獎 額 度 如 下 : 1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性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敍 獎 第 一 名 5,000 大 功 1 次 第 二 名 3,000 小 功 2 次 第 三 名 2,000 小 功 2 次 佳 作 1,500 小 功 1 次 20

2 選 手 參 加 縣 市 級 競 賽 名 次 獎 金 敍 獎 第 一 名 500 小 功 1 次 第 二 名 300 嘉 獎 2 次 第 三 名 200 嘉 獎 2 次 第 五 條 : 本 要 點 第 四 條 第 一 二 項 申 請 者 需 檢 具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 第 三 項 申 請 者 需 檢 具 証 明, 向 實 習 處 提 出 申 請 ; 第 四 項 申 請 者 需 檢 具 証 明, 向 學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受 申 請 處 審 核 第 六 條 : 本 要 點 第 五 條 之 申 請 表 件 由 各 受 申 請 處 訂 定 並 公 告 ; 申 請 人 應 於 競 賽 ( 或 活 動 ) 結 束 日 起 算 10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申 請 ( 或 受 申 請 處 主 動 為 得 獎 者 辦 理 申 請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審 核 完 畢, 通 過 者 經 辦 處 室 擇 期 公 開 頒 發 半 數 獎 金, 餘 額 於 當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前 頒 發 第 七 條 : 本 要 點 之 獎 金 額 度 得 依 實 際 收 支 狀 況 予 以 調 整 第 八 條 :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可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五 附 件 ( 行 政 會 報 附 件 四 ) 國 立 頭 城 家 商 冷 氣 使 用 規 則 103.10.13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一 為 響 應 政 府 節 約 能 源 政 策 並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之 原 則, 本 校 班 級 教 室 特 別 教 室 使 用 冷 氣 IC 儲 值 卡 進 行 節 能 控 制, 並 對 各 場 所 使 用 冷 氣 加 以 管 控,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作 為 使 用 規 範 二 IC 儲 值 卡 之 使 用 原 則 : ( 一 ) 各 班 級 ( 單 位 ) 購 買 新 冷 氣 卡 者, 先 填 妥 申 請 表,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交 卡 片 押 金 100 元 及 儲 值 金 額 1000 元, 再 至 庶 務 組 領 取 IC 儲 值 卡 ( 二 ) 冷 氣 使 用 費 以 實 際 用 電 度 數 計 價, 每 度 電 費 以 本 校 夏 季 平 均 電 費 1.5 倍 計 ( 以 供 繳 交 電 費 及 維 護 使 用 ) ( 三 ) 各 班 級 ( 單 位 )IC 儲 值 卡 由 專 人 管 理, 遺 失 IC 儲 值 卡 餘 額 因 無 資 料 可 查, 無 法 退 還, 請 妥 善 保 管 ( 四 ) 續 用 舊 卡 儲 值 無 須 卡 片 押 金, 只 須 儲 值 金 額 1000 元 ( 五 ) 各 班 級 ( 單 位 ) 可 於 每 學 年 期 末 繳 回 IC 儲 值 卡, 填 寫 申 請 書 後 退 還 卡 片 押 金 100 元 及 所 剩 餘 額 21

三 冷 氣 使 用 時 間 原 則 上 為 每 年 5 月 至 10 月 間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且 室 溫 達 28 以 上 時 開 啟, 冷 氣 溫 度 下 限 設 定 在 26 為 原 則 四 若 學 校 重 大 活 動 或 會 議 同 時 多 處 使 用 大 型 冷 氣, 為 避 免 校 區 電 力 負 載 過 大 造 超 約 罰 款, 學 校 得 由 自 動 控 制 系 統, 切 離 教 室 冷 氣 之 電 源 五 各 處 室 若 有 辦 理 活 動 ( 如 檢 定 ) 須 使 用 教 室 冷 氣, 而 希 望 不 受 自 動 控 制 系 統 控 制, 請 事 先 通 知 總 務 處, 以 便 將 該 教 室 冷 氣 切 至 手 動, 避 免 受 自 動 控 制 系 統 影 響 六 各 場 所 使 用 冷 氣 原 則 : ( 一 ) 班 級 教 室 特 別 教 室 ( 不 含 研 究 室 ) 人 數 在 5 人 以 下 時, 冷 氣 機 不 得 開 啟 ; 人 數 達 5 人 至 全 班 人 數 1/2 開 一 台, 全 班 人 數 1/2 以 上 方 可 全 開 ( 二 )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會 議 室 活 動 中 心 演 藝 廳, 因 例 行 性 活 動 會 議 人 數 達 50 人 以 上, 方 可 使 用 ( 三 ) 勤 毅 樓 體 育 館 因 朝 會 週 會 等 例 行 性 活 動, 人 數 達 150 人 以 上, 方 可 使 用 ( 四 ) 非 例 行 性 活 動, 請 填 寫 冷 氣 使 用 申 請 表 ( 參 考 第 十 二 條 ), 校 長 同 意 後 使 用 七 若 因 公 務 ( 如 檢 定 ) 或 特 殊 狀 況 需 使 用 班 級 教 室 或 特 別 教 室 冷 氣 機, 請 主 辦 單 位 至 總 務 處 洽 借 公 用 冷 氣 卡, 活 動 結 束 後 繳 回 總 務 處 ; 若 公 用 冷 氣 卡 不 慎 遺 失, 主 辦 單 位 需 負 責 繳 交 IC 儲 值 卡 工 本 費 及 儲 值 金 額 共 1100 元 八 電 錶 及 刷 卡 機 為 電 力 設 備, 嚴 禁 打 開 電 錶 及 刷 卡 機 蓋 或 扳 動 內 部 開 關, 以 避 免 觸 電 危 險 違 反 規 定 者, 當 事 人 依 校 規 以 破 壞 公 物 論 處 並 賠 償 修 繕 金 九 冷 氣 機 若 發 生 故 障, 請 通 報 總 務 處 通 知 廠 商 維 修, 若 查 證 係 人 為 蓄 意 破 壞, 其 費 用 由 該 單 位 負 責 十 請 各 班 定 期 委 由 專 人 負 責 取 下 冷 氣 過 濾 網 清 洗 擦 乾 後, 再 裝 妥 歸 位 十 一 課 後 輔 導 或 重 補 修 等 臨 時 編 班 之 班 級, 若 需 使 用 冷 氣, 則 由 該 班 同 學 合 購 IC 儲 值 卡 使 用 十 二 各 班 級 負 責 管 理 IC 儲 值 卡 及 清 洗 冷 氣 過 濾 網 同 學, 學 期 末 請 各 班 級 導 師 依 表 現 情 形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十 三 大 型 冷 氣 使 用 申 請 ( 非 例 行 性 活 動 ), 須 先 至 總 務 處 ( 或 總 務 處 網 站 下 載 ) 填 寫 申 請 單,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總 務 處 會 將 電 源 打 開,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依 活 動 時 間 開 / 關 冷 氣, 若 活 動 結 束 未 關 閉 冷 氣, 造 成 能 源 浪 費, 將 依 用 電 情 形 估 算 電 費, 並 由 申 請 人 照 價 賠 償 22

大 型 冷 氣 使 用 申 請 單 申 請 場 所 / 日 期 /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冷 氣 使 用 規 則 說 明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勤 毅 樓 體 育 館 符 合, 人 數 達 150 人 以 上 日 期 月 日 時 間 ~ 未 符 合, 人 數 僅 人 勤 毅 樓 體 育 館 符 合, 人 數 達 50 人 以 上 日 期 月 日 時 間 ~ 未 符 合, 人 數 僅 人 勤 毅 樓 體 育 館 符 合, 人 數 達 50 人 以 上 日 期 月 日 時 間 ~ 未 符 合, 人 數 僅 人 申 請 單 位 總 務 處 校 長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