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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 德 邦 大 健 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发 售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427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5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 起 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6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 万 元 ; 追 加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7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所 形 成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实 际 从 登 记 机 构 取 得 的 记 录 为 准 9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了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不 可 撤 销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本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10 投 资 人 在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如 尚 未 开 立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2

户,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提 出 开 立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申 请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一 次 性 完 成, 但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须 以 开 户 确 认 成 功 为 前 提 条 件 一 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开 立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可 免 予 开 户 申 请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11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2015 年 4 月 8 日 起 分 别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德 邦 大 健 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dbfund.com.cn)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直 销 申 请 表 格, 了 解 基 金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12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1-7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6034888 和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的 咨 询 电 话 垂 询 购 买 事 宜 13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销 售 机 构 外, 如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另 行 公 告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能 增 加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名 单 及 开 户 认 购 事 项 详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有 关 公 告 或 拨 打 各 销 售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具 体 规 定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说 明 为 准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5 风 险 提 示 (1)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2)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技 术 及 操 作 等 其 他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3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3)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4)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5)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6)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投 资 人 按 1.00 元 发 售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7)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4

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及 代 码 基 金 名 称 : 德 邦 大 健 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德 邦 大 健 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基 金 代 码 :001179 ( 二 ) 基 金 类 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大 健 康 主 题 相 关 行 业,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求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长 期 稳 健 的 超 额 收 益 ( 五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六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七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投 资 于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其 中 投 资 于 大 健 康 主 题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5%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八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九 ) 募 集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十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1)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上 海 市 吴 淞 路 218 号 宝 矿 国 际 大 厦 35 层 公 司 总 机 :021-26010999 直 销 电 话 :021-26010928 直 销 传 真 :021-26010960 联 系 人 : 王 伟 发 售 期 间,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821-7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6034888 进 行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的 问 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咨 询 及 投 诉 建 议 等 (2)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www.dbfund.com.cn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1)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客 服 电 话 :95568 联 系 人 : 王 继 伟 6

电 话 :010-57092623 传 真 :010-57092611 网 址 :www.cmbc.com.cn (2)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客 服 电 话 :95528 公 司 网 址 : www.spdb. 联 系 人 : 唐 苑 电 话 :021-61618888 传 真 :021-63604199 网 址 :www.spdb.com.cn (3)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客 服 电 话 :400-800-8899 联 系 人 : 鹿 馨 方 电 话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客 服 电 话 :95553 联 系 人 : 王 立 群 电 话 :021-23219100 7

传 真 :021-23219100 网 址 :www.htsec.com (5)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客 服 电 话 :95511 联 系 人 : 吴 琼 电 话 :0755-22621866 传 真 :0755-82400862 网 址 :http://stock.pingan.com/index.shtml (6)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客 服 电 话 :4006-600109 联 系 人 : 刘 一 宏 电 话 :028-86690070 传 真 :028-86690126 网 址 :www.gjzq.com.cn (7)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 号 南 半 幢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福 山 路 50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客 服 电 话 :400-8888-126 联 系 人 : 朱 磊 传 真 :021-68767032 网 址 :www.tebon.com.cn (8)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8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4000-766-123 联 系 人 : 徐 昳 绯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698533 网 址 :www.fund123.cn ( 十 一 )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为 2015 年 4 月 13 日 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 短 发 售 募 集 期, 并 及 时 公 告, 此 类 变 更 适 用 于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二 发 售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 一 ) 发 售 方 式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并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公 开 发 售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二 ) 认 购 程 序 9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认 购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可 咨 询 销 售 机 构 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经 办 人 员 ( 三 )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认 购 费 客 户 认 购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1.2% 100 万 元 M<200 万 元 0.8%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5%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四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方 法,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1.2%, 若 认 购 金 额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1.2%)=98,814.23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10

认 购 份 额 =(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可 得 到 98,864.23 份 基 金 份 额 ( 五 )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1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金 额 ; 2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 3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仅 说 明 该 销 售 网 点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投 资 人 认 购 金 额 本 金 足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4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 万 元 ; 追 加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5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和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三 直 销 机 构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一 ) 直 销 中 心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流 程 1 个 人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时 间 : 募 集 期 间 每 日 上 午 9:30 至 下 午 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投 资 者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 A. 填 写 合 格 并 经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 11

及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个 人 ) ; B.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台 胞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护 照 等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C.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实 名 制 凭 证 ( 银 行 借 记 卡 或 存 折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D. 需 要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应 签 署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E.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提 供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委 托 代 办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F.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2) 投 资 者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A. 填 写 合 格 并 经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B. 资 金 划 付 凭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C.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D.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传 真 交 易 ); E.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提 供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委 托 代 办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未 满 18 周 岁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还 需 提 供 经 监 护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确 认 函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3)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 投 资 者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7:00 前,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 列 直 销 专 户 A.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第 一 支 行 账 号 :310066726018170166900 B.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吴 淞 路 支 行 账 号 :1001197819200053442 C.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江 湾 支 行 账 号 :121910244310802 D.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2

开 户 行 :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普 陀 支 行 账 号 :31001511980050031801 (3) 注 意 事 项 1)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C.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D.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达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的 ; E.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3) 对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无 效 认 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认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者 可 在 退 回 的 认 购 资 金 到 账 后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届 时 募 集 期 已 结 束 的 除 外 ) 2 机 构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时 间 : 募 集 期 间 每 日 上 午 9:30 至 下 午 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投 资 者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 A. 填 写 合 格 并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非 法 人 单 位 则 为 负 责 人 )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版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机 构 版 ) ; B.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并 已 通 过 年 检 的 企 业 法 人 执 照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法 人 ( 或 非 法 人 单 位 )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法 人 ( 或 非 法 人 单 位 )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如 为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还 应 提 交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许 可 证 投 资 额 度 的 审 批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托 管 银 行 印 章 ); C.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及 加 盖 法 人 ( 或 非 法 人 单 位 )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13

D.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加 盖 法 人 ( 或 非 法 人 单 位 )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E. 银 行 的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F.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预 留 印 鉴 卡 ; G. 需 要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应 签 署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H.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提 交 授 权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非 法 人 单 位 则 为 负 责 人 ) 章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2) 投 资 者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A. 填 写 合 格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B. 资 金 划 付 凭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C.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传 真 交 易 ); D. 授 权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投 资 人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3)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 投 资 者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7:00 前, 以 电 汇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或 贷 记 凭 证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 列 直 销 专 户 A.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第 一 支 行 账 号 :310066726018170166900 B.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吴 淞 路 支 行 账 号 :1001197819200053442 C.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江 湾 支 行 账 号 :121910244310802 D. 户 名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普 陀 支 行 账 号 :31001511980050031801 (3) 注 意 事 项 1)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14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C.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D.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达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专 户 的 ; E.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3) 对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无 效 认 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认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者 可 在 退 回 的 认 购 资 金 到 账 后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届 时 募 集 期 已 结 束 的 除 外 ) ( 二 )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流 程 1 开 户 及 认 购 时 间 : 募 集 期 间 24 小 时 接 受 开 户 认 购 申 请 工 作 日 17: 00 之 后 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处 理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需 验 证 身 份 信 息, 阅 读 风 险 提 示 函, 并 签 订 网 上 直 销 协 议 新 用 户 第 一 次 登 录 时, 系 统 将 要 求 投 资 者 进 行 风 险 测 评 (2) 认 购 流 程 : A.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当 日, 即 可 使 用 基 金 账 号 或 交 易 账 号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 B.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的 流 程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所 公 布 的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3 注 意 事 项 (1)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被 实 时 扣 除, 则 该 笔 提 交 的 申 请 失 败 请 确 保 银 行 账 户 有 足 额 资 金 后 重 新 发 起 认 购 申 请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C.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15

(3) 对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无 效 认 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认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者 可 在 退 回 的 认 购 资 金 到 账 后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届 时 募 集 期 已 结 束 的 除 外 ) 四 销 售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流 程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办 理 时 间 : 发 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正 常 受 理 客 户 申 请, 该 认 购 申 请 计 入 下 一 工 作 日 2 开 户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1) 请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先 行 办 理 好 个 人 借 记 卡 并 存 入 认 购 资 金 ; (2) 提 交 下 述 材 料 填 妥 申 请 表 交 至 柜 台 确 认,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1 民 生 借 记 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填 写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账 户 申 请 表 ( 个 人 ) (3) 投 资 人 在 开 户 申 请 未 确 认 前 不 能 撤 销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3 认 购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1) 填 写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交 易 申 请 表 ( 个 人 ) ; (2) 在 认 购 期 内, 投 资 人 认 购 金 额 低 于 最 低 限 额 申 请 会 被 拒 绝 ; (3) 在 认 购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以 追 加 认 购 金 额, 但 不 允 许 撤 单 4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请 以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 二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投 资 人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完 成 16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七 发 售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各 自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列 支 17

八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和 相 关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218 号 宝 矿 国 际 大 厦 3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218 号 宝 矿 国 际 大 厦 3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成 立 时 间 :2012 年 3 月 27 日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249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联 系 人 : 刘 利 联 系 电 话 :021-26010999 公 司 网 站 :www.dbfund.com.cn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成 立 时 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01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 注 册 资 本 :28,365,585,227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010-58560666 联 系 人 : 赵 天 杰 18

( 三 ) 发 售 机 构 发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基 金 情 况 中 的 ( 十 ) 销 售 机 构 ( 四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218 号 宝 矿 国 际 大 厦 3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218 号 宝 矿 国 际 大 厦 3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电 话 :021-26010999 联 系 人 : 徐 婵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孙 睿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住 所 : 中 国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6 层 邮 政 编 码 :100738 公 司 电 话 :010-58153000 公 司 传 真 :010-85188298 签 章 会 计 师 : 陈 露 蔺 育 化 业 务 联 系 人 : 蔺 育 化 19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