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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金 融 业 法 律 法 规 及 评 述 一 金 融 业 法 律 法 规 ( 一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1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 关 于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监 管 的 通 知 ( 二 ) 财 政 部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3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三 ) 中 国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4 QFII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5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6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7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8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2012 29 号 ) 9 关 于 修 改 外 资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规 则 的 决 定 ( 四 ) 中 国 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10 保 险 资 金 参 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暂 行 办 法 11 关 于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有 关 金 融 产 品 的 通 知 二 金 融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评 述 第 二 部 分 房 地 产 业 法 律 法 规 及 评 述 3

一 房 地 产 业 法 律 法 规 ( 一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1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2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二 ) 主 要 城 市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3 北 京 市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确 定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银 行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4 天 津 市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办 法 5 天 津 市 关 于 做 好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财 产 核 查 工 作 的 意 见 6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关 于 实 施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告 ( 深 地 税 告 2012 9 号 ) 二 房 地 产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评 述 第 三 部 分 交 通 运 输 业 法 律 法 规 及 评 述 一 交 通 运 输 业 法 律 法 规 ( 一 )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1 国 务 院 公 布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二 ) 交 通 运 输 部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2 交 通 部 办 公 厅 发 布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二 交 通 运 输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评 述 4

第 一 部 分 金 融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及 评 述 一 金 融 业 法 律 法 规 同 目 录 二 金 融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评 述 ( 一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1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银 监 发 [2012]50 号 ) 发 文 部 门 : 银 监 会 发 文 布 日 期 :2012-9-17 为 了 更 好 支 持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缓 解 农 村 融 资 难 题, 切 实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2012 年 6 月 中 旬, 银 监 会 全 面 启 动 实 施 金 融 服 务 进 村 入 社 区 阳 光 信 贷 和 富 民 惠 农 金 融 创 新 三 大 工 程, 满 足 农 村 信 贷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支 农 服 务 水 平, 规 范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行 为, 加 强 农 户 贷 款 风 险 管 控, 促 进 农 户 贷 款 稳 健 发 展, 银 监 会 制 定 并 发 布 了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的 农 户 贷 款, 是 指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户 发 放 的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生 活 消 费 等 用 途 的 本 外 币 贷 款 ; 所 谓 农 户, 系 指 长 期 居 住 在 乡 镇 和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的 住 户 国 有 农 场 的 职 工 和 农 村 个 体 工 商 户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于 开 办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的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分 九 章 五 十 七 条, 分 别 对 管 理 架 构 与 政 策 贷 款 基 本 要 素 受 理 与 调 查 审 查 与 审 批 发 放 与 支 付 贷 后 管 理 激 励 与 约 束 等 进 行 了 规 范 在 改 善 农 村 金 融 服 务 的 便 利 性 和 可 获 得 性, 强 调 保 护 农 户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同 时, 又 着 重 规 范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流 程, 强 化 风 险 控 制 1) 在 管 理 架 构 与 政 策 一 章,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坚 持 平 等 透 明 规 范 高 效 风 险 可 控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积 极 发 展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制 定 农 户 贷 款 发 展 战 略, 创 新 产 品, 扩 大 授 信 覆 盖 面 ; 创 新 抵 押 担 保 方 式 开 发 适 合 农 户 需 求 的 信 贷 产 品 ; 同 时 要 形 成 营 销 职 能 完 善 管 理 控 制 严 密 支 持 保 障 有 力 的 农 户 贷 款 全 流 程 管 理 架 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包 括 建 档 营 销 受 理 调 查 评 级 授 信 审 批 放 款 贷 后 管 理 与 动 态 调 整 等 内 容 的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流 程 针 对 不 同 的 农 户 贷 款 产 品, 可 以 采 取 差 异 化 的 管 理 流 程 同 时,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还 应 研 发 完 善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与 自 主 服 务 系 统, 并 与 核 心 业 务 有 效 对 接 5

2)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了 农 户 申 请 贷 款 应 当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 贷 款 的 用 途 包 括 农 户 生 产 经 营 贷 款 和 农 户 消 费 贷 款 ; 贷 款 种 类 分 为 信 用 贷 款 保 证 贷 款 抵 押 贷 款 质 押 贷 款, 以 及 组 合 担 保 方 式 贷 款 ;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借 款 人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偿 债 能 力 贷 款 真 实 需 求 信 用 状 况 担 保 方 式 机 构 自 身 资 金 状 况 和 当 地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农 户 贷 款 额 度 另 外,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还 对 贷 款 种 类 贷 款 期 限 贷 款 期 限 贷 款 利 率 和 还 款 方 式 等 方 面 做 了 规 定 3) 在 受 理 与 调 查 一 章,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广 泛 建 立 农 户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主 动 走 访 农 户, 了 解 农 户 贷 款 需 求 ; 同 时 应 该 对 贷 款 申 请 内 容 和 相 关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对 信 用 状 况 风 险 收 益 进 行 评 价, 形 成 调 查 评 价 意 见, 对 借 款 人 进 行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并 结 合 贷 款 项 目 风 险 情 况 初 步 确 定 授 信 限 额 授 信 期 限 及 贷 款 利 率 等 4) 在 审 批 与 审 查 一 章,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遵 循 审 慎 性 与 效 率 原 则, 建 立 完 善 独 立 审 批 制 度, 完 善 农 户 信 贷 审 批 授 权 ; 逐 步 推 行 专 业 化 的 农 户 贷 款 审 贷 机 制 ; 贷 中 审 查 应 当 对 贷 款 调 查 内 容 的 合 规 性 和 完 备 性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5) 在 发 放 和 支 付 一 章,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要 求 借 款 人 当 面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需 担 保 的 应 当 当 面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采 取 指 纹 识 别 密 码 等 措 施, 确 认 借 款 人 与 指 定 账 户 真 实 性, 防 范 顶 冒 名 贷 款 问 题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遵 循 审 贷 与 放 贷 分 离 的 原 则, 加 强 对 贷 款 的 发 放 管 理, 设 立 独 立 的 放 款 管 理 部 门 或 岗 位, 负 责 落 实 放 款 条 件, 对 满 足 约 定 条 件 的 借 款 人 发 放 贷 款 6) 在 贷 后 管 理 一 章,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贷 后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确 保 贷 款 资 金 安 全, 贷 后 管 理 中 应 当 着 重 排 查 防 范 假 名 冒 名 借 名 贷 款, 包 括 建 立 贷 款 本 息 独 立 对 账 制 度 不 定 期 重 点 检 ( 抽 ) 查 制 度 以 及 至 少 两 年 一 次 的 全 面 交 叉 核 查 制 度 同 时 还 应 当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制 度, 定 期 跟 踪 分 析 评 估 借 款 人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情 况 以 及 抵 质 押 担 保 情 况 7) 在 激 励 与 约 束 一 章,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农 户 贷 款 定 期 考 核 制 度, 并 规 定 了 主 要 的 考 核 指 标 ; 同 时 要 求,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指 定 鼓 励 农 户 贷 款 长 期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绩 效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含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在 内 的 尽 职 免 责 制 度 违 法 违 规 处 罚 制 度 和 容 忍 度 机 制, 对 农 户 贷 款 的 服 务 管 理 质 量 等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并 给 予 一 定 的 容 忍 度 评 述 : 近 年 来, 随 着 国 家 扶 持 " 三 农 " 政 策 的 深 入 贯 彻 实 施, 银 行 业 信 贷 支 持 三 农 力 度 持 续 加 大 作 为 涉 农 贷 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农 户 贷 款 的 规 模 也 在 逐 年 稳 步 增 长 根 据 相 关 统 计, 截 至 2012 年 6 月 末,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贷 款 余 额 34840 亿 元, 比 2007 年 末 增 长 160%, 占 涉 农 贷 款 的 比 例 达 21.4% 近 年 来, 为 加 大 对 三 农 支 持 力 度, 指 导 规 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相 继 出 台 一 系 列 规 范 性 文 6

件, 对 促 进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规 范 发 展 提 高 农 户 贷 款 可 获 得 性 起 到 积 极 作 用 今 年 6 月 中 国 银 监 会 近 日 发 布 关 于 实 施 金 融 服 务 进 村 入 社 区 工 程 的 指 导 意 见 关 于 实 施 阳 光 信 贷 工 程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关 于 实 施 富 民 惠 农 金 融 创 新 工 程 的 指 导 意 见, 引 领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启 动 实 施 三 大 工 程 努 力 让 农 民 享 受 现 代 金 融 服 务, 让 金 融 服 务 进 村 入 社 区 工 程, 引 导 健 全 农 村 金 融 服 务 网 络, 创 新 服 务 手 段, 推 动 金 融 服 务 向 乡 村 和 社 区 延 伸 一 直 以 来, 银 监 会 都 在 积 极 推 进 三 农 金 融 服 务 的 各 项 工 作 除 完 善 涉 农 信 贷 支 持 政 策, 银 监 会 还 在 积 极 推 进 新 型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建 设, 特 别 是 在 推 动 民 资 参 与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方 面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效 随 着 我 国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城 乡 一 体 化 进 程 不 断 加 快, 当 前 农 户 贷 款 日 益 呈 现 出 业 务 模 式 多 元 化 贷 款 用 途 多 样 化 和 风 险 类 型 复 杂 化 等 新 特 点 和 新 趋 势 2012 年 7 月, 为 适 应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新 特 点, 进 一 步 指 导 金 融 机 构 规 范 发 展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强 化 风 险 管 控, 提 高 农 户 贷 款 资 产 质 量 和 效 益, 银 监 会 在 总 结 全 国 先 进 支 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起 草 了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2012 年 9 月 17 日, 管 理 办 法 正 式 颁 布, 并 将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体 来 看, 管 理 办 法 的 各 项 要 求 既 体 现 了 支 农 惠 农 的 总 体 原 则, 又 与 风 险 防 控 的 审 慎 监 管 导 向 相 一 致, 其 实 施 将 对 提 升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贷 款 服 务 水 平 和 控 制 农 户 贷 款 风 险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特 点, 按 照 手 续 便 利 性 与 业 务 规 范 性 相 结 合 贷 款 可 获 得 性 与 风 控 严 密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农 户 所 在 地 域 农 林 牧 渔 生 产 农 户 消 费 等 不 同 贷 款 需 求 特 点, 并 吸 收 借 鉴 了 国 际 小 微 贷 款 管 理 技 术, 对 业 务 发 展 与 风 险 管 理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加 强 农 户 贷 款 的 便 利 性 是 此 次 管 理 办 法 的 另 一 亮 点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1) 拓 宽 法 规 覆 盖 的 业 务 范 围 在 充 分 考 虑 农 户 原 有 各 类 贷 款 需 求 的 基 础 上, 管 理 办 法 对 农 户 贷 款 种 类 进 一 步 具 体 化, 一 并 规 范 了 包 括 农 户 大 额 贷 款 小 额 贷 款 生 产 生 活 贷 款, 以 及 抵 押 担 保 信 用 等 多 种 贷 款 方 式 2) 充 分 体 现 对 农 户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对 阳 光 信 贷 限 时 办 结 贷 款 到 期 前 预 先 提 示 借 款 人 安 排 还 款 严 禁 乱 收 费 等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严 防 假 冒 贷 款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保 护 农 户 权 益 的 规 定 3) 注 重 农 户 贷 款 的 可 获 得 性 和 便 利 性 管 理 办 法 总 结 承 继 了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多 年 来 在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的 经 验 做 法, 丰 富 了 农 户 信 贷 产 品, 合 理 简 化 了 贷 款 审 批 程 序 如 规 定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采 用 一 次 核 定 随 用 随 贷 余 额 控 制 周 转 使 用 动 态 调 整 的 模 式, 可 实 施 批 量 审 批 在 线 审 批 方 式 4) 在 业 务 发 展 和 内 部 管 理 上 向 农 户 贷 款 倾 斜, 包 括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责 任 制 与 容 忍 度 等, 以 鼓 励 农 户 贷 款 发 展 5) 重 点 强 化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明 确 审 贷 与 放 贷 相 分 离, 强 化 贷 后 对 账 检 查, 7

要 求 建 立 贷 款 本 息 独 立 对 账 制 度 不 定 期 重 点 检 ( 抽 ) 查 制 度 以 及 至 少 两 年 一 次 全 面 交 叉 核 查 制 度 等, 有 效 防 范 假 冒 名 贷 款 2 关 于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监 管 的 通 知 ( 银 监 办 发 2012 286 号 ) 发 文 部 门 : 银 监 会 发 布 日 期 :2012-10-08 近 年 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发 展 迅 速, 但 是 与 此 同 时, 票 据 隐 患 也 逐 日 增 多, 银 监 会 于 10 月 18 日 向 各 地 银 监 局 以 及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下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监 管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统 一 授 信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高 度 重 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风 险,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监 管 要 求 包 括 加 强 对 申 请 人 资 格 贸 易 背 景 背 书 流 转 过 程 的 审 查, 加 强 对 票 据 流 转 等 管 家 环 节 的 管 理, 完 善 业 务 注 程, 强 化 制 度 执 行, 切 实 规 范 票 据 业 务 风 险 2)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挂 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的 审 慎 发 展 要 求 银 行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战 略 客 户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和 内 控 能 力, 合 理 确 定 业 务 规 模 和 发 展 速 度 3) 要 求 银 行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统 一 授 信 管 理 科 学 核 定 客 户 票 据 业 务 授 信 规 模, 防 止 签 发 超 过 企 业 授 信 限 额 的 票 据, 防 范 各 种 倒 票 违 规 行 为 4) 要 求 银 行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统 一 授 权 管 理, 原 则 上 支 行 或 一 线 经 营 单 位 仅 负 责 票 据 承 兑 和 直 贴 业 务, 总 行 或 经 授 权 的 分 行 专 门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转 贴 现 买 入 返 售 卖 出 回 购 等 业 务 5)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完 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监 测 和 查 库 制 度, 加 强 票 据 集 中 保 管 总 行 或 经 授 权 的 分 行 专 门 部 门 集 中 保 管 已 贴 现 票 据 质 押 票 据, 已 贴 现 的 票 据 必 须 完 成 贴 现 企 业 向 银 行 的 背 书 6)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如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保 证 金 统 一 管 理 保 证 金 账 户 原 则 上 应 开 立 在 总 行 或 经 授 权 的 分 行 ; 对 于 在 票 据 承 兑 申 请 人 开 户 行 开 立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应 通 过 系 统 控 制 定 期 对 账 等 措 施 防 范 保 证 金 挪 用 风 险 7)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统 一 管 理 票 据 转 贴 现 买 入 返 售 卖 出 回 购 资 金 应 由 票 据 转 入 行 将 资 金 划 入 票 据 转 出 行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开 立 的 存 款 准 备 金 账 户, 或 票 据 转 出 行 在 本 行 开 立 的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8)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将 要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查 询 查 复 管 理 票 据 承 兑 行 要 在 电 子 商 业 汇 票 系 统 进 行 及 时 登 记 ; 完 善 查 询 台 账 制 度 9)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完 善 考 核 方 式, 降 低 票 据 业 务 余 额 等 规 模 指 标 考 核 权 重, 提 高 票 据 业 务 合 规 性 操 作 风 险 防 控 等 指 标 权 重, 要 加 强 员 工 管 理, 不 断 提 高 员 工 票 据 业 务 能 力 和 合 规 意 识, 严 禁 员 工 参 与 各 种 票 据 中 介 和 资 金 掮 客 活 动 ; 8

10) 各 级 监 管 部 门 要 严 肃 查 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视 情 况 采 取 暂 停 市 场 准 入 暂 停 票 据 业 务 等 监 管 措 施 评 述 : 2001 年 11 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曾 就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相 关 事 项 下 发 关 于 加 强 开 办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 银 发 [2001]346 号 ),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防 范 支 付 风 险,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的 管 理 近 几 年 来, 由 于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银 行 银 根 收 缩, 汇 票 因 其 自 身 具 有 满 足 客 户 短 期 融 资 需 求 规 模 调 控 和 吸 收 存 款 的 功 能, 使 得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签 发 量 持 续 高 位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有 货 币 职 能, 在 社 会 融 资 总 量 中 的 占 比 持 续 攀 升, 因 此, 倒 票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愈 加 突 出, 以 不 同 渠 道 买 卖 承 兑 汇 票 并 通 过 转 出 贴 现 等 方 式 牟 取 利 差 的 非 法 地 下 承 兑 汇 票 交 易 市 场 层 出 不 穷 网 上 有 数 据 统 计, 全 国 涉 及 非 法 经 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数 额 可 达 上 千 亿 元, 给 我 国 金 融 安 全 造 成 巨 大 隐 患 银 监 会 此 次 下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监 管 的 通 知,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加 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统 一 授 信 管 理 要 科 学 核 定 客 户 票 据 业 务 授 信 规 模, 防 止 签 发 超 过 企 业 授 信 限 额 的 票 据, 目 的 旨 在 防 范 各 种 倒 票 票 据 空 转 和 挪 用 保 证 金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高 度 重 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风 险, 认 真 落 实 本 次 通 知 的 要 求 要 加 强 客 户 授 信 调 查, 要 加 强 票 据 业 务 保 证 金 贴 现 资 金 划 付 和 使 用 查 验 和 查 询 查 复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和 业 务 印 章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管 理 要 完 善 业 务 流 程, 强 化 制 度 执 行, 切 实 防 范 票 据 业 务 风 险 同 时, 银 行 要 完 善 考 核 方 式, 降 低 票 据 业 务 余 额 等 规 模 指 标 考 核 权 重, 特 别 要 加 强 员 工 管 理, 严 禁 员 工 参 与 各 种 票 据 中 介 和 资 金 掮 客 活 动 此 次 通 知 的 下 发, 有 利 于 严 控 汇 票 承 兑 业 务, 规 范 票 据 转 贴 现 市 场 避 免 额 度 监 管 效 力 弱 化, 同 时 对 银 行 可 能 产 生 一 些 影 响, 如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增 量 下 降, 票 据 返 售 回 购 类 规 模 下 降 引 致 拆 借 市 场 资 金 偏 紧, 如 果 前 期 操 作 不 规 范 的 票 据 业 务 需 要 进 表, 可 能 挤 占 银 行 表 内 信 贷 额 度, 在 额 度 管 理 下 将 导 致 银 行 信 贷 供 给 紧 张, 尤 其 是 票 据 融 资 类 贷 款 规 模 紧 张 可 能 引 致 票 据 贴 现 利 率 高 涨,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对 此 类 影 响 应 有 充 分 的 考 虑 9

( 二 ) 财 政 部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3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2]171 号 ) 发 文 部 门 : 国 务 院 发 布 日 期 :2012-9-28 该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办 法 所 称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保 障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基 本 生 活 的 专 项 资 金, 包 括 城 乡 低 保 金 和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价 格 补 贴 节 日 补 贴 等 临 时 或 一 次 性 的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办 法 指 出,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管 理 应 遵 循 预 算 管 理 科 学 精 细 保 障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透 明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安 全 四 项 原 则 2) 资 金 筹 集 方 面,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的 筹 集 渠 道 包 括 各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资 金 社 会 捐 赠 收 入 等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年 终 如 有 结 余, 可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城 市 低 保 资 金 和 农 村 低 保 资 金 年 终 滚 存 结 余 一 般 均 不 得 超 过 其 当 年 支 出 总 额 的 10% 3) 资 金 分 配 方 面, 县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民 政 部 门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取 因 素 分 配 等 方 法, 科 学 合 理 地 分 配 城 乡 低 保 补 助 资 金, 强 化 以 奖 代 补 机 制, 以 加 强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管 理 工 作 因 素 分 配 方 法 主 要 依 据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数 量 地 方 财 政 困 难 程 度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等 因 素 ; 以 奖 代 补 主 要 依 据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4) 资 金 发 放 方 面,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原 则 上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通 过 银 行 信 用 社 等 代 理 金 融 机 构, 直 接 发 放 到 户 应 当 按 月 发 放, 于 每 月 10 日 前 发 放 到 户 个 别 金 融 服 务 不 发 达 地 方 的 农 村 低 保 金 可 以 按 季 发 放, 于 每 季 度 初 10 日 前 发 放 到 户 5) 监 督 检 查 方 面, 办 法 指 出, 各 级 财 政 民 政 部 门 和 经 办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规 定 使 用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支 出 范 围,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挤 占 截 留 滞 留 和 挪 用, 不 得 向 低 保 对 象 收 取 任 何 管 理 费 用 同 时 各 级 财 政 民 政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信 息 公 开 对 资 金 安 排 预 算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保 障 措 施 组 织 实 施 和 实 际 效 果 等 的 资 金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财 政 部 驻 各 地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亦 将 在 规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依 法 对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评 述 : 对 于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来 说, 在 该 办 法 中 涉 及 到 的 相 关 内 容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10

点 : 1) 和 信 用 社 等 金 融 单 位 作 为 代 理 机 构, 将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直 接 发 放 到 户 县 级 财 政 民 政 部 门 将 以 低 保 家 庭 为 单 位 为 其 在 代 理 金 融 机 构 开 设 专 门 账 户, 而 代 理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收 取 账 户 管 理 费 用 ; 2) 为 保 障 城 乡 低 保 资 金 的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各 级 财 政 民 政 部 门 还 将 和 负 责 发 放 资 金 的 金 融 代 理 机 构 定 期 进 行 对 账 工 作 因 此, 相 关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在 开 展 此 项 业 务 的 同 时, 应 严 格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规 范 实 践 操 作, 在 确 保 如 期 足 额 将 低 保 资 金 发 放 到 户 的 同 时 亦 应 防 范 自 身 账 务 风 险 的 发 生 ( 三 ) 中 国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4 QFII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发 文 部 门 : 证 监 会 发 文 日 期 :2012-10-16 根 据 新 发 布 的 2012 年 9 月 的 QFII 目 录,QFII 目 前 共 有 188 家 评 述 : 较 之 2012 年 8 月 的 QFII 名 录, 机 构 新 增 加 了 7 家 : 1) 麦 格 里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 澳 大 利 亚 ), 资 格 批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4 日, 托 管 银 行 为 花 旗 银 行 ; 2) 瑞 典 第 二 国 家 养 老 金 ( 瑞 典 ), 资 格 批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 托 管 银 行 为 汇 丰 银 行 ; 3) 海 通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资 格 批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 托 管 银 行 为 交 通 银 行 ; 4)IDG 资 本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资 格 批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 托 管 银 行 为 建 设 银 行 ; 5) 杜 克 大 学 ( 美 国 ), 资 格 批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24 日, 托 管 银 行 为 工 商 银 行 ; 6) 卡 塔 尔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资 格 批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25 日, 托 管 银 行 为 农 业 银 行 ; 7) 瑞 士 盈 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格 批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26 日, 托 管 银 行 为 花 旗 银 行 11

5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发 文 部 门 : 证 监 会 发 文 日 期 :2012-10-16 根 据 新 发 布 的 2012 年 9 月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录,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目 前 共 有 商 业 银 行 62 家, 其 中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17 家,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31 家,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14 家 ; 证 券 公 司 共 94 家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5 家 ;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9 家 评 述 : 较 之 2012 年 8 月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录, 其 中 : 1)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增 加 了 1 家 : 成 都 农 业 商 业 银 行, 核 准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2)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增 加 了 1 家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核 准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监 督 银 行 为 民 生 银 行, 监 督 银 行 指 定 部 门 为 电 子 银 行 部 6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发 文 部 门 : 证 监 会 发 文 日 期 :2012-10-16 根 据 新 发 布 的 2012 年 9 月 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名 录,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提 供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目 前 为 7 家 评 述 : 较 之 2012 年 8 月 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名 录,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数 量 和 构 成 无 变 化, 依 旧 是 : 汇 付 数 据 通 联 支 付 银 联 电 子 易 宝 支 付 财 付 通 快 线 支 付 和 支 付 宝 7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名 录 (2012 年 9 月 ) 发 文 部 门 : 证 监 会 发 文 日 期 :2012-10-16 根 据 新 发 布 的 2012 年 9 月 的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名 录,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目 前 共 有 18 家 评 述 : 较 之 2012 年 8 月 的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名 录, 银 行 数 量 和 构 成 无 变 化, 依 旧 是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8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2012 29 号 ) 发 文 部 门 : 证 监 会 发 文 日 期 :2012-10-18 该 细 则 主 要 从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备 案 程 序 业 务 规 则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规 定 : 1) 备 案 方 面, 证 券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后 5 日 内, 应 当 将 发 起 设 立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证 券 公 司 住 所 地 资 产 管 理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2) 业 务 规 则 方 面, 集 合 计 划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用 于 投 资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期 票 据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保 证 收 益 及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 集 合 计 划 可 以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也 可 以 将 其 持 有 的 证 券 作 为 融 券 标 的 证 券 出 借 给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以 依 法 设 立 集 合 计 划 在 境 内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金 融 产 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在 50 亿 元 以 下 ;( 二 ) 单 个 客 户 参 与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 三 ) 客 户 人 数 在 200 人 以 下, 但 单 笔 委 托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客 户 数 量 不 受 限 制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为 限 额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限 额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募 集 的 资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细 则 中 规 定 集 合 计 划 募 集 的 资 金 可 以 的 投 资 品 种 及 商 品 期 货 等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利 率 远 期 利 率 互 换 等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证 券 公 司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等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发 行 的 金 融 产 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 推 广 过 程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b) 限 额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他 集 合 计 划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1 亿 元 人 民 币 ;c) 客 户 不 少 于 2 人 ;d) 符 合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及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e)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细 则 还 从 多 方 面 对 证 券 公 司 相 关 制 度 及 规 范 体 系 作 出 了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a) 向 客 户 作 出 保 证 其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保 证 其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b) 挪 用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c) 募 集 资 金 不 入 账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账 外 经 营 ;d) 募 集 资 金 超 过 计 划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规 模 ;e) 接 受 单 一 客 户 参 与 资 金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f) 使 用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交 易 ;g)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及 其 他 违 反 公 平 交 易 规 定 的 行 为 ;h)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13

4) 监 督 管 理 方 面,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对 集 合 计 划 持 续 运 营 客 户 利 益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或 是 发 现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推 广 代 理 协 议 托 管 协 议 等 行 为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及 时 做 好 报 告 工 作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发 现 证 券 公 司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协 议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并 及 时 报 告 证 券 公 司 住 所 地 资 产 管 理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及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对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监 管 职 责, 加 强 对 包 括 集 合 计 划 适 当 销 售 及 公 平 交 易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等 的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评 述 : 2008 年 7 月, 证 监 会 曾 颁 布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证 监 会 2008 26 号 公 告 ), 此 次 实 施 细 则 正 式 颁 布 后, 原 试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两 版 细 则 相 比 较 来 看, 主 要 的 不 同 如 下 : 1) 试 行 细 则 要 求 未 依 法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履 行 报 批 或 者 报 备 程 序,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或 者 以 任 何 形 式 变 相 从 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而 细 则 则 将 审 批 制 改 为 备 案 制, 证 券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后 5 日 内, 应 当 将 发 起 设 立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证 券 公 司 住 所 地 资 产 管 理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2) 细 则 规 定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管 理 办 法 本 细 则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对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集 合 计 划 的 备 案 材 料 进 行 审 阅 ; 必 要 时, 还 对 集 合 计 划 的 设 立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3) 试 行 细 则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交 由 负 责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的 指 定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 细 则 中 则 增 加 了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4) 试 行 细 则 要 求 每 个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应 在 年 度 结 束 后 60 天 内 报 送, 而 细 则 将 60 天 更 改 为 3 个 月 在 该 细 则 中, 商 业 银 行 的 理 财 计 划 被 列 入 集 合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可 投 资 的 范 围 之 内, 这 就 为 证 券 公 司 与 商 业 银 行 在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中 的 合 作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商 业 银 行 在 做 好 金 融 创 新, 开 发 相 应 的 理 财 产 品 参 与 此 类 业 务 的 同 时 应 严 格 14

根 据 细 则 的 规 定 对 集 合 计 划 及 拟 合 作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资 质 审 查, 把 控 交 易 风 险 此 外, 商 业 银 行 在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中 还 担 任 着 负 责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及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托 管 的 角 色 9 关 于 修 改 外 资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规 则 的 决 定 发 文 部 门 : 证 监 会 发 布 日 期 :2012-10-11 证 监 会 此 次 对 外 资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设 立 规 则 ) 进 行 修 改 的 法 条 分 别 为 第 十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十 七 条 决 定 规 定, 境 外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在 外 资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中 拥 有 的 权 益 比 例, 累 计 ( 包 括 直 接 持 有 和 间 接 控 制 ) 不 得 超 过 49% 境 内 股 东 中 的 内 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至 少 有 1 名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在 外 资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中 拥 有 的 权 益 比 例 不 低 于 49% 内 资 证 券 公 司 变 更 为 外 资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后, 应 当 至 少 有 1 名 内 资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低 于 49% 决 定 规 定 将 第 二 十 五 条 修 改 为,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内 资 股 东 的 前 提 下, 上 市 内 资 证 券 公 司 不 受 至 少 有 1 名 内 资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低 于 49% 的 限 制 根 据 决 定 规 定,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的, 比 照 适 用 本 规 则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评 述 : 本 次 修 订 设 立 规 则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落 实 中 美 第 四 次 战 略 经 济 对 话 达 成 的 成 果 今 年 5 月, 我 国 在 与 美 方 的 会 谈 中 承 诺, 将 允 许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合 资 证 券 公 司 中 持 有 不 超 过 49% 的 股 份, 允 许 合 资 证 券 公 司 在 持 续 经 营 满 2 年 以 上, 且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申 请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据 统 计, 目 前 国 内 一 百 多 家 券 商 中 外 商 参 股 的 券 商 只 有 十 几 家, 合 资 券 商 主 要 有 中 金 公 司 中 银 国 际 财 富 里 昂 海 际 大 和 高 盛 高 华 瑞 银 证 券 瑞 信 方 正 中 德 证 券 华 英 证 券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等 合 资 券 商 目 前 从 事 的 主 要 是 投 行 业 务, 未 来 符 合 条 件 的 将 可 以 申 请 证 券 经 纪 咨 询 资 产 管 理 等 业 务 事 实 上, 目 前 十 多 家 合 资 券 商 中, 除 了 在 特 殊 历 史 背 景 下 成 立 的 中 金 公 司 业 务 资 格 很 全, 以 及 设 立 较 早 的 瑞 银 证 券 有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之 外, 大 多 数 合 资 券 商 的 营 业 收 入 都 依 赖 于 单 一 的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由 于 业 务 单 一, 且 IPO 业 务 面 临 本 土 券 商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合 资 券 商 在 国 内 展 业 一 直 不 算 顺 利 2002 年 制 定 的 外 资 参 股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规 则, 对 合 资 券 商 的 经 营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虽 然 在 2007 年 经 过 修 改, 外 方 股 东 控 股 比 例 上 限 较 低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的 缺 点 仍 然 未 得 到 解 决 在 实 践 中, 国 内 绝 大 部 分 合 资 券 商 的 实 际 经 营 决 15

策 权 在 外 资 股 东 手 中, 但 外 方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却 不 得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权 责 不 明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到 中 外 股 东 之 间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此 次 设 立 规 则 的 修 订 提 高 了 外 资 持 股 比 例, 与 设 立 规 则 同 时 修 订 的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子 公 司 试 行 规 定 降 低 了 业 务 申 请 门 槛, 这 都 将 有 助 于 外 资 投 行 提 高 在 合 资 公 司 中 的 话 语 权 和 影 响 力, 加 大 对 合 资 公 司 的 投 入, 同 时 合 资 公 司 也 将 摆 脱 单 一 投 行 业 务 的 限 制, 实 现 更 均 衡 的 发 展 这 意 味 着 从 今 年 开 始, 外 资 参 股 券 商 迎 来 实 质 性 政 策 利 好 消 息 ( 四 ) 中 国 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10 保 险 资 金 参 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暂 行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2 94 号 ) 发 文 部 门 : 保 监 会 发 文 日 期 :2011-10-12 该 办 法 所 称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以 下 简 称 衍 生 品 ), 是 指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指 数 或 特 定 事 件 的 金 融 合 约, 包 括 远 期 期 货 期 权 及 掉 期 ( 互 换 )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办 法 明 确 指 出, 保 险 机 构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仅 限 于 对 冲 或 规 避 风 险,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目 的, 包 括 :a) 对 冲 或 规 避 现 有 资 产 负 债 或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b) 对 冲 未 来 一 个 月 内 拟 买 入 资 产 风 险, 或 锁 定 其 未 来 交 易 价 格 2) 对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自 行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提 出 了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a) 董 事 会 知 晓 相 关 风 险, 并 承 担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的 最 终 责 任 ;b) 建 立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衍 生 品 交 易 业 务 操 作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c) 建 立 投 资 交 易 会 计 核 算 和 风 险 管 理 等 信 息 系 统 ;d) 配 备 衍 生 品 交 易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分 析 研 究 交 易 操 作 财 务 处 理 风 险 控 制 和 审 计 稽 核 等 ;e) 其 他 规 定 要 求 3) 管 理 规 范 方 面, 该 办 法 指 出,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管 理 情 况, 制 定 授 权 制 度, 建 立 决 策 机 制 自 行 或 受 托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应 确 保 业 务 操 作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研 究 决 策 交 易 清 算 与 结 算 等 全 过 程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纳 入 公 司 总 体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包 括 业 务 处 理 设 备 交 易 软 件 和 操 作 系 统 等, 并 通 过 可 靠 性 测 试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对 冲 方 案 同 时,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应 当 制 定 业 务 指 引 4)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对 保 险 机 构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提 出 了 如 下 要 求 : 如 应 当 建 立 动 态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制 定 衍 生 品 交 易 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建 16

立 实 时 监 测 评 估 与 处 置 风 险 的 信 息 系 统, 完 善 应 急 机 制 和 管 理 预 案 ; 应 当 制 定 量 化 的 风 险 指 标, 采 用 适 当 的 计 量 模 型 与 测 评 分 析 技 术, 及 时 评 估 衍 生 品 交 易 风 险 ;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确 定 衍 生 品 及 其 资 产 组 合 的 风 险 限 额, 按 照 一 定 的 评 估 频 率 定 期 复 查 更 新, 并 将 风 险 限 额 分 解 为 不 同 层 级,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控 制 执 行 ; 应 当 密 切 关 注 外 部 市 场 变 化, 审 慎 评 估 价 格 变 化 趋 势, 及 时 调 整 衍 生 品 交 易 方 案, 防 范 市 场 风 险 ;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对 手 评 估 与 选 择 机 制, 充 分 调 查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情 况, 评 估 信 用 风 险, 并 跟 踪 评 估 交 易 过 程 和 行 为 ; 应 当 维 持 一 定 比 例 的 流 动 资 产, 通 过 现 金 管 理 方 法, 监 控 与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5) 监 督 管 理 方 面, 中 国 保 监 会 依 法 对 保 险 机 构 其 他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参 与 衍 生 品 交 易, 开 展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检 查,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等 保 险 机 构 和 其 他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依 法 向 保 监 会 进 行 报 告 评 述 :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不 仅 是 金 融 创 新 的 体 现,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开 展 该 业 务 亦 能 谋 求 更 多 赢 利 目 前, 银 监 会 2011 年 最 新 修 订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是 对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进 行 规 范 的 主 要 部 门 规 章 其 明 确 规 定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开 办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应 当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接 受 中 国 银 监 会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获 得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资 格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从 事 与 其 自 身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业 务 活 动 此 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与 外 汇 商 品 能 源 和 股 权 有 关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以 及 场 内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资 格, 并 遵 守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保 监 会 发 布 该 办 法, 一 方 面 为 保 险 资 金 参 与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提 供 了 指 引, 另 一 方 面 为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和 保 险 机 构 之 间 进 行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业 务 的 合 作 提 供 了 具 体 法 律 依 据 商 业 银 行 在 开 展 此 项 业 务 的 同 时, 应 根 据 该 办 法 提 出 的 有 关 要 求 对 作 为 交 易 对 方 的 保 险 机 构 进 行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审 查, 防 控 交 易 风 险 的 发 生 11 关 于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有 关 金 融 产 品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12 91 号 ) 该 通 知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发 文 部 门 : 保 监 会 发 文 日 期 :2012-10-12 1) 通 知 中 所 称 金 融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境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银 17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计 划 不 动 产 投 资 计 划 和 项 目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等 2)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理 财 产 品, 其 资 产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境 内 市 场 的 信 贷 资 产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公 开 发 行 且 评 级 在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债 券, 且 基 础 资 产 由 发 行 银 行 独 立 负 责 投 资 管 理, 自 主 风 险 评 级 处 于 风 险 水 平 最 低 的 一 级 至 三 级 3)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信 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入 池 基 础 资 产 限 于 五 级 分 类 为 正 常 类 和 关 注 类 的 贷 款 按 照 孰 低 原 则, 产 品 信 用 等 级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4)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基 础 资 产 限 于 融 资 类 资 产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非 上 市 权 益 类 资 产, 且 由 受 托 人 自 主 管 理, 承 担 产 品 设 计 项 目 筛 选 投 资 决 策 及 后 续 管 理 等 实 质 性 责 任 其 中,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信 用 等 级 应 当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级 或 者 相 当 于 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5)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公 司 企 业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有 关 规 定, 信 用 等 级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级 或 者 相 当 于 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6)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应 当 符 合 保 险 资 金 间 接 投 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基 础 资 产 限 于 投 向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或 者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债 权 资 产 7)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不 动 产 投 资 计 划 及 其 受 托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不 动 产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8)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金 融 产 品 其 自 身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上 季 度 末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不 低 于 120%;( 二 ) 具 有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授 权 机 构 批 准 投 资 的 决 议 ; ( 三 ) 具 有 完 善 的 投 资 决 策 与 授 权 机 制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四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合 理 设 置 投 资 金 融 产 品 岗 位, 并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 五 ) 已 经 建 立 资 产 托 管 机 制,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透 明 ;( 六 )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七 ) 最 近 三 年 未 发 现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其 中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投 资 的, 不 受 第 ( 四 ) ( 六 ) 项 的 限 制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自 行 投 资 有 关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委 托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有 关 金 融 产 品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投 资 的, 应 当 按 照 保 险 资 金 委 托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规 定, 与 符 合 条 件 的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投 资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职 责 和 权 利 义 务 此 外, 通 知 还 从 投 资 比 例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面 对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有 关 金 融 产 18

品 做 出 了 规 定 评 述 : 在 对 于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及 信 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规 定 中, 通 知 明 确 对 发 行 银 行 或 担 任 发 起 机 构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提 出 了 要 求 : 上 年 末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应 当 不 低 于 30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者 为 境 内 外 主 板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信 用 等 级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级 或 者 相 当 于 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境 外 上 市 并 免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的, 信 用 等 级 不 低 于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BB 级 或 者 相 当 于 BB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同 时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还 将 对 发 行 银 行 的 信 用 状 况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处 置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以 切 实 防 范 合 规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此, 对 于 商 业 银 行 来 说, 在 开 发 相 应 的 理 财 等 金 融 产 品 的 同 时, 应 同 时 注 重 对 资 产 状 况 信 用 状 况 及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处 置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提 升, 促 进 自 身 与 保 险 机 构 多 方 面 合 作 的 开 展 19

第 二 部 分 房 地 产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及 评 述 一 房 地 产 业 法 律 法 规 同 目 录 二 房 地 产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评 述 ( 一 ) 中 国 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1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发 文 部 门 : 保 监 会 发 布 日 期 :2012-10-12 为 规 范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运 作 行 为, 防 范 投 资 管 理 风 险, 实 现 保 险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根 据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中 国 保 监 会 日 前 制 定 本 细 则 细 则 共 分 为 六 章 35 条,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总 则 细 则 要 求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当 事 人, 根 据 办 法 和 本 细 则 规 定, 充 分 研 判 拟 投 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政 治 经 济 和 法 律 等 风 险, 审 慎 开 展 境 外 投 资 ; 保 监 会 依 法 对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当 事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和 监 管 2) 细 则 对 委 托 人 境 内 受 托 人 境 外 受 托 人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托 管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在 办 法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补 充, 同 时 还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与 委 托 人 有 下 列 关 系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该 委 托 人 的 托 管 人 或 托 管 代 理 人 : 一 方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另 一 方 股 份 超 过 10% 的 ; 两 方 被 同 一 方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股 份 超 过 10%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托 管 人 ( 或 者 托 管 代 理 人 ) 与 受 托 人 有 前 款 关 系 之 一 的, 应 当 建 立 有 效 的 风 险 隔 离 机 制, 不 得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和 利 益 输 送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当 事 人 申 请 开 展 业 务, 应 当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并 承 诺 接 受 中 国 保 监 会 有 关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的 质 询 委 托 人 变 更 受 托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当 重 新 提 交 材 料 3) 细 则 要 求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应 选 择 细 则 规 定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金 融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包 括 四 类 :a. 货 币 市 场 类 包 括 期 限 不 超 过 1 年 的 商 业 票 据 银 行 票 据 大 额 可 转 让 存 单 逆 回 购 协 议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和 隔 夜 拆 出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或 者 产 品 货 币 市 场 类 工 具 ( 包 括 逆 回 购 协 议 用 于 抵 押 的 证 券 ) 的 发 行 主 体 应 当 获 得 A 级 或 者 相 当 于 A 级 以 上 的 信 用 评 级 b. 固 定 收 益 类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政 府 债 券 政 府 支 持 性 债 券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20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c. 权 益 类 包 括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未 上 市 企 业 股 权 等 权 益 类 工 具 或 者 产 品 股 票 以 及 存 托 凭 证 应 当 在 附 件 1 所 列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直 接 投 资 的 未 上 市 企 业 股 权, 限 于 金 融 养 老 医 疗 能 源 资 源 汽 车 服 务 和 现 代 农 业 等 企 业 股 权 d. 不 动 产 直 接 投 资 的 不 动 产, 限 于 位 于 细 则 附 件 所 列 发 达 市 场 主 要 城 市 的 核 心 地 段, 且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的 成 熟 商 业 不 动 产 和 办 公 不 动 产 同 时, 细 则 还 规 定 了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的 境 外 基 金 应 当 满 足 的 条 件, 其 中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和 房 地 产 信 托 投 资 基 金 4) 细 则 要 求 委 托 人 应 当 建 立 覆 盖 境 内 外 市 场 的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委 托 人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聘 请 投 资 咨 询 顾 问, 对 受 托 人 和 托 管 人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充 分 了 解 托 管 人 选 择 的 托 管 代 理 人, 关 注 相 关 风 险 托 管 人 应 当 根 据 托 管 资 产 类 别 规 模 及 提 供 服 务 内 容, 合 理 收 取 托 管 费 用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托 管 人 签 订 协 议, 应 当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及 一 般 惯 例,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者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并 由 中 国 境 内 或 者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不 动 产 和 未 上 市 企 业 股 权, 应 当 参 照 境 内 同 类 品 种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规 范 投 资 行 为,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防 范 投 资 风 险 经 营 风 险 和 市 场 风 险 5) 细 则 要 求 委 托 人 应 当 向 保 监 会 报 告 如 下 事 项 : 重 大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以 及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保 险 机 构 开 展 境 外 股 权 和 不 动 产 投 资, 应 当 参 照 境 内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核 准 或 者 报 告 义 务 6)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境 外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发 行 的 金 融 产 品, 境 内 以 人 民 币 或 者 外 币 计 价 发 行, 以 境 外 金 融 工 具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为 投 资 对 象 的 金 融 工 具, 适 用 细 则 评 述 : 2007 年 7 月, 中 国 保 监 会 发 布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今 日, 细 则 的 颁 布 进 一 步 细 化 了 2007 年 办 法 的 规 定, 主 要 内 容 体 现 在 :1) 对 委 托 人 境 内 外 受 托 人 托 管 人 资 格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2) 对 境 外 投 资 的 国 家 与 地 区 做 出 分 类 规 定 ;3) 对 境 外 投 资 品 种 的 信 用 等 级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对 比 2007 年 办 法, 境 外 投 资 权 益 类 产 品 方 面 规 定 的,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投 资 的 未 上 市 企 业 股 权, 限 于 金 融 养 老 医 疗 能 源 资 源 汽 车 服 务 和 现 代 农 业 等 企 业 股 权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对 于 发 起 并 管 理 该 基 金 的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增 加 了 两 个 条 件 要 求 : 实 收 ( 缴 ) 资 本 或 者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500 万 美 元 或 者 等 值 可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 累 计 管 理 资 产 规 模 不 低 于 10 亿 美 元 或 者 等 值 可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且 过 往 业 绩 优 秀,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21

权 益 类 投 资 方 面, 保 险 资 金 可 在 境 外 投 资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未 上 市 企 业 股 权 等 权 益 类 工 具 或 者 产 品 另 外, 保 险 资 金 可 在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不 动 产, 但 限 于 位 于 25 个 发 达 市 场 主 要 城 市 的 核 心 地 段, 且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的 成 熟 商 业 不 动 产 和 办 公 不 动 产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不 动 产 2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发 文 部 门 : 保 监 会 发 布 日 期 :2012-10-12 为 促 进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 业 务 创 新,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加 强 风 险 控 制,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保 险 资 金 间 接 投 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中 国 保 监 会 日 前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规 定 共 分 为 八 章 55 条, 其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规 定 所 称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是 指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等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 作 为 受 托 人,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规 定, 面 向 委 托 人 发 行 受 益 凭 证, 募 集 资 金 以 债 权 方 式 投 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预 期 收 益 并 兑 付 本 金 的 金 融 产 品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受 益 凭 证, 应 当 在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保 监 会 ) 认 可 的 机 构 登 记 和 存 管, 并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场 所 发 行 交 易 和 流 通 中 国 保 监 会 负 责 制 定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业 务 的 政 策, 依 法 对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2)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设 立 与 发 行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能 力 标 准 :a. 建 立 专 业 管 理 体 制, 设 立 专 门 的 子 公 司 或 者 事 业 部 b. 信 用 评 级 部 门 或 者 岗 位 设 置 评 级 系 统 评 级 能 力 等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c. 建 立 科 学 完 善 的 制 度 体 系 d. 投 资 管 理 法 律 合 规 资 产 评 估 信 用 评 级 风 险 管 理 会 计 审 计 等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e. 建 立 相 互 制 衡 的 运 作 机 制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资 金, 应 当 投 资 于 一 个 或 者 同 类 型 的 一 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项 目 除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a. 具 有 较 高 的 经 济 价 值 和 良 好 的 社 会 影 响,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区 发 展 规 划 及 产 业 土 地 环 保 节 能 等 相 关 政 策 ;b. 项 目 立 项 开 发 建 设 运 营 等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 c. 项 目 方 资 本 金 不 低 于 项 目 总 预 算 的 30% 或 者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资 本 金 比 例 的 规 定 ; 在 建 项 目 自 筹 资 金 不 低 于 项 目 总 预 算 的 60%;d. 一 组 项 目 的 子 项 目, 应 当 分 别 开 立 财 务 账 户, 确 定 对 应 资 产, 不 得 相 互 占 用 资 金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应 当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科 学 设 定 交 易 结 构, 充 分 评 估 相 关 风 险, 严 格 履 行 各 项 程 序, 独 立 开 展 评 审 和 决 策, 并 22

聘 请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对 设 立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信 用 级 别 等 作 出 明 确 判 断 和 结 论 3)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管 理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及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约 定, 开 展 偿 债 主 体 信 用 增 级 投 资 项 目 等 的 跟 踪 管 理 和 持 续 监 测, 有 效 评 估 偿 债 主 体 资 信 状 况 还 款 能 力 及 信 用 增 级 安 排 的 效 力, 及 时 掌 握 资 金 使 用 及 投 资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 同 时, 还 应 当 规 范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资 金 划 拨 管 理,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和 用 款 计 划 拨 付 投 资 资 金 应 当 规 范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资 金 划 拨 管 理,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和 用 款 计 划 拨 付 投 资 资 金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受 益 人 分 配 并 支 付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收 益 和 本 金 变 更 分 配 或 支 付 日 期 的, 应 当 经 过 受 益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4) 受 益 人 大 会 受 益 人 大 会 由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全 体 受 益 人 组 成 受 益 人 大 会 召 开 提 交 议 题 和 审 议 表 决 等 事 项, 按 照 受 益 人 大 会 章 程 执 行, 并 遵 守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受 益 人 大 会 章 程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受 益 人 大 会 职 责 受 益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议 事 规 则 表 决 流 程 信 息 披 露 和 章 程 修 改 等 5) 信 息 披 露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文 件 约 定, 以 适 当 可 行 的 方 式, 按 时 披 露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受 益 人 有 权 向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查 询 与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财 产 相 关 的 信 息,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不 损 害 其 他 受 益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不 得 拒 绝 推 诿 6) 风 险 控 制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业 务, 应 当 建 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覆 盖 项 目 开 发 信 用 评 级 项 目 评 审 风 险 监 控 等 关 键 环 节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业 务, 应 当 严 格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不 得 收 取 或 变 相 收 取 与 发 起 设 立 和 履 行 职 责 无 关 的 费 用 ; 不 得 通 过 发 起 设 立 或 利 用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与 相 关 当 事 人 发 生 涉 及 利 益 输 送 利 益 转 移 或 获 取 超 出 受 托 职 责 以 外 额 外 利 益 的 交 易 行 为 不 得 采 用 压 低 费 率 标 准 打 折 或 者 变 相 打 折 等 手 段, 实 施 恶 性 竞 争 7) 监 督 管 理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除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条 有 关 规 定,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设 立 和 运 营 情 况 外, 每 年 度 还 应 当 报 告 : 子 公 司 或 者 事 业 部 运 营 状 况 ;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保 险 资 金 间 接 投 资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管 理 指 引 ( 试 行 ) ( 保 监 发 2007 53 号 )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产 品 设 立 指 引 ( 保 监 发 2009 41 号 ) 同 时 废 止 23

评 述 :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主 要 投 资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交 通 能 源 通 讯 市 政 环 保 大 型 保 障 房 项 目 等 保 监 会 发 布 了 修 订 后 的 关 于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放 宽 了 债 权 发 行 限 度, 降 低 发 行 门 槛 保 监 会 要 求 保 险 资 金 审 慎 选 择 偿 债 主 体, 其 为 项 目 方 或 者 是 母 公 司 ( 实 际 控 制 人 ) 的, 应 该 符 合 : 具 备 担 任 融 资 和 偿 债 主 体 的 法 定 资 质 ; 具 有 稳 定 可 靠 收 入 和 现 金 流,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无 违 约 记 录, 信 用 评 级 在 AA 级 以 上 ; 还 款 来 源 明 确 真 实 可 靠, 能 覆 盖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本 金 和 收 益 等 显 然, 项 目 的 信 用 程 度 成 为 考 虑 的 重 要 因 素 不 过, 保 监 会 对 于 项 目 方 也 不 是 没 有 资 本 数 量 要 求 即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项 目 方 资 本 金 不 低 于 项 目 总 预 算 的 30% 或 者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资 本 金 比 例 的 规 定, 在 建 项 目 自 筹 资 金 不 低 于 项 目 总 预 算 的 60% 同 时, 保 监 会 还 专 门 确 定 了 有 效 的 A 类 和 B 类 C 类 的 信 用 增 级 为 了 更 加 公 开 透 明, 保 监 会 要 求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依 规 注 册 或 备 案, 并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场 所 发 行, 实 现 受 益 凭 证 的 登 记 存 管 和 交 易 流 通 由 于 股 市 债 市 疲 弱, 加 上 各 地 发 力 稳 增 长, 大 量 保 险 资 金 有 望 被 吸 引 进 入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计 划 市 场 截 至 目 前, 保 险 行 业 累 计 发 行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已 超 70 个, 金 额 超 过 2000 亿 元 其 中, 仅 年 初 以 来 就 新 增 金 额 约 500 亿 元 ( 二 ) 主 要 城 市 下 发 的 法 律 文 件 3 北 京 市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确 定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银 行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住 发 字 2012 109 号 ) 发 文 部 门 : 北 京 住 房 保 障 办 公 室 发 布 日 期 :2012-10-11 根 据 关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补 贴 申 请 审 核 发 放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 10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办 公 室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了 5 家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银 行, 分 别 是 :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分 行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北 京 市 各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可 选 择 与 其 中 一 家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银 行 签 订 代 发 服 务 合 同, 由 其 提 供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服 务, 服 务 合 同 中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其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各 项 服 务 承 诺 事 项 评 述 : 通 过 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办 公 室 的 招 标, 中 标 的 5 家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银 行 均 24

做 出 了 三 项 主 要 服 务 承 诺, 即 : 1) 银 行 应 承 诺 不 收 取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手 续 费, 并 实 现 跨 行 间 发 放 租 金 补 贴, 即 将 租 金 补 贴 直 接 存 入 租 金 补 贴 家 庭 办 理 的 租 金 代 扣 银 行 账 户 且 不 收 取 手 续 费, 实 现 租 金 代 扣 与 租 金 补 贴 发 放 两 卡 合 一,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无 需 单 独 制 发 租 金 补 贴 发 放 银 行 卡 2) 银 行 承 诺 开 立 租 金 补 贴 代 发 服 务 的 本 行 借 记 卡 账 户 不 收 取 小 额 账 户 管 理 费 和 借 记 卡 年 费 3) 如 承 接 某 公 租 房 项 目 的 租 金 代 扣 业 务, 且 该 项 目 周 边 3 公 里 内 无 银 行 网 点, 项 目 如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银 行 应 当 承 诺 设 置 自 动 存 取 款 机 等 设 备, 方 便 租 金 补 贴 家 庭 缴 纳 租 金 和 领 取 补 贴 按 照 北 京 市 公 租 房 的 政 策, 对 于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承 租 公 租 房, 按 照 租 补 分 离 的 原 则, 政 府 将 给 予 一 定 的 租 金 补 贴 承 租 家 庭 在 交 纳 租 金 后, 区 县 住 保 部 门 再 依 照 规 定 按 月 向 承 租 家 庭 发 放 租 金 补 贴 此 次 代 发 银 行 确 定 之 后, 届 时 各 公 租 房 的 产 权 单 位 将 会 在 每 月 5 日 前, 在 住 房 保 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确 认 上 个 月 公 租 房 租 金 的 交 纳 情 况, 并 通 过 系 统 报 送 给 区 县 住 保 部 门, 区 县 住 保 部 门 通 过 系 统 确 认 公 租 房 租 金 补 贴 应 发 明 细 ; 然 后, 区 县 住 保 部 门 会 在 每 月 20 日 前 通 知 代 发 银 行, 将 上 月 的 租 金 补 贴 打 入 这 些 家 庭 的 账 户 中 4 天 津 市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办 法 ( 津 政 令 第 54 号 ) 发 文 部 门 : 天 津 市 政 府 实 施 日 期 :2012-10-01 为 完 善 天 津 市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满 足 城 镇 中 等 偏 下 和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及 外 地 来 津 就 业 人 员 的 基 本 住 房 需 求,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天 津 市 实 际 情 况, 天 津 市 政 府 第 92 次 常 务 会 议 于 2012 年 8 月 7 日 通 过 本 办 法, 并 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办 法 共 分 为 七 章 : 1) 总 则 根 据 办 法, 所 谓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是 指 通 过 出 租 和 出 售 保 障 性 住 房 发 放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等 方 式,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家 庭 及 外 地 来 津 就 业 人 员 提 供 帮 助 和 扶 持, 以 保 障 其 享 有 基 本 的 居 住 条 件 保 障 性 住 房 是 指 政 府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规 定 面 积 租 金 标 准 和 销 售 价 格,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家 庭 出 租 出 售 的 住 房, 包 括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等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是 指 政 府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家 庭 提 供 的 用 于 租 赁 住 房 的 货 币 补 助 天 津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优 先 安 排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加 大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拓 宽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25

其 中,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的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资 金 ;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和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 住 房 公 积 金 增 值 收 益 扣 除 管 理 费 和 风 险 准 备 金 后 的 资 金 ; 土 地 出 让 净 收 益 按 规 定 比 例 提 取 的 资 金 ; 出 租 出 售 保 障 性 住 房 所 得 的 政 府 收 益 ;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中 长 期 债 券 保 险 资 金 信 托 资 金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等 各 种 方 式 的 融 资 ; 社 会 捐 赠 的 资 金 ;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2) 规 划 建 设 与 经 营 管 理 根 据 办 法, 保 障 性 住 房 房 源 可 以 通 过 新 建 收 购 改 建 依 回 长 期 租 赁 社 会 捐 赠 等 多 种 途 径 募 集 ; 对 于 外 地 来 津 就 业 人 员 较 为 集 中 的 区 域, 其 所 在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多 渠 道 筹 集 宿 舍 型 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规 划 条 件 户 型 标 准 套 型 结 构 建 设 要 求 非 经 营 性 公 建 配 建 及 移 交 开 竣 工 时 间 租 售 对 象 等 要 求, 应 当 纳 入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的 条 件, 并 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决 定 书 或 者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用 途 收 购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应 当 户 型 适 中 价 格 合 理, 收 购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价 格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价 格 收 购 在 建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应 当 约 定 竣 工 期 限, 确 保 按 期 交 付 使 用 保 障 性 住 房 由 所 在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管 理 要 求 实 施 社 区 综 合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小 区 应 当 实 行 物 业 管 理,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天 津 市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3) 申 请 与 准 入 天 津 市 住 房 保 障 实 行 准 入 制 度, 准 入 条 件 由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报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符 合 住 房 保 障 准 入 条 件 的 城 镇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申 请 购 买 租 赁 保 障 性 住 房 或 者 申 请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符 合 条 件 的 外 地 来 津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租 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一 个 家 庭 原 则 上 只 能 享 受 一 种 住 房 保 障 方 式, 但 已 享 受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的 家 庭 可 以 申 请 租 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房 屋 被 依 法 征 收 的 家 庭 可 以 申 请 购 买 定 向 安 置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其 中 已 享 受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的 家 庭 应 当 先 退 出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再 申 请 购 买 定 向 安 置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标 准 由 市 国 土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考 虑 本 市 房 屋 租 赁 市 场 价 格 住 房 保 障 对 象 收 入 水 平 以 及 财 政 能 力 等 因 素 提 出 并 适 时 调 整,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按 照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房 屋 租 赁 市 场 指 导 租 金 确 定 和 调 整 具 体 项 目 租 金 标 准 由 市 国 土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经 市 价 格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后 公 布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销 售 价 格 由 价 格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考 虑 建 设 成 本 相 关 税 费 和 利 润 等 因 素 确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销 售 价 格 应 当 与 同 区 域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的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保 持 合 理 差 价 26

4) 使 用 和 退 出 根 据 办 法, 准 予 领 取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的 家 庭 承 租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直 接 划 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产 权 单 位 或 者 经 营 单 位 租 金 收 入 账 户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承 租 人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应 当 申 请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用 于 支 付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并 委 托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承 办 银 行 按 月 提 取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承 租 人 初 次 承 租 期 不 超 过 3 年 租 赁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需 要 继 续 承 租 的, 应 当 在 租 赁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3 个 月 向 区 县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续 租 经 区 县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每 次 续 租 期 限 不 超 过 1 年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承 租 人 不 得 转 借 转 租 空 置 损 坏 所 承 租 的 住 房, 不 得 改 变 房 屋 使 用 用 途 结 构 和 配 套 设 施 5) 监 督 管 理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住 房 保 障 年 度 责 任 目 标, 实 行 层 级 监 督 考 核 机 制 未 能 按 期 完 成 住 房 保 障 年 度 责 任 目 标 的, 由 其 上 级 管 理 机 关 监 察 机 关 进 行 约 谈, 实 施 问 责 天 津 市 国 土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区 县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机 构 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单 位 受 理 申 请 审 核 补 贴 发 放 配 租 配 售 退 出 资 金 使 用 等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市 民 政 部 门 对 区 县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的 收 入 ( 财 产 ) 核 查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评 述 : 2012 年 10 月 16 日, 天 津 市 政 府 召 开 天 津 市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办 法 新 闻 发 布 会 办 法 以 政 府 性 规 章 形 式 颁 布, 标 志 天 津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在 法 定 化 进 程 上 迈 出 重 要 一 步 天 津 市 是 继 河 北 省 之 后, 全 国 第 二 个 出 台 住 房 保 障 政 府 规 章 的 省 ( 区 ) 直 辖 市 办 法 共 7 章 63 条, 包 括 了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定 义 原 则 以 及 从 保 障 性 住 房 规 划 供 地 建 设 到 保 障 对 象 申 请 审 核 分 配 退 出 监 管 处 罚 等 多 方 面 内 容, 对 本 市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了 完 整 清 晰 的 表 述 办 法 的 出 台 实 施, 对 确 保 本 市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不 断 提 高 住 房 保 障 监 管 和 服 务 水 平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据 介 绍, 住 房 保 障 是 广 大 群 众 十 分 关 注 的 重 要 民 心 工 程, 天 津 市 市 委 市 政 府 始 终 高 度 重 视, 近 年 来 通 过 一 系 列 积 极 有 效 探 索, 逐 步 形 成 了 发 放 三 种 补 贴 建 设 三 种 住 房 的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体 系, 截 至 2011 年 底, 建 设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56.5 万 套, 发 放 租 房 补 8.5 万 户, 为 45 万 户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了 住 房 保 障, 走 在 了 全 国 前 列 但 随 着 住 房 保 障 覆 盖 面 的 不 断 扩 大, 对 加 强 管 理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现 行 的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法 律 位 阶 较 低, 影 响 了 政 策 实 施 效 果 ; 住 房 保 障 的 申 请 审 核 27

准 入 退 出 监 管 环 节 以 及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还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需 要 在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法 定 化 过 程 中 及 时 予 以 解 决 此 次 办 法 的 出 台 提 高 了 住 房 保 障 依 法 行 政 的 规 格 和 效 率, 对 形 成 政 策 明 晰 分 层 保 障 的 天 津 特 色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具 有 积 极 推 动 作 用 下 一 步, 天 津 市 各 相 关 部 门 将 以 贯 彻 落 实 办 法 为 契 机, 进 一 步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法 规 体 系 ; 搭 建 起 房 管 民 政 工 商 税 务 社 保 公 积 金 车 辆 和 户 籍 管 理 等 数 据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建 立 完 善 规 范 高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严 格 实 施 住 房 保 障 申 请 和 享 受 对 象 的 收 入 财 产 比 对 核 查, 健 全 准 入 退 出 机 制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保 障 房 建 设 项 目 巡 查, 对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配 套 设 施 等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巡 查 已 入 住 小 区 房 屋 安 全 和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情 况 ; 积 极 探 索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强 化 退 出 执 行 的 新 途 径, 加 大 对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制 约 惩 治 力 度 ; 进 一 步 健 全 住 房 保 障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推 动 天 津 市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实 现 新 跨 越 5 天 津 市 关 于 做 好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财 产 核 查 工 作 的 意 见 ( 津 政 办 发 2012 119 号 ) 发 文 部 门 :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发 布 日 期 2012-10-10 为 贯 彻 落 实 天 津 市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办 法, 进 一 步 加 强 住 房 保 障 监 督 管 理, 按 照 民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办 法 > 的 通 知 ( 民 发 2008 156 号 ) 和 天 津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民 政 局 拟 定 的 天 津 市 申 请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收 入 核 对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津 政 办 发 2008 47 号 ) 要 求, 天 津 市 就 做 好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财 产 核 查 工 作 提 出 该 意 见 1) 根 据 意 见, 财 产 核 查 对 象 为 申 请 和 享 受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以 及 经 济 租 赁 房 租 房 补 贴 廉 租 住 房 租 房 补 贴 廉 租 住 房 实 物 配 租 补 贴 ( 以 下 简 称 三 种 补 贴 ) 家 庭 的 全 部 家 庭 成 员 2)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为 :A.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家 庭, 家 庭 人 口 为 2 人 及 以 下 的,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设 定 为 人 均 低 于 13 万 元 ( 含 ); 家 庭 人 口 为 3 人 的,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设 定 为 人 均 低 于 11 万 元 ( 含 ); 家 庭 人 口 为 4 人 及 以 上 的,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设 定 为 人 均 低 于 10 万 元 ( 含 ) B. 申 请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家 庭,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设 定 为 人 均 低 于 11 万 元 ( 含 ) C. 申 请 和 享 受 三 种 补 贴 家 庭,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统 一 设 定 为 人 均 低 于 5 万 元 ( 含 ) 3) 财 产 数 额 为 核 查 范 围 内 财 产 价 值 的 总 和, 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认 定 时 的 28

状 况 为 准 4) 街 道 ( 乡 镇 )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机 构 对 申 请 三 种 补 贴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家 庭, 按 照 市 民 政 部 门 关 于 申 请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的 操 作 规 定,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系 统 核 查 其 财 产 信 息,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系 统 生 成 天 津 市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收 入 财 产 核 查 单 街 道 ( 乡 镇 )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机 构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其 不 符 合 条 件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将 核 查 单 通 过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给 区 ( 县 ) 民 政 部 门 区 ( 县 ) 民 政 部 门 依 据 核 查 单 和 街 道 ( 乡 镇 )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机 构 初 审 意 见,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5) 对 意 见 出 台 前 已 经 享 受 三 种 补 贴 的 家 庭, 管 理 部 门 核 查 其 拥 有 机 动 车 辆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或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资 金 ( 资 本 ) 信 息,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A. 对 已 经 享 受 廉 租 住 房 实 物 配 租 补 贴 的 家 庭, 其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同 时 满 足 无 机 动 车 辆 无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工 商 登 记 出 资 小 于 5 万 元 ( 含 ) 三 项 条 件 的, 视 为 符 合 财 产 限 定 条 件 上 述 条 件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对 其 财 产 重 新 延 伸 核 查, 并 按 照 本 意 见 规 定 的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和 财 产 数 额 认 定 办 法 认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财 产 限 定 条 件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取 消 其 补 贴 资 格, 已 经 领 取 的 租 房 补 贴 可 不 予 追 缴 B. 对 已 经 享 受 廉 租 住 房 租 房 补 贴 经 济 租 赁 房 租 房 补 贴 家 庭, 其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同 时 满 足 机 动 车 辆 排 量 小 于 1.6 升 ( 含 ) 不 是 进 口 车 型 不 多 于 1 辆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15 平 方 米 ( 含 ) 工 商 登 记 出 资 小 于 10 万 元 ( 含 ) 五 项 条 件 的, 视 为 符 合 财 产 限 定 条 件 上 述 条 件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对 其 财 产 重 新 延 伸 核 查, 并 按 照 本 意 见 规 定 的 财 产 限 定 标 准 和 财 产 数 额 认 定 办 法 认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财 产 限 定 条 件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取 消 其 补 贴 资 格, 已 经 领 取 的 租 房 补 贴 可 不 予 追 缴 评 述 : 作 为 10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天 津 市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办 法 的 重 要 配 套 政 策, 意 见 首 次 将 申 请 和 享 受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的 财 产 情 况 纳 入 核 查 范 围 并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新 政 将 使 本 市 真 正 困 难 的 家 庭 享 受 到 住 房 保 障 该 意 见 出 台 后, 天 津 市 民 政 部 门 和 街 道 ( 乡 镇 )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机 构 将 在 对 住 房 保 障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收 入 核 查 基 础 上, 增 加 车 辆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资 金 等 财 产 的 核 查 根 据 新 出 台 的 意 见, 接 受 核 查 的 家 庭 财 产 范 围 将 包 括 : 现 金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存 款 以 及 有 价 证 券 ; 机 动 车 辆 ; 个 人 拥 有 的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 债 权 ; 商 业 保 险 ; 29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资 金 ( 资 本 ); 其 他 价 值 较 大 的 财 产 等 据 介 绍, 目 前, 天 津 已 建 立 并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将 房 产 车 辆 工 商 税 务 社 保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多 方 面 信 息 数 据, 通 过 共 享 用 于 住 房 保 障 准 入 和 动 态 核 查, 对 申 请 家 庭 财 产 核 查 手 段 已 经 基 本 具 备 6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关 于 实 施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告 ( 深 地 税 告 2012 9 号 ) 发 文 部 门 : 深 圳 市 地 税 局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实 施 日 期 :2012-10-01 为 加 强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税 收 征 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的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成 交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实 行 按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核 定 计 征 各 项 税 款 1) 通 告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 本 市 范 围 内 非 住 宅 部 分 房 产 的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根 据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的 裁 判 文 书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书 以 及 依 法 拍 卖 的 成 交 确 认 书 进 行 权 属 变 更 的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则 不 适 用 通 告 的 规 定 2) 通 告 规 定 的 计 税 价 格 为 :a.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的 计 税 价 格, 以 交 易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成 交 价 格 为 依 据, 但 申 报 的 成 交 价 格 低 于 深 圳 市 制 定 的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按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核 定 计 征 交 易 环 节 各 项 税 款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由 深 圳 市 地 税 局 和 市 规 划 国 土 委 委 托 市 房 地 产 评 估 发 展 中 心 根 据 房 屋 的 坐 落 地 点 建 筑 结 构 历 史 交 易 价 格 或 建 造 价 格 同 类 房 屋 先 期 交 易 价 格 等 因 素 制 定, 依 照 房 地 产 估 价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评 估 得 出 该 价 格 作 为 税 务 机 关 判 断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合 同 成 交 价 格 是 否 偏 低 以 及 核 定 计 税 价 格 的 主 要 依 据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将 根 据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交 易 的 情 况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并 经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市 地 税 局 和 市 规 划 国 土 委 确 认 后 使 用 市 场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市 房 地 产 评 估 发 展 中 心 应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调 整, 并 经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市 地 税 局 和 市 规 划 国 土 委 确 认 3) 纳 税 人 对 核 定 的 计 税 价 格 和 应 纳 税 额 有 异 议 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可 向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区 地 税 局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并 提 供 证 据 资 料 ; 区 地 税 局 经 核 查 后 出 具 复 核 结 果, 征 收 单 位 根 据 复 核 结 果 确 定 的 计 税 价 格 和 应 纳 税 额 征 税 30

评 述 : 2012 年 8 月 29 日 晚,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发 布 关 于 实 施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告 规 定,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的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成 交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实 行 按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核 定 计 征 各 项 税 款, 通 告 有 效 期 限 为 5 年 通 告 强 调,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的 计 税 价 格, 应 以 交 易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价 格 为 依 据, 但 申 报 的 成 交 价 格 低 于 深 圳 市 制 定 的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将 按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核 定 计 征 存 量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由 市 地 税 局 和 市 规 划 国 土 委 委 托 市 房 地 产 评 估 发 展 中 心 根 据 房 屋 的 坐 落 地 点 建 筑 结 构 历 史 交 易 价 格 或 建 造 价 格 同 类 房 屋 先 期 交 易 价 格 等 因 素 制 定, 依 照 房 地 产 估 价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评 估 得 出 该 措 施 执 行 后, 将 最 大 限 度 地 规 避 此 类 房 产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低 报 虚 报 价 格 等 暗 箱 操 作 手 段 目 前,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门 户 网 站 (http://www.szpl.gov.cn/) 和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门 户 网 站 (http: //www.szds.gov.cn/portal/szds/index.htm) 均 为 深 圳 市 市 民 提 供 存 量 房 交 易 计 税 参 考 价 格 的 查 询 服 务, 市 民 只 要 输 入 房 产 证 记 载 的 身 份 证 号 和 房 地 产 证 号, 就 可 即 时 查 询 31

第 三 部 分 交 通 运 输 业 法 律 法 规 及 评 述 一 交 通 运 输 业 法 律 法 规 同 目 录 二 交 通 运 输 业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评 述 ( 一 )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1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625 号 令 ) 发 文 部 门 : 国 务 院 发 布 日 期 :2012-10-13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日 前 签 署 第 625 号 国 务 院 令, 公 布 经 国 务 院 第 21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的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简 称 条 例 ), 条 例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条 例 分 为 总 则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活 动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法 律 责 任 附 则 6 章 条 例 旨 在 规 范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行 为, 维 护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秩 序, 保 障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促 进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业 健 康 发 展 经 营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以 及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条 例 明 确, 国 家 鼓 励 和 保 护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的 公 平 竞 争, 禁 止 垄 断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国 家 运 用 经 济 技 术 政 策 等 措 施, 支 持 和 鼓 励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实 行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经 营, 促 进 水 路 运 输 行 业 结 构 调 整 ; 支 持 和 鼓 励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采 用 先 进 适 用 的 水 路 运 输 设 备 和 技 术, 保 障 运 输 安 全, 促 进 节 约 能 源,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国 家 保 护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旅 客 和 货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条 例 规 定, 外 国 的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也 不 得 以 租 用 中 国 籍 船 舶 或 者 舱 位 等 方 式 变 相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参 照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条 例 还 规 定, 为 保 障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维 护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的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监 测 情 况, 决 定 在 特 32

定 的 旅 客 班 轮 运 输 和 散 装 液 体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航 线 水 域 暂 停 新 增 运 力 许 可 此 外, 条 例 明 确 了 载 客 12 人 以 下 的 客 运 船 舶 以 及 乡 镇 客 运 渡 船 运 输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另 行 制 定 条 例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87 年 5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评 述 : 条 例 的 修 订 出 台 是 全 国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的 一 件 大 事 作 为 规 范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以 及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活 动 的 行 政 法 规, 它 的 修 订 实 施, 对 于 促 进 水 路 运 输 结 构 调 整, 加 快 水 路 运 输 业 转 型 发 展, 具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标 志 着 我 国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迈 上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的 新 台 阶 新 修 订 的 条 例 与 原 条 例 相 比, 在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方 式 上 变 化 较 大, 与 之 配 套 的 规 章 制 度 也 将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条 例 主 要 明 确 了 以 下 十 项 制 度 : ( 一 ) 确 立 了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法 律 地 位 各 级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20 多 年 来 一 直 承 担 着 大 量 的 一 线 水 运 执 法 工 作 但 由 于 其 法 律 地 位 不 够 明 确,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作 用 没 有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和 水 运 执 法 的 效 果 条 例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负 责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的 部 门 ) 承 担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 " 其 中 的 " 机 构 " 指 的 就 是 各 级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直 接 授 予 各 级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在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方 面 的 执 法 权 限, 有 力 地 保 证 了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监 管 的 全 面 性 和 有 效 性 今 后,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 ( 二 ) 精 简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本 着 精 简 行 政 许 可, 规 范 许 可 程 序 的 原 则, 条 例 取 消 了 船 舶 代 理 水 路 旅 客 运 输 代 理 和 水 路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三 个 许 可 项 目, 仅 保 留 了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船 舶 管 理 经 营 许 可 外 国 籍 船 舶 临 时 经 营 中 国 沿 海 运 输 许 可 ; 许 可 条 件 更 加 科 学 化, 取 消 了 可 以 由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决 定 的 事 项, 如 是 否 具 有 稳 定 客 源 货 源 等, 在 条 件 设 定 上 着 眼 于 经 营 能 力 人 员 条 件 安 全 制 度 公 共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