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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风 险 警 示 : 本 信 托 计 划 不 保 障 本 金 及 收 益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来 源 于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各 项 投 资 组 合 的 回 报, 容 易 受 到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以 及 投 资 顾 问 投 资 能 力 的 影 响 在 最 不 利 的 情 况 下, 本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率 可 能 为 零, 同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丧 失 全 部 本 金, 由 此 产 生 的 本 金 及 收 益 不 确 定 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者 需 认 真 阅 读 信 托 文 件 中 关 于 风 险 揭 示 的 相 关 条 款,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华 润 信 托 展 博 1 期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受 托 人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保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经 纪 人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称... 3 二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3 三 委 托 人 资 格... 4 四 信 托 计 划 的 推 介 和 成 立... 4 五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4 六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7 七 风 险 揭 示 及 风 险 防 范... 10 八 受 托 人... 14 九 信 托 计 划 的 服 务 机 构... 15 十 法 律 意 见... 17 十 一 备 查 文 件

一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称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称 为 : 华 润 信 托 展 博 1 期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二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各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华 润 信 托 展 博 1 期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如 下 : ( 一 ) 信 托 目 的 受 托 人 于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后, 按 照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进 行 专 业 化 的 管 理 运 用, 谋 求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的 增 值 ( 二 ) 信 托 计 划 类 型 本 信 托 计 划 为 指 定 用 途 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三 ) 信 托 计 划 规 模 本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时 的 资 金 规 模 预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 四 )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信 托 计 划 的 期 限 为 5 年, 到 期 终 止 日 为 自 本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起 满 5 年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如 发 生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信 托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情 形 时, 本 信 托 计 划 可 提 前 终 止 在 信 托 计 划 期 满 1 个 月 前, 受 托 人 可 决 定 是 否 延 长 本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受 托 人 作 出 延 长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的 决 定 后, 应 在 信 托 计 划 期 满 前 通 知 全 体 受 益 人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延 长 后 且 延 期 后 的 信 托 计 划 期 满 1 个 月 前, 受 托 人 仍 可 按 照 上 款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延 长 本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 五 )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投 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公 开 挂 牌 交 易 或 已 经 公 开 发 行 并 即 将 公 开 挂 牌 交 易 的 所 有 投 资 产 品 银 行 间 投 资 品 种 ( 如 银 行 间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等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许 可 发 行 的 当 前 和 未 来 可 以 投 资 的 其 他 所 有 投 资 品 种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受 托 人 有 权 与 投 资 顾 问 协 商 决 定 本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范 围 的 扩 大, 并 应 向 委 托 人 披 露 ( 六 ) 受 益 人 本 信 托 为 自 益 信 托, 受 益 人 与 委 托 人 为 同 一 人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受 益 人 分 为 特 定 受 益 人 与 一 般 受 益 人 两 类, 特 定 受 益 人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的 规 定 享 有 特 定 受 益 权, 一 般 受 益 人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的 规 定 享 有 一 般 受 益 权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均 为 一 般 受 益 人, 委 托 人 同 时 指 定 深 圳 展 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特 定 受 益 人 三 委 托 人 资 格 委 托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应 当 是 其 合 法 所 有 并 有 权 支 配 的 财 产 四 信 托 计 划 的 推 介 和 成 立 信 托 计 划 的 推 介 期 为 2009 年 6 月 1 日 至 2009 年 6 月 13 日 ( 受 托 人 根 据 发 行 认 购 情 况 可 以 公 告 延 长 或 提 前 结 束 推 介 期 ) 推 介 期 届 满, 本 信 托 计 划 将 于 推 介 期 届 满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成 立 ( 受 托 人 根 据 发 行 认 购 情 况 亦 可 公 告 提 前 或 延 期 成 立 ) 五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 一 ) 资 金 最 低 限 额 要 求 首 次 认 购 时, 委 托 人 的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信 托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人 有 权 调 整 委 托 人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下 限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委 托 人 已 经 认 购 且 仍 然 持 有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托 单 位, 委 托 人 可 追 加 信 托 资 金, 追 加 的 信 托 资 金 应 为 人 民 币 1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 二 )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费 用

委 托 人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时, 需 另 外 交 纳 信 托 资 金 的 1% 作 为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 用 属 于 信 托 管 理 费, 不 列 入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按 照 相 关 协 议 及 文 件 进 行 支 付 ( 三 ) 认 购 资 金 的 交 付 受 托 人 在 保 管 银 行 开 立 以 下 账 户 作 为 接 收 委 托 人 信 托 资 金 的 信 托 计 划 认 购 账 户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可 撤 销 户 名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信 托 计 划 托 管 开 户 行 : 交 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443066285018150055651 受 托 人 不 接 受 现 金 认 购, 委 托 人 须 从 在 中 国 境 内 银 行 开 设 的 自 有 银 行 账 户 划 款 至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并 在 备 注 中 注 明 : xx 认 购 展 博 1 期 信 托 ( 四 ) 签 约 1 必 备 证 件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需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的, 若 经 办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需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 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经 办 人 除 需 持 上 述 文 件 外, 还 需 持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2 委 托 人 签 署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一 式 三 份 ( 首 次 认 购 时 适 用 ) 3 委 托 人 签 署 信 托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首 次 认 购 时 适 用 ), 或 签 署 信 托 认 购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 追 加 认 购 时 适 用 ) 4 委 托 人 提 交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 首 次 认 购 时 适 用 )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在 分 配 结 束 前 不 得 取 消 5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在 上 述 文 件 中 签 字 ;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上 述 文 件 (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仅 需 加 盖 公 章 外 )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并 经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若 授 权 他 人 签 字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 五 ) 认 购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信 托 资 金 自 到 达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之 日 至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或 开 放 日 期 间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归 属 于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 六 )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时 间 受 托 人 收 到 委 托 人 应 提 交 的 认 购 文 件 后,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时 间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 1 推 介 期 内 认 购 信 托 资 金, 在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将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为 信 托 单 位 ; 2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认 购 的 信 托 资 金, 按 照 受 托 人 收 到 认 购 文 件 且 资 金 到 账 日 之 后 最 近 一 次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一 次 性 用 于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 七 )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份 数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为 信 托 单 位 的 份 数 = 信 托 资 金 100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后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为 信 托 单 位 的 份 数 = 信 托 资 金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认 购 完 成 后, 不 足 百 分 之 一 份 信 托 单 位 的 信 托 资 金 归 属 于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 八 )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的 确 认 1 保 管 银 行 确 认 资 金 到 达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后, 受 托 人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交 的 信 托 文 件 制 作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并 传 真 给 保 管 银 行 2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无 误 后, 受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制 作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一 式 三 份 3 保 管 银 行 对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复 核 无 误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受 托 人 向 委 托 人 寄 送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正 本 一 份 4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是 记 载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及 其 变 化 认 购 赎 回 资 金 以 及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等 内 容 的 清 单 当 出 现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与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时,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由 受 托 人 与 保 管 银 行 共 同 盖 章 的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确 定

六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 一 ) 持 有 期 限 要 求 1 封 闭 期 封 闭 期 : 推 介 期 内 认 购 的 信 托 单 位 自 其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其 之 后 的 第 6 个 开 放 日 ( 含 第 6 个 开 放 日 ) 为 该 部 分 信 托 单 位 的 封 闭 期 信 托 存 续 期 间 认 购 的 信 托 单 位 在 认 购 到 该 信 托 单 位 之 开 放 日 起 至 其 之 后 的 第 6 个 开 放 日 ( 含 第 6 个 开 放 日 ) 为 该 部 分 信 托 单 位 的 封 闭 期 封 闭 期 内 可 认 购, 但 除 非 触 发 特 别 赎 回 条 款, 否 则 不 得 赎 回 2 除 非 触 发 特 别 赎 回 条 件, 委 托 人 不 可 以 赎 回 封 闭 期 内 的 信 托 单 位 但 委 托 人 因 赎 回 已 过 封 闭 期 的 信 托 单 位 导 致 剩 余 的 信 托 单 位 不 能 满 足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的 最 低 持 有 金 额 的 除 外 3 因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而 直 接 转 化 的 信 托 单 位 无 封 闭 期 4 委 托 人 可 以 赎 回 持 有 期 限 超 过 封 闭 期 以 后 的 信 托 单 位, 且 无 需 缴 纳 任 何 赎 回 费 用 ( 二 ) 持 有 金 额 要 求 委 托 人 可 以 部 分 或 全 部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部 分 赎 回 的, 赎 回 后 委 托 人 最 低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与 赎 回 申 请 日 之 前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之 乘 积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否 则 受 托 人 不 接 受 其 赎 回 申 请, 除 非 委 托 人 全 部 赎 回 ( 三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手 续 及 提 交 的 文 件 1 必 备 证 件 :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需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的, 若 经 办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需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 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经 办 人 除 需 持 上 述 文 件 外, 还 需 持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2 委 托 人 需 在 其 拟 进 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受 托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委 托 人 赎 回 申 请 书 的 提 交 采 用 直 接 送 达 的 方 式, 受 托 人 实 际 签 收 之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3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在 上 述 文 件 中 签 字 ;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上 述 文 件 (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仅 需 加 盖 公 章 外 )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并 经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若 授 权 他 人 签 字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 四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审 核 1 受 托 人 收 到 委 托 人 赎 回 文 件 后 转 交 保 管 银 行 一 份 审 核 2 赎 回 后, 受 托 人 制 作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并 交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3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无 误 后, 受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制 作 赎 回 确 认 书 一 式 三 份 4 在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无 误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受 托 人 向 委 托 人 寄 送 赎 回 确 认 书 正 本 一 份 ( 五 ) 特 别 赎 回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封 闭 期 内,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将 触 发 特 别 赎 回 条 件 : 1 封 闭 期 内 任 意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中,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上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90%, 且 第 二 个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90%; 2 封 闭 期 内 连 续 三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均 低 于 其 认 购 时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80% 触 发 特 别 赎 回 条 件 时, 委 托 人 可 以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信 托 单 位, 且 赎 回 费 用 为 零 特 别 赎 回 不 可 部 分 赎 回 ( 六 ) 赎 回 资 金 及 其 划 拨 受 托 人 在 赎 回 开 放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及 划 款 指 令 转 交 保 管 银 行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赎 回 资 金 向 即 一 般 受 益 人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划 拨 赎 回 并 划 入 一 般 受 益 人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的 资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资 金 = 委 托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 七 ) 巨 额 赎 回 1 本 信 托 计 划 单 个 开 放 日,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扣 除 认 购 申 请 总 数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信 托 计 划 总 份 额 的 20% 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受 托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信 托 计 划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受 托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委 托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受 托 人 认 为 支 付 委 托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委 托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受 托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信 托 计 划 总 份 额 的 2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信 托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信 托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委 托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委 托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受 托 人 应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电 话 或 网 上 公 告 等 方 式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申 请 赎 回 的 委 托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八 ) 赎 回 文 件 的 管 理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赎 回 申 请 书 赎 回 确 认 书 由 受 托 人 和 保 管 银 行 各 持 有 一 份,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赎 回 申 请 书 赎 回 确 认 书 作 为 信 托 合 同 的 附 件, 分 别 在 保 管 银 行 和 受 托 人 处 归 档, 以 备 委 托 人 查 询

七 风 险 揭 示 及 风 险 防 范 ( 一 ) 市 场 风 险 1 市 场 风 险 (1)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可 能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从 而 影 响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对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本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的 影 响 (4)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信 托 计 划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则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影 响 到 信 托 计 划 的 保 值 增 值 (5)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本 信 托 计 划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下 降 2 管 理 风 险 (1)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受 托 人 及 投 资 顾 问 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投 资 的 判 断,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2)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为 数 据 传 输 的 不 及 时 或 者

计 算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误 差 而 导 致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误 差 3 受 托 人 经 营 及 操 作 风 险 (1) 按 照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法 规 规 定, 信 托 公 司 须 获 得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方 可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虽 受 托 人 相 信 其 本 身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 保 证 其 本 身 可 以 永 久 维 持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金 融 监 管 条 例 如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受 托 人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受 托 人 一 直 遵 循 并 相 信 将 会 继 续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管 理 信 托 事 务 但 若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受 托 人 不 能 遵 守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实 施 管 理, 则 可 能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4 保 管 银 行 经 营 及 操 作 风 险 (1) 按 照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法 规 规 定, 保 管 银 行 须 获 得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保 管 银 行 资 格 方 可 从 事 保 管 业 务 虽 保 管 银 行 相 信 其 本 身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 保 证 其 本 身 可 以 永 久 维 持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金 融 监 管 条 例 如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保 管 银 行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保 管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保 管 银 行 在 业 界 信 誉 良 好, 但 若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保 管 银 行 不 能 遵 守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实 施 管 理, 则 可 能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5 证 券 经 纪 人 经 营 及 操 作 风 险 (1) 按 照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法 规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须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方 可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虽 证 券 经 纪 人 相 信 其 本 身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 保 证 其 本 身 可 以 永 久 维 持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金 融 监 管 条 例 如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经 纪 人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证 券 经 纪 人 在 业 界 信 誉 良 好 但 若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经 纪 人 不 能 遵 守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实 施 管 理, 则 可 能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 委 托 人 投 资 于 信 托 计 划 的 风 险 (1)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信 托 计 划 设 有 封 闭 期, 同 时 信 托 受 益 权 未 经 受 托 人 同 意 不 得 转 让, 且 受 托 人 并 不 保 证 一 定 能 够 成 功 转 让, 因 此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在 资 金 流 动 性 方 面 会 受 一 定 影 响, 需 合 理 规 划 自 身 资 金 安 排 (2) 受 托 人 不 能 承 诺 信 托 利 益 信 托 利 益 受 多 项 因 素 影 响, 包 括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投 资 操 作 水 平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等, 信 托 计 划 既 有 盈 利 的 可 能, 亦 存 在 亏 损 的 可 能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受 托 人 不 对 信 托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作 出 保 证 本 金 及 其 收 益 的 承 诺 (3) 特 定 信 托 计 划 利 益 和 信 托 管 理 费 在 开 放 日 逐 月 计 算 和 提 取, 由 于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波 动, 可 能 造 成 投 资 者 已 经 支 付 了 前 期 净 值 上 涨 时 的 相 关 信 托 费 用, 但 其 后 收 益 为 负 的 情 况 发 生 (4) 巨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在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委 托 人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全 部 信 托 单 位 同 时 在 巨 额 赎 回 的 过 程 中,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波 动 也 可 能 对 委 托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5) 信 托 终 止 时 信 托 财 产 无 法 变 现 的 风 险 信 托 终 止 时, 受 市 场 环 境 或 特 殊 原 因 影 响, 信 托 财 产 可 能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不 能 变 现, 因 此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可 能 面 临 信 托 终 止 时 无 法 及 时 收 到 变 现 后 的 信 托 利 益 的 情 况 7 合 规 性 风 险 信 托 计 划 运 作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信 托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8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的 风 险 如 果 发 生 信 托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款 所 规 定 的 情 形, 例 如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50 元, 本 信 托 计 划 将 终 止 受 托 人 将 卖 出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所 投 资 之 全 部 品 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因 触 发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条 件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风 险 由 受 益 人 承 担 9 信 托 计 划 不 设 强 制 止 损 的 风 险 委 托 人 及 受 益 人 需 特 别 注 意, 本 信 托 计 划 未 设 立 专 门 的 止 损 条 款 除 非

发 生 信 托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款 所 规 定 的 情 形, 受 托 人 不 会 对 本 信 托 计 划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组 合 头 寸 强 制 进 行 止 损 操 作 在 最 不 利 的 情 况 下, 本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率 可 能 为 零, 同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丧 失 全 部 本 金 10 其 他 风 险 (1)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重 大 政 治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以 及 其 它 不 可 预 知 的 意 外 事 件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2)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等 超 出 受 托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的 收 益 遭 受 损 失 ( 二 ) 风 险 监 控 1 市 场 风 险 识 别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对 于 证 券 投 资 构 成 风 险 和 机 会 市 场 价 格 是 由 包 括 政 治 经 济 行 业 企 业 以 及 交 易 者 行 为 等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作 用 之 下 的 结 果, 因 而 市 场 风 险 的 形 成 也 是 由 上 述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作 用 的 结 果 具 体 而 言, 证 券 市 场 风 险 表 现 为 因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导 致 的 风 险, 也 称 为 系 统 性 风 险 ; 以 及 由 于 个 别 证 券 下 跌 导 致 的 风 险, 也 称 为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于 上 述 风 险 的 识 别 需 要 深 入 的 理 论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市 场 经 验 投 资 顾 问 具 有 长 期 的 市 场 操 作 经 验, 这 有 助 于 其 从 市 场 变 化 中 发 现 潜 在 风 险 的 蛛 丝 马 迹, 但 并 不 能 保 证 能 够 有 效 规 避 系 统 性 风 险 或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2 风 险 计 量 风 险 计 量 主 要 表 现 为 证 券 投 资 市 值 与 成 本 之 间 的 变 化, 风 险 的 暴 露 程 度 其 一 取 决 于 投 资 顾 问 本 身 的 投 资 研 究 的 准 确 性 和 具 体 投 资 操 作 的 水 准, 其 二 取 决 于 证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波 动 特 征 证 券 投 资 的 特 点 在 于 其 未 来 收 益 的 不 确 定, 到 目 前 为 止 尚 没 有 精 确 的 预 测 方 法 能 够 判 断 一 项 投 资 是 否 将 产 生 盈 利 或 亏 损, 因 此 投 资 者 需 要 对 信 托 计 划 可 能 面 临 的 市 场 风 险 暴 露 有 充 分 认 识 3 风 险 监 控 风 险 监 控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证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对 于 已 经 设 立 风 险 止 损 点 的 信 托 计 划, 风 险 监 控 还 起 到 预 先 判 别 及 有 效 执 行 投 资 止 损 的 作 用 风 险 监 控 的 对 象 为 整 体 信 托 计 划 运 行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也 可 能 包 括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整 体 的 盈 亏 情 况 风 险 监 控 依 靠 电 脑 系 统 判 别 及 交 易 人 员 逐 日 盯 市 等 手 段 实 施 4 逐 日 盯 市 制 度 受 托 人 指 定 专 职 的 信 托 经 理 负 责 逐 日 盯 市, 进 行 风 险 监 控 5 特 别 交 易 条 款 受 托 人 可 以 在 没 有 交 易 建 议 书 或 电 子 交 易 建 议 的 情 况 下 执 行 交 易 但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受 托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某 些 品 种 存 在 不 得 持 有 的 理 由, 受 托 人 可 直 接 卖 出 ; (2)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必 须 卖 出 部 分 证 券 且 投 资 顾 问 经 受 托 人 通 知 后 仍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交 易 建 议 书 或 电 子 交 易 建 议 的 ; (3) 投 资 顾 问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信 托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受 托 人 自 主 卖 出 所 有 证 券 ; (4) 当 信 托 计 划 触 发 信 托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款 第 1 项 第 (8) 目 的 终 止 条 款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自 行 卖 出 信 托 计 划 所 持 证 券 此 种 情 况 下,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仅 限 于 投 资 流 动 性 高 风 险 较 低 的 投 资 品 种 6 内 部 控 制 与 独 立 外 部 审 计 因 受 托 人 之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均 由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与 受 托 人 在 此 约 定 信 托 管 理 运 用 及 清 算 报 告 书 无 需 审 计 ( 三 ) 风 险 承 担 1 受 托 人 依 据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2 受 托 人 因 违 背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而 造 成 信 托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受 托 人 以 固 有 财 产 赔 偿 ; 不 足 赔 偿 时,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八 受 托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1 名 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 设 立 日 期 :1982 年 8 月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伟 4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农 林 路 69 号 深 国 投 广 场 2 号 楼 11-12 层 5 经 营 范 围 : 资 金 信 托 ; 动 产 信 托 ; 不 动 产 信 托 ; 有 价 证 券 信 托 ; 其 他 财 产 或 财 产 权 信 托 ;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从 事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 经 营 企 业 资 产 的 重 组 购 并 及 项 目 融 资 公 司 理 财 财 务 顾 问 等 业 务 ; 受 托 经 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 办 理 居 间 咨 询 资 信 调 查 等 业 务 ; 代 保 管 及 保 管 箱 业 务 以 存 放 同 业 拆 放 同 业 贷 款 租 赁 投 资 方 式 运 用 固 有 财 产 ; 以 固 有 财 产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信 托 经 理 的 名 单 和 履 历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日 常 管 理 运 作 由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以 下 信 托 经 理 具 体 负 责 : 吴 可 :CFA, 法 国 巴 黎 高 等 商 学 院 (ESCP-EAP)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2004 年 至 2007 年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CAAM) 及 其 下 属 对 冲 基 金 (CAAM-AI) 分 别 从 事 国 际 业 务 拓 展 和 对 冲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工 作 2008 年 加 入 华 润 信 托, 参 与 PE 信 托 业 务 2009 年 加 入 证 券 投 资 部, 参 与 证 券 类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0755-33031638 电 子 邮 件 :wuk@crctrust.com 江 竹, 经 济 与 金 融 学 硕 士, 毕 业 于 英 国 约 克 大 学 (University of York) 2005 年 加 入 华 润 信 托 信 托 业 务 部, 参 与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受 让 证 券 类 信 托 等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0755-33382872 电 子 邮 件 :jiangz@crctrust.com 十 信 托 计 划 的 服 务 机 构 ( 一 ) 投 资 顾 问 深 圳 展 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主 要 职 责 向 受 托 人 提 供 企 业 研 究 报 告 全 球 市 场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汇 率 及 利 率 分 析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及 分 析 风 险 分 析 估 值 理 论 估 值 模 型 资 产 配 臵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业 绩 及 风 险 评 价 等 针 对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提 供 证 券 组 合 及 投 资 风 险 意 见 2 机 构 介 绍 深 圳 展 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8 年, 主 营 业 务 为 :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投 资 咨 询,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除 限 制 项 目 )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注 册 地 址 为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安 联 大 厦 33 楼 B2(02) ( 二 ) 保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主 要 职 责 (1) 安 全 保 管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2) 对 所 保 管 的 不 同 信 托 计 划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确 保 信 托 财 产 与 自 有 资 金 及 保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3) 确 认 与 执 行 信 托 公 司 管 理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的 指 令, 核 对 信 托 财 产 交 易 记 录 资 金 和 财 产 账 目 (4) 记 录 信 托 资 金 划 拨 情 况, 保 存 信 托 公 司 的 资 金 用 途 说 明 (5) 定 期 向 信 托 公 司 出 具 保 管 报 告 (6) 保 管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2 保 管 人 介 绍 关 于 保 管 银 行 机 构 详 细 介 绍, 可 以 登 录 www.bankcomm.com 查 阅 ( 三 ) 法 律 顾 问 广 东 海 埠 律 师 事 务 所 1 主 要 职 责 为 本 信 托 计 划 出 具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 机 构 介 绍

广 东 海 埠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1989 年 5 月, 执 业 证 号 :190289100631, 其 前 身 是 深 圳 国 际 商 务 律 师 事 务 所 ; 在 深 圳 中 心 商 务 地 区 证 券 大 厦 拥 有 近 千 平 方 米 的 现 代 化 办 公 室, 几 十 名 执 业 律 师 和 法 律 工 作 人 员 以 高 效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和 卓 越 优 秀 的 专 业 素 质 全 面 地 满 足 不 同 客 户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海 埠 律 师 事 务 所 于 1991 年 率 先 在 全 国 从 事 企 业 改 制 及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等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1993 年 3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司 法 部 批 准 取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027, 是 全 国 首 批 具 有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资 格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 四 ) 证 券 经 纪 人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主 要 职 责 为 信 托 计 划 提 供 证 券 交 易 经 纪 服 务 2 机 构 介 绍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全 国 性 大 型 综 合 类 证 券 公 司, 全 国 仅 有 的 两 家 连 续 两 年 获 得 AA 评 级 的 证 券 公 司 之 一, 注 册 资 本 70 亿 元 截 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资 产 646.4 亿 元 净 资 产 107.7 亿 元 净 资 本 93.2 亿 元 公 司 股 东 由 极 具 实 力 的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云 南 红 塔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第 一 汽 车 集 团 公 司 和 北 京 城 建 投 资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5 家 公 司 组 成 国 信 证 券 是 全 国 综 合 类 证 券 公 司, 是 全 国 第 一 批 进 入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证 券 公 司, 是 全 国 第 一 批 允 许 开 展 网 上 经 纪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当 选 为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单 位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单 位 十 一 法 律 意 见 见 法 律 意 见 书 十 二 备 查 文 件 1 华 润 信 托 展 博 1 期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托 管 合 同 2 华 润 信 托 展 博 1 期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3 华 润 信 托 展 博 1 期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法 律 意 见 书 4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5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许 可 证 ( 即 合 法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的 证 明 ) 委 托 人 可 在 受 托 人 处 查 阅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但 出 于 行 业 惯 例 和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需 要, 对 于 部 分 上 述 备 案 文 件, 受 托 人 有 权 拒 绝 其 复 印 拷 贝 的 要 求 受 托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限 和 不 损 害 其 他 受 益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向 委 托 人 及 受 益 人 准 确 完 整 地 提 供 有 关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息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