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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本 公 司 / 温 氏 集 团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次 发 行 / 本 期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人 民 银 行 交 易 商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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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 前 言...1 二 释 义...1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4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与 认 购...5 五 基 金 备 案...5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6 七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11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17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22 十 基 金 托 管...23 十 一 基 金 的 销 售...24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24 十 三 基 金 的 投 资...25 十 四 基 金 的 融 资...27 十 五 基 金 的 财 产...27 十 六 基 金 财 产 估 值...28 十 七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31 十 八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33 十 九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34 二 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34 二 十 一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37 二 十 二 业 务 规 则...39 二 十 三 违 约 责 任...39 二 十 四 争 议 的 处 理...40 二 十 五 的 效 力...40

一 前 言 ( 一 ) 订 立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1 订 立 本 的 目 的 订 立 本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本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运 作,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订 立 本 的 依 据 订 立 本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3 订 立 本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本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由 于 证 券 投 资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因 此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三 ) 本 是 约 定 本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本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本 为 准 本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本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本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本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法 本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二 释 义 本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或 本 : 指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 发 售 公 告 : 指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券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合 同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基 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当 事 人 : 指 受 本 约 束, 根 据 本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人 机 构 投 资 人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人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人 ; 机 构 投 资 人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人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指 按 照 本 第 八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表 决 的 会 议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核 准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法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存 续 期 : 指 本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按 照 本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在 本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规 定 的 条 件, 投 资 人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的 行 为 ;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 构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3

户 ;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 任 何 事 件 和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股 票 型 ( 三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四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五 )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4

( 六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永 久 存 续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与 认 购 ( 一 ) 发 售 时 间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的 规 定,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 二 ) 发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人 公 开 发 售 ( 三 ) 发 售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机 构 投 资 人 (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 四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的 3%, 实 际 执 行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五 ) 基 金 认 购 的 具 体 规 定 投 资 人 认 购 原 则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等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的 规 定,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五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1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元 人 民 币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两 百 人 ( 二 ) 基 金 的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5

( 三 ) 的 生 效 1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且 生 效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四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本 基 金 生 效 期 间,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及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自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自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6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予 以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2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收 到 基 金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3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七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人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申 购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7

规 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2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赎 回 净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的 金 额,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不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 高 限 制 2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申 购 费 用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3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赎 回 费 用 等 于 赎 回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实 际 执 行 的 赎 回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4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主 要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其 中 不 低 于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2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3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8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予 以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3)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4)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3) 发 生 本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情 况 ; 9

(4)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3)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根 据 本 规 定,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 (4) 发 生 本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情 况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3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的 规 定,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七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88 号 鸿 安 国 际 商 务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凯 生 成 立 日 期 :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 93 号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5]105 号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等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募 集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制 订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4)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及 其 它 事 先 批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费 用 ; (5)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之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6)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11

法 规 或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它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根 据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8)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9)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10)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1)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制 订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2)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它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4)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审 计 师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17)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依 据 制 订 的 其 它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3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3)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6)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12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帐,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7)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8)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的 方 法 符 合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10)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1)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2) 按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14)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帐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8)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1) 因 违 反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3)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财 产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13

(24)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防 止 在 不 同 基 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及 资 源 分 配 ; (2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6)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钢 成 立 日 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8 2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壹 仟 捌 佰 陆 拾 叁 亿 玖 仟 零 叁 拾 伍 万 贰 仟 肆 佰 玖 拾 柒 元 捌 角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营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照 的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14

(3)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5)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它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3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本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帐 户 和 证 券 帐 户 ; (7) 按 照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8)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9)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10)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5

(12)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4)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5) 按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帐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帐 册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5 年 以 上 ; (1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7)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8)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0)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21)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2)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3)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4) 因 违 反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5)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法 律 法 规 本 和 依 据 本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当 事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6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遵 守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5)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二 ) 有 以 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修 改 或 终 止, 但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但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6 本 基 金 与 其 它 基 金 的 合 并 ; 17

7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三 ) 以 下 情 况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进 行 修 改 ; 4 对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对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它 情 形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18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五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天,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投 票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4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5 权 益 登 记 日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则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 六 )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本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召 集 人 按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19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七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 二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20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10 天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七 ) 表 决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2)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通 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八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 持 21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 ) 生 效 与 公 告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投 资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须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须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2)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22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3) 核 准 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应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二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4)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5)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或 商 号 字 样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3) 核 准 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应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核 准 后 二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4)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5)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十 基 金 托 管 本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本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23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十 一 基 金 的 销 售 ( 一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指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请 为 其 办 理 的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客 户 服 务 等 业 务 ( 二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销 售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 一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二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1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2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4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5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十 五 年 以 上 ; 6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7 按 本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24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后, 有 权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十 三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回 购 央 行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范 围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60%-95%, 债 券 及 现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5%-40% ( 三 ) 投 资 理 念 : 股 票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其 价 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经 营 稳 健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大 中 型 上 市 公 司,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的 目 标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借 鉴 瑞 士 信 贷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资 产 配 置 理 念, 发 展 了 针 对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运 用 国 际 化 的 视 野 审 视 中 国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定 性 与 定 量 研 究 相 结 合, 在 股 票 与 债 券 等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2.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各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行 业 景 气 度 变 动 趋 势 等 因 素,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挑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景 气 行 业,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3.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借 鉴 瑞 士 信 贷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理 念 和 经 验, 运 用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按 照 品 质 扫 描 竞 争 优 势 评 价 和 价 值 评 估 的 股 票 选 择 流 程, 投 资 于 经 营 稳 健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大 中 型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4.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经 济 政 策 和 市 场 结 构 调 整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走 势,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等 投 资 策 略, 结 合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构 建 收 益 稳 定 流 动 性 良 好 的 债 券 资 产 组 合 25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75% 中 信 标 普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25%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有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权 重 比 例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中 的 大 中 盘 价 值 型 基 金,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 险 及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及 混 合 型 基 金 ( 七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禁 止 用 本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2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26

(4)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5)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3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八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的 约 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十 四 基 金 的 融 资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十 五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 围 27

4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十 六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二 ) 估 值 日 本 生 效 后,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证 券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3) 配 股 权 证,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4)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 (3)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2) (3)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2 债 券 估 值 办 法 : (1)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28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计 算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3) 未 上 市 债 券 按 其 成 本 价 估 值 ;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其 成 本 价 估 值 ; (5)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1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29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3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本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基 金 估 值 差 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有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0

(5)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4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当 事 人,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1 项 中 的 第 (4) 小 项 条 款 第 2 项 中 的 第 (5) 小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 七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31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4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3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3 至 第 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32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十 八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1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2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3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2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基 金 当 期 收 益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方 可 进 行 当 期 收 益 分 配 ;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如 果 基 金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6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四 次 ; 7 全 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的 80% 生 效 不 满 三 个 月, 收 益 可 不 分 配 8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33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二 日 内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2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十 九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3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4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5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机 构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在 2 日 内 公 告 二 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披 露 原 则 34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 )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1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 网 站 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生 效 公 告 4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三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2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3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四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35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提 前 终 止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