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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91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已 由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28 次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 订 通 过, 现 公 布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3 年 3 月 15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的 销 售 活 动,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金 销 售, 包 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活 动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注 册 的 其 他 机 构 其 他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就 其 参 与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环 节 适 用 本 办 法 其 他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包 括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监 督 份 额 登 记 等 与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服 务 的 机 构 第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的 约 定,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第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是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涉 及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使 用 监 督 的 机 构 不 得 将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归 入 其 自 有 财 产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任 何 形 式 挪 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相 关 机 构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不 属 于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是 指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等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机 构 归 集 的, 在 基 金 投 资 人 结 算 账 户 与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账 户 之 间 划 转 的 基 金 申 购 ( 认 购 ) 赎 回 现 金 分 红 等 资 金 第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条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对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并 对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管 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机 构 可 以 加 入 基 金 业 协 会, 接 受 行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章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第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募 集 的 基 金 产 品 的 销 售 业 务 商 业 银 行 ( 含 在 华 外 资 法 人 银 行, 下 同 ) 证 券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保 险 机 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应 向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第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保 险 机 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健 全 的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 二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运 作 规 范 稳 定 ; ( 三 ) 有 与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 ( 四 ) 有 安 全 高 效 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技 术 设 施, 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有 关 要 求,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技 术 系 统 已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相 应 的 技 术 系 统 进 行 了 联 网 测 试, 测 试 结 果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 五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资 金 清 算 流 程, 资 金 管 理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 ( 六 ) 有 评 价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的 方 法 体 系 ; ( 七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业 务 流 程 销 售 人 员 执 业 操 守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关 要 求 ; ( 八 ) 有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反 洗 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二 ) 资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三 ) 最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第 1 页

( 四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低 于 该 部 门 员 工 人 数 的 1/2,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 五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以 及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等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在 华 外 资 法 人 银 行 等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第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二 ) 净 资 本 等 财 务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三 ) 最 近 3 年 没 有 挪 用 客 户 资 产 等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最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五 ) 没 有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低 于 该 部 门 员 工 人 数 的 1/2,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 七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第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二 ) 净 资 本 等 财 务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三 ) 最 近 3 年 没 有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等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最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五 ) 没 有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低 于 该 部 门 员 工 人 数 的 1/2,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 七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机 构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和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二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5 亿 元 人 民 币 ; ( 三 )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符 合 国 务 院 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最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五 ) 没 有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低 于 该 部 门 员 工 人 数 的 1/2,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 七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和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二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必 须 为 实 缴 货 币 资 本 ; ( 三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熟 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并 具 备 从 事 基 金 业 务 2 年 以 上 或 者 在 其 他 金 融 相 关 机 构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 ( 四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最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五 ) 没 有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低 于 该 部 门 员 工 人 数 的 1/2,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 七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第 十 四 条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二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必 须 为 实 缴 货 币 资 本 ; ( 三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熟 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并 具 备 从 事 基 金 业 务 2 年 以 上 或 者 在 其 他 金 融 相 关 机 构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 ( 四 ) 持 续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3 个 以 上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 第 2 页

( 五 ) 最 近 3 年 没 有 代 理 投 资 人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的 行 为 ; ( 六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 最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七 ) 没 有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 八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低 于 该 部 门 员 工 人 数 的 1/2,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熟 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并 具 备 从 事 基 金 业 务 2 年 以 上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相 关 机 构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 公 司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负 责 人 均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 九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第 十 五 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专 业 从 事 基 金 及 其 他 金 融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其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为 依 法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或 者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 ( 二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 ( 三 ) 注 册 资 本 或 者 出 资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必 须 为 实 缴 货 币 资 本 ; ( 四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 ( 五 ) 没 有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机 构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 六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熟 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并 具 备 从 事 基 金 业 务 2 年 以 上 或 者 在 其 他 金 融 相 关 机 构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 ( 七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第 十 六 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形 式 设 立 的, 其 股 东 可 以 是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企 业 法 人 参 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持 续 经 营 3 个 以 上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运 作 规 范 稳 定 ; ( 二 ) 最 近 3 年 没 有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 三 ) 最 近 3 年 没 有 受 到 金 融 监 管 行 业 监 管 工 商 税 务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 四 ) 最 近 3 年 在 自 律 管 理 商 业 银 行 等 机 构 无 不 良 记 录 ; ( 五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自 然 人 参 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10 年 以 上 或 者 证 券 基 金 业 务 部 门 管 理 5 年 以 上 或 者 担 任 证 券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 ( 二 ) 最 近 3 年 没 有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 三 ) 最 近 3 年 没 有 受 到 金 融 监 管 行 业 监 管 工 商 税 务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 四 ) 在 自 律 管 理 商 业 银 行 等 机 构 无 不 良 记 录 ; ( 五 ) 无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 ( 六 ) 最 近 3 年 无 其 他 重 大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第 十 七 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合 伙 企 业 形 式 设 立 的, 其 合 伙 人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10 年 以 上 或 者 证 券 基 金 业 务 部 门 管 理 5 年 以 上 或 者 担 任 证 券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 ( 二 ) 最 近 3 年 没 有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 三 ) 最 近 3 年 没 有 受 到 金 融 监 管 工 商 税 务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 四 ) 在 自 律 管 理 商 业 银 行 等 机 构 无 不 良 记 录 ; ( 五 ) 无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 ( 六 ) 最 近 3 年 无 其 他 重 大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第 十 八 条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期 间 申 请 材 料 涉 及 的 事 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变 化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更 新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受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申 请, 并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注 册 或 不 予 注 册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条 依 法 必 须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批 准 文 件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内 部 控 制 完 善, 经 营 稳 定, 有 较 强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能 有 效 控 制 分 支 机 构 风 险 ; ( 二 ) 最 近 1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三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 ( 四 ) 拟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业 务 人 员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 ( 五 ) 拟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和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 ( 六 ) 拟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第 3 页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时 已 经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或 者 出 资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前 将 变 更 方 案 报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经 营 期 间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少 于 10 人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期 间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少 于 2 人 的, 应 当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并 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人 员 调 整 至 规 定 要 求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备 案 后,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持 续 动 态 监 管 对 于 不 符 合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资 质 条 件 的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予 改 正 的, 取 消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第 二 十 三 条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将 机 构 基 本 信 息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定 期 更 新 第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合 并 分 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按 下 述 原 则 管 理 :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新 设 合 并 的, 新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在 新 公 司 未 完 成 注 册 前, 合 并 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部 分 终 止, 新 公 司 6 个 月 内 仍 未 完 成 注 册 的, 合 并 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终 止 ; ( 二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吸 收 合 并 且 存 续 方 不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存 续 方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在 存 续 方 完 成 注 册 前, 被 合 并 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部 分 终 止, 存 续 方 6 个 月 内 仍 未 完 成 注 册 的, 被 合 并 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终 止 ; ( 三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吸 收 合 并 且 被 合 并 方 不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在 被 合 并 方 分 支 机 构 ( 网 点 ) 符 合 基 金 销 售 规 范 要 求 后,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要 求 备 案, 同 时 按 照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相 关 要 求 将 系 统 整 合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四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吸 收 合 并,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均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合 并 方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相 关 要 求 将 系 统 整 合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分 立 的, 新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部 分 终 止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办 理 销 户 赎 回 转 托 管 转 出 等 业 务, 不 得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申 购 等 业 务 第 三 章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选 择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支 付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安 全 及 时 高 效 的 划 付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选 择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支 付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 ( 一 ) 有 安 全 高 效 的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信 息 系 统 该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具 有 合 法 的 知 识 产 权, 且 与 合 作 机 构 及 监 管 机 构 完 成 联 网 测 试, 测 试 结 果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 ( 二 ) 制 订 了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除 应 当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商 业 银 行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的, 应 当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的 价 格 收 取 相 关 费 用 商 业 银 行 收 取 超 出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费 用 的, 应 当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签 订 销 售 协 议, 并 提 供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服 务, 履 行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支 付 机 构 除 应 当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取 得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颁 发 的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证, 且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账 户 应 当 与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账 户 有 效 隔 离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从 事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的 指 定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时, 应 当 就 账 户 性 质 账 户 功 能 账 户 使 用 的 具 体 内 容 监 督 方 式 账 户 异 常 处 理 等 事 项 以 监 督 协 议 的 形 式 与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监 督 机 构 做 出 约 定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是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用 于 归 集 暂 存 划 转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的 专 用 账 户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监 督 机 构 是 指 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流 转 过 程 中, 对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机 构 开 立 使 用 销 售 账 户 的 行 为 和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划 转 流 程 承 担 监 督 职 责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三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启 用 变 更 和 撤 销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账 户 开 立 人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其 申 购 资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第 四 章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是 指 为 推 介 基 金 向 公 众 分 发 或 者 公 布, 使 公 众 可 以 普 遍 获 得 的 书 面 电 子 或 者 其 他 介 质 的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公 开 出 版 资 料 ; ( 二 ) 宣 传 单 手 册 信 函 传 真 非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发 的 与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的 公 告 等 面 向 公 众 的 宣 传 资 料 ; ( 三 ) 海 报 户 外 广 告 ; ( 四 ) 电 视 电 影 广 播 互 联 网 资 料 公 共 网 站 链 接 广 告 短 信 及 其 他 音 像 通 讯 资 料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4 页

第 三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事 先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督 察 长 检 查,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并 自 向 公 众 分 发 或 者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事 先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和 合 规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检 查,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并 自 向 公 众 分 发 或 者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机 构 备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制 作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对 其 内 容 负 责, 保 证 其 内 容 的 合 规 性, 并 确 保 向 公 众 分 发 公 布 的 材 料 与 备 案 的 材 料 一 致 第 三 十 五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与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符,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二 ) 预 测 基 金 的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四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或 者 管 理 的 基 金 ; ( 五 ) 夸 大 或 者 片 面 宣 传 基 金, 违 规 使 用 安 全 保 证 承 诺 保 险 避 险 有 保 障 高 收 益 无 风 险 等 可 能 使 投 资 人 认 为 没 有 风 险 的 或 者 片 面 强 调 集 中 营 销 时 间 限 制 的 表 述 ; ( 六 ) 登 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推 荐 性 文 字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可 以 登 载 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6 个 月 的 除 外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过 往 业 绩 的,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6 个 月 以 上 但 不 满 1 年 的, 应 当 登 载 从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业 绩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年 以 上 但 不 满 10 年 的, 应 当 登 载 自 合 同 生 效 当 年 开 始 所 有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业 绩,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公 布 日 在 下 半 年 的, 还 应 当 登 载 当 年 上 半 年 度 的 业 绩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0 年 以 上 的, 应 当 登 载 最 近 10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业 绩 ; ( 四 ) 业 绩 登 载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中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发 生 改 变 的, 应 当 予 以 特 别 说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行 业 公 认 的 准 则 计 算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 二 ) 引 用 的 统 计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并 注 明 出 处, 不 得 引 用 未 经 核 实 尚 未 发 生 或 者 模 拟 的 数 据 ; 对 于 推 介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等 需 要 模 拟 历 史 业 绩 的, 应 当 采 用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或 者 境 外 成 熟 证 券 市 场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指 数, 对 其 过 往 足 够 长 时 间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进 行 模 拟, 同 时 注 明 相 应 的 复 合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 此 外, 还 应 当 说 明 模 拟 数 据 的 来 源 模 拟 方 法 及 主 要 计 算 公 式,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 ( 三 ) 真 实 准 确 合 理 地 表 述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应 当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或 者 摘 取 自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基 金 过 往 业 绩 的, 应 当 特 别 声 明,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第 三 十 九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对 不 同 基 金 的 业 绩 进 行 比 较 的, 应 当 使 用 可 比 的 数 据 来 源 统 计 方 法 和 比 较 期 间, 并 且 有 关 数 据 来 源 统 计 方 法 应 当 公 平 准 确, 具 有 关 联 性 第 四 十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附 有 统 计 图 表 的, 应 当 清 晰 准 确 第 四 十 一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提 及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评 价 结 果 的,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引 用 的 相 关 规 范, 并 应 当 列 明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的 名 称 及 评 价 日 期 第 四 十 二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背 景 时, 应 当 特 别 声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股 东 之 间 实 行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股 东 并 不 直 接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推 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应 当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基 金 宣 传 材 料 中 推 介 保 本 基 金 的, 应 当 充 分 揭 示 保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并 说 明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保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间 开 放 申 购 的, 应 当 在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以 及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说 明 开 放 申 购 期 间,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否 保 本 第 四 十 五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含 有 明 确 醒 目 的 风 险 提 示 和 警 示 性 文 字, 以 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仔 细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了 解 基 金 的 具 体 情 况 有 足 够 平 面 空 间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在 材 料 中 加 入 具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必 备 内 容 的 风 险 提 示 函 电 视 电 影 互 联 网 资 料 公 共 网 站 链 接 形 式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为 时 至 少 5 秒 钟 的 影 像 显 示, 提 示 投 资 人 注 意 风 险 并 参 考 该 基 金 的 销 售 文 件 电 台 广 播 应 当 以 旁 白 形 式 表 达 上 述 内 容 第 四 十 六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含 有 基 金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内 容 的, 应 当 特 别 声 明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该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第 五 章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第 四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者 公 告 中 载 明 收 取 销 售 费 用 的 项 目 条 件 和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者 公 告 中 第 5 页

载 明 费 率 标 准 及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向 投 资 人 收 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转 换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的,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增 值 服 务 的, 可 以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收 取 增 值 服 务 费 增 值 服 务 是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销 售 基 金 产 品 的 过 程 中, 在 确 保 遵 守 基 金 和 相 关 产 品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除 法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服 务 以 外 的 附 加 服 务 第 五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收 取 增 值 服 务 费 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遵 循 合 理 公 开 质 价 相 符 的 定 价 原 则 ; ( 二 ) 所 有 开 办 增 值 服 务 的 营 业 网 点 应 当 公 示 增 值 服 务 的 内 容 ; ( 三 ) 统 一 印 制 服 务 协 议, 明 确 增 值 服 务 的 内 容 方 式 收 费 标 准 期 限 及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等 ; ( 四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享 有 自 主 选 择 增 值 服 务 的 权 利, 选 择 接 受 增 值 服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服 务 协 议 上 签 字 确 认 ; ( 五 ) 增 值 服 务 费 应 当 单 独 缴 纳, 不 应 从 申 购 ( 认 购 ) 资 金 中 扣 除 ; ( 六 ) 提 供 增 值 服 务 和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的 主 体 应 当 是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任 何 销 售 人 员 不 得 私 自 收 取 增 值 服 务 费 ; ( 七 )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增 值 服 务 并 以 此 向 投 资 人 收 取 增 值 服 务 费 的, 应 当 将 统 一 印 制 的 服 务 协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五 十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中 约 定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的 保 有 量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客 户 维 护 费, 用 以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支 付 客 户 服 务 及 销 售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收 取 客 户 维 护 费 的,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在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或 者 其 补 充 协 议 中 约 定, 双 方 在 申 购 ( 认 购 ) 费 赎 回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销 售 费 用 的 分 成 比 例, 并 据 此 就 各 自 实 际 取 得 的 销 售 费 用 确 认 基 金 销 售 收 入, 如 实 核 算 记 账, 依 法 纳 税 第 五 十 三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在 自 律 规 则 中 规 定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的 最 低 标 准 第 六 章 销 售 业 务 规 范 第 五 十 四 条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业 务, 并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收 取 以 基 金 交 易 ( 含 开 户 ) 为 基 础 的 相 关 佣 金 的 机 构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或 者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未 经 注 册 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者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第 五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制 度, 加 强 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合 规 运 作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执 行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关 要 求 第 五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安 全 高 效 运 行, 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有 关 要 求 第 五 十 七 条 未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聘 任,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的 人 员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系 统 运 营 维 护 人 员 等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持 续 培 训 制 度, 加 强 对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五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金 的 存 取 程 序 和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第 五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销 售 基 金 和 相 关 产 品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坚 持 投 资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注 重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销 售 不 同 风 险 等 级 的 产 品, 把 合 适 的 产 品 销 售 给 合 适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第 六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 ( 二 ) 对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进 行 设 置 对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 ( 三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 ( 四 ) 对 基 金 产 品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匹 配 的 方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所 使 用 的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应 当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公 开 第 六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时 应 当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销 售 基 金 产 品 应 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第 六 十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投 资 者 教 育, 引 导 投 资 者 充 分 认 识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特 征,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十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时 应 当 根 据 反 洗 钱 法 规 相 关 要 求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核 对 客 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确 保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与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名 称 一 致, 并 留 存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影 印 件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产 品 时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的, 应 当 通 过 合 同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书 面 文 件, 明 确 双 方 在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与 信 息 交 换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等 方 面 的 反 洗 钱 职 责 和 程 序 第 六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开 户 资 料 和 与 销 售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自 业 务 关 系 结 束 当 年 计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与 销 售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自 业 务 发 生 当 年 计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第 六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应 当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书 面 销 售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并 至 第 6 页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销 售 费 用 分 配 的 比 例 和 方 式 ; ( 二 ) 基 金 持 有 人 联 系 方 式 等 客 户 资 料 的 保 存 方 式 ; ( 三 )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持 续 服 务 责 任 ; ( 四 ) 反 洗 钱 义 务 履 行 及 责 任 划 分 ; ( 五 )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交 换 及 资 金 交 收 权 利 义 务 未 经 签 订 书 面 销 售 协 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第 六 十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置 备 于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显 著 位 置 或 者 在 其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第 六 十 八 条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在 完 成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前,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不 得 向 公 众 分 发 公 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或 者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第 六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合 作 的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资 质 要 求, 并 建 立 完 善 的 合 作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机 构 选 择 标 准 和 业 务 流 程, 充 分 评 估 相 关 风 险,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七 十 条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是 指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过 户 存 管 和 结 算 等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办 理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业 务 第 七 十 一 条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过 户 存 管 和 结 算 业 务 处 理 安 全 准 确 及 时 高 效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建 立 并 管 理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账 户 ; ( 二 ) 负 责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 三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 四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 五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六 ) 登 记 代 理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七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前 将 变 更 方 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七 十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技 术 平 台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并 完 成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数 据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机 构 的 集 中 备 份 存 储 数 据 交 换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范 第 七 十 四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销 售 协 议 的 约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不 得 擅 自 停 止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或 者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应 当 在 公 告 中 说 明 具 体 原 因 和 依 据 第 七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作 为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处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第 七 十 六 条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基 金 品 种 除 外 ; 投 资 人 按 规 定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并 全 额 交 付 款 项 的,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成 立 ; 申 购 申 请 是 否 生 效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准 第 七 十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有 效 途 径 供 基 金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销 售 文 件 第 七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投 资 人 收 取 销 售 费 用, 并 如 实 核 算 记 账 ; 未 经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约 定, 不 得 向 投 资 人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 未 经 招 募 说 明 书 载 明 并 公 告, 不 得 对 不 同 投 资 人 适 用 不 同 费 率 第 七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为 投 资 人 保 守 秘 密 第 八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机 构 通 过 互 联 网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应 当 报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网 络 内 容 服 务 商 备 案, 其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有 关 要 求, 并 在 向 投 资 人 开 通 前 将 基 金 销 售 网 站 地 址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八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以 基 金 为 投 资 标 的 的 理 财 产 品 等 活 动 的 管 理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第 八 十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为 目 的, 压 低 基 金 的 收 费 水 平 ; ( 二 ) 采 取 抽 奖 回 扣 或 者 送 实 物 保 险 基 金 份 额 等 方 式 销 售 基 金 ; ( 三 )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销 售 费 用 销 售 基 金 ; ( 四 ) 承 诺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 五 ) 进 行 预 约 认 购 或 者 预 约 申 购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除 外 ), 未 按 规 定 公 告 擅 自 变 更 基 金 的 发 售 日 期 ; ( 六 ) 挪 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 ( 七 )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签 订 销 售 协 议 之 日 起 7 日 内, 将 销 售 协 议 报 送 其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第 八 十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相 关 人 员 的 离 任 审 计 或 者 离 任 审 查 制 度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离 任 或 者 执 行 事 务 第 7 页

合 伙 人 退 伙 的,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计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和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离 任 的,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第 八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检 查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并 于 年 度 结 束 一 个 季 度 内 完 成 上 年 度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予 以 存 档 备 查 第 八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履 行 信 息 报 送 义 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检 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八 十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改 正, 出 具 警 示 函 暂 停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暂 停 履 行 职 务 认 定 为 不 适 宜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者 等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第 八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保 险 机 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注 册 时,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不 予 接 受 ; 已 经 接 受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处 以 警 告 第 八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对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处 罚 ( 一 )?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或 认 定, 擅 自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 ( 二 )? 未 向 投 资 人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并 误 导 其 购 买 与 其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不 相 当 的 基 金 产 品 ; ( 三 )? 挪 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 ( 四 )? 未 建 立 应 急 等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灾 难 备 份 系 统, 或 者 泄 露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相 关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与 未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资 质 认 定 的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合 作, 开 办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开 立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账 户 ; ( 三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使 用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 四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允 许 未 经 聘 任 的 人 员 销 售 基 金 或 者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人 员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 五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签 订 书 面 销 售 协 议 ; ( 六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擅 自 向 公 众 分 发 公 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 七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擅 自 停 止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或 者 拒 绝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 回 ; ( 八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 九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收 取 销 售 费 用 并 核 算 记 账 ; ( 十 ) 从 事 本 办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禁 止 的 行 为 ; ( 十 一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自 查, 并 编 制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 十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报 送 义 务 或 者 配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后 1 年 内 未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将 终 止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第 九 十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被 责 令 暂 停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暂 停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 一 ) 签 订 新 的 销 售 协 议 ; ( 二 )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 三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四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被 责 令 终 止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应 当 停 止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被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并 可 按 照 销 售 协 议 的 约 定, 依 法 要 求 销 售 机 构 赔 偿 有 关 损 失 第 九 十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活 动,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对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处 罚 ( 一 )?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擅 自 开 办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划 付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的 ; ( 三 )? 挪 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 ( 四 ) 未 建 立 应 急 等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灾 难 备 份 系 统, 或 者 泄 露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相 关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十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被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配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并 可 按 相 关 协 议 的 约 定, 依 法 追 偿 有 关 损 失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8 页

第 九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1 年 6 月 9 日 发 布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72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