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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保 安 联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B 款 ) 条 款 太 保 安 联 健 康 险 [2015] 医 疗 保 险 008 号 附 加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B 款 ) 简 称 附 加 团 体 意 外 医 疗 (B) 在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中, 本 公 司 指 太 保 安 联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指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附 加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B 款 ) 合 同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1. 基 本 条 款 1.1 合 同 订 立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由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险 合 同 ) 的 投 保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而 订 立 1.2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是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及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单 及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和 批 单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1.4 投 保 范 围 投 保 人 可 为 其 团 体 成 员 及 成 员 配 偶 子 女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投 保 时, 参 加 本 保 险 的 团 体 成 员 及 成 员 配 偶 子 女 须 符 合 本 公 司 当 时 规 定 的 投 保 条 件 参 保 的 团 体 成 员 为 被 保 险 人, 随 其 参 保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为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所 述 被 保 险 人 均 包 含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1.5 年 龄 错 误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或 终 止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本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1.6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费 根 据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给 付 比 例 保 险 金 额 等 情 况 而 确 定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1.7 意 外 伤 害 急 救 意 外 伤 害 急 救 不 受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的 限 制, 但 经 急 救 情 况 稳 定 后, 须 转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否 则,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于 急 救 情 况 稳 定 后 在 非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的 治 疗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1.8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投 保 人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 (2) 投 保 人 单 位 证 明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对 于 保 险 年 度 内 已 发 生 过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公 司 不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1.9 合 同 终 止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终 止 : (1) 主 险 合 同 终 止 ; (2) 因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而 终 止 1.10 适 用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下 列 事 项 适 用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 (1)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 (2) 被 保 险 人 的 变 动 ; (3)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 (4)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 (5) 职 业 或 工 种 的 确 定 与 变 更 ; (6)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 (7)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 (8) 争 议 处 理 2. 保 险 保 障 条 款 2.1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2.2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保 险 期 间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2.3 保 险 责 任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可 选 保 障 一 可 选 保 障 二 和 可 选 保 障 三 三 种,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在 投 保 时 选 定 其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 可 选 保 障 三 不 能 与 其 他 可 选 保 障 同 时 选 定 ),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公 司 仅 对 投 保 人 选 定 的 可 选 保 障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在 主 险 合 同 和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均 有 效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根 据 投 保 人 选 定 的 可 选 保 障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可 选 保 障 一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可 选 保 障 二 若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普 通 门 诊 或 急 诊 部 进 行 门 ( 急 ) 诊 治 疗, 本 公 司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并 给 付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治 疗 费 检 查 费 手 术 费 药 品 费 等 四 项 医 疗 费 用 的 金 额 总 和 - 免 赔 额 ) 给 付 比 例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进 行 门 ( 急 ) 诊 治 疗,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本 公 司 继 续 承 担 前 述 所 列 的 保 险 责 任,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30 天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对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一 次 或 多 次 累 计 给 付 的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当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达 到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时 终 止 若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普 通 病 房 ( 含 普 通 ICU 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可 选 保 障 三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或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房 ) 进 行 住 院 治 疗, 本 公 司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并 给 付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治 疗 费 检 查 费 手 术 费 药 品 费 床 位 费 等 五 项 医 疗 费 用 的 金 额 总 和 - 免 赔 额 ) 给 付 比 例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住 院 治 疗,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住 院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本 公 司 继 续 承 担 前 述 所 列 的 保 险 责 任 至 住 院 结 束,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天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对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一 次 或 多 次 累 计 给 付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当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达 到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时 终 止 若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普 通 门 诊 或 急 诊 部 进 行 门 ( 急 ) 诊 治 疗, 本 公 司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并 给 付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治 疗 费 检 查 费 手 术 费 药 品 费 等 四 项 医 疗 费 用 的 金 额 总 和 - 免 赔 额 ) 给 付 比 例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进 行 门 ( 急 ) 诊 治 疗,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本 公 司 继 续 承 担 前 述 所 列 的 保 险 责 任,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30 天 若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普 通 病 房 ( 含 普 通 ICU 病 房 ) 进 行 住 院 治 疗, 本 公 司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并 给 付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治 疗 费 检 查 费 手 术 费 药 品 费 床 位 费 等 五 项 医 疗 费 用 的 金 额 总 和 - 免 赔 额 ) 给 付 比 例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住 院 治 疗,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住 院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本 公 司 继 续 承 担 前 述 所 列 的 保 险 责 任 至 住 院 结 束,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天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对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一 次 或 多 次 累 计 给 付 的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和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当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门 ( 急 )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和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达 到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时 终 止 2.4 费 用 补 偿 原 则 本 附 加 险 属 于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他 任 何 途 径 取 得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或 赔 偿, 本 公 司 给 付 保 险 金 以 扣 除 上 述 所 得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或 赔 偿 后 的 剩 余 医 疗 费 用 金 额 为 限 2.5 责 任 免 除 对 下 列 费 用, 或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门 ( 急 ) 诊 或 住 院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主 险 合 同 列 明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 (2)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而 发 生 的 治 疗 ; (3) 矫 形 整 容 美 容 器 官 移 植, 或 修 复 安 装 及 购 买 残 疾 用 具 ( 如 轮 椅

假 肢 助 听 器 假 眼 配 镜 假 牙 等 ); (4) 一 般 健 康 体 检 疗 养 康 复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心 理 咨 询 或 治 疗 ; (5)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的 高 端 门 诊 ( 包 括 特 需 门 诊 国 际 部 门 诊 外 宾 门 诊 VIP 门 诊 等 ) 或 高 端 病 房 ( 包 括 特 需 病 房 国 际 部 病 房 外 宾 病 房 VIP 病 房 干 部 病 房 等 )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或 在 非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但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1.7 意 外 伤 害 急 救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6) 被 保 险 人 支 出 的 医 疗 费 用 中 依 法 已 由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部 分 3. 理 赔 服 务 条 款 3.1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指 定 外,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各 项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均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3.2 保 险 金 申 请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理 检 查 化 验 检 查 及 其 他 医 疗 仪 器 检 查 报 告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及 医 疗 医 药 费 原 始 单 据 结 算 明 细 表 和 处 方 ; (4) 所 能 够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保 险 金 申 请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3.3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前 述 损 失 是 指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时 期 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3.4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释 义 4.1 现 金 价 值 指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本 公 司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 当 期 保 险 费 75% (1 -n/m), 其 中 n 为 当 期 保 险 费 所 属 期 间 已 经 过 的 天 数,m 为 当 期 保 险 费 所 属 期 间 的 天 数 趸 交 ( 即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部 保 险 费 ) 方 式 下 当 期 保 险 费 所 属 期 间 为 1 年, 双 方 对 保 险 期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当 期 保 险 费 所 属 期 间 以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准 4.2 情 况 稳 定 指 生 命 体 征 ( 心 率 呼 吸 血 压 ) 平 稳, 转 院 不 致 引 起 病 情 加 重 或 有 生 命 危

险 的 情 况 4.3 意 外 伤 害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直 接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4.4 合 理 且 必 要 指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各 项 医 疗 费 用 应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治 疗 疾 病 所 必 需 的 项 目 ; (2) 不 超 过 安 全 足 量 治 疗 原 则 的 项 目 ; (3) 由 医 师 开 具 的 处 方 药 或 医 嘱 ; (4) 非 试 验 性 的 研 究 性 的 项 目 ; (5) 与 接 受 治 疗 当 地 普 遍 接 受 的 医 疗 专 业 实 践 标 准 一 致 的 项 目 对 是 否 合 理 且 必 要 由 本 公 司 根 据 客 观 审 慎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核 定, 若 被 保 险 人 对 核 定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可 委 托 双 方 认 可 的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或 者 权 威 医 学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4.5 治 疗 费 指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治 疗 者 的 技 术 劳 务 费 和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费, 以 及 消 耗 品 的 费 用 包 括 血 管 ( 内 外 ) 介 入 治 疗 放 射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和 康 复 一 般 治 疗 ( 包 括 护 理 费 抢 救 费 氧 气 吸 入 注 射 清 创 缝 合 换 药 雾 化 吸 入 鼻 饲 管 置 管 胃 肠 减 压 洗 胃 物 理 降 温 坐 浴 冷 热 湿 敷 引 流 管 冲 洗 灌 肠 导 尿 肛 管 排 气 ) 输 血 和 血 浆 等 4.6 检 查 费 指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检 查 检 验 费 和 特 殊 检 查 治 疗 费 检 查 检 验 费 指 以 诊 断 疾 病 为 目 的, 采 取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进 行 检 查 及 检 验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医 处 费 诊 查 费 妇 检 费 X 光 费 心 电 图 费 B 超 费 脑 电 图 费 内 窥 镜 费 肺 功 能 仪 费 分 子 生 化 费 和 血 尿 便 常 规 检 查 费 特 殊 检 查 治 疗 费 指 CT ECT 彩 超 活 动 平 板 动 态 心 电 图 心 电 监 护 介 入 治 疗 PCR 体 外 碎 石 高 压 氧 体 外 射 频 核 磁 共 振 血 液 透 析 等 大 型 和 高 费 用 检 查 治 疗 项 目 费 4.7 手 术 费 指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有 关 手 术 项 目 的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监 测 费 手 术 辅 助 费 术 中 用 药 费 手 术 设 备 费 4.8 药 品 费 指 治 疗 期 间 根 据 医 师 开 具 的 处 方 所 发 生 的 西 药 中 成 药 和 中 草 药 的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药 品 : (1) 主 要 起 营 养 滋 补 作 用 的 中 草 药 类 : 花 旗 参 冬 虫 夏 草 西 红 花 灵 芝 白 糖 参 朝 鲜 红 参 红 参 野 山 参 移 山 参 蛤 蚧 琥 珀 珊 瑚 玳 瑁 玛 瑙 珍 珠 ( 粉 ) 阿 胶 阿 胶 珠 血 宝 胶 囊 红 桃 K 口 服 液 十 全 大 补 丸 十 全 大 补 膏 等 ; (2) 部 分 可 以 入 药 的 动 物 及 动 物 脏 器, 如 狗 宝 牛 黄 麝 香 燕 窝 马 宝 羚 羊 角 尖 粉 鹿 茸 海 马 胎 盘 血 竭 鞭 尾 筋 骨 等, 用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的 各 类 酒 制 剂 等 ; (3) 美 容 和 减 肥 药 品, 包 括 奥 利 司 他 芬 氟 拉 明 阿 米 雷 斯 祛 痤 疮 胶 囊 痘 清 胶 囊 养 颜 胶 囊 美 容 口 服 液 美 容 片 蜂 胶 胶 囊 羊 胎 素 龟 苓 膏 鹿 胎 粉 珍 珠 粉 芦 荟 大 豆 异 黄 酮 葡 萄 籽 胶 囊 减 肥 茶 减 肥 胶 囊 苗 条 素 低 聚 糖 肉 碱 左 旋 肉 碱 银 杏 胶 囊 亚 油 酸 软 胶 囊 等 以 美 容 减 肥 为 保 健 功 能 的 健 字 药 品 4.9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入 住 医 院 之 正 式 病 房 进 行 治 疗, 并 正 式 办 理 入 出 院

手 续, 但 不 包 括 住 入 急 诊 观 察 室 家 庭 病 床 联 合 病 房 康 复 医 院 ( 病 房 ) 疗 养 院 挂 床 住 院 及 其 他 不 合 理 的 住 院 挂 床 住 院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过 程 中 1 日 内 未 接 受 与 入 院 诊 断 相 关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或 1 日 内 住 院 不 满 24 小 时, 但 遵 医 嘱 到 外 院 接 受 临 时 诊 疗 的 不 在 此 限 4.10 床 位 费 指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普 通 病 房 ( 含 普 通 ICU 病 房 ) 住 院 床 位 费 4.1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4.12 情 形 复 杂 指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在 本 公 司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法 确 定, 需 要 进 一 步 核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