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欧 洲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贸 文 化 交 流 协 会 章 程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European Society for a Sustainable Economy and Cultural Cooperation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名 称 本 会 中 文 全 称 : 中 国 欧 洲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贸 文 化 交 流 协 会 ( 缩 写 :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 本 会 英 文 名 称 :Chinese-European Society for a Sustainable Economy and Cultural Cooperation ( 缩 写 : CESSECC; Chinese-European Society For a Sustainable Economy) 本 会 匈 牙 利 语 名 称 :Kinai Európai fenntartható gazdálkodás és Kulturális együttműködési Egyesület( 缩 写 :Kinai Európai fenntarthatósági Egyesület)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性 质 本 会 是 经 匈 牙 利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由 在 欧 洲 中 国 境 内 有 关 学 者 教 授 及 投 资 创 业 的 华 侨 华 人 或 欧 盟 公 民 自 愿 组 成 的 社 会 团 体, 具 有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注 册 地 本 协 会 注 册 地 点 : 匈 牙 利 布 达 佩 斯 经 匈 牙 利 最 高 法 院 批 准 注 册 登 记, 批 文 号 :11.Pk.60.692/2012/3.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会 址 本 协 会 会 址 : 匈 牙 利 布 达 佩 斯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会 徽 本 协 会 会 徽 和 缩 写 : CESSECC 第 六 条 语 言 本 协 会 语 言 : 以 中 文 和 英 文 为 基 本 工 作 语 言 既 可 同 时 使 用 欧 盟 其 他 国 家 的 语 言, 如 表 达 相 异 时, 以 中 文 为 最 终 依 据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宗 旨 与 价 值 中 国 欧 洲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贸 文 化 交 流 协 会 全 体 工 作 成 员, 将 以 突 出 服 务 于 会 员, 积 极 支 持 会 员 事 业 发 展, 开 展 与 欧 盟 中 国 有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对 话 合 作, 及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为 核 心 理 念 并 特 别 向 所 有 协 会 工 作 成 员 阐 明 一 个 宗 旨 和 三 个 价 值, 以 支 持 其 整 体 目 标 宗 旨 中 国 欧 洲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贸 文 化 交 流 协 会 全 体 人 员 的 工 作 为 协 会 所 服 务 的 对 象, 为 中 国 欧 洲 的 经 贸 文 化 交 流 提 供 有 效 的 合 作 沟 通 交 流 平 台 价 值 1. 我 们 协 会 成 员 工 作 的 目 的 就 是 优 先 为 会 员 服 务 为 同 一 目 标 群 体 服 务 的 利 益 共 同 体 及 寻 求 我 们 支 持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也 秉 承 同 一 的 理 念 我 们 是 为 了 同 一 目 标 而 工 作 的 同 一 团 队 的 成 员 会 员 工 作 是 每 个 人 的 不 同 义 务 多 样 性 将 提 升 我 们 协 会 影 响 力 和 工 作 价 值 支 持 中 国 欧 洲 的 科 学 发 展 和 谐 发 展 和 平 发 展, 并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以 自 己 是 协 会 成 员 感 到 骄 傲, 为 自 己 的 协 会 义 务 感 到 骄 傲 自 尊 诚 信 奉 献 2. 我 们 协 会 成 员 都 有 责 任 确 保 所 有 会 员 潜 在 会 员 及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需 求 得 到 及 时 准 确 和 礼 貌 的 答 复 不 仅 仅 为 了 回 答 问 题 而 倾 听, 更 应 注 重 理 解 问 题 本 身
知 识 共 享 达 到 并 超 越 期 望 值 清 晰 地 沟 通 3. 注 重 以 下 特 点 使 我 们 得 以 发 展 壮 大 信 任 和 互 相 尊 重 作 为 基 石 创 造 学 习 和 发 展 的 机 会 提 供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工 具 和 信 息 公 平 待 人 奖 励 贡 献, 令 每 个 人 都 感 到 自 身 存 在 的 价 值 鼓 励 创 新 和 适 度 冒 险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八 条 本 协 会 业 务 范 围 ( 一 ) 为 会 员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信 息 交 流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服 务, 提 供 会 员 开 展 经 贸 文 化 科 技 等 领 域 的 有 效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机 会 ( 二 ) 起 到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发 挥 人 才 荟 萃 智 力 密 集 联 系 广 泛 的 优 势, 团 结 凝 聚 欧 洲 当 地 的 科 学 家 教 授 学 者 企 业 家 等 精 英 人 士 群 体, 推 动 欧 盟 精 英 人 士 与 中 国 经 济 科 技 界 人 士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并 增 进 欧 盟 经 商 的 华 侨 华 人 与 主 流 社 会 的 交 流, 提 高 侨 商 企 业 竞 争 力 ( 三 ) 探 索 提 倡 可 持 续 的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引 导 会 员 企 业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文 明 守 法, 诚 信 经 营, 支 持 社 会 公 益 和 协 会 事 业 ( 四 ) 加 强 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各 级 侨 联 组 织 及 相 关 团 体 的 联 系 和 沟 通, 建 立 相 关 的 资 源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交 流 平 台, 不 断 增 强 服 务 功 能, 拓 展 服 务 领 域,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五 ) 编 辑 出 版 发 行 会 刊 年 鉴 等 出 版 物, 办 好 中 国 欧 洲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贸 文 化 交 流 协 会 的 网 站 ( 六 ) 承 办 欧 盟 或 中 国 企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授 权 和 委 托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九 条 本 协 会 实 行 个 人 会 员 制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会 员 由 欧 盟 境 内 华 侨 华 人 欧 盟 国 籍 科 学 家 博 士 专 家 学 者 企 业 家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组 成 第 十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 ) 自 愿 加 入 本 会 ; ( 二 ) 承 认 并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 ( 三 ) 积 极 参 与 本 会 活 动 ;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 一 ) 凡 具 备 入 会 条 件 的 个 人, 可 由 会 员 推 荐 ; ( 二 ) 填 写 入 会 申 请 登 记 表 ; ( 三 ) 由 本 会 依 照 章 程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 四 )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发 给 会 员 证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参 加 本 会 部 分 活 动 的 权 利 ; ( 三 ) 请 求 本 会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 四 ) 自 愿 入 会 自 由 退 会 的 权 利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 ( 二 ) 维 护 本 会 合 法 权 益 及 声 誉 ;
( 三 ) 完 成 本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 ( 五 ) 向 本 会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和 意 见 建 议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权 限 ( 一 ) 未 被 授 权 不 能 以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名 义 对 外, 不 允 许 利 用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名 义 牟 取 私 利 ( 二 )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成 员 以 现 任 职 位 对 外, 卸 任 后 不 可 再 用 原 职 务 名 片, 避 免 产 生 混 淆 ( 三 )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规 定 凡 申 请 入 会 后 人 员, 在 没 有 办 理 退 会 手 续 前, 均 为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会 员 缴 费 会 员 如 两 次 不 付 相 关 会 费, 将 自 动 降 级 为 普 通 会 员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退 会 会 员 退 会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秘 书 处,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或 触 犯 中 国 和 欧 盟 法 律 并 已 被 定 罪 的,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的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八 条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产 生 常 务 理 事 会 ; ( 三 ) 审 议 和 批 准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五 ) 聘 任 荣 誉 主 席 顾 问 ( 六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 七 ) 决 定 本 会 终 止 事 宜 第 十 九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五 年 召 开 一 次 第 二 十 条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必 须 在 会 议 召 开 前 一 个 月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或 挂 号 信 的 方 式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与 会 代 表 须 在 收 到 相 关 会 议 通 知 三 日 内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或 挂 号 信 的 方 式 回 复 对 无 回 复 代 表 秘 书 处 需 以 电 话 方 式 确 认 相 关 代 表 已 收 到 了 相 关 通 知 缺 陷 者 将 登 记 备 份, 视 为 弃 权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 一 ) 选 举 和 罢 免 主 席 执 行 主 席 常 务 副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副 秘 书 长 ; ( 二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三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 ( 四 ) 审 批 设 立 和 取 消 决 荣 誉 职 务 会 员 ; ( 五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六 ) 可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对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的 章 程 等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并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批 通 过 ; ( 七 )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工 作 ; ( 八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常 务 理 事 的 任 命 须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经 与 会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等 的 书 面 表 决 与 会 议 表 决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二 十 四 条 特 殊 情 况 下, 由 本 常 务 理 事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 常 务 理 事 会 或 不 同 规 模 和 内 容 的 特 别 会 议 决 议 须 经 与 会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第 二 十 五 条 常 务 理 事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可 出 具 书 面 委 托 书 派 一 名 代 表 参 加, 该 临 时 代 表 具 有 常 务 理 事 的 同 等 权 利, 但 没 有 被 选 权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设 主 席 一 人, 执 行 主 席 一 人, 常 务 副 主 席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秘 书 长 ( 可 由 副 主 席 兼 任 ) 一 人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主 席 常 务 副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中 国 政 府 和 欧 盟 制 定 的 政 策 及 法 规 ; ( 二 ) 在 侨 界 或 所 从 事 的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 三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四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 ( 五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主 席 常 务 副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主 席 执 行 主 席 常 务 副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采 取 民 主 协 商 推 荐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产 生 第 三 十 条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主 席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须 由 常 务 副 主 席 副 主 席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报 常 务 理 事 会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担 任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如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需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批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主 席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领 导 召 集 和 主 持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第 三 十 二 条 因 特 殊 情 况, 主 席 可 以 指 定 一 位 常 务 副 主 席 代 为 行 使 主 席 职 权, 代 行 职 权 者 对 主 席 负 责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设 立 秘 书 处,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本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人 选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的 人 选, 交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三 ) 向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名 名 誉 主 席 荣 誉 会 员 和 顾 问 人 选 ; ( 四 ) 决 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四 ) 收 缴 会 费 及 管 理 财 务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的 财 政 年 度 随 自 然 年, 即 起 于 每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止 于 每 年 的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审 计 按 注 册 地 相 关 法 律 的 要 求 实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设 荣 誉 主 席 顾 问 等 职 务 ; 荣 誉 主 席 顾 问 人 选 采 取 协 商 与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产 生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主 席 任 满 后 转 任 本 协 会 荣 誉 主 席 ( 第 一 任 为 创 会 主 席 )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的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企 业 及 个 人 的 赞 助 ; ( 二 ) 海 内 外 热 心 人 士 和 团 体 的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按 照 欧 盟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企 业 个 人 赞 助 费 及 捐 赠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的 使 用 遵 照 欧 盟 有 关 规 定, 并 以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为 依 据, 不 得 用 于 风 险 投 资,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有 关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常 任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递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与 会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常 任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常 任 理 事 会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经 匈 牙 利 民 政 部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五 十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按 照 相 关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会 徽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九 章 名 誉 及 荣 誉 职 务 第 五 十 一 条 名 誉 及 荣 誉 职 务 ( 一 ) 荣 誉 主 席, 任 期 为 两 届, 曾 担 任 过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主 席 的 人 选 ; ( 二 ) 名 誉 主 席, 任 期 为 一 届, 德 高 望 重, 有 声 望 的 人 士 和 对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有 重 大 贡 献 者, 经 常 任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聘 请 为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名 誉 主 席 ; ( 三 ) 顾 问, 任 期 为 一 届 在 华 侨 华 人 欧 洲 本 土 人 士 群 体 中 有 特 别 影 响 的 人 物 和 对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工 作 有 贡 献 的 人 士, 经 常 任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聘 请 为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名 誉 顾 问 ; 第 五 十 二 条 收 费 规 定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以 促 进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宗 旨, 秉 承 免 费 申 请 入 会 原 则, 特 此 承 诺 永 久 性 不 要 求 会 员 缴 纳 会 费 理 事 以 顾 问 和 名 誉 人 士 赞 助 费 由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收 缴 管 理, 用 于 中 欧
发 展 协 会 工 作 经 费 大 会 活 动 经 费 等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会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自 匈 牙 利 国 民 政 部 批 准 成 立 之 日 起 生 效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理 事 会 中 欧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会 主 席 瞿 磊 2014 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