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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认 证 规 则 版 权 归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任 何 组 织 及 个 人 未 经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许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 法 律 要 求 除 外 ) 关 于 产 品 认 证 更 多 信 息, 请 登 录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或 与 以 下 地 址 联 系 :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增 光 路 33 号 邮 编 :100048 电 话 :010-68437373 网 址 :http://www.cqm.cn E-mail:pct@cqm.com.cn 本 规 则 由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发 布, 发 布 日 期 为 :2014 年 06 月 06 日 2015 年 4 月 10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 格 式 调 整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定 配 眼 镜 的 质 量 认 证 适 用 于 单 光 和 多 焦 点 的 配 装 眼 镜, 包 括 : 定 配 眼 镜 ; 适 用 于 验 光 处 方 的 渐 变 焦 定 配 眼 镜 定 配 眼 镜 是 经 验 光 出 具 验 光 处 方 按 处 方 选 择 镜 架 和 镜 片 磨 边 装 配 检 验 及 校 配 过 程 加 工 的 眼 镜 产 品 定 配 眼 镜 的 认 证 模 式 为 : 初 始 检 查 + 产 品 抽 样 检 验 + 获 证 后 监 督 包 括 以 下 环 节 : 认 证 委 托 与 受 理 初 始 检 查 ( 同 时 抽 样 检 验 ) 评 价 与 批 准 获 证 后 监 督 证 书 到 期 复 评 委 托 认 证 时, 申 请 认 证 者 / 制 造 商 确 定 验 配 眼 镜 的 范 围, 填 写 认 证 委 托 书 及 眼 镜 产 品 描 述, 明 确 拟 认 证 定 配 眼 镜 的 范 围 以 及 装 配 场 所 ( 眼 镜 店 ) 装 配 场 所 至 少 能 够 验 光 并 能 够 出 具 验 光 处 方 按 处 方 选 择 镜 架 和 镜 片 存 在 多 个 验 配 场 所 ( 连 锁 店 ) 时, 如 各 场 所 的 定 配 眼 镜 范 围 相 同, 则 提 供 场 所 清 单 及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 如 各 场 所 的 定 配 眼 镜 范 围 不 同, 分 别 描 述 1) 认 证 委 托 书 填 写 认 证 委 托 书 并 提 供 申 请 认 证 者 制 造 商 的 营 业 执 照 ( 经 营 范 围 中 应 有 明 确 的 验 光 配 镜 的 营 业 范 围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以 及 各 验 配 场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装 配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清 单 资 料 如 有 多 场 所, 提 供 各 场 所 的 相 关 资 料 信 息 2) 眼 镜 产 品 描 述 填 写 眼 镜 产 品 描 述, 其 中 包 括 定 配 眼 镜 的 范 围 信 息 关 键 部 件 清 单 装 配 场 所 清 单 主 要 验 光 及 配 镜 设 备 等

认 证 机 构 对 认 证 委 托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资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要 求 的, 认 证 机 构 受 理 认 证 委 托, 签 订 认 证 合 同 书 ; 资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认 证 机 构 通 知 申 请 认 证 者 补 充 资 料 或 修 改 信 息 ; 无 法 提 供 有 效 的 资 料 的, 认 证 机 构 不 受 理 认 证 委 托 现 场 检 查 时, 检 查 组 根 据 眼 镜 的 系 列 度 数 范 围, 按 表 1 中 眼 镜 种 类 确 定 检 验 单 元 并 抽 样, 抽 样 范 围 包 含 所 有 按 处 方 定 制 的 各 类 眼 镜 架 以 及 使 用 光 学 玻 璃 或 树 脂 镜 片 的 成 品, 优 先 抽 取 带 有 柱 镜 顶 焦 度 的 产 品 抽 样 基 数 应 不 少 于 抽 样 数 量, 每 个 验 配 场 所 现 场 抽 样 数 量 为 3 付 现 场 基 数 少 于 抽 样 数 量 时, 可 按 含 柱 镜 的 处 方 现 场 加 工 制 作 样 品 可 在 加 工 室 随 机 抽 取 经 企 业 检 验 合 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表 明 合 格 的 近 期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现 场 监 督 制 作 眼 镜 样 品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3 付 定 配 眼 镜 :1 付 全 框 镜 框,1 付 拉 丝 镜 框,1 付 打 孔 镜 框 2) 单 光 和 多 焦 点 : 其 中 2 付 单 光, 顶 焦 度 球 镜 范 围 ±2.00~±6.00D;1 付 散 光, 顶 焦 度 球 镜 范 围 ± 2.00~±6.00D, 柱 镜 范 围 ±1.00~±2.00D 2) 渐 变 焦 : 顶 焦 度 范 围 同 单 光 和 多 焦 点, 附 加 顶 焦 度 范 围 ±1.00~±2.00D 定 配 眼 镜 的 检 验 依 据 标 准 检 验 项 目 见 下 表 : 眼 镜 种 类 依 据 标 准 检 验 项 目 镜 架 的 材 料 ; 外 观 质 量 镜 片 透 射 比 性 能 顶 焦 度 偏 差 柱 镜 轴 位 偏 差 GB13511.1-2011 单 光 和 多 焦 点 的 定 光 学 中 心 水 平 偏 差 配 装 眼 镜 第 1 部 配 眼 镜 光 学 中 心 单 侧 水 平 偏 差 分 : 单 光 和 多 焦 点 光 学 中 心 垂 直 互 差 镜 片 材 料 和 表 面 质 量 装 配 质 量 标 志 验 光 处 方 的 渐 变 焦 定 配 眼 镜 GB13511.2-2011 配 装 眼 镜 第 2 部 分 : 渐 变 焦 远 用 区 顶 焦 度 偏 差 附 加 顶 焦 度 偏 差 柱 镜 轴 位 偏 差 厚 度 配 适 点 的 垂 直 位 置 高 度 配 适 点 的 水 平 位 置 永 久 标 记 连 线 的 水 平 倾 斜 度 镜 架 外 观 镜 片 表 面 及 装 配 质 量 标 识 检 验 项 目 为 表 1 的 全 部 适 用 项 目 所 有 检 验 项 目 均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时, 则 判 定 为 合 格 如 产 品 抽 样 检 验 存 在 不 合 格 项, 重 新 抽 样 检 验 如 申 请 认 证 者 对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应 在 15 日 内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2

注 : 后 续 抽 查 到 的 店, 不 合 格, 暂 停 所 有 证 书 认 证 机 构 ( 检 查 组 ) 依 据 本 规 则 及 眼 镜 店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要 求 对 验 配 场 所 ( 眼 镜 店 ) 进 行 检 查, 同 时 抽 样 检 验 ( 见 3.2) 检 查 范 围 包 括 定 配 眼 镜 ( 验 光 加 工 检 验 等 ) 相 关 的 所 有 场 所 部 门 人 员 的 验 光 配 镜 检 验 活 动 对 于 多 场 所 ( 连 锁 店 ), 初 始 检 查 时 抽 取 部 分 场 所,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对 所 有 场 所 的 检 查 检 查 时, 装 配 场 所 应 处 于 正 常 营 运 状 态 注 : 多 场 所 抽 查 时, 抽 查 场 所 的 装 配 工 艺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且 覆 盖 所 有 场 所 首 选 带 加 工 场 所 认 证 机 构 根 据 认 证 的 定 配 眼 镜 的 种 类 ( 见 表 1), 以 及 验 配 场 所 的 数 量 规 模 及 来 确 定 装 配 现 场 的 检 查 时 长 单 场 所 ( 单 店 ) 一 般 为 2 人 日 ; 多 场 所 ( 连 锁 店 )10 场 所 以 下 时,1 人 日 / 场 所 ; 多 于 10 场 所 时, 10 余 外 的 场 所 按 0.5 人 日 / 场 所 增 加 检 查 时 间 注 : 检 查 时 长 是 合 计 认 证 费 用 的 项 目 之 一, 认 证 机 构 与 申 请 认 证 者 / 制 造 商 在 签 署 认 证 合 同 时 协 定 具 体 的 检 查 时 间 初 始 检 查 时 未 发 现 不 符 合 项, 检 查 通 过 ; 检 查 时 发 现 严 重 不 符 合 项, 检 查 不 通 过 ; 检 查 时 发 现 不 符 合 项, 允 许 限 期 完 成 整 改 的, 如 眼 镜 店 按 时 完 成 整 改, 检 查 结 论 为 整 改 后 通 过, 否 则 检 查 不 通 过 如 对 检 查 结 论 有 异 议 时, 五 日 内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认 证 机 构 对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初 始 检 查 结 论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评 价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认 证 者 颁 发 认 证 证 书 ; 评 价 不 合 格 的, 终 止 认 证 认 证 时 限 指 自 受 理 至 颁 发 认 证 证 书 的 时 间, 包 括 初 始 检 查 及 抽 样 检 验 认 证 评 价 以 及 证 书 寄 送 时 间 如 检 查 后 需 整 改, 需 视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时 间 抽 样 检 验 时 间 是 从 抽 样 日 起 至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的 时 间, 一 般 为 15 个 工 作 日 ; 如 检 验 项 目 不 合 格 而 需 进 行 整 改, 时 间 适 当 延 长 一 般 情 况 下, 检 查 通 过 检 验 合 格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认 证 证 书 获 证 的 装 配 场 所 ( 店 ), 每 个 场 所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包 括 初 始 检 查 ) 一 般 情 况 下, 单 一 装 配 场 所 ( 单 店 ) 获 证 6 个 月 后 即 可 以 进 行 监 督, 两 次 监 督 的 间 隔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对 于 多 场 所 ( 连 锁 店 ), 在 部 分 场 所 完 成 初 始 检 查 后, 即 可 对 其 余 场 所 进 行 监 督,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抽 样 检 验 如 不 能 如 期 接 受 监 督, 持 证 者 / 制 造 商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否 则 暂 停 认 证 证 书 若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可 增 加 监 督 频 次 : 1) 获 证 产 品 出 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或 用 户 提 出 质 量 投 诉, 经 查 实 为 证 书 持 有 者 责 任 时 ; 2) 认 证 机 构 有 足 够 理 由 对 获 证 产 品 的 标 准 符 合 性 提 出 质 疑 时 ; 3

3) 有 足 够 信 息 表 明 获 证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装 配 场 所 ( 眼 镜 店 ) 因 组 织 机 构 生 产 条 件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装 配 操 作 人 员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眼 镜 的 标 准 符 合 性 时 获 证 期 间, 如 个 别 或 部 分 场 所 ( 店 ) 眼 镜 出 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或 质 量 投 诉 媒 体 曝 光 等 情 况, 认 证 机 构 则 暂 停 相 关 证 书 或 全 部 证 书 获 证 后, 认 证 机 构 对 眼 镜 装 配 场 所 及 其 装 配 的 眼 镜 实 施 监 督, 监 督 内 容 与 初 始 检 查 (3.3) 抽 样 检 验 (3.2) 相 同, 包 括 对 装 配 场 所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检 查 和 定 配 眼 镜 的 抽 样 检 验 单 一 场 所 ( 单 店 ) 的 检 查 时 长 一 般 为 1 人 日 ; 多 场 所 的 检 查 时 长 按 认 证 合 同 协 定 的 检 查 时 长 认 证 机 构 对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结 论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监 督 检 查 和 抽 样 检 验 合 格 的, 判 定 监 督 通 过, 认 证 证 书 继 续 有 效, 允 许 继 续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监 督 检 查 不 通 过 或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不 合 格 时, 或 不 能 按 要 求 接 受 监 督, 则 监 督 不 通 过, 暂 停 或 撤 销 相 关 认 证 证 书 或 制 造 商 的 全 部 证 书, 停 止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证 书 被 暂 停 后, 可 进 行 整 改 后 重 新 进 行 检 查 并 抽 样 检 验, 检 查 通 过 检 验 合 格 的 可 恢 复 证 书, 继 续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如 持 证 者 / 制 造 商 对 监 督 结 论 有 异 议, 在 十 五 日 内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在 认 证 证 书 到 期 后, 如 持 证 者 需 继 续 保 持 认 证, 持 证 者 应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三 个 月 前 提 出 复 评 申 请 认 证 机 构 对 认 证 产 品 实 施 复 评 认 证 机 构 按 新 证 书 的 有 效 周 期 对 装 配 场 所 实 施 检 查 抽 样 检 验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有 效 期 内 通 过 年 度 监 督 确 保 其 有 效 性 有 效 期 前 三 个 月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复 评, 认 证 机 构 按 监 督 要 求 对 装 配 场 所 及 其 定 配 眼 镜 进 行 复 评 后 换 发 新 证 书, 复 评 要 求 同 初 始 检 查 抽 样 检 验 的 要 求 获 证 后, 持 证 者 / 制 造 商 应 确 保 变 经 认 证 的 定 配 眼 镜 持 续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如 眼 镜 参 数 装 配 工 艺 及 关 键 部 件 发 生 变 化, 应 进 行 变 更 控 制 1) 更 改 证 书 内 容 在 验 配 场 所 没 有 变 迁 的 前 提 下, 认 证 证 书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而 眼 镜 参 数 没 有 变 化 时, 持 证 者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更 改 证 书 内 容,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资 料 认 证 机 构 对 更 改 的 内 容 和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后, 同 意 变 更 并 换 发 认 证 证 书, 证 书 的 编 号 批 准 有 效 日 期 保 持 不 变 2) 装 配 场 所 搬 迁 获 证 后, 如 装 配 场 所 ( 店 ) 搬 迁,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认 证 机 构 对 新 场 所 进 行 检 查 抽 样 检 验 后, 换 发 新 场 所 的 认 证 证 书 3) 变 更 眼 镜 参 数 获 证 后, 定 配 眼 镜 的 型 号 参 数 验 配 工 艺 等 发 生 变 化, 制 造 商 及 装 配 场 所 ( 店 ) 应 采 取 检 验 的 方 式, 验 证 变 更 参 数 后 的 眼 镜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4) 关 键 部 件 的 变 更 获 证 后, 如 眼 镜 的 关 键 部 件 的 供 应 商 发 生 变 化, 生 产 企 业 应 控 制 关 键 部 件 符 合 装 配 要 求, 并 对 更 改 部 4

件 后 的 眼 镜 实 施 标 准 符 合 性 确 认 5) 其 他 变 更 获 证 后, 制 造 商 持 证 者 装 配 场 所 ( 店 ) 等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时, 持 证 者 / 制 造 商 应 及 时 通 报 认 证 机 构, 以 确 保 认 证 监 督 的 有 效 实 施 证 书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CQM/K02-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标 志 使 用 规 则 的 要 求 当 证 书 持 有 者 违 反 认 证 有 关 规 定 或 认 证 产 品 达 不 到 认 证 要 求 时, 认 证 机 构 按 CQM/K06-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批 准 保 持 暂 停 注 销 和 撤 销 实 施 规 则 对 认 证 证 书 做 出 相 应 的 暂 停 撤 消 的 处 理 持 证 者 可 申 请 注 销 证 书 持 证 者 / 制 造 商 如 需 增 加 眼 镜 型 号 系 列,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认 证 机 构 评 价 后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检 查 或 / 和 抽 样 检 验, 评 价 合 格 后, 换 发 新 证 书 ; 如 需 增 加 装 配 场 所 ( 店 ),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认 证 委 托, 认 证 机 构 对 新 场 所 进 行 检 查 抽 样 检 验, 要 求 同 初 始 认 证, 评 价 合 格 后, 颁 发 新 证 书 获 证 后, 制 造 商 / 持 证 者 应 在 认 证 的 定 配 眼 镜 上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以 标 识 其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认 证 标 志 的 使 用 详 见 CQM/K02-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标 志 使 用 规 则 可 在 眼 镜 框 包 装 标 签 或 说 明 书 上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 ; 如 规 格 较 小, 可 使 用 可 在 包 装 标 签 或 说 明 书 上, 对 应 相 应 的 认 证 标 准, 按 以 下 方 式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 持 证 者 / 制 造 商 应 按 照 CQM/K02-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标 志 使 用 规 则 正 确 使 用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费 用 由 认 证 机 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认 证 机 构 与 申 请 认 证 者 ( 持 证 者 ) 在 认 证 合 同 中 协 定 费 用 5

1. 必 需 设 备 1) 装 配 场 所 应 具 备 其 营 业 范 围 内 必 备 的 以 下 验 配 设 备 : 验 光 设 备 配 镜 设 备 检 影 镜 或 电 脑 验 光 仪 验 光 镜 片 箱 视 力 表 或 视 力 表 投 影 仪 瞳 距 尺 或 瞳 距 仪 定 中 心 仪 模 板 机 半 自 动 磨 边 机 镜 片 倒 边 机 钻 孔 机 开 槽 机 烘 热 器 或 综 合 验 光 仪 或 全 自 动 磨 边 机 2) 检 验 设 备 精 度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焦 度 计 ( 分 度 值 不 低 于 0.01D); b) 直 尺 或 游 标 卡 尺, 精 度 要 求 不 低 于 1mm 注 : 对 于 只 有 验 光 选 镜 的 场 所, 可 只 具 备 验 光 设 备 2. 装 配 人 员 装 配 场 所 内 负 责 验 光 开 处 方 配 镜 检 验 的 操 作 人 员 能 力 应 满 足 装 配 要 求, 持 证 上 岗 制 造 商 应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持 续 培 训 考 核, 确 保 人 员 能 力 持 续 满 足 要 求 6

CQM11-4042-0111 定 配 眼 镜 产 品 描 述 验 配 场 所 ( 眼 镜 店 ) 名 称 : 1. 场 所 内 眼 镜 种 类 : 1) 矫 正 视 力 分 类 : 近 视 眼 镜 远 视 眼 镜 老 花 眼 镜 散 光 眼 镜 2) 镜 框 物 料 分 类 : 金 属 架 : 不 锈 钢 钛 金 属 辛 白 铜 钛 记 忆 钛 合 金 铝 镁 合 金 蒙 乃 尔 合 金 镍 合 金 其 他 金 属 : 塑 料 架 : 玳 瑁 塑 胶 TR90 板 材 其 他 : 混 合 材 料 架 :( 说 明 材 料 组 成 ) 3) 框 架 结 构 : 全 框 架 半 框 架 无 框 架 组 合 架 折 叠 架 其 他 :( 眉 毛 夹 弹 簧 夹 等 ) 4) 镜 片 种 类 ( 材 料 ): 树 脂 镜 片 特 殊 镜 片 太 空 镜 片 玻 璃 镜 片 pvc 镜 片 5) 镜 片 功 能 种 类 : 抗 反 光 防 护 镜 片 彩 色 镜 片 涂 色 镜 片 偏 光 镜 片 变 色 镜 片 复 合 镜 片 2. 场 所 内 部 件 材 料 及 供 应 商 : 部 件 名 称 材 质 / 型 号 供 应 商 说 明 3. 主 要 验 光 配 镜 检 验 设 备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 型 号 制 造 商 精 度 数 量 注 : 本 文 件 按 场 所 填 写 如 各 场 所 内 容 一 致, 则 可 只 需 填 写 一 份, 并 列 出 场 所 清 单 声 明 : 我 公 司 ( ) 确 保 认 证 的 装 配 场 所 ( 眼 镜 店 ) 装 配 的 认 证 范 围 内 的 定 配 眼 镜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依 据 标 准 要 求, 并 按 认 证 要 求 : 1) 控 制 镜 框 镜 片 等 关 键 材 料 的 进 货 质 量, 确 保 定 配 眼 镜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 2) 控 制 装 配 场 所 设 备 的 功 能 精 度 满 足 装 配 需 求 ; 3) 确 保 验 光 配 镜 操 作 人 员 能 力 满 足 装 配 工 艺 要 求 ; 4) 确 保 出 店 眼 镜 可 追 溯 并 能 够 有 效 处 理 由 于 装 配 质 量 导 致 的 申 投 诉 制 造 商 : ( 章 )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