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关 系 是 家 庭 关 系 的 基 础, 建 设 和 谐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离 婚 意 味 着 家 庭 的 解 体, 并 可 能 引 发 诸 多 社 会 矛 盾 和 问 题 近 年 来, 随 着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人 们 的 思 想 观 念 不 断 更 新, 对 婚 姻 问 题 的 认 识 越 来 越 多 样 化, 离 婚 案 件 呈 现 出 许 多 新 的 特 点 新 的 问 题, 值 得 重 视 和 关 注 为 更 好 地 预 防 和 处 理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我 们 对 2009 年 至 2012 年 期 间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 以 下 简 称 鄞 州 法 院 ) 离 婚 案 件 的 司 法 审 查 情 况 进 行 了 梳 理 和 分 析 现 报 告 如 下 : 2009 年 鄞 州 法 院 共 受 理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675 件, 审 结 659 件 ; 2010 年 受 理 695 件, 审 结 708 件 ;2011 年 受 理 711 件, 审 结 727 件 ;2012 年 受 理 737 件, 审 结 729 件 ; 总 体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见 图 一 ) 1
2009 2012 760 740 720 700 680 660 640 620 2009 2010 2011 2012 受 理 数 审 结 数 在 已 审 结 的 2823 件 案 件 中, 以 判 决 方 式 结 案 的 有 1042 件, 占 全 部 审 结 案 件 的 36.91%;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有 1020 件, 占 全 部 审 结 案 件 的 36.13%; 以 裁 定 方 式 结 案 ( 包 括 裁 定 准 予 撤 诉 等 ) 的 有 761 件, 占 全 部 审 结 案 件 的 26.96%( 见 图 二 ) 2009 2012 裁 定 判 决 判 决 调 解 裁 定 调 解 1. 2
(1) 年 龄 结 构 呈 年 轻 化 低 龄 化 趋 势, 离 婚 当 事 人 婚 龄 普 遍 不 长, 闪 婚 闪 离 现 象 突 出 首 先, 集 中 体 现 为 70 后 是 离 婚 的 主 力, 该 年 龄 段 夫 妻 的 离 婚 案 件 数 量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其 次, 80 后 夫 妻 离 婚 案 件 的 增 幅 更 为 明 显, 离 婚 率 上 升 势 头 赶 超 70 后 ( 见 图 三 ) 年 轻 婚 姻 主 体 由 于 对 个 人 主 观 感 受 过 于 注 重 忽 视 在 婚 姻 家 庭 中 双 方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及 对 婚 后 生 活 困 难 的 预 计 不 足, 仓 促 进 入 婚 姻, 为 婚 后 生 活 矛 盾 及 离 婚 等 埋 下 隐 患 在 鄞 州 法 院 处 理 的 离 婚 案 件 中, 婚 龄 最 短 的 仅 有 一 个 月, 婚 姻 已 经 进 入 快 速 消 费 时 代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340 357 371 378 258 214 170 165 180 158 126 101 2009 2010 2011 2012 1970 年 以 前 出 生 的 1970 年 至 1980 年 出 生 的 1980 年 以 后 出 生 的 (2)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的 数 量 增 多 鄞 州 区 作 为 经 济 较 发 达 的 城 市 区 域, 每 年 吸 纳 了 大 量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着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日 益 增 多, 本 院 受 理 此 类 人 员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数 量 亦 逐 年 上 升, 占 离 婚 案 件 的 比 重 也 越 来 越 大 从 2009 年 占 离 婚 案 3
件 总 数 22% 到 2012 年 占 离 婚 案 件 总 数 的 37%, 数 量 呈 逐 年 上 升 的 趋 势 ( 见 图 四 )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离 婚 案 件 总 数 675 件 695 件 711 件 737 件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案 件 数 量 150 件 ( 占 22%) 197 件 ( 占 28%) 220 件 ( 占 31%) 277 件 ( 占 37%) (3) 起 诉 离 婚 的 原 因 较 为 集 中, 以 性 格 不 合 居 多, 家 庭 暴 力 次 之 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以 下 简 称 婚 姻 法 ) 将 感 情 破 裂 作 为 离 婚 的 先 决 条 件, 所 以 诉 请 离 婚 的 原 因 多 为 感 情 破 裂, 其 中 又 以 因 性 格 不 合 导 致 感 情 破 裂 起 诉 离 婚 的 占 据 绝 大 多 数 导 致 性 格 不 合 的 原 因, 包 括 双 方 教 育 背 景 家 庭 环 境 个 人 喜 好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以 及 生 理 缺 陷 家 庭 成 员 融 洽 度 等 因 素 所 致 的 家 庭 矛 盾, 同 时 年 轻 夫 妻 受 到 双 方 父 母 的 过 多 干 涉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情 况 也 不 在 少 数 此 外, 家 庭 暴 力 亦 已 成 为 离 婚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除 传 统 的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外, 因 双 方 言 语 不 交 流 冷 战 不 履 行 夫 妻 义 务 等 新 型 冷 暴 力 导 致 离 婚 的 情 形 比 重 越 来 越 大 现 代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中, 婚 姻 及 家 庭 主 体 越 来 越 注 重 对 个 体 感 受 个 人 生 活 自 由 度 等 主 观 幸 福 的 追 求, 家 庭 成 员 间 的 相 互 包 容 度 正 逐 渐 降 低, 家 庭 的 稳 定 性 正 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4
2. (1) 取 证 难 首 先, 对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感 情 是 否 确 已 破 裂 举 证 困 难 婚 姻 法 将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作 为 离 婚 裁 判 的 首 要 依 据, 但 由 于 离 婚 诉 讼 主 要 涉 及 人 身 关 系, 隐 秘 性 较 大, 只 有 当 事 人 本 人 最 清 楚, 即 使 有 知 情 人, 大 多 与 双 方 都 有 一 定 关 系, 往 往 碍 于 情 面 不 愿 作 证 或 有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力 较 弱, 这 使 得 当 事 人 难 以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这 一 事 实, 支 持 其 要 求 离 婚 的 诉 请 其 次, 对 于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也 因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的 不 规 范 而 导 致 举 证 困 难 特 别 是 向 自 己 的 亲 友 借 款, 往 往 由 于 无 任 何 书 面 凭 证, 债 权 人 的 证 言 因 利 害 关 系 难 以 认 定 再 次, 符 合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情 形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由 于 女 性 自 身 的 生 理 特 点, 更 容 易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但 举 证 困 难 重 重 另 外, 如 重 婚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等 过 错 行 为, 具 有 很 大 隐 蔽 性, 使 得 大 部 分 当 事 人 无 法 完 成 举 证 责 任, 损 害 赔 偿 的 请 求 难 以 得 到 支 持 (2) 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难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的 争 议 焦 点 已 从 以 婚 姻 关 系 解 除 与 否 为 主 转 向 以 财 产 及 债 务 的 分 配 为 主 多 数 离 婚 诉 讼 当 事 人 对 离 婚 无 异 议, 却 为 了 财 产 及 债 务 分 割 争 论 不 休 互 不 相 让 当 事 人 为 了 使 自 己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不 惜 采 取 一 切 手 段, 转 移 隐 匿 共 同 财 产 虚 报 债 务, 使 得 法 官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难 以 认 定, 给 公 正 审 理 带 来 困 难 共 同 财 产 的 认 定 分 割 5
主 要 存 在 三 个 难 点 : 一 是 除 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一 方 在 婚 后 所 得 的 明 显 带 有 个 人 属 性 的 财 产 是 否 都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婚 姻 法 解 释 )( 二 ) 中 第 一 条 明 确 了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七 项 为 共 同 财 产, 但 随 着 财 产 形 态 的 不 断 变 化 发 展,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人 身 保 险 收 益 一 次 性 买 断 工 龄 款 等 财 产 的 认 定 由 于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没 有 明 确, 实 践 中 容 易 形 成 争 议 ; 二 是 在 涉 及 按 揭 购 物 尤 其 是 按 揭 购 房 中, 首 付 系 一 方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所 付, 后 续 还 贷 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所 付, 使 当 事 人 为 各 自 利 益 而 理 解 不 一 ; 三 是 对 共 同 财 产 中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等 有 价 证 券, 一 方 以 自 己 名 义 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出 资, 以 及 一 方 以 自 己 名 义 设 立 独 资 企 业 的 共 同 财 产 较 难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认 定 难 主 要 是 债 务 的 真 实 性 难 以 确 定, 一 方 当 事 人 往 往 会 提 供 己 方 亲 戚 朋 友 出 具 的 借 据 作 为 夫 妻 存 在 共 同 债 务 的 证 据, 在 无 其 他 证 据 且 对 方 当 事 人 否 定 借 据 真 实 性 的 情 况 下, 能 否 将 其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有 很 大 难 度 3 (1) 一 审 案 件 调 解 及 撤 诉 率 较 高 离 婚 案 件 是 典 型 的 带 有 身 份 关 系 的 纠 纷, 其 涉 及 的 主 体 并 不 局 限 于 婚 姻 关 系 中 的 夫 妻 双 方, 还 有 夫 妻 双 方 各 自 的 亲 属 家 庭 所 以 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应 当 进 行 调 6
解, 法 院 在 处 理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的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时, 需 坚 持 调 解 优 先 以 调 促 和 的 原 则, 将 调 解 工 作 贯 穿 于 审 理 的 整 个 过 程 针 对 离 婚 诉 讼 多 为 双 方 矛 盾 较 为 尖 锐 利 益 冲 突 较 大 等 特 点, 法 院 也 会 多 方 利 用 亲 情 资 源 当 事 人 的 亲 朋 好 友 等 的 劝 说 心 理 疏 导 进 行 沟 通 调 解, 来 处 理 这 一 涉 及 婚 姻 关 系 中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生 活 保 障 问 题, 牵 涉 社 会 稳 定 问 题 的 纠 纷, 争 取 能 够 以 双 方 均 可 接 受 的 合 意 结 果 结 案, 以 减 少 因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而 引 发 的 次 生 矛 盾 (2) 离 婚 案 件 缺 席 判 决 数 量 增 多 2009 年 至 2012 年 期 间, 鄞 州 法 院 审 结 的 离 婚 案 件 中 缺 席 判 决 的 数 量 呈 逐 年 递 增 的 态 势 造 成 缺 席 判 决 案 件 数 量 增 多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一 是 由 于 一 方 长 期 在 外 打 工, 不 与 家 人 联 系, 处 于 下 落 不 明 状 态, 通 常 需 要 采 取 公 告 送 达 而 缺 席 判 决 ; 二 是 被 告 经 传 票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而 缺 席 判 决 ; 三 是 有 些 当 事 人 为 达 到 离 婚 目 的, 可 能 隐 瞒 在 外 务 工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有 关 真 实 信 息, 致 使 对 方 无 法 到 庭 仅 凭 原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和 陈 述 缺 席 审 理 并 判 决 往 往 会 给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带 来 困 难, 因 为 未 核 实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难 以 认 定 夫 妻 感 情 是 否 确 以 破 裂, 难 以 查 明 双 方 共 同 财 产 状 况, 子 女 抚 养 等 问 题 不 易 处 理, 可 能 损 害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通 过 对 以 上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特 点 的 分 析 及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我 们 发 现 其 中 较 为 重 要 存 在 问 题 也 比 较 多 的 案 件 主 要 有 以 下 二 类 : 第 一 类 是 离 婚 纠 纷 中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类 案 件 ; 第 二 类 是 涉 及 7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案 件 下 面 分 两 个 部 分 对 涉 及 上 述 两 类 问 题 的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进 行 介 绍 分 析, 并 提 出 相 应 建 议 和 意 见 家 庭 暴 力 是 现 代 文 明 社 会 的 一 个 消 极 因 素 却 同 时 又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社 会 现 象 婚 姻 法 第 三 条 明 文 规 定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2009 2012 2009 717 675 36 6 2009 % 126 17.57 123 18.22 2 5.6 1 16.7 2010 736 695 34 7 2010 % 134 18.2 131 18.84 2 5.8 1 14.28 2011 780 711 61 8 2011 % 137 17.56 133 18.7 3 4.9 1 12.5 2012 798 737 57 4 2012 % 120 15.03 117 15.87 2 3.5 1 25 8
这 表 明 家 庭 暴 力 不 仅 是 社 会 所 关 注 的 现 象, 它 同 时 也 受 到 法 律 的 明 确 禁 止 总 结 在 鄞 州 法 院 近 四 年 内 处 理 的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的 家 事 类 案 件 中,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占 了 绝 大 比 重, 基 本 年 均 保 持 在 16% 的 比 例 上 下 ( 见 图 五 ) 据 统 计, 其 中 丈 夫 对 妻 子 实 施 暴 力 的 有 406 件, 占 80.5%; 妻 子 对 丈 夫 实 施 暴 力 的 有 98 件, 占 19.5%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中 的 施 暴 者 和 受 暴 者 的 年 龄 主 要 集 中 在 26-35 岁 和 36-49 岁 年 龄 段, 各 为 50% 46.62% 和 48.73% 34.88%, 在 所 有 年 龄 段 发 生 的 家 庭 暴 力 中, 这 两 个 年 龄 段 各 自 占 到 了 96.62% 和 83.61%, 这 表 明 这 一 年 龄 段 的 人 群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重 点 防 治 对 象 和 保 护 对 象 统 计 结 果 显 示, 引 发 家 庭 暴 力 的 原 因 多 种 多 样, 排 在 前 几 位 的 分 别 是 疑 有 外 遇 草 率 结 婚 性 格 不 合 不 良 习 性 家 庭 琐 事 性 格 暴 躁 行 为 不 端 和 经 济 纠 纷 等, 各 自 所 占 比 例 为 68.19% 42.52% 40.37% 33.23% 31.89% 27.52% 26.12% 和 11.15% 其 中, 不 良 习 性 包 括 酗 酒 赌 博 吸 毒 和 嫖 娼 行 为 等, 而 具 体 案 件 的 具 体 当 事 人 可 能 同 时 具 备 上 述 二 种 或 二 种 以 上 的 情 形 从 引 发 家 庭 暴 力 的 原 因 排 序 来 看, 当 事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婚 姻 基 础 家 庭 矛 盾 等 占 据 了 前 列, 而 单 纯 因 经 济 原 因 引 发 的 比 例 却 并 不 高, 这 一 点, 从 离 婚 案 件 数 量 随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有 日 益 增 多 的 趋 势 就 可 以 看 出, 经 济 状 况 的 改 善 与 婚 姻 家 庭 内 部 的 融 洽 往 往 不 总 能 成 正 比, 只 有 改 变 当 事 人 处 理 家 庭 纠 纷 的 方 式, 9
才 能 有 效 避 免 家 庭 暴 力 的 发 生 1 及 时 立 案 受 理, 减 免 诉 讼 费 用 按 照 全 国 妇 联 等 七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发 布 的 浙 江 省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条 例 及 宁 波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发 布 的 宁 波 市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条 例 的 要 求, 对 于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的 案 件 应 及 时 进 行 立 案, 同 时, 因 涉 及 家 暴 案 件 的 受 暴 者 一 般 在 家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经 济 大 权 往 往 掌 握 在 施 暴 者 手 中, 对 于 已 经 提 供 基 础 证 据 而 又 有 经 济 困 难 的 当 事 人, 法 院 一 般 都 会 在 诉 讼 费 上 给 予 一 定 的 减 免, 此 外 还 会 通 过 设 置 绿 色 通 道, 简 化 立 案 程 序, 保 证 这 些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利 益 2 利 用 速 裁 程 序, 运 用 调 解 方 式 充 分 利 用 鄞 州 法 院 作 为 首 批 试 行 小 额 速 裁 法 院 的 有 利 优 势, 针 对 某 些 事 实 清 楚 标 的 较 小 的 涉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处 理 同 时,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注 重 调 解 方 式 的 运 用, 从 案 件 的 处 理 效 果 来 看, 采 用 调 解 的 方 式, 再 调 动 其 他 力 量 ( 如 亲 戚 朋 友 ) 加 入, 可 以 使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得 到 相 对 圆 满 的 解 决 特 别 是 在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中, 无 论 是 调 解 和 好 还 是 调 解 离 婚, 均 能 避 免 原 有 的 家 暴 进 一 步 升 级, 从 而 达 到 案 结 事 了 的 效 果 此 外,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通 过 说 服 教 育, 使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并 自 行 撤 诉, 从 而 维 护 家 庭 关 系 并 节 约 诉 讼 资 源, 也 不 失 为 一 种 好 的 方 法 10
3 立 足 小 巷 法 官, 指 导 依 法 维 权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中 涉 及 家 暴 的 受 暴 者 主 要 是 女 性, 而 形 成 家 暴 的 场 所 可 能 是 街 道 社 区 及 其 中 的 每 家 每 户, 为 从 源 头 上 减 少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维 护 妇 女 这 一 弱 势 群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鄞 州 法 院 立 足 小 巷 法 官 这 一 平 台, 定 期 深 入 社 区, 宣 传 和 解 答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问 题, 指 导 居 民 正 确 应 对 家 暴, 进 行 理 性 维 权 同 时, 充 分 利 用 人 民 陪 审 员 和 人 民 调 解 的 队 伍, 针 对 某 些 案 情 复 杂 矛 盾 激 烈 的 案 件, 通 过 委 托 人 民 调 解, 缓 和 当 事 人 的 矛 盾, 使 案 件 处 理 有 更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1 法 律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缺 少 可 操 作 性 尽 管 我 国 已 在 婚 姻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等 法 律 中 明 确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同 时 全 国 妇 联 等 七 部 委 联 合 制 定 了 关 于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并 且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均 出 台 了 相 关 条 例, 对 遏 制 家 庭 暴 力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仍 存 在 下 列 问 题 :(1) 缺 乏 全 面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全 国 性 专 门 立 法, 已 有 的 相 关 规 定 散 见 于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之 中, 相 互 之 间 缺 乏 衔 接 ;(2)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法 律 位 阶 较 低, 对 于 法 律 程 序 举 证 责 任 救 助 措 施 等 基 本 法 层 面 的 现 有 规 定 难 以 有 实 质 性 的 突 破 ;(3) 现 有 规 范 侧 重 于 事 后 惩 治, 对 正 在 实 施 的 家 庭 暴 力 和 持 续 发 生 的 暴 力 行 为 欠 缺 及 时 有 效 的 事 先 干 预 和 防 范 2 司 法 上 对 家 庭 暴 力 概 念 的 界 定 相 对 模 糊 依 照 婚 姻 11
法 解 释 ( 一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我 国 婚 姻 法 中 所 称 的 家 庭 暴 力, 是 指 行 为 人 以 殴 打 捆 绑 残 害 强 行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给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体 精 神 等 方 面 造 成 一 定 伤 害 后 果 的 行 为 持 续 性 经 常 性 的 家 庭 暴 力, 构 成 虐 待 而 我 国 部 分 学 者 就 其 表 现 形 式 将 家 庭 暴 力 界 定 为 : 家 庭 暴 力 就 是 指 家 庭 成 员 间 的 高 压 控 制, 其 形 式 具 体 包 括 : 肉 体 性 语 言 和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或 威 胁, 如 身 体 伤 害 精 神 虐 待 以 及 变 相 体 罚 遗 弃 等 直 接 或 间 接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具 体 案 件 的 暴 力 形 式 千 差 万 别, 是 否 构 成 家 庭 暴 力, 难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可 供 遵 循 的 标 准, 这 点 在 精 神 暴 力 的 认 定 方 面 尤 为 普 遍, 比 如 关 于 夫 妻 之 间 的 冷 漠 有 否 达 到 冷 暴 力 的 程 度, 在 目 前 的 司 法 实 务 界 仍 然 是 一 个 较 难 判 定 的 问 题 3 缺 乏 针 对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证 据 制 度 在 现 有 的 举 证 规 则 之 下, 审 理 案 件 中 法 院 运 用 最 多 的 证 据 形 式 是 书 证, 其 次 是 当 事 人 陈 述, 再 次 为 证 人 证 言 而 婚 姻 纠 纷 涉 及 家 暴 案 件 的 受 暴 者 或 者 由 于 条 件 所 限 无 法 提 供 所 需 证 据, 或 者 因 证 据 意 识 缺 乏 而 没 有 注 意 收 集 必 要 证 据, 导 致 了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认 定 率 过 低 比 如 发 生 在 农 村 的 家 庭 暴 力, 往 往 会 因 当 事 人 居 住 区 域 离 医 院 较 远, 受 暴 后 难 以 得 到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因 为 经 济 原 因 根 本 未 去 医 院 就 诊, 这 时, 受 暴 者 主 张 救 济 之 路 就 会 因 为 无 据 可 查 而 变 得 异 常 艰 难 4 缺 乏 防 范 家 庭 暴 力 的 有 效 措 施 在 个 别 婚 姻 纠 纷 涉 及 家 12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审 理 过 程 中, 甚 至 会 出 现 施 暴 者 当 着 法 官 的 面 殴 打 受 害 人 的 情 形, 按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对 妨 害 民 事 诉 讼 的 强 制 措 施 的 规 定, 这 种 情 形 发 生 时,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采 取 训 诫 责 令 退 出 法 庭 罚 款 拘 留 等 强 制 措 施, 情 形 严 重 的 还 可 以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但 实 践 中, 由 于 法 院 的 法 警 配 备 相 对 不 足, 在 保 证 正 常 诉 讼 秩 序 的 前 提 下, 很 难 再 有 余 力 去 实 际 制 裁 施 暴 者, 所 以, 一 般 也 只 有 当 施 暴 者 达 到 了 刑 事 处 罚 或 行 政 制 裁 的 程 度, 法 院 才 会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家 庭 暴 力 是 一 个 社 会 问 题, 涉 及 到 社 会 的 方 方 面 面, 尽 管 我 国 目 前 已 有 多 部 法 律 对 其 进 行 了 规 定, 但 缺 乏 一 部 既 有 纲 领 性 又 具 有 综 合 性 的 专 门 性 法 律 该 法 应 当 在 内 容 上 既 有 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又 有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既 有 关 于 政 府 组 织 的 规 定, 又 有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规 定, 既 有 宣 言 性 的 规 定, 又 有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只 有 在 保 护 人 权 和 对 家 庭 暴 力 零 容 忍 的 立 法 理 念 下,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家 庭 暴 力, 通 过 早 期 干 预 和 预 防, 优 先 保 护 受 害 人 等 原 则 才 能 被 贯 彻 始 终 针 对 在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的 婚 姻 纠 纷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普 遍 存 在 受 害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受 威 胁 精 神 受 控 制 的 现 象,2008 年 3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了 涉 及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首 次 对 人 身 保 护 13
令 作 出 了 规 定 此 后, 全 国 各 地 法 院 相 继 进 行 了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的 试 点, 但 多 年 来, 因 缺 乏 明 确 具 体 的 法 律 依 据, 鲜 有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身 保 护 令 2012 年 8 月 31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现 行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进 行 了 修 改, 其 中 对 诉 讼 保 全 制 度 进 行 了 较 大 修 改, 在 原 有 的 财 产 保 全 之 外, 增 加 了 行 为 保 全 内 容, 这 是 我 国 法 律 对 人 身 保 护 令 的 首 次 明 确 发 声, 为 人 民 法 院 发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首 次 提 供 了 直 接 的 法 律 依 据, 扩 大 了 对 当 事 人 权 益 保 护 的 范 围 但 是,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所 规 定 的 保 全 措 施 未 对 人 身 保 护 令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保 护 期 限 等 做 出 规 定 ;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的 保 障 措 施 亦 不 够 完 善 等 等, 这 些 都 还 有 待 于 立 法 或 是 司 法 解 释 予 以 进 一 步 的 明 确 家 庭 暴 力 的 防 治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既 需 要 全 社 会 的 关 注, 也 需 要 多 机 构 多 部 门 的 配 合 虽 然 现 有 的 规 定 也 对 宣 传 部 门 司 法 部 门 卫 生 部 门 民 政 部 门 及 妇 联 的 职 责 进 行 了 规 定, 但 仍 难 以 改 变 我 国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只 能 事 后 制 裁 无 法 事 前 预 防 或 事 中 干 预 的 状 况 家 庭 暴 力 与 其 他 种 类 的 暴 力 一 样, 会 存 在 变 异 和 升 级 的 可 能, 如 不 将 事 件 控 制 在 萌 芽 状 态, 其 所 结 出 的 恶 果 可 能 任 何 人 都 无 法 预 料, 也 必 然 是 当 事 者 自 己 乃 至 整 个 社 会 都 不 愿 承 受 的 因 此, 需 要 重 新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明 确 各 部 门, 尤 其 是 基 层 组 织 在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中 的 职 责, 使 家 暴 防 治 更 14
具 实 效 作 为 法 院 及 其 他 具 有 家 暴 防 治 职 责 的 单 位 和 部 门, 应 当 充 分 依 托 村 委 会 居 委 会 及 基 层 妇 联 等 组 织, 通 过 普 法 宣 传 案 件 旁 听 案 例 演 示 等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家 庭 暴 力 的 危 害 性 和 依 法 维 权 的 必 要 性 同 时, 应 避 免 运 动 式 执 法 宣 传 模 式, 不 应 只 将 宣 传 集 中 在 三 八 妇 女 维 权 周 11.25 国 际 反 家 庭 暴 力 日 12.4 法 律 宣 传 月 等 固 定 时 段, 而 应 使 这 项 工 作 具 有 持 续 性 可 操 作 性, 建 立 起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长 效 机 制 我 国 是 农 业 大 国, 农 民 占 全 国 国 民 的 三 分 之 二, 农 民 的 家 庭 问 题 不 容 忽 视 随 着 全 民 经 济 大 潮 的 不 断 上 涨, 经 济 意 识 也 在 充 斥 着 农 民 的 大 脑, 于 是 大 量 农 民 离 开 了 农 村 到 城 市 打 工, 我 市 作 为 沿 海 经 济 相 对 发 达 的 城 市, 也 吸 纳 了 大 量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打 工 者 外 出 务 工 的 初 衷 是 为 了 改 善 家 庭 生 活, 可 是 近 年 来,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的 现 象 却 日 益 突 出, 鄞 州 法 院 受 理 此 类 案 件 数 量 逐 年 上 升, 占 离 婚 案 件 的 比 重 也 越 来 越 大 ( 见 图 四 ) 分 析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案 件 数 量 居 高 不 下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15
以 下 几 点 :( 一 ) 一 些 外 出 打 工 者 走 出 农 村, 光 怪 陆 离 的 生 活 环 境 使 他 们 大 开 眼 界, 加 之 收 入 增 多, 生 活 条 件 生 活 方 式 也 不 知 不 觉 的 发 生 变 化, 他 们 的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包 括 对 婚 姻 对 家 庭 的 态 度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他 们 无 法 再 接 受 从 前 的 生 活 模 式, 也 无 法 接 受 带 有 从 前 烙 印 的 所 有 人 ( 二 ) 受 传 统 观 念 影 响, 原 在 农 村 老 家 大 多 是 受 父 母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而 成 婚, 早 婚 现 象 严 重, 未 进 行 足 够 的 了 解 即 结 婚 生 子, 后 双 方 一 起 进 城 打 工, 夫 妻 感 情 基 础 较 差, 加 之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外 面 的 世 界 给 了 他 们 更 大 的 个 性 发 展 空 间, 分 道 扬 镳 也 在 所 难 免 ( 三 ) 一 方 外 出 打 工, 一 方 在 家 务 农, 照 顾 老 人 孩 子, 彼 此 缺 乏 信 任, 互 相 猜 疑, 出 现 问 题 不 及 时 沟 通, 以 至 感 情 薄 如 纸, 最 终 一 触 即 裂 经 统 计, 上 述 三 项 是 造 成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的 主 要 原 因, 其 中 因 第 一 二 项 原 因 引 发 的 案 件 数 量 占 了 该 类 案 件 数 量 的 绝 大 多 数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案 件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一 ) 子 女 无 人 抚 养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时, 或 者 因 考 虑 未 来 生 活 质 量, 以 经 济 条 件 差 为 由, 双 方 均 拒 绝 抚 养 子 女, 或 者 受 农 村 传 统 观 念 的 影 响 争 抢 子 女 抚 养 权 另 外, 他 们 的 子 女 虽 然 名 义 上 跟 随 父 亲 或 母 亲 生 活, 可 是 多 数 跟 随 年 迈 的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生 活, 父 母 离 异 隔 代 教 育 对 孩 子 心 理 性 格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不 容 忽 视, 这 些 孩 子 往 往 小 小 年 纪 就 离 开 学 校, 自 由 散 漫 亲 情 淡 漠 自 私 残 忍, 非 常 容 易 形 成 不 健 全 的 性 格, 成 为 诱 发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16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 二 ) 多 数 外 出 打 工 人 员 隐 瞒 真 实 财 产, 在 离 婚 时, 外 出 务 工 人 员 一 般 都 会 为 了 自 己 将 来 的 生 活, 利 用 对 方 不 能 掌 握 自 己 的 真 实 收 入 这 一 点 来 隐 匿 财 产, 使 对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 三 ) 多 数 是 以 下 落 不 明 逃 避 义 务 农 村 外 出 务 工 人 员 的 流 动 性 强, 工 作 随 意 性 强, 这 些 特 点 成 了 他 们 逃 避 婚 姻 家 庭 义 务 的 途 径 当 他 们 对 自 己 的 婚 姻 厌 倦 时, 或 是 和 对 方 商 讨 离 婚 不 成 时, 往 往 是 一 走 了 之, 杳 无 音 信 迫 使 对 方 到 法 院 起 诉 公 告 离 婚 在 此 期 间, 外 出 打 工 人 员 恐 怕 已 经 有 了 新 的 家 庭, 事 实 上 已 经 构 成 了 重 婚 罪, 或 是 又 有 了 非 婚 生 的 子 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社 会 的 管 理 秩 序, 以 2012 年 案 件 受 理 情 况 为 例, 依 靠 公 告 方 式 向 被 告 送 达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案 件 有 45 件, 占 了 该 类 案 件 总 收 案 数 的 16% ( 四 ) 当 事 人 年 轻 化 的 情 况 较 为 突 出 经 统 计, 当 事 人 年 龄 在 35 周 岁 以 下 的 占 58% 婚 姻 观 念 随 着 社 会 的 变 革 和 经 济 的 发 展 在 他 们 身 上 产 生 了 蜕 变 在 婚 姻 的 缔 结 上, 他 们 往 往 更 注 重 自 己 的 感 觉, 只 要 合 得 来 就 结 婚, 遭 遇 问 题 便 轻 言 离 婚, 缺 乏 对 家 庭 和 社 会 的 责 任 感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作 为 城 市 的 劳 动 者, 对 城 市 的 现 代 化 建 设 做 出 了 重 大 的 贡 献, 而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家 庭 的 和 睦 幸 福 是 使 他 们 安 心 工 作 的 保 障, 而 且, 随 着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人 数 日 益 增 加, 维 持 其 婚 姻 的 稳 定 也 是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针 对 外 来 17
务 工 人 员 离 婚 案 件 数 量 逐 年 增 多 的 情 况, 可 以 尝 试 用 以 下 方 法 加 以 应 对 : 1 完 善 宣 传 教 育 网 络, 抓 住 婚 姻 登 记 审 查 及 婚 姻 法 宣 讲 等 有 力 环 节, 弘 扬 婚 姻 新 风 尚, 抨 击 不 健 康 的 家 庭 观 念, 确 保 教 育 的 经 常 化 系 统 化 ;2 完 善 社 会 综 治 网 络 将 诱 发 离 婚 纠 纷 的 家 庭 暴 力 第 三 者 介 入 等 主 导 问 题 纳 入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制 定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加 强 执 法 和 执 法 监 督 ;3 完 善 社 会 关 爱 网 络 针 对 离 婚 高 危 人 群, 采 取 积 极 人 性 化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带 薪 休 假 制 度, 为 员 工 适 当 减 压, 创 造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增 进 家 庭 的 和 谐 因 素 1 抓 焦 点 问 题 审 查 瞄 准 财 产 子 女 等 影 响 利 益 平 衡 和 案 件 实 质 进 展 的 焦 点, 在 审 理 环 节, 做 到 核 查 详 尽 处 理 周 全, 避 免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在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后 又 就 离 婚 后 财 产 子 女 探 视 权 等 发 生 纠 纷 2 抓 调 解 资 源 整 合 借 助 村 委 妇 女 组 织 等 各 种 优 势 调 解 力 量, 特 别 是 邀 请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尊 重 的 在 家 庭 成 员 或 家 族 中 资 历 威 信 较 高 的 长 辈 亲 朋 参 与 调 解, 同 时, 设 定 一 定 期 限 的 矛 盾 缓 和 期, 在 法 定 审 限 内 充 分 利 用 时 间 来 化 解 冲 突, 分 时 段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突 出 当 事 人 的 自 我 积 极 调 解, 为 其 情 绪 稳 定 理 性 思 考 创 造 条 件 3 抓 18
少 年 司 法 审 判 对 由 离 婚 案 件 引 发 的 未 成 年 人 抚 养 权 探 视 权 等 纠 纷, 充 分 利 用 少 年 司 法 职 能 拓 展 的 有 利 时 机,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的 思 想 引 导 和 成 长 领 航, 帮 助 他 们 走 出 父 母 婚 姻 失 败 的 阴 霾, 以 积 极 的 心 态 面 对 生 活, 健 康 成 长 19
婚 姻 家 庭 和 谐 是 社 会 和 谐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重 要 体 现, 妥 善 解 决 离 婚 纠 纷 对 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离 婚 案 件 看 上 去 只 是 一 个 家 庭 的 问 题, 涉 及 婚 姻 双 方 的 利 益, 但 其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非 常 大, 处 理 不 当 极 易 产 生 新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而 且 单 凭 法 院 通 过 审 理 案 件 来 达 到 稳 定 和 谐 的 目 标 也 是 不 够 的, 需 要 全 社 会 协 同 配 合, 齐 抓 共 管, 坚 持 源 头 预 防 与 事 后 处 理 两 手 抓, 才 能 妥 善 处 理 和 化 解 离 婚 纠 纷,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