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 西 银 行 在 处 理 各 种 关 系 时, 始 终 坚 持 信 守 承 诺 的 道 德 操 守 和 尊 重 他 人 的 态 度 巴 西 银 行 的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反 映 在 公 司 上 下 在 处 理 与 国 内 外 不 同 社 会 行 业 的 交 往 中 所 遵 从 和 培 养 的 价 值 观, 因 为 我 们 以 不 同 客 户 的 期 望 和 需 求 为 依 归 努 力 建 立 长 久 的 业 务 合 作 关 系 为 保 持 一 个 健 康 诚 信 和 对 社 会 负 责 的 工 作 环 境, 我 们 所 有 人 都 有 义 务 从 职 业 守 则, 并 传 扬 这 其 中 的 精 神 这 种 精 神 令 全 公 司 上 下 团 结 一 心, 努 力 开 拓 可 持 续 性 的 业 务, 从 而 促 进 目 标 使 命 的 达 成 我 们 的 行 为 准 则 最 客 观 地 体 现 出 我 们 的 员 工 与 雇 员 在 执 行 工 作 时 所 应 有 的 责 任 心, 这 进 一 步 提 高 了 本 行 的 诚 信 可 靠 度 沟 通 在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的 适 当 应 用 时 至 关 重 要 因 此, 在 出 现 疑 问 或 日 常 工 作 上 遇 到 难 题 时, 我 们 鼓 励 员 工 与 同 事 或 上 司 之 间 进 行 沟 通, 并 且 我 们 也 提 供 以 内 部 监 察 部 门 为 代 表 的 各 种 沟 通 渠 道 我 们 培 养 推 广 和 传 扬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合 规 方 面 的 最 高 标 准, 并 保 留 了 架 构 性 的 沟 通 渠 道 以 处 理 可 能 发 现 的 来 自 对 不 当 行 为 的 投 诉 或 举 报 我 们 承 诺 共 同 努 力, 以 确 保 本 行 高 水 准 的 诚 信 服 务 董 事 会 主 席 团 巴 西 银 行 主 席 团
价 值 观
公 众 精 神 我 们 的 每 个 行 动 都 会 同 时 考 虑 到 整 体 和 局 部, 以 预 估 风 险 创 造 成 果 和 价 值 伦 理 道 德 伦 理 道 德 是 启 发 我 们 个 人 行 为 和 企 业 经 营 的 必 需 条 件 唯 一 性 我 们 所 认 同 的 身 份 使 我 们 团 结 一 致 也 使 我 们 与 众 不 同 并 让 我 们 引 以 为 傲 : 我 们 是 巴 西 银 行 能 力 我 们 努 力 不 懈 地 提 升 我 们 的 能 力, 征 服 我 们 所 相 信 的 理 念 和 使 命 所 带 来 的 挑 战 创 新 我 们 培 养 一 个 创 新 的 文 化 观, 以 保 障 我 们 企 业 松 柏 常 青 活 力 永 驻 人 的 潜 能 我 们 相 信 每 个 人 的 潜 在 能 力, 相 信 所 有 人 都 有 能 力 对 社 会 进 步 做 出 贡 献 可 持 续 性 我 们 的 生 活 方 式 建 立 在 可 持 续 性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而 我 们 又 是 实 现 这 种 生 活 方 式 的 主 导 传 播 者 效 率 我 们 持 久 性 地 优 化 可 用 资 源, 为 所 有 相 关 方 创 造 价 值 迅 速 灵 活 我 们 处 事 果 断 简 明, 迅 速 灵 活 地 与 市 场 竞 争, 令 客 户 称 心 满 意 价 值 观 4
1. 概 述
1.1. 巴 西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 巴 行 ) 的 道 德 守 则 体 现 了 公 司 对 待 与 其 有 业 务 交 往 的 公 众 群 体 的 承 诺 与 方 针 1.2. 行 为 准 则 体 现 了 在 工 作 场 所 应 表 现 出 的 职 责 和 行 为, 促 进 履 行 在 道 德 守 则 中 所 作 的 承 诺 1.3. 每 三 年 将 重 新 审 核 文 件 一 次, 若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可 随 时 审 核 1.4. 每 年, 巴 行 国 内 外 的 员 工 学 员 和 实 习 生 都 会 记 录 自 己 理 解 和 同 意 巴 西 银 行 企 业 道 德 指 导 文 件 的 内 容 道 德 守 则 6
2. 公 众
2.1. 公 众 道 德 守 则 与 行 为 准 则 的 应 用 范 围 : 2.1.1. 对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理 事 会 成 员 董 事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和 监 督 ( 包 括 附 属 公 司 的 ); 2.1.2. 对 于 在 巴 西 国 内 外 的 员 工 ; 2.1.3. 对 于 员 工 们 - 实 习 生 学 徒 管 理 人 员 和 外 判 承 办 商 的 雇 员 2.1.4. 上 述 文 件 也 适 用 于 代 表 或 为 巴 西 银 行 提 供 服 务 的 个 人 和 企 业 2.2 全 体 成 员 的 责 任 : 2.2.1. 履 行 和 确 保 道 德 守 则 和 行 为 准 则 的 履 行, 以 及 遵 守 巴 西 银 行 的 政 策 企 业 管 治 法 以 及 其 他 内 部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原 则 道 德 守 则 8
3. 道 德 守 则 1 1 如 果 这 规 定 里 的 任 何 规 矩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及 习 俗 有 冲 突, 以 当 地 的 规 矩 为 准
3.1. 客 户 3.1.1. 我 们 以 创 新 优 质 和 安 全 保 密 的 方 式, 为 不 同 市 场 领 域 的 客 户 提 供 产 品 服 务 和 信 息, 以 满 足 其 需 求 3.1.2. 我 们 尊 重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及 权 益, 端 庄 礼 遇 待 客 3.1.3. 我 们 提 供 清 晰 可 靠 和 及 时 的 咨 询 指 导, 让 客 户 作 出 最 佳 的 商 业 决 策 3.1.4. 我 们 鼓 励 客 户 与 公 司 间 的 沟 通, 并 在 开 发 完 善 产 品 服 务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时 顾 及 到 他 们 的 意 见 3.1.5. 我 们 确 保 银 行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 3.2.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员 工 与 雇 员 3.2.1. 我 们 注 重 建 立 一 个 健 康 体 面 的 工 作 环 境, 以 尊 重 和 热 诚 为 原 则 指 导 上 级 下 级 同 事 和 雇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3.2.2. 我 们 反 对 工 作 上 任 何 形 式 的 骚 扰 行 为 3.2.3. 我 们 尊 重 员 工 结 社 的 自 由, 并 寻 求 以 透 明 的 方 式 调 和 公 司 与 员 工 及 其 代 表 机 构 的 利 益, 总 以 谈 判 协 商 作 为 解 决 问 题 的 做 法 3.2.4. 我 们 确 保 每 名 员 工 都 可 访 问 其 隐 私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且 对 这 些 信 息 保 密 (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 3.2.5. 我 们 承 认 接 受 和 尊 重 与 银 行 保 持 业 务 关 系 的 各 类 公 众 群 体 3.2.6. 我 们 反 对 各 类 诸 如 行 贿 受 贿 敲 诈 勒 索 贪 污 贿 赂 洗 钱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等 的 非 法 活 动 3.2.7. 我 们 重 视 对 话, 保 留 接 收 处 理 问 题 举 报 投 诉 和 建 议 的 恰 当 渠 道, 并 且 在 被 要 求 到 时 保 证 对 举 报 者 匿 名 3.2.8. 在 规 划 我 们 的 经 营 活 动 业 务 以 及 管 理 实 践 时, 我 们 会 考 虑 这 些 方 面 对 社 会 环 境 的 影 响 道 德 守 则 10
3.3. 供 应 商 3.3.1. 我 们 以 公 平 透 明 的 方 式 作 为 选 择 招 聘 和 评 估 供 应 商 的 标 准, 允 许 多 个 供 应 商 公 平 竞 争 3.3.2. 在 与 供 应 商 的 往 来 过 程 中, 我 们 要 求 遵 守 以 下 法 律 条 例 的 规 定 : 3.3.2.1. 遵 守 劳 工 社 保 和 税 收 法 例 ; 3.3.2.2. 遵 守 有 关 预 防 和 打 击 贪 污 腐 败 的 法 律 规 定 ; 3.3.2.3. 不 使 用 童 工 或 奴 工 ; 3.3.2.4. 执 行 环 保 的 最 佳 实 践 3.3.3. 我 们 要 求 给 巴 西 银 行 提 供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员 工, 在 提 供 服 务 期 间, 接 受 指 导 并 遵 从 此 处 道 德 守 则 的 方 针 规 定 3.3.4. 我 们 不 授 权 以 巴 西 银 行 的 名 义 从 事 任 何 构 成 犯 罪 或 非 法 行 为 的 不 正 当 业 务 ( 如 贪 污 洗 钱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和 欺 诈 等 行 为 ) 3.4. 对 股 东 投 资 者 和 债 权 人 3.4.1. 我 们 以 合 法 客 观 道 德 公 开 和 高 效 为 原 则 设 订 公 司 的 管 理 条 例 3.4.2. 我 们 以 透 明 灵 活 的 方 式 为 股 东 投 资 者 和 债 权 人 提 供 信 息 3.4.3. 除 了 受 法 律 保 护, 又 或 者 存 在 影 响 公 司 形 像 和 营 业 风 险 的 受 限 制 信 息 外, 我 们 认 为 全 部 信 息 皆 可 披 露 3.4.4. 我 们 依 照 法 律 和 会 计 准 则 所 规 定 的 原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合 理 反 映 公 司 的 业 务 效 益 现 金 流 和 财 务 资 产 状 况 3.4.5. 我 们 采 用 内 部 监 控 程 序, 确 保 我 们 财 务 报 表 的 内 容 详 细 真 实 透 明 道 德 守 则 11
3.5. 合 作 伙 伴 3.5.1. 在 与 外 部 公 共 或 私 人 机 构 订 立 伙 伴 合 作 关 系 协 议 意 向 以 及 金 融 技 术 合 作 备 忘 录 时, 我 们 将 顾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3.5.2. 我 们 建 立 的 伙 伴 合 作 关 系 须 确 保 对 社 区 和 环 境 具 有 同 样 的 道 德 诚 信 可 靠 和 尊 重 的 价 值 观 3.5.3. 与 我 们 保 持 有 业 务 往 来 的 机 构 须 具 有 预 防 打 击 贪 污 洗 钱 和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等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措 施 3.5.4. 巴 西 银 行 即 使 对 其 附 属 公 司 也 给 予 指 导, 使 其 按 照 巴 行 道 德 守 则 来 制 订 方 针 路 线, 让 其 代 表 在 行 为 上 与 守 则 一 致 3.6. 竞 争 对 手 3.6.1. 在 同 业 竞 争 方 面, 我 们 遵 从 道 德 诚 信 文 明 竞 争 的 承 诺 3.6.2. 我 们 以 合 法 透 明 和 诚 信 的 方 式 与 同 行 交 换 信 息, 并 同 时 维 护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和 银 行 保 密 的 原 则 3.7. 对 政 府 方 面 3.7.1. 我 们 与 巴 西 和 经 营 地 所 在 国 的 政 府 合 作, 实 施 围 绕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而 设 的 社 会 经 济 方 案 项 目 和 政 策 3.7.2. 我 们 协 调 结 合 巴 西 公 共 机 构 与 社 会 各 个 不 同 经 济 领 域 的 利 益 和 所 需 3.7.3. 我 们 与 公 共 权 力 部 门 合 作, 不 论 银 行 持 有 人 的 想 法 和 信 仰 3.7.4. 我 们 遵 照 国 际 上 有 关 偷 税 漏 税 预 防 和 打 击 腐 败 洗 钱 和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的 条 例 准 则 来 经 营 3.7.5. 不 论 是 对 巴 西 还 是 国 外 任 何 级 别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机 关, 我 们 皆 反 对 任 何 贿 赂 的 行 为, 当 中 包 括 : 道 德 守 则 12
3.7.5.1. 给 公 职 人 员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提 供 担 保 许 诺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供 或 给 予 任 何 不 当 的 利 益 ; 3.7.5.2. 注 资 承 担 费 用 赞 助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的 资 助 任 何 形 式 的 非 法 行 为 ; 3.7.5.3. 导 致 或 故 意 允 许 任 何 违 反 法 律 义 务 的 行 为 发 生 ; 3.7.5.4. 获 取 维 护 或 主 导 不 正 当 的 业 务 ; 3.7.5.5. 影 响 或 干 预 任 何 活 动 或 决 定 ; 3.7.5.6. 使 用 中 介 个 人 或 法 人, 隐 瞒 或 掩 饰 所 从 事 活 动 的 真 正 利 益 或 收 益 人 的 身 份 ; 3.7.5.7.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挫 败 诈 骗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权 益 阻 止 干 扰 或 操 纵 公 平 竞 标 的 过 程 ; 3.7.5.8. 阻 碍 调 查 或 监 督 工 作, 又 或 者 干 预 其 活 动 3.7.6. 不 论 是 在 巴 西 还 是 经 营 所 在 地 国 家, 巴 行 均 不 资 助 政 党 或 政 党 候 选 人 竞 选 公 职 3.8. 对 于 社 区 方 面 3.8.1. 我 们 非 常 重 视 与 所 在 社 区 建 立 的 关 系, 并 尊 重 当 地 的 文 化 价 值 观 3.8.2. 我 们 承 认 当 地 社 区 对 公 司 成 功 所 起 到 的 重 要 作 用, 并 且 有 需 要 将 部 分 业 务 产 生 的 附 加 值 回 馈 社 区 3.8.3. 我 们 支 持 提 倡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并 参 与 旨 在 改 善 人 们 社 会 生 活 条 件 的 项 目 3.8.4. 我 们 一 方 面 资 助 社 会 活 动, 同 时 也 注 重 其 透 明 度 3.8.5. 我 们 申 明 承 诺 杜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童 工 强 迫 性 劳 工 和 奴 工 等 剥 夺 人 格 的 雇 佣 工 作 道 德 守 则 13
3.8.6. 对 社 会 负 责 被 视 为 我 们 制 订 预 防 打 击 腐 败 洗 钱 和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政 策 标 准 和 程 序 的 前 提 3.9. 监 管 机 构 3.9.1. 我 们 按 照 巴 西 和 业 务 所 在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条 例 和 司 法 规 定 来 经 营 3.9.2. 对 于 来 自 外 部 监 管 监 督 机 构 以 及 内 部 外 部 审 计 单 位 要 求 的 限 期 规 定, 我 们 一 律 予 以 遵 守 3.9.3. 我 们 保 证 给 不 同 经 营 地 所 在 国 的 监 管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均 完 整 合 法 客 观 最 新 清 晰 道 德 守 则 14
4. 行 为 准 则 1 1 如 果 这 规 定 里 的 任 何 规 矩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及 习 俗 有 冲 突, 以 当 地 的 规 矩 为 准
4.1. 概 观 4.1.1. 履 行 和 主 动 遵 守 巴 西 以 及 巴 西 银 行 经 营 所 在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4.1.2. 熟 悉 企 业 的 价 值 观, 并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促 进 该 价 值 观 的 实 现 4.1.3. 反 对 引 起 社 会 不 满 或 对 组 织 严 重 反 感 的 犯 罪 行 为, 诸 如 : 4.1.3.1. 侵 犯 性 别 自 由 的 罪 行 ( 包 括 性 骚 扰 ); 4.1.3.2. 违 反 巴 西 本 国 与 国 外 金 融 或 政 府 公 共 体 制 的 犯 罪 行 为 ; 4.1.3.3 诈 骗 和 非 法 行 为 ; 4.1.3.4. 要 额 外 收 取 金 额 报 酬 赠 品 或 礼 物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行 为 ; 4.1.3.5. 强 迫 他 人 从 事 类 似 奴 工 的 工 作 ; 4.1.3.6. 逃 税 偷 税 漏 税 等 其 他 税 收 犯 罪 行 为 ; 4.1.3.7. 炒 卖 货 币 非 法 兑 换 交 易 和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金 融 体 制 的 犯 罪 行 为 4.1.4. 不 得 从 事 允 许 或 为 构 成 偷 税 漏 税 洗 钱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贪 污 腐 败 的 行 为 提 供 便 利, 并 且 禁 止 使 用 银 行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来 从 事 该 类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犯 罪 4.1.5. 保 持 经 济 活 动, 以 及 财 政 状 况 与 职 业 和 正 式 收 入 无 出 入 4.1.6. 禁 止 使 用 计 谋 模 拟 达 到 效 果 4.1.7. 确 保 所 有 交 易 和 决 定 由 具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内 部 机 构 批 准 同 意 4.2. 利 益 冲 突 4.2.1. 无 条 件 行 使 其 职 责, 不 利 用 其 职 位 优 势 为 己 或 为 第 三 方 谋 利 4.2.2. 若 遇 到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或 预 见 其 存 在, 应 立 即 报 告 上 级 行 为 准 则 16
4.2.3. 对 与 巴 行 利 益 有 冲 突 或 与 下 述 人 士 或 其 有 份 担 任 领 导 或 合 伙 人 的 公 司 在 业 务 结 算 控 制 或 作 决 定 的 事 务 上, 不 得 作 出 决 议 以 下 人 士 指 : 4.2.3.1. 员 工 本 人 ; 4.2.3.2. 员 工 的 配 偶 ; 4.2.3.3. 员 工 的 亲 属 ( 到 三 级 亲 属 为 止 ) 4.2.4. 在 政 府 机 构 和 机 关 内 具 有 决 定 权 的 公 职 人 员, 其 直 系 或 旁 系 亲 属 血 亲 或 姻 亲 以 及 三 级 亲 属 声 明 不 得 与 其 开 展 业 务 或 交 易 4.2.4.1. 以 下 人 士 被 认 为 是 亲 属 : 近 亲 - 父 亲 母 亲 儿 子 女 儿 祖 父 ( 母 ) 孙 子 ( 女 ) 曾 祖 父 ( 母 ) 曾 孙 ( 女 ) 兄 弟 ( 姐 妹 ) 舅 舅 叔 叔 阿 姨 舅 妈 和 侄 子 ( 女 ) 姻 亲 - 岳 父 ( 母 ) 女 婿 儿 媳 妇 继 母 继 父 继 子 ( 女 ) ( 姐 ) 妹 夫 大 嫂 弟 媳 ; 配 偶 或 伴 侣 的 : 爷 爷 ( 奶 奶 ) 孙 子 ( 女 ) 曾 祖 父 ( 母 ) 曾 孙 ( 女 ) 舅 舅 叔 叔 阿 姨 舅 妈 和 侄 子 ( 女 ) 4.2.5. 确 保 内 部 活 动 仅 限 于 公 司 的 利 益 和 业 务 4.2.6. 不 得 从 事 在 外 可 对 公 司 构 成 损 害 或 竞 争 的 活 动 4.2.6.1. 从 事 与 银 行 同 类 的 职 业 活 动 时, 需 报 告 上 级, 并 且 咨 询 或 申 请 主 管 机 构 的 授 权 4.2.7.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为 保 持 公 司 无 党 派 性 和 单 纯 的 工 作 风 气 作 出 自 身 的 贡 献 4.2.8. 确 保 其 政 治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涉 及 公 司 的 名 义 4.2.9. 在 巴 行 经 营 自 己 的 职 业 生 涯 而 不 诉 诸 第 三 方 影 响 的 介 入 4.2.10. 只 有 经 过 客 户 的 正 式 授 权, 以 其 名 义, 方 可 作 决 定 4.2.11. 拒 绝 与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的 人 员 和 组 织 保 持 业 务 关 系 4.2.12. 在 从 事 有 关 资 本 市 场 的 活 动 时, 拒 绝 使 用 市 场 还 未 公 开 的 有 关 重 要 事 实 或 行 动 的 资 料 信 息 为 己 或 为 第 三 方 谋 取 私 利 行 为 准 则 17
4.2.12.1. 任 何 控 股 股 东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管 理 高 层 的 表 决 或 任 何 其 他 巴 行 业 务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行 动, 若 对 以 下 情 况 可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的, 都 被 视 为 重 要 相 关 的 事 项 : 4.2.12.1.1. 公 司 发 行 证 券 的 报 价 或 与 其 相 关 的 事 项 ; 4.2.12.1.2. 投 资 者 购 买 出 售 或 持 有 这 些 证 券 的 决 定 ; 4.2.12.1.3. 投 资 者 行 使 巴 行 发 行 证 券 持 有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权 利 4.2.13. 从 不 利 用 巴 行 职 员 的 身 份 向 客 户 供 应 商 或 服 务 提 供 商 获 取 现 金 贷 款 的 便 利 4.3. 赠 送 和 优 待 4.3.1. 不 论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拒 绝 索 取 或 接 收 : 4.3.1.1. 金 额 价 值 ; 4.3.1.2. 价 值 超 过 100 巴 币 的 礼 品 或 赠 品 ; 4.3.2. 若 礼 物 或 赠 品 的 情 况 或 特 征 表 明 其 意 图 是 用 来 影 响 决 策 过 程 公 正 性 的, 即 使 在 允 许 的 金 额 价 值 范 围 内, 也 不 应 接 收 4.3.3.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礼 物 或 赠 品, 但 收 到 的 当 时 或 之 后 无 法 立 即 退 回 的, 应 被 捐 赠 到 巴 西 银 行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非 营 利 性 的 慈 善 机 构 4.3.3.1. 这 些 礼 物 和 赠 品 的 捐 赠, 必 须 报 告 给 银 行 4.3.4. 价 值 超 过 上 述 限 额 的 礼 物 或 赠 品, 只 有 是 来 自 巴 行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内 部 奖 励 计 划 的, 方 可 接 收 4.3.5. 若 以 巴 行 的 名 义 赠 送 公 职 人 员 礼 物 和 赠 品 的, 须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与 跨 国 贿 赂 有 关 的 规 定 和 收 礼 机 构 方 规 章 所 订 的 限 制 条 件 行 为 准 则 18
4.4. 工 作 环 境 4.4.1. 须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和 配 合 预 防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4.4.2. 注 意 保 持 个 人 面 貌, 并 且 与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以 及 当 地 社 区 的 社 会 文 化 标 准 相 符 4.4.3. 避 免 造 成 尴 尬 和 伤 害 自 身 及 银 行 的 形 象, 禁 止 酗 酒 4.4.4. 禁 止 服 用 毒 品 4.4.5. 协 助 维 持 工 作 安 排 及 监 控 的 良 好 进 度 4.4.6. 在 提 供 服 务 和 在 部 门 单 位 工 作 时 勤 奋 积 极 4.4.7. 当 公 司 提 供 学 习 机 会 时, 抓 紧 用 于 个 人 职 业 的 发 展 4.5. 内 部 公 关 4.5.1. 同 事 之 间 要 以 尊 重 和 友 好 来 相 待 4.5.2. 杜 绝 制 造 或 散 播 有 损 工 作 场 所 职 员 间 和 谐 共 处 的 言 谈 4.5.3. 禁 止 通 过 任 何 内 部 或 外 部 的 渠 道, 发 表 或 散 播 攻 击 性 的 评 论 或 诽 谤, 影 响 银 行 银 行 董 事 会 高 层 领 导 或 员 工 同 事 的 形 象 或 名 誉 4.5.4. 弃 绝 可 构 成 以 下 犯 罪 的 行 为 : 4.5.4.1. 歧 视 和 偏 见 ; 4.5.4.2. 诱 导 强 迫 约 束 ; 4.5.4.3. 不 尊 重 他 人 的 职 能 职 责 ; 4.5.4.4. 任 何 形 式 的 骚 扰 ; 4.5.4.5. 公 职 资 格 的 取 消 侵 犯 或 威 胁 4.5.5. 尊 重 工 作 环 境 内 不 同 群 体 的 人 员 行 为 准 则 19
4.6. 巴 西 银 行 的 资 产 及 资 源 4.6.1. 公 司 的 设 施 设 备 工 作 材 料 和 电 子 通 讯 网 络 不 得 被 用 于 党 派 政 治 宗 教 或 者 个 人 或 第 三 方 的 商 业 利 益 事 务 4.6.2. 遵 守 版 权 法 保 护 的 书 籍 文 本 图 像 和 其 他 产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定 4.6.3. 在 巴 行 只 安 装 使 用 或 允 许 使 用 正 版 许 可 的 计 算 机 程 序 ( 软 件 ) 4.6.4. 维 护 机 构 的 身 份, 避 免 在 任 何 其 他 机 构 的 广 告 宣 传 或 命 名 中 使 用 巴 行 的 名 称 品 牌 及 其 专 用 标 志 4.6.5. 在 未 经 事 先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公 开 为 巴 行 所 从 事 的 研 究 方 法 学 技 术 或 模 式 4.6.6. 根 据 巴 西 银 行 机 构 演 讲 指 导 方 针, 在 遵 守 发 言 人 所 限 的 权 力 范 围 内, 满 足 媒 体 的 信 息 需 求 4.6.6.1. 银 行 总 经 理 监 督 主 管 人 员 董 事 和 董 事 会 成 员 都 是 巴 行 的 发 言 人 4.7. 信 息 安 全 和 处 理 4.7.1. 保 护 信 息, 以 确 保 其 完 整 性 保 密 性 和 可 用 性 4.7.2. 对 因 职 务 职 位 或 职 责 而 优 先 接 触 到 的 事 实 或 行 动, 应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保 密 4.7.3 维 护 信 息 的 安 全 机 密, 不 得 在 网 上 聊 天 室 社 交 网 络 和 应 用 程 序 透 露 涉 及 银 行 内 部 的 机 密 事 务 4.7.4. 在 被 要 求 到 时, 在 所 订 的 期 限 内 ( 即 使 外 部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也 不 例 外 ), 提 供 可 靠 的 信 息 4.7.5. 若 非 工 作 服 务 所 需, 不 得 查 询 员 工 和 活 期 帐 户 持 有 人 的 登 记 帐 户 和 资 金 应 用 情 况, 若 需 查 询 则 应 维 护 登 记 记 录 银 行 企 业 和 职 员 的 保 密 4.7.6. 确 保 会 计 记 录 和 财 务 报 表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清 晰, 并 符 合 法 律 会 计 准 则 和 原 则 以 及 银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规 定 行 为 准 则 20
4.8. 外 部 公 关 4.8.1. 不 得 贬 损 或 个 人 评 价 同 行 竞 争 对 手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4.8.2. 与 巴 西 政 府 和 经 营 所 在 地 的 国 家 政 府 保 持 关 系 和 睦, 不 论 其 持 有 人 的 意 识 形 态 定 位 4.8.3. 为 客 户 股 东 投 资 者 和 供 应 商, 提 供 正 确 及 时 的 业 务 信 息 4.8.4. 在 主 导 其 负 责 范 围 内 的 招 投 标 协 议 合 同 以 及 合 作 协 议 的 签 订 过 程 中, 保 持 诚 实 道 德 诚 信 和 公 正 的 作 风 4.8.5.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通 过 中 介 给 予 提 供 许 诺 或 授 予 巴 西 或 外 国 政 府 官 员 任 何 贵 重 物 品, 借 此 达 到 影 响 任 何 活 动 的 目 的, 以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4.9.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4.9.1. 也 是 管 理 层 的 义 务 : 4.9.1.1. 传 播 知 识, 遵 守 和 促 进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巴 西 银 行 的 道 德 守 则 和 行 为 准 则 ; 4.9.1.2.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可 触 犯 民 事 或 劳 工 诉 讼 又 或 者 对 巴 行 造 成 任 何 损 失 的 行 为, 如 有 必 要, 可 寻 求 适 当 的 技 术 指 导 ; 4.9.1.3. 监 督 并 采 用 抑 制 违 规 行 为 的 措 施, 并 重 视 工 作 控 制 和 安 排 的 管 理 办 法 ; 4.9.1.4. 促 进 文 明 建 立 榜 样, 以 纠 正 下 属 的 行 为 或 表 现 ; 4.9.1.5. 对 于 业 绩 能 力 和 表 现 评 估 的 标 准, 要 保 持 可 随 时 被 查 询, 并 且 让 这 些 标 准 成 为 奖 赏 认 同 业 绩 和 决 定 升 职 的 依 据 ; 4.9.1.6. 若 员 工 和 其 他 雇 员 的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变 动, 又 或 者 员 工 或 雇 员 跟 参 与 非 法 活 动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保 持 有 业 务 关 系, 须 通 知 机 构 安 全 理 事 会 ; 4.9.1.7. 不 得 安 排 配 偶 伴 侣 又 或 者 直 系 或 旁 系 亲 戚 血 亲 或 姻 亲 以 及 第 三 级 亲 属 为 自 己 的 直 属 部 下 ; 行 为 准 则 21
4.9.1.8. 传 播 关 怀 的 文 化, 关 注 巴 行 的 财 产 和 形 象 ; 4.9.1.9. 禁 止 为 了 私 人 目 的 使 用 公 司 管 理 层 专 用 的 服 务 或 资 产 ; 4.9.1.10. 控 制 员 工 及 其 他 雇 员 接 触 和 使 用 公 司 的 资 料 信 息 ; 4.9.1.11. 确 保 报 告 帐 目 和 工 作 协 议 的 真 实 可 靠 清 晰 和 客 观 性 4.10. 高 层 的 责 任 4.10.1. 也 是 高 层 的 义 务 : 4.10.1.1. 在 行 使 职 权 时, 遵 守 相 关 的 司 法 准 则 ; 当 巴 行 被 赋 予 公 共 职 责, 负 责 管 理 公 共 现 金 财 产 和 价 值 物 品 时, 所 遵 守 的 法 则 还 包 括 公 共 法 ; 4.10.1.2. 履 行 联 邦 管 理 高 级 行 为 准 则, 尤 其 是 与 合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条 例 通 用 的 内 容 行 为 准 则 22
5. 对 文 件 产 生 疑 问 和 不 履 行 文 件 的 规 定
5.1. 若 对 道 德 守 则 和 行 为 准 则 的 应 用 有 任 何 疑 问 的, 请 向 上 级 反 映 或 咨 询 内 部 意 见 投 诉 处 5.2 当 发 现 有 违 规 或 行 为 不 当 时, 请 向 内 部 意 见 投 诉 处 反 映, 可 以 是 匿 名 举 报 5.2.1 举 报 须 提 供 违 规 人 员 事 件 的 真 实 描 述 以 及 证 据 或 证 人 的 提 供, 以 利 于 对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5.3. 内 部 意 见 投 诉 处 : 5.3.1. 电 子 邮 箱 :ouvidoriainterna@bb.com.br 5.3.2. 内 网 :menu Ouvidoria Interna. 5.3.3. 巴 西 银 行 信 息 系 统 (SISBB):CORREIO 应 用 程 序 - 前 缀 : 8559 DIPES/GEREF/OUVIR 5.3.4. 电 话 :(61)3108-7488 5.3.5. 来 信 地 址 :SAUN Quadra 5, Bloco B, Torre Sul, 5º andar, Brasília DF, CEP 70040-912. 5.3.6. 实 体 地 址 : 如 上 同 5.4. 若 对 银 行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疑 问 的, 在 巴 西 的 员 工 应 把 问 题 发 送 到 Controladoria-Geral da Uniāo, 又 或 者 通 过 利 益 冲 突 预 防 电 子 系 统, 申 请 执 行 的 授 权 5.5. 巴 行 的 员 工 或 为 巴 行 服 务 的 第 三 方 法 人 若 从 事 任 何 可 疑 的 违 法 行 为, 符 合 贪 污 的 定 义, 法 人 团 体 有 损 巴 行 的 财 产, 或 违 反 巴 西 国 内 或 国 外 公 共 管 理 法 规 的, 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巴 西 银 行 网 站 门 户 向 机 构 安 全 部 门 反 映, 包 括 可 匿 名 举 报 5.6. 任 何 违 反 道 德 守 则 和 行 为 准 则 的 员 工 将 受 到 巴 西 银 行 规 范 指 导 条 例 的 处 罚, 并 且 有 可 能 承 担 司 法 层 面 上 的 责 任 对 文 件 产 生 疑 问 和 不 履 行 文 件 的 规 定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