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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1 第 三 章 消 防 站 规 划... 3 第 四 章 消 防 通 信 规 划... 3 第 五 章 消 防 供 水 规 划... 4 第 六 章 消 防 供 电 规 划... 4 第 七 章 消 防 车 通 道 规 划... 4 第 八 章 消 防 与 抗 震 人 防... 5 第 九 章 消 防 管 理... 6 第 十 章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6 第 十 一 章 实 施 消 防 专 项 规 划 的 建 议 及 措 施...6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7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和 建 立 城 市 消 防 安 全 体 系, 增 强 城 市 抗 御 火 灾 和 处 理 各 种 灾 害 事 故 的 综 合 能 力, 特 编 制 本 规 划 第 二 条 规 划 依 据 ( 一 )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2009.5.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1.1 ( 二 ) 行 政 规 章 1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1989 年 9 月 1 日 公 安 部 建 设 部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1989 公 消 字 70 号 ) 2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61 号 令 ) 3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2006 4 四 川 省 消 防 规 划 管 理 规 定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83 号 ) 5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资 阳 市 十 二 五 消 防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的 通 知 ( 资 府 发 2011 18 号 ) 6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全 市 多 种 形 式 消 防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资 府 发 2015 20 号 ) ( 三 )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1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规 范 (GB51080-2015) 2 城 市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52-2011) 3 消 防 站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GNJ1-81) 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 5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50137-2011) 6 城 市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GB50282-98) 7 输 气 管 道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251-2003) 8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2006) 9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313-2000) 10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50156-2012) 11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防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B50974-2014) 12 资 阳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及 各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第 三 条 规 划 原 则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遵 循 科 学 合 理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优 化 处 理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发 展 与 消 防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的 相 互 关 系, 体 现 消 防 规 划 的 先 进 性 前 瞻 性 操 作 性 适 应 性 和 创 造 性 坚 持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部 门 依 法 监 管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公 民 积 极 参 与 的 原 则 坚 持 公 安 消 防 与 全 民 消 防 并 举, 平 时 与 战 时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坚 持 群 防 群 治,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建 立 健 全 城 市 消 防 组 织 的 城 市 化 网 络 化 坚 持 近 期 补 救 急 需, 远 期 合 理 配 置 的 原 则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城 市 经 济 实 力, 分 期 实 施, 以 近 期 为 主, 远 近 结 合 第 四 条 规 划 期 限 近 期 :2015 2020 年 ; 远 期 2021 2030 年 第 五 条 规 划 范 围 规 划 范 围 以 资 阳 市 中 心 城 区 ( 含 城 北 片 区 城 南 片 区 城 东 新 区 ) 为 重 点, 统 筹 考 虑 雁 江 区 区 域 范 围 内 乡 镇 消 防 联 防 中 心 城 区 参 考 范 围 为 资 阳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用 地 范 围, 总 体 规 划 总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约 85 平 方 公 里 第 六 条 凡 在 规 划 范 围 内 从 事 与 城 镇 消 防 有 关 的 规 划 编 制 管 理 和 建 设 工 作, 应 执 行 本 规 划 第 七 条 本 规 划 由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资 阳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局 和 资 阳 消 防 支 队 依 法 按 照 本 规 划 进 行 规 划 管 理 和 消 防 监 督 第 二 章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第 八 条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和 消 防 重 点 保 卫 的 需 要, 将 资 阳 城 区 用 地 划 分 为 甲 乙 丙 三 类 消 防 责 任 区, 作 为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建 设 的 依 据 之 一 甲 类 责 任 区 : 老 城 区 ; 娇 子 大 道 车 城 大 道 沿 线 区 域 ; 城 东 新 区 高 铁 站 区 域 及 区 政 府 所 在 区 域 侯 家 坪 工 业 园 等 区 域 乙 类 责 任 区 : 城 东 城 南 工 业 区 教 育 园 区 汽 车 职 业 学 院 等 1

丙 类 责 任 区 :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内 非 甲 乙 类 责 任 区 的 其 它 区 域 第 九 条 防 火 隔 离 带 及 避 难 疏 散 场 地 防 火 隔 离 带 及 避 难 疏 散 场 地 包 括 城 区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中 的 线 路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公 园 绿 地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中 的 水 域 耕 地 等 一 般 情 况 下, 城 市 防 灾 避 难 疏 散 场 地 的 服 务 半 径 为 0.5-1.0 公 里, 城 市 道 路 和 面 积 大 于 10000 平 方 米 的 广 场 运 动 场 公 园 绿 地 等 各 类 开 敞 空 间, 除 满 足 自 身 的 功 能 需 要 外, 还 应 按 照 城 市 防 灾 减 灾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要 求, 兼 做 防 火 隔 离 带 避 难 疏 散 场 地 及 通 道 规 划 城 区 的 绿 地 主 要 以 现 状 河 流 坑 塘 沟 渠 和 三 角 地 带 等 进 行 设 置 规 划 选 择 规 模 较 大 的 公 共 绿 地 及 广 场 作 为 应 急 避 难 疏 散 场 地, 主 要 包 括 : 沱 江 沿 线 公 共 绿 地, 九 曲 河 沿 线 公 共 绿 地, 城 区 内 各 公 园 广 场 以 及 学 校 操 场 停 车 场 等 第 十 条 居 住 用 地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在 各 居 住 区 居 住 小 区 留 出 足 够 的 城 市 开 放 空 间 和 消 防 车 通 道, 加 强 各 区 的 通 道 联 系, 提 高 居 民 居 住 安 全 质 量 ; 严 格 按 规 范 要 求 配 建 居 住 用 地 内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及 消 防 设 施 ; 散 布 在 生 活 区 周 边 的 易 燃 易 爆 和 存 储 单 位, 到 2030 年 基 本 搬 迁 至 独 立 安 全 地 带 第 十 一 条 工 业 用 地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1 有 计 划 地 搬 迁 零 散 分 布 在 城 区 内 的 工 业 企 业, 严 禁 有 污 染 的 工 业 企 业 布 置 在 城 市 上 风 向, 对 于 污 染 较 严 重 的 工 业 企 业 逐 步 搬 迁 2 工 厂 仓 库 设 置 消 防 车 通 道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的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 m2 或 乙 丙 类 库 房 的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1500 m2, 宜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通 道 3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堆 场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应 设 消 防 车 通 道 或 可 供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且 宽 度 不 小 于 6m 的 平 坦 空 地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企 业, 采 用 近 远 期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近 期 控 制 其 规 模, 拆 除 邻 近 部 分 有 影 响 的 民 居, 开 辟 消 防 通 道, 留 出 一 定 防 护 间 距, 四 周 应 不 再 开 发 居 住 区 建 设, 工 厂 仓 库 应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甲 乙 类 厂 房 与 居 民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m, 距 离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不 宜 小 于 50 m 丙 丁 戌 类 厂 房 与 居 民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 18m 18m 第 十 二 条 仓 储 用 地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1 结 合 城 市 产 业 及 空 间 结 构 的 调 整, 逐 步 将 城 区 内 零 散 的 仓 储 用 地 合 理 的 进 行 整 合, 适 度 集 中, 合 理 布 局 危 险 品 仓 储 区 和 燃 料 堆 场 中 心 城 区 内 的 危 险 品 仓 库 ( 如 油 库 ) 必 须 远 离 建 成 区, 按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与 建 成 区 保 持 安 全 隔 离, 确 保 城 市 安 全 对 于 现 状 石 油 库, 规 划 对 其 近 期 予 以 保 留, 远 期 待 城 市 发 展 到 一 定 规 模 时 予 以 搬 迁 对 于 现 状 粮 库 要 求 其 适 时 搬 迁 2 中 心 城 区 内 禁 止 设 置 易 燃 易 爆 和 剧 毒 危 险 品 仓 库, 危 险 品 仓 库 在 中 心 城 区 外 布 置, 与 其 它 设 施 间, 必 须 留 足 安 全 距 离, 内 部 布 局 建 设 亦 要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堆 场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应 设 消 防 车 通 道 或 可 供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且 宽 度 不 小 于 6 米 的 平 坦 空 地 第 十 三 条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在 各 类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内 留 出 足 够 的 城 市 开 放 空 间, 严 格 按 规 范 要 求 配 建 用 地 内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及 消 防 设 施 第 十 四 条 燃 气 规 划 规 划 远 期 取 消 现 状 位 于 城 区 内 的 天 然 气 二 级 站, 于 筏 清 片 区 内 新 建 资 阳 港 华 门 站, 于 城 区 范 围 内 新 建 6 处 高 中 压 配 气 站, 均 位 于 中 心 城 区 外 围 区 域, 另 外 于 城 南 工 业 园 区 内 规 划 一 处 配 气 站 第 十 五 条 加 油 加 气 站 规 划 加 油 加 气 站 的 规 划 建 设 应 符 合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50156-2002)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的 有 关 规 定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不 得 建 设 一 级 加 油 站 一 级 天 然 气 加 气 站 一 级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和 一 级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不 得 设 置 流 动 的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加 油 站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之 间 及 站 内 设 施 之 间 应 保 证 消 防 安 全 的 距 离 要 求, 与 小 学 消 防 队 及 医 院 等 设 施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距 离 应 在 50 米 以 上 加 气 站 周 边 用 地 应 严 格 按 照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控 制, 即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距 离 需 大 于 100 米, 与 民 用 建 筑 一 类 保 护 物 间 距 需 大 于 30 米, 即 与 民 用 建 筑 二 类 保 护 物 间 距 需 大 于 20 米, 与 民 用 建 筑 三 类 保 护 物 间 距 需 大 于 18 米,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间 距 需 大 于 30 米, 与 架 空 电 力 级 路 和 架 空 通 信 线 路 间 距 需 大 于 1.5 倍 杆 高 原 则 上 城 区 内 不 再 单 独 新 建 加 气 站, 在 满 足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和 鼓 励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合 建 2

加 油 加 气 站 建 构 筑 物 的 防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二 级 第 十 六 条 重 点 消 防 单 位 依 据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61 号 ) 确 定 城 市 重 点 消 防 单 位 第 三 章 消 防 站 规 划 第 十 七 条 到 规 划 期 末, 全 市 形 成 2 座 特 勤 消 防 站 8 处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一 处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一 处 消 防 训 练 培 训 基 地 和 一 处 战 勤 保 障 消 防 站 一 处 水 上 消 防 站 的 消 防 体 系 3 伍 隍 镇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2300 2-4 15-25 1800-2700 伍 隍 石 岭 堪 嘉 4 小 院 镇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2300 2-4 15-25 1800-2700 小 院 东 峰 回 龙 5 丹 山 镇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2300 2-4 15-25 1800-2700 丹 山 新 场 6 中 和 镇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2300 2-4 15-25 1800-2700 中 和 7 保 和 镇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2300 2-4 15-25 1800-2700 保 和 老 君 注 : 南 津 镇 清 水 乡 迎 接 镇 由 于 距 离 城 区 距 离 较 近, 由 距 离 城 区 较 近 的 消 防 站 服 务 第 十 九 条 消 防 装 备 配 备 资 阳 市 城 区 范 围 内 消 防 站 应 根 据 其 辖 区 内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的 灭 火 和 抢 险 救 援 的 具 体 要 求, 配 置 各 类 消 防 装 备 和 器 材, 具 体 配 置 应 符 合 城 市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52 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责 任 区 名 称 消 防 站 类 别 占 地 面 积 (m2) 车 辆 数 量 人 员 配 ( 辆 ) 备 ( 人 ) 建 筑 面 积 (m2) 责 任 区 面 积 ((km2) 第 四 章 消 防 通 信 规 划 1 筏 清 片 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4720 5-7 30-45 2700-4000 4.0 2 城 北 片 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4500 5-7 30-45 2700-4000 10.8 3 幸 福 片 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5442 5-7 30-45 2700-4000 7.3 4 大 千 片 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10070 5-7 30-45 2700-4000 8.1 5 旧 城 片 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4974 5-7 30-45 2700-4000 5.2 6 城 南 商 城 片 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3900 5-7 30-45 2700-4000 7.8 7 城 南 工 业 片 区 特 勤 消 防 站 18498 8-11 45-60 4000-5600 12.7 8 罗 家 坝 片 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5014 5-7 30-45 2700-4000 6.6 9 城 东 片 区 ( 一 ) 特 勤 消 防 站 5781 8-11 45-60 4000-5600 5.0 10 城 东 片 区 ( 二 )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9145 5-7 30-45 2700-4000 6.8 11 城 东 片 区 ( 三 ) 战 勤 保 障 消 防 站 28253 5-7 30-45 2700-4000 10.5 12 沱 江 城 区 段 水 上 消 防 站 3000 第 十 八 条 雁 江 区 区 域 消 防 规 划 布 点 规 划 规 划 选 取 了 迎 接 丰 裕 伍 隍 小 院 丹 山 中 和 保 和 这 七 个 乡 镇 设 置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一 处 近 郊 型 城 镇 主 要 由 距 离 城 区 较 近 的 消 防 站 服 务 位 置 消 防 站 类 别 占 地 面 积 (m2) 车 辆 数 量 ( 辆 ) 人 员 配 备 ( 人 ) 建 筑 面 积 (m2) 责 任 区 1 迎 接 镇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2300 2-4 15-25 1800-2700 迎 接 祥 符 2 丰 裕 镇 二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2300 2-4 15-25 1800-2700 丰 裕 忠 义 碑 记 第 二 十 条 规 划 资 阳 市 设 置 119 110 112 三 台 合 一 报 警 台 公 共 电 话 交 换 网 (PSTN) 火 灾 报 警 电 话 应 接 入 报 警 服 务 台 的 程 控 交 换 机, 程 控 交 换 机 应 具 备 排 队 调 度 功 能, 中 继 线 接 入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双 路 由 方 案, 信 令 宜 采 用 7 号 信 令 方 式 第 二 十 一 条 119 报 警 服 务 台 与 各 消 防 站 之 间 应 设 火 警 调 度 专 线, 可 用 于 语 音 调 度 或 数 据 指 令 调 度 ; 与 公 安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医 疗 救 护 交 通 管 理 电 信 环 保 气 象 地 震 等 部 门 或 联 动 单 位 应 设 火 警 调 度 专 线 或 数 据 指 令 调 度 通 道 ; 与 易 燃 易 爆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保 护 单 位 之 间 宜 设 火 警 调 度 专 线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须 建 立 消 防 专 用 无 线 指 挥 调 度 网, 社 会 公 众 无 线 网 可 作 为 消 防 无 线 通 信 网 的 补 充, 但 不 能 作 为 主 要 通 信 方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应 以 全 国 公 安 消 防 信 息 化 建 设 一 期 规 划 (2003 2005) 为 依 照, 规 划 建 设 消 防 三 级 网 络 三 级 网 可 采 用 光 缆 方 式 实 现 各 市 消 防 支 队 到 消 防 大 队 和 中 队 的 联 网, 一 般 可 采 用 专 线 方 式 消 防 办 公 网 应 依 托 三 级 网 络, 消 防 指 挥 网 原 则 上 应 独 立 组 网, 不 宜 与 消 防 办 公 网 共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为 了 解 和 掌 握 重 点 单 位 重 要 场 所 重 大 危 险 源 以 及 火 灾 现 场 的 情 况, 可 选 择 地 势 高 视 野 开 阔 观 察 范 围 广 的 制 高 点 架 设 高 空 消 防 瞭 望 系 统, 用 于 对 城 市 进 行 消 防 监 控 第 二 十 五 条 采 用 先 进 的 数 字 程 控 交 换 机 技 术 光 纤 传 输 技 术 计 算 机 网 络 技 术 图 像 图 形 处 理 技 术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将 有 线 通 信 系 统 无 线 通 信 系 统 图 像 图 形 处 理 系 统 消 防 信 息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训 练 模 拟 系 统 等 连 接 成 统 一 的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提 高 消 防 队 伍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和 灭 火 作 战 效 能 3

第 五 章 消 防 供 水 规 划 第 二 十 六 条 消 防 水 源 规 划 1 市 政 消 防 水 源 规 划 现 状 资 阳 市 城 区 充 分 利 用 好 现 有 老 鹰 水 库 水 源, 以 沱 江 阳 化 河 水 源 作 为 应 急 水 源 2 天 然 消 防 水 源 规 划 资 阳 市 区 内 主 要 有 沱 江 河 九 曲 河 老 鹰 河 黄 泥 河 和 大 地 沟 河, 另 有 城 南 黑 水 寺 水 库 规 划 将 这 些 地 表 水 体 作 为 消 防 补 充 水 源, 于 每 个 消 防 站 责 任 区 内 设 置 至 少 一 处 消 防 天 然 水 源 取 水 点, 如 责 任 区 内 无 天 然 水 源 的, 则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道 路 设 施, 作 为 城 市 自 然 灾 害 或 战 时 重 要 的 消 防 备 用 水 源 第 二 十 七 条 消 防 用 水 量 预 测 中 心 城 区 同 一 时 间 火 灾 用 水 量 为 300L/S 第 二 十 八 条 消 防 供 水 管 网 规 划 城 市 市 政 配 水 管 网 规 划 布 置 为 环 状, 以 提 高 供 水 安 全 可 靠 性, 消 防 供 水 管 道 宜 与 城 市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合 并 使 用 供 水 干 管 的 最 小 管 径 DN300mm, 所 接 消 火 栓 支 管 不 小 于 DN150, 最 不 利 点 市 政 消 火 栓 压 力 应 不 小 于 0.15MPa, 其 流 量 不 小 于 15L/s, 商 业 区 不 小 于 20L/S 第 二 十 九 条 市 政 消 防 栓 规 划 1 消 火 栓 应 沿 道 路 设 置, 道 路 宽 度 超 过 60m 时, 宜 在 道 路 两 边 设 置, 并 宜 靠 近 十 字 路 口 2 消 火 栓 距 道 路 边 缘 不 宜 小 于 0.5m, 不 应 大 于 2m, 距 房 屋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5m 油 罐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内 的 消 火 栓 应 设 置 在 防 堤 外 3 市 政 或 室 外 消 火 栓 间 距 不 大 于 120m 4 室 外 地 上 式 消 火 栓 应 有 一 个 150mm 或 100mm 和 两 个 直 径 为 65mm 的 栓 口 室 外 地 下 式 消 火 栓 应 有 直 径 150mm 和 65mm 的 栓 口 各 一 个, 并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至 规 划 期 末 共 应 新 增 消 火 栓 3051 只 第 三 十 条 消 防 水 池 规 划 规 划 设 置 6 处 消 防 水 池, 具 体 位 置 如 下 : 序 号 位 置 1 筏 清 片 区 筏 子 桥 2 号 路 南 侧 2 刘 家 湾 片 区 公 园 路 延 伸 断 南 侧 人 防 基 本 指 挥 所 北 部 绿 地 3 幸 福 片 区 幸 福 大 道 与 槐 树 中 路 交 叉 口 东 北 侧 绿 地 4 大 千 片 区 仁 德 药 业 北 侧 临 马 山 路 的 绿 地 5 旧 城 片 区 东 福 小 区 东 北 侧 街 头 绿 地 6 大 千 片 区 横 八 道 路 与 纵 二 道 路 交 汇 处 东 北 侧 绿 地 第 三 十 一 条 消 防 取 水 码 头 规 划 在 九 曲 河 沱 江 及 黑 水 寺 水 库 等 地 表 水 源 处 设 置 了 7 处 取 水 码 头, 并 同 步 建 设 供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车 道 和 固 定 取 水 点 第 六 章 消 防 供 电 规 划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划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各 消 防 站 由 两 个 变 电 站 供 电, 城 市 供 电 供 气 通 信 医 疗 消 防 等 重 要 部 门 形 成 双 电 源, 以 保 证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的 消 防 指 挥 灭 火 系 统 的 运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消 防 站 的 供 电 负 荷 等 级 不 宜 低 于 二 级, 并 应 设 置 配 电 室 消 防 站 建 筑 应 尽 可 能 地 按 双 回 路 供 电 要 求 设 计 消 防 站 公 共 活 动 用 房 和 出 动 通 道 等 部 位 应 设 有 应 急 照 明, 以 保 证 在 停 电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消 防 员 在 站 内 任 何 部 位 都 能 安 全 快 速 地 出 动 第 三 十 四 条 集 贸 市 场 营 业 照 明 用 电, 应 当 与 动 力 消 防 用 电 分 开 设 置 第 三 十 五 条 指 挥 通 信 等 要 害 部 门 实 行 双 回 路 供 电 第 三 十 六 条 城 市 电 网 规 划 建 设, 必 须 留 出 合 理 安 全 的 供 电 走 廊 架 空 线 路 与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储 气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5 倍 电 杆 高 度,35 千 伏 以 上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与 储 气 罐 防 火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40m 在 现 有 及 规 划 高 压 线 走 廊 内 不 得 建 设 易 燃 易 爆 设 施 第 七 章 消 防 车 通 道 规 划 第 三 十 七 条 城 区 消 防 车 通 道 应 随 着 城 区 的 快 速 建 设 应 逐 步 完 善,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4

1 消 防 车 通 道 不 应 小 于 4m, 城 区 道 路 中 心 线 间 距 不 宜 超 过 160m, 当 建 筑 物 沿 街 部 分 长 度 超 过 150m 或 总 长 度 超 过 220m 时, 应 当 设 置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2 消 防 车 通 道 宽 度 和 净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4m, 与 建 筑 外 墙 间 距 大 于 5m 石 油 化 工 区 的 生 产 工 艺 装 置 储 罐 区 等 处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6m, 路 面 上 净 空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5m, 路 面 内 转 弯 半 径 不 宜 小 于 12m 3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坡 度 不 应 影 响 消 防 车 的 安 全 行 驶 停 靠 作 业 等, 举 高 消 防 车 停 留 作 业 场 地 的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3% 4 尽 头 式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回 车 场 地 不 应 当 小 于 12m 12 12m,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消 防 车 回 车 场 地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15m 15m, 供 大 型 消 防 车 使 用 的 回 车 场 地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18m 18m 5 消 防 车 通 道 应 满 足 不 低 于 35 公 里 / 每 小 时 45 公 里 / 每 小 时 的 时 速 要 求 6 消 防 车 通 道 下 的 管 道 和 暗 沟 应 能 承 受 大 型 消 防 车 的 荷 载, 具 体 荷 载 指 标 应 满 足 能 承 受 规 划 区 域 内 配 置 的 最 大 型 消 防 车 辆 的 重 量 7 新 建 小 区 不 得 在 消 防 车 干 道 上 设 置 路 障, 确 保 消 防 车 作 战 通 行 8 在 城 区 建 设 中 应 对 静 态 交 通 集 贸 市 场 等 进 行 合 理 布 置, 加 强 城 区 交 通 管 理, 坚 决 取 缔 各 种 违 章 占 道 行 为, 以 利 于 消 防 施 救 和 安 全 疏 散 第 三 十 八 条 街 区 道 路 旧 城 区 街 道 结 合 旧 城 改 造 拓 宽, 使 街 区 道 路 形 成 环 状 街 区 内 消 防 车 通 道 宽 度 和 净 高 度 不 应 当 低 于 4m, 消 防 车 道 路 下 的 管 道 和 暗 沟 应 能 承 受 大 型 消 防 车 的 荷 载 消 防 车 穿 越 建 筑 物 门 洞 时, 其 净 高 和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4.5m; 门 垛 之 间 的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4m 第 三 十 九 条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车 通 道 1 必 须 设 有 直 通 室 外 的 楼 梯 或 直 通 楼 梯 间 的 出 口 2 高 层 建 筑 物 的 内 院 或 天 井, 当 其 短 边 长 度 超 过 24m 时, 宜 设 有 进 入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3 高 层 建 筑 特 别 是 体 量 大 的 高 层 建 筑 周 围, 应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通 道, 如 确 有 困 难 时, 应 沿 建 筑 物 两 个 长 边 设 置 消 防 车 通 道 4 消 防 车 通 道 靠 近 高 层 建 筑 物 一 侧, 不 应 布 置 妨 碍 举 高 消 防 车 辆 操 作 的 绿 化 架 空 管 线 等, 以 确 保 消 防 扑 救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第 四 十 条 工 厂 仓 库 重 要 的 工 厂 仓 库, 易 燃 可 燃 物 露 天 堆 场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应 设 环 形 消 防 车 通 道 或 四 周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6m 且 能 供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平 坦 空 地 一 个 易 燃 物 堆 场 的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25000m 2 或 一 个 可 燃 物 堆 场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40000m 2 时, 宜 增 设 与 环 形 车 道 相 通 的 中 间 纵 横 消 防 车 通 道, 其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50m 第 四 十 一 条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消 防 车 通 道 (1) 超 过 3000 个 座 位 的 体 育 馆 超 过 2000 座 位 的 的 会 堂 和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m 2 的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商 场 等, 宜 设 环 形 消 防 车 通 道 (2) 规 模 较 大 的 封 闭 式 商 业 街 购 物 中 心 游 乐 场 等, 进 入 院 内 的 消 防 车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且 内 院 的 道 路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6m 第 四 十 二 条 危 险 品 的 运 输 通 道 规 划 沿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遂 资 眉 高 速 公 路 资 三 快 速 通 道 及 城 东 新 区 外 围 规 划 道 路 为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专 用 通 道 ; 城 区 内 的 小 型 加 油 站 液 化 气 站 的 危 险 品 运 输 以 交 通 主 干 道 为 主, 禁 止 其 他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从 中 心 城 区 穿 过 需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要 求 第 八 章 消 防 与 抗 震 人 防 第 四 十 三 条 市 区 的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通 信 交 通 急 救 等 市 区 防 灾 生 命 线 工 程 设 施 和 市 区 的 消 防 站 消 防 供 水 消 防 通 讯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市 区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应 按 抗 震 人 防 要 求 和 抢 险 救 灾 的 需 要 进 行 设 计 和 建 设, 除 自 身 安 全 防 护 外, 应 保 证 救 灾 能 力 和 作 用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城 市 消 防 站 建 设 中,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抗 震 人 防 的 需 要, 配 备 抢 险 救 灾 装 备, 争 取 到 规 划 期 末, 使 市 区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求, 并 强 化 训 练 工 作 第 四 十 五 条 在 市 区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中, 考 虑 到 地 震 可 能 引 起 市 区 火 灾 等 二 次 灾 害, 对 于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系 统, 规 划 要 求 将 新 建 管 道 走 廊 设 在 道 路 慢 车 道 下, 减 低 火 灾 危 险 性, 市 区 的 大 片 绿 地 绿 带 走 廊 公 园 体 育 场 广 场 道 路 系 统 等, 均 作 为 避 难 疏 散 或 救 灾 临 时 场 所 之 用 此 外, 对 城 区 旧 区 进 行 改 造 时, 一 方 面 应 采 取 抗 震 措 施 加 固 旧 房 拆 除 危 房 另 一 方 面, 应 采 取 消 防 措 施 等 提 高 新 建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并 做 防 火 隔 断 5

第 九 章 消 防 管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加 强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实 行 严 格 的 行 业 管 理, 坚 持 城 市 消 防 工 作 政 府 负 责, 落 实 规 划, 不 欠 新 帐, 快 补 旧 帐, 健 全 设 施, 加 强 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对 城 市 火 灾 的 预 防 消 防 组 织 火 灾 扑 救 以 及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均 由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十 七 条 充 分 发 挥 各 种 传 媒 以 及 社 会 团 体 的 作 用, 普 及 公 民 的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把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纳 入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完 善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体 系 第 四 十 八 条 应 加 强 对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审 核 工 作, 加 强 对 公 共 场 所 和 重 点 消 防 安 全 单 位 的 消 防 监 督 第 十 章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第 四 十 九 条 消 防 站 规 划 近 期 规 划 升 级 现 状 马 鞍 路 特 勤 消 防 中 队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搬 迁 现 状 特 勤 消 防 队 至 城 南 工 业 集 中 发 展 区 内 特 勤 消 防 站, 原 用 地 范 围 内 保 留 一 座 普 通 消 防 站 的 各 项 配 置 ; 保 留 现 雁 江 沱 江 消 防 中 队 ; 城 东 新 区 在 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投 入 使 用 ; 另 外 规 划 新 建 位 于 幸 福 片 区 内 的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 新 建 位 于 迎 接 镇 与 公 安 训 练 基 地 合 建 的 消 防 训 练 培 训 基 地 2020 年, 形 成 5 座 消 防 站, 一 处 训 练 培 训 基 地 的 消 防 架 构 第 五 十 条 消 防 装 备 至 2020 年 规 划 消 防 战 斗 车 总 数 为 不 少 于 40 辆, 各 消 防 站 配 备 举 高 消 防 车 和 主 战 消 防 车, 并 根 据 城 市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配 齐 特 种 器 材 装 备 和 常 规 器 材 装 备 第 五 十 一 条 消 防 供 水 至 2020 年 全 市 消 火 栓 总 数 达 到 1121 座, 现 有 161 座, 应 增 设 960 座, 跟 换 22 座 ; 消 防 取 水 点 总 数 应 达 到 8 处, 其 中 消 防 水 池 4 处, 消 防 取 水 码 头 4 处 第 五 十 二 条 消 防 通 信 建 立 完 善 的 火 灾 报 警 和 消 防 指 挥 通 信 和 GPS 系 统, 利 用 有 线 和 无 线 通 信 系 统, 做 到 迅 速 准 确 可 靠 逐 步 建 立 消 防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五 十 三 条 消 防 车 通 道 1 消 防 车 通 道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以 城 市 道 路 为 主 要 消 防 车 通 道, 加 紧 对 棚 户 区 的 改 造, 将 重 大 危 险 源 迁 出 人 口 稠 密 区 2 建 筑 物 退 道 路 红 线 应 考 虑 防 火 通 道 和 消 防 疏 散 的 要 求, 以 便 灭 火 时 进 行 营 救 和 疏 散 ; 高 层 建 筑 更 应 严 格 控 制, 以 免 形 成 飓 风 效 应 ; 高 层 建 筑 集 中 区 应 结 合 城 市 广 场 建 设 消 防 疏 散 空 间 新 建 居 住 小 区 内 部 道 路 要 提 高 道 路 建 设 标 准, 转 弯 半 径 等 应 满 足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要 求 3 结 合 近 期 城 市 规 划 和 老 城 区 改 造, 打 通 旧 城 区 被 挤 占 的 道 路, 清 除 各 类 临 时 性 建 筑 物, 基 本 实 现 消 防 道 路 畅 通 第 十 一 章 实 施 消 防 专 项 规 划 的 建 议 及 措 施 第 五 十 四 条 切 实 加 强 消 防 重 点 单 位 的 管 理,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消 防 法 所 赋 予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按 照 公 安 部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要 求 对 消 防 重 点 单 位 依 法 检 查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2 次, 并 做 好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表, 对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 及 时 下 发 责 令 当 场 改 正 通 知 书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通 知 书 重 点 火 灾 隐 患 限 期 改 正 通 知 书 等 消 防 法 律 文 书, 组 织 力 量 对 重 点 单 位 考 评, 进 一 步 落 实 法 人 代 表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确 保 全 市 所 有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不 发 生 重 特 大 火 灾 事 故 第 五 十 五 条 加 强 消 防 法 制 建 设, 依 法 制 火 依 法 管 火, 在 全 社 会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全 民 消 防 意 识, 积 极 开 展 在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区 农 村 的 消 防 知 识 讲 座, 组 织 消 防 演 练, 提 高 全 社 会 消 防 素 质 第 五 十 六 条 消 防 站 消 防 给 水 消 防 车 通 道 消 防 通 讯 消 防 装 备 等 基 本 建 设 属 于 固 定 资 本 投 资 范 围, 消 防 规 划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其 经 费 应 纳 入 政 府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第 五 十 七 条 城 区 各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小 学 校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和 维 护 资 金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第 五 十 八 条 因 工 程 建 设 等 原 因 损 坏 或 拆 建 的 市 政 消 火 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修 复 第 五 十 九 条 城 区 各 相 关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资 阳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认 真 抓 好 消 防 站 消 防 给 水 消 防 通 道 等 消 防 设 施 的 建 设, 并 由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组 织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第 六 十 条 待 该 专 项 规 划 获 政 府 审 批 后,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消 防 站 消 防 取 水 码 头 消 防 水 池 的 选 址 应 及 时 反 馈 至 城 市 各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内 容 中, 并 严 格 按 照 规 划 实 施 6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文 本 中 黑 体 下 划 线 部 分 为 强 制 性 内 容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规 划 自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规 划 执 行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 资 阳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和 资 阳 消 防 支 队 负 责 解 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