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3C7CAD0B5C0C2B7BDBBB2E6BFDAB9E6BBAEB9E6B7B >



Similar documents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书面申请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

标准名称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江 苏 瑞 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鲁 工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江 苏 溧 鸿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明 创 科 技 园 发 展 有 限 公 公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茂 盛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鼎 洪 建 工 有 限 公 富 强 机 电 安 装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上证指数

I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编号: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Microsoft Word - 资料分析练习题09.doc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思 想

doc

一、资质申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目 录 -2-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玉师院党〔2005〕 号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 期 李 伟 等 用 方 法 对 中 国 历 史 气 温 数 据 插 值 可 行 性 讨 论

11. 上 海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和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体 12. 中 铁 十 七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外 天 利 ( 北 京 )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体 13. 中 南 建 筑 设 计 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课程类 别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 4 ] ( P97 ) [ 5 ] ( P14 ) ( 一 ) 条 约 优 先 是 基 本 原 则

CONTENTS WENZHOU DANGJIAN 紧 贴 中 心 服 务 基 层 拓 宽 视 野 追 求 纵 深 2010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40 期 ) 主 办 中 共 温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主 任 常 务 副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王 昌 荣 王 益 琪 陈 进 达 沈

附件2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为 了 构 建 现 代 化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推 进 苏 州 市 创 建 国 家 公 交 都 市, 结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的 修 编, 运 用 大 数 据 等 分 析 手 段, 对 2010 年 编 制 的

<4D F736F F D2033D4C2C6DAD4D3D6BEA3A8B6A8B8E5CEC4BCFEA3A92E646F63>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导 数 和 微 分 的 概 念 导 数 的 几 何 意 义 和 物 理 意 义 函 数 的 可 导 性 与 连 续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平 面 曲 线 的 切 线 和 法 线 导 数 和 微 分 的 四 则 运 算 基 本 初 等 函 数 的 导 数 复 合 函 数 反 函 数 隐 函 数 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4D F736F F D C4EAB9A4B3CCCBB6CABFCAFDD1A7D7A8D2B5BFCEBFBCCAD4B4F3B8D9D3EBD2AAC7F3>

Transcription:

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P XXXXX XXXX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 XXXX XX X 发 布 XXXX XX XX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 GBXXXXX XXXX 主 编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施 行 日 期 :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中 国 xxxxxx 出 版 社 2010 北 京

前 言 本 规 范 是 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2005 年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制 订 修 订 计 划 (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 建 标 函 [2005]84 号 ) 的 要 求, 由 同 济 大 学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共 同 编 制 本 规 范 在 编 制 过 程 中, 编 制 组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国 内 外 科 研 成 果 和 大 量 实 践 经 验, 并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反 复 讨 论 修 改 充 实,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本 规 范 共 分 9 章 和 3 个 附 录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术 语 和 符 号 基 本 规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规 划 行 人 与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交 叉 口 辅 助 设 施 等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由 同 济 大 学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积 累 资 料, 随 时 将 有 关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馈 给 同 济 大 学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学 院 ( 地 址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曹 安 公 路 4800 号, 邮 政 编 码 :201804, E-mail:keping_li@vip.163.com),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同 济 大 学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天 津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深 圳 市 城 市 交 通 规 划 研 究 中 心 成 都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总 队 重 庆 市 城 市 交 通 规 划 研 究 所 郑 州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 杨 佩 昆 李 克 平 赵 杰 陈 小 鸿 刘 勇 朱 兆 芳 王 晓 华 郑 连 勇 林 群 滕 生 强 周 涛 王 巨 涛 李 杰 杨 晓 光 林 航 飞 戴 继 锋 张 慧 敏 闫 勃 全 波 张 贻 生 宋 建 平 钱 红 波 向 旭 东 傅 彦 朱 彬 白 子 建 谷 李 忠 庄 斌 周 佺 高 霄 张 国 华 白 玉 姚 琪 朱 胜 跃 顾 启 英 沈 莉 芳 龚 凤 刚 本 规 范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全 永 燊 崔 健 球 朱 兆 芳 段 里 仁 陈 洪 仁 严 宝 杰 张 均 任 刘 运 通 陈 声 洪 王 晓 明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和 符 号... 2 2.1 术 语... 2 2.2 符 号... 5 3 基 本 规 定... 8 3.1 一 般 规 定... 8 3.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分 类 功 能 及 选 型... 9 3.3 城 市 规 划 各 阶 段 交 叉 口 规 划 内 容... 13 3.4 交 叉 口 规 划 范 围... 15 3.5 交 叉 口 规 划 要 素... 17 4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25 4.1 一 般 规 定... 25 4.2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30 4.3 无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35 4.4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36 4.5 短 间 距 交 叉 口 规 划... 38 5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39 5.1 一 般 规 定... 39 5.2 立 体 交 叉 主 线 规 划... 40 5.3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规 划... 40 5.4 立 体 交 叉 变 速 车 道 规 划... 43 5.5 立 体 交 叉 集 散 车 道 规 划... 44 5.6 立 体 交 叉 辅 助 车 道 规 划... 45 5.7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辅 路 人 行 道 等 其 他 设 施 规 划... 46 6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规 划... 47 6.1 一 般 规 定... 47 6.2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48 6.3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50 7 行 人 与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54 7.1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54 7.2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设 施... 58 8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60 8.1 一 般 规 定... 60 8.2 交 叉 口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60 8.3 公 共 汽 ( 电 ) 车 专 用 进 出 口 道... 63 8.4 公 共 汽 ( 电 ) 车 优 先 控 制... 64 1

9 交 叉 口 辅 助 设 施... 65 9.1 安 全... 65 9.2 环 境 保 护... 67 9.3 排 水... 67 9.4 绿 化 与 景 观... 67 附 录 A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69 附 录 B 行 人 与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设 施 附 图... 76 附 录 C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附 图... 80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82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83 附 : 条 文 说 明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5 3 Basic Requirement... 8 3.1 General Requirement... 8 3.2 Classification, Function and Type Selection of Intersections... 9 3.3 Intersection planning contents corresponding each urban planning stage... 13 3.4 Planning Range of Intersections... 15 3.5 Planning Elements of Intersections... 17 4 At-grade Intersection Planning... 25 4.1 General Requirement... 25 4.2 Signalized Intersection... 30 4.3 Unsignalized Intersection... 35 4.4 Roundabout... 36 4.5 Short Distance Intersections Planning... 38 5 Interchange Planning... 39 5.1 General Requirement... 39 5.2 Main Li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40 5.3 Ramp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40 5.4 Speed-Change La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43 5.5 Collector-distributor La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44 5.6 Auxiliary Lane Planning of Interchange... 45 5.7 Auxiliary Roads, Sidewalk and other Facilities Planning within Interchange... 46 6 Road and Railway Crossing Planning... 47 6.1 General Requirement... 47 6.2 Road-Railway Grade Crossing... 48 6.3 Road-Railway Grade Separation... 50 7 Pedestrian and Bicycle Crossing Facilities Planning... 54 7.1 Pedestrian Crosswalk Facilities... 54 7.2 Bicycle Crossing Facilities... 58 8 Public Transit Facilities Planning... 60 8.1 General Requirement... 60 8.2 Bus (Trolley) Stops at Intersection... 60 8.3 Bus (Trolley) Exclusive Approach and Exit... 63 8.4 Transit Signal Priority Control... 64 3

9 Subsidiary Devices or Measures at Intersection... 65 9.1 Traffic Safety Devices... 65 9.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67 9.3 Drainage Devices... 67 9.4 Greening and Landscape Measures... 67 Appendix A Design Capacity... 69 Appendix B Layout of Pedestrian and Bicycle Crossing Facilities... 76 Appendix C Layout of Public Transit Facilities... 8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2 List of Equoted standards... 8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

1 总 则 1.0.1 为 科 学 合 理 地 规 划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充 分 利 用 交 叉 口 时 空 资 源, 实 现 交 叉 口 人 流 和 车 流 的 交 通 安 全 与 通 达,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城 市 规 划 各 阶 段 相 应 的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以 及 城 市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或 立 体 交 叉 的 新 建 改 建 与 交 通 治 理 专 项 规 划 1.0.3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应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和 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 符 合 保 障 安 全 保 证 效 率, 保 护 环 境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的 要 求 1.0.4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和 符 号 2.1 术 语 2.1.1 交 通 功 能 Traffic Function 交 通 设 施 在 交 通 系 统 中 所 承 担 的 作 用, 以 及 对 出 行 者 所 能 提 供 的 交 通 服 务 和 服 务 水 平 2.1.2 宏 观 交 通 组 织 Macro Traffic Organization 在 一 定 范 围 的 交 通 系 统 中, 规 定 各 类 道 路 上 各 种 交 通 方 式 在 空 间 与 时 间 上 的 协 调 关 系, 使 各 种 交 通 方 式 在 道 路 系 统 中 能 有 序 安 全 髙 效 地 通 行 的 交 通 运 行 方 案 2.1.3 微 观 交 通 组 织 Micro Traffic Organization 在 交 叉 口 可 通 行 的 空 间 与 时 间 范 围 内, 安 排 组 织 从 各 方 面 汇 集 到 交 叉 口 的 各 种 交 通 流 有 序 地 向 各 方 向 疏 散, 以 保 障 人 流 和 车 流 安 全 高 效 地 通 过 交 叉 口 的 交 通 运 行 方 案 2.1.4 快 速 公 共 交 通 Bus Rapid Transit (BRT) 运 用 大 容 量 公 共 交 通 车 辆 和 先 进 的 控 制 管 理 系 统, 在 专 用 的 车 道 上 运 行, 具 有 运 量 大 运 行 速 度 快 等 特 性 的 新 型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2.1.5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Signalized Intersection 用 交 通 信 号 灯 组 织 指 挥 冲 突 交 通 流 运 行 次 序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2.1.6 无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Unsignalized Intersection 不 用 交 通 信 号 灯, 而 用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或 仅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

中 对 通 行 权 的 规 定, 组 织 相 冲 突 交 通 流 运 行 次 序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2.1.7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Yield Sign Intersection 主 要 道 路 与 次 要 道 路 相 交, 用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来 规 定 次 要 道 路 车 辆 在 进 入 交 叉 口 前 必 须 减 速 让 主 要 道 路 车 辆 先 行,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通 行 的 交 叉 口 2.1.8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Stop Sign Intersection 主 要 道 路 与 次 要 道 路 相 交, 或 次 要 道 路 相 交, 用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来 规 定 次 要 道 路 车 辆 或 各 向 车 辆 在 进 入 交 叉 口 前 必 须 停 车 瞭 望,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通 行 的 交 叉 口 2.1.9 全 无 管 制 交 叉 口 Uncontrolled Intersection 没 有 任 何 管 制 措 施, 各 流 向 的 交 通 流 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先 后 通 行 次 序 通 行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2.1.10 枢 纽 立 交 Key Interchange 特 大 城 市 大 城 市 的 快 速 路 与 快 速 路 城 际 髙 速 公 路 或 重 要 主 干 路 相 交, 车 流 分 层 通 行 的 交 叉 转 向 交 通 节 点 2.1.11 一 般 立 交 Common Interchange 城 市 主 干 路 或 次 干 路 与 城 市 快 速 路 或 城 际 高 速 公 路 相 交, 主 线 车 流 分 层 通 行 的 交 叉 转 向 交 通 节 点 2.1.12 分 离 立 交 Grade Separation without Ramps(Flyover or Underpass) 城 市 快 速 路 或 交 通 量 特 大 的 主 干 路 与 其 他 城 市 道 路 相 交, 主 线 车 流 以 上 跨 或 下 穿 方 式 连 续 通 行 无 任 何 型 式 转 向 匝 道 的 交 通 节 点 3

2.1.13 集 散 车 道 Collection-distributed Lane 为 了 减 少 立 体 交 叉 主 线 上 进 出 口 的 数 量 和 交 通 流 的 交 织, 在 主 线 一 侧 或 两 侧 设 置 的 与 主 线 平 行 且 横 向 分 离 并 在 两 端 与 主 线 相 连 供 进 出 主 线 车 辆 运 行 的 车 道 2.1.14 辅 助 车 道 Auxiliary Lane 在 立 体 交 叉 分 流 段 上 游 合 流 段 下 游, 为 使 匝 道 上 下 游 主 线 道 路 车 道 数 平 衡 且 保 持 主 线 的 基 本 车 道 数 而 在 主 线 一 侧 增 设 的 车 道 2.1.15 进 口 道 Approach 平 面 交 叉 口 上, 车 辆 从 上 游 路 段 驶 入 交 叉 口 的 一 段 车 行 道 2.1.16 出 口 道 Exit 平 面 交 叉 口 上, 车 辆 从 交 叉 口 驶 入 下 游 路 段 的 一 段 车 行 道 2.1.17 基 本 饱 和 流 量 Basic Saturation Flow 理 想 条 件 下, 一 条 进 口 车 道 上 单 位 绿 灯 时 间 内 所 能 通 过 的 最 大 车 辆 数 2.1.18 规 划 ( 设 计 ) 饱 和 流 量 Planning (Design)Saturation Flow 基 本 饱 和 流 量 经 各 种 影 响 因 素 修 正 后 的 饱 和 流 量 2.1.19 短 间 距 交 叉 口 Intersections with Short Distance 相 邻 交 叉 口 间 距 小 于 上 游 交 叉 口 所 需 出 口 道 总 长 与 下 游 交 叉 口 所 需 进 口 道 总 长 之 和 的 两 交 叉 口 4

2.2 符 号 C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实 际 通 行 能 力 C 0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CAP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通 行 能 力 (pcu/h) C B 一 条 匝 道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pcu/h) C D 单 向 匝 道 一 条 车 道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pcu/h) C g 减 速 或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低 优 先 级 车 流 的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pcu/h) cyc 自 行 车 当 量 f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考 虑 各 种 干 扰 因 素 的 通 行 能 力 折 减 系 数 f g 饱 和 流 量 的 纵 坡 与 重 车 修 正 系 数 f n 单 向 匝 道 的 车 道 数 对 通 行 能 力 的 修 正 系 数 f p 驾 驶 员 条 件 对 通 行 能 力 的 修 正 系 数 f z 转 弯 车 道 饱 和 流 量 的 转 弯 半 径 修 正 系 数 f t 饱 和 流 量 车 道 宽 度 修 正 系 数 f w 匝 道 车 道 宽 度 对 通 行 能 力 的 修 正 系 数 G 道 路 纵 坡 (%) HV 换 算 成 标 准 车 后 的 重 车 率 l b 公 交 车 车 辆 长 度 (m) l m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长 度 (m) L a 进 口 道 规 划 展 宽 长 度 (m) L b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长 度 (m) 5

L d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渐 变 段 长 度 (m) L s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长 度 (m) MSV i 一 条 匝 道 第 i 级 服 务 水 平 的 最 大 服 务 交 通 量 (pcu/h) n 路 段 单 向 车 道 数 N 高 峰 15min 内 每 一 信 号 周 期 的 左 转 或 右 转 车 的 平 均 排 队 车 辆 数 (veh) p 公 交 站 台 停 车 泊 位 数 q H 减 速 或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高 优 先 级 车 流 交 通 量 (pcu/h) r 进 口 道 展 宽 系 数 S b 基 本 饱 和 流 量 (pcu/h) S c 道 口 侧 向 视 距 (m) S bt 直 行 车 道 基 本 饱 和 流 量 (pcu/h) S bl 左 转 车 道 基 本 饱 和 流 量 (pcu/h) S br 右 转 车 道 基 本 饱 和 流 量 (pcu/h) S i 第 i 条 进 口 车 道 的 规 划 ( 设 计 ) 饱 和 流 量 (pcu/h) S l 左 转 车 道 经 转 弯 半 径 - 车 道 宽 度 修 正 后 的 规 划 ( 设 计 ) 饱 和 流 量 (pcu/h) S r 右 转 车 道 经 转 弯 半 径 - 车 道 宽 度 修 正 后 的 规 划 ( 设 计 ) 饱 和 流 量 (pcu/h) S s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m) S t 车 道 宽 度 修 正 后 的 直 行 车 道 规 划 ( 设 计 ) 饱 和 流 量 (pcu/h) t f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低 优 先 级 车 流 平 均 跟 驶 穿 越 空 档 (s) 6

t o 低 优 先 级 车 辆 能 穿 越 高 优 先 级 车 流 的 临 界 空 档 (s) V d 道 路 设 计 车 速 (km/h) V/C 饱 和 度 W o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加 宽 后 的 宽 度 (m) W 1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的 展 宽 宽 度 (m) W 2 路 段 平 均 一 条 车 道 规 划 宽 度 (m) λ i 第 i 条 进 口 车 道 所 属 信 号 相 位 的 绿 信 比 7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和 规 划 方 案, 应 根 据 下 列 因 素 确 定 : 1 城 市 规 划 和 城 市 交 通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相 交 道 路 的 类 型 ; 2 依 照 交 叉 口 所 在 地 区 的 道 路 网 络 及 其 在 道 路 网 中 的 定 位 周 边 用 地 环 境 特 点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交 通 功 能, 以 及 平 面 交 叉 口 或 立 体 交 叉 的 规 划 选 型 ; 3 公 共 交 通 线 网 规 划 中 快 速 公 交 线 公 交 专 用 道 专 用 车 道 线 网 规 划 和 港 湾 式 公 交 站 的 布 局 方 案 ; 4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布 局 及 规 划 指 标 ; 5 平 面 交 叉 口 各 类 相 交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指 标 和 典 型 横 断 面 形 式 ;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选 型 主 线 及 匝 道 规 划 方 案 等 3.1.2 交 叉 口 规 划 必 须 结 合 技 术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等 因 素, 在 进 行 多 方 案 综 合 比 选 后 确 定 8

3.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分 类 功 能 及 选 型 3.2.1 按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90) 及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 对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的 划 分, 交 叉 口 分 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交 叉 口 按 城 市 大 小 与 相 交 道 路 类 型 的 分 类 应 符 合 表 3.2.1-1~ 表 3.2.1-3 的 规 定 ; 表 3.2.1-1 特 大 城 市 与 大 城 市 交 叉 口 按 相 交 道 路 类 型 的 分 类 相 交 道 路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快 速 路 快 - 快 交 叉 口 主 干 路 快 - 主 交 叉 口 主 - 主 交 叉 口 次 干 路 快 - 次 交 叉 口 主 - 次 交 叉 口 次 - 次 交 叉 口 支 路 主 - 支 交 叉 口 次 - 支 交 叉 口 支 - 支 交 叉 口 表 3.2.1-2 中 等 城 市 交 叉 口 按 相 交 道 路 类 型 的 分 类 相 交 道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主 干 路 主 - 主 交 叉 口 次 干 路 主 - 次 交 叉 口 次 - 次 交 叉 口 支 路 主 - 支 交 叉 口 次 - 支 交 叉 口 支 - 支 交 叉 口 表 3.2.1-3 小 城 市 交 叉 口 按 相 交 道 路 类 型 的 分 类 相 交 道 路 干 路 支 路 干 路 干 - 干 交 叉 口 支 路 干 - 支 交 叉 口 支 - 支 交 叉 口 2 平 面 交 叉 口 应 分 为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 平 A 类 ) 无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 平 B 类 ) 和 环 形 交 叉 口 ( 平 C 类 ) 三 种 类 型, 平 面 交 叉 口 分 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应 分 为 进 出 口 道 展 宽 交 叉 口 ( 平 A1 类 ) 和 进 出 口 道 不 展 宽 交 叉 口 ( 平 A2 类 ); 2) 无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应 分 为 支 路 只 准 右 转 通 行 交 叉 口 ( 平 B1 9

类 ) 减 速 让 行 或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 平 B2 类 ) 和 全 无 管 制 交 叉 口 ( 平 B3 类 ) 3 立 体 交 叉 应 分 为 枢 纽 立 交 ( 立 A 类 ) 一 般 立 交 ( 立 B 类 ) 和 分 离 立 交 ( 立 C 类 ) 3.2.2 各 类 交 叉 口 的 功 能 和 基 本 要 求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快 - 快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快 速 路 主 线 车 流 快 速 连 续 通 行, 车 行 道 应 为 机 动 车 专 用 车 道, 主 线 上 不 得 因 设 置 匝 道 而 使 匝 道 进 出 口 上 游 与 下 游 通 行 能 力 严 重 不 匹 配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在 主 要 公 共 交 通 客 流 通 道 的 快 速 路 应 规 划 快 速 公 共 交 通 专 用 车 道 及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2)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应 与 机 动 车 分 层 通 行 2 快 - 主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快 速 路 主 线 车 流 快 速 连 续 通 行, 车 行 道 应 为 机 动 车 专 用 车 道, 主 线 上 不 得 因 设 置 匝 道 而 使 匝 道 进 出 口 上 游 与 下 游 通 行 能 力 严 重 不 匹 配,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主 干 路 上 应 按 公 共 交 通 客 流 需 求 规 划 快 速 公 共 交 通 或 主 干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及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2)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应 与 快 速 路 上 机 动 车 分 层 通 行, 主 干 路 的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中 间 应 设 安 全 岛, 并 应 采 用 专 用 信 号 控 制 3 快 - 次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快 速 路 主 线 交 通 快 速 连 续 通 行 功 能 和 次 干 路 局 部 生 活 功 能,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次 干 路 - 快 速 路 间 提 供 必 要 流 向 的 转 向 集 散 交 通 通 道 ; 2) 次 干 路 应 按 公 交 客 流 需 求 规 划 主 干 公 交 或 区 域 公 交 专 用 车 10

道 及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3) 次 干 路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中 间 应 设 安 全 岛, 并 应 采 用 专 用 信 号 控 制 4 主 - 主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主 干 路 主 要 流 向 车 流 畅 通 能 以 中 等 速 度 间 断 通 行 以 交 通 功 能 为 主, 并 应 符 合 主 干 路 的 基 本 要 求 ; 5 主 - 次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主 干 路 畅 通 及 次 干 路 - 主 干 路 间 转 向 交 通 需 求 能 以 中 等 速 度 间 断 通 行 以 集 散 交 通 功 能 为 主 兼 有 次 干 路 局 部 生 活 功 能, 并 应 符 合 主 次 干 路 的 要 求 以 及 交 叉 口 通 行 能 力 与 转 向 交 通 需 求 相 匹 配 的 要 求 ; 6 主 - 支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主 干 路 畅 通 能 以 中 等 速 度 连 续 通 行, 支 路 应 右 转 进 出 主 干 路, 有 必 要 时, 经 论 证 可 选 用 其 他 相 交 形 式 ; 主 干 路 应 以 交 通 功 能 为 主, 支 路 应 以 生 活 功 能 为 主, 并 应 符 合 主 支 道 路 的 要 求 ; 7 次 - 次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次 干 路 主 要 流 向 车 流 畅 通 能 以 中 等 速 度 间 断 通 行, 应 兼 具 交 通 与 生 活 功 能, 并 应 符 合 次 干 路 的 要 求 ; 8 次 - 支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次 干 路 集 散 交 通 功 能 和 支 路 的 生 活 功 能, 当 不 采 用 信 号 控 制 时, 应 保 证 次 干 路 车 流 连 续 通 行, 并 应 符 合 次 支 道 路 的 要 求 ; 9 支 - 支 交 叉 口 应 满 足 生 活 功 能, 并 应 符 合 支 路 的 要 求 3.2.3 交 叉 口 选 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满 足 安 全 通 达 节 约 用 地 及 交 通 功 能 的 要 求 ; 2 总 体 规 划 阶 段 应 按 下 列 原 则 选 定 平 面 交 叉 或 立 体 交 叉 型 式 : 11

1) 城 市 快 速 路 系 统 上 交 叉 口 应 采 用 立 体 交 叉 型 式 ; 2) 除 快 速 路 之 外 的 城 区 道 路 上 不 宜 采 用 立 体 交 叉 型 式 ; 3) 当 通 过 主 - 主 交 叉 口 的 预 测 总 交 通 量 不 超 过 12000pcu/h 时, 不 宜 采 用 立 体 交 叉 型 式 3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交 叉 口 类 型 应 按 表 3.2.3 的 规 定 选 择 表 3.2.3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交 叉 口 选 型 交 叉 口 类 型 应 选 类 型 选 型 可 选 类 型 快 - 快 交 叉 立 A 类 快 - 主 交 叉 立 B 类 立 A 类 或 立 C 类 快 - 次 交 叉 立 C 类 立 B 类 主 - 主 交 叉 平 A1 类 立 B 类 中 的 下 穿 型 菱 形 立 交 主 - 次 交 叉 平 A1 类 主 - 支 交 叉 平 B1 类 平 A1 类 次 - 次 交 叉 平 A1 类 次 - 支 交 叉 平 B2 类 平 C 类 或 平 A1 类 支 - 支 交 叉 平 B2 类 或 平 B3 类 平 C 类 或 平 A2 类 注 : 1 当 城 市 道 路 与 公 路 相 交 时, 高 速 公 路 应 按 快 速 路 一 级 公 路 应 按 主 干 路 二 三 级 公 路 按 次 干 路 四 级 公 路 按 支 路, 确 定 与 公 路 相 交 的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类 型 ; 2 小 城 市 干 - 干 交 叉 口 可 按 表 中 的 次 - 次 交 叉 口 确 定, 干 - 支 交 叉 口 可 按 次 - 支 交 叉 口 确 定 12

3.3 城 市 规 划 各 阶 段 交 叉 口 规 划 内 容 3.3.1 交 叉 口 规 划 应 分 别 满 足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阶 段 的 内 容 规 定,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编 制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并 应 将 其 中 交 叉 口 规 划 成 果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2 应 编 制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并 应 明 确 工 程 设 计 阶 段 交 叉 口 的 控 制 性 条 件 与 关 键 要 素 3.3.2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阶 段 交 叉 口 规 划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与 规 划 道 路 网 系 统 及 道 路 系 统 整 体 宏 观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相 协 调, 应 明 确 不 同 区 域 交 叉 口 交 通 组 织 策 略 以 及 选 择 不 同 类 型 交 叉 口 形 式 的 基 本 原 则, 并 应 确 定 道 路 系 统 主 要 交 叉 口 的 布 局 ; 2 应 按 相 交 道 路 的 类 型 及 功 能, 选 择 立 体 交 叉 的 类 型 框 定 立 体 交 叉 用 地 范 围, 应 合 理 控 制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的 规 划 间 距, 并 应 协 调 与 周 围 环 境 及 用 地 布 局 的 关 系 3.3.3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阶 段 交 叉 口 规 划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与 分 区 规 划 道 路 网 系 统 及 分 区 道 路 系 统 整 体 宏 观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相 协 调, 并 应 明 确 立 体 交 叉 及 主 次 干 路 相 交 交 叉 口 的 整 体 布 局 ; 2 应 优 化 立 体 交 叉 类 型, 并 应 确 定 主 次 干 路 相 交 交 叉 口 的 类 型 ; 3 应 确 定 立 体 交 叉 及 主 次 干 路 相 交 交 叉 口 控 制 点 坐 标 标 高 ; 4 应 确 定 立 体 交 叉 及 主 次 干 路 相 交 交 叉 口 红 线 范 围 13

3.3.4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交 叉 口 规 划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结 合 道 路 系 统 宏 观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并 应 明 确 交 叉 口 微 观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 2 应 确 定 各 类 交 叉 口 控 制 点 坐 标 及 标 高 ; 3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应 根 据 交 通 功 能 用 地 条 件 等 因 素, 结 合 交 通 需 求 分 析, 进 行 方 案 比 选, 应 经 技 术 经 济 综 合 比 较 后 明 确 推 荐 方 案, 并 应 确 定 立 体 交 叉 红 线 范 围 ; 4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应 提 出 平 面 布 局 初 步 方 案, 并 应 确 定 红 线 范 围 ; 5 应 根 据 交 叉 口 初 步 方 案, 提 出 交 叉 口 附 近 道 路 外 侧 规 划 用 地 和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控 制 要 求 3.3.5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阶 段 交 叉 口 规 划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编 制 交 叉 口 微 观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交 叉 口 微 观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应 根 据 红 线 控 制 范 围 交 叉 口 规 划 的 现 实 条 件 交 通 需 求 等 因 素 拟 定, 并 应 与 道 路 系 统 整 体 宏 观 交 通 组 织 周 边 用 地 规 模 用 地 性 质 景 观 环 境 条 件 等 相 协 调 ; 2 应 审 核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成 果 提 出 的 交 叉 口 初 步 方 案, 并 应 结 合 地 形 地 物 及 相 关 标 准 对 初 步 方 案 进 行 完 善 和 细 化 ; 14

3 应 确 定 立 体 交 叉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规 划 方 案 规 划 方 案 应 主 要 包 括 主 线 匝 道 变 速 车 道 集 散 车 道 辅 助 车 道 辅 路 等 ; 并 应 提 出 平 面 交 叉 口 渠 化 布 局 方 案 以 及 相 适 宜 的 信 号 控 制 方 案, 应 明 确 重 要 技 术 参 数 的 取 值 以 及 上 下 游 交 叉 口 的 信 号 协 调 关 系 ; 4 应 确 定 交 叉 口 规 划 范 围 内 公 交 停 靠 站 及 行 人 与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设 施 布 局 方 案 交 通 安 全 与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布 局 方 案 ; 5 应 确 定 交 叉 口 用 地 规 模, 并 应 估 算 改 建 与 治 理 交 叉 口 的 用 地 拆 迁 量, 进 行 规 划 方 案 评 价 3.4 交 叉 口 规 划 范 围 3.4.1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范 围 应 包 括 构 成 该 平 面 交 叉 口 各 条 道 路 的 相 交 部 分 和 进 口 道 出 口 道 及 其 向 外 延 伸 10m~20m 的 路 段 所 共 同 围 成 的 空 间 ( 图 3.4.1) 3.4.2 新 建 改 建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中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必 须 对 交 叉 口 规 划 范 围 内 规 划 道 路 及 相 交 道 路 的 进 口 道 出 口 道 各 组 成 部 分 作 整 体 规 划 3.4.3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范 围 应 包 括 相 交 道 路 中 线 投 影 平 面 交 点 至 相 交 道 路 各 进 出 口 变 速 车 道 渐 变 段 及 其 向 外 延 伸 10m~20m 的 主 线 路 段 间 所 共 同 围 成 的 空 间 ( 图 3.4.3) 3.4.4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范 围 可 根 据 所 需 交 通 设 施 及 其 管 线 的 要 求 适 当 扩 大 15

图 3.4.1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范 围 16

图 3.4.3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范 围 3.5 交 叉 口 规 划 要 素 3.5.1 平 面 交 叉 口 红 线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总 体 规 划 阶 段, 除 支 路 外, 进 口 道 规 划 车 道 数 应 按 上 游 路 段 规 划 车 道 数 的 2 倍 进 行 用 地 预 留 ; 2 分 区 规 划 阶 段, 应 确 定 干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其 宽 度 应 将 进 口 道 出 口 道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公 交 车 站 等 设 施 所 需 要 的 空 间 作 一 体 化 规 划 ; 出 口 道 规 划 车 道 数 应 与 上 游 各 路 段 进 口 道 同 时 流 入 的 最 多 进 口 车 道 数 相 匹 配 ; 3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应 落 实 上 位 规 划 确 定 的 交 叉 口 红 线 规 划 内 容, 且 宜 同 步 开 展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应 根 据 交 叉 口 布 置 的 具 体 形 式 以 及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规 定 的 详 细 尺 寸, 并 应 确 定 交 叉 口 红 线 ; 17

4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应 检 验 总 体 规 划 分 区 规 划 所 定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驾 车 安 全 视 距,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交 叉 口 平 面 规 划 时, 应 检 验 总 体 规 划 分 区 规 划 确 定 的 交 叉 口 转 角 部 分 的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 2)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高 架 路 立 交 桥 或 人 行 天 桥 桥 墩 台 阶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等, 可 能 遮 挡 驾 车 视 线 的 构 作 物 应 做 安 全 视 距 分 析 5 改 建 治 理 规 划, 检 验 实 际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不 符 要 求 时, 应 按 实 有 限 界 所 能 提 供 的 停 车 视 距 允 许 车 速, 在 交 叉 口 上 游 布 设 限 速 标 志 ; 6 规 划 红 线 在 满 足 进 出 口 车 道 数 等 总 宽 的 要 求 下, 宜 两 侧 对 称 布 置 3.5.2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部 位 平 面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部 位 红 线 应 作 切 角 处 理, 常 规 丁 字 十 字 交 叉 口 的 红 线 切 角 长 度 ( 图 3.5.2-1) 宜 按 主 次 干 路 20m~25m, 支 路 15m~20m 的 方 案 进 行 控 制 ; 18

图 3.5.2-1 交 叉 口 红 线 切 角 长 度 示 意 2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应 检 验 总 体 分 区 规 划 阶 段 所 定 交 叉 口 转 角 部 位 红 线 切 角 长 度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的 要 求 ; 三 角 形 限 界 应 由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和 转 角 部 位 曲 线 或 曲 线 的 切 线 构 成 ( 图 3.5.2-2); 图 3.5.2-2 平 面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19

3 平 面 交 叉 口 红 线 规 划 必 须 满 足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的 要 求,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不 得 小 于 表 3.5.2-1 的 规 定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内, 不 得 规 划 布 设 任 何 高 出 道 路 平 面 标 高 1.0m 且 影 响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物 体 ; 表 3.5.2-1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的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路 线 设 计 车 速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km/h)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S s (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4 在 多 车 道 的 道 路 上, 检 验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时, 视 距 线 必 须 设 在 最 易 发 生 冲 突 的 车 道 上 交 叉 口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应 符 合 图 3.5.2-3 的 规 定 ; SS SS SS SS SS SS S s ---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双 向 通 行 交 叉 口 单 向 通 行 交 叉 口 图 3.5.2-3 交 叉 口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5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路 缘 石 宜 为 圆 曲 线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转 弯 最 小 半 径 宜 按 表 3.5.2-2 的 规 定 确 定 20

表 3.5.2-2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转 弯 最 小 半 径 右 转 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30 25 20 15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m) 无 非 机 动 车 道 25 20 15 10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20 15 10 5 3.5.3 立 体 交 叉 红 线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总 体 规 划 或 分 区 规 划 阶 段, 当 已 选 择 立 体 交 叉 方 案 时, 应 框 定 所 选 择 的 立 体 交 叉 方 案 红 线 范 围 ; 当 未 选 择 立 体 交 叉 方 案 时, 可 按 苜 蓿 叶 形 互 通 立 交 的 外 框 初 步 框 定 立 体 交 叉 的 红 线 范 围 ; 2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应 根 据 选 定 立 体 交 叉 的 类 型 及 其 规 划 方 案 的 平 面 图 确 定 立 体 交 叉 的 规 划 边 缘 线, 应 以 规 划 方 案 边 缘 线 外 延 5m~10m 的 范 围 作 为 立 体 交 叉 的 红 线 控 制 范 围 3.5.4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车 型 应 与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车 型 一 致 3.5.5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规 划 最 小 净 高 应 与 道 路 规 划 最 小 净 高 一 致, 并 应 根 据 规 划 道 路 通 行 车 辆 的 类 型, 按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 1 通 行 一 般 机 动 车 的 道 路, 规 划 最 小 净 高 应 为 4.5 m~5.0 m, 主 干 路 应 为 5 m; 通 行 无 轨 电 车 的 道 路, 应 为 5.0 m; 通 行 有 轨 电 车 的 道 路, 应 为 5.5 m; 2 通 行 超 高 车 辆 的 道 路, 规 划 最 小 净 高 应 根 据 通 行 的 超 高 车 辆 类 型 确 定 ; 3 通 行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的 道 路, 规 划 最 小 净 髙 应 为 2.5m; 21

4 当 地 形 条 件 受 到 限 制 时, 支 路 降 低 规 划 最 小 净 高 须 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但 不 得 小 于 2.5 m; 当 通 行 公 交 车 辆 时, 不 得 小 于 3.5 m 支 路 规 划 最 小 净 高 降 低 后, 应 保 证 大 于 规 划 净 高 的 车 辆 有 绕 行 的 道 路, 支 路 规 划 最 小 净 高 处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3.5.6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设 计 车 速 应 按 规 划 交 叉 口 类 型 及 其 不 同 部 位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表 3.5.6 的 规 定 表 3.5.6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设 计 车 速 (km/h) 交 叉 口 类 型 平 面 交 叉 口 立 体 交 叉 部 位 进 口 道 直 行 车 道 进 口 道 左 转 车 道 进 口 道 右 转 车 道 主 线 定 向 匝 道 半 定 向 匝 道 及 辅 路 一 般 匝 道 集 散 车 道 菱 形 立 交 的 平 交 部 分 交 叉 口 设 计 车 速 0.7 V d 0.5 V d 无 转 角 岛 式 渠 化 不 大 于 20km/h 转 角 岛 式 渠 化 不 大 于 30km/h 所 属 路 线 相 应 等 级 道 路 的 设 计 车 速 V d (0.6~0.7)V d (0.5~0.6)V d 取 本 表 平 面 交 叉 的 设 计 车 速 注 :1 V d 为 道 路 设 计 车 速,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共 用 车 道 的 设 计 车 速 应 按 相 应 的 转 弯 车 道 选 取 22

3.5.7 交 叉 口 行 人 过 街 设 计 步 速 应 为 1.0m/s 3.5.8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规 划 交 通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规 划 机 动 车 交 通 量 应 按 规 划 年 的 预 测 高 峰 小 时 内 高 峰 15min 换 算 的 小 时 交 通 量 确 定 ; 2 总 体 规 划 或 分 区 规 划 阶 段,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量 可 采 用 交 叉 口 所 处 道 路 路 段 的 规 划 交 通 量 ; 3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阶 段,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机 动 车 交 通 量 应 区 分 直 行 及 左 右 转 交 通 量 信 号 控 制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车 道 数 交 叉 口 几 何 设 计 时 的 规 划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量, 应 采 用 规 划 年 预 测 高 峰 小 时 内 信 号 周 期 平 均 到 达 量 ; 在 确 定 渠 化 及 信 号 相 位 方 案 时, 应 采 用 道 路 通 车 期 信 号 配 时 时 段 的 高 峰 小 时 内 高 峰 15min 换 算 的 小 时 交 通 量 ; 4 确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间 断 交 通 流 规 划 交 通 量 时, 应 把 各 种 类 型 的 车 辆 数 折 算 成 当 量 小 汽 车, 车 型 折 算 系 数 应 按 表 3.5.8 的 规 定 选 用 表 3.5.8 车 型 折 算 系 数 车 型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特 大 型 车 折 算 系 数 1 2.4 3.6 4.8 注 : 小 型 车 指 车 长 小 于 或 等 于 6m 的 车 辆, 中 型 车 指 车 长 大 于 6m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12m 的 车 辆, 大 型 车 指 车 长 大 于 12m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18m 的 车 辆, 特 大 型 车 指 车 长 大 于 18m 的 车 辆 23

3.5.9 行 人 规 划 交 通 量 应 采 用 高 峰 小 时 内 的 信 号 周 期 平 均 行 人 到 达 量 无 行 人 到 达 量 数 据 时, 可 按 类 似 规 模 和 区 位 的 交 叉 口 确 定 3.5.10 交 叉 口 规 划 通 行 能 力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A 的 规 定 确 定 24

4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的 交 叉 口 规 划 应 对 总 体 规 划 阶 段 确 定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间 距 形 状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新 建 道 路 交 通 网 规 划 中, 规 划 干 路 交 叉 口 不 应 规 划 超 过 4 条 进 口 道 的 多 路 交 叉 口 错 位 交 叉 口 畸 形 交 叉 口 ; 相 交 道 路 的 交 角 不 应 小 于 70, 地 形 条 件 特 殊 困 难 时, 不 应 小 于 45 ; 2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的 各 平 面 交 叉 口 间 距 宜 相 等 4.1.2 道 路 外 侧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物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道 路 外 侧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物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不 得 规 划 在 新 建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应 设 置 在 支 路 或 专 为 道 路 外 侧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物 集 散 车 辆 所 建 的 内 部 道 路 上 ; 2 改 建 治 理 交 叉 口 规 划, 道 路 外 侧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物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设 在 交 叉 口 规 划 范 围 之 外 的 路 段 上, 或 设 在 道 路 外 侧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物 离 交 叉 口 的 最 远 端 ; 2) 干 路 上 道 路 外 侧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的 进 出 交 通 组 织 应 为 右 进 右 出 25

4.1.3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红 线 展 宽 车 道 宽 度 及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新 建 改 建 交 叉 口, 应 按 下 式 确 定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路 段 上 规 划 有 路 缘 带 和 分 隔 带 时,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应 扣 除 路 缘 带 和 分 隔 带 可 用 于 进 口 道 展 宽 的 宽 度 : W 1 = r W2 n (4.1.3) 式 中 : W 1 ---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以 0.5m 为 单 位 向 上 取 整,m; W2--- 路 段 平 均 一 条 车 道 规 划 宽 度,m; r --- 进 口 道 展 宽 系 数, 按 表 4.1.3-1 取 值 ; n --- 路 段 单 向 车 道 数 表 4.1.3-1 进 口 道 展 宽 系 数 路 段 平 均 一 条 车 道 规 划 宽 度 (m) 3.00 3.25 3.50 3.75 展 宽 系 数 r 1.00 0.85 0.71 0.60 2 治 理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的 宽 度, 应 根 据 实 测 各 交 通 流 向 的 交 通 量 及 可 实 施 的 治 理 条 件 确 定 ; 3 进 口 道 规 划 设 置 公 交 港 湾 停 靠 站 时,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应 在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3m; 4 进 出 口 道 部 位 机 动 车 道 总 宽 度 大 于 16m 时, 规 划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应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必 须 在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2m; 26

5 新 建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0m 改 建 与 治 理 交 叉 口, 当 建 设 用 地 受 到 限 制 时, 每 条 机 动 车 进 口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8 m, 公 交 及 大 型 车 辆 进 口 道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0 m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可 不 设 路 缘 带 ; 6 新 建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应 符 合 表 4.1.3-2 的 规 定 ; 表 4.1.3-2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m) 交 叉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主 干 次 干 路 支 路 路 主 - 主 80~ 120 30~ 50 主 - 次 70~ 100 50~ 70 20~ 40 20~40 主 - 支 50~ 70 30~ 40 20~ 30 15~ 30 次 - 次 50~ 70 20~30 次 - 支 40~ 60 30~ 40 20~30 15~ 30 注 :1 进 口 道 规 划 设 置 公 交 港 湾 停 靠 站 时,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还 应 加 上 公 交 港 湾 停 靠 站 所 需 的 长 度 ; 2 相 邻 两 交 叉 口 间 的 展 宽 段 和 渐 变 段 长 度 之 和 接 近 或 超 过 交 叉 口 间 距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 节 的 规 定 27

7 改 建 治 理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比 其 路 段 红 线 应 予 展 宽 的 宽 度 与 延 伸 的 长 度,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4.1.4 平 面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红 线 展 宽 车 道 宽 度 及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新 建 平 面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规 划 设 有 公 交 港 湾 停 靠 站 时, 其 规 划 红 线 应 在 路 段 规 划 红 线 的 基 础 上 展 宽 3.0m; 上 游 进 口 道 规 划 设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时, 应 相 应 增 加 右 转 出 口 道 宽 度 ; 2 新 建 道 路 交 叉 口 每 条 出 口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下 游 路 段 车 道 宽 度, 改 建 和 治 理 交 叉 口 每 条 出 口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25m; 3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长 度, 视 道 路 等 级, 主 干 路 不 应 小 于 60m, 次 干 道 不 应 小 于 45m, 支 路 不 应 小 于 30m, 有 公 交 港 湾 停 靠 站 时, 还 应 增 加 设 置 停 靠 站 所 需 的 长 度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0m; 4 改 建 治 理 平 面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的 展 宽 宽 度 展 宽 段 长 度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4.1.5 平 面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道 路 平 面 线 形 宜 采 用 直 线 ; 当 采 用 曲 线 时, 曲 线 半 径 不 宜 小 于 按 交 叉 口 设 计 车 速 的 不 设 超 高 的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4.1.6 平 面 交 叉 口 竖 向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交 叉 口 竖 向 规 划 应 使 相 交 道 路 在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为 最 平 顺 的 共 同 曲 面 ; 人 行 道 各 点 标 高 应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进 出 口 标 高 相 协 调 ; 2 交 叉 口 竖 向 规 划 宜 以 相 交 道 路 中 线 交 点 的 标 高 作 为 控 制 标 高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其 他 各 要 点 的 标 高 应 按 控 制 标 高 及 相 交 道 路 的 纵 坡 与 横 坡 综 合 确 定 ; 28

3 非 寒 冷 冰 冻 地 区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纵 坡 宜 小 于 2%, 山 岭 重 丘 区 的 城 市 困 难 情 况 下 可 取 6%; 寒 冷 冰 冻 地 区 的 城 市 不 应 大 于 2%; 4 当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纵 坡 大 于 或 等 于 3% 时, 交 叉 口 应 设 置 信 号 控 制, 并 应 设 置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信 号 控 制 4.1.7 平 面 交 叉 口 交 通 岛 的 布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交 叉 口 内 各 流 向 交 通 流 行 驶 轨 迹 所 需 空 间 之 外 的 面 积, 宜 构 筑 标 线 交 通 岛 或 实 体 交 通 岛 ; 2 实 体 交 通 岛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7.0m 2 面 积 窄 小 时, 宜 构 筑 标 线 交 通 岛 ; 3 交 通 岛 不 宜 设 在 竖 曲 线 顶 部 ; 4 交 通 岛 间 导 流 车 道 的 宽 度 宜 以 车 辆 通 过 交 叉 口 的 需 要 确 定 ; 5 在 交 叉 口 转 角 交 通 岛 内 侧 的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应 按 右 转 车 道 内 侧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及 规 划 通 行 车 型 布 设 车 道 加 宽 加 宽 后 的 车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4.1.7 的 规 定 ; 表 4.1.7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加 宽 后 的 宽 度 W o (m) 规 划 车 型 转 弯 半 径 (m) 大 中 型 车 小 型 车 25~30 5.0 4.0 >30 4.5 3.75 6 需 设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而 加 设 转 角 交 通 岛 时, 交 角 曲 线 半 径 应 大 于 25m, 且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应 设 置 信 号 控 制 ; 转 角 交 通 岛 兼 作 行 人 及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安 全 岛 时, 不 包 括 岛 端 及 尖 角 标 线 部 分 的 岛 面 积 应 满 足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待 行 的 需 求, 并 不 应 小 于 20 m 2 ; 29

7 转 角 交 通 岛 兼 作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时, 岛 边 人 行 横 道 布 设 位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 人 行 横 道 同 人 行 道 以 及 交 通 岛 的 接 界 部 分 都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要 求 4.2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4.2.1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阶 段,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规 划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3.5 节 和 第 4.1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对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的 全 部 组 成 部 分 进 行 一 体 化 规 划,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进 出 口 道 车 道 数 进 出 口 道 车 道 宽 度 长 度 和 车 道 功 能 划 分 交 通 流 导 向 交 通 岛 等 的 交 通 渠 化 设 计 以 及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过 街 安 全 岛 非 机 动 车 道 与 公 交 停 靠 站 设 计 等 ; 2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平 面 规 划 方 案 应 与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相 位 选 择 方 案 同 步 进 行, 应 协 调 进 口 车 道 渠 化 方 案 与 信 号 控 制 相 位 方 案, 应 达 到 两 者 最 佳 配 合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的 交 通 安 全 与 通 行 效 率 ; 3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规 划, 应 使 干 路 进 口 道 通 行 能 力 与 其 上 游 路 段 通 行 能 力 相 匹 配, 并 应 使 之 与 相 邻 交 叉 口 协 调 4.2.2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进 口 道 各 车 道 宜 根 据 高 峰 小 时 内 高 峰 15min 换 算 的 小 时 交 通 量 设 置 左 转 直 行 和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或 直 左 直 右 混 行 车 道 车 道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新 建 交 叉 口 规 划 宜 利 用 部 分 中 央 分 隔 带 增 辟 左 转 专 用 车 道 ; 30

改 建 及 治 理 交 叉 口 规 划, 且 高 峰 15min 内 每 信 号 周 期 左 转 车 平 均 交 通 量 超 过 2 辆 时, 宜 设 置 左 转 专 用 车 道 每 信 号 周 期 左 转 车 平 均 到 达 交 通 量 达 10 辆 或 需 要 左 转 专 用 车 道 长 度 达 90m 时, 宜 设 置 2 条 左 转 专 用 车 道 ; 2) 当 高 峰 15min 内 每 信 号 周 期 右 转 车 平 均 到 达 量 达 4 辆 或 道 路 空 间 允 许 时, 宜 设 置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改 建 及 治 理 交 叉 口 规 划 时, 可 通 过 缩 减 进 口 道 车 道 的 宽 度 减 窄 机 非 分 隔 带 宽 度 或 利 用 绿 化 带 展 宽 成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或 直 右 混 行 车 道 当 设 置 2 条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时, 宜 对 右 转 车 流 进 行 信 号 控 制 2 进 口 道 长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进 口 道 规 划 展 宽 长 度 La( 图 4.2.2), 应 由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Ld 与 展 宽 段 长 度 Ls 组 成 展 宽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Ld 按 表 4.1.3.-2 的 规 定 取 值, 干 路 展 宽 渐 变 段 最 短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0m, 支 路 不 应 小 于 15m 展 宽 段 长 度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无 交 通 量 资 料 时,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按 表 4.1.3-2 的 规 定 取 值, 支 路 最 小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30m, 次 干 路 最 小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40m~50m, 主 干 路 最 小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50m~70m, 与 支 路 相 交 应 取 下 限 值, 与 干 路 相 交 应 取 上 限 值 : L s =9N (4.2.2) 式 中 :N 高 峰 15min 内 每 一 信 号 周 期 的 左 转 或 右 转 车 的 平 均 排 队 车 辆 数 31

图 4.2.2 进 口 道 规 划 展 宽 长 度 示 意 2) 当 需 要 在 向 右 侧 展 宽 的 进 口 道 上 设 置 公 交 停 靠 站 时, 应 利 用 展 宽 段 的 延 伸 段 布 设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并 应 追 加 站 台 长 度,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按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要 求 设 置 ; 3) 需 设 两 条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时, 展 宽 段 长 度 可 取 一 条 专 用 车 道 长 度 的 0.6 倍 3 进 口 道 可 不 设 路 缘 带 4.2.3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出 口 道 规 划 展 宽 长 度 应 包 括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长 度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内 不 设 公 交 停 靠 站 时, 支 路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30m, 次 干 路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45m, 主 干 路 不 应 小 于 60m;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0m; 2) 当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内 设 置 公 交 停 靠 站 时, 展 宽 段 长 度 除 应 符 合 本 款 第 1 项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增 加 公 交 停 靠 站 所 需 的 长 度 ;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要 求 ; 3) 出 口 道 规 划 展 宽 长 度 还 应 满 足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限 界 的 要 求 32

2 出 口 道 规 划 可 不 设 路 缘 带 4.2.4 交 叉 口 前 后 高 架 道 路 地 下 通 道 或 互 通 立 交 匝 道 出 入 口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交 叉 口 前 后 高 架 道 路 地 下 通 道 或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出 入 口, 应 设 在 与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的 上 游 或 下 游, 不 宜 设 在 与 支 路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上 游 或 下 游 出 入 口 匝 道 接 地 点 距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应 满 足 车 流 交 织 长 度 的 要 求 ; 2 高 架 道 路 地 下 通 道 或 互 通 立 交 面 对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的 出 口 匝 道 的 设 置,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在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上 游 布 置 有 出 口 匝 道 时,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的 展 宽 宜 符 合 地 面 道 路 与 匝 道 车 流 的 双 重 要 求 ; 2) 出 口 匝 道 的 横 向 位 置 宜 按 出 口 匝 道 车 辆 左 转 右 转 交 通 量 大 小 确 定 当 左 转 交 通 量 大 时, 宜 布 置 在 靠 近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左 转 车 道 与 直 行 车 道 之 间 ( 图 4.2.4-1); 当 右 转 交 通 量 大 时, 宜 布 置 在 靠 近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右 转 车 道 与 直 行 车 道 之 间 ( 图 4.2.4-2); 33

图 4.2.4-1 左 转 交 通 量 大 时 出 口 匝 道 的 横 向 位 置 4.2.4-2 右 转 交 通 量 大 时 出 口 匝 道 的 横 向 位 置 3) 出 口 匝 道 接 近 地 面 段 宜 设 置 2 条 以 上 车 道, 按 车 辆 出 匝 道 后 左 转 右 转 及 直 行 交 通 量 的 大 小 确 定 出 口 段 车 道 功 能 ; 4) 出 口 匝 道 的 出 口 端 距 下 游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展 宽 渐 变 段 起 点 距 离 宜 大 于 或 等 于 100m 当 该 距 离 小 于 100m 且 匝 道 车 流 与 干 路 车 流 换 车 道 交 织 有 困 难 时, 可 在 下 游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分 别 设 置 地 面 进 口 道 展 宽 和 匝 道 延 伸 部 分 的 展 宽 ; 进 口 34

道 展 宽 可 分 别 设 置 干 路 左 转 车 道 直 行 车 道 和 右 转 车 道, 匝 道 延 伸 部 分 展 宽 可 分 别 设 置 左 转 车 道 直 行 车 道 和 右 转 车 道 ; 且 进 口 道 的 信 号 相 位 应 采 用 双 向 左 转 专 用 相 位 3 交 叉 口 前 后 高 架 道 路 地 下 通 道 或 互 通 立 交 的 入 口 匝 道 靠 近 干 路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时, 入 口 匝 道 的 入 口 段 宜 布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展 宽 渐 变 段 的 下 游, 且 最 小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80m 4.3 无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4.3.1 在 支 路 只 准 右 转 通 行 交 叉 口 的 进 口 道 与 出 口 道 之 间, 可 规 划 布 设 三 角 形 导 流 交 通 岛 或 在 主 干 路 上 规 划 布 置 穿 过 交 叉 口 的 连 续 中 央 分 隔 带 4.3.2 停 车 让 行 与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次 要 道 路 进 口 道 仅 有 1 条 车 道 且 有 展 宽 余 地 时, 宜 规 划 设 置 为 2 条 车 道 ; 主 要 道 路 进 口 道 车 道 数 可 与 路 段 车 道 数 相 同 4.3.3 全 无 管 制 交 叉 口 应 符 合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限 界 的 要 求 ; 在 改 建 治 理 规 划 中, 对 安 全 视 距 三 角 限 界 不 能 改 善 的 交 叉 口, 应 改 为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或 采 取 限 速 措 施 35

4.4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4.4.1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阶 段,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不 宜 用 于 大 城 市 干 路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上, 仅 在 交 通 量 不 大 的 支 路 上 可 选 用 环 形 交 叉 口 新 建 道 路 交 叉 口 交 通 量 不 大, 且 作 为 过 渡 形 式 或 圈 定 道 路 交 叉 用 地 时, 可 设 环 形 交 叉 ; 2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各 组 成 要 素 的 规 划, 应 包 括 中 心 岛 形 式 和 大 小 交 织 段 长 度 环 道 车 道 数 及 其 宽 度 与 横 断 面 环 道 外 缘 形 状 进 出 口 转 角 半 径 交 通 岛 人 行 横 道 等 ( 图 4.4.1); 3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中 心 岛 的 形 状 宜 采 用 圆 形 椭 圆 形 圆 角 菱 形 中 心 岛 曲 线 半 径 宜 为 15m ~20m 中 心 岛 内 不 得 布 置 人 行 道 中 心 岛 内 的 交 通 与 绿 化 设 施 应 符 合 行 车 安 全 的 要 求 4.4.2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环 道 环 道 外 缘 及 进 出 口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环 道 车 道 数 宜 为 2 条 或 3 条 ; 2 环 道 上 每 条 车 道 的 宽 度 应 在 直 线 车 道 宽 度 基 础 上 增 加 曲 线 车 道 的 加 宽 宽 度 中 心 岛 半 径 在 15m ~20m 间 时, 行 驶 小 型 车 环 道 加 宽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7m, 行 驶 大 型 车 环 道 加 宽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4m; 3 环 道 外 侧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与 该 段 环 道 相 邻 的 相 交 道 路 路 段 上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 4 交 叉 口 右 转 车 道 宜 按 直 线 布 设, 且 直 线 与 相 交 道 路 边 缘 线 之 间 宜 为 圆 弧 曲 线 ; 交 叉 口 右 转 车 道 也 可 按 与 中 心 岛 反 向 曲 线 布 设 ( 图 4.4.1); 36

5 环 道 进 口 外 缘 交 角 圆 弧 曲 线 半 径 不 应 大 于 中 心 岛 的 计 算 半 径 各 相 交 道 路 的 进 口 交 角 圆 弧 曲 线 半 径 相 差 不 应 过 大 ; 6 环 道 出 口 外 缘 交 角 圆 弧 曲 线 半 径 可 大 于 中 心 岛 的 计 算 半 径 ; 7 在 环 道 进 出 口 上 各 向 车 辆 行 驶 迹 线 的 盲 区 范 围, 可 布 设 三 角 形 导 向 交 通 岛 导 向 交 通 岛 内 不 得 布 置 与 交 通 无 关 的 设 施 当 导 向 交 通 岛 内 进 行 绿 化 或 布 置 交 通 设 施 时, 应 满 足 行 车 安 全 视 距 的 要 求 4.4.3 改 善 治 理 交 叉 口 规 划 时,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可 采 用 下 列 措 施 : 1 进 入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的 相 交 道 路 应 改 为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管 制 道 路 ; 2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交 织 路 段 应 采 用 交 通 信 号 灯 控 制 ( 图 4.4.3) 图 4.4.1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各 组 成 要 素 图 4.4.3 常 规 环 形 交 叉 口 信 号 控 制 布 设 37

4.5 短 间 距 交 叉 口 规 划 4.5.1 短 间 距 交 叉 口 应 进 行 相 邻 交 叉 口 间 的 协 调 规 划, 协 调 规 划 应 满 足 不 产 生 通 行 能 力 瓶 颈 区 域 的 要 求 4.5.2 短 间 距 交 叉 口 之 间 通 行 能 力 的 匹 配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上 游 交 叉 口 流 入 车 道 组 的 通 行 能 力 不 应 大 于 下 游 交 叉 口 流 出 车 道 组 的 通 行 能 力 ; 2 当 无 法 估 算 通 行 能 力 时, 相 邻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数 的 对 应 关 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相 邻 两 交 叉 口 相 交 道 路 等 级 相 同 时, 上 游 交 叉 口 流 入 进 口 车 道 总 数 与 下 游 交 叉 口 流 出 车 道 总 数 应 相 同 ; 2) 当 相 邻 两 交 叉 口 相 交 道 路 等 级 不 同 时, 上 游 交 叉 口 流 入 进 口 车 道 总 数 与 下 游 交 叉 口 流 出 车 道 总 数 相 差 不 宜 超 过 1 条 3 两 端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均 按 偏 移 中 心 线 展 宽 时, 应 进 行 两 交 叉 口 的 协 调 规 划 当 需 要 设 置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时, 应 设 置 在 渐 变 段 中 央 ( 图 4.5.2) 图 4.5.2 短 间 距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展 宽 的 协 调 布 设 38

5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除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3.2.3 的 规 定 选 择 立 体 交 叉 类 型 外, 还 应 根 据 交 通 需 求 和 周 围 环 境 限 制 条 件 等 因 素, 并 按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具 体 立 体 交 叉 型 式 : 1 枢 纽 立 交 应 选 择 全 定 向 半 定 向 组 合 型 等 立 交 型 式 一 般 立 交 可 选 择 全 苜 蓿 叶 形 部 分 苜 蓿 叶 形 喇 叭 形 菱 形 以 及 环 形 或 组 合 型 等 立 交 型 式 ; 2 直 行 和 转 弯 交 通 量 均 较 大 并 需 高 速 度 集 散 车 辆 的 快 速 路 与 快 速 路 相 交 的 枢 纽 型 立 交, 应 选 用 全 定 向 型 或 半 定 向 型 立 交 ; 左 转 弯 交 通 量 差 别 较 大 的 枢 纽 立 交, 可 选 用 组 合 型 立 交 ; 3 相 交 道 路 等 级 相 差 较 大, 且 转 弯 交 通 量 不 大 的 一 般 立 交, 可 选 用 菱 形 部 分 苜 蓿 叶 形 或 喇 叭 形 立 交 型 式 ; 4 城 市 中 不 宜 选 用 占 地 较 大 的 全 苜 蓿 叶 形 立 交 ; 如 需 设 置 同 侧 的 环 形 左 转 匝 道 时, 应 在 两 相 邻 左 转 环 形 匝 道 间 设 置 集 散 车 道 ; 5 左 转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立 交 不 应 选 用 环 形 立 交 5.1.2 城 市 快 速 路 立 体 交 叉 系 统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根 据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中 的 快 速 路 网 规 划 布 局 和 快 速 路 与 干 路 规 划 交 叉 口 的 位 置 及 转 向 交 通 的 需 求, 规 划 立 体 交 叉 的 布 点 ; 2 快 速 路 主 线 基 本 车 道 数 应 在 立 体 交 叉 系 统 中 保 持 一 致 ; 当 主 线 基 本 车 道 数 减 少 时, 应 进 行 通 行 能 力 分 析 ; 39

3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出 入 口 型 式 应 统 一, 出 入 口 均 应 布 设 在 主 线 右 侧 出 口 应 布 设 在 立 体 交 叉 构 筑 物 上 游, 当 出 口 布 设 在 立 体 交 叉 构 筑 物 下 游 时, 应 设 置 集 散 车 道 将 分 流 点 提 前 到 构 筑 物 的 上 游 ; 4 立 体 交 叉 系 统 各 组 成 部 分 技 术 要 求 应 相 互 协 调 ; 5 相 邻 互 通 立 交 交 叉 点 间 的 间 距, 应 大 于 上 下 游 匝 道 出 入 口 间 变 速 车 道 与 交 织 段 长 度 之 和 及 满 足 设 置 必 要 交 通 标 志 的 要 求, 且 不 宜 小 于 1.5km 5.2 立 体 交 叉 主 线 规 划 5.2.1 快 速 路 与 城 市 干 路 相 交 形 成 的 菱 形 立 体 交 叉, 快 速 路 进 出 口 匝 道 与 相 交 道 路 的 平 面 交 叉 应 采 用 信 号 灯 控 制 ; 支 路 与 快 速 路 辅 路 交 叉 应 规 划 为 支 路 只 准 右 转 通 行 交 叉 口 5.2.2 互 通 式 立 交 主 线 相 交 道 路 上 下 层 位 置 的 布 设 及 桥 隧 结 构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相 交 道 路 在 城 市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类 别 交 通 量 大 小 规 划 平 面 方 案 与 控 制 标 高 及 地 形 地 物 周 围 环 境 条 件 确 定 5.2.3 立 体 交 叉 主 线 平 面 横 断 面 与 纵 断 面 规 划 标 准 应 与 路 段 的 标 准 一 致 5.3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规 划 5.3.1 互 通 式 立 交 匝 道 横 断 面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匝 道 车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5.3.1 的 规 定 ; 40

表 5.3.1 匝 道 一 条 车 道 的 宽 度 车 道 种 类 设 计 车 速 (km/h) 车 道 宽 度 (m) 大 型 车 或 混 合 型 车 道 小 型 车 专 用 车 道 >60 3.75 60 3.5 60 3.5 < 60 3.25 2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车 行 道 宜 为 单 向 行 驶, 单 向 单 车 道 匝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7m, 宜 采 用 单 幅 式 断 面 ; 环 形 匝 道 宜 采 用 单 车 道 ; 组 织 双 向 交 通 时 应 采 用 双 幅 或 分 离 式 断 面 5.3.2 互 通 式 立 交 匝 道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高 架 ( 或 地 下 道 路 ) 和 地 面 道 路 系 统 间 的 匝 道 应 能 疏 解 市 内 交 通 集 散 对 外 交 通 分 流 过 境 交 通 ; 2 设 置 位 置 应 符 合 交 通 现 状 与 规 划 路 网 中 的 主 要 流 向 ; 3 相 邻 匝 道 间 距 应 合 理, 应 减 少 因 匝 道 出 入 口 对 主 线 的 影 响, 且 不 宜 使 匝 道 的 交 通 量 过 份 集 中 5.3.3 快 速 路 主 线 上 相 邻 出 入 口 最 小 间 距 ( 图 5.3.3) 应 符 合 表 5.3.3 的 规 定 a) 出 口 出 口 b) 入 口 入 口 b) 出 口 入 口 d) 入 口 出 口 图 5.3.3 快 速 路 主 线 上 相 邻 出 入 口 最 小 间 距 41

表 5.3.3 快 速 路 主 线 上 相 邻 出 入 口 最 小 间 距 L(m) 主 线 设 计 速 度 (km/h) 出 口 - 出 口 出 入 口 布 设 型 式 出 口 - 入 口 入 口 - 入 口 入 口 - 出 口 100 760 260 760 1270 80 610 210 610 1020 60 460 160 460 760 5.3.4 同 一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的 相 邻 出 入 匝 道 布 置 应 为 逐 级 分 流 逐 级 合 流 的 型 式 ( 图 5.3.4), 且 同 一 匝 道 相 邻 出 入 口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5.3.4-1 的 规 定 ; 当 同 一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相 邻 出 入 匝 道 不 能 布 置 为 逐 级 分 流 逐 级 合 流 型 式 时, 则 相 邻 出 入 口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5.3.4-2 的 规 定 图 5.3.4 匝 道 逐 级 分 流 逐 级 合 流 示 意 表 5.3.4-1 同 一 匝 道 逐 级 分 流 逐 级 合 流 型 式 出 入 口 最 小 间 距 L(m) 匝 道 设 计 速 度 (km/h) 70 60 50 45 40 35 30 一 般 值 100 80 70 65 55 45 40 极 限 值 60 50 45 45 40 40 40 42

表 5.3.4-2 同 一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相 邻 出 入 口 最 小 间 距 L (m) 主 线 设 计 速 度 (km/h) 出 入 口 型 式 入 口 - 入 出 口 - 出 口 出 口 - 入 口 口 入 口 - 出 口 100 280 140 280 560 80 220 110 220 440 70 190 95 190 380 60 160 80 160 320 注 : 1 当 出 入 口 型 式 为 入 口 - 出 口 时, 还 应 计 算 交 织 长 度, 相 邻 出 入 口 最 小 间 距 应 取 计 算 结 果 与 本 表 数 值 两 值 中 的 大 值 ; 2 如 果 受 地 形 条 件 限 制 时, 可 按 满 足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的 要 求 确 定 5.4 立 体 交 叉 变 速 车 道 规 划 5.4.1 减 速 车 道 宜 采 用 直 接 式, 加 速 车 道 宜 采 用 平 行 式 5.4.2 变 速 车 道 长 度 的 取 值 应 符 合 表 5.4.2-1 的 规 定 ; 直 接 式 变 速 车 道 渐 变 段 渐 变 率 应 符 合 表 5.4.2-2 的 规 定 ; 平 行 式 变 速 车 道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应 符 合 表 5.4.2-3 的 规 定 表 5.4.2-1 变 速 车 道 长 度 (m) 主 线 设 计 匝 道 设 计 车 速 (km/h) 30 35 40 45 50 60 70 30 35 40 45 50 60 70 车 速 (km/h) 减 速 车 道 长 度 加 速 车 道 长 度 100 130 110 80 300 270 240 200 80 90 85 80 70 220 210 200 180 70 80 75 70 65 60 210 200 190 180 170 60 70 65 60 50 200 190 180 150 43

表 5.4.2-2 直 接 式 变 速 车 道 渐 变 段 渐 变 率 主 线 设 计 车 速 (km/h) 100 80 70 60 渐 变 率 出 口 入 口 单 车 道 双 车 道 单 车 道 双 车 道 1/25 1/20 1/17 1/15 1/40 1/30 1/25 1/20 表 5.4.2-3 平 行 式 变 速 车 道 渐 变 段 长 度 (m) 主 线 设 计 车 速 (km/h) 100 80 70 60 渐 变 段 长 度 (m) 80 60 55 50 5.5 立 体 交 叉 集 散 车 道 规 划 5.5.1 在 进 出 口 端 部 间 距 较 近, 且 不 满 足 本 规 范 表 5.3.4-2 要 求 时, 必 须 布 设 集 散 车 道, 且 进 出 口 交 通 和 主 线 交 通 间 应 布 设 实 体 隔 离 5.5.2 集 散 车 道 应 布 设 在 主 线 右 侧, 与 主 线 车 行 道 间 应 设 置 分 隔 带 分 隔 带 宽 度 应 满 足 设 置 必 要 交 通 设 施 的 要 求, 且 不 应 小 于 1.5m; 当 用 地 有 特 殊 困 难 时,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5m 分 隔 带 内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分 隔 设 施 集 散 车 道 应 通 过 变 速 车 道 同 主 线 车 道 相 接 ( 图 5.5.2) 图 5.5.2 集 散 车 道 布 设 5.5.3 集 散 车 道 的 设 计 车 速 应 按 匝 道 设 计 车 速 确 定 集 散 车 道 应 为 双 车 道 44

5.6 立 体 交 叉 辅 助 车 道 规 划 5.6.1 当 进 出 口 匝 道 的 上 下 游 主 线 不 能 保 证 车 道 平 衡 时, 应 在 主 线 车 道 右 侧 规 划 布 设 辅 助 车 道 5.6.2 辅 助 车 道 的 宽 度 应 与 主 线 车 道 相 同, 且 与 主 线 车 道 间 不 应 设 路 缘 带 辅 助 车 道 右 侧 应 设 停 车 带, 停 车 带 宽 度 宜 与 正 常 路 段 的 主 线 停 车 带 相 同 ; 当 用 地 或 有 其 他 条 件 限 制 时, 应 设 置 港 湾 式 紧 急 停 车 带, 且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2.5m 5.6.3 辅 助 车 道 长 度 ( 包 括 渐 变 段 ) 在 分 流 端 宜 为 1000m, 不 得 小 于 600m; 在 合 流 端 应 为 600m 辅 助 车 道 渐 变 段 渐 变 率 不 应 大 于 1/50 当 一 个 互 通 立 交 的 入 口 与 后 一 个 互 通 立 交 的 出 口 均 设 有 或 其 中 之 一 设 有 辅 助 车 道, 且 入 口 渐 变 段 终 点 至 出 口 渐 变 段 起 点 的 距 离 小 于 500m 时, 应 延 长 辅 助 车 道 并 将 相 邻 出 入 口 连 通 45

5.7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辅 路 人 行 道 等 其 他 设 施 规 划 5.7.1 设 有 辅 路 系 统 的 枢 纽 立 交 应 设 置 与 主 线 分 行 的 辅 路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阶 段, 无 交 通 量 数 据 时 可 按 主 线 车 道 数 所 需 的 宽 度 确 定 辅 路 宽 度 ;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交 通 工 程 规 划 阶 段, 应 按 主 路 进 出 交 通 量 分 段 确 定 辅 路 宽 度 具 有 明 显 集 散 作 用 的 一 般 立 交, 其 辅 路 宜 与 匝 道 布 置 相 结 合 ; 横 断 面 及 交 叉 口 渠 化 布 置 时, 辅 路 应 与 路 段 协 调 一 致, 并 应 明 确 公 交 车 站 的 布 置 5.7.2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规 划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与 路 段 非 机 动 车 道 连 通 ; 单 独 设 置 单 向 非 机 动 车 道 时, 其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5.7.3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规 划 人 行 道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 m, 并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5.7.4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宜 规 划 布 设 安 全 设 施 所 需 用 地 5.7.5 规 划 布 设 在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广 场 排 水 泵 站 照 明 配 电 绿 化 等 设 施, 不 应 影 响 立 体 交 叉 的 交 通 功 能 5.7.6 立 体 交 叉 附 近 不 应 规 划 布 设 可 能 引 起 人 员 物 资 或 车 辆 聚 集 的 建 ( 构 ) 筑 物 46

6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规 划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布 设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道 口 的 位 置, 参 照 铁 路 线 路 设 计 规 范 (GB50090-2006),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不 应 设 在 铁 路 曲 线 段 视 距 条 件 不 符 合 安 全 行 车 要 求 的 路 段 车 站 桥 梁 隧 道 两 端 及 进 站 信 号 处 外 侧 100m 范 围 内 ; 2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应 选 在 铁 路 轨 线 最 少 且 以 后 不 增 设 新 线 处, 不 应 设 在 铁 路 道 岔 处 ; 3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处 有 多 股 轨 线 时, 应 避 开 轨 道 标 高 有 高 差 的 地 方 ; 4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处 有 平 行 于 铁 路 轨 道 的 道 路 时, 规 划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宜 选 在 平 行 道 路 与 铁 路 轨 道 距 离 最 远 处 ; 规 划 立 体 交 叉 道 口 宜 选 在 平 行 道 路 与 铁 路 轨 道 距 离 最 近 处 ; 5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道 口 应 满 足 布 设 立 体 交 叉 的 要 求 47

6.1.2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道 口 的 交 叉 型 式 选 择, 应 根 据 道 路 和 铁 路 的 性 质 等 级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交 通 量 和 安 全 要 求 地 形 条 件, 以 及 经 济 效 益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应 选 用 立 体 交 叉 6.1.3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宜 布 设 成 正 交 形 式 当 布 设 为 斜 交 形 式 时, 参 照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 (JTG D20-2006), 交 叉 角 不 宜 小 于 700 ; 困 难 地 段 交 叉 角 不 应 小 于 600 6.2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6.2.1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进 出 口 道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应 比 路 段 至 少 增 加 一 条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适 当 加 宽 ; 困 难 条 件 下, 人 行 道 部 分 宽 度 可 按 高 峰 小 时 人 流 量 的 需 求 确 定, 但 每 侧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2.0m; 2 当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宽 度 超 过 20m 不 能 采 用 标 准 栏 木 时, 可 局 部 变 更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但 不 得 压 缩 各 种 车 行 道 与 人 行 道 宽 度, 断 面 变 更 处 两 端 应 设 过 渡 段 6.2.2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平 面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的 道 路 线 形 应 为 直 线 直 线 段 从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算 起 不 应 小 于 50m 困 难 条 件 下, 道 路 设 计 车 速 不 大 于 50km/h 时, 不 应 小 于 30m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两 侧 有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时, 其 缘 石 转 弯 曲 线 切 点 距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不 应 小 于 50m; 2 无 栏 木 设 施 的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道 路 上 停 止 线 位 置 距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应 大 于 5m 48

6.2.3 无 人 看 守 或 未 设 置 自 动 信 号 的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在 距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停 止 线 的 停 车 视 距 Ss, 且 不 小 于 50m 处, 应 能 看 到 两 侧 各 不 小 于 表 6.2.3 规 定 的 侧 向 最 小 视 距 (Sc) 处 的 列 车 ( 图 6.2.3) 表 6.2.3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侧 向 视 距 铁 路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km/h) 侧 向 最 小 视 距 S c (m) 100 340 80 270 注 : 表 中 侧 向 视 距 是 按 道 路 视 距 50m 计 算, 道 路 视 距 大 于 50m 时, 应 另 行 计 算 图 6.2.3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6.2.4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竖 向 规 划 参 照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90)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两 侧 应 设 置 平 台,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自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到 最 近 竖 曲 线 切 点 间 的 平 台 长 度, 当 通 行 大 型 车 特 大 型 车 时, 不 应 小 于 20m; 当 通 行 中 型 车 小 型 车 时, 不 应 小 于 16m; 2) 平 台 纵 坡 不 应 大 于 0.5%; 49

3) 紧 接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平 台 两 端 的 道 路 纵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表 6.2.4 的 规 定 表 6.2.4 紧 接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平 台 两 端 的 道 路 纵 坡 度 (%) 道 路 类 型 通 行 大 型 车 特 大 型 车 或 小 型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道 路 通 行 中 型 车 小 型 车 道 路 一 般 值 2.5 3.0 极 限 值 3.5 5.0 2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处 有 两 股 或 两 股 以 上 轨 线 时, 轨 面 不 宜 有 高 差 困 难 条 件 下, 两 线 轨 面 高 差 不 应 大 于 10cm; 线 间 距 大 于 5m 的 并 肩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中, 相 邻 两 线 轨 面 标 高 形 成 的 道 路 纵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2% 6.3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6.3.1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行 驶 无 轨 电 车 和 轨 道 交 通 的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必 须 规 划 布 设 立 体 交 叉 ; 2 其 他 道 路 与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等 于 120km/h 的 铁 路 交 叉, 应 规 划 布 设 立 体 交 叉 ; 3 地 形 条 件 有 利 于 布 设 立 体 交 叉 或 不 利 于 布 设 平 面 交 叉 时, 应 规 划 布 设 立 体 交 叉 ; 4 被 铁 路 分 割 的 中 小 城 市, 可 选 择 部 分 干 路 规 划 布 设 立 体 交 叉 ; 5 铁 路 调 车 作 业 对 道 路 行 驶 车 辆 造 成 延 误 较 严 重 时, 应 规 划 布 设 立 体 交 叉 50

6.3.2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共 用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可 选 用 机 动 车 道 上 跨 铁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下 穿 铁 路 的 立 体 交 叉 型 式 6.3.3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主 线 及 其 引 道 的 规 划 线 型 标 准 应 与 道 路 路 段 标 准 一 致 6.3.4 道 路 上 跨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横 断 面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上 跨 铁 路 的 道 路 规 划 横 断 面 应 与 道 路 路 段 规 划 横 断 面 一 致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应 根 据 人 流 量 需 要 确 定, 每 侧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2) 上 跨 铁 路 的 道 路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建 筑 界 限 GB146.2 的 有 关 规 定 2 跨 越 铁 路 的 道 路 及 其 引 道, 规 划 平 面 线 形 应 顺 直 需 布 设 弯 道 时, 规 划 弯 道 半 径 应 符 合 表 6.3.4 的 规 定 表 6.3.4 跨 越 铁 路 的 道 路 及 其 引 道 规 划 弯 道 半 径 规 划 弯 道 半 径 (m) 快 速 道 路 道 路 类 别 干 路 推 荐 半 径 2000 1000 最 小 半 径 1000 600 6.3.5 道 路 下 穿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横 断 面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下 穿 铁 路 的 道 路 规 划 横 断 面 应 与 道 路 路 段 一 致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应 根 据 人 流 量 需 要 确 定, 每 侧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2) 规 划 隧 ( 桥 ) 洞 断 面 必 须 减 小 分 隔 带 宽 度 时, 在 隧 ( 桥 ) 洞 断 面 51

与 道 路 路 段 断 面 之 间 应 规 划 过 渡 段 ; 3) 下 穿 铁 路 的 道 路 规 划 为 机 非 分 隔 断 面 时, 可 把 隧 ( 桥 ) 洞 规 划 成 三 孔 断 面, 把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及 人 行 道 规 划 分 设 在 不 同 标 高 的 隧 ( 桥 ) 洞 中, 机 动 车 道 隧 ( 桥 ) 洞 的 净 空 应 符 合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要 求,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隧 ( 桥 ) 洞 的 净 空 可 降 低 到 符 合 非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通 行 的 要 求 ( 图 6.3.5) 人 行 道 净 空 机 动 车 道 净 空 机 动 车 道 图 6.3.5 三 孔 式 隧 ( 桥 ) 洞 布 设 非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净 空 2 规 划 隧 ( 桥 ) 洞 平 面 布 置 时, 应 符 合 施 工 开 槽 及 隧 道 边 界 与 两 侧 建 筑 物 安 全 距 离 的 要 求 ; 3 竖 向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规 划 下 坡 道 的 纵 断 面 时, 应 使 隧 ( 桥 ) 洞 外 缘 洞 顶 到 路 面 的 高 差 符 合 规 定 净 空 及 竖 向 视 距 的 要 求 ; 2) 机 动 车 道 最 低 点 的 位 置 不 应 设 在 隧 ( 桥 ) 洞 内, 宜 设 在 洞 外 引 道 上 ; 采 用 泵 站 排 水 时, 洞 外 引 道 机 动 车 最 低 点 位 置 与 泵 站 位 置 宜 在 隧 ( 桥 ) 洞 体 同 侧 最 低 点 的 控 制 标 高 宜 规 划 高 于 雨 水 出 水 口 和 地 下 水 高 水 位 的 标 高 ; 3) 隧 ( 桥 ) 洞 下 坡 道 起 点 前 的 引 道 段, 应 设 一 段 上 坡 道, 并 应 在 道 路 两 侧 采 取 截 水 措 施 52

6.3.6 上 跨 或 下 穿 铁 路 的 道 路 与 平 行 铁 路 的 道 路 的 立 体 交 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交 叉 口 不 宜 布 设 在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的 引 道 上 ; 当 平 行 铁 路 的 道 路 距 铁 路 较 远 时, 交 叉 口 应 规 划 在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引 道 的 缓 坡 段,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1%, 交 叉 口 前 后 坡 段 的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2%; 当 平 行 铁 路 的 道 路 距 铁 路 较 近 且 道 路 标 高 与 铁 路 标 高 相 近 时, 宜 将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合 并 规 划 ; 2 新 建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时, 道 路 引 道 段 两 侧 不 得 规 划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 改 建 道 路 与 铁 路 立 体 交 叉 规 划 中 不 能 改 变 原 有 出 入 口 时, 应 在 道 路 引 道 旁 规 划 辅 路, 出 入 口 应 设 在 辅 路 与 道 路 引 道 标 高 相 近 处 53

7 行 人 与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7.1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7.1.1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交 叉 口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应 保 障 行 人 过 街 的 安 全 与 便 捷, 并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通 行 要 求 ; 2 交 叉 口 均 应 规 划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其 总 体 布 局 应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非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系 统 规 划, 并 应 与 交 叉 口 的 几 何 特 征 人 流 与 车 流 特 征 微 观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等 相 协 调 ; 3 行 人 过 街 方 式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道 路 的 功 能 性 质 交 叉 口 类 型 交 通 控 制 方 式 及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 应 选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 4 交 叉 口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应 具 备 各 方 向 均 可 便 捷 过 街 的 功 能, 且 同 一 交 叉 口 的 过 街 方 式 应 协 调 ; 5 交 叉 口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位 置 的 选 择, 应 满 足 交 叉 口 周 围 公 共 汽 车 站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商 业 网 点 等 人 流 安 全 集 散 的 要 求 ; 6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在 满 足 基 本 功 能 的 基 础 上, 其 跨 径 净 高 等 应 按 道 路 远 期 规 划 横 断 面 确 定 ; 7 交 叉 口 过 街 设 施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引 导 标 识 和 安 全 设 施 7.1.2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立 体 交 叉 过 街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各 方 向 均 为 连 续 流 交 通 的 立 体 交 叉, 应 结 合 立 体 交 叉 选 型 设 置 各 方 向 功 能 完 善 的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其 过 街 方 式 和 过 街 系 54

统 应 统 一 连 续 便 捷, 并 应 与 公 交 停 靠 站 等 设 施 衔 接 ; 2) 对 连 续 流 和 间 断 流 交 通 相 结 合 的 立 体 交 叉, 应 在 间 断 流 处 设 置 各 方 向 功 能 完 善 的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在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可 满 足 过 街 需 求 的 情 况 下, 不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2 平 面 交 叉 口 过 街 设 施 的 规 划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干 路 与 干 路 交 叉 应 采 用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控 制 ; 2) 干 路 与 支 路 交 叉, 干 路 应 采 用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控 制, 支 路 应 采 用 斑 马 线 ; 支 路 人 行 横 道 上 游 机 动 车 道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警 告 标 线 3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7.1.3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行 人 需 要 穿 越 快 速 路 或 铁 路 时, 应 规 划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 2 城 市 商 业 密 集 区 文 体 场 馆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附 近 的 交 叉 口, 可 设 置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直 接 连 通 的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 在 学 校 医 院 等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方, 可 规 划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 在 必 须 规 划 设 置 的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上, 应 设 置 自 动 扶 梯 或 预 留 自 动 扶 梯 的 位 置 ; 3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下 通 道 的 选 择, 应 综 合 地 下 水 位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其 他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周 围 环 境 维 护 要 求 工 程 投 资 等,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等 比 较 后 确 定 ; 4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下 通 道 的 梯 段 或 坡 道 占 用 人 行 道 宽 度 时, 应 局 部 拓 宽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原 有 宽 度 或 不 应 小 于 3m 55

7.1.4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应 设 置 在 车 辆 驾 驶 员 容 易 看 清 的 位 置, 应 与 车 行 道 垂 直, 应 平 行 于 路 段 路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并 应 后 退 1m ~ 2m, 人 行 横 道 间 的 转 角 部 分 长 度 应 大 于 6.0m 在 右 转 车 辆 容 易 与 行 人 发 生 冲 突 的 交 叉 口, 后 退 距 离 宜 适 当 加 大 到 3m ~ 4 m; 2 人 行 横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过 街 行 人 数 量 人 行 横 道 通 行 能 力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时 间 等 确 定 ; 3 高 架 道 路 下 人 行 横 道 的 设 置 应 避 免 桥 墩 遮 挡 行 人 观 察 迎 面 来 车 的 视 线, 宜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和 专 用 信 号 灯,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B.0.1 条 的 规 定 ; 4 交 叉 口 设 有 转 角 交 通 岛 时, 其 人 行 横 道 的 设 置 应 结 合 转 角 交 通 岛 进 行 布 置,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B.0.2 条 的 规 定 ; 5 人 行 横 道 两 侧 沿 路 缘 石 宜 设 置 行 人 护 栏 或 种 植 具 有 分 隔 作 用 的 灌 木 丛 等 ; 行 人 护 栏 或 分 隔 设 施 长 度 应 为 30m~120m, 主 干 路 应 取 90m~120m, 次 干 路 应 取 60m~90m, 支 路 应 取 30m~60m; 6 无 信 号 控 制 及 让 行 标 志 交 叉 口 应 规 划 布 设 斑 马 线, 并 应 在 人 行 横 道 上 游 机 动 车 道 上 划 人 行 横 道 警 告 标 线 ; 7 环 形 交 叉 口 需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时, 人 行 横 道 位 置 宜 结 合 交 通 岛 设 置, 必 要 时 可 采 用 定 时 信 号 或 按 钮 信 号 控 制 56

7.1.5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长 度 超 过 16m 时 ( 不 包 括 非 机 动 车 道 ), 应 在 人 行 横 道 中 央 规 划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m, 困 难 情 况 不 应 小 于 1.5m; 2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可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 无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可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增 设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B.0.3 条 的 规 定 : 1) 有 转 角 交 通 岛 的 交 叉 口, 可 减 窄 交 通 岛 0.75m~1.0m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 2) 无 转 角 交 通 岛 的 交 叉 口, 可 利 用 转 角 曲 线 范 围 内 的 扩 展 空 间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 3) 当 人 行 横 道 设 在 直 线 段 范 围 内 时, 可 减 窄 进 出 口 车 道 的 宽 度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3 在 人 行 横 道 中 间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时, 应 在 安 全 岛 靠 交 叉 口 中 心 一 侧 的 岛 端 设 防 撞 保 护 岛 ; 防 撞 保 护 岛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B.0.3 条 的 规 定 ; 防 撞 保 护 岛 迎 车 面 应 设 置 反 光 装 置 ; 防 撞 保 护 岛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左 转 车 辆 的 正 常 行 驶 轨 迹 ; 4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宽 度 不 够 时, 安 全 岛 两 侧 人 行 横 道 可 错 开 设 置, 并 应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7.1.6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相 位 应 与 车 辆 信 号 相 位 协 调 ; 人 行 横 道 中 间 设 有 安 全 岛 时 应 设 置 独 立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灯 ; 57

2 行 人 过 街 绿 灯 时 长 不 得 小 于 行 人 安 全 过 街 所 需 的 时 间, 行 人 红 灯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行 人 能 够 忍 受 的 等 候 时 间 ; 3 在 各 方 向 过 街 行 人 流 量 大 的 交 叉 口, 可 采 用 各 方 向 行 人 过 街 全 绿 专 用 相 位 7.2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设 施 7.2.1 非 机 动 车 独 立 进 出 口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流 量 较 大 或 路 段 上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之 间 有 隔 离 设 施 时, 应 在 交 叉 口 设 置 独 立 的 非 机 动 车 进 出 口 道,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间 应 设 置 实 体 分 隔 设 施 ; 2 非 机 动 车 独 立 进 出 口 道 可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与 机 动 车 相 同 或 非 机 动 车 与 行 人 相 同 的 通 行 规 则 和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B.0.4 条 的 规 定 ; 3 不 得 在 非 机 动 车 独 立 进 出 口 道 上 设 置 机 动 车 道 7.2.2 路 段 上 机 动 车 -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的 道 路, 在 交 叉 口 进 出 口 道 上 应 设 置 实 体 分 隔 设 施 或 采 用 标 线 分 隔 7.2.3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进 出 口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新 建 交 叉 口 不 宜 规 划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进 出 口 道 ; 2 改 建 治 理 交 叉 口 规 划, 当 非 机 动 车 流 量 较 大 或 人 行 道 宽 度 较 窄 时, 不 应 在 交 叉 口 将 非 机 动 车 道 同 人 行 道 合 并 设 置 为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进 出 口 道 ; 58

3 混 行 进 出 口 道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间 宜 设 置 实 体 分 隔 设 施 ; 4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进 出 口 道 应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与 行 人 相 同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B.0.2 条 的 规 定 59

8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8.1 一 般 规 定 8.1.1 道 路 交 叉 口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应 保 证 乘 客 安 全 方 便 乘 客 换 乘 满 足 公 共 汽 ( 电 ) 车 安 全 停 靠 和 顺 利 进 出 的 要 求 降 低 对 交 叉 口 交 通 的 影 响 8.1.2 道 路 交 叉 口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间 的 换 乘 距 离, 参 照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同 向 换 乘,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m; 2 异 向 换 乘 和 交 叉 换 乘,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50m; 3 任 何 换 乘 方 向 换 乘,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250m 8.1.3 非 寒 冷 冰 冻 地 区 道 路 交 叉 口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的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2%, 山 岭 重 丘 城 市 或 地 形 困 难 时, 坡 度 不 宜 超 过 3%; 寒 冷 冰 冻 地 区 坡 度 不 宜 超 过 1.5% 8.2 交 叉 口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8.2.1 交 叉 口 常 规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面 交 叉 口 常 规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宜 布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并 应 与 出 口 道 进 行 一 体 化 展 宽, 且 应 靠 近 交 叉 口 人 行 横 道 常 规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的 布 置 不 应 造 成 公 交 停 靠 排 队 溢 出 ; 2 右 转 线 路 的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可 布 设 在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 60

3 当 进 口 道 有 展 宽 车 道 时, 应 将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布 设 在 展 宽 车 道 的 上 游, 并 应 与 进 口 道 进 行 一 体 化 展 宽 ; 当 进 口 道 无 展 宽 车 道 时, 应 将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布 设 在 右 侧 车 道 最 大 排 队 长 度 上 游 15m~ 20m 处 ; 4 无 轨 电 车 与 公 共 汽 车 应 分 开 设 站 无 轨 电 车 停 靠 站 应 设 置 于 公 共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下 游 ; 5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出 入 口 段 及 立 体 交 叉 坡 道 段 不 应 设 置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 6 对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划 线 分 隔 车 道,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宜 以 右 侧 岛 式 站 台 的 形 式 布 置 在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分 隔 线 位 置 8.2.2 多 条 公 共 汽 ( 电 ) 车 线 路 合 并 设 置 的 停 靠 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公 共 汽 ( 电 ) 车 线 路 数 应 根 据 公 交 车 到 站 频 率 停 靠 站 台 长 度 及 其 通 行 能 力 确 定 ; 2 一 个 站 台 的 停 靠 泊 位 数 不 宜 超 过 3 个 ; 3 同 一 停 靠 站 台, 停 靠 标 准 公 交 车 线 路 数 不 宜 超 过 6 条 ; 停 靠 大 型 公 交 车 铰 接 车 线 路 数 不 宜 超 过 3 条,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应 超 过 4 条 ; 4 当 同 一 停 靠 站 台 线 路 数 超 过 本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时, 应 分 开 设 站, 且 站 台 总 数 不 宜 超 过 3 个, 站 台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m 8.2.3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台 规 划 型 式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干 路 及 有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的 交 叉 口 应 采 用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支 路 交 叉 口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当 条 件 受 限 制 时 可 采 用 直 线 式 停 靠 站,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C.0.1 条 的 规 定 ; 61

2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宜 在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分 隔 带 布 置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8.2.4 直 线 式 停 靠 站 站 台 几 何 尺 寸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常 规 公 交 及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站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 m, 当 条 件 受 限 制 时,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m; 快 速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台, 规 划 布 设 有 售 检 票 设 施 时, 双 向 共 用 站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5m, 双 向 分 设 的 站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2 站 台 长 度 可 按 下 式 确 定 : L b =p(l b +2.5) (8.2.4) 式 中 : L b 站 台 长 度 (m); l b 公 共 汽 ( 电 ) 车 车 辆 长 度 (m); p 公 交 站 台 停 靠 泊 位 数 3 站 台 的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0.15m 8.2.5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站 台 几 何 尺 寸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的 几 何 尺 寸 宜 符 合 图 8.2.5 的 规 定 ; 图 8.2.5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几 何 尺 寸 2 港 湾 停 靠 站 占 用 人 行 道 时, 被 占 地 段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原 人 行 道 宽 度 的 60%, 且 不 得 小 于 3 m;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