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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15. 关 于 南 京 市 紫 金 ( 浦 口 ) 科 技 创 业 特 别 社 区 规 划 选 址 的 批 复 ( 宁 政 复 [2011]116 号 ) 16. 紫 金 科 技 创 业 特 别 社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城 市 设 计 成 果 内 容 格 式 要 求 (2011 年 ) 南 京 市 规 划 局 规 划 项 目 编 制 技 术 要 求 17. 南 京 软 件 园 暨 紫 金 ( 浦 口 ) 科 技 创 新 特 区 城 市 设 计 第 3 条 : 成 果 构 成 1. 南 京 软 件 园 城 市 设 计 成 果 由 总 则 ( 包 括 总 则 文 本 和 总 则 图 件 ) 执 行 细 则 ( 包 括 执 行 细 则 文 本 和 技 术 图 则 ) 和 附 件 构 成 2. 总 则 是 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的 法 定 性 指 导 文 件, 凡 在 规 划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各 项 规 划 及 建 设 活 动, 均 应 遵 照 本 规 划 执 行, 下 一 层 次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等 ) 也 应 遵 循 本 规 划 的 原 则 和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执 行 细 则 是 本 规 划 的 技 术 图 则, 是 具 体 管 理 操 作 的 依 据 附 件 规 划 说 明 和 专 题 研 究 等 技 术 资 料 3. 总 则 中 的 规 划 控 制 用 地 指 标 ( 内 容 ) 分 为 强 制 性 指 标 ( 内 容 ) 和 指 导 性 指 标 ( 内 容 ), 强 制 性 ( 内 容 ) 指 标 应 严 格 遵 守, 指 导 性 指 标 ( 内 容 ) 可 根 据 规 划 管 理 实 际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第 4 条 : 规 划 期 限 本 次 南 京 软 件 园 城 市 设 计 规 划 年 限 为 2011-2030 年,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期 限 为 2011-2015 年 第 5 条 : 规 划 审 批 本 总 则 与 执 行 细 则 一 起 经 规 划 公 示 后, 由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对 于 总 则 的 调 整, 由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对 于 执 行 细 则 的 调 整, 其 中 城 市 环 境 风 貌 地 段 历 史 文 化 特 色 地 段 以 及 其 它 重 要 地 区 由 市 政 府 审 批, 一 般 地 区 由 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6 条 : 规 划 管 理 权 限 本 规 划 经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自 公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施 本 规 划 的 解 释 权 属 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第 二 章 : 规 划 单 元 的 范 围 规 模 定 位 第 7 条 : 规 划 范 围 本 次 城 市 设 计 范 围 为 丰 字 河 路 环 北 路 南 农 路 团 结 路 临 江 路 虎 桥 路 浦 乌 路 和 五 桥 连 接 线 ( 绕 城 公 路 ) 围 合 区 域, 总 用 地 面 积 11.21 平 方 千 米 第 8 条 : 规 划 规 模 1. 用 地 规 模 : 本 次 城 市 设 计 范 围 总 用 地 规 模 1120.58 公 顷, 其 中 城 市 建 设 总 用 地 1048.32 公 顷, 占 总 用 地 规 模 的 93.55% 2. 就 业 人 口 : 规 划 就 业 人 口 为 25-30 万 人 第 9 条 : 目 标 定 位 1. 总 体 目 标 : 通 过 创 新 产 业 人 才 和 城 市 三 者 融 合 发 展, 营 造 宜 业 宜 资 宜 居 的 发 展 环 境, 打 造 软 件 之 城 创 新 之 城 活 力 之 城 ; 作 为 一 谷 两 园 的 北 翼 拓 展 区, 构 筑 南 京 跨 江 发 展 的 桥 头 堡 2. 产 业 发 展 目 标 : 1)2015 年 : 软 件 收 入 300 亿 元 ; 建 筑 面 积 78.9 万 m²; 容 积 率 2.8; 产 业 用 地 面 积 29.2ha;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30m², 人 均 产 值 80 万 元 / 人, 软 件 从 业 人 数 3.75 万 人 2)2020 年 : 软 件 收 入 :2000 亿 元 ; 建 筑 面 积 :416.7 万 m²; 容 积 率 2.5; 产 业 用 地 面 积 : 166.7ha, 人 均 产 值 120 万 元 / 人, 软 件 从 业 人 数 16.6 万 人 第 三 章 : 总 体 结 构 第 10 条 : 功 能 布 局 规 划 1. 规 划 区 在 功 能 布 局 上 以 轨 道 交 通 为 主 要 发 展 轴, 以 生 态 绿 带 为 基 本 框 架, 形 成 两 核 四 片 区 的 总 体 功 能 结 构 2. 两 核 : 指 软 件 产 业 公 共 服 务 核 和 软 件 创 新 服 务 核 3. 六 片 区 : 规 划 设 置 软 件 开 发 与 服 务 片 区 3 个, 软 件 开 发 片 区 1 个, 软 件 开 发 与 高 新 产 业 加 速 片 区 2 个 第 11 条 : 社 区 结 构 体 系 1. 本 次 规 划 强 调 产 业 的 社 区 组 团 结 构, 规 划 区 内 的 产 业 是 由 若 干 的 产 业 单 元 组 成, 不 同 能 级 的 产 业 单 元 有 不 同 的 服 务 核 心 和 规 模 等 级 根 据 规 模 等 级 的 不 同, 不 同 能 级 的 产 业 单 元 核 所 承 担 的 服 务 职 能 也 有 所 不 同 产 业 单 元 的 组 成 按 能 级 由 小 到 大 分 别 为 : 孵 化 器 3

单 元 社 区 单 元 社 区 组 团 产 业 社 区 2. 孵 化 器 单 元 规 模 约 为 6000 10000 平 方 米, 主 体 内 容 包 括 企 业 孵 化 器 创 业 加 速 器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等 类 型 3. 社 区 单 元 规 模 约 为 10 20 公 顷, 主 体 内 容 包 括 若 干 孵 化 器 单 元 中 试 平 台 公 共 服 务 与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4. 社 区 组 团 规 模 约 为 40 70 公 顷 主 体 内 容 包 括 若 干 社 区 单 元 与 一 个 社 区 服 务 核 心 本 次 规 划 共 设 置 社 区 组 团 9 个, 亚 社 区 组 团 4 个 5. 产 业 社 区 产 业 社 区 由 若 干 社 区 组 团 和 一 个 社 区 服 务 核 组 成, 根 据 不 同 的 管 理 要 求, 可 形 成 规 模 不 一 的 产 业 空 间 6. 产 业 服 务 中 心 体 系 根 据 规 模 等 级 和 服 务 功 能 的 不 同, 产 业 社 区 的 服 务 中 心 分 为 单 元 服 务 中 心 组 团 服 务 核 社 区 服 务 核 三 个 能 级 第 四 章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第 12 条 :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1. 规 划 用 地 布 局 必 须 满 足 南 京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1) 特 区 内 建 筑 面 积 四 分 之 一 用 于 孵 化 器, 二 分 之 一 用 于 创 业 加 速 器 和 中 试 用 房, 四 分 之 一 用 于 人 才 公 寓 总 部 基 地 和 配 套 设 施 2) 特 区 内 用 于 平 衡 资 金 的 经 营 性 用 地 比 例 控 制 在 15%-20% 以 内 3) 至 2015 年 软 件 园 总 产 值 达 到 300 亿 元, 至 2020 年 软 件 园 总 产 值 达 到 2000 亿 元 2. 在 产 业 发 展 中, 鼓 励 混 合 开 发, 通 过 混 合 开 发 的 模 式, 提 高 土 地 的 使 用 效 率, 增 强 地 区 活 力, 更 加 符 合 现 代 产 业 社 区 的 发 展 模 式 第 13 条 : 用 地 构 成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1120.58 公 顷, 其 中 居 住 用 地 47.00 公 顷, 占 总 用 地 的 4.19%;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385.22 公 顷, 占 总 用 地 的 34.38%;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230.13 公 顷, 占 总 用 地 的 20.54%; 市 政 设 施 用 地 7.46 公 顷, 占 总 用 地 的 0.67%, 绿 地 193.99 公 顷, 占 总 用 地 的 17.31%, 水 域 及 其 他 用 地 72.31 公 顷, 占 总 用 地 的 6.45% 表 1: 规 划 用 地 汇 总 表 R 用 地 面 积 ( 公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占 总 面 积 的 用 地 类 型 顷 ) 百 分 比 (%) 百 分 比 (%) 居 住 用 地 47.00 4.48 4.19 Rx 公 寓 用 地 47.00 4.48 4

C M S U G E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385.22 36.75 34.38 C1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4.01 0.38 C21 商 业 用 地 10.18 0.97 C23 商 务 办 公 用 地 5.94 0.57 C25 旅 馆 业 用 地 3.27 0.31 C34 图 书 展 览 用 地 3.35 0.32 C36 游 乐 用 地 2.70 0.26 C4 体 育 用 地 5.47 0.52 C51 医 院 用 地 4.52 0.43 C63 成 人 与 业 余 教 育 用 地 41.61 3.97 C65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203.25 19.39 Cb 商 办 混 合 用 地 40.89 3.90 Cr 研 发 居 住 混 合 用 地 64.04 6.11 工 业 用 地 184.47 17.60 16.46 Mx 高 新 研 发 用 地 184.47 17.60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230.13 21.95 20.54 S1 道 路 用 地 227.74 21.73 S31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2.39 0.23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7.46 0.71 0.67 U12 供 电 用 地 1.50 0.14 U21 公 共 交 通 用 地 2.13 0.20 U29 公 共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用 地 0.53 0.05 U2b 公 共 加 油 加 气 站 用 地 0.90 0.09 U3 邮 电 用 地 1.57 0.15 U41 雨 水 污 水 处 理 用 地 0.11 0.01 U71 消 防 设 施 用 地 0.72 0.07 绿 地 193.99 18.51 17.31 G11 公 园 30.35 2.90 G12 街 头 绿 地 88.93 8.48 G22 防 护 绿 地 74.71 7.13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1048.27 100.00 93.55 水 域 与 其 他 非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72.31 6.45 E1 水 域 77.31 总 面 积 1120.58 100.00 第 14 条 : 建 筑 容 量 核 算 按 照 关 于 以 打 造 一 谷 两 园 软 件 产 业 集 聚 区 为 重 点 高 标 准 建 设 中 国 软 件 名 城 的 意 见 的 要 求, 一 谷 两 园 范 围 内 人 才 公 寓 和 配 套 设 施 占 地 面 积 控 制 在 1/4 以 内 规 划 范 围 内 各 类 用 地 混 合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经 测 算, 南 京 软 件 园 的 软 件 开 发 用 地 配 套 用 地 占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5.47% 24.53%, 符 合 南 京 市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5

表 2: 南 京 软 件 园 各 类 用 地 混 合 比 例 引 导 一 览 表 类 别 细 分 类 别 用 地 面 积 ( 公 顷 ) 软 件 产 业 用 地 人 才 公 寓 \ 总 部 基 地 \ 配 套 设 施 第 15 条 : 土 地 使 用 效 率 估 算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203.25 162.60 用 地 比 例 (%) 混 合 比 例 研 发 居 住 混 合 用 地 64.04 51.23 0.8 高 新 研 发 用 地 184.47 184.47 1 0.8 商 务 办 公 用 地 5.94 4.16 75.47 0.7 教 育 培 训 用 地 41.61 33.29 0.8 商 办 混 合 用 地 40.89 32.71 0.8 小 计 468.46 公 寓 用 地 47.00 47.00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4.01 4.01 1 研 发 居 住 混 合 用 地 64.04 12.81 0.2 商 务 办 公 用 地 5.94 1.78 0.3 商 办 混 合 用 地 40.89 8.18 0.2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203.25 40.65 0.2 商 业 用 地 10.18 10.18 1 24.53 旅 馆 业 用 地 3.27 3.27 1 图 书 展 览 用 地 3.35 3.35 1 游 乐 用 地 2.70 2.70 1 医 院 用 地 4.52 4.52 1 体 育 用 地 5.47 5.47 1 成 人 与 业 余 教 育 用 地 41.61 8.32 0.2 小 计 152.24 合 计 620.70 1. 规 划 2015 年 软 件 园 软 件 产 业 人 均 产 值 可 达 80 90 万 元 / 人, 软 件 从 业 人 员 为 3.3 3.75 万 人, 软 件 产 业 建 筑 面 积 为 82.5 112.5 万 m², 软 件 产 业 用 地 平 均 容 积 率 2.8, 软 件 产 业 用 地 面 积 达 到 29.5 40.1 公 顷 2. 规 划 2020 年 软 件 产 业 人 均 产 值 可 达 100 120 万 元 / 人, 软 件 从 业 人 员 为 16.7 20 万 人, 软 件 产 业 建 筑 面 积 为 417.5 600 万 m², 软 件 产 业 用 地 平 均 容 积 率 为 2.5, 软 件 产 业 用 地 面 积 达 到 167 240 公 顷 1 6

第 五 章 : 综 合 交 通 组 织 第 16 条 :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1. 创 建 包 括 轨 道 交 通 快 速 路 主 次 干 路 支 路 等 在 内 的 全 方 位 的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2. 创 建 低 能 耗 低 污 染 低 占 地, 高 效 率 高 服 务 品 质 的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3. 根 据 用 地 功 能, 选 择 差 异 化 的 路 网 密 度, 适 当 增 加 商 业 办 公 区 域 的 路 网 密 度 第 17 条 :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延 续 上 层 次 规 划 确 定 的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规 划 区 内 设 置 1 条 轨 道 线 轨 道 11 号 线 联 系 浦 口 中 心 区 - 创 新 特 区 - 桥 林, 在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沿 丰 字 河 河 布 设, 规 划 区 内 设 置 站 点 3 处, 分 别 为 绿 水 湾 站 中 心 路 站 和 珠 江 南 站 第 18 条 :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1. 快 速 路 : 规 划 快 速 路 3 条, 形 成 二 横 一 纵 的 格 局 二 横 分 别 为 : 浦 乌 路 及 临 江 路 ; 一 纵 为 绕 城 公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为 60-67 米, 规 划 快 速 路 路 网 密 度 为 1.05 KM/ KM2 2. 干 路 : 规 划 主 干 路 形 成 一 横 二 纵 的 格 局, 一 横 为 : 丰 字 河 路, 二 纵 分 别 为 : 绿 水 湾 南 路 及 团 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均 为 40-60 米 ; 次 干 路 网 形 成 三 横 五 纵 的 格 局 三 横 分 别 为 : 雨 合 路 大 华 路 及 南 农 路 ; 五 纵 分 别 为 : 虎 桥 路 行 知 路 沿 河 路 中 心 路 及 江 淼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为 35-47 米 规 划 主 干 路 网 密 度 为 0.87KM/KM2, 次 干 路 网 密 度 为 2.10KM/KM2 3. 支 路 : 在 部 分 商 业 办 公 集 中 区 域 采 用 密 路 网 的 道 路 组 织 形 式, 道 路 间 距 控 制 在 120-180 米 之 间 支 路 的 红 线 宽 度 集 中 在 16-24 米 之 间, 规 划 支 路 网 密 度 为 3.95KM/KM2 第 19 条 : 停 车 设 施 规 划 1. 规 划 区 公 共 停 车 场 分 为 两 种 方 式 设 置, 一 种 为 独 立 的 社 会 停 车 场 用 地, 另 一 种 结 合 公 园 大 型 公 共 设 施 配 建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2. 本 次 规 划 中 的 公 共 停 车 场 采 用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布 置 大 型 公 共 停 车 场 11 个, 规 划 面 积 约 2.5 公 顷, 总 停 车 泊 位 约 833 个 3. 居 住 区 公 共 建 筑 按 照 规 范 配 建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 公 用 停 车 场 换 乘 停 车 场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根 据 需 求 设 施 充 足 的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第 20 条 : 公 交 设 施 规 划 1. 公 交 首 末 站 : 规 划 设 置 交 通 首 末 站 4 处, 规 划 面 积 1.2 公 顷 7

2. 公 共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站 : 规 划 设 置 充 换 电 站 2 处 规 划 面 积 约 0.5 公 顷 3. 换 乘 站 点 : 规 划 在 设 置 公 交 换 乘 站 点 1 处, 位 于 西 华 路 和 外 江 路 交 叉 口 处 4. 公 交 中 途 站 : 公 交 中 途 站 应 结 合 主 要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人 才 公 寓 和 主 要 产 业 园 区 等 人 流 密 集 地 区 设 置, 在 主 要 城 市 干 路 采 用 港 湾 式 停 车 的 方 式 设 置 站 点, 设 置 间 距 为 500 米 -800 米 5. 公 交 换 乘 综 合 体 : 规 划 拟 在 地 铁 11 号 线 绿 水 湾 站 点 和 中 心 路 站 点 结 合 地 铁 站 公 交 首 末 站 和 社 会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打 造 立 体 化 的 公 交 换 乘 综 合 体 第 21 条 : 慢 行 系 统 设 计 1. 自 行 车 线 路 : 规 划 沿 芝 麻 河 湾 埂 河 南 农 河 等 水 系 布 置 城 市 绿 道, 通 过 规 划 区 的 绿 道 联 系 主 要 城 市 主 要 节 点, 形 成 连 续 的 区 域 慢 行 交 通 体 系 2. 步 行 系 统 : 利 用 规 划 区 的 自 然 水 系 组 织 步 行 系 统, 重 点 强 化 沿 芝 麻 河 湾 埂 河 等 水 系 和 主 要 道 路 两 侧 步 行 通 道 的 建 设 步 行 通 道 的 设 置 应 具 有 明 显 的 标 示 系 统, 同 时 设 计 应 强 化 步 行 通 道 的 亲 水 性 特 征 第 六 章 : 空 间 形 态 控 制 第 22 条 : 总 体 空 间 形 态 1. 依 托 轨 道 交 通 沿 丰 字 河 路 形 成 相 对 集 中 布 局 的 高 层 建 筑 组 团, 打 造 片 区 空 间 骨 架 2. 充 分 利 用 湾 埂 河 芝 麻 河 等 水 体 景 观 要 素, 打 造 空 间 魅 力 突 出 的 滨 水 休 闲 空 间, 以 层 叠 的 建 筑 院 落 围 合 各 级 庭 院, 形 成 特 色 研 创 空 间, 激 发 创 意 灵 感 3. 产 业 片 区 进 行 模 组 化 的 社 区 空 间 组 织, 围 绕 建 筑 形 式 灵 动 的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布 局 以 多 层 建 筑 为 主 点 缀 小 高 层 及 高 层 建 筑 的 产 业 社 区 单 元, 以 开 放 空 间 为 空 间 纽 带, 打 造 标 准 化 社 区 组 团, 形 成 高 效 集 约 层 次 鲜 明 的 社 区 空 间 结 构 第 23 条 : 城 市 密 度 分 区 本 次 规 划 以 统 一 规 划 开 发 使 用 强 度, 形 成 主 次 分 明 的 城 市 格 局 为 原 则, 对 城 市 密 度 进 行 5 级 控 制 :(1) 容 积 率 小 于 1.5(2) 容 积 率 1.5-2.0 之 间 (3) 容 积 率 2.0-3.0 之 间 (4) 容 积 率 3.0-4.0 之 间 (5) 容 积 率 大 于 4.0 第 24 条 :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1. 一 般 控 制 : 按 用 地 类 型 进 行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 1) 居 住 用 地 : 低 层 居 住 用 地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12 米 以 下 ; 多 层 居 住 用 地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20 米 以 下 ; 小 高 层 居 住 用 地 控 制 在 40 米 以 下 ; 高 层 居 住 用 地 控 制 在 100 米 以 下 ; 8

2)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酒 店 用 地 商 务 办 公 用 地 : 地 块 的 超 高 层 的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200-250 米 之 间, 其 中 沿 丰 字 河 路 两 侧 的 商 务 设 施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250 米 以 下 ; 临 江 路 沿 线 地 块 控 制 在 60-100 米 ; 城 市 综 合 体 一 块 设 置 标 志 性 建 筑,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250 米 左 右 ; 3) 文 化 娱 乐 用 地 :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24 米 以 下 ; 4) 医 院 用 地 :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100 米 以 下 5) 教 育 培 训 用 地 : 建 筑 高 度 制 在 24-60 米 之 间 ; 6)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 建 筑 高 度 制 在 24-60 米 之 间 ; 沿 地 铁 线 站 点 周 边 500 米 范 围 内 的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建 筑 高 度 额 外 控 制 下 限 指 标 : 独 栋 的 高 层 建 筑 最 低 高 度 不 低 于 100 米 7) 高 新 研 发 用 地 :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在 24-60 米 之 间 建 筑 高 度 为 上 限 指 标, 并 且 为 强 制 性 指 标 2. 特 殊 控 制 : 1) 沿 地 铁 线 站 点 周 边 500 米 范 围 内 且 临 主 要 道 路 的 公 共 建 筑, 建 筑 高 度 额 外 控 制 下 限 指 标, 独 栋 的 高 层 建 筑 最 低 高 度 不 低 于 80 米 2) 地 标 建 筑 的 高 度 建 议 150 米 以 上 3. 天 际 线 设 计 : 规 划 重 点 打 造 沿 丰 字 河 路 的 城 市 天 际 线 第 25 条 : 重 要 界 面 引 导 1. 重 点 街 道 连 续 界 面 : 重 点 控 制 丰 字 河 路 行 知 路 绿 水 湾 路 等 重 要 道 路 城 市 界 面 2. 主 要 开 放 空 间 界 面 : 打 造 芝 麻 河 湾 埂 河 南 农 河 胜 利 河 五 里 河 连 续 的 滨 水 开 放 空 间, 重 点 塑 造 绿 水 湾 公 园 周 边 的 开 放 空 间 节 点 第 七 章 : 滨 水 特 色 营 造 第 26 条 : 水 功 能 规 划 在 保 持 现 状 水 系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改 造 和 新 建 的 方 式, 构 建 完 整 的 水 系 统 规 划 城 市 水 系 由 人 工 湖 主 要 横 纵 水 系 和 生 态 湿 地 组 成 第 27 条 : 滨 水 区 人 性 化 设 计 1. 特 色 区 段 设 计 :: 重 点 打 造 沿 芝 麻 河 南 农 合 湾 梗 河 的 滨 水 特 色 空 间 规 划 形 成 研 发 服 务 段 创 业 服 务 段 运 动 休 闲 段 研 发 培 训 段 信 息 服 务 段 休 闲 服 务 段 7 个 滨 水 特 9

色 空 间 段 2. 滨 水 活 动 策 划 : 结 合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的 生 活 岸 线 布 局 策 划 商 务 休 闲 餐 饮 购 物 文 化 休 闲 和 体 育 健 身 等 滨 水 公 共 活 动 3. 水 岸 设 计 : 结 合 公 共 活 动 特 征, 将 水 岸 的 处 理 分 为 硬 质 亲 水 岸 线 自 然 亲 水 岸 线 硬 质 观 赏 性 岸 线 自 然 观 赏 性 岸 线 四 类 第 八 章 : 建 筑 退 线 控 制 第 28 条 : 一 般 区 域 1.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根 据 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7 年 ) 在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设 的 各 类 建 筑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 其 中, 在 经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者 城 市 设 计 中 已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 临 时 建 筑 大 门 传 达 室 等 其 他 建 筑 的 退 让 规 定 参 考 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7 年 ) 相 关 规 定 1) 在 规 划 路 幅 30 米 以 上 的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设 的 永 久 性 建 筑 : a. 高 度 不 超 过 24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6 米 ; b. 高 度 超 过 24 米 不 超 过 100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c. 高 度 超 过 100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5 米 2) 在 规 划 路 幅 不 足 30 米 的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设 的 永 久 性 建 筑 : a. 高 度 不 超 过 24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4 米 ; b. 高 度 超 过 24 米 不 超 过 100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2 米 ; c. 高 度 超 过 100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8 米 2.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绿 线 根 据 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7 年 ), 城 市 绿 线 外 侧 新 建 的 低 多 层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绿 线 不 得 小 于 4 米 ; 小 高 层 住 宅 高 层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绿 线 不 得 小 于 6 米 建 筑 悬 挑 部 分 的 垂 直 投 影 和 踏 步 不 得 进 入 上 述 建 筑 退 让 线 3.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蓝 线 根 据 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7 年 ), 河 道 保 护 线 外 侧 新 建 的 低 多 层 建 筑 退 让 河 道 保 护 线 不 得 小 于 3 米 ; 小 高 层 住 宅 高 层 建 筑 退 让 河 道 保 护 线 不 得 小 于 6 米 第 29 条 : 特 殊 区 域 1. 特 殊 区 域 是 指 沿 丰 字 河 路 临 近 地 铁 站 点 且 采 用 密 路 网 组 织 形 式 的 街 区, 支 路 网 间 距 在 10

120-180 之 间 的 街 区 2.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1) 在 规 划 路 幅 30 米 以 上 的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设 的 永 久 性 建 筑 : a. 高 度 不 超 过 24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6 米 ; b. 高 度 超 过 24 米 的, 包 括 百 米 以 上 高 层 建 筑, 统 一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10 米 ; 2) 在 规 划 路 幅 不 足 30 米 的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设 的 永 久 性 建 筑 : a. 高 度 不 超 过 24 米 的,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4 米 ; b. 高 度 超 过 24 米 的, 包 括 百 米 以 上 高 层 建 筑, 统 一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8 米 ; 3.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绿 线 城 市 绿 线 外 侧 新 建 的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绿 线 统 一 不 得 小 于 4 米 建 筑 悬 挑 部 分 的 垂 直 投 影 和 踏 步 不 得 进 入 上 述 建 筑 退 让 线 4.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蓝 线 河 道 保 护 线 后 退 按 南 京 市 规 范 来 执 行 : 外 侧 新 建 的 低 多 层 建 筑 退 让 河 道 保 护 线 不 得 小 于 3 米 ; 小 高 层 住 宅 高 层 建 筑 退 让 河 道 保 护 线 不 得 小 于 6 米 第 九 章 : 广 告 照 明 指 引 第 30 条 : 建 筑 外 部 照 明 1. 建 筑 照 明 方 法 应 根 据 被 照 对 象 的 特 征 确 定, 不 宜 简 单 地 使 用 单 一 的 泛 光 照 明, 玻 璃 幕 墙 建 筑 不 应 使 用 泛 光 照 明 2. 建 筑 顶 部 群 体 照 明 设 计, 应 根 据 各 个 建 筑 的 顶 部 形 态 和 相 对 位 置, 进 行 夜 景 整 体 构 思, 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顶 部 群 体 夜 景 3. 对 地 标 性 建 筑, 应 着 重 进 行 外 部 照 明 设 计, 使 其 成 为 城 市 夜 景 系 统 的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第 31 条 : 广 告 与 招 牌 设 置 1. 位 置 : 广 告 标 志 可 设 置 在 建 筑 墙 面 开 放 空 间, 不 建 议 设 置 屋 顶 广 告 标 志 墙 面 广 告 建 议 设 置 在 高 层 裙 房 部 位, 相 邻 建 筑 墙 面 外 挑 广 告 标 示 的 出 挑 距 离 和 高 度 应 保 持 统 一, 底 部 净 空 高 度 须 大 于 3m, 广 告 牌 面 突 出 墙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0.5m, 不 应 影 响 建 筑 主 体 立 面 形 象, 开 放 空 间 增 加 广 告 标 示 应 考 虑 景 观 要 素, 不 应 影 响 交 通 和 公 共 活 动 2. 尺 度 : 在 同 一 建 筑 设 置 多 块 广 告 或 在 同 一 视 角 多 个 建 筑 设 置 广 告 的, 其 广 告 设 施 的 尺 寸 要 协 调 ; 裙 房 广 告 标 示 尺 寸 不 应 超 过 1 平 方 米, 中 高 层 建 筑 广 告 标 示 不 应 超 过 外 墙 立 面 的 1/10 11

3. 形 式 : 把 握 整 体 街 道 景 观 的 协 调 性, 同 一 路 段 广 告 形 式 和 色 彩 应 大 体 统 一, 不 同 路 段 可 适 当 变 化, 达 到 统 一 中 带 有 变 化 和 谐 中 产 生 对 比 的 景 观 效 果 第 十 章 : 开 敞 空 间 设 计 第 32 条 : 开 敞 空 间 设 计 目 标 与 原 则 1. 强 化 城 市 的 公 共 空 间 结 构, 建 立 城 市 与 内 部 自 然 环 境 相 契 合, 构 建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网 络 化 公 共 空 间 体 系 2. 可 达 性 原 则 多 样 性 原 则 网 络 化 原 则 第 33 条 : 规 划 开 敞 空 间 结 构 1. 轴 带 : 沿 丰 字 河 路 西 侧 的 芝 麻 河 南 农 河 湾 梗 河 水 系, 构 成 规 划 区 主 要 的 亲 水 空 间, 同 时 结 合 轨 道 11 号 线 的 站 点 设 置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中 心, 形 成 沿 丰 字 河 路 的 公 共 活 动 带 2. 绿 色 斑 块 : 由 城 市 公 园 小 游 园 社 区 绿 地 形 成 绿 色 开 放 空 间, 塑 造 与 城 市 快 节 奏 生 活 不 同 的 空 间 感 受, 增 加 公 共 交 往, 体 验 自 然 生 态 3. 活 力 点 : 包 括 滨 水 活 动 空 间 商 业 广 场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等 4. 慢 行 路 径 : 慢 行 路 径 主 要 包 括 自 行 车 系 统 和 步 行 系 统 第 十 一 章 : 景 观 系 统 规 划 第 34 条 : 景 观 系 统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1. 以 建 构 安 全 格 局, 促 进 有 机 生 长 为 目 标, 采 用 有 机 聚 合 的 方 法, 加 强 自 然 景 观 和 城 市 景 观 的 协 调, 将 自 然 生 态 格 局 融 入 到 整 个 项 目 建 设 之 中 2. 规 划 遵 循 注 重 生 态 的 原 则, 注 重 生 态 系 统 的 多 样 性, 保 持 生 态 系 统 的 稳 定 性, 减 少 人 为 影 响 第 35 条 : 规 划 景 观 系 统 结 构 1. 一 轴 : 指 沿 丰 字 河 路 的 城 市 景 观 廊 道, 串 连 主 要 城 市 景 观 节 点, 加 强 丰 字 河 路 沿 线 的 城 市 景 观 营 造, 构 建 门 户 型 城 市 景 观 廊 道, 展 现 城 市 风 貌 2. 三 带 : 指 沿 丰 字 河 路 北 侧 的 生 态 休 闲 带 规 划 区 中 部 产 业 带 滨 水 产 业 带 及 规 划 区 北 部 的 生 态 防 护 带 3. 多 廊 : 规 划 区 内 部 依 托 主 要 的 道 路 构 建 绿 化 景 观 廊 道 4. 多 节 点 : 在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区 域, 根 据 不 同 的 需 求, 设 置 城 市 景 观 节 点 与 自 然 景 观 12

节 点 规 划 共 设 置 城 市 景 观 节 点 4 个, 自 然 景 观 节 点 6 个 第 十 二 章 : 地 下 空 间 设 计 第 36 条 : 地 下 空 间 设 计 目 标 与 原 则 1. 充 分 发 挥 地 下 空 间 资 源 效 用, 有 计 划 安 全 恰 当 的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2. 本 次 规 划 以 地 铁 站 周 边 城 市 公 共 中 心 为 核 心, 进 行 地 上 地 下 一 体 化 开 发, 将 地 铁 站 交 通 枢 纽 停 车 场 库 及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功 能 相 互 连 通, 打 造 功 能 混 合 联 系 紧 密 的 综 合 功 能 区 第 37 条 :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规 模 与 布 局 规 划 1.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主 要 分 布 于 沿 地 铁 站 点 周 边 500 米 范 围 内, 以 地 下 一 层 开 发 为 主,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与 轨 道 站 点 出 入 口 地 下 通 道 等 结 合 设 置 2. 地 下 停 车 场 库 主 要 分 布 于 规 划 公 共 配 套 服 务 用 地 的 地 下, 包 括 商 务 商 业 服 务 用 地 等 开 发 层 数 以 地 下 一 层 开 发 为 主, 局 部 区 域 地 下 二 层 ( 地 铁 站 点 周 边 ) 同 时, 在 主 要 公 共 服 务 区 的 人 才 公 寓 与 研 发 居 住 混 合 等 用 地 中 鼓 励 进 行 地 下 停 车 场 库 的 建 设 第 十 三 章 : 开 发 时 序 及 实 施 策 略 第 38 条 : 规 划 近 期 (2012-2013) 规 划 近 期 依 托 现 状 已 建 成 的 道 路 框 架, 重 点 开 发 位 于 丰 字 河 路 以 南, 团 结 路 以 东 的 南 京 软 件 园 ( 西 区 ) 首 发 区, 着 重 进 行 南 京 软 件 园 的 宣 传 推 介 与 招 商, 凭 借 先 发 优 势, 打 造 规 划 区 示 范 产 业 园 区 ; 此 外 在 浦 口 经 济 开 发 区, 依 托 现 状 完 善 的 道 路 体 系, 建 设 软 件 园 区 综 合 软 件 孵 化 产 业 片 区, 本 阶 段 的 开 发 建 设 由 政 府 全 力 打 造, 开 发 用 地 规 模 约 为 375.2 公 顷 第 39 条 : 规 划 中 期 (2013-2015) 规 划 中 期 在 软 件 园 启 动 区 建 设 基 础 上 沿 丰 字 河 路 向 西 推 进, 重 点 打 造 沿 地 铁 站 周 边 的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本 阶 段 的 开 发 由 政 府 为 主 导, 鼓 励 市 场 积 极 介 入 开 发 用 地 规 模 约 为 172 公 顷 第 40 条 : 规 划 中 远 期 (2015-2020) 规 划 中 远 期 的 建 设 着 重 向 西 推 进, 着 手 建 设 对 珠 江 工 业 园 的 产 业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并 对 建 设 大 华 路 以 南, 行 知 路 以 东 的 人 才 公 寓, 完 善 园 区 设 施 配 套 开 发 用 地 规 模 约 为 412.7 公 顷 13

第 41 条 : 规 划 远 期 (2020-2030) 规 划 远 期 的 建 设 重 点 为 软 件 园 区 的 城 市 综 合 体 及 绿 水 湾 公 园, 依 托 地 铁 站 点 及 景 观 环 境 优 势, 打 造 地 区 中 心 区, 本 阶 段 的 建 设 由 市 场 为 主 导, 开 发 用 地 规 模 约 为 160.8 公 顷 14

图 纸 目 录 01 功 能 布 局 规 划 图 02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图 03 总 体 城 市 设 计 平 面 图 04 整 体 鸟 瞰 图 05 局 部 透 视 图 06 交 通 系 统 及 设 施 结 构 图 07 慢 行 活 动 通 道 规 划 图 08 高 度 控 制 规 划 图 09 开 发 强 度 规 划 图 10 开 敞 空 间 系 统 图 11 重 要 界 面 控 制 图 12 景 观 结 构 规 划 图 13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结 构 图 14 开 发 时 序 规 划 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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