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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级 1.2 3.0 2.0 1.5 Ⅱ 级 1.5 4.0 3.0 2.0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45-2012 4.5.6 每 道 涂 膜 防 水 层 最 小 厚 度 应 符 合 表 4.5.6 的 规 定 表 4.5.6 每 道 涂 膜 防 水 层 最 小 厚 度 (mm) 防 水 等 级 合 成 高 分 子 防 水 涂 膜 聚 合 物 水 泥 防 水 涂 膜 高 聚 物 改 性 沥 青 防 水 涂 膜 Ⅰ 级 1.5 1.5 2.0 Ⅱ 级 2.0 2.0 3.0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45-2012 4.5.7 复 合 防 水 层 最 小 厚 度 应 符 合 表 4.5.7 的 规 定 表 4.5.7 复 合 防 水 层 最 小 厚 度 (mm) 防 水 等 级 合 成 高 分 子 防 水 卷 材 + 合 成 高 分 子 防 水 涂 膜 自 粘 聚 合 物 改 性 沥 青 防 水 卷 材 ( 无 胎 )+ 合 成 高 分 子 防 水 涂 膜 高 聚 物 改 性 沥 青 防 水 卷 材 + 高 聚 物 改 性 沥 青 防 水 涂 膜 聚 乙 燃 丙 纶 卷 材 + 聚 合 物 水 泥 防 水 胶 结 材 料 Ⅰ 级 1.2+1.5 1.5+1.5 3.0+2.0 (0.7+1.3) 2 Ⅱ 级 1.0+1.0 1.2+1.0 3.0+1.2 0.7+1.3 3.4 瓦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及 做 法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45-2012 4.8.1 瓦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和 防 水 做 法 应 符 合 表 4.8.1 的 规 定 表 4.8.1 瓦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和 防 水 做 法 防 水 等 级 Ⅰ 级 Ⅱ 级 防 水 做 法 瓦 + 防 水 层 瓦 + 防 水 垫 层 3.5 金 属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及 做 法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45-2012 4.9.1 金 属 板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和 防 水 做 法 应 符 合 表 4.9.1 的 规 定 表 4.9.1 金 属 板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和 防 水 做 法 防 水 等 级 防 水 做 法

Ⅰ 级 Ⅱ 级 压 型 金 属 板 + 防 水 垫 层 压 型 金 属 板 金 属 面 绝 热 夹 芯 板 注 :1 当 防 水 等 级 为 I 级 时, 压 型 铝 合 金 板 基 板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0.9mm; 压 型 钢 板 基 板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0.6mm; 2 当 防 水 等 级 为 I 级 时, 压 型 金 属 板 应 采 用 360 度 咬 口 锁 边 连 接 方 式 ; 3 在 I 级 屋 面 防 水 做 法 中, 仅 作 压 型 金 属 板 时, 应 符 合 金 属 压 型 板 应 用 技 术 规 范 等 相 关 技 术 的 规 定 3.6 种 植 屋 面 的 设 计 要 求 (JGJ155-2013) 1 种 植 屋 面 工 程 结 构 设 计 时 应 计 算 种 植 荷 载 既 有 建 筑 屋 面 改 造 为 种 植 屋 面 前, 应 对 原 结 构 进 行 鉴 定 ( 强 条 ) 2 种 植 屋 面 防 水 层 应 满 足 一 级 防 水 等 级 设 防 要 求, 且 必 须 至 少 设 置 一 道 具 有 耐 根 穿 刺 性 能 的 防 水 材 料 ( 强 条 ) 3 种 植 屋 面 应 采 用 二 道 或 二 道 以 上 防 水 层 设 防, 最 上 道 防 水 层 应 采 用 耐 根 穿 刺 防 水 材 料 ; 两 道 防 水 层 应 相 邻 铺 设 且 防 水 层 的 材 料 应 相 容 耐 根 穿 刺 防 水 层 上 应 设 置 保 护 层 4 种 植 屋 面 不 宜 设 计 为 倒 置 式 屋 面 5 耐 根 穿 刺 防 水 材 料 应 符 合 JGJ155-2013 的 相 关 规 定 3.7 倒 置 式 屋 面 的 设 计 要 求 1 倒 置 式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应 为 I 级 ; 2 保 温 材 料 的 导 热 系 数 不 应 大 于 0.08W/(m.K), 压 缩 强 度 或 抗 压 强 度 不 小 于 150KPa, 体 积 吸 水 率 不 应 大 于 3%; 3 倒 置 式 屋 面 保 温 层 的 设 计 厚 度 应 按 计 算 厚 度 增 加 25% 取 值, 且 最 小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25mm 4 门 窗 天 窗 的 问 题 4.1 门 的 设 置 开 向 疏 散 走 道 及 楼 梯 间 的 门 扇 开 足 时, 不 应 影 响 走 道 及 楼 梯 平 台 的 疏 散 宽 度 ; 旋 转 门 电 动 门 卷 帘 门 和 大 型 门 的 邻 近 应 另 设 平 开 疏 散 门, 或 在 门 上 设 疏 散 门 ; 门 的 开 启 不 应 跨 越 变 形 缝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房 的 门 均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开 启 的 门 扇 不 得 挤 占 走 道 的 疏 散 通 道 4.2 窗 的 设 置 高 层 建 筑 不 应 设 置 外 平 开 窗 ( 包 括 滑 撑 外 平 开 窗 ), 选 用 上 悬 窗 时 开 启 角 度 不 大 于 30 度 ;(DGJ 32/J 07-2009) 推 拉 外 窗 应 设 置 防 止 窗 扇 向 室 外 脱 落 的 装 置 ;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采 用 安 全 玻 璃 ; 临 空 的 窗 台 低 于 0.80m( 住 宅 中 小 学 等 0.9m) 时,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注 意 可 踏 面 高 度 ); 低 窗 台 凸 窗 等 下 部 有 能 上 人 站 立 的 宽 窗 台 面 时, 贴 窗 护 栏 或 固 定 窗 的 防 护 高 度 应 从 窗 台 面 起 计 算 4.3 天 窗 的 设 置 屋 面 玻 璃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玻 璃, 当 屋 面 玻 璃 最 高 点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超 过 3m 时, 必 须 使 用 夹 层 玻 璃, 用 于 屋 面 的 夹 层 玻 璃, 其 胶 片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0.76mm ( JGJ 13-2009) 5 楼 梯 栏 杆 的 设 置 问 题 5.1 楼 梯 每 个 梯 段 的 踏 步 不 应 超 过 18 级, 亦 不 应 少 于 3 级 ; 楼 梯 平 台 上 部 及 下 部 过 道 处 的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2m, 梯 段 净 高 不 宜 小 于 2.20m 注 : 梯 段 净 高 为 自 踏 步 前 缘 ( 包 括 最 低 和 最 高 一 级 踏 步 前 缘 线 以 外 0.30m 范 围 内 ) 量 至 上 方 突 出 物 下 缘 间 的 垂 直 高 度 楼 梯 应 至 少 于 一 侧 设 扶 手, 梯 段 净 宽 达 三 股 人 流 时 应 两 侧 设 扶 手, 达 四 股 人 流 时 宜 加 设 中 间 扶 手 ; 楼 梯 踏 步 最 小 宽 度 和 最 大 宽 度 (m) 楼 梯 类 别 最 小 宽 度 最 大 高 度 住 宅 共 用 楼 梯 0.26 0.175 幼 儿 园 小 学 校 等 楼 梯 0.26 0.15 电 影 院 剧 场 体 育 馆 商 场 医 院 旅 馆 和 大 中 学 校 等 楼 梯 0.28 0.16 其 他 建 筑 楼 梯 0.26 0.17

专 用 疏 散 楼 梯 0.25 0.18 服 务 楼 梯 住 宅 套 内 楼 梯 0.22 0.20 公 共 建 筑 中 无 障 碍 楼 梯 踏 步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80mm,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160mm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及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的 梯 井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0.11m;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房 的 楼 梯 梯 段 宽 度 为 人 流 股 数 的 整 数 倍 梯 段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m, 并 应 按 0.6m 的 整 数 倍 增 加 梯 段 宽 度 每 个 梯 段 宽 度 可 增 加 不 超 过 0.15m 的 摆 幅 宽 度 医 院 楼 梯 的 特 别 要 求 : 病 人 使 用 的 疏 散 楼 梯 至 少 应 有 一 座 为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的 楼 梯 ; 主 楼 梯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65m, 踏 步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28m,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0.16m; 主 楼 梯 和 疏 散 楼 梯 的 平 台 深 度, 不 宜 小 于 2m 5.2 栏 杆 阳 台 外 廊 室 内 回 廊 内 天 井 上 人 屋 面 及 室 外 楼 梯 等 临 空 处 应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 栏 杆 应 以 坚 固 耐 久 的 材 料 制 作, 并 能 承 受 荷 载 规 范 规 定 的 水 平 荷 载 ; 栏 杆 应 有 明 确 的 设 计 要 求 和 构 造 做 法 或 采 用 图 集, 不 应 笼 统 地 说 明 由 二 次 装 修 设 计 ; 应 注 意 不 同 场 所 及 高 度 对 栏 杆 净 高 度 等 的 不 同 要 求 : 一 般 民 用 建 筑 临 空 高 度 在 24m 以 下 时, 栏 杆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05m, 临 空 高 度 在 24m 及 24m 以 上 ( 包 括 中 高 层 住 宅 ) 时, 栏 杆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10m; 幼 儿 园 及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的 阳 台 屋 顶 平 台 的 护 栏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1.20m; 中 小 学 各 类 临 空 栏 杆 高 度 均 不 应 低 于 1.10m, 栏 杆 最 薄 弱 处 承 受 的 最 小 水 平 推 力 不 应 小 于 1.5kN/m; 所 有 栏 杆 高 度 均 从 可 踏 面 高 度 算 起 6 卫 生 间 设 置 的 问 题 建 筑 物 的 厕 所 盥 洗 室 浴 室 不 应 直 接 布 置 在 餐 厅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贮 存 医 药 医 疗 变 配 电 等 有 严 格 卫 生 要 求 或 防 水 防 潮 要 求 用 房 的 上 层 ; 卫 生 间 设 施 数 量 可 按 照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 CJJ14-2005 配 置 ; 无 障 碍 厕 所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规 定 ; 办 公 建 筑 中 : 公 用 厕 所 距 离 最 远 工 作 点 不 应 大 于 50m; 饮 食 建 筑 中 : 一 一 二 级 餐 馆 及 一 级 饮 食 店 应 设 洗 手 间 和 厕 所, 三 级 餐 馆 应 设

专 用 厕 所, 厕 所 应 男 女 分 设 7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问 题 7.1 关 于 强 制 性 条 文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中 强 制 性 条 文 ( 款 ): (1) 3.7.3 升 降 平 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升 降 平 台 仅 用 于 场 地 有 限 的 改 造 工 程 ) 3) 垂 直 升 降 平 台 的 基 坑 应 采 用 防 止 误 入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5) 垂 直 升 降 平 台 的 传 送 装 置 应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2) 4.4.5 人 行 天 桥 桥 下 的 三 角 区 净 空 高 度 小 于 2.00m 时, 应 安 装 防 护 设 施, 并 应 在 防 护 设 施 外 设 置 提 示 盲 道 (3) 6.2.4 无 障 碍 游 览 路 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5) 在 地 形 险 要 的 地 段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安 全 警 示 线 (4) 6.2.7 标 识 与 信 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4) 危 险 地 段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警 示 提 示 标 志 及 安 全 警 示 线 (5) 8.1.4 建 筑 内 设 有 电 梯 时, 至 应 应 设 置 1 部 无 障 碍 电 梯 ( 公 共 建 筑 ) 7.2 无 障 碍 设 计 常 见 问 题 主 要 集 中 在 以 下 方 面 : 无 障 碍 入 口 轮 椅 坡 道 无 障 碍 电 梯 无 障 碍 厕 所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无 障 碍 轮 椅 席 位 无 障 碍 住 房 客 房 二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1 建 筑 分 类 定 性 和 耐 火 等 级 的 问 题 1.1 关 于 综 合 楼 商 住 楼 的 定 性 问 题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45-95 2.0.7 综 合 楼 : 由 二 种 及 二 种 以 上 用 途 的 楼 层 组 成 的 公 共 建 筑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45-95 2.0.8 商 住 楼 : 底 部 商 业 营 业 厅 与 住 宅 组 成 的 建 筑 商 住 楼 有 非 商 业 配 套 的 办 公 功 能 部 分 时, 应 按 综 合 楼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未 提 综 合 楼 商 住 楼 的 明 确 概 念, 但 明 确 了 住 宅 部 分 和 非 住 宅 部 分 的 安 全 疏 散 防 火 分 区 和 室 内 消 防 设 施 配 置, 可 根 据 各 自 的 建 筑

高 度 分 别 按 照 本 规 范 有 关 住 宅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的 规 定 执 行 ; 该 建 筑 的 其 他 防 火 设 计 应 根 据 建 筑 的 总 高 度 和 建 筑 规 模 按 本 规 范 有 关 公 共 建 筑 的 规 定 执 行 1.2 关 于 电 影 院 是 否 界 定 为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问 题 符 合 电 影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58) 的 电 影 院, 其 固 定 座 位 放 映 厅 可 不 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也 未 将 电 影 院 列 为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但 规 定 宜 设 置 在 1-3 层, 设 置 在 4 层 及 以 上 时, 且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400m 2, 设 置 在 其 它 民 用 建 筑 内 时, 至 少 应 设 置 1 个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楼 梯 1.4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问 题 大 型 特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除 单 层 建 筑 外, 其 耐 火 等 级 均 为 一 级 ( 包 括 多 层 建 筑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 2 总 平 面 设 计 及 平 面 布 置 的 问 题 2.1 消 防 车 道 及 消 防 扑 救 面 的 设 置 问 题 2.1.1 消 防 车 道 (1) 消 防 车 道 的 净 宽 度 和 净 空 高 度 均 不 应 小 于 4m; (2) 转 弯 半 径 应 满 足 消 防 车 转 弯 半 径 的 要 求 ; (3) 消 防 车 道 与 建 筑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妨 碍 消 防 车 操 作 的 树 木 架 空 管 线 等 障 碍 物 ; (4) 消 防 车 道 的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8%; (5) 消 防 车 道 靠 建 筑 外 墙 一 侧 的 边 缘 距 离 建 筑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5m 2.1.2 消 防 登 高 车 操 作 场 地 (1) 场 地 与 厂 房 仓 库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妨 碍 消 防 车 操 作 的 树 木 架 空 管 线 等 障 碍 物 和 车 库 出 入 口 ; (2) 场 地 的 长 度 和 宽 度 分 别 不 应 小 于 15m 和 8m 对 于 建 筑 高 度 不 小 于 50m 的 建 筑, 场 地 的 长 度 和 宽 度 均 不 应 小 于 15m; (3) 场 地 及 其 下 面 的 建 筑 结 构 管 道 和 暗 沟 等, 应 能 承 受 重 型 消 防 车 的 压 力 ; (4) 场 地 应 与 消 防 车 道 连 通, 场 地 靠 建 筑 外 墙 一 侧 的 边 缘 距 离 建 筑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5m, 且 不 应 大 于 10m, 场 地 的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3% (5) 建 筑 物 与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相 对 应 的 范 围 内, 应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楼 梯 或 直

通 楼 梯 间 的 入 口 (6) 可 供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进 入 的 窗 口 位 置 应 与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相 对 应 2.2 组 合 建 造 的 高 层 建 筑 底 部 超 过 24 米 时 上 部 建 筑 消 防 扑 救 面 设 置 问 题 上 部 建 筑 应 靠 近 底 部 建 筑 外 轮 廓 布 置, 并 确 保 上 部 建 筑 的 底 边 至 少 有 一 个 长 边 或 周 边 长 度 的 l/4 且 不 小 于 一 个 长 边 长 度, 与 底 部 建 筑 外 轮 廓 距 离 不 大 于 4m, 且 在 此 范 围 内 必 须 设 有 直 通 室 外 的 楼 梯 或 直 通 楼 梯 间 的 出 口 ; 并 在 此 范 围 设 置 消 防 扑 救 面 和 扑 救 场 地 ( 苏 公 消 [201]121 号 ) 2.3 防 火 间 距 的 问 题 相 邻 建 筑 通 过 底 部 的 建 筑 物 连 廊 或 天 桥 等 连 接 时, 其 间 距 应 满 足 现 行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 室 外 停 车 场 与 建 筑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GB50067-97); 特 大 型 多 层 商 业 建 筑 与 高 层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3m, 与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和 多 层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9m;( DGJ32/J67-2008) 注 意 新 建 建 筑 与 周 边 建 筑, 特 别 是 用 地 内 外 的 保 留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 民 用 建 筑 中 部 分 特 殊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 室 外 储 油 罐 锅 炉 房 医 院 液 氧 站 等 ) 2.4 关 于 建 筑 之 间 采 用 交 通 连 廊 连 接 时 消 防 设 计 问 题 1 建 筑 之 间 的 距 离 满 足 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时, 如 不 封 闭 的 连 廊 采 用 不 燃 烧 体 且 通 向 连 廊 的 出 口 符 合 安 全 出 口 设 置 要 求, 该 出 口 可 作 为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出 口 封 闭 连 廊 与 建 筑 物 连 接 处 的 门 洞 宜 设 置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的 保 护 设 施 ; 2 建 筑 之 间 距 离 不 满 足 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时, 应 将 经 过 连 廊 相 连 的 数 栋 建 筑 整 体 按 一 座 建 筑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 3 连 廊 与 建 筑 围 合 形 成 的 内 院 或 天 井 短 边 尺 寸 小 于 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应 按 上 下 层 叠 加 计 算 或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 苏 公 消 [2011]121 号 ) 2.5 关 于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消 防 控 制 室 设 置 的 问 题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设 置 于 建 筑 首 层 靠 外 墙 部 位 ( 苏 公 消 [2010]55 号 ) 2.6 关 于 锅 炉 房 布 置 的 问 题

燃 油 和 燃 气 锅 炉 房 应 设 置 在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层 靠 外 墙 部 位, 但 常 ( 负 ) 压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可 设 置 在 地 下 二 层, 当 常 ( 负 ) 压 燃 气 锅 炉 距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大 于 6m 时, 可 设 置 在 屋 顶 上 ;(GB50016-2006) 锅 炉 房 严 禁 布 置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上 一 层 下 一 层 或 贴 邻 位 置 以 及 主 要 通 道 疏 散 口 的 两 旁 ; 泄 爆 口 泄 压 方 向 不 得 朝 向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房 间 和 人 行 通 道, 也 不 得 与 这 些 地 方 相 邻 (GB50041-2008) 燃 油 锅 炉 房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内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储 油 间, 储 油 间 应 设 置 防 止 油 品 流 淌 的 设 施 (GB50016-2006) 2.7 关 于 商 铺 式 营 业 厅 的 问 题 商 铺 式 营 业 厅 布 置 形 式 中,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应 满 足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h 不 燃 烧 体 的 要 求, 商 铺 内 最 远 点 至 疏 散 门 的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15m(DGJ32/J67-2008), 商 铺 内 设 置 套 间 时, 疏 散 距 离 从 内 部 套 间 内 最 远 点 算 起 ; 商 铺 式 营 业 厅 不 宜 与 柜 架 式 营 业 厅 混 合 布 置, 混 合 布 置 时 商 铺 内 最 远 点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柜 架 式 营 业 厅 对 疏 散 距 离 的 规 定 3 防 火 分 区 与 防 火 分 隔 的 问 题 3.1 防 火 分 区 的 表 达 问 题 当 某 层 平 面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时, 应 划 分 防 火 分 区, 并 专 门 绘 制 防 火 分 区 示 意 图 ; 防 火 分 区 示 意 图 中 应 表 达 防 火 分 区 界 面 的 轴 线 号 及 各 防 火 分 区 的 编 号 面 积 等 基 本 内 容 ; 大 型 复 杂 项 目 应 专 门 绘 制 防 火 分 区 图, 并 增 加 表 达 安 全 出 口 位 置 疏 散 距 离 疏 散 宽 度 等 内 容 ; 在 设 计 说 明 或 防 火 分 区 图 中 应 说 明 是 否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3.2 防 火 分 区 的 面 积 问 题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限 值 由 建 筑 类 别 耐 火 等 级 所 在 位 置 ( 地 上 或 地 下 ) 建 筑 高 度 ( 单 层 多 层 或 高 层 裙 房 ) 是 否 设 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等 多 种 因 素 决 定 从 目 前 国 家 各 类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来 看, 在 最 小 的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150 m2( 地 下 室 丙 1 类 库 房 ) 到 最 大 的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为 10000 m2( 商 业 建 筑 展 览 建 筑 的 单 层 或 多 层 的 首 层 营 业 厅 或 展 览 厅 ) 之 间, 差 距 很 大 建 筑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准 确 确 定 防 火 分 区 的 面 积

体 育 馆 剧 院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建 筑 的 展 厅, 其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适 当 放 宽, 一 些 大 型 交 通 建 筑 如 航 站 楼 火 车 站 等 的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也 有 突 破, 对 这 类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超 过 现 行 规 范 要 求 的 情 况, 应 由 消 防 部 门 组 织 论 证 或 认 定 应 注 意 一 栋 建 筑 或 同 一 层 平 面 中, 不 同 性 质 不 同 功 能 的 空 间 对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不 同 要 求, 商 业 建 筑 中 的 餐 饮 娱 乐 健 身 会 议 电 影 院 等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安 全 疏 散 等 不 执 行 商 业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DGJ32/J67-2008), 应 按 建 规 高 规 及 其 它 专 门 规 范 执 行 防 火 分 区 应 能 自 成 系 统, 各 功 能 房 间 空 间 均 应 在 本 防 火 分 区 内 有 疏 散 出 口, 不 应 仅 满 足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而 不 考 虑 防 火 分 区 的 完 整 性 3.3 防 火 分 隔 的 问 题 3.3.1 防 火 卷 帘 苏 公 消 [2011]121 号 及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防 火 卷 帘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除 中 庭 外, 当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的 宽 度 不 大 于 30m 时, 防 火 卷 帘 的 宽 度 不 应 大 于 10m; 当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的 宽 度 大 于 30m 时, 防 火 卷 帘 的 宽 度 不 应 大 于 该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宽 度 的 1/3, 且 建 筑 不 应 大 于 20m (2) 不 宜 采 用 侧 式 防 火 卷 帘 ; 防 火 卷 帘 应 具 有 防 烟 性 能, 与 楼 板 梁 墙 柱 之 间 的 空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 (3) 防 火 卷 帘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所 设 置 部 位 墙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4) 需 在 火 灾 时 自 动 降 落 的 防 火 卷 帘, 应 具 有 信 号 反 馈 的 功 能 3.3.2 下 沉 式 广 场 大 型 地 下 商 业 建 筑 中 应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下 沉 式 广 场 下 沉 式 广 场 设 计 除 应 满 足 商 业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DGJ32/J67) 的 规 定 规 定 外, 应 注 意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对 下 沉 式 广 场 的 要 求 : 1 不 同 防 火 分 区 通 向 下 沉 式 广 场 等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的 开 口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3m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除 用 于 人 员 疏 散 外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商 业 或 可 能 导 致 火 灾 蔓 延 的 用 途, 其 中 用 于 疏 散 的 净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69m2; 2 下 沉 式 广 场 等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内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1 部 直 通 地 面 的 疏 散 楼 梯 当 连 接 下 沉 广 场 的 防 火 分 区 需 利 用 下 沉 广 场 进 行 疏 散 时, 疏 散 楼 梯 的 总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通 向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的 设 计 疏 散 总 净 宽 度 ; 3 确 需 设 置 防 风 雨 蓬 时, 防 风 雨 蓬 不 应 完 全 封 闭, 四 周 开 口 部 位 应 均 匀 布 置, 开 口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该 空 间 地 面 面 积 的 25%, 开 口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0m; 3.3.3 防 火 隔 间 当 地 下 商 店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0000m 2, 可 采 用 防 火 隔 间 联 系 应 注 意 防 火 隔 间 不 具 备 疏 散 功 能, 也 不 是 安 全 避 难 空 间, 仅 作 为 两 区 域 的 连 通 空 间, 因 此 不 能 作 为 安 全 出 口 4 安 全 疏 散 的 问 题 4.1 安 全 疏 散 的 基 本 原 则 1 双 向 疏 散 ( 除 规 范 规 定 可 以 设 置 一 个 安 全 出 口 及 符 合 袋 形 走 道 要 求 的 情 况 外 ); 2 疏 散 路 径 应 清 晰 便 捷 顺 畅, 为 : 房 间 疏 散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或 大 空 间 安 全 出 口 ; 3 疏 散 通 道 应 利 用 公 共 走 道 回 廊 等 开 放 空 间, 不 应 穿 过 房 间 或 有 专 门 使 用 功 能 的 空 间 进 行 疏 散 ; 4 对 外 开 放 的 公 众 使 用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宜 考 虑 火 灾 等 紧 急 情 况 时, 人 们 通 常 的 疏 散 行 为 习 惯, 尽 量 避 免 逆 向 疏 散 ; 5 各 防 火 分 区 安 全 疏 散 应 形 成 完 整 的 系 统, 尽 量 避 免 交 叉, 各 功 能 用 房 及 空 间 必 须 在 本 防 火 分 区 内 设 有 疏 散 出 口 6 必 要 的 走 道 设 置 有 利 于 安 全 疏 散 组 织 设 计 及 功 能 布 置, 不 同 防 火 分 区 间 疏 散 走 道 上 的 防 火 分 隔 宜 采 用 常 开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公 共 疏 散 走 道 上 的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并 注 意 各 空 间 满 足 双 向 疏 散 的 要 求 7 在 允 许 借 用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进 行 疏 散 时, 宜 注 意 功 能 的 相 通 性 公 共 性 和 有 效 性 8 安 全 出 口 数 量 疏 散 宽 度 疏 散 距 离 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4.2 安 全 疏 散 宽 度 的 计 算 1 安 全 疏 散 计 算 应 根 据 不 同 功 能 性 质 不 同 规 范 的 要 求 首 先 进 行 疏 散 人 数 计 算 ; 2 注 意 江 苏 省 商 业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营 业 厅 面 积 概 念, 包 含 了 商 业 营 业 面 积 及 辅 助 用 房 面 积, 一 般 指 该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 3 每 百 人 疏 散 宽 度 的 计 算 应 注 意 现 行 高 规 与 建 规 (GB50016-2014 已 统 一 )

的 区 别, 商 业 建 筑 与 其 他 建 筑 的 区 别 ( 包 括 疏 散 楼 梯 的 形 式 ); 4 江 苏 省 商 业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的 防 火 分 区 安 全 疏 散 计 算 ( 百 人 疏 散 宽 度 疏 散 楼 梯 形 式 等 ) 仅 适 用 于 商 业 功 能, 综 合 性 商 业 建 筑 中 餐 饮 娱 乐 健 身 会 议 影 院 等 其 它 功 能 应 执 行 高 规 建 规 及 其 它 专 业 规 范 ; 5 应 注 意 各 类 疏 散 宽 度 的 匹 配, 当 疏 散 门 楼 梯 梯 段 疏 散 走 道 宽 度 不 同 时, 取 最 小 值 计 算 疏 散 宽 度 6 综 合 性 商 业 建 筑 中 商 业 的 疏 散 宽 度 计 算 应 注 意 DGJ32/J67-2008 第 4.4.1 条 的 规 定 7 当 不 同 防 火 分 区 共 用 疏 散 楼 梯 时, 其 疏 散 宽 度 应 进 行 分 摊 计 算,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同 一 安 全 出 口 的 宽 度 8 当 GB50016-2014 实 施 时, 严 于 江 苏 省 商 业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内 容 均 应 按 GB50016-2014 执 行 4.3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的 问 题 1 现 行 规 范 中 不 同 建 筑 类 型 及 耐 火 等 级 直 通 疏 散 走 道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m) 名 称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位 于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的 疏 散 门 位 于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或 尽 端 的 疏 散 门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25 20 20 15 单 层 或 多 层 35 30 20 15 医 疗 高 病 房 部 分 24 12 建 筑 层 其 他 部 分 30 15 教 学 单 层 或 多 层 35 30 22 20 建 筑 高 层 30 15 高 层 旅 馆 展 览 建 筑 30 15 其 他 单 层 或 多 层 40 35 25 22 20 15 建 筑 高 层 40 20 注 : 多 层 建 筑 内 开 向 敞 开 式 外 廊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可 按 本 表 增 加 5m 2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内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厅 多 功 能 厅 餐 厅 营 业 厅 和

阅 览 室 等, 其 室 内 任 何 一 点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大 于 30m, 当 多 层 建 筑 物 内 全 部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可 增 加 25% 3 单 层 多 层 建 筑 中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房 间 位 于 袋 形 走 道 的 两 侧 或 尽 端 时, 最 远 房 间 的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9m; 高 层 建 筑 中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不 应 布 置 在 袋 形 走 道 的 两 侧 或 尽 端 4 商 业 建 筑 商 铺 式 营 业 厅 形 式 中, 商 铺 内 最 远 点 至 疏 散 门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15m, 当 商 铺 与 疏 散 走 道 之 间 的 隔 墙 不 能 满 足 1.0h 耐 火 极 限 的 不 燃 烧 体 的 要 求 时, 商 铺 内 最 远 点 至 建 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柜 架 式 营 业 厅 的 规 定, 疏 散 距 离 的 计 算 应 考 虑 固 定 隔 墙 的 不 利 影 响 5 地 下 车 库 的 距 离 计 算 应 考 虑 固 定 障 碍 物 ( 包 括 墙 体 房 间 复 式 汽 车 库 的 机 械 车 架 等 ) 的 不 利 影 响, 应 注 意 复 式 汽 车 库 的 机 械 车 位 的 合 理 布 置, 机 械 车 架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防 火 分 区 中 的 人 员 双 向 疏 散 及 疏 散 距 离 的 要 求 6 鉴 于 汽 车 库 的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疏 散 距 离 等 指 标 均 比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相 应 的 防 火 分 区 疏 散 距 离 等 指 标 放 大, 故 对 于 汽 车 库 来 讲, 防 火 墙 上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不 能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报 批 稿 ) 4.3 安 全 出 口 设 置 的 问 题 4.3.1 安 全 出 口 布 置 的 一 般 要 求 应 尽 量 分 散 布 置, 不 宜 集 中 布 置, 以 满 足 双 向 疏 散 的 要 求 多 部 楼 梯 集 中 布 置 在 一 起 时, 其 疏 散 走 道 应 加 宽 ( 包 括 地 下 室 至 地 面 楼 梯 ); 疏 散 楼 梯 应 尽 量 靠 外 墙 布 置, 以 利 于 楼 梯 间 直 通 室 外 ; 不 能 天 然 采 光 自 然 通 风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应 按 防 烟 楼 梯 间 设 置 ; 封 闭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每 5 层 内 的 自 然 通 风 的 有 效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m 2, 且 在 该 楼 梯 间 的 最 高 部 位 应 设 置 有 效 面 积 不 小 于 1.0m 2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百 叶 窗 或 开 口 ;(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报 批 稿 ) 开 向 楼 梯 间 及 走 道 的 门 开 启 后 不 得 影 响 楼 梯 平 台 疏 散 走 道 的 宽 度 ; 楼 梯 间 的 门 不 应 布 置 在 楼 梯 踏 步 上,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疏 散 门 1.4M 范 围 不 得 有 台 阶 踏 步 等 高 差 ( 特 别 注 意 地 下 室 至 一 层 的 楼 梯 ) 4.3.2 综 合 性 建 筑 中 安 全 出 口 的 设 置 1 住 宅 宿 舍 公 寓 等 安 全 出 口 应 与 其 他 功 能 分 开 并 独 立 设 置

2 综 合 性 建 筑 中 商 业 部 分 的 安 全 出 口 必 须 与 其 他 建 筑 部 分 隔 开, 如 借 用 除 住 宅 外 的 楼 梯 间 计 算 疏 散 距 离 时, 应 采 用 常 闭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3 综 合 楼 内 的 办 公 部 分 的 疏 散 出 入 口 不 应 与 同 一 楼 内 对 外 的 商 场 营 业 厅 娱 乐 餐 饮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疏 散 出 入 口 共 用 4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所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宜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建 筑 内,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 强 条 ) 5 电 影 院 应 有 一 部 独 立 的 疏 散 楼 梯, 其 他 疏 散 楼 梯 在 首 层 应 能 直 通 室 外 4.4 避 难 走 道 的 设 置 当 建 筑 进 深 较 大, 部 分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能 直 通 室 外 或 疏 散 距 离 疏 散 宽 度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可 采 用 避 难 走 道 的 设 计 方 式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规 范 将 避 难 走 道 视 为 室 内 安 全 区, 但 其 安 全 性 能 仍 应 有 别 于 室 外 地 面, 因 此 在 设 计 中 要 将 安 全 出 口 直 接 通 向 室 外, 尽 量 避 免 采 用 避 难 走 道 建 议 当 大 型 工 程 大 面 积 采 用 避 难 走 道 进 行 疏 散 时, 应 征 得 消 防 部 门 的 同 意 现 避 难 走 道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江 苏 省 商 业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及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有 关 避 难 走 道 的 要 求 新 规 范 对 避 难 走 道 的 要 求, 增 加 了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通 向 避 难 走 道 的 门 至 该 避 难 走 道 最 近 直 通 地 面 的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60m; 5 建 筑 构 造 的 问 题 5.1 防 火 墙 的 问 题 1 防 火 墙 应 为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h 的 不 燃 烧 体, 甲 乙 类 厂 房 及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的 防 火 墙 应 为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4.0h 的 不 燃 烧 体 2 外 墙 靠 防 火 墙 两 侧 的 门 窗 洞 口 之 间 最 近 边 缘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m; 内 转 角 两 侧 墙 上 的 门 窗 洞 口 之 间 最 近 边 缘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4m 应 特 别 注 意 门 厅 中 庭 等 上 空 防 火 墙 两 侧 的 门 窗 洞 口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0m, 天 窗 屋 顶 与 其 上 部 楼 层 外 墙 上 门 窗 洞 口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0m 3 防 火 墙 上 不 应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当 必 须 开 设 时, 应 设 置 固 定 的 或 火 灾 时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管 道 严 禁 穿 过 防 火 墙 其 它 管 道 不 宜 穿 过 防 火 墙, 当 必 须 穿 过 时,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将 墙 与 管 道 之 间 的 空 隙 紧 密 填 实

5.2 幕 墙 及 管 道 井 的 防 火 分 隔 1 建 筑 幕 墙 应 有 必 要 的 墙 身 大 样, 与 每 层 楼 板 隔 墙 处 的 缝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窗 槛 墙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0.8m 注 意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不 同 要 求 : 建 筑 外 墙 上 下 层 开 口 之 间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2m 的 实 体 墙 或 挑 出 宽 度 不 小 于 1.0m 长 度 不 小 于 开 口 宽 度 的 防 火 挑 檐 ; 当 室 内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上 下 层 开 口 之 间 的 实 体 墙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0.8m ; 住 宅 建 筑 外 墙 上 相 邻 户 开 口 之 间 的 墙 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0m; 小 于 1.0m 时, 应 在 开 口 之 间 设 置 突 出 外 墙 不 小 于 0.6m 的 隔 板 2 设 计 说 明 或 图 纸 中 应 明 确 电 缆 井 管 道 井 应 在 每 层 楼 板 处 采 用 不 低 于 楼 板 耐 火 极 限 的 不 燃 材 料 或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管 道 井 应 采 用 防 火 门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要 求 电 梯 层 门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5.3 常 见 部 分 特 别 用 房 及 空 间 的 防 火 分 隔 1 剧 院 后 台 的 辅 助 用 房 ;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门 厅 (2014 版 规 范 中 已 取 消, 增 加 了 民 用 建 筑 内 的 附 属 库 房 附 设 在 住 宅 建 筑 内 的 机 动 车 库 ); 除 住 宅 外 其 它 建 筑 内 的 厨 房 ;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不 燃 烧 体 与 其 它 部 分 隔 开, 隔 墙 上 的 门 窗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窗 2 电 影 放 映 室 卷 片 室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不 燃 烧 体 隔 墙 与 其 它 部 分 隔 开 观 察 孔 和 放 映 孔 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3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固 定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备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和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机 房 等,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隔 墙 上 的 门 多 层 建 筑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高 层 建 筑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4 高 层 建 筑 地 下 室 内 存 放 可 燃 物 平 均 重 量 超 过 30kg/m2 的 房 间 隔 墙,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 房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5.4 钢 结 构 构 件 的 防 火 处 理 钢 结 构 ( 柱 梁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楼 梯 等 ) 应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以 满 足 相 应 耐 火 等 级 的 构 件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5.5 变 形 缝 苏 公 消 防 2013 3 号 对 变 形 缝 有 较 严 格 的 要 求 : 建 筑 结 构 变 形 缝 应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严 密 封 堵 并 固 定 牢 固, 封 堵 材 料 底 部 做 衬 托 时, 其 防 火 性 能 及 固 定 方 式 应 能 满 足 与 楼 板 相 同 的 耐 火 极 限, 变 形 缝 上 部 开 口 部 位 应 采 用 满 足 载 重 负 荷 要 求 的 不 燃 材 料 覆 盖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中 明 确 : 变 形 缝 内 的 填 充 材 料 和 变 形 缝 的 构 造 基 层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6 避 难 与 救 援 6.1 避 难 层 ( 间 ) 设 计 1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设 置 避 难 层 ( 间 ) 2 江 苏 省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规 定 : 病 房 楼 等 人 员 不 易 疏 散 的 高 层 建 筑 设 置 避 难 层 ( 间 ) 3 避 难 层 防 烟 楼 梯 间 要 进 行 分 隔, 同 层 错 位 或 上 下 层 断 开, 人 员 必 须 强 迫 通 过 避 难 层 方 能 上 下 ; 避 难 层 应 设 消 防 电 梯 出 口 ;( 高 规 ) 4 从 首 层 开 始 宜 每 隔 15 层 设 一 个 避 难 层 ( 新 规 范 为 50m); 避 难 层 的 面 积 指 标 为 5 人 /m2; 避 难 层 可 兼 作 设 备 层, 但 设 备 管 道 宜 集 中 布 置 ;( 高 规 ) 5 避 难 层 设 计 应 与 相 关 专 业 协 调 配 合, 避 难 区 应 有 相 对 独 立 完 整 的 空 间, 不 应 利 用 疏 散 走 道 作 为 避 难 空 间, 避 难 空 间 面 积 应 满 足 避 难 人 数 的 要 求 6 注 意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对 避 难 层 ( 间 ) 的 新 要 求 ; 高 层 病 房 楼 及 超 过 54m 的 住 宅 应 设 置 避 难 间 等 6.2 灭 火 救 援 窗 1 江 苏 省 商 业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 大 中 型 以 上 商 业 建 筑 的 外 墙 三 层 及 以 上 应 在 每 层 设 置 灭 火 救 援 窗, 其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40 米 ; 每 扇 窗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00m2, 且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90m,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1.00m 窗 口 下 沿 距 室 内 地 坪 不 宜 大 于 1.20m 灭 火 救 援 窗 外 侧 应 有 灭 火 救 援 专 用 标 志 2 2014 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要 求 : 厂 房 仓 库 公 共 建 筑 的 外 墙 应 在 每 层 的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可 供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进 入 的 窗 口, 窗 口 的 净 高 度 和 净 宽 度 分 别 不 应 小 于 0.8m 和 1.0m, 下 沿 距 室 内 地 面 不 宜 大 于 1.2m,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20m 且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不 应 少 于 2 个, 设 置 位 置 应 与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相 对 应 窗 口 的 玻 璃 应 易 于 破 碎, 并 应 设 置 可 在 室 外 易 于 识 别 的 明 显 标 志

6.3 直 升 机 停 机 坪 江 苏 省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规 定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 米 且 标 准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 平 方 米 的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设 置 屋 顶 直 升 机 停 机 坪 或 者 供 直 升 机 救 助 的 设 施 新 规 范 要 求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l00m 且 标 准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0m 2 的 公 共 建 筑, 宜 在 屋 顶 设 置 直 升 机 停 机 坪 或 供 直 升 机 救 助 的 设 施 三 案 例 分 析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