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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89 6.4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94 6.5 减 速 标 线... 95 6.6 立 面 标 记... 102 6.7 实 体 标 记... 103 7 其 他... 103 7.1 突 起 路 标... 103 7.2 轮 廓 标... 106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议 视 距 值... 107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交 叉 路 口 标 线 设 置... 107 B.1 一 般 原 则... 107 B.2 交 叉 路 口 标 线 分 类... 107 B.3 交 叉 路 口 出 入 部 分 的 路 面 标 线... 107 B.4 交 叉 路 口 内 的 路 面 标 线... 114 交 通 标 线 中 文 名 称 索 引... 116 重 要 声 明 本 电 子 文 件 根 据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书 稿 制 作, 仅 限 用 于 内 部 学 习 交 流 参 考 用 途 标 准 版 权 为 原 标 准 版 权 所 有 者 商 业 使 用, 请 购 买 正 式 出 版 稿 如 发 现 差 错, 请 联 系 63809611@163.com 便 于 及 时 更 正 避 免 误 导 文 本 中 有 部 分 红 色 显 示 的 文 字, 是 表 示 与 以 往 设 置 习 惯 不 同 地 方, 提 醒 大 家 注 意 文 中 打 * 标 记 的 图 片 与 标 准 有 差 异, 请 查 阅 标 准 II 2

前 言 GB5768 的 本 部 分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 GB576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分 为 八 个 部 分 : 第 1 部 分 总 则 第 2 部 分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第 3 部 分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第 4 部 分 作 业 区 第 5 部 分 速 度 管 理 第 6 部 分 铁 路 平 交 口 第 7 部 分 自 行 车 和 行 人 控 制 第 8 部 分 学 校 区 域 本 部 分 为 GB5768 的 第 3 部 分 本 部 分 代 替 GB 5768-1999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一 般 规 定 相 应 部 分 及 1999 年 的 1 号 修 改 单 2005 年 的 2 号 修 改 单 本 部 分 与 GB 5768-1999 对 应 部 分 相 比,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 标 线 一 般 规 定 中 突 出 标 线 作 为 信 号 传 递 手 段 的 目 的, 突 出 标 线 的 服 务 功 能 ( 见 3.1); 增 加 橙 色 虚 实 线 类 型 ; 增 加 蓝 色 虚 实 线 类 型 ( 见 3.6); 更 改 了 部 分 标 线 的 名 称, 使 其 含 义 更 明 确 ( 见 4.2 4.3 4.7 5.2 5.3); 增 加 潮 汐 车 道 线 导 向 车 道 线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减 速 丘 标 线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多 乘 员 专 用 车 道 线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线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实 体 标 记 等 标 线 形 式 ( 见 4.4 4.8 4.14 4.17 5.11 6.5 6.7) 调 整 部 分 标 线 设 置 参 数 及 形 式, 如 增 加 行 车 道 边 缘 线 的 种 类 和 应 用 规 定 取 消 左 转 弯 待 转 区 路 面 文 字, 代 之 以 左 转 弯 箭 头 取 消 原 人 行 道 简 化 设 置 方 案, 调 整 人 行 横 道 道 路 预 告 标 识 尺 寸 原 高 速 公 路 车 距 确 认 线 改 为 车 距 确 认 线, 取 消 原 标 线 形 式, 设 计 了 新 的 车 距 确 认 线 形 式 增 加 蓝 色 和 黄 色 停 车 位 标 线 形 式, 明 确 不 同 颜 色 停 车 位 标 线 的 含 义, 增 加 特 定 应 用 对 象 和 范 围 的 停 车 位 标 线 形 式 原 巷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名 称 改 为 停 靠 站 标 线, 增 加 专 用 停 靠 站 和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设 置 规 定, 取 消 原 合 流 箭 头 形 式, 设 计 了 新 的 合 流 导 向 箭 头 图 案, 增 加 了 城 市 道 路 专 用 的 4.5m 导 向 箭 头 体 系, 增 加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尺 寸 的 详 细 规 定, 删 除 原 超 车 道 路 文 字 标 记 调 整 停 止 线 与 人 行 横 道 线 间 的 距 离 规 定 增 加 圆 形 中 心 最 小 直 径 限 制 和 菱 形 中 心 圈 对 角 线 最 小 长 度 限 制 增 加 简 化 网 状 线 最 大 尺 寸 限 制 设 计 了 新 的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线 形 式 增 加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设 置 参 数 规 定 等 ( 见 4.5 4.6 6.4 9 4.10 4.12 4.13 4.15 4.16 5.5 5.95.10 5.12 6.3) 增 加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增 加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交 叉 路 口 标 线 设 置 本 部 分 附 录 A 附 录 B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部 分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凡 新 设 ( 改 设 ) 的 交 通 标 线 应 按 新 的 规 定 实 施, 已 按 GB 5768-1999 设 置 的 交 通 标 线 应 在 其 使 用 期 限 内 逐 步 更 换 本 部 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全 国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 公 路 )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SAC/TC 223) 归 口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院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侯 德 藻 何 勇 唐 琤 琤 王 超 姜 明 韩 文 元 高 海 龙 张 帆 黄 凯 刘 洪 启 本 标 准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GB 5768-1986 GB 5768-1999 III 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1 范 围 GB 5768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分 类 颜 色 形 状 字 符 图 形 尺 寸 等 一 般 要 求, 以 及 设 计 设 置 的 要 求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公 路 城 镇 道 路 和 虽 在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但 允 许 社 会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地 方, 包 括 广 场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用 于 公 众 通 行 的 场 所 等 的 交 通 标 线 的 制 作 和 设 置 其 他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地 方 停 车 场 等 设 置 的 交 通 标 线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GB5768 的 本 部 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部 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部 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GB 5768.1-2009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1 部 分 : 总 则 GB 5768.2-2009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GB/T 1631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质 量 要 求 和 检 测 方 法 GB 6389 工 业 企 业 铁 路 道 口 安 全 标 准 JT/T 388 轮 廓 标 技 术 条 件 JT/T 390 突 起 路 标 3 一 般 规 定 3.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是 由 施 划 或 安 装 于 道 路 上 的 各 种 线 条 箭 头 文 字 图 案 及 立 面 标 记 实 体 标 记 突 起 路 标 和 轮 廓 标 等 所 构 成 的 交 通 设 施, 它 的 作 用 是 向 道 路 使 用 者 传 递 有 关 道 路 交 通 的 规 则 警 告 指 引 等 信 息, 可 以 与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也 可 以 单 独 使 用 3.2 各 等 级 公 路 和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应 按 本 部 分 规 定 设 置 反 光 交 通 标 线 其 他 道 路 可 根 据 需 要 按 本 部 分 设 置 标 线 3.3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功 能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a) 指 示 标 线 : 指 示 车 行 道 行 车 方 向 路 面 边 缘 人 行 道 停 车 位 停 靠 站 及 减 速 丘 等 的 线 ; b) 禁 止 标 线 : 告 示 道 路 交 通 的 遵 行 禁 止 限 制 等 特 殊 规 定 的 标 线 ; c) 警 告 标 线 : 促 使 道 路 使 用 者 了 解 道 路 上 的 特 殊 情 况, 提 高 警 觉 准 备 防 范 应 变 措 施 的 标 线 3.4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设 置 方 式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a) 纵 向 标 线 : 沿 道 路 行 车 方 向 设 置 的 标 线 ; b) 横 向 标 线 : 与 道 路 行 车 方 向 交 叉 设 置 的 标 线 ; c) 其 他 标 线 : 字 符 标 记 或 其 他 形 式 标 线 3.5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形 态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a) 线 条 : 施 划 于 路 面 缘 石 或 立 面 上 的 实 线 或 虚 线 ; b) 字 符 : 施 划 于 路 面 上 的 文 字 数 字 及 各 种 图 形 符 号 ; c) 突 起 路 标 : 安 装 于 路 面 上 用 于 标 示 车 道 分 界 边 缘 分 合 流 弯 道 危 险 路 段 路 宽 变 化 路 面 障 碍 物 位 置 等 的 反 光 或 不 反 光 体 ; d) 轮 廓 标 : 安 装 于 道 路 两 侧, 用 以 指 示 道 路 的 方 向 车 行 道 边 界 轮 廓 的 反 光 柱 ( 或 片 ) 3.6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黄 色 蓝 色 或 橙 色,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中 可 出 现 红 色 或 黑 色 的 图 案 或 文 字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形 式 颜 色 及 含 义 如 表 1 所 示 : 4

表 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形 式 颜 色 及 含 义 编 号 名 称 图 例 含 义 1 白 色 虚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 划 于 路 口 时, 用 以 引 导 车 辆 行 进 2 白 色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或 指 示 车 行 道 的 边 缘 ; 划 于 路 口 时, 用 作 导 向 车 道 线 或 停 止 线, 或 用 以 引 导 车 辆 行 驶 轨 迹 ; 划 为 停 车 位 标 线 时, 指 示 收 费 停 车 位 3 黄 色 虚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 为 公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 划 于 交 叉 口 时, 用 以 告 示 非 机 动 车 禁 止 驶 入 的 范 围 或 用 于 连 接 相 邻 道 路 中 心 线 的 路 口 导 向 线 ;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表 示 禁 止 路 边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4 黄 色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 为 公 交 车 校 车 专 用 停 靠 站 标 线 ;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表 示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 划 为 网 格 线 时, 标 示 禁 止 停 车 的 区 域 ; 划 为 停 车 位 标 线 时, 表 示 专 属 停 车 位 5 双 白 虚 线 划 于 路 口, 作 为 减 速 让 行 线 6 双 白 实 线 划 于 路 口, 作 为 停 车 让 行 线 7 白 色 虚 实 线 8 双 黄 实 线 9 双 黄 虚 线 10 黄 色 虚 实 线 用 于 指 示 车 辆 可 临 时 跨 线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虚 线 侧 允 许 车 辆 临 时 跨 越, 实 线 侧 禁 止 车 辆 跨 越 划 于 路 段 中,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划 于 城 市 道 路 路 段 中, 用 于 指 示 潮 汐 车 道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实 线 侧 禁 止 车 辆 越 线, 虚 线 侧 准 许 车 辆 临 时 越 线 11 橙 色 虚 实 线 用 于 作 业 区 标 线 12 蓝 色 虚 实 线 作 为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划 为 停 车 位 标 线 时, 指 示 免 费 停 车 位 13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其 他 路 面 线 条 图 形 图 案 文 字 符 号 凸 起 路 标 轮 廓 标 等 5

3.7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颜 色 的 色 度 性 能 应 符 合 GB/T 16311 的 规 定, 实 际 应 用 中, 如 需 使 用 表 1 内 容 以 外 的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应 遵 循 GB5768.1-2009 附 录 A 的 要 求 3.8 设 置 于 路 面 的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应 用 抗 滑 材 料, 标 线 表 面 的 抗 滑 性 能 一 般 应 不 低 于 所 在 路 段 路 面 的 抗 滑 性 能 连 续 设 置 的 实 线 类 型 标 线, 应 每 隔 15m 左 右 设 置 排 水 缝, 其 他 标 线 有 可 能 阻 水 时, 应 沿 排 水 方 向 设 置 排 水 缝, 排 水 缝 宽 度 一 般 为 3cm~5cm 4 指 示 标 线 4.1 指 示 标 线 的 分 类 4.1.1 纵 向 标 线 包 括 : a)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 b)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 c) 潮 汐 车 道 线 ; d)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 e)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 f) 路 口 导 向 线 ; g) 导 向 车 道 线 4.1.2 横 向 标 线 包 括 : a) 人 行 横 道 线 ; b) 车 距 确 认 线 4.1.3 其 他 标 线 包 括 : a) 道 路 出 入 口 标 线 ; b) 停 车 位 标 线 ; c) 停 靠 站 标 线 ; d) 减 速 丘 标 线 ; e) 导 向 箭 头 ; f)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 g)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4.2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4.2.1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 也 可 称 为 可 跨 越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黄 色 虚 线, 用 于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一 般 设 在 道 路 中 线 上, 但 不 限 于 一 定 设 在 道 路 的 几 何 中 心 线 上 车 辆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越 线 超 车 或 转 弯 4.2.2 凡 路 面 宽 度 可 划 两 条 及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的 双 向 行 驶 的 道 路, 在 允 许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转 弯 时, 应 划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4.2.3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为 单 黄 虚 线,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4m 和 6m, 一 般 线 宽 为 15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线 宽 可 采 用 10cm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划 法 如 图 1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6

图 1 线 1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4.3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4.3.1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为 白 色 虚 线, 用 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设 在 同 向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分 界 上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车 辆 短 时 越 线 行 驶 4.3.2 同 一 行 驶 方 向 有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车 行 道, 并 允 许 车 辆 变 换 车 道 或 短 时 跨 越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行 驶 时, 应 划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4.3.3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般 线 宽 为 10cm 或 15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线 宽 可 采 用 8cm 设 计 速 度 不 小 于 60km/h 的 道 路,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度 分 别 为 600cm 和 900cm, 如 图 2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60km/h 的 道 路,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度 分 别 为 200cm 和 400cm, 如 图 3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7

图 2 线 2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图 3 线 3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二 8

4.4 潮 汐 车 道 线 4.4.1 车 辆 行 驶 方 向 可 随 交 通 管 理 需 要 进 行 变 化 的 车 道 称 为 潮 汐 车 道, 以 两 条 黄 色 虚 线 并 列 组 成 的 双 黄 虚 线 作 为 其 指 示 标 线, 指 示 潮 汐 车 道 的 位 置 4.4.2 黄 色 虚 线 的 宽 度 为 15cm; 线 段 与 间 隔 比 例 应 与 同 一 路 段 的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致 两 条 线 之 间 的 间 距 一 般 在 10cm 至 15cm 之 间 在 确 保 车 行 道 宽 度 条 件 下, 两 条 线 之 间 的 间 距 可 适 当 调 整 潮 汐 车 道 线 划 法 如 图 4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4.4.3 应 使 用 相 应 的 可 变 标 志 车 道 行 车 方 向 信 号 控 制 设 施 来 配 合 实 现 车 道 行 车 方 向 随 时 间 变 化 的 功 能, 可 配 合 使 用 相 应 的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图 4 线 4 潮 汐 车 道 线 4.5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4.5.1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用 以 指 示 机 动 车 道 的 边 缘 或 用 以 划 分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分 界 用 以 划 分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界 时, 也 可 称 作 机 非 分 界 线 4.5.2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用 于 指 示 禁 止 车 辆 跨 越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或 机 非 分 界 双 向 四 车 道 及 以 上 道 路 除 出 入 口 交 叉 口 及 允 许 路 边 停 车 的 特 殊 路 段 外 的 所 有 车 行 道 边 缘 上 应 设 置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双 向 三 车 道 及 以 下 道 路 可 不 设 置, 但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在 车 行 道 边 缘 施 划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 a) 道 路 遇 窄 桥 及 其 上 下 游 路 段 ; b) 采 用 道 路 设 计 极 限 指 标 的 曲 线 段 及 其 上 下 游 路 段 ; c) 交 通 流 发 生 合 流 和 分 流 的 路 段 ; d) 路 面 宽 度 发 生 变 化 的 路 段 ; e) 路 侧 障 碍 物 距 车 行 道 较 近 的 路 段 ; f) 经 常 出 现 大 雾 等 影 响 安 全 行 车 天 气 的 路 段 ; g) 非 机 动 车 或 行 人 较 多 的 机 非 混 行 的 路 段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一 般 线 宽 为 15cm 或 20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9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的 线 宽 可 采 用 10cm, 如 图 5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可 采 用 振 动 标 线 的 形 式 图 5 线 5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4.5.3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 用 以 指 示 车 辆 可 临 时 跨 线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跨 越 边 缘 虚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应 避 让 其 他 正 常 行 驶 的 车 辆 非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在 出 入 口 交 叉 口 及 允 许 路 边 停 车 路 段 等 允 许 机 动 车 跨 越 边 缘 线 的 地 方, 可 设 置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 城 市 道 路 相 邻 出 入 口 间 距 小 于 等 于 100m 时,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 连 续 设 置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 的 一 般 线 宽 为 15cm 或 20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 的 线 宽 可 采 用 10cm; 虚 线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2m 和 4m, 如 图 6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10

图 6 线 6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 4.5.4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的 虚 线 侧 允 许 车 辆 临 时 跨 线 行 驶, 实 线 侧 不 允 许 车 辆 跨 线 行 驶, 用 以 规 范 车 辆 行 驶 轨 迹 在 必 要 的 地 点, 如 公 交 车 站 附 近 允 许 路 边 停 车 路 段, 可 设 置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跨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应 避 让 其 他 正 常 行 驶 的 车 辆 非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的 一 般 线 条 宽 度 为 15cm 或 20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的 线 宽 可 采 用 10cm, 虚 实 线 间 距 为 15cm~20cm, 虚 线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2m 和 4m, 如 图 7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11

图 7 线 7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4.5.5 机 动 车 单 向 行 驶 且 非 机 动 车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段, 在 机 动 车 道 与 对 向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应 施 划 黄 色 单 实 线 作 为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单 向 行 驶 的 道 路 左 边 缘 应 施 划 黄 色 单 实 线 为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黄 色 单 实 线 一 般 线 宽 为 15cm 或 20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线 宽 可 采 用 10cm, 如 图 8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黄 色 实 线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可 采 用 振 动 标 线 的 形 式 12

图 8 线 8 黄 色 单 实 线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4.5.6 道 路 中 央 有 永 久 性 实 物 隔 离 设 施 分 隔 对 向 交 通 流 时, 靠 近 隔 离 设 施 的 车 行 道 内 侧 边 缘 线 应 为 白 色 实 线 ; 城 市 道 路 上 采 用 活 动 护 栏 等 可 移 动 隔 离 设 施 分 隔 对 向 交 通 流 时, 靠 近 隔 离 设 施 的 车 行 道 内 侧 边 缘 线 可 为 黄 色 实 线 4.6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4.6.1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为 白 色 虚 线, 用 来 指 示 左 转 弯 车 辆 在 直 行 时 段 进 入 待 转 区 等 待 左 转 的 位 置 4.6.2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应 在 设 有 左 转 弯 专 用 信 号 且 辟 有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时 使 用, 设 于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前 端, 伸 入 交 叉 路 口 内, 但 不 得 妨 碍 对 向 直 行 车 辆 的 正 常 行 驶 4.6.3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并 略 带 弧 形 的 白 虚 线, 线 宽 15cm,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均 为 50cm, 其 前 端 应 划 停 止 线 在 待 转 区 内 须 施 划 白 色 左 转 弯 导 向 箭 头, 导 向 箭 头 长 3m, 一 般 施 划 于 左 弯 待 转 区 的 起 始 位 置 和 停 止 线 前 各 施 划 一 组, 左 弯 待 转 区 较 长 时, 中 间 可 以 重 复 设 置 导 向 箭 头, 左 弯 待 转 区 较 短 时 可 仅 设 置 一 个 导 向 箭 头, 如 图 9 所 示 13

图 9 线 9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4.6.4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点, 左 弯 待 转 区 可 以 设 置 成 少 变 多 条 的 形 式, 如 图 10 所 示 14

图 10 左 弯 待 转 区 少 变 多 设 置 示 例 4.7 路 口 导 向 线 4.7.1 在 平 面 交 叉 口 面 积 较 大 形 状 不 规 则 或 交 通 组 织 复 杂, 车 辆 寻 找 出 口 车 道 困 难 时, 应 设 置 路 口 导 向 线, 辅 助 车 辆 行 驶 和 转 向 4.7.2 路 口 导 向 线 为 虚 线, 实 线 段 2m, 间 隔 2m, 线 宽 15cm 4.7.3 连 接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或 机 非 分 界 线 的 路 口 导 向 线 为 白 色 圆 曲 ( 或 直 ) 虚 线 ; 连 接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路 口 导 向 线 为 黄 色 圆 曲 ( 或 直 ) 虚 线 如 图 11 所 示 15

a) b) 图 11 线 10 路 口 导 向 线 4.8 导 向 车 道 线 4.8.1 设 置 于 路 口 驶 入 段 的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称 作 导 向 车 道 线, 用 于 指 示 行 车 按 导 向 方 向 行 驶 的 导 向 车 道 的 位 置 4.8.2 导 向 方 向 固 定 的 导 向 车 道 线 为 白 色 实 线, 一 般 线 宽 为 10cm 或 15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16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线 宽 可 采 用 8cm 4.8.3 导 向 车 道 线 施 划 长 度 应 根 据 路 口 听 几 何 线 形 及 交 通 管 理 需 要 确 定, 一 般 不 小 于 30m 4.8.4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用 于 指 示 导 向 方 向 随 需 要 可 变 的 导 向 车 道 位 置 4.8.5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设 置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其 他 导 向 线 的 设 置 长 度, 施 划 了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标 线 的 导 向 车 道 内 不 应 设 置 导 向 箭 头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应 与 可 变 的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进 入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的 车 辆 应 按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显 示 的 指 向 行 驶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尺 寸 如 图 12 所 示 导 向 车 道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13 所 示 图 12 线 12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标 线 图 13 导 向 车 道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 4.9 人 行 横 道 线 4.9.1 人 行 横 道 线 为 白 色 平 行 粗 实 线 ( 斑 马 线 ), 既 标 示 一 定 条 件 下 准 许 行 人 横 穿 道 路 的 路 径, 又 警 17

示 机 动 车 驾 驶 者 注 意 行 人 及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4.9.2 道 路 交 叉 口 和 行 人 横 过 道 路 较 为 集 中 的 路 段 中 无 过 街 天 桥 地 下 通 道 等 过 街 设 施 时,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的 道 路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指 示 标 志 4.9.3 人 行 横 道 线 一 般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垂 直, 特 殊 情 况 下, 其 与 中 心 线 夹 角 不 宜 小 于 60 ( 或 大 于 120 ), 其 条 纹 应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平 行 ; 人 行 横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为 3m, 并 可 根 据 行 人 数 量 以 1m 为 一 级 加 宽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线 宽 为 40cm 或 45cm, 线 间 隔 一 般 为 60cm, 可 根 据 车 道 宽 度 进 行 调 整, 但 最 大 不 应 超 过 80cm 如 图 14 所 示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设 置 间 距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但 路 段 上 设 置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一 般 应 大 于 150m a)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垂 直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18

b)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斜 交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图 14 线 13 人 行 横 道 线 4.9.4 在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路 段 中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应 在 到 达 人 行 横 道 线 前 的 路 面 上 设 置 停 止 线 和 人 行 横 道 线 预 告 标 识, 并 配 合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指 示 标 志, 视 需 要 也 可 增 设 人 行 横 道 警 告 标 志, 如 图 15 所 示 ;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 为 白 色 菱 形 图 案, 尺 寸 如 图 16 所 示 19

单 位 为 米 图 15 路 段 人 行 横 道 设 置 示 例 图 16 线 14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 线 4.9.5 一 般 应 在 综 合 考 虑 行 人 流 量 行 人 年 龄 阶 段 道 路 宽 度 车 流 量 车 辆 速 度 视 距 等 多 种 因 素 后 确 定 人 行 横 道 的 设 置 宽 度 和 形 式 路 面 宽 度 大 于 30m 的 道 路 上, 应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处 的 人 行 横 道 上 设 置 安 全 岛 安 全 岛 长 度 宜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行 横 道 宽 度, 宽 度 与 中 央 分 隔 带 相 同 或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如 图 17 所 示 在 安 全 岛 面 积 不 能 满 足 等 候 信 号 放 行 的 行 人 停 留 需 要 桥 墩 或 其 他 构 筑 物 遮 挡 驾 驶 人 视 线 等 情 况 下, 人 行 横 道 线 可 错 位 设 置, 如 图 18 所 示 20

图 17 安 全 岛 设 置 示 例 a) 图 18 人 行 横 道 线 错 位 设 置 示 例 21

b) 图 18 人 行 横 道 线 错 位 设 置 示 例 行 人 过 街 交 通 量 特 别 大 的 路 口, 可 并 列 设 置 两 道 人 行 横 道 线, 使 斑 马 线 虚 实 段 相 互 交 错, 并 辅 以 方 向 箭 头 指 示 行 人 靠 左 右 分 道 过 街, 方 向 箭 头 一 般 长 度 为 100cm, 如 图 19 所 示 22

图 19 线 15 行 人 左 右 分 道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4.10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4.10.1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作 为 车 辆 驾 驶 人 保 持 行 车 安 全 距 离 的 参 考, 视 需 要 设 于 较 长 直 线 段 易 发 生 追 尾 事 故 或 其 他 需 要 的 路 段, 应 与 车 距 确 认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4.10.2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有 两 种 类 型 : a) 白 色 折 线 : 标 线 总 宽 300cm, 线 条 宽 40cm 或 45cm, 从 确 认 基 点 0m 开 始, 每 隔 5m 设 置 一 道 标 线, 连 续 设 置 两 道 为 一 组, 间 隔 50m 重 复 设 置 五 组, 也 可 在 较 长 路 段 内 连 续 设 置 多 组, 如 图 20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23

单 位 为 米 图 20 线 16 白 色 折 线 车 距 确 认 线 b) 白 色 半 圆 状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 设 置 于 气 象 条 件 复 杂, 影 响 安 全 行 车 的 路 段 两 侧, 半 圆 半 径 为 30cm, 间 隔 50m 设 置, 一 般 在 一 定 路 段 内 连 续 设 置, 如 图 21 所 示 24

单 位 为 米 图 21 线 17 白 色 半 圆 状 车 距 确 认 线 4.11 道 路 出 入 口 标 线 4.11.1 道 路 出 入 口 标 线 用 于 引 导 驶 入 或 驶 出 车 辆 的 运 行 轨 迹, 提 供 安 全 交 汇, 减 少 与 突 出 缘 石 碰 撞 的 可 能, 一 般 由 出 入 口 的 纵 向 标 线 和 三 角 地 带 的 标 线 组 成 4.11.2 出 入 口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大 样 如 图 22 所 示, 应 结 合 出 入 口 的 形 式 和 具 体 线 形 进 行 设 计 布 置 25

出 入 口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23 图 24 所 示, 图 中 除 指 明 仅 表 示 行 车 方 向 的 箭 头 外, 其 他 导 向 箭 头 的 尺 寸 设 置 位 置 设 置 间 距 重 复 次 数 应 符 合 4.15 的 规 定 图 22 线 18 出 入 口 标 线 大 样 图 仅 表 示 行 车 方 向 30-50 米 a) 26

仅 表 示 行 车 方 向 30-50 米 b) 图 23 出 口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27

a) 28

仅 表 示 行 车 方 向 30-50 米 b) 图 24 入 口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29

4.12 停 车 位 标 线 4.12.1 停 车 位 标 线 标 示 车 辆 停 放 位 置 4.12.2 可 在 停 车 场 或 路 边 空 地, 车 行 道 边 缘 或 道 路 中 间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无 特 殊 说 明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应 和 停 车 场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4.12.3 停 车 位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蓝 色 时 表 示 此 停 车 位 为 免 费 停 车 位 ; 为 白 色 时 表 示 此 停 车 位 为 收 费 停 车 位 ; 为 黄 色 时 表 示 此 停 车 位 为 专 属 停 车 位 停 车 位 标 线 的 宽 度 可 介 于 6cm~10cm 之 间 停 车 位 标 线 按 两 种 车 型 规 定 尺 寸, 上 限 尺 寸 长 为 1560cm, 宽 为 325cm, 适 用 于 大 中 型 车 辆, 下 限 尺 寸 长 为 600cm, 宽 为 250cm, 适 用 于 小 型 车 辆 在 条 件 受 限 时, 宽 度 可 适 当 降 低, 但 最 小 不 应 低 于 200cm 4.12.4 停 车 位 标 线 按 设 置 方 式 可 分 为 : a) 车 辆 平 行 于 通 道 方 向 停 放 的 平 行 式, 如 图 25 所 示 ; b) 车 辆 与 通 道 方 向 成 30 ~60 角 停 放 的 倾 斜 式, 如 图 26 所 示 ; c) 车 辆 垂 直 于 通 道 方 向 停 放 的 垂 直 式, 如 图 27 所 示 可 根 据 通 道 宽 度 停 放 车 辆 种 类 交 通 量 等 情 况 选 择 采 用 图 25 线 19 平 行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 30

单 位 为 厘 米 图 26 线 20 倾 斜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 图 27 线 21 垂 直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 31

4.12.5 对 停 车 方 向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可 在 停 车 位 标 线 中 附 加 箭 头, 箭 头 所 指 方 向 表 示 停 车 后 车 头 的 朝 向, 如 图 28 所 示 图 28 线 22 固 定 停 车 方 向 停 车 位 标 线 4.12.6 停 车 位 里 附 加 出 租 车 文 字, 且 停 车 位 标 线 为 实 线 时, 表 示 出 租 车 专 用 待 客 停 车 位, 如 图 29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停 车 位 附 加 出 租 车 文 字 且 停 车 位 标 线 为 虚 线 时, 表 示 出 租 车 专 用 上 下 客 车 位, 仅 允 许 出 租 车 短 时 停 车 上 下 客, 如 图 30 所 示 出 租 车 专 用 停 车 位 标 线 可 单 独 设 置 图 29 线 23 出 租 车 专 用 待 客 停 车 位 标 线 单 位 为 厘 米 32

图 30 线 24 出 租 车 专 用 上 下 客 车 位 标 线 4.12.7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辆 或 载 有 残 疾 人 的 车 辆 专 用 的 停 车 位 标 线 如 图 31 所 示 其 中 停 车 位 标 线 为 白 色 表 示 收 费 停 车 位 为 蓝 色 表 示 免 费 停 车 位 为 黄 色 表 示 专 属 停 车 位 停 车 位 两 边 的 黄 色 网 格 线 为 残 疾 人 上 下 车 区 域, 禁 止 车 辆 停 放 其 上 其 他 车 辆 不 得 占 用 残 疾 人 车 位 图 31 线 25 残 疾 人 专 用 停 车 位 标 线 4.12.8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停 车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和 场 地 实 际 情 况 施 划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停 车 位 标 线 由 标 示 停 车 区 域 边 缘 的 边 线 和 划 于 其 中 的 非 机 动 车 路 面 标 记 组 成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停 车 位 标 线 可 单 独 设 置, 已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标 志 的, 可 以 不 施 划 地 面 非 机 动 车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未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标 志 的 应 施 33

划 地 面 非 机 动 车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如 图 32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图 32 线 26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标 线 4.12.9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表 示 机 动 车 只 能 在 停 车 位 内 标 注 的 时 段 停 放, 其 他 时 段 禁 止 停 放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为 虚 线 边 框, 线 宽 10cm, 在 车 位 内 标 注 准 许 停 车 的 时 间, 数 字 高 为 60cm, 如 图 33 图 34 图 35 所 示 该 标 线 应 与 限 时 停 车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图 33 线 27 平 行 式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34

图 34 线 28 倾 斜 式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图 35 线 29 垂 直 式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4.13 停 靠 站 标 线 停 靠 站 标 线 包 括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和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两 种 : a)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标 示 车 辆 通 向 专 门 的 分 离 引 道 的 路 径 和 停 靠 位 置, 由 渐 变 段 引 道 白 色 虚 线 正 常 段 外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或 白 色 填 充 线 组 成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正 常 段 的 长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30m, 两 侧 渐 变 段 引 道 的 长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25m 标 线 具 体 尺 寸 如 图 36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其 中 图 36 b) 标 线 形 式 一 般 用 于 停 靠 站 较 宽 的 情 况, 以 保 证 停 靠 区 域 宽 度 处 于 合 适 的 范 围 当 专 用 于 公 交 车 校 车 等 特 定 车 辆 停 靠 时, 应 在 停 靠 站 中 间 标 注 停 靠 车 辆 的 类 型 文 字, 并 以 黄 色 实 折 线 填 充 停 靠 站 正 常 段 其 他 区 域, 指 示 除 特 定 车 辆 外, 其 他 车 辆 不 得 在 此 区 域 停 留, 标 线 尺 寸 如 图 37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35

a)** 36

b) 图 36 线 30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37

a)** 38

b) 图 37 线 31 车 种 专 用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b)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当 公 共 汽 车 线 路 客 流 量 较 少 道 路 条 件 受 限 制 或 用 于 校 车 停 靠 时, 可 在 路 边 施 划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指 示 公 共 汽 车 或 校 车 停 靠 站 的 位 置, 并 指 示 除 公 共 汽 车 或 校 车 外, 其 他 车 辆 不 得 在 此 区 域 停 留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的 外 围 为 黄 色 实 线, 内 部 填 充 黄 色 实 折 线, 并 在 中 间 位 置 标 注 停 靠 车 辆 的 类 型 文 字, 如 图 38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的 尺 寸 需 考 虑 客 流 量 大 小 停 靠 站 公 共 汽 车 线 路 数 量 等 因 素 确 定, 长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25m 39

a)** 40

b) 图 38 线 32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4.14 减 速 丘 标 线 布 置 减 速 丘 的 路 段, 应 在 减 速 丘 前 设 置 减 速 丘 标 线, 以 提 前 告 知 道 路 使 用 者 减 速 丘 标 线 由 设 置 在 减 速 丘 上 的 标 记 和 设 置 在 减 速 丘 上 游 的 前 置 标 线 组 成 减 速 丘 标 线 应 采 用 反 光 标 线 大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如 图 39 所 示, 小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如 图 40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标 线 尺 寸 如 图 41 所 示 减 速 丘 与 人 行 横 道 联 合 设 置 时, 可 省 略 减 速 丘 上 的 标 记 部 分, 示 例 如 图 42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41

图 39 大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42

图 40 小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43

图 41 线 33 减 速 丘 标 线 44

图 42 减 速 丘 与 人 行 横 道 合 设 时 标 线 的 设 置 示 例 4.15 导 向 箭 头 4.15.1 导 向 箭 头 用 以 指 示 车 辆 的 行 驶 方 向 4.15.2 在 行 驶 方 向 受 限 制 的 交 叉 入 口 车 道 内 车 道 数 减 少 路 段 的 缩 减 车 道 内 设 有 专 用 车 道 的 交 叉 口 或 路 段 畸 形 复 杂 的 交 叉 口 渠 化 后 的 车 道 内 应 设 置 导 向 箭 头 4.15.3 导 向 箭 头 的 基 本 形 状 及 含 义 如 表 2 所 示 45

表 2 导 向 箭 头 的 基 本 形 状 及 含 义 导 向 箭 头 含 义 指 示 直 行 指 示 前 方 可 直 行 或 左 转 指 示 前 方 左 转 指 示 前 方 右 转 指 示 前 方 可 直 行 或 右 转 指 示 前 方 掉 头 指 示 前 方 可 直 行 或 掉 头 指 示 前 方 可 左 转 或 掉 头 指 示 前 方 道 路 仅 可 左 右 转 弯 提 示 前 方 道 路 有 左 弯 或 需 向 左 合 流 46

提 示 前 方 道 路 有 右 弯 或 需 向 右 合 流 4.15.4 设 计 速 度 不 大 于 4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图 43 所 示 ;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40km/h 而 小 于 10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图 44 所 示 ;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等 于 l0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图 45 所 示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40km/h 而 小 于 等 于 60km/h 时, 也 可 采 用 图 46 所 示 的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图 43 线 34 导 向 箭 头 一 47

图 44 线 35 导 向 箭 头 二 48

图 45 线 36 导 向 箭 头 三 49

图 46 线 37 导 向 箭 头 四 4.15.5 导 向 箭 头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可 根 据 实 际 车 道 导 向 需 要 设 置, 组 合 使 用 时 不 宜 超 过 2 种 方 向 4.15.6 除 掉 头 车 辆 外, 其 他 车 辆 的 行 驶 方 向 均 应 遵 循 导 向 箭 头 的 指 示 机 动 车 在 有 禁 止 掉 头 或 者 禁 止 左 转 弯 标 志 标 线 的 地 点 以 及 在 铁 路 道 口 人 行 横 道 桥 梁 急 弯 陡 坡 隧 道 或 者 容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路 段, 不 得 掉 头, 在 没 有 禁 止 掉 头 或 者 没 有 禁 止 左 转 弯 标 志 标 线 且 道 路 条 件 允 许 的 地 点 可 以 掉 头, 但 不 得 妨 碍 正 常 行 驶 的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 的 通 行 导 向 箭 头 应 用 示 例 如 图 47 所 示 a) 50

b) 51

30-50 米 30-50 米 c) 52

30-50 米 d) 图 47 导 向 箭 头 应 用 示 例 4.15.7 交 叉 路 口 驶 入 段 的 车 道 内, 应 有 导 向 箭 头 标 明 各 车 道 的 行 驶 方 向 距 路 口 最 近 的 第 一 组 导 向 箭 头 在 距 停 止 线 3m~5m 处 设 置, 第 二 组 在 导 向 车 道 的 起 始 位 置 设 置, 箭 头 起 始 端 部 与 导 向 车 道 线 起 始 端 部 平 齐, 第 三 组 及 其 他 作 为 预 告 箭 头, 在 距 第 二 组 箭 头 前 30m~50m 间 隔 设 置, 预 告 箭 头 指 示 方 向 应 与 前 方 导 向 车 道 允 许 行 驶 方 向 保 持 一 致,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48 所 示 53

单 位 为 米 图 48 导 向 箭 头 布 设 示 例 出 入 口 导 向 箭 头 的 设 置 次 数 如 下 表 3 所 示 表 3 导 向 箭 头 的 设 置 次 数 道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100 40~100 40 导 向 箭 头 设 置 次 数 3 3 2 4.16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4.16.1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是 利 用 路 面 文 字 指 示 或 限 制 车 辆 行 驶 的 标 记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的 高 度 应 根 据 道 路 设 计 速 度 确 定, 除 特 殊 规 定 外,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的 规 格 应 符 合 下 表 4 的 规 定 表 4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规 格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城 市 道 路 字 高 a cm 字 宽 cm 纵 向 间 距 cm 100 900 300 600 取 公 路 相 应 值 40~100 600 200 400 的 0.5-0.7 倍 40 300 100 200 a 表 示 专 用 时 间 段 的 数 字 字 高 取 正 常 字 高 的 一 半, 横 向 间 距 视 路 面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4.16.2 速 度 限 制 标 记 表 示 车 辆 行 驶 的 限 制 车 速, 用 于 需 要 限 制 车 辆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或 最 低 行 驶 速 度 的 54

车 道 起 点 和 其 它 适 当 位 置 表 示 最 高 限 速 值 数 字 的 颜 色 为 黄 色, 可 单 独 使 用 ; 表 示 最 低 限 速 值 数 字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应 和 最 高 限 速 值 数 字 同 时 使 用 限 速 标 记 数 字 高 度 按 照 表 4 选 取, 标 记 字 符 如 图 49 所 示,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50 所 示 图 49 线 38 路 面 限 速 标 记 字 符 55

图 50 路 面 限 速 标 记 设 置 示 例 一 4.16.3 需 要 设 置 路 面 限 速 标 记 且 易 发 生 事 故 的 地 点, 也 可 将 最 高 限 速 的 标 志 版 面 图 形 施 划 于 路 面 作 为 路 面 限 速 提 示 用 标 记, 该 标 记 应 为 反 光 标 记 且 应 与 限 速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并 应 注 意 应 用 抗 滑 的 标 线 材 料 施 划 于 路 面 的 限 速 标 志 版 面 图 形 为 长 短 轴 之 比 为 2.5:1 的 椭 圆, 长 轴 与 行 车 方 向 平 行, 长 轴 最 长 不 超 过 6m, 其 他 尺 寸 按 照 4.16.1 的 规 定 选 择 示 例 如 图 51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56

图 51 路 面 限 速 标 记 设 置 示 例 二 4.16.4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可 包 括 道 路 行 驶 方 向 的 指 示 信 息 特 定 时 间 段 指 示 信 息 出 口 提 示 信 息 等 内 容 汉 字 标 记 应 沿 车 辆 行 驶 方 向 由 近 及 远 竖 向 排 列, 数 字 标 记 沿 车 辆 行 驶 方 向 横 向 排 列 4.17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4.17.1 设 置 于 车 道 或 停 车 位 内 的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宽 度 应 为 车 道 或 停 车 位 宽 度 的 一 半, 并 就 近 取 10cm 的 整 倍 数 4.17.2 非 机 动 车 路 面 标 记 : 施 划 于 车 道 起 点 或 车 道 中 时, 表 示 该 车 道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如 图 52 所 示 57

图 52 线 39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标 记 4.17.3 残 疾 人 专 用 停 车 位 路 面 标 记 : 施 划 于 残 疾 人 专 用 停 车 位 内, 表 示 此 车 位 为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或 载 有 残 疾 人 的 车 辆 专 用 的 停 车 位, 其 他 车 辆 不 得 占 用 如 图 53 所 示 图 53 线 39 残 疾 人 专 用 停 车 位 路 面 标 记 4.17.4 注 意 前 方 路 面 状 况 标 记 : 在 不 易 发 现 前 方 路 面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路 段, 需 要 提 醒 驾 驶 人 注 意 以 尽 早 采 取 措 施, 可 设 置 注 意 前 方 路 面 状 况 标 记 本 标 记 为 白 色 实 折 线, 线 宽 20cm, 顶 角 为 60 度, 设 置 高 度 及 设 置 范 围 视 实 际 需 要 而 定, 如 图 54 所 示 58

图 54 线 40 注 意 前 方 路 面 状 况 标 记 5 禁 止 标 线 5.1 禁 止 标 线 的 分 类 5.1.1 纵 向 禁 止 标 线 包 括 : a)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 b) 禁 止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 c) 禁 止 停 车 线 5.1.2 横 向 禁 止 标 线 包 括 : a) 停 止 线 ; b) 停 车 让 行 线 ; c) 减 速 让 行 线 5.1.3 其 他 禁 止 标 线 包 括 : a)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 b) 导 流 线 ; c) 网 状 线 ; d) 专 用 车 道 线 ; e)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线 5.2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2.1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有 双 黄 实 线 黄 色 虚 实 线 和 单 黄 实 线 三 种 类 型, 用 于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并 禁 止 双 方 向 或 一 个 方 向 车 辆 跨 线 或 压 线 行 驶 一 般 设 在 道 路 中 线 上, 但 不 限 于 一 定 设 在 道 路 的 几 何 中 心 线 上 5.2.2 双 黄 实 线 作 为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时, 禁 止 双 方 向 车 辆 跨 线 或 压 线 行 驶 一 般 施 划 于 单 方 向 有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而 没 有 设 置 实 体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上, 除 交 叉 路 口 或 允 许 车 辆 左 转 弯 ( 或 掉 头 ) 路 段 外, 均 应 连 续 设 置, 可 采 用 振 动 标 线 的 形 式 黄 色 实 线 线 宽 一 般 为 15cm,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降 低 至 10cm, 两 标 线 的 间 隔 一 般 为 10cm~30cm 如 图 55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59

图 55 线 42 双 黄 实 线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在 路 面 较 宽 时, 为 保 证 车 行 道 宽 度 不 大 于 3.75m, 双 黄 线 间 距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在 双 黄 线 间 距 大 于 50cm 时 应 用 黄 色 斜 线 或 其 他 设 施 填 充 两 条 黄 实 线 间 的 部 分, 禁 止 车 辆 压 线 或 进 入 该 区 域 黄 色 斜 线 填 充 线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56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图 56 黄 色 斜 线 填 充 双 黄 实 线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示 例 5.2.3 黄 色 虚 实 线 作 为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时, 实 线 一 侧 禁 止 车 辆 越 线 或 压 线 行 驶, 虚 线 一 侧 60

准 许 车 辆 暂 时 越 线 或 转 弯 越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应 避 让 正 常 行 驶 的 车 辆 中 心 黄 色 虚 实 线 可 用 作 双 向 通 行 的 三 条 机 动 车 道 道 路 的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以 及 需 要 实 行 单 侧 禁 止 超 车 的 其 他 道 路 的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标 线 线 宽 一 般 为 15cm,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降 低 至 10cm, 两 标 线 的 间 隔 一 般 为 10cm~30cm, 虚 线 段 与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4m 和 6m, 如 图 57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图 57 线 43 黄 色 虚 实 线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施 划 中 心 黄 色 虚 实 线 的 三 机 动 车 道 道 路 直 线 段, 一 个 方 向 车 行 道 数 从 两 车 行 道 改 变 为 一 车 行 道 ( 或 从 一 车 行 道 改 变 为 两 车 行 道 ) 时 采 用 过 渡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58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视 距 受 限 的 平 曲 线 路 段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法 示 例 如 图 59(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视 距 受 限 的 竖 曲 线 路 段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法 示 例 如 图 60(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图 中 M 为 会 车 视 距, 其 取 值 见 附 录 A,L 为 渐 变 段 ( 过 渡 段 ) 长 度, 其 计 算 方 法 见 6.2 的 规 定, 61

图 58 三 车 行 道 道 路 直 线 段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法 示 例 62

a) b) 图 59 视 距 受 限 平 曲 线 路 段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法 示 例 63

a) b) 图 60 视 距 受 限 竖 曲 线 路 段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法 示 例 5.2.4 黄 色 单 实 线 作 为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时, 禁 止 双 方 向 车 辆 跨 线 或 压 线 行 驶 一 般 施 划 于 单 方 向 只 有 一 条 车 道 或 一 条 机 动 车 道 和 一 条 非 机 动 车 道 道 路 视 距 受 限 制 的 竖 曲 线 平 曲 线 路 段 及 有 其 他 危 险 需 要 禁 止 超 车 的 路 段, 可 采 用 振 动 标 线 的 形 式 标 线 线 宽 15cm, 在 路 面 较 宽 时, 为 保 证 车 行 道 宽 度 不 大 于 3.75 米, 黄 色 单 实 线 线 宽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最 大 为 30cm, 如 图 61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64

图 61 线 44 色 单 实 线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3 禁 止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3.1 用 于 禁 止 车 辆 跨 越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进 行 变 换 车 道 和 借 道 超 车 5.3.2 设 于 交 通 繁 杂 而 同 向 有 多 条 车 行 道 的 桥 梁 隧 道 弯 道 坡 道 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路 段 交 叉 口 驶 入 段 接 近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路 段 或 其 他 认 为 需 要 禁 止 变 换 车 道 的 路 段 用 于 路 口 驶 入 段 时, 也 可 称 作 导 向 车 道 线, 其 施 划 长 度 应 根 据 路 口 的 几 何 线 形 确 定, 一 般 不 小 于 30m 5.3.3 本 标 线 为 白 色 实 线, 一 般 线 宽 为 10cm 或 15cm,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农 村 公 路 专 属 专 用 道 路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 线 宽 可 采 用 8cm 可 采 用 振 动 标 线 的 形 式 如 图 62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65

图 62 线 45 禁 止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4 禁 止 停 车 线 5.4.1 禁 止 长 时 停 车 线 : 用 以 禁 止 路 边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但 一 般 情 况 下 允 许 装 卸 货 物 或 上 下 人 员 等 的 临 时 停 放 本 标 线 为 黄 色 虚 线, 宜 施 划 于 道 路 缘 石 正 面 及 顶 面, 无 缘 石 的 道 路 可 施 划 于 路 面 上, 距 路 面 边 缘 30cm 黄 色 虚 线 的 宽 度 为 15cm, 或 与 缘 石 宽 度 相 同, 线 段 长 l00cm, 间 隔 l00cm 本 标 线 可 配 合 禁 止 停 放 路 面 文 字 和 禁 止 停 放 标 志 一 并 使 用,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辅 助 标 志 上 标 明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的 时 间 或 区 间 标 线 的 划 法 如 图 63 所 示,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64 所 示 图 63 线 46 禁 止 长 时 停 车 线 66

图 64 禁 止 长 时 停 车 线 设 置 示 例 5.4.2 禁 止 停 车 线 : 用 以 指 示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本 标 线 为 黄 色 实 线, 施 划 于 道 路 缘 石 正 面 及 顶 面, 无 缘 石 的 道 路 可 施 划 于 路 面 上, 距 路 面 边 缘 30cm 黄 色 实 线 的 宽 度 为 15cm, 或 与 缘 石 宽 度 相 同, 施 划 的 长 度 表 示 禁 停 的 范 围 本 标 线 可 配 合 禁 止 停 放 路 面 文 字 和 禁 止 停 放 标 志 一 并 使 用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辅 助 标 志 上 标 明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的 时 间 或 区 间 标 线 的 划 法 如 图 65 所 示 67

图 65 线 47 禁 止 停 车 线 5.5 停 止 线 5.5.1 表 示 车 辆 等 候 放 行 的 停 车 位 置 5.5.2 可 施 划 于 有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的 交 叉 路 口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左 弯 待 转 区 的 前 端 人 行 横 道 线 前 及 其 他 需 要 车 辆 停 止 的 位 置 5.5.3 停 止 线 为 白 色 实 线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停 止 线 应 与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连 接 单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其 长 度 应 横 跨 整 个 路 面 停 止 线 的 宽 度 可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交 通 量 行 驶 速 度 的 不 同 选 用 20cm 30cm 40cm 5.5.4 停 止 线 应 设 置 在 有 利 于 驾 驶 人 观 察 路 况 的 位 置 设 有 人 行 横 道 时, 停 止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100cm~300cm, 如 图 66 所 示 图 66 线 47 停 止 线 5.5.5 停 止 线 对 横 向 道 路 左 转 弯 机 动 车 正 常 通 行 有 影 响 的, 可 适 当 后 移, 或 部 分 车 道 的 停 止 线 作 适 当 后 移, 后 移 距 离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一 般 在 100cm~300cm 之 间, 如 图 67 所 示 68

图 67 停 止 线 错 位 设 置 示 例 5.6 让 行 线 5.6.1 停 车 让 行 线 表 示 车 辆 在 此 路 口 应 停 车 让 干 道 车 辆 先 行, 设 有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的 路 口, 除 路 面 条 件 无 法 施 划 标 线 外 均 应 设 置 停 车 让 行 标 线 停 车 让 行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白 色 实 线 和 一 个 白 色 停 字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白 色 双 实 线 长 度 应 与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连 接, 单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白 色 双 实 线 长 度 应 横 跨 整 个 路 面 白 色 实 线 宽 度 20cm, 间 隔 20cm, 停 字 宽 100cm, 高 250cm 停 车 让 行 标 线 应 设 在 有 利 于 驾 驶 人 观 察 路 况 的 位 置 如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停 车 让 行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线 100cm~300cm, 如 图 68 所 示 69

图 68 线 49 停 车 让 行 线 5.6.2 减 速 让 行 线 表 示 车 辆 在 此 路 口 应 减 速 让 干 道 车 辆 先 行 设 有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的 路 口, 除 路 面 条 件 无 法 施 划 标 线 外 均 应 设 置 减 速 让 行 标 线 减 速 让 行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的 虚 线 和 一 个 倒 三 角 形, 颜 色 为 白 色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白 色 虚 线 长 度 应 与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连 接 ; 单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白 色 虚 线 长 度 应 横 跨 整 个 路 面 虚 线 宽 20cm, 两 条 虚 线 间 隔 20cm 倒 三 角 形 底 宽 120cm, 高 300cm 减 速 让 行 标 线 应 设 在 有 利 于 驾 驶 人 观 察 路 况 的 位 置 如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减 速 让 行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线 100cm~300cm, 如 图 69 所 示 图 69 线 50 减 速 让 行 线 5.7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在 无 专 用 左 转 弯 相 位 信 号 控 制 的 较 大 路 口 或 其 他 需 要 规 范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轨 迹 的 路 口 内, 可 设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用 以 告 示 非 机 动 车 使 用 者 在 路 口 内 禁 止 驶 入 的 范 围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范 围 以 机 动 车 道 外 侧 边 缘 为 界, 可 配 合 设 置 中 心 圈 左 转 弯 非 机 动 车 应 沿 禁 驶 区 范 围 外 绕 行, 且 两 次 停 车, 其 停 止 线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相 应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如 图 70 所 示 70

图 70 线 50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5.8 导 流 线 5.8.1 表 示 车 辆 需 按 规 定 的 路 线 行 驶, 不 得 压 线 或 越 线 行 驶 5.8.2 主 要 用 于 过 宽 不 规 则 或 行 驶 条 件 比 较 复 杂 的 交 叉 路 口, 立 体 交 叉 的 匝 道 口 或 其 他 特 殊 地 点 导 流 线 应 根 据 交 叉 路 口 的 地 形 和 交 通 流 量 流 向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5.8.3 导 流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相 连 时, 也 可 用 黄 色 标 线 型 式 可 分 为 单 实 线 V 型 线 和 斜 纹 线 三 种 外 围 线 宽 15cm 或 20cm, 内 部 填 充 线 宽 为 40cm 或 45cm, 间 隔 l00cm, 倾 斜 角 为 45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71 图 72 图 73 所 示 71

图 71 十 字 交 叉 口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图 72 T 型 交 叉 口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72

图 73 平 面 环 形 交 叉 口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5.9 中 心 圈 5.9.1 可 设 在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的 中 心, 用 以 区 分 车 辆 大 小 转 弯 或 作 为 交 叉 口 车 辆 左 右 转 弯 的 指 示, 车 辆 不 得 压 线 行 驶 5.9.2 中 心 圈 有 圆 形 和 菱 形 两 种 形 式, 颜 色 为 白 色 5.9.3 中 心 圈 直 径 及 形 状 应 根 据 交 叉 路 口 大 小 确 定, 圆 形 的 直 径 不 小 于 1200cm, 菱 形 的 对 角 线 长 度 不 小 于 1500cm 尺 寸 及 形 状 如 图 74 图 75 所 示 73

图 74 线 53 圆 形 中 心 圈 图 75 线 54 菱 形 中 心 圈 5.10 网 状 线 5.10.1 用 以 标 示 禁 止 因 任 何 原 因 停 车 的 区 域, 视 需 要 划 设 于 易 发 生 临 时 停 车 造 成 堵 塞 的 交 叉 路 口 出 入 口 及 其 他 需 要 设 置 的 位 置 5.10.2 标 线 颜 色 为 黄 色, 外 围 线 宽 20cm, 内 部 网 格 线 与 外 边 框 夹 角 为 45, 内 部 网 格 线 宽 10cm, 斜 线 间 隔 100cm~500cm, 如 图 76 所 示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77 所 示 74

图 76 线 55 网 状 线 75

图 77 网 状 线 设 置 示 例 5.10.3 在 交 通 量 较 小 的 交 叉 口 或 其 它 出 入 口 处, 网 状 线 可 简 化 成 如 图 78 所 示 的 形 状, 即 在 方 框 中 加 叉 网 状 线 为 黄 色, 线 宽 为 40cm 或 45cm 简 化 网 状 线 最 大 边 长 应 不 大 于 12m, 否 则 应 用 图 76 所 示 形 式 的 网 状 线 76

图 78 线 56 简 化 网 状 线 5.11 车 种 专 用 车 道 线 5.11.1 公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 由 黄 色 虚 线 及 白 色 文 字 组 成, 表 示 除 公 交 车 外, 其 他 车 辆 及 行 人 不 得 进 入 该 车 道 黄 色 虚 线 的 线 段 长 和 间 隔 均 为 400cm, 线 宽 为 20cm 或 25cm 标 写 的 文 字 为 : 公 交 专 用 或 BRT 专 用 如 该 车 道 为 分 时 专 用 车 道, 可 在 公 交 专 用 文 字 下 加 标 公 共 汽 车 专 用 的 时 间 汉 字 及 数 字 字 高 高 宽 比 例 排 列 方 式 按 4.16 的 规 定 确 定 公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从 起 点 开 始 施 划, 每 经 过 一 个 交 叉 口 重 复 出 现 一 次 字 符 如 交 叉 口 间 隔 距 离 较 长, 也 可 在 中 间 适 当 地 点 增 加 施 划 字 符 公 交 车 专 用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临 近 设 置, 且 无 机 非 隔 离 带 时, 应 配 合 设 置 机 非 分 道 线, 如 图 79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线 应 与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77

图 79 线 57 公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5.11.2 小 型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 在 车 行 道 内 施 划 小 型 车 路 面 文 字, 表 示 该 车 行 道 为 小 型 车 专 用 车 道 汉 字 字 高 高 宽 比 例 排 列 方 式 按 4.16 的 规 定 确 定, 如 图 80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78

图 80 线 58 小 型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5.11.3 大 型 车 道 标 线 : 在 车 行 道 内 施 划 大 型 车 路 面 文 字, 表 示 大 型 车 应 在 该 车 道 内 行 驶 汉 字 字 高 高 宽 比 例 排 列 方 式 按 4.16 的 规 定 确 定, 如 图 81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79

图 81 线 59 大 型 车 道 线 5.11.4 多 乘 员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 由 白 色 虚 线 及 白 色 文 字 组 成, 表 示 该 车 行 道 为 有 多 个 乘 车 人 的 多 乘 员 车 辆 专 用 的 车 道, 未 载 乘 客 或 乘 员 数 未 达 规 定 的 车 辆 不 得 入 内 行 驶 白 色 虚 线 的 线 段 长 度 和 间 隔 均 为 400cm, 线 宽 为 20cm 或 25cm 标 写 的 文 字 为 : 多 乘 员 专 用 如 该 车 道 为 分 时 专 用 车 道, 可 在 文 字 下 加 标 专 用 的 时 间 汉 字 及 数 字 字 高 高 宽 比 例 排 列 方 式 按 4.16 的 规 定 确 定, 如 图 82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多 乘 员 专 用 车 道 线 应 与 多 乘 员 专 用 车 道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80

图 82 线 60 多 乘 员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5.11.5 非 机 动 车 道 线 由 车 道 线 非 机 动 车 标 记 图 案 和 非 机 动 车 文 字 组 成,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仅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标 记 图 案 而 不 标 文 字 标 记, 如 图 83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除 特 殊 点 段 外, 该 车 道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机 动 车 不 得 进 入 非 机 动 车 道 标 线 颜 色 为 蓝 色 时, 表 示 此 车 道 仅 供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行 人 及 其 他 车 辆 不 得 进 入 81

图 83 线 61 非 机 动 车 道 线 5.12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用 于 禁 止 车 辆 掉 头 或 转 弯 的 路 口 或 区 间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由 黄 色 导 向 箭 头 和 黄 色 叉 形 标 记 左 右 组 合 而 成, 黄 色 叉 形 标 记 位 于 左 侧, 如 本 车 道 为 限 时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车 道, 应 在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下 附 加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时 间 段 的 黄 色 文 字 黄 色 导 向 箭 头 的 尺 寸 按 4.15 的 规 定 确 定, 叉 形 标 记 与 导 向 箭 头 宽 度 及 长 度 相 同, 两 者 之 间 间 隔 50cm,, 如 图 84 图 85 所 示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应 与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82

图 84 线 62 禁 止 掉 头 标 记 83

图 85 线 63 禁 止 转 弯 标 记 6 警 告 标 线 6.1 警 告 标 线 的 分 类 6.1.1 纵 向 标 线 包 括 : a) 路 面 ( 车 行 道 )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 b)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 c)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6.1.2 横 向 标 线 包 括 : 减 速 标 线 6.1.3 其 他 标 线 包 括 : a) 立 面 标 记 ; b) 实 体 标 记 6.2 路 面 ( 车 行 道 )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6.2.1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路 宽 或 车 道 数 变 化, 应 谨 慎 行 车, 并 禁 止 超 车 标 线 颜 色 为 黄 色 6.2.2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L 按 下 式 (1) 确 定 L= V 2 W 155 0.625 V W (V 60 km/h) (V>60 km/h) 84

式 中 : L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单 位 为 米 (m); V 设 计 车 速,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W 变 化 宽 度, 单 位 为 米 (m); 式 (1) 计 算 结 果 大 于 下 表 5 所 示 最 小 值 时, 采 用 计 算 结 果 作 为 实 际 渐 变 段 长 度, 反 之 采 用 下 表 5 所 示 最 小 值 作 为 实 际 渐 变 段 长 度 表 5 渐 变 段 长 度 最 小 值 设 计 速 度 km/h 最 小 值 m 设 计 速 度 V km/h 最 小 值 m 20 20 60 40 30 25 70 70 40 30 80 85 50 35 >80 100 对 于 设 计 速 度 与 实 际 运 行 速 度 偏 离 较 大 的 道 路, 可 以 用 实 际 运 行 速 度 值 代 替 设 计 速 度 值 确 定 渐 变 段 长 度 6.2.3 图 86 图 87 图 88 为 路 宽 缩 减 或 车 行 道 数 量 变 化 时 过 渡 段 标 线 的 划 法 示 例, 图 中 L 为 渐 变 段 长 度, 按 6.2.2 的 规 定 取 值 ;M 为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参 考 本 部 分 附 录 A 取 值 ;D 为 路 宽 缩 减 终 点 标 线 延 长 距 离, 设 计 速 度 不 小 于 60km/h 的 道 路 D 取 40m, 其 他 道 路 D 取 20m 在 路 宽 缩 窄 的 一 侧 应 划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并 应 配 合 设 置 窄 路 标 志 图 86 三 车 行 道 变 为 双 车 行 道 渐 变 段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85

图 87 四 车 行 道 变 为 双 车 行 道 渐 变 段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86

图 88 四 车 行 道 变 为 三 车 行 道 渐 变 段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6.2.4 路 面 ( 车 行 道 )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可 用 填 充 线 形 式, 填 充 线 为 倾 斜 的 平 行 粗 实 线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图 89 图 90 为 应 用 示 例 87

图 89 三 车 行 道 道 路 填 充 线 渐 变 段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88

图 90 两 车 行 道 变 为 四 车 行 道 填 充 线 渐 变 段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6.3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6.3.1 用 以 指 示 路 面 有 固 定 性 障 碍 物,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行 车, 引 导 交 通 流 顺 畅 驶 离 障 碍 物 区 域 6.3.2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的 颜 色, 应 根 据 障 碍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与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或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颜 色 一 致 标 线 外 廓 为 实 线, 内 部 以 填 充 线 填 充, 外 廓 实 线 宽 度 原 则 上 与 相 接 的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或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相 同, 填 充 线 为 倾 斜 的 平 行 粗 实 线,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6.3.3 当 道 路 中 心 或 车 道 中 有 上 跨 桥 梁 的 桥 墩 中 央 分 隔 带 端 头 标 志 杆 柱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行 车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的 障 碍 物 时, 应 设 置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来 指 引 驾 驶 人 顺 利 地 绕 过 障 碍 物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91~ 图 94 图 95 所 示 图 中 L 为 渐 变 段 长 度, 按 6.2.2 的 规 定 取 值 ;D 为 标 线 延 长 距 离, 设 计 速 度 不 小 于 60km/h 的 道 路 D 取 40m, 其 他 道 路 D 取 20m 89

图 91 双 向 四 车 行 道 道 路 接 近 道 路 中 心 障 碍 物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90

图 92 双 向 两 车 行 道 道 路 接 近 道 路 中 心 障 碍 物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91

图 93 接 近 车 行 道 中 障 碍 物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92

图 94 接 近 实 体 中 分 带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6.3.4 收 费 岛 迎 车 流 方 向 地 面 标 线 用 以 标 示 收 费 车 道 的 位 置, 为 缴 费 车 辆 提 供 清 晰 标 记 收 费 岛 头 地 面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外 围 标 线 宽 20cm 标 线 应 划 在 迎 车 行 方 向, 长 1500cm, 如 图 95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93

图 95 线 66 收 费 岛 地 面 标 线 6.3.5 当 障 碍 物 为 中 央 分 隔 墩 隧 道 洞 口 收 费 岛 实 体 安 全 岛 或 导 流 岛 灯 座 标 志 基 座 等 立 体 实 物 时, 在 实 体 立 面 上 应 设 置 立 面 或 实 体 标 记, 地 面 标 线 处 可 配 合 设 置 防 撞 设 施 标 线 距 离 实 体 障 碍 物 的 最 小 偏 移 距 离 为 30cm, 从 标 线 中 间 计 算 到 障 碍 物 表 面 6.4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6.4.1 用 以 指 示 前 方 有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应 在 停 车 线 处 停 车, 在 确 认 安 全 情 况 下 或 信 号 灯 放 行 时, 才 可 通 过 线 条 及 标 字 规 定 如 下 : a) 交 叉 线 为 白 色 反 光 标 线, 线 宽 40cm, 长 600cm, 宽 300cm; b) 铁 路 标 字, 白 色 反 光, 标 写 于 交 叉 线 的 左 右 部 位, 单 个 字 高 200cm, 宽 70cm; c) 横 向 虚 线, 白 色 反 光, 线 宽 40cm, 线 段 长 60cm, 间 隔 60cm; d) 禁 止 超 车 线, 黄 色 反 光, 与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标 线 宽 度 一 致, 长 度 应 大 于 30m; e) 停 止 线, 白 色 反 光, 线 宽 40cm; 6.4.2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应 与 铁 路 道 口 警 告 标 志 及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有 关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6389 的 规 定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设 置 及 铁 路 标 字 如 图 96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94

图 96 线 67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6.5 减 速 标 线 6.5.1 用 于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前 方 应 减 速 慢 行 6.5.2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于 收 费 广 场 适 当 位 置, 为 白 色 反 光 虚 线, 根 据 设 置 位 置 的 不 同, 可 以 是 单 虚 线, 双 虚 线 和 三 虚 线, 垂 直 于 行 车 方 向 设 置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配 置 : 使 驶 向 收 费 车 道 的 车 辆 通 过 各 标 线 间 隔 的 时 间 大 致 相 等, 以 利 于 行 驶 速 度 逐 步 降 低, 减 速 度 一 般 设 计 为 1.8m/s2 减 速 标 线 尺 寸 如 图 97 所 示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98 所 示 第 一 道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于 距 广 场 中 心 线 50m 的 地 方, 其 余 标 线 按 表 6 的 规 定 设 置 视 收 费 广 场 长 度 景 观 及 管 理 需 求,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数 量 以 5 道 ( 最 少 ) 至 12 道 ( 最 多 ) 为 宜 表 6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间 隔 减 速 标 线 第 一 道 第 二 道 第 三 道 第 四 道 第 五 道 第 六 道 第 七 道 第 八 道 第 九 道 第 十 道 第 十 一 道 间 隔 m L1=5 L2=9 L3=13 L4=17 L5=20 L6=23 L7=26 L8=28 L9=30 L10=32 L11=32 标 线 重 复 次 数 1 1 2 2 2 2 3 3 3 3 3 95

图 97 线 68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96

单 位 为 米 图 98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6.5.3 车 行 道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于 弯 路 坡 路 隧 道 洞 口 前 长 下 坡 路 段 及 其 他 需 要 减 速 的 路 段 前 或 路 段 中 的 机 动 车 行 车 道 内, 分 为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和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可 用 振 动 标 线 的 形 式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为 一 组 垂 直 于 车 道 中 心 线 的 白 色 标 线, 线 宽 45cm, 线 与 线 间 距 45cm, 如 图 99 所 示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的 设 置 间 隔 应 使 车 辆 通 过 各 标 线 间 隔 的 时 间 大 致 相 等, 以 利 于 行 驶 速 度 逐 步 降 低, 减 速 度 一 般 设 计 为 1.8m/s2 可 按 表 7 的 规 定 设 置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的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100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97

图 99 线 69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表 7 车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的 设 置 间 隔 减 速 标 线 第 二 道 第 三 道 第 四 道 第 五 道 第 六 道 第 七 道 第 八 道 第 九 道 间 隔 m L1=17 L2=20 L3=23 L4=26 L5=28 L6=30 L7=32 L8=32 标 线 条 数 2 2 2 2 2 2 2 2 98

图 100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例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为 一 组 平 行 于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菱 形 块 虚 线, 尺 寸 如 图 101 所 示 在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的 起 始 位 置, 设 置 30 米 的 渐 变 段, 菱 形 块 虚 线 由 窄 变 宽, 渐 变 段 设 置 形 式 如 图 102 所 示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103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99

图 101 线 70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100

图 102 线 71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渐 变 段 101

图 103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例 6.6 立 面 标 记 立 面 标 记 用 以 提 醒 驾 驶 人 注 意, 在 车 行 道 或 近 旁 有 高 出 路 面 的 构 造 物 可 设 在 道 路 净 空 范 围 内 的 跨 线 桥 渡 槽 等 的 墩 柱 立 面 隧 道 洞 口 侧 墙 端 面 及 其 他 障 碍 物 立 面 上, 标 线 为 黄 黑 相 间 的 倾 斜 线 条, 斜 线 倾 角 为 45, 线 宽 及 其 间 距 均 为 15cm 在 设 置 时 应 把 向 下 倾 斜 的 一 边 朝 向 车 行 道, 如 图 104 所 示 102

单 位 为 厘 米 图 104 线 72 立 面 标 记 6.7 实 体 标 记 实 体 标 记 用 以 给 出 道 路 净 空 范 围 内 实 体 构 造 物 的 轮 廓, 提 醒 驾 驶 人 注 意 可 设 在 道 路 净 空 范 围 内 的 上 跨 桥 梁 的 桥 墩 中 央 分 隔 墩 收 费 岛 实 体 安 全 岛 或 导 流 岛 灯 座 标 志 基 座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行 车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的 立 体 实 物 表 面 上, 标 线 为 黄 黑 相 间 的 倾 斜 线 条, 线 宽 各 15cm, 由 实 体 中 间 以 45 角 向 两 边 施 划, 向 下 倾 斜 的 一 边 朝 向 车 行 道 7 其 他 7.1 突 起 路 标 7.1.1 突 起 路 标 是 固 定 于 路 面 上 起 标 线 作 用 的 突 起 标 记 块, 可 用 来 标 记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等, 也 可 用 来 标 记 弯 道 进 出 口 匝 道 导 流 标 线 道 路 变 窄 路 面 障 碍 物 等 危 险 路 段 7.1.2 突 起 路 标 有 多 种 形 状, 典 型 示 例 如 图 105 所 示 图 105 突 起 路 标 的 形 状 示 例 7.1.3 突 起 路 标 的 布 设 规 定 如 下 : a) 突 起 路 标 与 标 线 配 合 使 用 时, 应 选 用 主 动 发 光 型 或 定 向 反 光 型, 其 颜 色 与 标 线 颜 色 一 致, 布 设 间 隔 为 6m~15m, 一 般 设 置 在 标 线 的 空 当 中, 也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加 密 与 边 缘 线 和 中 心 单 实 线 配 合 使 用 时, 突 起 路 标 应 设 置 在 标 线 的 一 侧, 其 间 隔 应 与 在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设 置 的 间 隔 相 同,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106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103

单 位 为 米 图 106 突 起 路 标 与 标 线 配 合 设 置 示 例 b) 突 起 路 标 与 进 出 口 匝 道 标 线 导 流 标 线 道 路 变 窄 标 线 路 面 障 碍 物 标 线 等 配 合 使 用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线 形 进 行 布 设, 力 求 夜 间 轮 廓 分 明, 清 晰 可 见,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107 所 示 ( 图 中 箭 头 仅 表 示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 104

单 位 为 米 图 107 出 口 匝 道 突 起 路 标 布 设 示 例 c) 突 起 路 标 单 独 用 作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时, 其 布 设 间 距 推 荐 值 为 1~1.2m, 也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加 密 壳 体 颜 色 应 与 标 线 颜 色 一 致, 并 应 使 突 起 路 标 表 面 具 有 足 够 的 摩 擦 系 数,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108 图 109 图 110 所 示 ; 图 108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的 虚 线 标 线 示 例 单 位 为 米 105

单 位 为 米 图 109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的 单 实 线 示 例 单 位 为 米 图 110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的 双 实 线 示 例 d) 突 起 路 标 单 独 用 作 减 速 标 线 时, 其 布 设 间 距 推 荐 值 为 30cm~50cm, 并 应 使 突 起 路 标 表 面 具 有 足 够 的 摩 擦 系 数 7.1.4 突 起 路 标 的 其 他 性 能 应 满 足 突 起 路 标 (JT/T 390) 的 要 求 7.2 轮 廓 标 7.2.1 轮 廓 标 用 以 指 示 道 路 的 方 向 或 车 行 道 的 边 界 7.2.2 轮 廓 标 设 置 规 定 如 下 : a)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主 线, 以 及 互 通 立 交 服 务 区 停 车 场 的 进 出 匝 道 或 连 接 道, 应 连 续 设 置 轮 廓 标, 其 他 道 路 和 路 段 视 需 要 设 置 ; b) 轮 廓 标 在 公 路 前 进 方 向 左 右 侧 对 称 设 置 在 直 线 段, 其 设 置 一 般 间 隔 为 50m, 附 设 于 护 栏 上 时, 其 设 置 间 隔 可 为 48m 主 线 或 匝 道 的 曲 线 段, 其 设 置 间 隔 可 按 表 8 规 定 选 用 路 宽 变 化 及 有 其 他 危 险 的 路 段, 应 适 当 加 密 轮 廓 标 的 间 隔 ; 表 8 曲 线 段 轮 廓 标 的 设 置 间 隔 曲 线 半 径 m <30 30~89 90~179 180~274 275~374 375~999 1000~1999 2000 以 上 设 置 间 隔 m 4 8 12 16 24 33 40 48 c) 轮 廓 标 反 射 器 分 白 色 和 黄 色 两 种, 白 色 反 射 器 安 装 于 道 路 右 侧, 黄 色 反 射 器 安 装 于 道 路 左 侧 或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d) e) f) g) 7.2.3 轮 廓 标 的 其 他 性 能 应 满 足 轮 廓 标 技 术 条 件 (JT/T 388) 的 要 求 106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议 视 距 值 视 距 建 议 值 如 下 表 所 示 设 计 速 度 (km/h) 停 车 视 距 M1(m) 会 车 视 距 M2(m) 超 车 视 距 M3(m) 120 210 420 100 160 320 80 110 220 550 60 75 150 350 50 55 110 325 40 40 80 200 30 30 60 150 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交 叉 路 口 标 线 设 置 B.1 一 般 原 则 B.2 交 叉 路 口 标 线 分 类 交 叉 口 标 线 按 设 置 位 置 分 为 如 下 两 类 : a) 交 叉 路 口 出 入 部 分 的 路 面 标 线 : 在 交 叉 路 口 出 入 部 分, 按 需 要 设 置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车 行 道 导 向 箭 头, 左 ( 右 ) 转 弯 导 向 线 等 各 种 路 面 标 线, 以 明 确 指 示 汇 入 和 驶 出 交 叉 路 口 交 通 流 的 行 驶 位 置 和 前 进 方 向 ; b) 交 叉 路 口 内 的 路 面 标 线 : 交 叉 路 口 内 是 指 停 止 线 内 侧 的 交 叉 口 区 域 在 交 叉 路 口 内 可 以 按 需 要 设 置 停 止 线 停 车 让 行 线 减 速 让 行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线 中 心 圈 等 标 线, 以 指 示 车 辆 的 停 止 位 置 和 行 人 及 非 机 动 车 的 通 过 位 置, 还 可 按 需 要 设 置 左 弯 待 转 区, 导 流 线 等 标 线, 以 指 示 交 叉 口 内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轨 迹, 从 而 引 导 交 通 流 顺 利 平 稳 的 通 过 交 叉 口 B.3 交 叉 路 口 出 入 部 分 的 路 面 标 线 B.3.1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标 线 B.3.1.1 除 左 转 弯 交 通 量 非 常 小 的 情 况 外, 应 积 极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B.3.1.2 可 以 通 过 减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宽 度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如 图 B.1 所 示, 其 中 V 为 速 度,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W 为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缩 减 值, 单 位 为 米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开 辟 完 成 后, 可 保 留 中 央 分 隔 带 剩 余 的 面 积, 但 如 果 剩 余 的 部 分 宽 度 不 足 50cm 且 中 央 分 隔 带 本 身 未 被 加 高, 可 以 仅 设 置 路 面 标 线 ; 107

图 B.1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示 例 B.3.1.3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较 小, 仅 靠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足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时, 可 采 用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缩 减 车 行 道 宽 度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开 辟 左 转 车 道, 如 图 B.2 所 示, 其 中 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6.2 的 规 定 确 定 W=Max{W1,W2},W1,W2 含 义 如 图 B 4 所 示 :W1 为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W2 为 中 心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计 算 L 所 用 的 W 取 W1 和 W2 中 的 大 者 由 三 角 几 何 关 系 可 以 得 到 : S= 6L( W1+ W 2) 6L + VW1 (B.1) 108

图 B.2 偏 移 道 路 中 心 线 并 缩 小 车 行 道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示 例 B.3.1.4 在 无 法 利 用 减 小 中 央 分 离 带 宽 度 来 确 保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宽 度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偏 移 道 路 中 心 线 并 缩 小 交 叉 口 驶 入 处 的 车 行 道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如 图 B.3 所 示, 其 中 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6.2 的 规 定 确 定,W=Max{W1,W2},W1,W2 含 义 如 图 B.3 所 示 :W1 为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偏 移 的 距 离,W2 为 道 路 中 心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S 按 式 (B.1) 取 值 ; 109

图 B.3 消 减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缩 减 车 行 道 宽 度 相 结 合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示 例 B.3.1.5 缩 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 在 设 置 了 硬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道 路, 可 在 交 叉 路 口 附 近 缩 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仅 靠 缩 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能 确 保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的 宽 度 时, 路 口 其 他 车 行 道 的 宽 度 可 进 行 适 当 的 缩 减, 如 图 B.4 所 示, 其 中 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6.2 的 规 定 确 定 W=Max{W1,W2},W1,W2 含 义 如 下 图 所 示 :W1 为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偏 移 的 距 离,W2 为 道 路 中 心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S 按 式 (B.1) 取 值 110

图 B.4 缩 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示 例 B.3.1.6 如 设 置 左 转 专 用 道 的 交 叉 路 口 在 很 短 的 间 隔 内 连 续 出 现, 且 车 行 道 宽 度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可 将 中 间 车 道 设 计 为 双 向 左 转 车 道,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B.5 所 示 111

图 B.5 双 向 左 转 车 道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112

B.3.1.7 T 型 交 叉 口 设 置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时, 需 在 进 入 交 叉 口 前 将 对 向 直 行 车 辆 行 驶 路 线 进 行 偏 移, 以 降 低 直 行 车 辆 与 左 转 弯 车 辆 在 交 叉 口 内 的 相 互 影 响 如 图 B.6 所 示 图 B.6 T 型 交 叉 口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与 对 向 直 行 车 道 的 相 对 位 置 示 例 B.3.1.8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成 : a) 将 左 转 弯 车 辆 引 导 到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上 的 渐 变 段 区 间 ; b) 左 转 弯 车 辆 减 速 时 必 要 的 区 间 ; c) 左 转 弯 车 辆 排 队 所 必 需 的 区 间 这 些 区 间 长 度 的 累 加 即 为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长 度 为 避 免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过 长, 实 际 设 置 困 难, 可 将 渐 变 段 区 间 作 为 减 速 区 间 使 用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的 长 度 Lt 按 下 式 (B.2) 计 算 : Lt=Ld+Ls. (B.2) 式 中 : Lt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长 度, 单 位 为 米 (m); Ld 减 速 所 必 需 的 最 小 长 度 (Ldmin) 和 左 转 弯 渐 变 段 长 度 (L) 中 数 值 较 大 的 一 个, 单 位 为 米 (m); Ls 左 转 弯 排 队 长 度, 单 位 为 米 (m) 为 尽 量 消 除 或 减 小 左 转 弯 车 辆 对 其 他 方 向 车 辆 行 驶 的 影 响, 左 转 弯 车 辆 排 队 所 需 长 度 Ls 最 小 值 应 取 为 30m, 大 于 30m 时 按 下 式 (B.3) 或 式 (B.4) 计 算 : 信 号 灯 控 制 交 叉 口 : L N s s = 1.5 Ν S. (B.3) 式 中 : N 1 个 周 期 内 平 均 左 转 弯 车 辆 的 台 数, 单 位 为 辆 ; s 平 均 车 头 间 隔, 单 位 为 米 (m) 无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 L M s s = 2 Μ s. (B.4) 式 中 : M 1 分 钟 时 间 内 平 均 左 转 弯 车 辆 的 台 数, 单 位 为 辆 左 转 弯 车 辆 排 队 时 的 平 均 车 头 间 隔 s, 小 型 车 可 取 为 6m, 大 型 车 可 取 为 12m 如 无 法 得 出 大 型 车 混 入 率, 则 可 取 s 为 7m 统 一 计 算 城 市 道 路 环 境 时, 应 在 所 有 条 件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确 保 获 得 最 大 的 左 转 弯 车 行 道 长 度 可 缩 小 渐 变 段 区 间 的 长 度 以 尽 可 能 增 加 排 队 区 间 的 长 度 公 路 环 境 时, 需 要 在 保 证 充 分 的 渐 变 段 区 间 长 度 的 基 础 上 设 置 必 要 的 左 转 弯 车 行 道 113

B.3.2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B.3.2.1 一 般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设 置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 a) 交 角 是 锐 角 的 交 叉 口 ; b) 右 转 弯 交 通 量 非 常 大 时 ; c) 右 转 弯 车 辆 的 速 度 非 常 高 时 ; d) 右 转 弯 车 辆 和 人 行 横 道 行 人 都 很 多, 等 待 右 转 弯 的 车 辆 严 重 影 响 直 行 车 辆 时 ; B.3.2.2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设 置 参 数 示 例 如 图 B.7 所 示 图 B.7 开 辟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示 例 B.3.2.3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的 长 度 确 定 方 法 可 参 照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的 长 度 确 定 方 法, 但 应 考 虑 行 人 对 右 转 弯 车 辆 的 影 响, 对 长 度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B.3.3 出 入 口 导 向 车 道 线 及 导 向 箭 头 B.3.3.1 出 入 口 导 向 车 道 线 的 长 度 应 根 据 路 口 的 几 何 线 形 确 定, 其 最 短 长 度 为 30m 导 向 车 道 线 应 划 白 色 单 实 线, 表 示 禁 止 车 辆 变 更 车 道 ; B.3.3.2 平 交 路 口 驶 入 段 的 车 道 内, 除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外, 应 有 导 向 箭 头 标 明 各 车 道 的 行 驶 方 向 具 体 设 置 见 4.15 的 规 定 B.4 交 叉 路 口 内 的 路 面 标 线 114

B.4.1 人 行 横 道 B.4.1.1 行 人 一 次 横 穿 马 路 的 距 离 应 控 制 在 18m 以 下, 如 果 在 18m 以 上, 则 应 在 合 适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岛 B.4.1.2 干 线 道 路 交 叉 路 口 人 行 横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应 为 4m, 在 相 对 较 窄 的 公 路 交 叉 路 口, 人 行 横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为 3m,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可 做 1m 为 单 位 的 增 加 B.4.1.3 需 要 预 告 前 方 有 人 行 横 道 时, 应 在 人 行 横 道 前 的 车 行 道 中 央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路 面 标 识 设 置 位 置 应 综 合 考 虑 车 辆 的 停 车 距 离 和 夜 间 行 驶 时 的 可 视 性, 一 般 在 距 离 人 行 横 道 前 30m~50m 的 地 方 设 置 一 个, 在 其 前 10m~20m 间 隔 的 地 方 设 置 一 个 根 据 具 体 的 道 路 状 况, 可 以 再 重 复 设 置 一 个 人 行 横 道 位 于 曲 线 转 弯 部 分 的 前 方 或 其 他 视 距 不 良 处 时, 应 设 置 预 告 标 识 B.4.2 停 止 线 B.4.2.1 停 止 线 原 则 上 应 与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垂 直 B.4.2.2 有 人 行 横 道 时, 应 设 置 在 人 行 横 道 前 1m~3m 的 位 置 B.4.2.3 设 置 位 置 应 能 够 被 交 叉 口 周 边 行 驶 的 车 辆 明 确 认 知 B.4.2.4 停 止 线 的 设 置 不 应 妨 碍 交 叉 口 内 左 右 转 弯 车 辆 的 运 行 B.4.3 让 行 线 交 叉 路 口 内 的 让 行 线 包 括 停 车 让 行 线 和 减 速 让 行 线 两 种 停 车 让 行 线 和 减 速 让 行 线 的 设 置 参 数 参 见 5.6 的 规 定, 设 置 原 则 参 见 GB5768.2-2009 B.4.4 导 流 标 识 B.4.4.1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 为 适 当 诱 导 路 口 内 的 左 转 弯 交 通 流, 可 设 置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交 叉 口 空 间 及 控 制 允 许 时, 应 积 极 设 置 左 弯 待 转 区, 设 置 方 法 参 见 4.6 的 规 定 B.4.4.2 交 通 流 在 交 叉 路 口 内 需 要 曲 线 行 驶 或 相 对 路 口 有 一 定 错 位 时, 需 设 置 导 流 线 以 引 导 交 叉 口 内 车 辆 的 行 驶 B.4.4.3 右 转 弯 导 流 线 : 有 导 流 岛 的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上, 为 使 一 般 车 辆 行 驶 顺 畅, 可 设 置 右 转 弯 导 流 线, 示 例 如 图 B.8 所 示 图 B.8 右 转 弯 导 流 线 示 例 B.4.5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B.4.5.1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颜 色 为 蓝 色, 表 示 此 车 道 仅 供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行 人 及 其 他 车 辆 不 得 115

进 入 交 叉 口 内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的 宽 度 宜 根 据 非 机 动 车 流 量 确 定, 应 不 小 于 1.5m B.4.5.2 设 置 有 人 行 横 道 时,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应 与 人 行 横 道 平 行, 边 缘 线 与 人 行 横 道 线 间 隔 5cm, 位 于 交 叉 路 口 内 侧 ; 未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时,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的 设 置 可 参 照 人 行 横 道 的 设 置 要 点 ; 交 通 标 线 中 文 名 称 索 引 序 号 标 线 编 号 标 线 名 称 条 号 1 线 1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线 4.2 2 线 2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4.3 3 线 3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二 4.3 4 线 4 潮 汐 车 道 线 4.4 5 线 5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4.5 6 线 6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 4.5 7 线 7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4.5 8 线 8 黄 色 单 实 线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4.5 9 线 9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4.6 10 线 10 路 口 导 向 线 4.7 17 线 11 导 向 车 道 线 4.8 17 线 12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标 线 4.8 11 线 13 人 行 横 道 线 4.9 12 线 14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 线 4.9 13 线 15 行 人 左 右 分 道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4.9 14 线 16 白 色 折 线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4.10 15 线 17 白 色 半 圆 状 车 距 确 认 线 4.10 16 线 18 出 入 口 标 线 4.11 18 线 19 平 行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19 线 20 倾 斜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0 线 21 垂 直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1 线 22 固 定 停 车 方 向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2 线 23 出 租 车 专 用 待 客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3 线 24 出 租 车 专 用 上 下 客 车 位 标 线 4.12 24 线 25 残 疾 人 专 用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5 线 26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6 线 27 平 行 式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7 线 28 倾 斜 式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8 线 29 垂 直 式 机 动 车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4.12 29 线 30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4.13 30 线 31 车 种 专 用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4.13 31 线 32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4.13 32 线 33 减 速 丘 标 线 4.14 33 线 34 导 向 箭 头 一 4.15 34 线 35 导 向 箭 头 二 4.15 35 线 36 导 向 箭 头 三 4.15 36 线 37 导 向 箭 头 四 4.15 37 线 38 路 面 限 速 标 记 字 符 4.16 116

序 号 标 线 编 号 标 线 名 称 条 号 38 线 39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标 记 4.17 39 线 40 残 疾 人 专 用 停 车 位 路 面 标 记 4.17 40 线 41 注 意 前 方 路 面 状 况 标 记 4.17 41 线 42 双 黄 实 线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2 42 线 43 黄 色 虚 实 线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2 43 线 44 黄 色 单 实 线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2 44 线 45 禁 止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5.3 45 线 46 禁 止 长 时 停 车 线 5.4 46 线 47 禁 止 停 车 线 5.4 47 线 48 停 止 线 5.5 48 线 49 停 车 让 行 线 5.6 49 线 50 减 速 让 行 线 5.6 50 线 51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5.7 51 线 52 导 流 线 5.8 52 线 53 圆 形 中 心 圈 5.9 53 线 54 菱 形 中 心 圈 5.9 54 线 55 网 状 线 5.10 55 线 56 简 化 网 状 线 5.10 56 线 57 公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5.11 57 线 58 小 型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5.11 58 线 59 大 型 车 道 线 5.11 59 线 60 多 乘 客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5.11 60 线 61 非 机 动 车 道 线 5.11 61 线 62 禁 止 掉 头 标 记 5.12 62 线 63 禁 止 转 弯 标 记 5.12 63 线 64 路 面 ( 车 行 道 )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6.2 64 线 65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6.3 65 线 66 收 费 岛 地 面 标 线 6.3 66 线 67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6.4 67 线 68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6.5 68 线 69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6.5 69 线 70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6.5 70 线 71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渐 变 段 6.5 71 线 72 立 面 标 记 6.6 72 线 73 立 体 标 记 6.7 73 线 74 突 起 路 标 7.1 74 线 75 轮 廓 标 7.2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