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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阳 光 人 寿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安 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合 同 5 合 同 解 除 8 释 义 1.1 合 同 构 成 5.1 解 除 合 同 ( 退 保 ) 的 手 续 8.1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1.2 合 同 生 效 及 风 险 8.2 意 外 1.3 投 保 范 围 8.3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8.4 并 发 症 8.5 精 神 疾 患 2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障 6 如 实 告 知 8.6 医 疗 事 故 2.1 保 险 金 额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8.7 净 保 险 费 2.2 保 险 期 间 6.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8.8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2.3 保 险 责 任 8.9 周 岁 2.4 责 任 免 除 8.10 猝 死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3.1 受 益 人 7.1 年 龄 错 误 处 理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7.2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3.3 保 险 金 申 请 7.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3.4 保 险 金 给 付 7.4 争 议 处 理 3.5 诉 讼 时 效 4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6-1 阳 光 人 寿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安 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本 公 司 指 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阳 光 人 寿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安 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1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是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单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共 同 认 可 的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1.2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后 开 始 生 效, 生 效 日 载 于 保 险 凭 证 上 本 公 司 自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开 始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1.3 投 保 范 围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均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 凡 需 进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手 术 对 象,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2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和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2.2 保 险 期 间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本 公 司 对 本 合 同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投 保 人 交 付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期 满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发 生 意 外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支 出 医 疗 费 用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以 下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2.3.1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2.3.2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自 手 术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含 90 日 ) 因 该 手 术 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按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由 此 引 发 并 发 症 住 院 治 疗 所 支 出 的 符 合 当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报 销 范 围 的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超 过 免 赔 额 的 部 分 按 照 约 定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免 赔 额 及 给 付 比 例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本 公 司 所 负 医 疗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自 本 合 同 届 满 的 次 日 起 至 出 院 之 日 止, 并 以 30 天 为 限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责 任 和 医 疗 保 险 金 责 任 以 各 自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达 到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残 疾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4)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5)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不 孕 不 育 症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

6-2 (6) 在 非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手 术 或 治 疗 ; (7) 当 地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不 予 报 销 的 诊 疗 项 目 ; (8)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家 属 不 配 合 手 术 或 不 执 行 医 嘱, 擅 自 使 用 药 物 而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 (9)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属 不 遵 守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不 配 合 医 疗 ; (10) 被 保 险 人 在 精 神 疾 患 尚 未 治 愈 期 间 ; (11) 被 保 险 人 因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导 致 的 医 疗 事 故 ; (12) 被 保 险 人 猝 死 ; (13)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或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邪 教 组 织 活 动 ; (14)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15)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我 们 向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我 们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投 保 人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3.1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因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投 保 人 证 明 及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3)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书 ;

6-3 (4)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书 或 验 尸 证 明 ; (5)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6) 所 能 够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3.3.2 医 疗 保 险 金 申 请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投 保 人 证 明 及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3)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收 据 以 及 明 细 表 出 入 院 证 明 等 ; (4) 所 能 够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3.3.3 补 充 通 知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3.4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3.5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投 保 人 须 在 投 保 时 一 次 交 清 保 险 费 5 合 同 解 除 5.1 解 除 合 同 ( 退 保 )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投 保 人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 简 称 退 保 ),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投 保 人 的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6-4 6 如 实 告 知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会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会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前 条 规 定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7.1 年 龄 错 误 处 理 7.2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7.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年 龄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6.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为 了 保 障 投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若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投 保 人 7.4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可 以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也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8 释 义 8.1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指 为 了 中 止 妊 娠 或 防 止 妊 娠 而 进 行 的 引 产 结 扎 人 工 流 产 或 上 环 手 术

6-5 8.2 意 外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8.3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指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医 院 不 包 括 主 要 为 门 诊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同 时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并 且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8.4 并 发 症 指 女 性 手 术 后 出 现 的 脏 器 损 伤 出 血 与 血 肿 感 染 人 流 不 全 羊 水 栓 塞 节 育 器 异 位 盆 腔 淤 血 症 宫 颈 管 或 宫 腔 粘 连 肠 粘 连 大 网 膜 综 合 症 ; 男 性 手 术 后 出 现 的 出 血 和 血 肿 感 染 痛 性 结 节 附 睾 淤 积 症 8.4.1 脏 器 损 伤 指 因 节 育 手 术 引 起 子 宫 穿 孔 或 破 裂, 宫 颈 阴 道 穹 窿 裂 伤, 附 件 膀 胱 肠 管 及 肠 系 膜 损 伤, 造 成 出 血 需 要 修 补 或 切 除 者 8.4.2 出 血 与 血 肿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女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出 血 与 血 肿 指 原 无 出 血 倾 向 性 疾 病, 因 节 育 手 术 而 引 起 外 出 血 ( 放 取 宫 内 节 育 器 时 100ml, 早 期 妊 娠 人 工 流 产 吸 宫 术 或 子 宫 钳 刮 术 时 200ml, 中 期 妊 娠 人 工 流 产 包 括 子 宫 钳 刮 术 和 各 种 引 产 时 或 产 后 24 小 时 内 出 血 量 300ml) 或 内 出 血 以 及 腹 壁 血 肿 阔 韧 带 血 肿 和 腹 膜 后 血 肿 等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男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出 血 与 血 肿 指 由 于 手 术 中 止 血 不 妥 或 适 应 症 掌 握 不 当, 在 术 后 出 现 的 阴 囊 切 口 渗 血, 精 索 血 肿 及 阴 囊 血 肿 8.4.3 感 染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女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感 染 指 节 育 手 术 前 并 无 全 身 或 局 部 感 染, 经 节 育 手 术 后 两 周 内 开 始 出 现 与 节 育 手 术 直 接 有 关 的 腹 壁 切 口, 腹 膜 及 子 宫 炎 症, 甚 至 发 展 为 全 身 性 感 染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男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感 染 指 节 育 手 术 后 两 周 内 发 生 的 切 口 感 染 结 扎 断 端 感 染, 及 由 此 继 发 的 急 性 精 索 炎 附 睾 炎 精 囊 炎 或 前 列 腺 炎 术 后 无 急 性 感 染 病 史 的 慢 性 前 列 腺 炎, 不 在 本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8.4.4 人 流 不 全 指 人 流 吸 宫 术 子 宫 钳 刮 术 和 各 种 引 产 后 阴 道 持 续 或 反 复 流 血, 排 出 物 或 清 宫 刮 出 物 为 胚 胎 绒 毛 或 胎 盘 组 织 者 必 要 时 应 经 病 理 检 查 证 实 8.4.5 羊 水 栓 塞 指 在 人 工 流 产 ( 包 括 子 宫 钳 刮 术 各 种 引 产 或 刮 宫 取 胎 术 ) 过 程 中, 由 于 羊 水 进 入 血 循 环 而 引 起 肺 栓 塞 休 克 凝 血 机 制 障 碍 急 性 心 肾 功 能 衰 竭 等 一 系 列 症 状 和 体 征 8.4.6 节 育 器 异 位 8.4.7 盆 腔 瘀 血 症 8.4.8 宫 颈 管 或 宫 腔 粘 连 指 宫 内 节 育 器 部 分 或 完 全 钳 入 子 宫 肌 层, 或 异 位 于 子 宫 外, 包 括 盆 腔 内 腹 腔 内 阔 韧 带 内 腹 腔 外 等 指 输 卵 管 节 育 术 后 出 现 下 腹 部 疼 痛, 久 立 或 性 生 活 时 症 状 加 重, 阴 道 检 查 无 明 显 阳 性 发 现, 经 盆 腔 静 脉 造 影, 腹 腔 镜 检 查 或 手 术 证 实 盆 腔 静 脉 曲 张, 并 排 除 其 他 生 殖 器 器 质 性 疾 病 指 由 于 人 流 或 人 流 不 全 等 原 因, 经 子 宫 吸 刮 术 后 出 现 周 期 性 下 腹 痛 子 宫 积 血 经 量 显 着 减 少 或 闭 经 者, 并 经 宫 颈 管 宫 腔 探 查,x 线 造 影 或 宫 腔 镜 检 查 等 证 实 8.4.9 肠 粘 连 指 经 腹 绝 育 术 前 后 无 腹 部 手 术 史, 亦 无 腹 膜 腹 腔 内 脏 器 炎 症 者, 绝 育 时 亦 未 见 腹 腔 内 有 炎 症 或 粘 连, 手 术 后 出 现 典 型 的 不 完 全 性 或 完 全 性 肠 梗 阻 症 状, 经 x 线 检 查 证 实 或 经 腹 腔 镜 检 查, 剖 腹 探 查 见 有 肠 粘 连 8.4.10 大 网 膜 综 合 症 指 经 腹 绝 育 术 时 未 见 腹 腔 内 有 炎 症 或 粘 连, 术 后 出 现 恶 心 呕 吐 剑 突 下 不 适 躯 干 不 能 伸 直, 站 立 时 有 定 点 牵 引 痛 感, 经 腹 腔 镜 检 查 或 剖 腹 证 实 大 网 膜 与 腹 壁 或 盆 腔 有 粘 连

6-6 8.4.11 痛 性 结 节 指 男 性 被 保 险 人 节 育 手 术 后 三 个 月 以 上, 出 现 结 扎 处 疼 痛, 经 检 查 有 明 显 压 痛 之 结 节 8.4.12 附 睾 淤 积 症 指 男 性 被 保 险 人 在 节 育 手 术 后 六 个 月 以 上, 出 现 局 部 坠 胀 不 适, 有 时 在 房 事 或 疲 劳 后 局 部 感 觉 加 重 附 睾 特 别 是 附 睾 尾 部 肿 胀, 表 面 光 滑, 触 之 有 压 痛, 输 精 管 近 睾 丸 端 增 粗 8.5 精 神 疾 患 指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第 十 次 修 订 本 ( 简 称 ICD-10) 中 第 五 章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疾 病 代 码 F00-F99) 所 列 疾 病 8.6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8.7 净 保 险 费 指 所 交 保 费 扣 除 管 理 费 ( 含 营 业 费 用 各 项 税 金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等 ) 和 各 项 手 续 费, 扣 除 部 分 占 所 交 保 险 费 的 25% 8.8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净 保 险 费 (1- 保 险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的 天 数 ),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8.9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8.10 猝 死 指 貌 似 健 康 的 人 因 潜 在 疾 病 机 能 障 碍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出 现 症 状 后 24 小 时 内 发 生 的 非 暴 力 性 突 然 死 亡 猝 死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的 法 律 文 件 医 疗 机 构 的 诊 断 书 等,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诊 断 书 等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