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太 平 洋 人 寿 [2009] 疾 病 保 险 065 号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中 列 明 2.3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5.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本 合 同 有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请 您 注 意 2.4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3.2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5.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6.1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7 保 险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保 险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1.3 投 保 范 围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2.3 保 险 责 任 2.4 责 任 免 除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4 保 险 金 给 付 3.5 诉 讼 时 效 4.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 合 同 解 除 5.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6.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2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6.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6.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6.5 争 议 处 理 7. 释 义 7.1 脏 器 损 伤 7.2 出 血 与 血 肿 7.3 感 染 7.4 人 流 不 全 7.5 人 流 失 败 继 续 妊 娠 7.6 羊 水 栓 塞 7.7 气 体 栓 塞 7.8 节 育 器 异 位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7.9 节 育 器 断 裂 或 变 形 7.10 盆 腔 瘀 血 症 7.11 宫 颈 管 或 宫 腔 粘 连 7.12 肠 粘 连 7.13 大 网 膜 综 合 症 7.14 其 他 约 定 的 疾 病 7.15 痛 性 结 节 7.16 附 睾 淤 积 症 7.17 醉 酒 7.18 斗 殴 7.19 毒 品 7.20 非 处 方 药 7.21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7.2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7.23 情 形 复 杂 7.24 现 金 价 值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09 年 8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疾 病 保 险 简 称 计 生 手 术 在 本 保 险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指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单 及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协 议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1.3 投 保 范 围 按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规 定, 需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个 人,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2.2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2.3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基 本 保 障 和 可 选 保 障, 只 有 您 在 投 保 时 选 择 了 可 选 保 障, 我 们 才 承 担 相 应 可 选 保 障 的 保 险 责 任 您 选 择 投 保 的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我 们 根 据 您 的 选 择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基 本 保 障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1)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而 导 致 身 故 的, 我 们 按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2)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导 致 脏 器 损 伤 出 血 与 血 肿 或 感 染 中 任 意 一 项 的, 我 们 按 相 应 疾 病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导 致 人 流 不 全 或 人 流 失 败 继 续 妊 娠 的, 我 们 按 相 应 疾 病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导 致 羊 水 栓 塞 或 气 体 栓 塞 的, 我 们 按 相 应 疾 病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导 致 节 育 器 异 位 或 节 育 器 断 裂 或 变 形 的, 我 们 按 相 应 疾 病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导 致 盆 腔 瘀 血 症 宫 颈 管 或 宫 腔 粘 连 肠 粘 连 大 网 膜 综 合 症 或 其 他 约 定 的 疾 病 中 任 意 一 项 的, 我 们 按 相 应 疾 病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男 性 可 选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导 致 痛 性 结 节 或 附 睾 淤 积 症 的, 我 们 按 相 应 疾 病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接 受 多 次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我 们 仅 对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首 次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时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我 们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以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疾 病 的, 我 们 不 负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4)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斗 殴,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5)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整 容 矫 形 修 复 手 术 ; (6)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疾 患 导 致 的 意 外 ; (7)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的 除 外 ; (8)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9) 先 天 性 疾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职 业 病 投 保 前 已 患 有 的 疾 病 被 保 险 人 因 以 上 一 项 或 数 项 情 形 的 发 生 而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除 另 有 指 定 外,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3.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疾 病 保 险 金 申 请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与 我 们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因 有 争 议, 双 方 均 有 权 提 请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死 因 鉴 定,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书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各 项 保 险 金 申 请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3.4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前 述 损 失 是 指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时 期 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3.5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您 应 于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部 保 险 费 5. 合 同 解 除 5.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6.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如 已 发 生 过 保 险 金 领 取, 我 们 不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2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保 险 条 款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6.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您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若 您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6.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您 与 我 们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6.5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可 以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7. 释 义 7.1 脏 器 损 伤 指 因 节 育 手 术 引 起 子 宫 穿 孔 或 破 裂, 宫 颈 阴 道 穹 窿 裂 伤, 附 件 膀 胱 肠 管 及 肠 系 膜 损 伤, 造 成 出 血 需 要 修 补 或 切 除 者 7.2 出 血 与 血 肿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女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出 血 与 血 肿 指 原 无 出 血 倾 向 性 疾 病, 因 节 育 手 术 而 引 起 外 出 血 ( 放 取 宫 内 节 育 器 时 100ml, 早 期 妊 娠 人 工 流 产 吸 宫 术 或 子 宫 钳 刮 术 时 200ml, 中 期 妊 娠 人 工 流 产 包 括 子 宫 钳 刮 术 和 各 种 引 产 时
或 产 后 24 小 时 内 出 血 量 300ml) 或 内 出 血 以 及 腹 壁 血 肿 阔 韧 带 血 肿 和 腹 膜 后 血 肿 等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男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出 血 与 血 肿 指 由 于 手 术 中 止 血 不 妥 或 适 应 症 掌 握 不 当, 在 术 后 出 现 的 阴 囊 切 口 渗 血, 精 索 血 肿 及 阴 囊 血 肿 7.3 感 染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女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感 染 指 节 育 手 术 前 并 无 全 身 或 局 部 感 染, 经 节 育 手 术 后 两 周 内 开 始 出 现 与 节 育 手 术 直 接 有 关 的 腹 壁 切 口, 腹 膜 及 子 宫 炎 症, 甚 至 发 展 为 全 身 性 感 染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男 性,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感 染 指 节 育 手 术 后 两 周 内 发 生 的 切 口 感 染 结 扎 断 端 感 染, 及 由 此 继 发 的 急 性 精 索 炎 附 睾 炎 精 囊 炎 或 前 列 腺 炎 术 后 无 急 性 感 染 病 史 的 慢 性 前 列 腺 炎, 不 在 本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7.4 人 流 不 全 指 人 流 吸 宫 术 子 宫 钳 刮 术 和 各 种 引 产 后 阴 道 持 续 或 反 复 流 血, 排 出 物 或 清 宫 刮 出 物 为 胚 胎 绒 毛 或 胎 盘 组 织 者 必 要 时 应 经 病 理 检 查 证 实 7.5 人 流 失 败 继 续 妊 娠 指 人 流 吸 宫 术 或 子 宫 钳 刮 术 时, 未 吸 着 或 未 刮 着 胚 胎 而 致 继 续 妊 娠 7.6 羊 水 栓 塞 指 在 人 工 流 产 ( 包 括 子 宫 钳 刮 术 各 种 引 产 或 刮 宫 取 胎 术 ) 过 程 中, 由 于 羊 水 进 入 血 循 环 而 引 起 肺 栓 塞 休 克 凝 血 机 制 障 碍 急 性 心 肾 功 能 衰 竭 等 一 系 列 症 状 和 体 征 7.7 气 体 栓 塞 指 人 流 吸 宫 术 或 经 宫 腔 镜 腹 腔 镜 进 行 的 与 节 育 有 关 的 手 术 时, 由 于 器 械 故 障 或 操 作 失 误, 使 气 体 误 入 血 管 而 造 成 气 体 栓 塞 7.8 节 育 器 异 位 指 宫 内 节 育 器 部 分 或 完 全 钳 入 子 宫 肌 层, 或 异 位 于 子 宫 外, 包 括 盆 腔 内 腹 腔 内 阔 韧 带 内 腹 腔 外 等 7.9 节 育 器 断 裂 或 变 形 指 因 宫 内 节 育 器 断 裂 变 形 ( 包 括 接 头 处 脱 开 ) 而 产 生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7.10 盆 腔 瘀 血 症 指 输 卵 管 节 育 术 后 出 现 下 腹 部 疼 痛, 久 立 或 性 生 活 时 症 状 加 重, 阴 道 检 查 无 明 显 阳 性 发 现, 经 盆 腔 静 脉 造 影, 腹 腔 镜 检 查 或 手 术 证 实 盆 腔 静 脉 曲 张, 并 排 除 其 他 生 殖 器 器 质 性 疾 病 7.11 宫 颈 管 或 宫 腔 粘 连 指 由 于 人 流 或 人 流 不 全 等 原 因, 经 子 宫 吸 刮 术 后 出 现 周 期 性 下 腹 痛 子 宫 积 血 经 量 显 着 减 少 或 闭 经 者, 并 经 宫 颈 管 宫 腔 探 查,x 线 造 影 或 宫 腔 镜 检 查 等 证 实 7.12 肠 粘 连 指 经 腹 绝 育 术 前 后 无 腹 部 手 术 史, 亦 无 腹 膜 腹 腔 内 脏 器 炎 症 者, 绝 育 时 亦 未 见 腹 腔 内 有 炎 症 或 粘 连, 手 术 后 出 现 典 型 的 不 完 全 性 或 完 全 性 肠 梗 阻 症 状, 经 x 线 检 查 证 实 或 经 腹 腔 镜 检 查, 剖 腹 探 查 见 有 肠 粘 连 7.13 大 网 膜 综 合 症 指 经 腹 绝 育 术 时 未 见 腹 腔 内 有 炎 症 或 粘 连, 术 后 出 现 恶 心 呕 吐 剑 突 下 不 适 躯 干 不 能 伸 直, 站 立 时 有 定 点 牵 引 痛 感, 经 腹 腔 镜 检 查 或 剖 腹 证 实 大 网 膜 与 腹 壁 或 盆 腔 有 粘 连 7.14 其 他 约 定 的 疾 病 指 节 育 手 术 后 腹 部 发 生 切 口 疝, 慢 性 炎 性 包 块 或 腹 壁 瘘 管 ; 剖 宫 取 胎 术 后 引 起 腹 壁 子 宫 内 膜 异 位, 人 流 加 绝 育 术 后 引 起 的 以 输 卵 管 残 端 为 中 心 的 盆 腔 子 宫 内 膜 异 位 症 及 输 卵 管 结 扎 术 后 发 生 宫 外 孕
7.15 痛 性 结 节 指 男 性 被 保 险 人 节 育 手 术 后 三 个 月 以 上, 出 现 结 扎 处 疼 痛, 经 检 查 有 明 显 压 痛 之 结 节 7.16 附 睾 淤 积 症 指 男 性 被 保 险 人 在 节 育 手 术 后 六 个 月 以 上, 出 现 局 部 坠 胀 不 适, 有 时 在 房 事 或 疲 劳 后 局 部 感 觉 加 重 附 睾 特 别 是 附 睾 尾 部 肿 胀, 表 面 光 滑, 触 之 有 压 痛, 输 精 管 近 睾 丸 端 增 粗 7.17 醉 酒 指 因 饮 酒 而 表 现 出 动 作 不 协 调 意 识 紊 乱 舌 重 口 吃 或 其 他 不 能 清 醒 地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状 态 醉 酒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等,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诊 断 书 等 为 准 7.18 斗 殴 指 双 方 或 多 方 通 过 拳 脚 器 械 等 武 力 以 求 制 胜 的 行 为 斗 殴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为 准 7.19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20 非 处 方 药 指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7.21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7.2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7.23 情 形 复 杂 指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或 损 失 程 度 等 在 我 们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5 日 内 无 法 确 定, 需 要 进 一 步 核 实 7.24 现 金 价 值 指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65% (1- n/m), 其 中 n 为 本 合 同 已 生 效 天 数,m 为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的 天 数 合 同 已 生 效 的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不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