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4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5 June 2014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3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4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5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6 廖 長 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8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劉 國 昌 先 生 MR ANDY LAU KWOK-CHEO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提 交 呈 請 書 PRESENTATION OF PETITION 主 席 : 提 交 呈 請 書 胡 志 偉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0 條, 向 本 會 提 交 由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聯 署 的 呈 請 書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你 批 准 我 提 出 這 份 呈 請 書, 它 是 由 我 和 莫 乃 光 議 員 提 出 的, 而 且 得 到 21 位 同 事 支 持 以 下 我 將 簡 單 地 講 述 呈 請 書 的 內 容 政 府 早 前 宣 布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 香 港 段 )( 高 鐵 ) 未 能 如 期 在 2015 年 完 成 和 通 車, 其 後 披 露 的 資 料 亦 揭 發 了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和 政 府 其 實 早 於 去 年 已 知 悉 高 鐵 未 能 如 期 完 工, 但 從 來 未 向 公 眾 和 立 法 會 交 代 此 外, 資 料 也 顯 示,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對 港 鐵 公 司 的 監 督, 以 及 港 鐵 公 司 的 內 部 管 治 和 工 程 監 督 均 存 有 重 大 的 漏 洞 由 於 立 法 會 當 年 批 出 了 670 億 元 以 進 行 高 鐵 工 程,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一 起 跟 進 這 事 件, 追 究 政 府 官 員 和 港 鐵 公 司 的 責 任, 履 行 本 會 監 督 公 帑 運 用 的 職 責 多 謝 主 席 ( 呈 請 書 內 容 見 附 件 I) ( 莫 乃 光 議 員 即 時 起 立 )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20(6) 條, 我 要 求 將 呈 請 書 交 付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支 持 這 項 要 求 的 議 員 起 立 ( 支 持 的 議 員 起 立 )
10 主 席 : 請 議 員 保 持 站 立, 讓 秘 書 點 算 人 數 ( 秘 書 經 點 算 人 數 後, 向 主 席 示 意 已 完 成 記 錄 ) 主 席 : 議 員 現 在 可 以 坐 下 ( 議 員 坐 下 ) 主 席 : 支 持 這 項 要 求 的 議 員 計 有 胡 志 偉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李 國 麟 議 員, 合 共 21 位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20(6) 條, 呈 請 書 即 告 交 付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4 年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修 訂 ) 規 則... 94/2014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 L.N. No.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Amendment) Rules 2014... 94/2014
11 其 他 文 件 第 107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3-14 年 報 第 108 號 投 資 者 教 育 中 心 2013-14 年 報 第 109 號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2013/14 年 報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107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2013-14 No. 108 Investor Education Centre Annual Report 2013-14 No. 109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Annual Report 2013/14 Report of the Bills Committee on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12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Tackling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an Ageing Population and a Shrinking Labour Force 1. 譚 耀 宗 議 員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推 算, 勞 動 人 口 將 由 去 年 的 359 萬 上 升 至 2018 年 的 371 萬 便 會 見 頂, 然 後 逐 步 回 落 雖 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諮 詢, 但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該 制 訂 全 面 策 略, 以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哪 些 職 業 設 有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及 有 關 的 規 定 為 何 ; 有 否 統 計 該 等 職 業 過 去 3 年 的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現 職 人 數, 以 及 當 中 預 期 會 在 未 來 3 年 內 退 休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 ( 二 ) 鑒 於 現 代 年 長 人 士 的 健 康 狀 況 普 遍 較 以 往 為 佳, 以 及 科 技 進 步 令 不 少 職 業 的 體 力 要 求 較 以 往 為 少,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就 各 職 業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是 否 仍 然 切 合 時 宜 進 行 檢 討 和 業 內 諮 詢, 以 探 討 是 否 有 調 高 的 空 間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研 究 及 制 訂 措 施, 應 付 現 時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以 維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除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外, 其 他 法 例 亦 有 規 管 相 關 從 業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包 括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60 章 ) 領 港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84 章 ), 以 及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根 據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分 為 甲 乙 丙 丁 4 類 其 中 乙 類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保 安 服 務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持 證 人 可 以 就 任 何 人 處 所 或 財 產 提 供 保 安 工 作 ; 丙 類 許 可 證 則 適 用 於 攜 帶 槍 械 彈 藥 的 保 安 工 作 考 慮 到 這
13 兩 類 保 安 工 作 對 於 從 業 員 的 體 格 和 警 覺 性 有 一 定 要 求, 以 及 對 社 會 的 重 要 性,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的 年 齡 上 限 分 別 定 於 65 歲 及 55 歲 這 兩 類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年 紀 超 越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年 齡 上 限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仍 然 可 以 申 請 甲 類 許 可 證 甲 類 許 可 證 並 無 年 齡 上 限,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單 幢 式 私 人 住 宅 建 築 物 擔 任 保 安 工 作 為 了 確 保 非 本 地 船 隻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的 航 行 安 全, 領 港 條 例 規 定 所 有 總 噸 位 3 000 噸 或 以 上 及 若 干 其 他 指 明 船 隻 在 訪 港 時 必 須 由 持 牌 領 港 員 為 其 引 航 考 慮 到 領 港 員 必 須 視 力 正 常 精 神 健 全 和 體 格 良 好, 有 關 工 作 設 有 年 齡 限 制 當 局 已 經 在 2013 年 5 月 修 訂 法 例, 容 許 年 滿 65 歲 的 I 級 領 港 員 可 以 繼 續 按 其 執 照 的 資 格 工 作 至 68 歲 有 關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二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資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如 果 在 某 學 年 開 始 前 已 經 年 滿 60 歲, 則 不 可 以 在 該 學 年 繼 續 受 僱 但 是,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以 批 准 資 助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校 董 會 繼 續 僱 用 年 滿 60 歲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但 每 次 獲 批 的 期 限 不 可 以 超 過 1 個 學 年, 而 最 長 合 計 期 亦 不 可 超 過 5 個 連 續 的 學 年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三 教 育 條 例 已 經 提 供 彈 性, 讓 資 助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校 董 會 為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的 教 師 及 校 長 申 請 延 任 ( 三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於 去 年 10 月 至 本 年 2 月 展 開 了 人 口 政 策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諮 詢 文 件 在 討 論 如 何 釋 放 現 有 人 口 的 潛 力 時, 特 別 提 出 可 以 延 長 工 作 年 期, 以 及 協 助 年 長 工 作 人 士 繼 續 留 在 職 場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諮 詢 期 內 收 到 不 少 意 見 支 持 延 長 勞 動 人 口 的 退 休 年 齡, 作 為 香 港 社 會 應 對 勞 動 力 下 降 的 主 要 策 略 之 一 事 實 上, 在 剛 過 去 的 星 期 一 ( 即 大 前 日,6 月 23 日 )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匯 報 了 有 關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諮 詢 工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同 意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向 其 他 公 營 和 資 助 機 構 及 私 人 企 業 起 示 範 作 用 督 導 委 員 會 未 來 會 跟 進 其 他 行 業
14 就 退 休 年 齡 設 下 的 限 制 ( 包 括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職 業 和 工 種 ), 這 些 限 制 的 訂 定 各 有 其 背 景 及 原 因, 督 導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會 安 排 有 關 政 策 局 介 紹 及 解 說, 讓 委 員 會 考 慮 及 建 議 是 否 要 進 一 步 跟 進 除 退 休 年 齡 的 問 題 外, 督 導 委 員 會 早 前 在 考 慮 過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後, 確 定 了 多 項 須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以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力 減 少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這 些 議 題 載 於 附 件 四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會 就 以 上 措 施 展 開 內 部 研 究, 並 將 適 時 地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註 : 有 關 乙 類 及 丙 類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統 計 數 字 ( 截 至 2014 年 5 月 底 ) 持 有 人 估 計 現 職 保 安 工 作 人 員 乙 類 許 可 證 約 264 100 名 約 123 800 名 丙 類 許 可 證 約 1 500 名 約 1 200 名 當 局 未 有 備 存 保 安 從 業 員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及 預 期 退 休 人 數 的 資 料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的 統 計 數 字 現 職 領 港 員 香 港 現 時 共 有 108 名 持 牌 的 現 職 領 港 員 和 3 名 見 習 領 港 員 退 休 領 港 員 過 去 3 年, 共 有 4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為 62 歲 未 來 3 年 預 計 將 有 9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佔 現 時 持 牌 領 港 員 人 數 的 8%
15 附 件 三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甲.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總 人 數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及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2011-2012 學 年 2012-2013 學 年 2013-2014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43 533 41 982 41 817 呈 報 為 退 休 的 教 師 人 數 466 777 492 退 休 教 師 的 平 均 年 齡 ( 指 該 學 年 開 始 前 的 8 月 31 日 ) 59 58 59 註 : 教 師 人 數 及 有 關 數 據 包 括 校 長 相 關 學 年 的 教 師 總 人 數 並 不 包 括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乙. 在 公 營 中 小 學 任 教 而 年 齡 將 達 60 歲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的 估 計 人 數 學 年 人 數 ( 百 分 比 ) 2014-2015 * 約 480(1.1%) (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2015-2016 約 490(1.2%) ( 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2016-2017 約 500(1.2%) ( 以 2016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註 : * 2014-2015 學 年 的 數 字 包 括 60 歲 以 上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1) 上 表 是 根 據 2013-2014 學 年 的 教 師 數 據 而 編 製 表 中 的 數 字 只 反 映 在 有 關 學 年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的 粗 略 估 計 數 字, 因 為 部 分 教 師 可 能 選 擇 在 60 歲 前 或 後 退 休 此 外, 教 師 的 總 人 數 及 組 成 在 未 來 數 年 亦 可 能 轉 變 (2)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對 應 2013-2014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16 附 件 四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確 定 會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1) 制 訂 清 晰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願 景, 以 引 領 香 港 未 來 的 發 展 ; (2) 制 訂 可 持 續 的 土 地 供 應 藍 圖, 以 應 付 未 來 人 口 在 住 屋 就 業 和 其 他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並 同 時 創 造 優 質 居 住 環 境 以 鼓 勵 組 織 家 庭 改 善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以 及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者 和 人 才 ; (3) 優 化 託 兒 服 務 和 針 對 婦 女 需 要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以 及 鼓 勵 商 界 更 廣 泛 採 納 家 庭 友 善 工 作 間 措 施, 協 助 婦 女 平 衡 家 庭 和 工 作 ; (4) 提 倡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採 納 更 長 的 工 作 年 期, 並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 同 時, 視 乎 現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的 諮 詢 結 果, 考 慮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以 起 示 範 作 用 ; (5) 更 好 協 助 新 來 港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並 加 強 對 殘 疾 人 士 和 少 數 族 裔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建 立 共 融 社 會 ; (6)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的 措 施 的 基 礎 上,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為 學 術 性 課 程 以 外 的 另 一 可 行 進 修 途 徑 整 合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課 程, 以 及 善 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等, 以 減 低 技 能 錯 配 和 改 善 人 力 質 素 ; (7) 優 化 人 才 輸 入 計 劃, 並 透 過 駐 海 外 和 內 地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更 積 極 接 觸 和 招 攬 人 才 ; (8) 在 不 損 及 本 地 工 人 的 利 益 下, 繼 續 考 慮 優 化 現 有 的 輸 入 勞 工 機 制, 以 更 有 效 地 回 應 勞 動 巿 場 的 人 力 需 求 ; (9) 考 慮 加 強 對 年 輕 家 庭 的 支 援, 並 推 廣 正 面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 及 (10) 建 立 長 者 友 善 社 區, 協 助 長 者 從 事 義 務 工 作, 推 廣 積 極 樂 頤 年
17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I 級 領 港 員 的 工 作 很 重 要, 但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可 以 從 65 歲 伸 延 至 68 歲 那 麼,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同 樣 處 理 呢? 此 外, 局 長 為 甚 麼 不 直 接 諮 詢 業 界, 反 而 交 由 督 導 委 員 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譚 議 員 的 提 問 對 於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訴 求, 即 可 否 提 高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督 導 委 員 會 是 將 會 探 討 的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如 果 政 策 局 是 受 法 例 規 管 掣 肘, 我 們 會 要 求 有 關 的 局 長 進 行 全 面 匯 報 和 分 析, 看 看 有 甚 麼 障 礙 考 慮 背 景 是 需 要 留 意, 從 而 探 討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的 可 行 性 議 員 從 附 件 四 可 以 看 到,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確 定 會 跟 進 的 第 (4) 項 政 策 議 題 很 清 楚 列 出, 是 要 提 倡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採 納 更 長 的 工 作 年 期, 並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除 了 透 過 督 導 委 員 會 外,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也 要 跟 業 界 溝 通 據 我 理 解, 保 安 局 已 經 跟 護 衞 業 方 面 有 很 良 好 的 溝 通, 亦 有 一 個 管 理 局, 按 照 規 定 執 行 法 例 所 以, 他 們 的 工 作 議 程 內 一 定 包 括 了 這 項 議 題, 而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全 面 跟 進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也 是 想 就 保 安 員 的 情 況 向 局 長 提 問 現 時, 坊 間 對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需 求 確 實 非 常 大, 招 聘 十 分 困 難, 以 致 有 建 議 稍 為 放 寬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他 們 只 需 通 過 身 體 檢 查, 合 格 的 話 便 可 以 容 許 他 們 工 作 至 70 歲 局 長, 請 問 你 會 否 考 慮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蔣 議 員 的 提 問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回 答 說 我 們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保 安 局 亦 知 悉 大 家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他 們 會 適 時 跟 進 正 如 我 剛 才 說, 透 過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除 了 保 安 員 外, 我 們 會 全 面 檢 視 其 他 有 關 行 業, 研 究 有 哪 些 地 方 可 以 拆 牆 鬆 綁 有 哪 些 障 礙 可 以 清 除 只 要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慮, 我 們 是 會 跟 進 的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詢 問, 有 否 研 究 及 制 訂 措 施, 應 付 現 時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我 們 看 到, 深 圳 今 年 的 經 濟 總 量 會 超 出 香 港, 而 深 圳 的 勞 動 人 口 是 700 萬 至 800
18 萬, 較 香 港 多 請 政 府 清 楚 回 答, 有 甚 麼 計 劃 提 升 我 們 的 競 爭 力 和 勞 動 人 口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梁 議 員, 這 是 一 項 很 好 的 補 充 質 詢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我 們 的 勞 動 力 由 2018 年 會 開 始 下 降, 由 371 萬 人 一 直 下 降 至 2035 年 的 351 萬 人, 這 是 一 個 雙 重 挑 戰, 我 們 要 好 好 作 出 部 署 應 付 現 在 最 重 要 的 是 透 過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全 方 位 探 索 我 們 正 在 分 析 從 最 近 的 諮 詢 工 作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便 訂 出 未 來 路 向 有 數 點 我 們 是 一 定 要 做 的 : 第 一, 盡 量 釋 放 本 地 潛 在 的 勞 動 力 ; 第 二, 考 慮 如 何 進 一 步 在 高 檔 和 不 同 層 次 吸 引 外 來 人 才 ; 以 及 第 三, 保 持 我 們 的 營 商 環 境, 這 是 維 持 香 港 競 爭 力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有 交 代, 例 如 議 員 從 附 件 四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有 10 項 主 要 議 題 需 要 跟 進, 每 一 項 議 題 背 後 都 有 大 量 工 作 要 做 我 們 主 要 看 看 如 何 補 充 勞 動 人 口, 以 及 如 何 充 分 釋 放 勞 動 力, 包 括 婦 女 殘 疾 人 士 及 過 早 退 休 人 士 今 天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主 題 正 正 是 有 關 過 早 退 休, 我 們 便 是 要 研 究 可 否 充 分 利 用 那 些 年 紀 不 是 很 大 的 退 休 人 士, 讓 他 們 繼 續 在 勞 動 市 場 作 出 貢 獻 我 們 會 全 面 探 索, 希 望 在 下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可 以 向 大 家 交 代 清 晰 的 建 議 和 路 向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在 提 問 主 體 質 詢 時, 開 宗 明 義 提 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諮 詢, 而 第 ( 三 ) 部 分 亦 問 及 如 何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現 時, 香 港 有 很 多 行 業 其 實 都 受 到 人 口 老 化 影 響, 缺 乏 年 青 人 接 上, 航 海 業 便 是 一 個 例 子 如 果 大 家 乘 坐 渡 輪 前 往 長 洲, 會 看 到 很 多 水 手 均 已 年 過 50 歲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究 竟 做 了 甚 麼 工 作 鼓 勵 新 血 加 入 這 類 行 業? 例 如, 在 他 們 考 取 航 海 三 等 牌 照 時, 會 否 在 考 試 制 度 上 作 出 調 整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何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知 道 很 多 行 業 現 時 也 面 對 這 個 困 難 對 於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航 海 業, 這 是 唯 一 讓 我 們 感 到 有 少 許 進 步 及 鼓 舞 的 行 業, 因 為 自 2009 年 起, 航 海 學 院 成 功 錄 取 了 一 些 年 青 人 擔 任 海 員 現 時, 每 年 約 有 30 名 年 青 人 願 意 行 船, 修 讀 海 洋 航 行 課 程 當 然, 我 們 也 要 為 內 河 航 運 增 加 人 手 所 以, 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中, 我 們 最 近 便 與 一 間 輪 船 公 司 合 作 推 出 計 劃, 鼓 勵 年 青 人 透 過 在 職 培 訓 入 行, 希 望 可 以 藉 此 吸 引 更 多 新 血 除 了 航 海 業 外, 我 們
19 亦 在 不 同 層 面 使 用 這 些 靈 活 方 法, 例 如 讓 他 們 邊 學 邊 做, 或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等, 希 望 可 以 鼓 勵 更 多 年 青 人 投 入 這 些 有 人 手 需 要 的 行 業 潘 兆 平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收 集 意 見 後, 會 就 多 項 跟 進 議 題 與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展 開 內 部 研 究, 並 將 適 時 地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究 竟 何 時 會 有 具 體 建 議? 是 否 有 時 間 表?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潘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剛 完 成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正 透 過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分 析 數 據, 希 望 在 7 月 初 可 以 向 我 們 提 交 初 步 報 告 書, 屆 時 將 與 各 位 議 員 分 享 此 外, 我 剛 才 也 提 到, 不 同 的 政 策 局 正 深 入 了 解 研 究 和 認 真 跟 進 開 列 於 附 件 四 的 10 項 議 題, 希 望 在 下 半 年 可 以 制 訂 整 套 策 略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向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交 代 廖 長 江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政 府 的 人 口 報 告, 未 來 的 挑 戰 主 要 集 中 在 技 術 人 員 方 面 例 如, 香 港 現 正 大 興 土 木, 建 造 業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更 見 嚴 重, 約 有 40% 建 築 地 盤 的 工 友 已 經 步 入 50 歲, 遠 水 不 能 救 近 火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有 甚 麼 短 期 措 施 協 助 這 些 行 業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廖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相 當 關 心, 特 別 是 建 造 業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我 們 有 以 下 數 個 做 法 第 一, 我 們 當 然 要 人 盡 其 才, 盡 量 透 過 培 訓 再 培 訓 利 用 本 地 的 人 力 資 源 就 此, 建 造 業 議 會 發 展 局 及 有 關 部 門 已 經 下 了 很 多 工 夫, 在 近 年 培 訓 了 數 千 名 新 人 現 時, 建 造 業 一 般 的 入 職 年 齡 較 以 往 已 稍 微 下 降, 吸 引 了 30 多 歲 的 人 士 入 行, 這 是 一 個 可 喜 的 現 象 可 是, 如 果 短 期 內 有 大 型 工 程 要 上 馬, 我 們 是 會 缺 乏 某 些 技 術 工 種 的 人 手 例 如, 大 型 的 隧 道 鑽 探 工 程, 又 或 是 港 珠 澳 大 橋 等 較 複 雜 的 工 程, 香 港 是 沒 有 懂 得 這 些 技 術 的 人 手,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勞 工 處 已 有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機 制, 輸 入 外 勞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1 年, 透 過 這 個 機 制, 有 500 多 名 外 勞 受 僱 於 香 港 建 造 業 當 然, 在 輸 入 外 勞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要 確 保 本 地 就 業 不 受 影 響, 但 如 果 某 些 工 種 出 現 缺 乏 人 手 的
20 情 況, 便 要 實 事 求 是 處 理 大 家 也 知 道, 透 過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已 經 得 到 優 化, 一 旦 政 府 基 建 工 程, 包 括 工 務 工 程, 缺 乏 人 手, 只 要 取 得 勞 顧 會 批 准, 便 可 以 壓 縮 前 期 工 作, 讓 勞 工 處 進 一 步 縮 短 審 批 時 間, 盡 快 完 成 審 批 我 們 已 經 正 式 啟 動 這 個 機 制 主 席 : 廖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廖 長 江 議 員 : 我 知 道 要 改 變 機 制, 目 前 是 很 困 難, 但 在 現 有 機 制 下, 可 否 簡 化 審 批 程 序, 以 及 縮 短 時 間 呢?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了, 在 現 時 經 優 化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機 制 下, 勞 顧 會 將 維 持 固 有 的 基 礎, 規 定 一 定 要 先 進 行 4 星 期 招 聘, 以 及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如 果 再 出 現 本 地 工 人 無 法 填 補 的 空 缺, 才 會 輸 入 外 勞 我 們 正 正 朝 着 這 個 方 向, 盡 量 壓 縮 審 批 時 間, 希 望 可 以 由 以 往 可 能 需 時 半 年 至 10 個 月, 縮 短 到 3 至 4 個 月 甚 或 更 短 時 間, 以 配 合 工 程 發 展 的 需 要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最 擔 心 的 是, 在 開 列 於 附 件 四 的 10 項 會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中, 除 了 加 快 輸 入 勞 工 是 實 質 的 議 題 外, 其 他 全 部 都 是 虛 的, 尤 其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延 長 工 作 年 齡 附 件 四 內 載 列 的 第 (4) 項 議 題 是,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審 視 了 甚 麼? 港 龍 航 空 現 時 要 求 空 中 服 務 員 在 45 歲 退 休, 國 泰 航 空 則 是 55 歲, 這 根 本 是 年 齡 歧 視, 也 就 是 其 中 一 項 障 礙 我 想 問 局 長, 經 審 視 後, 發 現 有 甚 麼 障 礙? 會 否 包 括 年 齡 歧 視? 會 否 立 法 禁 止 年 齡 歧 視, 作 為 克 服 障 礙 的 一 種 方 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李 議 員 我 們 一 直 在 跟 進 附 件 四 所 載 列 的 第 (4) 項 議 題, 審 視 究 竟 有 甚 麼 障 礙, 阻 礙 延 長 工 作 年 期 有 人 提 出 勞 工 保 險 是 否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是, 我 們 怎 樣 處 理? 是 否 有 個 別 企 業
21 的 政 策 不 夠 靈 活 呢?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牽 頭 起 示 範 作 用 如 果 政 府 有 適 當 措 施 改 變 退 休 年 齡, 我 相 信 對 業 界 ( 包 括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資 助 機 構 和 商 界 ) 都 會 構 成 示 範 指 標 作 用, 一 定 能 帶 動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或 工 作 年 齡 的 風 氣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年 齡 歧 視 是 否 一 種 障 礙?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數 年 前 曾 就 年 齡 歧 視 進 行 了 深 入 研 究 議 員 剛 才 詢 問 會 否 立 法, 當 時 的 結 論 認 為 最 重 要 是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推 廣 改 變 文 化, 這 些 才 是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現 時 的 退 休 年 齡 非 常 混 亂, 例 如 規 定 60 歲 退 休, 但 卻 要 由 65 歲 開 始 才 派 發 福 利 局 長 剛 才 說 希 望 由 政 府 帶 頭, 令 政 府 以 外 的 公 司 也 會 跟 隨 政 府 就 退 休 年 齡 作 出 安 排 既 然 如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會 否 為 退 休 年 齡 立 法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在 香 港 現 時 的 法 例 下, 政 府 的 確 沒 有 為 退 休 年 齡 制 訂 法 定 政 策, 只 是 由 個 別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而 政 府 本 身 亦 是 透 過 行 政 方 法 規 定 議 員 詢 問 是 否 要 立 法, 這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問 題, 可 能 會 造 成 一 定 掣 肘 我 們 覺 得, 在 這 階 段 應 該 先 改 變 風 氣, 鼓 勵 僱 主 考 慮 為 身 體 健 全 有 能 力 繼 續 貢 獻 的 員 工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讓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以 兼 職 部 分 時 間 的 形 式, 把 經 驗 轉 移 給 下 一 代, 這 對 公 司 對 香 港 也 是 好 的 我 們 覺 得 應 該 先 行 這 一 步 至 於 長 遠 是 否 要 立 法 制 訂 退 休 年 齡, 我 們 需 要 研 究 和 聽 取 社 會 意 見 不 過, 我 一 定 會 考 慮 這 項 建 議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2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22 打 擊 提 供 的 士 車 費 折 扣 優 惠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Combat Offer of Discounts on Taxi Fares 2.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 規 例 ) 第 40 條, 的 士 司 機 藉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即 干 犯 兜 客 罪 行 我 近 日 接 獲 的 士 業 團 體 投 訴, 指 近 期 出 現 一 些 設 有 85 欄 目 的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程 式 ), 而 該 欄 目 下 的 已 登 記 的 士 司 機 均 願 意 向 乘 客 提 供 八 五 折 車 費 優 惠 該 等 團 體 表 示, 有 很 多 的 士 司 機 鋌 而 走 險 採 用 該 類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而 收 取 法 定 車 費 的 司 機 的 生 計 卻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提 供 上 述 程 式 以 供 下 載 使 用 的 開 發 商 有 否 違 法 ; 如 研 究 結 果 是 有 違 法, 過 去 12 個 月 有 否 向 有 關 開 發 商 提 出 檢 控, 以 及 要 求 開 發 商 把 該 類 程 式 從 程 式 商 店 平 台 移 除 ; 如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政 府 如 何 遏 止 的 士 司 機 透 過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 ( 二 ) 鑒 於 政 府 在 去 年 11 月 回 應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警 方 正 跟 進 有 否 的 士 司 機 利 用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跟 進 工 作 的 詳 情 為 何 ; 過 去 4 個 月, 有 否 派 遣 警 務 人 員 喬 裝 的 士 乘 客 利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以 進 行 打 擊 的 士 司 機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的 執 法 行 動 ; 如 有, 執 法 行 動 的 次 數, 以 及 檢 控 了 多 少 名 的 士 司 機 ; 及 ( 三 ) 鑒 於 現 行 法 例 只 禁 止 的 士 司 機 主 動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政 府 會 否 研 究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以 杜 絕 的 士 司 機 應 乘 客 要 求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致 力 協 助 業 界 維 持 高 質 素 的 的 士 服 務 的 士 服 務 受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規 管, 警 方 銳 意 打 擊 任 何 違 法 行 為 運 輸 署 則 透 過 與 業 界 溝 通, 提 醒 他 們 要 遵 守 法 例, 並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向 乘 客 發 放 資 訊 市 民 向 來 可 致 電 的 士 電 話 電 召 中 心 ( 俗 稱 的 士 call 台 )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隨 着 智 能 手 機 及 俗 稱 apps 的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應 用 程 式 ) 日 漸 普 及, 以 應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亦 日 趨 普 遍 這 種 為 乘 客 帶 來 方 便 的 應 用 程 式 本 質 上 與 傳 統 的 士 電 話 電 召 中 心 服 務 並 無 分 別, 純 粹 用
23 來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亦 沒 有 違 法, 但 如 果 用 以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兜 客, 則 屬 違 法 能 否 作 出 檢 控, 關 鍵 在 於 證 據 是 否 確 鑿 就 郭 偉 强 議 員 提 問 的 各 部 分, 我 現 在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規 例 第 40 條 訂 明 的 兜 客 行 為, 的 士 司 機 或 其 代 表, 在 無 合 理 解 釋 的 情 況 下, 以 任 何 方 式 吸 引 或 致 力 吸 引 任 何 人, 以 誘 使 其 使 用 該 車 輛, 即 屬 違 法,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如 果 的 士 司 機 以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電 話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上 述 規 例, 已 屬 兜 客 政 府 知 悉 現 時 市 面 上 出 現 可 讓 的 士 司 機 和 乘 客 以 法 定 收 費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這 並 不 違 法 香 港 以 外, 以 應 用 程 式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也 日 趨 流 行 但 如 果 應 用 程 式 以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的 選 擇 作 招 徠, 證 據 確 鑿, 則 屬 違 法 由 於 應 用 程 式 行 業 發 展 迅 速, 應 用 程 式 的 種 類 設 計 及 功 能 繁 多, 亦 日 新 月 異, 加 上 事 發 時 往 往 只 有 司 機 及 乘 客 在 場, 故 為 提 出 檢 控 而 進 行 搜 證 工 作 也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根 據 法 律 意 見, 必 須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主 理 人 或 參 與 的 的 士 司 機 蓄 意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以 車 費 折 扣 吸 引 乘 客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執 法 部 門 才 可 對 這 些 人 士 提 出 兜 客 的 檢 控 一 直 以 來, 警 方 不 時 採 取 行 動, 喬 裝 乘 客 調 查 的 士 違 規 的 行 為 根 據 警 方 的 資 料,2013 年 全 年 和 2014 年 首 5 個 月, 分 別 有 156 人 及 27 人 被 控 以 兜 客 的 罪 名, 不 過 當 中 未 有 涉 及 使 用 應 用 程 式 兜 客 警 方 關 注 包 括 以 應 用 程 式 兜 客 在 內 的 一 切 涉 及 的 士 業 界 的 非 法 行 為, 並 須 就 每 個 個 案 逐 一 調 查,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足 夠 證 據 提 出 檢 控,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運 輸 署 樂 意 為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者 及 的 士 業 界, 就 推 出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的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意 見, 並 曾 會 見 部 分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了 解 他 們 的 運 作 模 式 ; 亦 不 時 提 醒 業 界 在 使 用 應 用 程 式 接 受 召 喚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誤 墮 法 網, 更 不 應 鋌 而 走 險
24 ( 三 ) 一 直 以 來, 的 士 司 機 和 乘 客 均 須 按 法 例 規 定, 按 錶 收 費 及 繳 費 規 例 第 47 條 訂 明 的 士 司 機 不 得 向 乘 客 收 取 高 於 咪 錶 的 收 費, 第 48 條 則 禁 止 乘 客 意 圖 或 不 誠 實 地 拒 絕 按 錶 繳 付 車 費 郭 議 員 問 及 會 否 研 究 修 例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 交 諮 會 ) 於 2008 年 曾 仔 細 研 究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是 否 可 行 可 取, 並 參 考 了 14 個 主 要 城 市 的 做 法, 它 們 多 數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 包 括 東 京 倫 敦 紐 約 ), 亦 全 部 未 有 對 議 價 乘 客 施 加 罰 則 交 諮 會 當 時 研 判 認 為, 即 使 明 文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由 於 只 有 的 士 司 機 與 乘 客 在 場, 在 舉 證 及 執 法 方 面 會 有 相 當 困 難, 而 其 阻 嚇 性 亦 不 見 得 比 現 行 安 排 為 高 再 者, 如 果 乘 客 只 口 頭 查 詢 能 否 減 收 車 費 便 已 違 法, 當 時 的 研 判 認 為 或 許 不 少 市 民 會 認 為 過 於 嚴 苛 事 實 上, 的 士 司 機 依 法 可 以 拒 絕 乘 客 任 何 減 收 車 費 的 要 求 此 外, 自 2008 年 年 底 實 施 短 加 長 減 的 士 收 費 模 式 以 來, 長 途 車 程 的 收 費 按 每 公 里 計 較 短 途 車 程 為 低 以 市 區 的 士 為 例,9 公 里 以 上 為 長 途 車 程, 每 一 跳 錶 收 費 為 1 元,9 公 里 以 下 則 為 1.6 元 此 收 費 模 式 有 助 減 少 長 途 乘 客 議 價 和 的 士 司 機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的 誘 因 同 時, 不 少 業 界 人 士 擔 心 修 例 會 令 現 有 的 日 常 運 作 失 去 靈 活 性, 例 如 應 付 司 機 因 走 錯 路 或 因 一 時 沒 有 足 夠 零 錢 找 贖 而 減 收 車 資 等 情 況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我 手 上 有 一 個 電 召 apps, 我 想 引 用 當 中 的 一 條 信 息 : 最 新 消 息, 從 法 律 上 保 障 客 人 和 司 機, 正 價 選 項 預 設 開 啟, 若 乘 客 有 額 外 要 求, 請 在 額 外 選 項 提 出 多 謝 這 條 信 息 反 映 其 實 乘 客 可 透 過 apps 要 求 提 供 折 扣 局 長 剛 才 在 答 覆 中 表 示, 由 於 通 常 只 有 乘 客 和 司 機 二 人 在 場, 所 以 難 以 舉 證 而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能 否 做 到 禁 止 這 類 apps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提 供 空 間 讓 乘 客 提 出 車 費 折 扣 要 求? 因 為 單 靠 第 48 條 禁 止 乘 客 意 圖 或 不 誠 實 地 拒 絕 按 錶 繳 付 車 費 似 乎 現 時 仍 未 能 發 揮 作 用 請 問 如 何 監 管 這 類 apps, 以 杜 絕 發 出 折 扣 call 的 漏 洞 和 空 間 呢?
2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香 港 現 時 有 10 多 個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平 台 但 是, 如 果 純 粹 只 是 某 個 apps 的 信 息 表 示 乘 客 可 以 提 出 額 外 要 求, 當 中 並 沒 有 針 對 車 資, 也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平 台 的 主 理 人 或 有 關 司 機 以 車 資 折 扣 作 招 徠 如 果 是 這 樣, 當 然 是 兜 客 的 行 為 如 果 接 獲 有 關 個 案, 警 方 也 要 具 體 研 究 是 否 有 證 據, 能 否 證 明 平 台 主 理 人 或 司 機 有 提 出 車 資 折 扣 的 優 惠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對 apps 的 普 遍 使 用 程 度, 以 及 司 機 車 資 收 入 所 受 的 打 擊 有 多 少 了 解? 對 市 民 使 用 這 類 apps, 政 府 的 了 解 有 多 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如 果 我 們 把 應 用 程 式, 即 所 謂 apps, 作 為 最 新 發 展 的 科 技, 利 便 我 們 安 排 服 務 或 貿 易, 像 我 們 常 說 的 電 子 商 務 等, 這 種 發 展 本 身 是 十 分 正 常 的 問 題 是 有 沒 有 人 利 用 這 些 平 台 進 行 兜 客 行 為, 正 如 以 其 他 方 式 兜 客 一 樣, 警 方 查 案 時 也 要 有 具 體 的 證 據 我 當 然 不 能 在 此 透 露 警 方 的 做 事 方 式, 但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政 府 方 面, 包 括 警 方 運 輸 署, 都 關 注 有 人 利 用 這 類 apps 平 台, 以 某 些 方 式 來 兜 客 但 是, 具 體 而 言, 我 們 查 看 過 香 港 目 前 較 流 行 的 10 多 個 的 士 服 務 apps, 可 讓 乘 客 提 出 車 費 折 扣 要 求 的 空 間 也 很 少, 即 使 乘 客 提 出 任 何 要 求,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答 覆 中 提 到, 也 要 視 乎 乘 客 具 體 要 求 的 是 甚 麼 涂 謹 申 議 員 : 有 一 項 查 詢, 我 希 望 局 長 看 看 現 行 的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涵 蓋 乘 客 支 付 100% 車 資, 而 應 用 程 式 公 司 則 向 司 機 收 取 15% 應 用 程 式 費 用, 原 因 是 司 機 使 用 其 服 務 才 找 到 乘 客, 最 後 該 公 司 給 予 乘 客 14.9% 折 扣 優 惠, 可 適 用 於 購 買 該 網 站 的 其 他 物 品 我 身 為 律 師 認 為 這 做 法 沒 有 違 法 我 現 在 不 是 問 局 長 這 做 法 有 否 違 法, 而 是 想 問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過, 現 行 法 例 應 用 於 這 些 情 況, 是 否 足 以 保 證 我 們 的 法 律 的 執 法 精 神 能 得 到 充 分 尊 重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法 例 能 否 追 上 時 代 的 最 新 發 展 或 科 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的 確 是 我 們 時 刻 都 要 留 意 的, 也 要 看 看 現 行 法 例 的 涵 蓋 面 是 否 足 夠 但 是, 就 涂 議 員 提 出 的 具 體 問 題, 有 些 時 候, 當 要 具 體 執 法 時, 要 講 求 證 據 確 鑿, 便 要 仔 細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況, 例 如 用
26 了 甚 麼 方 式, 在 法 律 上, 有 關 方 式 會 否 構 成 吸 引 或 致 力 吸 引 其 他 人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所 以, 如 果 是 具 體 個 案, 我 們 便 要 看 證 據 警 方 及 運 輸 署 都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運 輸 署 的 同 事 亦 加 緊 留 意 這 類 apps 平 台 的 發 展 不 過,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有 很 多 程 式 差 不 多 每 天 都 有 改 變, 例 如 日 內 不 同 時 段 所 展 示 的 資 料 也 不 同, 可 能 他 們 收 到 風 而 作 出 改 變 也 說 不 定, 而 且 上 架 下 架 的 頻 率 有 時 候 也 很 高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你 也 留 意 到, 碰 巧 在 6 月 中, 英 國 有 萬 名 的 士 司 機 罷 駛 遊 行, 目 前 整 個 歐 洲 的 的 士 司 機 對 這 方 面 也 非 常 不 滿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們 付 出 很 大 代 價 才 能 擁 有 一 部 的 士, 有 些 人 甚 至 投 入 了 畢 生 積 蓄, 剛 剛 才 完 成 了 所 有 供 款 如 果 有 人 製 作 了 apps 或 網 上 軟 件, 只 要 download 了, 市 民 以 後 便 可 以 在 網 上 call 車, 那 麼, 對 原 來 的 那 羣 的 士 司 機 或 的 士 公 司 來 說, 有 何 保 障 呢? 再 者, 這 類 網 上 召 喚 的 士 是 否 全 部 都 有 營 業 執 照 呢? 政 府 如 何 監 管 它 們 呢? 那 些 網 上 平 台 是 否 有 齊 司 機 的 相 片 及 所 有 其 他 資 料 呢? 它 們 如 何 保 障 乘 客 的 安 全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在 歐 洲 某 些 大 城 市, 包 括 倫 敦, 一 些 的 士 司 機 對 網 上 安 排 用 車 服 務 的 反 應 但 是, 我 們 要 區 分 兩 類 情 況, 第 一 類 是 使 用 apps 的 平 台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這 些 的 士 是 法 例 所 規 定 的 的 士, 是 一 種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其 營 業 方 式 受 法 律 規 定, 並 要 按 咪 錶 收 費 但 有 些 時 候, 業 界 所 針 對 的 可 能 未 必 是 這 類 的 士 服 務, 而 是 針 對 所 謂 的 出 租 汽 車 在 香 港, 出 租 汽 車 是 個 人 化 的 交 通 工 具, 不 能 像 的 士 那 般, 未 經 預 約 便 接 客, 出 租 汽 車 必 須 預 約, 可 能 有 協 定 的 收 費 所 以, 他 們 沒 有 咪 錶, 不 可 能 接 載 沒 有 事 前 預 約 的 乘 客, 而 且 不 能 向 在 座 的 每 名 乘 客 逐 一 收 費, 這 方 面, 營 業 許 可 證 是 有 所 限 制 的 在 香 港, 向 這 類 出 租 汽 車 批 出 營 業 許 可 證 時 已 清 楚 說 明 有 關 規 定, 如 果 他 們 違 反 規 定, 提 供 類 似 的 士 的 服 務, 便 屬 違 法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同 事 剛 才 已 指 出, 現 時 透 過 平 台 服 務 便 可 享 有 的 士 車 資 優 惠, 司 機 無 需 進 一 步 誘 使 乘 客, 因 此, 在 舉 證 方 面 的 確 存 在 困 難 但 是, 如 果 當 局 不 及 時 遏 止 這 類 打 折 的 士 服 務, 我 相 信 按 錶 收 費 的 規 定 將 會 名 存 實 亡, 這 便 引 申 到 郭 偉 强 議 員 提 出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應 否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局 長 的 答 覆 表 示, 由 於 舉 證 和 執 法 上 有 困 難, 而 其 阻 嚇 性 亦 不 見 得 較 現 行 安 排 為 高 我 不 太 認 同 這 個 觀
27 點, 如 果 這 樣 說, 在 外 國 普 遍 推 行 的 所 謂 honour system 便 可 以 全 部 崩 潰 這 當 然 牽 涉 國 民 質 素 的 問 題, 但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的 地 方,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基 本 上 是 守 法 的 只 要 政 府 清 晰 地 告 訴 市 民, 就 的 士 服 務 議 價 是 一 種 違 法 行 為, 我 相 信 市 民 是 會 遵 守 的 自 由 黨 最 近 就 這 方 面 做 了 一 項 調 查, 有 47% 受 訪 市 民 贊 成 立 法, 38% 反 對,15% 沒 有 意 見... 主 席 : 易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易 志 明 議 員 : 由 此 可 見, 市 民 普 遍 是 支 持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再 考 慮 這 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引 述 的 是 數 年 前, 交 諮 會 在 2008 年 做 的 一 項 研 究, 全 面 研 究 的 士 行 業 的 各 方 面 發 展 當 時 參 考 了 14 個 主 要 城 市, 當 中 多 數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的 法 例, 有 些 城 市 有 禁 止 的 法 例, 但 沒 有 罰 則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提 及 這 些 大 城 市, 例 如 倫 敦 東 京 紐 約 等, 都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香 港 亦 然 換 言 之, 乘 客 可 以 議 價, 但 如 果 的 士 司 機 認 為 有 損 其 利 益, 他 有 權 按 法 例 收 足 咪 錶 車 費, 乘 客 不 能 拒 絕 按 咪 錶 繳 付 車 費, 如 果 乘 客 拒 絕, 已 屬 犯 法 關 鍵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雙 方 都 同 意 議 價 從 保 障 乘 客 利 益 的 角 度, 我 們 的 咪 錶 制 度 保 障 了 乘 客 繳 付 合 理 的 車 資, 而 司 機 的 利 益 也 受 到 保 障 現 行 法 律 針 對 的 是 兜 客, 即 司 機 透 過 提 供 折 扣 以 招 徠 生 意 就 議 員 問 及 會 否 全 面 考 慮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我 們 當 然 可 以 再 看 看 行 業 的 看 法, 但 從 我 們 與 行 業 的 接 觸, 這 種 做 法 也 不 見 得 有 很 多 支 持 ( 易 志 明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易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易 志 明 議 員 : 局 長, 你 會 否 認 為 這 樣 對 守 法 的 司 機 不 公 平?
28 主 席 : 易 議 員,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並 沒 有 問 及 這 一 點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支 持 開 放 市 場 競 爭 其 實 那 類 的 士 召 喚 apps, 那 些 公 司 也 取 得 很 多 基 金 投 資, 最 近 又 有 收 購, 全 球 最 大 規 模 的 這 類 apps 公 司 也 快 將 來 香 港 科 技 界 甚 至 認 為 在 無 人 駕 駛 汽 車 出 現 後, 的 士 司 機 這 行 業 將 來 也 可 能 會 式 微 我 覺 得 如 果 用 法 律 的 規 範 來 限 制 創 新 創 意, 對 消 費 者 亦 沒 有 利 所 以,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相 反,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明 確 容 許 乘 客 議 價, 從 而 為 科 技 行 業 締 造 一 個 更 正 常 的 發 展 環 境?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會 諮 詢 業 界, 到 時 會 否 也 諮 詢 科 技 業 界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說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的 平 台 來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以 便 利 的 士 司 機 或 乘 客, 這 只 是 應 用 科 技 而 已 一 直 以 來, 我 們 的 政 策 都 是 要 保 障 雙 方, 所 以, 透 過 按 咪 錶 收 費 及 繳 費, 其 實 對 雙 方 也 有 保 障, 也 不 會 對 乘 客 造 成 混 亂 如 果 任 由 乘 客 隨 便 議 價, 有 些 城 市 未 必 是 大 城 市 的 確 有 這 種 做 法, 但 其 實 對 乘 客 非 常 不 便, 一 上 車 便 要 議 價 我 們 目 前 的 制 度 是, 如 果 乘 客 提 出 議 價, 而 司 機 又 願 意 收 便 宜 一 點, 或 有 時 候 可 能 司 機 沒 有 零 錢 找 贖, 也 會 收 便 宜 一 點, 我 們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這 些 情 況 如 果 要 作 出 針 對, 我 們 一 定 要 保 證 任 何 人 也 不 能 偏 離 規 定 的 收 費, 那 便 會 產 生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及 的 問 題 我 們 參 考 過 其 他 大 城 市 的 做 法, 似 乎 沒 有 一 種 主 流 做 法 明 文 禁 止 議 價 及 設 下 罰 則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2 分 鐘 第 三 項 質 詢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White Paper on "The Practice of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olic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3. 黃 碧 雲 議 員 : 國 務 院 於 6 月 10 日 發 表 的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 白 皮 書 ) 指 出 :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全 面 管 治 權, 並 首 度 表 明 支 持 指 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行 政 長 官 每 年 向 中 央 政 府 述 職, 報 告 基 本 法
29 貫 徹 執 行 情 況 等 須 向 中 央 政 府 負 責 的 事 項, 國 家 領 導 人 就 貫 徹 落 實 基 本 法 的 重 大 事 項 對 行 政 長 官 予 以 指 導 白 皮 書 又 指 出 : 在 一 國 兩 制 之 下,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員 等 在 內 的 治 港 者, 肩 負 正 確 理 解 和 貫 徹 執 行 香 港 基 本 法 的 重 任, 承 擔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安 全 發 展 利 益, 保 持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職 責 愛 國 是 對 治 港 者 主 體 的 基 本 政 治 要 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向 中 央 政 府 了 解,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全 面 管 治 權, 是 否 意 味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干 預 屬 於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 若 然, 過 往 曾 否 作 出 干 預, 以 及 計 劃 未 來 如 何 作 出 干 預 ; ( 二 ) 有 否 研 究 基 本 法 有 否 條 文 可 以 作 為 中 央 政 府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的 依 據 ; 若 研 究 結 果 為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過 往 中 央 政 府 曾 在 哪 些 重 大 事 項 上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 及 ( 三 ) 鑒 於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特 區 實 行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互 相 制 衡 的 三 權 分 立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內 地 不 同, 而 司 法 獨 立 亦 是 特 區 賴 以 成 功 的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向 中 央 政 府 反 映, 必 須 尊 重 特 區 實 施 現 有 政 治 制 度 並 維 護 其 特 色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國 務 院 於 2014 年 6 月 10 日 發 表 了 白 皮 書, 全 面 地 介 紹 了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踐 情 況 主 要 成 就, 以 及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香 港 特 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成 效, 並 闡 述 了 中 央 對 香 港 一 貫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助 社 會 各 界 加 深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全 面 認 識 和 了 解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憲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 訂 明 : 國 家 在 必 要 時 得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實 行 的 制 度 按 照 具 體 情 況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以 法 律 規 定 憲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訂 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的 職 權, 包 括 第 十 三 款 : 決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設 立 及 其 制 度 基 本 法 序 言 提 到 : 為 了 維 護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並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國 家 決 定, 在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時,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規
30 定,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並 按 照 一 個 國 家 兩 種 制 度 的 方 針, 不 在 香 港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此 外, 基 本 法 序 言 亦 提 到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特 制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以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實 施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所 制 定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具 有 憲 制 性 法 律 地 位 就 黃 議 員 質 詢 的 3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基 本 法 第 一 條 訂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訂 明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規 定 了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包 括 中 央 根 據 基 本 法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也 包 括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並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負 責 執 行 基 本 法 : 提 名 並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主 要 官 員 ; 決 定 政 府 政 策 ;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公 布 法 律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任 免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 執 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有 關 事 務 發 出 的 指 令 ;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處 理 中 央 授 權 的 對 外 事 務 等 自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中 央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及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支 持 行 政 長 官 及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同 樣 地, 特 區 政 府 亦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及 基 本 法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的 事 務
31 ( 三 )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分 別 詳 述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的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整 體 設 計,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以 行 政 長 官 為 主 導 的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例 如,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首 長,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同 時,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條 訂 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首 長 是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按 此,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之 間 的 關 係 應 該 是 既 互 相 制 衡 又 互 相 配 合 在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基 本 法 則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亦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員 在 就 職 時 必 須 依 法 宣 誓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而 中 央 一 直 依 據 基 本 法 尊 重 香 港 享 有 的 獨 立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辦 事, 就 是 保 障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在 香 港 成 功 落 實 的 不 二 法 門 自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處 理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32 主 席 : 黃 碧 雲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提 出 的 主 體 質 詢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是 關 於 白 皮 書 聲 稱 中 央 有 所 謂 全 面 管 治 權,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是 否 等 於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干 預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政 府 就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一 起 答 覆, 卻 只 是 數 出 一 堆 基 本 法 條 文, 基 本 上 迴 避 了 我 質 詢 的 核 心 我 想 請 局 長 再 說 清 楚, 究 竟 白 皮 書 的 理 解 是 否 正 確? 即 是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全 面 管 治 香 港 特 區?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干 預 和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究 竟 曾 否 作 出 干 預, 以 及 未 來 干 預 情 況 為 何? 請 局 長 再 說 清 楚 一 點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上 星 期, 我 亦 曾 在 這 裏 回 覆 劉 慧 卿 議 員 類 似 的 質 詢 就 黃 碧 雲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根 據 白 皮 書 的 表 述,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全 面 管 治 權 這 句 子 其 實 尚 未 完 結, 下 面 闡 述 了 全 面 管 治 權 包 括 兩 部 分 : 第 一, 中 央 根 據 基 本 法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 也 包 括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法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等, 包 含 這 兩 部 分 故 此,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勾 劃, 也 是 方 便 黃 議 員 溫 故 知 新, 看 一 看 基 本 法 條 文 之 中, 所 謂 中 央 對 特 區 政 府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包 括 例 如 任 命 特 首 主 要 官 員 或 關 於 政 制 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批 准 和 備 案 等 所 謂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 當 然, 當 中 更 包 括 根 據 基 本 法,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法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這 是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清 楚 訂 明 的 事 實 上, 基 本 法 接 着 數 章, 包 括 第 五 章 和 第 六 章 等, 也 有 比 較 全 面 列 舉 根 據 高 度 自 治 的 授 權 下,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管 理 事 務 的 一 些 具 體 安 排 和 規 定 所 以, 我 的 理 解 是 這 樣 的, 所 謂 全 面 管 治 權, 在 白 皮 書 的 英 文 版 本 所 使 用 的 字 眼 是 overall jurisdiction, 我 相 信 這 代 表 我 們 的 國 家 是 一 個 單 一 制 的 國 家, 香 港 特 區 屬 於 我 們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故 此, 主 權 在 中 央 ; 就 overall jurisdiction, 我 是 這 樣 理 解 的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33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有 點 侮 辱 成 分, 關 於 熟 書 的 問 題, 每 一 位 議 員 也 是 應 該 熟 書 的 我 的 問 題 是, 我 發 覺 局 長 仍 然 在 迴 避 問 題, 沒 有 回 答...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第 一, 請 局 長 收 回 剛 才 的 說 話 ; 第 二, 請 他 清 楚 一 點 的 回 答, 特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如 何 理 解 在 基 本 法 中 所 說, 香 港 特 區 擁 有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就 基 本 法 所 述, 香 港 擁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中 央 有 否 曾 經 插 手, 干 預 過 這 些 非 國 防 非 外 交, 不 是 基 本 法 所 述 屬 於 中 央 權 力 範 圍 的 事 務 ; 有 否 曾 經 干 預 和 指 導 ;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在 這 些 問 題 上 主 動 向 中 央 尋 求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兩 個 層 面 第 一, 根 據 基 本 法, 行 政 長 官 當 然 代 表 特 區, 亦 向 特 區 和 中 央 負 責, 這 是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訂 明 的 我 剛 才 也 提 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行 政 長 官 要 領 導 特 區 政 府,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和 特 區 政 府 是 透 過 特 區 政 府 的 官 員 落 實 和 執 行 基 本 法 的 在 這 種 意 義 上 來 看, 行 政 長 官 在 回 歸 以 來, 過 往 這 麼 多 年, 每 年 也 會 前 往 北 京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述 職, 相 信 這 也 是 具 體 表 現 在 第 四 十 三 條 中,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這 一 點 上 第 二 點 要 說 的 是,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都 是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原 則, 這 方 面 互 相 尊 重, 和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原 則 來 處 理 中 央 和 特 區 的 關 係, 以 及 特 區 政 府 在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情 我 自 己 在 過 往 曾 參 與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多 年, 我 第 一 身 的 體 會 也 是 認 為 對 於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原 則, 無 論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均 予 以 尊 重 和 加 以 落 實, 以 處 理 我 們 互 相 之 間 的 關 係 和 特 區 的 事 務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白 皮 書 的 目 的 是 闡 述 中 央 對 香 港 一 貫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助 各 界 加 深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全 面 認 識 和 理 解 但 是, 社 會 上 有 部 分 人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解 跟 白 皮 書 的 解 釋 是 有 落 差 的
34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為 甚 麼 香 港 已 經 回 歸 多 年, 國 務 院 現 在 才 發 表 白 皮 書, 是 否 代 表 政 策 上 有 甚 麼 改 變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我 自 己 從 頭 到 尾 都 閱 讀 過 很 多 遍, 我 的 綜 合 看 法 是, 白 皮 書 內 闡 述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是 並 沒 有 減 少, 也 沒 有 增 加 基 本 法 相 關 的 規 定, 亦 沒 有 對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這 些 原 則 有 任 何 的 增 減 反 之, 是 用 了 很 多 篇 幅 回 顧 過 去, 包 括 第 三 章 和 第 四 章, 來 講 述 回 歸 17 年 以 來,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安 排 下, 香 港 特 區 在 經 濟 上 社 會 上, 以 至 在 政 制 上 的 發 展, 是 採 用 客 觀 事 實 鋪 陳 方 式, 即 英 文 稱 為 narrative 的 述 說 方 式 來 鋪 排 出 來 陳 議 員 也 知 道 明 年 是 基 本 法 自 1990 年 頒 布 的 25 周 年, 我 相 信 在 這 時 候 發 表 白 皮 書, 把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作 回 顧 和 總 結, 也 是 適 當 的 時 機 我 相 信 原 因 便 是 如 此 至 於 陳 議 員 所 提 及 關 於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事 情, 我 也 承 認 在 回 歸 初 期, 因 為 歷 史 和 社 會 背 景, 特 區 政 府 採 用 較 多 的 推 廣 內 容, 無 論 是 電 視 的 API 或 很 多 的 宣 傳 方 式, 均 是 比 較 側 重 在 兩 制 上 的 安 排 事 實 上 在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的 條 文 中, 佔 了 一 半 甚 至 更 多 的 內 容, 都 是 講 述 在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於 兩 制 中, 在 香 港 特 區 所 實 行 的 這 一 制, 那 種 具 體 規 定 和 安 排 是 如 何 故 此, 在 回 歸 初 期,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因 為 歷 史 和 社 會 的 需 要, 可 能 我 們 的 宣 傳 和 推 廣 在 該 方 面 比 較 多 隨 着 過 往 10 年 來, 我 們 進 行 了 3 次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可 能 在 整 體 一 國 兩 制 的 推 廣 在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中, 社 會 上 開 始 對 特 區 政 府 有 較 多 的 建 議, 就 是 可 否 更 全 面 進 行 推 廣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們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亦 正 採 納 和 收 集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趁 明 年 25 周 年 的 時 候, 或 會 採 用 一 些 比 較 整 全 的 方 式 來 推 廣 整 套 基 本 法, 令 市 民 在 掌 握 基 本 法 時 能 更 全 面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正 考 慮 和 採 納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意 見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均 嚴 格 遵 守 高 度 自 治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但 是, 大 家 也 看 得 很 清 楚,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香 港 市 民 羣 情 洶 湧, 大 家 也 很 擔 心 一 國 兩 制 和 高
35 度 自 治 是 否 被 破 壞 如 果 真 的 出 現 高 度 自 治 有 偏 差 的 情 況 的 話, 市 民 也 會 很 期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夠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向 中 央 據 理 力 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在 國 務 院 編 寫 這 份 白 皮 書 的 過 程 中, 特 區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扮 演 任 何 角 色, 例 如 是 否 知 悉 其 事, 何 時 知 道, 有 否 看 過 文 本, 有 否 給 予 意 見, 甚 或 是 據 理 力 爭? 是 誰 或 哪 個 部 門 做 這 事 宜 呢? 我 希 望 就 這 項 問 題, 局 長 能 作 出 回 覆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白 皮 書 頒 布 後, 特 區 政 府 也 留 意 到 在 社 會 上 的 確 有 一 些 回 應 或 意 見, 亦 有 表 達 過 一 些 憂 慮, 我 們 知 悉 和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總 括 而 言, 是 環 繞 3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黃 碧 雲 議 員 剛 才 跟 進, 關 於 全 面 管 治 權 這 個 用 詞 和 高 度 自 治 之 間 的 關 係 ; 第 二, 便 是 對 司 法 機 構 的 司 法 獨 立 的 一 些 關 注 ; 以 至 對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政 制 發 展 的 安 排 主 要 似 乎 是 圍 繞 這 3 部 分, 可 能 會 有 其 他 的 意 見 也 不 一 定, 但 我 們 在 過 往 一 段 日 子 中, 聽 到 比 較 多 是 這 些 方 面 所 以, 第 一, 我 剛 才 答 覆 黃 議 員 時, 提 到 有 關 全 面 管 治 權 的 理 解, 是 怎 樣 以 基 本 法 為 準, 希 望 答 覆 能 回 應 這 方 面 的 憂 慮 在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我 們 留 意 到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經 第 一 時 間 站 出 來 表 達 了 我 們 對 這 方 面 的 看 法, 希 望 可 以 釋 除 社 會 的 疑 慮 在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白 皮 書 所 佔 的 篇 幅 不 太 長, 所 說 的 亦 是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是 一 個 莊 重 的 承 諾, 亦 提 到 中 央 是 真 誠 的, 希 望 可 以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因 此, 我 們 聽 到 社 會 上 有 任 何 聲 音, 也 會 盡 量 回 應 關 於 白 皮 書 發 表 前 的 制 訂 過 程, 白 皮 書 是 國 務 院 發 表 的 文 件, 這 主 要 由 國 務 院 相 關 的 機 構 制 訂 在 過 程 中, 特 區 政 府 有 參 與 一 些 客 觀 事 實 的 鋪 陳 等 方 面, 例 如 當 中 第 三 四 章 提 到 經 濟 發 展 的 數 據 社 會 的 情 況, 特 區 政 府 亦 協 助 提 供 一 些 數 字 上 的 比 對 當 然, 在 發 表 之 後, 我 們 亦 與 大 家 一 樣, 細 心 地 閱 覽 了, 當 中 基 本 上 與 我 們 理 解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是 並 無 異 致 的 至 於 社 會 關 注 剛 才 那 3 點, 我 們 聽 到 後 亦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作 出 澄 清 或 表 達 我 們 的 看 法 ( 葉 建 源 議 員 站 起 來 )
36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葉 建 源 議 員..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說 就 第 三 四 章 是 有 所 知 悉, 但 大 家 最 關 注 的 是 第 五 章, 我 想 問 清 楚, 究 竟 特 區 政 府 在 知 悉 其 事 之 前, 能 否 了 解 到 和 有 否 提 供 意 見? 我 想 這 是 大 家 最 關 心 的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剛 才 基 本 上 已 答 覆 了 葉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並 沒 有 進 一 步 的 補 充 張 華 峰 議 員.. 主 席, 自 從 國 務 院 發 表 白 皮 書 之 後, 我 留 意 到 確 實 有 很 多 人 好 像 黃 碧 雲 議 員 般 以 有 色 眼 鏡 看 待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形 容 這 是 干 預 了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要 改 變 中 央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承 諾, 亦 衍 生 了 很 多 陰 謀 論 我 想 中 央 已 經 很 清 楚 地 解 釋 了 白 皮 書 的 制 訂, 它 並 非 要 從 一 個 新 的 角 度 來 看 香 港 的 問 題, 只 是 重 申 中 央 過 往 的 觀 點, 但 有 人 想 曲 解 基 本 法, 誤 以 為 基 本 法 可 以 脫 離 憲 法, 甚 至 眼 中...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是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還 是 在 作 答 呢? 你 應 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張 華 峰 議 員.. 我 快 要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主 席 :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張 華 峰 議 員.. 我 想 指 出, 自 從 白 皮 書 在 本 月 10 日 以 七 國 語 言 向 外 公 布 以 來, 已 經 有 兩 個 多 星 期,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收 到 外 國 政 府, 包 括 有 份 簽 署 聯 合 聲 明 的 英 國, 對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提 出 異 議 ; 如 否,
37 是 否 表 示 認 同 白 皮 書 和 基 本 法 的 立 場 一 致?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向 港 人 清 楚 說 明, 以 免 有 人 藉 此 大 造 文 章, 誤 導 市 民? ( 有 議 員 在 席 間 談 話 ) 主 席 : 請 議 員 肅 靜 局 長, 請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無 論 是 基 本 法 或 白 皮 書, 當 然 是 中 央 相 關 機 構 頒 布 的 文 件, 均 是 國 家 內 部 的 事 務 特 區 政 府 當 然 有 需 要 就 基 本 法 的 內 容 作 進 一 步 推 廣, 但 如 果 我 們 遇 上 無 論 是 在 香 港 內 或 香 港 境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包 括 外 國 駐 港 領 事 對 基 本 法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有 一 些 查 詢 詢 問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職 責 所 在, 是 樂 於 向 他 們 提 供 一 些 客 觀 的 資 料, 釋 除 他 們 的 疑 慮 至 於 張 華 峰 議 員 剛 才 所 問 及 的 資 料, 到 今 天 為 止, 以 我 手 上 所 掌 握 的, 我 們 並 沒 有 收 到 一 些 類 似 的 查 詢 或 投 訴 主 席 : 尚 有 10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但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4 分 鐘 第 四 項 質 詢 防 止 學 校 的 性 小 眾 職 員 遭 受 歧 視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Employees of Schools who are Sexual Minorities 4. 陳 志 全 議 員 : 據 報, 基 督 教 國 際 學 校 要 求 其 教 職 員 及 求 職 者 簽 署 聖 經 道 德 誠 信 規 範 聲 明 書, 承 諾 以 身 作 則 不 從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同 性 戀 等 行 為, 違 者 可 被 解 僱 本 人 接 獲 投 訴, 指 該 校 的 做 法 涉 嫌 歧 視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的 人 士 教 育 局 在 本 年 2 月 表 示 已 提 醒 該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視 學 校 政 策 時, 應 參 考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3/2003 號 平 等 機 會 原 則, 以 及 政 府 編 製 的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據 本 年 3 月 初 的 傳 媒 報 道, 該 校 的 行 政 及 招 聘 統 籌 員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時 表 示, 該 校 有 權 維 持 其 信 念, 包 括 不 容 許 同 性 戀 或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擔 任 教 職 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8 ( 一 ) 教 育 局 有 否 了 解 該 校 經 其 提 醒 後, 有 否 違 反 上 述 通 告 及 守 則 ; 若 了 解 到 該 校 有 違 反,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以 確 保 該 校 的 性 小 眾 職 員 獲 平 等 對 待 ; 及 ( 二 ) 鑒 於 現 時 本 港 有 不 少 學 校 由 具 宗 教 背 景 的 辦 學 團 體 ( 例 如 基 督 教 及 天 主 教 團 體 ) 營 辦, 該 等 學 校 可 否 以 按 宗 教 理 念 辦 學 為 理 由, 辭 退 或 拒 絕 聘 用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的 教 職 員?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教 育 局 一 向 重 視 和 諧 平 等 的 校 園 文 化, 不 容 許 校 園 內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就 此, 教 育 局 透 過 通 告 學 校 行 政 指 引 及 日 常 接 觸 等 渠 道, 提 醒 學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討 學 校 政 策 時, 除 遵 守 各 項 針 對 歧 視 的 法 例 外, 亦 應 符 合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避 免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為 學 校 安 排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人 員, 向 學 校 的 不 同 持 份 者 ( 包 括 校 董 校 長 及 教 師 等 ) 介 紹 相 關 法 例 和 守 則, 這 些 守 則 和 法 例 包 括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及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個 案, 教 育 局 已 提 醒 有 關 學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視 學 校 政 策 時, 參 考 教 育 局 關 於 平 等 機 會 原 則 的 通 告 及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該 校 承 諾 會 檢 視 有 關 政 策 及 措 施, 並 正 諮 詢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教 育 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學 校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現 時 的 4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針 對 基 於 性 別 殘 疾 家 庭 崗 位 及 種 族 方 面 的 歧 視 學 校 必 須 遵 從 該 4 項 法 例 的 規 定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旨 在 消 除 僱 傭 範 疇 中 基 於 性 傾 向 的 歧 視 措 施 和 行 為, 並 促 進 人 人 無 分 性 傾 向 而 享 有 平 等 的 就 業 機 會 有 關 學 校 是 否 遵 從 該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質 詢 提 及 的 事 宜, 事 實 上 牽 涉 到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及 政 策 考 量, 政 府 必 須 予 以 充 分 時 間 與 空 間, 讓 社 會 大 眾 就 此 議 題 作 更 多 的 討 論
39 ( 二 ) 教 育 局 一 向 提 醒 學 校, 為 保 障 學 校 利 益 及 維 持 公 正, 學 校 必 須 制 訂 公 開 公 平 透 明 及 具 競 逐 性 的 聘 用 制 度, 並 訂 立 一 套 有 關 聘 任 事 宜 的 指 引 及 程 序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學 校 也 必 須 確 保 聘 用 條 件 完 全 符 合 各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亦 要 遵 守 平 機 會 根 據 這 些 法 例 發 出 的 各 項 反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此 外, 教 育 局 亦 鼓 勵 學 校 遵 從 政 府 編 製 的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終 止 聘 用 教 職 員 時, 學 校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條 例 和 法 例 下 所 有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規 則 和 規 例 ; 資 助 學 校 亦 須 根 據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資 助 則 例 所 載 的 有 關 條 件 和 程 序 辦 理 陳 志 全 議 員 : 首 先 多 謝 教 育 局 很 清 楚 明 確 指 出, 性 傾 向 歧 視 不 應 存 在 於 校 園 內 迫 教 職 員 否 認 或 招 認 自 己 是 否 同 性 戀 者, 都 是 不 能 容 忍 的 然 而,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我 是 問 他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因 為 這 間 學 校 我 的 質 詢 已 指 出 表 示 會 維 持 其 信 念, 包 括 不 容 許 不 同 性 傾 向 的 人 士 擔 任 教 職 員 可 是, 局 方 的 答 覆 只 是 指 出 遵 從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只 供 參 考, 教 育 局 只 能 作 出 勸 諭 局 方 勸 諭 了, 但 校 方 不 聽 從, 當 局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呢? 還 是 教 育 局 到 了 這 地 步 便 投 降, 甚 麼 也 做 不 到?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說 得 很 清 楚,4 項 有 關 的 法 例 和 守 則 是 大 前 提, 而 資 助 則 例 亦 很 清 晰 地 羅 列 學 校 須 遵 守 的 相 關 條 件 與 程 序 我 們 已 就 有 關 的 報 道 跟 學 校 接 觸, 學 校 亦 已 承 諾 檢 視 有 關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並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凡 此 種 種 都 是 機 制 的 一 部 分 平 機 會 在 整 宗 事 件 上 亦 擔 當 相 當 主 動 的 角 色, 向 學 校 跟 進 此 事 因 此, 我 可 以 跟 議 員 說, 學 校 亦 正 在 就 此 事 作 出 回 應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是 說 校 方 雖 然 已 經 作 出 檢 視, 但 卻 不 遵 從 當 局 的 勸 諭, 那 麼 局 方 怎 麼 處 理, 有 何 進 一 步 行 動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議 員 如 果 學 校 沒 有 遵 從 該 4 項 條 例 的 規 定, 也 沒 有 遵 守 相 關 的 守 則, 而 平 機 會 在 作 出 調 停 時 亦 發 現 校 方 是 違 法 的
40 話, 學 校 的 管 理 層 和 校 董 會 一 定 會 正 視 有 關 的 問 題 如 果 校 方 在 各 項 法 例 的 既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上 被 判 定 違 法, 教 育 條 例 便 可 賦 予 常 任 秘 書 長 就 違 規 的 情 況 作 出 適 當 的 處 理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學 校 是 公 共 場 所, 不 是 傳 教 的 地 方, 老 師 到 學 校 教 書, 學 生 則 到 學 校 上 課 和 學 習 無 論 老 師 有 甚 麼 背 景, 我 認 為 學 術 專 業 才 是 學 校 衡 量 老 師 是 否 稱 職 的 標 準, 而 不 是 老 師 的 私 人 生 活, 所 以 學 校 不 應 對 老 師 評 頭 品 足, 又 或 認 為 他 們 不 夠 道 德, 因 而 用 宗 教 理 由 將 其 解 僱 或 辭 退 等 我 想 問 局 長, 教 育 局 是 否 同 意,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和 性 別 認 同 並 非 一 間 學 校 聘 請 老 師 時 的 重 要 考 慮 因 素?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已 經 一 再 強 調,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根 據 4 項 法 例 的 精 神 及 平 等 的 精 神, 在 學 校 內 作 有 關 的 管 治, 而 在 管 治 過 程 中, 學 校 亦 有 很 多 參 考 的 資 料 這 是 我 們 現 在 大 力 鼓 吹 和 執 行 的 立 場 和 原 則 每 個 辦 學 團 體 均 有 其 宗 旨, 我 剛 才 也 提 過, 由 於 這 個 特 別 的 議 題 和 範 疇 在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討 論, 所 以 我 的 理 解 是 現 時 採 用 守 則 的 形 式 處 理, 當 局 亦 了 解 和 尊 重 各 方 面 就 這 議 題 所 作 考 慮 如 果 學 校 在 僱 用 教 職 員 的 過 程 中 違 反 有 關 的 法 例 或 守 則, 我 們 有 既 定 的 機 制 處 理 ; 如 果 校 方 確 實 是 違 法 時, 這 些 法 例 亦 賦 予 當 局 執 法 的 途 徑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范 國 威 議 員 : 因 為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時 候 表 示 遵 守 該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所 以 我 提 問 的 是 局 方 的 立 場 : 按 照 局 方 的 意 見, 老 師 的 性 別 認 同 及 其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是 否 學 校 在 聘 請 該 名 老 師 時 應 該 考 慮 的 重 要 因 素, 是 抑 或 不 是?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特 別 強 調,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確 保 其 聘 用 條 件 完 全 符 合 各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的 規 定, 包 括 剛 才 提
41 及 的 4 項 條 例, 同 時 亦 要 遵 守 平 機 會 根 據 這 些 條 例 發 出 的 各 項 守 則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假 如 學 校 違 反 有 關 的 規 定, 現 行 機 制 已 能 處 理 違 規 的 情 況, 而 當 局 在 學 校 違 反 條 例 時, 亦 有 程 序 對 其 作 出 處 分 所 以, 在 這 個 大 前 提 下, 我 的 答 覆 是, 我 們 不 容 許 校 園 內 存 有 不 平 等 措 施, 或 推 行 不 平 等 政 策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只 須 簡 單 回 答 是 或 否 便 行 了 他 所 說 的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遵 守 性 質, 換 言 之, 局 長 的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局 長, 我 可 否 這 樣 核 實 你 剛 才 的 答 覆? 主 席 : 范 議 員, 局 長 已 按 照 政 府 的 政 策 作 答 如 果 你 不 滿 意,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回 答 得 很 清 楚, 他 不 斷 重 複 4 項 法 例, 但 這 4 項 法 例 並 沒 有 包 括 消 除 不 同 性 傾 向 歧 視, 而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是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所 以, 對 於 現 時 學 校 持 續 出 現 的 歧 視 情 況, 教 育 局 根 本 無 可 奈 何 故 此,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他 看 到 這 種 情 況, 是 否 明 白 假 如 沒 有 一 項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的 法 例, 當 局 根 本 對 上 述 情 況 無 能 為 力, 他 會 否 因 而 在 行 政 會 議 上 建 議 或 支 持 制 定 一 項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的 條 例? 假 如 他 認 為 該 實 務 守 則 行 之 有 效, 足 以 阻 止 這 些 歧 視 情 況, 為 何 他 沒 有 採 取 行 動 阻 止 這 情 況? 為 何 該 學 校 現 時 仍 可 對 外 宣 稱 將 繼 續 其 以 往 的 做 法?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何 議 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基 於 對 整 個 大 環 境 的 考 慮, 社 會 上 對 這 個 議 題 仍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討 論, 以 及 宗 教 自 由 辦 學 團 體 的 宗 旨 等 亦 須 一 併 納 入 考 慮 範 圍 內 等 多 個 大 前 提, 當 局 於 去 年 6 月 成 立 了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就 性 小 眾 被 歧 視 的 問 題 及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特 別 是 就 性 小 眾 受 歧 視 的 範 疇 和 嚴 重 性, 以 及 消 除 這 些 歧 視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向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因 應 諮 詢 小 組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會 委 聘 顧 問 探 討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有 否 遭 受 歧 視, 而 假 如 有 遭 歧 視 的 話, 亦 會 探 討 他 們 遭 受 歧 視 的 經 歷, 包 括 歧 視 的 範 疇 和 形 式, 以 及 如 何 應 對 的 相 關 情 況 等 有 關 的 研 究 正 在 進 行 中, 研 究 結 果 將 有 助 諮 詢 小 組 考 慮 未 來 的 工 作 取 向, 包 括 提 供 意 見
42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明 顯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我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非 常 簡 單, 由 於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把 歧 視 情 況 說 成 是 可 以 被 監 管 的, 而 事 實 卻 是 無 法 監 管, 所 以 我 才 會 問 局 長, 若 然 真 的 能 監 管, 為 何 他 沒 有 監 管 如 果 他 沒 有 進 行 監 管 是 因 為 這 情 況 無 法 監 管 的 話, 那 麼 他 會 否 支 持 就 此 制 定 一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我 這 問 題 是 向 局 長 提 出 的, 並 非 詢 問 那 些 顧 問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了 何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要 特 別 強 調, 現 時 在 我 們 眼 前 有 一 項 很 好 的 參 考 守 則, 便 是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這 是 一 份 很 好 的 指 引, 可 供 相 關 學 校 參 考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不 同 的 辦 學 團 體 有 不 同 的 信 念 基 督 教 團 體 要 求 職 員 和 同 學 遵 守 聖 經 道 德 的 規 範, 其 實 是 合 乎 情 理 的, 問 題 在 於 所 訂 立 的 規 範 的 具 體 內 容 會 否 歧 視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如 果 我 們 禁 止 宗 教 辦 學 團 體 維 持 其 宗 教 信 念, 便 同 樣 等 於 剝 削 他 們 的 自 由 事 實 上, 這 方 面 的 爭 議 在 外 國 已 有 學 校 訴 諸 法 庭 處 理, 據 我 理 解, 加 拿 大 美 國 也 有 具 基 督 教 背 景 的 學 校 要 求 他 們 的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維 持 其 宗 教 信 念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在 處 理 這 件 事 或 發 出 指 引 前, 尤 其 在 處 理 有 關 宗 教 團 體 可 否 要 求 職 員 和 同 學 遵 守 宗 教 守 則 之 前, 有 否 了 解 其 他 地 方 包 括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加 拿 大 和 美 國 如 何 處 理 這 類 事 件, 令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在 維 持 信 仰 的 同 時, 亦 不 會 構 成 歧 視?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李 議 員 的 提 問 無 論 是 立 法 或 制 訂 其 他 措 施, 我 們 均 有 參 考 海 外 國 家 就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所 作 的 各 項 相 關 措 施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這 議 題 涉 及 非 常 複 雜 的 問 題, 既 有 人 從 維 護 平 等 機 會 的 角 度 看 待 這 項 議 題, 亦 有 人 擔 心 在 展 開 相 關 諮 詢 後, 可 能 會 對 家 庭 核 心 價 值 宗 教 和 教 育 造 成 衝 擊 其 實, 這 議 題 不 單 存 在 於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亦 如 是, 包 括 李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一 兩 個 國 家 這 是 一 項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審 慎 考 慮 及 處 理, 我 們 要 繼 續 聆 聽, 並 讓 各 方 有 更 多 時 間 作 溝 通 和 交 流, 然 後 就 各 方 所 提 的 意 見 作 進 一 步 考 慮
43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剛 才 只 指 出 在 考 慮... 主 席 : 你 只 需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李 慧 琼 議 員 :... 制 定 性 傾 向 歧 視 法 例 前 會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具 體, 我 問 局 長 在 制 訂 教 育 局 的 指 引 及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前, 會 否 參 考 外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具 體 經 驗?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對 不 起, 我 剛 才 並 沒 有 說 清 楚 我 們 是 有 這 樣 做 的, 我 們 在 制 訂 指 引 期 間, 在 繼 續 推 進 這 個 發 展 過 程 中, 一 直 也 有 參 考 不 同 地 方 的 經 驗 ; 在 我 們 與 各 地 的 教 育 部 部 長 和 其 他 人 員 的 聯 絡 中, 亦 有 就 這 方 面 作 很 多 溝 通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說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並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換 言 之, 局 長 的 權 力 受 到 限 制, 局 方 根 據 該 守 則 向 學 校 發 出 勸 諭 信, 校 方 也 可 以 不 予 理 睬 可 見, 教 育 局 局 長 無 法 確 保 香 港 所 有 學 校 在 聘 任 教 職 員 時 能 採 取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這 其 實 反 映 出 我 們 需 要 正 式 地 就 性 傾 向 歧 視 問 題 進 行 立 法... 主 席 :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目 前 這 間 學 校 可 能 是 私 立 學 校, 但 如 果 有 任 何 一 間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無 論 是 基 於 宗 教 原 因 或 其 他 涉 及 性 傾 向 問 題 等 各 種 原 因, 在 聘 用 人 手 時 要 求 新 聘 的 職 員 承 諾 必 須 受 洗 及 歸 入 任 何 一 間 教 會, 又 或 必 須 宣 誓 不 能 成 為 同 性 戀 者 或 變 性 人 的 話, 其 實 獲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是 否 有 權 這 樣 做 ; 若 有, 這 做 法 有 否 違 反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