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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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306 立 法 會 2013 年 5 月 10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

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

2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張 文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MAN-KWONG 陳 鑑 林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Microsoft Word - cm0314-confirm-ec.doc

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

2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2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ERIC LI KA-CHEUNG, G.B.S., J.P. 李 國 寶 議

2008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PLK Annual report.pdf

Microsoft Word - ack list - website _2jul_.doc

S5 SBA Elective Grouping xls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858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8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651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3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F.3 Chinese Oral Exam Schedule.xls

Date : 1 Dec, 2013 (Sun) Under 25 Lawn Bowls Championship 2013 Men Result Table - 3rd Round Robin Group M A LAM Wai Ming, Arthur Cheung Tsz Yau, Micha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St. Paul's College Class Teachers Form 1A Subject Chinese History Chinese Language Computer Literacy English Language (Group 1) English Lang

Appendix 5 -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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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Field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29 4D 30 Yeun

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Appendix 5 -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2000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s

F.5 English Oral Exam Schedule.xls

(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CSK Inter-class Swimming Gala Complete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200 m Breast SD1: 5'00" SD2: 3'40" R: 2'51.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CSK Athletics Meet Field Results 08:30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6 4D 13 Leun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Heat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t

Results -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Results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Field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4 3A 29 Yau L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3 English Oral Exam (Final Term) Exam Date: 08/06/2017 Exam Time: 8:30 p.m. - 12:30 p.m.(4hrs)

Microsoft PowerPoint - June Prize Presentation

Appendix 5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Graduation Ceremony 2018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2nd Term) Exam Date: 16/6/2015 Exam Time: 8:30-11:30a.m. Exam Room: 402, 4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1st Term) Exam Date: 9/1/2015(TUE) Exam Time: 8:30 11:30a.m. Exam Room: 40

Community Chest Campaign Year report page design(1-42) N copy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 2C17 Lee Yiu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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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海洋及沙灘分齡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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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comers are NOT allowed to take the exam. Group 1: Reporting Time in SAR: 14:55 6A 21 CHEUNG HIU KWAN F 6B 32 TAM SHUK CHUN F 6C 2 CHIM HO WANG M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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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e 1 Men's Open 2x Heat 1 Time: 0930 Rank Final Time Penalty Club Crew Name Boat 1 0:19' Lok Tsui Rowing Club & Sha Tin Grace Rowing Club SHA

5124 立 法 會 2015 年 3 月 18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413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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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Academic Awards ( ) 學業成績獎 1st Term First in Class(1A) LI YI YAN First in Biblical Knowledge (S.1) 1A LAU CHAU YEE Second in Class(1A) CHAN CHING

(Microsoft Word - \276\307\267~\246\250\301Z\300u\262\247\246P\276\307\246W\263\346_Eng_.doc)

Geely Automobile Open Pairs Qualifying 01 Personal scorecard 57 tables, 114 pairs. Number of boards: 26. Average: Average+/=/- awar

599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5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第-期統測成績優異同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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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VIII

( ) - 2 [ 50 1 TSANG TSZ CHING LI LOK YI SZETO MEI KI LAM SIN CHING FAN TSZ CHING LAM P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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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李 啟 明 議 員,S.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J.P. 夏 佳 理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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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S6 Joint School Oral Exam Date: 14 th January 2017, Saturday Venue: Cognitio College (HK) 文理書院 - 香港 Address: 4 Sui Man Road, Chai Wan, Hong Kong ( 香港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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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25 Lawn Bowls Championship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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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Language First Examination S.5 Non-print non-fiction/ Social Issues Class: 5A Exam Date: 23rd January 2014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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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 立 法 會 2011 年 1 月 5 日 劉 慧 卿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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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Speech Day 2015 (06-26).indd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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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G MUN RIVER NOVICE REGATTA 2 DECEMBER 2017 SHING MUN RIVER OFFICIAL RESULT as at 02/12/2017 Race 1 Rank Time Club Men's Novice 1x Crew Name Heat 1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Results - ME Results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9 Stage 1 [Back] ME 1 Wong Cheuk Wang 0:12:21 Tam Wing Chung 0:13:17 2 So Ka Wang 0:13:30 3 Leung Chi Ha

Microsoft Word - Fixture-Under_25_Singles_Championship_2014_ver3.doc

Transcription: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4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5 June 2014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3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4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5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6 廖 長 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8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劉 國 昌 先 生 MR ANDY LAU KWOK-CHEO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提 交 呈 請 書 PRESENTATION OF PETITION 主 席 : 提 交 呈 請 書 胡 志 偉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0 條, 向 本 會 提 交 由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聯 署 的 呈 請 書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你 批 准 我 提 出 這 份 呈 請 書, 它 是 由 我 和 莫 乃 光 議 員 提 出 的, 而 且 得 到 21 位 同 事 支 持 以 下 我 將 簡 單 地 講 述 呈 請 書 的 內 容 政 府 早 前 宣 布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 香 港 段 )( 高 鐵 ) 未 能 如 期 在 2015 年 完 成 和 通 車, 其 後 披 露 的 資 料 亦 揭 發 了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和 政 府 其 實 早 於 去 年 已 知 悉 高 鐵 未 能 如 期 完 工, 但 從 來 未 向 公 眾 和 立 法 會 交 代 此 外, 資 料 也 顯 示,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對 港 鐵 公 司 的 監 督, 以 及 港 鐵 公 司 的 內 部 管 治 和 工 程 監 督 均 存 有 重 大 的 漏 洞 由 於 立 法 會 當 年 批 出 了 670 億 元 以 進 行 高 鐵 工 程,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一 起 跟 進 這 事 件, 追 究 政 府 官 員 和 港 鐵 公 司 的 責 任, 履 行 本 會 監 督 公 帑 運 用 的 職 責 多 謝 主 席 ( 呈 請 書 內 容 見 附 件 I) ( 莫 乃 光 議 員 即 時 起 立 )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20(6) 條, 我 要 求 將 呈 請 書 交 付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支 持 這 項 要 求 的 議 員 起 立 ( 支 持 的 議 員 起 立 )

10 主 席 : 請 議 員 保 持 站 立, 讓 秘 書 點 算 人 數 ( 秘 書 經 點 算 人 數 後, 向 主 席 示 意 已 完 成 記 錄 ) 主 席 : 議 員 現 在 可 以 坐 下 ( 議 員 坐 下 ) 主 席 : 支 持 這 項 要 求 的 議 員 計 有 胡 志 偉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李 國 麟 議 員, 合 共 21 位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20(6) 條, 呈 請 書 即 告 交 付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4 年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修 訂 ) 規 則... 94/2014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 L.N. No.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Amendment) Rules 2014... 94/2014

11 其 他 文 件 第 107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3-14 年 報 第 108 號 投 資 者 教 育 中 心 2013-14 年 報 第 109 號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2013/14 年 報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107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2013-14 No. 108 Investor Education Centre Annual Report 2013-14 No. 109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Annual Report 2013/14 Report of the Bills Committee on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12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Tackling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an Ageing Population and a Shrinking Labour Force 1. 譚 耀 宗 議 員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推 算, 勞 動 人 口 將 由 去 年 的 359 萬 上 升 至 2018 年 的 371 萬 便 會 見 頂, 然 後 逐 步 回 落 雖 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諮 詢, 但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該 制 訂 全 面 策 略, 以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哪 些 職 業 設 有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及 有 關 的 規 定 為 何 ; 有 否 統 計 該 等 職 業 過 去 3 年 的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現 職 人 數, 以 及 當 中 預 期 會 在 未 來 3 年 內 退 休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 ( 二 ) 鑒 於 現 代 年 長 人 士 的 健 康 狀 況 普 遍 較 以 往 為 佳, 以 及 科 技 進 步 令 不 少 職 業 的 體 力 要 求 較 以 往 為 少,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就 各 職 業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是 否 仍 然 切 合 時 宜 進 行 檢 討 和 業 內 諮 詢, 以 探 討 是 否 有 調 高 的 空 間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研 究 及 制 訂 措 施, 應 付 現 時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以 維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除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外, 其 他 法 例 亦 有 規 管 相 關 從 業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包 括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60 章 ) 領 港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84 章 ), 以 及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根 據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分 為 甲 乙 丙 丁 4 類 其 中 乙 類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保 安 服 務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持 證 人 可 以 就 任 何 人 處 所 或 財 產 提 供 保 安 工 作 ; 丙 類 許 可 證 則 適 用 於 攜 帶 槍 械 彈 藥 的 保 安 工 作 考 慮 到 這

13 兩 類 保 安 工 作 對 於 從 業 員 的 體 格 和 警 覺 性 有 一 定 要 求, 以 及 對 社 會 的 重 要 性,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的 年 齡 上 限 分 別 定 於 65 歲 及 55 歲 這 兩 類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年 紀 超 越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年 齡 上 限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仍 然 可 以 申 請 甲 類 許 可 證 甲 類 許 可 證 並 無 年 齡 上 限,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單 幢 式 私 人 住 宅 建 築 物 擔 任 保 安 工 作 為 了 確 保 非 本 地 船 隻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的 航 行 安 全, 領 港 條 例 規 定 所 有 總 噸 位 3 000 噸 或 以 上 及 若 干 其 他 指 明 船 隻 在 訪 港 時 必 須 由 持 牌 領 港 員 為 其 引 航 考 慮 到 領 港 員 必 須 視 力 正 常 精 神 健 全 和 體 格 良 好, 有 關 工 作 設 有 年 齡 限 制 當 局 已 經 在 2013 年 5 月 修 訂 法 例, 容 許 年 滿 65 歲 的 I 級 領 港 員 可 以 繼 續 按 其 執 照 的 資 格 工 作 至 68 歲 有 關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二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資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如 果 在 某 學 年 開 始 前 已 經 年 滿 60 歲, 則 不 可 以 在 該 學 年 繼 續 受 僱 但 是,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以 批 准 資 助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校 董 會 繼 續 僱 用 年 滿 60 歲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但 每 次 獲 批 的 期 限 不 可 以 超 過 1 個 學 年, 而 最 長 合 計 期 亦 不 可 超 過 5 個 連 續 的 學 年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三 教 育 條 例 已 經 提 供 彈 性, 讓 資 助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校 董 會 為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的 教 師 及 校 長 申 請 延 任 ( 三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於 去 年 10 月 至 本 年 2 月 展 開 了 人 口 政 策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諮 詢 文 件 在 討 論 如 何 釋 放 現 有 人 口 的 潛 力 時, 特 別 提 出 可 以 延 長 工 作 年 期, 以 及 協 助 年 長 工 作 人 士 繼 續 留 在 職 場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諮 詢 期 內 收 到 不 少 意 見 支 持 延 長 勞 動 人 口 的 退 休 年 齡, 作 為 香 港 社 會 應 對 勞 動 力 下 降 的 主 要 策 略 之 一 事 實 上, 在 剛 過 去 的 星 期 一 ( 即 大 前 日,6 月 23 日 )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匯 報 了 有 關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諮 詢 工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同 意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向 其 他 公 營 和 資 助 機 構 及 私 人 企 業 起 示 範 作 用 督 導 委 員 會 未 來 會 跟 進 其 他 行 業

14 就 退 休 年 齡 設 下 的 限 制 ( 包 括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職 業 和 工 種 ), 這 些 限 制 的 訂 定 各 有 其 背 景 及 原 因, 督 導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會 安 排 有 關 政 策 局 介 紹 及 解 說, 讓 委 員 會 考 慮 及 建 議 是 否 要 進 一 步 跟 進 除 退 休 年 齡 的 問 題 外, 督 導 委 員 會 早 前 在 考 慮 過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後, 確 定 了 多 項 須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以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力 減 少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這 些 議 題 載 於 附 件 四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會 就 以 上 措 施 展 開 內 部 研 究, 並 將 適 時 地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註 : 有 關 乙 類 及 丙 類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統 計 數 字 ( 截 至 2014 年 5 月 底 ) 持 有 人 估 計 現 職 保 安 工 作 人 員 乙 類 許 可 證 約 264 100 名 約 123 800 名 丙 類 許 可 證 約 1 500 名 約 1 200 名 當 局 未 有 備 存 保 安 從 業 員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及 預 期 退 休 人 數 的 資 料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的 統 計 數 字 現 職 領 港 員 香 港 現 時 共 有 108 名 持 牌 的 現 職 領 港 員 和 3 名 見 習 領 港 員 退 休 領 港 員 過 去 3 年, 共 有 4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為 62 歲 未 來 3 年 預 計 將 有 9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佔 現 時 持 牌 領 港 員 人 數 的 8%

15 附 件 三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甲.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總 人 數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及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2011-2012 學 年 2012-2013 學 年 2013-2014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43 533 41 982 41 817 呈 報 為 退 休 的 教 師 人 數 466 777 492 退 休 教 師 的 平 均 年 齡 ( 指 該 學 年 開 始 前 的 8 月 31 日 ) 59 58 59 註 : 教 師 人 數 及 有 關 數 據 包 括 校 長 相 關 學 年 的 教 師 總 人 數 並 不 包 括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乙. 在 公 營 中 小 學 任 教 而 年 齡 將 達 60 歲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的 估 計 人 數 學 年 人 數 ( 百 分 比 ) 2014-2015 * 約 480(1.1%) (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2015-2016 約 490(1.2%) ( 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2016-2017 約 500(1.2%) ( 以 2016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註 : * 2014-2015 學 年 的 數 字 包 括 60 歲 以 上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1) 上 表 是 根 據 2013-2014 學 年 的 教 師 數 據 而 編 製 表 中 的 數 字 只 反 映 在 有 關 學 年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的 粗 略 估 計 數 字, 因 為 部 分 教 師 可 能 選 擇 在 60 歲 前 或 後 退 休 此 外, 教 師 的 總 人 數 及 組 成 在 未 來 數 年 亦 可 能 轉 變 (2)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對 應 2013-2014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16 附 件 四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確 定 會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1) 制 訂 清 晰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願 景, 以 引 領 香 港 未 來 的 發 展 ; (2) 制 訂 可 持 續 的 土 地 供 應 藍 圖, 以 應 付 未 來 人 口 在 住 屋 就 業 和 其 他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並 同 時 創 造 優 質 居 住 環 境 以 鼓 勵 組 織 家 庭 改 善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以 及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者 和 人 才 ; (3) 優 化 託 兒 服 務 和 針 對 婦 女 需 要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以 及 鼓 勵 商 界 更 廣 泛 採 納 家 庭 友 善 工 作 間 措 施, 協 助 婦 女 平 衡 家 庭 和 工 作 ; (4) 提 倡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採 納 更 長 的 工 作 年 期, 並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 同 時, 視 乎 現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的 諮 詢 結 果, 考 慮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以 起 示 範 作 用 ; (5) 更 好 協 助 新 來 港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並 加 強 對 殘 疾 人 士 和 少 數 族 裔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建 立 共 融 社 會 ; (6)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的 措 施 的 基 礎 上,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為 學 術 性 課 程 以 外 的 另 一 可 行 進 修 途 徑 整 合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課 程, 以 及 善 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等, 以 減 低 技 能 錯 配 和 改 善 人 力 質 素 ; (7) 優 化 人 才 輸 入 計 劃, 並 透 過 駐 海 外 和 內 地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更 積 極 接 觸 和 招 攬 人 才 ; (8) 在 不 損 及 本 地 工 人 的 利 益 下, 繼 續 考 慮 優 化 現 有 的 輸 入 勞 工 機 制, 以 更 有 效 地 回 應 勞 動 巿 場 的 人 力 需 求 ; (9) 考 慮 加 強 對 年 輕 家 庭 的 支 援, 並 推 廣 正 面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 及 (10) 建 立 長 者 友 善 社 區, 協 助 長 者 從 事 義 務 工 作, 推 廣 積 極 樂 頤 年

17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I 級 領 港 員 的 工 作 很 重 要, 但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可 以 從 65 歲 伸 延 至 68 歲 那 麼,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同 樣 處 理 呢? 此 外, 局 長 為 甚 麼 不 直 接 諮 詢 業 界, 反 而 交 由 督 導 委 員 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譚 議 員 的 提 問 對 於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訴 求, 即 可 否 提 高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督 導 委 員 會 是 將 會 探 討 的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如 果 政 策 局 是 受 法 例 規 管 掣 肘, 我 們 會 要 求 有 關 的 局 長 進 行 全 面 匯 報 和 分 析, 看 看 有 甚 麼 障 礙 考 慮 背 景 是 需 要 留 意, 從 而 探 討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的 可 行 性 議 員 從 附 件 四 可 以 看 到,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確 定 會 跟 進 的 第 (4) 項 政 策 議 題 很 清 楚 列 出, 是 要 提 倡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採 納 更 長 的 工 作 年 期, 並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除 了 透 過 督 導 委 員 會 外,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也 要 跟 業 界 溝 通 據 我 理 解, 保 安 局 已 經 跟 護 衞 業 方 面 有 很 良 好 的 溝 通, 亦 有 一 個 管 理 局, 按 照 規 定 執 行 法 例 所 以, 他 們 的 工 作 議 程 內 一 定 包 括 了 這 項 議 題, 而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全 面 跟 進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也 是 想 就 保 安 員 的 情 況 向 局 長 提 問 現 時, 坊 間 對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需 求 確 實 非 常 大, 招 聘 十 分 困 難, 以 致 有 建 議 稍 為 放 寬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他 們 只 需 通 過 身 體 檢 查, 合 格 的 話 便 可 以 容 許 他 們 工 作 至 70 歲 局 長, 請 問 你 會 否 考 慮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蔣 議 員 的 提 問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回 答 說 我 們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保 安 局 亦 知 悉 大 家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他 們 會 適 時 跟 進 正 如 我 剛 才 說, 透 過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除 了 保 安 員 外, 我 們 會 全 面 檢 視 其 他 有 關 行 業, 研 究 有 哪 些 地 方 可 以 拆 牆 鬆 綁 有 哪 些 障 礙 可 以 清 除 只 要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慮, 我 們 是 會 跟 進 的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詢 問, 有 否 研 究 及 制 訂 措 施, 應 付 現 時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我 們 看 到, 深 圳 今 年 的 經 濟 總 量 會 超 出 香 港, 而 深 圳 的 勞 動 人 口 是 700 萬 至 800

18 萬, 較 香 港 多 請 政 府 清 楚 回 答, 有 甚 麼 計 劃 提 升 我 們 的 競 爭 力 和 勞 動 人 口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梁 議 員, 這 是 一 項 很 好 的 補 充 質 詢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我 們 的 勞 動 力 由 2018 年 會 開 始 下 降, 由 371 萬 人 一 直 下 降 至 2035 年 的 351 萬 人, 這 是 一 個 雙 重 挑 戰, 我 們 要 好 好 作 出 部 署 應 付 現 在 最 重 要 的 是 透 過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全 方 位 探 索 我 們 正 在 分 析 從 最 近 的 諮 詢 工 作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便 訂 出 未 來 路 向 有 數 點 我 們 是 一 定 要 做 的 : 第 一, 盡 量 釋 放 本 地 潛 在 的 勞 動 力 ; 第 二, 考 慮 如 何 進 一 步 在 高 檔 和 不 同 層 次 吸 引 外 來 人 才 ; 以 及 第 三, 保 持 我 們 的 營 商 環 境, 這 是 維 持 香 港 競 爭 力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有 交 代, 例 如 議 員 從 附 件 四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有 10 項 主 要 議 題 需 要 跟 進, 每 一 項 議 題 背 後 都 有 大 量 工 作 要 做 我 們 主 要 看 看 如 何 補 充 勞 動 人 口, 以 及 如 何 充 分 釋 放 勞 動 力, 包 括 婦 女 殘 疾 人 士 及 過 早 退 休 人 士 今 天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主 題 正 正 是 有 關 過 早 退 休, 我 們 便 是 要 研 究 可 否 充 分 利 用 那 些 年 紀 不 是 很 大 的 退 休 人 士, 讓 他 們 繼 續 在 勞 動 市 場 作 出 貢 獻 我 們 會 全 面 探 索, 希 望 在 下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可 以 向 大 家 交 代 清 晰 的 建 議 和 路 向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在 提 問 主 體 質 詢 時, 開 宗 明 義 提 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諮 詢, 而 第 ( 三 ) 部 分 亦 問 及 如 何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現 時, 香 港 有 很 多 行 業 其 實 都 受 到 人 口 老 化 影 響, 缺 乏 年 青 人 接 上, 航 海 業 便 是 一 個 例 子 如 果 大 家 乘 坐 渡 輪 前 往 長 洲, 會 看 到 很 多 水 手 均 已 年 過 50 歲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究 竟 做 了 甚 麼 工 作 鼓 勵 新 血 加 入 這 類 行 業? 例 如, 在 他 們 考 取 航 海 三 等 牌 照 時, 會 否 在 考 試 制 度 上 作 出 調 整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何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知 道 很 多 行 業 現 時 也 面 對 這 個 困 難 對 於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航 海 業, 這 是 唯 一 讓 我 們 感 到 有 少 許 進 步 及 鼓 舞 的 行 業, 因 為 自 2009 年 起, 航 海 學 院 成 功 錄 取 了 一 些 年 青 人 擔 任 海 員 現 時, 每 年 約 有 30 名 年 青 人 願 意 行 船, 修 讀 海 洋 航 行 課 程 當 然, 我 們 也 要 為 內 河 航 運 增 加 人 手 所 以, 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中, 我 們 最 近 便 與 一 間 輪 船 公 司 合 作 推 出 計 劃, 鼓 勵 年 青 人 透 過 在 職 培 訓 入 行, 希 望 可 以 藉 此 吸 引 更 多 新 血 除 了 航 海 業 外, 我 們

19 亦 在 不 同 層 面 使 用 這 些 靈 活 方 法, 例 如 讓 他 們 邊 學 邊 做, 或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等, 希 望 可 以 鼓 勵 更 多 年 青 人 投 入 這 些 有 人 手 需 要 的 行 業 潘 兆 平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收 集 意 見 後, 會 就 多 項 跟 進 議 題 與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展 開 內 部 研 究, 並 將 適 時 地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究 竟 何 時 會 有 具 體 建 議? 是 否 有 時 間 表?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潘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剛 完 成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正 透 過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分 析 數 據, 希 望 在 7 月 初 可 以 向 我 們 提 交 初 步 報 告 書, 屆 時 將 與 各 位 議 員 分 享 此 外, 我 剛 才 也 提 到, 不 同 的 政 策 局 正 深 入 了 解 研 究 和 認 真 跟 進 開 列 於 附 件 四 的 10 項 議 題, 希 望 在 下 半 年 可 以 制 訂 整 套 策 略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向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交 代 廖 長 江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政 府 的 人 口 報 告, 未 來 的 挑 戰 主 要 集 中 在 技 術 人 員 方 面 例 如, 香 港 現 正 大 興 土 木, 建 造 業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更 見 嚴 重, 約 有 40% 建 築 地 盤 的 工 友 已 經 步 入 50 歲, 遠 水 不 能 救 近 火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有 甚 麼 短 期 措 施 協 助 這 些 行 業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廖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相 當 關 心, 特 別 是 建 造 業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我 們 有 以 下 數 個 做 法 第 一, 我 們 當 然 要 人 盡 其 才, 盡 量 透 過 培 訓 再 培 訓 利 用 本 地 的 人 力 資 源 就 此, 建 造 業 議 會 發 展 局 及 有 關 部 門 已 經 下 了 很 多 工 夫, 在 近 年 培 訓 了 數 千 名 新 人 現 時, 建 造 業 一 般 的 入 職 年 齡 較 以 往 已 稍 微 下 降, 吸 引 了 30 多 歲 的 人 士 入 行, 這 是 一 個 可 喜 的 現 象 可 是, 如 果 短 期 內 有 大 型 工 程 要 上 馬, 我 們 是 會 缺 乏 某 些 技 術 工 種 的 人 手 例 如, 大 型 的 隧 道 鑽 探 工 程, 又 或 是 港 珠 澳 大 橋 等 較 複 雜 的 工 程, 香 港 是 沒 有 懂 得 這 些 技 術 的 人 手,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勞 工 處 已 有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機 制, 輸 入 外 勞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1 年, 透 過 這 個 機 制, 有 500 多 名 外 勞 受 僱 於 香 港 建 造 業 當 然, 在 輸 入 外 勞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要 確 保 本 地 就 業 不 受 影 響, 但 如 果 某 些 工 種 出 現 缺 乏 人 手 的

20 情 況, 便 要 實 事 求 是 處 理 大 家 也 知 道, 透 過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已 經 得 到 優 化, 一 旦 政 府 基 建 工 程, 包 括 工 務 工 程, 缺 乏 人 手, 只 要 取 得 勞 顧 會 批 准, 便 可 以 壓 縮 前 期 工 作, 讓 勞 工 處 進 一 步 縮 短 審 批 時 間, 盡 快 完 成 審 批 我 們 已 經 正 式 啟 動 這 個 機 制 主 席 : 廖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廖 長 江 議 員 : 我 知 道 要 改 變 機 制, 目 前 是 很 困 難, 但 在 現 有 機 制 下, 可 否 簡 化 審 批 程 序, 以 及 縮 短 時 間 呢?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了, 在 現 時 經 優 化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機 制 下, 勞 顧 會 將 維 持 固 有 的 基 礎, 規 定 一 定 要 先 進 行 4 星 期 招 聘, 以 及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如 果 再 出 現 本 地 工 人 無 法 填 補 的 空 缺, 才 會 輸 入 外 勞 我 們 正 正 朝 着 這 個 方 向, 盡 量 壓 縮 審 批 時 間, 希 望 可 以 由 以 往 可 能 需 時 半 年 至 10 個 月, 縮 短 到 3 至 4 個 月 甚 或 更 短 時 間, 以 配 合 工 程 發 展 的 需 要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最 擔 心 的 是, 在 開 列 於 附 件 四 的 10 項 會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中, 除 了 加 快 輸 入 勞 工 是 實 質 的 議 題 外, 其 他 全 部 都 是 虛 的, 尤 其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延 長 工 作 年 齡 附 件 四 內 載 列 的 第 (4) 項 議 題 是,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審 視 了 甚 麼? 港 龍 航 空 現 時 要 求 空 中 服 務 員 在 45 歲 退 休, 國 泰 航 空 則 是 55 歲, 這 根 本 是 年 齡 歧 視, 也 就 是 其 中 一 項 障 礙 我 想 問 局 長, 經 審 視 後, 發 現 有 甚 麼 障 礙? 會 否 包 括 年 齡 歧 視? 會 否 立 法 禁 止 年 齡 歧 視, 作 為 克 服 障 礙 的 一 種 方 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李 議 員 我 們 一 直 在 跟 進 附 件 四 所 載 列 的 第 (4) 項 議 題, 審 視 究 竟 有 甚 麼 障 礙, 阻 礙 延 長 工 作 年 期 有 人 提 出 勞 工 保 險 是 否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是, 我 們 怎 樣 處 理? 是 否 有 個 別 企 業

21 的 政 策 不 夠 靈 活 呢?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牽 頭 起 示 範 作 用 如 果 政 府 有 適 當 措 施 改 變 退 休 年 齡, 我 相 信 對 業 界 ( 包 括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資 助 機 構 和 商 界 ) 都 會 構 成 示 範 指 標 作 用, 一 定 能 帶 動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或 工 作 年 齡 的 風 氣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年 齡 歧 視 是 否 一 種 障 礙?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數 年 前 曾 就 年 齡 歧 視 進 行 了 深 入 研 究 議 員 剛 才 詢 問 會 否 立 法, 當 時 的 結 論 認 為 最 重 要 是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推 廣 改 變 文 化, 這 些 才 是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現 時 的 退 休 年 齡 非 常 混 亂, 例 如 規 定 60 歲 退 休, 但 卻 要 由 65 歲 開 始 才 派 發 福 利 局 長 剛 才 說 希 望 由 政 府 帶 頭, 令 政 府 以 外 的 公 司 也 會 跟 隨 政 府 就 退 休 年 齡 作 出 安 排 既 然 如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會 否 為 退 休 年 齡 立 法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在 香 港 現 時 的 法 例 下, 政 府 的 確 沒 有 為 退 休 年 齡 制 訂 法 定 政 策, 只 是 由 個 別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而 政 府 本 身 亦 是 透 過 行 政 方 法 規 定 議 員 詢 問 是 否 要 立 法, 這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問 題, 可 能 會 造 成 一 定 掣 肘 我 們 覺 得, 在 這 階 段 應 該 先 改 變 風 氣, 鼓 勵 僱 主 考 慮 為 身 體 健 全 有 能 力 繼 續 貢 獻 的 員 工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讓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以 兼 職 部 分 時 間 的 形 式, 把 經 驗 轉 移 給 下 一 代, 這 對 公 司 對 香 港 也 是 好 的 我 們 覺 得 應 該 先 行 這 一 步 至 於 長 遠 是 否 要 立 法 制 訂 退 休 年 齡, 我 們 需 要 研 究 和 聽 取 社 會 意 見 不 過, 我 一 定 會 考 慮 這 項 建 議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2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22 打 擊 提 供 的 士 車 費 折 扣 優 惠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Combat Offer of Discounts on Taxi Fares 2.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 規 例 ) 第 40 條, 的 士 司 機 藉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即 干 犯 兜 客 罪 行 我 近 日 接 獲 的 士 業 團 體 投 訴, 指 近 期 出 現 一 些 設 有 85 欄 目 的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程 式 ), 而 該 欄 目 下 的 已 登 記 的 士 司 機 均 願 意 向 乘 客 提 供 八 五 折 車 費 優 惠 該 等 團 體 表 示, 有 很 多 的 士 司 機 鋌 而 走 險 採 用 該 類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而 收 取 法 定 車 費 的 司 機 的 生 計 卻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提 供 上 述 程 式 以 供 下 載 使 用 的 開 發 商 有 否 違 法 ; 如 研 究 結 果 是 有 違 法, 過 去 12 個 月 有 否 向 有 關 開 發 商 提 出 檢 控, 以 及 要 求 開 發 商 把 該 類 程 式 從 程 式 商 店 平 台 移 除 ; 如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政 府 如 何 遏 止 的 士 司 機 透 過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 ( 二 ) 鑒 於 政 府 在 去 年 11 月 回 應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警 方 正 跟 進 有 否 的 士 司 機 利 用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跟 進 工 作 的 詳 情 為 何 ; 過 去 4 個 月, 有 否 派 遣 警 務 人 員 喬 裝 的 士 乘 客 利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以 進 行 打 擊 的 士 司 機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的 執 法 行 動 ; 如 有, 執 法 行 動 的 次 數, 以 及 檢 控 了 多 少 名 的 士 司 機 ; 及 ( 三 ) 鑒 於 現 行 法 例 只 禁 止 的 士 司 機 主 動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政 府 會 否 研 究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以 杜 絕 的 士 司 機 應 乘 客 要 求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致 力 協 助 業 界 維 持 高 質 素 的 的 士 服 務 的 士 服 務 受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規 管, 警 方 銳 意 打 擊 任 何 違 法 行 為 運 輸 署 則 透 過 與 業 界 溝 通, 提 醒 他 們 要 遵 守 法 例, 並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向 乘 客 發 放 資 訊 市 民 向 來 可 致 電 的 士 電 話 電 召 中 心 ( 俗 稱 的 士 call 台 )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隨 着 智 能 手 機 及 俗 稱 apps 的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應 用 程 式 ) 日 漸 普 及, 以 應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亦 日 趨 普 遍 這 種 為 乘 客 帶 來 方 便 的 應 用 程 式 本 質 上 與 傳 統 的 士 電 話 電 召 中 心 服 務 並 無 分 別, 純 粹 用

23 來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亦 沒 有 違 法, 但 如 果 用 以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兜 客, 則 屬 違 法 能 否 作 出 檢 控, 關 鍵 在 於 證 據 是 否 確 鑿 就 郭 偉 强 議 員 提 問 的 各 部 分, 我 現 在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規 例 第 40 條 訂 明 的 兜 客 行 為, 的 士 司 機 或 其 代 表, 在 無 合 理 解 釋 的 情 況 下, 以 任 何 方 式 吸 引 或 致 力 吸 引 任 何 人, 以 誘 使 其 使 用 該 車 輛, 即 屬 違 法,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如 果 的 士 司 機 以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電 話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上 述 規 例, 已 屬 兜 客 政 府 知 悉 現 時 市 面 上 出 現 可 讓 的 士 司 機 和 乘 客 以 法 定 收 費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這 並 不 違 法 香 港 以 外, 以 應 用 程 式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也 日 趨 流 行 但 如 果 應 用 程 式 以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的 選 擇 作 招 徠, 證 據 確 鑿, 則 屬 違 法 由 於 應 用 程 式 行 業 發 展 迅 速, 應 用 程 式 的 種 類 設 計 及 功 能 繁 多, 亦 日 新 月 異, 加 上 事 發 時 往 往 只 有 司 機 及 乘 客 在 場, 故 為 提 出 檢 控 而 進 行 搜 證 工 作 也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根 據 法 律 意 見, 必 須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主 理 人 或 參 與 的 的 士 司 機 蓄 意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以 車 費 折 扣 吸 引 乘 客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執 法 部 門 才 可 對 這 些 人 士 提 出 兜 客 的 檢 控 一 直 以 來, 警 方 不 時 採 取 行 動, 喬 裝 乘 客 調 查 的 士 違 規 的 行 為 根 據 警 方 的 資 料,2013 年 全 年 和 2014 年 首 5 個 月, 分 別 有 156 人 及 27 人 被 控 以 兜 客 的 罪 名, 不 過 當 中 未 有 涉 及 使 用 應 用 程 式 兜 客 警 方 關 注 包 括 以 應 用 程 式 兜 客 在 內 的 一 切 涉 及 的 士 業 界 的 非 法 行 為, 並 須 就 每 個 個 案 逐 一 調 查,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足 夠 證 據 提 出 檢 控,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運 輸 署 樂 意 為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者 及 的 士 業 界, 就 推 出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的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意 見, 並 曾 會 見 部 分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了 解 他 們 的 運 作 模 式 ; 亦 不 時 提 醒 業 界 在 使 用 應 用 程 式 接 受 召 喚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誤 墮 法 網, 更 不 應 鋌 而 走 險

24 ( 三 ) 一 直 以 來, 的 士 司 機 和 乘 客 均 須 按 法 例 規 定, 按 錶 收 費 及 繳 費 規 例 第 47 條 訂 明 的 士 司 機 不 得 向 乘 客 收 取 高 於 咪 錶 的 收 費, 第 48 條 則 禁 止 乘 客 意 圖 或 不 誠 實 地 拒 絕 按 錶 繳 付 車 費 郭 議 員 問 及 會 否 研 究 修 例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 交 諮 會 ) 於 2008 年 曾 仔 細 研 究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是 否 可 行 可 取, 並 參 考 了 14 個 主 要 城 市 的 做 法, 它 們 多 數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 包 括 東 京 倫 敦 紐 約 ), 亦 全 部 未 有 對 議 價 乘 客 施 加 罰 則 交 諮 會 當 時 研 判 認 為, 即 使 明 文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由 於 只 有 的 士 司 機 與 乘 客 在 場, 在 舉 證 及 執 法 方 面 會 有 相 當 困 難, 而 其 阻 嚇 性 亦 不 見 得 比 現 行 安 排 為 高 再 者, 如 果 乘 客 只 口 頭 查 詢 能 否 減 收 車 費 便 已 違 法, 當 時 的 研 判 認 為 或 許 不 少 市 民 會 認 為 過 於 嚴 苛 事 實 上, 的 士 司 機 依 法 可 以 拒 絕 乘 客 任 何 減 收 車 費 的 要 求 此 外, 自 2008 年 年 底 實 施 短 加 長 減 的 士 收 費 模 式 以 來, 長 途 車 程 的 收 費 按 每 公 里 計 較 短 途 車 程 為 低 以 市 區 的 士 為 例,9 公 里 以 上 為 長 途 車 程, 每 一 跳 錶 收 費 為 1 元,9 公 里 以 下 則 為 1.6 元 此 收 費 模 式 有 助 減 少 長 途 乘 客 議 價 和 的 士 司 機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的 誘 因 同 時, 不 少 業 界 人 士 擔 心 修 例 會 令 現 有 的 日 常 運 作 失 去 靈 活 性, 例 如 應 付 司 機 因 走 錯 路 或 因 一 時 沒 有 足 夠 零 錢 找 贖 而 減 收 車 資 等 情 況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我 手 上 有 一 個 電 召 apps, 我 想 引 用 當 中 的 一 條 信 息 : 最 新 消 息, 從 法 律 上 保 障 客 人 和 司 機, 正 價 選 項 預 設 開 啟, 若 乘 客 有 額 外 要 求, 請 在 額 外 選 項 提 出 多 謝 這 條 信 息 反 映 其 實 乘 客 可 透 過 apps 要 求 提 供 折 扣 局 長 剛 才 在 答 覆 中 表 示, 由 於 通 常 只 有 乘 客 和 司 機 二 人 在 場, 所 以 難 以 舉 證 而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能 否 做 到 禁 止 這 類 apps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提 供 空 間 讓 乘 客 提 出 車 費 折 扣 要 求? 因 為 單 靠 第 48 條 禁 止 乘 客 意 圖 或 不 誠 實 地 拒 絕 按 錶 繳 付 車 費 似 乎 現 時 仍 未 能 發 揮 作 用 請 問 如 何 監 管 這 類 apps, 以 杜 絕 發 出 折 扣 call 的 漏 洞 和 空 間 呢?

2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香 港 現 時 有 10 多 個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平 台 但 是, 如 果 純 粹 只 是 某 個 apps 的 信 息 表 示 乘 客 可 以 提 出 額 外 要 求, 當 中 並 沒 有 針 對 車 資, 也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平 台 的 主 理 人 或 有 關 司 機 以 車 資 折 扣 作 招 徠 如 果 是 這 樣, 當 然 是 兜 客 的 行 為 如 果 接 獲 有 關 個 案, 警 方 也 要 具 體 研 究 是 否 有 證 據, 能 否 證 明 平 台 主 理 人 或 司 機 有 提 出 車 資 折 扣 的 優 惠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對 apps 的 普 遍 使 用 程 度, 以 及 司 機 車 資 收 入 所 受 的 打 擊 有 多 少 了 解? 對 市 民 使 用 這 類 apps, 政 府 的 了 解 有 多 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如 果 我 們 把 應 用 程 式, 即 所 謂 apps, 作 為 最 新 發 展 的 科 技, 利 便 我 們 安 排 服 務 或 貿 易, 像 我 們 常 說 的 電 子 商 務 等, 這 種 發 展 本 身 是 十 分 正 常 的 問 題 是 有 沒 有 人 利 用 這 些 平 台 進 行 兜 客 行 為, 正 如 以 其 他 方 式 兜 客 一 樣, 警 方 查 案 時 也 要 有 具 體 的 證 據 我 當 然 不 能 在 此 透 露 警 方 的 做 事 方 式, 但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政 府 方 面, 包 括 警 方 運 輸 署, 都 關 注 有 人 利 用 這 類 apps 平 台, 以 某 些 方 式 來 兜 客 但 是, 具 體 而 言, 我 們 查 看 過 香 港 目 前 較 流 行 的 10 多 個 的 士 服 務 apps, 可 讓 乘 客 提 出 車 費 折 扣 要 求 的 空 間 也 很 少, 即 使 乘 客 提 出 任 何 要 求,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答 覆 中 提 到, 也 要 視 乎 乘 客 具 體 要 求 的 是 甚 麼 涂 謹 申 議 員 : 有 一 項 查 詢, 我 希 望 局 長 看 看 現 行 的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涵 蓋 乘 客 支 付 100% 車 資, 而 應 用 程 式 公 司 則 向 司 機 收 取 15% 應 用 程 式 費 用, 原 因 是 司 機 使 用 其 服 務 才 找 到 乘 客, 最 後 該 公 司 給 予 乘 客 14.9% 折 扣 優 惠, 可 適 用 於 購 買 該 網 站 的 其 他 物 品 我 身 為 律 師 認 為 這 做 法 沒 有 違 法 我 現 在 不 是 問 局 長 這 做 法 有 否 違 法, 而 是 想 問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過, 現 行 法 例 應 用 於 這 些 情 況, 是 否 足 以 保 證 我 們 的 法 律 的 執 法 精 神 能 得 到 充 分 尊 重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法 例 能 否 追 上 時 代 的 最 新 發 展 或 科 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的 確 是 我 們 時 刻 都 要 留 意 的, 也 要 看 看 現 行 法 例 的 涵 蓋 面 是 否 足 夠 但 是, 就 涂 議 員 提 出 的 具 體 問 題, 有 些 時 候, 當 要 具 體 執 法 時, 要 講 求 證 據 確 鑿, 便 要 仔 細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況, 例 如 用

26 了 甚 麼 方 式, 在 法 律 上, 有 關 方 式 會 否 構 成 吸 引 或 致 力 吸 引 其 他 人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所 以, 如 果 是 具 體 個 案, 我 們 便 要 看 證 據 警 方 及 運 輸 署 都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運 輸 署 的 同 事 亦 加 緊 留 意 這 類 apps 平 台 的 發 展 不 過,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有 很 多 程 式 差 不 多 每 天 都 有 改 變, 例 如 日 內 不 同 時 段 所 展 示 的 資 料 也 不 同, 可 能 他 們 收 到 風 而 作 出 改 變 也 說 不 定, 而 且 上 架 下 架 的 頻 率 有 時 候 也 很 高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你 也 留 意 到, 碰 巧 在 6 月 中, 英 國 有 萬 名 的 士 司 機 罷 駛 遊 行, 目 前 整 個 歐 洲 的 的 士 司 機 對 這 方 面 也 非 常 不 滿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們 付 出 很 大 代 價 才 能 擁 有 一 部 的 士, 有 些 人 甚 至 投 入 了 畢 生 積 蓄, 剛 剛 才 完 成 了 所 有 供 款 如 果 有 人 製 作 了 apps 或 網 上 軟 件, 只 要 download 了, 市 民 以 後 便 可 以 在 網 上 call 車, 那 麼, 對 原 來 的 那 羣 的 士 司 機 或 的 士 公 司 來 說, 有 何 保 障 呢? 再 者, 這 類 網 上 召 喚 的 士 是 否 全 部 都 有 營 業 執 照 呢? 政 府 如 何 監 管 它 們 呢? 那 些 網 上 平 台 是 否 有 齊 司 機 的 相 片 及 所 有 其 他 資 料 呢? 它 們 如 何 保 障 乘 客 的 安 全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在 歐 洲 某 些 大 城 市, 包 括 倫 敦, 一 些 的 士 司 機 對 網 上 安 排 用 車 服 務 的 反 應 但 是, 我 們 要 區 分 兩 類 情 況, 第 一 類 是 使 用 apps 的 平 台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這 些 的 士 是 法 例 所 規 定 的 的 士, 是 一 種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其 營 業 方 式 受 法 律 規 定, 並 要 按 咪 錶 收 費 但 有 些 時 候, 業 界 所 針 對 的 可 能 未 必 是 這 類 的 士 服 務, 而 是 針 對 所 謂 的 出 租 汽 車 在 香 港, 出 租 汽 車 是 個 人 化 的 交 通 工 具, 不 能 像 的 士 那 般, 未 經 預 約 便 接 客, 出 租 汽 車 必 須 預 約, 可 能 有 協 定 的 收 費 所 以, 他 們 沒 有 咪 錶, 不 可 能 接 載 沒 有 事 前 預 約 的 乘 客, 而 且 不 能 向 在 座 的 每 名 乘 客 逐 一 收 費, 這 方 面, 營 業 許 可 證 是 有 所 限 制 的 在 香 港, 向 這 類 出 租 汽 車 批 出 營 業 許 可 證 時 已 清 楚 說 明 有 關 規 定, 如 果 他 們 違 反 規 定, 提 供 類 似 的 士 的 服 務, 便 屬 違 法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同 事 剛 才 已 指 出, 現 時 透 過 平 台 服 務 便 可 享 有 的 士 車 資 優 惠, 司 機 無 需 進 一 步 誘 使 乘 客, 因 此, 在 舉 證 方 面 的 確 存 在 困 難 但 是, 如 果 當 局 不 及 時 遏 止 這 類 打 折 的 士 服 務, 我 相 信 按 錶 收 費 的 規 定 將 會 名 存 實 亡, 這 便 引 申 到 郭 偉 强 議 員 提 出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應 否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局 長 的 答 覆 表 示, 由 於 舉 證 和 執 法 上 有 困 難, 而 其 阻 嚇 性 亦 不 見 得 較 現 行 安 排 為 高 我 不 太 認 同 這 個 觀

27 點, 如 果 這 樣 說, 在 外 國 普 遍 推 行 的 所 謂 honour system 便 可 以 全 部 崩 潰 這 當 然 牽 涉 國 民 質 素 的 問 題, 但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的 地 方,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基 本 上 是 守 法 的 只 要 政 府 清 晰 地 告 訴 市 民, 就 的 士 服 務 議 價 是 一 種 違 法 行 為, 我 相 信 市 民 是 會 遵 守 的 自 由 黨 最 近 就 這 方 面 做 了 一 項 調 查, 有 47% 受 訪 市 民 贊 成 立 法, 38% 反 對,15% 沒 有 意 見... 主 席 : 易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易 志 明 議 員 : 由 此 可 見, 市 民 普 遍 是 支 持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再 考 慮 這 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引 述 的 是 數 年 前, 交 諮 會 在 2008 年 做 的 一 項 研 究, 全 面 研 究 的 士 行 業 的 各 方 面 發 展 當 時 參 考 了 14 個 主 要 城 市, 當 中 多 數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的 法 例, 有 些 城 市 有 禁 止 的 法 例, 但 沒 有 罰 則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提 及 這 些 大 城 市, 例 如 倫 敦 東 京 紐 約 等, 都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香 港 亦 然 換 言 之, 乘 客 可 以 議 價, 但 如 果 的 士 司 機 認 為 有 損 其 利 益, 他 有 權 按 法 例 收 足 咪 錶 車 費, 乘 客 不 能 拒 絕 按 咪 錶 繳 付 車 費, 如 果 乘 客 拒 絕, 已 屬 犯 法 關 鍵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雙 方 都 同 意 議 價 從 保 障 乘 客 利 益 的 角 度, 我 們 的 咪 錶 制 度 保 障 了 乘 客 繳 付 合 理 的 車 資, 而 司 機 的 利 益 也 受 到 保 障 現 行 法 律 針 對 的 是 兜 客, 即 司 機 透 過 提 供 折 扣 以 招 徠 生 意 就 議 員 問 及 會 否 全 面 考 慮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我 們 當 然 可 以 再 看 看 行 業 的 看 法, 但 從 我 們 與 行 業 的 接 觸, 這 種 做 法 也 不 見 得 有 很 多 支 持 ( 易 志 明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易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易 志 明 議 員 : 局 長, 你 會 否 認 為 這 樣 對 守 法 的 司 機 不 公 平?

28 主 席 : 易 議 員,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並 沒 有 問 及 這 一 點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支 持 開 放 市 場 競 爭 其 實 那 類 的 士 召 喚 apps, 那 些 公 司 也 取 得 很 多 基 金 投 資, 最 近 又 有 收 購, 全 球 最 大 規 模 的 這 類 apps 公 司 也 快 將 來 香 港 科 技 界 甚 至 認 為 在 無 人 駕 駛 汽 車 出 現 後, 的 士 司 機 這 行 業 將 來 也 可 能 會 式 微 我 覺 得 如 果 用 法 律 的 規 範 來 限 制 創 新 創 意, 對 消 費 者 亦 沒 有 利 所 以,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相 反,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明 確 容 許 乘 客 議 價, 從 而 為 科 技 行 業 締 造 一 個 更 正 常 的 發 展 環 境?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會 諮 詢 業 界, 到 時 會 否 也 諮 詢 科 技 業 界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說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的 平 台 來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以 便 利 的 士 司 機 或 乘 客, 這 只 是 應 用 科 技 而 已 一 直 以 來, 我 們 的 政 策 都 是 要 保 障 雙 方, 所 以, 透 過 按 咪 錶 收 費 及 繳 費, 其 實 對 雙 方 也 有 保 障, 也 不 會 對 乘 客 造 成 混 亂 如 果 任 由 乘 客 隨 便 議 價, 有 些 城 市 未 必 是 大 城 市 的 確 有 這 種 做 法, 但 其 實 對 乘 客 非 常 不 便, 一 上 車 便 要 議 價 我 們 目 前 的 制 度 是, 如 果 乘 客 提 出 議 價, 而 司 機 又 願 意 收 便 宜 一 點, 或 有 時 候 可 能 司 機 沒 有 零 錢 找 贖, 也 會 收 便 宜 一 點, 我 們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這 些 情 況 如 果 要 作 出 針 對, 我 們 一 定 要 保 證 任 何 人 也 不 能 偏 離 規 定 的 收 費, 那 便 會 產 生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及 的 問 題 我 們 參 考 過 其 他 大 城 市 的 做 法, 似 乎 沒 有 一 種 主 流 做 法 明 文 禁 止 議 價 及 設 下 罰 則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2 分 鐘 第 三 項 質 詢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White Paper on "The Practice of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olic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3. 黃 碧 雲 議 員 : 國 務 院 於 6 月 10 日 發 表 的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 白 皮 書 ) 指 出 :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全 面 管 治 權, 並 首 度 表 明 支 持 指 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行 政 長 官 每 年 向 中 央 政 府 述 職, 報 告 基 本 法

29 貫 徹 執 行 情 況 等 須 向 中 央 政 府 負 責 的 事 項, 國 家 領 導 人 就 貫 徹 落 實 基 本 法 的 重 大 事 項 對 行 政 長 官 予 以 指 導 白 皮 書 又 指 出 : 在 一 國 兩 制 之 下,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員 等 在 內 的 治 港 者, 肩 負 正 確 理 解 和 貫 徹 執 行 香 港 基 本 法 的 重 任, 承 擔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安 全 發 展 利 益, 保 持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職 責 愛 國 是 對 治 港 者 主 體 的 基 本 政 治 要 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向 中 央 政 府 了 解,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全 面 管 治 權, 是 否 意 味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干 預 屬 於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 若 然, 過 往 曾 否 作 出 干 預, 以 及 計 劃 未 來 如 何 作 出 干 預 ; ( 二 ) 有 否 研 究 基 本 法 有 否 條 文 可 以 作 為 中 央 政 府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的 依 據 ; 若 研 究 結 果 為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過 往 中 央 政 府 曾 在 哪 些 重 大 事 項 上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 及 ( 三 ) 鑒 於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特 區 實 行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互 相 制 衡 的 三 權 分 立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內 地 不 同, 而 司 法 獨 立 亦 是 特 區 賴 以 成 功 的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向 中 央 政 府 反 映, 必 須 尊 重 特 區 實 施 現 有 政 治 制 度 並 維 護 其 特 色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國 務 院 於 2014 年 6 月 10 日 發 表 了 白 皮 書, 全 面 地 介 紹 了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踐 情 況 主 要 成 就, 以 及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香 港 特 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成 效, 並 闡 述 了 中 央 對 香 港 一 貫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助 社 會 各 界 加 深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全 面 認 識 和 了 解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憲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 訂 明 : 國 家 在 必 要 時 得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實 行 的 制 度 按 照 具 體 情 況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以 法 律 規 定 憲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訂 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的 職 權, 包 括 第 十 三 款 : 決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設 立 及 其 制 度 基 本 法 序 言 提 到 : 為 了 維 護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並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國 家 決 定, 在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時,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規

30 定,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並 按 照 一 個 國 家 兩 種 制 度 的 方 針, 不 在 香 港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此 外, 基 本 法 序 言 亦 提 到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特 制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以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實 施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所 制 定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具 有 憲 制 性 法 律 地 位 就 黃 議 員 質 詢 的 3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基 本 法 第 一 條 訂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訂 明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規 定 了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包 括 中 央 根 據 基 本 法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也 包 括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並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負 責 執 行 基 本 法 : 提 名 並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主 要 官 員 ; 決 定 政 府 政 策 ;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公 布 法 律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任 免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 執 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有 關 事 務 發 出 的 指 令 ;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處 理 中 央 授 權 的 對 外 事 務 等 自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中 央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及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支 持 行 政 長 官 及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同 樣 地, 特 區 政 府 亦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及 基 本 法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的 事 務

31 ( 三 )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分 別 詳 述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的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整 體 設 計,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以 行 政 長 官 為 主 導 的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例 如,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首 長,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同 時,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條 訂 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首 長 是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按 此,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之 間 的 關 係 應 該 是 既 互 相 制 衡 又 互 相 配 合 在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基 本 法 則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亦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員 在 就 職 時 必 須 依 法 宣 誓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而 中 央 一 直 依 據 基 本 法 尊 重 香 港 享 有 的 獨 立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辦 事, 就 是 保 障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在 香 港 成 功 落 實 的 不 二 法 門 自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處 理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32 主 席 : 黃 碧 雲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提 出 的 主 體 質 詢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是 關 於 白 皮 書 聲 稱 中 央 有 所 謂 全 面 管 治 權,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是 否 等 於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干 預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政 府 就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一 起 答 覆, 卻 只 是 數 出 一 堆 基 本 法 條 文, 基 本 上 迴 避 了 我 質 詢 的 核 心 我 想 請 局 長 再 說 清 楚, 究 竟 白 皮 書 的 理 解 是 否 正 確? 即 是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全 面 管 治 香 港 特 區?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干 預 和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究 竟 曾 否 作 出 干 預, 以 及 未 來 干 預 情 況 為 何? 請 局 長 再 說 清 楚 一 點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上 星 期, 我 亦 曾 在 這 裏 回 覆 劉 慧 卿 議 員 類 似 的 質 詢 就 黃 碧 雲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根 據 白 皮 書 的 表 述,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全 面 管 治 權 這 句 子 其 實 尚 未 完 結, 下 面 闡 述 了 全 面 管 治 權 包 括 兩 部 分 : 第 一, 中 央 根 據 基 本 法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 也 包 括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法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等, 包 含 這 兩 部 分 故 此,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勾 劃, 也 是 方 便 黃 議 員 溫 故 知 新, 看 一 看 基 本 法 條 文 之 中, 所 謂 中 央 對 特 區 政 府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包 括 例 如 任 命 特 首 主 要 官 員 或 關 於 政 制 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批 准 和 備 案 等 所 謂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 當 然, 當 中 更 包 括 根 據 基 本 法,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法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這 是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清 楚 訂 明 的 事 實 上, 基 本 法 接 着 數 章, 包 括 第 五 章 和 第 六 章 等, 也 有 比 較 全 面 列 舉 根 據 高 度 自 治 的 授 權 下,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管 理 事 務 的 一 些 具 體 安 排 和 規 定 所 以, 我 的 理 解 是 這 樣 的, 所 謂 全 面 管 治 權, 在 白 皮 書 的 英 文 版 本 所 使 用 的 字 眼 是 overall jurisdiction, 我 相 信 這 代 表 我 們 的 國 家 是 一 個 單 一 制 的 國 家, 香 港 特 區 屬 於 我 們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故 此, 主 權 在 中 央 ; 就 overall jurisdiction, 我 是 這 樣 理 解 的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33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有 點 侮 辱 成 分, 關 於 熟 書 的 問 題, 每 一 位 議 員 也 是 應 該 熟 書 的 我 的 問 題 是, 我 發 覺 局 長 仍 然 在 迴 避 問 題, 沒 有 回 答...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第 一, 請 局 長 收 回 剛 才 的 說 話 ; 第 二, 請 他 清 楚 一 點 的 回 答, 特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如 何 理 解 在 基 本 法 中 所 說, 香 港 特 區 擁 有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就 基 本 法 所 述, 香 港 擁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中 央 有 否 曾 經 插 手, 干 預 過 這 些 非 國 防 非 外 交, 不 是 基 本 法 所 述 屬 於 中 央 權 力 範 圍 的 事 務 ; 有 否 曾 經 干 預 和 指 導 ;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在 這 些 問 題 上 主 動 向 中 央 尋 求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兩 個 層 面 第 一, 根 據 基 本 法, 行 政 長 官 當 然 代 表 特 區, 亦 向 特 區 和 中 央 負 責, 這 是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訂 明 的 我 剛 才 也 提 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行 政 長 官 要 領 導 特 區 政 府,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和 特 區 政 府 是 透 過 特 區 政 府 的 官 員 落 實 和 執 行 基 本 法 的 在 這 種 意 義 上 來 看, 行 政 長 官 在 回 歸 以 來, 過 往 這 麼 多 年, 每 年 也 會 前 往 北 京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述 職, 相 信 這 也 是 具 體 表 現 在 第 四 十 三 條 中,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這 一 點 上 第 二 點 要 說 的 是,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都 是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原 則, 這 方 面 互 相 尊 重, 和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原 則 來 處 理 中 央 和 特 區 的 關 係, 以 及 特 區 政 府 在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情 我 自 己 在 過 往 曾 參 與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多 年, 我 第 一 身 的 體 會 也 是 認 為 對 於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原 則, 無 論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均 予 以 尊 重 和 加 以 落 實, 以 處 理 我 們 互 相 之 間 的 關 係 和 特 區 的 事 務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白 皮 書 的 目 的 是 闡 述 中 央 對 香 港 一 貫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助 各 界 加 深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全 面 認 識 和 理 解 但 是, 社 會 上 有 部 分 人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解 跟 白 皮 書 的 解 釋 是 有 落 差 的

34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為 甚 麼 香 港 已 經 回 歸 多 年, 國 務 院 現 在 才 發 表 白 皮 書, 是 否 代 表 政 策 上 有 甚 麼 改 變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我 自 己 從 頭 到 尾 都 閱 讀 過 很 多 遍, 我 的 綜 合 看 法 是, 白 皮 書 內 闡 述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是 並 沒 有 減 少, 也 沒 有 增 加 基 本 法 相 關 的 規 定, 亦 沒 有 對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這 些 原 則 有 任 何 的 增 減 反 之, 是 用 了 很 多 篇 幅 回 顧 過 去, 包 括 第 三 章 和 第 四 章, 來 講 述 回 歸 17 年 以 來,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安 排 下, 香 港 特 區 在 經 濟 上 社 會 上, 以 至 在 政 制 上 的 發 展, 是 採 用 客 觀 事 實 鋪 陳 方 式, 即 英 文 稱 為 narrative 的 述 說 方 式 來 鋪 排 出 來 陳 議 員 也 知 道 明 年 是 基 本 法 自 1990 年 頒 布 的 25 周 年, 我 相 信 在 這 時 候 發 表 白 皮 書, 把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作 回 顧 和 總 結, 也 是 適 當 的 時 機 我 相 信 原 因 便 是 如 此 至 於 陳 議 員 所 提 及 關 於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事 情, 我 也 承 認 在 回 歸 初 期, 因 為 歷 史 和 社 會 背 景, 特 區 政 府 採 用 較 多 的 推 廣 內 容, 無 論 是 電 視 的 API 或 很 多 的 宣 傳 方 式, 均 是 比 較 側 重 在 兩 制 上 的 安 排 事 實 上 在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的 條 文 中, 佔 了 一 半 甚 至 更 多 的 內 容, 都 是 講 述 在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於 兩 制 中, 在 香 港 特 區 所 實 行 的 這 一 制, 那 種 具 體 規 定 和 安 排 是 如 何 故 此, 在 回 歸 初 期,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因 為 歷 史 和 社 會 的 需 要, 可 能 我 們 的 宣 傳 和 推 廣 在 該 方 面 比 較 多 隨 着 過 往 10 年 來, 我 們 進 行 了 3 次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可 能 在 整 體 一 國 兩 制 的 推 廣 在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中, 社 會 上 開 始 對 特 區 政 府 有 較 多 的 建 議, 就 是 可 否 更 全 面 進 行 推 廣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們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亦 正 採 納 和 收 集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趁 明 年 25 周 年 的 時 候, 或 會 採 用 一 些 比 較 整 全 的 方 式 來 推 廣 整 套 基 本 法, 令 市 民 在 掌 握 基 本 法 時 能 更 全 面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正 考 慮 和 採 納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意 見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均 嚴 格 遵 守 高 度 自 治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但 是, 大 家 也 看 得 很 清 楚,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香 港 市 民 羣 情 洶 湧, 大 家 也 很 擔 心 一 國 兩 制 和 高

35 度 自 治 是 否 被 破 壞 如 果 真 的 出 現 高 度 自 治 有 偏 差 的 情 況 的 話, 市 民 也 會 很 期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夠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向 中 央 據 理 力 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在 國 務 院 編 寫 這 份 白 皮 書 的 過 程 中, 特 區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扮 演 任 何 角 色, 例 如 是 否 知 悉 其 事, 何 時 知 道, 有 否 看 過 文 本, 有 否 給 予 意 見, 甚 或 是 據 理 力 爭? 是 誰 或 哪 個 部 門 做 這 事 宜 呢? 我 希 望 就 這 項 問 題, 局 長 能 作 出 回 覆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白 皮 書 頒 布 後, 特 區 政 府 也 留 意 到 在 社 會 上 的 確 有 一 些 回 應 或 意 見, 亦 有 表 達 過 一 些 憂 慮, 我 們 知 悉 和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總 括 而 言, 是 環 繞 3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黃 碧 雲 議 員 剛 才 跟 進, 關 於 全 面 管 治 權 這 個 用 詞 和 高 度 自 治 之 間 的 關 係 ; 第 二, 便 是 對 司 法 機 構 的 司 法 獨 立 的 一 些 關 注 ; 以 至 對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政 制 發 展 的 安 排 主 要 似 乎 是 圍 繞 這 3 部 分, 可 能 會 有 其 他 的 意 見 也 不 一 定, 但 我 們 在 過 往 一 段 日 子 中, 聽 到 比 較 多 是 這 些 方 面 所 以, 第 一, 我 剛 才 答 覆 黃 議 員 時, 提 到 有 關 全 面 管 治 權 的 理 解, 是 怎 樣 以 基 本 法 為 準, 希 望 答 覆 能 回 應 這 方 面 的 憂 慮 在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我 們 留 意 到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經 第 一 時 間 站 出 來 表 達 了 我 們 對 這 方 面 的 看 法, 希 望 可 以 釋 除 社 會 的 疑 慮 在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白 皮 書 所 佔 的 篇 幅 不 太 長, 所 說 的 亦 是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是 一 個 莊 重 的 承 諾, 亦 提 到 中 央 是 真 誠 的, 希 望 可 以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因 此, 我 們 聽 到 社 會 上 有 任 何 聲 音, 也 會 盡 量 回 應 關 於 白 皮 書 發 表 前 的 制 訂 過 程, 白 皮 書 是 國 務 院 發 表 的 文 件, 這 主 要 由 國 務 院 相 關 的 機 構 制 訂 在 過 程 中, 特 區 政 府 有 參 與 一 些 客 觀 事 實 的 鋪 陳 等 方 面, 例 如 當 中 第 三 四 章 提 到 經 濟 發 展 的 數 據 社 會 的 情 況, 特 區 政 府 亦 協 助 提 供 一 些 數 字 上 的 比 對 當 然, 在 發 表 之 後, 我 們 亦 與 大 家 一 樣, 細 心 地 閱 覽 了, 當 中 基 本 上 與 我 們 理 解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是 並 無 異 致 的 至 於 社 會 關 注 剛 才 那 3 點, 我 們 聽 到 後 亦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作 出 澄 清 或 表 達 我 們 的 看 法 ( 葉 建 源 議 員 站 起 來 )

36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葉 建 源 議 員..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說 就 第 三 四 章 是 有 所 知 悉, 但 大 家 最 關 注 的 是 第 五 章, 我 想 問 清 楚, 究 竟 特 區 政 府 在 知 悉 其 事 之 前, 能 否 了 解 到 和 有 否 提 供 意 見? 我 想 這 是 大 家 最 關 心 的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剛 才 基 本 上 已 答 覆 了 葉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並 沒 有 進 一 步 的 補 充 張 華 峰 議 員.. 主 席, 自 從 國 務 院 發 表 白 皮 書 之 後, 我 留 意 到 確 實 有 很 多 人 好 像 黃 碧 雲 議 員 般 以 有 色 眼 鏡 看 待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形 容 這 是 干 預 了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要 改 變 中 央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承 諾, 亦 衍 生 了 很 多 陰 謀 論 我 想 中 央 已 經 很 清 楚 地 解 釋 了 白 皮 書 的 制 訂, 它 並 非 要 從 一 個 新 的 角 度 來 看 香 港 的 問 題, 只 是 重 申 中 央 過 往 的 觀 點, 但 有 人 想 曲 解 基 本 法, 誤 以 為 基 本 法 可 以 脫 離 憲 法, 甚 至 眼 中...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是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還 是 在 作 答 呢? 你 應 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張 華 峰 議 員.. 我 快 要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主 席 :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張 華 峰 議 員.. 我 想 指 出, 自 從 白 皮 書 在 本 月 10 日 以 七 國 語 言 向 外 公 布 以 來, 已 經 有 兩 個 多 星 期,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收 到 外 國 政 府, 包 括 有 份 簽 署 聯 合 聲 明 的 英 國, 對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提 出 異 議 ; 如 否,

37 是 否 表 示 認 同 白 皮 書 和 基 本 法 的 立 場 一 致?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向 港 人 清 楚 說 明, 以 免 有 人 藉 此 大 造 文 章, 誤 導 市 民? ( 有 議 員 在 席 間 談 話 ) 主 席 : 請 議 員 肅 靜 局 長, 請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無 論 是 基 本 法 或 白 皮 書, 當 然 是 中 央 相 關 機 構 頒 布 的 文 件, 均 是 國 家 內 部 的 事 務 特 區 政 府 當 然 有 需 要 就 基 本 法 的 內 容 作 進 一 步 推 廣, 但 如 果 我 們 遇 上 無 論 是 在 香 港 內 或 香 港 境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包 括 外 國 駐 港 領 事 對 基 本 法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有 一 些 查 詢 詢 問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職 責 所 在, 是 樂 於 向 他 們 提 供 一 些 客 觀 的 資 料, 釋 除 他 們 的 疑 慮 至 於 張 華 峰 議 員 剛 才 所 問 及 的 資 料, 到 今 天 為 止, 以 我 手 上 所 掌 握 的, 我 們 並 沒 有 收 到 一 些 類 似 的 查 詢 或 投 訴 主 席 : 尚 有 10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但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4 分 鐘 第 四 項 質 詢 防 止 學 校 的 性 小 眾 職 員 遭 受 歧 視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Employees of Schools who are Sexual Minorities 4. 陳 志 全 議 員 : 據 報, 基 督 教 國 際 學 校 要 求 其 教 職 員 及 求 職 者 簽 署 聖 經 道 德 誠 信 規 範 聲 明 書, 承 諾 以 身 作 則 不 從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同 性 戀 等 行 為, 違 者 可 被 解 僱 本 人 接 獲 投 訴, 指 該 校 的 做 法 涉 嫌 歧 視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的 人 士 教 育 局 在 本 年 2 月 表 示 已 提 醒 該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視 學 校 政 策 時, 應 參 考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3/2003 號 平 等 機 會 原 則, 以 及 政 府 編 製 的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據 本 年 3 月 初 的 傳 媒 報 道, 該 校 的 行 政 及 招 聘 統 籌 員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時 表 示, 該 校 有 權 維 持 其 信 念, 包 括 不 容 許 同 性 戀 或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擔 任 教 職 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8 ( 一 ) 教 育 局 有 否 了 解 該 校 經 其 提 醒 後, 有 否 違 反 上 述 通 告 及 守 則 ; 若 了 解 到 該 校 有 違 反,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以 確 保 該 校 的 性 小 眾 職 員 獲 平 等 對 待 ; 及 ( 二 ) 鑒 於 現 時 本 港 有 不 少 學 校 由 具 宗 教 背 景 的 辦 學 團 體 ( 例 如 基 督 教 及 天 主 教 團 體 ) 營 辦, 該 等 學 校 可 否 以 按 宗 教 理 念 辦 學 為 理 由, 辭 退 或 拒 絕 聘 用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的 教 職 員?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教 育 局 一 向 重 視 和 諧 平 等 的 校 園 文 化, 不 容 許 校 園 內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就 此, 教 育 局 透 過 通 告 學 校 行 政 指 引 及 日 常 接 觸 等 渠 道, 提 醒 學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討 學 校 政 策 時, 除 遵 守 各 項 針 對 歧 視 的 法 例 外, 亦 應 符 合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避 免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為 學 校 安 排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人 員, 向 學 校 的 不 同 持 份 者 ( 包 括 校 董 校 長 及 教 師 等 ) 介 紹 相 關 法 例 和 守 則, 這 些 守 則 和 法 例 包 括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及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個 案, 教 育 局 已 提 醒 有 關 學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視 學 校 政 策 時, 參 考 教 育 局 關 於 平 等 機 會 原 則 的 通 告 及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該 校 承 諾 會 檢 視 有 關 政 策 及 措 施, 並 正 諮 詢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教 育 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學 校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現 時 的 4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針 對 基 於 性 別 殘 疾 家 庭 崗 位 及 種 族 方 面 的 歧 視 學 校 必 須 遵 從 該 4 項 法 例 的 規 定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旨 在 消 除 僱 傭 範 疇 中 基 於 性 傾 向 的 歧 視 措 施 和 行 為, 並 促 進 人 人 無 分 性 傾 向 而 享 有 平 等 的 就 業 機 會 有 關 學 校 是 否 遵 從 該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質 詢 提 及 的 事 宜, 事 實 上 牽 涉 到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及 政 策 考 量, 政 府 必 須 予 以 充 分 時 間 與 空 間, 讓 社 會 大 眾 就 此 議 題 作 更 多 的 討 論

39 ( 二 ) 教 育 局 一 向 提 醒 學 校, 為 保 障 學 校 利 益 及 維 持 公 正, 學 校 必 須 制 訂 公 開 公 平 透 明 及 具 競 逐 性 的 聘 用 制 度, 並 訂 立 一 套 有 關 聘 任 事 宜 的 指 引 及 程 序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學 校 也 必 須 確 保 聘 用 條 件 完 全 符 合 各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亦 要 遵 守 平 機 會 根 據 這 些 法 例 發 出 的 各 項 反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此 外, 教 育 局 亦 鼓 勵 學 校 遵 從 政 府 編 製 的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終 止 聘 用 教 職 員 時, 學 校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條 例 和 法 例 下 所 有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規 則 和 規 例 ; 資 助 學 校 亦 須 根 據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資 助 則 例 所 載 的 有 關 條 件 和 程 序 辦 理 陳 志 全 議 員 : 首 先 多 謝 教 育 局 很 清 楚 明 確 指 出, 性 傾 向 歧 視 不 應 存 在 於 校 園 內 迫 教 職 員 否 認 或 招 認 自 己 是 否 同 性 戀 者, 都 是 不 能 容 忍 的 然 而,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我 是 問 他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因 為 這 間 學 校 我 的 質 詢 已 指 出 表 示 會 維 持 其 信 念, 包 括 不 容 許 不 同 性 傾 向 的 人 士 擔 任 教 職 員 可 是, 局 方 的 答 覆 只 是 指 出 遵 從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只 供 參 考, 教 育 局 只 能 作 出 勸 諭 局 方 勸 諭 了, 但 校 方 不 聽 從, 當 局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呢? 還 是 教 育 局 到 了 這 地 步 便 投 降, 甚 麼 也 做 不 到?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說 得 很 清 楚,4 項 有 關 的 法 例 和 守 則 是 大 前 提, 而 資 助 則 例 亦 很 清 晰 地 羅 列 學 校 須 遵 守 的 相 關 條 件 與 程 序 我 們 已 就 有 關 的 報 道 跟 學 校 接 觸, 學 校 亦 已 承 諾 檢 視 有 關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並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凡 此 種 種 都 是 機 制 的 一 部 分 平 機 會 在 整 宗 事 件 上 亦 擔 當 相 當 主 動 的 角 色, 向 學 校 跟 進 此 事 因 此, 我 可 以 跟 議 員 說, 學 校 亦 正 在 就 此 事 作 出 回 應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是 說 校 方 雖 然 已 經 作 出 檢 視, 但 卻 不 遵 從 當 局 的 勸 諭, 那 麼 局 方 怎 麼 處 理, 有 何 進 一 步 行 動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議 員 如 果 學 校 沒 有 遵 從 該 4 項 條 例 的 規 定, 也 沒 有 遵 守 相 關 的 守 則, 而 平 機 會 在 作 出 調 停 時 亦 發 現 校 方 是 違 法 的

40 話, 學 校 的 管 理 層 和 校 董 會 一 定 會 正 視 有 關 的 問 題 如 果 校 方 在 各 項 法 例 的 既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上 被 判 定 違 法, 教 育 條 例 便 可 賦 予 常 任 秘 書 長 就 違 規 的 情 況 作 出 適 當 的 處 理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學 校 是 公 共 場 所, 不 是 傳 教 的 地 方, 老 師 到 學 校 教 書, 學 生 則 到 學 校 上 課 和 學 習 無 論 老 師 有 甚 麼 背 景, 我 認 為 學 術 專 業 才 是 學 校 衡 量 老 師 是 否 稱 職 的 標 準, 而 不 是 老 師 的 私 人 生 活, 所 以 學 校 不 應 對 老 師 評 頭 品 足, 又 或 認 為 他 們 不 夠 道 德, 因 而 用 宗 教 理 由 將 其 解 僱 或 辭 退 等 我 想 問 局 長, 教 育 局 是 否 同 意,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和 性 別 認 同 並 非 一 間 學 校 聘 請 老 師 時 的 重 要 考 慮 因 素?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已 經 一 再 強 調,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根 據 4 項 法 例 的 精 神 及 平 等 的 精 神, 在 學 校 內 作 有 關 的 管 治, 而 在 管 治 過 程 中, 學 校 亦 有 很 多 參 考 的 資 料 這 是 我 們 現 在 大 力 鼓 吹 和 執 行 的 立 場 和 原 則 每 個 辦 學 團 體 均 有 其 宗 旨, 我 剛 才 也 提 過, 由 於 這 個 特 別 的 議 題 和 範 疇 在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討 論, 所 以 我 的 理 解 是 現 時 採 用 守 則 的 形 式 處 理, 當 局 亦 了 解 和 尊 重 各 方 面 就 這 議 題 所 作 考 慮 如 果 學 校 在 僱 用 教 職 員 的 過 程 中 違 反 有 關 的 法 例 或 守 則, 我 們 有 既 定 的 機 制 處 理 ; 如 果 校 方 確 實 是 違 法 時, 這 些 法 例 亦 賦 予 當 局 執 法 的 途 徑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范 國 威 議 員 : 因 為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時 候 表 示 遵 守 該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所 以 我 提 問 的 是 局 方 的 立 場 : 按 照 局 方 的 意 見, 老 師 的 性 別 認 同 及 其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是 否 學 校 在 聘 請 該 名 老 師 時 應 該 考 慮 的 重 要 因 素, 是 抑 或 不 是?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特 別 強 調,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確 保 其 聘 用 條 件 完 全 符 合 各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的 規 定, 包 括 剛 才 提

41 及 的 4 項 條 例, 同 時 亦 要 遵 守 平 機 會 根 據 這 些 條 例 發 出 的 各 項 守 則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假 如 學 校 違 反 有 關 的 規 定, 現 行 機 制 已 能 處 理 違 規 的 情 況, 而 當 局 在 學 校 違 反 條 例 時, 亦 有 程 序 對 其 作 出 處 分 所 以, 在 這 個 大 前 提 下, 我 的 答 覆 是, 我 們 不 容 許 校 園 內 存 有 不 平 等 措 施, 或 推 行 不 平 等 政 策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只 須 簡 單 回 答 是 或 否 便 行 了 他 所 說 的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遵 守 性 質, 換 言 之, 局 長 的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局 長, 我 可 否 這 樣 核 實 你 剛 才 的 答 覆? 主 席 : 范 議 員, 局 長 已 按 照 政 府 的 政 策 作 答 如 果 你 不 滿 意,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回 答 得 很 清 楚, 他 不 斷 重 複 4 項 法 例, 但 這 4 項 法 例 並 沒 有 包 括 消 除 不 同 性 傾 向 歧 視, 而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是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所 以, 對 於 現 時 學 校 持 續 出 現 的 歧 視 情 況, 教 育 局 根 本 無 可 奈 何 故 此,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他 看 到 這 種 情 況, 是 否 明 白 假 如 沒 有 一 項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的 法 例, 當 局 根 本 對 上 述 情 況 無 能 為 力, 他 會 否 因 而 在 行 政 會 議 上 建 議 或 支 持 制 定 一 項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的 條 例? 假 如 他 認 為 該 實 務 守 則 行 之 有 效, 足 以 阻 止 這 些 歧 視 情 況, 為 何 他 沒 有 採 取 行 動 阻 止 這 情 況? 為 何 該 學 校 現 時 仍 可 對 外 宣 稱 將 繼 續 其 以 往 的 做 法?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何 議 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基 於 對 整 個 大 環 境 的 考 慮, 社 會 上 對 這 個 議 題 仍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討 論, 以 及 宗 教 自 由 辦 學 團 體 的 宗 旨 等 亦 須 一 併 納 入 考 慮 範 圍 內 等 多 個 大 前 提, 當 局 於 去 年 6 月 成 立 了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就 性 小 眾 被 歧 視 的 問 題 及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特 別 是 就 性 小 眾 受 歧 視 的 範 疇 和 嚴 重 性, 以 及 消 除 這 些 歧 視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向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因 應 諮 詢 小 組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會 委 聘 顧 問 探 討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有 否 遭 受 歧 視, 而 假 如 有 遭 歧 視 的 話, 亦 會 探 討 他 們 遭 受 歧 視 的 經 歷, 包 括 歧 視 的 範 疇 和 形 式, 以 及 如 何 應 對 的 相 關 情 況 等 有 關 的 研 究 正 在 進 行 中, 研 究 結 果 將 有 助 諮 詢 小 組 考 慮 未 來 的 工 作 取 向, 包 括 提 供 意 見

42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明 顯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我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非 常 簡 單, 由 於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把 歧 視 情 況 說 成 是 可 以 被 監 管 的, 而 事 實 卻 是 無 法 監 管, 所 以 我 才 會 問 局 長, 若 然 真 的 能 監 管, 為 何 他 沒 有 監 管 如 果 他 沒 有 進 行 監 管 是 因 為 這 情 況 無 法 監 管 的 話, 那 麼 他 會 否 支 持 就 此 制 定 一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我 這 問 題 是 向 局 長 提 出 的, 並 非 詢 問 那 些 顧 問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了 何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要 特 別 強 調, 現 時 在 我 們 眼 前 有 一 項 很 好 的 參 考 守 則, 便 是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這 是 一 份 很 好 的 指 引, 可 供 相 關 學 校 參 考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不 同 的 辦 學 團 體 有 不 同 的 信 念 基 督 教 團 體 要 求 職 員 和 同 學 遵 守 聖 經 道 德 的 規 範, 其 實 是 合 乎 情 理 的, 問 題 在 於 所 訂 立 的 規 範 的 具 體 內 容 會 否 歧 視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如 果 我 們 禁 止 宗 教 辦 學 團 體 維 持 其 宗 教 信 念, 便 同 樣 等 於 剝 削 他 們 的 自 由 事 實 上, 這 方 面 的 爭 議 在 外 國 已 有 學 校 訴 諸 法 庭 處 理, 據 我 理 解, 加 拿 大 美 國 也 有 具 基 督 教 背 景 的 學 校 要 求 他 們 的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維 持 其 宗 教 信 念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在 處 理 這 件 事 或 發 出 指 引 前, 尤 其 在 處 理 有 關 宗 教 團 體 可 否 要 求 職 員 和 同 學 遵 守 宗 教 守 則 之 前, 有 否 了 解 其 他 地 方 包 括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加 拿 大 和 美 國 如 何 處 理 這 類 事 件, 令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在 維 持 信 仰 的 同 時, 亦 不 會 構 成 歧 視?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李 議 員 的 提 問 無 論 是 立 法 或 制 訂 其 他 措 施, 我 們 均 有 參 考 海 外 國 家 就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所 作 的 各 項 相 關 措 施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這 議 題 涉 及 非 常 複 雜 的 問 題, 既 有 人 從 維 護 平 等 機 會 的 角 度 看 待 這 項 議 題, 亦 有 人 擔 心 在 展 開 相 關 諮 詢 後, 可 能 會 對 家 庭 核 心 價 值 宗 教 和 教 育 造 成 衝 擊 其 實, 這 議 題 不 單 存 在 於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亦 如 是, 包 括 李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一 兩 個 國 家 這 是 一 項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審 慎 考 慮 及 處 理, 我 們 要 繼 續 聆 聽, 並 讓 各 方 有 更 多 時 間 作 溝 通 和 交 流, 然 後 就 各 方 所 提 的 意 見 作 進 一 步 考 慮

43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剛 才 只 指 出 在 考 慮... 主 席 : 你 只 需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李 慧 琼 議 員 :... 制 定 性 傾 向 歧 視 法 例 前 會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具 體, 我 問 局 長 在 制 訂 教 育 局 的 指 引 及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前, 會 否 參 考 外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具 體 經 驗?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對 不 起, 我 剛 才 並 沒 有 說 清 楚 我 們 是 有 這 樣 做 的, 我 們 在 制 訂 指 引 期 間, 在 繼 續 推 進 這 個 發 展 過 程 中, 一 直 也 有 參 考 不 同 地 方 的 經 驗 ; 在 我 們 與 各 地 的 教 育 部 部 長 和 其 他 人 員 的 聯 絡 中, 亦 有 就 這 方 面 作 很 多 溝 通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說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並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換 言 之, 局 長 的 權 力 受 到 限 制, 局 方 根 據 該 守 則 向 學 校 發 出 勸 諭 信, 校 方 也 可 以 不 予 理 睬 可 見, 教 育 局 局 長 無 法 確 保 香 港 所 有 學 校 在 聘 任 教 職 員 時 能 採 取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這 其 實 反 映 出 我 們 需 要 正 式 地 就 性 傾 向 歧 視 問 題 進 行 立 法... 主 席 :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目 前 這 間 學 校 可 能 是 私 立 學 校, 但 如 果 有 任 何 一 間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無 論 是 基 於 宗 教 原 因 或 其 他 涉 及 性 傾 向 問 題 等 各 種 原 因, 在 聘 用 人 手 時 要 求 新 聘 的 職 員 承 諾 必 須 受 洗 及 歸 入 任 何 一 間 教 會, 又 或 必 須 宣 誓 不 能 成 為 同 性 戀 者 或 變 性 人 的 話, 其 實 獲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是 否 有 權 這 樣 做 ; 若 有, 這 做 法 有 否 違 反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