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论 自 然 法 理 论 流 变 及 其 启 示 李 远 强 陈 燕 君 (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 内 容 提 要 自 然 法 学 自 产 生 以 来 就 对 西 方 法 律 制 度 乃 至 于 整 个 人 类 社 会 的 法 律 制 度 产 生 了 重 大 的 影 响, 本 文 从 考 察 自 然 法 学 学 说 发 展 的 历 史 出 发, 试 图 理 清 它 的 发 展 过 程, 并 从 中 进 行 一 些 有 益 的 讨 论, 探 讨 自 然 法 的 特 点 和 地 位 产 生 的 原 因, 从 而 对 认 识 自 然 法 有 所 裨 益 关 键 字 自 然 法 自 然 法 学 流 变 理 性 一 自 然 法 学 说 和 学 派 的 流 变 自 然 法 学 自 产 生 以 来, 对 人 类 社 会 的 法 律 产 生 了 重 大 的 影 响, 从 法 律 的 制 定 遵 守 和 法 律 理 念 的 形 成, 从 民 法 到 宪 法 等 各 个 法 律 部 门, 甚 至 是 政 治 学 领 域, 我 们 都 可 以 找 到 自 然 法 理 论 的 影 子 英 国 法 学 家 亨 利 梅 因 在 古 代 法 中 指 出 : 如 果 自 然 法 没 有 成 为 古 代 世 界 中 一 种 普 遍 的 信 念, 这 就 很 难 说 思 想 的 历 史, 因 此 也 是 人 类 的 历 史, 究 竟 会 朝 哪 个 方 向 发 展 了 ㈠ 其 实 不 仅 古 代 社 会, 即 使 是 现 代 社 会 中, 自 然 法 也 不 断 以 新 的 理 论 表 现 出 来, 并 且 始 终 影 响 着 当 代 世 界 的 法 制 发 展 由 于 自 然 法 学 说 历 史 悠 久, 而 且 在 流 变 的 过 程 中 被 法 学 家 们 不 断 以 新 的 理 论 和 观 念 充 实 着, 很 容 易 造 成 理 解 上 的 模 糊 甚 至 于 误 解 本 文 就 自 然 法 理 论 的 产 生 与 流 变 作 一 番 梳 理 和 研 究, 并 试 图 从 中 揭 示 出 自 然 法 的 某 些 本 质 特 性, 以 求 对 认 识 自 然 法 学 有 所 裨 益 ( 一 ) 古 希 腊 和 古 罗 马 的 自 然 法 思 想 但 凡 理 论 的 产 生, 必 是 以 对 生 活 社 会 或 自 然 的 领 悟 和 揭 示 为 起 点 的 在 自 然 法 理 论 被 提 出 之 前, 自 然 的 法 则 就 已 经 存 在 于 人 们 的 生 活 中 并 被 人 们 遵 守 着, 而 且 人 们 在 观 念 已 经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认 识 法 学 家 们 论 述 得 较 多 的 是 安 提 戈 涅 的 故 事, 它 源 于 公 元 前 五 世 纪 古 希 腊 索 福 克 勒 斯 创 作 的 底 比 斯 剧 本 的 第 三 场 安 提 戈 涅 是 俄 狄 浦 斯 的 女 儿, 俄 狄 浦 斯 死 后, 其 两 个 儿 子 相 互 敌 对, 掀 起 了 内 战, 两 人 均 战 死 安 提 戈 涅 的 叔 叔 克 瑞 翁 即 俄 狄 浦 斯 的 弟 弟 继 承 王 位 后 颁 布 了 一 道 法 令, 禁 止 为 其 中 战 死 的 哥 哥 ( 波 吕 尼 刻 斯 ) 举 行 荣 誉 的 葬 礼, 公 然 违 -- 1 --
抗 命 令 者 都 将 被 处 死 而 当 时 的 观 念 认 为, 应 当 为 战 死 的 人 举 行 荣 誉 葬 礼 安 提 戈 涅 决 定 不 顾 命 令 的 禁 止, 为 战 死 的 弟 弟 举 行 体 面 的 葬 礼 她 的 妹 妹 爱 斯 梅 娜 劝 阻 她, 说 : 现 在 只 剩 下 我 们 两 个 ; 如 果 我 们 违 反 法 律, 公 然 蔑 视 我 们 的 国 王, 结 局 会 是 什 么? 啊, 你 细 考 虑 一 下, 安 提 戈 涅 ; 我 们 是 生 来 女 人 ; 这 表 明 我 们 不 应 与 男 人 作 斗 争 ; 我 们 的 统 治 者 比 我 们 强 大, 我 们 必 须 遵 守 这 个 命 令, 否 则 我 们 的 处 境 就 会 变 得 更 糟 安 提 戈 涅 饱 受 痛 苦 的 煎 熬, 毅 然 为 弟 弟 举 行 了 葬 礼 当 克 瑞 翁 质 问 她 时, 她 发 出 一 个 流 传 千 古 的 抗 辩 : 我 认 为 你 的 法 令 不 足 以 推 翻 上 帝 和 天 堂 不 成 文 的 永 恒 的 法 律, 你 只 不 过 是 一 个 普 通 人 它 们 既 不 是 昨 天 的, 也 不 是 今 天 的, 而 是 永 恒 的 法 律, 尽 管 没 有 人 知 道 他 们 来 自 何 方 我 不 能 在 上 帝 面 前 犯 罪, 所 有 人 都 是 后 世 的 法 学 家 们 提 示 了 这 个 故 事 中 的 三 种 法 律, 即 安 提 戈 涅 在 抗 辩 中 所 谓 的 上 帝 的 命 令, 也 就 是 神 法 ㈡ ; 妹 妹 爱 斯 梅 娜 话 中 的 女 人 不 应 与 男 人 作 斗 争 的 自 然 法 ; 以 及 克 瑞 翁 的 命 令 人 定 法 安 提 戈 涅 就 这 样 不 顾 一 死 地 遵 从 神 法, 而 违 反 了 自 然 法 和 人 定 法 这 是 法 学 家 们 认 为 包 含 自 然 法 思 想 的 一 个 较 早 的 例 子 ㈢ 古 希 腊 是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的 发 源 地 早 期 的 苏 格 拉 底 ( 公 元 前 469 公 元 前 399 年 ) 将 法 律 分 成 自 然 法 和 人 定 法, 并 认 为 自 然 法 是 神 的 意 志, 具 有 普 遍 性 ; 人 定 法 是 国 家 政 权 颁 布 的 法 律, 具 有 易 变 性, 并 认 为 自 然 法 ( 即 神 法 ) 高 于 人 定 法 ㈣ 在 理 论 上 最 早 正 式 构 成 自 然 法 思 想 的 是 古 希 腊 的 斯 多 葛 学 派 ( 前 350 前 250 年 ), 其 创 始 人 芝 诺 首 先 提 出 了 自 然 法 的 定 义, 他 们 认 为 理 性 作 为 一 种 遍 及 宇 宙 的 普 适 力 量, 乃 是 法 律 和 正 义 的 基 础 神 圣 的 理 性 寓 于 所 有 人 的 身 心 之 中 不 分 国 别 或 种 族 因 此, 存 在 着 一 种 基 于 理 性 的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Common Law of Nature), 它 在 整 个 宇 宙 中 都 是 普 遍 有 效 的 ㈤ 而 首 先 比 较 系 统 地 提 出 自 然 法 学 说 的 是 古 罗 马 的 哲 学 家 政 治 家 西 塞 罗 ( 公 元 前 106 公 元 前 43 年 ) 他 继 承 了 斯 多 葛 派 的 理 性 说, 认 为 真 正 的 自 然 法 是 自 然 一 致 的 正 当 理 性, 它 是 普 遍 适 用 的 不 变 的 和 永 恒 的, 它 命 令 人 守 本 分, 禁 止 人 为 非 作 歹 ; 自 然 法 在 任 何 成 文 法 或 国 家 产 生 以 前 就 已 经 存 在, 它 对 整 个 人 类 都 普 遍 有 效 ; 任 何 人 不 得 违 反, 改 变 或 取 消 这 种 法 律 ; 所 有 残 暴 的 法 令 根 本 不 配 称 为 法 律, 而 只 是 一 群 暴 徒 在 集 中 通 过 的 规 则 而 已 ㈥ 法 律 乃 是 自 然 中 固 有 的 最 高 理 性, 它 允 许 做 应 该 做 的 事, 禁 止 相 反 的 行 为 当 这 种 理 性 确 立 于 人 的 忙 乱 并 得 到 实 现, 便 是 法 律 ㈦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在 古 希 腊 和 古 罗 马 法 学 家 的 论 述 中, 自 然 法 代 表 了 一 种 自 然 界 的 理 性 力 量 对 人 的 作 用, 在 内 容 上 来 说, 它 是 抽 象 的 这 实 际 上 体 现 了 人 对 自 然 力 量 的 敬 畏 在 人 类 社 会 早 期, 生 产 力 低 下, 人 对 自 然 本 身 便 有 一 种 依 附 性, 从 根 本 上 来 说, 古 希 腊 自 然 法 的 理 论 即 根 源 于 这 种 依 附 性 ( 二 ) 欧 洲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学 说 附 着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欧 洲 进 入 封 建 社 会, 即 人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中 世 纪 中 世 纪 的 一 个 重 要 -- 2 --
的 特 征 就 是 神 学 的 统 治 它 把 意 识 形 态 的 其 他 一 切 形 式 哲 学 政 治 法 学, 都 合 并 到 神 学 中, 使 它 们 成 为 神 学 中 的 科 目 自 然 法 理 论 也 逐 渐 被 纳 入 到 神 学 的 解 释 范 围 之 中 ㈧ 奥 古 斯 丁 ( 公 元 354 公 元 430 年 ) 被 认 为 是 古 典 时 期 向 中 世 纪 转 变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关 键 性 的 思 想 家, 其 思 想 中 也 包 含 了 自 然 法 的 理 念 奥 古 斯 丁 实 际 上 认 为 法 有 三 种, 即 永 恒 法 自 然 法 和 世 俗 法 永 恒 法 是 规 定 着 万 物 秩 序 的 上 帝 的 理 性, 自 然 法 是 人 类 对 永 恒 法 的 领 悟, 而 国 家 的 世 俗 法 必 须 符 合 自 然 法 则 在 这 里, 自 然 法 已 经 具 备 了 人 格 性 因 为 它 是 人 格 化 了 的 上 帝 的 理 性 和 意 志, 而 不 再 是 完 全 的 自 然 理 性 了 西 欧 中 世 纪 最 大 的 神 学 家 经 院 主 义 哲 学 家 托 马 斯 阿 奎 那 ( 约 1226 1274 年 ) 将 法 律 分 成 四 种 : 永 恒 法 即 上 帝 的 法 律, 是 最 高 的 法 律 ; 自 然 法 仿 佛 是 沟 通 上 帝 和 人 的 桥 梁 其 首 要 原 则 是 行 善 避 恶 ; 要 求 人 们 必 须 做 善 事, 从 善 若 流, 受 善 的 指 引, 避 于 作 恶, 嫉 恶 如 仇 ㈨ 另 外, 自 然 发 的 基 本 律 令 就 是 保 全 生 命, 繁 抚 后 代, 追 求 真 理 和 建 设 一 个 和 平 社 会 因 此 自 然 法 是 由 反 映 上 帝 造 人 意 图 的 广 泛 的 一 般 原 则 组 成 的 ㈩ 神 法 是 上 帝 通 过 圣 经 赋 予 的 法 律, 用 以 补 充 自 然 法 ; 人 定 法 是 指 世 俗 统 治 者 制 定 的 法 律 阿 奎 那 的 神 学 法 律 思 想 在 中 世 纪 西 欧 产 生 了 广 泛 重 大 的 影 响, 被 奉 为 权 威 学 说, 并 且 形 成 了 以 神 学 为 特 征 的 托 马 斯 主 义 ( 或 经 院 主 义 ) 法 学, 流 传 到 现 代 法 理 学 中, 又 形 成 了 以 马 里 旦 为 代 表 的 新 托 马 斯 主 义 ( 或 新 经 院 主 义 ) 法 学 派 永 恒 法 是 人 格 化 了 的 上 帝 的 意 志, 而 自 然 法 是 人 对 永 恒 法 的 领 悟, 对 自 然 法 的 解 释 必 然 体 现 着 作 为 人 的 统 治 者 的 思 想 和 意 志, 因 此, 自 然 法 从 属 于 神 法 学,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就 预 示 着 它 不 断 人 性 化 的 发 展 方 向 ( 三 )17 18 世 纪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11 随 着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封 建 神 学 思 想 的 统 治 地 位 被 不 断 削 弱, 在 此 期 间, 法 学 也 逐 渐 脱 离 了 神 学 思 想 的 控 制, 产 生 了 不 同 的 法 学 流 派, 其 中 有 :11 世 纪 末 到 13 世 纪 的 注 释 法 学 派,13 15 世 纪 的 评 论 法 学 派,15 16 世 纪 的 人 文 主 义 法 学 派 等 它 们 都 积 极 推 动 罗 马 法 在 欧 洲 的 广 泛 传 播, 为 近 代 资 产 阶 级 私 法 的 形 成 打 下 了 基 础 到 了 17 18 世 纪, 以 文 艺 复 兴 和 启 蒙 思 想 运 动 为 基 础, 一 个 空 前 强 大, 对 资 产 主 义 法 治 进 程 产 生 了 极 大 影 响 的 法 学 派 出 现 了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学 说 是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用 以 反 对 封 建 压 迫 民 族 压 迫 和 教 会 神 学 的 法 律 思 想 其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有 : 格 老 秀 斯 霍 布 斯 孟 德 斯 鸠 卢 梭 洛 克 普 芬 道 夫 贝 卡 利 亚 等 总 的 来 说,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主 张 自 然 法 代 表 人 类 的 理 性 或 本 性, 是 最 高 法 律, 要 将 人 从 自 然 力 量 神 的 力 量 的 统 治 中 解 放 出 来, 直 接 以 人 的 权 利 为 法 律 的 本 位, 如 孟 德 斯 鸠 的 天 赋 人 权 理 论, 卢 梭 的 社 会 契 约 论 以 及 洛 克 的 分 权 论 等 博 登 海 默 将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分 为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是 文 艺 复 兴 和 宗 教 改 革 以 后 发 生 -- 3 --
的 从 中 世 纪 神 学 和 封 建 主 义 中 秋 节 方 的 过 程, 其 标 志 是 新 教 的 兴 起 和 开 明 专 制 主 义 的 崛 起, 以 及 经 济 中 重 商 主 义 的 出 现 其 代 表 学 者 有 格 老 秀 斯 霍 布 斯 斯 宾 诺 莎 普 芬 道 夫 赫 沃 尔 夫, 他 们 理 论 的 一 个 共 同 点 就 是 都 认 为 自 然 法 得 以 最 终 保 障 应 当 主 要 从 统 治 者 的 智 慧 和 自 律 中 去 发 现 第 二 阶 段 约 始 于 1649 年 的 英 国 清 教 改 革, 该 阶 段 以 经 济 中 的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政 治 和 哲 学 中 的 自 由 主 义 为 标 志, 代 表 学 者 是 洛 克 和 孟 德 斯 鸠, 试 图 用 分 权 理 论 来 保 护 个 人 的 天 赋 人 权, 并 反 对 政 府 对 这 些 权 利 的 不 正 当 侵 犯 第 三 阶 段 的 标 志 是 对 人 民 主 权 和 民 主 的 坚 决 信 奉, 自 然 法 因 此 取 决 于 人 民 的 公 意 和 多 数 的 决 定, 其 代 表 人 主 要 是 卢 梭 12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直 接 为 近 代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法 治 提 供 了 理 论 基 础, 促 进 了 法 律 的 统 一, 大 大 提 高 了 法 律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并 且 直 接 导 致 了 宪 法 国 际 法 等 法 律 部 门 的 出 现, 其 提 出 的 私 权 神 圣 契 约 自 由 罪 刑 法 定 无 罪 推 定 司 法 独 立 等 基 本 原 则, 成 了 人 类 法 治 的 基 本 原 则 同 时, 古 典 自 然 法 哲 学 与 现 在 西 方 社 会 的 宪 政 紧 密 结 合, 成 了 西 方 宪 政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美 国 杰 佛 逊 汉 密 尔 顿 麦 迪 逊 和 潘 恩 等 人 都 是 受 自 然 法 学 说 影 响 重 大 的 自 然 法 学 者, 他 们 将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权 利 理 论 和 分 权 理 论 运 用 于 美 国 的 建 国 中, 使 一 个 强 大 的 宪 政 国 家 迅 速 崛 起 美 国 独 立 宣 言 中 写 道 :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他 们 都 从 他 们 的 造 物 主 那 里 被 赋 予 了 某 些 不 可 转 让 的 权 利, 其 中 包 括 生 命 权 自 由 权 和 追 求 幸 福 的 权 利 为 了 保 障 这 些 权 利, 所 以 在 人 们 中 间 成 立 政 府 而 政 府 的 正 当 权 利, 则 系 得 自 被 统 治 者 的 同 意 如 果 遇 有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的 政 府 变 成 损 害 这 些 目 的 的, 那 么, 人 民 就 有 权 利 来 改 变 它 或 废 除 它, 以 建 立 新 的 政 府 这 段 拥 有 巨 大 感 召 力 的 论 述 可 以 看 成 是 对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理 论 的 经 典 描 述 除 此 之 外,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成 了 大 陆 法 系 公 法 的 历 史 渊 源, 在 古 典 自 然 法 的 指 导 下 以 罗 马 司 法 为 基 础,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完 善 了 民 事 权 利 平 等 私 有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契 约 自 由 及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等 近 代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同 时,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为 大 陆 法 系 法 典 化 传 统 提 供 了 理 论 基 础 13 ( 四 )19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学 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完 成,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的 理 念 确 立 之 后,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作 为 革 命 思 想 武 器 性 质 的 统 治 地 位 逐 渐 衰 落 而 随 着 法 学 本 身 的 发 展 和 充 实,19 世 纪 里 诞 生 了 众 多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法 学 派, 如 历 史 法 学 派 哲 理 法 学 派 分 析 法 学 派 早 期 社 会 法 学 社 会 哲 理 法 学 在 各 派 的 批 判 下, 自 然 法 学 直 到 19 世 纪 末 期 才 开 始 有 所 抬 头, 一 些 法 学 家 为 它 注 入 了 新 的 理 论 血 液 首 先 是 新 托 马 斯 主 义 法 学 ( 又 称 新 经 院 主 义 ) 的 出 现 其 代 表 人 瑞 士 法 学 家 卡 莱 恩 (1845 1913 年 ) 认 为 人 类 义 务 的 最 高 总 则 是 对 上 帝 同 胞 和 自 己 都 应 遵 守 使 自 己 适 合 作 为 一 个 理 性 存 在 的 秩 序 ; 自 然 法 的 原 则 是 公 平 待 人, 私 有 财 产 是 合 乎 人 性 的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 14 在 自 然 法 效 力 上, 他 同 样 认 为, 违 反 自 然 法 的 实 在 法 是 无 效 的 另 一 方 面, 德 国 法 学 家 施 塔 姆 勒 (1865 1938 年 ) 提 出, 法 律 理 念, 即 自 然 法, 并 不 是 永 恒 不 变 的, 它 是 衡 量 实 在 法 在 一 定 时 间 地 点 和 条 件 下 是 否 符 合 正 义 的 标 准, 因 而 具 有 可 变 的 内 容 这 打 破 -- 4 --
了 一 直 以 来 的 自 然 法 永 恒 的 观 点 然 而 在 这 一 时 期 里, 自 然 法 学 仍 未 能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 ( 五 )20 世 纪 的 新 自 然 法 学 自 然 法 学 的 真 正 复 兴, 是 在 二 战 之 后 残 酷 的 世 界 大 战 使 人 们 陷 入 了 不 安, 在 审 判 纳 粹 战 犯 的 过 程 中, 人 们 同 时 开 始 了 对 人 类 自 身 价 值 人 类 规 范 价 值 的 反 思 可 以 说, 自 然 法 的 再 次 振 兴 和 流 行, 就 是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实 现 的 在 对 纳 粹 战 犯 的 审 判 过 程 中, 人 们 接 受 和 采 纳 15 了 拉 德 布 鲁 赫 的 自 然 法 理 论, 利 用 尘 封 已 久 的 自 然 法 的 理 念 实 现 了 对 战 犯 的 处 罚 例 如, 对 于 战 犯 来 说, 一 个 有 力 的 抗 辩 就 是 : 他 们 实 施 行 为 的 时 候 并 没 有 违 反 当 时 的 法 律 甚 至 是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这 样 现 行 的 就 不 该 对 其 进 行 惩 罚, 而 法 官 们 审 判 时 就 依 据 了 自 然 法 的 理 论 宣 布 该 法 律 的 无 效 因 为 他 们 违 反 了 人 类 的 基 本 道 德, 如 良 知 正 义 感 平 等 的 原 则 等 应 该 说, 这 种 自 然 法 理 论 的 适 用 引 起 了 西 方 法 学 界 的 长 期 大 讨 论, 在 一 系 列 的 讨 论 中, 自 然 法 学 家 逐 步 改 进 和 重 建 了 自 然 法 的 体 系, 使 自 然 法 学 重 新 壮 大, 与 新 分 析 实 证 主 义 法 学 和 法 律 社 会 学 一 起, 形 成 了 现 代 西 方 法 理 学 中 三 足 鼎 立 的 局 面 这 一 时 期 的 自 然 法 学 理 论 被 学 界 称 为 新 自 然 法 学 新 自 然 法 学 内 部 分 为 两 派 的 观 点, 一 方 是 以 美 国 法 学 家 富 勒 (1902 1978 年 ) 为 代 表 的 非 神 学 的 自 然 法 理 论, 另 一 方 是 以 英 国 法 学 家 约 翰 菲 尼 斯 和 法 国 哲 学 家 雅 克 马 里 旦 为 代 表 的 神 学 的 自 然 法 理 论 ( 也 称 新 托 马 斯 主 义 法 学 ) 富 勒 强 调 法 律 与 道 德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提 出 了 优 越 的 法 律 制 度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八 项 前 提, 即 八 项 法 制 原 则 16 同 时, 他 认 为 法 律 包 含 法 律 的 内 在 道 德 和 法 律 的 外 在 道 德 法 律 的 内 在 道 德 是 指 法 律 的 解 释 和 执 行 的 方 式 问 题, 又 称 为 程 序 自 然 法 ; 法 律 的 外 在 道 德 是 指 法 律 的 实 体 目 标, 也 称 为 实 体 自 然 法 据 此, 他 实 际 上 认 为, 自 然 法 就 是 法 律 的 道 德, 也 就 是 法 律 的 实 体 目 标 和 法 律 的 解 释 及 执 行 的 方 式 问 题 菲 尼 斯 认 为, 自 然 法 来 源 于 人 们 自 身 的 不 言 而 喻 的 无 法 证 明 的 理 性, 首 先 是 指 一 些 表 明 人 类 幸 福 的 基 本 实 践 原 则, 他 提 出 了 人 类 基 本 幸 福 或 基 本 价 值 的 七 种 形 式 和 九 个 自 然 法 的 道 德 原 则 17 在 自 然 法 的 效 力 问 题 上, 他 认 为, 实 在 法 应 受 自 然 法 的 指 引, 但 自 然 法 并 不 动 摇 实 在 法 的 范 围 作 用 和 法 律 效 力 雅 克 马 里 旦 则 提 倡 以 基 督 教 教 义 改 造 社 会 为 核 心 的 新 人 道 主 义 或 人 格 主 义 ; 主 张 国 家 应 为 人 服 务, 最 终 为 人 能 参 与 上 帝 生 活 这 一 目 的 服 务 ; 自 然 法 是 对 上 帝 的 永 恒 法 的 参 与, 是 人 权 的 哲 学 基 础 他 继 承 中 世 纪 神 学 家 的 学 说, 将 法 律 分 为 永 恒 法 自 然 法 和 实 在 法, 认 为 自 然 法 是 沟 通 上 帝 与 世 俗 社 会 政 治 和 法 律 的 桥 梁 除 以 上 两 派 学 说 外, 美 国 哲 学 家 罗 尔 斯 的 正 义 论 和 法 学 家 德 沃 金 的 权 利 论 也 被 学 界 归 入 了 新 自 然 法 学 派 之 中 18 这 些 学 说 虽 然 并 没 有 直 接 论 及 自 然 法 学 的 理 论, 但 是 它 们 实 际 上 是 以 重 新 论 述 古 代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某 些 价 值 观 为 起 点 的, 并 且, 它 们 将 这 一 类 人 类 基 本 道 德 和 价 值 作 为 其 法 律 学 说 建 立 的 基 础 和 指 导 原 则, 作 为 评 判 实 在 法 制 度 的 标 准 在 这 些 特 征 上, 他 们 的 学 说 可 以 说 和 自 然 法 学 是 一 致 的 -- 5 --
二 自 然 法 学 理 论 流 变 过 程 的 启 示 首 先, 总 结 自 然 法 学 说 漫 长 的 流 变 和 发 展 过 程,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这 样 一 个 基 本 的 判 断, 就 是 : 自 然 法 学 说 的 发 展 过 程, 是 一 个 从 非 人 性 化 到 人 性 化, 从 对 自 然 的 敬 畏 向 对 人 本 身 的 关 注 演 变 的 在 安 提 戈 涅 的 故 事 中, 安 提 戈 涅 的 妹 妹 承 认 并 且 谨 慎 地 遵 守 着 的 一 个 自 然 法 规 则 就 是 : 我 们 天 生 是 女 人, 女 人 是 不 应 该 与 男 人 对 抗 的 这 种 观 念 的 遵 守 在 本 质 上 是 对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生 理 上 的 差 异 这 样 一 个 自 然 规 律 的 遵 守 和 臣 服 所 以 在 西 塞 罗 那 里, 自 然 法 是 自 然 中 固 有 的 最 高 理 性, 源 于 宇 宙 本 质 的 理 性, 催 促 人 们 做 正 确 的 事 情, 禁 止 人 们 做 错 误 的 事 情 而 以 奥 古 斯 丁 为 开 端, 中 世 纪 神 学 家 们 将 自 然 法 界 定 为 人 们 对 于 上 帝 的 理 性 的 领 悟, 实 际 上 在 神 化 的 同 时 将 自 然 法 推 上 人 性 化 的 道 路 到 了 17 18 世 纪, 自 然 法 本 身 就 成 了 促 进 人 的 解 放 实 现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人 的 本 位 的 武 器 同 样 地, 在 二 十 世 纪 六 七 十 年 代, 美 国 国 内 风 起 云 涌 的 各 种 民 主 运 动 中 19, 德 沃 金 提 出 权 利 论, 本 身 就 是 为 了 适 应 和 这 一 潮 流, 意 味 着 法 学 理 念 自 身 向 人 的 走 近 当 代 德 国 法 学 家 H 科 殷 认 为 : 自 然 法 是 建 立 在 两 种 状 况 启 蒙 之 上 的 : 人 的 本 性 和 人 类 社 会 的 本 性 20 其 次, 在 考 察 自 然 法 学 说 产 生 和 发 展 过 程 的 基 础 之 上,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若 干 自 然 法 所 有 的 特 征, 这 些 特 征 可 以 帮 助 我 们 更 好 地 理 解 自 然 法 学 说 的 实 质 : 1. 自 然 法 是 与 实 在 法 相 对 的 概 念 实 在 法 通 常 是 指 人 类 社 会 中 国 家 政 权 制 定 的 法 律, 在 与 神 法 相 对 应 时, 它 有 时 又 被 称 为 世 俗 法 自 然 法 自 产 生 以 来 就 是 一 个 与 实 在 法 相 对 应 的 概 念,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非 常 广 义 范 围 的 法 律, 不 成 文, 不 是 国 家 或 者 任 何 一 个 社 会 机 构 制 定 颁 布, 而 是 一 种 观 念 和 原 则 层 面 的 法 律 当 然, 自 然 法 原 则 也 是 可 以 转 化 成 实 体 法 内 容 原 则 上, 一 旦 某 项 取 得 的 权 利 与 实 质 性 的 经 济 内 容, 而 不 是 与 取 得 的 形 式 相 结 合, 形 势 自 然 法 便 转 化 为 实 体 自 然 法 21 但 是, 这 一 过 程 实 际 上 仍 然 是 自 然 法 对 实 体 法 的 指 导 性 作 用 的 体 现 2. 自 然 法 是 以 人 类 信 仰 的 某 种 理 念 和 原 则 为 基 础 的 自 然 法 理 论 一 直 将 理 性 作 为 其 定 义 的 基 础, 在 原 始 的 社 会, 自 然 法 是 对 自 然 理 性 的 崇 敬, 在 中 世 纪, 自 然 法 被 解 释 成 源 于 对 上 帝 的 崇 拜 与 敬 畏, 而 在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建 立 个 人 独 立 性 的 客 观 要 求 强 化 后, 正 义 平 等 权 利 自 由 等 等 与 人 的 价 值 密 切 相 关 的 原 则 就 被 自 然 法 学 理 论 奉 为 瑰 宝 自 然 法 是 正 义 原 则 的 总 和,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说, 自 然 法 其 实 是 人 类 信 仰 的 某 种 理 念 和 原 则 在 法 哲 学 的 体 现 3. 自 然 法 被 认 为 是 理 性 的 法 和 正 确 的 法 因 为 自 然 法 是 宇 宙 中 自 然 原 则 的 非 人 格 力 量 的 活 动 原 则, 是 正 当 理 性, 或 是 人 类 理 性 的 本 质 要 求, 亦 或 是 法 律 的 道 德, 是 沟 通 上 帝 和 人 的 桥 梁, 所 以 它 本 身 就 是 正 确 的 和 不 容 置 疑 的, 并 且 这 种 正 确 是 道 义 性 的, 而 不 需 要 由 任 何 人 来 确 定 或 评 判 -- 6 --
4. 人 们 试 图 以 之 作 为 标 准 指 导 实 在 法 律 制 度 的 建 构 和 评 价 实 在 法 的 好 坏 正 是 由 于 其 本 身 的 正 确 性, 自 从 实 在 法 的 概 念 被 提 出 来 后, 它 所 指 向 的 内 容 就 一 直 都 被 法 学 家 们 放 在 了 实 体 法 的 更 高 一 层 无 论 是 早 期 的 苏 格 拉 底 将 其 与 神 法 混 同, 还 是 稍 后 的 自 然 理 性 说 或 神 学 法 说, 或 是 当 代 的 正 义 论 权 利 论, 无 论 从 初 衷 还 是 从 效 果 来 看, 自 然 法 与 实 在 法 的 分 离, 都 是 对 实 在 法 形 成 一 种 制 约 或 指 导 评 价 的 作 用 自 然 法 就 是 检 验 和 监 督 国 家 制 定 法 的 标 准, 这 也 是 自 然 法 学 的 任 务, 当 国 家 法 律 违 背 正 义 而 演 变 为 恶 法, 自 然 法 就 应 当 限 制 它 的 适 用 同 样, 它 可 以 作 为 法 律 改 革 的 论 据 22 5. 自 然 效 力 比 实 在 法 高, 但 一 般 并 非 和 实 在 法 一 样 通 过 强 制 力 直 接 作 用 于 人 自 然 法 可 以 看 作 是 包 含 了 实 在 法 应 追 求 的 品 质 的 载 体, 由 于 它 的 原 则 性, 更 由 于 它 的 非 国 家 制 定 性, 决 定 了 它 一 般 不 能 直 接 通 过 强 制 力 而 作 用 于 人 自 然 法 的 威 力 来 源 不 在 于 它 的 独 断 制 定, 相 反, 在 于 它 是 实 体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自 然 法 规 则 的 权 威 是 道 义 性 质 的 正 也 是 由 于 它 的 这 些 特 征, 决 定 了 它 被 各 人 时 期 的 法 学 家 放 在 了 高 于 实 在 法 的 位 置, 法 学 家 们 不 厌 其 烦 地 反 复 强 调 : 自 然 法 的 效 力 高 于 实 在 法, 违 反 自 然 法 的 实 在 法 是 无 效 的 6. 相 对 而 言, 自 然 法 比 实 在 法 有 更 强 的 稳 定 性 由 于 自 然 法 更 多 是 人 类 追 求 的 理 念 和 原 则 的 问 题, 因 此, 它 具 有 更 强 的 稳 定 性 事 实 上 历 史 上 众 多 的 自 然 法 学 家 都 将 永 恒 作 为 自 然 法 的 一 个 特 质 直 到 19 世 纪 末 期 施 塔 姆 勒 才 从 实 证 主 义 的 角 度 提 出 了 自 然 法 的 可 变 性 问 题, 这 也 得 到 了 不 少 学 者 的 承 认 和 支 持 三 简 要 的 评 述 经 过 对 自 然 法 学 理 论 的 产 生 和 流 变 的 考 察,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自 然 法 学 所 树 立 的 自 然 法 总 的 来 说 实 现 的 就 是 对 实 在 法 的 指 导 和 评 判 作 用 当 实 在 法 符 合 自 然 法 时, 现 有 秩 序 就 是 符 合 理 性 和 自 然 的 因 此 而 得 到 实 在 法 的 保 护 ; 而 当 它 不 符 合 自 然 法 时, 自 然 法 可 以 为 立 法 或 变 革 提 供 依 据, 甚 至 成 为 反 抗 和 革 命 的 依 据 自 然 法 的 发 展 流 变 过 程 一 直 表 现 出 两 种 不 同 的 观 念, 因 此 可 以 分 为 两 种 不 同 的 派 别 神 学 的 自 然 法 学 和 非 神 学 的 自 然 法 学 神 学 的 自 然 法 学 把 自 然 法 纳 入 上 帝 的 医 治 范 围 之 内, 其 效 力 本 质 上 是 在 人 们 心 中 的 信 仰 或 宗 教 秩 序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的, 因 此, 可 以 说 其 效 力 仅 限 于 宗 教 信 仰 共 同 体, 在 世 界 观 保 持 中 立 ( 多 元 ) 的 国 家 中, 自 然 法 被 排 除 在 法 律 渊 源 之 外 23 在 中 世 纪 神 学 统 治 下 的 欧 洲, 神 学 的 自 然 法 学 不 可 否 认 地 称 为 封 建 统 治 者 压 迫 人 民 的 工 具 之 一, 起 了 麻 痹 人 民 思 想 以 维 护 封 建 特 权 和 统 治 秩 序 的 作 用, 但 是 存 续 了 几 个 世 纪 之 久 的 神 学 自 然 法 学 派 也 不 可 否 认 地 由 他 自 己 的 历 史 功 绩 首 先, 它 为 任 何 国 家 法 律 秩 序 指 出 了 道 德 和 法 律 之 间 的 联 系, 这 种 联 系 对 实 践 的 法 律 生 活 不 可 否 认 抛 弃, 法 与 价 值 相 联 系 其 次, 神 学 自 然 法 学 使 某 些 基 督 教 道 德 法 则 的 基 本 价 值 成 为 国 家 的 立 法 指 导, 其 中 首 推 一 切 人 尊 严 平 等 再 次,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7 --
它 仍 然 是 统 治 者 对 自 己 制 定 的 法 律 进 行 道 德 上 的 反 思 和 调 整, 并 且, 在 极 端 例 外 的 前 提 下, 它 也 为 反 对 不 合 理 的 独 裁 提 供 依 据 24 非 神 学 法 学 对 人 类 法 制 和 历 史 产 生 的 影 响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由 于 他 自 产 生 以 来 就 不 断 走 向 人 性, 与 人 的 价 值 追 求 结 合 起 来, 所 以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成 了 人 性 解 放 的 促 进 因 素, 比 如 近 代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中 它 为 封 建 势 力 的 破 除 发 挥 了 重 大 的 作 用, 在 当 代, 它 也 成 为 人 们 争 取 自 由 和 权 利 提 供 了 强 大 力 量 当 然, 我 们 也 应 当 看 到, 在 阶 级 社 会 和 专 权 的 社 会 中, 由 于 对 思 想 自 由 的 控 制 压 制 以 及 暴 力 的 使 用, 对 于 自 然 法 的 解 释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掌 握 在 统 治 阶 级 手 中, 并 且, 对 于 实 在 法 的 指 导 和 调 整 作 用 最 终 也 要 通 过 统 治 阶 级 来 完 成 的 自 然 法 学 思 想 从 古 希 腊 至 今 就 一 直 延 绵 不 绝, 并 且 几 乎 始 终 是 作 为 法 学 主 流 派 别 而 存 在 的, 这 可 以 说 是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的 一 个 重 大 特 征 所 以, 我 们 有 必 要 对 其 长 期 盛 行 的 原 因 作 一 番 思 考 纵 观 自 然 法 学 的 特 点 及 其 历 史, 我 们 认 为, 比 较 重 要 的 因 素 也 许 在 于 以 下 几 点 : 1. 自 然 法 原 则 直 接 与 法 律 的 目 的 和 价 值 相 联 系 作 为 社 会 关 系 调 整 规 范 的 法 律, 一 直 以 秩 序 作 为 最 重 要 的 价 值 追 求 之 一 而 事 实 上 自 然 法 所 追 求 的 一 个 内 在 目 标 就 是 利 益 的 平 衡 和 秩 序 的 稳 定, 在 社 会 利 益 格 局 符 合 当 时 生 产 力 发 展 状 况 的 情 况 下, 它 可 以 有 效 地 起 巩 固 保 护 和 完 善 现 有 实 在 法 律 秩 序 的 作 用 ; 在 社 会 利 益 格 局 严 重 不 平 衡, 秩 序 不 稳 定 时 它 可 以 起 到 革 命 原 则 和 口 号 的 号 召 作 用 所 以, 对 于 实 在 法 来 说, 它 是 一 种 观 念 和 原 则 的 补 充 另 外, 从 本 质 和 长 远 来 看, 人 类 法 律 的 最 终 追 求 应 该 是 平 等 自 由 和 正 义, 这 些 原 则 和 目 标 上, 自 然 法 和 实 在 法 的 追 求 是 一 致 的 自 然 法 原 则 在 社 会 上 的 适 用, 可 以 说 也 是 实 在 法 自 身 完 善 和 进 步 的 一 个 过 程 2. 自 然 法 的 原 则 与 人 类 自 身 的 最 终 追 求 直 接 相 连 理 性 的 人 类 在 追 求 幸 福 自 由 和 公 平 正 义 上 是 一 致 的, 从 历 史 角 度 看 来, 社 会 必 然 向 着 平 等 和 自 由 的 状 态 发 展 在 这 个 发 展 过 程 中 人 类 需 要 不 断 破 除 旧 势 力 的 羁 绊, 自 然 法 本 质 上 反 映 着 人 类 这 种 追 求, 所 以 它 实 际 上 既 是 人 类 追 求 的 直 接 体 现, 又 成 为 特 定 时 期 的 工 具 和 武 器 有 的 学 者 论 述 道 : 幸 亏 由 于 自 然 法 观 念 的 发 明, 对 社 会 安 排 进 行 激 烈 批 评 才 第 一 次 有 了 可 能 伴 随 着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则 观 念, 一 种 潜 在 的 革 命 原 则 也 就 问 世 了, 说 得 明 白 点 就 是, 人 们 熟 悉 的 社 会 组 织 与 存 在 形 式 并 不 能 穷 尽 一 切 好 的 或 者 可 能 的 社 会 存 在 状 态 25 我 们 认 为 逻 辑 的 过 程 正 好 应 该 是 相 反 的, 自 然 法 学 的 发 展 历 程 实 证 地 说 明 : 正 是 由 于 人 类 有 了 对 社 会 安 排 进 行 批 评 和 革 新 的 要 求, 才 会 有 自 然 法 学 相 应 的 发 展, 而 自 然 法 学 的 发 展 也 反 过 来 促 进 人 类 的 革 命 正 如 伯 恩 魏 德 士 所 指 出 的, 从 历 史 上 看, 自 然 发 的 论 据 首 先 在 世 界 观 和 政 治 制 度 变 化 的 时 代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其 思 想 其 实 旧 事 国 家 法 律 和 人 类 共 同 生 活 的 基 本 价 值 之 间 最 是 可 能 发 生 的, 可 得 到 历 史 印 记 的 冲 突 的 产 物, 自 然 法 思 想 符 合 人 们 从 超 国 家 角 度 来 监 督 和 修 正 国 家 立 法 的 需 要, 它 涉 及 到 什 么 是 正 确 的 真 实 的 和 公 正 的 法 的 问 题 26 3. 作 为 一 种 社 会 上 层 建 筑, 自 然 法 学 说 的 不 断 发 展 从 根 本 上 来 说 是 由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 8 --
决 定 的 原 始 社 会 生 产 力 水 平 低 下, 经 济 极 不 发 达, 人 们 认 识 世 界 和 改 造 世 界 的 能 力 低 下, 因 此 很 自 然 地 对 广 阔 的 自 然 有 一 种 敬 畏 的 心 理, 这 种 心 理 反 映 在 自 然 法 上 就 成 了 主 宰 一 切 命 运 的 自 然 理 性 经 济 的 发 展 决 定 人 必 须 一 步 一 步 从 自 然 的 束 缚 中 解 放 出 来, 因 此, 自 然 法 走 向 人 性 化 是 必 然 的 趋 势 而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社 会 需 要 独 立 自 主 和 平 等 的 个 体,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自 然 法 学 很 自 然 就 侧 重 于 自 由 平 等 和 权 利 方 面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并 且 凭 借 其 高 于 实 体 法 的 理 念 地 位 成 为 一 次 又 一 次 人 性 解 放 和 权 利 斗 争 的 武 器 综 合 本 文 的 考 察,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的 一 个 结 论 是, 自 然 法 学 在 整 个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乃 至 于 全 人 类 法 制 史 中 的 发 展 过 程 和 地 位, 实 际 上 是 由 人 类 社 会 的 发 展 规 律 决 定 的 而 从 历 史 的 和 逻 辑 的 角 度 来 看, 自 然 法 在 长 期 内 仍 会 持 续 它 的 发 展 和 影 响 注 释 : ㈠ 英 梅 因 著, 古 代 法, 沈 景 一 译, 商 务 印 书 馆,1957 年 2 月 第 一 版, 第 43 页 ㈡ 有 些 学 者 将 其 解 释 为 自 然 法, 这 是 不 确 切 的 ㈢ 关 于 安 提 戈 涅 的 故 事, 较 详 细 的 论 述 请 参 见 : 英 韦 恩 莫 里 森, 法 理 学 从 古 希 腊 到 后 现 代, 李 桂 林 李 清 伟 侯 建 郑 云 瑞 译,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2003 年 1 月 第 1 版, 第 22~25 页 ㈣ 参 见 : 徐 爱 国 李 桂 林 郭 义 贵 著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2002 年 2 月 第 1 版, 第 21 页 ㈤ 美 E 博 登 海 默 著 法 理 学 : 法 律 哲 学 与 法 律 方 法, 邓 正 来 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9 年 1 月 第 1 版, 第 13 页 ㈥ 沈 宗 灵 著 现 代 西 方 法 理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2 年 6 月 第 一 版, 第 21 页 ㈦ 西 塞 罗 国 家 篇, 转 引 自 英 韦 恩 莫 里 森, 法 理 学 从 古 希 腊 到 后 现 代, 李 桂 林 李 清 伟 侯 建 郑 云 瑞 译,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2003 年 1 月 第 1 版, 第 57 页 ㈧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第 四 卷, 第 251 页 转 引 自 : 沈 宗 灵 著 现 代 西 方 法 理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2 年 6 月 第 一 版 第 14 页 ㈨ 德 H 科 殷 著 法 哲 学, 林 荣 远 译, 华 夏 出 版 社,2002 年 12 月 北 京, 第 一 版, 第 18 页 ㈩ 英 韦 恩 莫 里 森, 法 理 学 从 古 希 腊 到 后 现 代, 李 桂 林 李 清 伟 侯 建 郑 云 瑞 译,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2003 年 1 月 第 1 版, 第 72 页 11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Classical Natural Law) 通 说 是 整 个 近 代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时 期 各 种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总 称, 其 中 古 典 (Classical) 有 标 准 经 典 传 统 的 意 思 这 一 时 期 有 许 多 自 然 法 理 论, 其 共 同 点 是 以 自 然 法 理 论 论 证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的 必 要 性 及 其 结 果 的 形 式, 基 于 此 种 共 同 点 形 成 了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国 内 外 有 少 数 学 者 将 从 古 希 腊 到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学 说 总 称 为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如 朱 晓 喆 自 然 法 思 想 与 欧 陆 现 代 民 法 的 形 成 理 性 时 代 的 自 然 法 与 民 法 中 将 古 希 腊 古 罗 马 和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成 为 古 典 的 自 然 法 将 其 后 的 称 为 现 代 的 自 然 法, 但 在 后 文 中 作 者 又 直 接 用 古 典 自 然 法 代 替 了 古 典 的 自 然 法, 这 种 用 法 是 不 妥 当 的 ( 详 见 : 何 勤 华 主 编 法 律 文 化 史 研 究 第 一 卷, 商 务 印 书 馆,2004 年 9 月 第 一 版 第 368 页 ) 我 们 认 为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应 以 通 说 为 准 12 参 见 : 美 E 博 登 海 默 著 法 理 学 : 法 律 哲 学 与 法 律 方 法, 邓 正 来 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9 年 1 月 第 1 版, 第 41~42 页 -- 9 --
13 郭 成 伟 主 编 : 外 国 法 系 精 神,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01 年 11 月 第 1 版, 第 256 页 14 沈 宗 灵 著 现 代 西 方 法 理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2 年 6 月 第 一 版, 第 22~23 页 15 拉 德 布 鲁 赫 (1878 1949 年 ), 德 国 法 学 家 政 治 家 二 战 前 他 在 哲 学 上 主 张 二 元 论 和 相 对 主 义, 是 西 方 相 对 主 义 法 学 或 新 康 德 主 义 法 学 的 代 表 之 一 ; 二 战 后 他 的 法 学 理 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转 而 信 奉 自 然 法 学 理 论 学 界 认 为 这 一 转 变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战 后 自 然 法 学 的 流 行 16 详 见 沈 宗 灵 著 现 代 西 方 法 理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2 年 6 月 第 一 版, 第 52~56 页 17 详 见 沈 宗 灵 著 现 代 西 方 法 理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2 年 6 月 第 一 版, 第 70~75 页 18 这 些 以 研 究 某 一 价 值 为 中 心 的 法 律 学 说 也 被 学 界 统 称 为 价 值 论 法 学 19 美 国 社 会 在 这 一 时 期 一 直 处 于 政 治 经 济 的 动 荡 之 中, 反 种 族 歧 视, 反 越 战, 要 求 平 等 民 主 的 斗 争 以 及 学 生 运 动, 女 权 运 动, 民 权 运 动 都 交 汇 在 一 起 20 德 H 科 殷 著 法 哲 学, 林 荣 远 译, 华 夏 出 版 社,2002 年 12 月 北 京, 第 一 版, 第 23 页 21 德 马 克 思 韦 伯 著 论 经 济 与 社 会 中 的 法 律, 埃 德 华 希 尔 斯 马 克 思 莱 因 斯 坦 英 译, 张 乃 根 译,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出 版 社,1998 年 9 月 第 1 版, 第 291 页 22 德 伯 恩 魏 德 士 著 法 理 学, 丁 小 春 吴 越 译, 法 律 出 版 社,2003 年 7 月 第 一 版, 第 119 页 23 德 伯 恩 魏 德 士 著 法 理 学, 丁 小 春 吴 越 译, 法 律 出 版 社,2003 年 7 月 第 一 版, 第 203 页 24 同 上 注 25 美 R.M. 昂 格 尔 著 现 代 社 会 中 的 法 律, 吴 玉 章 周 汉 华 译, 译 林 出 版 社 2001 年 4 月 第 一 版, 第 76 页 26 德 伯 恩 魏 德 士 著 法 理 学, 丁 小 春 吴 越 译, 法 律 出 版 社,2003 年 7 月 第 一 版, 第 119~203 页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