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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简 介 (2016 年 6 月 13 日 )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坐 落 于 风 景 秀 丽 的 紫 金 山 麓 碧 波 荡 漾 的 玄 武 湖 畔, 是 一 所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建 的 省 属 重 点 高 校 学 校 前 身 为 中 央 大 学 ( 创 建 于 1902 年 ) 森 林 系 和 金 陵 大 学 ( 创 建 于 1910 年 ) 森 林 系,1952 年 合 并 组 建 的 南 京 林 学 院, 是 当 时 全 国 仅 有 的 三 所 高 等 林 业 院 校 之 一 1955 年 华 中 农 学 院 林 学 系 ( 武 汉 大 学 南 昌 大 学 和 湖 北 农 学 院 森 林 系 合 并 组 成 ) 并 入,1972 年 更 名 为 南 京 林 产 工 业 学 院,1983 年 恢 复 南 京 林 学 院 名 称,1985 年 更 名 为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作 为 一 所 以 林 科 为 特 色, 以 资 源 生 态 和 环 境 类 学 科 为 优 势 的 多 科 性 大 学, 在 百 余 年 发 展 历 程 中, 坚 持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把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作 为 永 恒 的 主 题, 把 德 育 教 育 放 在 首 要 位 置, 紧 紧 围 绕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这 一 根 本 任 务, 为 实 现 黄 河 流 碧 水 赤 地 变 青 山 的 宏 伟 目 标, 不 断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继 承 发 扬 了 艰 苦 创 业 的 光 荣 传 统, 形 成 了 团 结 朴 实 勤 奋 进 取 的 校 风 和 诚 朴 雄 伟, 树 木 树 人 的 校 训 毕 业 生 遍 布 全 国 各 地, 深 受 用 人 单 位 欢 迎 学 校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不 断 调 整 优 化 学 院 专 业 结 构 现 设 有 林 学 院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化 学 工 程 学 院 机 械 电 子 工 程 学 院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风 景 园 林 学 院 理 学 院 外 国 语 学 院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家 居 与 工 业 设 计 学 院 轻 工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汽 车 与 交 通 工 程 学 院 生 物 与 环 境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应 用 技 术 学 院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公 有 民 办 南 方 学 院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体 育 教 育 部 等 22 个 学 院 ( 部 ) 学 校 学 术 实 力 雄 厚, 学 科 门 类 齐 全, 办 学 特 色 鲜 明 现 有 8 个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7 个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39 个 二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20 个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83 个 二 级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和 27 个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领 域 现 有 林 业 工 程 生 态 学 2 个 一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林 产 化 学 加 工 工 程 木 材 科 学 与 技 术 森 林 保 护 学 等 4 个 二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1 个 江 苏 省 一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培 育 点,4 个 江 苏 省 高 校 优 势 学 科,9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重 点 学 科,3 个 一 级 学 科 江 苏 省 重 点 学 科,1 个 一 级 学 科 江 苏 省 重 点 ( 培 育 ) 学 科,4 个 二 级 学 科 江 苏 省 重 点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数 量 位 列 江 苏 省 属 高 校 前 列 学 校 面 向 全 国 招 生, 现 有 本 科 专 业 73 个, 其 中, 国 家 级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6 个, 省 级 品 牌 专 业 6 个, 省 级 特 色 专 业 10 个 拥 有 国 家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1 个, 省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基 地 1 个,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1 个, 省 级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2 个, 省 级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4 个, 国 家 级 精 品 开 放 课 程 4 门, 省 级 精 品 ( 优 秀 ) 课 程 及 课 程 群 30 门 学 校 现 有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2 个,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及 实 践 教 育 中 心 18 1

个, 国 家 级 虚 拟 仿 真 中 心 2 个,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基 地 1 个 荣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1 项 二 等 奖 7 项,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2 项 一 等 奖 12 项 二 等 奖 18 项 在 教 育 部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中, 学 校 以 优 秀 的 成 绩 通 过 评 估 园 林 和 林 产 化 工 专 业 被 列 入 教 育 部 十 二 五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专 业, 林 学 类 等 8 个 专 业 类 和 英 语 专 业 等 23 个 专 业 列 入 江 苏 省 十 二 五 高 等 学 校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中 西 方 家 具 鉴 赏 园 林 规 划 设 计 人 造 板 工 艺 学 和 插 花 艺 术 四 门 课 程 分 别 入 选 教 育 部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和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荣 获 江 苏 省 教 学 工 作 先 进 高 校 荣 誉 称 号 2010 年 有 1 篇 博 士 论 文 获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现 有 各 类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3 万 余 人, 其 中 博 士 与 硕 士 研 究 生 外 国 留 学 生 4500 余 人 学 校 先 后 为 国 家 培 养 了 10 万 多 名 建 设 人 才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是 全 国 首 批 具 有 博 士 和 硕 士 学 位 整 体 授 予 权 教 授 和 副 教 授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权 的 高 校 之 一 学 校 拥 有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师 资 队 伍, 现 有 教 职 工 近 2000 人, 其 中 专 任 教 师 1250 余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181 人, 具 有 正 高 职 称 235 人, 副 高 职 称 400 余 人 学 校 现 有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3 人, 外 聘 院 士 7 人,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1 人,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1 人,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1 人,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6 人, 全 国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6 人,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110 余 人 ;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1 人, 全 国 优 秀 科 技 工 作 者 3 人, 科 技 部 中 青 年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5 人,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6 人 ;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顶 尖 人 才 与 创 新 团 队 1 个,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创 新 团 队 1 个 有 江 苏 省 333 工 程 第 一 层 次 首 席 科 学 家 4 人,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3 人, 江 苏 特 聘 教 授 18 人,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16 人, 省 333 工 程 二 三 层 次 双 创 计 划 青 蓝 工 程 六 大 高 峰 等 各 类 省 级 人 才 计 划 300 余 人 ; 江 苏 省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及 青 蓝 工 程 等 省 级 创 新 团 队 12 个 长 期 以 来,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学 科 优 势, 坚 持 自 主 创 新, 积 极 推 动 产 学 研 结 合, 在 科 学 研 究 科 技 创 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学 校 现 有 机 电 产 品 包 装 生 物 质 材 料 国 家 地 方 联 合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林 木 遗 传 与 生 物 技 术 省 部 共 建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江 苏 省 速 生 木 材 及 农 作 物 秸 秆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江 苏 省 南 方 现 代 林 业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国 家 林 业 局 南 方 林 木 种 子 检 验 中 心 等 49 个 省 部 级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有 65 个 校 级 研 究 所 和 研 究 中 心 学 校 每 年 在 研 课 题 1000 多 项, 近 年 来, 承 担 包 括 973 863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项 目 948 项 目 和 部 省 重 点 项 目 累 计 800 余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累 计 400 余 项 通 过 鉴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及 批 准 专 利 1000 余 项, 有 337 项 成 果 获 国 家 部 省 级 以 上 奖 励, 其 中, 国 家 发 明 一 等 奖 1 项, 二 等 奖 2 项, 三 四 等 奖 各 1 项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二 等 奖 1 项 ;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5 项, 二 三 等 奖 42 项 ; 部 省 级 奖 励 285 项 学 校 主 办 有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报 ( 自 然 科 学 版 人 文 社 科 版 ) 林 业 工 程 学 报 和 室 内 设 计 与 装 修 等 学 术 刊 物, 其 中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报 为 中 国 核 心 期 刊, 林 业 工 程 学 报 已 成 为 中 国 科 技 核 心 期 刊 2

学 校 占 地 面 积 10200 亩, 其 中, 新 庄 主 校 区 占 地 1257 亩, 句 容 下 蜀 校 区 占 地 4370 亩, 南 方 学 院 淮 安 校 区 占 地 1327 亩, 白 马 教 学 科 研 基 地 占 地 3300 亩, 江 宁 工 程 培 训 中 心 等 占 地 41 亩 现 有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总 值 6.45 亿 元, 图 书 馆 纸 质 文 献 总 量 为 170 万 册, 电 子 图 书 350 多 万 册 校 园 网 络 以 千 兆 带 宽 为 主 干, 覆 盖 全 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美 国 德 国 加 拿 大 英 国 瑞 典 俄 罗 斯 日 本 意 大 利 芬 兰 法 国 伊 朗 等 近 20 个 国 家 的 50 多 所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建 立 了 广 泛 的 学 术 交 流 和 研 究 合 作 关 系 学 校 具 有 招 收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港 澳 台 学 生 的 资 质, 积 极 推 出 学 校 品 牌 特 色 专 业, 吸 引 了 一 大 批 外 国 学 生 留 学 我 校 为 引 进 国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我 校 与 加 拿 大 UBC 大 学 联 合 开 办 3+2 双 学 位 ( 本 科 ) 国 际 合 作 办 学 班 我 校 继 续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积 极 探 索 多 形 式 多 层 次 的 人 才 培 养 合 作 模 式, 与 英 国 诺 桑 比 亚 大 学 日 本 东 京 大 学 法 国 洛 林 大 学 瑞 典 皇 家 理 工 学 院 德 国 弗 莱 堡 大 学 加 拿 大 湖 首 大 学 等 世 界 知 名 高 等 院 校 开 展 科 研 教 师 培 养 等 合 作, 同 时 与 加 拿 大 UBC 大 学 新 布 伦 瑞 克 大 学 美 国 阿 拉 巴 马 农 工 大 学 秘 西 西 比 州 立 大 学 芬 兰 坦 佩 雷 科 技 应 用 大 学 开 展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优 秀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的 派 遣 工 作 与 美 国 阿 拉 巴 马 农 工 大 学 合 作 共 建 的 孔 子 学 院, 为 我 校 深 入 开 展 多 渠 道 深 层 次 宽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搭 建 了 新 的 重 要 的 平 台 目 前 学 校 注 重 依 托 雄 厚 的 地 域 经 济 优 势 和 优 越 的 人 文 自 然 条 件, 积 极 探 索 为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的 有 效 途 径, 努 力 把 学 校 建 设 成 为 以 林 科 为 特 色, 以 资 源 生 态 和 环 境 类 学 科 为 优 势, 理 工 农 文 管 经 哲 法 艺 等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国 际 影 响 的 高 水 平 特 色 大 学 3

目 录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3 3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8 4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10 5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条 例 16 6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18 7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22 8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25 9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督 查 专 家 组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27 10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29 1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非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4 1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非 英 语 专 业 研 究 生 英 语 教 学 大 纲 的 实 施 意 见 37 1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阶 段 几 个 环 节 的 调 整 与 补 充 规 定 40 1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42 15 研 究 生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提 纲 46 16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提 前 毕 业 管 理 规 定 47 17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经 费 资 助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48 18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52 19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论 文 的 规 定 ( 修 订 ) 56 20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论 文 的 规 定 ( 试 行 )59 2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细 则 63 2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细 则 68 2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细 则 72 2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优 秀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办 法 76 25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校 外 导 师 聘 任 办 法 79 26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80 27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87 28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88

29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的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91 30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宁 高 校 大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实 施 意 见 95 3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100 3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研 管 理 办 法 102 3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的 规 定 103 3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定 条 例 104 35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先 进 研 究 生 评 选 办 法 106 36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先 进 班 集 体 评 选 办 法 108 37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109 38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11 39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办 法 114 40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115 4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118 4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条 例 122 4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婚 育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27 44 关 于 加 强 学 生 群 众 性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129 4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生 群 众 性 组 织 日 常 活 动 管 理 工 作 的 补 充 意 见 134 46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图 书 馆 服 务 与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137 47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出 版 物 管 理 条 例 142 48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安 全 须 知 14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1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且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3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4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5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6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7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学 位 [1998]54 号 (1998 年 7 月 3 日 ) 1998 年 6 月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现 发 给 你 们, 请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以 前 规 定 中 与 此 不 符 的 规 定 自 行 废 止 现 就 贯 彻 实 施 该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是 国 家 在 现 行 的 向 毕 业 研 究 生 授 予 学 位 的 渠 道 之 外, 开 辟 的 一 条 使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获 得 学 位 的 渠 道, 其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影 响 大, 学 术 性 和 政 策 性 强 为 保 证 这 项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 必 须 遵 循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的 工 作 方 针, 严 格 执 行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各 有 关 学 位 与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这 项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本 部 门 及 所 属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从 事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的 各 级 干 部, 认 真 学 习 规 定, 明 确 开 展 这 项 工 作 的 目 的 意 义 和 工 作 方 针, 向 同 等 学 历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的 政 策, 授 予 的 标 准 和 工 作 程 序 等 二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以 高 等 学 校 为 主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有 权 向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授 予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可 以 在 授 权 学 位 的 级 别 及 规 定 的 学 科 范 围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未 经 批 准 的 单 位, 不 得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三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建 筑 学 学 士 及 硕 士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硕 士 工 程 硕 士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及 博 士 等 专 业 学 位 开 展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按 各 专 业 学 位 的 有 关 文 件 与 规 定 进 行 四 规 定 中 对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组 织 的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采 取 选 择 部 分 学 科 先 行 试 点, 取 得 经 验 后 再 逐 步 推 开 的 办 法 进 行 从 1999 年 9 月 1 日 起, 在 试 点 学 科 范 围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均 应 通 过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具 体 工 作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五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人 员, 以 及 外 国 人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办 法, 参 照 该 规 定 办 理 六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必 须 切 实 加 强 对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工 作 的 管 理 要 依 据 规 定 指 定 本 单 位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的 细 则 要 建 立 严 密 完 整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为 规 范 质 量 管 理 过 程,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将 统 一 规 定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表 格 的 格 式, 有 关 事 项 另 行 通 知 七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督 体 系, 坚 决 抵 制 不 正 之 风 的 侵 袭, 自 觉 接 受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国 家 学 位 主 管 部 门 将 加 强 对 授 予 学 位 质 量 的 评 估 8

与 监 督,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能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单 位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将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附 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9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1998 年 6 月 18 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多 渠 道 促 进 我 国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建 设 的 需 要, 作 好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品 行 端 正,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学 术 水 平 或 专 门 技 术 已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 均 可 按 照 本 规 定, 向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有 权 向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授 予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可 以 在 已 授 予 毕 业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学 科 专 业,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各 级 学 位 授 予 的 标 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专 业 的 办 法, 参 照 本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与 授 予 第 六 条 资 格 审 查 ( 一 ) 申 请 人 必 须 已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并 在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做 出 成 绩 ( 二 ) 申 请 人 应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学 士 学 位 证 明 ; 2. 最 后 学 历 证 明 ; 3. 已 发 表 或 出 版 的 与 申 请 学 位 专 业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专 著 或 其 他 成 果 ; 4.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供 的 申 请 人 的 简 历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工 作 成 绩 科 研 成 果 业 务 能 力 理 论 基 础 专 业 知 识 和 外 语 程 度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材 料 ( 加 印 密 封 ) ( 三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收 齐 上 述 材 料,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确 定 具 有 申 请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的 认 定 第 七 条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认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 一 ) 对 申 请 人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的 认 定 ( 二 ) 对 申 请 人 专 业 知 识 结 构 及 水 平 的 认 定 10

1.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的 课 程 考 试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对 已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进 行 考 试 考 试 应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严 格 按 相 同 专 业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考 试 要 求 和 评 卷 标 准 进 行 2.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1)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外 语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成 绩 单 由 考 试 部 门 直 接 提 供 ); (2)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成 绩 单 由 考 试 部 门 直 接 提 供 ) 申 请 人 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之 日 起, 必 须 在 四 年 内 完 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的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和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四 年 内 未 通 过 课 程 考 试 和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 三 )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认 定 申 请 人 应 在 通 过 全 部 考 试 后 的 一 年 内 提 出 学 位 论 文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指 定 指 导 老 师 对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论 文 答 辩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论 文 后 的 半 年 内 完 成 1. 论 文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论 文 应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新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申 请 人 同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或 发 明 发 现 等, 对 其 中 确 属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部 分, 可 以 由 本 人 整 理 为 学 位 论 文, 并 附 送 该 项 工 作 主 持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意 见 或 共 同 发 表 论 文 著 作 的 其 他 作 者 的 证 明 信, 以 及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等 论 文 用 中 文 撰 写, 论 文 要 有 中 文 和 外 文 摘 要 2. 论 文 评 阅 (1) 论 文 评 阅 人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聘 请 至 少 三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是 责 任 心 强, 学 风 正 派, 在 相 应 学 科 领 域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近 年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成 绩 的 专 家 聘 请 的 论 文 评 阅 人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不 得 聘 请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作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二 个 月 以 前,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送 交 论 文 评 阅 人 论 文 在 送 交 评 阅 人 时,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不 得 告 知 申 请 人, 评 阅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2) 论 文 评 阅 时 :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根 据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对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水 平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评 阅, 提 出 评 阅 意 见 及 对 论 文 的 修 改 要 求 3. 论 文 答 辩 (1)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五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有 三 人 是 研 究 生 导 师 一 人 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11

家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不 能 聘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选 应 先 得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认 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半 个 月 以 前, 将 学 位 论 文 送 交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2) 论 文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建 议 硕 士 学 位 做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2/3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会 审 议 论 文 答 辩 应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论 文 答 辩 应 公 开 举 行 (3)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修 改 论 文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一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及 以 上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申 请 人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同 意,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并 颂 发 学 位 证 书 博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与 授 予 第 九 条 资 格 审 查 ( 一 ) 申 请 人 必 须 已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在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二 ) 申 请 人 应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领 域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学 科 领 域 独 立 发 表 过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出 版 过 高 水 平 的 专 著, 其 科 研 成 果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 三 ) 具 备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基 本 条 件 的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硕 士 学 位 证 书 ; 2. 最 后 学 历 证 明 ; 3. 准 备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位 论 文 ; 4. 公 开 发 表 有 关 学 术 论 文, 出 版 的 专 著, 以 及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的 证 明 材 料 ; 5.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介 绍 申 请 人 的 简 历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工 作 成 绩 专 业 知 识 和 外 语 程 度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材 料 ( 加 印 密 封 ) 6.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 加 印 密 封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名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组 织 专 家 小 组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已 确 定 具 有 申 请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的 认 定 第 十 条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认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12

( 一 ) 对 申 请 人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的 认 定 ( 二 ) 对 申 请 人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结 构 及 水 平 的 认 定 学 校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已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组 织 考 试 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未 通 过 课 程 考 试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直 接 申 请 参 加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 三 )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认 定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应 在 申 请 人 通 过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后 的 一 年 内 完 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指 定 博 士 生 指 导 导 师 对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1. 论 文 要 求 及 科 研 工 作 (1)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是 在 工 作 实 践 中 由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成 果,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2) 申 请 人 同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或 发 明 发 现 等, 对 其 中 确 属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部 分, 可 以 由 本 人 整 理 为 学 位 论 文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送 该 项 工 作 主 持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意 见 和 共 同 发 表 论 文 著 作 的 其 他 作 者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等 (3) 论 文 用 中 文 撰 写, 论 文 要 有 中 文 和 外 文 摘 要 申 请 人 必 须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该 单 位 指 定 的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参 加 为 期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的 与 论 文 相 关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申 请 人 应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报 告 其 论 文 工 作 情 况 并 接 受 质 疑 2. 论 文 答 辩 (1) 论 文 评 阅 人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聘 请 不 少 于 五 名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其 中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至 少 三 名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是 责 任 心 强, 学 风 正 派, 在 相 应 学 科 领 域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近 年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突 出 成 绩 的 专 家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推 荐 人 不 能 聘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三 个 月 以 前,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送 交 论 文 评 阅 人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不 得 告 知 申 请 人, 评 阅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2) 论 文 评 阅 :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根 据 学 位 要 求 对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水 平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评 阅, 提 出 评 阅 意 见 及 对 论 文 的 修 改 意 见 3. 论 文 答 辩 (1)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七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有 四 人 是 博 士 生 导 师, 两 人 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申 请 人 的 推 荐 人 导 师 不 能 聘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选 应 13

先 得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认 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一 个 月 以 前, 将 学 位 论 文 送 交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2) 论 文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做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论 文 答 辩 应 有 详 细 纪 录 论 文 答 辩 应 公 开 举 行 (3)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修 改 论 文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二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预 期 未 申 请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申 请 人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同 意,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其 博 士 论 文 题 目 等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或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公 布, 并 经 三 个 月 的 争 议 期 后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及 以 上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组 织 和 管 理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批 准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时, 应 严 格 执 行 审 批 程 序,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或 相 应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审 核 课 程 考 试 论 文 评 阅 论 文 答 辩 等 工 作 应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接 受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所 需 开 支 的 经 费,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参 照 研 究 生 有 关 经 费 标 准, 作 出 合 理 的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在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后, 为 准 备 参 加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或 论 文 答 辩, 可 享 受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所 在 单 位 应 允 许 申 请 人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参 加 为 期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的 与 论 文 有 关 的 科 学 研 究 第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向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颂 发 学 位 证 书 和 向 有 关 单 位 送 交 学 位 论 文, 均 按 照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位 证 书 需 单 独 编 号 第 十 六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建 立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本 单 位 开 展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八 条 质 量 监 督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督 体 系, 对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工 作 进 行 自 我 检 查 与 评 估 省 级 学 位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此 项 工 作 的 领 导 检 查 监 督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的 质 量 14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对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检 查 评 估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能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做 出 限 期 改 正 暂 停 或 停 止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决 定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通 过 后 发 布 施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15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条 例 (2014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决 定 授 予 和 撤 销 学 位 审 理 学 位 有 关 工 作 的 机 构 第 三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一 般 应 由 教 授 或 具 有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 其 中 博 士 生 导 师 占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设 主 席 1 人 (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校 长 或 院 士 知 名 教 授 担 任 ), 副 主 席 2 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选 聘 委 员 若 干 人 第 四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下 设 学 院 ( 部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在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应 由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设 主 席 1 人 ( 原 则 上 应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兼 任 ), 副 主 席 1~2 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选 聘 委 员 7 至 15 人 第 五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须 由 学 术 造 诣 深 身 体 健 康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坚 持 原 则 的 教 学 科 研 或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岁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任 期 三 年, 届 中 因 委 员 工 作 变 动 可 作 个 别 调 整, 任 期 内 退 休 者 任 职 至 委 员 会 换 届 第 六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为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简 称 学 位 办 ), 挂 靠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处 理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设 秘 书 2 人 ( 分 别 由 学 位 办 和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负 责 人 兼 任 ) 第 七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授 予 学 位 权 限 和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核 各 分 委 员 会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 ( 二 ) 作 出 撤 销 学 位 的 决 议 ; ( 三 ) 审 核 遴 选 上 岗 博 士 生 导 师 和 硕 士 生 导 师 ; ( 四 ) 审 批 各 分 委 员 会 组 成 名 单, 作 出 设 立 或 撤 销 学 院 分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 五 ) 审 定 本 校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规 章 制 度 ; ( 六 ) 研 究 和 处 理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 ( 七 ) 审 定 本 校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八 条 各 分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部 署 和 相 关 要 求, 结 合 各 学 院 ( 部 )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 一 ) 审 查 学 位 申 请 材 料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议, 提 出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提 出 撤 销 学 位 的 建 议 ; ( 三 ) 作 出 更 换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决 议, 并 报 校 学 位 办 备 案 ; ( 四 ) 审 查 所 辖 学 科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招 生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上 岗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 ( 五 ) 审 定 学 院 ( 部 )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的 重 要 事 项 16

第 九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和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自 觉 认 真 地 覆 行 职 责,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江 苏 省 及 学 校 有 关 学 位 工 作 的 规 定, 做 到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坚 持 原 则 第 十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换 届 调 整 时, 由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成 员 名 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公 布, 并 报 江 苏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17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改 革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改 革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等 文 件 以 及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近 年 来 自 主 遴 选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学 校 未 来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需 求, 特 修 订 本 办 法 一 遴 选 原 则 1. 有 利 于 我 校 学 科 建 设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有 利 于 培 养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2. 有 利 于 保 障 导 师 队 伍 的 学 术 水 平, 有 利 于 岗 位 设 置 与 博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相 结 合 3. 有 利 于 促 进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强 化 导 师 遴 选 与 招 生 培 养 紧 密 衔 接 的 岗 位 意 识, 坚 持 择 优 上 岗, 防 止 形 成 导 师 终 身 制 二 上 岗 条 件 ( 一 ) 原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原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遴 选 或 经 学 校 自 主 遴 选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博 士 生 导 师 申 请 上 岗 时,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上 岗 遴 选 时 的 年 龄 应 符 合 学 校 有 关 退 休 年 龄 的 规 定, 身 体 健 康, 至 少 能 够 完 成 一 届 博 士 生 的 指 导 工 作 2. 具 有 稳 定 的 特 色 明 显 的 研 究 方 向, 有 适 宜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展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在 研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支 撑 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正 在 主 持 或 承 担 国 家 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1 项 ( 排 名 前 2), 或 正 在 主 持 国 家 级 一 般 科 研 项 目 1 项 (2) 正 在 主 持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3) 具 有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所 必 需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理 工 农 等 自 然 科 学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2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管 理 等 人 文 社 科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10 万 元 ( 二 ) 新 增 博 士 生 导 师 1. 申 请 上 岗 学 科 申 请 者 须 在 与 自 己 专 业 领 域 相 对 应 的 博 士 点 申 请 上 岗, 严 格 限 制 所 从 事 的 学 科 领 域 或 研 究 方 向 与 申 请 学 科 明 显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2. 上 岗 基 本 条 件 (1)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治 学 严 谨, 品 行 端 正,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2) 本 学 科 领 域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的 在 职 教 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3)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年 龄 不 满 55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18

(4) 具 有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经 验, 指 导 过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作 为 副 导 师 在 国 内 外 协 助 指 导 过 博 士 研 究 生, 且 培 养 质 量 较 好 ; 有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经 历, 承 担 过 或 正 在 承 担 一 定 工 作 量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点 有 协 助 申 请 者 指 导 博 士 生 的 学 术 队 伍 (5) 具 有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所 必 需 的 科 研 项 目 和 课 题 经 费, 正 在 主 持 省 ( 部 ) 级 及 以 上 课 题 至 少 1 项 理 工 农 等 自 然 科 学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2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管 理 等 人 文 社 科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10 万 元 (6) 目 前 所 从 事 的 研 究 方 向 具 有 明 显 特 色 和 优 势,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近 5 年 科 研 成 绩 显 著,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第 1 条, 以 及 第 2 ~ 5 条 中 的 一 条 : 1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8 篇 ( 含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其 中 至 少 2 篇 为 SCI 源 刊 论 文 ( 其 它 检 索 论 文 的 要 求 见 四. 其 他 说 明 部 分 )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发 表 公 认 的 顶 级 学 术 论 文 ( 即 本 学 科 Ⅰ 区 期 刊 论 文 )1 篇, 或 SCI 源 刊 论 文 至 少 5 篇, 可 不 受 总 篇 数 限 制 ; 2 正 在 主 持 或 承 担 国 家 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1 项 ( 排 名 前 2), 或 国 家 级 一 般 科 研 项 目 1 项 ( 排 名 第 1); 3 获 国 家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1 项 ( 一 等 奖 前 9 名 二 等 奖 前 7 名 ), 或 省 ( 部 )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1 项 ( 一 等 奖 前 5 名, 二 等 奖 前 3 名 ), 或 行 业 省 ( 部 )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1 项 ( 一 等 奖 前 3 名, 二 等 奖 第 1 名 ); 4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1 项 ( 一 等 奖 前 7 名 二 等 奖 前 5 名 ), 或 省 ( 部 )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1 项 ( 特 等 奖 前 5 名, 一 等 奖 前 3 名, 二 等 奖 前 2 名 ); 5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 项 ( 排 名 第 1) (7) 对 于 符 合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中 (1) (3) (4) 的 副 教 授, 科 研 成 绩 突 出,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第 1 2 条, 以 及 第 3 ~ 5 条 中 的 一 条 时, 可 参 加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 1 近 5 年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8 篇 ( 含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其 中 至 少 有 4 篇 SCI 源 刊 论 文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发 表 公 认 的 顶 级 学 术 论 文 ( 即 本 学 科 Ⅰ 区 期 刊 论 文 )1~2 篇, 或 SCI 源 刊 论 文 至 少 6 篇, 可 不 受 总 篇 数 限 制 ; 2 具 有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所 必 需 的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正 在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 或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一 般 项 目 ) 至 少 1 项 ( 含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以 及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理 工 农 等 自 然 科 学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3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管 理 等 人 文 社 科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15 万 元 ; 3 获 得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奖 ; 4 获 得 1 项 国 家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前 9 名 二 等 奖 前 7 名 ) 或 省 ( 部 )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前 5 名, 二 等 奖 前 3 名 ); 5 获 得 国 外 授 予 的 博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连 续 2 年 以 上 的 国 外 学 习 经 历 ( 如 博 士 后 等 ) 三 遴 选 办 法 19

( 一 ) 个 人 申 请 1. 原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依 据 上 岗 条 件, 个 人 填 写 原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申 请 表 1 份 2. 新 增 博 士 生 导 师 依 据 上 岗 条 件, 个 人 填 写 申 请 增 列 博 士 生 导 师 简 况 表 4 份, 并 提 交 职 称 评 定 证 书 ( 或 学 校 职 称 评 定 发 文 ) 最 高 学 位 证 书 和 学 历 证 书 近 5 年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 只 含 刊 物 封 面 目 录 和 论 文 部 分, 在 线 发 表 的 论 文 需 提 供 打 印 件 及 检 索 页,SCI SSCI EI CSSCI 或 AHCI 论 文 须 提 供 检 索 证 明 ) 教 材 和 专 著 ( 只 含 封 面 版 权 页 和 前 言 )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书 发 明 专 利 和 获 奖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4 份, 并 附 材 料 目 录, 装 订 成 册 ( 二 ) 学 院 ( 部 ) 审 核 及 专 家 评 审 各 相 关 学 院 ( 部 ) 依 据 各 博 士 点 的 年 度 博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和 上 岗 条 件, 对 申 请 人 填 写 的 原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申 请 表 或 申 请 增 列 博 士 生 导 师 简 况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在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办 对 新 增 博 士 生 导 师, 由 研 究 生 院 聘 请 3 名 校 外 专 家 对 申 请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培 养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若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专 家 持 否 定 意 见, 则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不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 三 )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召 开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根 据 各 博 士 点 的 年 度 博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对 申 请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指 导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条 件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并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出 席 会 议 委 员 人 数 2/3 者, 可 确 定 为 审 核 通 过, 对 原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学 校 发 文 聘 任 为 上 岗 博 士 生 导 师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新 增 博 士 生 导 师, 须 在 校 内 公 示 1 周 对 公 示 期 间 出 现 异 议 者, 须 进 行 核 实, 如 有 必 要 可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重 新 进 行 审 核 ; 对 公 示 期 间 无 异 议 者, 以 及 重 新 审 核 通 过 者, 学 校 发 文 聘 任 为 上 岗 博 士 生 导 师 四. 其 他 说 明 1. 发 表 的 SSCI 源 刊 论 文 等 同 于 SCI 源 刊 论 文,2 篇 EI( 或 CSSCI AHCI) 源 刊 论 文 等 同 1 篇 SCI 源 刊 论 文 正 式 出 版 1 部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或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 本 人 为 主 编 或 第 一 作 者, 且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 等 同 发 表 2 篇 非 检 索 的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 仅 限 1 部 ),1 篇 被 检 索 的 会 议 论 文 等 同 1 篇 非 检 索 的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 仅 限 1 篇 ) 研 究 生 为 第 一 作 者, 导 师 为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的 核 心 期 刊 学 术 论 文, 可 视 同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但 仅 限 4 篇 2.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分 为 国 家 级 重 点 项 目 和 一 般 项 目 两 类 国 家 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 国 家 863 973 项 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或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公 益 性 行 业 专 项 重 点 项 目 等 ; 国 家 级 一 般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一 般 项 目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和 国 家 948 项 目 等 两 项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等 同 于 1 项 国 家 级 一 般 科 研 项 目 20

3. 省 ( 部 )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是 指 教 育 部 和 省 级 政 府 奖, 行 业 省 ( 部 )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主 要 指 学 校 认 可 的 行 业 奖 2 项 排 名 第 2 的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等 同 1 项 排 名 第 1 的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4. 为 了 扶 持 相 关 学 科 或 培 育 新 的 学 科 生 长 点, 博 士 生 导 师 可 以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相 近 的 学 科 内 指 导 博 士 生, 但 申 请 上 岗 的 学 科 不 得 超 过 2 个 ( 含 二 级 学 科 ) 5. 对 能 够 协 助 博 士 生 导 师 指 导 研 究 生, 并 在 指 导 工 作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 或 具 有 相 当 职 称 ), 经 本 人 申 请 和 博 士 生 导 师 推 荐,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后 ( 研 究 生 为 留 学 生 的 要 经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审 核 ), 可 聘 为 博 士 生 副 指 导 教 师 6. 对 外 单 位 的 兼 职 博 士 生 导 师, 在 我 校 指 导 的 在 读 博 士 生 数 量,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名 7. 本 办 法 自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同 时 废 止 8.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和 国 家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学 校 未 来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需 求, 特 修 订 本 办 法 一. 遴 选 原 则 1. 有 利 于 我 校 学 科 建 设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有 利 于 培 养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2. 有 利 于 保 障 导 师 队 伍 的 学 术 水 平, 有 利 于 促 进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强 化 导 师 遴 选 与 招 生 培 养 紧 密 衔 接 的 岗 位 意 识 ; 3. 坚 持 择 优 上 岗, 注 重 培 养 条 件, 防 止 形 成 导 师 终 身 制 二. 上 岗 条 件 ( 一 ) 原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原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是 经 学 校 自 主 遴 选 的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原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申 请 上 岗 时,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上 岗 遴 选 时 的 年 龄 应 符 合 学 校 有 关 退 休 年 龄 的 规 定, 身 体 健 康, 至 少 能 够 完 成 一 届 硕 士 生 的 指 导 工 作 2. 具 有 稳 定 的 特 色 明 显 的 研 究 方 向, 有 适 宜 硕 士 研 究 生 开 展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在 研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支 撑, 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正 在 主 持 市 ( 厅 )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 (2) 理 工 农 等 自 然 科 学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5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管 理 等 人 文 社 科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2 万 元 ; ( 二 ) 新 增 硕 士 生 导 师 1.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导 师 新 增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导 师 申 请 上 岗 时,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治 学 严 谨, 品 行 端 正,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2) 我 校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学 科 领 域 中 的 在 职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以 及 管 理 岗 位 上 长 期 从 事 相 应 学 科 领 域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人 员,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3) 具 有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年 龄 不 满 55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 协 助 指 导 过 硕 士 研 究 生, 有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经 历, 承 担 过 或 正 在 承 担 一 定 工 作 量 的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4) 在 本 学 科 的 某 一 研 究 方 向 有 着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工 作, 具 有 明 确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 近 5 年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5 篇 ( 第 一 作 者 ), 其 中 至 少 有 1 篇 为 SCI 源 刊 论 文 ( 其 它 检 索 论 文 的 要 求 见 四 其 他 说 明 部 分 )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发 表 公 认 的 顶 22

级 学 术 论 文 ( 即 本 学 科 I II 区 期 刊 论 文 )1 篇, 或 SCI 源 刊 论 文 至 少 3 篇, 可 不 受 总 篇 数 限 制 (5) 具 有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所 必 需 的 科 研 项 目 和 课 题 经 费, 正 在 主 持 省 ( 部 ) 级 及 以 上 课 题 至 少 1 项 理 工 农 等 自 然 科 学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5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管 理 等 人 文 社 科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2 万 元 2.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导 师 新 增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导 师 申 请 上 岗 时, 应 满 足 上 述 新 增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条 件 中 第 (1) (2) (3) 条, 以 及 下 列 条 件 : (1) 在 本 学 科 的 某 一 研 究 方 向 有 着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工 作, 具 有 较 为 丰 富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与 实 践 经 验, 能 够 为 指 导 的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提 供 到 企 业 或 行 业 相 关 部 门 实 践 的 机 会 近 5 年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5 篇 发 表 1 篇 SCI 源 刊 论 文, 可 不 受 总 篇 数 限 制 ; (2) 具 有 培 养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所 必 需 的 研 究 课 题 和 经 费, 正 在 主 持 科 研 项 目 或 企 业 委 托 的 横 向 课 题 至 少 1 项 ; 理 工 农 等 自 然 科 学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5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管 理 等 人 文 社 科 类 导 师, 课 题 现 有 在 帐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2 万 元 ; (3) 对 于 科 研 成 绩 较 突 出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讲 师, 且 满 足 上 述 新 增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条 件 时, 可 参 加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导 师 的 遴 选 三 遴 选 办 法 ( 一 ) 个 人 申 请 1. 原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依 据 上 岗 条 件, 个 人 填 写 原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申 请 表 1 份 2. 新 增 硕 士 生 导 师 依 据 上 岗 条 件, 个 人 填 写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生 导 师 简 况 表 1 份, 并 提 交 职 称 评 定 证 书 ( 或 学 校 职 称 评 定 发 文 ) 最 高 学 位 证 书 和 学 历 证 书 近 5 年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正 式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 只 含 刊 物 封 面 目 录 和 论 文 首 页, 在 线 发 表 的 论 文 需 提 供 打 印 件 及 检 索 页,SCI SSCI EI CSSCI 或 AHCI 论 文 须 提 供 检 索 证 明 ) 教 材 和 专 著 ( 只 含 封 面 版 权 页 和 前 言 )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书 发 明 专 利 和 获 奖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1 份, 并 附 材 料 目 录, 装 订 成 册 ( 二 ) 学 院 ( 部 ) 审 核 各 相 关 学 院 ( 部 ) 对 申 请 人 填 写 的 原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申 请 表 或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简 况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在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办 ( 三 )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召 开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对 各 院 ( 部 ) 上 报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出 席 会 议 委 员 人 数 2/3 者, 可 确 定 为 审 核 通 过, 对 原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学 校 发 文 聘 任 为 上 岗 硕 士 生 导 师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新 增 硕 士 生 导 师, 须 在 校 内 公 示 1 周 对 公 示 期 间 出 现 异 议 者, 须 进 行 核 实, 如 有 必 要 可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重 新 进 行 审 核 ; 对 公 示 期 间 无 异 议 者, 以 及 重 新 23

审 核 通 过 者, 学 校 发 文 聘 任 为 上 岗 硕 士 生 导 师 四 其 他 说 明 1. 发 表 的 SSCI 源 刊 论 文 等 同 于 SCI 源 刊 论 文,2 篇 EI( 或 CSSCI AHCI) 源 刊 论 文 等 同 1 篇 SCI 源 刊 论 文 ; 正 式 出 版 1 部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或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 本 人 为 主 编 或 第 一 作 者, 且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 等 同 发 表 2 篇 非 检 索 的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 仅 限 1 部 ),1 篇 被 检 索 的 会 议 论 文 等 同 于 1 篇 非 检 索 的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 仅 限 1 篇 ) 2. 获 准 上 岗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可 直 接 上 岗 指 导 各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再 参 加 硕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遴 选 3. 获 准 上 岗 的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导 师 可 指 导 各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导 师 只 能 指 导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导 师, 在 具 备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条 件 后, 可 以 进 一 步 申 请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导 师 上 岗 遴 选 4.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遴 选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5.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下 我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在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切 实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进 一 步 明 确 职 责,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 以 下 简 称 导 师 ) 应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认 真 学 习 并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 应 具 有 高 尚 的 道 德 情 操,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规 律, 严 谨 治 学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诚 实 守 信, 反 对 和 杜 绝 一 切 弄 虚 作 假 和 抄 袭 剽 窃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第 三 条 导 师 是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培 养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在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学 识 学 风 等 方 面 必 须 以 身 作 则, 率 先 垂 范, 负 有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学 科 前 沿 引 导 科 研 方 法 指 导 学 术 规 范 教 导 和 高 尚 品 格 训 导 的 责 任 二 导 师 工 作 职 责 与 要 求 第 四 条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政 策 规 定, 根 据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统 一 安 排, 有 义 务 承 担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专 业 试 卷 的 命 题 和 面 试 等 工 作 选 拔 研 究 生 要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考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业 务 素 质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把 好 招 生 录 取 质 量 关 第 五 条 熟 悉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的 研 究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在 学 科 领 域 内 具 有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 承 担 科 研 项 目, 具 有 满 足 研 究 生 培 养 要 求 的 科 研 经 费, 能 够 支 撑 研 究 生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 能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和 实 际 情 况, 发 放 研 究 生 助 研 津 贴 第 六 条 参 与 制 定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应 充 分 了 解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基 础 和 学 术 水 平, 认 真 制 定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因 材 施 教, 注 重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获 取 与 应 用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以 及 独 立 进 行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第 七 条 承 担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专 题 讲 座 定 期 组 织 研 究 生 参 与 学 术 研 讨 和 学 术 报 告 等 活 动, 锻 炼 和 培 养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 支 持 和 鼓 励 研 究 生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相 关 国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和 短 期 研 修 第 八 条 统 筹 安 排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指 导 研 究 生 做 好 论 文 的 选 题 开 题 研 究 及 撰 写 工 作 要 负 责 对 研 究 生 毕 业 ( 学 位 ) 申 请 进 行 审 定, 对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成 果 是 否 达 到 毕 业 标 准 是 否 同 意 答 辩 等 提 出 明 确 的 意 见 第 九 条 导 师 是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和 学 术 论 文 ( 著 ) 等 学 术 成 果 审 查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表 的 署 名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的 学 术 论 文 ( 著 ) 或 其 它 学 术 成 果, 必 须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把 关 第 十 条 应 与 研 究 生 定 期 交 流, 切 实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生 活 就 业 及 身 心 健 康, 帮 25

助 和 教 育 研 究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世 界 观 和 价 值 观, 注 重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协 作 能 力 和 团 队 精 神 第 十 一 条 参 与 研 究 生 的 考 核 工 作, 对 品 行 不 端 或 学 习 成 绩 不 合 格 不 适 合 继 续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有 责 任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新 增 列 的 导 师 独 立 招 收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前, 必 须 参 加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的 上 岗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导 师 出 差 出 国 应 遵 守 学 校 的 有 关 审 批 规 定 ; 离 校 期 间, 应 妥 善 安 排 和 落 实 好 研 究 生 指 导 工 作 三 奖 励 与 处 罚 第 十 四 条 对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导 师, 学 校 和 学 院 ( 部 ) 将 予 以 表 彰 第 十 五 条 对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疏 于 培 养 和 指 导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导 师, 学 校 和 学 院 ( 部 )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限 制 招 生 数 量 暂 缓 招 生 直 至 取 消 导 师 资 格 的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减 少 招 生 名 额 或 暂 缓 招 收 研 究 生 : ( 一 )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在 校 级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抽 查 中 不 合 格 的, 减 少 所 在 学 科 当 年 或 下 一 年 度 招 收 相 应 层 次 研 究 生 的 名 额 ( 二 )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连 续 两 次 在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抽 查 中 不 合 格 的 导 师, 暂 缓 2 年 招 收 相 应 层 次 的 研 究 生,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导 师 资 格 : ( 一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而 受 到 刑 事 处 分 者 ; ( 二 ) 严 重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或 学 术 规 范, 或 对 研 究 生 违 纪 违 法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 ( 三 )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科 研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等 工 作 中 渎 职 失 职 徇 私 舞 弊 者 ; ( 四 ) 有 其 它 对 研 究 生 教 育 培 养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行 为 的 四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招 收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所 有 导 师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6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督 查 专 家 组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2015 年 12 月 14 日 )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的 管 理 工 作, 切 实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培 养 督 查 专 家 组 ( 以 下 简 称 专 家 组 ) 为 了 保 证 专 家 组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二 组 织 工 作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组 织 成 立 专 家 组, 并 负 责 协 调 其 日 常 工 作 专 家 组 由 有 经 验 的 在 职 和 退 休 研 究 生 导 师 等 人 员 组 成, 成 员 为 5~7 名, 设 组 长 一 名 第 三 条 专 家 组 成 员 名 单 由 研 究 生 院 提 出,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颁 发 聘 书 每 届 任 期 为 三 年, 结 合 年 度 考 核 动 态 调 整, 聘 期 内 成 员 的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岁 三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专 家 组 主 要 针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开 展 巡 视 检 查 评 议 指 导 等 工 作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对 研 究 生 课 堂 教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教 学 等 工 作 进 行 巡 视 检 查 和 指 导 2. 对 研 究 生 的 开 题 中 期 考 核 及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综 合 考 试 论 文 预 答 辩 等 环 节 的 实 施 过 程 进 行 巡 视 检 查 和 指 导 3.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二 级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尤 其 是 各 学 院 ( 部 ) 研 究 生 培 养 环 节 相 关 材 料 的 质 量 和 归 档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4. 对 各 学 院 ( 部 )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进 行 评 议,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建 议 5. 参 与 其 他 有 关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专 项 检 查 调 研 等 工 作 6. 专 家 组 应 在 年 初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年 底 进 行 工 作 总 结, 提 交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四 待 遇 及 考 核 第 五 条 待 遇 专 家 组 组 长 津 贴 为 2000 元 / 月, 一 般 成 员 津 贴 为 1300 元 / 月 全 年 按 10 个 月 发 放 第 六 条 考 核 27

1. 为 确 保 督 查 专 家 组 成 员 有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投 入 到 督 查 工 作, 要 求 在 职 成 员 每 学 年 用 于 各 项 督 查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65 学 时 2.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对 专 家 组 成 员 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为 一 年 中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绩 考 核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者 按 聘 任 程 序 给 予 解 聘 五 其 它 说 明 第 七 条 本 条 例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第 八 条 本 条 例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8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实 施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维 护 我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加 强 和 完 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保 证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所 有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包 括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生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新 生 按 规 定 日 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携 带 通 知 书 上 要 求 提 交 的 必 要 证 明 材 料 和 证 件 来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入 学 者, 应 当 事 前 向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请 假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请 假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外, 不 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时,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体 检 合 格 者, 准 予 注 册, 并 取 得 学 籍 ; 对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如 果 所 患 疾 病 短 期 能 够 治 愈, 在 学 籍 信 息 报 送 教 育 部 之 前, 能 够 提 供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证 明 的, 可 以 注 册, 并 取 得 学 籍, 否 则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在 学 籍 信 息 上 报 教 育 部 之 前, 新 生 不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患 病 回 家 或 回 单 位 治 疗 者, 所 有 费 用 自 理 第 五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将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学 籍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须 按 时 到 校,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报 到 注 册 者, 必 须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请 假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未 缴 纳 学 费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第 二 章 学 制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三 年,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或 推 迟 毕 业, 从 入 学 起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四 年 ;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二 年 ( 工 商 管 理 和 艺 术 硕 士 为 三 年 ), 从 入 学 起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 工 商 管 理 和 艺 术 硕 士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四 年 ); 博 士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三 年, 可 以 申 请 推 迟 毕 业, 从 入 学 起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七 年 第 八 条 硕 士 生 在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时 间 内 尚 未 答 辩, 可 申 请 延 期 答 辩, 期 限 一 般 在 半 年 之 内, 累 计 不 超 过 一 年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指 导 教 师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领 导 审 批 备 案 第 九 条 博 士 生 在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时 间 内 尚 未 答 辩, 可 申 请 延 期 答 辩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指 导 教 师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领 导 审 批 备 案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延 期 达 到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后, 仍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答 辩 者, 不 再 同 意 办 29

理 延 期 手 续, 按 本 规 定 有 关 条 款 予 以 退 学 肄 业 或 结 业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经 同 意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研 究 生 在 延 长 期 间 的 生 活 费 用 和 住 宿 费 自 行 解 决 第 十 二 条 凡 提 前 修 完 本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硕 士 生 可 提 前 进 行 论 文 工 作, 需 要 提 前 毕 业 者, 按 照 学 校 提 前 毕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并 要 提 前 按 时 申 请 并 列 入 统 计 就 业 计 划, 报 上 级 部 门 审 批 符 合 学 校 硕 博 连 读 和 提 前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要 求 的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或 提 前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第 三 章 考 勤 与 纪 律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学 校 ( 研 究 生 院 )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的 各 个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或 院 ( 系 所 ) 班 级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学 习 规 定 的 系 统 课 程, 按 要 求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 考 查 ), 合 格 者 方 能 取 得 学 分 本 校 暂 不 能 开 设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经 导 师 同 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可 到 具 有 同 层 次 培 养 能 力 的 单 位 学 习, 并 取 得 成 绩 和 学 分 原 则 上 要 求 研 究 生 同 堂 听 课 同 堂 考 试 联 合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其 部 分 课 程 需 到 工 作 地 同 层 次 学 校 学 习 的, 需 经 导 师 同 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要 求,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专 门 技 术 训 练 和 论 文 工 作 遵 守 论 文 答 辩 和 实 践 考 核 的 规 定 与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要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考 试 不 舞 弊 因 故 不 能 出 勤 者,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未 经 请 假 请 假 未 准 或 请 假 逾 期 擅 自 缺 勤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 无 故 旷 考 者, 该 门 课 程 计 零 分 ; 符 合 重 修 且 不 超 过 两 门 课 不 及 格 者, 缴 费 重 修 ; 缺 课 ( 含 无 故 旷 课 及 请 假 ) 累 计 达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课 程 以 零 分 计, 缴 费 重 修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请 事 假,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请 病 假 须 凭 学 校 医 院 证 明 或 经 学 校 医 院 认 可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因 公 出 差 ( 或 因 论 文 研 究 需 要 ) 不 能 按 时 上 课 者 也 须 请 假, 按 公 差 假 备 案 研 究 生 请 假 的 审 批 权 限 : ( 一 ) 请 病 事 假 三 天 以 内, 由 指 导 教 师 批 准 ; ( 二 ) 请 病 事 假 三 天 以 上, 一 个 半 月 以 内 ( 公 派 出 国 交 流 和 学 习 者, 如 时 间 超 过 一 个 半 月 可 按 具 体 情 况 请 假 ), 由 其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报 所 在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考 勤 的 职 能 部 门 是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科 和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科, 具 体 执 行 机 构 为 各 学 院 院 办 经 批 准 的 研 究 生 病 事 假 条 及 公 差 假 条 一 律 交 学 院 院 办 备 案 假 期 结 束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者, 或 课 程 论 文 有 抄 袭 属 实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视 其 违 纪 或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见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违 30